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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土地管理法

时间:2023-09-06 17:07: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学习土地管理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学习土地管理法

第1篇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管理,杜绝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乱,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以及借“开发”之名非法集资、炒卖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学习、宣传、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土地用途管制这条主线,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通过农业开发和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地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是新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在进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不得随意突破用地规模。对于建设用地,要坚持做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先用闲置土地,再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步伐

土地产权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土地权属不清、界址不明以及无证用地是导致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土地非法交易和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了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必须对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从单位用地到个人用地,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不留死角。

四、严肃查处,规范用地

在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未经批准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的用地,应当及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各地、市、县(区)要结合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专题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清理和处理情况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土地管理局。

第2篇

一、关于土地的所有权: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及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

〔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保障项目用地有多种方式,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领域的土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

有偿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无偿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实际操作中,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的,则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种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含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补充了第四种方式――挂牌。其中拍卖和挂牌均是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最后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如果是经营性用地,则根据《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采取协议出让的,则需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公益事业用地,亦区分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如营利性医院则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需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取。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属于控制比较严的出让方式,其有相应的前置条件,即使满足了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也未必能实现一对一协议转让,因为根据《物权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满足前置条件的协议出让地,如果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在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国有土地租赁

根据1999年7月27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2015]42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用这种出资方式,其中规定“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但土地作价出资在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不经过招拍挂流程,对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如何确定土地价格,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是这种供地方式落地难的一个关键。

六、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抵押问题

关于划拨土地上的PPP项目是否可为项目融资等设置抵押、如何抵押的问题,目前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后,才能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相关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与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第二种观点没有否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而是要求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抵押权人在交纳出让金价款后剩余的金额中优先受偿,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

第3篇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第4篇

近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认真实施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同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为目标,围绕土地管理工作业务,深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争强员工素质,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取得显著成效,主要有“五新”特点:

一、认真学习理论业务,员工素质有新提高

我局很重视员工的理论业务学习:一是在全系统认真开展向土地好卫士某同志学习活动,争当土地卫士,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某土地所长某被评为市土地好卫士;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在纪念三中全会2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在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到两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建立土地管理新体制结合起来,与开拓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结合起来;三是学习业务、促提高。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土地法〉〉、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土地管理法”考试,,取得良好成绩,提高依法行政和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的能力;四是组织机关员工利用晚上、双休日学电脑,掌握现代办公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二、注重道德养成,行业作风有新气象

我局按照省、市局部署,认真开展行业作风整顿,进一不改善服务态度,行业作风建设出现了新气象:其一,各项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先后制定了廉政勤政、学习考勤等九项制度、勤政监察四项制度等,用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局简报作了介绍;其二在全县土地系统推出行政(事)务公开制度,设立“两簿一卡一栏”,活动目的明确,措施具体,事务公开工作有序地开展,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其三,开设办事窗口,方便用户。今年8月我局开设了集用地审批收件、土地登记、土地转让、土地规费、土地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窗口,开办三个月来,接待用户1300多人,群众反映良好。今年九月、十月,市土地局、县纪委和监察局分别在我局开了办事窗口,以促进机关、带动土地所,树立土地系统的良好形象;其四,助人为乐、乐于奉献。认真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局全体员工“爱功臣,学功臣、助功臣”,捐款5310元。局里捐助偏远村郑墩村2.2万元,捐助某村三户受灾户900元。捐助某地震灾区1600元。

三、增加投入,办公环境有新面貌

为了给员工和用户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17万元,装修一楼改进服务窗口,方便用户;新买电脑4台,改善现代办公条件,以及在局办公楼放置花木26盆。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

四、主动参与共建,为创建文明县城作新贡献

县委确定我局局长某为北门文明安全片区挂点负责人,局指定一名领导主动参与片区的计划、实施、协调、督促,带头奉献,起示范作用。局党支部副书记、主任科员某被县委评为1998年共建文明片区先进工作者。年初局挤措资金5400元,硬化巷口路面75m,修通下水道,改善卫生条件,深受群众好评。同时认真负责,抓好卫生责任区工作,建立卫生责任制和为身制度,组织居民对大街小巷卫生进行清理,成效明显,受到县爱卫会表彰和县委领导的表扬。还投资1.8万元,率先完成夜景工程,起了促进作用。

五、围绕中心抓创建,土地管理工作有新局面

我局围绕经济中心抓创建,调动员工积极性,服务中心。一是积极为县重点建设服务,千方百计做好县里20个重点的用地审批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良好的用地氛围,走在全市前列;二是认真开展农保田核查,通过开展“五查二补”,全县建立农保1113片、保护面积20.8万亩,占市下达任务的100.54%,10月17日同永安市一起,代表全市接受省农保田核查验收,17日已顺利通过。三是加大土地监察力度,有效地保护耕地。总之,我县土地管理出现新局面,取得明显成效,98年获市局年度目标考评一等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一等奖,为某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5篇

