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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时间:2023-09-05 16:59: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第1篇

前言

目前,我国经济产业形势日益多元化,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与盈利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日益重要。对此,我国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 年4 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7月5日正式。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的内容变化进行分析,并与旧收入准则进行对比,以提出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预期影响和应对建议,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2017年新收入准则的变化

(一)收入确认步骤

新收入确认准则相对旧准则简化了收入确认过程,减少了很多职业判断的环节,并且对很多收入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指引。新准则提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即五步法,具体如表1所示:

可见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对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详尽,包括合同分解,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合同的时间分类、重大判断及履行合同的成本等等都需要进行披露,而且新准则强调收入确认应当重点披露商业模式,还有要对合同权责利进行细化分析并披露,对收入确认时间划分也应加以细化和披露。

(二)收入确认原则

新准则已改旧准则对于建筑合同和商品服务合同的区分,新准则将收入确认统一为五部分确认模型,而且新准则以控制权的转移为确认原则,这样使得收入确认时间上既可以按照控制权的逐步转移在一定时间段内确定收入,也可以按照客户取得控制权时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跟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下更强调结合商业模式来确认收入,很多是融资性质的合同是不能确认为收入的,而且不同盈利模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结合,具体行业举例分析如下:

软件服务行业,软件开发公司如果对客户负有软件开发、软件维护与技术支持、软件更新业务,如果签订在同一合同内,按照新准则规定下,软件公司应当将这三项义务分别确认收入类别,并按照不同的确认标准来确认收入,例如软件开发、许可和安装服务,可以按照控制权转让在客户可以使用软件时点时确认收入,软件更新服务也可以按照此原则实施;软件技术服务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分段确认收入。

娱乐传媒行业,以在线视频播放网站为例,提供的只是电影的访问权,按照新准则,那么收入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但如果出售的是使用权,那么则可在某一时间点上确认,这需要结合职业判断和商业模式加以分析。

(三)计量原则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按照合同分解后的各个履约义务所对应的交易价格来划分与计量收入,大多数行业合同价格可能并不复杂和多样,但是某些新兴行业及商业模式创新等等,会导致对收入类型判断难度的增加。新准则下提出交易价格确定不仅基于合同条款,还要考虑商业惯例。例如某些电商网站,不仅从用户那里获得收入,也从供货商那里获得收入,这就需要细分合同,确定履约义务,而且还要考虑多种来源的收入计量方式。

二、2017年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预期影响研究

(一)会计信息系统影响

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受到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较大,很多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合同,即来源于账单模块,然而新收入准则要求更细化的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将收入合同分拆和分解。为了应对新准则,制定更细分的合同是最简便科学的做法,然而背后的会计信息系统也要加以升级改造,对应的CRM(客户关系管理)、销售系统、以及与总账间的接口系统也需要更加细分,需要加以改造。所以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参数、核算项目、账簿系统、凭证系统需要重新初始化,自动化流程也要相应升级改造,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

(二)财务指标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可以预见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必然会比传统准则下有所改变,例如软件维护收入可能就由原来的一次性确认改为分段确认,相应成本也会分段确认,某些资产的折旧也会重新分段,这会对一些涉及这些财务项目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软件维护业务来说,这会降低一段期间的利润率指标,尤其是盈利能力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新收入准则会影响这些财务指标。

(三)税收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经营理念,然而目前税法依然按照收入费用观念来确认收入,并且对商品服务销售在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制定了详细的纳税规定,这会对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差异造成更大的影响,也会带来新的财税差异类别。

新收入准则将经济利益流入内化于交易价格分析过程中,交易价格是概率统计分布上的期望值,需要考虑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应付客户对价、信用风险等因素,而税法对于这些因素通常是不予考虑的,这会带来新的财税差异。

(四)财务披露及职业判断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调整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项目,需要披露将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即收入的分拆或分解这一流程后的信息,包括合同义务时点披露、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信息披露、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的披露、影响收入确认金额的披露,及相关重大判断的披露。

