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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制定

时间:2023-09-06 17:06: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制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的制定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第2篇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3篇

目前,我国现行的一些防灾抗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系统化、条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2013年4月,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度、东经103.0度)发生7.0级地震。多灾多难的四川人又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时,也看到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的不足。公共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应急机制的缺陷导致了突发性事件责任归属不清、紧急处置程序繁琐、快速反应能力差等问题。所以,确有必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进行探究,及时填补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提供依据。

一、我国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正逐渐形成并趋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别是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得该法成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从而使各行各业以及各种领域的单行应急法作为补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由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立法、灾难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组成。这些法律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突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具有显性和隐性的现代社会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事件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用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对多变的突发事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法规之间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比较单一且处于分散状态,主要采用部门法和行政规章。这种立法体系的优点是,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政应急处理机构,如颁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应对洪涝灾害时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灾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操作;颁布防治传染病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及时指导如何应对突发传染病危机,并由防治传染病指挥部进行统一预防诊治;颁布相关消防法令,可以从容应对突发消防问题,并由消防指挥部统一领导;颁布地震灾害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由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管理等。虽然目前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困难,但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应急行政机构及其权力,这种分散状态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的职能部门间无法很好的协调配合,缺乏沟通和协作,只针对自己负责的事项设立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各部门法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和相互弥补,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与合作,无法形成更有力的整体力量。

2.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有些立法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则性、概念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只强调了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指导性作用,只强调纵向关系上的统筹与规划,强调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了下级机关和一些有力的社会组织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忽视横向层面上的配合与协调,忽视对其进行实施程序上的约束,忽视对具体突发事件过程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有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方法阐述不多,过于宽泛,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易灵活运用,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地震灾难发生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详细阐述事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救济补偿的标准等。这种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实际执行的法律法规,将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

3.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够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事件,不具有规定限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还缺乏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重建和恢复工作的法律规定,目前此项工作的开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国家法律效力没有适当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许多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规章,“一刀切”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规规章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我国还需要适时制定用于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其严重后果进行善后处理的法律、法规。

4.突发事件执法体系责权规定不明确

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责权,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缺乏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职责和特殊权力的明确规定,缺乏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具体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具体的执行权利范围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法规体系可能会造成紧急状态下权利的扩张、滥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各种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组织和运用,还不利于及时准确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会加长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时间。由于法律法规中责权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应急权力时,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容易造成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失职、不作为和相互推脱的情况出现。

5.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缺乏对于整个过程的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包括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程序的步骤、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例如,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在紧急状态解除后,这些征用的私有财产和对这些财产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补偿,对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补偿的公民,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这种救济程序是否繁琐拖沓。缺乏对民间自发的救援的法律规范,这种自发无序的救援行动,会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误,对政府在最快的时间内开展救援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救援资金的运用也存在执行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健全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要求、执行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力的保障,应急行动有理有据、有力有序、责权明确、执行规范、协调联动。

1.系统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

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颁布,表明了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导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门在开展救援工作时有了统一的执行纲领。同时还要系统地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打破各级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弊端进行修正,对原有法律法规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删减和更新。

2.形成科学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应且配套的,涵盖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法律法规。当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就需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应对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规作出中明确规定。完善突发事件法律中关于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具体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防止其处理紧急事件时失职、推诿、不作为,防止紧急权利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和非法使用。

3.赋予突发公共事件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在保证应急措施顺利的实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来对政府可以行使紧急状态下特殊权力的条件、时效等给予明确的规定。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所享有哪些权限比非紧急状态获得更多的具体的强制性的应急权利,以及明确执行范围和实施时的附加条件。例如,在那些与紧急措施相冲突的公民权利则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游行示威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会对有关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造成影响和阻碍。

4.增强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法律能否顺利准确的实施,发挥其法律效力。突发事件应急的实际工作证明了,以法律体系为主的应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内容原则化、执行步骤繁琐、过程不明确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用于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在未来突发事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我们要注重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统一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急的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各级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横向与纵向的协调配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仔细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特点,从中寻找出事件发生规律。针对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生特点及规律,制定与其想适应的法律制度。当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应急处理法律依据。