今年以来,在县局和镇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县局对每月的工作安排和今年工作责任目标全面开展了工作,按时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具体汇报如下:

一、强化责任,提高认识

为了明确工作任务,提高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工作责任心,根据本所人员结构、**镇土地利用情况和县局下达的经济任务指标,有机的进行了人员分组,合理安排了各项工作任务,分配了经济任务,并签订了工作责任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文明执法、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立健全了工作责任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等六项制度,并彩印成刊予以上墙公布,使全体干部职工行为有准则、工作有标准、服务有要求。健全了用制度管理,约束个人行为的管理机制,避免了人为操作,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施机构改革,确定人员编制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局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及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在县局专班人员督导下,按程序按时间要求组织了民主推荐、综合考试,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了*名定编人员,*名返聘人员。改革中有*名主动分流领取生活费,*名买断,顺利完成了机构改革。

四、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进一步深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在年初与各村签订了2008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定了全年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定期坚持对基本农田利用情况进行巡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化利用

为大力开发土地市场,摸清家底,掌握土地动向,我们对闲置土地单位进行了跟踪调查,根据各宗地的实际情况拟对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县第二看守所、**劳动预制厂等几个单位实施收购。现正在做土地收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3、积极配合确保更新调查顺利开展

4月中旬,县局确定在**镇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试点工作,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扬了主人翁精神,事事处处考虑周到,从培训教室,下乡联系解决交通,租车到进餐和住宿都进行了一一安排,为作业人员提供了最大的方便,为县局工作专班提供了工作场所。目前,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4、深入广泛的做好“六.二五”宣传。

今年正直《土地管理法》颁布“双二十周年”县局进行了大型的庆典活动,我所在机构改革刚刚结束,时间紧的情况下于6月25日组织全所在职职工上街头举办法律咨询台,发土地宣传资料2000余份,为数10人解答了法律有关知识。在农村刷写了160条固定标语,在城镇拉过街横幅5条。

5、深化矿产资源管理。镇砖瓦厂是本镇唯一的采矿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对镇砖瓦厂的采矿权、采矿范围、采矿量进行了复核,并落实了矿产资源管理费。

五、强化财务管理,抓“两费”征收工作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开源节流,常年坚持财务收支每月一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为了节约开支,控制乱支现象,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直接参与财务管理,凡用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盖章才能支取。

今年县局下达经济任务纯收益**万元,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半年努力共完成经济任务**万元,占全年任务的58.8%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阶段目标。年初县局下达支出计划**万元,实际上半年已支出**万元,占计划****。

下半年工作安排

我们将在下半年重点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在县土地整理中心的指导下,完成**镇**村土地整理项目;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配合完成政府责任性开垦项目实施工作,开垦增加耕地**公顷。

3、加大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力度,使有偿使用费按计划完成任务,并作到按比例增长。

4、做好2008年以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重点对越权审批、违法用地及侵占征地补偿费的情况进行查处。

5、继续加强《土地管理法》宣传力度,使《土地管理法》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土地使用者能自觉遵守土地法规,形成用地单位或个人主动上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新风尚。

第6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 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 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 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第7篇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8篇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一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钻研业务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形式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新方法。认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监察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政策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全面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一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地进行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有违法用地苗头1起,通过巡查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严肃批评教育后,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片包干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四个片区,责任明确到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对违法行为事前预防的高度重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在土地批准、使用、转让,探矿、采矿等行为方面层层把关,大大降低了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年内我县未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认真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年内共调处纠纷5起,其中土地权属纠纷4起,矿业权纠纷1起,使当事人化解了矛盾,达成了共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增进了邻里团结和睦。

四、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宣传

我局结合6.25土地日、“4•22”世界地球日和县、乡镇、村级干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上我们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给予制止和查处,有效地推进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全县的贯彻实施。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的意识。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9篇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空置宅基地的现象,造成土地荒废。有资料显示,在我国21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由于宅基地占而不用、空心村、一户多宅等原因造成的土地荒废面积约为10%~15%。造成空置宅基地的原因其一是因人口流动至使农村房屋闲置,如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父辈随子女生活等。其二是新建住宅大部分都在居平易近点,集中在了村庄,而村庄内却存在大量的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形成了内空外延的用地状况,出现“空心村”现象。三是由于农村宅基地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导致农村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多占的宅基地绝大多数属于超标准占用,或违法占用,少则2处,多则4~5处,闲置了许多土地。

2.违法建房问题比较突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改善农村人居条件成为必然趋势,农村改、建新房屋进度日益加快,所以农村村民擅自占用平坦地区特别是占用公路两边优质耕地建房,且出现批东建西、批少建多的现象,发生大量违法建房案件。

