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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服务

时间:2023-09-06 17:07: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财税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财税服务

第1篇

财政地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导向型综合经济部门管理创新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完善财税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好财税职能作用,切实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深入开展“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认真落实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是深入企业开展财税综合服务。抽调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全程参加市服务企业工作组的活动,协调解决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积极策应相关工作,主动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服务、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及时制定并落实帮扶企业的各项财税政策,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在取消和停止征收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和停止征收9项收费。大力精简审批事项,取消合并市区两级审批事项21项,减少企业申请要件43件。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表资料,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有关财税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加强服务和提高效能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效能投诉、效能告诫、诫勉教育等制度,市局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主动公开24小时联系电话,接听企业诉求。同时,按照审批事项大提速和审批环节无缝链接的要求,为企业开辟了行政审批“绿色快捷通道”。截至目前,财政地税系统已经深入43家企业开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及财税业务的问题60余件。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导向型财税管理服务创新机制

财税机关作为重要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全市“保渡上”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构建财税管理服务的新机制。

第一,及时制定完善财税政策,为企业持续经营和加快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和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立财税政策与经济运行协调联动机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大力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加快建设,通过加大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推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撑点。二是,加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使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到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比例等财税优惠政策。三是,全面落实商品房购销的财税政策,通过减免房屋交易环节税费等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电子办公设备的,对同等条件的本市产品或供货商给予优先选定优惠。五是,积极组织实施家电下乡活动,进一步扩大市场,对购买纳入推广范围家电产品的农户,按照销售价格13%给予财政补贴。六是,完善税费减免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民营经济等,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优惠,促进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第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是,加大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重点支持市场需求大、发展势头强、投资见效快的企业和项目。二是,加快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集中资金5亿元,区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筹集资金10亿元,支持区县普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贷款担保行为,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体系。三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采取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缓解当前面临的困难,稳定就业局势。

第三,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继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清理取消或停止征收面向企业的部分收费项目,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积极整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间协作,切实为企业和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三是,认真落实市政府“审批大提速”的具体安排,进一步简并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完善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天候财税业务服务。一是,认真落实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市局机关和区县地税局通过热线电话、财税门户网站等多种载体,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困难。二是,扩建12366财税服务热线系统,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切实为企业办一些实事好事。三是,建立高效便捷的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系统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迅速贯彻落实。

第2篇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52

企业的风险除了来自市场经营外,还来自税收,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掌握和理解国家财税政策,正确有技巧地签订合同,高效节能设定企业业务流程,是能够合理合法降低税收成本,减少涉税风险,创造企业财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 合同控税简述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对税收成本越来越重视,希望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企业税收不是由财务部凭空做出来的,而是经济业务事项随着业务流程的发生而产生的,业务又是按业务部门事先签订的合同发生的。因此,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合同签订环节是不容忽视的,必须正确签订合同。

合同控税的范围非常广泛,既要分析各项税负,又要分析每项条款、每个细节对企业业务的影响。结合现今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背景下,对企业签订合同同样有着重大影响。随着营改增业务的全面展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抵扣进项税,特别是房地产和建筑业还存在老项目和新项目之分,涉及的税率和核算方法截然不同,在合同中有必要根据企业的税收筹划需求,前瞻性地在合同明确,双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税率是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是全额征收还是差额征收,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具体要求,做到提前布局,未雨绸缪,把企业的税收风险成本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要通过签订合同达到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企业财税人员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初,财税人员有必要参与其中,详细了解整个业务的流程细节,掌握业务活动的真实具体情况,与业务人员一起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同时财税人员凭着自己的一双慧眼,以丰厚的财经专业知识为基础,分析业务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论证合同签订适用法律的正确和可行性,确保经济合同既符合企业的利益,又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助力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税收成本,达到合同控税的目的。

2 合同控税在企业中的合理运用

2.1合同控税的运用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实务中,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日益规范和完善,财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对签订合同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有了清晰的认识,合同控税的重要作用在经济业务流程日趋明显,被广泛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本文因篇幅有限,没有一一列举,仅通过分析合伙企业一项经济业务,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在此项经济业务中的运用,从合同控税的角度,论证比较不同合同签订方法下税负影响程度,以案例形式分析说明合同控税在企业业务流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2合伙企业的财税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按分得的利润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可以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利润,也可以按合伙人协商比例分配利润。

2.3合伙企业合同控税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某商业服务行业,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全权负责商业服务业务,按业务量提取佣金,同时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执行人。甲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就商业服务业务,面临以下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就全权负责的商业服务业务与合伙企业签订《商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按完成业务量计提佣金,10000万元以内按10%,10000万元以上按20%,预计第一年甲公司能完成20000万元的服务业务。

(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也可以协商利润分配比例。因此甲公司可以事先与合伙企业协商,甲公司每年预计完成业务获得的佣金额,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以利润分配方式给甲公司。

2.4涉及税负分析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以第一年为例,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10000×10%+10000×20%)÷(1+6%)×6%=169.81(万元)

城建及附加税=169.81×10%=16.98(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0×10%+10000×20%)÷(1+6%)-16.98]×25%=(2830.19-16.98)×25%=703.3(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服务费为佣金,而是约定作为利润分配给甲公司,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企业所得税=(10000×10%+10000×20%)×25%=750(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可以节省税负(169.81+16.98+703.3)-750=140.09(万元)

3 合同控税在税收筹划中的意义

综上所述,从税收筹划的战略角度,合同控税应从业务流程的开始环节着手,有技巧地签订合同,才能对税收成本的降低起到决定作用。但签订合同不是纸上谈兵,更不是空穴来风,需要对企业具体业务要有全面充分的了解,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

