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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6 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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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第1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制度改革工作,我街现通过走访的形式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制度改革工作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础工作情况

经调研,我街道辖5个行政村,3个村有宅基地,总户数1435户,总人口4457人,宅基地总面积835亩,宅基地总宗数1519宗,其中闲置宅基地769宗、面积316亩,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93宗,颁发不动产权证644宗。未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情况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我街现从事宅基地管理工作兼职人员一名。无其他建制。

(三)审批管理情况

未制定出台本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或审批流程),无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未建立窗口对外受理,未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联审联办制度,建立了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但未发生过宅基地审查审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四)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情况

经排查,承德街道无关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五)改善我街宅基地管理局面的办法建议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利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宅基地管理还需不断规范。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并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第2篇

一、当前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管理状况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闲置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农用地。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用地、废弃的村办企业及老村委用地等。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基本是谁占有谁控制,多以种树、圈院等方式个人占用。停止使用的学校及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与村委协商后,承包租赁使用,向村里交纳承包费;也有的以拍卖方式转到个人或企业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费用。有的闲置学校尚待处理。

农村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包括: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这些土地的管理和发包越来越规范,绝大部分村能够履行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发包。

2010年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会以来,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各镇街区都已成立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与村委一起,逐步加强了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及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把这些土地的承包、租赁和处置纳入了镇级招投标规范管理。通过招投标,一方面使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增加了集体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发包处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减少了干群矛盾。目前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街道、开发区、镇、镇、镇等。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对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和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传统观念影响,村内空闲地存在谁占有谁控制的现象,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贯彻落实,面上存在“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占用老宅基地的问题。有的村对复垦土地管理不善,承包不规范,群众有意见。

(二)个别村的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可农用的坟地等土地发包不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种地效益低,群众对土地的承包热情不高,个别村在发包中没有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进行,导致了价格较低,影响了集体收入。当前,有的村为了解决眼前经济困难,超长期限发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费,影响了村集体长远收入。有的村发包土地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纳入镇街区招投标管理范围,违法私下发包,不签承包合同或是合同不规范。有的村承包合同履约不利,承包费收不上来、发包到期后也收不回土地。

三、下一步抓好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要在农村干部群众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理、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

(二)摸清底子建好台账,打好依法管理的基础。镇村两级要对农村集体的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办公场所等土地及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摸清每宗土地的底子,建立专门台账。为管理好、利用好、经营好村集体这些土地资源打下基础。对上述土地的使用处置都要由镇级有关部门实行把关管理。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规范化。镇村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和控制的农用地的经营管理,要把以上土地的发包处置全面纳入镇级招投标管理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严格实行合同化管理,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3篇

关键词: 用地观念;土地;节约;集约

中图分类号: TU98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4-0019-02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利用水平的高低是资源利用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集约增长方式的重要尺度。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科学规划用地”。显然,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之重。

近年来,随着省委、省政府“东西帮扶、突破菏泽”工程的推进,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鄄城县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县把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用地观结合起来,把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破解这一矛盾的突破口,不断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机制。据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1998年全县耕地面积66821.33公顷,2008年66942.52公顷,十年间耕地增加121.19公顷。在各项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中保持了耕地总量稳中有升,走出了一条资源节约型的新路子。

一、主要措施

我县在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方面,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推进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要求,围绕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按照“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合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实行了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典型带动的方式,并强化了行政、经济等措施,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政府主导,政策引导

自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特别是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来,我县认真执行《鄄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对于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主动转变传统用地观念,深入开展内涵挖潜。县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国土、财政、农业、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土地的规划、开发、保护和利用,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网络。县政府把耕地保护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一项重要内容,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提高了各级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0年以来,县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从政策层面调动内涵挖潜工作积极性。先后制定了《全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意见》、《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小城镇建设的有关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努力限制乡(镇)村建设规模,避免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引导立足存量资源,开展内涵挖潜,走资源节约型的科学发展道路。

(二)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我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找准切入点,选准突破点,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解决了发展经济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典型方式:

1. 耕地的节约集约

我县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保护耕地的意识明显增强,政府把耕地保护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在非农业建设用地选址时,首先考虑是占用耕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到了能用未利用土地的决不占用耕地,能少用耕地的决不多占耕地,耕地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十年来,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中节约耕地105.6公顷;另外在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鼓励下,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全县未出现荒芜耕地的现象,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显著提高。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农业生产先进县。

