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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时间:2023-09-06 1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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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第1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目前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跨国企业通过多种战略经营来实现其全球的利润。在税收方面,随着各国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和税收信息交流便捷性,为了把其世界范围内的税负降到最低,跨国公司实现了由“消极避税”到“阳光筹划”的转变。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为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自身实现跨国经营的目标,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向全球发展。在此情况下,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无疑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方式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法不一致,通过人和资金、财产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不尽相同,导致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技术进步等因素,为跨国企业提供了很大税收筹划的空间。

1.充分利用转让定价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特殊的定价方法。这种特殊的定价方式的制定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不是自由竞争市场下的价格,而是公司根据自身的全球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其他全球战略而制定的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目前,转让定价方式是跨国企业普遍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它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和规避预提税。

(1)利用转让定价减少所得税。跨国公司通过在内部贸易中采取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表面上,低税国的子公司税负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的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子公司的税负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是导致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的下降。

跨国公司进行此方式的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定价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的产品就不一定有利。因为高关税抵消了部分的税收节俭。从长期来看,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也许并不能彻底规避母公司居住国的高税,只不过是把当期应纳的税额延迟到以后去纳税,所以应关注母公司所在国是否有推迟课税的规定,即对来自子公司的利润汇回母公司推迟课税的规定。

(2)利用转让定价规避预提税。各国对个人或者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收预提税。此时子公司可以通过降价向母公司供货或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办法来代替消极所得的支出。

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质是将利润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润再分配。采取这种方式应协调好各跨国公司成员单位的利益,同时应有利于企业内部业绩的考核和评估,以促进各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税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的协定。国与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税的税收优惠。荷兰、列支敦士登、瑞士、卢森堡与大多数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国家可以作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地。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许多缔约国已将常设机构作为判断对非居民经营所得征税与否的标准。因此,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避免成为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在该国的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跨国企业可以在投资国借助一些辅的工具达到同样的经营效果,如广告宣传,信息提供等。

4.利用电子商务技术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企业内部功能进一步一体化,便捷的网上交易的形式,把公司的产品开发、销售和筹资行为分散到各个子公司,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电子商务对居民的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理权等传统概念提出了挑战。例如,利用地域管辖权进行筹划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某项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这时,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基础。该公司不在其他国家设立机构,因此不会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常设机构,那么就不用向他国政府缴纳税收。

各国税务机构都面临着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交易方式的挑战,但直至目前,仍未就电子商务征税达成一致的协定,只待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探讨。这无形中就给了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外部空间,何乐而不为呢?

此外,还有其他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如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本弱化、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延期纳税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税收筹划方式也必将多样化。

二、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强,国际投资的迅猛扩大,跨国企业的市场竞争也将激烈,在自由市场的经济环境下,跨国企业为了自身的经营目标,必将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总体利润。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抓住税收筹划空间,将使企业的税负大大的减轻。我国跨国企业在这方面,相对外国跨国企业重视较少,要想实现“走出”国门,做强企业,更应做好国际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培强杨晓红:论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措施.经济师,2005(09)

第2篇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财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施工企业财务入账金额会变小,不再含有营业税,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机械设备以及物资等,只要取得合规票据即可抵消进项税,从而减少企业施工成本,增加利润。在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变化,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再是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贷:应付账款,不再是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也有所变化,由于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营业税,从而减少了成本费用,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利润。

2、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产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表面上看施工企业税负由原3%转为11%,增加了税负,但是从长远来看,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可以减轻税负,例如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等。可以说,营改增是否可以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取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对于建筑行业来说,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工费占据较大比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工资大幅上涨,此费用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施工企业会增加税收负担。另外,根据我国现状,施工企业购取材料的渠道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分包企业资质良莠不齐,经常很难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再者,企业原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其费用成本只能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难点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度大小,取决于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其最核心的难点是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其次是如何确定征税的类型和税率。

1、地方政府放慢改革步伐。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是阻挠税改的因素之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施工行业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试运行期间,需要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稳定,税款收入仍归原试点地区分别入库,财政减收额度由地方和中央共同分担。但是地方政府受到税收减少的影响,税改退缩心理有翘头趋势,放慢了营改增的改革步伐。

2、建筑施工企业征税类型的确定。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包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用何种类型一直是争论地方。如果采取收入型的增值税,不符合简便征管的原则,如果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率无论是17%还是13%都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若采用消费性的增值税,对于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将是很大的负担。

3、建筑施工企业征收税率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税率的确定是改革当中的难点,是另行规定税率,还是与生产企业统一征收一直没有确定的说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建议

所谓税收筹划,既是在合法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税,是企业通过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通过理财、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减轻企业税负的合法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综合性、选择性、合法性以及收益性等特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而税收筹划合乎税法宗旨。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为了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制定多套纳税方案,并在其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进行纳税。站在法律角度,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依法纳税也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在企业内部树立税收筹划意识,顺应“营改增”的大潮流,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