通过对合同签订的设计,分析不同合同签订情况下,涉及的各项税种、总的税负、纳税时点等对企业税收成本的各项影响因素,能够因地制宜地适用政策制度,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合同方案。因此正确理解并用好用足国家税收政策,并把税收政策的运用,提前到合同签订环节,是我们每个财税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测井工程 录井工程 营改增 研发和技术服务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政策。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到铁路运输再到2014年6月的电信服务业,营改增的步伐越来越快。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扩围和提速将对中国财税改革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

某钻探公司是中石油下属单位,一直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此次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否将测井、录井工程也纳入该项目呢?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而应该继续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理由如下:

一、征税范围不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里的测井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测井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录井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分析、岩矿分析、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和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其中,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虽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但没有改变油气田企业测井、地质录井工程服务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应税范围,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应税范围不符。

二、列支渠道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是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

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属于费用性支出,不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执行税率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因此执行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

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执行研发和技术服务,那么执行6%的税率,整个钻井工程的抵扣就会出现问题。

四、执行政策不统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油气田企业对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可按照增值税执行。但非油气田企业为油气田企业的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如果注册地税务机关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可以执行增值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则仍然按照营业税执行。这样油气田企业会出现两种税收政策,不统一,执行起来会很困难。

综上所述,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

参考文献:

[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第4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一、引言

老龄化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项重大问题,我国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大量的老龄人口面临着养老的现实问题,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当前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二、中国养老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l.营业税。2008年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了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经核实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捐赠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地方税。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于福利性以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养老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

各地方政府对于养老机构都有条件不同、数量不等的财政补贴与支持。

1.建设补贴。根据云南省《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对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公办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承担。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 按照6∶3∶1的比例承担。

天津市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市财政拨付。青岛市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对市内四区新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安徽省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4000~6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

2.开办与运营补助。云南省规定民办城市养老机构: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天津市规定,市级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发改委财政预算资金负责;区县符合条件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改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以奖代补。据2009年《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山东枣庄市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设规模、入住老年人数、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省级扶持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2009年起每年奖励扶持6个以住养为主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每个3万元。

4.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补助。

云南省规定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地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保证服务质量,力争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枣庄市规定,养老服务企业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按吸纳安置人数给予适当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天津市规定。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和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

(三)养老服务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财税优惠政策给了处于起步阶段的养老服务事业极大的支持.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养老资金缺口巨大,养老服务发展动力不足。

养老属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财政应当但重担,但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目前至少应达到万亿,但实际供给的仅1000亿左右,资金缺口9000亿。

2.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不够。

养老床位供不应求的巨大缺口今后主要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来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尽管能够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助,但是由于投资大、运营费用高.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都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同时由于护工待遇差、工作量大等原因,民办养老机构还普遍存在护工不足,尤其是高素质专业护工严重不足以及护工人员流失率过高的状况。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制了获利冲动。

目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的和营利性。由于非营利性的有优惠政策。目前民资投建养老机构大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非营利性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年终也不能分红,这恰恰与资本的逐利性相悖,民间力量的获利冲动被限制,不利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4.财税政策重硬件建设,轻软件。

建设中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格局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在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是少数,但是目前财税政策优惠与投入主要集中于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而对于养老服务业的“软件”建设相对忽视。大部分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着力于养老住养机构,对于社区中心服务站、社区托老所、居家服务所涉及的设施建设扶持较少,对于老年人的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与精神慰藉财税支持不够,对于养老服务人员与队伍建设的关注也较少。

三、促进中国养老服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撑和规范化管理。我国有关养老机构的财税政策过于分散,亟需整合和统一,将城市与农村、公办与民办、营利与非营利性等各类各种所有制养老机构纳入调整规范的范围,严格界定财税政策针对的对象和具体服务行为,尽快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拟定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办法、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等政策。

(二)健全和完善与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建立均衡、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一,制定规范有效的财政补贴政策。无论是对公办养老机构还是民办养老机构,政府都应该一视同仁,以实行财政补贴为主,分级分类对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一定的营运补贴,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灵活制定有关财政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份额。第二,建立专项投资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另外可通过各种渠道专门筹集一笔资金成立基金会用于解决养老机构资金周转困难时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第三,政府通过财税手段多开辟新途径来支持和帮助各类养老机构的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购买养老机构部分服务内容的方式,让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第四,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费补助制度。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居家养老是大力和经济状况的基层组织。第五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老龄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以确保各地的基本养老经费开支水平,缩小地区间养老事业发展的差距,这也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有内容。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关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体系

第一,税务机关应当对养老机构的免税资格进行独立认证,实现对其进行免税的目的。建立针对养老机构的税收登记制度和免税独立认证制度。第二,完善对养老机构的筹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向养老机构发放优惠贷款、贴息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扩大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我国虽然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大都给予免征,对促进养老机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减免程度较低的增值税和未纳入减免的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带来的高成本已成为制约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养老机构实行大范围的特定免税政策,其服务所得的各项收入均不缴税,从事养老服务时所购买的商品,也不需缴纳价外的消费税。第四,优化税收减免管理,严格区分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收入给予明确的界定。随着养老机构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营利性活动的增多,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税收政策上对养老机构从事福利性、公益性的活动,免征各税;对养老机构从事非公益性的营利活动,视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另外,对养老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资产营运行为),在流通环节按照企业的类似活动进行征税,对其用于公益活动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 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其他政策的有效落实

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具体落实养老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鼓励养老机构参加意外责任险,减少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具备对外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与公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纳入社区医疗体系,并考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对其中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也采取相同的政策。

参考文献:

[1]袁维勤《养老机构之立法缺陷及其补救刍议》,《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2期.

[2]张俊,何东《发展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探讨》,《财政监督》2011第28期.

[3]周清 《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11第3期.

