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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5 16:5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

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2.监管思路混乱,监管不利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不少理论工作者和实务界人士开始呼吁我国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来预防和制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是,与此同时,另一种监管思路也得到不少人的认同,而且在那就是:目前我国政府应该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监管。这两种监管思路,各有利弊,前者有利于防范风险,后者对于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那么,究竟我们该何去何从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

3.投资者退出渠道不健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想要良好地运行并能够有效地实现基金设立的目的,当然要从多个方面来入手解决,而这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要建立投资者退出基金的合理机制。根据国外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来看,投资者可以选择上市、协议转让、回购和破产清算来退出。而在我国,由于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没有建立和发展起来,各种配套的机制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退出时更多的是以IPO的方式。而这比较单一的退出机制,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上市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而PE机构的数量日益增多,投资于有意上市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急剧增加,竞争异常激烈,这不仅导致了我国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无序和混乱,而且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无法实现。另外,IPO退出机制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一些能够拿到即将上市企业股份的个人或机构成为PE青睐的对象,一些PE机构为了能够获得可以快速增值的股权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显然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4.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流动不畅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中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资本的流动性差。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私募股权市场来说,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是必须的,机构投资者(LP)完全可以通过这个市场顺畅地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由于有PE的二级市场的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而且市场对私募股权份额的定价功能可以有效发挥出来,这样就大大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PE的二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很差,这使得很多本土LP不愿意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而大大影响了我国本土PE的发展。

二、政府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1.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尴尬

根据相关的数据来考察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而不是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的结果。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会变得无所适从,从而给企业和政府都带来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2.数量急剧膨胀,配套管理缺失

由于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和中国经济自身内容的失衡使得中国本就非常严重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势必要寻求一切渠道来获利。而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在许多行业都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机会。《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和制定,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彻底扫清了制度障碍;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又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意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又提供了动力支持。另外,我国“创业板”的退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大量资金开始涌入私募股权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了迅猛的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呈现出急剧膨胀的势头。但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的急剧膨胀也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难题。正是由于我国各地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采取了“宽松”的政策,同时加上各地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的不同,使得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本无法有效统计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这也使我国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失去了客观而又准确的数据支持。这些显然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

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性要件之一,这已被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所证明。然而信用制度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国家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再加上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而没有制定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这些情况无疑使得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大大加重,从而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1.投资重点仍然是传统产业,创新产业则投资不足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产业。但在我国,由于许多原因,整个国家和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肆意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这些都大大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选择,我国的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时主要选择了那些传统行业,而不选择更需要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拥有以专利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这显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缺乏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

实践证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取得成功,最关键的要素是有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过硬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而这其中的基金经理更是关键中的关键。但是,由于受我国教育体制的影响和人才流动机制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不久,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才显然极为匮乏。而高素质PE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瓶颈。

3.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多方面来考察,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私募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还没有足够的市场经验,还不能拿出让人信服的真凭实据,而这显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尤其是对于银行、保险、国企等这些机构投资者来说,如果没有达到足够的确信,他们显然不会把资金投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如果没有保险、银行和国企的加入,在我国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专业投资管理人才都是比不卡少的。

4.外资PE占据主导,本土PE竞争力不足

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一般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这种资金的来源机构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不稳定的问题。因为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国有企业的资金不得随意投资于私募管权投资基金,而个人资本则不具有长期性。根据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和金融保险机构,而我国对于这些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市场的种种顾虑还没有消除。因此,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PE明显占有主导地位,本土PE投资规模普遍偏小。这种局面的形成固然有许多历史的原因,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来改变这种局面的话,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发展,长此以往,对我国的整个经济也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5.缺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LP)

