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7: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保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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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及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以切实为参保群众做好服务为宗旨,扎实工作,求真务实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XX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领会xx大会议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并作笔记五万余字。重点加强了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参加医保创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一年来,我同样发现了自身工作中的许多不足,平时读书看报的时间少,不能及时掌握新时事政治,忽略了一些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要向我们的股长和领导不断学习,不能总把矛盾上交,努力熟悉业务,不仅能面对工作上的难题更能在应对接访工作方面多做努力;特别是XX年将步入电脑实时结算和居民软件系统的应用,我要用自己百倍的热情和聪明才智,全力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争取快速全面掌握这两项工作并参与其中,以回报党对我的培养,领导对我的信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更加熟悉业务;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为树立医保机构的新形象努力工作。
关键词:利用民生档案法制建设
现代社会,作为民众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的体现,民生和民主、民权越来越相互倚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民生档案中最为明显地反映出来。随着信息的公开化,民生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加大,关于民生档案的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但任何形式和内容的法规都必须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满足得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制约了民生档案的利用,阻碍了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因此从利用角度来谈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成为本文的出发点。
一、与民生档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民生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提高与软硬件的配备息息相关,如果说硬件设施的配备是前提,那么法律制度这一软件层面的完善就是民生档案得到有效利用的保证。就目前来说,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加上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民生档案的利用带来新契机的同时,更是给民生档案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1.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规章在利用方面存在盲区。
众所周知,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种类较多,包括了婚姻档案、医保档案、军人安置档案、低保档案等等。目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作为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已经出台,对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两项内容陈述得相当详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利用方面却存在盲区:
(1)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不够明确,未考虑到利用主体平民化的特点。
民生档案受众面较广,利用主体大多是最基层的群众,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利用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地纷纷采取馆室联动、跨馆出证以及远程服务等措施,促进民生档案的服务工作深入到基层,但在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中并未将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细化,无论传统的还是现代化的都未加以规范,只是着重强调了利用手续,不利于民生档案新型服务方式的合法化。
(2)未注重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民生档案最为贴近民生,利用率自然最高,据不完全统计,青岛市北区档案馆2007年以来的利用统计中,民生档案的利用占95%以上[1]。利用率之高除了因其受众面较广,更是由于现代社会公民物质性权益意识的提高。同时公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也伴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作为档案工作者也更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但在已有的民生档案规章制度中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却过于笼统,例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点“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环节并未加以细化,也未对处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说明。
2.与民生档案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社会是运动的,法律却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将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需正确看待法的滞后性,但正确看待不代表对其缺陷不去指正,因为只有不断发现法律的缺陷,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法律的滞后性。
(1)从客体来看,民生档案法规体系覆盖面较窄。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①第一层次:档案法律。与民生档案相关的国家专门档案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相关的规定目前还没有。②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笔者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进行查阅,目前我国已制定和待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共七项,并无涉及民生档案的行政法规。③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但其法规内容并无明确涉及民生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更无民生档案的专项法规。④第四层次:档案规章。目前有两部针对民生档案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已颁布,分别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涉及其它种类的民生档案部门规章尚处于待制定状态。由四川省省长魏宏于2014年11月17日签署命令进行公布的《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四川省第一部明确涉及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同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此类政府规章中也是开创先河的。
(2)从内容来看,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少于管理型规定。