[4]李勇《天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与效果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12第41期.

第5篇

这次全市财政工作会议,是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全市经济发展面临新的考验的大背景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去年工作,深刻分析当前形势,部署安排新一年财政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让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更好地落实到全年各项工作中去,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加快实现我市经济的振兴和复苏,发挥出财税工作更大的助推作用。

过去一年,是*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克难攻坚、创新突破,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去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600亿元,连续5年保持17%以上的高速增长,人均GDP达8200美元;实现到位注册外资5亿美元,总量保持无锡第三,外贸出口增幅列无锡第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1亿元,继续位居全省县市第三;城乡建设强势推进,市政、交通、水务、旅游、社会事业五大板块完成投入36.7亿元;民生投入大幅增加,仅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就达3.86亿元,增长35%,12件惠民实事工程总投入超过13.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突破2万元和1万元,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金融运行健康稳定,存款、贷款增幅和新增存贷比均高于无锡和全省平均水平。

在历史罕见的挑战和困难面前,我们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来之不易,其中凝聚着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和汗水,同样,也离不开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和无私奉献。一年来,全市财税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实现了支持发展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财税工作任务。一是财政收入迈上新台阶。财政总收入达到88亿元,增长27.5%,其中一般预算收入超38亿元,增长27%,两项指标均实现了“三年翻番”,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占比达90%。二是监管水平得到新提高。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基本完成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采购、镇级财政的监管,加强了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公用经费比年初预算压降了6%以上。三是对上争取取得新成果。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对上争取,千方百计促进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2008

年,全市争取各项补助资金超7亿元,比上年多争取4亿多元,极大地扩充了我市的可用财力。市委、市政府对过去一年财税部门取得的成绩是肯定的、也是十分满意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奋战在全市财税工作岗位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综观当前形势,2009年,将是我市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一年,对财政工作而言,也将是充满艰辛和挑战的一年。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政增收难度明显加大。从产业层面来看,整个宏观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增多,特别是线缆、化纤、化工等主导产业受政策、价格、市场等因素影响较大;销售下滑较为明显,加上房地产行业的持续低迷,税收征收形势不容乐观;从政策性减收因素来看,由于我市经济结构以工业为主,省分税制改革实施后,去年我市要多上缴6000万元,2009年将继续产生较大影响;综合规费的政策调整,尽管企业负担减轻了,但对乡镇一级财力影响很大;同时今年将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尽管会刺激我市的投资增长,但短期内的减收效应也十分明显。另一方面是财政支出需求不断高涨。无锡要求我市政府性投资增幅必须超过40%,市政、交通、太湖水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空前加大,加上今年我市又将进入政府融资还本付息的压力期,无形中增加了财政的支出压力;保增长促发展需要财税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民生保障性支出也将进一步增加;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经费支出必须得到合理保障;四川灾区援建资金等一些不确定、突发性增支因素仍然较多。为此,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清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迎难而上、扎实苦干,确保完成全年财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的尽早复苏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优质的财税保障。

关于今年的财政工作,华市长已经作了全面部署。这里,我再简要强调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要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较快增长

财政既来源于经济,也作用于经济。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财税部门要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准确把握“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内涵和要求,以更大的力度用好、用足、用活各项财税政策,全力以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是要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要紧紧抓住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大好机遇,积极运用贴息、退税、奖励等政策工具,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加快转型升级。要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安排落实科技创新、服务外包、“530”等产业导向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产业发展,以更加灵活有效的财政手段,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要充分发挥投资带动作用。今年我市政府性投资类工程,投入量和工程量都将达到历史最高点。要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激发社会投资的积极性,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着力提高公共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带动效应,增强拉动经济增长的整体合力。三是要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支撑作用。要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联动效应,抓住融资环境相对宽松的有利时机,有效运用财政杠杆,积极引导各类要素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集中,促进信贷投放向中小企业、“三农”、外贸出口等重点领域倾斜,增强财政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四是要充分发挥上级扶持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在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外经贸和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项目和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多措并举加强征管,夯实地方财力基础

今年我市财政总收入要实现100亿元,一般预算收入要完成43亿元,两项指标增幅都在13%以上。在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完成这样的目标任务,困难不小,压力很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措并举,强化征管,千方百计做大财政“蛋糕”,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一是要突出重点抓征收。要全面掌握主体税种、税源的分布情况,在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大力培育税源财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税率高、贡献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税源大户,加强跟踪调研,优化征管服务,严防税源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二是要挖掘潜力抓征收。要在牢牢抓住重点税源的同时,狠抓薄弱环节,拓宽收入渠道。各镇、园区和街道要切实强化协税护税工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工作班子,落实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户等税收的征收力度,确保协税护税工作在无锡考核评估中达到优等。同时要充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做到各类收入应收尽收、管理规范。三是要优化效率抓征收。要密切关注财政经济运行,及时分析影响财政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合理分解税收计划,切实增强计划调度的科学性和收入进度的均衡性,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征收积极性,市政府已经制订出台《2009年*市财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对征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要注重优化支出结构,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是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更多地用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上。一方面,要严控一般性支出。今天会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格控减行政支出的通知》,全市各级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到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坚决杜绝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行为。支出安排上,除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和必保支出以外,其它一律实行零增长,尤其是公务用车购置、会议经费、公务招待费、出国(境)经费和新建、装修办公楼等支出,更要确保零增长。另一方面,要保障重要性支出。切实把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公共财政的普惠性,具体要做到“三个倾斜”。一是要向农村发展倾斜。要加大“三农”投入,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转移支付力度,扎实推进农村实事工程,保障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二是要向社会保障倾斜。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力投入,适当提高部分项目的保障标准,不断扩大部分政策的受益群体,进一步完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保障政策,稳步推进社保城乡统筹,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三是要向公共事业倾斜。继续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只有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财税制度体系,财政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既服务于当前、又有利于长远。一是要完善市镇财政体制。近年来,镇级财政在建设、民生等方面的刚性支出明显增多,加上综合规费征收费率的调整,镇级财力较为吃紧。为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新的市镇两级财政结算办法,既要充分调动各地“抓经济、抓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缓解镇级财力相对不足的困难、保障镇级财政安全运行。二是要完善财政支出管理。要建立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积极开展重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管等财政监督工作,重点把握预算安排、资金使用和结果评价三个环节,把绩效管理的理念体现在财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要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计划安排支出,坚决防止“预算紧、追加频”现象的出现,对超预算指标或无预算指标的拨款申请,要加强审核,从严审批拨付,切实维护预算严肃性。

