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6: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收征管环境;系统构建;优化
税收系统环境是指税收工作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是影响制约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理想健全的税收征管环境也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税收系统环境是由多种复合因素共同影响的,这些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互影响制约的,因此,税收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而科学的征管模式对大幅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则是有力地促进。
一、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不足
1.相关税收法律不完善,制约税收征管水平
相关税收法律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制约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立法技术水平较低,部分法律条文存在着笼统歧义,操作困难的问题。②相关法律级次较低,多数仅仅作为部门法规条例,权威性差,难以形成严格的约束效力。③相关稳定性差,不确定性强,经常出现补充性文件不仅破坏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也给税收工作造成很多的实际困难。④缺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不利于征纳关系的改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财务制度不严格,税收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针对企业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严格的现象,多数问题重点表现在增值税征管以及出口退税等环节,同时在其他税种的征管中也发现多种手段的非法偷逃税款行为,不同形式的骗税抗税案件屡有发生,面对征管环境中出现的问题,税收执法的力度明显不够,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继续,将对我国税收机制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3.税务稽查机制不完善,税务稽查力度不够
在现行的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相关的稽查手段较为落后,经常出现仅仅凭稽查人员的经验和直觉来确定立案的情况发生,这种立案方式的科学性差,效率低;同时,还会出现处罚不力的现象。虽然相关案件的稽查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普遍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
4.相关硬件设备不配套,税务现代化程度低
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较为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由于我国税收系统环境的硬件水平较低,相关计算机装备的不足,相关税收征管系统网络滞后,不仅降低了税收系统环境征管水平,也使得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在税收系统征管中,还存在高素质的实用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这主要是又善于虽然各级税收单位在软件开发方面投入巨大,但重复开发问题严重,导致系统高效,推广性好的软件很少。
5.公民纳税认识不充分,自主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系统征管环境优化的重要因素。由于相关纳税人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为纳税宣传在成了很大的困难,很难深入解说税收对国家的意义,甚至出现部分的纳税人不能理解领会税法条文的情况的发生。这也造成了部分纳税人对偷逃税现象不够重视的现象发生,还有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明知违法仍然偷税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二、优化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优化措施
1.建立健全税收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前提,相关法律必须做到明确税法主体,也就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进行充分的相关调查,明确税收立法原则,制定完善的基本法率,准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关法规的解释以及法律法规所管辖得问题都要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界定并固定下来;增强税法的刚性,详细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2.提高税收征管中的现代化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收系统环境建设中加大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结构已从原来单一结构快速向复杂结构进行转变。计算机作为能够迅速处理大量信息的设备,在税收工作中进行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在税收的信息系统环境建设中,应开发出简便高效的税收征管软件,并进行全国性推广,实现自动监控管理和统一规范征管;尽快建成各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的及时提供和反馈,对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利用,实现税收监控的适时管理;应注重相关的注意计算机人才培养,提高全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的高效准确的功能。
3.制定规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随着相关案件的不断发生,税务稽查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制定相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工作对象。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方法,有重点地甄别审计稽查对象,严厉惩处偷漏税违法行为。
4.加强税收服务和主动纳税意识
要建立准确高效的税收系统环境,首先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⑴加大对相关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树立税法的权威。⑵逐步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多渠道办理涉税事项;⑶积极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并建立公开舆论监督机制,确保纳税人的税款使用决策权,保证其知情权和监督权;⑷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迅速准确了解涉税事务的相关信息;⑷建立宣传税收法规的网站,提供电话查询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向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的政策法规信息。
三、结束语
概括的说,税收系统环境就是指企业发展所需的相关税收条件的总和,在全球经济复苏缺乏动力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十分重大的挑战,因此,税收系统环境的构建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也就十分重要。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如何构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系统环境是广大税收工作者之的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
【摘要】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即税法以及其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利益。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本文将从税收筹划的意义、特点及其现实意义上出发,对会计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的实现做出分析。
【关键词】 会计政策 选择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合理的、也是合情的纳税行为,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主体(主要指企业)可以通过最合理最科学的筹划以获得最大程度上的“节税”后利益。会计政策是指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可供选择的处理经济事项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会计政策存在一个选择问题,因为只有在对同一个经济业务所允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有多种选择时,会计政策才是有意义的,因而,企业选择一个正确的会计政策对于企业的后期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成熟,改革开放继续发展的前提下,要求纳税人重视税收筹划,特别是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在会计政策选择中实现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纳税行为,所以,要在会计政策选择中实现税收筹划,首先要做到的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反关于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的税收筹划时,应该在税法和会计行业都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要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相关税收筹划,不仅要遵循会计政策选择的原则,还要遵循税收筹划的相关原则,会计政策选择的原则主要有: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税收筹划的相关原则主要有:不违法原则、一致性原则、计划性原则、税后收益最大化原则、风险最小化原则、经济性原则。在各个原则的制约下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才是合法合理合情正当有效的经济行为。
第三,在会计政策选择中实现税收筹划,了解实现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是十分有必要的。制约因素主要有:法律环境的制约,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会计法》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遵循不违法原则;税制的制约,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尊重税法,深刻理解税法的精神以及把握相关法律主管部门对于纳税行为的“合法、不合法”的界限,在法的规定范围内活动;企业自身因素的制约,这关乎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企业的整体能力,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纳税的形式上都有不同,所以,在会计政策选择中实现税收筹划中,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必要的,从企业领导者对于风险的态度来看,领导者的不同态度也会影响到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从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以及行业判断力来看,会计人员是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最主要力量,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会计人员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精确掌握税法法规以及对于行业变动趋势的准确预测并对此及时的做出反应的能力,因而,会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四,在会计政策选择中实现税收筹划活动中,掌握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的一些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是非常关键的。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市场分析视角、不同的领导执行人员就决定了会计政策选择有很多种结果,对于各个企业来说就有了十分广阔的税收筹划的方向与空间,也就有了多种税收筹划应用:企业销售结算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控制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的具体时间,调整收入纳税时间,延缓纳税时间,达到企业的发展目的及规划:工程合同收入计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这种应用主要针对长期工程,对于长期工程的收入计算,主要有完成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两种计算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是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还有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税收筹划、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的税收筹划、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以及投资房地产计量模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等,这些应用都是十分有效的合理地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具体分析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应用方式,实现企业的“节税”收益最大化。
