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7: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计算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企业会计实务;新会计准则;影响
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初颁布实施,首次引入暂时性差异以及计税基础这两个概念,并将资产负债表作为企业纳税计算的主要方法。其中资产减值转回这一特性与企业会计实务密切相关[1]。
一、新会计准则框架下的所得税核算方法
相比过去的会计准则而言,新准则与国际接轨,并依托我国当前国情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高效性与实用性特点,在所得税核算方面更加完善。由于新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上规定的所得税核算方式,所以能分离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为税法与会计两者之间的彻底分离奠定基础。此外,与过去相比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各方面素质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是用来核算所得税费的主要方法,由负载计税和资产计税两部分所构成。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以及会计所得,可通过对差异的原因和实质进行探究,来分析差异对期末资产负债所造成的影响。采用资产负债表进行所得税费核算时,首先应确定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后计算两者的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企业计税基数与入账价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可通过其资产确定过程的顺利与否进行判断。而少数差异是由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间的细微矛盾所造成的。在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计算并确定后,将技术基础从账面价值中去除。由于暂时性差异数值与预期利率之积,等同于以负债或资产形式表达的递延所得税,因此可依据前者对递延所得数进行计算。而应缴的所得税值即为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之积。将本期应缴税与递延税相加,从中扣除递延税资产后,即得到最终应缴数目[2]。
二、新会计准则框架对债务计算方法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债务计算方法从企业自身出发,以利润变化作为依据,采用损益表法计算。而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的应用,在计算方法上较之以前有着本质差别。由于两种方法均采用税会分离计算,要从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入手分析,比较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在债务计算上的优劣。由于计税数值会因某段时间内的税法与制度调整而导致口径不同,所以造成实际应纳税与税前利润产生差值,而这种差值一旦出现则无法回转,故而将其称为永久性差异。而损失、支出、收益等环节受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影响而导致确认时间不同,也会造成实际应纳税与税前利润差异,然而有别于永久性差异之处在于,此类差异可采取抵减时间等手段回转。若企业负债或资产的核算中,未纳入计税基础和体现在账面上的负债与资产价值,则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法中,时间性差异包含在暂时性差异之内,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之间不会共存。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债务计算方法的对比
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两种债务计算方法在概念、基本理论、核算方法以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3]。
1、基本概念差别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企业以损益表债务法进行债务核算。其基本概念是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后续各期间内采用递延方式将纳税金额变化量分割纳入。从而“回转”所得税金额所受到的时间性差异影响。而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概念则有所不同,该法对所得税值变化量的计算,是依据转回年度中相关税项的税率进行的。从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的核心概念上可以看出,前者依据时间性差异核算所得税,后者依据暂时性差异核算。而从时间性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精确度对比也可发现前者精确度较高。
2、基本理论差别
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两者在基本理论上具有共通性,业益理论是两种核算方法的理论基础,而应收应付制则是两种计算方式的共同原则。然而两者对收益的定义不同,损益表法以费用与收入来定义企业收益,资产负债表法则认为收益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前者对费用与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更为关注,通过确认各阶段的时间性差异,来对受到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进行调整。而后者则以负债和资产作为关注对象,注重分析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因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并以之作为依据对企业负债和资产进行调整。
3、核算方法差别
跨期核算所得税便涉及到差异的回转问题。如前文所述,损益表法依据时间性差异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则依据暂时性差异核算。而时间性差异包含于暂时性差异之中,所以后者对所得税的核算更为全面。而对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因素影响,资产负债表则可以在本期内将之回转。同类情况下损益表则无法回转,甚至造成所得税计税变化量成为永久差异。故而,从核算开始到递延阶段,两种负债计算方法对企业所得税所计算出的具体数目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值。
4、对利润的影响
相比资产负债表法而言,损益表法无论是在计算范围还是在可提供参考的信息等方面均有着很大局限。尤其是对企业的现金流动量、财务状况等方面,损益表法无法准确的进行预判和评价。对企业经营的财务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缺少准确的数据支持。而资产负债表以转回年税率计算的方式消弭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可逐一的对负债与资产所产生的递延税值进行确定,从而保障企业经营利润。总结: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跨期计算,不仅提升了计算准确性,更能在最大程度上回转资产减值损失。本文限于篇幅难以对会计实务在新准则框架下所受到影响做进一步探讨,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确有其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唐丽萍.新会计准则框架下的企业会计实务影响分析[J].商,2013,12(04):108-108.
[2]潘线明.新会计准则下电力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探索和发现[J].财经界,2014,4(9):191-191.
酒店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分两种情况)。
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免税的除外)。
(来源:文章屋网 )
Abstract: Material assets management of overseas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physical distribution, among which the fixed assets disposal at later period of project is a quite important link of project assets management, and the key issue is how to calculate the market price of the properties which leads the large assets to be treated properly within its guarantee period. Here it states an example of his own purchasing period through the author’s experience for analysis and discussing by empirical method. It offers a simple, quick, and practical technique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disposal at later period of project which will fill the vacancy of fixed asset disposal field at later period of overseas project.