我国关于档案利用的法律规章多于上世纪90年代出台,21世纪以来档案利用政策多于领导讲话和专门档案管理规定中体现,针对利用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增加幅度不大[2]。现有的法规内容中对于档案利用的规定是少之又少,《上海市档案条例》仅在第39、41、44条中对利用工作做出字数不多的规定,虽然适用于各类档案,但并无专指,其中第44条的处罚措施也较为笼统,对利用面较广的民生档案而言,违规程度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把握都是不易的。在此大环境之下,民生档案的规章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各级部门的实施,各地也逐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通知》,天津市汉沽区《实施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文件百分之九十的篇幅都是管理型的规定,虽然也提到了利用事宜,却仅仅停留在利用手续方面,显然不够全面,可见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管理型”规定十分强势,而“服务型”规定却相对弱势。
二、基于利用角度对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设想
将民生档案信息利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是民生档案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那么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就成为关键,而任何一次档案利用服务的飞跃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支撑,民生档案自然也不例外,法制建设越明确、具体、与时俱进,就越能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进步,以及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
1.提升民生档案立法层面。
我国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处于档案法律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及以下,多为档案规章和档案规范性文件,而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利用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需要国家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给予规范和保障。
(1)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因此民生档案作为涉及领域最广的一类档案,需要我国档案领域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宏观层面上增加开放与利用的条款。
(2)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专指性的特征,所以对于门类众多的民生档案而言,需制定档案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对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开放与利用等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化的产物,更具操作性,是我国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应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尽快解决《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医保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类民生档案管理办法在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中待制订的状态[3]。
(4)根据需要,将部分民生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法律范畴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4]。如200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是一部从整体上把握民生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引起各级档案部门对于民生档案的关注,考虑到民生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又关乎公民权益、社会稳定、档案和政府的威信,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此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档案法规规章层面,为其他民生档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2.增补档案法律法规中对民生档案“服务型”的规定。
笔者在上文中提到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正处于弱势,有必要针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增加一些专指性、操作性、执行性较强的条款。目前四川省在此方面已有初步的进展,该省第一部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中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1、34条提到“对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房产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房产权属、社会保险等与民生相关档案的异地查档和跨馆服务,逐步以数字化档案等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5]。另外,也明确提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四川省出台的这一档案政府规章值得全国各省市学习借鉴,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关于民生档案利用的条款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
(1)由于民生档案归属不一的特性,使得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档案馆,还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息息相关,因此国家档案馆应采取措施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室、各专业档案馆多方协作,共同开展民生档案的跨馆服务和远程利用。
(2)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内容,将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纳入各部门基础业务建设中,与国家档案馆共同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明确民生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不作为行为,并提出处罚措施,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落实到位。法律法规既是引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导航,又是追究责任的准绳,服务水平的提高必定有政策法规的变革作为支撑,增加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条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降低了利用工作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程度,真正地促进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优化。