二、在会计政策选择中实现税收筹划应注意的事项及相关建议
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活动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资金便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但在筹划过程中,也应注意相关事项: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注意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其他的税收政策的相互配合。同时,也在文中提出建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在筹划实行过程中如若发现法规中有不完善之处,及时与政府部门协调,努力完善法规政策;纳税人(企业)与税务人员平等相处,文明协商。
结束语: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表现在很多方面,每一位理性的纳税人都会寻求节约税收成本、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前提下,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活动,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往更高更远的程度发展。
(一)税收管理会计信息控制必要性(1)财税风险视角的必要性。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流量等的反映。因此,会计信息形成后的不同状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正是由于具备这种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最终状态也会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一,在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的虚假反映。它是指包括经济交易中交易物的虚假以及会计报表信息的虚假。如针对一般的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而言,交易物方面的虚假表现为会计凭证等的伪造或销毁等主观行为,会计报表信息的虚假是指企业不按现有规定对经济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当上述主观故意行为存在时,企业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第二,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主观无意的虚假反映。主观无意的虚假反映是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不高,认识不足所导致的企业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不规范,继而使其制定的会计报表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的行为。这种情况虽属无意但也会形成虚假的企业会计信息,因此也会让企业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第三,会计信息的形成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面,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经济事项进行了会计核算,另一方面,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符合要求。如果企业未执行上述要求,使其会计信息的记录与核算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要求,那么企业很可能要面对的是不确定的税务风险。(2)税后利润视角的必要性。首先,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有差异,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大小也会不同。可对企业会计信息状态的不同导致的企业税收差异,从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影响进行分析。当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某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此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还有可能由于具体核算方法的不同得出不同的会计信息,这就有可能形成多种企业税收额度。此时,企业如果不能对具体经济事项所涉及的会计信息进行准确核算,就会面临不同的税收义务大小,也为企业纳税带来麻烦。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控制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大小,具体情形有两种: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会计信息控制;二是对与企业经济业务相关的特殊事项的会计信息的控制。这两个过程的控制如果没有按要求执行,会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从而使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其税款,继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额度。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控制可行性要想实现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控制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企业管理者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中的某种可能性进行选择。(1)会计信息不确定性分析。会计信息不确定性指会计信息偏离企业的价值核心而显示出来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外部不确定性和内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为企业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下,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进行控制提供了可能,继而实现企业税收管理目标。(2)在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发生或确定具有可选择性。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会发生特殊事项的经营业务。虽然这些特殊业务很少发生,但一旦发生,其会计核算会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一般事前就对特殊事项的经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以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对此,企业也会有多个纳税方案,而企业会根据一定时期的经营目标来选取其中一种方案予以实行。这也说明了企业在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对其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确定具有可选择性。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现状及影响
(一)会计信息发展现状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在涉及到企业会计事项的许多方面做了调整,并逐渐与国际会计规范趋于一致;如将“公允价值”引入新准则之中、着重凸显了“金融资产”这一新资产分类名词的地位等。《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前企业的会计管理与会计核算。首先,《企业会计准则》中条款的变化使企业开始意识到经济环境和其所处的市场条件的变化,并据此重新制定企业决策;其次,企业也要准确了解《企业会计准则》,并对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实践进行适当调整。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的突出问题(1)企业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准确的企业会计信息会给企业经营决策造成不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企业呈现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但并非所有的企业会计信息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可以分为违法性失真和非违法性失真两种。企业故意为之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是“会计信息造假”的表现;而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基础不扎实引起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则会使企业会计信息呈现出不准确的信息。笔者重点分析违法性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变化,现代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愈发普遍了。尤其是对拉动国内就业起很大作用的中小企业,他们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灾区。另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企业会计管理也不是很规范,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从业素质也不高,继而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2)无法获取完善的企业会计信息。除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外,会计信息还存在另外一大问题,即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在企业对其具体经济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并没有注意收集与该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信息,这就使得后续的会计信息整理、分析和会计确认、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无法有效控制企业的会计信息。即使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管理与核算,也会由于在会计信息处理前期未有效控制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而对企业的纳税情况造成影响。
(三)会计信息失真对税务管理的影响(1)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影响。由于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处理活动本身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是其自有的属性。这一客观存在的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税收利益也存在极大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应重视这种不确定性,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确认、计量、核算和管理,如果有关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财务报告上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对企业参与的经济交易所创造的价值描述不真实,就会改变企业纳税基数,继而改变企业纳税额度,使企业承担多缴纳税款或少缴税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税务风险。另外,企业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其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会影响企业收集纳税信息,无法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缴纳税款依据,继而不能对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证明,这也可能使企业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2)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会计信息造假的影响。我国法律对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会计信息造假有具体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定义了“偷税”的概念,并对其处罚办法进行了规定。企业如果有偷税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可能受到诸如罚款或刑事处罚等不同的处罚。企业对其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造假会使其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在业界的形象,从而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控制理论背景下税收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优化
