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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的保护

时间:2023-09-05 16:59: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模式的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业模式的保护

第1篇

[关键词] 会展 商业模式 保护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网络技术企业委托专利事务所,提出将其创造并经营的一项业务的商业模式(或称作商业方法)作专利申请,目的在于保护这种创新业务的知识产权。自此,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宣告启动。

创新的构思是所有知识产权的起点。正因为人类具有无限创意的能力,才有仅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便已达今天的文明与进步。知识经济时代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而一个独特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每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又是会展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我国会展业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潜力和社会影响力巨大,各会展企业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业模式。分析、完善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方式,可以激发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会展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现行商业模式保护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几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并以原告胜诉告结。

从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讼,因为商业模式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质。该案从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显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可以追究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被告显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时,在存在多重选择前提下,采用不正当竞争关系诉讼,是经过慎重选择的。如果提起违反“先合同义务”诉讼,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采用弥补性经济赔偿,则赔偿幅度有限;如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则会面临原告举证复杂、诉讼成本较高等风险;如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那么即使胜诉,所得赔偿数额也较小。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因此,无论从经济角度,或是从社会影响角度,还是从举证的角度,选择不正当竞争诉讼都显得比较理想。

2.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逐步采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实施保护。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法规完善度、操作规范度、社会认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专利法在保护范围上基本可以涵盖商业模式的各个领域。专利法将对能够构成技术方案的商业方法的构思进行保护。权利申请人一旦在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他人就很难通过以修改的方式规避其核心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商业模式专利解释为“借助数字技术、网络手段经营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毫无疑问,作为抽象概念、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的单纯的商业模式,例如不含技术手段的经济管理方法、记账方法、生产和组织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如果这种“规则和方法”通过某技术方法表现或实现,并应用于商业运作,则会因为其具有了可专利性而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商业模式保护存在多样性

仅从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可以看到,商业模式保护的方法有很多,国内外各界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包括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分析看,综合考虑各种保护方式的利弊,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是比较恰当的一种选择,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些成功的实践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如我国2001年6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商业网站与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上的联锁经销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权的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模式专利;2007年8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实际品牌融入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等等。

三、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1.必要性

发达国家对商业模式提供专利保护,与其国情和产业背景密切相关。它们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模式,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必然要思考放宽该类专利审查标准,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体系。2000年,在美国率先打破“商业模式除外”原则,为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打开方便之门后,曾遭到欧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商业模式专利申请人的行列中,许多国家开始转变立场并迅速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给予商业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护力度。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必须在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商业模式保护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国内尚属初涉。接近或赶上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展商业模式保护可以作为切入点。另一方面,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着力扶持、快速发展的行业,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保驾护航。因此,实施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2.可行性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中,关于“商业方法”(即商业模式)有这样的解释:“商业方法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这里所说的商业比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含义更为广泛,例如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规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技术性来说,商业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技术性的传统商业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手段---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完成的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应当符合我国发明专利入门条件,即具有“技术三性”: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采用技术手段。传统的商业方法,因不具有“技术三性”,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只能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无“可专利性”。

从近几年国内会展业的实践看,符合“技术三性”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如2008年4月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的以“三大平台互动构成全新展会运营模式”为亮点的“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科学生活博览会”有这样的描述:展会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展会以“集成、体验和互动”三位一体的形式,为企业和大众构造良好的交流沟通的展会平台,同时结合全国性的活动和互联网及媒体的资源,确立了三大平台互动的全新展会运营模式。又如2006年5月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以“新模式展会将成为BtoB的亮点”标注的“慧聪网水工业产品采购交易会”,充分结合了传统贸易展览会和电子商务的优势,采用“展览交易会+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进行等等。

现代会展均充分利用当代电子、信息、数字等技术手段,竭力在视听影响力与效果、信息传播的时空宽广度、受众对信息双向传递的便捷与安全等各方面不断创新与完善,结合会展本身的组织形态、展示形式、时空构筑、服务方式、营利模式等的创新,蕴涵着充足的“可专利性”条件。利用好这些条件,进行有条理、符规律、合法规、重技巧的开发、设计,以专利形式实现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连任万希:商业方法专利与智力资本管理[J].改革与理论,2005(02)

[2]石峰许科:试论旅游线路的法律保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J]. 商城现代化,2007(05)

[3]宋蓓蓓: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探析[J].审计与理财,2007(03)

[4]贾丹明:欧洲商业方法专利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05)

[5]冯晓青:商业方法专利略论[J].电子知识产权,2007(03)

[6]余翔邱洪华:基于判例和立法的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03)

[7]苏运来: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授权条件之比较[J].商业研究,2007(04)

第2篇

技术措施 商业模式 消费观念 电子书版权

张慧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1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12BFX114)的初期成果以及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中国电影产业的版权制度研究”(2012B1303)研究成果。

电子书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带来一个充满危机的时代,技术的发展使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为简单、快捷,如何在电子书时代平衡作者、内容提供商、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技术措施在数字化作品中的适用

1. 技术措施的适用与争议

“版权法所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和方法。”[1]技术措施可以控制对作品内容的使用方式和复制、修改方式,甚至可以控制受保护内容在个人电脑上的安装及保存时间,确保所获得的内容只能在固定的设备上使用。

实际上,通过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存在于作者、内容提供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作者和内容提供商需要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更多的消费者却希望获得更高质量的数字作品以及可以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数字化作品并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愿使用。”[2]显然,包含技术措施的数字作品使得顾客的期望落空,因而消费者对于技术措施十分不满,那些愿意接受付费使用电子作品的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为技术措施对他们实施了限制。而且消费者普遍抱怨,使用技术措施的产品缺乏良好的兼容性。“有观点称,技术措施的使用是预先设定使用者会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盗版,或者为盗版使用提供出租。”[3]反对技术措施的观点普遍认为,技术措施是对合法购买者使用的不公平锁定,使得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预想来使用合法购买的内容。

“对技术措施适用的争议仍然没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人士对于苹果公司进入电子书市场表示失望,原因是苹果公司使用对电子书进行编码的技术措施来防止对其所提供的电子书的盗版等侵权行为。”[4]2009年,苹果公司已经宣布在iTunes中出售的数字音乐作品将不再使用技术措施,显然在电子书领域,苹果公司使用技术措施的行为被业内人士看做一种保守的商业模式。使用技术措施是权利人大力呼吁的结果,为什么在版权保护受到威胁的情势下,版权产业的参与者对技术措施的态度却发生截然不同的转变,要说明这个问题,可结合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模式加以考察。

2. 技术措施与商业模式

技术措施发展并没有破坏目前的版权体系,相反,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目前,技术措施的适用看似打破了权利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措施会破坏版权法体系,相反,技术措施将推进商业模式的建立,过强的版权保护对市场是不利的。”[5]

苹果公司利用“fairplay”进行数字版权管理,但该技术措施的实施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不能和其他设备兼容。这种全新商业模式被认为是数字音乐销售的经典商业模式,甚至苹果公司的竞争对手都承认,iTunes和Ipod代表了数字媒体产业的模式。

在苹果公司看来,技术措施与数字化作品的关系如此紧密,不可分离。“但在2009年初苹果公司突然宣布放弃在数字音乐作品中使用技术措施。苹果公司宣布转变商业模式是因为要顺应消费者对自由使用的要求。”[6]也可以说,苹果公司放弃了经典商业模式转而满足消费者希望获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苹果公司放弃技术措施保护的决定在互联网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全新灵活的商业模式,反映出:第一,苹果公司迎合消费者对于音乐作品使用方式的要求,因为技术措施对数字音乐作品的限制过多;第二,权利拥有者认识到过强的内容控制手段并不会改善盗版带来的影响以及利润的下滑,相反,可能还会适得其反。

“技术可用来帮助保护作品以制止未经许可的获取、复制、篡改、发行、表演或展示作品。由于技术发展的速度很快,因此基于专门技术而发展的保护和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可能是有限的。”[7]商业模式的转变正是对技术措施保护有限性的弥补。这并不是说技术措施遭到了全面否定,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版权利益的“一把锁”,在商业领域,是否选择技术措施则是一种商业策略。

二、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1. 电子书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

在我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多渠道获取电子书的不同商业模式,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取需要的作品。虽然这些电子书内容经过技术措施处理,但依然存在被非法破解的风险。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培育了人们免费“分享”资源的理念,大量网络资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作品被免费“分享”,而被“分享”的作品往往未经作者授权,版权纠纷不断。