具体来说新收入准则需要企业对合同收入作出更多的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新准则下企业在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中的最需要的重大判断和会计估计,如下:

1.识别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环节

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进行分析,包括非书面合同,如果某些合同包含若干合同履约义务,即若干收入组成部分,那么企业应当实施重大判断来决定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即是否需要与客户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或者继续作为现有合同中的内容处理。

2.识别各项合同的单独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分析评估其中的经济实质,采用重大职业判断将原合同的承诺义务分拆为明确区分的各个单独履约义务。例如企业提供的标准质保范围外的额外质保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新的单独的履约义务,作为新的收入来源处理,在质保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该项收入。但是在确定是否属于新的质保收入合同,以及什么时候确认该项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作出更多的职业判断。

这些合同和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以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够对企业的收入过程有更清晰地了解。

3.确定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应当随时跟踪分析对价的变化,在预计有权获取收入时收入确认,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调整收入计算模型,所以收入核算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应基于“期望值”方法或最大概率法来分析估计收入价格内的可变对价,企业可自主选择哪种估计方法,但是选择方法应与在合同中的应用保持一致。如果企业确定了可变对价估计金额,那么相应的限制也应当应用于该估计金额。此举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度确认收入,企业应当采用职业判断来分析重大收入是否有较大可能性会转回,并且分析其量化金额。

以上这些职业判断的理由及证据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披露,以使得年度报告使用人对企业商业模式和收入确认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4.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率,分配交易价格至单项履约义务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单独售价时,应当使用易被观察到的价格方面的信息,即在相似情况下向相似客户售出相似产品服务的易被观察到的价格,即交易可重复。

如果单独售价难以直接观察,企业应当实施合理方法来估计单独售价,例如市场评估法、成本加成法,当单独售价可变性、不确定性较高时也可以采用余值法。而这些估计和分配方式,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对企业的交易价格和收入分配方式有更清晰的了解。

5.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标准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或时段新收入准则采用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或时段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一改旧准则对于商品服务的区分。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评估收入是否具备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特点,来确定是在某一时点确认还是在某一时间段确认,企业应当结合职业判断来确定,而且应当将职业判断的依据加以详尽披露。

三、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影响的应对措施

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对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从企业角度出发,分析企业面对20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影响的应对措施,分析如下:

(一)设立专门的跨职能小组

新收入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目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系统相对复杂,而且已签订的客户合同数量繁多,而且条款并不一致,如果等到新收入准则生效再开始着手准备营销系统改革,时间恐怕来不及,所以提早基于新收入准则对自身收入核算会计系统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应成立专门的跨职能团队,因为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需要企业中各机构部门的协调合作,需要涉及很多职能部门和人员,例如战略委员会的人员、市场营销部门的人员、运营部门的人员、法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员,甚至税务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人员。这些职能部门的人员协调合作,组成跨职能团队,根据新收入准则来分析企业既有的和新产生的合同与收入的构成,各职能部门人员从各自的业务视角出发,对合同收入中的控制权转移情况、合同分解与识别情况、单独售价的估计情况、收入确认的时间段情况、履约义务的分解情况等等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提出收入的确认方案,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来结合该跨职能团队的收入确认意见来确定最终方案,该跨职能团队并对新收入准则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从企业整体层面,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影响,并从各业务部门实施新收入准则的具体策略出发,归纳总结形成企业整体的应对新收入准则的改革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盘点受影响的合同

第二步企业应当盘点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合同确认做出了革命性的变革规定,影响最大的便是企业合同管理。跨职能小组应当对已签订的合同重新进行分析盘点,跨职能部门应当从各自的业务职能出发,对既有合同进行分析,例如营销部门人员应当对合同按照销售模式的不同进行分析并区分,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权责利的不同对合同进行分析并区分,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现金流、实际控制权的不同进行分析区分,运营部门人员应当根据成本上的不同对合同进行分析并区分等等,最后由董事会综合这些意见,对合同进行重新识别和细分。