(一)重视对会计信息的控制(1)充分了解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要提高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控制程度,深化企业会计人员对涉税会计信息重要性的理解,就要充分掌握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很多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上各有区别,使每种法规都具有不同的立法框架,由于立法基础不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上体现出了不同的方式。另外,虽然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相互独立,但在规制企业税务相关行为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企业在具体会计事项处理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会计核算时,要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收集、数据核算,然后再对比我国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度,使企业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核算的形式反映出来。(2)企业要对会计信息的形成有完整的认识。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或经济事项时,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数据资料,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这些数据予以保留,并交与会计部门进行整理和分析;然后,对上述数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处理,最终形成会计报表。会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并掌握上述会计处理过程,按照规定处理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重要性,完整掌握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有效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强化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企业会计信息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或事项确定的,是对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后创造的企业价值和企业资产增减的真实反映。鉴于此,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主要有两个过程:一是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并产生会计信息的过程;二是企业根据经济业务及其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就应当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并加强对此过程的控制。认识到这一点,再结合上述企业会计信息形成的两个过程,企业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进行管理时,必须从一开始就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从而为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为了完成企业会计信息形成的第一个过程,企业税务管理者应当保留与企业经济交易相关的诸如企业股东大会对于某些经济业务的决策、会议记录以及交易合同等数据资料,以证明企业在某项交易中的交易决策,并给予书面证明,从而决定企业的纳税额度。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加大宣传力度,使员工理解控制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企业税收管理要落到实处,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加强学习和宣传,使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会计信息控制理念有所了解,然后针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处理进行相关培训,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控制观念深入人心,让企业员工都能切实明白企业会计信息控制的重要性。(2)形成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整理。除了使企业员工明白企业会计信息控制的重要性外,企业还必须对与企业税务管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专门收集和整理,派专人对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实时关注税法的变化等。在我国,针对税务的法律法规各具特点,有些法律条文十分繁琐复杂,现代企业要想规避税务风险,使企业的税收管理处于一个稳定的水平上,就应当在企业内部安排专人对上述资料进行归纳和整理。(3)形成对企业涉税资料的专门整理。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企业的经济交易或经济事项涉及面也更加广泛,企业的税务资料也越发复杂。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安排专人对企业涉税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和分析,以便企业核算其税款额度,证明其涉税交易数据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使企业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
关键词: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032056
前言
农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生态农业的构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人们也更加注重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但是却发现在该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因此对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现阶段农业工作人员的重点任务之一。
1 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概述
生态补偿指的是在对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或是对生态环境进行改善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费用进行补偿[1]。简单的说就是对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的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奖励与扶持,从而各个经济体之间的相互合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目的,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农业的环保生态补偿是所有生态补偿中比重最大的,而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所以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2 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与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论性较强,却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而且由于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所涉及到的部门众多,在确立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难以形成一致性,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协调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
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中规定的补偿方式过于简单,而且运用的经济手段相对单一。在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中,大多是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或是进行转移支付,没有对市场经济加以利用,另外对于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中所收取的税费又没有起到生态建设的作用。而且通过政府对农业环保生态进行补偿的费用往往要多于市场机制下的补偿所使用的费用。
政府在进行补偿时,只是将财政资金用于补偿金,但是国家的财政资金有限,而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所需要的资金是无限的,因此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资金分散的补偿给各个地区,这样不仅不能达到补偿的目的,还会造成补偿资金的浪费,不能对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正常运作做出保证。
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缺少科学性[3]。在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中所涉及到的经济利益,更多的是农业的生态利益以及农村社会的社会利益,但是由于生态利益与社会利益属于无形的利益形式,因此计算来相对复杂,所以我国在制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标准的时候缺乏对二者利益的考量,导致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另外,补偿标准的制定没有考虑到当地具体的经济状况,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这就很难实现补偿制度的合理性。
3 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建立健全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建立健全农业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利用该制度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减少交易成本的投入,监督人们合理的进行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对环境的质量、资源的利用的有效控制;对农业环境资源的价格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改变人们对资源的利用态度,减少人们对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有利于农业工作人员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树立,从而促进农业环保生态制度的完善;对农业生态的税收进行严格的控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明确规定农业环保生态的税收标准,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从而为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补偿资金[4]。
运用多种形式的经济手段进行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促进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形式的多元化。这就要求政府在使用宏观调控进行生态补偿的基础上也要重视市场经济对农业生态补偿的作用。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实行政策补偿,通过政策对农业生态建设者进行扶持,帮助他们进行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农业生产活动。另外,政府也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通过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证金等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补贴,这里所说的补贴指的是实物补贴,政府可以通过给予农业生产者所需的农业生产要素,满足他们的生产需求,这样做可以提高实物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能避免资源的浪费。
促进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化、科学化。这就要求标准的制定者应该借鉴国内外有关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随机评估、效果评价、收益损益的方法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全面的研究,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标准,完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
4 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现阶段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可以从建立健全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多种形式的经济手段进行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等方面对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5]。
参考文献
[1]邵江婷.基于社区发展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
[2]刘尊梅.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实现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14(03):99-104.
[3]李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建设可行性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10(06):58-61.
[4]张燕,庞标丹,马越.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67-72.
