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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06 17:07:07

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 减轻自然灾害 立法

减灾即是减轻灾害损失和不利影响。综合减灾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减灾贯穿于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全过程;二是减灾包括各灾种的减灾;三是减灾有实体机构实行综合统一的组织管理,有完善、畅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和灾情评估及辅助决策系统。减灾立法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这一综合灾害管理系统固定化、制度化,赋予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减灾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的基本法律,也无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综合减灾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单灾种减灾法律法规,为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因其内容和实施上的不足和矛盾,并不能满足综合减灾有效的制度需求,达不到综合减灾的目的。

早在198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主任的田纪云同志指出,一定要走依法救灾的道路。1998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下称《减灾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减灾工作的主要措施”、重要行动之一。为此,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明确其作为我国减灾法制建设和减灾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的战略地位,是新世纪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对实现依法减灾,最大可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减灾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减灾工作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我国的综合性减灾的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灾害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都有法律依据,切实维护灾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减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二 减灾立法与减灾体制改革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现行减灾体制革新和完善的关键。我国现行减灾体制远不能满足当前减灾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减灾管理工作零乱,不具备系统性,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局面,政出多门,令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指挥和协调,综合减灾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不能实现减灾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灾害损失的最小化。另一方面,减灾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决策系统、物资装备、工作方式等落后于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减灾投入与产出不相对应,达不到预期的减灾效果。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减灾工作,就是要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减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和不可动摇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树立减灾工作一盘棋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国家主管部门、人民群众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减灾的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的战略方针;建立中央与地方、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整合全社会的减灾资源,发挥其整体功效;建立健全各级减灾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减灾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减灾工作的各种制度,建立科学的减灾决策系统,配置优良的物资装备,使减灾工作规范有序。

三 减灾立法与减灾系统工程建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减灾系统工程的着眼点。灾害管理主要包括灾害的预防、预警、抗灾、救灾、恢复重建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灾害管理是防灾减灾的最主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或避免灾害的发生,一旦灾害发生,及时采取相应行动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灾民提供必要的援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加强减灾工作,提高灾害管理水平,就必须着眼于创制《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通过立法,把减灾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对策措施等以国家基本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期提高我国的综合减灾能力。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须明确:一是建立中国的防灾抗灾救灾体系,设立一个综合减灾机构全面部署和领导减灾规划和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的重建工作。二是建立跨部门的减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宏观决策机构与救灾部门间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换。三是建立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级固定的救灾储备金体系,管好用好减灾经费;加强灾害保险,利用经济杠杆间接减灾。四是加强减灾工程管理,提高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是强化灾害的宏观管理,完善灾害立法,推进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四 减灾立法与减灾宣传教育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减灾意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减灾的宣传与教育作为减灾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综合减灾的应对措施之一。因此,减灾的宣传教育必须通过立法使之经常化,固定化和规范化。

《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法律规范必须强调:第一,减灾宣传教育是要强化公众对于减灾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应对灾害的措施。第二,减灾的宣传教育要传授灾害知识,使公众了解灾害的一般知识,如灾前征兆,灾害过程,灾害机理,灾害后果等。第三,减灾宣传教育要使公众意识到灾害在现代社会中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综合性、广泛性和严重性,提高公众积极参与减灾的意识。第四,减灾宣传教育要传授公众应对、处理灾害问题的实际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五,各级党政机构要更加重视减灾工作,把减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要预防各类重大恶性灾害事件的发生。第六,通过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减灾宣传方式要灵活,既要到达宣传的目的,又要导向正确,不引起混乱。

五 减灾立法与科学减灾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科学减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保证。要想在灾害面前有所作为,就必须对灾害的分布状况、灾害的发生规律、灾害的成因和特征、灾害的危害后果、防御此类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危害后果的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走科学减灾的道路。

科学减灾,不但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研究,探索灾害的本质及演变规律、成灾后果,而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即防御灾害发生和减轻灾害损失的方法措施。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基础理论研究,科学减灾就没有思想基础,不能确立其体系结构;没有技术支持,科学减灾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产生任何效益。目前,我国灾害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强,应用技术研究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科学减灾的要求。因此,借助于减灾基本法,要集中减灾科研力量,加强减灾应用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科学减灾的根本途径。

六 减灾立法与创新

制定《减轻自然灾害基本法》,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为减灾从观念到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利契机。减灾同样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用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去思考减灾问题,发挥潜能和创造力去实践新思维和新方法。我国的减灾工作不能囿于既有的理论和制度,需要大胆的创新,并把此类创新用国家基本法加以规范和引导。第一,全面回顾我国减灾工作的历程,从理论的高度总结经验教训,检讨减灾理论的局限和制度漏洞,为下一阶段的减灾行动提供支持。第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繁荣减灾理论研究,用不断创新完善的理论指导减灾实践。第三,集中科研力量,对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减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重大灾害进行科研攻关,力求在减灾科技上有所突破。第四,以中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改革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在防灾、备灾、救灾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综合减灾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门类齐全、分工合理、管理有效的中国防灾减灾体系。第六,加强灾害管理人员、减灾工作人员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决策水平、指挥水平以及防灾救灾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

七 减灾立法与减灾全球化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精神为指导,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积极创新宣传手段,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实效,全面提高我镇防震减灾总体能力,促进我镇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

二、活动主题

牢记唐山、汶川等特大地震教训、普及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生命安全。

三、总体部署

1、精心组织《防震减灾法》的集中宣传。在5月前后,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为重点,主要通过悬挂横幅、印发防震减灾知识材料。

2、强化“防灾减灾日”的集中宣传。在5月中旬以地震科普知识和防震避震知识为重点,通过组织我镇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发放防震减灾知识材料宣传等活动,提高公众对于防震减灾工作的认识和防震避震知识,提高我镇防震减灾总体水平。

四、主要活动安排

1、悬挂横幅。以《防震减灾法》和“5·12防灾减灾日”为主要内容,在我镇的重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

2、应急演练。五月十二日组织进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以提高公众防震应急意识和知识,提高我镇应急反应和防震避震的能力,认真组织,全面总结经验和不足。

3、印发宣传资料。做到我镇各单位机关干部人手一份,尽量做到抗震避震知识广泛普及。

4、地震科普阵地宣传。结合主题活动集中进行科普宣传,通过在圩镇摆放展板、刊出防震减灾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防震避震科普宣传资料、组织进行地震科普讲座等形式积极进行地震科普宣传。

