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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总论

时间:2023-09-05 16:59: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学总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管理学总论

第1篇

关键词:开发区;土地管理;方法

1 开发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开发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示范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只是开发区的政策在执行中走了样,一些不规范开发区坏了开发区的整体形象。在开发区土地利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规划和布局缺乏科学性。

1.2 开发区总量过大。

1.3 土地利用率低下。

1.4 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2 我国开发区土地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分析

2.1 土地资源合理规划措施。

首先,要强化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工作,通过开发区的地位、功能和作用的分析研究,来科学、合理地制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作用。在规划的制约与引导下,从开发区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园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证产业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开发区可以组建规划咨询委员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其次,开发区要遵循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开发区规划既要立足现有的发展水平、功能定位和自身特色,又要具有足够的超前性。在做近期规划时,要以开发区现有规划为框架,向新城区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区、配套区、中央商务区、生活居住区等功能分区格局。在做远期规划时,要以开发区为中心向周围扩展,根据开发区经济区位条件、发展状况、所在区域经济基础和基础设施等状况确定规划面积和发展布局。再者,园区土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在存量土地未充分利用之前,决不新征占用土地要确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时间、开发顺序、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做到不早征,不多征,规划一片则开发一片,使用一片则收效一片,以减少土地的闲置和低效率开发。

同时,要发挥监督机制,确保规划实施。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许可证制度,土地用途一经规定不能随意更改,任何对土地用途做实质性改变的土地开发均需向规划机关进行开发许可申请,另一方面建立出让土地开况公示制度,监督土地开况,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

2.2 土地资源有效监管措施。

2.2.1 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其经济效益日益显化。当前,虽然我国开发区土地经营管理体制在改革中不断的取得进步和完善,但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体制方面还存在诸如多头管理、权利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牵制等问题。总结开发区土地管理的经验教训,参考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的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土地管理部门与相关经济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能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来保证经济发展与土地合理利用相协调的新型土地供应机制。(2)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土地管理的权责,按照管用分离、分工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3)加强土地立法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厉查处各级政府越权批地以及开发商的土地违规行为。(4)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完善用地审批制度。

2.2.2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在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既是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又是法律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缺乏对其土地利用行为及后果的有效监督和反馈机制,从而导致以牺牲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去获得地方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因而有必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的跟踪调查,定期制作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详图,为实施土地利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手段,提高土地利用监督和反馈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监管机制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职能,切断行政部门对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干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有关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2)设立土地利用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公开行政、接受群众举报,委派检查员到各土地管理部门,其工作直接向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国务院授权国家土地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代表国务院依法行使地政监察权,对各级各地政府和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其监督行为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3)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实行公众参与制,接受群众监督,使得公众能够对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的制定(或修编)等重大的土地利用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确保重大土地交易行为尤其是开发区大面积征地时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所有涉及土地使用权法人权益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和程序。(4)加强土地开发跟踪管理。在审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后,应加强对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建立档案,及时反馈土地开况,并适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土地开发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天方.集聚工业园区推进城市化发展[J].杭州土地,2003.

第2篇

【关键词】地籍;地籍管理;现状;建议

1.地籍与地籍管理概述

地籍指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数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册。籍有薄册、清册、登记之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的地籍如同土地的户籍。地籍管理与地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籍管理是国家为获得地籍信息、科学地管理土地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地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资料;②为维护土地产权权益等提供基础资料;③为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础资料;④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管理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土地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有关土地政策、法律等,提供、保管、更新有关土地自然、经济、法规方面的信息。

2.中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地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出台了一些地籍管理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部体现地籍管理重要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来有效地确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够高。

2.2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门实行保密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根本无法实现共享,也就不能发挥其广泛的经济适用价值。

2.3地籍管理带有静态性和滞后性

尽管部分地区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但仍未真正实现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从而导致地籍信息查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记工作经常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发生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根本无法实现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2.4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