大量泛滥的“山寨”电子设备的出现也给本来就严峻的电子书版权保护形势雪上加霜,人们根本无需付费就可以手持山寨设备,尽情下载免费网络电子书,网络俨然成为盗版作品的集散地。作家们根本无法从电子书出版中获得收入或收入根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对于电子书版权的授权顾虑重重,不敢轻易涉足。我国电子书市场呈现的畸形态势严重制约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电子书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考验。

2. 电子书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子书最重要消费市场之一。2010年,我国电子阅读器销量预计达300万台,销售额将达60亿元。“在商业模式上则形成了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的运营商主导模式、以盛大和方正为代表的电子书门户模式、以汉王科技为代表的终端厂商主导模式,及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为代表的出版社主导模式。”[8]各种商业模式都采取了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签名技术、权限设置及认证制度。总体来看,我国电子书产业中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比较严格,仅能在电脑和专用阅读器中阅读且不可以复制和传播。

美国是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领先国家,在美国比较有影响力的4家从事电子书业务的公司是:亚马逊、索尼、Barnes&Noble和苹果。这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亚马逊使用了强有力的技术措施保护从亚马逊公司购买的电子书版权。而索尼与Barnes&Noble则采取了一种开放的系统Epub,该系统只是在基础软件中使用了一层技术措施,因此,索尼公司与Barnes&Noble的电子书可以在任何使用Epub软件的平台中阅读。业内人士呼吁亚马逊公司不要利用编码锁住其提供的内容,而是加入Epub的使用行列中来,但尚没有得到响应。苹果公司则声明不会使用Epub软件而是使用苹果公司的“fairplay”技术措施来保护苹果公司获得的电子书版权。Barnes&Noble则了自己的电子阅览器――Nook。Nook同样使用了技术措施但是允许读者更改文件格式以及“分享”,即一个使用者可以借给另一个使用者阅读最多两周,当然要使用Nook软件,在借阅期间,第一个使用者就无权接触该作品了。

相比之下,美国电子书产业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更灵活更具兼容性。而且据业内人士分析,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将会从严格转向开放。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市场将迎来如同之前电子音乐市场一样的竞争情景,技术措施仍然是电子书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使用技术措施仍然是内容提供商的责任,同样技术措施也不能完全解决版权的困境。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中技术措施适用的新趋势

“技术措施、不兼容的播放器、自由获取,这些都已不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了。”[9]完美的设计、合理的市场规划,例如iTunes就表明成功的商业模式在于提供一个合法的下载和在线使用的渠道。盗版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定者和产业参与者无法采取措施来消除盗版带来的影响。电子书出版商至少应保证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电子内容要比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盗版内容更容易。

(一)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电子书版权的有效手段

出版产业在使用技术措施的问题上出现分歧。随着更多的内容提供商和服务商进入市场,最重要的问题是是否使用技术措施以及怎样设计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决定是否保护技术措施,网络出版商需要明确使用技术措施的缺陷:如技术措施并不能制止盗版和非法使用;无论技术措施设计得多么复杂,并不是不能被破解的。

网络出版商面临的另一个强大障碍是免费文化和分享理念。这些消费者不愿意为数字内容付费,而视技术措施为可规避的障碍,甚至是一种挑战,他们认为并不需要立法来保护技术措施。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版权保护的争议中,版权所有者开始认识到允许消费者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内容,提高硬件产品的兼容性,将有助于改变电子产品在消费者眼中僵化的概念,可促进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措施适用的目的是防止未授权的内容被共享,但要确保消费者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所购买的内容。

尽管技术措施不能消灭盗版,却是有利的品牌内容工具,不同的内容提供商可在不同的技术措施的包装下出售相同的歌曲、图书。数字音乐产业证明了使用技术措施可说服版权所有者提供作品的电子版让公众分享。决定是否使用技术措施,内容提供商们需要谨慎设计技术措施的模式,预想可以得到怎样的良好结果。

(二)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kernochan法学研究中心在一份有关媒体与艺术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技术措施会促进内容提供方式的创新,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无疑,接受新模式有助于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网络出版商和内容提供商不需要再控制消费者的使用行为而是需要设计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电子书版权的商业模式。在出版业的交易中,网络出版已是公认的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如果传统出版商害怕利润下滑,对电子书版权交易持有疑虑,仍采用严格僵化的技术措施来控制版权,这种方式显然违背了电子书贸易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鼓励顾客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电子书,同时还打击了作者创作和出售作品的积极性。

结 语

技术措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均受到认可,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法律责任中也作了规定,但从逻辑上来讲不完善。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确认了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并不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而是一种保护手段。适用技术措施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无法设计技术措施的适用程度。

目前的情况是,在版权产品内容相同的前提下,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因素取决于产品和个性化服务。盗版会变得越来越没有吸引力,因盗版者无法提供有吸引力的增值服务,这从苹果公司培养出的难以置信的品牌忠诚度可见一斑。随着电子书制作成本的降低,电子书的价格也更具吸引力,消费者也更愿意付费购买合法作品。消费的日趋良性化使得出版商、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受益。技术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盗版带来的影响,但发展的根本动力还是源自不断地创新。灵活适用技术措施趋势切合了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也更符合消费者保护原则。作品的数字化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在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创新与消费观念的改变是保持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梁志文. 数字著作权论[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0.

[2] PAMELA SAMUELSON&JASON SCHULTA.SHOULD COPYRIGHT OWNERS HAVE TO GIVE NOTICE OF THEIR USE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J].J.ON TELECOMM.&HIGH TECH.L,2007(6):42.

[3]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5.

[4] Alex Pham. Apple to warp Digital Books in FairPlay Copy Protection.[2010-2].http:///news/blogs/.

[5] Mark H.Lyon.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DIGITAL AUDIO AND VIDEO:LEARNING FROM THE FAILURE OF AUDIO COMPACT DISC PROTECTION[J].SANTA CLARA COMPUTER &HIGH TECH.L.J,2007(23):656.

[6]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7.

[7] NOCOLA LUCCHI.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MEDIA: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TECHNOLOGICAL MEASURES,AND NEW BUSINESS MODELS UNDER EU AND U.S.LAW[J].BUFFALO LAW REVIEW,2005(53):1179.

第3篇

一、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网络为依托的商务形式,这种商务形式正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大。但是,虽然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日益增多,但其效益在许多发展家还没有很好体现出来。仅从我国内地来看,很多电子商务商家只是在进行初步尝试,他们在股市融资方面的成就并不大,这可以从纳斯达克股票指数及具体股价的表现中窥见一斑;而在各种销售(包括产品、信息等)活动中的盈利也十分有限,甚至没有盈利乃至于亏损。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一方面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刚则起步所必然经历的过程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与电子商务的开发及相关法律保护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行业,作为商业经营来说,它的内容还十分有限,也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新颖性。比如,就网络功能来说,它一般包括信息提供、网上购物和信息传递这3个方面,但是,电子商务商家通常进行的经营性活动仅仅是网上购物,而对其它两项功能的利用并不完善。商家在这两项服务中通常只在初次接入时收费,之外便不另行收费。这样,所谓的电子商务几乎变成了网上购物的代名词。

即便是就电子购物而言,从我国内地网上购物的情况来看,由于网络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上没有不可替代性,并且不能简捷有效地解决由订货到付款、送货的种种细节问题,因此,选择网上购物的用户大多数是那些使用专业商业网络(分类产品网络,如农产品网络交易中心等)的商业或专业用户,而一般零散用户并不会选择网上购物。这样一来,网络交易的数额就受到很大限制。

网络的开发利用是如此,对网络商业的立法保护也是如此。比如,就网上购物来说,虽然网上购物的标的物常常就是普通商品,但是,这种交易形式毕竟是新兴产业,是建立在新型电子技术基础之上的,国家应当从各方面予以促进。尤其是网络商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不加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那么,那些率先发明新颖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得不到保护,在竞争中就难以生存。然而,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滞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反,由于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起步较早,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对网络功能的利用比较全面,使包括信息使用收费服务、新闻广告、网上购物等都得到了开发。而就网上购物来说,由于许多电子商务商家在经营方面具有创新的思路,发明了于电子购物的多种技术,创造了电子购物所独具的商业模式,如电子支付与订货一体化、网上竞价等等,这就吸引了大量的一般网络用户。并且,由于这些国家及时地就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对发明了新型网络经营形式的电子商务商家进行保护,这就使他们可以在剧烈的竞争中得到保护,从而能够生存下来并发展壮大。可以说,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额之所以能够不断增大,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鉴于这种情况,广泛借鉴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中的创新经营进行保护,应当成为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工作。而美国在授予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权方面的突破无疑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法律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范例。

二、网络商业模式专利在美国的起源及发展

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在美国首先确立的。1999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使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商业模式成为可专利主题。这项裁决是就州立街道银行与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简称SS公司)对联邦巡回法院所作的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作出的。该诉讼中所涉及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签名集团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以下简称S公司)所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193056的“互助基金管理方法”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专利的要求。[1]