3.重视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山西晚报》中曾刊登这样一则新闻:一名女子敲开太原王先生的家门,让他们全家填写“居民健康档案”,还说是区卫生局要求的,王先生看了一下,表格需填写个人详细资料,担心上当泄露个人信息,就没敢贸然填写。一则新闻体现出我国公民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并且民生档案的服务终点在于公民,涉及公民的众多个人信息,因此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是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上文中提到要追究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各部门及人员不作为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还应追究利用主体泄密的责任。在民生档案中很多公民信息是以表格的形式记载的,也就是说公民如果合法利用个人这一形式的档案信息,档案本身就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例如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由于该名册清楚地记载着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录取专业、学制、培养方式、培养类别、高考成绩等个人信息,利用率较高,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利用本人的档案信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泄露档案中他人的隐私或者将他人隐私作为他用就是违法的,那么民生档案的法律法规中就必须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增加责任追究条款,为正确处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关于隐私权的档案法律法规。民生档案中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公民个人或组织有意盗用或无心之失。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让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凸显出来,亟须法律法规施以援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及隐私权,但不是一部专门针对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仅仅停留在了宏观层面[6]。当前情况下将隐私权纳入宪法还比较困难,可以在现有的档案法律中增加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和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档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范围、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以及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权利救济渠道等内容加以规范,确保民生档案信息安全有效,保证民生档案利用中隐私主体的权利。通过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促进民生档案利用工作更加规范地进行,有助于民生效益的发挥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不过法律毕竟不是工作指南,多多少少会呈现出原则性的特点,造成可操作性的规范不够明确,那么普法工作就成为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完善民生档案法规体系的同时,也需让公民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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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制度的转变,农村的经济体制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民不再被限制在农村的土地上,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限制被逐渐的消除,一种新的流动性很强的劳动力群体渐渐发展壮大起来,这一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本来就建立在城乡二元体制上的社会保障问题开始逐渐的显现出来,农民工面临的一系列的保障问题亟需得到解决,虽然全国各地都有开创性的探索,建立起不同的农民工保障模式,但是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流动性很强的劳动群体来说,保障模式的差异化使他们的保障权益得不到延续而常常中断,特别是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权益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
(一)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
通过对安徽阜阳市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走访和问卷调查,从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学历层次、以及对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是否知道有哪些社会保险险种和参加那些险种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从表1中得出在所调查的农民工主要参加的医疗保险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且其中以建筑业和工业为主,而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以商业和服务业以及餐饮业为主;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了解以仅仅听说或者根本没听说过为主,其中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没听说过的人占33.3%,听说过的占26.1%,可见农民工们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甚少;从表3和表4可以看出随着学历的增长,参加医疗保险的可能性增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也会增加,但是小学及以下没参加过医疗保险占76.9%,签订过合同的比例占23.3%。由此可见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水平对于医疗保险的参保率有着重要影响。
(二)基于问卷分析得出的农民工医保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没有一个完备的制度规范。随着农民工数量的猛增以及国家对于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各地纷纷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但这些方案实施毕竟只是探索性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都是相互独立的,当农民工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时,原先参加的医疗保险制度不适用于迁入地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果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必须重新缴费,这对于本身收入就不高的农民工来说,参保反而加重他们的负担。
2.保障水平低,依然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尽管各地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都有相关的保障政策,但是就目前的保障水平来看,农民工本身劳动力素质低下,收入水平低。此外,由于其从事的工作危险性高,时常会发生工伤事故,平时生病也是不可避免的,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但其中有59.3%的人不愿去看病而是靠自己的体质硬挺过去。然而其他40.7%的人不得不花钱去看病,但看病支出的大部分费用都是自费,用工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
3.流动性大,参保缴费的延续性差。农民工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但对于不同工种,不懂行业的农民工来说,其流动性又有所差别,其中以手工技术型的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他们在一个地方进行一定工期的工程一般是2至3年的时间,工程完成后将会转移到下一个地方,可以说农民工没有固定的长期居所,这对于他们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来说是不利的,即使是参保了,转移到下一个地方后可能就会中断缴费,如果再重新缴费的话,农民工就会损失已经缴过的医保费用。
4.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淡薄,维权难。由于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普遍低下,加之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民工对社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了解,甚至可以说是空白,对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待遇等不能够自主独立去解读理解,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或者说是政策出台者怎么说就怎么办,这会给农民工一种政策无知,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低。由于用工单位处于成本和经济效益的考虑,对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加之农民工自身的对于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的不了解,不愿意参保,用工单位也会利用这点不缴纳保险费用。但出现伤病后,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