关键词: 国际工程;资产处理价格系数;计算;技术探讨
Key words: overseas project;assets management price coefficient;calculating;technique study
中图分类号:TP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6-0001-02
作者简介:黄静(1972-),男,湖北麻城人,高级工程师,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埃塞俄比亚FAN项目部。
0 引言
本文采用经验法和举例法,以作者采购期间主张的一个价格计算实例,对国际工程进口资产处理价格组成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探讨,为国际工程后期固定资产处置提供了一个简单、快捷、实用的方法。
1 资产处理环境条件
1.1 地理位置与运输市场价格情况 采购方(甲方)和出售方(乙)均为在同一东部非洲某国家承接水电站项目的两家中资项目部,双方相距1100km陆路,双方到同一个进口海港总距离均约1200km。待处理资产从不同的时段进口而来,从进口港到工地的材料运费从0.4比尔元/t.km到计算期1.2比尔元/t.km不等。
1.2 合同性质和工程进展 甲方所接项目为EPC合同,总价11.1亿多元人民币,所需施工设备和材料约3亿元人民币,现阶段的工程进度处于开工期物质采购高峰期,其中用于工程结构的永久材料(例如钢材中的线材)进口免税,不允许出售,但合同约定可以转让给该国内任意一个免税项目,其它材料需交付关税;所有设备需办理关税保函,保函期满必须再出口或转给另一项该国内的免税工程。
乙方为两家中资机构组成的联营体,其中占40%股份的一方来自甲方的总部,乙方施工合同总价25亿多人民币,已经开工7年多,库存材料和配件现值约4000万元人民币,回收材料和设备现值约3亿元人民币,工程进度处于工程尾期,距约定的完工日约3个月;同甲方一样,乙方永久材料为免税进口,不允许出售,但可以转让给该国内任意一个免税项目,其它材料交关税后进口;所有设备办理了关税保函,保函期满必须再出口或转给另一国内的免税工程。
由于涉及到工程所在国的海关免税政策问题,免税材料不得用于交易获利,因此,材料和设备的处理统称作“让售”。
1.3 资产来源 处理方(出售方乙方)材料设备从中国进口并通过第三国港口(吉布提港)流入项目工地。采购方原计划设备材料也是从吉布提港进口。
1.4 货币环境 工程所在国为非洲中部国家,货币单位为比尔,以美金为中间价,以乙方财务公布的08年10月31日官方市场价计算,100美金=989.0比尔元=682.58人民币元,及100人民币元=145比尔元(黑市价161比尔)。计算期当地币持续贬值(2个月后黑市价降到100人民币=200比尔),工程所在国经济极不发达,抗金融风险能力很差,除了水泥外,工程所用物资全部依赖进口。
1.5 标的物 甲方准备从乙方采购大批的水电站建设用钢材、模板及卡扣件、电工电料、水暖器材、动力设备、开挖设备、小型机具、设备配件和耗材等等,近3百种物质和设备。其中材料约占总价的80%,材料中钢材约占70%左右。
2 资产价格系数计算方法
2.1 资产账面价 乙方资产处理或者说买卖双方最关心的焦点问题是库存物质的价格计算方法。这里乙方能提供的资产价格只有:
2.1.1 乙方7年前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兑比尔的汇率1:1.05、乙方财务公布的当月汇率。
2.1.2 账面价。账面价(比尔)=人民币采购的发票价×1.05,其中1.05为乙方工程合同约定的人民币比尔兑的汇率。
账面价没有计算或保存各类运费、手续费、费、保险费、关税、增值税、附加费、折旧税(使用税)、保函金额、保函手续,没有记录报关当天人民币和美元当地币之间的费率,也没有确定库存物质采保费计提基数和比例。
这样要准确计算价格组成就相当困难,尤其是在合同工期、乙方保函期将满的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对数百种物质要一一列出上述费用和成本组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期限上也是不允许的。经过双方商定,采用统一的估算价格系数计算成交价。
2.2 价格组成 组成乙方库存资产成本的费用应当考虑如下内容:
2.2.1 国内采购管理费、物质发票价、至港口的运费、包装费、海运费、相关手续费等。
2.2.2 海运费、保险费等。
2.2.3 三国港口滞港费、清关费、关税、增值税、附加费、保函金额、保函手续费、折旧税(使用税)等。其中关税包含关税、附加税、增值税,对于办理了关税保函的材料和小型设备也按照当地税法计算关税,其总额按照保函费用计入成本,由采购方甲方将相应的金额暂时支付给乙方,等到采购方(甲方)办理了转保函手续后乙方再返还给甲方。
2.2.4 汇率。汇率为计算期人民币对当地币的费率,以美元为中间价,以双方同意的08年10月31日官方汇率牌价计算得知100人民币元=145比尔元,及计算期汇率为1.45,考虑成交费率风险偏向出售方、且忽略了库存物质的部分费用、成交后卖方在中国延期45天之内付款等因素,汇率取1.5。
由于每种物资或者设备的上述费用无法准确收集、分解计算,双方商定按照统一的价格系数计算处理价,计算方法为经验法和举例法。对于小型机具和急需的设备也按照此价格系数计算让售处理价。
2.2.5 折旧。库存钢材等大部分材料不考虑折旧,因为采购方有自己挑选余地。设备和机具的折旧在总价计算出来后商定折旧率。
2.3 价格系数计算方法
2.3.1 以线型钢材为例,计算库存物资价格系数。
①钢材原价R=4000元/t,人民币元。
②按照经验,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定到港价比原价高15%,则A=到港价(CIF价)=国内采购、装运费+货运费+海运费+保险费+运输损失费=人民币发票价×115%(人民币元)=人民币发票价×1.05×115%(比尔)=人民币发票价×1.21(比尔)。其中1.05为乙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对当地币的汇率。
③关税B:根据乙方出示的票据和当地税法规定看得出来,起点税基有三种:5%、10%、15%,由于乙方无法提供准确的、具体的税单和清关费用,双方商定取中值10%作为税基计算。按照当地税法,税基为10%时附加税取10%、增值税取15%,按照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三者连乘取税,及关税税率:t=1×1.1×1.15×1.1-1=0.39=39%,则:B=关税=CIF价×39%=A×39%(比尔)=(人民币发票价×1.21(比尔))×39%=人民币发票价×47%(比尔)。
④清关费C:C=清关费+滞港费等等有关费用=人民币发票价×15%×1.05=人民币发票价×16%(比尔)。
⑤港口至工地运费D。运距1200km,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货物的运价综合考虑商定,近三年内运费在0.4~1.2比尔/吨.km取的中间值0.8比尔/吨.km:D=港口至工地运输费=0.8比尔/吨.km×1200km×1吨=1000比尔。
⑥工地材料采保费E。国内项目工地采保费一般在3%左右,国际项目采保费总体上讲比国内要高些,虽然人工费比国内低,但其它辅助材料费、储运直接费等费用比国内高出很多,有的材料采保费约占直接费用的10%以上。经过双方考察、综合比较商定,采保费费率取8%,则E=工地材料采保费=(A+B+C+D)×8%。
⑦原价汇率差F:F=原价汇率差=1.5×4000-4000=2000比尔
⑧库存材料现值及让售价V。
由上述分析,计算库存材料现值
V=到港价(CIF价)A+关税B+清关费C+港口至工地运费D+工地材料采保费E+原价汇率差F,及:
V=A+B+C+D+E+F=人民币发票价×(1.21+47%+16%)+1000+[人民币发票价×(1.21+47%+16%)+1000]×8%+2000=[人民币发票价×(1.21+47%+16%)+1000]×(1+8%)+2000=[4000×(1.21+47%+16%)+1000]×(1+7%)+2000=11029比尔/t。
由此反算钢材单价水平G=11029/4000=2.76×钢材人民币采购价,价格系数为2.76。
而工程所在国当地钢材价格飞涨,4个月内钢材价格从10000比尔/t涨到计算期17000比尔/t以上。通过上述算法知道,钢材单价比当地市场价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双方均能接受该系数计算方法,同意以此2.76系数作为当期工地固定资产处置的价格系数。对于个别费用差别比较大的项目也根据本计算方法调整计算过程中个别系数。例如,对于线材等免税项目去掉关税B项。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材料取价格系数2.78计算成交价,及国内采购单价为1000元人民币时,在国外:
让售单价为2.78×1000=2780元当地币。
但是由于4000元人民币的钢材采购价处于钢材单价中的低价位,且部分管材库存时间超过3年以上,陈色不是很新;另方面钢材成交总价占成交物总价的约70%;考虑到让售方后续物资处理价格的连续性、让售对象的特殊性等问题,钢材按此系数计算单价后再给采购方钢材总价10%的优惠。
2.3.2 设备、备件和机具等的价格计算 对于有关税保函的大型设备和备件、机具等也采用上述2.3.1算法中相应的费用系数,只是把关税保函项目单列,并且另外签订补充让售协议,约定保函载明的费用、风险分担方式等等。至于保函载明的关税,则由采购方暂时支付当地币,同货款一起交给出售方,待日后保函转至采购方后再返还给采购方。
3 应用该计算技术的要点
3.1 本计算技术在基于对标的物、当地税法的现场考察和有关费用有了大致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使用。
3.2 适用于大批量、数目众多的设备物资的快速处理。
3.3 库存材料的时间价值简单地通过费率差值来补偿,双方都接受这种理解和处理方式。
3.4 采保费计算时不能只在到岸价基础上取费,及不能采用E=A×8%的形式,这个公式就理解成了不能对到港价、关税、港口至工地运费、清关费等去费。事实上这些费用构成了库存材料的价值,其取费基础应该是由这些因素构成的库存材料的总价,及应为E=工地材料采保费=(A+B+C+D)×8%
3.5 关税采用用各税种税率连乘:
t=1×1.1×1.15×1.1-1=0.39=39%,这是法定算式,不能写成
t=1+(0.1+0.15+0.1)=35%
3.6 本次物资设备处理中设备占的份额很少。如果待处理的物资中,设备占了很大份额,则保函费用也将占据很大费用,这时双方必须首先弄清楚转保函的可能性、预期将产生的费用,还要比较一下设备转让后给乙方带来的工期效益,再作价格系数调整和有关转保函补充协议的签订。
关键词:大陆;台湾;增值税;比较与评价
大陆的增值税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极少数地区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进行试点,1984年正式设立税种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个大类的工业产品。1994年又对原税制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现行的征税制度。台湾的增值税在学术界常称为加值税或加值型营业税,但税法名称为营业税①, 目前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于1988年制定并实施的《营业税法》和《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从原理上看,两岸的增值税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但从具体的法律内容比较,两岸的增值税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①增值税以应税货物或劳务在各交易阶段的新增价值。即增值额为税基。台湾的增值税因在原全值型营业税基础上改进而成。故学术称谓与法律称谓不同。