第2篇

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监管改革

美国、英国和法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关键是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约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的发行、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及资格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并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四是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监管层要求对投资进行严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风险,并进行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也让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步入到有史以来最为艰难的时刻。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量、投资收益及投资回报也出现了大幅下降。次贷危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现失败,不得不撤销或重新进行判断。二是促使并购基金创造了其他新类型的投资以配置他们巨额的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包括对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IPE),对杠杆收购交易中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收购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自次贷危机发生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基金开始出现亏损。由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本轮危机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轮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欧美国家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具颠覆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这项法案包括限制银行从事互换交易业务、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和对冲基金等严厉措施。这一法案的通过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针对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行业的监管指引——《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并对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定期向英国创投协会(BVCA)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以便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经济影响进行有证据的严格跟踪分析,及时监测金融风险。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套直接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引入了“欧盟护照”机制。不过,它可能对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及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造成冲击,再加上欧美的分歧,可能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投下阴影。

不过,由于中国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最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渐将业务的重点放在中国市场。众多的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自2010年以来,百仕通、第一东方、里昂证券、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贝恩资本、瑞银、KKR等机构也在筹划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事宜。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投资及退出渠道不断拓宽都给国际资本带来了可预期的高投资回报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2005年,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到“全流通”阶段,并由此拉开了新一轮牛市的序幕。在这一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进入了政府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这一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以及中国经济自身内部的失衡使得中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愈演愈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开始渗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领域。(2)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充斥着众多的投资机会。(3)政府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比如,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09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意见,各地地方政府纷纷拿出财政资源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制定优惠政策来促进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动了各方资金积极参与到这个行业。在募资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台了向保险资金放开股权投资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还有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积极推动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4)创业板的推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机制,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位居亚洲首位。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的复合增长率,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

2010年又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均创下历史新高。具体来看,募资方面,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方面,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了2007年曾经创下的95笔的最高记录。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随着实践的发展,“私募”基础性规范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许将逐步显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批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如果这一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则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包括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募集资本总规模的规定,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相信这一方法的出台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二是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很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当地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各方面来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市场经验,这也是银行、保险、国企等机构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是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机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在美国这种信用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信用”“诚实”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不能真正履行,这无疑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也是阻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推动发展时期,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因需要政府资金作风险补偿而应由政府设立准入机制进行监管外,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逐步实行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要以“开门立法”模式为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私募资本的配置,同时为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间。在以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监管要以监管的介入程度不应当干预或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为原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目标及思路

从发展目标上看,应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监管有效、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不断优化企业投融资结构,加快经济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从未来发展思路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一是监管环境方面。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监管框架,保证各基金具备股权融资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资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制约了PE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立决策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明确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发展环境方面。从金融监管环境、金融政策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中介服务环境、金融开放环境、金融安全环境等各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是建立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个季度,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共募集资金达212亿美元,超过2009年全年的募资总额。一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对于流动性的需求越发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股权交易规则》,标志着国内首个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试运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创投企业、基金机构提供基金募集、项目融资、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退出等全方位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在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金融资产需要一级市场募集资本,二级市场来创造流动性。电子化的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是未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四是退出机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分散股权投资发展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而交易平台如股权转让的大宗交易市场,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新三板市场等。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资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

五是建立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未来需要一批为PE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讯机构和中介,推动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

第3篇

公募FOF细则市场期盼已久的公募系FOF离正式面世还差“最后一公里”。

近日监管层了《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要求各家基金管理人按照《指引》要求,准备有关FOF注册申报文件,公募FOF的落地正进入倒计时阶段。

根据《指引》要求,除常规公募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之外,基金公司还需额外准备FOF产品方案、投资管理制度、业务规范、部门人员准备情况。

“FOF最新指引对FOF产品细则、信批等作了非常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去年11月底首批FOF产品申报以来对这一类产品全面系统的制度完善。”富国基金策略部总监马全胜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FOF将进入最后的冲刺期,不排除上半年监管部门放行的可能。

被称作“基金中的基金”的FOF,不同于普通基金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其投资标的为基金,通过在一个委托账户下持有多个不同基金,以此分散投资,技术性降低集中投资的风险。

若按照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FOF可被细分为股票FOF、债券FOF、货币FOF、混合FOF及其他类型FOF。股票FOF的投资标的里将有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包括股票指数基金);债券FOF的投资标的里将有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份额(包括债券指数基金),以此类推。