五、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为扎实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月”活动,我镇成立了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3篇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及全国地震局长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地震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及“主动、稳妥、科学、有效”的原则,以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为目标,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为主线,以强化防震减灾意识,营造防震减灾社会环境为目的,坚持防震减灾和经济建设两手齐抓的工作方针,从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抵御和减轻地震和火山灾害损失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在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地震和火山灾害,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使干部及群众了解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全民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意识,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主题、目标及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主题:防震减灾与生态文明建设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意见》,使防震减灾知识能够全面进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和家庭,按要求开展好全省“平安中国”防灾宣导系列活动。创建一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培养一批宣传骨干。通过面向全社会和基层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使民众了解和掌握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增强公众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民众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及形式: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等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和防震减灾知识,防震减灾文化及新一代区划图宣传和贯彻。

形式:悬挂宣传横幅、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地震法律法规和宣传标语、电视台播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组织防震减灾知识讲座、到社区和学校送宣传资料、广场集中宣传、摆放防震减灾知识展板、发放防震减灾宣传单、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等。

三、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时间

2014年4月至10月

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具体任务

(一)利用媒体和网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1.自5月2日—5月30日,在县政府电子滚动屏幕中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2.在电视台民生频道播放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专题宣传片。协调电视台自2014年5月2日起,在县电视台民生频道晚上7点的民生大讲堂中,增设防震减灾宣传栏目,每周安排2天播放《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及相关防震减灾知识。

3.协调防震减灾成员单位从5月份开始在本部门网站开辟防震减灾宣传专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知识及防震减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公共网站宣传防震减灾知识的平台作用。

(二)与相关部门联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联动宣传

积极与教育、民政、科协、党校等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好“科技周”、“5.12”防灾减灾日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升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联合县防灾减灾办公室,协调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5月12日防灾减灾日和“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当天,在我县明月镇中心地带(老明月镇政府前)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主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和标语、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展板、播放录音带、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防震减灾知识。

(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进社区、进学校活动。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是安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结合省、州防震减灾安全社区建设,大力开展家庭避震,居民自救等知识宣传,组织开展社区地震应急演练,使防震减灾知识进入社区和家庭。结合县创建防震减灾安全示范社区活动,指导社区在显要位置设立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栏或者橱窗;到社区组织居民开展一次防震减灾知识专题讲座;组织社区干部和居民观看一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片。

目前我县已有一所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县朝鲜族学校。我们要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示范学校管理,发挥好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的实际需要,再创建一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组织全县各学校学生每月在班级观看一次防震减灾宣传片,开展一次防震减灾知识图片展。开展一次防震减灾主题班队会和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活动。协调学校每学期不少于二课时的防震减灾课程,科技局地震办到学校为教师和学生发放防震减灾知识手册和宣传单。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扩大防震减灾宣传面,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应对灾害能力。

(四)组织全县开展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利用全国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县内各中小学校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每所学校至少一年内必须组织2—3次。在防震减灾宣传月期间,组织县内商场和企业进行一次防震避险疏散演练,提高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机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科技局成立由局长亲自挂帅,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好宣传活动方案,报请州地震局和县主管领导批示。切实做到周密策划、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科学安排。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搞好学习宣传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掌握地震科普知识,主动参与防震减灾事业建设,提高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4篇

1建立健全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是指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防震管理主体所构成的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它们的运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静态方面,即减灾管理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其二是指动态方面,即管理机制的运作,管理制度及规范发挥它的调适与控制作用,管理职能的实现。

随着《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制定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仍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就在于执行与实施。由于我国区域性的差异,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地方防震减灾条例就是以国家大法为依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地方防震减灾条例是防震减灾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从而构成了地方立法依据的完整性,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调整地方关系,解决地方问题,更有利于防震减灾法的贯彻执行与补充,使法律、法规在一定区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最近的10年,我国发生了多次重大自然(地震)灾害、每年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6%,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在土耳其、台湾的地震灾害造成的危害之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社会影响之大令人震掠。作为现代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责无旁贷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因此。以预防、减灾为核心内容的灾害管理不仅成为政府管理的战略任务,而且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总书记"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思想,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坚持以预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减灾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处理好减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国家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综合减灾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地震灾害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使地震工作机构与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本着对人民,对地区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地震工作机构也应当以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对外对内的宣传工作,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下功夫,针对本地区的特点,争取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组织上、队伍上保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切实做好灾前防御

每当我们对国内外大地震灾害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对灾害现象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和总结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时,都给我们许多启迪。通过这些地震事件可以探讨一些值得重视和有价值的东西。

1985年墨西哥地震、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1998年台湾海峡地震和1999年土耳其地震等灾害事件所印证的正反两方面的事实,给我们揭示一个重要道理,即获得明显减灾效果的就是在灾害发生前,人们应具有高度的居安思危、防范忧患的意识,树立真正的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实施以预防为主的方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各种措施,使工程建筑、社区、城市的防震抗震能力增强,成为真正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安全城市。只有平时各项建设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真正按抗震设防要求落实了预防措施、对策,才是实现和解决国家、城市减灾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道路。

树立预防第一或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突破或转变一些陈旧观念和习惯势力。这些陈旧观念表现为;一是以"预防为主"之名,行 "灾后救援为主"之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落实。二是认为以预防为主,落实预防措施就必须要花大钱,其实落实预防措施所花的钱,与遭到地震袭击造成的损失,以及震后重建费用相比,其差的倍数何止千倍、万倍。三是我们一次次受害、一次次地总结教训,但每次灾后依然看不到思想上、行动上的根本变化。预防措施仍然停留在书面总结上。这个状况和做法一定要改变。

国内外大量的地震灾害事件说明,地震对建筑的破坏是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多震国家的科学家和政府在城市规划、城市建筑物和重要工程方面开展场址选址、场址土壤和岩石性质、场地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和城市安全性、城市灾害、城市抗震设防及建筑用材、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研究和开发,并应用科技成果于城市建设中,尤其是建筑物上。在灾害发生之前,建设安全的城市,安全的建筑物,做好城市和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这是达到防震减灾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以预防为主,落实防御措施的实际步骤。

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将我们以往灾后应急行动为主的做法,转变为灾前做好充分的防御措施,将想到的、计划中的、按规定应做的地震防御工作,在灾害发生前高质量完成。在灾害事件前严格按照防震减灾运作体系和各种信息网络,做好城市抗震设防和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并依法执行。

在灾前做好震后应急工作

所必须的各种准备工作,依法监理、监督验收,保证工程建筑的高质量。在抓好灾前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的同时,在遭到地震灾害袭击后迅速地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去。由于灾前做了防御,即使遭到地震袭击,其损失也会在预测限度之内,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灾,可收到更好的减灾效果。因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减灾目标的良性循环。人类在自然灾害前就会变被动受灾为主动防灾减灾,人类对自然灾害也不会再那么俱怕、那么悲观。3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各级地震工作机构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来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努力加强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将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紧密的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减轻地震灾害。

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第一,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应当与自然协调共处,并应用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同灾害作斗争。人类对灾害的认识、防灾救灾的知识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灾与减灾意识和知识应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文化水平程度的一个标准。防灾、减灾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将大大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使人们懂得地震灾害对我们生存条件的影响,人类的行为与致灾的关系,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觉性。