一、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因确定税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税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税基中是否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扣税法计税时表现为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是否准于抵扣。在税率一定时,对纳税人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纳税最多,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最少,相应的对国家来说,生产型增值税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税其次,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一般认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内部主要因素,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反之,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偏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台湾税法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自用乘人小汽车外,依规定支付的营业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额中扣减。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的营业税,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予以退还。这些规定表明,台湾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大陆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国际化程度对税制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不甚紧密时,选择税制类型主要考虑的是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时,选择税制类型除要考虑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适应国际惯例。就当前内部因素比较,台湾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比大陆要稍好一些,因而台湾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和大陆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均较合理。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大陆与台湾地区都即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与交往将越来越密切,综观世界上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税制,这意味着台湾的消费型增值税已符合国际惯例,而大陆的生产型增值税则面临着转型问题。从既积极又稳妥出发考虑,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可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设想,但依我之见,当前较为可行的做法有如下两种选择:一是选择部分行业,如信息、电子、医药、能源、新型材料等先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是选择纳税人购入后作为固定资产的部分货物,主要是科技含量较高、国家鼓励加速更新的机器设备与仪器仪表等,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抵扣。前者转型面较广,但重点不够突出,财政压力也较大;后者转型的重点较突出,财政压力比较小,但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复杂。权衡两种选择的利弊得失,目前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宜采用第二种做法。
二、构成一个税种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税制要素,特别是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等基本要素,两岸现行增值税的差异较集中地体现在这些税制要素和税额计算上面。
1.征税范围。大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应税劳务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劳务不征增值税。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已将农业生产领域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第三产业提供的劳务以及第二产业中制造的不动产等基本上都排除在实际的征税范围之外,使实际征税范围大大小于理论上应有的征税范围。并且,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平行征税的税制结构,因而对纳税人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与既销售货物又兼营劳务服务的兼营业务行为,都必须在税制中作出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以及如何划分的明确规定,使税法规定和实际操作均显得较为复杂。台湾的增值税首先将各种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征税范围,然后采用列举法规定免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土地、农田灌溉用水、文教科卫与新闻出版及金融保险等行业的部分劳务。由于征税范围极其广泛,相对来说税制反而比较简便。一般认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泛,其固有的中性、效率等优势的体现就越充分,故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与地区较多的采用大范围的征税制度。从发展趋势看,大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扩大,其最终目标应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等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和领域的货物与劳务,同时取消营业税,这样既能优化税制结构,又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的效率。
2.纳税义务人。大陆增值税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对法定纳税人还要按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适用税率、发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由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差距,引发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方面不少问题。台湾地区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纳税人,一是销售货物和劳务的营业人;二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三是外国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销售劳务的买受人或者有人时的人。对第一类纳税人又细分为一般营业人、免申报销售额营业人和小规模营业人等几种。其中,小规模营业人是指规模狭小,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而采用查定课征增值税的营业人。与大陆的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台湾的小规模营业人采用查定征税方式而不是采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由于这类营业人数量较少,征收管理还比较容易。按公平税负和有效管理要求,大陆在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改革完善方向应当是逐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大大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以简化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认定和征收管理工作。
3.税率和征收率。大陆增值税的税率在形式上比较简单,税法规定的税率分为17%、13%和0%三种,其中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13%税率适用于列举货物,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17%的税率;征收率规定了6%和4%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的部分列举货物,后者主要适用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把税率的一些延伸形式也考虑进来,则大陆增值税中还有电力产、供两个环节的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和货物运费计算抵扣税额的比例,以及出口货物的多种退税率等不少规定,实际执行起来仍较复杂。台湾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最低不得少于5%,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执行税率由行政当局确定。另外,对部分采用特别计算方法的行业或纳税人单独规定税率(征收率):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及典当业为5%,特种饮食业为15%或25%,担保业的保费收入和一般小规摸纳税人为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和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为0.1%。两岸比较,增值税的名义税率台湾较大陆低,实际执行的基本税率更具弹性。从发展趋势来看,大陆的增值税名义税率宜适当降低,以改善我国整个税制的收入结构,并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税负相适应,两档基本税率也宜逐步协调,以简化征收管理并保持不同环节上增值税税负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4.税额计算。大陆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分一般计算法和简易计算法两种。前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后者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计算。采用一般计算方法,纳税人每期的应纳税额等于其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按采购免税农产品金额、收购废旧物资金额与运费金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准予抵扣的税额。同时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外,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还规定了具体的抵扣时限。采用简易计算法,纳税人每期应纳税额等于其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台湾的增值税计算分一般计算法和特种计算法两种。一般计算法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其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与大陆相同,但具体内容仍有一定的差别。