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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的基本原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务筹划 特点 基本原理 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一)合法性: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二)事先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
(三)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因此企业必须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一)根据收益效应分类,可分为:
1、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2、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
(二)根据着力点分类,可分为:
1、税基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2、税率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使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3、税额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和退税相联系。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从税制构成要素的角度探讨,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有利用免税、减税、税率差异、分劈技术、税收扣除、税收抵免、退税等方法。
(二)纳税期的递延,有递延项目最多化和递延期最长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和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以减少纳税额。
(三)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为了保证其有效性,筹划时应注意:一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虑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
(四)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或下降时,合理的采用计价方法,可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使企业计算所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降低,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3)在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时,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那么,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而在累进税制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3)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 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
合理的税务筹划减轻了企业沉重的基本负担,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更好的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企业利润效益最大化。同时,合理的税务筹划客观的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促进国家税收体系的改进。
参考文献:
[1]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07,(4)
专业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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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12 环境艺术设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70102 数学教育 02009 抽象代数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基本原理概论 02010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240 机械工程控制基础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38 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 02245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02243 计算机软件基础(一) 02200 现代设计方法 02241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基本原理概论 02202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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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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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
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根据收益效益的不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可分为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收益效应主要考虑的是纳税的数额和时间价值。
二、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以增值税为例根据税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准许企业抵扣所购买的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此项规定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增值税税制。增值税作为一个流转税,其实行的是价外计税,具备税负转移的可能性,消费者或是最终的购进者才是增值税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是存在特定意义。
1.不同的销售方式其应缴税额的计税基础也不尽相同,现行的许多企业为了维持和扩大其在销售市场份额,就会采取多样的竞争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在计算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计税依据也会不相同。如:企业折扣销售中的售价折扣,也是俗称的打折,这是企业为了扩大销量而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鉴于其折扣额是与销售同时产生的,根据税法相关的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一张发票上的,其最终的收款额是扣除折扣以后的金额,在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时,是依据扣除折扣以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的;再如果是折扣金额单独另外开具发票的,不论其在会计账务上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在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时,都不能够从其销售额中扣去折扣的金额。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从中查找“收益的平衡点”进行合理的选择,有效的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使收益最大化。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最主要的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是不相同的。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当计提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各期的折旧额却会差别很大,从而影响到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现在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一个主要手段,如果一个企业按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前几年计提的折旧金额会比较大,利润总额会减少,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递延到了以后的期间,这实际上是相当于无偿地使用了国家的部分资金。例,某个企业2009年12月份的时候购买了一台新电子设备,买价、运杂费、途中保险等合计为36.15万元人民币,预计的使用年限5年,残值率为5%,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设备的进项税额6.15万。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5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36.15
通过上面的会计分录可以清晰的看出,由于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会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的应纳税额)。
电子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额,该企业的所得税率25%,市场利率是6%,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金额固定不变,但如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一年会多计提折旧额3.8万,少交纳所得税0.95万,少交的所得税现值是0.924万;第二年多提折旧金额1.9万,少交纳所得税0.475万,少交所得税现值为0.409万;到了第四年,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要少提折旧1.9万元,也就是说将第二年多提的折旧额转回,多交纳所得税0.475万,现值是0.371万;到第五年的时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少提折旧额3.8万,是将第一年多提的折旧转回,多交纳所得税0.95万,现值是0.881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五年中实际要少交纳的所得税计算过程是0.924+0.409-0.371-0.881=0.081万元。
三、我国石化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考
1.树立全面筹划意识对于任何企业来说,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要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市场给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提供了一个特别好的机会,也同样面临很多来自自身和外部环境的挑战。纳税筹划是企业各部门间长期互动的过程,要想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公司的税收问题,规避税收风险,需要企业树立一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全面筹划新理念,提高所有员工的纳税筹划意识。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2.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2.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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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李龙梅.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4).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应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分类
1.相对收益筹划。相对收益筹划是指企业人为调节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将纳税义务向后推迟。虽然纳税总额没有变化,但由于纳税时间的推迟,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也能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绝对收益筹划。绝对收益筹划是指通过选择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形式,使企业应纳税总额减少,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3.风险性收益筹划。风险收益筹划包括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原理和不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原理。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是指将税收筹划决策中的风险运用概率估计的方法加以量化,通过比较不同方案的收益筹划期望值来进行决策。不确定性风险收益筹划是指通过主观判断来估计风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收益筹划方案的期望值及其风险。
4.组合收益筹划。组合收益筹划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通过多种收益筹划组合使收益筹划总额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多种收益筹划组合的原则是,期望值越大越好,标准离差越小越好,各种收益筹划技术的相关系数越小越好。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一)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涉及到筹资成本与财务风险。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寻求税收利益最大化。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选择。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将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作企业自有资产,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虽然没有实际的现金支出,但可以计入当期费用,作为利润抵减项,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经营租赁与之不同,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不在企业账面反映,不能计提折旧,但企业为之付出的租赁费却可以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则需要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比较这两种租赁方式节税效益,选择较有利的方式。