以软件企业为例,软件维修维护合同,在运营部门人员看来,是现有软件安装和使用后的辅导、系统维护、补丁安装等业务,所以成本较低,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处理;而财务部门看来,软件使用权已经转移,软件维修维护只是一项服务,控制权在于软件的使用能力是否被客户所掌握,软件是否能流畅运行,所以是不同于软件开发和安装业务的;在市场营销人员看来,软件销售并安装后,必然会产生维修维护服务,而且并不需要发生营销成本,所以可以作为单独的业务。综合这些人员的意见,企业董事会可以将软件维修维护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与客户重新签订,以确认为一项新的收入类型。

(三)识别系统及控制的缺口

第三,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有必要根据新收入准则来加以变革和深化,其中各子系统也要分析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更新的需要,企业应当对整个信息系统及控制的缺口实施识别并升级。

新收入准则总体上看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是基础数据信息的更为细分和多元化,这就需要从底层数据搜集层面来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优化及变革。企业应当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就着手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升级,可以聘请软件公司对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升级优化,也可以由自身的跨职能团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会计信息系统底层的数据搜集模块进行重新编写程序。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会计信息系统的会计处理环节上,也有必要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商业模式分析、核算方式、单独售价估计、收入分配等要素实施改革,系统中某些会计核算科目、凭证摘要、计算公式等可能需要重新制定。

从监管部门角度看,应及时提示上市公司关注自身会计信息系统变革的问题及相关信息,并且应当出台相关辅导文件,例如案例编制、系统培训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顺利实施新收入准则。

(四)做好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及时的沟通工作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中对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部分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及时沟通,新会计准则实施及相应的企业内部变革过程中,对外及时沟通都是非常必要的,为了使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平稳地实施新收入准则,并且财务信息系统能够良好地反映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情况,企业应制定科学详尽的沟通计划,并结合跨职能部门的统筹规划进行计划,以此来对整个新收入准则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反映,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同时对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应及时展示实施新收入准则后企业的经营绩效变化情况。

四、结论

第2篇

一、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修订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以下简称现行准则)依据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规定了与租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在经营租赁下不纳入而在融资租赁下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引发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财务信息可比性差的批评[ 1 ]。现行准则承租人无须确认经营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服务合同类似,只需把每期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财务杠杆率更低,这样显得承租人经营租赁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和自有资产。由此导致经营租赁更受青睐,甚至出现修改合同条件以形成租赁双方均不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的混合租赁。虽然承租人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事项,但实践中行业资深信息使用者经常采用8倍年租金测算表外租赁负债余额,进而调整杠杆率及盈利能力各项指标,但调整方法、数据口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干扰了信息使用者的有效决策。

经过2009年3月联合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1和2)等阶段,IASB与FASB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或新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收入》(以下?称IFRS15或新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故新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必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IFRS16的主要内容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是新准则形成的共识与突破[ 2 ]。

(一)租赁识别

新准则规定如果合同赋予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首先,已识别资产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但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有效确定,并且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具有实质性替换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与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开始时客户获得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商仍然保留对于提供服务所需资源的控制。其次,同时满足下述两项要求则被认定租赁存在:(1)在租赁期内客户通过使用租赁资产进而获得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2)租赁期内客户能够掌控租赁物的使用(direct the use of underlying asset)。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

新准则进一步要求租赁双方提升划分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出租人适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不适用新准则。除实践指南所指出的基于划分难度及成本的考虑外,承租人也可基于标的资产分类基础,不区分合约中的非租赁成分,而将每一个租赁成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成分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实质性变化

