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时间:2023-09-05 16:5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第1篇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企业如何合法地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税务筹划就成为企业理财、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税务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专业性的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税法对5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点向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科学合理筹划企业规模及性质,充分利用税率优惠策略

新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两档,即: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在此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同时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其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优惠政策。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策略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企业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等。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要注意:赊销、分期收款、托收、预收等销售方式下,商品的销售必须有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手续,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次收款日期、金额、收款方式。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这样,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可推迟至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达到占用资金,形成“无息贷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的策略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方式,在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实现减税的目的。但应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进行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但应注意: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合理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及资本结构的策略

1.筹资渠道的利用。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负最轻,企业间拆借资金所承受的税负次之,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最重。因此,利用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进行筹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轻。

第2篇

关键词: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要求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明确暂时性差异,计算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主要区别在于会计核算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会计核算科目。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根据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标在于确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重点在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就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其对应的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账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并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这种方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成四个步骤:首先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次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再次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最后根据应纳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倒挤当期所得税费用。

1.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是从会计法规的角度来确定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各项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资产的账面净值是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计税基础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确定的,是税法认可的资产、负债的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利润时能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例如,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账面净值60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100万元,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600万元。又如因支付罚款产生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的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税前可抵扣金额为0,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符,其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根据该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问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例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销售当期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但如果税法规定有关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这将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

企业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余额为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乘积。除明确规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余额为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4.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倒挤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

1.关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比较

旧制度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而在新准则里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将不再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均建立在业益理论的基础上,但前者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损益表进行核算,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两种核算方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一样的,均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得出,不同之处在于损益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账户是从收益、费用和损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上述项目时的全部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的。

2.关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比较

原制度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存在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于永久性差异,采用损益表债务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要求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3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合理避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非违法的避税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变更:

(一)变更了纳税人的范围

1.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将外资企业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制范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用来规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事宜,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定义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规则,不再笼统的企业花费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规则的统一。

2. 明确了纳税人的定义与范围

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式的说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为企业及其他组织。所谓企业及其他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定义应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二)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式的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收入总额方面增加了两项应税收入,但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与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在各项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区分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外购商誉、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内部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改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业非经营活动带来利益流入,保证了财政拨款等相关资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的重要变化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有力的促进企业通过人才引进实现自身发展,降低了企业因人力资源支出所带来的成本。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业因对外宣传所产生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改变为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一方面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解决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有助于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与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转移,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税负,对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合理避税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二)合理避税的注意事项

1.合理避税合法性

合理避税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所作出的行为,合法性是合理避税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采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避税属于税收违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2.事前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可以通过税法中对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税收优惠措施等规则的运用,调整企业经营政策与经营活动,进而降低税负,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合理避税必然是企业事前采取的经营举措与经营活动。因此,合理避税具有事前筹划的性质。

3.合理避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理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准确纳税。因此,合理避税对企业税务人员有着非常高的职业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与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企业的税收缴纳,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合理避税策略

合理避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另一种是非违法的避税。本文就两种避税方式分别作出分析: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策略。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可以适当向相关行业倾斜,获得相关行业所带来的营业收入,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税率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也在扣除标准方面对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安排残疾或其他人员就业,来享受低税率或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非违法的避税

非违法避税行为本身并不与税法规定相冲突,属于企业可采用的税收筹划行为。为了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可以建议企业采取以下非违法的避税策略: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在所处行政区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开展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需要单独纳税,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形式的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细致的规定。因此,如果异地设置经营机构,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术子公司的设立,降低子公司的税收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较大的异地经营机构。由于分支机构的纳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那分支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也应当计入到总公司的扣除金额中。因此,对于需要有较大投入的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设立。

2.成本与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以在采取经营活动前,按照相关扣除标准来合理掌握费用支出,进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

四、结语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及扣除标准。企业可以站在税收立法目的角度,通过有效利用税收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事前筹划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瞿志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0.1