二、我国当前存在的几种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的评析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一模式是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险使用最普遍广泛的一种模式,以阜阳市临泉县为例来看:
新农合资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级财政配套,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中央财政补助、省、县级财政配套240元,农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合计290元。2013年新农合中农民个人缴费提高至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资金相应提高。
新农合的待遇标准非为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两大部分,其中门诊补偿分为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大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及其它补偿。关于住院补偿中各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如表5所示。
(二)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模式。
该模式以镇江市为典型的代表,这种模式是对外来户籍的农民工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一定标准来参加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大致缴费标准:单位中有农民工的,农民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50元;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缴纳150元。若有固定住所、且持本市一年以上暂住证的农民工,可享受财政补贴100元。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后,具备条件时也可补缴一定保费后转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且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三)单独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针对农民工单独设立,与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模式明显不同的是该模式是将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在医疗保险从参保中独立出来,单独建立适用于在本市工作的农民工,该模式主要以上海市为典型代表。上海市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于外来从业人员实行综合保险,但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及按引进人才规定引进的人员除外,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设个人账户,企业所缴的费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待遇标准为: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从08年1月1日起,从2682.3元调整至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自付20%。但是参加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的农民工的医保关系不可转接。
(四)将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养老、工伤、失业捆绑在一起的综合模式
该种医疗保险模式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采用混合的医疗保险,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保险覆盖对象除了农民工之外还包含其他的外籍从业人员,并且其覆盖的对象不仅含有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工伤、生育医疗、住院医疗。缴费的比例是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建立用于门诊的个人账户,住院医保与农民工医保中的费用一部分用于门诊,其余进入大病统筹账户基金。单位和个人都缴纳费用,个人缴费一部分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
(五)几种模式的简单总结
以上几种模式是不同地区对医疗保险的创新和实践,在某个城市或者地区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医疗保险模式,有的建立个人账户,有的不建立个人账户,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来说可能不会建立个人账户,而且缴费标准和待遇的层次都有所差别。但是各地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对于医保关系不可转移的规定,对于以流动性为特征的农民工来说会是一种流动的阻碍,同时参差不齐的缴费标准对于农民工的缴费积极性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另外,这些保险模式只是对当期在本市务工的农民工提供保障,一旦他们回到自己的家乡,医疗保险对其就不会起到保障的作用。虽然新农合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农村医保模式,但是新农合本身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保障水平不高,社会满意度不高等问题,仍需不断完善。这些模式也没有考虑到农村劳动力对于医疗保险的真实需求。
三、对于存在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化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针对目前现存的各种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的实践与尝试,将各模式中存在的共性进行整合,从中寻找新的模式探索,另外也可以就某一模式成功试点后进行推广。除了推广行之有效的医疗保险模式外,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在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中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平等体制,在保基本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二)加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民工中的普及
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处于一个比较完善的阶段,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程度与是否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范以及完善程度有着重要的联系。尽管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在群其中的普及程度不高,这对于本身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工群体来说,使他们了解和接受相关政策并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困难的,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加大政策的普及度和了解度,加强普法活动,加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依据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对农民工医保关系进行系统的信息管理