1、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筹划范围得以扩大,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允许应税劳务结算制度。与此同时,需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部门应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另外,施工企业财务应当防止资料丢失,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2、调整施工企业内部之间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内部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当有相关机制予以平息,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同属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货物运输任务,运费按照每吨200元,但是实施“营改增”后,在不考虑税金以及附加的基础上,乙公司税负每吨上涨四元,涨至七元每吨,扣除每吨三元的税负,乙公司税负降低了,如此一来,在不超过税负下降幅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运费,设立双方都能够同意的价格运行机制,实现税负科学、合理的转移。

3、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4、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减税政策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面临的税务环境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灵活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方面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对报价做出适当调整,防止出现执行政策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自身的发展目标,施工企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进行实时动态调整,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

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共59515亿元,比上年增加5291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1851.85亿元,占中国2009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5291亿元的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1/3来自于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税额从1元~15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开发阶段对营业额按3%税率征收的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对合同金额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印花税;同时还要就拥有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5%的比例税率。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3.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05%税率征收。

4.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如果其转让或出租房地产产生了净收益,就要将其收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5.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在超率累进税率下,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另外,客户节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第4篇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市场,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生产性民营企业,由于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从内部因素来看,生产性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足,产品竞争力较弱,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从外部因素来看,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内、外资企业有别的所得税政策,使得生产性民营企业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由于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使得国内大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运用,导致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成本较高。因此,广大生产性民营企业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性及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与所处的有利经济形势,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支出,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正确领会税收立法精神,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才能成功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大多都是一些跨国公司、三资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其中有的还是纳税先进单位,这就说明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纳税意识比较强,纳税风险较小。生产性民营企业需要克服自身条件的限制,加强对税法内容的了解,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生产性民营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第5篇

加入世贸组织为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充分了解和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x heavens)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根据各避税地的特点,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避税地点,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相当的调研成本。因此,首先要给这笔成本的支出一个充分的理由。因此,我们首先来谈一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选择在避税地注册。

避税地注册前提

1. 想要规避政治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2. 有海外收入,但不想汇回本国内受监管的。

3. 接手国际服务业务的。

包括如顾问咨询、专案计划、软件研发、系统分析、财务工程、基金投资、理财规划、创投专案、E-Learning、宽频多媒体播放等。

原则上,凡属在国际服务业务范畴中的专业人士,均可通过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专业、提供服务。对于这些专业人士而言,以离岸公司名义接案,除了能强化以法人资格交易的信用度外,还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受国际所得,以达到节省或隐藏税赋的目的。因此,很多薪资过高的专业人员,国际明星或运动员等,都选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签约、承揽委托案件,将所得收入自然转为境外所得,并可以隐藏在免税公司的海外账户之内。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接受将企业高管的薪资直接汇入其个人离岸公司账户,并由隐藏个薪资、取得租税免税方式,来吸引或留住这些高级经理人在公司中留任。

4. 想要取得国外身份、获得分红免税、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5. 想要改变组织结构延迟盈余税赋、通过成立新公司作为利润中心规避法律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当国内公司准备踏入海外其他新产业、新业务或开发新产品时,往往会先投资境外离岸公司,并通过该离岸公司的名义来经营这一新领域,以避免新业务的潜在风险或损失伤害了国内公司的既有获利。

当然,如果国内公司利用离岸公司到他国投资、设厂或接触新贸易商品等新业务时,不幸发生严重的商业纠纷或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话,就可以由离岸公司全权承担法律责任,以避免伤害国内公司的信誉。

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某些风险较高、投资较多的计划时,如果不幸失败的话,将可能直接损及国内公司的银行信用与形象,甚至拖垮国内公司的既有业务与获利。因此,如果另成立离岸公司,并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进行投资计划或工程,就可以有效缩小国内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并降低投资失败后所引起的风险。

6. 想要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国外的。

7. 想要境内资产海外化的。

8.想要避税的: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税、规避关联企业,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运用离岸公司持有海外不动产可以规避遗产税、赠与税、利于划分家族资产、隐藏海外的个人资产与资本所得。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移转成本及买、卖双方的税务负担。

9. 想要进行资本运作、企业间的合并转让的。

10. 想要海外上市、避开外汇管理的羁绊,方便引资的。

众所周之,由于国家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引资。与其等待旷日持久的资格审查的批准,不如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会得至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公司的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

通过离岸公司操作国际财务杠杆在实务上比较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内公司提供足额担保,让离岸公司顺利取得银行借款,再进一步由离岸公司进行运筹;另一种是以离岸公司直接在海外进行上市、上柜的挂牌申请,在国际证券市场收纳资本。当然,并非所有的离岸公司均能在海外申请上市,某些国际形象比较差的境外地区,基本上是被排除在挂牌可能性之外的。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其注册离岸公司的主要意图,是希望未来能以该境外公司的名义与业绩在国际知名的资本市场上市。然而,出于这个目的而特别进行离岸公司注册的企业,往往没有完全了解注册地区或注册公司性质是否有资格上市,表1列出了境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申请上市的相关地区,供大家参考。