2. 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农村居民点大多是在原来小农经济基础上自发形成的,部分村庄分散发展,村庄布局混乱,交通不便,生活环境较差,土地占用量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是群众多年的愿望。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我县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我县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对全县部分村庄进行了建设用地整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旧村改造试点。引马乡作为全县旧村改造试点,自1991年以来,历届党委政府一届接着一届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全乡共有49个自然村,目前40个自然村全面完成旧村改造,实现了排房化,村内安装了路灯,通上了柏油路和修建了下水道,铺设了自来水。基本形成了5院5化:敬老院、卫生院、幼儿园、文体大院、农机大院;5化:净化、绿化、美化、硬化、亮化,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全乡耕地由原来的2706.07公顷,上升到3313.33公顷,净增耕地606.66公顷,每年土地收益增加1000多万元。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走上了通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路子。

(2)回填空心村。如红船镇温刘庄、彭楼镇周洼村都是典型的“空心村”,村庄内空外撑,土地利用率低。两村都采用回填“空心村”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农村居民用地困难,具体做法是:由村集体将村内空闲地、废弃宅基地和超标准宅基地统一收回,按照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重新安排宅基,仅对村内个别妨碍村庄规划的住宅限期拆迁,既解决了住宅困难,又没有占用耕地,同时也避免大规模拆迁。今年以来,红船镇温刘庄回填“空心村”36户,利用起村内坑塘,节约耕地1.33公顷;彭楼镇周洼村利用村内空闲地安置村民21户,并结合退地复耕,增加耕地4.12公顷。

目前,回填“空心村”是我县农村村庄节约集约用地主要的方式,我县不少地方都采取将村内土地统一收回,统一安排的方法,限制村庄规模膨胀,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用地。

(3)建设中心村。李进士堂镇有9个自然村位于黄河滩区,近年来逐渐进行了整体搬迁,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村村相连、路路相通的中心村。原来的旧村址进行了全面复耕,占用耕地和复垦耕地相抵后,净增耕地64.37公顷。目前,我县沿黄乡镇滩区群众,实现了滩区村庄整体搬迁,基本上完成了旧村址的复垦工作。

(4)关闭复垦粘土砖瓦窑场、充分利用窑场废弃地。我县原有粘土砖瓦窑场127处,占地面积达565.67公顷,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每年毁坏耕地266.7公顷,成来了毁田大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停粘土砖瓦窑场的要求,自2006年以来,我县加大对砖瓦窑场的治理力度,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窑场,以及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低效窑厂实行关、停、并、转等措施,全县共关闭砖瓦窑场57个,腾出土地207.1公顷,复垦形成耕地123.5公顷;还使菏泽九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菏泽黄河纺织有限公司、鄄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等七个项目在原窑场废弃地上建成并投产,节约耕地83.6公顷。

3. 国有闲置、低效用地的节约集约

我县原有二十五个乡镇,1990年精减合并后变成十六个乡镇,被撤并的九个乡镇驻地的国有土地大量闲置,面积达253.8公顷。几年来,全县共有86家企业采用出让改制、扩建等方式,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土地,解决了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实现利税2.36亿元,实现了土地利用方式的新转变。如西双庙乡利用原粮所,引来鄄城亿达发制品有限公司投资3700万元,梁屯乡利用原乡政府引来菏泽木森木制品有限公司投资建厂,投资2650万元,招收当地农民工160人,从事家俱生产。鄄城镇利用原丝绸厂,引来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建成阳光花园小区。现在全县闲置、低效土地部分得到了开发利用,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仍然遇到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要占用大量耕地,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将日益加剧。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难度大

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取决于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生产方式和农民群众的生活习惯、群众水平受能力等因素,由于我县经济水平较低,实施困难较大。

(三)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成本较高

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投入较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较高,实施比较困难。

三、对策和建议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以发展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以保护耕地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土地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在遵循国家土地法规的前提下,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推进土地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健全土地执法体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从根本上遏止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落实。

(三)强化土地市场管制,逐步建立土地市场秩序,形成土地市场机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从而提高土地利用集约水平。

(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引导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在全社会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氛围,逐步提高全民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总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政策和社会经济现状等诸多因素,需要政府统筹、各行各业参与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 邵继樟.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发展[J].浙江国土资源,2009.25(5).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以节约耕地、改善环境、促进稳定、推动发展为目的,本着“群众拥护、一村一策、严格程序、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逐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空心村”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绕不开、躲不过的现实障碍,其治理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复杂、涉及广泛的社会系统工程,而且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正确认识。