当前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管理是在农民工流动性强的情况下所面临的难题之一,如何很好的处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以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延续性,使农民工在不同的地区间流动而不会对医保的补偿待遇造成损失,这就需要一个能在全国内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系统能依据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建立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库,以这个信息库为基础实现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参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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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病历修改 基本信息 规定 制度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2.584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2-0391-02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越来越受到医生及患者的关注。不少患者为了报销医疗费用而需在出院后复制、复印病历,但病历中基本信息的错误填写导致患者被各种类型保险“拒付”,患者只能再次返回医院要求更改个人信息中的某些偏差。如何完善病案并在法律认可范围内修改病历记录已成为医务工作者需认真研究思考的问题[1]。
1 患者基本信息错误常见原因
1.1 患者姓名填写错误,主要是因患者在更换二代身份证时更改名字,但患者本人因长期使用旧姓名已成习惯,而我国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必须持身份证就医,造成入院时患者自己将姓名登记错误。
1.2 患者籍贯填写错误,有些患者是少数民族,但在填写病历时医生直接填写了“汉族”。
1.3 身份证号填写错误,患者入院时未出示身份证,仅凭印象登记了身份证号,或由于患者病情较急,由家属代为办理入院手续,家属将患者身份证号登记错误。
1.4 家庭住址、单位地址等填写错误,由于入院患者未能重视,潦草填下个人信息。
2 患者基本信息错误不利影响
影响患者各项保险报销,尤其是各种商业保险的报销;影响病案人员正常工作,复印病历时发现姓名有误而产生纠纷;影响医师正常诊疗工作,如相关治疗同意书的签署问题;影响病案质量的提高,等级医院的创建;影响医师正常对患者疾病情况的随访工作[2]等。
3 病案基本信息修改应遵循的规定与制度
3.1 病案修改的法律依据。在卫生部2010年1月22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此只要医师严格依照规定修改患者基本信息,是有法可依的,是法律、法规明令允许的。然而修改病案绝不能混淆于篡改和伪造病案,虽然法律允许修改病案,但严禁篡改和伪造病案。
3.2 篡改及伪造病案的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篡改病案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三章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因此修改病案应保持病案真实客观的原则,绝不可更改病案实质性内容。
4 避免患者基本信息错误的对策
4.1 ①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宣传实名制就医,在医院设立温馨提示:“请使用真实姓名,主动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等标识牌。②患者填写“患者就诊信息资料卡”后,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及登记。③患者入院后,在“住院通知单”中要求患者/家属对个人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责任[2,3]。
4.2 ①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充分认识患者基本信息的重要性。②医院制定相关制度,对于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错误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③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对患者基本信息层层把关,加强医保卡信息与身份证信息的核对工作。
5 制定严格的更改程序
由患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住院医师确认证明科室主任审核签字确认医务部门再次审核确认病案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由医师进行更改书面申请留存在病案中。
对病例中个人信息偏差的修改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医院做法不一。为维护病历的真实性、权威性,法律应就如何修正病历中个人信息的偏差进行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 影妍,杨延斌,徐燕玲.关于病案修改的法律思考[J].中国医院统计,2009,16(3):271-273
[2] 袁瑞良,邓琼,刘祖华.患者姓名差错2341例原因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9(27):6689-90
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01
医疗保险的档案材料是一种信息资源,是记录医疗保险发展的一手材料,是对医保经办部门日常工作记录下来的真实内容。医保档案材料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无形资产,在社会保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领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做好医保的档案管理成为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环节。本文主要从我国医保档案的共性特点和完善我国医保档案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我国医疗保险档案的特点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医疗保险工作起步较晚,且医保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均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医保参保范围广和医疗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医保档案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医保档案管理的内容丰富、复杂。主要包括“医、保、患、药”四大块内容。“医”,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报销凭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的认定资料、转外治疗的审批备案表,等等。“患”,即参保患者,包括以下一方面内容:参保者基本信息、医保基金账户转移和关系转接、参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金额明细单据等。“保”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参保患者的档案管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医保基金征缴详细情况以及医保基金的支付档案,等等。“药”指定点零售药房,包含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医保定点药店资格认证资料、结算费用清单和凭据,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医保事业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且专业性强。
第二,我国医保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内容丰富、类别多。目前,职工医保的包括内容主要是城镇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里的社会团体,等等。职工医保辐射范围广、人员类别多,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体、建国前参加工作人员、离休干部、二级以上伤残军人、企业下岗工人等特殊人群均包含在内,涵盖范围较广。
第三,医保档案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医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参保者医保档案是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唯一依据和凭证,医保参保患者享受医保报销主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首先要办理医保参保手续,按时交纳医保费用,然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和住院),发生治疗和药品等方面的费用,最后医保结算,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操作过程中还包括调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以及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以上所述工作环节均需要依据参保患者详细、完整的个人信息资料,同时依据本地区所执行的医保政策才能完成。所以医保档案管理必须要做好详尽、准确,关系到广大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医保档案资料管理不当,资料残缺或者不准确,将会引起诸多矛盾、纠纷,降低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二、完善我国医保档案管理的建议
