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法律法规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1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1.2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1.3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2.2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关键词:加强,完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
一、民族法的监督
(一) 监督的含义及构成
民族法监督,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对民族法实施活动进行见车和督促的总称。。民族法监督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证民族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有效的适用和遵守。随着各民族权利意识的增强,民族法监督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普遍的接受,人民越来越认识到,民族法监督是民族法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与民族立法、民族法适用、民族法制共同构筑民主法治的框架。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民族法监督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和维护民族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民族法制监督,与一般法律监督意义,由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要素构成。只是,由于民族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民族法监督的各个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民族法监督的主题,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各民族群众,因其法律地位与职权的差异故监督的效率不同,尽管监督的目标保障民族法的正确而有效的实施是一致的。而是民族法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民族关系的活动,这些活动纪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是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或玩忽职守,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民族法办事。
(二) 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指的是监察督促民族法适用和遵守主体,是否切实贯彻民族法律法规的监察保障制度和体系。它是保证民族法确实贯彻实施的强化措施。要是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条款和民族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而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即:健全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和完善配套协调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体系,一个科学的。便于运行的、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民族法实施的重要基础,是民族执法和守法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础条件,是民族司法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要条件。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的现状
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虚假了民族法制监督机制的形成。。然而,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知识说吗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民族法律的权威性普遍得到各级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民族法最终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还须形成良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应在强化民族立法监督机制作用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政府的一切权利是人们赋予的,只有人们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加强人们群众的监督,关键是要拓宽各种有效监督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将人大行使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监督,总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 我国民族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1.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影响民族法实施
(1)重立法轻实施。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一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普遍。
(2)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涉及到社会秩序的重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调整,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这就更需要民族法律对民族关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
(3)片面强调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共同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在法律实施中,为从不同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状态等时机处罚,错位的认为,立法以体现不同的差别精神,法律实施无限特别对待。
2.民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法实施的影响
(1)民族立法重实体内容而轻程序规定。我国现行的各类名族法,不可能在独立制定实体法后,单独上制定实体法后,单独制定程序法,只能在一部法律或有关法律规定中既规定实体内容也包含程序方面的内容,使民族实体法的实施有具体的规则和规程,这是民族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民族立法在内容和机构上应将程序性的规定放在突出的位置。
(2)民主立法滞后影响民族法的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立法中仅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而言,就是严重滞后。自治条例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有着极大的关系,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问题。
3.民族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民族法实施的效果
(1)部分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民族法律知识欠缺,民主法治观念不强,缺乏代表国家认真执行民族风的正确态度和责任心,不严格履行执法责任。
(2)少数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谋取个人私利。对保护少数群众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将本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变相收取服务费,生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要么借工作和执法之便,吃拿卡要。
(3)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滥用那个职权,甚至为了私利超越职权。如在执行民族法律法规中,任意减免或加重处罚,违背法律法规擅自乱批土地、审批森林采伐、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二)针对上述提及的民族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接受监督的观念,树立民族法律的权威。。从民族法律法规实施不力走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健全民族法实施监督系统。在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方面,我国的监督系统比较齐全。目前我国监督体制中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现突出的问题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呈现多元化状态、层次多、配合少,未形成整体合力,缺少一个具有核心枢纽地位的监督机构和网状式的监督系统,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处于瘫痪状态。
3.确立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准则。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操作性不强,责任不明确的弱点。反映在民族法监督中,导致缺乏明确的监督的标准和准则。只有通过民主立法确定监督标准和准则,民族法实施才可能更为有效。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审批;法规
中图分类号:[Z-0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8-1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证村屯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对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总量平衡。正确科学地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
农村宅基地审批是农村建住宅的重要环节,在此项工作中如不严格把关,便会出现很多漏洞,给宅基地管理带来麻烦和阻力。
1.1.1 对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资料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申请人建住宅资格的审查不严,往往是申请人拿着村介绍信来申请,国土所管理人员看到介绍信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这样给土地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细。有的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根据现实情况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体现在宅基地审批时未能仔细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造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现场踏查,只是纸上谈兵 国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只是在规划图上划定界线,未能到现场踏查、放线,从而造成宅基地规划混乱,布局不尽合理。
1.2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体现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标准,能否给人民一个满意的服务态度。