11.想摆脱行业经营许可证限制的。

12.想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避垒的。

一家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1~2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既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又可以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13.想要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的。

当今世界经济越来越呈现出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

14. 想要获得“中国国际集团”等名称的。

在中国大陆的各个城市,只有国营且一般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才有可能用中国×××公司来作为公司的名称。一般公司只能用当地行政所属地名为开头称谓,如××市××县××区××公司。而香港政府允许在香港注册的内地公司用中国或亚洲来作公司的称谓,如中国××有限公司,亚洲××有限公司。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可以用诸如集团、财团、国际等名词作公司名称后缀,如中国××国际集团公司,亚洲××控股财团公司等。

各避税地特点

以下,笔者将逐一介绍世界各国、各地区避税地的历史背景和税收优势,供读者参照选择。

世界上,像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像瑞士这样的国家,税率都比较低,愿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税收信息,税收征管透明度高。这些“避税天堂”应该是我国企业重点考虑的对象。不过在考虑减轻税负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成本的问题。

国际上有很多自由港避税区,香港就是其中一个。香港税率比世界其他很多地方要低,而且只对源于香港的利润才征收利润税,外来收入即使汇到香港也不征税。可以说香港既是自由港又是避税港、国际金融公司、离岸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的特征

(1)在香港以外所获得的利润无须征税;

(2)快捷的注册程序;

(3)简单的管理方式;

(4)拥有任何国藉和具任何居所地之自然人或该法人都可成为股东及董事,但所有香港公司均须聘请香港公司或个人担任公司秘书,而注册地址也必须为香港真实地址(不能是邮政信箱);

(5)拥有任何国藉和具任何居所地之自然人或该法人都可同时担任股东及董事;

(6)公司注册文件可存放于注册地址;

(7)提供已注册的“壳”公司,并能立即使用;

(8)合理的注册及管理收费;

(9)每年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10)公司账目必须经香港注册核数师审核后呈交税务局;

(11)公司必须填报税表并交予税务局,无论此公司有否获得利润。

在香港成立公司的优势

(1) 名称选择自由:不论公司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 集团、控股、实业、投资等字眼。

(2) 经营范围极少限制:财务、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协会、研究所,以及其他的高科技产业,都可以成为公司的业务。

(3) 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达到合理避税;在香港成立公司,一般只需要交两种税:一种是一次性的注册资本厘印税,税率是1/1000,这种税是按你的实际注册资本来厘定的;另一种是利得税,税率16%,这种税是根据香港公司的实际盈利(纯利)来计算的,企业如果不赢利就不需缴税。除了烟酒等特殊产品之外,香港没有进出口税。

(4) 注册资金少且无须验资: 注册资金到位与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股东是否成立公司的决定,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打到香港银行。 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万元港币,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

(5) 拓展国际市场的窗口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跳板: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条件和地理位置,给内地企业向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在香港成立公司,可作为对外的窗口,容易取得国外合作企业的信任与合作;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刚刚开放,海外投资人士喜欢把地区总部设在香港,作为投资中国的跳板。

(6) 容易获得国际信用和信贷:众所周知,香港是亚洲的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几乎每条街道都有银行。我们可以利用香港银行的信用,信用是发展国际生意的基础,获得信用后,我们可以利用香港这个金融中心进行融资,也可以直接向海外开出信用证,以较小的资金做大买卖。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中小企业资助贷款,再把这笔资金投到市场获利。

(7) 人流、物流、资金进出自由:香港是全世界最自由和繁荣的商贸港口,基础设施良好,香港人流、物流、资金的进出也都自由。人流进出自由体现在香港和100多个国家有免签证协议,和珠江三角洲也即将推出免签证来往旅游计划;物流进出自由主要体现在货物进出不征关税,海、陆、空物流处理速度极快;资金进出自由体现在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各种外币可以随时兑换调动,而且资金进出没有限制。商人喜欢利用香港银行的便利收发信用证。

(8) 利用香港的知名度,创立香港品牌:由于香港的国际地位显着,后起的企业常常喜欢利用香港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企业加以包装。比如香港的服装、玩具、文化出版等行业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香港成立这一类的公司,马上可以分享到总体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9) 争取获得香港居留权:如果您的公司已经对香港做出贡献,您可以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多次来往商务签证。住满七年后可以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注册香港公司税收优惠

(1)可全数扣除支出如娱乐费,车费和旅游费;

(2)董事(股东、投资者)及其妻子之工资可作为支出扣除;

(3)以有限公司营业,海外来源的盈利是无需缴付利得税;

(4)利用有限公司转让物业,可省回大笔利得税、印花税及律师费;