第三,提高人民群众对地震灾害谣言的识别能力,使谣言不攻自破,确保社会秩序和人心的安定。

第四,提高民众与灾害作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人们可以根据地震科普知识捕捉震前征兆,以便及时进行灾前防御,灾时避险自救。提高人们对灾害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和救灾技能,使人们在灾害面前处惊不乱,遇险不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使人们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灾抢险,特别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和其他衍生灾害的发生。而不至于在突发性重大灾害面前不知所措、消极被动。

第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行动投入到防震减灾的宏伟事业中。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应考虑定期、定点及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建立宣传网络。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因材施教,选择不同的方式,实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宣传。如:增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趣味性,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吸引群众参与到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活动中。真正使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深入人心,深入社会的每一层次,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化为全社会的防灾行动。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还要做好针对政府官员、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民众、军队、武警、公安干警的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为了锻炼人们的救灾抗灾能力;锻炼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技能和实战能力;提高人们防止次生灾害的能力;提高救灾决策指挥的水平;训练各方面救灾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能力;检验救灾预案及各项防灾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效果,找出漏洞,总结经验,反馈与救灾预案的修正及各项救灾措施的进一步修正;提高全社会的减灾参与,适时适地的开展防震减灾演习。

4结合地区特点,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我国地处世界最强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活动频繁,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地区: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西南地区:主要为、四川两部和云南中、西部;西北地区:主要在河西走廊、宁夏、天山南北两麓;华北地区,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京津地区、山东中部和渤海湾;东南沿海,广东、福建等地。所以可以将我国大致分为,中强震区和少震弱震区。

各个地区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是地区地震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国的地震大多数是构造地震,次多水库地震、矿震等诱发性地震。构造地震的震源大都发生在地面iokm以下,是由地壳的构造运动引起的。一般来说,就人类现有的科学水平与能力,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削弱。虽然有些国家曾试用断裂注水等方法使地应力逐步释放,而企图达到削弱地震灾害源强度的目的,但这也仅是在研究过程之中,如若考虑到我国地震的多发性和经济技术能力,类似方法的实用性是很小的,基本上是不可管的。震源的能量是通过地震波的形式传播而进行破坏的,人为阻止地震波的传播也是很困难的,基本上也是不可管的。地震的承灾体主要是构筑物破坏,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坏和引起次生灾害,这些通过工程防震和其他措施是可以保护和减少损失的,具有一定的可管性。

第5篇

1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的类型

中国的地质灾害共可分类十类,分别为地震灾害、火山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变形,海洋(岸)动力、水质与环境污染、开挖工程、沙漠化,地方病、洪水与风沙。在这十类地质灾害中,完全没有人类活动参与的地质灾害严格来说也只有火山灾害这一类,其它分类中的地质灾害都或多或少与人类的活动有关系,也就是说由于工程导致的诱发性地震、违规开山取石诱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非法开采地下资源或是开采缺乏科学性而导致的地面变形,开裂、沉降等、过度碳排放导致的全球温度上升,使得海水平不断提升等、人类活动形成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开采工程如煤、石油、天然气、金矿等开挖工程性地质灾害、沙漠化、地方病以及洪水和风沙,这些都是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的类型。因此,严格的说,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主要是针对人类活动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进行弥补,以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促进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化发展。

地质工程就是研究人类的工程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以便认识评价,改造和保护地质环境。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的支撑下,更为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手段需要新的制度立法来支持,并对人类工程活动进行监督和限制,避免对地质环境造成过度破坏。所有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都被包括其中,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法制化予以监督,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与地质环境的和谐统一。

2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的重要意义

对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立法不但可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还可以完善和改进原来弛质灾害防治立法体系的漏洞和不足,落实更为科学合理的防治制度规范,并为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现阶段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的客观要求

在地质灾害立法过程中,日本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日本每一次地质灾害发生后,都会出台相应的防治法文。近年来,紧跟南方极冷天气灾害,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而后甘肃周曲县又发生特大泥石流,以及部分石油、采煤矿区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等,这些地质灾害给我国的经济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同进也夺去了众多同胞的生命。但值得庆幸的是,国家正不断地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大量资金被用于防灾治灾,而且,国家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徐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其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依法防灾”、“依法救助”、“依法治理”来进行综合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种以法防灾治灾举措的目的,就是要以制度法制化来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仅靠一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规范和约束,很难达到理想要求,必须进行新的立法,才能完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2.2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是多部门联合防治的纽带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多个部门承担不同的权限和职能,这些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事项,而对于同一地质灾害在防治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所有机构的所有人员或部分人员,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带有强制性的纽带将这些机构联系起来,才能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防治的目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可以将灾害防治制度法制化,强制要求所有机构或部门必须共同对同一地质灾害进行防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这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制化,能够将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监管的矿山灾害等机构有机的统一管理,而又不影响各自的独立职能,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从立法角度来联合备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2.3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面对的是所有类型的地质灾害,包括地质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而且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到地质灾害类型的绝大多数,因此,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已经拥有相关的法规政策,但由于现代地质灾害的复杂性和防治手段的不断更新,原有的法规难以满足时展的要求。因此,对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法制化建设是充实和完善原法规的必经之路。

2.4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制建设要延伸到社会每个领域,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利运行,才能消除法律盲点,实现完善的法制化社会。而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必需响应现阶段国家减排低碳经济的号召,从法律上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因此是尽快完善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了减少人类活动对于地质环境的负面影响,必须从法律高度进行监督和约束,使人们能够依法减灾、依法防灾、依法救灾,最终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3 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规现状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经历了十多年的历程,从1999年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到2004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再到2011年的力务字印发的《关于加强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可以说从法制角度逐步实现了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使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但是,1999年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讲求的是“群测、群防、群治郴’政策,这种群的特征法规明显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地质灾害的防治需要。尤其是目前的地质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准确、安全、可靠、科学,独立,这些特性要求现代化的立法来支撑,才能达到最佳的防治目标。而2004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又过于笼统,不能起到很好的约束性,而且可行性也无法可靠保证,因此,必然针对目前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立法,才能更实际、更有效,更有可行性。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决定》,是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的里程碑,它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法制化要求,提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群专结合等五项原则,实现了地质灾害在理念,体制、机制,手段措施等方面的创新。

可见,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是对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建设的完善和补充,响应了2011年《决定》的原则,能够更好排除《决定》治理盲点,为地质工程所有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有效将地质灾害的不同机构进行联系作业,最大限度的调动政府职能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发挥,为灾后迅速有效的重建打下法律基础。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地质灾害类型多,分布广,灾害严重,而防灾救灾能力相对较弱,使得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仍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矛盾:(1)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层级太低,体系不完整,缺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法,(2)现行法律对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明确;(3)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缺乏其应有的效用;(4)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来源规定不足;(5)众多问题得到不法律的规定和调整。这些问题不能从法律角度得以解决,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就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能在地质灾害来临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因此,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必须尽快完成。