摘 要 煤炭资源的整合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担又较具有专业知识的一个过程,它需要企业的工程技术、企业的财会等一些专业人员的参与。集这些专业人员的智慧和经验,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问题,充分运用和把握煤炭资源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能够做到减少煤炭资源的应纳税款、合法的减少纳税成本、节约煤炭资源的税务支出,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的高效收益。
关键词 煤炭资源整合 税务风险 防范措施
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是在自然资源方面,我国存在一种少气、贫油,富煤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煤炭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众所周知,我国煤炭行业往往存在着“乱、散、多”的粗放的、不科学的发展格局,这些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在煤炭行业还存在着煤炭资源的税收风险、价格核定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一格局,促进煤炭行业的的健康、安全发展,将探讨一下煤炭资源的税收整合问题和防范问题。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含义
煤炭资源的整合即:是以现在存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的煤矿为基础,对两座及其以上的煤田进行合并和对国家已经下令关闭的煤矿资源以及其他较为零星资源进行合并,从而达到规划的统一,促进矿井生产、安全保障、综合技术的提升;同时,强行关闭一些仍不不具有安全生产技术和条件的以及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二、煤炭资源整合存在的价格核定问题和税收风险
(一)煤炭资源整合存在的价格核定问题
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我们可知物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现实生活中,煤炭资源的价格会因不用的地区,不同的开采技术、不同的开采成本等其他因素而造成差别悬殊,有的价格较高而有的价格则比较低一些。往往煤炭资源的价格影响着煤炭行业资源整合过程中交易的积极性。
(二)税收风险问题
科学的企业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高效的收益,但是税收筹划也暗存着一些风险。如果忽视这些风险不管不问,往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一些企业中常常存在着税收筹划问题 。
首先,在筹划税收中常常存在着税收政策风险。税收筹划过程就是税收政策风险。税收政策的风险,一是政策的选择风险,一是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所谓政策的变化风险就是说:在税收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所引起的税收筹划失败,因为国家税收具有相对较短和不定期的时效性,那么。根据变化前设计的税收方案便会随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由合理的方案变成不合理的方案或者是由合法的方案变成了不合法的方案,那么这样便导致了税收筹划风险。
其次,税收筹划不科学、不全面而导致税收风险问题。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一个企业的税收筹划的人员和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对国家法律、法规,对税收重画的认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企业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密切相关。
再次,税收筹划目标不明确。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有利于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有利于获得企业最大化的价值。
最后,税收执法人员的不公正、不规范往往导致税收筹划的不合理。税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偏差往往会导致企业精心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变成一纸空文,或者作废,由于执法人员的不公正,故意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是恶意的偷税漏税行为而给予惩罚:或者执法人员把明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筹划方案置之不理,导致企业因此埋下严重的税收筹划风险。
三、煤炭资源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1)、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专业素质,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尤其是组织财会人员,积极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的训练,使其能够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能够为企业、为各部门提供有效、及时的财务信息。
(2)、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政策,筹划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以免企业所筹划的税收方案不稳固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3)、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发展机制,建立人才资源的储备机制。一个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就要不断的创新,可以和海外相互探讨,吸收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企业税收筹划。
(二)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并且进行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定学习,切实落实国家税收部门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三)加强与国家部门的沟通
企业不仅应主动的加强与地方政府、地方党委的的联系与沟通,征求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依靠企业当地政府的力量,提前主动介入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并且迅速的了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进展,完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加强对税收整合工作的管理,想方设法把有效地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性,提高企业的收效,实现企业的最终价值。
(四)利用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节税
企业各部门不仅仅要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事能力,也应该很好的利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利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企业只要拥有出口煤,及时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应该做好煤炭资源整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事,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做好税收筹划和税收风险的防范工作,有效地实现企业的利益,达到企业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 征管 审计 地方税务征管
一、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税收面向多税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首先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满足日常的财政支出。其次,税收也是国家跳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此外,税收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把关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努力熟悉税法种类及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按照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误解,甚至可能导致税源流失的现象。税源的流失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规范的诱因,同时会影响到社会的劳动就业机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税收收入的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偏差,而国家整体经济的信息也会被蒙蔽,做为宏观调控的一只手,国家的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与纳税人的矛盾。比如,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相关特殊性的规定。制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地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或者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等。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相关政策。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中,更要熟悉国家税法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以防发生多征、误征,进而引起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阻碍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税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税源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审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审计人员的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从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面对地方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职业技能是保证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及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的有利保证。仅仅要求工作人员业务处理水平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中,除了严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开展工作外,要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不断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国家最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和审计工作者,不断更新职业技能,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国家相关制度是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在坚持税收征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先见之举,总结工作中的历史经验,发现历来工作中的难题甚至不合实际之处,通过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反应并讨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和征管审计工作效率。比如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人一种常规不变居于制度的印象,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手段,在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细节
从大的方面,不仅从整体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而且从税收征管人员和征管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技能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具体的,除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要从具体的征管工作中认真思考和分析当前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如,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否满足管控的需求,与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协调,信息是否融合,税收发票的开办是否合理或者对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机等,从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针管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角度,严格制约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其效率有着监管和报告的作用,对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不管是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入手,还是从审计人员审查监督入手,都对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参考文献:
(一)投资结构
投资结构影响着国民经济资金分配关系[1]。投资结构具有多层次性和复杂性,涉及领域众多,根据不同标准可由各种分类,例如:投资分配结构、投资时期结构、投资来源结构等等。通常情况下,投资比例变动便会对投资结构产生影响,改变投资结构配置。因此,调节投资结构比例是优化投资结构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在经济发展中投资结构变化具有一定规律性。如国家想要对投资结构进行合理优化,就要以投资结构变化规律为准绳,结合发展目标才能达到优化目的。
(二)财政税收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现经济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往往根据国家意识制定,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政府偏好。在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下,资源配置最能体现政府意图。财政税收政策实施目的在于弥补市场自然调节缺陷,合理引导资源配置,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促进社会资源最优化利用和最优化配置,确保资源配置合理性,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二、投资结构与财政税收政策的关系
投资结构的优化包含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中税收都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财政税收政策自然对投资结构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投资结构必须建立在有效实施财政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这二者间的关系,经济发展速度越快、程度越高,二者间的关系联系越紧密。从各国经济发展经验和历史来看,尽管投资结构受自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依然是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所以财政税收政策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及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财政征税政策的调整对投资结构毫无疑问有着巨大影响力。优化投资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财政政策的多年完善下,虽然投资结构已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从我国投资结构发展现状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投资结构仍存在不合理问题,投资结构升级改革速度缓慢,结构明显不平衡,优化投资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三、优化投资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结合我国投资结构发展情况
在财政税收政策调整时,我国财政部应成立若干技术项目组和多个技术专家工作组,对当前我国投资结构发展现状及演变规律进行分析,进行试点实验,结合我国市场需求实际情况以及投资结构发展状况,合理优化财政税收政策,以保障政策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出财政税收政策对投资结构的引导作用。如果是特殊政策变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征求国内企业意见,并在意见接受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反馈意见,以确保财政税收政策的正确性,避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2]。另一方面,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调整政策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外国先进经验的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生搬硬套。
(二)加强对经济结构实地考察
想要保障财政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使其发挥出最大引导作用,在优化和调整时,就应针对调整内容,开展国内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进行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报表编制者、监管者、审计师等各个方面的意见,以保障财务税收政策符合我国国情,这更有利于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以及投资结构合理优化调整,这样的财务税收政策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原则,又保障投资结构合理性及科学性。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调查得知,目前我国财政政策不仅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其相关联法律法规同样存在问题,并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在相关财政政策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财政税收政策中却没有涉及,甚至存在严重冲突,使二者内容相互矛盾[3]。这十分不利于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和进一步调整,为了适应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和优化。我国应对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进一步完善,为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最大化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职能,以实现更好的引导投资结构优化。
四、结束语
对于税收筹划的探讨目前已经处于与企业战略理论同等高度的位置上。最初进行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节省税额支出,但随着对税收筹划研究的不断深入,已经不单单起到节税的作用,还需要纳入到企业战略策划的范畴之中,着眼于相关的长期利益方面而不能只看重眼前税款节约数目大小,由此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与企业及社会之间的最有利目标。
一、有效税收筹划的评判标准
当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强调的是有效性,如何评判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与当前相关法律规范相符合
国家的税收具有强制作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条件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触犯法律法规企业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严重者会得到法律制裁。因此判断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时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与企业成本效益相符合
企业经营最根本目的是获得效益。因此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中首先考虑所得收益要大于其投入的成本,这个道理用于税收筹划活动同样适用。在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同时除了可以获得收益之外还需要控制所需成本,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有效,最基本就是看获得收益是否与成本相符合,如果收益不能大于成本则说明税收筹划是无效性的。
(三)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与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相符合
目前税收筹划应当是企业从事的一项长期活动,因此要与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相符合。企业要想长远的发展就不能只考虑短期利益,而要从长远战略出发,以这个角度来看企业税收筹划,如果不能与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相结合的话,必然会导致企业在日后将面临增加成本的局面。
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成效不佳的原因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没有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企业的经营活动最主要目标就是获得利润,在这个目标驱动下,企业财务管理在以前很长时间里都是以获得最大利润为其主要目标,但随着企业管理理论的不断深入,这种观点就产生了很大问题,因为没有想到企业规模和发展时期及经营风险等内容,所以在税收筹划问题上,也不能仅仅用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还需要从企业财务管理整体利益出发进行考虑。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涉税风险不能进行有效规避
税收风险目前已经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产生税收风险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因此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做出加收罚款与滞纳金等处罚,所以要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涉水风险进行有效规避才能达到真正节税的目的,否则企业很可能陷入困境之中。比如企业如果因为少交了税款而被纳税部门认定是偷税漏税,轻者可能处以罚款而重者很可能涉及犯罪行为,企业也会因为税务问题触犯法律使名誉受损。
三、企业提高税收筹划有效性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系统
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下进行的一种理财活动,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变动的。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这就意味着要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收筹划数据库,以实现税收筹划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相关适度性要求。所以,企业如果想取得筹划的成功,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就必须密切关注国家财税法规变化,并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变动,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来规避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税收筹划的出发点
在税收筹划发展的初级阶段节税是其目标,对于税收筹划的中级阶段来说,税后利益最大化则是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目标了,而真正的高级阶段则是要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阶段。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项重要内容,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税收筹划主要目标,可以使企业发展具有长期实力,不会拘泥于眼前短期利益,这样税收筹划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没有明显效果,但对于企业长远战略目标来说则是非常有价值的。
(三)要注意对税收风险进行规避
不能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规避是当前企业税收筹划没有达到很好效果的一个主要原因。近几年税收风险逐渐被人们所了解,认清了税收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就成了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在税收风险的规避上企业可以成立专门负责部门对企业涉税内容进行准确细致的筹划,也可以通过专业税务处理机构来解决企业涉税事项,通过有效涉税事项风险的规避,不存在税收问题才更能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税收筹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财务决策的内容
目前,企业财务决策由于以往观点影响下很少对税收问题进行考虑,只仅从税收显性成本角度来考虑,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企业财务决策结果往往与最高税后收益率相差甚远。由于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之间存在着你增我减的关系,而有效税收筹划要在这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达到企业最大利润的目的,就要对企业的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之间进行明确区分。
我们从企业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只有充分考虑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影响,才能真正在企业财务决策中使总成本降低,进而真正的发挥税收筹划有效性,提高税后收益率。