(5)利得税的税率是 17.5% (扣除全部经营费用――纯利润),几乎是全球最低;

(6)移民到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海外人士,利用有限公司可避免缴纳香港及外国双重税;

(7)可全数扣除支出如物业和汔车之分期供款利息,及可享有固定资产之折旧免税额;

(8)投资中国内地的,可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协议,该公司的海外营利可豁免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勘察与施工;行业;影响;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67-03

营业税的定义为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自从1954 年问世于法国以来,因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累积税的重叠征税问题,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征税范围几乎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从引入增值税以来,先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货物和劳务。我国于1979年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地开始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2012年以部分现代服务业为切入点开始“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营改增”的实施也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地质勘探行业属于我国服务业中的重要行业,同样也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企业税负的差异将会直接影响到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经营和收益状况,怎样正确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为企业带来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应对税收制度的调整,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让企业顺应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进行企业行为有意识的规划和设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收支出,本文结合勘察与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对于我国“营改增”税制度改革之后,就勘察与施工单位怎样做好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能通过对“营改增”下勘察与施工行业税务筹划的研究为勘察与施工行业的经营与管理理论的建设做出贡献。

一、税务筹划的作用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纳税单位通过对本单位经营投资活动的合理安排,以合法手段得到税务减免效果的行为,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与目的性方面。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税收筹划的所有行为和段都需要在合法范围内开展,不能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进行税务上的减免,实施税收筹划的单位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则不仅不能增加企业的收益,而且会使企业陷于违反法律的境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都将面临重大损失,这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因此合法性是税务筹划根本性原则。筹划性表现在为了合法减免税收而先期进行企业行为方面的主动的合理规划与设计,由于我国法律当中对于纳税人性质的划分与征税对象在征税方面因对象与条件的不同相应的税法规定也有差异,因此纳税单位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自身行为来合法地减免缴税。目的性表示实施税务筹划的单位在自身行为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也就是实施税务筹划行为要达到的效果是减少单位的税收支出,而非单位的其他经营或管理目的。

勘察与施工单位也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在管理运营过程中,追求以最小的开支获取最大的收益是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勘察与施工单位为国家上缴的各类税负,也属于勘察与施工单位的费用支出,此类支出会加大企业的现金流出,造成勘察与施工企业盈利减少,而怎样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来减少此类支出,是每一个想要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勘察与施工单位都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营改增”对勘察与施工企业税收方面的影响

2016年5月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此举对税种税率、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下面从几方面分析“营改增”对勘察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税率大幅调高直接导致税负加重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勘察与建安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在“营改增”税改前,勘察依照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建安施工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全面实行后,勘察收入依照“营改增”新规定的6%税率计缴,施工企业税负从之前的3%转为目前的11%,税负明显提高了。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之下,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从税率观察,勘察设计企业的实际税率为6%/(1+0.06)=5.66%,相对“营改增”之前税率反而加大了0.66%;施工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1%/(1+0.11)=9.91%,相对“营改增”之前税率反而加大了6.9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率×(1 -抵扣率),营业税额=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率,根据以上公式来测算勘察与施工营业税及增值税的无差别抵扣率,抵扣率=1-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根据公式计算得出:勘察设计行业无差别抵扣率为11.67%,建筑施工行业无差别抵扣率为69.73%,由此看出,如要达到税负不增就需要取得足够高的抵扣率,而建筑施工业的抵扣率更是高达69.73%。但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勘察及建筑施工行业人工成本、零星外购材料等无法规范取得有效抵扣凭据,实际的抵扣率远远低于无差别抵扣率。

(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足

税收制度改革之前,勘察设计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建安施工也实行“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勘察及施工企业的零星外购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修理费、交通费、资料费、房租费等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此类支出的对方企业主要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居民,而他们不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因此,相应的企业支出也就无法得到抵扣。同时,勘察设计企业由于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差旅费在企业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而差旅所涉及的住宿、车票、餐饮等支出很难要求对方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这部分支出也难以做到全额抵扣;再者,企业已经购买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等进项无法抵扣,实施了“甲供材料”的工作也无法抵扣。另外,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企业人员的劳务支出占企业支出的份额很大,而劳务支出由于难以获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难以抵扣,这都使得勘察设计企业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因很多勘察设计行业所涉及的工程多处在较偏远地区,勘察设计人员在此类地区所形成的开支普遍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没有增值税发票则无法抵扣,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由于可抵扣项目无法得到应有的税务抵扣而实际税负增加了。