中国现行的地籍管理只是针对每一宗地的土地信息,而未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即地籍只是对土地信息进行描述和记载,如宗地的面积、用途、权属、质量等,记载的只是土地的二维信息,并未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维信息,缺乏地籍信息的空间性。此外,很多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并没有道路、河流、桥梁、湖泊,公园等地籍信息,或者说只是对这些土地的属性数据的记载,没有图形信息的记载。

2.5缺乏公众参与

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工作缺乏公众参与,因为群众地籍管理观念和意识淡薄,尤其是农民群众,他们对地籍管理工作知之甚少,更加不懂其重要性,加之很多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村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而导致当地群众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不高,影响了中国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建议

针对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3.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按照“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据此要求,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土地调查统计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国真正拥有科学、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强教育宣传,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为了保证中国地籍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我们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和因特网加强地籍管理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与认识,真正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地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中国当地籍管理的制度、技术等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中国地籍管理的水平。

3.3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和产业化

实现地籍系统化,就是要以扩大地籍覆盖面为重点,加大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全力提高地籍数据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现地籍信息系统管理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等,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地籍成果的共享,通过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建立一套“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一体化管理,加大对地籍信息的变更监测。推进地籍管理产业化,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属性和地籍成果的资本属性,提高地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土地登记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

3.4实现地籍成果的广泛应用

除了进一步推进地籍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外,还要大力推进地籍成果在其它产业部门的运用,如消防、公安、水务、供电、环保、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商业和工业选址和布局、公路铁路选址等。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运用能更好地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中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和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其他产业部门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地籍成果在各部门的共享,还可以实现其商品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5加大地籍管理工作的人才培养

要真正促进中国地籍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人才和知识问题应当是最根本、最紧迫的。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决策者和各级领导,他们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力量;普通百姓,加强他们对地籍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促进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信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他们是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者;地籍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领域的人员,如农村、城市规划、计算机、税务、法律、房地产等领域;在高等院校开设地籍管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出一批懂地籍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高级地籍管理人才。最后,建立和完善地籍管理资格认证、地籍管理师、注册地籍管理师等考试制度。这些都是保证中国地籍管理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地籍管理工作是一个地区或国家土地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做好了地籍管理工作也就等于做好了土地管理,尤其当前,中国已把土地管理工作列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今后我们更应该加大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努力使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道路,加大地籍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实现地籍信息更加便利、快捷的共享,从而保证中国土地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第3篇

关键词: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7902

1农地流转的概念明晰

农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非农用地使用权。本文的农地流转重在考察农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农地流转是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加快农地流转,对解决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农地的特殊功能

2.1生活保障

虽然当前农民就业的方式和谋生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土地的基本产出能力决定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说,农民拥有多少土地、土地肥沃或者贫瘠决定了农民能否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2就业保障

由于在均田承包制下每个农民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因而农民总能就业。也就是说,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在我国农村,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是城市的就业机会与自己手中土地相比,都具有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出于寻求保障的心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2.3养老保障

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尚未建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保持着以土地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方式。迈入老龄的农民,如果自己还能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险。农民因为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他所分得的土地交由子孙,同时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

由于承包土地是农民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加之农民没有养老和失业的保障,而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所以我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一再保持稳定,但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现代社会农地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中国农业人口8.6亿,耕地面积14.2亿亩,人均农业用地仅为1.7亩。最重要的是,拥有农地并不能预防贫困。事实证明我国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贫困线的大多数农业人口拥有农地,可见农地可以保证农民“就业”却无法保证农民能有起码的收入,这种保障能力无疑是低层次的、狭隘的。

3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

就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经济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实现农地流转的顺利运行,必须先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只能是一种空想。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不应该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完善土地流转方式才是提高农业生产绩效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这两种观点在对待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因果关系上的看法是不同的。前一观点只是简单将农地流转问题和农业生产效率不高问题归咎为农村社会保障缺位造成的,而较少考虑到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困难,忽视了农民较弱的承受能力。照此观点,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在当前农业低效率的情况下建立起来。后一观点考虑到了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更加重视了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对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关键作用。我较认同后一观点,认为,不应当将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看作是简单因果关系,而是将其看作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3.1增进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在于引导土地适度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土地适度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化的农业机械,才能集中应用资本、技术,并且能更有力地抵御自然灾害或市场竞争的冲击。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收益才能真正获得提高。农民收益的提高自然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