第4篇

【论文摘要】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文章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加以归纳和整理,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一、纳税人

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

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外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得扣除

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降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的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新疆伊宁市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信息;差异;影响

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被快速发展,增值税在我国是第一大税种,而所得税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也成为了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所以它也成为我国进行宏观调控时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一部分与之相关的会计方面的问题也接踵而至。

一、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会计方面的问题

在经济的领域中有两个大的分支分别是:会计、税法,它们所规范的对象不一样,遵循的规律也不一样。它们共同对现代市场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有着紧密相关的联系,又各自相互独立于彼此。所以,关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会计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必须要以它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作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被进行重点分析。也会重点分析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新的会计准则被融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且加以协调,让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加能够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被所得税给体现出来。

1.分析在宏观情况下的总体差异

(1)不一样的目标。和新的会计准则所不一样的是,国家的财政方面的收入被通过公平的税负来确保,并且这个还被作为杠杆来进行国家宏观上的调控,一边要调节着经济上的发展,一边要照顾着社会的公平,以及把公平竞争作为基础,这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所在。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在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当中包括:政府、企业的投资人、管理人和其他有这方面需要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税务部门。两者相比较过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以它们作为总体的指导原则来讲,会计信息是被它们根据不同的需要以及不同的使用者,而把它给做出了不一样的处理。(2)所侧重倾向的利益不一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它们二者分别与国际的接轨程度有所不一样。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发展跟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最终仍然是为了经济社会所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在为我国的财政收入作出巨大的贡献,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更加强调的。

2.分析在微观情况下的差异和会计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现

(1)企业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现和二者在基本内容上的不同①就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而言。必须用原始的交易记录、原始的交易凭证来作为它的依据,让它的验证标准显得客观,是因为税款的征纳时间和范围这些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所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刚好就被这种历史成本原则给强调了。因为上面所说到的这些原因,我们不难看出:历史成本原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可它并不承认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它在固定资产的盘盈这一方面,却是吸收了新会计准则在同国际接轨时所吸收的,关于公允价值规定的思想。②就收付实现制而言。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的计算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给出专门的规定,但是,权责发生制却是新的会计准则所给出的基础,意思是应该在当期就负担的费用或者在当期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管这些款项到底有没有收入,哪怕并没有真的收到,也仍然把它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中。(2)企业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现和差异要素分类方面的比较①就费用、收入而言。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当然就应该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而不能接受公允价值的做法。大家都知道,把国债利息划入了当期的收益,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却是:国债利息是属于免税收入的。除这些以外,企业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开办费用、分期摊销以及企业的捐赠支出还有资产的减值损失等等,这些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都分别有不一样的规定。②就资产负债而言。虽然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保持了一样的想法,但是,二者在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的相关方面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所以,在利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一定千万要注意。税法在计提折旧的方面放得很宽,但是,会计准则却并没有把计提折旧放得那么宽,所以它们有些不一样。并且还要注意的是,计提减值准备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不被承认。

二、企业在新的所得税法下应该采取的措施

1.可以进行财税合作。我们大家都知道,会计和税务它们分别隶属于不一样的部门,它们的职责也有些不一样,这个就是它们二者在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差异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它们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一定要做好。

2.在上面所讲到的基础之上,还要再把财税进行一个适当的分离。因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多差异,所以,假设使用会计准则进行企业纳税金额计算的话,那么税收功能就一定会被弱化;那么相反地,假设使用所得税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话,就绝对会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给降低。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应该采取适当财税分离的办法。

3.一定要把政策导向给把握好,并且把公平给体现出来。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它们和以前的内容相比较都发生了非常显著地变化。所以,这两者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的互相协同将会是一个发展的方向,这样可以让这两者之间以后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把各自的服务主体以及共同的服务主体的公平性给体现出来。

