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7: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管理责任,提高财政票据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和充实财政票据管理力量,保持票据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发放、使用、核销、资金缴存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源头控管的作用,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进一步夯实财政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票据购领核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财政票据的日常审核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发放、谁稽核”的原则,切实落实“限量领购、定期核销、验旧购新、票款同行”的规定。对已使用的票据,必须先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票据填开项目、内容等符合规定,票款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缴销手续,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按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特别要加强对资金往来票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纠正以往“只核票数,不核资金”的做法,杜绝用票单位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坐支、截留、隐匿、挪用应缴收入现象的发生。同时,做好票据日常统计、核对工作,设立票据台账,及时记录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实行票据领销存台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要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工作,防止多头领票、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切实增强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内容填开,做到书写(打印)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和拆散票据及重复使用,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推行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
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种类多,工作效率低,管理手段落后等实际情况。今年将在省本级实施“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其目的就是以网络或智能卡传输票据管理信息取代人工传输,以机打票据代替手工票据,通过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使财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用票单位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余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进一步提高票据管理工作效率,强化票据管理职能,积极进行票据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尝试,逐步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单位的横向联网,省级与州(地、市)、县财政部门的纵向联网,形成全省统一的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规范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所收资金的解缴管理。同时,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积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虚假票据,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票据使用单位也要建立财政票据稽核、检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下级用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最近,本人在参加乡镇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少数单位票据使用很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仅供参考。
一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增强执法、守法意识。乡镇财政部门应对领用票据的单位举行相关业务培训,大力宣传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政策,增强依法使用票据意识。同时加大对社会公众票据使用宣传力度,对不正确使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缴,也可以向财政或审计部门举报,帮助票据获取者增强权利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票据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以制止乱收费现象,维护同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收费票据的发放,完善票据管理办法。一是用票单位在领取收费票据时,一定要出示经财政、物价审验的《收费许可证》,并酌量发放;二是领用登记票号,领取人签字盖章;三是定期核销,可以按月核销,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或资金末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单位应暂停供票,并责令其整改;四是开具收费票据时,应当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发票由专职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作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严禁超范围开具发票。在领取新票据时,要把未用过的票根退回,采取以旧换新的发放措施,保证票据不流失;五是加强票据存根销毁的监销,经财政部门准予核销的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销。
三是加强检查稽核,完善票据年检制度。乡镇财政部门每年结合物价部门的收费年检,对本地所有用票单位进行票据年检,并保证年检质量。或定期不定期对收费票据领用单位的使用、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稽查工作,严格追究转借、转让、串用、内容金额填写不一致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等问题,及时掌握票据使用的有关情况,对问题突出的收费单位进行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四是加强票据缴销管理的规范化。乡镇财政对票据的核销工作,要严格实行领销存台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核销手续。要增加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及时领用、发放、缴销并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记录各项票据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及时规范整理各类票据档案,经常核对、定期清点各类库存票据,做好票据的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进一步促进收费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关键词:规范;农村财务票据;管理;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1 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属性和收入管理的特殊性,其收入和票据管理政策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除“云南省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外,基本不能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存在着管理制度缺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农村财务票据印制、购领、使用、核销、年检等缺乏统一管理准则,不利于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1.2 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主体、责任主体缺位 在农村财务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县市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印制发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农村财务票据。其次,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发挥会计应有的审核、监督、管理、参谋的作用。再次,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据调查,绝大部分乡镇农村会计委托服务机构,核销票据时均不审核资金是否入账,导致票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脱节,造成农村基层组织财务收入管理的混乱,使村级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1.3 现行农村财务票据远不能使用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的需要 目前可用的合法票据仅有云南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仅限于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集体资源、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其它财务会计收支凭证使用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专用收款收据”、“税务票据”、“其他票据”等多套票据在农村社会流通。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社会认知度较低。
1.4 农村财务支出票据、结算票据规范化管理的道路仍任重道远 尽管《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财务票据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资金申请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但只对收入票据作出明确的规范。农村结算票据、支出票据尚未纳入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轨道,因此农村结算票据、支出票据管理的任务仍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广大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群策群力,共同完成。