2.负债与股权融资的选择。股权融资没有财务风险,但其资本成本水平较高,而且股利支出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债务融资刚好与之相反。因此,企业在融资时应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利弊,选择合理的资金结构,既能够有效利用债务融资的税盾效应,又不至于风险失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开办期与经营期利息的处理。根据税法,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办费用,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分期摊销。而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开办期的选择,把债务融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多地计入经营期间的财务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推迟纳税时间。
(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手段,鼓励或限制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因素外,还应全面学习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争取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不同投资地区的选择。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引导企业资金的空间流动。为了鼓励企业在四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国家都给与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在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生产要素供应、市场便利程度等基本影响因素外,可以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既符合了国家的调控方向,又争取到了企业投资收益最大化。
2.不同投资行业的选择。税收也是国家引导企业资金在不同行业间分配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于那些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够引领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扶持或保护的行业,国家都给与了税收方面的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应注意这一点。
3.不同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由于直接投资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等,所以其面临的税收问题多,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权衡不同的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选择能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税负的投资方式。
(三)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物质流与价值信息流有可能脱节,也就是说对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计量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费用与利润,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存货计价可利用后进先出法,它不但能够使当期期末存货成本降低,同时提高当时产品销售成本,从而使企业所得税负担得以减轻;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这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销货成本,从而使应纳税所得减少。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当期的费用影响不同。快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半期折旧数额较大,后半期较小;慢速折旧法则与此相反。企业在具体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实际损耗情况,也应该考虑不同折旧方法给企业税收带来的影响。
3.收入、费用确认时点的选择。企业在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两方面都要利用到会计的政策选择。出于推迟纳税时间的考虑,对于收入,尽可能推迟确认或分期确认;对于费用尽可能提前确认或一次性确认,尽可能采用预提的方式,而避免采用待摊的方式。另外,要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时间长度,从而加大当期的费用。
(四)企业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利润分配形式和利润分配政策几个方面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到企业现金流量和税务负担。因此,企业要综合权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1.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额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固定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这几种股利政策各有利弊,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股东的税赋造成不同的影响。企业在股利支付时,可以考虑限制股利的政策,把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用在收购本公司股票上,使股东从中受益。
2.利润分配与再投资的选择。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将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用于企业积累、发展,而不是分光吃净,在税收上也给与了相应的规范。具体表现为,对于企业利用当年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在一定程度上返还这部分利润所上缴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决定是将大部分利润直接分给股东还是通过再投资间接增加股东权益价值时,应考虑国家这方面的税收政策。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成熟,税收法规变动较大,广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背景还不全面,人们对税收筹划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往往走入两个极端。一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方设法偷税漏税;二是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尽可能地减少税收支出。产生第一种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在于很多人不了解纳税的意义和税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产生第二种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搞清楚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的思维方式,只是就节税而节税,而忽视了相关因素。
2.忽视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涉及的有素很多,涉及税法、会计、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它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片面的税收筹划很有可能加大企业财务风险。现实中,许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到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3.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机构。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等因素要求税收筹划人员熟悉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并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但我国税收筹划普遍缺乏高水平人才和机构,使得工作局限于报税、纳税手续的办理,税收筹划工作开展比较缓慢,筹划内容也十分有限,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
四、改进税收筹划的若干建议
1.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税收筹划是运用税法的滞后性、税收优惠的规定以及税法的不完整性进行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获得节税收益,它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不是违背法律制度的偷税漏税。企业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要时时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结合税法规定,进行决策。另外,要关注税法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及时作出调整。
2.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当一个企业的财务活动规模大、经营业务复杂,经营多种货物或劳务, 从事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且每年上缴税种数量多、税额大时, 可考虑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相反, 若一个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组织结构较单一,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收益有可能小于相关的费用增加额。
3.注意税收筹划的风险。财务环境中存有不确定因素, 而且税收筹划是在事前的筹划,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优惠的变化,都使得纳税筹划收益与风险并存。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稍微考虑不周都可能使企业遭受筹划失败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权衡风险与收益,做出尽可能完善、全面的决策。
4.注重利用专业人才。税收筹划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不但通晓企业财务管理,而且熟悉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都满足不了这一要求。对此,企业可以聘请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帮助企业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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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税收问题的提出
2002年以来,不断有报道见诸报端[01],反映我国对信托公司的双重征税已成为阻碍信托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对于公益信托,亦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2年8月3日举行的"2002资产管理高级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同志也做了类似的表示。他们认为,随着资产管理活动的日趋发达,其主体多元化和环节多元化的特点日趋明显,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多有不适。目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考虑重点之一,但具体实施还有待时日。在流转税方面如果规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转移资产的环节免征税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而在所得税方面设想的方案主要有五个:一是对投资人征税,对信托公司免税;二是对投资人免税,对信托公司征税;三是对双方同时征税,但对信托公司征的税,在对投资人征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双方同时征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02]
信托公司基于信托遗嘱和信托契约而管理信托财产,其目的主要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在性质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所建立的契约关系基本相同。然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即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明确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征收问题。2001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同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相比之下,《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后,时至今日,对有关信托的税收问题仍未解决,信托业的上述呼声反映出该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因此,加强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及其立法经验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6年与2000年分别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2001年5月29日又通过了七大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案,从而使财产信托法和与之配套的税制体系日趋完备。然而此前,由于与信托相关税法未能同步完成修正,造成台湾的机构即使已经换领了信托执照,却无法全面开办信托业务。台湾于2001年7月1日起信托相关税法修正案正式施行,税法作为发展信托的配套制度之一,它的修正与完善为台湾信托业的发展扫清了税收法律方面的诸多障碍。
研究台湾信托税法的修订,可以发现其增订的法律条文有:"《所得税法》"第九条、"《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八条、"《土地税法》"第四条、"《房屋税条例》"第二条、"《平均地权税条例》"第四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条及"《契税条例》"第二条。这七大税法修正案涉及有关信托方面的具体如下:[03]
1、土地为信托财产时,其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其于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契税。