5.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法律授权,这里包括一些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时还会逾越一定的法律约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权利。如果这些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还会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或应急处理监督小组,由其对政府应急权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着重对应急权力执行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机关在应急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强问责制度的建立,完善与问责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各项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开,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问责工作中来,更好的推动问责制度的实施。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采办管理;策略解析

采办对于业主方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管理项目费用、工期以及质量的控制。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采办管理都是比较繁琐的,采办策略是采办管理的关键,依法合规则是采办管理的前提,而它们都是工程项目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还可以采用国产设备,不仅能够减少项目的资金投入,还能支持国内产品,推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各自招标策略进行整合设计以及举办设备交货期管控的承包商交流会,从而全方位地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1依法合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采办管理顺畅推行的基础

(1)项目制度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大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办管理较复杂,所接触的范围也较广。工程项目在采办时,由于受到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限制,并且公司对采办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这样大大阻碍了采办的顺畅推进。针对这一问题,为了让采办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在采办时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利于项目的进展,同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在项目采办之前,要先制定采办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且行的策略,明确采办目标,让采办人员严格遵循项目制度做事。(2)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为了让项目工程采办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切实有效,必须理清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在项目制度遵循法律法规时,要采取上一级法则,比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比,要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地方法律法规也会跟着改变政策。为了让项目工程在采办时具有高效性,必须先了解层级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主要分为四个阶级,由高到低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四个层级也对应了相应的审批机构。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以遵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方便于工程项目的开展以及进度。同时也要重视上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的采办管理制度,当它们存在冲突时,公司要去地方进行沟通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

2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

(1)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在进行承包商选聘时,工程项目管理者可采用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多家有能力、有财力、有信誉的意向承包方参加项目活动,这样不仅能招贤纳士,还能进行技术交流,对项目的进展有利。工程项目可以让多家承包商进行项目竞争,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让公司内部的承包商也参与到项目活动中,这样做不仅能学习新的设计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知识,还能在承包商们竞争中节省项目投入资金,以防承包商抬高价钱。对于队中没有中标的承包商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的设计资金补偿,以防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对于陌生项目采用分段招标以及整合设计再招标的策略针对陌生项目选择承包商时,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对项目要进行分段招标以及整合再招标的策略,这样不仅能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还能扩宽承包商的选择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益的。分段招标就是选择曾在国内外有过这类陌生项目相关业绩的多个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以及设计方案的了解和业绩的考察,再对这些承包商层层选拨,最终邀请三四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包商参加项目活动,从而节省项目的招标时间。

3国产设备能够推进采办顺畅的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如果使用大量的进口设备,不仅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也会因为进口设备采办周期长以及手续繁琐,而耽误项目的进程,加大项目工期。因此,项目使用国产设备不仅解决资金投入以及工期长等问题,还能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1)工程项目提供国产设备的市场机会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办人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办合适的国产设备,同时也要选定长期合作的国产设备厂商,以便于以后项目的合作。同时采办人员也不能仅限于国内的部分设备厂商,主要以能力与实力并存的厂商为主,开发新的设备厂商,拓宽国内市场。(2)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国内的厂商应该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多家国内厂商之间相互合作,形成比较系统的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国产化水平。研发与创新是国产化设备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需要研发人员与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成长,才会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在国产化设备研发与创新方面,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并且要付出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促进国内厂商与项目工程的长期发展。

4结语

工程项目采办管理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同时项目组采取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项目采办人员要采办国产设备,不仅能节省设备资金投入,减少项目工期;还能使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促进厂商与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程项目采办综合管理实践[J].河北企业,2013,(2).