4 完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对策

我国目前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没有核心的基本法作支撑,不能很好的解决地质灾害问题,若想改变现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过于盲目,无核心法可依的现状,打破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过于松散和区域性的局面,必须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的高层级法律,并以此为核心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汇集防灾力量、防灾资金,采取有效的防灾预案,依法进行防灾工作。

4.1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进程

只有最高层级的立法出台,才能将所有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进行统一和调整,才能为各类型的地质灾害提供防治的基本法,实现依法防灾治灾减灾,并将以前无法解决的矛盾通过立法得以解决,使得单一地质灾害的法规以最高层级的基本法为核心,为依据来完善自身法制建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改变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法制独立化和混乱化的局面,必须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立法进程,为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提供核心法,实现法制化的防灾救灾制度,才能有效缓解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

4.2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化解所有矛盾

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存在的众多不足和矛盾,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基本法做防灾治灾依据,各地方出台的法规不具有统一性,过于独立,而且不能对地质灾害的防治上升为国家行为,而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则将所有地质灾害防治进行了统一和调整,将地质灾害防治上升为国家统一管理防治行为,这一立法能够将目前存在的所有矛盾一一化解,真正实现人力、资金、方案、手段、措施、指挥等一体化、科学化、法制化,并对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和调整,以强制化手段实现对各机构的管理与指挥。对抗灾治灾提供了充足了资金支持。

4.3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中加强对管理机构的联合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不是一个机构能够完成的,需要人力、财力、评估、预案等多方面的机构协调进行,才能将地质灾害危害降到最低。由于这种联合防灾体系没有法律做桥梁,很难通力合作,出现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时出现要人无人、要资金无资金、要预案无预案的尴尬境地。因此,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定位,才能将所有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才能将它们联合起来,齐心和心来防治地质灾害。

4.4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中要加强“五到位”建设

立法的目的就是对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从细节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中,要加强“五到位”建设,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位、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人员到位。对于这“五到位”,需要所有机构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地下开采监察等都工作到位,才能将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加快这些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能够从根本上

5 完善地质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构想

鉴于地质灾害爆发日益频繁的现状以及我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完善立法已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5.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完善单一灾种立法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理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以提高其立法层级和立法效力,充分体现其权威性。同时,对于某些地质灾害内容如地震、泥石流、洪涝等应以地质灾害防治子法的形式在专门的立法文件中规定,对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保持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只需做出些微相应的调整和合理的布局,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立法体系,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立法成本,又充分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工作的成效。这种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相结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双管齐下的立法形式是我国现今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较佳选择。

5.2保障人权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权力监督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保障人权、公开公正、权利义务一致、权力监督的原则,这几个基本原则体现了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目的和要求,同时也是构建地质灾害防治法基本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保障人权原则不仅要求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地质灾害中免受侵害和挽救损失,在赋予国家紧急状态权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政府权责范畴的不作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瑕疵,而给受灾民众的人权带来更大的损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规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行政程序;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通过立法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警惕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一家独大的场面,又要防止多头管理,权力太过分散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各部门职能的最大发挥,进而影响防灾救灾的工作进程。权力监督的原则要求规范政府的公权力。切实依法行政,以权利、监督、责任等制约政府公权

5.3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包括应急机构的设置、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急的救援等机制。因此,就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来看,需要对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要完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要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5.4建立地质灾害救济法律机制

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自始都是与救济紧密联系的,公民权利即使在法律中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若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这些法律字面上存在的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立法中,需要完善地质灾害行政救济与补偿制度,需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保险法律制度,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出台才能真正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立法工作。

第6篇

一、制定宣传方案,确保措施到位。为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宣传教育工作,我局于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就做好2013年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了认真部署,并联合市教育局、科协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各市区、开发区根据通知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宣传效果。

二、加大学校宣传力度,提高学校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地震、教育、科协等部门根据年初制定下发的文件要求,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5月份集中开展地震科普宣传和地震应急疏散救护演练。5月9日下午,市地震局组织工作人员到经区实验小学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学校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5月12日上午,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高区科技局、高区教育局等部门在神道口中学开展“纪念汶川地震三周年暨高区神道口中学地震疏散演练活动”。活动期间,神道口中学开展了以地震知识讲座、紧急疏散演练、救护知识讲座为主要内容的防震避灾救护安全教育系列活动。各市区、开发区其他学校采用防震减灾专题宣传栏、黑板报、手抄报、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主题班会、地震科普知识讲座、张贴地震科普知识挂图、观看地震科普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开展学校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600余次。

三、创新科普宣传形式,开展特色宣传活动。“5.12”期间,市地震局及各市区、开发区地震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5月11日上午,市地震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委以及市应急办、科技局、地震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在市第二中学举行了全市地震志愿者队授旗仪式暨学校地震应急疏散救护演练活动。副市长出席现场活动,并为区、、区、工业新区7支县市区地震志愿者队伍授旗。同时,在市第二中学组织开展了市学校地震应急疏散救护演练及地震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科普和应急救护知识培训。5月10日上午,市地震局、红十字会联合三星电子举办了企业地震科普知识讲座。5月12日,市地震局会同红十字会、民政、安监、公安、卫生、消防大队、气象、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在市人民广场举行了以“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为主题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5月12日上午,市地震局在市步行街举办广场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公共安全知识手册》及《省防震减灾条例》读本,全面普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近期,还将在市委党校为市青年后备干部举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专题讲座,强化防震减灾宣传进机关。

四、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以完善地震行政审批工作机制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了行政审批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机制。5月10-12日,通过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第三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标语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并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向办事群众发放防震减灾知识明白纸,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建设单位和办事群众的宣传力度。

五、结合科技活动周,开展防震减灾科技下乡宣传。5月18日,市地震局会同经区科技局、消防大队、医院等单位在经区泊于镇举办科技活动周下乡宣传活动,通过布置地震科普知识展板,发放《公共安全知识手册》等地震科普知识读本,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并充分利用科普村村通宣传栏,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宣传,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农村活动。

我们将以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建立防震减灾宣传长效机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新防震减灾宣传模式,营造防震减灾良好氛围,认真做好各项防震减灾工作。

第7篇

一、面对严峻的地震形势,加强监测预报基础建设

2009年,呼市--包头--晋冀蒙交界地区被列为全区地震值得注意地区,存在发生5-6级地震的可能。面对这种形势,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我市及周边地区震情的发展,紧紧围绕震情部署和开展工作,有力地推动促进了我市地震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一)坚持数据报送与震情会商制度