在美国,发明专利的形式原本有4种,即过程(程序)、机器、制造产品和物质成分。[2]单纯属于抽象思维(如机程序)和人类经验(如管理方法)的东西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审理该案第一次上诉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认为,S公司的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6项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均有其对应的结构,因此该要求所主张的为一机器,具有可专利性。这样,S公司的专利权就应受到保护,SS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通过该案,电子商务经营方法第一次作为可专利主题进入了美国专利领域。同时,通过该案也初步明确了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内涵,即商业方法作为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并表现为一个完整的处理系统,能够证明其是实用的,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类似的案件还有美国亚马逊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诉巴山德高贵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德公司)侵权案。亚马逊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5960411的专利,即被称为“一击成功”(One-click)的全称为“通信网络订购货物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1999年9月28日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有26项权利请求,主要内容为一种电子商务的方法,由客户机系统、服务器系统、确认器、客户权系统和订货按键组成。同年10月21日,亚马逊公司起诉巴山德公司,称后者的一项称为“快车道”( Express Lane)的网上购物技术与其专利相同,为侵权行为。

此案与前面所举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而导致的侵权,后者为独立开发的技术而投入使用。但是,法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已经授予专利的商业模式,他人不得开发使用。因此,虽然亚马逊案尚未审结,但法院已经发出了禁止被告使用其购物系统的禁令。

尽管上述两个案例为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实际上,美国关于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认和保护早在1999年以前就开始酝酿了。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已经指出,在审查商业方法时应和其他方法同等对待。而在2000年3月29日颁布的《自动化商业方法专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电子商务模式作为“商业数据处理”专利已被正式归入第705类专利之中。因此,到为止,包括数学算式、软件设计、商业模式甚至打印材料等在内的多种在以前是不可专利的主题都已进入可专利范畴。[3]

三、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性质与内容

虽然网络商业模式在美国已经成为专利的形式之一,但是,关于其性质和内容尚值得认真分析。

第4篇

【关键词】社区参与;商业模式;青溪古城;价值链理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这表明旅游业的发展要以人为本,不仅要以旅游者为本,也须以旅游地居民为本,以促进城乡统筹、落实富民工程为战略思想。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特定区域在旅游业发展中,将社区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主体,通过对旅游规划、开发、运营、管理和监督等决策与执行体系的广泛参与,在保证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社区全面发展的新模式。由此可见,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不仅可促进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还可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收渠道,这正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因此,本文在古镇旅游商业模式设计中引入社区参与理论,保证社区居民合理参与古镇旅游并分享发展利益,不仅是落实富民工程的战略举措,也是实现两大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一、旅游商业模式概述

(一)商业模式的概念

按照学术上为多数人公认的定义,商业模式是:“为了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把能使企业运行的内外各要素整合起来,形成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提品和服务,达成持续赢利目标的组织设计的整体解决方案。”根据旅游产业的特点,将其商业模式分为收入模式、投资分期、营销模式、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开发模式及融资模式七大方面。

(二)旅游商业模式研究现状

总的来说,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对旅游开发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化、网络化对旅游商业模式的影响;基于文化保护及促进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文化旅游开发中的商业模式设计以及遗产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中商业模式的设计等。可见,在已有的旅游商业模式研究中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特别是社区参与理论的结合研究较少,这种研究及其发展趋势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人本化宗旨是相悖的。因此,本文将以此为突破口,以青溪古城为例,引入社区参与理论对古镇旅游开发中的商业模式设计进行相应研究,以期通过成功的商业模式,对促进我国古镇旅游朝着“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方向发展有所裨益。

二、青溪古城旅游开发及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青溪古城概况

青溪古城隶属广元市青川县,地处四川盆地西北角,川、陕、甘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美誉;同时,青溪古城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川陕甘旅游金三角的中心区域,西北接大九寨生态旅游区,东南连川东南红色旅游区,并且是四川大九寨旅游环线上的重要节点,也是进入唐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必经之路,与东河口地震遗址相邻,区位优势十分突出。近年来,青溪古城凭借突出优势,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初步形成了"生态旅游、土特山珍、矿产加工"的产业发展格局,尤其是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2006年第三产业产值2084万元,截止2007年已建成星级农家乐40余家,初步形成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功能的青竹江乡村旅游带,核心镇区――青溪古城的旅游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上还没有形成旅游接待能力。

(二)青溪古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1)参与规模较小,以个别参与为主,仍停留在自发参与阶段。(2)参与广度不足,以农家乐为代表的餐饮、住宿为主,有待进一步拓展。(3)参与深度不够,还没有形成社区与旅游区息息相关的利益机制。(4)参与形式单一,以个体经营为主,有待进一步发展多种经营形式。

三、社区参与青溪古城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分析

1.促进灾后重建的需要。青溪古城在5.12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基础设施损失巨大,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灾后重建不仅仅是建筑的重建,更是居民生活信心的重建,如何做好居民安置、解决当地民生才是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和主要任务。在青溪古城灾后重建过程中,抓住恢复重建机遇,通过正确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到古城旅游开发当中,是灾后重建中帮助当地居民安居乐业、重建家园重要途径,也是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重要举措。

2.丰富旅游产品的需要。体验社区文化和参与社区生活是古镇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通过社区居民广泛的参与旅游,理解和支持古镇旅游开发,主动参与社区旅游,不仅可以丰富旅游产品,也能丰富旅游产品的内涵。

3.旅游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倡导社区充分参与到古镇开发中,确保社区和当地居民能获得各方利益,从而维护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的社会稳定,最终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4.保护本土文化的需要。青溪是著名的羌氐聚居地,羌氐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通过居民参与旅游的接待与开发,能够使居民认识到本地文化特别是羌氐文化的价值,从而提高对本土文化、羌氐文化的重视,有利羌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四、青溪古城旅游开发商业模式设计对策

根据青溪古城社区居民具体情况,针对青溪古城社区参与旅游的现状,从商业模式中的开发模式、融资模式、管理模式、经营模式这四个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度最强的因素出发,对青溪古城旅游商业模式进行系统的研究设计,保证社区居民最大限度的参与到古城旅游开发中来,从而实现社区利益最大化,保证青溪古城旅游不仅为旅游者所满意,更为社区居民所满意。

(一)开发模式

与众多旅游形式相比,以古镇旅游、乡村旅游为代表的社区型旅游是社区居民最易参与、受益最多的旅游类型,在青溪古城旅游开发中,以“发展大旅游,培育大支柱,形成大产业”的开发理念为指导,依托历史悠久的古镇旅游资源和独具川北特色的乡村旅游资源,提出“古城+乡村旅游+旅游地产+绿色产业+生态景区”的产业综合开发模式,大力发展古镇旅游和乡村旅游,让古城内外居民皆能最大化的受益于古城旅游的开发。

(二)融资模式

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的投资能力和经验管理能力都十分有限。因此,在青溪古城旅游开发中,除了旅游地产这类资金投入大、经营管理难度高的项目以外,对于土特产生产加工、本地工艺品生产、民俗表演、民居客栈、特色餐馆等这类资金投入较小、经营管理简单的旅游项目则主要由政府通过提供技能培训、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对自家建筑的风貌改造和业态置换参与其中,让社区居民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都能参加到古城旅游开发当中,并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融资模式。

(三)管理模式

旅游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旅游管理机制的组织模式,合理的组织模式既能发挥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主导作用,又能保证社区居民在旅游管理上的完全参与,同时又能弥补居民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的不足,从而保证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结合青溪旅游开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引入“政府主导、公司主体、居民参与收益”的旅游开发理念,将青溪古城旅游开发管理模式设计为“政府+公司+社区居民旅游协会”的三维一体的多元组织模式,提升社区参与的深度,让社区民居正在成为古城旅游开发的管理主体。(如图1)

图1青溪古城旅游管理组织结构示意图

(四)经营模式

根据青溪古城旅游开发特点,针对古城居民实际情况,将设计土地使用权出让模式、项目经营权出让模式、资产所有权出让模式、项目合作经营模式、项目独立经营模式等多种旅游经营模式,社区居民根据自身实际特点,以不同的形式产于到古城旅游项目经营中,从而更加拓宽了社区参与渠道,丰富了社区产于形式。

五、结语

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基于社区参与理论的商业模式是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在此抛砖引玉,望更多研究者、规划者能够来探讨这一课题,扶持和推动这项意义重大的工程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参 考 文 献

[1]丁焕峰.农村贫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与旅游扶贫[J].农村经济.2006(9):49~52