第5篇

1.1路政管理滞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及技术

我国的路政管理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路政管理的发展。我国路政管理滞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及技术。在现在的路政管理中,我国主要采用以人治路,而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很多的弊端。采用以人治路的方法,容易滋生。例如:洛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处长王林超,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些不合法的行为放行,从而在不法分子身上得到巨大的利益。其作风极差、道德败坏常常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人们群众,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否决以人治路的理念,对比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来完善管理模式,从而解决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另外,在借鉴了先进的管理模式后,还要使清障救援更加的及时,只有这样才可真正的做到为人民的生命财产保驾护航。

1.2相关的部门对路政管理不重视

相关部门对路政管理不重视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路政管理这一行业对于国家来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相关部门却没有根据其在公路管理中的地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宣传,使其的普及程度远远不足,普通的百姓对路政不了解,不知道路政所为何物。在大多数百姓的眼中,路政只是收罚款的,出现问题只懂得向交警求助,而不知道路政真正的作用。以上现象的出现就导致了路政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得到体现,最为严重的表现在清障救援方面,在公路上出现问题,有很大一部分的人不知道找路政部门寻求帮助,这就使得清障救援工作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要加强对于路政管理的宣传,使路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

1.3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足

在路政管理方面,我国颁布了各种各样详细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在实际中,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却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有时候会与现实相冲突,在对于法律条文的操作过程中执法者容易与违法者产生矛盾。例如:治超站喝农药自杀事件,由于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产生矛盾引起违法者的不满,使得违法者用自杀的方式来表示抗议。还有就是法律法规中规定必须要卸载,而另一方面,比如,煤炭运输厂家和货主为了经济利益规定运输车辆贴了封条不允许卸载,撕毁封条就不收货,由承运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这就意味着如果卸载,承运人就会承担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所以才会出现喝农药自杀事件。另外,有的执法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因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还有一些人在运输货物时,钻法律的空子,造成法律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总之,在实际的的法律执行过程中,要合理的运用法律。

1.4路政管理的规定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

每一个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城市的发展都有着详细的规划,这就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路政管理规定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的现象。就像国省干道城市过境段两侧在城市发展中出现多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违章建筑,这样就会出现是按照政府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还是按照法律重新制定城市规划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公路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国家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和监督,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还有国家应该使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完善,地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制定,不能在规划中出现违章建筑,这样就可以解决路政管理中出现的路政管理规定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相冲突的问题。

2相应的解决措施

2.1革新路政管理的模式和技术

针对我国路政管理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的路政管理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这些漏洞为实际中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带来了很多困扰。究其根本这些漏洞的存在源于我国路政管理模式和技术的滞后。所以要想加强我国路政管理水平,就必须改变我国现有的路政管理模式。因此,应该根据我国路政管理现状,找出自身不足,同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以改良,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技术,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管理模式。通过这些手段来对我国的路政管理模式进行革新,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善我国路政管理现状。

2.2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重要性的宣传

为了加强我国公民尤其是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公路路政的重视程度,我们应该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等这种媒体媒介的宣传功能充分的对其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对此,相关的路政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充分的意识到路政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采取让路政管理人员定期提交自己对相关路政管理方面的感想或者可以提高路政管理效率方案的论文,以此来督促相关的路政管理人员对其的重视程度。不仅仅要提高路政管理人员重视路政管理的意识还要增强我国人民群众的重视程度,对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媒体或者网络的宣传优势。总之,要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重要性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给他们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出行环境。

2.3修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路政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够完善。所以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立法部门要根据以往的实际状况,将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整合之后,制定出初步的法律条例,并在之后的试验使用中不断的找出不足,然后做出相应的修改,只有这样经过不断完善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是真正符合实际的。有了完善的合理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路政管理中存在的执法者与违法者存在矛盾等一系列的问题。

3结束语

第6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日益凸现,法律纠纷此起彼伏。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物流法律业法制体系不健全,为此,应加快完善物流业的立法,以保障物流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现代物流 法律体系 完善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 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 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法律效力较低。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2.法律系统缺失。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3.法律制定滞后。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

2.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 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防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3.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4.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束语

第7篇

今年6月25日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我所按照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广泛地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现将本次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一、 制定计划、搞好汇报。

为扎实开展本次宣传活动,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同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本月15日全乡干部、站所负责人、各村主干会议上为我所安排时间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二、 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我所充分利用宣传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会议讲座、有线电视、法律咨询台、短息发送等宣传形式。一是突出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二是围绕土地执法监察,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是结合当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应急避险能力。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以加强地灾防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为重点,大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地质防治等相关内容。