1、“空心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生态村的需要。“村容整洁”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空心村”问题能否得到彻底解决,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多年来由于农村建设无章可循,村庄边界无序扩张,村内旧宅基大量闲置,造成农村脏乱差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搞好“空心村”治理,对村庄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农村形象、加快新农村和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2、“空心村”治理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前,农村乱占宅基、无序建房,已成为诱发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一些宅基地权属不清,发证面积重叠交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稳定。加快“空心村”治理,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布局,明晰土地权属,杜绝土地纠纷,可以从根本上为维护农村稳定消除隐患。

3、“空心村”治理是破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难题的需要。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不断加强,对建设用地实行增量控制的力度越来越大,我县建设用地指标每年都有很大的缺口,有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拉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因没有建设用地指标而无法“落地”或被迫缓建,土地瓶颈已经制约了我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空心村”治理,对村庄内的空闲地进行整理复耕,可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为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置换用地指标。

4、“空心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在土地利用上,就是要集约、节约用地。通过治理“空心村”,加快土地规划整理,可以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为全面建设“和谐**”提供可靠保障。

5、“空心村”治理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搞好“空心村”治理不仅是拆旧建新的问题,更是对村民旧传统、旧思想的破除。要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通过“空心村”治理,可以告别昔日的土坯房,住上宽敞明亮的新建房,有利于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以及卫生意识、环保意识、健康意识,使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三、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空心村”治理,不仅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限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③《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④《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⑤《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可以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口迁出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无偿收回。

四、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一,立足长远,搞好规划。“空心村”治理,规划是龙头。村庄建设规划要按照因村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在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人口增长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确定村庄的规模、村界和发展方向,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肃性。规划方案要根据各村实际,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为宗旨,采取内部改造型、整体搬迁型、“平改楼”型等多种模式,通过多年的努力,彻底改善农村面貌。

第二,充分酝酿,形成决议。村庄规划方案和治理方案形成后,要通过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深入讨论后形成决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有关乡镇、村要严格按规划方案确定的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治理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坚持搞好“两图一表”。各村要在县、乡土地部门的指导下,对本村的人口、户数、总宅基数、闲置宅基数、一户多宅数进行调查、核实,绘制村庄现状图、宅基地规划图,编制宅基地发放十年早知道一览表。二是坚持按规划建设。要严格划定并冻结村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特别是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一律不得超出划定的村界范围,土地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是超出村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一律不予批准。确需调整规划搞建设的,必须经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坚持一户一宅。对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破损不能利用的,必须限期拆除,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凡新建住宅的,要限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农村村民户口迁出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无偿收回;对尚有利用价值的房屋和正在使用的房屋,要通过协商、物价部门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本着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四,培养典型,示范引导。原则上每个乡镇都要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班子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交通相对便利、易见成效的村先行试点,积累总结治理工作经验,搞好典型带动。县里每年将从中筛选部分示范村给予重点扶持,每个示范村腾出的土地面积不少于该村庄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成方连片。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力争通过多年的努力,切实搞好全县的“空心村”治理工作。

第五,政策鼓励,积极扶持。一是建立“空心村”治理建设基金,基金来源采取财政列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和土地置换后向占地企业征集一定资金的办法解决。对“空心村”治理示范村,县乡两级将分别给予定期定额的资金扶持。二是建设规划部门对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费用要给予适当减免。三是对搬迁建房的经济困难户,要积极协调信用社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四是对孤寡老人和无人赡养的五保户,由乡、村和民政部门安排到敬老院集中居住。五是对通过治理腾出的建设用地能够复耕的予以复耕,报国土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集中用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在园区和工业基地办企业、上项目,以确保全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