按照自治区地震局要求,我们对所有的手段都要进行网上报送。每周一、四报日均值,每月报送逐时值月报,确保资料的连续可靠。根据震情形势要求,增加了各种监测手段的观测次数,加大了群测群防的工作力度,加强了对宏观测报网点的管理。

在震情会商方面,我们充分利用现有测震预报台网开展测震预报工作,坚持24小时震情值班;坚持周会商、月会商震情分析制度,按时提交年中、年度地震会商报告,并在年度会商报告的评比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监测预报水平逐步提高。

(二)切实做好短临跟踪工作,认真做好异常的落实分析

根据自治区短临跟踪工作的精神,由我局牵头、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地震局、呼和浩特、宝昌、集宁、清水河、包头、东胜、百灵庙、和林格尔地震台组成晋冀蒙交界区短临跟踪组,并共同制定了呼和浩特——晋冀蒙联防协作区地震短临跟踪实施方案。在短临预报决策过程中,及时掌握地震活动图像的细微变化,发现、落实、收集和分析各类地震前兆信息。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加强信息交流。在短临跟踪期间,实行各种异常监视责任制,宏观现象定时报送制,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核实,将核实意见迅速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10月底,由我区牵头组织召开了内蒙古中部盟市、地区短临跟踪会商会,对近个时期短临跟踪情况进行了分析会商,确定了下阶段工作任务和目标。

在短临跟踪期间,实行各种异常监视责任制,宏观现象定时报送制,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核实,将核实意见迅速上报自治区地震局。一年来,我局对2009年8月18日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鱼池半个月出现鱼类大量死亡的现象及时的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迅速形成报告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做到了异常一起,核实一起,决不遗漏任何一点有预报价值的地震前兆信息。

二、坚持走综合防御的道路,推动防震减灾工作的进展

地震综合防御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今年我局按照自治区地震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综合防御工作的进程。

(一)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快速救灾反应能力

为了保证我市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我们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明确了根椐破坏性地震的不同等级采取的相应措施,增加了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2009年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依椐《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并参考其他一些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重新修订了《呼和浩特市地震应

急预案》,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重新修订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从而将地震应急工作纳入到全区和全市应急联动反应体系中。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及加强市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近期和长远目标以及具体实施计划。三是对地震应急设备进行了检修和相应的软件升级,从而为震后地震应急、震后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市政府履行地震应急指挥职能提供基本保障。

(二)地震应急紧急救援队的培训情况

一支功能全面的救援队应当具有合理的结构和一定的人数。不同的职能对于救援队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日常培训是衡量救援队伍及队员综合能力行之有效的办法。今年我们对3支自愿者救援队进行了培训,近100名自愿者队员参加了自治区地震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参加地震应急演练,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了队员们对地震应急的认识和能力。

(三)“三网一员”的建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网一员建设的通知》(内震防[2006]237号)文件要求,我们紧密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重新登记并完善了地震“三网”(灾情速报网、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对全市范围内“三网”人员全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从观测到信息上报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采取市县两级政府配套补贴的办法,落实了“三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交通、通讯费。全市九个旗县区都有各自的宏观点,极大的增强了我市地震宏观前兆观测网点的密度,将为我市地震预报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一系列的建设,呼市灾情速报网络基本建成,一旦呼市有重大灾情发生,地震灾情报告通过灾情速报网络,以相应的辅助手段在最快的时间内形成,各应急部门也将做出最快、最科学的应急反应。

(四)启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实施地震工程防御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内容。去年,我市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开始启动,通过采取市县两级政府配套补贴的办法,旗县区各选择10户示范户,开展民居抗震设防示范,并制定了农村民居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和宣传图册。今年,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了预期的示范作用。

(五)进驻审批服务大厅,规范审批行为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呼和浩特市地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去年以来,抗震设防监管和审批已初见成效,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今年初,正式以市政府文件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将抗震设防要求正式纳入行政审批制度。与此同时,我们按照《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积极配合市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认真清理地震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照“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事项、集中审批人员”的原则,积极筹备地震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各类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去年底,成立了呼和浩特市地震局审批办,并于今年元月8日正式进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

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工作目标。通过今年的运行,截止到十一月十二日,审批窗口和行政执法检查共办理审批事项五十六项,办结五十四项,其余两项正在运行过程中,办结率为96.4%。在五十六审批事项中,两项为工业项目,两项为医院项目,二十二项为民用住宅项目,其余三十项为学校项目,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为了把国家“防震减灾、抗震设防”的重大意义和法律法规让相关部门窗口单位加深认识和理解,我们专门请自治区地震局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为政务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举办了“防震减灾,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为了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我局还利用周末时间,与驻大厅的规划、城建、发改委、土地、消防、环保等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举办联谊会,交流工作,沟通感情;我们还将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及市地震局有关防震减灾,搞好抗震设防,造福于民的各种政策法律资料、宣传资料分别赠送各窗口单位学习和了解。通过积极宣传和沟通,各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防震减灾,加强抗震设防的重大意义有了新的认识并形成共识,大部分重大建设工程在进入规划、立项、审批过程中与地震局审批办进行及时反馈和沟通。

三、注重实效,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力度

近年来,按照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的总体部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防震减灾宣传计划,工作重点放在防震减灾法制宣传上,努力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对党校、青少年、中小学生以及大中型企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利用全国科普日及地震纪念日向社会宣传防震减灾法规和知识。充分发挥国家级防震减灾教育基地(地震台)的宣传阵地的作用,组织党政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的人员到基地参观学习。

今年,国务院确定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为切实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几次大型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避震演练活动。一是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强化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营造防震减灾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在呼市电台(交通节目、连心桥节目现场直播)制作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抗震设防等专题节目。二是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新华广场与红十字会、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举行“防灾减灾日”启动仪式,宣传、展示、地震救护演练。参与了新华广场全市防灾减灾及汶川地震一周年纪念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展板、悬挂横幅、彩球等。参与自治区组织的防灾减灾活动宣传等。参加自治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落成仪式。三是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进机关”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增加宣传广度,制作防震减灾专题片,普及防震知识和避震常识。我们利用校园人员集中,学生接受能力强的特点,在与自治区地震局、玉泉区政府、科技局在呼市第二十六中学联合举办全校大演练、宣传活动;参与和林县职业中学防震减灾宣传、现场演练活动。通过学校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既让学生掌握了避震应急技能,又通过学生宣传到社会和家庭,起到了“教育一个人,带动一群人”的作用。四是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进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我们先后与气象、

民政等部门在市气象局大会议室举办“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仪式。与呼市消防支队在内蒙古党校举行地震现场救援、救护演练、宣传。与新城区政府、科技地震局联合在幸福小区举办“防震减灾”知识进社区活动。在芳汀花园社区举办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演练活动。与赛罕区政府、红十字会深入东古楼行政村举行防灾减灾进乡村活动,发放资料、展出展板、开展农村抗震设防知识及文化宣传等。通过以上宣传活动,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扩大了宣传效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宣传效应。