1.2.1 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土地浪费 由于国土所管理人员有限,有时未能及时进行批后管理,从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芜、闲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踪管理,批后超占现象严重,建完后未能验收,未能及时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给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无视法律的存在,凭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请,随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易造成不符合规划的现象,使村屯布局散乱,人居环境较差。
1.2.3 忽略了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审批,未能及时登记 忽视了旧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审批,未能重新进行土地登记,造成土地管理档案不健全,农民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其权属合法性,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设用地指标不明确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每年确定建设用地指标,但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指标不明确,没能界定一定范围,很难掌握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平衡关系,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担。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3.1 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 对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这种行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点,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吃饱饭不容易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村镇规划的目的,给国家和社会出了一道难题。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国土部门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时进行宣传,国土所由于经费有限,只能短时间的进行,并且只是发放宣传单,挂过街横幅的单一形式,在这么短时间无法屯屯宣传到位,从而使部分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 几点建议
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2.1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资料的提交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占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杜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发生。
(2)严格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规划批地,使居民点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红线。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踏查是否符合条件和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审批后要到实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积。
(5)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依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发证,这就需要国土所管理人员再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等相关工作,使农民拿到合法证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为了保护耕地的总量,农村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政府还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放弃多余的宅基地,填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效能。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行检察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基础较为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为更好的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本院2010年以来三年间民行创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
1.办案情况
2008年至2012年4月,我院共办理民行提请抗诉案件42件,市院经审查采纳35件。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再审结案35件,其中,改判19件、调解5件、维持7件、法院再审维持后申诉人上诉改判4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0件,法院全部采纳。办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9件,为国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查办民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使相关审判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办理督促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5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取得了“企业欢迎,法院赞同,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监督和支持案件正在开展还无结果。
二、我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民事督促工作案源少、成案难
纠正民事审判、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案件线索少。司法实践中,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钱在法院打官司,所以只有到检察院来申诉。也正是因为不花钱,便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无理缠诉的现象发生。再有,就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是出于对法院或对某一位法官的一腔怨气或者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懂法,来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是来倾诉、咨询或抱着一个试试看的态度。这些案件往往不符合监督条件,无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二)民事督促难
由于民事督促的范围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企改制中的国资流失。如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无偿或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组织或个人,造成巨额国资流失。
2.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的民事违法导致国资流失。如国有资产拍卖未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未经评估或拍卖中出现串标等违法情形,损害国家利益,而监管部门又监管不力
的。
3.土地出让、开发中的不法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少地方企业占地开发、经营,却迟迟不付土地出让金,恶意拖欠,而政府部门为了吸引企业投资,追讨土地出让金不力。又如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往往通过国有单位签订合同形式进行,国有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国有单位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挽回国资损失。
4.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政府机关将桥梁修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检察建议难
由于法律没有将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所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时,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或无法进入再审程序为由拒绝接受。另外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检察建议发出后,人民法院通过什么途径或依据什么程序来纠正审判活动的错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依循的程序。这些问题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也降低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四)业务指导少
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层出不穷。对执法者来说,怎样理解与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些年从最高检到省院来讲,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基本没有,全靠基层院广大民行检察干警自己摸索学习。而法院则不同,每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后,他们都要从上至下搞业务培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实在太少、几乎没有,不符合检察工作发展的时代要求。
三、加强基层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针对案件少、成案率低的问题,我们应强化宣传手段,克服“等、靠”思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开辟案源。另外,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相信检察机关,愿意来检察院申诉。
2.关于检察建议。我们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将检察建议规定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这是保证检察建议监督力度的前提;其次,明确适用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将争议金额不大、影响不大、裁判错误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作为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最后还应明确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启动的纠错程序。可以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或者不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以裁定纠正错误。
一、公司治理效率的内涵
公司治理效率本质上属于制度效率范畴,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存在的最终目标应是解决“两权分离”导致的“问题”,因此治理效率的核心是公司治理解决“问题”的效率,表现为公司应对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等方面的效率,使公司实现持续发展,履行公司使命,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相对于治理效率而言,治理结构、治理原则以及治理机制等只是实现治理效率的方式。
在我们所注意到的国内文献中,普遍认为,一套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够使得特定主体的收益最大化以及治理成本最小化。因此,无论从成本、收益还是价值的角度,公司治理效率都可以等同于治理机制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效率究竟是否完全等同于绩效呢?