(三)对企业税款及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前,营业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算营业税数额,依照计算出的营业税总额扣除可以抵扣的分包勘察设计收入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计税基数。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后,通常而言,企业计缴的增值税额是依据销项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勘察与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不管合同款项是否收到,都须根据规定确认收入,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但通常情况是,企业开具的部分发票在开出后有可能因某些客观情况而造成款项无法得到回收,而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却无法退回,这使得相应的销项税额不能得到冲减,造成企业税款与收入情况脱节,从而使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了。施工企业自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之后,势必导致施工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减少,增值税不再包含其中,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应税劳务、物资等,只要取得的票据是合规且为能抵扣进项税的,就能够对进项税抵扣,这样企业施工成本就会降低,进而可以增加利润。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像营业税一样能列入业务税金及附加而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比税改前会有所增加,施工企业处理账务方面同样变化较大。就譬如“营改增”后企业买进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比原来多列一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相应的“原材料”或“固定资产”金额也对比原来“营改增”前减少了。同时,勘察与施工企业财务报表有了一定的变化,因为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因“营改增”后营业税减少,表中成本费用降低从而提高利润。

三、“营改增”后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依照增值税征收思想:首先,不针对同一项目重复征税,主要针对货物、劳务销售额中由纳税人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部分进行增值额征税,因此增值税征收不会出现重复征税。其次,每个环节征税、扣税,主要将产品或劳务的消费者作为税款承受者。再次,税基广阔,增值税的征收具有普遍性与连续性。所以,勘察与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要保障增值税抵扣的连续性,就需要在企业的采购中对所有企业支出索取合法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无法抵扣的开支出现而使得企业税负增加。换而言之,“营改增”是不是能够使施工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是关键。比如,勘察设计单位签约一个300万元的工程勘察合同,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以前依照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该为15万元,而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的6%税率计算,如果成本项目里面存在80万元属于可抵扣进项,那么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300×6%-

80×6%=13.2万元。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勘察与施工单位在采购环节应注意每项开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才能使相应的税款得到抵扣,企业的税负才能因而降低。

站在长远的角度而言,如果施工企业积极合理税务筹划,是能够降低税负的,施工企业会出现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营改增”的税务筹划关键点是进项税额抵扣,要做好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重视不动产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全面开展合同清理,完善合同与明确开工日期,准确界定新老项目;健立健全发票管理机制,提升税务筹划水平,特别是甲供材料的筹划,对于建筑施工业的人工成本和零散材料成本的抵扣可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出台规定予以解决。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企业内部有冲突发生时,需要出台一定的机制解决,应税劳务定价机制就是一个有效途径。例如甲与乙不同的施工单位均服务于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负责的任务为运输甲公司货物,运费标准是每吨200元,但在“营改增”以后,在筹划税金及附加之时,如乙公司税负每吨提高4元,涨到每吨7元,进项税抵扣后对每吨3元的税负进行扣除,乙公司实际税负却下降了。不难看出,在没有逾越税负下降幅度的前提下,对合同中的运费可以适度提高,建立的价格运行机制确保取得双方同意,这样税负才能真正达到合理、科学的转移。

与营业税比较,国家与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勘察与建安施工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所处的税务环境与企业把握增值税条例的实际水平,合法且灵活地展开税收筹划。施工企业需要适当调整报价,避免政策执行后,发生税负增加不降的情况。施工企业需要与时俱进设置自身的发展目标,联系实际情况做到动态实时调整,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税务筹划还表现在勘察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方面,为降低税率,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最好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如果将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共同签入一个合同,该项目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则属于混合销售,而混合销售税率较高,会加大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税负开支。举例而言,如某项水源地勘察评价与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是1 000万元人民币,合同项目依据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合同中的地质勘查评价部分为300万元,打井施工部分为700万元,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勘察评价合同符合“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的免税条款,因而技术合同在得到我国相关部门依法备案之后,可享受免税待遇。而该部分免税后整个合同项目就仅仅需要就打井施工部分的700万元上缴营业税,依据税法规定的3%税率,则整个合同项目应纳税额=700万元×3%=21万元。假如项目合同没有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并根据税法规定在相关部门做好技术合同备案工作,就需要依据施工合同总金额额1 0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样的话整个项目应缴纳的税额=1 000万元×3%=30万元,这就比实施了税务筹划需要多缴纳9万元的税额。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合同的合理规划,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项关键措施。

四、结语

由于税务筹划涉及到勘察与施工单位经营方面的多项内容以及我国税法的很多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勘察与施工行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不仅要熟悉全面的税法知识,而且要结合本单位地质项目施工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合同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进行开展。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还应该注意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了解我国税法方面的政策与动态,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地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与此同时,还应该针对税务筹划对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针对不同部门与人员所负责业务的需要分别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内容主要为税务筹划所需要的税法知识、财务知识、行政知识、票据的取得和保管使用知识等等,让企业内部参与税务筹划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具备优良的素质与良好的业务能力,通过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筹划人力资源队伍对于提高企业应对税务筹划的能力与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在开展税收筹划工程中,勘察与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政策规定与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方案对于企业经营与利益的影响,不能片面地考虑减免税收而忽略的企业行为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整体效果,应站在企业管理角度综合运用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要注意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进,税务筹划的方法与措施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企业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进与调整。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地改革与提高,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为勘察与施工单位的经营与发展的大目标服务。

参考文献:

[1] 蔡赛梅.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务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2,(10).