在销项税额方面,台湾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与大陆稍有不同,包括:(1)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的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的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2)营业人解散或者废止营业时所余存的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3)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4)营业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者;(5)营业人销售代销货物者。在进项税额方面,台湾的规定与大陆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时限规定,即纳税人依规定支付的增值税,凡取得并保存规定的凭证者,均可以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较小,主要限定为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酬劳员工个人用的货物或劳务、自用乘人小汽车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台湾的特种计算法与大陆的简易计算法相类似,主要适用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典当业、担保业、特种饮食业和小规模营业人。与大陆的区别在于:一是规定采用特种计算法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一般计算法,但经核准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而大陆只允许一般纳税人的某些列举货物可以自行选择一般计算法或简易计算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只能釆用简易计算法,不允许选择一般计算法;二是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以及按规定免申报销售额的营业人,采用特种计算法计算税额时,其销售额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并规定对这类纳税人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主管稽征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的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而大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算法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进项税额不论用途也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的税额计算是其税制要素政策精神的综合体现,在税制要素既定时,计算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收人和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税制的优化状况。比较两岸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总体上台湾的计算方法比较灵活,大陆的计算方法比较固板,表现在台湾允许采用特种计算方法的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算方法,而大陆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算方法。但从公平税负来看,大陆的计算方法比台湾的计算方法体现得更充分一些,表现在大陆对一般纳税人计算时,允许其采购的免税农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使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可相应减轻,台湾除对个别小规模营业人采用特种计算方法计税时允许抵扣部分进项税额外,没有类似大陆的规定。也正因为大陆的计算方法较多的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相应的稽征管理就比较复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行政效率。问题是增值税作为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在权衡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时,通常更偏重税收效率,特别是税收的行政效率,一般不宜较多顾及税收的公平要求。
三、任何一个良好的税法都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两岸增值税在登记认定、发票管理、申报缴纳和违法处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点,体现出明显的差别。
1.登记认定。台湾规定,除从事免税货物或劳务者和政府机关外,营业人的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于开始前分别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申请登记后如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营业人合并、转让、解散与废止时,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对纳税人的资格不再办理单独认定手续。大陆规定,新开业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可根据预计的年销售额确定其身份,然后根据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情况重新审定其应有的资格身份。相比较,大陆的做法比台湾要复杂些,这种较复杂的认定手续缘于对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规定。
2.发票管理。以票管税是增值税稽征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因而两岸都非常重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台湾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必须按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买受人,营业性质特殊的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应制普通收据,免用统一发票,并且对统一发票的开立时限在税法中作了详细的列表规定,对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也作了规定,但凭发票抵扣税款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大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专门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等作了全面规定。比较两岸的发票管理和税额抵扣管理规定不难发现,台湾的管理更侧重于出票环节,即源头管理,而大陆的管理更侧重于进票环节,即税款抵扣管理。从形式上看大陆的管理制度比台湾的管理制度严密,但从实际看,台湾的管理似乎比大陆的管理更有效率与效果。
3.申报缴纳。台湾规定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经每二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十五日内,填具规定格式的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对有应纳税额者,规定先向公库缴纳后,再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对营业人的溢付税额部分列举查明后退税,部分规定留抵应纳税额。大陆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申报时,如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可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如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而应纳的税额,应先申报后再缴纳入库。两岸比较,台湾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均长于大陆,对政府而言,税款的入库要延迟一些,但对纳税人而言则比较宽松。尤其是先缴库再申报的做法,既体现了对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尊重,又保证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及时取得,确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4.违法处理。台湾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有关纳税申报明确规定,营业人未依税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一的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一千元。其无税额者,滞报金为四百元,怠报金为一千元。对税款缴纳也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或滞报金、怠报金,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二日按滞纳之金额加收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外,并停止其营业,同时在滞纳期间还要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征收。大陆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依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违反帐证和发票管理规定,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从法律的角度看,台湾的规定比较严密和具有政策上的层次性,处罚的力度也较大,但管理手续相对复杂,大陆的规定虽然简单明了,但处罚力度不够且法律规定较粗糙,应进一步研究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仅对两岸增值税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与评价,并未涉及该税种的全部内容。目前两岸的增值税都在不断改进之中,因此建议通过相互交流与借鉴,使两岸的增值税在各自优化的基础上逐步趋同,以促进两岸的经济交流和经贸合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s].
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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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于案例推理(CBR) 增值税 案例匹配 案例学习
一、引言
基于案例的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CBR)是利用过去解决相似问题的方法来解决当前问题。CBR系统将过去对问题的求解经验作为案例按一定的组织方式存储在案例库中,当遇到新问题时,系统首先从案例库中查找以前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并应用它来解决新问题。本文应用CBR方法设计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就增值税的案例特点和业务特征来具体运用CBR方法解决税法领域的问题。