对转出土地的农民来说,发生土地流转时一方面他们可以从土地交易中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另一方面其身份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们身份的转变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障人口数下降了,减轻了农村社会保障负担。这部分脱离土地的人可以就地就业,或者是迁往小城镇,并被纳入到城市人口的保障范围。同时,他们通过就业又可获得劳动收入。

对于转入农地的农民来说,经营规模的扩大让他们大大节省成本,实现规模效应,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收益也成倍增加,这时他们完全能够从其农业生产中拿出部分作为个人保障账户的启动资金,有助于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尽早实现。

3.2促进农地有序流转需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对于转出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最大的担心就是将农地转出去后,能否在非农产业中取得稳定的收入,使自己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如暂时的失业、年老、生病、事故等丧失了取得收入的能力,或因病致贫,或其他的生活困难,能否有其他的制度性保障。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就不会轻易地将赖以维持生存的承包农地流转出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可以解决农民这些方面的后顾之忧。

对于转入农地的一方来说,他们在经营流转来的大片农地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事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期望取得规模效益。但他们也会同时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既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自然条件等自然风险的影响,也会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难以实现利润目标,这都会对转入农地的一方造成沉重打击,影响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应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损失,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正是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加上农户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又存在不合理的认识,认为只有固守农地本身,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决定了农地不能作为单纯的生产要素和经济因素,以效率为标准自由流动、优化配置。这严重影响了农地流转的进行和农业规模经营,造成“有人无田可种”与“有田无人愿种”并存的不正常现象。毫无疑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地有序流转的最好的解决方法,对流转双方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农村农地流转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3.3创新农地流转模式将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归根到底在于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农业的出路在于机械化、在于规模化、在于市场化,在于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那么就需要加快土地流转,而土地合理流转的关键在创新土地流转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农地流转模式的创新,不仅能使种粮大户因大大提高农地产出率,实现农业的高产、高效而得益,同时转出农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同样也能从中受益。只有充分利用农地资源,实现农地流转模式创新,才能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才能保证有充分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进而成为农村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的推动力。

4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联合构架

基于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我们应当使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实现互动和谐。可以说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核心,而建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土地权益的终极保障。因此,一方面要推进农地流转,依托农地流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加快农地流转。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有关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探索,以浙江省为例,在嘉兴市农村,出台一系列规定,实行“土地换社保”,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农转非”,并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月领取养老金。土地流转后,农民凡是非农就业的,3年内必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对已进入老龄阶段的农民,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到2012年嘉兴市将基本完成新型户籍制度管理改革,该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将向城镇和中心村聚集,流转土地100万亩以上,50%以上的农田实现规模集约经营。

还有部分农村依托股份合作社,建立农地流转定额保障金制度。将集体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每个农民头上,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得以流转、兼并,并与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大大增加土地的投入产出比,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土地折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配给农户,用于日常基本生活;另一部分则直接进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这些都是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联合构架的典范,但是这些模式得以施行并且保证其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力度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程度。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水平较高,为其能够率先进行农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联合构架提供了支撑。

5总结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又不完善的背景下,农地客观上提供了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但它却阻碍了农地的流转和效率的提高,抑制了农民增收,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当前,应该逐步淡化农地的保障功能,由农地保障转变为农地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创新不是孤立于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而应该建立在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为此,国家一方面有必要完善农地流转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范流转农地的目的、程序和原则等;另一方面要承担起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最终达到促进农地资源合理化配置和保障流转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的双赢目的,使促进农地流转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并行不悖,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岳浩永,梁冬,徐文全.基于完善农村流转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创新[J].农村经济,2005,(10).

[3]顾益峰.中国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