第7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务风险; 实证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企业税务风险”这个概念。该指引目的是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引导大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众对房地产企业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尤其是税收监管)日益规范和严格。根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稽便函[2012]1号),房地产业仍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房地产业成为唯一一个自2002年起连续多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由于政府税收监管力度的增强,且房地产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其税务风险日益增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依据风险管理理论与财务分析理论,分税种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现状,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揭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界定

澳大利亚的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一般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加强对内部因素的控制,实现合法纳税、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并力图承担最低税负。Donald-T.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最低的税负水平,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同时并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中,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框架,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这五个部分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企业有效管理税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国内学者对税务风险也给出了各自的解释。刘蓉(2005)认为税务风险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并且这些不确定性主要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的遵循等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管理。蔡昌(2011)认为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可能导致的未来利益的损失。刘建民、谭光荣(2009)认为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开展以纳税事项为主的筹划,以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税务风险的基本界定,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包括:房地产企业未完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发现其存在偷逃税的可能性,从而引发补税、罚款的处罚,或者纳税时依据的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承担较多的纳税责任,或者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多缴税,即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和税收负担风险两种形式。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税务风险评估分析

(一)主要税种选择

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最重要的三个税种。表1反映了房地产企业各税种的税负构成以及税收负担率。虽然个人所得税额也比较大,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并不是税负的承担者,而只是代扣代缴人。因此本文选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二)评估指标的建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通知相关规定、税法相关规定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营业税税负率(TRB)、土地增值税税负率(TRL)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TRI)作为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其指标如下:

指标一:TRB=BT/IN×100%

指标二:TRL=LVAT/TP×100%

指标三:TRI=[ITE-(DITL-DITA)]/TP×100%

其中,BT是本期营业税,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下的营业税表示;IN是本期应纳营业税的销售收入,用利润表中的本期营业收入表示;LVAT是本期土地增值税,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下的土地增值税表示;TP是本期利润总额,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表示;ITE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表示;(DITL-DITA)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DITL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额,DITA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额,分别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与其期初余额的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与其期初余额的差表示。

(三)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湘财金禾投资软件划分的行业板块标准,从127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中剔除具有如下特征之一的上市公司:1.数据有缺失的公司;2.利润总额小于零(即亏损)的公司;3.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极端值,选取了70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报告中,搜集样本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从财务附注中选取整理相关数据,分别计算三个税种的税负率,进而计算各样本公司三个税种的税负差异率以评估税务风险。其中,税负差异率=(企业评估的税负率-行业上一年税负率)/行业上一年税负率×100%。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各行业上一年的各种税收、相关的收入和利润测算各行业的税负率,测算结果仅供内部使用,很少予以对外公布。因此,本文采用类似税务机关测算行业税负率的方法,测算出房地产业三个税种税负率(见表2)。采用税负对比法,测算各样本企业的税负差异率(见表3)。

(四)主要税种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分析

企业税负差异率大于零,意味着评估的该企业对应税种税负率高于行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企业可能未能准确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规,或者可能没有利用好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而面临承担较大税款负担的风险;企业税负差异率小于零,意味着评估的该企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低于行业对应税种税负率,企业可能面临因违反税法的规定,或利用了不应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纳税筹划而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缴纳滞纳金的税收违法风险。企业某一税种税负差异率绝对值越大,其面临的税务风险越大,并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公司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等于30%时,对应税种税务风险比较大。表3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可分别用

图1、图2和图3表示。

根据表3中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我们可通过统计各个税负差异率区间上房地产企业数占整个样本的比重,分析得出整个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状况。统计结果分别见表4、表5和表6。

首先,从图1和表4可知,小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31.43%,2011年为37.14%)营业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87.14%,2011年为91.43%)营业税税负差异率小于零,其中小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28.57%,2011年为32.86%)营业税税负差异率小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违法风险,并且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此外,房地产企业涉及营业税的事项相对单一,主要涉及销售不动产而缴纳营业税,对应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意味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计算和申报相对简单,税务风险相对较小。由于房地产企业收到销售款后,即应按收到的房款缴纳营业税,而现实中小部分房地产企业收到房款时可能因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违法纳税的可能性。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相对较小,仅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

其次,从图2和表5可知,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81.43%,2011年为77.14%)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我国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61.43%,2011年为60%)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其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54.29%,2011年为47.14%)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负担风险。此外,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唯一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计算相对复杂,并且有关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比较多而严,我国房地产企业可能没有采取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以致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因此,我国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

最后,从图3和表6可知,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48.57%,2011年为52.86%)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说明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68.57%,2011年为70%)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其中部分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35.71%,2011年为37.14%)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率大于30%,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负担风险。此外,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意识比较淡薄,企业财务、税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很可能出现少计税前扣除项目或多计收入,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

综上分析知,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收违法风险;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