三、结论

新颁布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外资和内资的企业所得税法都统一了,并且税前扣除的标准也被它给统一了,它还把税率也降低了。这样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是有利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所得税法对会计也有一定的影响:外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被它统一了;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也被它加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也被它提高了等。注意好这些问题,我国今后在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共同作用下,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好。

作者:蔡文奇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第7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原先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已经失效,比如:设立“假合资”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目前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分为4大类:转移定价、负债筹资、避税港和基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等。

(一)通过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关联方为了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双方的共同利益来定价,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采用这种方法,产品转移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

转移定价基本做法是:在关联交易活动中,盈利较多的企业,通过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等方法,将利润转移到亏损的关联企业,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或实际税负较高的企业,通过上述方法将利润转移到实际税负较低的企业,同样达到避税的目的。

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如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是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是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五是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是指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分担参与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权利等活动的结果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成本分摊协议和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比较相似,区别在于成本分摊协议的对象是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关联方如果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此类成本,可随意在集团内部调节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二)通过负债筹资避税

负债筹资又称资本弱化、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是指企业采用债权方式替代股权方式进行筹资,人为地增加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主要有3个渠道:自我积累、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其中自我积累的资金是企业税后利润,而发行股票应支付的股息也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借贷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以冲减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以借款的方式代替筹集股本金,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通过避税港和受控外国公司避税

避税港,也称避税地或避税乐园,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本国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目前主要的避税港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卢森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

通过避税港避税的基本做法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公司,将海外投资收益保留在受控外国公司,不分配或少分配本应归属于我国企业的利润,实现避税目的。

(四)基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

新税法所列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合理运用,属于“节税”的范畴,但有些企业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而对自己的经济活动做一些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则属于“避税”的范畴。比如,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可将大企业分设为数个小型微利企业;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在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期间,应尽可能多安排各类费用支出,甚至将以后各期的费用提前支付等。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逐条对照,寻找适合自身特点的避税方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

针对上述企业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参照国际通行的一些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条款:

(一)针对转移定价避税的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关联方的认定、独立交易原则、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成本分摊协议的原则、预约定价安排等作出了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去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可以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也就是说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就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变事后调整为预先约定,变“治病”为“防病”,减少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提高效率。

(二)针对负债筹资避税的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债权性投资的定义和范围、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同时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类企业比例为五比一,其他类企业比例为二比一)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针对避税港和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反避税条款

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且不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换而言之,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如果利润不分配或少分配,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举是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避税。

(四)一般性反避税条款

一般性反避税条款是指除以上3项有针对性的特别反避税条款以外的兜底性反避税条款。

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税务部门可将其判定为“避税”,并实施纳税调整:

1.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

2.这个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3.企业从该安排中获取了税收利益,即“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三、企业避税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避税时,除了会产生直接的筹划成本,如外聘税务师或会计师、律师进行筹划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财务部门自身进行税收筹划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外,还会产生多种非税成本,如机会成本、财务报告成本、违规成本等。因此,考虑多种成本、统筹兼顾,是进行企业所得税避税的重要思路。

(一)把握好避税与偷税的界限,避免违规成本。必须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第8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高校后勤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4-0043-02

2008 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税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行为, 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新税法中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准确合理的纳税筹划,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新所得税法将给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怎样重要的影响,笔者结合后勤企业的经营特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对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以法人为单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假设某高校后勤集团的下属公司同时存在盈亏两种情况,则可考虑通过工商登记,注销原有子公司,再新设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抵税作用,汇总纳税比分开纳税更能节省税金, 但分支机构若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则不能汇总计算纳税, 所交企业所得税将会更多。

例:假定高校后勤集团公司下设餐饮公司、住宿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医院等下一级公司,假如在经营中,这些公司有几家盈利总额2 000 万元,另外几家亏损总额 1 200 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新所得税法规定不可汇总纳税,几家盈利公司的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另外几家公司的亏损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弥补。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减轻了即期税负300万元。