四、切实加强对“空心村”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合力,确保“空心村”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空心村”治理工作,乡村两级是主体。各乡镇要端正态度,深化认识,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人员力量和资金保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搞好工作协调调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空心村”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村“两委”班子要把握政策,坚持原则,规范运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粗暴、违法行政,防止发生各类土地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土地管理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落实治理方案和规划,及时对治理工作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指导,全力推进“空心村”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加强宣传,浓厚氛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知道农村土地、宅基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彻底改变“祖宗留的宅基不能舍”的旧观念。乡村两级也要深入宣传“空心村”的危害以及“空心村”治理的现实意义,在全县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空心村”治理工作中来。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出让、划拨、出租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建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兴办个体经济、私营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用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需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土地,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需占用国有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向被征地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费用。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不得超过70年,其他用地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合同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与其他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建办联营企业,或作价入股与企业分红。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应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期满后应恢复原貌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用地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续签用地合同,重新审批,办理手续。乡镇企业关、停、并、转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经批准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者,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还的,责令交回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用查处。已办理批准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得闲置土地,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闲置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灵台县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灵台县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基本农田的划定、建设和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镇和村庄、集市等规划相协调,村镇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稳定高产的旱塬地和川水地及山地梯田;

(二)粮食、油料、蔬菜等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集中连片的农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公路沿线、城镇和村庄、集市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六)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连片农田。

第十条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为:

(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编制规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区域,预留村镇规划用地,绘制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登记造册,确定管护责任人,制订管护措施;

(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档案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权属单位,利用类别,土地面积,作物类别等;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址、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人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

第十四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抄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县财政在耕地占用税中核批。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造地费)。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一)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二)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区域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本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基本农田地力和施肥效益实行定位监测,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本农田划定后,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有下列基本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

(二)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载明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宅基地建设用地标准,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地,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人为造成基本农田弃耕抛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承包经营者限期耕种,逾期仍未耕种的,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或保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交纳耕地造地费、闲置费、荒芜费和有关罚款的,除按期追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交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县人民政府责令组织实施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部门决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已说明的除外)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依照本办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下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6篇

关键词 新农村 建设 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得人心,顺乎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这次会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工作与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从搞好农村用地规划管理,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征地足额补偿等方面,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建设新农村的思路

建设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开展先进生产进农家,幸福生活进农家,文明新风进农家,美化整洁进农家,和谐民主进农家的“五进农家”实践活动,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求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土地管理就是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着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和粮食安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提供用地,把好土地审批关,指导土地整理工作,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新农村建设的土地管理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以村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县可持续发展,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比例,扩大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等,使规划适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认真做好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足用地空间,从而使新农村居住和产业发展用地得到保障,并引导农村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

2.2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推动新农村建设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战场在农村,要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契机,一是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指标首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证;二是拆迁户的集中搬迁有利于新农村的集聚;三是“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模式减轻了广大农民向新农村点集聚的经济压力,也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2.3建立和完善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在我国现行土地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4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减少农村居民用地的无序发展,确保农村居民点用地,不侵占城镇用地规划指标,使农村用地向中心镇集中,用地指标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3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求实创新的态度,全面推进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经济建设,进而实现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变。而其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深思和探索,要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 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0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1-0292-02

Problems and Measures of State-owned Institutions Own Land Management

FENG Yu-yun

(Tropical Crop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of Yunnan Province,Jinghong Yunnan 666100)

Abstract The land contradictions ar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current period,the land resource scarcity problem in China is also appeared.State-owned institutions have a certain amount of their own land,as a part of the whole state-owned land resources,must been managed effectively,planned scientificly and used rationaly.In this paper,the management method of the land of state-owned institutions was studied.The problems and methods existing in the state-owned land management were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Key words state-owned institutions;own land;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

土地问题向来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管理政策在人类历史上有着多次变革,但主要是围绕着“开发或所有权变更”而实施的。我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大,而且作为陆地大国,人口众多,地理条件复杂,因此人均可以利用的国土资源是相对匮乏的,着力解决土地问题意义重大。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总量也得到了持续提高和发展,但是土地资源的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甚至已经成为了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国有单位拥有一定量的自有土地,作为国土资源整体中的一部分,必须要实施国有单位土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使土地资源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是当前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1 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现存管理问题

我国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管理经验丰富。但是,我国土地资源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国有单位的自有土地,国有单位有权对这些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然而,由于各个国有单位管理水平和观念不同,使自有土地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管理。

1.1 规划和控制不到位

国有单位对自有土地进行管理,需要严格的规划和控制,国有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政策等,从单位自身发展情况出发,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控制。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缺乏整体、科学、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法规,也就无法规范各国有单位的土地管理行为,使国有单位无章可依,忽视了对自有土地的管理。而且相关管理人员并没有建立起合理规划和控制的意识,管理思想落后,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效益,进而影响了自有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有甚者,由于管理者不能宏观、集中地分配和利用土地,使大部分自有土地荒废、污染,为治理带来了极大困扰,不利于城市建设。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国家缺乏健全的土地管理政策,国有单位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使自有土地不能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1]。