五、要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财政服务水平

应对经济寒冬,服务至关重要。春节一过,市委、市政府就专题召开了“企业服务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市各级以服务企业来为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以服务企业来保增长、促发展。全市财税系统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争做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标兵和模范。一是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广大财税工作者要打破思维定势,辨证看待经济与财税的关系,辨证看待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谋划对策措施,尽职尽责地为企业和基层提供服务、化解矛盾,有效发挥财税促进发展的杠杆作用。二是要大力提高服务能力。财政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都非常强。财税系统的各级干部职工要勤于学习、精于业务,善于用最新的财税政策来指导工作,善于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来做好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近期上级出台的一系列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广泛宣传解释,努力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要加快提升服务效能。要大力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不切实际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作风,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基层和企业克服困难、赢得发展。要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持之以恒地加强财政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弘扬勤政廉政、甘当公仆的奉献精神,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高素质的财政干部队伍。

第6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财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石,因为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业,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能够激励私人进行资本投资。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小微企业现行财政政策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合理建议。

一、现行财税政策不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

1.现行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大

小微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能够增强国民经济发展活力、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小微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和民生问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各大税种的税收立法要求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我们都知道,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近年来,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年比一年沉重,可小微企业的效益不可能年年递增。可见,现行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大,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没有强大的财税政策做后盾。

2.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小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已经统一调整为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还是比一般纳税人沉重,除此之外,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权利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经营活动中需要开发票,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小微企业只能采用提高产品含税价格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就使小微企业的服务和产品失去了价格竞争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局限于个人,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可以使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受益,但是,还有很多小微企业因为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现行财税政策中营业税制度的不足

国务院于2011年10月举行常务会议,会议中确定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高了对小微企业营业税的起征点,可营业税的受益者只是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带来的优惠政策。所以说,我国财税政策中的营业税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小微企业还是面临着发展困难的问题。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1.制定全面的税收扶持制度

针对小微企业生产成本高、生产经营困难的现状国家可以进一步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针对小微企业开业阶段利润空间小、创办成本高的情况,政府可以免除小微企业开办前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并让小微企业在第四年和第五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调整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使小微企业购买所需的先进设备,也可以让小微企业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政府应提高个人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比例,使其有利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2.加大政府财政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2012年2月,国家提高了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出台了很多新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但是这些优惠政策没有与企业的发展构成一个完整的扶持体系,除此之外,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不属于长期有效的税收制度。国家应根据小微企业的成长周期全面的制定税收扶持制度,改变优惠政策的时效性,明确规定与小微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国家应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税务制度,并保证这些税务制度长期有效。

3.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缩小财政直接投资规模

在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渠道中,包括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很多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这些财政政策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在2012年2月决定扩大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的规模,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发展资金高达一百五十亿元。针对专项资金使用重点不突出、使用分散的问题,政府应该采用无偿资助的形式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政府应该用公平的税收扶持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进行统筹整合,缩小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的规模。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增加项目评审程序的透明度,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相关的考核体系,对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客观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专项资金的作用。政府采购是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府应该从先进国家吸取采购经验,然后采用多种措施提高采购小微企业服务、工程和货物的比例。

结语

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很弱,如果让小微企业和大中企业按照一样的税收政策纳税,就会间接的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设置长期性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还应该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特殊的税收扶持政策。只有这样,小微企业才有足够的创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和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小微企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小微企业有了足够的高科技人才,就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1]张郁.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研究[J].中国商界,2012(2).

[2]郑曦.建立和完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研究――基于福建省的分析[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1(32).

[3]牛琥,华珊,李涛,王宏康.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巴州绿洲经济可持续发展[J].巴州科技,2011(1).

第7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 流转税优惠 所得税优惠

一、主体税种激励技术创新优惠政策汇总

我国现行实施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流转税优惠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为主,所得税优惠中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

(一)增值税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型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务院令〔2008〕538号)。

(2)即征即退。首先,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在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11〕]100号)。其次,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集成电路产品,在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再次,对于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在按17%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施即征即退。(财税[2013]98号)。最后,对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昌盛的增值税可全额退还(财税〔2011〕88号)。

(3)免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对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也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4)免征进出口增值税。首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需要进口本通知所列商品的,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2号)。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对已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需要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时,也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外资研发中心,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也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63号)(财税〔2011〕88号)。其次,动漫企业的动漫软件(软件)出口,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3〕98号)。

(二)营业税

(1)营改增。对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电信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4〕43号)。

(2)免征。首先,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其次,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财税〔2013〕117号)。最后,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农业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首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税函〔2009〕212号)。然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其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最后,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字〔1999〕273号)。

(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居民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国税发〔2008〕116号)。

(3)低税率。首先,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其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仍可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最后,对于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

(4)资产加速折旧。首先,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参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内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0〕25号 )(财税〔2012〕27号);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财税〔2014〕75号?)。其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的旧年限也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财税〔2000〕25号 )(财税〔2012〕27号)。最后,对于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一方面,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另一方面,其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