二、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对营业收入的纳税筹划,其重点显然是推迟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使企业资金的周转更加灵活。高校后勤企业涉及多个行业,我们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适当选择。比如,其下的建筑安装公司从事的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往往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分期确认收入,同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又如其下的住宿公司有其特殊性,每年学生的入学都在下半年,那么大量的收费集中在9―10月份,这样全年收入确认就自然后移,即应纳税额后移,从而延缓了纳税。

三、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后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有重大变化的部分。

(一)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项规定宣告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办法成为历史,这对企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正式在编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的人事政策,相对来说,“老人”的工资薪金远远超过原所得税法的计税工资的1 600元/月的标准。在新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这对高校后勤企业是一重大利好,也在客观上为企业增加工资薪金支出,减少利润分配进而减低综合税收成本留下一定的空间。另外, 企业在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也可以全额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在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方面,条例中分别规定了14%、2%、2.5% 的限制比例,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且“三项经费”的计提依据由原先的计税工资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额增加。高校后勤企业可根据新税法的这项变化,用足“三项经费”,特别可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高校后勤企业是由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而且涉及到餐饮、住宿、绿化、维修、医务等诸多方面,属典型的多元化经营,而相对来说专业人才缺乏,需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的投入。高校后勤实体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用好用活政策,降低综合税收成本。

(三)固定资产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条例中放宽了诸多限制条件和标准,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折旧年限改为4年,将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改为3年。同时,在新所得税条例中又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这就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打开了更大的空间。

对高校后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在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长折旧期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实现将前期费用后移,这样将有利于后勤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在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间,盈利企业宜采取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后移,增加纳税人前期的现金流量,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企业亏损,则不宜采取加速折旧法,否则只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该亏损额只可用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 从而给后勤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四)对安置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该政策由原只有民政福利企业才能享受,放宽到只要具有规定行为的所有企业都可享受。

高校后勤企业可合理配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后勤企业存在大量下岗人员可以胜任的岗位,比如卫生保洁、餐饮服务、维修等,而且录用这些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差别不大。若录用50名上述人员,年工资性支出预计为100万元,如果税法中明确企业可按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50% 加计扣除,公司可加计扣除50 万元,降低的税收成本即减少的现金流出为50×25%=12.5(万元)。

总之,我们一定要认真解读新税法,把握其要点,分析、比较新旧所得税法之间的异同,并结合高校后勤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行为,降低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8,(2):30.

[2]董再平.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焦点解析[J].会计之友,2008,(2):65.

Logistic Enterprise in High-education School Ratepaying Design:

Taking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s Basis

LONG Ling-yun

*Plan and Finance Department, Taizhou College, Linghai 317000, China)

第9篇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新税法

一、引言

我国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之前的税法有诸多不同,更加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税收优惠形式更加多样化,企业间税负差异减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纳税筹划方面也相应有了一些新的考虑。例如,旧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但是根据新税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的是25%的税率,那么这种避税方法对将公司没有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但是这是不现实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更加丰富,这就使得企业可以在更多的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各类企业的税负差异减小,减少了来自税负上的不平等关系,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

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本文从税法的计算方法与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出发,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作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两个方面决定,一个是纳税人认定,另一个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运用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在选择企业的纳税主体性质时,同时考虑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企业对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进行事先的分析和筹划,以实现需要纳税的收入总额最小化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三)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会流量,使纳税人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从而相对节约纳税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率为25%;其余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征收20%(实际减按10%征收)的税率。在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照以上最新规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进行节税:

在设立企业时,公司所有者需要考虑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发生大量的研究开发费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企业应尽量去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样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并购重组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被收购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而且该企业直接被合并进规模较大收购企业,有可能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标准,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回升至25% ,当面临这种问题时要综合考虑收购企业以及被收购企业的方面情况,在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被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为子公司,与收购企业分开纳税,从而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由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构成,在总收入的构成上可以考虑免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例。例如,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在没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把闲置银行存款购入国债,国债滋生的利息产生的收益是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把控。按照最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话将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的税负。据有关调查,大多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都较高,为了不给企业加重所得税税负压力,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招待费的60%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