[2]刘纬华.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若干理论思考[J].旅游学刊.2000(1):47~52

[3]王小莉,衣玮,林峰.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大遗址开发的商业模式探索[OL].绿维创景.2010

[4]秦其文,王兆峰,雷丽蓉.民族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商业开发模式研究――以凤凰古城为例[J].旅游研究.2010:41~47

第5篇

为维持竞争优势,企业需要不断地探索新的价值定位,在新的领域应用新的价值定位,革新价值链、试用新的盈利模式等等,总之,寻找价值创造和价值捕捉的不同逻辑。但有时候,这种探索却并不适用公司既有架构,往往会突破既有商业模式,甚至需要创设新的业务单元。因此,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一般需要对新模式与既有模式之间的关系作出预估,并对组织架构进行试验,以顺利地对商业模式进行探索。欧洲邮政产业商业模式创新是这一问题的有效典范。

欧洲邮政产业发展至今,已经有超过五百年的历史。在最近两个世纪以来,它基本上依赖同一种商业模式:客户通过购买邮票向邮递者付费,以获得物流服务;服务的价格通常由距离、物品尺寸与重量综合决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邮政市场的规制逐渐宽松,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商业模式开始衰落了。在世纪之交,欧洲一系列国家邮政行业开始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同时维持既有的核心业务,为平衡老模式与新模式之间的紧张关系作出了一系列尝试。丹麦罗斯基勒大学组织和战略副教授Kristian J. Sund 与其团队对这一变革进行了密切观察并得出了一系列关于管理新旧商业模式的有益启示:

一,不要过早改变组织结构。组织结构通常被视为执行组织战略的手段。但在商业模式变革中,却不要过早改变组织战略与组织结构。2006年,丹麦为进入新领域,收购了信息物流公司Stràlfors,之后即在Stràlfors展开了一系列创新业务,希望实现新事业的协同发展。然而,Stràlfors一直徘徊不前,并于丹麦邮政和瑞典邮政合并后被挂牌出售。这一事件的启示是,任何想要发展新商业模式的组织,最好不要急着为新模式建立组织架构。事实上,组织架构仅仅是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在商业模式成熟之前,需要充分地探索和试验。

二,平衡高层支持和基层探索。发展新商业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企业行为更加适应变化中的商业环境,发掘新的价值流。例如,瑞士邮政发现,除了作为网络购物的分拣者和快递员之外,还能够通过自己的品牌优势,通过出售SSL(安全套接字层)证书、数字签名方案以及邮件证书,开拓新的价值。但是,这一选择意味着公司需要增强在IT端与销售端的能力――这是和组织既有的核心业务大为不同的。这种情况下,高管往往会给新业务过度的保护,甚至会出现控制新业务,乃至外行领导内行的倾向。而事实上,新业务需要和总部保持一定距离,这样一线工作者会有更多的空间和来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经营,而不是受上层影响,受制于既存惯习。

三,平衡新旧模式下的“权力斗争”。在大企业中,即使旧模式陷于停滞,但它还是能够为公司带来大量收入。因此,旧业务的经理人员还保有大量影响力,在争取内部资源上仍然十分有力。而新模式的发展,尤其是新业务可能的成功,给他们带来大量威胁,从而使他们对新模式产生抵触,甚至发生公司争执。这种矛盾往往是在开拓新模式的公司中最大的难题。

因此,公司内沟通的必要性由此显现。企业应当明确新模式对于公司整体与长期的利益。建立这种理解和共识能够一定程度上软化新旧模块的紧张关系。

第6篇

关键词:商业模式分类;开放式;封闭式

近年来,诸多中外学者都意识到商业模式的独特价值并进行了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其中,商业模式的分类问题是其中的热点问题。现行的商业模式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目前没有哪个学者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全面、清晰、实用,并且令人信服的商业模式分类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是商业模式涉及的面过于宽泛,研究者在进行分类的时候往往不能够囊括进所有的指标体系。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尝试挖掘新的分类指标,创新现代商业模式的分类方法。

一、一种商业模式分类的方法

曾任苹果公司“软件布道师”的格威·卡瓦萨奇提醒人们:能最终形成有效商业模式的创意和想法少之又少。为了帮助人们找到切实可行的商业模式,他提出了一个商业模式评价坐标。这个坐标以“对客户的价值”为横轴,以“你提供独一无二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为纵轴,由此出现了四个象限。

第1象限:不但你的东西对用户非常有用,而且只有你知道该怎么做。

第2象限:“冤大头型企业”没有人觉得你的东西有用,但只有你在这么做

第3象限:“凑趣型企业”不但没有人觉得你的东西有特别的用处,还有一大帮人在跟你做一样的东西。

第4象限:“平庸型企业”你其实没什么独到的能力,但你做的东西有一定的用处。

只有处于第1象限的企业采用的是正确而有效的商业模式,它们不仅着眼于顾客价值而且具有无法替代性,从而提高了同质企业的竞争门槛。令人遗憾的是,处于这个象限的企业相当少,大量企业都只能归入第2、3、4象限。卡瓦萨奇的这个评价坐标对于我们判断一个商业模式是否有价值很有用处。不过,随着商业模式的迅速流行和广泛采用,这个现有的二维坐标已经完全不能满足需要。仔细分析发现,这个坐标缺失一个维度,而且这种缺失是一个致命的缺失,这就是盈利维度。一个企业能为客户创造独特价值,但如果没有良好的成本结构和盈利模式,最终也只能因为持续亏损而难以为继。

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商业模式都是一个由客户价值、企业资源和能力、盈利方式构成的三维立体模式。

二、基于盈利维度的商业模式分类初探

现行的商业模式分类多专注于客户价值和企业资源两个维度,而对盈利方式这个维度却

关注甚少。具体来讲,盈利方式就是企业的收入模式。按此维度,市场中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既定的商业信条和收入模式,有关竞争定位的重大决策在基本确定后,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可能在短期或是中期改变,这类企业采用的是“封闭的”商业模式。比如西南航空公司,倾向于保有狭窄的业务领域,至少在长期内是保持不变的。

与之相反,另一类企业更加关注于具体的财务收益,而非某种既定的竞争定位战略,这类企业采用的是“开放的”商业模式。这类企业倾向于拥有更广的主营业务领域,而且可能随着时间的改变极大地改变自己的组织架构。通用电气公司从1892年的仅仅生产电灯泡、发动机以及小器械的生产商发展成为广泛多样化的联合大企业,它已经成为开放企业商业模式的典范。

有时,直接竞争的双方采用几乎完全相反的商业模式,一个是封闭的,而另一个则是开放的。在美国的制药领域,沃尔格林和CVS就是两类公司的例子,它们都创造了正的和总体增长的经济利润,然而多年以来它们追求的却是非常不同的商业模式。因此,对于封闭的或开放的商业模式的选择,没有固有的好坏之分,企业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明智的选择。

三、封闭的商业模式:深度探究

封闭的商业模式常常作为企业家愿景的一部分自发产生,它反映了公司创立者的信念和偏好,有时在创立者离开公司之后,还能持续数十年之久。作为一个案例,柯达公司始终坚持乔治·伊斯门所创立的商业信条,通过坚守这些有近百年历史的信条,该公司获利颇丰。

封闭的商业模式有很多标志性的优势和劣势。它们的优势在于:它们几乎不可能被坚持不同商业信条的竞争者复制,而它们则可以通过在相邻产品领域以及新市场的自我复制成为实现利润增长的领跑者。

封闭的商业模式的最大的劣势在于其正统性和非灵活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从一个狭窄的集中化业务领域——这常常是企业创始人的遗产,转换到更宽阔的或是新的领域会很困难,而且企业的盈利模式会过于单一。当产品市场的环境变得不那么有利的时候,占主导地位的商业信条如此深根于这个公司,以至于变革现行模式并形成、执行一个全新的可盈利的商业模式所必需的新思想、行为改变以及领导方式在该企业内部常常根本就不存在。

四、开放的商业模式:深度探究

有着开放商业模式的企业以多种形式存在,并不想那些有封闭商业模式的企业那样易于归纳概括。开放商业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如果运用得当,它将持续为利润增长以及利润重塑提供盈利机会,而这些机会在封闭的商业模式环境中很可能是不存在的。

开放商业模式就是企业为了最大化商业价值,打破组织的界限,整合企业利益相关者的

所有知识和资源,通过内外部资源的相耦合,从而增强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现实中,不同企业商业模式的开放程度是不一样的,基于Chesbrough 等的研究,根据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分享和整合外部资源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开放商业模式分为三模型:分享式、吸收式和多元式商业模式。