(5)定期减免。首先,对于我国境内新办的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25%)半优惠(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其次,对于集成电路企业,一方面,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25%)的优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并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含15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五免五减半(25%)优惠(财税〔2012〕27号)。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5〕6号)。

(6)税费免抵。首先,对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因当年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的增值税,若用于继续研发新的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将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其次,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最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科技企业(认定)2年以上的,可在投资期满后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国税发〔2009〕87号)。

(7)其他相关优惠。比如,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参考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00〕2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同时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121号)。

(四)个人所得税

(1)暂不缴纳。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个人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2)免征。首先,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办法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后,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联合国组织派往我国工作的;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籍专家,都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二、主体税种激励技术创新影响路径分析

根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税收决算中,税收总额前三位税种分别为:国内增值税占25.89%、企业所得税占20.68%和营业税占14.62%。因而这三种税收优惠的幅度大小将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产生较大影响,但他们所影响的路径及效果却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优惠影响路径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流通中大部分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的增值额,因而其征收的广度和深度对对企业税后增值额净额的大小有所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收入与利润。即优惠力度越大、附加值越高的产品,其产生的利润越高。技术创新的成果通常体现为高新技术产品或原产品的效率提高,其结果都是产生了高附加值的产品,若能降低这种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税负,这是最能给予创新主体直接的、显而易见的优惠。可见,增值税优惠激励的路径是通过降低流通领域税负,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生产高附加值的产品。

(二)营业税优惠影响路径

营业税的课税对象为应税范围内的商品或劳务的营业额。因而对营业税的减免可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营业净额,与产品的或劳务的增值大小无关。除非交易的对象为科技成果本身(如技术开发、咨询等),否则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积极性的激励效果有限。但近年来实行的营改增改革,则激发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营改增的推动打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流通抵扣链条,被大幅度削减的流通环节税负引发了第二、三产业技术创新的蓬勃需求。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介绍截至2014年底,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应税制改革获益,减税达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获得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改革效应明显。可见,营业税优惠激励的路径与增值税类似,也是通过降低流通领域税负,间接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

(三)企业所得税影响路径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对其税负的减免直接影响当期纳税人的收益。这种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与结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的前、中期风险分摊、资金支持具有较大的影响:

(1)影响投资风险。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以及成果外溢性的公共产品特性。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企业必须考虑其风险,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投入的最终决策。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大量的成本、税金和损失扣除,使的原来只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一部分转化成了政府以税式支出方式承担,致使投资者进行技术创新的意愿随着政府对其损失补偿力度的大小而发生变化,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分担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效果。

(2)影响资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金一般来自于企业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税收激励对技术创新投入资金供应,也是通过对内部资金积累与外部融资的影响来实现的。企业内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而现金净流量产生于税后利润加上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企业所得税优惠中无论是允许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还是直接减免税负,都能增加经营的现金流量,为企业运用内部融资的资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了保障。此外,企业所得税优惠还会对企业外部融资产生间接影响,其方式主要通过对外部资金供给者以税收减免的激励,以提高其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增强其进行资金融通的意愿,从而为技术创新企业创造有利的融资环境,比如在优惠政策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激励政策就属于这一类。

(四)个人所得税影响路径

第8篇

新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变化

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旧法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的税率。

新法规

财税〔2016〕140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 第一条第五项第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变化

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

法规中规定的是“持有至到期”,非持有至到期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免租期

旧法规

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间要视同销售。

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6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变化

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预付卡

旧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也是如此。

变化

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

提示

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的处理

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差额征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15602

0引言

2011年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跟着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其中明确了“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此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的会计处理。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又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全国试点。其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应纳税额的规定与“财税[2011]111号”文不尽相同,本文试图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对该类企业全国试点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笔者自己的理解。

1“营改增”全国试点前的会计处理

由于“营改增”全国试点前,同样的试点行业,既存在试点地区也存在非试点地区。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支付给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款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但是其他情况则需要明确,具体如下: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以上规定可以小结为,原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企业,为了平衡税负,除了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支付给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款项可以凭票确认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再减出所支付的款项外,其他纳税人均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所支付的款项。

案例1:甲运输企业是某“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取得全部营业收入252.06万元(含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222万元(从中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联运企业66.6万元),销售货物收入23.4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6.66万元。假设该企业期初无留抵税额,所有款项均已支付。计算该公司当月增值税额并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事项中,运输公司取得的客运收入222万元和运输货物收入6.66万元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现行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

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交通运输业属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行业。则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联运企业的66.6万元,可以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2“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在交通运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不存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区别,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文中没有从销售额中扣除所支付款项的规定,因此上述业务处理中最后一步期末冲减销项税额将不复存在,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增加。

但是如果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了联运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照11%的税率将其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若取得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则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案例3:甲运输公司是某“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52.06万元(含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222万元(支付给试点地区联运企业66.6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收入23.4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6.66万元。若期初无留抵税额,所有款项均已支付。计算该公司当月增值税额并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事项中,运输公司取得的客运收入222万元和运输货物收入6.66万元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征税项目,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税率为17%。支付给联运企业的66.6万元由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

[2]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Z].200811.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Z].201111.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Z].201111.