2 规范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是由财政部、农业部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改革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完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二是适时研究制定专项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三是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或制度,积极探索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使用监督的新办法和新途径,确实加强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积极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2.2 明确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主体、责任主体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农村财务票据的样式、规格、内容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制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务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年检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为农村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确实加强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财务票据使用的责任主体,村级会计委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覆分工合作的原则,确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农村财务票据,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2.3 开展农村财务票据使用情况清理,杜绝不合法、不合规票据在农村社会流通 一是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农村财务收款票据在农村社会流通。二是对各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2009年7月1日以来“云南省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进行清理、核销和年检,及时掌握“云南省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情况,及与其相关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是对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销户,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及时开设新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确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以资金管理促进票据管理,票据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资金,共同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从其起步到现在,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管理的资金庞大,要想加强资金管理,就必须完善会计核算工作,所以,探讨住房公积金核算问题并完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主要是由分散在各个省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这些管理中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表着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协调职能,具有协调政府、银行、单位及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职能。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暂存资金,不是用于投资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按照我国现行相关体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涉及了管理中心业务核算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两方面内容。与企业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核算实施权责发生制。与经营性企业不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来年的6月30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依照国家规定利率对职工账户的累积缴存金额进行结息并转入职工账户。所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付职工利息,同时,通过计提利息,计算当期的损益。
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相比侧重点不同。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成本核算作为侧重点。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以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会计核算更加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归集提取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方核算的是收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的相关情况,借方核算的是职工因为购买、建造和翻建自住房以及偿还本息等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但是,随着我国对住房公积金机构的调整,其所属分支机构内部的资金转移(例如职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动等)在会计核算中无法与正常的归集和提取进行区别,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提取情况。
2、业务收支方面。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的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办理电汇、购买支票以及支付网上银行等相关费用,使得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发生了一些工本费,这些费用发生后,财务人员需要将银行已经划扣的费用用先进的形式存入相应的专户,在账务处理上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把这些扣划的存款进行冲减,财务人员需要时时关注,给核算工作带来了不便。
3、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方面。应收利息核算的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但是未收的利息,例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沉淀的资金购买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并没有涉及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者中心根据年末的实际情况对应收利息进行计提,这种做法并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的收益情况,也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应付利息核算的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但是未付的利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日为每年的6月30,计息期间是上年的7月1日至结算日,但是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和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使得有些管理者中心少提或者多提应付利息,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不准确。
[文秘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五)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中实行的是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一般准备金法,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只考虑贷款资产的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资产所包含的风险程度,这就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与实际的不良贷款相匹配,无法真实的反应信贷风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般准备金是不符合税收中性的。而核销法的运用会诸如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产权关系、司法效率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
,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 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二)贷款损失税收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完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法律制度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位代表:
受指挥部委托,现向大会报告2004年指挥部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请审议!
一、业务招待费控制指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业务招待费开支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标准,经核定,指挥部200*年业务招待费控制总指标为**万元。
二、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数额,经统计,指挥部200*年业务招待费实际总支出为**万元,比核定指标节余**万元,控制在了财政部规定的指标之内。其中:指标有节余的单位**个,与指标持平的单位有**个,超指标的单位有**个。
指挥部2004年业务招待费开支与上年同比增加**万元,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指挥部各单位加大了外闯市场的力度,外部市场工作量和收入较往年有大幅度的增长,已经占到总收入的**%,为了适应稳定和拓展市场的需要,谋求指挥部的生存与长远发展,业务招待费增加是必然的。尽管业务招待费较上年略有增加,但支出总额仍然控制在了财政部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使指挥部的业务招待费既不违反财政部的规定又发挥了其应有作用。
三、业务招待费开支原则及措施