第一,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丰富医保档案管理的内涵,强化监管力度,构建全民医保档案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档案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管理业务人员,要按照“收集―整理―归档”程序,保证医保文档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出现丢失、缺页等情形,要确保医保业务档案的完整率。
第二,要建立真实、可靠、可查询的工作体系。医保事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当前,医保经办机构的各级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均需加强管理意识,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为确保医保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基础,对我国医保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保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和了解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国医保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把医保档案管理纳入档案事业建设中,为全方位发展我国医保档案工作奠定政策上的基础。
第三,要做好多维度的服务工作。1.领导决策方面。医保管理质量的好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乎着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广大老百姓有着很高的关注度。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对医院、药店、参保患者等信息存储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加工,为领导最终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2.参保患者和参保单位方面。从参保患者和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全力为他们提供快捷、高效、满意、周到的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3.医保制度方面。通过动态分析本地区医保基金的收支变化、参保个人负担比例以及医保报销待遇水平等方面,分析查找规律性,进一步促进建立医保基金预警预报制度、医保信息制度,确保本地区医保管理制度的稳定、健康、平稳发展。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09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2、年初以来,机关干部利用各种机会,以健康向上、活泼有益的方式组织干部开展学习法例法规活动。
卫生院召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培训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县相关工作精神,在9月15日举行的全院职工大会上,范厚杰院长专门传达了关于《镇雄县医疗 保障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月 工作方案》工作会议精神。
为了加强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尖山乡卫生院严格规范医疗行为,杜绝私自检查、乱收费、乱延长住院天数、收治不符合住院病人、制造假病例等乱像,保证治疗过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保科张凤琴同志对医院今后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工作做了培训和详细解读,并为大家列举了冒名顶替 、挂床住院、虚假病例、弄虚作假、分解住院、串换药品、套取基金、过度诊疗、推诿病人、财务挂账等十余种医疗机构常见的骗保行为。
张凤琴还强调,医疗保障是民生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待遇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作为医疗机构,我们一定要依法执业,医保科要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医保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全院医护人员的法制意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提高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宣传科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院职工和就诊病患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认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长效防控机制。
范厚杰院长又带领全体职工学习《昭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要求所有卫生院职工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操作,严禁私自检查和乱收费的行为出现,特别是门诊和收费室职工必须做到合理合规的诊疗和收费
“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是医务人员,还是参保人员本身,都不能僭越法律红线,良好的医保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范院长在做总结发言时再次强调。
尖山乡卫生院
2019年9月17日
1.1法律意识淡漠
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新的医疗条例规定患者享有认知权、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平等医疗权;而法律同时也规定护士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告知的义务、保守患者秘密的义务。如果护士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将自己的工作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不依法职业,不懂得既保护患者又保护自己,会引发护患冲突。
1.2 责任心不强
有些护士专科理论知识缺乏,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及时、不仔细,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医嘱核对制度,只是机械地执行医嘱。凭印象做事导致打错针、发错药,乱执行口头医嘱,超越护士权限和自主给药,发生病情变化时不及时地反映,对生命体征观察不认真、造假,记录不及时、不准确、补写、重抄或涂改,缺乏真实性让患者家属做~些看似简单的护理操作如褥疮护理、会阴擦洗、口腔护理等可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引发护患冲突。
1.3缺乏沟通
1.3.1护患沟通在治疗过程中,护士与患者的沟通少,健康知识的宣传少,讲解较少,表情淡漠,语言简单生硬,对患者的沟通、疑问缺乏必要的解释,不能耐心听取患者的意见,以不屑一顾的态度对待,注意事项解释不清,往往使患者感到不满而引发纠纷。如胸、腰椎骨折患者不告知绝对卧硬板床的重要性,患者白行下床活动,肢体出现麻木,甚至导致瘫痪下肢骨折的患者未告知拐杖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患者过早下床或使用拐杖不当而出现伤肢的再次骨折等等。
1.3.2 医护之间缺少沟通医护之间缺少沟通,使患者在长期医嘱静脉点滴结束后,没能及时输注需静点的查房医嘱而再次让患者接受静脉穿刺。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医生告知患者第2天手术而忘记下医嘱,当患者咨询护士时,护士茫然表情,引起患者的不满极易引及冲突。
1.4 医疗费用问题由于公费医疗的改革,高新技术不断引迸、新特药的应用,使医疗费用同患者经济承受能力之问产生矛盾。患者对医疗费用问题很是敏感。如果收费项目不具体或费用偏高,每日清单未能及时体现当日费用,骨科手术治疗费用隔日才录入,患者不能信服,故要求查帐,如忽视不予解释或解释不耐烦、不到位,易刺激患者情绪,当患者欠款停药,护士向患者催款时,语言不当也极易引发冲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防范措施
2.1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知识护理人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掌握其内容要求,熟悉患者的权利并结合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从法律角度去规范护理行为。