绩效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确存在紧密联系。不过,前者多指一定经营期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本运营效益或者经营者业绩,内涵较为广泛;后者作为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有效性的度量,在对企业一段时期各利益相关方的收益与成本加以量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治理功效的发挥程度以及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从股东利益至上的角度,只要能够消除各种有碍股东利益的成本、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便是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治理结构与机制的设计则重在对各利益相关者作出相关制度安排,以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利益均衡。
二、影响我国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制度性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1)制度是重要的;(2)制度是可以进行分析的,恰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所谓制度,无非是存在某一共同体内,旨在抑制人类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行为,以及众所周知的各种规则。无论是外在制度还是内在制度,其最终目标都是确保人们能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人们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围,培养互利合作的习惯,增加行为可预见性,减少信息搜寻成本和协调成本,并抑制机会主义倾向。
1.外在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制约作用
公司作为一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体系,它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的,制度关联和制度互补意味着公司制度是与处于同一环境中的其他外在制度相联系的,其他相关制度必然对公司制度及其运行产生影响,公司也只有在与其他制度体系相互协调中才能显示其特定的制度生命力。
高效公司治理需要的外在制度应该是设计规范、精细,有惩罚性条款,并能被强制执行的正式制度。同时,稳定性的外在制度还必须具有前瞻性,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然而,国内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存在诸多缺陷,过时的法律法规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有序退出,司法体系也不能提供当今全球市场所要求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可预期性。
2.内在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内在制度方面,我国尤其缺乏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密切相关的文化传统,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可以说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精髓之一,是法治精神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具体体现。这种文化传统一方面强调执法者必须强制执行已有正式制度,培育市场主体对规则的信任,即“信誉重于规则”。另一方面,强调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主动服从和遵循,从而实现外在制度的内在化,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我国目前无论是司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文化,还是民间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主动遵循文化,无疑都是极其匮乏的。
其次,我国缺少健康的股权文化。健康的股权文化,从大的方面讲是指社会正确看待公司制企业、股市乃至股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小的方面说则主要指公司管理者是否有意识维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者地位,尽职尽责,忠实履行受托责任。
最后,与上面两条密切相关的是,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诚信机制。由于外无强制执行的文化传统,内无健康的股权文化,公司管理者很难有主动服从法律规范的压力和动力,公司治理中必然会出现诚信问题,甚至爆发诚信危机。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公司治理机制既是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强制性外在制度与自发性内在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换言之,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兼并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公司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理念、商业惯例、企业文化等内在制度的特点,建章立制,设置权力机关,签订契约,保护在公司设立、运行中做出贡献的各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
三、结论与建议
在制度经济学框架内,追寻着企业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司治理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存在的障碍不扫,我国的公司治理效率就很难改进,在今后改进公司治理效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摘 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中国大陆31个省市的1082名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还针对性的提出了增进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加强法律行为等对策。
关键词 职业 体育工作者 法律 知识
职业体育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的组织、训练及参加比赛的各类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以及体育事业管理人员等。法律素质是人们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进而外化为法律能力的综合体现。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素质的高低,将对体育法制的建设产生直接的影响。研究其法律素质现状,对于提升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养,促进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项研究立足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对当前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现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与分析,以期了解现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从而为有关部门作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项研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全国不同学历、不同地区的1072名职业体育工作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低学历者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三级;高学历者包括大学(含大专)、硕士、博士三级;来源地区分别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2.调查工具与分析工具
在本项调查中,全国高、低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的科学素质抽样数据均源于“中国公民人文素质”数据库。采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组统一编制的《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问卷》作为调查工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问卷访谈的形式进行了调查,从总调查问卷中选出反映法律素质的三个方面,即法律常识、法律意识及法律行为的相关题目,并对所得数据进行了统计学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1.中国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现状
法律常识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学习及生活中所积累的与法律相关的知识总和。本项研究以“对法律定义的正确理解”,作为考察职业体育工作者掌握法律常识最基本情况的题目。
不同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现状:通过调查发现,对于法律的定义,全国有接近85%的职业体育工作者选择了正确的选项。虽然高、低学历者在此选项的选择上具有显著的差异,但低学历者的正确选项百分比也超过了82%。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较为乐观。