(一)坚持公务接待安排以内部宾馆食堂为主的原则。指挥部机关业务招待一律在吐哈大厦集团所属哈密石油宾馆和鄯善吐哈油田公寓按规定标准进行。各基层单位业务招待原则上也应在本单位职工食堂或指挥部招待所进行。外部业务招待其驻地有指挥部办事机构的,应尽量安排在办事处进行,以减少现金向外流失。
(二)财务部门要严格费用管理制度。特别是超支单位,一定要分析查找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健全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更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费支出坚决不予核销;纪检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明知故犯者要严肃处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其收入和票据管理政策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属于财政和税务“两不管”的状态。特别是农村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缺乏统一的管理原则,很多单位都是由当地的农业经济管理站自己印制票据、自己发放票据,而且自己核销票据,在管理和监督上无章可循、漏洞百出,极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大趋势下,农村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一是制定农村票据管理制度。建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出台村级经济组织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村级经济组织票据管理作出统一规定,统一设计,统一样式,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乡镇财政所、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和村级组织加强学习,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票据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规范票据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明确农村票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目前多数地方实行的“村财民理乡代管”的体制下,建议将乡代管解析为乡财政所负责管理农村票据,乡农业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核算农村票据,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分离两分开,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同时明确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农村票据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农村票据并指导农村票据管理,县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对乡财政所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乡财政所负责对农村票据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乡农业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对农村票据的日常审核及会计核算任务。同时规定乡财政所如发现村级会计委托机构如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票据,有权暂停供应农村票据,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村级会计资格。
三是规范农村票据、界定票据管理范围。根据目前村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需要,我们建议启用两种农村票据,即村级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和村级经济组织支款票据。收款票据适用于村级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村级收入时开具的一种缴款凭证。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捐赠款、土地承包款、村集体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收入等款项。支款票据适用于确因农村经济管理活动的需要,经领导批准,村民理财小组同意用于核算村级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劳务性支出、公益性支出和日常业务支出等经济活动时所出具的一种支出凭证。该票据使用时在支出事项一栏必须详细注明款项支出事由,并要求印章齐全,在此据后附领款人、经办人、村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签字的原始表格,该票据由乡财政所依据原始表格的审批内容进行代开支款票据,并由乡农业经济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核算,以此防止村级经济组织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是进一步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乡农业经济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活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人情关、利益关的干扰,把住收支关,提高村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有效控制不合理支出,同时要充分利用会计电算化手段,对农村财务收支信息进行高效率处理,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实、账务相符。
五是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对村级经济组织的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村级经济组织发生转让、出借、自制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违规销毁票据、不按规定用途开具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将按违反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关键词】银行;呆账;呆账核销
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遭到严重损失客户的呆账核销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准确、及时地对灾后呆账进行认定、核销,维护自身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5・12大地震后,银行贷款企业及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灾受损情况,也是可能形成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企业类因灾受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已完全停止,或已宣告破产,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2.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严重,短期内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但从长期分析,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还款能力。
3.短期内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但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且抵押物未受损。
4.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但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二)个人类因灾受损情况
1.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2.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
3.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4.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二、企业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企业在出现以上受灾情况后,银行应该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贷款处置方案。
(一)针对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
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未能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二)针对短期内受不利影响较大,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长期看尚存经营能力及还款能力的企业
银行可以在企业提供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展期、再融资业务,或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同时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债务重组后无法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三)针对灾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但贷款抵押物受损的企业
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新的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三、个人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尤其是占绝大多数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上述财产损失后,银行应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的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况,特事特办,分别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
(一)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二)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严重伤残,已丧失还款能力,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且该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三)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但继承人无还款能力且该住房为继承人唯一住房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其他继承人如选择继承房屋,须同时承接债务,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房屋存在损毁的,银行应当按比例豁免贷款本金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对无继承人的,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四)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且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的