第10篇

关键词:高成本运行环境;城市物流配送;财税支持政策

中图分类号: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20-02

1 我国物流产业发展面临高成本运行环境

根据2008年第15次中国物流专家论坛提供的数据,随着物流需求的增加和市场竞争加剧,从2007年起,我国物流要素出现了全面紧缺的态势,物流成本全面上升,物流行业开始面临高成本运行环境。

2 城市物流配送发展现状、突出问题与挑战

城市物流配送是现代物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是以提高城市竞争力为核心,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配送活动的最优化,同时努力降低物流活动对城市交通堵塞、交通环境和能源消耗的负面影响的活动体系。城市配送体系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事物流配送的公司从其自身的利益角度要尽量减少成本,服务客户,从而增加利润;另一方面还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减少交通拥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网络结构包括两种,一种是实体网络,包括各种交通运输资源网络,仓储资源网络,配送资源网络等;另一种是虚拟网络,包括企业虚拟网络,信息网络等。

高成本运行环境下我国城市物流配送面临的挑战:(1)解决好高成本运作与企业效益的矛盾;(2)解决好城市协调发展与企业效率的矛盾;(3)解决好安全方便消费与企业小少散弱的矛盾。

3 高成本运行环境下我国城市物流配送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

国家财税支持政策作为经济调节的杠杆,将在促进城市物流配送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财税杠杆,可以为我国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减少税赋,扩大投资,涵养税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财税支持的总体原则:(1)以企业减负为核心,利用财税政策减少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税费,扶持企业发展;(2)突出公共产品的性质,扶持城市配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创造良好公共平台,降低企业的总体运作成本;(3)重点支持城市配送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财税支持的重点对象包括以下三个:(1)城市物流配送企业;(2)城市物流配送的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物流配送的公共信息平台。

3.1 财税支持的操作方案

3.1.1 财政支持的方式

通常来说,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三种: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返还等。

(1)设立专项资金。随着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物流配送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考虑到财政支持对象的关键性和重点性,建议财政专项支持的重点为:①纳入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的城市物流公共配送中心;②纳入城市物流发展规划的公共信息平台。

(2)给予贴息支持。根据我国财政实际状况,我国应该针对城市物流配送的关键领域实施贴息政策。对投资公共配送中心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同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经营性质等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贴息比例、贴息贷款期限等政策。对满足特定要求的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对其购买相关的物流配送固定设备,允许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于入住城市公共配送中心的配送企业,实施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的贴息支持,鼓励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向城市物流公共配送中心集聚。

(3)税收优惠返还。税收优惠与返还是鼓励我国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减轻配送企业压力的重要举措,应该作为一项长期措施加以实施和贯彻。

3.1.2 税费支持的具体政策

(1)降低城市食品物流等居民消费性配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随着食品流通产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中食品仓储和配送等物流服务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属需求弹性较小的社会必需服务。适当降低城市物流中的仓储、配送的营业税,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生活必需品征低税的税收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及现代物流业的不断发展,低廉的物流服务成本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对物流服务的需求,同时增加物流服务税收的总量,提高税收的效率性。建议对于城市物流配送行业的税率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

(2)统一所得税支持政策――切实解决连锁配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问题。目前,自营配送中心对我国大部分连锁企业来说,依然是最理想的商品配送途径,但随着社会专业物流企业的兴起和成熟,对于那些连锁企业自身无力解决或无力解决好的商品配送工作,甚至全部的配送工作交给专业物流企业,也会成为连锁企业的自然选择。因此,未来连锁配送企业将在全国得到广泛地发展。虽然,国家税总已于2006年3月18日发出国税函[2006]270号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统一缴纳所得税。但由于体制的限制,许多连锁配送企业还不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甚至每开一个分支机构,当地都会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把税务关系留在当地。这样很不利于网络型连锁配送物流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切实解决连锁配送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交纳问题。

(3)运用综合税费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解决城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问题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体系结构包括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通信设施等)、技术标准(各种物流技术、协议标准等)、支持系统(支持平台运行的各种子系统)、模块功能(支持应用层的各字模块)、应用服务(提供面向用户的服务)。中央财政可以制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体系结构建设中的财政补贴和贷款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方针,运用综合税费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解决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营问题,各级地方财政依据本城市的实际需要进行因地制宜地实施。

(4)支持配送企业重组改造自营仓储设施为公共物流配送中心,减免其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目前,国家严格的土地政策和土地使用税的提高,使仓储企业取得土地和占用土地的成本进一步上升。地方政府在权衡有限的土地指标分配时,会更多考虑将土地分配给那些投资大、产值高、效益好、税收多的行业,而对仓储业用地有所控制。因此,配送中心尤其是公共配送中心的土地使用将受到严格限制。可以预见,仓储企业选址将向离城区更远的地方寻找,沿海、沿江、滩涂、闲置建设用地都在热选之列。而现有的企业仓储配送设施是改建成为城市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的理想选择用地之一,各级财政应该重点支持配送企业重组改造自营仓储设施为公共物流配送中心,减免其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支持对象包括:

①企业利用原使用土地和厂房改造为城市公共配送中心;②企业重组改制为城市公共配送中心;③由于政府规划,国有仓储企业搬迁重置为公共配送中心。

4 结论

当前,随着物流需求的增加和市场竞争加剧,我国物流要素出现了全面紧缺的态势,物流成本全面上升,物流行业开始面临高成本运行环境。本文提出了高成本运行环境下国家财税支持我国城市物流配送产业发展的总体原则、财税支持的重点对象和财税支持的操作方案。对财政支持的方式和税费支持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论述,为加快我国城市物流配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思路借鉴。

参考文献

第11篇

一、肯定成绩,上半年财税工作成效明显

1.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对受禽流感影响的家禽养殖场及家禽加工企业,及时给予财政补助。落实对粮油种植大户的直接补贴和“订单粮食”的价外补贴,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明星企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支持品牌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出口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上半年全市退税13.65亿元,历年应退未退的已基本退清,促进了外贸出口大幅度增长,从3月份开始,全市单月出口额已跃上1亿美元的大关。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等政策,促进下岗再就业。