2.2 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职业责任心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常规、部门规章制度、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并按要求做好查对记录,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学习新的护理专程理论知识及技能,练就精湛技术,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患者至上的思想”。
1上岗前素质培训
护士长坚持亲自对实习生做岗前培训,要按岗前培训计划介绍医院的环境、规章制度、实习要求,进行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护士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同时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使护生树立法律法规意识,用制度、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对临床上一些医疗纠纷的分析,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观念规范护生行为,使其懂得护理专业是高风险的职业,既要使患者得到实惠,又要使我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护士在实习时明确护理操作中的法律责任,时刻以患者的安全为重,并能发现和解除安全隐患,保护患者的安全,同时树立护生的自我防护意识。辅导护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既要知道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又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实习护士对医院基本概况、病区环境、医院辅助科室的位置等熟悉和了解,使护士以饱满的情绪进入临床。
2带教老师的管理
严格选拔带教老师,选择中医护师或者经过系统中医基础培训的西医护师,带教老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护生的心理活动和实习效果,好的带教老师会使护生乐于学习、勇于思考、善于提出问题、愉快、顺利地完成实习任务。带教老师应当具备扎实的医学和护理学基本理论知识及中医护理学知识,娴熟的操作技巧、高度的责任心及爱心,并且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对护生能严格要求,培养其独立操作的能力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带教老师还经常带护生同病人进行健康教育,锻炼护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启发思维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在带教中,带教教师应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了解、重视护生的需求并及时予以满足,才能充分调动护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带教质量。护士长进行不定期的带教考核,检查带教的成绩,反馈护生对带教老师的意见和学习要求,避免对护生过度“放手”。
中医护理学科的发展,优质护理的开展,迄选不仅需要教育层次高、素质好的护理教师队伍,同时需要有一支层次高、技术精湛、素质好的中医临床带教队伍,使护生运用中医护理技能,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增强,对促进中医护理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入科后的带教
由带教老师向护生介绍病区一般情况如:①环境、病房及病床的布置、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和地点、治疗室和处置室的管理、抢救药品和物品的存放、设备的位置和检查及相关要求。②科室的专业特点、排班情况及作息安排。③护理文件的书写、优质护理的概念。④科室医、护人员和病人的情况等,使她们尽快熟悉科室环境,为临床学习创造好的条件。
带教老师在工作中要有耐心、细心和热心,不要把学生看作是减轻体力劳动的帮手,进行每项操作时,先讲解再示范,然后让护生自己动手做,必须在老师的允许和监督下进行护理操作,老师要精心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避免护理不良事件和纠纷的发生。例如吸氧、洗胃机、监护仪、注射泵等的使用,让她们了解工作原理、熟悉操作方法。督促她们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程,特别是注意无菌操作和“三查八对”的规范。
中医护理;①认真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遵循和贯彻中医学理论整体观、辨证施护,全面体现中医特色和优势。②饮食护理主要包括普通膳食、治疗膳食护理和饮食健康养生指导等。③用药护理主要包括中药内服、灌肠、熏洗、足浴、贴敷、等用药护理,药食作用指导及不良反应护理等。?④情志护理主要包括情绪调整、心理调护等。遵循医嘱积极开展拔罐、刮痧、耳穴压豆、灸法、等中医护理技术操作。⑤康复护理主要包括语言、肢体功能锻炼的中医保健操、健身操等。
护理文书的书写要及时、准确,并学会用中医术语。虽然护生不需要独立完成,但带教老师要督促护生深入病房,观察病情,了解病人心理状况和生活需要,熟悉护理观察的内容、方法及时向带教老师汇报。护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有快、慢不一,带教老师可以适当加深实习难度,因人施教,耐心指导,操作熟练后再为患者作临床治疗,减少护患之间发生纠纷。通过采集病史、制定护理计划、开展护理查房、实习护理总结,让护生对护理工作逐步熟练。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及人们对疾病认识深入,中医护理已成为医疗活动中重要组成部分,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是中医护理的核心,中医传统的护理技术操作在临床护理操作中应用广泛。如何培养一个中西医结合的优秀护士,是摆在我们中医医院护理管理者和带教老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总结一套更行之有效、切合实际的带教方法。
审查和监督政府财政全口径预决算,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要求。那么,如何更好地将全口径预决算监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将全口径预决算监督落到实处,不仅要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口径,而且要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方位、全过程。
首先,要依法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口径。所谓全口径预决算监督,简言之就是要将政府所收的每一分钱和所花的每一分钱,都要统一纳入预决算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全口径预算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前提,早在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强调。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规范这四本预算的各自功能定位和治理原则,建立起“四本账”的预算体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口径,变过去的只审查批准一般性公共预算为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口径,包括审查批准和持续监督政府性借贷、政府性资产变现、社保医保收支等各项政府性收支在内的“四本账”预决算。
其次,要依法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方位。政府方面要切实落实预算法定的原则,编制、执行全口径预算;人大方面要切实依法担当起对全口径预算编制及调整的审查之责,依法批准全口径的预决算;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法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人大内设预决算监督机构建设,切实提升预决算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要依法落实预决算公开制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部门预算、决算等基本情况,都要依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接受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
再次,要依法强化预决算监督的全过程。从预决算监督的时序角度来看,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及相关机构事前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事中抓住重点、难点跟踪监督预算执行,事后对预算结果与预算进行量化分析比较,测算预算执行的偏差度。从预决算监督的绩效目标角度来看,要强化制定目标、完成目标和目标评价的全过程监督。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绩效目标,对完成目标绩效进行动态监督,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从预决算监督的财政运转角度来看,要强化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形成的全过程监督。预算编制依据及来源要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预算的执行过程要确保预算实施的完整性,预算结果及决算的形成要确保财政运转全过程链的结果最优。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一、非法行医产生的原因