银行应当将无法收回的贷款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
(五)对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款项
银行应当依据借款人和抵(质)押物灭失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银行在具体执行以上法规政策时,必将面对如何确定借款人是否有还贷能力、有多少还贷能力,如何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是全免还是部分减免债务,债务免除后产权如何确定及债务追偿时限等问题。尤其是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在难以寻求相关证据、证物、证人的情况下,凸显了法律对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保障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四、建议
针对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过程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以及银行如何提高抵御巨灾风险能力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及发行巨灾债券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为银行灾后个人类呆账核销提供法律依据
地震发生后,处于灾区的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出现在地震中死亡、伤残、失踪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从而无法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实际已构成了个人破产的事实状况。针对这类情况,银行对无法收回的个人类贷款如果采取予以豁免并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等处理办法,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可能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产生个人破产有的免责问题、自有财产问题,“破产人”的重新起步等问题。
个人破产法就是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安排。个人破产法不仅将在法律范畴对因为地震灾害而丧失清偿能力的个人提供债务救济,使其获得重生的机会,还能为个人类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银行个人类呆账认定、核销提供外部法律证据。笔者认为,针对本次地震发生后银行在认定、核销个人类呆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个人破产法应注重在以下两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1.“个人”的定义。
关于“个人”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即为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另一种认为“个人”是指“所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地震中受灾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因为在地震中伤残、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也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破产法中必须对“个人”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才能有效执行。
2.个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问题。
银行在对灾后个人类呆账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个人财产情况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而银行处于信息获得的劣势一方。即在个人破产情形下,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要比法人组织的财产情况复杂得多,其主要特点是:
(1)个人债务人的财产难以界定。一是财产状况不透明,比较零碎、杂乱,难以确定;二是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与其他人的财产相混合,增加了区分的难度;三是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还涉及免予分配的自由财产,而哪些财产属于自由财产并不是固定的。
(2)个人债务人的财产易于隐蔽。个人财产一般具有私密性,外界难以掌控。
由于个人债务人财产存在上述特点,银行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时,利用现有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监测制度等机制从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社会保险、信贷机构等处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或资料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个人破产法应该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制定一定的措施,防止出现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内容包括:第一,加重债务人保证申报财产真实的义务,如在免责制度中规定,对于恶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一经查实将不给予免责待遇;第二,建立债务人财产举报制度;第三,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财产的归属,在破产法上建立操作性强的自由财产制度,使债务人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更易于区分。
(二)发行巨灾债券,有效控制银行灾后资产风险
1.巨灾债券的基本概念。
巨灾就是在某一段时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对特定地区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诸如地震、飓风等引发的灾害事故。巨灾债券是指发起人为规避巨灾造成的损失,通过证券化方式发行的、与特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当巨灾发生时,可依据债券的发行条件,延迟、减少或免除偿还本金,以此补偿灾害造成的损失。
2.发行巨灾债券的政策依据。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于2008年6月29日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 21号)中明确指出: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以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该意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提供了政策支持。
3.巨灾债券的种类。
巨灾债券的发起人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根据契约规定的本金偿付条件不同,巨灾债券可以分为本金保证型和本金风险型。本金保证型是指不管巨灾事件是否发生,都必须足额偿还债券本金给投资人,只是偿还期限有可能因巨灾事件的发生而延迟。本金风险型是指如果在债券约定时期内发生巨灾事件,巨灾债券的发起人的损失资金会直接从巨灾债券的本金中扣除,到期时只偿还本金剩余部分给巨灾债券投资人。
4.巨灾债券的发行流程。
巨灾债券和普通债券发行流程存在很大的差异。普通债券一般由发行机构在债券市场上直接发行,而巨灾债券要求资金募集者和资金使用者相隔离地发行。参照国外巨灾债券发行流程,首先,发行机构必须设立一家专设机构SPV(特殊目的机构),通过SPV在债券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设立SPV的主要目的是隔离发行者的经营风险,保持对所筹集资金运用的独立性。其次,发行机构将所筹集的资金投资于绩效优良、风险较低且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并且将所获收益用于支付巨灾债券的债息。最后,在债券到期时,如果约定的巨灾事件没有达到触发点,投资人将会得到全部本金与利息;一旦巨灾事件达到触发点,如果投资者认购的是本金保证型巨灾债券,SPV将延迟、足额偿还投资人债券本金;如果是本金风险型,SPV将对债券投资者减少或不支付本金与利息。
5.巨灾债券的发行期限。
从国际上巨灾债券近年的发展趋势看, 巨灾债券的年限变化不大, 3年期的债券仍是最常见的,但同时1―2年的短期债券逐渐增多,从某种程度上表明发行人并不愿意用相对较高的费率来锁定多个巨灾季。巨灾债券发行期限从1年至5年不等,为发行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既可解决发行人的短期风险, 也可为发行人寻求中长期资金保障提供解决方案。
6.我国发行巨灾债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于巨灾债券的发行仍存在一些法律限制。政府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放开成立SPV的限制。
(2)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一个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场作为平台。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这将成为制约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重要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快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市场配套设施的构建,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
(3)建立巨灾债券风险评估系统和定价系统。
我国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经验数据的积累和相关的精算技术,对涉足巨灾债券业务的准备不足,需要政府和相关学术机构认真调查有关巨灾的历史资料,统计全国各地区各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历来的损失分布情形,从而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巨灾资料数据库。这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发行巨灾债券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巨灾资料数据库,才能为金融机构涉足飓风、洪水等巨灾保险业务提供有力的风险评估依据,进而准确地制定不同的费率水平,为今后发行巨灾债券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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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志海,王伟.我国发行洪水巨灾债券的可行性和运作机制研究[J].财政与金融,2008,(7).
[5] 马雪彬,赵瑾.浅析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障碍和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8,(3).