(一)分享式商业模式——高内部资源共享,低外部资源整合

1923年由华特·迪士尼创立时,迪士尼公司专注于生产在影院销售的动画卡通。在对这个模式的主要扩展中,迪士尼在1937年出品了它的第一部全长的动画片白雪公主。而后,通过1950年的金银岛进一步进军真人电影界。一直以来,其主要商业模式通过进军影视界以及音乐界得到支撑,并以此来保护迪士尼自己的知识产权、品牌以及利润空间。而在20世纪50年代,迪士尼闯入早期的影视行业拥有自己成功的作品。其后,通过收购ABC、ESPN以及其它有线电视网络资源,这个新的平台也包括了迪士尼频道。在这个意义上,迪士尼已经遵循着一种分享式商业模式,扩展至相关却完全不同的业务。

(二)吸收式商业模式——低内部资源共享,高外部资源整合

在中国服装企业中,美特斯邦威应该算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它开创的虚拟经营模式为

其它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公司创立之日起,美邦就如它的广告语“不走寻常路”采用了独具特色的商业模式。为了克服内部资源有限的瓶颈,它积极向外发展,通过对外部资源的整合,进行生产、营销以及销售的外包,企业获得了很大的利润,实现了价值。立足于用多个品牌、多系列的产品结构来形成从设计开发到生产的一条龙的整个供应链,形成业务垂直整合的电子商务平台,来弥补传统模式的不足。

(三)多元式商业模式——高内部资源共享,高外部资源整合

不同于迪士尼和美特斯邦威,采用多元式商业模式的企业在分享内部资源和整合外部资源两方面都表现得非常积极,一方面积极地与其他企业分享自己内部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获得额外的收入,另一方面依赖于整合外部第三方的资源来增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谷歌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一直将“整合全球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作为其价值主张和使命宣言。谷歌通过开放式的商业模式,有效避免了垂直整合模式中消费者限制在一家设备一家书店的缺陷,从而为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五、结语

商业模式分类问题的研究更好的为开创新的分类方法提供案例借鉴。本文选取了盈利维度盈利的商业模式分析,每一种商业模式没有优劣之分,应该具体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情况来选取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本文将商业模式大题分为两类:开放式和封闭式,进行分析其特点和适用情况。对于封闭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坚守自己的信条和愿景,不易被其他竞争者复制,而自身却可以复制相邻产品,实现利润增长;同时封闭式商业模式固守其正统性和非灵活性也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开放的商业模式相比较封闭式会有更大的自主性,打破组织界限,积极耦合各种资源,达到利润最大化,同时又开创了分享式、吸收式和多元式三种模型,让不同企业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开放,适于企业自主灵活盈利。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类型,同时要坚持权变的理念,实时实地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升级。(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翁君奕.商务模式创新:企业经营“魔方”的旋启[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KAGERMANN,张维迎.2010商业模式——企业竞争优势的创新驱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98-120.

第7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商业模式;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模式是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为客户提供商品获取利润的方案[1]。商业模式是保证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为了提高我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根据石油企业自身条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其发展。

一、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

关于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及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分析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和概念是根据企业的特点进行定义的。本文中针对石油企业的特点,对石油企业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做以下分析。

价值主张:商业模式构成要素中的价值主张主要包括企业的目标群体和价值内涵。目标群体是根据市场分析确定的目标客户和市场。价值内涵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的价值。

价值网络:业务范围是价值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价值网络中的业务范围进行区分外包和内部完成。

价值维护:伙伴关系、管控模式以及预防机制是企业价值维护的重要组成因素。伙伴关系是对安排企业间产品以及信息流,企业如何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共赢的关系。为了实现企业战略以及建立合理的治理模式,对自身的企业流程进行优化以提高管理能力的内容从属于管控模式。为了防止外部破坏,保证价值创造活动不扰,企业要为价值主张和价值网络进行预防机制。

价值实现:企业获得收入的方式以及管理成本的方式就是企业的收入模式和成本控制。

二、国内石油企业商业模式分析

1.环境分析。政策环境:石油企业是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运转,同时规范企业行为,为石油企业制定法律政策是为石油企业提供政策环境的基础。我国现有的对石油企业制定的法规政策主要是对石油资源管理、石油矿权转让、合作关系、税费以及安全等等问题[2]。

宏观经济:由于石油企业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目前,我国石油企业还面临着国外的巨大竞争挑战,为了保证我国石油企业的顺利发展,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的政策扶持迫在眉睫。例如,我国在实行西部开发政策以促进西部石油企业的发展。我国近几年来,东部地区发展较为缓慢,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得以加快。这就是为西部石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随着油价的波动变化,以及外资的不断流入,这些对于我国石油的发展形成了障碍。从社会责任上看,石油企业缴纳的税费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就业等问题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就说明在宏观经济保护下石油企业得到发展的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带来的积极的影响。

客户环境:石油企业主要服务于我国的资源储备以及消费者,石油企业销售的终端是大量的零散客户。石油企业的客户环境也呈现良好趋势。例如,西部延长石油集团就和我国的中石油等建立的合作关系,其每年提供的石油最少达到了160万吨,这大大提高延长石油集团的销售量。因此良好的客户环境是保证石油企业销售业绩的保证。我国的石油企业在发展时要寻找最佳的合作者,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户环境。

技术环境:石油所具有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开采的技术要求很高。对此,不仅要有较高的技术还要有先进的设备。在我国石油公司已经开始向综合多元化产业结构发展的今天,技术的提高是其产业结构转变的前提[3]。

2.价值分析。价值主张:我国石油企业的价值主张主要是从企业内部以及客户层面提出的,为了实现石油企业向外发展,石油企业要不断地寻找石油资源并且向综合性业务发展。我国石油企业的价值主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我国的石油价格开始趋于稳定,石油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价值,走向国际市场是有效途径;石油企业的稳定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石油资源,石油企业对石油资源的寻找要不仅早国内也要走向世界;由于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石油企业要扩展自己的业务,除了开采石油外,还可以发展新的能源业务,这也是石油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保证;由于石油企业的风险大,成本高,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发展金融业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对于一些石油资源并没有优势的企业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营销策略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

三、石油商业模式创新意见

企业的商业模式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发挥其有效性,这是由企业商业模式的本质决定的。在分析我国石油企业现存的商业模式基础上,这里提出几点创新商业模式的意见。

在原有的合作关系上建立国外合伙伴合作关系,为我国石油企业提提供资金以及技术支持,为保证石油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提高石油企业的竞争力。这是石油企业商业模式中的价值制支撑,是价值主张的保障。

实现石油企业信息化建设。石油企业要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信息化观念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单位[4]。为了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对企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促进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石油企业的信息化软件的选择应该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造成够买的软件无法和企业设备相符而导致资金浪费。

四、结论

石油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了石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实现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向多元化业务发展,实现油气并重,向国际化市场出发。

参考文献:

[1]张洁.产业与技术演化下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动因及途径研究——基于机会-动机-能力框架的分析[A]\\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2012.管理创新、智能科技与经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2012:5.

[2]杨锐,胡宇杰,王缉慈.“地方-全球”力量下地方产业集群升级——地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与地方能力[J].科学发展,2008(01):97-105.

第8篇

初创公司是寻找一个可重复,可扩展的商业模式的临时性组织。而一个大型公司正相反,是用来执行一个可重复的,可扩展的商业模式的常设机构。

在现有公司内部创业与初创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是显著不同的。好消息是,内部创业项目能够获得母公司更多的资源,无论是充足的现金流,强大的品牌,充满活力的供应链,超强的分销能力,还是熟练的销售队伍,这都是大多数初创公司想都不敢想的。不过坏消息是,这些资产本来是专为执行现有的业务模式准备的,而它们往往与创新的商业模式格格不入。

其实,内部创业公司与初创企业的实质性差异比看到的还要大得多。一个初创企业,只要奋力寻找一个新的,可重复和可扩展的商业模式,并努力拓展市场,赢得利润就好了。而一个内部创业企业则必须在做到这一切的前提下,还得为获得某种权限、保护、资源与母公司的各部门进行抗争与讨价还价,并努力保持与各部门的平稳关系。控制冲突的烈度。

企业内部创业项目被迫同时战斗在两条战线,正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最终被其以入侵俄国发动第二条战线的愚蠢决定拖累。我们可以得出内部创业公司想要成功的两个关键点:

一,你必须更加努力地战斗,获得内部外部两个战场的双线胜利。

这方面的一个令人难忘的例子是施乐公司的内部创司,施乐科技风险投资公司(XIV)。由罗伯特・亚当斯在1989年推出,该公司的财务表现非凡。

尽管其获得外部的成功,但施乐却在1996年选择关闭该公司。为什么呢?原来施乐科技风险投资公司(XTV)的成功造成了施乐母公司内部的很多不满。施乐公司各部门认为,XTV的成功大部分应归功于施乐母公司的技术和客户资源,XTV却抢了所有的功劳。更糟的是,罗伯特・亚当斯和他的两个伙伴得到了该基金的附带权益的20%,这更是引发了大量不满。所以,XTV赢得了市场,却失去了母公司内部的支持。

二,内部创业企业可能需要将精力更集中在获得并保持母公司对它们的支持上。这无疑将是个具有争议的想法,因为我们传统上会认为,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品质,以契合市场的需要才是最重要的。但精明的企业内部创业者都会意识到,他们要打赢双线战争,保持母公司的支持更为关键。内部创业项目,往往会避免与母公司既定业务产生冲突,尤其是当新的商业模式将会威胁到公司既有模式的时候,他们会尽量拖后与母公司机构进行短兵相接的时间。

企业内部创业公司必须为保持母公司的支持进行精心准备。因为它们始终面临着巨大的内部风险,一旦母公司领导层创新的热情开始减弱,某个季度公司财务报表很难看,或者新的CEO想要清理门户,任何这些不可预见的变化都可能意味着内部创业项目的夭折。

这表明内部创业公司必须做到:获取母公司高层权威人物的稳定支持,将自己的业务流程隔离和保护起来,以避免受到母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的毁灭性打击。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世界经济进入全球化状态,缩短了产品生命周期,企业为了生存下去,就要不断创新商业方法与产品,使自己与竞争对手相区别,实现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并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成本,增加客户价值,而这一过程也就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过程,电子商务整合了商务活动中的信息流、资金流与商务流,协调并减少物流成本。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巨大挑战是如何具备敏锐的意识、利用电子商务创新商务活动,获取长期利润,对商务模式分析的价值在于让企业集中思考在商务活动中各种要素如何有效组织在一起,如何整合内外部资源。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

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和电子商务日益繁荣的大环境,企业借助电子商务手段催生出来的各种商业模式创新就成为市场竞争的热点。因此,企业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以推动企业模式创新,培养持续竞争优势。

(一)技术进步加快新兴行业的产生

在电子商务时代,由于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进步,加快了很多新兴行业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虚拟经济与虚拟社会的产生。互联网中流行的信息交流方式也在对传统的商业模式起着直接的影响,如传统的信件交流就被电子邮件逐步取代,传统的电信产业也存在被即时通讯工具取代的可能、网络传播逐渐取代平面传媒而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力和传播面。这些都将直接导致传统商业模式被改变甚至被取代。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商业企业要想保持以往的竞争优势,必须顺应时展,积极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

(二)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步骤是:搜集商品信息选购商品商品运送。其购买成本不仅包括商品本身的零售价格,还包括运输费和交易的时间、精力成本。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只包括商品费用(电子商务大都提供送货业务,减少了运输成本)、上网的费用及时间、精力等,这就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并且,电子商务时代的重要特征是电子通讯,这使得整个世界在网络环境中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不再是远隔千山万水,而是在瞬间就能实现信息的传递,这就使得让顾客能及时掌握着不同区域之间的价格优势,从而增强了顾客的议价能力。最后的结果是商业经营者的利润空间下降。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只有不断在产品的差异性上下功夫,从不同程度和层次上刺激个性化的需求模式,才能扩展盈利的空间和渠道。

(三)加快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周期

电子商务时代,供求关系依然存在,“有求有供、有供有求”才是一条良好运行的商业链条。因此,在上文的论述中,消费者购买成本的降低必然促进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水平而开发新的产品,更加注重产品的差异化生产。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重要,同时也在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习惯。网络提供的方便性和随意性,使得消费者深陷其中,特别是都市的上班族们,无论是理财,还是购物休闲,都会借助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改变了人们的沟通方式,看电影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电脑前实现,而不用去电影院了,这些也使得企业必须持续不断提供独特的服务,以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从不同的方向影响和改变着传统商业模式的竞争结构。对于这种改变和冲击,我国企业必须适时调整战略方向,及时创新商业模式才能使企业在电子商务时代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思路中国-(一)树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企业是商业模式创新的主体,商业模式决定企业成败。尽管已经确认了在电子商务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作用,仍需进一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由渐进式的产品创新扩展到突破式的商业模式创新。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要注重企业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发展,据统计,美国企业40%的创新是技术创新,60%的创新是商业模式创新。现阶段我国商业模式的创新必须借助信息化技术,从而提升传统产业,开发新市场。因此,新商业模式并不排斥传统产业,正是传统产业通过信息化技术能够开发出新的市场空间,再造新优势。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创新

积极引导企业注重新技术的市场开发,通过互联网把有限市场变成无限市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创新传统的商业模式才能进一步的解放生产力。长期以来,我国的科研成果难以在市场获得成功,然而没有市场的技术等于一纸空文。商业模式创新有赖于新技术的推陈出新,但它比技术创新更为现实。注重科技与市场的结合,关键在于创新商业模式,让市场接受技术研发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三)完善政府服务

除了企业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之外,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推行行政审批代办制。政府对商业模式创新要积极培育、用心呵护,并且要善于通过孵化器来培育新商业模式,合理规划,引导投资资金。对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可设立相应的评比称谓,同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以充分享受政策扶持。并且,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将政府的公共服务产品外包给企业,这样一方面推进了政府服务机制的改革,另外又为新商业模式提供发展空间。

(四)重新定义顾客价值

过去的创新主要集中体现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领域,而在今天,商业模式的创新比技术创新更重要,商业模式之争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新的商业模式可以通过细分市场重组流通渠道,以新技术为手段创造新的市场,把人们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宝洁公司创造性地改变产品服务的路径,将薇姿护肤品的销售渠道只限于药店,从而取得成功;苹果公司通过重新定义顾客价值,成功开发iPod产品并使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五粮液通过与金六福的品牌联盟进行市场运作,则是改变了其收入的模式。

(五)坚持人才创业的理念

人才集聚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成功的商业模式往往不可复制。而人才才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商业模式创新依靠人才的好的商业创意。很多企业都认为现在最稀缺、最宝贵的是“懂技术、懂管理、懂市场”的“三懂人才”。现在,大多数成长型企业都在培养和收集有实践经历的人才,以适应商业模式创新的需要。

创新商业模式只是一种发展手段,电子商务中的互联网也只是一个途径,因此互联网不可能颠覆传统渠道。然而,创新的目的在于发掘新的市场需求,同时建立新的竞争优势,但是创新不是万能药,也并非任何企业都要打着创新的旗号对自己原有的模式全盘否认。电子商务时代,企业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才能培养持续竞争优势,获得成功。

第10篇

〔关键词〕 互联网电视; 商业模式; 著作权困境; 利益平衡。

在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下,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电视的出现,它可以非常容易地将电视服务和互联网浏览、电子邮件,以及多种在线信息功能结合在一起,在未来的竞争中具有极大的优势。TCL、海信电器、创维和长虹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电视,一旦互联网电视普及,那么市场需求便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台的规模。然而,互联网电视刚刚“出世”就遭遇了不断的知识产权纠纷。[1]那么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呢? 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关系到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三网融合的进程。

一、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的性质。

不同的商业模式对设备制造商的要求不同,其所引发的用户行为也不同。因此要判断互联网电视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具体地分析其不同的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电视的主要商业模式有以下三种,它们的性质各不相同。

1. 下载模式。用户将从网站中下载的影视内容拷贝到移动硬盘或 U 盘中,再通过电视上安装的USB 接口来实现播放。用户可以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影视内容,也可以从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上下载资源,而自建平台上的内容是由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向著作权人购买后上传至自己网站的。此种模式中,互联网电视实际上充当了一种放映机的功能,换言之,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质上提供的仅是一种硬件播放的服务。

2. 开放模式。互联网电视机内置有搜索软件,电视机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在网络上搜索节目,通过遥控器选择搜索到的信息资源并予以播放。搜索到的节目可能是来自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也可能是来自第三方的网站。这时,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质上是提供一种单纯的搜索服务,即用户在空白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搜索引擎自动提供链接寻找有关内容。[2]。

3. 点播模式。此种模式是当前国内互联网电视使用最为广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互联网电视内置点播平台,用户通过互联网点播来选择观看的内容,而内容也是有两个来源,即来自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网站。点播模式下,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质上是提供了一种内容的分类定位服务。此种模式与开放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对于各种内容进行了编辑,制作了分类表,而开放模式中仅仅是提供了空白的搜索框。