1.医疗服务收费过高,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不足,医疗收费价格受到严格控制,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不到体现的情况下,一些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出现开“大处方”、卖贵药、作不必要检查等消极现象,致使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过快,加重病人负担。现在正规的医疗机构集中在县以上的城市,占社会人口不足20%的大中城市拥有80%以上的医疗机构、人才和经费,而拥有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则缺医少药。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技术力量相对缺乏,技术水平欠佳,人员分布设置不合理,部分医生医德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老百姓不满医院的服务而不愿到医院看病的矛盾,与非法行医无竞争力,为非法行医留下生存空间。
2.立法的滞后。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逐渐走上法制轨道。但一些医疗卫生法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显得法规滞后,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有相应的义务条款,但是没有违反义务所对应的罚则。因《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条里的金钱罚已经不能很好的对违规者产生威慑作用。
3.监督管理不力。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社会性公益服务的医疗机构是一种“父护”关系,从管理的角度还带着一定的保护作用,卫生监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还得看卫生行政机关的眼色。特别是打击外包科室、院中院的问题上,总存在着受医疗机构保护的灰色地带。有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视不够,加之卫生监督的发展还存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理顺、处罚程序繁琐、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欠缺等诸多原因,导致卫生部门的监管不力。
4.卫生人才培养与就业需求发生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变化,卫生人才逐渐趋向饱和,特别是近几年中等卫生学校的学生或地方卫生学校培训的学生进入医疗机构的门槛相对提高,很难就业。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一些成教及中等卫校学历的毕业生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许多因进不了医疗机构又不能报考执业医师的学生便流向社会,为生活所迫利用所学的医疗技术,在城乡或人口集中地方设立诊所,开药房,成为常见的非法行医群体。
5.医疗广告缺乏有效监管。某些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的虚假医疗广告和以信息介绍为名的医疗广告在一些媒体上依然屡见不鲜。它们或者针对患者担心隐私暴露的心理,打出专治疑难杂症的招牌;或者大肆吹牛许诺,宣称有祖传秘方、民间偏方,能包治百病,这都是利用部分患者科学卫生常识的缺乏以及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给患者造成误导引诱患者上钩。
二、防治非法行医的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卫生事业良性发展。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优先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针对目前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国家应统筹兼顾,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卫生事业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政策,尤其是财政投入政策,确保卫生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保证卫生执法、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人员的经费和业务经费,抓好卫生国债项目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与兑现。同时各地应该加大力度发展社区卫生医疗和农村卫生,逐步加大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最终达到全面医保,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卫生服务。
2.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基层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特别要注意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网络建设,促进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并对群众意见反映集中的地区和机构加强执法检查。逐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力开展综合执法,总结经验,让卫生部门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了整合、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公平和效率,不干预、不阻挠监督执法工作,对依法行政和卫生监督工作要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的颁布,非法行医罪中存在的争论得到了缓解,而作为直接调整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医疗行为法律法规,建议有权部门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在立法中注意金钱罚和资格罚的有效结合,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完善相关义务条款所对应的责任。另外,对于在条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参照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列出一些具体的情况,以便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4.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以开辟专栏、召开新闻会、通报会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又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查办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注重对社会、群众的宣传,更重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教育。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集中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卫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同时将法制培训列入医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作为干部职工考核、评先、晋职的重要依据。
5.合理培养卫生人才。对目前社会办的医学教育进行综合治理,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联合行动,对一些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坚决予以取缔,对条件好的应鼓励和引导他们多为基层培养一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完善订单培养模式。合理培养卫生人才可以减少和制止不合格的“医生”出笼,以保证医师队伍的素质。同时应对不能报考医师资格的毕业生做好疏导工作,为其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将他们向缺医少药的乡村充实,解决就业矛盾和增强乡村医疗机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