2、房屋为信托财产者,以受托人为房屋税的纳税人,而公益信托供公益活动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税。
3、明订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信托所得的纳税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时,以受托人为信托利益的纳税义务人。为避免信托财产发生的所得因为累积不分配,致受益人在实际取得年度运用较高累进税率,规定信托所得原则上应于发生年度课征所得税。
4、为鼓励公益信托的设立,明订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纳所得税。
5、明订信托基金当年度发生的信托利益,除营利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证券交易所得以及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外,在次年度未作分配者,应就其未分配部分,以受托人或证券投资公司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按10%税率扣缴所得税。
6、明订遗嘱信托具有遗赠性质,其信托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仍属遗嘱人所有,应并入遗嘱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信托关系存续中,受益人死亡时,其所遗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未领受部分,应课征遗产税。
7、信托契约约定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受益人虽尚未实际取得信托利益,但实际上已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依法应课征赠与税。
8、因遗嘱成立的信托,在成立时以土地为信托财产者,如属应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时,其原地价是指遗嘱人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
9、明订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义卖与义演的收入,除支付必要费用外,全部供作该公益事务之用者,免征营业税且不计入受托人的销售额。
10、受托人移转信托不动产给委托人以外的归属权利时,应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根据台湾"《信托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信托业经营的业务项目包括;1、金钱信托;2、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信托;3、有价证券信托;4、动产信托;5、不动产信托;6、租赁权信托;7、地上权信托;8、专利权信托;9、著作权信托;10、其他财产权信托。台湾税法的上述修正体现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加强了对公益信托的税法支持,并明确了遗嘱信托的遗赠性质和他益信托的赠与性质,确立了以受益人为纳税人的各项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为各类信托项目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税法制度保障。相比之下,大陆目前并未开征遗产及赠与税和平均地权税,但是,应该看到,尽管海峡两岸税制上存在着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势必各自对信托税制的设计,但台湾信托税法对大陆的借鉴意义是不容质疑的,我们设计信托税制时完全可以借鉴其制度上的合理性安排。
三、我国信托税制基本原则剖析
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我国有学者从纳税义务人、纳税总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公益信托四个方面将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四个,即1、受益人纳税原则;2、税负无增减原则;3、发生主义课税原则;4、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04]确立信托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是信托税制设计中的核心和关键,它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信托税制的本质,而且有助于在创制信托税制的过程中得到指导,为信托税制的目的性解释提供依据。应该看到,该学者的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其着眼点主要放到了信托活动的微观层面,在与国家现行整个宏观税制的协调和统一方面略嫌欠缺,如其提出的发生主义课税原则,因信托税收中具体税种不同,其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纳税期限等亦不相同,而且此问题在信托税收中不具有普遍性,故不宜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待。
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原则:
1、受益人负担原则
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中,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此为基点构建我国信托课税的法律制度。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时即视为受益人取得了该项财产。因而,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发生应税项目,应视同受益人亲自运用该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项目。受益人纳税义务在应税项目发生时产生,所需税金直接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代扣代缴。
2、避免重复征税原则
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委托人实现一定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就该不动产的所得税税负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受托人经营管理的该信托财产取得了收益,被课征了一次所得税,那么,该信托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时,若受益人又要就此项收益所得缴纳所得税,则属于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已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在英国,征收信托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信托(基金)本身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进行纳税,对于由信托(基金)支付给受益人的每一项所得,受托人都应发给受益人已从该支付款项中扣除应缴税款的证明,凭此证明,受益人可免于被重复征税。美国的情况也是一样。因而,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中,尽管信托本身被视为一个纳税主体,但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受益人的纳税负担。
3、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
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一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一,即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将相应财产实际捐助给了公益项目或团体,因而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应当从委托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虽然是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经营公益信托财产时,应当享有公益团体所应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为鼓励公益信托的设立,明订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纳所得税。我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两条法律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公益事业的减免税规定,但却体现了国家对与公益事业有关的行为和资金的税收优惠精神。实践表明,减免税赋、实行税收优惠无疑是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一条必不可少的途径。
4、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必须公平合理。信托税制的设计亦应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体现量能课税的精神,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对信托行为征税,同样应体现社会的公平理念,通过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分配平等以及最终结果平等,限制不劳而获。效率原则要求对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托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信托发展的妨碍。社会对信托的需求取决于信托交易和其它交易相比是否更经济、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市场条件下,信托凭借其具有的财产独立性以及收益实绩分配等基本特征,已经发展为被投资大众广为接受的财产管理方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信托制度存在的基础,信托交易的生成取决于供需双方对该交易的收益成本比较。可以说,信托制度从奠立到发展的过程就是通过专业化和规模经济节约交易费用的过程,在市场对信托交易费用节约的要求下,出现了社会分工,形成了专业的受托人队伍,受托人通过对信托财产的专业化管理,获取信托报酬。信托交易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的信托经营机构来操作,实现规模经济,进一步降低信托交易费用,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营业信托。针对某一具体的信托交易而言,该交易是否能生成,取决于该交易和其它类型的交易相比是否交易成本更为节约。因此,信托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应保护信托制度所具有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属性。
四、修改与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具体建议
信托税制的建立不能脱离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目前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即以流转税为主体,与发达国家通行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税制结构有很大不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的稳步提高,所得税的作用日渐突出。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对信托税制的修改和完善必然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实际以及国家对信托的政策价值取向。为了迅速推进信托税收立法工作,应当在避免引起现行税制大改动的前提下,国际信托税收惯例,建立符合信托法基本原理和我国国情的信托税收制度。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
(1)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
根据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我国目前征收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对信托而言,以上各种所得中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转让、处分所获得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等,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如果信托受益人为上述企业或组织,则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信托财产在下列信托关系人间,基于信托关系移转或为其他处分者,不应课征所得税:(1)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2)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3)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4)因信托关系消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或者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5)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前项信托财产在移转或处分前,因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发生的所得,应依法课税。[05]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价值免纳所得税。[06]台湾"《所得税法》"的上述免税规定在避免对信托财产收益重复征税方面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清楚地反映出信托导管原理的实质和内涵,其制度设计和安排十分合理,充分满足了信托业发展在所得税方面的要求。2、对涉及提供应税劳务的信托、无形资产转让的信托和不动产销售的信托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营业税的征税依据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信托活动涉及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会发生受托人的营业税责任。根据规定,非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受托人受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托,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者期货,也应免征营业税。又根据规定,对公益机构提供的有关应税劳务,给予减、免税。因此,公益信托如果涉及应税项目,也应免税。
我国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信托财产于下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或为其他处分者,不适用有关视为销售之规定:(1)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2)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3)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撤销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委托人与受托人间。[07]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或义卖之货物与举办之义演,其收入除支付标售、义卖及义演之必要费用外,全部供作该公益事业之用者,免征营业税。前项标售、义卖及义演之收入,不计入受托人之销售额。[08]台湾地区营业税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前述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和保护公益信托的原则,对我国信托营业税制度的制定有一定的价值。