若按所投资基金的归属,FOF又可被细分为内部FOF、外部FOF、混合FOF三个小类。内部FOF指的是只买自己公司的基金,外部FOF是只买其它基金公司的基金。

自从去年11月底第一批申报的FOF基金以来,目前全市场已有64只公募FOF基金在等待批文,开始布局FOF的公募基金公司占全行业的1/4。从已上报产品来看,策略非常丰富,涵盖量化、全天候配置、养老策略、策略优选等多种类型。

根据界面新闻记者统计,华夏基金、招商基金各上报了四只基金,是目前申报产品数量最多的两家公司;博时、富国、广发、国泰、汇添富、建信、南方、诺德和长盛等基金公司各申报了三只产品,此外,嘉实、鹏华、前海开源、上投摩根、易方达、长信、中融等公司均上报了两只产品。

华夏基金方面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该公司已成立跨部门的资产配置团队,在战略性资产配置、资产配置量化模型、基于主客观的基金优选等各个方面均有丰厚的积淀,已经准备了面向各类风险偏好客户的一系列FOF产品方案。

富国基金则表示,其上报的三只FOF基金定位为大类资产配置,且均为外部FOF,其中两只采用量化策略。

海富通基金和招商基金均表示,其准备的FOF产品方案主要从绝对收益产品入手,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上投摩根方面称,已成立组合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研究及FOF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从产品布局来看,该公司将在公募和专户领域齐头并进,未来将形成两大FOF产品系列:相对收益系列和目标回报系列,从而打造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早在十多年前,国内FOF就已萌芽,券商是FOF当之无愧的排头兵,随后私募行业也向FOF领域延伸。尽管FOF在国内的发展已有多年的累积,但尚未形成气候,这对于公募FOF的起步也构成一定障碍。

“国内FOF多为券商或保险资管基金部操作,保险资管以非公开FOF投资为主,外部净值型产品则是券商涉足居多,但大部分FOF沦为券商交易量的交易筹码,FOF过往市场化没有做好,对现在公募的起步是很大的障碍。”某公募基金公司高管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第4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PE);二级市场;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8-0090-05

一、国外PE二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PE二级市场,是指以PE资产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具体而言,PE二级市场包括两种交易行为:其一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Limited Partner,LP)将自己已经实际出资(Funded)的出资份额(Interest)以及尚未出资(unfunded)的出资承诺(Commitments)出售给其他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其二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General Partner,GP)将该基金投资于一家、数家、甚至全部被投资企业(Portfolio)中的权益出售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从国外PE二级市场的发展历史看,自1982年第一个以购买私募股权利益为经营内容的投资公司成立至今,PE二级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82―2002年的萌芽期;2003-2007年的成长期:2007年7月至今的发展期。

(一)1982-2002年的萌芽期

一般认为,美国风险投资基金(The Venture Capi-tal Fund of Afilerica,即今天的VCFA Group)的创建者Dayton Carris是PE二级市场的奠基者。1982年,Carris成立VCFA Group,这是首个以购买私募股权利益为经营内容的投资公司。1984年,VCFA Group募资六百万美元,成立了首个投资美国二级市场的基金。之后,一些其他二级市场先行者纷纷跟进,例如Stanley Arifeld(Landmark Partners的创始人),JeremvColler(Coller Capital的创始人),PE二级市场由此开始其发展之路。而第一个投资全球的二级市场基金则到1998年才由Coller Capital成立。2000年,CollerCapital与Lexington Partners从NatWest手中购买了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投资组合,这是全球首个超过10亿美元的PE二级市场交易活动。2001年,随着Coller Capital从Lucent Technologies手中购买了包含27家技术公司的投资组合,PE二级市场开始不断膨胀。

自20世纪80年代初显端倪至2002年,PE二级市场的发展主要得益于PE初级市场的迅猛扩张。然而。在这一时期,PE二级市场依然具有明显的“家庭工业”特征,其交易活动通常发生在最大型以及最主流的基金公司之间,交易对象通常只针对某个基金中的某项权益,交易额仅为150亿美元,与初级市场交易额相比微不足道。