1.不区分租赁类型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进行单一模式处理

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租赁物所有权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相协调,IAS17根据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差异(即侧重于服务或融资),划分租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IFRS16采用IFRS15控制权转移标准,承租人区分对租赁物资产的控制(侧重对于物的控制)和租赁物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侧重于资产使用控制权),在后者基础上通过引入使用权资产模型,融合服务与融资双重属性后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继续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法外,所有租赁业务均按统一标准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别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2.初始确认

承租人可以基于单一租赁业务进行个别确认,也可在租赁业务分类基础上进行集合确认。基本理念为将未来各期租金贴现(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初始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4)弃置费用。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由以下项目贴现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承租人在内含报酬率可得时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3.后续计量

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而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重估调整指因租赁负债价值重估(reassessment of the lease liability)、租赁合同修改(lease modifications)或实质上确定性租金支付调整而导致的使用权负债的变动额。租赁负债价值重估包括租期变动、购买选择权条件改变、承租人担保余值变动、可变支付中挂钩的利率或指数变动而引致的租金和折现率改变导致的变动部分。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四)出租人准则

出租人会计处理方面引致诟病之处在于未能实现与IFRS15的协调,未采用控制权转移标准,依旧采用所有权转移标准,即根据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承继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IFRS16除了在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方面发生变化外,其后续计量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发生改变。整体而言,IFRS16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如租赁类型、租金支付及租赁资产剩余价值在管理和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

(五)售后租回

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1)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2)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转换期处理原则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不需要再评估存量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而是将在IAS17和IFRIC4(判断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下确认为租赁的合同直接应用新准则转换日业务处理规定。出租人无须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承租人转换期处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采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初始应用日的期初账面余额这种方式时,若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期展期或终止选择权时,承租人应采用后见之明原则,确定实际租赁期。初始应用日租赁负债应根据剩余租赁期、租金、承租人初始应用日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初始应用日使用权资产的计价应以个别租赁合同为基础,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即应用新准则时(初始使用权资产采用承租人新准则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使用权资产按照新准则核算的在初始应用日的摊余成本;(2)经预付或应计租金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

2.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在初始应用日承继现行准则下租赁物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分别转换为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后续计量。

3.售后租回业务处理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无须对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进行再评估,也不需要判断资产交付行为是否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将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任何销售利得;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在初始应用日根据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形成的存量递延收益或损失对租回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进行调整。

三、IFRS16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在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效协调下,预期导致航空运输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变动,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决策。航空运输企业可通过自有、租入航空器开展运输服务和出租航空器业务,即航空运输企业可能拥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角色。

(一)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层面影响分析

1.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且体现政策鼓励因素,故短期问题不明显。但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正处于与IFRS15趋同的修订之中,结合未来租赁准则趋同修订加以考虑,问题将逐步显现。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以下简称36号文注释)中对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出租人在实践中的干租和湿租两种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分别进行了如下规定:(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17%;(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上可知,无论新准则还是现行租赁准则在干租业务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存在业务类型认定及税率适用差异,而湿租业务在我国税法层面被一概认定为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交易对价中的租赁成分与非租赁成分一并适用11%增值税税率。通过分析湿租交易条件可知,在满足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且出租人不能随意更换租赁物资产的情况下,其也满足新准则租赁识别条件要求(可见IASB于2015年10月的“租赁项目进展:租赁定义”的参考案例),故按新准则规定该合约中的租赁成分适用IFRS16租赁准则,非租赁成分(飞行服务具体性质、税率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适用IFRS15收入准则,由此可能导致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租赁双方的交易认定、收入确认、适用税率方面存在不一致性,未来需要统筹考虑。

2.承租人财务状况改变同时潜在影响经济决策

承租人可通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方式实现融资。由于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前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故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业务划分为真实销售与回租(包括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抵押借款两种性质的业务。36号文注释在销售服务中分别设定了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的租赁服务和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与新准则的有效对接。鉴于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2/3业务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的现实,36号文注释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纳入贷款业务类型,该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明确36号文注?规定的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仅限定于新准则中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这一种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用IFRS16预期财务影响