3、对信托文件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凭证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是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股权等)转移书据;三是营业帐簿;四是权利、许可证照。凡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应税凭证,如果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
台湾地区的信托税法中没有印花税的规定,但是应该看到,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之一,印花税对信托活动的调节作用较为直接,信托交易的各个阶段都会涉及该。无论是设立信托的文件如信托合同、信托遗嘱等,还是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就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所形成的应税凭证,如信托业务的营业帐簿,或是在信托结束时,都有可能发生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印花税。如果在设立阶段已经缴纳,就同一信托文件在信托结束时应免征印花税。按印花税法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等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对公益信托亦应实行免征政策。
4、对房地产信托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现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的1995年1月27日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当信托财产为房地产时,有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一般说来,由于委托人将房地产转移给受托人而设立信托时,并未因此取得收入,因此在信托设立阶段,不会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同理,在信托结束时,受托人将属于信托财产的房地产交还给受益人时,受益人亦未因此而取得收入,所以,也不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只有在信托管理阶段,当受托人本着信托本旨,将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对外有偿转让并取得超额收入时,才发生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信托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受托人为代缴义务人。
现行规定并未对公益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为了保护和鼓励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运营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应给予税收优惠。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税法》"和"《平均地权条例》"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对于房地产信托我国可以规定,当土地为信托财产时,于下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土地增值税:(1)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2)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3)信托契约明定信托财产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4)因遗嘱成立之信托,于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5)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09]
5、对房地产信托征收契税
契税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不动产价格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3%-5%,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契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予、交换等权属转移行为,纳税人只有照章纳税并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契税的现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7年7月7日、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契税暂行条例》。
当信托交易涉及不动产时,在信托设立和管理的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契税义务。以不动产设立自益信托,由于权属转移是形式上的,不宜征收契税;但以不动产设立他益信托时,实质是将有关不动产无偿转移给受益人,可以视为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予,要对受益人征收契税。在信托管理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可以以信托资金购进不动产,此时,无论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也会发生受益人的契税义务。根据信托的导管,信托财产的权属是在信托设立后就被视为从实质上转移给了受益人,因此,与信托交易有关的契税,其纳税环节是在信托设立和管理阶段,当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以不动产形态表现的信托财产归还给受益人时,不应再征收契税,否则就会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根据此规定的精神,公益信托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税。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契税条例》"的规定,不动产为信托财产者,于下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征契税:(1)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2)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3)信托契约明定信托财产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4)因遗嘱成立之信托,于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与受益人间;(5)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10]
6、对房产信托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城镇的房屋,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向房屋拥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另一种是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
当信托财产为房屋,并将其投入经营活动,如出租、联营等,发生受托人的房产税责任。根据房产税法,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据此,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为房产时,如果为了公益目的而使用、经营房产的,应免征房产税。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房屋税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房屋税:(1)业经立案之私立学校及学术机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供校舍或办公使用之自有房屋;(2)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3)专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团体供传教布道之教堂及寺庙。但以完成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且房屋为其所有者为限;(4)无偿供政府机关公用或供军用之房屋;(5)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团自有供办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业、同乡、同学或宗亲社团为受益对象者,不在此限;(6)专供饲养禽畜之房舍、培植农产品之温室、稻米育苗中心作业室、人工繁殖厂、抽水机房舍;专供农民自用之熏烟房、稻谷及茶叶烘干机房、存放农机具仓库及堆肥舍等房屋;(7)受重大灾害、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五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8)司法保护事业所有之房屋;(9)住家房屋现值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但房屋标准价格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重行评定时,按该重行评定时之标准价格增减程度调整之。调整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未达千元者,按千元;(10)农会所有之仓库,专供粮政机关储存公粮,经主管机关证明者;(11)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公益信托,其受托人因该信托关系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办理公益活动使用者。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税减半征收:(1)政府平价配售之平民住宅;(2)合法登记之工厂供直接生产使用之自有房屋;(3)农会所有之自用仓库及检验场,经主管机关证明者;(4)受重大灾害,损毁面积占整栋面积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11]在房产税的减免税方面,台湾的上述规定十分细腻,而且操作性强,对我国的房产信托税制颇有借鉴价值。
7、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信托财产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新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在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继承法》通过时,在其立法说明中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的问题。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再次提及开征遗产税问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分别提出。所有这些为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提供了积极的政策性依据。遗产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课征的税种,其优点表现在:首先,遗产税采用累进税制,可以平均社会财富,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其次,遗产税以财产为课税对象,有稳定的税源,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三,遗产税可以抑制社会浪费,消除人们对遗产继承的依赖心理,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开征遗产税国家的共同经验表明,遗产税的课征符合公平、合理与量能课征的原则。各国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都开征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其目的主要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侵蚀遗产税的税基。
从西方国家遗产税的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税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税制相比较,总遗产税制的税源可靠、税制简单、征管方便,而且成本较低,但由于不考虑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分额,在累进税率下,难以达到公平;分遗产税制比较公平合理,但税率设计较繁、征管相对较难;混合税制兼容了二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采取总遗产税制比较切合实际一些。其他国家经验表明,开征遗产税时规定一定的扣除项目是必要的,这些扣除项目包括:(l)丧葬费用;(2)遗产管理费用;(3)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4)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等;(5)捐赠给各级政府及、文化、福利、公益事业等的遗产;(6)遗留给未亡配偶的遗产;(7)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等。鉴于我国尚未全面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赠与税的税源,故此,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宜采用将赠与税并入遗产税征收的模式,可规定将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这样可以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充分发挥遗产税的调节作用。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于下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或为其他处分者,不课征赠与税:1)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2)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3)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受益人间;(4)因信托关系消灭,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或受托人与受益人间;(5)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托人与受托人间。[12]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保护税收公平。
注释:
[01]如王方琪,"信托业期盼''''税改''''",载于《北京商报》,2002年8月6日;"信托业遭遇纳税难题",载于《国际金融报》,2002年8月12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敏感问题",载于《中国经营报》,2002年11月14日;等等。
[02]王方琪,"信托业期盼''''税改''''",载于《北京现代商报》,2002年8月6日。
[03]吴明哲,"从七大信托相关税法完成修法看土地信托",载于《财税研究》(台),第三十三卷第六期,2001年11月,第47-48页。