(二)2003-2007年的成长期

在这一阶段,PE初级市场的蓬勃发展依然是推动二级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除此之外,2000年到2001年美国科技泡沫破灭以及911恐怖袭击的发生,导致美国经济出现衰退,流动性需求增加,投资者希望有新的途径加快资金循环,降低投资风险。这些客观需求成为推动PE二级市场迅速发展的另一股重要力量。PE二级市场从萌芽期开始进入成长期。

在这一时期,PE二级市场从利基市场。逐渐转变成一个有着大量交易对象以及参与者的活跃度较高的市场,PE二级市场变得更加成熟和有效,二级市场交易额也突破了160亿美元。而且,PE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改变了投资者原先以较低价格出售其投资资产的状况,交易对象首次能够以其实际净资产价值,甚至是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二级市场由此开始成为投资者的投资管理工具。

(三)2007年至今的发展期

在这一时期,PE二级市场先抑后扬。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二级市场交易额出现下滑,跌至150亿美元。不过,在经历了短暂的恐慌后,金融危机反而给二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发展的契机。金融危机导致流动性紧张,当流动性水龙头拧紧,融资成本便会上升,投资价值随之下降。投资者便需要降低其投资比例,以控制投资风险。而且,一些在危机中遭到重创的公司,例如雷曼兄弟、HBOS等,为了使自身免遭灭顶之灾,需要出售其非战略性资产,例如其私募股权投资组合。再加上新巴塞尔协议使得银行投资私募股权的成本上升2-3倍,银行亦有出售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这些原因综合导致PE二级市场供给充足,“买方市场”是这一时期PE二级市场的主要特征。据估计,在接下去的两到三年,大约有1000亿美元的资产需要在PE二级市场上出售。。当然,PE初级市场的持续发展依然是推动PE二级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需要指出的是,PE二级市场虽然进入成长期,交易额从90年代中期很小的交易额发展到如今每年150-200亿美元的交易量,不过这个市场依然不是很成熟,并且相比于PE初级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只占其非常小的一部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在未来仍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国外PE二级市场的具体运作

(一)PE二级市场的参与者

1、卖方。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包括两个类别:其一是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即LP;其二是私募股权基金本身,一般通过基金管理人执行基金事务,即GP。对于LP而言,出售的是自己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出资份额,而对于GP而言,出售的则是该基金已经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Porffolio)。

根据瑞士联合银行(UBS)的统计数据,在整个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以LP出售基金出资份额而构成的交易占到二级市场交易量的75%。而以GP出售投资组合公司而构成的交易占到二级市场交易量的剩余的25%。可见,目前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卖方是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人。

2、买方。

根据在PE二级市场中交易额的不同,PE二级市场中的买方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其一是专门投资于PE二级市场的基金公司。其二,一些大型投资银行往往也会设立专门投资于PE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三,一些原来专注于PE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也开始表现出对于PE二级市场资产的兴趣,开始配置部分原来投资于一级市场的资金投资于二级市场。当然,拥有可观资金的富人亦是二级市场买方的组成部分,并且这一群体的数量正在日益攀升。

除了以上分类方式之外,我们还可以更为简单地

将PE二级市场中的买方划分为“专注型(dedicated)二级市场买方”和“非专注型二级市场买方”。所谓“专注型二级市场买方”,是指这类基金管理公司或/和募集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专门地从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投资活动,原则上并不从事一级市场的投资。所谓“非专注型二级市场买方”,是指这类基金管理公司或/和募集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不专门地从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投资活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仅仅是它所投资的一个领域或资产类别而已。

3、中介机构。

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是PE二级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中介服务提供者。顾问的作用在于为有意参与PE二级市场活动的买卖方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包括简单的交易信息告知以及交易人之间的引荐,综合性的专业咨询以及交割和执行等全方位服务。根据Preqin的统计数据,目前处于活跃状态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咨询顾问,其中有47%是从2003年才开始进入这个市场的。’会计师的作用在于对相关基金或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为投资人的投资活动提供专业科学的财务数据的支持。律师在PE二级市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卖方而言,律师可以协助其参与商务谈判,草拟法律文件,协助进行交割等;对买方而言,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其分析既存的《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LPA)》,制作或修改交易文件,以及提示和防止法律风险等。