二、互联网电视的著作权困境。

目前,国内互联网电视机提供的内容服务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自建的内容频道,购买正版片源供用户观看。二是与视频网站合作,如TCL电视上可以看到一些迅雷拥有著作权的正版影视剧。下面,笔者就针对互联网电视的三种商业模式并结合内容来源分析其著作权困境。

1. 在下载模式中,互联网电视其实跟互联网的关系并不大,但如果侵权影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那么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将未经授权的影视内容上传至自建平台供用户下载观看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2013 年1 月1 日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换言之,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从而构成直接侵权。

2. 在开放模式中,用户既可以搜索互联网电视制造商自建网站中的内容,也可以搜索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前一种情况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将构成直接侵权。而在后一种情况中,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利用了来自第三方的影视内容,没有直接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所以并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则要看其是否满足间接侵权的要件。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同时实施了客观行为( 提供实质性帮助) 和具备主观过错( 明知或应知) 。互联网电视的确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仍然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根据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只要一种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使产品提供者知道有人可能会使用该产品去侵权,也不能仅以有用户确实使用该产品侵权为由,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并构成“间接侵权”。[3]由于互联网电视仅仅提供了网络搜索服务,被播放的节目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电视制造商无法判断,此时不应认定其“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电视制造商并没有构成间接侵权。

3. 点播模式是当前国内互联网电视制造商采用最为广泛的模式。与开放模式一样,当点播的内容来自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网站时,其可能会构成直接侵权。而内容来自第三方网站时,即使第三方网站构成直接侵权,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仍然要看是否满足间接侵权的要件。客观上,分类定位服务的确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所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就成为了判断间接侵权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践中的判例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在 TCL与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中 TCL 公司参与了影音资讯库资料的管理,因此,可认定其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构成共同侵权。与此相反的是,在另一起互联网电视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就认定,万利达公司是提供具有定向链接服务功能的设备商,不对内容进行编辑、推介或者任何干预,并未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所以万利达公司不构成侵权。

综上,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在各种商业模式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三、基于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对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的反思。

( 一) 利益衡量的方法论。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制规则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对相互冲突的每一种利益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做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判断。[4]与此同时,利益衡量必须要忠于法律,即根据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者的利益评价,来解决具体事件中的利益冲突。这是因为利益平衡并非单纯的法感,在某种程度上其仍须遵守若干可具体指称的原则。[5]因此,从现行的法律中寻求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

( 二) 对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的反思。

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基础性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其仍须遵守若干可具体指称的原则。[6]任何商业模式都应充分考虑利益的平衡。互联网电视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利益失衡的情况,对新生事物进行了前瞻性的引导。这反映在具体的判决上,就是在认定互联网电视制造商侵权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其赔偿的金额,同时区分商业模式认定制造商的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引导各方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减少著作权纠纷。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利益衡量原则还需要考虑与利益相关的环境,乃至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使利益受损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总体的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

为了促进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和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还应当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时代,天文数字般的信息被大量使用、复制和传播,权利人自身已无法采取十分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其作品的利用。著作权人不可能再默守过去单一的作品利用机制,而是必须做出相应的保护模式的变更。[7]比如欧盟的一些国家建立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将所有对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使用都纳入了精确的合同关系。又如可以要求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以弥补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继而要求著作权人不得对作品使用者( 用户) 的非商业性行为提起著作权诉讼。目前,数字设备的制造商也在寻求新的模式,比如我国的乐视网借鉴了 Apple TV 的商业模式,建立了最全的影视剧版权库———拥有 90000 集电视剧、5000 部电影的网络版权,打造自有互联网电视机,从传统的卖硬件模式转变为了卖内容模式。[8]。

参考文献:

[1]胡 嫚,朱秋晨。 互联网电视生产商的知识产权软肋[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 -12 -05( 8) .

[2]王 迁。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3][美]罗纳德·V·贝蒂格著。 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M]。 沈国麟,韩绍伟,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4]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德]卡尔·拉伦茨著。 法学方法论[M]。 陈爱娥,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6]冯晓青。 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J]。 江海学刊,2007( 1) .

第11篇

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传统的销售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并产生了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使得商业呈现多样化势态。而电子商务从以往的商业模式的补充开始转变为带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商业形式之一。这也促使了传统商业模式的改革创新,由于传统的商业模式的“可见”、“安全”的特性,使得其还是多数消费者的首选模式,其次才是电子商务的模式。由此,当前人们尝试着将电子商务跟传统商务进行结合,试图开创一条适合当前环境的商业模式。就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进行简单的阐述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一点帮助。

[关键词]

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影响

1.前言

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传统的销售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并产生了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使得商业呈现多样化势态。电子商务具有可能给予大众以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的特点。电子商务在其定义上是说商业交易的双方通过网络的方式开展的商物行为,像现代社会中常见的服装销售、农产品销售以及信息销售等都是常见的电子商务形式。电子商务在其形式上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因此可以让企业以相比传统商业模式低的成本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都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平台进行贸易,在交易的平台中,企业可以更好的展示其产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当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非常的多,像淘宝网、苏宁易购网、亚马逊网、五八同城网、当当网等。在各种的电子商务平台上,企业可以充分的陈列出相关产品的信息和资料,并且可以给予消费者更低的价格以及快捷周到的服务,这些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措施。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过程中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乐。而且在电子平台的运行中,企业的销售成本的降低进一步的提升了其产品获利的空间。这种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是优势的商务模式也为电子商务占有率的飞速提升创造了条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电子商务占有率的飞速提升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在形式上不仅仅是一种销售的模式,更是企业生存的一种方式,其对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颠覆性的影响。

2.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

2.1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营销观念的影响

当前,传统的商业模式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冲击。传统的商业如何提升其市场的占有率是众多企业关注的重点。人们发现在电子信息时代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还要依据消费者的特性展开。当然,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商业模式也能够借鉴互联网的技术,形成特殊化的营销理念,不经可以通过网络与老客户进行沟通和联系,更能通过互联网来寻找潜在的客户。此外,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就可以促使产品营销的个性化的特点,最终达到提升产品营销效果的目的。同时,网络技术的出现促使了产品的经济贸易模式是过往的规模性贸易向细化贸易的转型。而且企业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中的优势不再明显,任何公司都能共享网络中的各种信息和资源,使其创造属于各公司的个性化营销方式成为了可能。此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促使了传统商业模式中沟通方式的转变,从过去的单向沟通逐渐的转变为双向的沟通。例过去的电话营销模式为例,其主要以销售人员向消费者的单向模式,消费者仅会对产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被动的接收。这就使得企业没法适时的得到消费者的意见,就无法对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最终就会对企业的效益造成影响。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双方会经网络进行双向的联系,这样就使得企业可能及时的掌握消费者的真正需要,也才能生产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2.2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经营方式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没有发展起来的时候,企业将生产和销售两部分进行分离,并将销售的流通渠道看成流通过程的必然,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标志。但,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崭露头角,其不仅使得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者间没有了地域的限制,也给予贸易的两方实现网络成交成为了现实。而且,产品的销售过程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了快速模式,企业能够随时随地的与消费者展开贸易。这也造成了销售过程中某些仓储和装卸等伴生的商业活动逐渐的被淘汰。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很多的企业都会开展独自的配送服务,也是过去的仓储储备向生产储备进行转化,而产品的包装整理也会逐渐的合并到生产过程中。所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营销方式具有很大的影响。这主要是在网络中,消费者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方便以及选择性,消费者通过网络和电脑就可以对相关货物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这能极大的降低消费者外出逛街购物的时间以及精力。此外,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商品数据和特性,并可以对同类的产品进行对比,这样就更能达到其获得性价比高的产品。最后,当前的全球经济具有网络化且依赖性较高的特性,企业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很容易的就能够被全球的消费者获得,并且产品的优劣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造成影响。所以,传统的商业经验方式应当适时的进行完善,否则将会导致电子商务模式最终取代其地位的严重后果。

2.3电子商务对成本控制的影响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产品“无成本”的宣传,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总结,其以最低的成本让最多的消费者了解和其产品的信息和资料。在贸易中,企业产品从最初的设计和生产到最后的配送到消费者上,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简化,企业也在整个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人力和销售等的成本。而节省出来的资金就可以投入到产品的开发、质量提升以及售后的服务汇总,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最大限度的提升。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中,消费者通常是在特定的产品销售场所进行产品的选购。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成本除了产品自身的特定成本外,还要算上在产品的选购中所付出的时间、精神以及其他消费等。而在电子贸易的模式中,消费者选购的产品其成本仅是改产品的成本以及上网的花费和选购的时间精力。相对比传统的模式,电子商务模式能够极大的降低消费者得到产品的总体成本。