增值税主要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减免税等这些税收要素组成,而这些税收要素正好可以作为一个案例的特征集,以不同的特征集收集具有特殊情况的典型案例,并且给每个案例加上专家的点评分析、法律提示、专家释疑等形成一个生动有说服力的案例,进而建成CBR系统中的案例库。这样,对于缺乏税法专业知识和不精通纳税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就可以使用这个案例库来处理他们遇到的实际案例。在增值税的业务领域中,,不管一个多么复杂的纳税情况总能按业务特征将其归类到前面案例库的一个小案例中,当找到匹配案例后即可取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相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使新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迎刃而解。
二、系统目标
该系统的主要目标如下:(1)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决策支持和计算机辅助手段。(2)为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义务人提供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依据和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为税务人员提供疑难案例的稽查服务。(4)通过查阅、学习本领域中典型案例的解决方案;对增值税法规政策进行咨询等方法,提高系统使用者的税法业务水平。(5)填制、汇总、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案例稽查结论表;也可打印典型案例的原始描述、相关法律和专家释疑等。
三、系统的体系结构
运用基于案例推理的方法来处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问题,知识库设计为案例库和法规政策规则库,以案例库为主,以法规政策库为辅助知识库协同解决问题。本系统的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四、CBR方法实现
1.数据库设计
根据系统目标和总体结构的要求,可以确定以下系统所需的数据项和数据结构。
(1)案例库。由于本系统案例库较小,案例间无关联关系。所以整个案例库采用线性组织、并行存储的方法,案例不分层次顺序存储。对于单个案例来说,采用关系数据库技术,将所搜集的典型案例存放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数据表中,主要的几张数据表结构如下:①原始案例表:案例编号、案例文本。②基本状况表:案例编号、税款时间、纳税人标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营业地址、电话号码。③销售业务状况表:案例编号、货物、摘要、业务特征、货物编码、业务特征编码、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④外购业务状况表:案例编号、货物、摘要、业务特征、货物编码、业务特征编码、买价、进项税额。⑤销售结论表:案例编号、规则标识号、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⑥外购结论表:案例编号、规则标识号、买价、扣除率、可否抵扣、进项税额。⑦案例释疑表:案例编号、专家释疑。⑧新案例基本状况表:案例编号、税款时间、纳税人标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营业地址、电话号码。⑨新案例销售业务处理表:案例编号、货物编码、摘要、业务特征、业务特征编码、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⑩新案例外购业务处理表:案例编号、货物编码、摘要、业务特征、业务特征编码、买价、扣除率、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2)规则库。①原法规表:法规标志、条目号、法规条文、规则标识号。②规则表:规则标识号、货物、业务特征、税率、结论。
(3)字典库。①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编码表:序号、货物、货物编码。②业务特征编码表:序号、业务特征、业务特征编码。③纳税人标志编码表:标志代码、纳税人类型名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④纳税人注册类型表:注册类型代码、纳税人注册类型名称(工业、商业、其他)。
2.案例匹配
(1)单笔业务案例匹配。指一个案例只包含一笔业务的情况。这种情况处理较简单,输入案例后,取其案例特征(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业务特征)到相应的业务状况表(销售或外购)中进行查找匹配,找到完全匹配的案例后,据其案例编号到相关联的其他表中取回税额计算方法、相关法律提示、专家释疑等案例结论集,返回本案例进行税额计算后整理输出,并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打印输出,如图2所示。
(2)多笔复杂业务案例处理。如果一个案例是包含两笔以上业务的复杂案例,就要分步进行处理。首先逐笔处理业务,即将每一笔业务按以上的处理方法,先得到每一笔业务的解答,然后再按照纳税人名称和纳税日期收集整理每笔业务的处理结果,计算汇总整个案例的应纳增值税额,并给出所有业务的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再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显示。具体步骤如下:①取第i笔业务,加业务编号Ki;②按单笔业务匹配处理,得到本笔业务的税额值、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③取第i+1笔业务处理,方法同上;④至止处理完所有单笔业务,得到每一笔业务的解答;⑤按纳税人名称和纳税日期收集1~i笔业务的解答,得到完整案例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⑥生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与规则推理相结合的案例学习当案例匹配无效,即在案例库中没有找到与新案例业务特征相同的案例时,需要到规则库中寻找相关的法规依据来求解问题,并通过人机交互的修改机制,形成一个新的完整案例解,最后将新案例保存至案例库中,实现案例的学习过程。具体过程如下:①根据货物+业务特征到规则库查找匹配的法规条款。②找到的相关的规则可能有多条,将这些规则的结论信息反馈给用户进行判断,并通过人机交互对规则进行反复适配,以最终获取决策知识。③从适配到的规则中取计算方法,如果是销售业务就取税率并结合结论信息编辑税额计算公式;如果是购进业务就取扣除率、可否抵扣,并编辑进项税额计算公式。④取法规原文作为新案例的相关法律提示。⑤通过人机交互利用结论信息总结出新案例的专家释疑。⑥将新案例的完整解答:案例描述、税额计算方法、相关法律提示、专家释疑等保存到典型案例库中,完成新案例的学习。
实现案例的学习过程是增值税中一个CBR的完整设计,包括:案例的定义与表示、案例的组织与索引、案例的推理匹配、案例学习。
五、结束语
将CBR引入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在增值税业务领域中,将实际问题逐笔业务与典型案例进行检索匹配,再对每笔业务结果进行收集整理,输出案例完整解答及相关法律提示和专家释疑,并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匹配失败的案例,采取与规则推理相结合的新案例学习方法等技术实现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参考文献:
[1]魏明英:新编税法案例大点拨[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2]张荣梅 徐序彦:基于CBR的交通事故处理智能决策支持系统[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2,38(2):247~249
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比较分析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法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水平,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产生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这两种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适用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外购的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变等非正常的损失;(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轿车、游艇等消费品;(5)上述(1)至(4)项规定的货物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可见这五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二)视同销售行为适用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行为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见这八种情形有的是针对外购的货物,也有的是针对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二、两者计算方法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例1:某烟厂2013年8月盘点时发现外购烟丝盘亏10万元,其中运费为0.93万元。经查属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100 000-9 300)×17%+9 300÷(1-7%)×7%=16 119(元)。
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 119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 119
2.无法准确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例2:某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自营工程,其采购成本为10万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按采购实际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100 000×17%=17 000(元)。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17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000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
例3:某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某免税药品和降压药,本月购进销售某免税药品和降压药用的包装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时支付运费0.5万元并取得同一运输发票。本月降压药的销售额为60万元,某免税药品销售额为40万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计算: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1.7+0.5×7%=1.735(万元);应税销售额60万元;免税销售额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35×40÷(40+60)=0.694(万元)。会计处理略。