2.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统筹协调发展,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征农业税,全年可减轻农民负担4741万元。采取积极措施,支持“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康庄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加大了对公共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中心城市二轮教育布局调整。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市公共卫生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及传染病医院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3.收入征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加强税源监控,深化细化分税种、分行业管理,创新征管办法,加强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小税种的征收。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配合矿山整治工作,组织实施了全市矿产税收专项检查,开展了对全市“三类”企业的清理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统一征缴办法,提高社保费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和监控,市本级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增强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财税改革与管理进一步深化。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对8个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加强会计集中核算,逐步扩大资金集中支付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了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加快财税信息化建设,启动“金财工程”,开发运用“12366”语音系统新功能,方便群众办事;对乡镇和市级机关政府性负债情况进行调研,摸清了底数,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处置审批工作,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做好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财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尽管上半年全市经济和财政运行的总体态势良好,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一是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仍在加剧,尤其是土地、电力供求等矛盾异常突出;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成效初显,但近期对经济、财政和税收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三是外贸增长加速与地方负担加重的矛盾逐步尖锐化。下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将出现“双回落”,经济增长回落和效益回落。这些都给全市财政运行带来直接、间接、即期和预期的重大影响。从财税角度看,归结起来主要是:

一是财政运行的不稳定性增大。一方面,电力、土地、煤、油等一些生产要素供应紧缺,能源、原材料等一些上游产品价格上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加,效益缩减,影响了城乡居民生活和我市的投资环境,对财政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业等重点行业利润和税收产生不利影响。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国家遏止过热投资,以及市场竞争加剧,这些行业如出现较大的波动,将波及到其他产业,对财政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在今后一个时期,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都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相互叠加、互相作用,会影响财政收支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是出口退税负担沉重。今年全市安排的出口退税预算为9.3亿元(按外贸出口增长20%测算)。但是按目前的外贸出口增长和历年出口情况,全年外贸增长将在30%以上。出口退税地方财政承担数额将超过预算,地方可用财力受到严重挤压,全年收支平衡面临严峻考验。另外,出口成本增加导致部分企业效益下降,最终也将影响财政收入。据测算,退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每出口一美元将提高出口成本7分人民币。如纺织品的生产出口,相关企业原平均利润率为6%,出口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后,将使其利润空间大大缩小。

三是财政支付风险日益加大。近年来,我市公共财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方面要求加大公共支出的呼声很高,财政现时的和潜在的支出压力很大。另一方面,过去长期积累的政府直接显性负债或潜在负债,数额巨大,等待“消化”。

因此,下半年财政收支形势十分严峻,各级财税部门对此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忧患意识,振奋精神,有所作为,进一步增强做好财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困难面前想办法,压力面前出精神。既要看到困难又要看到挑战,更要看到机遇,勇敢地迎接挑战,化压力为动力,攻坚克难,创新办法,扎实工作,努力开创财税工作的新局面。

三、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财税工作目标任务

要完成今年财税工作目标,任务非常繁重。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咬定全年目标不放松,继续按照“做大蛋糕,优化结构,综合调控,推进改革,练好队伍”的要求,苦练内功,创新工作,狠抓落实,在五个方面下功夫,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在发挥职能上下功夫。国家宏观调控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搣区别对待攠,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该控制的坚决控制,该支持的还是要支持。在新的宏观经济形势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财税支持经济发展的重点、方式和环节,将解决制约发展的共性问题,作为财税发挥职能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要创新财税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通过完善财税政策,运用税收、财政贴息等多种财税政策手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引导、吸引和聚合民间资金、信贷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发展的项目、产业和领域。要集中财力保证“六个百亿”工程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支持我市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财政对热电企业的支持力度,下半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对热电企业超发电量的补贴,鼓励企业多发电。进一步优化科技三项经费等资金的支出结构,重点扶持科技孵化中心、重点项目等建设。坚定不移地贯彻出口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按照统筹发展的思路,重点支持农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2.在组织收入上下功夫。在当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地方可用财力增长减缓的情况下,要开拓思路,积极组织税收,把不断优化收入结构和财力结构结合起来,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一是加强税收收入分析,提高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探索“责任到人、管理到户”的征管模式,扩大税源监控面,深化纳税评估,优化纳税服务,加大清欠力度,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二是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创新征管手段,加强对营业税以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的征收,积极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三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政策和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对不缴纳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性收入,全面实行预算外集中。

3.在支出管理上下功夫。在财政收入增长趋缓的情况下,必须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一要全面清理财政支出范围,严格控制车辆购置、电话费、出国费、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二要加强部门预算的执行刚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不能随意变更经费用途;一般性支出要保持零增长。三要下决心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抓紧对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客观评价各种专项资金存在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整合的可能性,压减那些效益不高的专项支出,合并资金用途和扶持对象相近的专项支出,盘活支出存量,增强统筹调配财政资源的能力。四要加强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管理制度,选择若干项目进行评审。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项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12篇

【关键词】 经济发展方式 财税体制

为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及现代化的实现,我国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就需要系统地整合资源,加大政府支出比重,提高转移支付比例,健全我国税收政策,使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适应。具体地讲,应该进一步扩大政府财政支出总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小科技型企业技术革新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转移支付措施,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最终实现公共服务基本均衡化,采取有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措施,促进人与自然动态协调发展;采取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在生产环节、消费过程中设定税收优惠、增设环境税、开设新税种、采取差别税率等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人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贯穿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其中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通过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循序渐进地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财税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即牵一而动百―――其触角能够既延伸到经济社会的微观领域,又涉及到宏观领域。正因为如此,“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财税体制。这意味着在整个“十二五”期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是一个主题。在此期间,财税所担负的责任也将是空前的、压力也将是前所未有的,其必然要经历一个深化发展及转型升级的过程。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财税体制调整