2.4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对市场变化的影响

在传统的商业贸易的模式中,企业的产品在整个的过程中,包括产品的设计、产品的生产、产品的宣传、产品的销售以及产品售后的服务等环节都要有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支持。此外,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中,企业人员众多就会造成会市场以及消费者需求不清楚等的缺点。在产品市场需求状况发生改变,对信息的传递需要经过一级一级的进行,这就会造成信息传递过程中发生信息和资料的丢失或者失误等状况,而企业的决策者在受到信息后不仅无法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并需要对相关的信息展开研讨,才能做出最终的结论,然后依次的再传递下去。这种模式下,产品需求信息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脚步,就会使得企业无法依据市场的改变来完善和重新设计相关的产品,这也是当前影响传统商业贸易模式的关键性问题。在电子商务贸易的模式中,产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等所需要的人员得到了精化,这不仅能缩短产品需求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时限,也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使企业对市场真实的需求有最快的反应,并适时的完善自身的产品,已获得最大的利益。

2.5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法律法规的影响

当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电子商务模式以及有很大的占有率,而且很多的以传统商业模式为主的企业都建立了独自的电子商务贸易的平台,例如:国美电器、苏宁电器、广百百货等,在其官方网页对企业和产品介绍的同时也积极的开拓网购的贸易模式。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却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一些法规以促进电子商务模式的规范化发展。如:《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合同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中,其贸易的过程通常是以网络为基础的,而网络却是一个虚拟的事物,这就导致了当前制定的法规无法全部或有效的解决电子商务贸易中的所有问题。当前,如何正确的面对和解决电子商务贸易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重点。面对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贸易模式,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和基本国情的电子商务贸易的法规是当前电子商务贸易中的首要问题。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贸易的立法过程中,需要由针对性的对以下的几个问题进行解决:第一,对网络上信息的真假进行严格的控制。这主要是因为,在电子商务贸易的过程中,贸易的两方通常不会进行当面交易的模式,所以这就非常有必要对交易过程中的两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同时还有确保交易过程中,交易两方的信息的安全性,对两方交易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人隐私、产品交易资料、产权等进行保障,同时还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确保其消费权利不受到损害。第二,电子商务功能的等效性。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中,贸易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书采用纸质版进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电子商务商务的模式中,当前贸易的双方没法通过网络签署相关的文书,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措施非常的少。这就使得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贸易中对交易两方的权利有保障的法律法规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第三,电子商务贸易的税收。当前电子商务贸易尚未进行收税,对企业产品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征收多少税,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议题。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传统的销售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并产生了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使得商业呈现多样化势态。当前电子商务模式尚无法全部代替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进行产品的销售等所以,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还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上处于发展的起步过程,远落后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电子商务贸易模式,由于其本身固有的时效性、快捷方面性以及优越性等特点对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但其同时也对传统商业贸易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为传统商业贸易的完善指明了道路。电子商务贸易模式的介入,对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中繁冗的过程进行了简化。但传统商业模式也为人所需,大多数人还是认同“看得见,摸得着”的消费理念,不能完全接受虚拟消费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相结合,才能带给商业企业一个新的起点。

参考文献:

[1]单小芬.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的挑战与对策[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3)

[2]贾丹阳.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影响[J].观察,2013,(01)

[3]向欣.电子商务与流通革命[D].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0

第12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 商业模式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083-01

近年来,我国的数字出版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是否成熟决定了一个行业的兴衰成败,了解与认识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对推动数字出版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字出版商业模式的分类

1.专业出版模式。一些传统出版社,利用自身的专业化资源优势,如科技、医药的专业机构的专业出版社,与同方知网、万方等数据库合作,将专业内容进行开发,建立了大型专门数据库平台,为专业需求用户提供服务。

2.教育增值模式。教育出版集团如以人民教育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为代表的教育类出版社,充分利用自身科研优势和垄断性,在积极推动纸质教科书销售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内容的深度挖掘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并把这种服务与网络销售相结合,逐步探索出符合行业特点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

3.大众出版模式。除了以上两种常见专业化模式,依托网络传播和信息技术的数字大众化的数字出版模式,日益成为新媒体时代新的发行渠道和途径。大众需求的多元化,使得大众出版模式下的选择类型也十分丰富,如网络小说、由小说延伸的电视剧、游戏内容版权等,该模式立足日常的生活,娱乐化趋势明显。

二、当前数字出版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1.行业的巨大惯性。传媒出版行业既有格局还未彻底打破,他们握有雄厚的积累资金、占有丰富的优质出版资源,但是传统格局下各自为战、死守自身现有资源、对支持信息时代转型心存疑虑等问题,不利于数字出版模式完整产业链的形成和规模化经济效益的取得。如果传统的格局不能被改变,传统出版行业继续只依靠政策支持、不以市场为导向,在网络信息化浪潮之下,继续为固有利益按兵不动或被动地接受新模式,不做长远打算,想要尽快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赶上世界出版行业的步伐将会举步维艰。

2.盈利模式单一。从传统出版行业脱身而来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没有融入当前多元化的盈利方式,但是单纯通过简单交易的思路来实现电子商品的直接获利。显然,这种单一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当前活跃的网络消费方式。从改变的角度来看,一是要强化数字出版内容的价值含量,这是基本保证,在此基础上,注重出版内容的再加工、组织、融合,变普通内容产品为多元化的文化消费品,在这过程中要关注对新信息技术的结合运用。二是从整个行业来说,要整合整合数字出版产业链并积极运营数字内容版权,大力开发目标读者群。运营内容版权的方式包括将数字内容的版权授权给影视、话剧、网游等制作商,将内容产业链延伸至游戏、电影、电视等其他领域,展全方位的版权操作,挖掘更多的利润点。

3.利润分配不合理。中国数字出版利润分配的主导权控制在运营商和终端设备制造商手中,利益分配模式也基本上是由这些机构制定。这种没有各方参与充分协商形成的利益分配体系,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形成了当前明显不合理的分配体系,是垄断带来的结果。过低的价格和过低的利润分配比例,使作者无法从创作中获得最基本的收益保障,出版商也无法利用内容增值获得发展空间。

三、数字出版商业模式发展的对策

1.打破传统发展格局,先要网络意识。传统出版行业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在国家的支持下,早已成为庞然大物,这是向未来数字出版模式转变的巨大优势,也是最大的劣势。物大则体拙,在长期习惯了体制因素影响,当面对当前市场化、信息化竞争中,缺少快速反应能力,握有优势资源得不到充分释放,数字出版日益高涨的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关于这点,还需要国家政府加快出台政策进行深化改革,从政策上引导、鼓励和支持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壮大,为实现数字出版的产业化提供政策保障,为传统出版行业重新武装起最新的武器,最终形成行业规模经济效益。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对数字出版转型的产业软环境建设,积极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创新监管模式,设立数字出版革新统筹推进部门,出台鼓励数字出版转型的政策措施,完善著作权、版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大数字出版人才的培养,完善数字出版人才的引进等。

2.整合行业发展,形成规模发展。相对于互联网而言,出版行业如同宇宙中的星辰,显得十分渺小。因此,作为新兴的数字出版行业,最佳的商业模式便是组成一支强大的产业链,让数字出版的上下游价值链真正实现贯通。产业链的企业只有通过紧密协作才能形成整体优势,各个企业只有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各自发挥出最大的能量,整个产业链才能达到最佳的运作状态。单目前数字出版产业的产业链初步形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按照价值顺序来看,上游的内容提供商的出版社,参与电子出版行业行动晚,具体技术优势少,因此,在盈利和产业链分配上,不占优势,导致传统出版业对参与整个产业链热情不高,进而致使数字出版产业上游的内容资源供应不足,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数字内容制造能力。中间对内容进行在加工、分类的企业,由于上游优质资源提供的缺乏,无法充分挖掘数字出版的最大价值,下游的销售行业,目前正处于激烈竞争格局,特别是终端商、移动运营商都想抢占垄断地位,致使恶性竞争情况时有发生,以上这些都对数字出版形成统一产业链带来诸多不良影响。我们的数字出版企业必须通力合作,形成联合体,群策群力,从内容、渠道、产品、人才、资本、技术等角度探索横向、纵向以及网状一体化整合的可能性,建立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

3.尝试第三方监管机构,合理分配行业利润。产业链形成困难,最根本上看还是对利益的争相追逐,因此,要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产业链分工链条,需保证各个环节参与者的利益,产业链才能真正畅通。可以尝试建立第三方的监管机构,只负责掌握行业的交易数据,不涉及具体的产品、服务、技术等问题,主要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建立符合各方利益分配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价值分配格局。

参考文献

[1]黄立雄.数字出版产业链整合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0.

[2]尚莹莹.数字出版盈利模式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