2.中国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现状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权威的重视以及对守法义务的认识。是人们将自己置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法律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中,采用“以何种方式解决与他人的激烈矛盾?”这一题目,来实现对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考查。
(1)不同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现状
经调查显示,在遇到激烈矛盾纠纷时,选择“遵循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高学历者远多于低学历者,与此相应,选择“找领导解决”的低学历者则大大多于高学历者。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在遇到重大矛盾纠纷的时候,高学历者更多的想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低学历者则更多的希望寻求上级决策者的帮助。
(2)不同地区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现状
从地区上来看,在“遵循法律法规解决问题”这一选项上,东部地区的情况基本与全国持平,而西部地区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的选项百分比则明显低于其他两个地区,且中部和西部在此选项的选择上差异显著。与此相反,在“遇到纠纷时找领导解决”的选择上,中部职业体育工作者的选择比例最高而西部者最少,且中、西部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水平较好。相比之下,高学历者掌握情况明显优于低学历者,且东部发达地区的情况则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
(2)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整体法律意识一般。学历高低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且差异显著;相比较而言,西部地区职业体育工作者意识水平最高,中部地区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仍需加强。
(3)总体来看,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行为缺失,整体法律行为现状不容乐观。且高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行为现状优于低学历者;西部地区的职业体育工作者护法维权的行为最多,而东部沿海地区法律行为与法律常识及法律意识现状呈反比。
2.建议
(1)首先要开展针对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教育,在加强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加大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明确法律在体育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性。通过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其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
(2)提升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明确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可以发挥新兴传媒的作用,结合体育工作特点,建立体育法制宣传体系,从而达到提高其法律意识的效果。通过多样化、平民化、现代化的教育手段,转变职业体育工作者对法律的态度,使之养成守法护法、依法办事的思维模式。充分调动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在提升法律意识的同时自主地补充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于善旭.变革与协调:我国体育法制发展路径的战略选择.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06):503.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条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
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实施手段就是立法与执法,两者的对象都是经济,立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总结,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的发展,执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具体实施的经济发展管理,实现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的。保护关系又称为服务关系,保护主要是指服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行为画出来框架。法律的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护关系体现的是主次关系,这里的主角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属于配角,这也证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发展。保护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规设立了经济发展的底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越过,但经济政策可以随时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实施保证了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置了一定的利益边界,保证了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不会随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权力和利益;二是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是靠法律法规完成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依靠法律来济你想那个调节、规范以及维护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经济秩序;三是法律法规可以纠正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并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三、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
间联关系是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间接地关系产生相应的联系,可以看成是间接关系,过于重视两者的直接关系而忽视间接关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法制。因此,认清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间接关系,并处理好这一间接关系,是衡量法律法规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改革的过程,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政策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经济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经济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最高阶段,具有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作用关系就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负面作用,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当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对正作用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者会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于滞后的法律法规。不及时立法就会造成经济野蛮增长的状态,致使经济混乱无序;(2)没有及时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过于之后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新变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没有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济的发展;(3)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渐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经济产生的正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保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好反作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合作,为更好地实现法治经济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刘冰 单位:白城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何辉.周口市规划局认真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J].中州建设,2016,12(16):35-35.