四、存在的问题和2012年主要工作

虽然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防震减灾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相比,全市在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紧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防震减灾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监测系统建设亟待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仍未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资源、力量需要进一步整合;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仍较薄弱,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能力需要提高;城市规划与城市抗震设防的结合还不够紧密,避震减灾方面尚有很多工作要做。要汲取唐山、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在做好抗震救灾的同时,实现救灾资金向灾前前移;地震应急尽管近几年来下大力气抓得很紧,做了许多工作,但仍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局内部的应急预案、应急操作程序、现场工作方面尚有不少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做好全市的防震减灾工作,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首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2012年主要工作如下:

(一)全力做好地震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不断提高地震分析研究水平

1.管理维护好全市现有地震台站和监测网点,加强地震台网监测和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地震监测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大力推进地震数字化观测新参数和地震速报新技术应用。加强短临跟踪,牢固树立“震情第一”观念,并严格数据报送、资料处理和震情会商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兄弟地(市)的协作、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观测数据共享。

2.群测群防工作在防震减灾,尤其是地震短临预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我们要在现有地震灾情速报、宏观观测、地震知识宣传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发展延伸,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二)完善、落实地震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几次震例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经常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加强培训工作,适时进行地震应急演习,针对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应急预案。在地震来临时当机立断,保证做到职责分明,准备充分,工作有序,在第一时内作出快速反应,力求将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三)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继续认真做好抗震设防宣传工作,强化宣传抗震设防的具体内容,强化宣传抗震设防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民众对抗震设防重要性的认识,确保防震减灾、抗震设防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逐步转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对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评的部分业主进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告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意义,以及不进行安评工作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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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继续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行政职能,切实把注意力和工作方式转到依法行政上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管理防震减灾工作。各旗县区也要加强对新、扩、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管理。特别是要对一些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进行执法检查,争取这项工作在新的一年里有新的突破。我们还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无故拖延不做和拒不做安评的工程业主,予以通报和处罚,做到依法行政、宽严适度。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8篇

【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熊文美、陈进、李幼平、陈燕玲、郑会贤、周丽萍.美日俄中四国地震医疗救援应急管理比较[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8 ( 8 )。

[2]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唐承沛.中小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方法[D].中国知网,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4]俞慰刚.日本灾害处置的应急机制与常态管理[DB/OL].维普资讯。

[5]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9篇

摘要:近年来,人为因素已成为导致灾害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并呈现上升趋势,给各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由于人为灾害具有主观规避性,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灾害管理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坚持防范与治理,推进科技防灾减灾,完善政府人员的奖惩机制,加大灾害管理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

 

关键词:人为灾害;防范措施;灾害管理;灾害预警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09-02

一、提出问题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灾害事件,仅2011年度就爆发了众多意想不到的灾害,3月日本地震引发的福岛核泄漏事件、10月土耳其凡城地震事件、12月菲律宾热带风暴“天鹰”入侵导致的洪灾等。同样,我国近年也是灾害不断,如2003年的“非典”、2008年春节期间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2011年“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等,除此,各类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废水污染以及矿难等灾害更是接连不断发生,可以说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国家及地区可以避免遭受灾害的袭击。各种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并因此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共计造成4.3 亿人次受灾,死亡(含失踪112人)1126人,紧急转移安置939.4万人次,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不含港澳台地区数据)。[1]

 

面对这些残酷的事实,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灾害问题,积极探求灾害产生巨大破坏性的原因。而大量事实表明人类自身的不当行为会导致灾害发生或进一步激发某些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最终使得这些隐患显性化为灾害事故,如人类修建道路、劈山开矿、滥砍乱伐等行为就会诱使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现在常见的温室效应、酸雨、大气污染等,虽然是以自然灾害的形态表现出来,实际却是由人类行为所诱发导致的。由此可见在诱发灾害的因素中,不仅包含自然因素还包含人为因素,而且随着人类活动性的加强,自然诱因的比重在相对下降,人为诱因所占比重却呈上升趋势。如据国土资源部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1月我国共发生地质灾害1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4.5万元,其中人为致灾7起,占总数的47%,虽然数量少于自然致灾,但不能忽视的是,直接经济损失却是以人为因素诱发为主,主要为采矿和工程建设等,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231万元,占总数的81%。[2] 由此可见,人为灾害给人类社会造成了极大损失,如何防范人为灾害的产生,或面对人为灾害应该采取何种措施降低其造成的损失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二、人为灾害的内涵界定

灾害是指能够造成国家或社会财富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各种自然、社会现象。它们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的异常现象。根据诱发灾害产生的原因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及复合灾害。具体到每类别的灾害又可以再划分为若干子类别或子子类别。而我们研究的人为灾害主要是指由于人类自身的不合理行为对人类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现象及过程。根据不同分类标准,人为灾害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按照导致形成灾害的人员数目可以分为个体人为灾害与团体人为灾害;按照人为灾害发生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灾害;按照人们是否具有主观动机可以分为道德性灾害及过失性灾害;按照灾害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管理灾害、技术灾害及社会灾害等,这些都是本文所研究的对象。

 

三、人为灾害的主要防范措施

与自然灾害不同,人为灾害具有主观性,通过采取某些相应措施是可以提前预防或避免发生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人为灾害,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建立完善人为灾害防范体系,减少或避免人为灾害的产生。

 

(一)建立健全综合性灾害管理机构

灾害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要想良性运转,有效指挥,必须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常设灾害管理机构。而事实也证明面对任何灾害,仅靠单个部门、单个临时指挥机构都无法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它需要多部门、多领域的协调和联动。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综合性的常设灾害管理机构,实现对各种风险和安全隐患治理的常规化和制度化,完善决策指挥机制,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各类相关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机制,负责理顺各级灾害管理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从而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灾害管理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

作为政府,应当迅速展开灾害管理的立法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灾害法律、法规体系,并对出现的新型灾害及时研究其特点、成因,有针对性的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对其的防治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如灾情统计、民众救灾救援义务等进一步完善;同时,加快各灾害层面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如根据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定期修订预案体系,根据日常演练效果查找不足、改进预案体系,使其真正发挥防灾减灾的作用。

 

(三)完善对政府行政人员的奖惩机制

政府官员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视程度及灾害知识的了解程度也会影响灾害的防治工作,甚至会导致灾害发生或加大灾害损害程度。因此,国家应完善对政府行政人员的奖惩机制,加大对于防灾减灾工作业绩的考核比重,改变政府官员只注重gdp发展模式的观点,将其与相关人员的职务升迁、工资晋级、日常考核与行政问责等相联系,对于分管地区或领域出现灾害事故的人员实施问责制;对于分管地区或领域防灾减灾工作出色的加大奖励力度。通过这些激励措施的实行来改进政府官员的态度,使其能够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视程度,减少或杜绝相关人员因为追求地区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不当措施或不道德行为。