1.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概况

目前,租赁业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对其机队进行扩充和更新换代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特点,多数航空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根据中国南方、东方两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东航)2015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航是国内运输航班最多、年客运量亚洲最大的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667架,机队规模亚洲第一,在南方航空机队中,通过经营租赁飞机226架,占机队总量的33.6%,南方航空的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飞行设备、物业及房屋土地的经营租赁;东航主力机型占比超过94%,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平均机龄不超过5.5年),为全球大型航空公司中拥有最为精简高效机队的航空公司之一,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551架,通过经营租赁139架,占机队总量的25.22%。

通过比较IASB对50家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调查数据以及南航、东航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租赁的表外租赁资产和负债未来应付款额的现值超过了总资产的1/5,南航、东航相应比率也分别接近1/6、1/8,占比较高,故预期IFRS16的施行将会对以经营租赁作为获取资产重要来源的航空运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财务影响分析

根据IFRS16转换期处理规定,进行以下涉及租赁范围、租赁业务类型、折现率等方面的数据选择和口径调整。第一,假设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是均匀分布的,不考虑增值税。第二,租赁涉及范围方面,南航报表附注中将飞机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数据合并列示,无法进一步区分,因此按合并租金数据加以计算。就飞机租赁而言,一般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租赁行为,且南航报表附注中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应根据存量的所有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但受数据可得性限制,并考虑到报表附注中售后回租产生的递延收益由2014年的1.03亿元下降至2015年的7 700万元,处于下降趋势,且年均数额仅相当于资产总额的0.05%,重要性较小,故本文不考虑售后回租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影响,一律按转换期直接经营租赁处理。第三,IFRS16要求折现率为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根据南航、东航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年利率区间,分别选择利率上限4.90%和5.90%作为折现率。第四,存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需要转换,但因融资租赁转换业务整体财务影响较小,故本文主要考虑存量经营租赁业务转换影响。第五,IFRS16转换期处理要求按每单项租赁合同分别予以转换,但受数据来源限制本文采用总体数据进行转换。

(1)财务状况预期影响

根据南方航空2015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3.3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7年,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1 893 000/4=47 250万元进行折现(如表2所示)。根据东方航空2015 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1.7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5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979 100/2=489 550万元进行折现。采用存量经营租赁转换期第二项处理方法,即根据初始租赁负债确认初始使用权资产。南航、东航经营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负债和初始使用权资产分别为3 025 749.10万元和2 244 101.50万元,由此导致初始应用日南航、东航资产负债率分别从原先的73.38%、80.76%上升到77.10%和82.74%。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使得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以较大幅度上升。

(2)经营成果预期影响

若租赁物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南航报表附注中披露自置和融资租赁持有的飞机预计使用寿命为15―20年,高于租期7年,故假设南方航空存量经营租赁资产租赁年限为7年,采用与自有飞机资产一致的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实际利率仍为4.90%,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南航每期费用预期合计变动如表3所示。

从整个租赁期来看现行准则和IFRS16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报表中披露租赁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额相同。由于未能按照单项经营租赁合同,而是根据附注披露经营租赁整体口径进行转换,故上述计算结果出现转换后租赁期第一、二年低于相应年度租金支付(理论结果应高于年度租金支付)的情形。但总体而言,各期租赁费用(各期利息和折旧费用的合计数)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所确认的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东航数据结论基本一致,故采用IFRS16后,利润总额在租赁前期会低,而在租赁后期会高于现行准则。

(3)现金流量预期影响

对现金流量来说,现行租赁准则是将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IFRS16将各期租金支付中本金部分划为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而各期租金支付中利息部分依据IAS7现金流量表具体情况可能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航、东航实行IFRS16后未来一期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如表4所示。故新准则同现行准则相比,各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上升,融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虽然整体现金流量并未改变,但是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产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