(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计算方法。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如果是外购的货物,为其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
例4:某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新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成本价15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无销售额,又无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15×(1+10%)=16.5(万元);销项税额=15×(1+10%)×17%=2.80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93 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 000
1税金现行计算依据和办法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中,对税金的计算,现行通用的办法是依据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中的规定,税金一(直接费+间接费十计划利润)x费率,和能源部、水利部水规字(1992)031号文附件一《概估算编制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中,税金-(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x0.95又[1+营业税率x(l+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十教育费附加率)x〔营业税率x(1十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率〕的规定进行计算的。971号文中规定了税金的三档费率分别为3.21%、3,15%和3.03%,这些数字是依据031号文的公式计算而来的。例如:对于在县城(镇)的工程,工程三税税率一0.95X〔1+3%(1+5%十2%)〕x〔3%(1+5%+2%)〕=3.147%、3.15%,其中,教育费附加率为2%,依据1990年标准。
2按新税法税金计算方法的探讨
1”3年以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对旧税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上述计算税金的方法是否仍然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6号令)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建筑业取3%)”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中“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可以知道,建安工程应缴纳的税金一建安工程造价x营业税率火(l+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十教育附加率)。鱼潭电站毗邻温塘镇,适用5%的城建税率,工程“三税”的计收标准应为建安工程造价x3%x(l+5%+3%)一建安工程造价x3.24%。这是现行的财务上的纳税标准。若以预算口径,则有税金~(直接费十间接费+计划利润)x费率i一建安工程造价x3.24%一(直接费十间接费+计划利润)x(l+费率i)x3.24%,即费率i“3•24纬/(1一3•24%)一3.35%。若按水规031号文中的公式计算,则有费率一0.95又(l+3.24%)X3.24%一3.18%。这两种计算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前者计算得出综合税率一1/〔l一营业税率X(l+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十教育费附加率)一1,与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对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公设字[1995〕75号文)相符合,得到了验证。后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计取了0.95的系数。笔者认为,0.95是扣除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等4项专用基金后的税前造价占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之和的比重系数。这个系数不应计取,因为4项专用基金同样进人工程造价,成为建安产值即营业额的一部分,应计取营业税或工程“三税”。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阐述得比较清楚。1993年11月以后,执行新的税法,按全部建安产值的3.24%缴税。我部提出调整承包单价,要求按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之和3.35%的税金进入单价。甲方以现行水工预算文件中最高税率仅为3.21%为由,只同意计取3.24%的税金。虽经多番解释,但由于认识上的差距,终未达成一致。笔者以为:工程“三税”属于工程成本,无论多寡均应列入概预算并由建设单位负担。同时,预算纳税口径应与财务一致,遇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工程造价。如此才能防止应缴与实缴税额出现上文所述的误差,避免施工企业低进高出,以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3现行计税办法应及时修正
水规031号文、能源水规971号文等是根据以往经济政策制定的,较现行制度存在某些落后之处,有必要及时修正。鱼潭工程合同价格依据971号文编制,取定税率3%,1992年7月调整为3.21%,在较长的一段时间由甲方按规定代扣缴税,计税依据是以建安产值扣减一定数量的专用基金后的余额。如此,财务实缴税额与进入预算的税额虽未严格吻合,但相差不多。
4小结
综上所述,为顺应国家现行税法政策,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中,税金的计算方法有必要调整为:税金一(直接费十间接费+计划利润)x〔营业税率x(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率)〕/〔1一营业税率x(1十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十教育费附加率)工三档费率分别取定3.41%、3.35%和3.22%为宜。
一、目的
为统一规范公司薪资计算,规范核算办法;按照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及时有效的核算员工工资。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工资的核算;
三、工资发放管理
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员工每月出勤情况及奖惩情况为依据,结合人力资源部的考勤情况,核算工资,并制作工资明细表,作为工资发放凭据。
2、工资发放采取银行打卡制。
3、工资实际发放一律保留至元,四舍五入。
4、按照国家税法,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税代扣按国家及本地相关法规要求核算,属公司代缴代扣部分;
5、 工资明细表制作流程:
(1)正确填写员工姓名;
(2)根据总经办审批的工资标准正确核算员工当月工资;
(3)根据各项审批表,核算相应的款项,如:入职、离职、转正、调级调薪、事假、旷工、行政罚款等;
6、员工每月除休假外,请事假1天及以上将不再享受公司福利性假期(公休假)。
7、关于员工调休规定:灵丘县辖区外员工休假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天(灵丘县辖区内员工不超过8天),如超过10天(8天),将以实际出勤进行工资核算;
四、工资项目构成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津帖组成。
五、工资计算公式
1、入职、离职员工工资计算方法为:
当月工资=员工工资÷30×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2、计薪天数=应出勤天数+公司福利性假期天数(公休假)
一、股权激励方式
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方式。不同类型的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实施目的,结合行业及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双赢。
第一,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为行权时的价差。股票期权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采用的主要方式,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的70%。
第二,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实际是企业现金报酬的一种发放形式。目前我国采用此种股权缴励的方式较少,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5%。
第三,限制性股票,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只有满足预定条件时(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条件未满足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也是目前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方式,约占股权缴励方案总数25%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从所有者权益来划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又称为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方式;而股票增值权只是公司现金奖励的不同方式,并不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也被称为现金支付方式的股权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依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要求。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的核心是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东权益的变化处理;二是费用的确认、归集和分配处理。对于股权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现金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主要是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实际上是企业发现职工薪酬的一种方式,不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化。
第一,股权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
等待期间: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实行股激励的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出总金额,作为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贷方科目为 “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日或解禁日:职工实际行权时,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第二,现金支付方式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不进行会计处理,。