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探究还应当建立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保持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有关注,才能使企业税收筹划发挥最佳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合理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董盈厚.税务筹划的经济学性质及其对会计价值之拓展[J].税务与经济,2011(1)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 特点 作用
一、税务会计师的定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会计是指的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而从事税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我们称之为税务会计师,也可以简称税务会计。目前,我们统称的税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学的方法理论,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全面、系统、连续的角度,对国家税款的形成、计算、调整、缴纳等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记录、计量、确认、和报告的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随着目前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各国的税收制度也逐步完善并不断趋同,对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也不断提出新要求。
二、税务会计师的工作特点
具体来说,作为一名税务会计师,主要有如下工作特点:
(一)要求税务会计师拥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
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得以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柱,我国也一直在强调收税纳税的重要性。偷税漏税会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名税务会计师,其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切不可由于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违反税务法律和处理规定的事情。这就要求税务会计师要时刻谨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
(二)具有很强的法律导向
从税务会计师的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税收会计要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我国一直都在强调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在税务会计这个关系到多方利益的工作中更是如此。目前,我国的税务会计工作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当法律规定和企业利益有冲突时要求税务会计师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来进行企业内部的税务处理。对于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税务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单独处理。
(三)税务会计工作需要远见性
由于一个企业的税务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因此税务会计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尽量地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由于在现行的会计相关法律规定下,有些核算方式一旦采用,在短期内如无重大变化就不得改变核算方式。因此,这就要求税务会计师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具备一定的远见,以便更好的维护企业和内部员工的利益。
二、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
(一)帮助企业合理避税,进行税务筹划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税收也是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会计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各项会计业务,以便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合理避税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支出,有利于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有利于企业资本的积累,对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实力,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从这一决定我们可以看出,今后的税率变动趋势是多种税率,这样一来,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便变得更加重要了。税率的多层次要求税务会计师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为本企业选择最适合的税务处理方法,合理地进行企业内的税率筹划,从而达到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监督企业依法纳税,协助税务稽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确地核算企业应缴税费是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在缴纳税款时,除了税务部门的监督外,更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督,以避免企业因偷税漏税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作为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师,有义务监督企业进行合法纳税。因此,在平时日常的账务处理中,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同时还应当保存和整理好相关的凭证以便于税务机关到企业来进行税务稽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先在企业内部进行账务检查,以便检查出由于失误所产生的没有按照规定处理的账务。企业应当在税务稽查之前将差错改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在税务稽查进行过程中,税务会计师应当端正态度,积极主动地来配合税务稽查工作。主动提供税务稽查工作所需要的账簿、凭证以及公司账务的相关历史记录。切不可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最后,倘若在税务稽查中被检查出企业存在问题,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账务进行合理的调整。进行调账以及补交税款等。倘若对于税务稽查的相关工作存在异议,则可以在缴纳应缴的税金之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
(三)协调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
企业为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往往倾向于少交税。而国家为了国家的发展,必须依靠税收这一有利的财政保障。作为一名税务会计,应当努力协调好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两者的关系。税务的计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以便保护国家利益。同时,税务会计还应当为企业考虑,进行合理地税务处理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税务会计的任务就是通过协调找到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点,使得企业的微观利益与国家的宏观利益相一致。
参考文献:
[1]唐春洁.浅析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特点[J].时代金融.2011(7)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发展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放开,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房地产行业繁荣的表象上,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亦使房地产业发展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所在。房地产市场过热,发展速度过快;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缺乏、抗风险能力弱;房地产产业整体素质低、产业化运行效果不佳;房价高居不下普通百姓压力大;房地产交易、中介市场规范性有待加强。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之大,政策之多及集中,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以由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1.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模糊不清,政策缺乏连续稳定性。
(1)近几年来,我国多次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
(2)近年来,国家为调控房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2005年的“国八条”、2006年的“国六条”以及一系列的税收、金融政策,而房价并未随着政策的出台随之而降,而是稳步上升,之间虽有小幅的下跌,但之后的价格反弹恢复速度之快,着实让人看不到调控的效果。2004年以来,国家一直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直到2007年对房价调控的下的猛药,而到2008年9月却又无疾而终,之后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刺激房地产,这就直接导致了2009年房价的暴涨。
(3)政策调控的手段过于单一、忽左忽右,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价高涨的问题,政策的变换似乎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从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也不利于稳定民生,一会出台降税费鼓励居民买房,不到一年又出台二套房政策,让原有刚性需求购房者打了退堂鼓。购房者、开发商已经慢慢对国家的一系列调控感到麻木。左右为难的楼市调控不幸沦为被鄙视的“保经济增长的工具”,“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房价”的剂,如此依赖房地产的国民经济结构在业内人士看来简直是莫大的讽刺,这种“口号图腾”如此下去未来势必吸引不了消费者的眼球了,到头来百姓得到的更多的却是伤害。
1.2 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1)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中,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的。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2)要解决高房价的问题,就要从现在体制入手,改变现有的体制,对超量土地房产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这样既体现了公平性,也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不是依靠卖地、收税来增加财政收入。对房地产业必须做大的手术,术后还得辅予药物治疗。
(3)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由于具有相关产业链较长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业发展的措施,而房地产业的率先复苏对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更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把房地产业作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依靠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本身也不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各地政府之所以纷纷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这一行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但是,过分依赖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很难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我们应该以保障民生居住为首,通过加大保障房的建设,让居者有其屋,支持改善性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
1.3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上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八条、新国十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 相关对策分析
2.1 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短期实践。
(1)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都面临着重大调整。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