1.2 土地规划过于独立

有些单位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对自有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但是却出现了规划过于独立的问题,没有与其他规划协调起来,这种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是不科学的。自有土地虽然面积有限,但属于整体土地的管理规划,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工作复杂,要有全局观念,才能合理管理自有土地。例如:水利管理就必须被考虑进来,积极协调土地和水利的关系,制定明确、协调的管理方案,缓解各种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3 土地权属不清和利用率不高

土地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的归属。由于国有单位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土地形式多样,又存在和地方周边土地紧密相连、错综复杂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权发证不到位、土地权属纠纷多等问题。国有单位土地规划属地方调整,地方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不到位、权益冲突等导致国有土地规划、盘活、开发不到位,土地有关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土地资源浪费、闲置和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

2 做好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管理的措施

做好有单位自有土地管理对土地资源合理开发的意义和影响都十分重大与深远,可以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为了合理管理土地资源,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方面的专门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管理文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土地资源的制度保障体系,但是这种完善却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完善,需要进一步修订、汇编。根据自有土地的规定数额,国有单位要切实做好自有土地的用途管理工作,使用土地要严格遵循用地规划,国有单位要禁止在用地时非法超标,或者是违规用地,必须将用于单位建设的土地规模总量控制于国家标准范围以内,并且要尽量减少工、商业用地对自有土地的占用,保持用地平衡,既合理开发自有土地资源,又要保护自有土地。

2.1 建立健全的自有土地使用、审批制度

健全的制度可以保证对自有土地的合理规划与管理,能够通过严密的、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和使用、审批程序来保证土地资源,能够管控、约束土地的开发与使用行为,能够予以强有力的控制[2]。为了保证国有单位自有土地的合法使用,并取得充分的效益,自有土地的使用、审批制度要逐项审查,逐步履行制度的各项要求,例如:投资强度、税收额度、环保程度、产业链条长度等各个方面都要逐项进行审查,并选择量化指标,国有单位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或项目建设,但是这些相关工作都必须要在科学的引导和规范中进行。

2.2 构建完善的自有土地供应制度体系

自有土地的供地审批要严格,无论是投资强度,还是投资进度都要严格把关,并根据地区差异、发展阶段和产业差别等具体情况有区别地开展工作,做到因地制宜,使土地计划与编制工作能够形成完整的供应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保证自有用地规划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使有限的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

2.3 提高自有土地管理者的R邓平

土地资源的管理是一个牵涉到诸多领域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士管理才能实现优化、控制,但是我国当前大部分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却并非科班出身,如果不是专业的土地管理人员就会在土地管理的专业知识方面有所欠缺,管理水平无法提高,如果管理人员再缺乏应有的管理规划和认识,那么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落后,影响自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成效。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管理者的考核与培训,定期组织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技术技能培训,可以不断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国有单位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地管理者队伍,才能保证自有土地的合理利用。

2.4 加强国有单位土地利用规划

国有土地主要是单位自行管理,没有区域性、完整性、发展性的规划,导致土地闲置、重复建设、重复开发、综合利用率低,出现看一步走一步的形式。对国有单位土地根据区域、功能、属性和发展的需要,做超前一步系统性、完整性的提前规划,并纳入地方的总体规划,使土地科学合理利用、合理开发、合理盘活,在农垦发展中发挥出农垦土地的利用价值。

2.5 加强土地管理监管力度

国有单位加强对自有土地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上级单位、部门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在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够注重对自有土地的整体规划与管理,使土地的利用可以科学、全面,进而缓解经济发展和自有土地利用之间的矛盾。政府部门需要随形势发展,成立相关的管理部门,明确权责,进行专门化的土地资源管理,从而加强国有单位管理自有土地的能力。首先,要由政府来牵头,各相关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严格规范国有单位的土地供给,便于集中管理土地资源,提高我国整体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其次,要注意用地的审查,需要保证自有土地能够被合理利用。例如,国有单位要利用自有土地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不允许预审项目缺失的情况出现,更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2.6 节约土地利用