等待期间:应根据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资产负债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分期计入服务期间,贷方科目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行权日或解禁日:员工实际行权时,根据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应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方法
第一,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首先,费用支出的会计与税法认定。公司实行股份支付方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认定为合理支出,并准予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将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薪金范畴。
在费用的认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均将此项支出确认为费用,税法同时也认同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费用的方法。
其次,费用扣除时间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在等待期间,应在每个资产负责表日,按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将费用支出按公允价值平均分摊计入每年度的成本费用。即从授予开始,按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相关费用就记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并支付”,才可以税前扣除。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有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员工没有行权或弃行权、股市发生变化或职工在行权日前离职,都可能影响行权时的费用,其费用支出只有在职工真正行权时,才能确定具体金额。对于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事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待激励对象行权时再给予扣除。会计处和税法的处理不同形成了时间性差异。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在等待期内,企业确认的成本费用,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当员工行权时,企业支付的对价在行权年度全额扣除。
同理,实行现金支付的股权激励方式,在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而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按照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全部现金,作为职工薪酬进行扣除。
第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举例。例:甲公司为中国境内一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公司对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规定这些员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3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0股甲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
2009年有10人离职,公司估计三年中有20%人员离职,行权人数100×(1-20%)=80人。假设2009年甲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2010年有5人离职,公司估计有15%人员离职,行权人数100×(1-15%)=85人,假设2009年甲公司实现利润12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2011年有10人离职,实际行权人数100-25=75人,假设2011年甲公司实现利润13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授予100名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做税务处理;
在等待期内甲公司的账务税务处理:
A.2009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80×1000×15×1/3=400000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4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400000=1400000
B.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85×1000×15×2/3-400000=450000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4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0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0,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450000=1650000
2011年12月31日职工行权时,公司股票当日的收盘价格15元。
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用75×1000×15-400000-450000=275000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27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75000
收到职工购买股票款:
借:银行存款 22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25000
贷:股本 75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75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15-3)×75×1000=900000
应纳税所得额=1300000-(900000-275000)=675000
2011年度甲公司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为900000元。企业应注意将此部分的支出作为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并注意计算其他扣除的比例。
第二,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对于股票期权所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下发了6文件,主要是以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财税[2009]40号文件为主。分别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二种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在行权日,企业在授予日和员工在等待期间都不做税务处理。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上述三种方式纳税义发生后,由上市公司实行代扣代缴。
首先,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员工行权时。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后至行权日工作的实际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这部分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取得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假设甲公司全部80名职员均在2011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20×9年5月6日甲公司每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
甲公司在员工行权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8年12月31日行权日:
应按员工薪金所得为每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1000÷12×5%]×12=300元。
20×9年5月6日A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1×20%=200元。如果甲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目前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与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相同。
限制性股票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例:2009年5月10日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买入就职的H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股,当日股票的公允价格是18元/股,2011年5月10日,股票到了解禁期,解禁数量50%,当日H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3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30)÷2×1000×50%-15×1000×50%=4500
应纳税额=4500×5%=225
第三,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应纳税额与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相同。
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例:2009年4月10日王某获得1000股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15元, 2011年4月10日,王某服务的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要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兑更名改姓股票增值权,兑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3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15)×1000=15000
应纳税额=(15000÷12×10%-25)÷12=1200
关键词:纳税筹划;会计政策;工资;存货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40-02