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不断变迁,政府职能逐渐扩大化和复杂化,一种新型的国库财政收支管理体制正在国库内部管理中逐渐建立,它主要是以现有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改革基础,以正在生成的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发展形式,正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使国库管理成为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机构,日趋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国库管理的概况
国库管理的职责
国库管理的职责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不断变化着的,正确落实国库管理的职责所在,分析、研究国库管理的体制,是找出国库管理存在问题和规避风险的理论性基础。
国库作为一个国家的“金库”,最首当其冲的职责就是确保国家财政收支的充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这就要求国库管理人员对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详细的划分、记录和收纳;对各商业银行的零额账户进行严格监督和排查;定期对国家财政收入库款和预算支出库额进行账务核算,核算后的报表以年、月、日的形式下达给财政机关的各个部门,进行不定时的对账,谨防虚假报账、贪污公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国库管理在做好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还要参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向国家机关提供相应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入库单据,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清单,为制定和完善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国库管理的特点
国库管理的基础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也就是说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的资金全部只保存在一个国库的一个单一账户内,而且在其下设的一个总分类体账户体系中进行核算,确保了国库管理的集中性和保密性。
国库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由预算单位向国库管理部门提出财政预算申请,经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成功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划拨给预算单位,减少了预算步骤的同时,还有效的保护了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
国库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缺乏健全的国库管理法制规范
目前,我们国家的国库管理部门采用的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新型制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都是借鉴国际上其他先进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出来的,是整个国库管理制度的创新,随着这种创新,国库管理的账户管理方式、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运作方式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但是这种新型的改革创新制度所依附的法律规范,却还是我国在1985年所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和1994年所颁布的《预算法》,法律规范的匮乏就预示着,这种新型的国库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虽然这种新型的国库管理制度在行政管理上有着严格要求,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所以说国库管理隐含的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可规避的。
缺乏完善的国库管理队伍建设
要想实现国库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就必须培养一批具有强硬的会计专业化知识、高素质的法律法规意识、自我约束能力强的国库管理干部队伍。
业务精良,就要狠抓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国库管理会计统计分析、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培训班,实行摸底考核、岗位竞争和知识竞赛等,在调动国库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他们的会计专业化知识,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技能。
作风过硬,就要做到防患未然,注重思想道德、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扬,在提高国库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教育水平的同时,加强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和了解,使国库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风险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国库管理的风险防范策略
提高国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国库管理的改革和创新,不仅对国库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国库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清正廉洁、爱岗敬业、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每一个员工都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国库管理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具有,尤其是过硬的会计专业化知识技能和高素质的法律法规意识,是每一个国库管理工作人员所必不可少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国库管理的工作人员举行法律讲座、知识技能考核,使他们在不断实践中加深法律意识和专业化知识,充分认识到自己担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风险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更好的对国家、对法律、对人民和对自己负责。
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有法可依意识
由于现有的关于国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满足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使得国库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弊端和法律风险。为了规避这些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所引发的的法律风险,国家必须尽快修订和出台和国库管理制度相辅相成的法律法规,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国家在修订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可以配套出台关于国库管理的新的法律规范,为推进国库管理的更好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规范的范围,以便促进国库管理的更快改革和更高创新。
健全完善国库管理的监督制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意识
由于国库管理涉及的部门十分的广泛,包含财政部门、商业银行、银行、预算单位和人民银行等多个层面,因此必须建立对国库管理的监督制衡机制,争取做到内部宏观调控和外部监督制衡的双向发展,双措并举才能更好对国库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使其更好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内部宏观调控,就是要求国库管理的涉及部门,如财政部门、商业银行、银行、预算单位和人民银行等,严格按照国库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规范合理的内部调控制度,既行使独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又与其它制度相互制约,平衡发展。在使监督检查工作的合理进行的同时,还保障了国库管理正常工作的运行,可谓是一举两得。
外部监督制衡,就是要集合国家、社会、人民和舆论的力量,共同对国库管理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衡。自从党的十作出“取消公款吃喝玩乐”的决定以来,国家的公款花费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和舆论媒体的关注,作为“国家公款的集中地”国库,更是受到广泛的关注。有了社会大众和舆论媒体的高度关注,国库管理的工作就会更加严谨踏实,工作效率也会得到显著提高。
结语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法律问题
1.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状况