(二)PE二级市场中的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指采取何种法律结构以完成交易。PE二级市场的交易是一项复杂而又精细的工程。由于其交易额普遍巨大,加上交易对象、交易目标以及交易方关注焦点的不同,PE二级市场交易活动的交易结构千变万化。

从本质上而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结构可以划分为两类:其一是非结构化的交易结构(Non-structured Sale Structures),其二是结构化的交易结构(Structured Sale Structures)。所谓“非结构化的交易结构”,就是最为单纯和简单的交易,即买卖双方“以钱易物”,直接交易,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固定下来。所谓“结构化的交易结构”,是指以交易对象未来价值的升降为目标而设计一系列交易结构,利用这些交易结构来满足买卖双方的诸多利益诉求,从而使得交易在较长时间里处于动态之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根据未来可能出现的某个情况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非结构化的交易结构可以统称为直接交易(Straight Sales),其还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对单一权益的交易(Single Interest Sales);其二是对集合权益的交易(Poftfolio Sales);其三是针对基金特定发展阶段的交易,主要包括“早期二级市场交易(Early Secondaries)”和“末端交易(Tail-end Sale)”。

结构化交易结构可以大致分为部分交易(StripSale),捆绑易(Stapled Sale),管理层保留式交易(Spin-out Sale),特殊目的载体式交易(SPV Sale)等。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结构化的交易结构”所导致的交易结构复杂化、管理制度繁琐化,以及衍生出来的大量颇为棘手的法律问题,导致采取“结构化的交易结构”的交易在PE二级市场中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三、关于我国发展PE二级市场的思考

(一)我国PE二级市场的现状

PE二级市场是PE初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成熟的PE初级市场是PE二级市场得以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我国而言,PE初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由此催生了发展PE二级市场的需求。然而,总体而言,PE二级市场在我国依然只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多见。

1、PE初级市场――红杏枝头春意闹。

2003年至今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里,PE投资在中国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中,2003-2006年是第一阶段。在这一时期外资PE大举进入中国开疆拓土,一系列大手笔的投资成功案例,例如KKR投资平安、蒙牛、南孚,软银亚洲投资盛大,美国华平收购哈药,凯雷人股太保等,刺激了中国国内投资界的投资热情,推动了本土PE的发展。2006年至今是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国政府自上而下的支持,本土PE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如今中国的PE市场已经结束了外资PE主导的历史,本土PE无论在数量还是募资上都超越外资PE,成为中国PE初级市场上的主要力量。

图1显示了2006-2010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总量的同比比较。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08年在我国共新设51支私募股权基金,新增资本611.54亿美元,虽然基金数比2007年减少了13支,但募资总额增长了72%。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募、投、退情况较2008年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调。2009年,中外创投机构共新募集基金94支,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金额为58.56亿美元:从投资方面来看,共发生477笔投资交易,其中425笔已披露金额的投资总量共计27.01亿美元;从退出来看,2009年共有123笔退出交易。“2010年可谓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中标志性的一年,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热情同样狂热,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活动方面,2010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2007年创下的95笔退出案例的最高记录。

2、PE二级市场――小荷才露尖尖角。

2010年11月13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北金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股权交易规则》,正式启动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这是中国首个可以进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平台。不过虽然北金所打出了PE二级市场平台的牌子,但是其并非以PE二级市场为核心业务。我们看到,个别从事PE市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处于该领域前沿阵地的人士。已经开始对PE二级市场进行深度的理论研究以及探索式的实践尝试。例如,新近创立的上海基母投资管理公司就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PE二级市场业务的创新型企业。此外,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具有二级市场投资活动性质的交易也已经不断发生。例如,中国投资公司(CIC)向列克星敦投资公司(Lexington Partners)、高盛(Goldman Sachs)和磐石基金(Pantheon Ventures)管理的3个特殊账户投资15亿美元,分别收购其他对冲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二手投资组合。