一、规范票据管理,把好收入关
1、统一电子票据,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从2012年8月开始,率先在全市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改革采取“电子开票、银行收钱、限期缴销、源头控制”的运行机制,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基层站所都实施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首先,我们对全县非税收入的收费、票据进行了核定、核销,对没有收费许可或收费不合规范的,停止供票;对单位留存的票据,一律全部核销。并充分依托科技手段,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资金解缴期限、票据核销期限进行了系统化、标准化的设置,在大厅财政窗口安装了财政管理端卡,对进大厅收费单位设立大厅管理卡及开票卡,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对全县所有财政票据进行管理,达到了电子开票的目的。由于我们对所有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电脑固化,部门多收一分钱、少收一分钱或者巧立名目收费现在都不可能,进一步规范了部门的收费行为,有效遏制了乱收费、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发生。
2、实行收支脱钩,推进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制度改革。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税收之外,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所有收入的总称。今年3月份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非税征管改革,对非税收入实行“六统一(政策、模式、账户、程序、票据、信息)”征管改革,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实现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达到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各单位依法行政的目的。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第三阶段为完善管理办法和总结阶段。此项改革,目前正在有序进行。
二、控制公务消费行为,把好支出关
1、严格规范现金支出,推行公务消费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为提高公务消费透明度,减少现金结算事项,简化财务报销流程,我县从去年11月开始试点,今年7月1日,我县银行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商业网点正式联网对接,成为全省第一个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的县区。截至目前,全县共有18个商业网点安装了POS机,110个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了590张公务卡,此举,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从源头上预防了现金支出领域的违纪现象发生。
2、严格规范消费行为,实行公务消费机打发票报帐制改革。“机打发票”能真实记录商品购买者所选购商品和消费者消费的时间、地点、单价、数量和总金额等信息内容,可直接作为会计财务报账凭证,实行机打发票报帐,可较好地防止单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以票谋私现象的发生。为规范公务消费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公务消费领域腐败现象,今年8月份正式启动公务消费机打发票报帐制改革,我县规定,从今年11月份开始,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县内发生的公务接待、来客住宿、办公用品购买、烟酒食品购买等公务消费主要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商业网点提供的机打发票方能报帐。为此,我县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各商业网点机打发票设备安装和软件开发工作,同时,制定了规范公务消费机打发票报帐办法,这项工作将在10月底基本完成。
三、强化监管力度,把好报帐关
1、以县属单位为重点,推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我县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县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改革。成立了专门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所有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中心”管理。在管理方式上,坚持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权不变,其核算职能从预算单位分离出来,交由“中心”统一,同时,取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会计科目,统一核算方法,财政监督职能贯穿于会计核算全过程。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后,全县减少财务人员120多人,每年至少可减少开支300万元;通过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避免了单位开支的随意性;同时,健全票据管理办法,杜绝了白条、无效发票、虚假发票等违规行为,防止了单位乱收费、乱集资、乱开支、乱做账现象的发生。
2、以乡村财务管理为重点,推行乡财县管体制改革。从2003年起,我县乡镇均设立了财务核算中心,对乡镇所有行政村、基层站所和政府机关的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2011年,我县全面实行“乡财县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按照以预算管理为龙头,以账户统管为主线,以票据管理为基础的模式,将乡镇行政事业票据和国库集中收付基本账户上收县财政管理,在确保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乡镇财政实施“一个集中,四个统一”管理方式,即“集中收付、预算统编、账户统设、采购统办、票据统管”。通过“乡财县管”制度改革,有效地遏制了乡镇“乱收费、乱花钱、乱进人、乱举债”的行为,从源头上堵住了乡镇收入截留和浪费的“黑洞”,确保了乡村资金的安全以及支出的规范性,有力地促进了乡镇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进行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单位(含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三)购领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银钱收据和罚没款(物)票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五)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六)收费单位是否具有行政、事业、非企业法人和受委托的专业资格。
三、年审文件依据
(一)《**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收费文件。
(四)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七)《关于印发2001年**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八)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
(九)《**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四、年审、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间安排和分工
(一)年审、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间为20**年12月13日至2005年1月21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市各委、办、局、市属高校、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其它由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年审。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市属高校、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其他由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换发。
五、年审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本单位的法人证书(需经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要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批准文件、证书);高等院校还需持有市教委核准的学费、住宿费审核表;填写本单位20**年的收费收入、支出表(附后),按收费项目逐项填写收入,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所用票据种类填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市罚没款(物)票据年检登记表》(附后)。
(二)提供本单位2002-20**年度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罚没款(物)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三)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后交回。经审验合格后,通知收费单位领取新的《收费许可证》(收回旧证)。
六、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购领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对涉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收费。
七、旧《收费许可证》和未年检的《票据购领证》,从20**年2月1日起废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而继续收费的单位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将按照《**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应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规定,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未填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审核表”、未经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加盖公章的,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时一并办理。
特此通知。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