三、 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活动期间,召开国土法律法规宣传讲座会议一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8条,接受群众法律法规咨询150余人次,宣传车流动宣传80余公里。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石专项行动及地质巡查期间,出动车辆十余人次。

四、 切合实际、效果显著。

本次宣传活动,主要以耕地保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古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为重点,在宣传形式上积极创新、讲求实效、声势浩大,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本次活动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基本国策意识,切实提高了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自觉性。

xx乡国土资源所

2016年6月x日

第8篇

在新世纪之初,世界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式则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生态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也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当今人类社会的四大文明,而生态文明又是其他文明的基础和必要前提。而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同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还显得滞后和软化。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就必须逐步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危机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我们必须首先审视现实中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危机是环境不断恶化,以至产生了威胁人类生存的结果。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因自然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称之为第一环境问题,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称之为第二环境问题。环境危机主要是第二环境问题引起的。在人类产生之初,环境问题就随之出现了。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盲目和无知,人类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天然植被的破坏。但因为当时人口不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的这种破坏并没有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因而没有造成较大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在我国,环境危机也已经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大范围的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发生,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沙漠化、大面积水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等。地区性的、分散的环境问题开始演变为全国性的、综合性的环境危机,并由此带来了国民的生存危机。因此,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扬弃传统的工业文明,用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时代的“灰色文明”,从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向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将现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国家与全球的利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起来,实现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律化。

二、生态文明与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

(一)立法理念的错位我国现行特别是早期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主流理念还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和功利主义环境价值观以及非持续发展观念的烙印。这种错位的理念否定了人和自然相互依存的客观规律,错误地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者、征服者和统治者,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从而否认了自然的价值、尊严和权利。这种理念纵容了人类肆意干预自然的欲望和行为,掩盖了这些欲望行为实际上是人类自我残害的实质,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浪费和对人类生存环境持续无度的破坏,使人类深深地陷入影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危机之中。这也是我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仍在日趋恶化的重要成因之一。

(二)立法内容的滞后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有些规定明显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现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价格制度与核算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对自然资源利用的严重不合理现象,影响了自然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对生态环境的珍惜。另外,滞后的立法内容对培育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的生态价值取向也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完善由于我国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合理或缺失致使许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法中对水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水系及流域的整体性和生态性,使得狭隘短视的地区利益得以合法地侵害长远的整体的甚至是全民族的利益。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及时有效的法的立、改、废工作来纠正解决。

三、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完善

(一)建立对生态环境的物权法保护制度物权法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律,其关于资源归属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资源的合理分配、还是资源的合理利用都是物权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必须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生态文明的观念,确立符合“绿色经济”要求的“绿色”资源法律配制制度。

第9篇

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它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网络查询;

(7)、其它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保部、总经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熟读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清单,作为酒店各部门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内容。编制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保部、总经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采取会议、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第10篇

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定义

残疾人辅助技术在美国《辅助技术法》中是这样定义的:专门为改善功能障碍者所面临的问题而构想和利用的设备、服务、策略和训练。辅助技术包括辅助技术设备和辅助技术服务两个方面。辅助技术设备是一件物品或者一个产品系统,可以是现成购买的或改造的,或是定制的,可用其提高、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尽量达到生活无障碍,更完全地融入主流社会。辅助技术服务是指能直接保障残疾人在选择、获得或应用辅助技术装置方面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残疾人本人,还包括残疾人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及权利代表等,因为这些人对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应用有着或使用、或指导、或监督的职责。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发展与辅助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密切联系,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确保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群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辅助技术发展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国家之一。二战后的美国,大量战争中的伤残军人陆续回国,利用技术改善伤残的影响,成为突出和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为感激这些伤残军人的献身精神,美国政府成立了退伍军人修复研究管理委员会,旨在通过改进矫形和修复装置,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轻便、耐用、美观而且有效的人造假肢和轮椅在退伍军人修复研究管理委员会的努力下最先出现,这是美国第一次大规模利用技术改进残疾人的生活,使辅助技术在美国普通残疾人中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美国早期有关辅助技术的法律条款存在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比如IDEA、ADA中就有辅助技术的有关条款,1973年的《康复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残疾人辅助技术的专门法律,该法案授权建立几个康复工程中心,康复工程中心致力于技术的转化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目前,该机构的研究领域包括修复和矫型、脊髓损伤、低位和高位肢体功能性电刺激、盲人和聋人的感觉辅助装置、压力对组织的影响、康复和机器人等。1998年美国《辅助技术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法为残疾人充分使用辅助技术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各方面保障:所有有需要的人使用辅助技术的保障;辅助技术资金来源多渠道的保障;辅助技术和服务人员专业化的保障;多领域专家合作保障;信息实用性和辅助技术及时性的保障;设立门诊以保障用户选择最佳辅助技术以及建立评估系统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等。