(二)我国发展PE二级市场的意义

’国外PE二级市场从无到有,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并且,PE二级市场作为金融业创新的一个热点,其规模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PE二级市场的发展充分说明了其迎合了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适应了各层次类别的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和避险需求,显示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在促进金融体系完备和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有着共同的规律,从国外PE二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对中国发展PE二级市场的启示。

首先,发展PE二级市场能够解决PE投资的根本性难题――流动性问题。流动性缺乏(Ⅱliquiditv)是PE投资的一个制度性特征,也是其最大的弊端。一般而言,PE投资人无论是进行天使投资、成长期投资还是成熟期投资,其投资期限都相对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一般在3-5年左右,有的投资甚至可以达到10年以上)。在这段时间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无法转让或者变现,其投资额是静止不动的。故此,PE初级市场的投资亦被称为“静止的投资”。然而,资本是可以产生价值增值的价值,流动性是资本的核心特征之一。在PE初级市场上,投资资本显然没有快速增值的活力,这将制约PE投资的长远健康发展,并影响到我国金融环境的优劣。

PE二级市场则能通过拓宽PE投资的退出途径有效修复PE投资的流动性问题。在二级市场形成前,PE投资通常只能通过上市、协议转让、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并获得收益。(这四种退出方式的比较详见表2)然而,这四种退出方式无法解决资本的流动性问题。PE二级市场的出现则使得PE投资人能够在投资的任何时期都可以出售转让其投资资产,变更投资产品、投资行业以及投资地点,重新平衡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从而得以尽快完成资本循环,实现资本增值。资本的流动性和利用率也由此得以升级。显然,这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极为重要。PE二级市场的最大价值亦在于此。

其次,PE二级市场的存在可以解决PE投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弊端。PE投资中的供需信息不对称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是资金与需求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PE初级市场出现资产泡沫的征兆,另一方面是大量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和重组改制企业的新建项目需要宝贵的资金投入。其二是LP与LP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虽然目前有大量的LP有意愿从事PE投资,也有大量的LP的已投资权益需要转让,然而由于缺乏中间桥梁,两方面的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对接。PE二级市场则能通过搭建包括买卖双方信息在内的平台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有助于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PE投资买卖市场,从而使市场配置的功能在PE投资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再次,如上所述,目前我国PE二级市场尚未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具有二级市场投资性质的交易早已开始发生。由于二级市场平台的缺失,此类交易活动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加以规范,交易双方基本依靠以往的彼此信任达成协议,稍不留神便将遭遇道德风险。专业的透明的二级市场平台的建设有助于形成市场统一规则,在投资活动中纳入法制的力量有助于规范PE投资行为,从而有助于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和我国和谐金融环境的建设。

第四,发展PE二级市场有利于金融机构优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PE二级市场的存在不仅为投资人提供了另一种退出渠道,而且也为投资人提供了另一种投资方式。通过投资PE二级市场,投资人可以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通过设立投资二级市场基金而间接参与PE初级市场,避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从而达到改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提高竞争力的目的。

(三)我国发展PE二级市场的政策建议

首先,营造适度宽松的政策与法律环境。从国外PE二级市场发展的历史看,PE二级市场在提高资本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改善投资人投资组合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亦有助于一国多层次稳定健康金融环境的构建。在以资本作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当今世界,PE二级市场的建立以及健康发展显然意义重大。在我国,PE二级市场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需要相对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给予支持,给予其发展的充分空间,而不是过分限制、以至于将其扼杀在萌芽阶段。同时,随着PE二级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也需要制定规范二级市场以及相关从业者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一方面可以制约不法投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二级市场的实践者能够有法可依,不至于出现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发生。

第5篇

[摘要]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和保险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在信托、保险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一方面信托未作为保险投资渠道而得到重视和利用,另一方面保险业面临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当务之急。应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和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资金来源;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加强信托、保险金融服务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人为3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由于央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开发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的实现的保险保障,为信托产品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