[04]李宪普,"信托税制的四个基本原则",载于《金融时报》,2002年9月12日。
[05]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三。
[06]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三。其中的"规定"标准包括:(1)受托人为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2)各该公益信托除为其设立目的举办事业而必须支付之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3)信托行为明定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各级政府、有类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
[07]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条之一。
[0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八条之一。
[0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三;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平均地权条例》",第三十五条之三。
[10]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契税条例》",第十四条之一。
一、基本原理
增值税计算离不开会计核算,而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的综合反映,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会计报表才能解决增值税的监控问题。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就是利用纳税人会计报表中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和期初存货、期末存货这两组数据,通过“存货资产变化”、“存货率高低”、“收入与成本配比性”这3个指标来综合分析其对增值税的影响,估算出可能偷逃增值税税额总量,进而分析原因,判断问题发生在账内还是账外,应从何处入手查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账内或账外的调查取证,查实一个排除一个。
(一)“存货资产变化”对增值税的影响
在购进扣税法条件下(目前是“生产型”增值税),假定企业产供销绝对均衡,即期初存货与期末存货相等,从理论上讲,它与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金应是相等的;然后,通过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金,即可验证购进扣税法应纳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假设把产供销环节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视为合理占用,那么,根据其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就可计算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本期应纳税额。简言之,存货下降是增税因素,存货上升是减税因素。
用公式表述:
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税率
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称为分析应缴税金)=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
综合表示为:
分析应缴税金=[(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可能偷逃税额=分析应缴税金-已计应缴税金
(二)假定条件对分析控制结果的影响。
1.增值税规定估价入账余额、在途材料、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货物和商业购货未付款等项目是不得扣税的,在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假定其已经扣税,这是因为分析取值来源于会计报表数字。在查账时,若发现此类情况,应调增估算结果。对此,商业企业也可通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税率]÷[(期末存货-期初存货) +商品销售成本]”这个小于100%的扣税比率预先修正。
2.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未能将记入期间费用类账户、符合扣税条件的外购货物、劳务或购销货物运费应扣税额估算入内,或因其扣税额很少而忽略不计,或发现时调减估算结果。
3.工业企业扣税比率用生产成本表计算或根据不同类型生产企业的经验值估算,但很难精确。考虑到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分析时也可按100%扣税比率计算。
4.统一用17%税率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有误差,这个误差由是否有差别税率和扣除率来决定。
5.假定没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有但未转入本期抵扣,若转入本期抵扣,则应调减估算结果。
二、稽查应用
为便于查案分析和各级审核,我们在实际运用时设计并填列《增值税稽查选案及检查审核分析表》,基本结构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分析部分和附注部分。依据分析的基本公式不同和账内、账外检查的区别,“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功能:
(一)分析存货资产去向,控制“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应计税未计税情况
上述分析的是存货的增与减,控制的是“可能偷逃税额”。注意观察存货的去向:用于应税耗用还是非应税耗用,用于应税耗用和销售的账户我们称之为“应税账户”,用于非应税耗用的账户我们称之为“非应税账户”。为分析方便,这里把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类账户、销售及其成本费用类账户以及管理费用账户规定为“应税账户”。除此之外的账户,则为“非应税账户”。我们控制的重点就是看存货转入“非应税账户”时是否按增值税规定计算了税金。
1.报表分析。其基本公式前面已述,该公式适用于征、扣税率一致时的控制分析。当征、扣税率不一致或需分别控制“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时,可用下列公式:
(1)分析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2)分析进项税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综合扣税率
(3)分析应交税金=分析销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
2.总量控制。公式(1)主控销项税额。其中用17%税率计算时,若出现“分析销项税额”大于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先看是否有免税收入或适用13%税率计算的收入,然后再确定未计税收入;二者相等时,看损益表中有无“其他业务利润”,以分析“其他业务收入”是否计税。公式(2)主控进项税额。但必须用公式(3)按前面的公式分析“可能偷逃税额”。这里,偷逃税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非应税账户”借方发生额应计税而未计税造成。如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未计税,这里包括以物抵债未通过销售账户而未计税的情况。另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内部及其不同账户之间发生额应当计税而未计税造成的。如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账户核算而未计税(但对以物易物不计税也不扣税时不能控制);再如“原材料”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但“其他业务收入”未计税。
3.重点落实。其方法有二:一是从“应税账户”贷方(重点查存货类账户和生产成本类账户贷方)发生额查起,有时比较费力。二是分析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等项目有无余额,或其“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增减变化;看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有无数值,排除一些不可能因素后,从“非应税账户”借方同时牵出“应税账户”贷方的主要问题。
(二)分析存货率,盘查存货的真实性
所谓存货率,这里指的是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利用存货率分析是为了断定存货的合理性。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一般是工业高于商业。工业生产主要取决于在产品资金占用;商业经营一般是经营消费资料的高于经营生产资料的,经营笨重物资的企业甚至没有存货。企业资金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一直是购进多而销售少。就一般情况而言,商业存货率在5%-15%、工业存货率在20%-30%比较合理。通过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的比较,就能判断“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账面存货率=(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100%
2.总量控制。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比较如相差较大,可基本断定为存货账物不符。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
偷逃税额=[(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合理存货率)×(1+成本利润率)]×税率
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00%
账面存货数量大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存货发生转移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了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数量小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包括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实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3.重点落实。就是查明存货的真实性,也就是要查实期末账面存货数量与实际盘存数量差额的原因,以便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分析收入与成本配比性,控制截留收入或“非应税耗用”作“应税耗用”情况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有差别,增值税“收入”指的是所有应该计征增值税的依据,而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有不同,有些项目如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可以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这里所称的“配比”是按税法定义的配比。收入与成本不配比,表现特征就是增值额税金负担率的异常。由此,可以估算出“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增值额税金负担率=增值率×税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销售收入]×税率
目前,企业正常税金负担率的幅度为:商业经营:钢材、生铁、汽车0.2%-0.8%,个别的达到1%以上;其他货物1%-1.7%,少数可达到3%。工业生产:加工过程较短的在2%-4%,少数可达到5%;加工过程较长的在5%-7%,机械生产可达到9%;个别高附加值产品或高征低扣的可达10%-12%。
2.总量控制。增值额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税金负担率且明显的,可基本断定是截留了收入或者扩大了成本。截留收入主要有隐匿销售、截留差价或价外费用不入账或虽入账但不计税等情况。扩大成本主要有返利不冲减相应成本也不冲减其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不作相应账务处理,而将此成本隐医到销售成本中去,或者将非应税耗用的外购或自产货物记入了“应税账户”。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确立1994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1994年财政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方面明确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另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或债务法)之间选择。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当前,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导致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大部分都是时间性差异。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为,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递延法确认时间性差异,比应付税款法进了一大步。但递延法有着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在递延法下,税法或税率变动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因此,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只能视为一项借项或贷项,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同时也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1995年财政部会计准则组有关学者和专家在研究、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经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被考察国家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发展趋势,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是我国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出台前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最高要求。其基本原理是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当期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时间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其特点是当预期税率或税基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并且要求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调整递延税款余额。因此,递延所得税税款均表示未来应收和应付的所得税。与递延法相比,损益表债务法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而非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所以,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狭小。