三、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及特点

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是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是以《辅助技术法》为中心、由其他各个法案和法规以及指南组成的完善的体系,涵盖了辅助器具、信息化和无障碍的各个方面。从多个角度和方面涉及和保障残疾人使用辅助技术参与各种活动,确保了残疾人通过使用一定的与之状况相辅的辅助技术参与各种活动的权利(图略)。 研究发现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内容全面,联邦和各州政府以及残疾人家长或监护人权利和责任明确,保障措施比较完备。《残疾人辅助技术法》比较具体地在技术、资金、服务等领域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保障了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权利、自我决定和选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从事有意义工作的权利、完全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领域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残疾人优势和能力的发挥,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其次,美国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对象广泛,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所有需要的人都有权利使用辅助技术。保障对象从最初的伤残军人扩大到各类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比如《辅助技术法》第三条规定:各类残疾人、少数民族、贫困者、英语不精通者、老年人以及居住在乡村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使用辅助技术的权利。这和美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以及经济极大发展也有很大关系,可以想象,一个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的国家何以谈保障所有特殊需要人群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第三:以《辅助技术法》为中心的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辅助技术资金供应和辅助技术服务团队的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的发展。美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和其它与辅助技术相关法案规定,各州和联邦政府要为当地的残疾人支付一部分制定个体化服务计划的资金和购买辅助技术的资金;私人保险公司可以为他们提供资金;私营实体可以提供资金;银行可与残疾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他们提供短期低息贷款等。另外,辅助技术对技术和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很高。技术人员不但要求具有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保养和维修知识,而且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他们设计的辅助技术设备的应用都是独立的、特殊的。辅助技术法律法规也对辅助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能力要求做了严格规定,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服务。最后,美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相关技术使用过程中的状况有具体的评估程序和要求,以保障所有人使用的辅助技术都是适当的和适合自己,俗话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辅助技术法》规定评估内容是综合性的,如健康状况、服务满意度等,而且评估应该是非歧视的,并最终分析该法是否保障了残疾人真正融入主流社会、通用设计是否减轻了残疾人与周围环境沟通的障碍。在进行评估时,一律使用服务对象的本民族语言及惯用的沟通方式(如手语或盲文)实施服务。使用服务对象的本民族语言及惯用的沟通方式在道德上是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在法律上是保障服务效果不受语言和沟通障碍的影响。但是,美国辅助技术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由于对特殊人群在教育和就业上的“过渡”保护,使得特殊儿童入学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许多企业还依然把残疾人拒之门外等。

四、对我国制定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启示

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起步较晚,应用的主流还是满足各类残疾人群的基本需要,各类技术与美国等辅助技术起步较早、发展较先进的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同时,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的发展和立法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所用,以促进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我国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发展也应是如此。目前,我国还没有残疾人相关技术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关辅助技术的条款仅散见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条例中。因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残疾人相关技术的立法和相关研究工作,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中,并逐步在有关条例中增加残疾人相关技术的有关条款,使残疾人相关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能够与教育、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一致,并保证残疾人享有利用辅助技术改善生活和其他利益的权利。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起草一部专门的残疾人相关技术法律,更加有利地推动残疾人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乳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54-02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乳品成为人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一部分婴儿的主食。但2008年“三鹿事件”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乳品安全事件粉碎了人们对乳品的信赖,人们感到震惊、愤怒,对有些国内乳品企业感到失望,并逐渐对乳品安全也丧失了信心。在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企业诚信普遍缺失情况下,为了我国人民饮食安全,为了促进我国乳业发展,人们对政府寄予厚望,希望政府能加强对乳品安全的监管。