目前,我国有些国有单位仍缺乏节约土地利用的意识,这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应当适当加强对自有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既要加强对土地的保护,使其与生态和谐发展,保证合理利用土地;又要对自有土地进行合理布局、规划,注重空间、用途限制的结合,缓解用地矛盾[3]。

3 结语

对土地的管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虽然我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巨大,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所以人均占地面积极小,土地资源相对匮乏。这就必须要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我国的国情决定一些国有单位拥有自有土地,在依据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招商或建设,但是情况却不容客观,一些单位并不能合理地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因此,本文从建立健全的自有土地使用审批制度、构建完善的自有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提高自有土地管理者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管力度、节约土地利用等方面探讨了自有土地的管理新措施[4]。

4 参考文献

[1] 程雪阳.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3(7):15-20.

[2] 秦悦.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第8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农村土地;问题;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1.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执行,对于土地信息进行确定,并予以科学评价,对土地进行登记和颁证工作,确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关关系人,统计土地相关信息,并予以及时整理和上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事件,调节土地权属和使用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1.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这是由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所规定和保证的,从宪法上看,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我国奉行环境保护和粮食自给自足政策,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表述和重点体现。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非常广泛,新时期要在扩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尊重基础的实际要求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实践。

1.3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给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带来指导,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执行是繁荣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根本。

2.目前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1)没有落实健全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来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所以该项政策的落实一直没有具体付诸行动。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大,且可利用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加上各地区土地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的需要情况有不相同,所以国家关于统一的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较复杂。

(2)相关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员对我国土地现状缺乏全面的认识,对土地的评估不能充分考虑到全方面,所以导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制度也是比较片面,没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实际性,实际管理工作落实中也不能做到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落实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反应,找出解决对策,也导致了土地的可持续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土地的可持续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目前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和分布不均匀,所以对其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就比较麻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来完善各级管理工作,少了财政支持,对于土地可持续发展来说就没了力量源泉。

3.改变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3.5管理中应该做到将土地信息系统和土地开发利用系统统一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现状统一到比较直接感受到的层面,便于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做统一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对所涉及的各个事项的分析,对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时纠正,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具有借鉴作用。并且通过数据智能留档,掌握最近几年土地使用的演变,为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做好可持续土地长远管理规划。

3.6肯定可持续土地管理对我国土地发展的积极作用,财政部门为此应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财政支持下才能有效开展,所以可持续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标准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费用,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递交财政支出申请,财政支出也应该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项工作的经费的审核,给予财政支持,并做好财政费用支出监督,为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结束语: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基础管理体系,土地作为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都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来讲,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确立和有关部门的认真落实管理工作就成为当前对土地可持续管理中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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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中.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展望[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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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第9篇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九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介绍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第10篇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经过四年的努力,要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建设用地全程的综合监控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20年)》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至2012年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

(二)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搬迁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大闲置用地清理力度,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已农转用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后需改变规划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调整项目后办理供地手续;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前期工作未到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及时供地;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不能实施供地的,按程序上报盘活用地指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用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和50%。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依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土地使用税;对闲置土地满二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责令项目土地使用者出具承诺书,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开工建设或寻找新的投资者,引进新的项目,进行调整使用。

(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国土等部门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一)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二)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和生态绿化建设。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三)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今后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其余应实行有偿使用。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一)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规划条件等内容,强化土地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把好入园项目的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素质关,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把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容积率要求达到1.0以上。根据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建立以土地贡献率为主导的工业用地评价机制。完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用地预审相结合制度,将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入产出、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节能减排、财政贡献和社会贡献等要求纳入决策咨询内容,作为工业项目出让和批后监管、复核验收的依据。逐步推行工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与财政、税收政策相挂钩的综合激励措施。

(五)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一)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和调整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加快“中心村”整治和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

(二)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应当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的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下山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加大撤并零星自然村的力度,鼓励搬迁居民点的宅基地复垦。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转让、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街道)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监察的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

第11篇

广东土地资源利用的特点

广东地处华南沿海,人均土地资源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改革开放的前沿省份地位以及毗邻港澳的地理位置优势,在给广东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一是非农建设用地需求量大。近几年非农建设占地以每年新增4000多公顷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需用地4140.36公顷,平均每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需用地13.35公顷。同时,由于后备资源有限以及用地指标难以满足用地需求,清理闲置用地、开发整理土地工作成为弥补建设用地缺口、缓解用地矛盾的重要手段。