环境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永恒性的话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一直坚持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我国一项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基本国策。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与战略任务相同的层面上,是我们始终要贯彻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国最早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始于1973年,当时起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写到:“要对环境进行合理布局、依靠群众、全面规划、大家动手、化害为利、保护环境”等多项措施方案,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明显提高,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明显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逐步得到改善,而生活垃圾也在日渐增多,在2009年,政府决定在广州建立大型的垃圾焚烧厂,但是生活在附近的居民就发现,垃圾焚烧的废弃物中有严重的致癌成分,所以大力对这一举措进行投诉与对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也听到了百姓的呼声而暂停这项规划。从这一事件中,我们能够看到政府与市民从对抗到对话的完美结果,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效果,也充分阐释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公众本身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渐渐使自己改掉不良的习惯来符合环境保护的建设需求。公众有参加环境保护计划,了解环境保护对未来发展趋势信息的基本权利,并且能提高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
但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数据分析,我们能明显看到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上的多项漏洞与缺位。比如我国政府部门在处理一些环境问题中,固执已见,一味的追求最终目的而忽略了民众的意识。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与条款都不了解,公众的权利受到损害。最终导致公众无法及时、正常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组织中来。影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
2.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的法律问题
2.1环境知情权没有落实到实处
我国公众均享有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知情权,这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知情权不仅包括环境保护方面,也涵盖了我国生产发展中所有的信息。是我国公众正常生活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环境知情权对公众来说是认识环境相关信息与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公众对环境保护信息了解的深浅度是决定我国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环境知情权不仅有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制约,更能帮助我们对环境污染后进行处理与帮助。对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划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将环境保护的信息积极全面的向公众进行介绍与传播,确保环境知情权落实到实处,政府有义务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的信息与法律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2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缺位
在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保障条文,规定中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任何破坏与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控诉的权利。”但是多半的法律法规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条文中明确的公众参与的活动范围与举报流程,这样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够人性化。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对现实操作的经验、在各种条条框框的原则下,我国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重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
2.2.1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清楚。在我国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公众”这个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这样在现实的生活应用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居民、单位、团体、个人、公众等都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义务,这样一来,对公众这个词的解释就不够明确,与其他意思想混淆,未来颁布的律法条文也都可以对公众这样的词进行自定义,如此以往,是对法律的神圣性的侵犯与践踏。我国对“公众”一词的解释过于模糊,这就不符合我国对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主体的律法规定,最终致使政府单位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认识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等。这些问题都将对公众参与度的实践产生影响。
2.2.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我国众多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几乎都没有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公众的权利无法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侧重点都是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上进行分析与强调,而对于环境保护的主体,各种相关权利的解释都没有到位。比如知情权、公众环境权、监督权等。这些律法都着重在于义务而非权利。虽然我国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有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条文仍然都是脱离实际的存在,并没有真正体现公众应该得到的保护机制。这种本末倒置的法律规范严重侵害了法律本身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3.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建议
3.1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信息制度
将环境保护的信息全面系统的向所有大众进行公开的展示与推广,大力传播公众对环境保护机制的监督与审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公众参与的首要条件。政府与企业要与时俱进,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大众公布环境的及时信息,让公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环境的变化,并有兴趣参与其中。
3.2推动环境规划部门的立法工作
在我国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也有关于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律。这两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制约,最终导致政府部门都没有全面达到应该履行的义务标准。因此,要大力推广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确立政府是信息公开最主要的义务者。确保公众能及时的得知国家发生的环境变化,加强对我国立法部门的监督工作,为发展可持续的绿色健康环境提高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加强公众对社会环境的监督力度
公众在参与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符合人性化的标准。政府机构要重视公众的想法,结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疏通指导,并且对有关环境处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公开,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法规政策的监督。对群众的想法要采用集思广益的做法。来更好的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应。
参考文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作质量年”的总体定位,以“有利于统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统计地位和形象的提升,有利于统计人的全面进步”为核心,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2009年法制宣传工作重点