一、乳品安全的含义

乳品包括生鲜乳和乳制品。而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种类繁多。乳品安全指的是乳品中不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因素。即乳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量,致病性细菌和病毒,以及在其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添加剂和强化剂等不能超过人体本身的抵抗或自净能力,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及潜在的危害;不同分类和特殊人群专用的乳品所含的营养成分不能造成使用者营养不良。乳品中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要求不现实,因为乳品营养丰富,生产环节又多,受一些有害细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几率大。乳品安全不是指不含任何有害物质的绝对安全,而是所含的有害物质要在一定量的范围内,是一种相对安全。

二、乳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颁布了乳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乳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及其监管权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但是,目前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主体处于变动期,自上而下的新的监管主体还没完全确定,相互之间的权责还不明确

2008年10月9日颁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由此确定的我国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是“多主体分段监管模式”,各监管主体包括农业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分别负责不同环节乳品安全监管。2013年3月22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标志,新的乳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在中央层面开始建立。根据规定,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对乳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一安全监管。中央层面农业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乳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乳品安全标准制定。但是,中央没有对地方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做统一要求,让地方因地制宜进行设置。

2.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对之管理要依法进行。依法管理前提是有法可依。乳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乳品安全监管的根据,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乳品安全监管的效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多部有关乳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问题:一是这些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协调性差,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由不同主体创制,包括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各创制主体从自己角度出发制定法律法规,为维护本部门利益,容易各自为政,各自为大,从而造成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系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乳品法律法规修改清理工作落后实际需要,也会导致新法和旧法之间的不统一,甚至冲突。二是有些法律条文内容还不够明确具体,比较笼统。三是有些内容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条文还没涉及。

3.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国家标准不全,并且偏低

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比较零散的乳品标准,使得乳品检验检测及乳品安全评价有了统一尺度。但是新的乳品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比较仓促,是在危机事件推动下出台的,主要针对短期现实急需而进行规定,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没有做到分别详细规定,乳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标准欠缺,例如乳品在商店或超市待售时,冷藏条件几乎由商店或超市自主决定,没有统一标准;同时,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各种调味乳或含乳饮料营养标准及包装要求也没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出现了调味乳和含乳饮料都可以叫“早餐奶”的现象。另外,乳品标准偏低,有人就惊呼“一夜回到25年前”乳品蛋白质含量、菌落总数等细分指标均低于1986年的国标。生乳理化指标中蛋白质为每百克2.80克,微生物限量中细菌总数为每毫升不超过200万个。而1986年的乳品国标规定每毫升生乳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是每百克2.95克。发达国家生乳蛋白质含量标准都至少在3.0克每100克,菌落总数每毫升在10万以下。

4.乳品安全政府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有待提升

对乳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检验检测的内容面广,不仅包括应该含有成分质和量的检验检测,还包括一些违禁物和限量物的检验检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需要的检验检测技术种类和设备种类多,如需要抗生素快速检验仪、三聚氰胺检验仪、解抗剂检验仪、微生物快速检测仪、蛋白快速测定仪、脂肪快速测定仪等。但目前,尤其在基层政府,由于资金和检验检测人员技术操作水平的限制,对乳品营养成分进行检测基本还是沿用比浊法、比重法、超声波法等并非真实、可靠的传统检测方法,无法确切弄清楚乳品中是否添加淀粉,甚至添加三聚氰胺等禁止检出的物质。检验检测设备落后并匮乏,有效的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红外检测分析仪等设备不仅价格昂贵,检测、维护费用也高。

三、加强乳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几点建议

1.加快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尽快确定各级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

中央层面,要按照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有效整合,将整合后的权责统一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真正成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者。并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目的和原则,结合地方本身情况,尽快制定本级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方案,并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尽快确定政府乳品安全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2.健全乳品安全法律法规