二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土地市场需求促进了城镇发展中的规模扩展。广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仅1997年~2003年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就增长了620多平方公里。

三是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土地资产的价值得以充分显化。1998年8月~2003年12月,全省共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2442宗,面积3860.8公顷,政府获取土地收益264.5亿元。

四是外资利用土地比例居全国首位,土地成为广东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1997年,外资企业用地占同期全省建设用地的20%以上,个别地市甚至高达70%。2003年全省外资企业用地约占全省建设用地的25.61%。

五是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有效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成为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重要措施。而在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最大限度满足广东用地需求的同时,以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为表象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近年来,广东省农民、上访的数量和人数有增无减,并呈现出上访频率加快、上访规模越来越大等特点。仅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就受理群众来信2512件,接待群众来访1086批共3324人次。维权重点主要集中于失地农民安置、补偿、养老保障以及集体土地收益处置等几大方面。

征地矛盾挤压农民生存与发展空间

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城镇(市)化建设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两条重要的应对途径。可是,那些经济发展较快,有条件加快城镇(市)化步伐的市县,往往正是农民与地方基层政府冲突比较频繁,社会稳定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在大规模农转非的过程中,冲突的导火索通常由征地补偿问题点燃,并由于一些政策和体制等方面的多重因素而加剧。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带来了有关农民权益保障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剥夺了农民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物权法的理论,农民集体成员应拥有直接支配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当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何谓“公共利益”,不论《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甚至还进一步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从而为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在内的一切用地项目的征地打开了方便之门。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只有按照圈定的范围拱手交出土地的权利。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也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不论农民有什么意见,生活出路问题有没有解决,只要征地方案获得政府部门通过,就可以实施征地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公告”实质上成了叫农民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通知书”。在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民所拥有的某种程度上仅剩下配合政府完成土地所有权性质转变手续的权利。

2.征地和供地之间巨大的利益空间,挤压着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虽然调整了供地政策,但实施征地却依然沿用计划经济的强制征地办法。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旗号下,农民被排斥在公共群体之外,不仅失去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还失去了对土地实际价值的收益权。批租一块土地,政府一次性地收取50年~70年的土地收益,给予农民的却是按照每亩2万~3万元甚至数千元的标准核算的补偿。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已经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农民获得的补偿却可能连新建房屋的费用都不够。土地批租制的巨大利益空间,成为各级政府以各种名目“圈地”的动力。有资料表明,我国城镇用地80%是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从属于农村特定环境下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征地浪潮中逐步萎缩。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为了积累“城市经营”所需资金,以地生财,千方百计压低征地费用,一些被征地农民因无一技之长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游民。

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完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拥有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农民丧失了对自己土地的处分权。地做什么用,种什么,都要受到政府的制约,农民不能自行改变自己的土地用途。而政府改变农民的土地用途,有借助于市场调节手段完成的,但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进行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部门管地、用地的主要依据,在落实规划的旗号下,农民往往失去了与政府平等对话、为自己的土地讨价还价的机会和平台。目前大力推行的农村居民聚居点和中心村建设,涉及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用途改变,从形式上看雷同于土地的征用但不是征用,农民在交出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从要求失地补偿。而从规划角度看,农民可以要求土地置换和交易,只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现行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真正落实到农民个体手中的使用权。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通过房屋出租获得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征地补偿的不足。《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同时又限定了“农民宅基地不得流转”。农民仍然没有宅基地的收益、处分权。

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历史和现实因素及其对策

从根本上说,农民权益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农业政策以及“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结构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民生产经营自、国民平等待遇权的侵害。长期以来,上自中央下至地方政府都将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作为实现我国现代化的主要动力,制定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和纲领性文件也大都是围绕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两个中心议题。各级地方政府在此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发展观和管理理念对农村、农业、农民的轻视才是造成对农民权益侵害的根本性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