 

(四)将灾害预警机制常规化,坚持灾害源头预防与治理

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灾害事故越来越多,防治灾害已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之一,因此要做好常规的灾害预警工作,做到把灾害控制在源头,避免或减少灾害的发生。

1.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正如前文所说,现今灾害中,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占八成以上,很多灾害就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民众的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定期深入社区、校园、农村及工厂等人口密集地区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建立新闻媒体、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三位一体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演习等措施在民众中普及防灾避险、安全自救互救等知识。

 

2.建立健全灾害风险评估、动态监管机制。据有关数据表明,做好灾害风险的评估、监管工作,提前预报灾害隐患至少可以杜绝60%以上人为灾害的发生。由此可见风险评估与监管的重要性。这里的监管不仅包括政府对企业安全管理的

监管,也包括企业自身的监管。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风险评估工作,构建合理风险评估体系;做到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实施分级、分区域管理和动态监管;对危险地区、重点风险源头实行标注等各项工作,并使之长效化。

 

3.加强信息建设,及时披露灾害信息。作为权威信息的掌握者和控制者,政府应当对能够预见的灾害通过合理的渠道及时、准确告知民众,使之做到提前防范;对不能预见的突发灾害,在事件发生之初应当第一时间通报情况并对民众提供指导与帮助。通过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机制,可以引导民众排除不安定因素,消除恐慌心理,从而保持社会稳定,降低灾害所带来的衍生危害。如在我国,甲流h1n1发生初期也因为政府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供详细指导,才没有引起大范围的恐慌。

 

(五) 优化地区基础防灾设施建设

防灾设施可以说是一个地区安全体系的主要硬件部分,因此在设计本地区城市建设规划时要将减灾防灾功能纳入规划,尤其是交通、电力、给排水、消防、防洪等基础设施承担着地区防灾救灾的主要功能,直接面对灾害的考验,更要重点加强其防灾和保障能力建设,做好建设标准的设定和施工质量的监管与验收。除此,防灾设施的建设布局还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灾害的特点,做到合理布局,并使它们与相关部门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形成防灾设施的联动机制。

 

(六)积极推进科技防灾减灾,提高灾害管理的科技水平

科技水平较低,不能及时准确提供预警导致灾害发生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气象、地震等破坏力较大的灾害。因此,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科技防灾减灾迫在眉睫。作为灾害防范的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积极鼓励开展预防和减轻灾害的科学研究,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风险管理核心技术,并加以应用,如提高对恶劣天气、地震的预测预报能力;提高对煤矿渗水层的勘探等。此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各种救援装备的技术含量,支持并鼓励灾害管理专家进行理论研究,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工作的智囊团作用。

 

(七)加大灾害管理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

灾害管理保障体系贯穿于灾前、灾时及灾后整个灾害管理过程,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人、财、物的保障,可以说保障体系的完整与否将会决定防灾减灾工作的成效如何。1.对于人的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灾害类型不同建立针对性的救援队伍,并逐步增加人员数量;此外,还应积极宣传、培训,引导更多民众加入防灾救援的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其社会化程度,形成具有我们自己特色的专业、兼职、志愿者三支队伍有机结合的机制。2.对于财的保障:应加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探寻多种筹资渠道,实行政府、社会、经济主体各方面相结合的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同样对于救灾及灾后重建应积极完善损失补偿机制,加大商业保险及社会公益性基金的补偿作用,尤其是进一步扩大巨灾保险体系的险种,强调它的公益性和适度强制性,从而有效分散风险,减少政府压力及害损失。3.对于物的保障:应完善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地区布局,合理确定物资品种及储藏方式,扩大应急物资调配运送渠道。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灾害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 魏礼群.中国应急管理报告.2010[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1(1).

第10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明电〔**〕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于1998年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地勘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市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时成立了重庆市防雷安全技术机构——重庆市防雷中心。根据市政府要求,至今未成立防雷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尽快予以落实。没有设置气象局的区,市气象局、市防雷中心要成立专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当地防雷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健全各项防雷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将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齐抓共管,强化措施

汛期是雷电灾害的高发期,全市各地各部门对汛期防雷安全工作要有全局意识,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建立雷电灾害防御体系,落实雷电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商委、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执行雷电灾害风险定期评估制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制度、防雷工程施工监审制度、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要主动向气象防雷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和定期风险评估,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对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按审批程序实行分级报批,分别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气象局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须经同级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建的应安装而未安装或虽安装但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设施,其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设计、安装或整改;对拒不采取措施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强化服务,创新技术

市气象局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雷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雷击森林火险天气和雷电灾害敏感区、单位的大气电场变化、雷击危害等级的科学研究和预警预报业务;加快国家级雷电研究实验室建设;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形成、成灾机理基础理论研究,建立适应重庆特殊地形、气候背景、雷电活动规律的地方雷电防护技术标准体系,开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新技术;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必须建立雷电危险安全气象等级预警预报信息接收终端,并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制订防御雷电灾害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我市雷电灾害天气的预警预报水平和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四、依法行政,加强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防雷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和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防雷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要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要规范防雷行政许可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努力提高防雷行政执法能力,认真查处违反防雷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与安监、建设、规划、商委、教委和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日常执法和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加强防雷减灾法规建设,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地方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地质灾害 防治

当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土地规划建设工作有效的联系到一起,因此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减灾防灾的需求都难以得到满足。我国地质灾害频发,这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我国在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土地规划入手,将二者有效的联系到一起,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体系。

1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的现状

1.1工作成就

从整体上来看,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经逐步形成了体系,第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上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保障;第二,我国关于地质灾害问题展开的调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这能够为防治工作的展开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数字化技术被应用到了地质灾害的预防与监测工作中,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支持;第四,我国针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应急预案,预案日臻完善;第五,随着研究的加深,我国灾后重建与灾后保障工作的规范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1.2工作问题

虽然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不能忽视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灾害防治措施脱离现实需求,防治过程中并没有提到具有实质性预防的措施。首先,我国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划既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没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整个规划仅从防灾、治灾的角度出发,考虑范围具有局限性,不能够利用多学科知识建立具有综合性与交叉性的科学规划;其次,我国防灾规划的落实不到位,很多规划仅停留在表面上,地方政府不能够带头落实这些规划,因此其指导价值并不强;再次,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对防灾规划予以了方向指导,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防灾工作并没有与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联系起来,对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考虑,各部门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所有的规划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因此在各部门的工作可能存在相悖之处;最后,我国的防灾规划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是该体系并不成熟,关于地区地质环境、减灾防灾等资料的数据库并没有被有效的建立起来,有些数据库虽然存在,但是其数据老旧,更新并不及时,因此数据的借鉴意义与价值并不强。另外,在规划中并未明确的提出如何对减灾土地进行有效的开发,相关政策与制度缺失。