例1: 甲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万。乙企业年销售收入也是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上限为500*0.005=2.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为4*0.6=2.4(万元),所以,甲企业当年可税前抵扣的所得税为2.4万元。乙企业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上限也为2.5万元,但是业务招待费的60%为3万元,超过了可扣除上限,那么乙企业当年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2.5万。这就相当于减少了扣抵项目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负有对社会的责任,为鼓励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考虑这一做法,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时,需要注意税法里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对象条件是税法里列举的公益事业;渠道条件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例2: 2012年甲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抵扣的捐赠上限为(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50-26.4)-30=213.6(万元)。

(三)合理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所以,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对预缴比例进行控制,尽量使得预缴税款不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70%以上,而在第二年5月底前对多余的税款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新税法规定,发票开出就要确认了收入而收入确认就涉及到缴纳税款的问题。如果到年终企业发现自己多交税款了,根据规定企业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还。但是虽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退税,多缴税款也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这就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这种情况就相对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因此,企业可以对销售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可以选择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和委托代销等方式以推迟纳税收人收入的入账时间,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在延期纳税的问题上还可以考虑将成本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后移,即可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问题。我国税法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没有初创期优惠的企业,可以考虑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这不仅有利于加速投资的收回,而且使得计人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的后移了,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效果。

例3:甲企业于2013年新购入500万元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残值率为5%。在年限平均法下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都是95万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200、150、100、12.5、12.5(万元)。在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158.3、126.7、95、63.3、31.7(万元)。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在前期计提的折旧额较多,前几年的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对减少,也就意味着在前期缴纳的所得税也随之减少。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能够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结论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已成为当前纳税筹划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设计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在合理合法在这个大前提下进行。尽可能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同时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和选择的筹划方法之间的合理搭配,例如在企业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宜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反而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由于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对税法进行一些修订,所以企业要随时关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积极应对合理避税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和增加企业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支雪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 2012(02)

第10篇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各类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逐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1.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应当说,纳税人对所得税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准确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深度不够不无关系,当前的税法宣传形式单一,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准确了解和经常性了解税法的难度。

2.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缺乏科学性,部分地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目前,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

以我局为例,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纳税人每季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造成部分企业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在所得税征缴额度上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罚一点,同时,极少数税务人员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的力度不够,不少税干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滞后,分税制后,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虽然举办了一些有关企业财务和所得税方面知识的培训,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造成了对税干的所得税业务培训相对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现“个别政策规定连内行都看不明白”的现象,让更多的税务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制度和所得税相关政策已是刻不容缓。

4.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存有难度。

第11篇

关键词:新税法;意义;影响;筹划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据统计,我国企业中有99.8%是中小企业。可是,一直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却背负着沉重的税费负担。2008年元旦起实施的新所得税税法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给予了它们更大的生存空间。本文将就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方面加以探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1.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推进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了经济秩序,使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日益公平。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际步骤,也是建立符合世贸组织涉税规则和公平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的调动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

4.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使国家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止资本弱化、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带给中小企业的影响

1.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会不断提高,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在以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和国内资金充足为基础的条件下,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与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所得税制度,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使中小企业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顺利发展,并可以迎接来自国内与国际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2.企业的税负有了明显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我国进行投资,也提高了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加速发展。

3.营造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更好的保护了企业的权益。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在以前,一些地区为了吸纳税源,特别注重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其放松了执法政策,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对这些大企业的服务意识较强;但并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曾一度造成大企业作弊违规没人管,小企业作弊违规被查处的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与其他大型企业开展竞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新法施行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税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中小企业的罚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三、中小企业要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更好的发展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

2.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20%低税率的优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在购置设备时,可考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该类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实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充分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空间,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好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陈奇志: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J]现代商贸工业, 2008,(11).

第1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