现行政策法规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市场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占补偿费用大头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评价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评价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评价年产值的十五倍。”按照此规定,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得到的补偿费用是个相对固定的数额,与土地进入市场后所获得的收益没有任何关系,农民无法从土地的市场增值中获取应有的收益。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生产经营的基础,更具有保障功能和依附功能。但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农民进入城市后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生活成本以及生存、发展风险的增加,只能由自己承担。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征地关系人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从政府的角度看,征地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行的征用。而对农民来说,征地则是在市场条件下对他们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的一种行为。在征地行为上,现行的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信息、利益是严重不对等的:①用地单位可以以政府的名义,借助国家的力量强行征用农地,农民没有拒绝的权利,甚至连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有;②何时征用土地、征用范围如何、规划怎样以及是否符合规划,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有事先知情或参与规划的权利。信息不透明,农民往往在知晓征地方案的同时,失去了应变的机会;③通常情况下,用地单位所提出的征地范围都是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区位因素,也没有赋予农民可以申请调换区位条件相当的地块或以区位条件论价进行补偿的权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不健全和滞后,以及相关政策法规间的冲突,影响农民产权主体作用的体现。《土地管理法》虽然对所有权归属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登记立法的滞后以及权能的残缺,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明确,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资格难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现实中以行政手段替代产权人行使土地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过程中,产权人的利益难以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从发展的眼光看,这是顺应民心的好事,有利于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和建立城乡协调发展新机制。但合法流转的前提是土地确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完成。目前,我国对于集体土地管理尚无比较完整、规范的法规。就广东而言,一些地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但全省范围内使用权登记尚未启动。不完成法定的登记程序,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另外,当根据这个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集体建设土地流转的双方发生矛盾或问题上诉法院,而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进行裁决,农民将很难保障流转的权益。

第12篇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2008]3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再次强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大问题。十七大报告精神也明确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资源的节约利用,“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如何发挥开发区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优势,结合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并有效落实这一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宏观土地政策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开发区面前的头等要务。

从规划角度落实和衔接土地政策,重视开发区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

国务院通知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要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从国家和区域角度看,规划先行已经成为控制和解决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和低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就开发区而言,结合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针对开发区制定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更好结合开发区的发展远景和蓝图。规划和设计开发区发展功能区,规定禁止建设区域、限制建设区域,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落实不同区域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标准和范围。总之,制定开发区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从规划角度落实和衔接土地政策,是解决开发区建设无序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于2008年1月底,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用地规划目标,将指标分解到具体地块上,并提出形成一个有影响力、有自身调节能力、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良、集行政、商贸、居住、工业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城区。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依据。

结合城市发展和开发区发展,合理布局,统筹用地

开发区和城市的融合协同是当前开发区发展的趋势之一,根据赛迪顾问《2007-2008年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竞争力研究年度报告》研究,从园区的发展路径态势看,开发区已经纳入整体城市和区域发展的统一体系,区域和城市对开发区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开发区的空间规划必须建立在与区域发展和城市发展协同一致的高度把握。

因此在制定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上必须要注意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高度协调统一,充分利用城市功能,并将自身的发展功能提供给城市和区域其他部分共享,强调城市乃至区域内的合理布局,统筹用地,协同发展是开发区提高用地效率重要方式。

深挖现有建设用地内涵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

结合现有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普查评价工作,特别注重对开发区内的闲置用地、低效率用地的盘活和再利用,是开发区提升用地效能,增强用地产出的重要手段,这也是国务院通知精神第二条和第三条所着重指出的。对于开发区来说,在这项工作中,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将开发区土地储备和土地产权的流转工作切实运转好,可以极高的提升区内土地的利用效率。

在实践方面已经有很多开发区应用各种方式践行这一原则,如北京开发区在严格执行国土部《闲置用地管理办法》的同时,对不满足条件的闲置用地采取不同的经济手段收回。越来越多的开发区一方面通过帮助企业联系合作发展机会提升企业活力,从而用地效率;另一方面用“腾笼换鸟”的方法做到园区企业的升级和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共赢效果。

将新农村建设和安置农民就业结合,为开发区建设用地腾退发掘空间

对于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开发区应利用其自身经济发展优势,从农民角度出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全局高度,整理农村居民点,腾退不必要的土地占有,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开发区建设用地发掘空间。同时在农民“上楼”问题上,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仅要解决其居住和生活环境问题,更要充分利用园区企业的劳动力需求,通过就业培训等手段,解决好农民的就业问题,让农民的利益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不能让农民“扛着锄头上楼”,或成为“无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群,从各方面真正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和农民的“居民化”,这不仅关系到开发区的建设,更关系到区域的发展和“三农”问题。

有效利用开发区联合管理优势,加大节约集约用地监管力度

有效整合开发区经济发展、土地管理、金融税收的管理职能,利用开发区联合管理综合服务的优势条件,将节约集约用地和其他机构职能联动,整体解决企业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