2通过土地利用规划防治地质灾害的途径

2.1从法律层面上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到土地规划中

灾害防治法案是相关工作展开的必要保障与指导,我国第一部相关法规于2003年出台,《条例》的提出促使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向着法制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该《条例》的理论性、纲领性与原则性较强,缺乏对细节的规划,其实用性较差。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水平与质量能够得到提升,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针对防灾减灾中可能涉及到的财政金融措施、灾后应急与重建对策、灾害预防、防灾预案制定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制定合理的标准。

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以及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细则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将灾害评估制度应用到土地规划中,并将这一制度纳入到各项规划中,加强对灾害的评估力度;其次,要对灾害风险区进行合理的划分,划分的结果应当应用到灾害防治规划与应急预案中,从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再次,在完善与细化条例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内部的其它法律法规,分析各法律间是否有不相符或者相悖的地方,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保证防灾条例能够与相关法律相融合,保证能够衔接得当;最后,为了使条例能够真正落实,地方政府应当以当地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在总条例的指导下制定与当地实情相符合的实施细则以及应急预案,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保证工作的有序性与合法性。

2.2将地质灾害区划工作纳入到土地利用规划中

近年来地质局加强了对地质灾害危险点与隐患点的调查,并基本掌握了地质灾害分布与发育的规律,这为相关防治工作的展开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其细节信息却并不全面,信息的更新也不够及时。地质灾害发生区,尤其是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发生的区域,其地质、地貌相对复杂,绘测环境艰难,由于缺少资金与技术的支持,仅有少部分地区制作了大比例尺的地质灾害分布图,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对地质灾害的研究深度还不够,对地质灾害并不能进行有效的评估,在防治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我国应当将地质灾害区划工作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部分,根据灾害区的区划成果,城市与城镇规划人员能够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对地域、地域用途等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城市建设与城镇建设的规范性与安全性,避免因地质灾害而发生较为严重的人员、财产损伤。在规划设计中,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与瑞士的建设经验,根据这些国家制定的指南与实践规则,制定出符合我国发展情况的技术指南,使地质灾害频发区能够合理的对区域进行规划建设。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部门应当严肃对待用地审批工作,在批复前需对建设用地的地质情况进行评价,如其利用价值与危险性等,从而对灾害进行及时的预防。

2.3建立全面的框架支持系统

为了保证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建立全面的框架支持系统,第一是强大的理论基础;第二是要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三是合理的政策支持,三者者协调配合,共同形成立体的框架支持系统。

从理论上来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防治工作涉及到地质学、规划学、生态学、土壤学、社会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等众多方面的知识。在实际的防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当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上制定防治工作中所需的制度、原则以及规划,保证防治工作的科学性。

从技术上来说,第一,需建立综合性的规划系统,及时更细数据库;第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系统,保证规划建设的协调与合理;第三,应当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对灾害进行实时监测;第四,需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灾区进行重点防护;第五,需提高防治工程的建设技术水平,提高防护力度,降低灾害损失,例如在泥石流重灾区应当建设明硐、隧道以及导流堤等。

从政策的角度来说,即是上文提到的减灾法案、应急法规、土地利用政策与规划等,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极大的提高灾害的防治水平。

3结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广泛开展,自然灾害的发生率也有所提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我国也应当融入这一趋势,从政策、理论、技术等众多方面进行建设与完善,提高自身的防灾减灾能力。

参考文献:

[1]秦送玲.基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研究[D].海南大学,2015.

[2]韦仕川,栾乔林,黄朝明,谷秀兰.地质灾害防治的土地利用规划软措施研究综述及展望[J].自然灾害学报,2014(03).

第12篇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2015年“5.12”防灾减灾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市震通〔2015〕16号)精神,我县紧紧围绕“科学减灾 依法应对”主题,于5月11日至17日用一周的时间里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早在3月26日县政府召开的2015年省级防震救灾综合演练筹备工作会议上,就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演练期间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务求取得宣传实效,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5月11日,我县又召开了“__县纪念‘5.12’汶川地震__周年暨防灾减灾周宣传活动”工作部署会,下发了《关于印发__县纪念“5.12”汶川地震__周年暨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对防震减灾宣传周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牢固把握“科学减灾 依法应对”的宣传主题,突出以《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震基本常识、地震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等内容为宣传重点开展宣传活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健全宣工作机构,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主题鲜明。

2015年省级防震救灾综合演练由省政府主办、市政府承办、县政府协办,于5月8日在我县新城区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我局以此次演练为机,精心筹划,扎实开展好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宣传。演练前夕,县防震减灾局、县教科局、幸福乡政府联合组织开展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走村入户向群众宣传此次演练的目的、意义,发放宣传防震减灾宣传手册1000余册。自4月24日起在县政府网、电视台、新闻网及微信平台了防震救灾演练通告、滚动播出防震减灾宣传标语、应急小知识,在各居民小区张贴演练通告,5月3日又了鸣放演练防空警报的通告。做好了正确的舆论引导,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无端猜测和恐慌,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对接省、市宣传部门协调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新社、__日报、__电视台共17家新闻媒体来沐采访,在中央、省、市级以上媒体发表报道数十条次,有效扩大了演练活动的影响。

(一)开展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5月12日,联合县民政、教科、卫计等十余个县级部门在县城大拇指服饰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以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电视影音、接受群众咨询为主要内容,共计发放防震减灾、农村安全生产知识、地质灾害防治等宣传手册3500册,各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单11250份,播放《地震来了怎么办》、《应对地震灾害--公众自救互救常识》、《__省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光碟3张,接受群众咨询1600余人次。

(二)开展媒体宣传。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周期间,__电视台、__新闻网、县应急综合信息网第一时间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并从5月11日开始,在__电视台连续一周滚动播放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条幅。

(三)开展自主宣传。“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全县各乡镇政府、学校自行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舟坝镇制作展牌18个,组织15个村、1个社区开展了应急培训、演练,开展了集中宣传;__镇于活动期间制作了宣传展板,印发防震减灾宣传单、宣传画,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开展好防震减灾应急避难演练,组织500余名社区群众开展了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对辖区内11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发放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落实了专人负责24小时监测;黄丹镇组织开展了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并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以及电子屏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利店镇举办了地震科普知识讲座,开展了集中科普宣传活动和地震应急避险演练,张贴地震防护知识和逃生避险知识宣传海报8张。全县各中小学校相继组织开展了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我县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已经结束,就宣传活动而言,今年防灾减灾宣传周科普活动内容较去年主题更加突出,针对性更强,影响更加深远。当然,面对新时期科普宣教的群众需求、严峻的震情趋势,防震减灾科普宣教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下阶段,我县将继续组织实施好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扎实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阵地建设,加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