此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及未来现金流量。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新所得税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目的在于使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更富实际意义。其特点是,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因而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来加以倒推计算。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现象将大量出现,资产重估会更加频繁,同时,企业跨国经营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现象也将日益增多,这些都会引发大量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为了适应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定位于国际上日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所有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所有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如资产的重估价、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账,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账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和披露,能够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日益增加,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此时,若采用适用性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交纳过程,同时也能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二是提高了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资产负债观,根据基本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使用的“递延税款”相比,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涵义。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基础,按适用的税率确认一项“递延税款”,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产生的差额,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发生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暂时性差异是资产和负债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累计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揭示报告日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因所得税导致现金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
三是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更为简单和准确。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观为基础,在收益的计量上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收入和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中确认的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本期所得税费用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强调全面收益概念,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在每一会计期末,只需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差额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这一核算方法在程序上相对简单,并且克服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确定收入和费用时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缺陷,提高了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但应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能够准确反映未来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的基础上。
四是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会计接轨。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较科学,并且实用性强,计算简单,因此被国际会计准则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因此,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应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核算程序首先,确定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计税基础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两种。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其次,分析、计算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小于则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产相反,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小于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次,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企业一方面应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方面,应将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前期转入的尚可抵扣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某一期间的税率发生变动,还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调整,确认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最后,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例解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纳税义务减少,从而形成的一项资产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未来纳税义务增加,从而形成的一项负债,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甲企业2004年12月30日购进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02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而税法上则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两种方法下净残值均为20万元。2006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80万元。2006年甲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税率为33%。
该固定资产2006年末账面价值=1020-200-160-80=580(万元)
该固定资产2006年末计税基础=1020-100-100=82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20-580=240(万元)
2006年末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40×33%=79.2(万元)
年初余额=[(1020-100)-(1020-200)]×33%=33(万元)
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9.2-33=46.2(万元)
2006年应纳所得税=[1000+(160-100)+80]×33%
=376.2(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6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62000
[例2]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2006年末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无其他暂时性差异,也无期初余额,税率为33%。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其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00万元,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65万元(500×33%),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万元[(1000-500)×33%]。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0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施问题及对策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新准则中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很多优越性,但其在具体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二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新所得税准则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被采用的情况是,应付税款法最多,递延法其次,损益表债务法最少,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会计行业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广大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不多的情况下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债务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实施中的解决措施新准则制定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与国际化趋同,但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层执行者都应积极努力去解决。
首先,新会计准则的政策制定者应尽快编写更加详细的会计指南来提高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降低准则的模糊性,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使准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减轻,以便新准则的执行得到更进一步、更广泛的推进,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全面。
1.企业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开展企业多渠道的筹资活动中,要注意把握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的经济运行成本中,筹资活动可以说是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在进行此项活动时,更需要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管理。首先,要以降低活动获取的资金税负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合理的选择企业筹资渠道和筹划企业经济运营的结构和组成。其次,结合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负债和权益筹资这两种主要筹资方式中进行合理选择。一般情况下,相较于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方式更有优势。其次,要根据企业资金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此方式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运行中较为常见,适合资金运转少、企业成本少的中小型企业,能够避免企业风险,在获取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降低筹资过程的税收,具备较大的效益性。当然,除了上述的集中方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筹资和融资渠道,这些都是企业获取运营资金、降低运营风险、健康发展的途径之一。
2.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获取经济收益的活动中,企业对外投资获利可以说占据着经济收益大部分。当然,在这些企业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保证企业投资经济效益和投资准确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税收筹资工作的分析,可以有效的将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区域限定即投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些区域分别有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区域、经济落后区域等等。企业在这些地方进行投资,能够获取政府的支持即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保证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在企业的投资方式上,税收筹划工作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是仍然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时,其所涉及的税收法和税收管理条例较多,税收筹划工作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相对的,当企业采取间接投资方式时,由于所涉及的资金交流和税收法律较少,税收筹划工作职能发挥出有限的功能。因此,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工作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的,要对其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也可以将生产经营活动与税收筹划有效地结合起来,将企业的经营收入、生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等通过合理的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控制产品的利润与经济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准则以及其它的制度和规定进行决策。首先,通过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与折旧计提方法、采用有效的费用分摊方法等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控制经营所得实现的时间。其基本原理是通过税收筹划将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价格、会计核算方式等进行综合考虑并有机结合,把税收的一部分转化为企业的合法利润,从而提高经营的效益。