一、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纳税筹划日益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合法的节税行为、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涉税零风险、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款项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会计政策(AccountingPolicies),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中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纳税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所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在各种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二、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则
1.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也要顾及企业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2.以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
3.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会计政策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为此,企业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递延纳税期这两种方法来获得节税利益。
三、新税法下选用会计政策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由于新法税率由33%降为25%,且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也有所变化,工资支出也从按照计税工资标准限额扣除调整为按实扣除,那么在新法施行之际,制定新的纳税筹划方案该如何选用合理的会计政策呢?
新法的颁布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作为财务人员应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敏感性与前瞻性,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及会计核算方面应把握尽量延后收入,同时将计提及摊销的费用提前,以达到少缴或延缓纳所得税的目的。
下面就选择几个方面的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来分析,来增加对这种纳税筹划方法的认识。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有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定时间不同,纳税期限也就有差异。新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代销以收到代销清单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时间;预收款销售时以货物交付使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计量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鉴于土地的稀缺性和建筑行业的高风险高投入,投资性房地产价格近年来持续快速走高,并且在可以预计的未来回落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企业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疑是在无形中增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还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然而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就不会因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增加而加重税收负担,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的会计处理成本。故投资性房地产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同时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要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四)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因而对应所得税额产生影响。因此,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税收档板”的作用。但是,税法规定,大多数行业和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税法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机器固定资产作了严格限制:第一,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少,对企业节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第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节税来说相对有利,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每个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的规定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然后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费用摊销方法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对非正常损失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批财务损失。二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可选择一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现在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五年)为好。三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对照应具备的条件,作好统筹安排,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六)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据此企业可以在十年、法律规定年限、合同约定受益年限中孰短者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企业应合理选择、进行筹划(这一条从税法本身来说明是不严谨的,如土地)。
综上所述,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的影响较大,筹划实现的主要途径是缩小税基和递延纳税。此外,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还表现在很多方面。如记账汇率、分开核算和合并核算、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的选择、债券折价溢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等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叶翔.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5,(4).
[2]毛长珍.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考[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2).
值得说明的是,在介绍每一种税收筹划策略时,我们没有把其他的税收筹划策略考虑在内,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仅提供一种思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策略都是复合式的,纳税人总是力求在缩小税基的同时也降低适用税率,或者尽力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收入筹划策略收入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成本费用筹划策略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 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 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 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本报以前已通过案例《折旧方法不同,所得税各异》作过介绍,读者可参阅)。
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
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1)费 用分摊法。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我国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 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2)费用列支法。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盈亏抵补筹划策略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定时期以某—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五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2)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租赁筹划策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 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较高价格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尤其是在关联 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显著。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 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融资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筹资筹划策略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2.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这其中也存在一个税收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当然,假定新建企业投产后将产生账面亏损,由投资企业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会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