(2)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祥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3)同时,针对性地把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分解为中短期目标以指导实践,更有利于理顺当前房地产市场复杂多变关系和局面和对症下药。如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前提下,从短期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来看,着重点在于对房地产市场清楚界定和功能区分。对于满足消费的房地产需求要合理引导,政府要切实负起提供社会保障的职责,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炒房类房地产投机行要从税收、金融及其它方面加以限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法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1)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当、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相关法案支持REITs的创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投资渠道,使得普通投资者也能对大规模的创收性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同时也建立一个方便外部资金流入房地产投资的渠道。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持有REITs股份的股东可以按比例获得公司商业房地产的经济收入分成,同时一家REITs公司如果将收入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则这部分收入不计入公司报税项目,美国即通过这种税收上的优势鼓励REITs的发展。因而,REITs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税收上的优惠、与普通股票的低相关性从而增加投资组合的分散化、可靠且可观的分红、比基础房地产更高的流动性、稳固的长期表现、更高的透明度以及对抗通货膨胀的潜在对冲能力等优势。
正因为这些优势,REITs不断吸引投资者进入,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数量上和资金管理额度上都不断提升。全美共有百余家REITs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在各大主要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2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范等手段建立起了自己的REITs组织形式与市场。另外,包括中国在内的若干国家也在积极准备,致力于发展自己的REITs (NAREIT,2013)。
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REITs在市场中进行运作,仅有少量与REITs同质的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环境下进行尝试。因此,探讨REITs在国内发展的相关问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国内发展REITs的环境与相关问题
从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及融资环境可以看出,发展REITs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外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种现象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资金不足。这几年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对应的融资渠道相对收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增速有一定程度的回落;二是银行经营风险的集中。在融资渠道单一的环境下,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大量聚集房地产业,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影响银行及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这种聚集效应使得银行信贷政策变化会反向冲击房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的同时,国内还同时存在着民间资金流动渠道严重堵塞的问题,REITs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小额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通道,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大的投资机构也获得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其进一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从上述内容来看,REITs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引导资金更为健康的流动,从而解决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另外,发展REITs本身可以使得房地产投资更加透明化,引导资金流向更具有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改善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的现状。
在发展REITs层面上,我国的现有环境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这种优势首先体现在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上,如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金融30条”,意图通过试点的方式发展REITs,又进一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相关的试点城市。除政策环境之外,国内REITs在海外市场上不断发展,同时在国内市场上也有相似的产品正在积极探索,这都是发展REITs的基础性优势,在领汇、泓富、越秀等产品受到市场热捧的情况下,许多相关产业集团都计划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进行融资,而国内已经进入运转状态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虽然细节上面仍具有种种缺失,但这无疑是我国在发展REITs道路上前进的一大步(姚明超和雷皓月,2011)。REITs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运行经验,无疑也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参考与借鉴,而作为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地区的REITs市场更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本。
当然,我们不能只将目光局限于这些优势,还应当看到我国在发展REITs问题上所存在的桎梏,正是这些桎梏制约了我国对REITs的引进与发展。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REITs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兴起都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目前我国信托行业主要参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来开展业务,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属法规来对REITs或类似产品的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加以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这种专项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REITs产品无法对公众进行募资并上市流通,距离真正的证券化仍有很大的距离。除了上述关键因素以外,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也制约了REITs的发展,由于其投资标的以及运行的特殊性,在委托管理的环节上具有双重问题,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国内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刘华和卢孔标,2010)。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市场需求较为迫切的环境下,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必将直接推动我国REITs的发展进程。
除了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以外,很多其他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REITs的发展。由于人口、文化环境等客观因素,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独立产权的住房占比非常大、租住比率相应较小,这种结构就不利于REITs等投资产品的发展。此外,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中的投机成分非常严重,短期炒作取代了稳定的中长期投资,这种偏好投机的理念与REITs的投资风格有很大的反差,投机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REITs的正常运作。同时,我国虽然已经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是已经出现的相关产品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大多数投资品种都集中在与政府有直接关联的基础建设项目之上,缺乏投资组合的理念,且产品期限大多为3年以下,不具有期限转换功能,也不能满足房地产股权投资的期限要求。另外,也如许多研究指出的,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我国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之一,针对REITs这种专业性强、业务有一定纵深、同时涉及多个方面的新型组织形式,市场上将迫切需求那种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具有金融投资能力、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国内显然无法“足额”提供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
针对这些国内环境上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中国有必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从而保证这种新型投资主体的设立以及健康成长。实际上,对于REITs在国内发展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法律的完善与保护,这也应该是当前相关决策部门与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建立专门的适用于REITs的法律体系,以及加强对REITs经营主体的法律监管等。基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考虑的重点,在税收方面的保护有利于促进这种新兴行业的发展。而其他方面,则更依赖于REITs真正被引进之后其在市场上所做出的自我完善与进化。
二、REITs模式探讨
在讨论国内REITs发展环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对发展REITs所应选取的模式以及相应的措施等给出自己的探讨与建议。REITs发展模式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形式的选择,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和法律法规有着必然联系的内容。法律形式上,REITs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公司法,后者则依据信托法。公司型REITs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东,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选聘管理公司;契约型REITs的投资者与管理公司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代表投资人进行相应的投资与管理。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投资份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半,这与REITs的运作机制是有冲突的。再结合当前国内基金形式的现况,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的环境下公司型REITs的实践条件暂时不成熟。因此初期可以选择从契约型入手,长期则可以在实践的支持下增加专项立法,适当的对契约型REITs进行调整,从而兼顾公司型。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依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法案的契约型立法路径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为进行下一步的长期发展打好了基础(周代希,2009)。
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模式问题是REITs的流通方式。首先是在公开交易和非公开交易之间的选择,大部分研究都支持公开交易,并认为非公开交易的模式会限制其规模的扩大。谢丽君(2011)进一步认为公开上市交易除了交易所上市以外,还应包括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交易所和银行间这两个公开交易市场能够吸引众多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利于规模的扩大,是我国REITs长远发展的保障。另一个问题则是国内REITs应采取封闭式还是开放式的选择,封闭式REITs基于固定规模发行之后,投资者将只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REITs也不能再进一步募集资金,而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购买或赎回。两者都各有利弊,由于封闭式REITs具有存续期固定、不可随意赎回等特性,因此更适合房地产业开发运营周期长等特点,且有利于人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人监管,因此采用封闭式的做法应该是一个更合适的选择。