三、影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因素的实证分析

我们一般通过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和投资报酬率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笔者考虑到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对企业税务风险有一定的影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税务风险,因此本文选取代表三大能力的三大主要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作为解释变量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实证回归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本文借鉴谭光荣等《汽车制造业税务风险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用实际税负率来衡量税务风险的水平,以财务分析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第i家公司,t表示从2006到2011的不同年度,β表示以面板数据回归的系数估计值,ξit为误差项。其中,Rtax为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为本模型的被解释变量,用70家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与营业收入之比表示;β0为常数,为纵截距;RAL为资产负债率,用资产负债表期末负债总额与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RAT为总资产周转率,用利润表中当期营业收入与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ROA为总资产收益率,用利润表中当期净利润与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SIZE系企业规模,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资产总额表示,ξit为随机误差项,表示模型设定、数值观测等随机因素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以本文选取的70家上市公司2006—2011年6年的数据为有效样本,运用Stata11.0进行回归分析。

(二)实证结果

本文分别采用模型1和模型2(其中模型2中删去变量RAL),利用Stata11.0综合各年度样本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变量之间差异的比较分析,测出税务风险与四个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1.模型1的回归结果

(1)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RAL)存在正相关。回归显示,解释变量资产负债率对数的系数0.1855,但不够显著(t值仅为1.54,对应p值为0.124)。这说明房地产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即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高低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不大。因为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杠杆水平,并且负债具有抵税效果,但是这种抵税效果并非一直发挥作用,当负债资本成本大于投资收益率时会减少企业价值,尤其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负债费用一般需要资本化,对企业当期税负率影响不大,进而对税务风险影响不大。

(2)税务风险与总资产周转率(RAT)存在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此解释变量对数的系数为-0.3382,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6.55,对应p值为0.000)。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营运能力,资产周转快慢影响企业收益,一般来说,资产周转变快时企业收入多而固定成本费用并未增加,税负率会相应降低,对应税务风险小。正是由于房地产企业资产周转慢,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大。

(3)税务风险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总资产收益率越大,税务风险越大。解释变量总资产收益率对数的系数0.2620,且非常显著(t值为6.90,对应p值为0.000)。正满足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要取得较高的盈利需承担较大的税务风险。总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当企业获利能力增加时,相对固定的抵税金额都无法与当期所得等比例增加,会有较高的税负率,税负风险会较大。此外,ROA高的企业,征税当局的监督强度越大。

(4)税务风险与企业规模(SIZE)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企业规模越大,税务风险越大。解释变量企业规模对数的系数为0.1441,并且较显著(t值为2.77,对应p值为0.006)。企业规模变大时,财务事项增加,核算难度增加,申报的税务资料不够准确,对应的企业税务风险相应增加。

2.删掉变量资产负债率(RAL)后的模型2的回归结果

(1)税务风险与总资产周转率(RAT)仍存在非常显著的负相关。此解释变量对数的系数为-0.3375,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6.52,对应p值为0.000)。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非常接近,进一步验证总资产周转率与税务风险是负相关。

(2)税务风险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解释变量总资产收益率的系数0.2535,且非常显著(t值为6.73,对应p值为0.000)。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非常接近,进一步说明总资产收益率与税务风险是正相关。

(3)税务风险与企业规模(SIZE)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解释变量企业规模的系数为0.1765,并且非常显著(t值为3.70,对应p值为0.000)。同样与模型1的回归结果较接近,进一步说明企业规模与企业税务风险是正相关。

(三)稳健性检验

把模型1中的资产负债率变量去掉后得到模型2,实际上是通过换取解释变量检验其他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性的稳定关系。通过模型1和模型2的比较发现,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税务风险存在稳定的相关性,只是显著性有微小变动。具体结果见表7。

(四)实证结论

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知,企业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因为负债的抵税效果并非总是有效,当收益率低于债务资本成本时,负债不再具有抵税作用;而与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有关,且分别是显著负相关、显著正相关和显著正相关。房地产企业总资产周转率变小、总资产收益率变大,而税负率变小,或者总资产周转率变大、总资产收益率变小,而税负率变大,都说明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前者可能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后者可能面临税收负担风险。RAT、ROA与Rtax变动步伐越不一致,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越大。

四、结论

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2010年和2011年主要税种税务风险可知,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务风险较小,只有小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税收违法风险,而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风险,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风险。房地产企业可重点预防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税务风险,以此来预防企业整体税务风险。比如注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理性,保证纳税申报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真实合理存在,同时准备充足的资料证明企业建设的普通标准住宅符合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回归分析表明,企业税务风险与资产负债率相关性不大,而与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企业规模相关,且分别是显著负相关、显著正相关和显著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比较分析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收益率和税负率的变动方向、变动步伐来识别、评估企业税务风险。当企业总资产收益率较大时,说明企业可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这恰好符合风险—收益对等原则,高收益,高风险。我们可通过提高总资产周转率,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比如增加销售收入或减少资产投资。

【参考文献】

[1] Michael.Carmody.John D.Phillips 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Corporate Tax-Planning Effectiveness: The Role of Compensation-Based Incentives[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3(4).