1、树立依法统计观念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依法统计意识。依法统计是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责所在,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落脚点就是依法统计。法规、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全体干部以及新入局队工作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并加强考核。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全面掌握统计法和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组织管理统计工作、依法填报统计数据、依法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依法公开统计信息。将统计法规作为统计工作的行为准则,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履行统计法的要求。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2009年是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开展的第四年。要以修改《统计法》、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为契机,统筹安排,利用电视、广播、《怀柔报》等宣传媒体开展有声势、有影响、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将“五五”法制宣传活动推向。
(2)加强网上宣传阵地建设,继续发挥网络宣传阵地快捷、低成本的优势,在怀柔统计信息网“普法专栏”版块上,不断更新、丰富内容,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对全社会成员全局队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
(3)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开展普法宣传。对规模以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统计工作领导采取座谈会形式进行普法,听取企业在执行统计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惑以及需要统计部门改进的意见建议,通过座谈研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今后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对村级统计人员采取统计普法培训班形式普法。使村级统计人员对统计法内容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理解。
(4)充分利用怀柔区统计局主办的《统计方圆》刊物,开设统计“普法栏目”,普法专栏内容采取统计法知识问答形式,对统计法主要内容进行解答。
(5)积极协助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好普法下乡、“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项活动,按时送交“法制宣传流动阅览室”所需普法宣传材料。
3、利用执法检查进行面对面普法宣传
2009年,各科、队、所要充分利用日常检查和督导检查之机,对应查的近300家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主管领导、统计人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普法宣传。
4、利用各专业业务培训和年、定报布置会时机开展普法宣传
2009年局内各专业科室已制定了培训计划,要在认真落实专业培训的同时进行统计法的宣传。年、定报布置会统计法宣传内容以宣讲统计违法案例为主要内容,增强报表单位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意识。
三、法制宣传工作时间安排
1—3月份:
1、研究制定《怀柔区统计局2009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2、召开统计科、所长2009年法制宣传工作会议,部署我区2009年统计法制宣传工作;
3、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4—6月份
1、迎接市局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2、部分统计所组织召开法定代表人座谈会。
7—9月份
1、统计所举办村级统计人员普法培训班;
2、参加全局统计知识竞赛活动。
10—12月份
1、部分统计所组织召开法定代表人座谈会;
2、落实全市组织开展的普法宣传周活动;
3、完成考评、总结工作。
四、统计普法宣传工作保障措施
1、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实把统计法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落实。
2、统计所要严格按照要求召开法定代表人座谈会和村级统计人员培训班。座谈会、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确定后,提前2周时间通知联系镇、乡领导、法规科人员,确保座谈会、培训班质量。确实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的形式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村级统计人员对统计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增进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村级统计人员的感情,为今后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主要目标
1.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建立并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机构,促进家庭关系平等、文明、和谐、稳定。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以社区为依托,增强家庭托幼、养老服务功能,为妇女积极工作和完成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倡导妇女节约资源,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1.加强妇女活动场所的建设。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促进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实施。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牧区和贫困、流动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树立现代家庭观,科学教子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观,积极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使妇女群众以德治家,以文明立家,以科学兴家,带动家庭成员自觉增强文明意识、公德意识、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追求充实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做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传播者。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以家庭的和睦稳定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保障供水安全。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供水排水一体化建设。
9.提高农村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政府责任制度,落实本地区的改厕建设任务和配套经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专门机构管理,签订责任状,强化追究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领导责任,力争每年度承担国家改厕项目不低于10万座农村卫生户厕的建设任务,以提高我区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率。
10.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强化妇女环保国策意识,提高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解决好妇女活动场所和阵地的建设问题。建立城镇妇女活动设施和基地,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对重点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并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14.加强我区妇女同国际妇女组织及外省、区、市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不断提高和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严厉打击,拐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依法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和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8.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律法规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把宣传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指标加以落实和监督;加强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使之切实担负起从性别角度对部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审查的任务;制定公正平等的公共政策,逐步消除制度性的性别歧视壁垒;加强各级人大的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使之真正做到从性别平等的视角审视法律,在立法、修法及监督执法过程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