此外,在国内发展REITs时对于相关投资模式的选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国内在选择REITs的投资方向时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根据有目的性的进行论证。目前类似投资产品很多都集中在政府的基础建设项目上,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突破口,例如REITs可以考虑投资于廉租房的建设,这样可以在当前廉租房房源不足、入住率较高的环境下获得稳定的收益,而对于其他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投资对象如公租房等,只要产权清晰且现金流稳定,就是REITs可以尝试的投资内容(刘晓霞和刘志杰,2013)。但是出于REITs合理运营的考虑,国内一些闲置土地项目等高风险项目是需要回避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REITs基于组织形式和条款方面的特殊性,在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融资不畅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为发展REITs做出了前期工作和支持,而我国香港REITs市场等相关样本的成熟也成为了国内发展REITs的先天优势。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极大限制了REITs在国内的发展,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也阻碍了REITs引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在探索国内发展REITs所应采取的模式,包括组织形式模式、流通模式、投资模式、管理模式等问题的时候,最需要注意的正是政府的法律导向。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可以完善的部分的探讨中,本文尝试性的给出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REITs的发展,特别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今后可以在进一步讨论环境因素和REITs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性引入国外数量化的研究思路,以更有说服力的方式体现发展REITs的优势,并为发展中国自己的REITs以及对未来REITs的实际操作做更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NAREIT).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REITs[M]. 2013
2.刘华 卢孔标.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框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2010.7
3.刘晓霞 刘志杰. 公共租赁住房REITs融资模式及其盈利能力研究.工程管理学报. 2013.2
4.谢丽君.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及其选择.当代经济. 2011. 4
【关键词】创业指导;法律教育;就业;大学生
一、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体系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自1970年美国第一个创业教育课程诞生以来,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创业指导,如德国的“模拟公司”、英国的“青年创业计划”、印度的“自我就业教育”等。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就业形势变得日趋严峻,大学生创业正获得高校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许多高校都相继开设了创业指导课程,但成效并不理想,大学生创业非常成功的案例也不多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则是大学生创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缺失,进而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
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创业指导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比较完善和系统的创业指导模式和体系。大部分高校所开展的创业指导课程只是偏重于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以及创业团队、创业计划、财务计划、创业融资、创业管理等方面,而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在“依法治国”的重要建设时期,这不能不说是大学生创业指导的一个缺失。其实,在创业指导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的重要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学生在创业前很少认真了解和学习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或者虽有所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忽视或者漠视法律。
二、大学生创业指导体系中法律教育模块的内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人心,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关系到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应将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风险的规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纳入到法律教育模块当中。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相关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其中。
大学生创业的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创办企业?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我们可以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看到,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三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从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条件、税收负担、筹措资金的能力、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企业的目标等方面比较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点,便于大学生在创业时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其所创立的企业一般均为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对大学生创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注册公司后,企业运行中将遇到形形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将是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到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等,应成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一系列制度构成了合同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企业招用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主和劳工在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创业者招聘员工,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三险一金上的最低要求,并随时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办法、文件,配合实施,以免遭遇员工的抵触。另外,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借贷或其他原因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他人向自己提供担保。一定要在了解《担保法》关于人保、物保和金钱保等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正确进行担保。
企业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特点往往会驱使企业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不理性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和管理是必要的。我国的《税法》规定正常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人(包括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合理的节税只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过规定,恶意的逃税、漏税,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处罚补缴税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也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对于进行科技创业、信息创业的创业者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定要掌握的,若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保护,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经济损失;若是非自主研发的技术,在采用前必须先行查阅正确的出处、来源,以免因为误用造成侵权纠纷。诸如此类的体现国家干预性的法律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学习的。
上述可以看到,大学生创业者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性法律来调整这一特殊群体,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群。因此,详细、完整地讲授全部相关法律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的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法律教育模块的教学实践
繁杂的创业法律决定了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依托法学院,由法学专业教师将相关法律内容统筹为一门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为创业者形成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打下基础。明确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熟悉各种创业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识,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目前,大部分已开设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都是以教师对基本知识进行课堂讲授作为主要教学方法和手段。这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来说,很难真正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因而,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应借助多媒体、网络等工具和资源,在教学中引入多种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启发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网络教学法等等,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化抽象为具体,化枯燥为生动。通过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可以有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深化。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践,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将创业法律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结合。例如,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创业大赛、举办创业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举办模拟法庭、案例调查与分析、旁听法庭审判等活动,增强学生对创业法律的感性认识,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对创业法律的看法,也可以通过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建立创业教育基地,进行案例说法、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潘嵩.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对策研究[D].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0.
[2]何庆江,谭志合,雷棋.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8(2):225.
[3]朱文星.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探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0):14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