4.企业利润分配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所有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经济收益分配是其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关系着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企业经营的税负量。在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筹划主要分为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以及股利分配政策的税收筹划。首先,如果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就可以通过以盈利抵消亏损的政策优惠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其次,在股利分配政策的税后筹划活动中,为了减少企业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被投资企业应该注意将利润分配环节筹划到投资方的股权转让之前进行,避免企业在股息所得税以及投资转让所得税之间重复征税,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结语
有人会说会计是枯燥的,但是在我看来,会计是门数字的艺术,而这种感觉在编制三表时尤为强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会计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会计学习心得1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我将来步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本次实习的目的!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经过这次实习,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书本上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真的是无从下手。这次实习,我是做会计,刚开始还真不习惯,才做了两天,就感觉人都快散架了,心情自然就变得烦躁了,而会计最大的忌讳就是心烦气燥,所以刚开始做的几天,那真是错误百出啊!!幸好有老会计杨姐的指导和教诲才是我逐步进入状态。
几天过后我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提高了不少,对于各个会计科目有了更加深刻而全面的了解并且对于我把书本知识和实践的结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周的实习更加有意义。此次的实习为我们深入社会,体验生活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感受生活,了解在社会中生存所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
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我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从而意识到我以后还应该多学些什么,加剧了紧迫感,为真正跨入社会施展我们的才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会计学习心得2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一学期的时间又过去了。没有接触会计学这门课之前,我想许多同学和我一样只有感性的认识。死板,以前这个词我们总定义给会计,尽管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有些人已经同会计打过交道,或者已使用过会计凭证,或者阅读过会计报表。但问到我们会计是什么?我们也许会说:会计就是写写、算算。后来为了考取会计资格证书,对会计学这门课进行了算是比较系统的学习。但经过32个学时的系统学习,对于《会计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对会计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自从学习了会计学后,知道活学活用才是实质。所谓活学活用,是指对课程内容不要理解过死,如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结构、账户分类等。具体说如我们作一笔会计分录,并不是说就一成不变,而是要定期调整账户的记录,使各账户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而在调整时,要用权责发生制。当然活学活用的基础是吃透原理,因为只有弄懂了原理,才能举一反三;只有掌握了原理,才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以求得对课程内容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会计学要求我们在学习基础理论时,注重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以及如何具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一般经济业务;掌握企业经济业务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学生能正确编制企业共同业务的基本会计分录,学会必要的计算及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对于我们,目前来说主要需要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体系。由于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在学习上更应联系实际,方便与掌握应用。
在课程学习当中,最为关键的是上课认真听讲,紧跟老师,在做好笔记的同时能够及时思考相关问题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并快速理解老师所给出的例子。如过能对老师上课中已经提及,但又未充分说明的东西能刨根问底,就更好了。这里需要特别讲到的是老师所发的课本。虽然上课的时候不用,但在课下,通过阅读课本相关内容,更能全面,深刻的理解老师上课所讲到的内容。另外由于课本提供了不少例子和练习,方便我们做基础训练。在学习内容上,我认为首先应弄清楚各个基本概念,不要在一知半解的时候就进行更深入的学习或者练习。这样一是容易由于基本概念不清的产生问题而让进一步的学习进行缓慢,二是避免因基础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困惑。对于基本概念良好的理解同时还能帮助我们区别会计学当中许多分类问题。在实际学习中,我发现同学们很多时候问的“为什么”都是由于对基本概念的不熟悉。其次我认为我们需要更多实际的练习。在课堂上,老师给我们准备的题目,我们需要靠自身的能力独自完成,同时尽量在练习的时候少看或者不看讲义。如此,我认为才能起到练习的基本作用,并发现自己在之前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和错误,以便今后改正。课下,我们一是可以选择老师出的题目进行反复练习,做到熟能生巧二是可以选择课本练习进行更多样化,更复杂的练习,遇到不懂的时候在下次课中询问老师。同时尽量避免去问同学。因为问同学所得到的答案一是不见得正确,二是表述上很不精确。对于会计学这么一门精确的工具性学科,不精确往往就意味着错误。
在学习中我发现,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所以对于它的学习,要按教材章节顺序,循序渐进地进行,只有弄懂了每一种方法,才能掌握方法之间的联系,才能掌握整个方法体系。对于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账簿组织、账表结构以及有关数字的来龙去脉,都要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不能嫌琐碎,不能烦躁,必须要踏踏实实地学。例如,我们在确定费用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时,一定要认清是厂部发生的,还是车间发生的。再如,只有当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注明后,才能记入物资采购。而这样特别对我们这些初学者来说,许多内容、概念都是第一次接触,所以学习具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同学在学了一些内容后,就有了放弃的想法,更有甚者还产生了畏惧的心理。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会计本身是一门比较枯燥的学问,它不像其它的课程那样形像,有些同学学习起来觉得相对比较难,尤其是编制会计分录。有些同学到学习最后仍然搞不清楚有关业务的来龙去脉。这就要求我们老师首先是在教学过程中倾注自己的热情。热情,是做好任何一件事情不可或缺的一点。教师的热情,自然会在教学过程中感染学生。一个对自己的学科没有热情的老师,很难想象学生们会喜欢这门课并尊重这个老师。其次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应该让他们认识到会计学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工作都是非常有用的。另外就是努力让学生觉得会计学是一门很有意思的课程,体会会计的艺术美,发现会计学习中的乐趣。这方面我们的老师做的相对较好。在教学方法上,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老师重视开展多样化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大量采用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提高了我们的参与意识和学习能力。
多媒体教学充分发挥计算机对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强大的综合处理能力的优势,具有信息量大,人机对话灵活等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尤为重要,因为本课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前后内容相互关联,老师讲课时经常要前后贯穿,并涉及到众多的证、账、表,用传统的口述、板书很难表达清楚。因此我们利用事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和电子教案,有效地化解这些难点,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另外,会计学告诉了我一些企业经营中的一些原则和处理方法,这和我过去思考问题的方式并不一致,要适应市场,必须理解和遵守这些游戏规则。要说管理学把我们带入一个概括的宏观的世界,那么会计学就把我们带入了管理的一个微观世界,让我们感受到这些知识是在用细微的力量影响一个企业。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并且他们最关心的是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物资财富,这也就让会计学产生有了充足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慢慢认识到会计学发展史的内涵决不亚于任何一门学科的历史,它展现了人类用聪明才智创造了最有价值的经济事物。经济世界有多大,会计学就有多大。当我们接触了这门课程后,就会清楚的发现会计和国家是相辅相成的,退一步来说,企业自始至终也要依赖于会计。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并不会遗忘会计,相反会计将成为全球性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同时也必将在会计学国际协调工作中,在治理整顿全球性经济秩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在生活中的每个角落都会被凸现出来。
总之,对于会计学这门课,从一开始我们就体会到了学习的艰辛,可是在艰辛的同时,也磨练着我们的意志。虽然这不是我们的专业课程,但学校开这门课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了提高自己综合素质,我们有理由好好把它学好。另外,从就业和前途方面讲起:会计这样的工作不费体力、属于办公室工作,还有会计、说白一点就是管帐,管钱,统计、习惯了、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也有帮助。应该趁自己年轻,努力的学习吧!这样才可以为以后找工作加大自己的砝码。
会计学习心得3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有了点儿零星感触,认为会计科目的内容其实是最难学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最难把握的。但是,个人认为知识的学习就好似建筑楼房,也需要打建‘地基’,方可建起高楼大厦。基础如果不够牢固,那么盖得越高,倒塌的危险性就越大。直至最终,导致一头雾水,无法准确掌握。所以我认为,基础学习非常重要。
第一章的内容是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就是对全书内容的总括,所以建议大家只要大概了解即可的。但是有会计基本假设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因为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上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个基本前提,可以说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基础,所以个人认为必须牢记而且要深入理解。会计主体是假设中的重要要素,主体一旦确定,中心对象、服务对象也就随之确定了,一切会计活动都是围绕这个主体而展开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可未必等同于法律主体的。通常,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的,但会计主体可未必是法律主体的。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二者绝对不可以混淆的。
会计主体确定后,顺理成章生存下去自然要产生经营活动的,而且这个经营活动一定会是可持续的。一旦一个企业无法正常持续经营主营业务,那么这个会计主体一定是出现了问题,生存也就受到了威胁。不过,如果直接假设一个会计主体是不可以进行持续经营的,很明显是个错误,会误导经济决策行为。所以,假设持续经营是不要的。
然而,有了会计分期才会使不同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础,从而才会出现应收、应付、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难看出,合理进行会计分期也是很重要的。同时,我们学习会计科目上也应成为我们注意的一个重点。
最后,上述一切行为都要通过报表,用相应货币去进行计量,展现给使用者一组有价值的数据。所以,合理选择货币去体现所想说明的一切,才不会给使用者带来误导,故而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深刻理解和经典习题辅助强化,牢固掌握,把基础知识打造的更为坚实。这样,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才可以保证大方向上不会严重偏失,对问题的理解上才会更加准确。有了这一切,你的知识结构才会更加牢固,才会打建得更加高大。
此外,在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后的学习过程中,还要注意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要以不变去应万变。不过,俗话说:“万变不离其宗”。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慢慢体会到基础学习的重要性。
会计学习心得4财务是指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它体现企业和各方面的关系.