[2] 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5-6.

[3] Steinberg Richard M.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R].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commission,2004:28-30.

[4] 刘蓉.公司战略管理与税收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61-262.

[5] 蔡昌.税务风险揭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3-14.

[6] 刘建民,谭光荣.税收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2-3.

第8篇

这项改革目前涵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从每一道交易都要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变成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的增值税,“营改增”成为扭转流转税成本,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利好政策。

截至2月1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12省市平均减税面达到95%。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近日举行的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座谈会上传出消息,“营改增”试点将适时扩大改革范围,预计2013年现有的试点行业将在全国铺开,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试点也将适时启动。”

“营改增”实行一年来,减税效果到底如何?作为一项复杂的税制改革,其政策从制定到施行,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一年试点过程中,暴露出哪些问题?

部分行业税负增加

据财经国家新闻网报道,根据毕马威从客户了解到的情况,在“营改增”的“1+6”行业中,交通运输服务中部分陆路运输和内河航运企业的税负增加较为明显,物流服务、动产租赁服务的税负稍有增加;而其他的试点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咨询服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少。而在税负增加的行业中,差异最大的就是交通运输业。

物流公司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外购的成本支出主要为运输工具、油费、维修费、路桥费,其中: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大中型企业在未来几年大额资产购置的几率较低。另一方面是可以抵扣的进项,如油费、维修费等却难以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有些是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原因所致,而有些源自于“营改增”给企业的准备时间较短而导致的工作衔接不畅所致。

除了这些,企业认为还有很多成本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的,比如员工的工资、福利,由于不是外购项目,而是本企业增值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抵扣;而保险、不动产的租金、银行的服务费、差旅费等外购支出,所占企业成本的比重也比较大,但在目前由于这些行业尚未纳入试点,都没有进项可抵扣。

多档税率的困扰

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营改增”在此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据财经国家新闻网报道,对于业务跨行业的企业,税率并不统一的情况广泛存在。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既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又涉及到物流辅助业,这在实践运营中难以准确划分清楚。这种情况下就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有人认为这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如果不把握好的话反而会成为风险。

据了解,对于政策制订者来讲,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的大行业和小行业,比如说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陆运、航运、水运,陆运又分公路运输、出租车、公交、地铁,必须要设置一个兼顾各方的中间值。

过渡期将默许附加税费

从“营改增”实行以来,一直存在税降费升的担心。目前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费加重了企业负担。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2012年有一个不良现象,地方政府收入吃紧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法“刮地皮式”地增加收入。对于小微企业减负方面一定要有系统的考虑,要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否则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依据在地方营业税主体之上的各类地方性附加税费,未来仍需继续缴纳。例如城市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凡是缴纳以上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建设税。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局征收增值税的时候一并征收。这一方式,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默许,因此“营改增”之后,杂费杂税一样都不会少。

亦有业内人士分析,要彻底取消地方性附加税费,或许只有等到地税和国税完全合并之后。

增值税分成比例待解

目前,包括河北、河南、山东、青岛、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已正式上报申请,希望今年尽快加入试点。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虽然争取“营改增”的态度明确,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却仍是省级地方财政在实施中争取博弈的主要内容。“营改增”主要影响在市县两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工业不发达、农牧业比重高的区域,短期恐陷财政窘局。

由于营业税属地方税种,除部分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以外,其他的营业税都归地方政府。显然,如果一旦使营业税变成增值税,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目前,增值税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照 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

国家财政年检数据显示,从1998年开始,我国大部分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超过增值税分享收入。截止到2008年,除黑龙江省与山西省增值税分享收入高于营业税收外,其他的省份都是营业税高于增值税分享收入,同时,约一半以上省份的营业税是增值税分享的2倍。其中北京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收入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4倍。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如果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仍维持不变,地方财政收入将急剧缩水,地方财政支出被压缩也将成为必然。为了减少“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未来中央不排除对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加以“微调”。

在上海、北京等现行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中,“营改增”之后增加到国税系统的收入部分,实质上仍然在足额地返还地方政府。只是目前的返还政策,看起来更多是短期行为。

加快完善增值税的步伐

随着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进一步深化,“营改增”已经成为减税的重点突破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只有增值税,才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营改增”是当前中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超过19%,而在2000年,这个比重仅为12.8%,这十年间税收占比提高近7个百分点。过去几年由于税收收入的快速增加,宏观税负增幅也较大,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到8%以及结构性减税的影响,宏观税负呈现“向下走”的态势。

从试点来看,“营改增”取得很好的减税效果。“现在每个省都要求加入试点,预计2013年现有的试点行业将在全国铺开,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试点也将适时启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