到目前为止,我国虽已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现代产业体系,但产业结构仍然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主要表现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例不协调,尤其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不相匹配,重工业比重偏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偏低;经济所有性质也不协调,国有经济控制力过大,而民营经济发展不足。因此,控制制造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重工业产能的盲目扩张,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从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增长转变为更多地依靠服务业带动增长,从主要依靠国有经济发展张作为引擎转变为主要靠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引擎,形成工业和服务业、国有和民营双轮带动增长格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课题。产业结构是否优化成为衡量现行财税体制运行是否顺畅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优化产业结构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供给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供给结构主要指的是在价格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合理供应的比例,以及与这种供给关系紧密相联的产业群。第二,需求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需求结构是指在收入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政府、企业、家庭三部门之间所能承担的各种产品的消费需求比例。第三,国际贸易的优化升级。国际贸易结构主要是指我国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国民经济各产业的进出口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合理比例,以及与这种进出口比例协调的整个产业生态的关系。国际贸易结构既包括不同产业间的进出口产品及服务之间合理比例,也包括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进出口合理比例。第四,国际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国际投资既包括本国对国外的投资,也包括外国对本国的投资,这两方面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得国际投资趋向优化。

我国的商品和服务流转领域执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流转税税种,即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则适用于服务业。由于流转税具有“中性税”的特征,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这两个税种的税负水平一直保持基本的平衡。但是,我国于2009年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增值税税负水平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有所削减,营业税的税负水平有所提高。随着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之间的比重发生改变,制造业税负水平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下降,而服务业税负水平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提升。显而易见,因税负失衡而导致产业结构调整受到阻碍,无论从哪个角度、哪个层次来看都是应该改变的。改变目前这种状况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让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中。在所有的商品以及服务流转各个环节,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增值税;第二,在容许的范围内调减营业税税负水平,从而使营业税、增值税这两个税种的税负水平大致保持均衡。其实,在税制改革实践中,增值税“扩围”与“转型”是同时进行的,是相互联系且围绕一般流转税进行调整的。

二、调节收入分配与财税体制调整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以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逐渐下降。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这两个问题,既关系到我国消费结构的升级,又关系到我国产业机构优化。调节收入分配是进一步促进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不管是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还是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都同当前财税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首先,关于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的问题。对于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政府应该适时地运用切实可行的调节手段予以调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居民收入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财税,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现行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很难承担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责任。再者,财税调节属于收入再分配问题。收入再分配问题本质上就是挤出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去补偿低收入群体,主要措施是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或者采取相对倾斜措施,加大相关项目的支出比例,也就是在存量稳步增长的同时,为低收入群体或者困难居民提供更多有效帮助。在我国财税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调节相关的税率比如调整相关的直接税税率来实现的。并且存量环节的直接税如财产税,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还是十分不完善的,应该进一步完善,发挥其调节作用。从流量和存量两个方面对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应该会对缩小收入差距有一定的帮助。目前,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税收所能实施的调节领域主要是流量方面的。为延伸至存量这一层面,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直接税。所以,从总体上来讲,伴随直接税改革,税收征管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

其次,关于提高居民收入占比问题。在本文中,提高居民收入占比主要是指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国民收入所包括的项目较多,主要有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及居民收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是我国政府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如果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那么就会减少企业收入或者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在这种调整的过程中,会遇到很棘手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收入格局还很复杂,财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都可以也应当纳入政府收入的统计口径中。面对诸多不同性质的政府收入,应该削减哪一项,又不应该削减哪一项,在当前都是很难权衡的问题。二是在削减政府收入的同时,相对应的也就会缩减政府支出,要不然,支出就大于收入,政府的负担也会随之增加,债务问题就会产生,政府债务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很难消化。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期,无论是扩大居民的收入还是缩减政府收入,都要以增加政府支出为前提。加之改革带来的债务问题还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削减政府支出这一措施的作用就显得十分有限。所以,至少在目前,我国通过削减政府收入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比的措施会面临很大的约束。

三、循序渐进地推进城镇化与财税体制调整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我国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支点,那就是在循序渐进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动态协调地推动内需与经济增长。但是应当强调,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适应的应该是,城镇化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城镇化,即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城镇化,而不是根据常住人口来统计的半城镇化,这之间的差异就是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农民工、失地农民及其家属虽常生活在城镇,但是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存在劳动报酬、劳动者后续教育、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农民工及失地农民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是完全不同的。推进完全意义上的城镇化,就是要实现农民工、失地农民真正市民化,但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待时日。而完成这一转变,当前最大的制约因素也就是现行的财税体制。

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是建立在二元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严重的分割性,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及失地农民,财政所担负的职责也是不一样的。所谓农民工、失地农民市民化,就是要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农民工、失地农民及其家属相同的财政待遇,这就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当前二元财税体制之间的巨大差异和所需的较大的财政投入,对当前财政承担系数及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大。隐含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各种间接税表面上看是生产或者经营者缴纳,但实际上最终还是转嫁到了所有消费者身上,农民工、失地农民也不例外。企业大多位于城镇,但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税收主要被认为是工作在企业中的城镇居民所缴纳的,这就掩盖了农民工、失地农民及其家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割裂了农民工、失地农民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联系,并进一步形成了制度“围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城镇居民同农民工、失地农民及其家属在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方面的矛盾。所以,实现农民工、失地农民市民化所需完成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失地农民及其家属在内的所有居民所缴纳的税收与城镇基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相衔接,不应该把农民工、失地农民排除在公共服务“围墙”之外,要让所有居民都能看到一个真实、全面的有关政府收支的基本信息。这必然要求对现行财税体制进行改革,尤其是要对税制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直接税制,进一步增加直接税收入在整个社会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