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范文之心得体会:会计基础学习心得体会。因大量发生在企业,故通常主要指企业财务。财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产生以后,在各个社会形态下都表现为资金运动。如进行商品生产,首先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才能购买生产的三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使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生产。工人除将已耗费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以外,还创造新的价值。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由企业通过工资形式支付给工人,另一部分形成企业的纯收入。产品生产完成后,通过销售收回产品的全部价值。企业取得产品销售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弥补生产耗费,其余部分要在投资者、企业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用以弥补生产耗费的资金,又以货币形态开始继续参加生产周转,重新购买劳动对象,更新劳动资料,支付职工工资,实现产品再生产。这样,在企业的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是物资运动,即物资的供应、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是资金运动,即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回和分配。前者是经济活动,后者是财务活动。财务虽表现为资金运动,但它并不是资金,而是体现资金背后的经济关系,即财务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金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综合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这一论述,撇开了资本主义特有的属性,其基本原理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财务。因此,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在的资金运动,是财务的表象,而由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财务的本质。把两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完整的财务概念。
2、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
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
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
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会计学习心得5本人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关键词:“链条式”增税;间接税;出口;投资;消费;消费型增值税;贸易顺差;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扩大内需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1.价外税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价外税是价内税的对称,即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
2.“链条式”增税
增值税的增收实行“链条式”征收模式,即对于一项可抵扣的进项税,一定要有一个相应的销项税。以工业企业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为例,链条的起点是工业企业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通过一系列的核算,销售该商品时,商品流通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该原材料的“销项税额”,若该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抵扣购买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向税务局缴纳“进销抵扣”后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税款,其后的流程依此类推,当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消费者一般不能再为其带来销项,于是,增值税也是一种由消费者承担的间接税。
3.按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规模与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将纳税人分为两类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规模纳税人的基本适用税率为17%,在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征收率为3%,进项不可抵扣。
二、出口:增值税对进出口两方面的调节为贸易顺差的出现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1.出口退税权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商品的销项为“0”,根据进销抵扣的原理,出口拥有出口退税权,具体来说,此处退的税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政策强有力地体现出国家对出口的鼓励,目的也是为了贸易顺差的产生与发展。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的“三架马车”之一,国家对出口环节的调控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海关统计,2016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33万亿元,比2015年(下同)下降0.9%,其中,出口13.84万亿元,下降2%;进口10.49万亿元,增长0.6%;贸易顺差3.35万亿元,收窄9.1%。税收作为一种高效的财政政策,对进出口的调节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这种趋势下,即使2016年贸易顺差略有收窄,但对长期发展来说,出口退税对出口具有重大意义。
2.进口货物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依照税法,进口货物不区分一般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适用17%的税率,且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这样一来,进口商的成本自然增加,再加上或有的滑准税,进口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明显下降,达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
3.进出口两方面的调节为贸易顺差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出口的出口退税权与进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相结合,调动了更多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在政策的影响下,必定是快马加鞭,稳步前进。
三、投资: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投资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
1.促进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型
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设备更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为企业的技术革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当众多企业集中力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根据“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科技税收政策模拟”,当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时,在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10%,保持政府储蓄不变,即增加的税收收入用来增加政府R&D支出,并假定全要素生产率随着居民研发收入增加而提高的假设条件下,我国重要经济指标实际GDP和名义GDP分别提高2.03%和0.38%。这些数据直观地说明了企业技术设备革新对我国经济的重要影响。消费型增值税中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重要举措,使资本的有机构成(C/V)高的企业受益更多,在这种情况下,也使得更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工业企业改变投资结构,将资本更多地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实现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的转型。
2.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工业企业,有利于我国实业的发展
在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工业企业中,生产成本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利润有一定幅度的上升,根据“理性人”假设,更多的社会公众愿意把资金投入到工业企业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当产业资本占社会资本的总额较大时,实业的发展指日可待。实业兴国,实业的兴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具有重大作用。
四、消费: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最后由消费者承担,可能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消费
1.对扩大内需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从产品的生产、流通,再到消费的过程,对其中每一环节增值额所征收的增值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将其中的增值税计入商品价格中,消费者支付价款中包含了消费税销项税额,但消费者却不能为其带来销项,增值税的链条在消费者处到达终点,于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但支付了商品的价款,还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毋庸置疑,消费者为购买商品付出了更多的代价,尤其是在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上,增值税会对消费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双重征税对奢侈和不环保消费存在一定的打击
消费税的存在必然伴随着增值税的存在,在高税额的情况下,对奢侈品(如:珠宝玉石、游艇)的消费和不环保品(如:成品油)的消费存在一定的打击,有利于提倡勤俭节约与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增值税的全面实行对我国的“三驾马车”总体来说有积极作用,对经济发展有推进作用,对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所得税会计准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13年美国颁布《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但税法上的“收益”与会计上的“收益”通常不一致,因此会计学界都在为如何协调两者的不一致而努力,其讨论的焦点都是如何协调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口径与时间上的不一致所导致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和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暂时性差异。
一、应付税款法
(一)含义与特点。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在此方法下,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相等。其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此方法只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纳税的影响,而不通过递延方式反映时间性差异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也无需在未来期间转回纳税影响。此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其利润表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负债表也未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
(二)起源与运用。1954年,美国颁布的收入法案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这主要是出于税法目的的考虑,可使企业的前期所提折旧大而减少前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实现折旧的抵税作用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出于会计目的计提的折旧一般采用简单易行的直线法。但这必然产生出于税法目的和出于会计目的所计提折旧之间的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出现差异,因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所得税的分摊问题,即每期应付所得税是否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得税也应同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
1944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23号公告(ARB23),这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并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提出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1953年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的第44号(ARBs44)则正式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采用“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规定一直持续到1959年。
我国在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但由于它的局限性,已被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二、递延法
(一)含义与特点。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递延法本质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是在此法下, 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时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所得。因此,其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仍不能配比,同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也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二)起源与运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了第11号意见书,取消了以往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改用“全面分摊法(Comprehensive Allocation)”,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不论递延所得税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所有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纳税影响额都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纳税主体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处理所得税会计。我国在旧制度中也允许采用递延法。但由于递延法的局限性,现已被IASC、FASB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三、利润表债务法
(一)含义与特点。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它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这种进步能够保证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从而使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保持配比关系。
但此法与递延法一样,以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为中心,以利润表为基础,侧重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记入递延税款。在核算时,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可见,利润表债务法本质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其注重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而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为倒轧数。因此,在利润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二)利润表债务法的运用。由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具有注重所得税费用与收入配比、税率变化时按现行税率调整递延税款余额等优点,因此利润表债务法很快被广泛运用。1959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机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我国在旧制度中也允许采用利润表债务法。
但由于利润表债务法过于注重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与收入的配比,而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只是倒轧数,仍旧无法使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税款余额代表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不能真正意义上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真实反映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利润表债务法现已被IASC、FASB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不同的是,英国会计准则FRS19仍旧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这与其采用时间性差异不采用暂时性差异的认识有关。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含义与特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与利润表债务法相似,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们的理论基础与核算对象却大不相同。与利润表债务法以收入费用观为理论起点,以利润表为基础,注重收入费用配比,侧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理论起点,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反映,侧重暂时性差异。在此法下,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使资产负债表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真实地反映其预计转回时的金额,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然后倒轧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方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198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992年被FAS 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1号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 No.11)中使用的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erences)。1991年6月,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
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06年颁布的,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也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目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成为代表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惯例的主导方法。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