乳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职能及机构调整,需要现有法律法规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如《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的规定就需做出相应调整。对由工商、质检等不同立法主体创制的乳品安全法律法规要进行清理,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统一性,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对存在法律空白的地带要及时进行研究并立法。同时,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要做到语义明确、条文具体、可操作性强。最终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个环节的立法,使乳品生产链上的每个环节的每一内容都有法可依。

3.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坚决贯彻实施

乳品生产链长,种类多,需要制定的标准多,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远远没有实现对乳品生产链各环节、各种类型乳品的全覆盖。接下来要对存在标准空白的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分类奶的营养和包装要求等进行标准研究,加快形成全覆盖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使乳品安全获得进一步保障,也使乳品安全评价有一个全面、统一的尺度。为此,政府要大力支持乳品标准的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包括国家标委在内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开展空白领域的乳品标准的研究和探讨,在归纳、整理和细化现有笼统规范及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做出合乎实际的标准规定。并要根据我国乳业发展情况,和国外乳品安全标准每2~3年就进行一次较大调整的实际,调整我国已制定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标准对乳品安全的意义取决于标准得到何种程度的执行,执行程度越高,对保障乳品安全的意义越大。政府要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大力宣传,使乳品生产相关主体、政府乳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明确标准内容,在此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监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情况。

4.政府应加大对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支持力度

政府应通过项目等形式支持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等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在乳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方面的应用,促进快速、灵敏、精确的新的乳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和相应设备的诞生。同时,对基层政府乳品安检验检测设备应进行及时更新,淘汰一批老旧设施,尽量配全设备。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培训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对工商系统执法干部的培训

1、继续加强对28、29号令的培训力度,将其作为一项贯穿全年的培训工作抓紧抓好。一是着重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28号令实施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28号令的亮点等方面加强学习。二是把学习28号令与1996年实施的58号令相比较,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告知规定、取证程序、核审制度、行政处罚期限、涉案财物处理、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三是把28号令贯彻到具体行政执法之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依照28号令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的调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2、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要对从事注册登记、合同管理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普遍培训,重点是学习与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担保物权有关的物权法知识,以帮助其尽快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维护物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中担负的职责、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以及失职失察的责任规定,更好地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责任。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工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执法素质,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组织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执法干部了解和掌握标准和尺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执法准确、高效,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为20*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5、及时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密切收集《行政强制法》、《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开展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市局法制处应及时完成年度法规选编的编印工作,为各单位的培训学习做好教材服务。

(二)对社会培训

面向社会的工商法规培训工作,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注重方式方法,法规培训每年要有新内容,要有市场经营主体希望了解和应该让市场经营主体知道的内容,使培训取得实效,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在市场经营主体中树立共同创造、共同维护市场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观念。

1、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市场经营主体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工商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特别要及时向市场经营主体宣传新颁布的、与其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

2、各单位在社会培训工作中,还应结合实际和辖区经营主体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基本经济产业政策、我市改善投资环境相关优惠服务措施、本辖区的基本工商信息和市场经营诚实信用体系及原则等内容的培训,使经营主体真正学有所得,既促进守法经营,又能帮助他们改进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二、搞好法律法规培训的几点要求

(一)抓好领导干部和法制骨干的培训。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各分县局法制机构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基层各工商所队法制监督员的培训。由市局法制处牵头,采取专题培训的方式,对系统法制骨干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案件核审、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使用的集中培训,提高法制骨干的综合素质和执法监督技能。

(二)集中时间开展对系统全体干部法规全员培训。既要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也要根据20*年的工作重点,有选择、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既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集中培训,又要将培训贯穿全年始终,贯穿监管和执法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抓好春训,市局将在一季度末,以书面考试的形式检查春训效果。每个执法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全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三)继续完善科学高效的培训考核机制。各单位在培训工作中,应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按需培训,使干部法规培训区分不同层次、照顾不同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培训工作的效能。市局法制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继续完善工商法规考试题库,作为检查和考试备用,以促进各单位的培训和学习。

(四)已废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要明确不能再用。要充分学习掌握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处理以往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