3.国土管理基层力量薄弱。国土资源管理的最基层是国土中心所,它是整个系统最前沿工作的实施者与操作者,它不仅承担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和执法监察工作,而且还担负土地开发和整理工作。但由于国土基层所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手段,点多面广,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农村居民点的管理,同时又受到经费的制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时期国土事业的需要。

二、新农村建设时期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科学编制新农村时期农村宅基地规划,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把握规划龙头,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强化并完善发展新农村时期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并加快促进旧村改造。在拓展用地空间的同时,也要确保新农村建设项目落地。完善和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且审批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产权,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政府应科学制定和实施对空置宅基地进行开发整理和改造,如零散自然村合并或将位于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的村庄,因地制宜整体迁出,在规划区建设中心村;又如制定优惠政策,让村民退宅还耕,自行整治空心村。从而增加农村耕地面积,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积极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切实改变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率低的局面,进而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3.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国土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在执法巡查过程中,不断提高巡查的深度和广度,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和执法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土地管理,使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4.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三个和土地相关的宣传日的有利时机,通过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和流动宣传车等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宣传活动,以提高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相关法律的知晓率,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巡查和卫片执法工作,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宅基地一户多宅、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和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及其产生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加强基层管理机构和职能,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把加强国土基层所建设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尽快推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到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基层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和在具体办理业务中的薄弱点,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作者:梁玲单位:沁县国土资源局

第10篇

关键词:素质提升;执法机制;监察装备;宣传力度;国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68-1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市场也得到迅速发展,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尤为重要。

1 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和精神状态

土地执法监察软件,是指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和精神状态。努力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土地监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土地执法人员应该实行业务培训制和上岗考核制。土地执法实践表明,从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其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方面,要求更高,要求从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政治素质方面,公正廉明,敢于执法、勇于执法;业务素质方面既要熟悉土地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程序,又要熟悉执法监察的各个环节和程序;既要熟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又要熟悉规范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以及还要熟悉刑法及相关司法条例规定等等。正因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求更高、更严,所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经过培训,而且考核合格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才能持证从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发展,熟练掌握运用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就需要建立长期的学习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土地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切实担负起“土地卫士”的重任。

2 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装备

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是土地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硬性指标,强化执法手段,改善土地监察工作条件。要密切与公安、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组建各种类型的联合执法机构,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同时,要努力配备交通、通讯和其他办案工具,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办案效率必须限期保质保量达标。土地执法监察,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惩戒的严厉性的特点。惩戒的严厉性,预示着执法过程必然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在土地执法监察实践中经常显现,批准配置就变得尤为重要。

3 建立和切实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协查问责制

鉴于土地违法条件严重呈现的违法行为制止难、立案取证难、查处执行难的“三难”现实,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必须在土地管理系统内部及工商、税务和银行部门建立协查问责机制,并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和法院部门建立联合办案问责机制,这些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办案,借故推诿、拖延不予配合的,应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4 建立必须的硬件、软件保障机制

4.1 建立必需的硬件保障机制

土地执法监察的硬件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在经费、装备等物质条件给予供应或保障。土地执法监察的硬件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执法监察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人头费”,办案经费、执法人员津贴等执法监察专项经费,土地执法监察装备,主要是指执法专用车辆、通讯工具、办案工具如照(摄)相器材等。

4.2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软件保障和奖惩激励机制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必须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与从事土地管理和其他业务服务人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承担着国家土地公共资源管理职能和任务,必须由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因此,必须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才可能有法可依,从行政编制上规范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土地行政执法监察的职责职能。目前辽宁,黑龙江,湖南等近20个省市执法监察队伍都实行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山东省则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

5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为适应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职位特点的需要,应参照纪检监察、公安等执法部门的业务职位序列设置办法,在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中,实行执法监察职位序列制度,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年限、业务知识水平、年度考评结果、重大案件查处成效和担任的岗位职务等评审业务职位,并定期晋升职务,对业务技术拔尖,工作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者,可高晋一级职位;但对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者,则可延期晋职或降职。 村级的土地管理监察员及镇下乡干部负责该村的土地管理工作。签订年度土地管理责任状,在谁的管理辖区内出现土地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的,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聘请土地监察员协助做好所在村的土地管理工作和土地工作。

6 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创造宽松和谐的执法氛围

第11篇

关键词:孤山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012年孤山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柳河县国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帮助下,2012年突出抓好了以下四项工作任务:

1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五不准”要求保护好耕地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厅、市县国土局的各项工作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关于保障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进行学习。加强基本农田监管力度,镇政府专门成立了耕地保护领导小组,与各村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要求认真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后期工作,及时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修编。在规划修编工作中积极与乡、镇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与县局主管领导沟通;与规划科积极协调配合完成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县局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建设用地现场踏查及征地等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数据,按政策履行好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为全镇招商引资做出贡献,全身心的投入到为我县成为吉林省东南部具有竞争实力的资源特色县做出应有的贡献。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控制本区域内违法采矿的行为,做到无私挖、乱采现象。加强采矿权转让监督管理,发现有非法转让及时报告。严厉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采矿行为,做好动态巡查,并把本辖区划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建立了镇村组三级动态巡查网络,明确动态巡查责任人,重点区域一周不少于三次,一般区域一周不少于二次。每月及时上报动态巡查情况并做好动态巡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局监察大队。积极配合县局开展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严格执行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为经济发展软环境做好服务。

2 全年收费做到应收尽收,不以地谋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在收费工作中做到不留死角,狠抓征收难的问题,把收费工作做为全年主要工作之一。不包庇纵容用地户偷费、漏费和欠费。并且热情服务,耐心解决用地户提出的问题。克服全辖区费源征收难的难题,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健全存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台帐。全年按要求认真踏查、测量,报批本辖区内农民建房、国有土地建房、国有、集体土地变更登记、办证等工作。尤其对农民在原宅基地集体土地建房不乱收费、乱罚款,不碰高压线。对于国有土地建房、变更等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共计审批、变更国有土地128户、集体土地64户,办理牧业小区备案4户。协调县局科室与招商引资企业衔接,做到首问负责制。为用地户服务好,以用地户满意为宗旨。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落实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时请批、签字报帐,做到不坐收坐支。认真执行收费政策杜绝违纪、违规收费。最终保证了全年收费任务的完成。

3 开展好本辖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来信来访等工作

认真搞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并且召开乡镇、村两级座谈会,由辖区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各村村长被聘为国土动态巡查监督员,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6.25”土地日宣传工作中悬挂过街横幅六条、粘贴宣传标语300余张、粉刷永久性标语牌六块、并在国土中心所门前设立咨询台,解答农民群众的疑难问题。利用宣传车在全辖区各村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来信来访有登记、有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给予处理。做到全年无一起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按时完成县局交付的全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工作,认真执行县局要求全力服务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前期踏查、测绘等工作。在重大项目土地整治工作中积极与县局协调,与镇党委、政府沟通上报各项数据,保证了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在农村日常地籍变更调查中,积极配合县局搞好地籍变更调查,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做到有柜、具、盒,查询、借阅档案有记录。同时认真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和政行风建设责任制

第12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解决的问题

一、必须解决认识上问题

1.要摒弃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对立”观点。有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性,认为保护就抑制了发展,要发展就须占用耕地。因此,为了发展不惜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大量耕地被占用来搞开发,造成耕地锐减。须知只有保护好耕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建设才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的。

2.要克服“无所作为”观点。有些地方,特别是资源相对贫乏的地方,在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时,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而是产生畏难情绪,消极应付,无所作为。这不但会耽误经济发展的时机,也不利于促进耕地的保护。因为经济发展了,实力壮大了,反过来又能保障耕地补充建设资金的落实,促进耕地保护工作。

3.宣传、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党的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方针政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的同时要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包括土地长期承包不变的政策、两用地自主经营的政策、允许土地集约经营政策、种粮补贴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耕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失地职工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政策等,以调动和激发职工经营好承包地的积极性。

4.大力开展“珍惜每一分土地”为主的思想教育。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教育职工树立“珍惜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观念。

二、必须切实解决现实存在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滞后,影响了耕地保护宏观管理力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了统筹安排用地、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等重要原则,是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关系的根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宏观调控力度。造成随意扩大耕地占用规模,导致耕地占补严重失衡。因此,应当以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依据,确立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方针,尽快编制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保护质量不变和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协调并平衡建设与吃饭之间的用地矛盾,使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落实新增耕地建设资金。目前,虽然我团在土地整理、复垦和保护、节约耕地方面都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是采用退耕还林等手段进行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二是大力推行农家肥和秸秆还田技术。三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部分土壤、水利条件破坏程度较少的土地鼓励职工进行复耕;对一些未利用土地,投入资金进行改造、整理变为可耕土地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成效不明显,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不足或不到位。

3.建立严格、完整的保障机制。首先,必须严格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规范用地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耕地)的规模;占用耕地须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降到最低限度。只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才有可能切实保护好人民的“饭碗田”。耕地保护工作应象抓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工作那样严厉的手段,将耕地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节约、挖潜用地上做文章,使耕地总量保持平衡基础上有所增加,在全社会营造“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增加耕地有奖,破坏耕地有罪”的社会氛围,真正扭转耕地保护力度不足的局面。另外,必须加强土地监察力度,及时巡查并制止侵占、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对出现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4.加大农业投入,提高职工收入是稳定耕地面积的重要途径。应加大农业投入,扶植农业发展,千方百计调动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避免丢荒弃耕行为的出现。同时采取降低土地收费标准,长期固定等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减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