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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时间:2023-09-06 17:07: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弹性制度;纳税筹划;资产折旧;收益最大化;财务报告;隐性税收

0 引言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和亏损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注重税负高低,忽略其它因素等。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为例具体说明。

1 当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一般地,谈到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但是,选择加速折旧法有些时候是不合适的。

1)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时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某些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并且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2)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有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 5 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另外,企业连年亏损将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其他方面。

3)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政府、银行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另外,如果企业打算上市,其报表利润率必须达到上市的标准,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能导致报表利润率降低,从而可能影响其上市战略的实现;当企业上市后,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没有消除的,将中止其股票上市。

2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思维框架的构建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之所以存在诸如上述问题,关键是没有科学合理地认识和定位筹划的目标(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当前关于纳税筹划目标的主流观点是“纳税最小化”,这没有考虑非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根据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这是不妥当的;另外还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筹划是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应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服务于战略目的,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因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子集,其目标自然也应是“税后收益最大化”。

有效纳税筹划理论还认为,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变得日益高昂,本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则,一项契约的选择应使交易成本最小,唯有如此,企业绩效才能获得最大化。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元素,也应以企业总体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因此在进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及其反应。如果在筹划中过分关注企业自身利益,那么从长远来看则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损失。比如企业管理当局意图通过避税来尽可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若企业避税“过度”,损害了税收当局的利益(如意图通过制止避税行为,并尽可能地通过税收征管达到一些社会目标),尽管这使企业短期内获得了一些税收收益,但长期内税收当局很可能会通过立法或减少补贴等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反击,长远看来企业必将牺牲一些利益。因此,有效纳税筹划必须平衡各交易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其长期目标。

2)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例如我国的国债和企业债券,两者利率的差异可看作对国债支付的隐性税收。均衡状态下,税负较轻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较税负较重的资产要低,因为税负较轻的资产支付了较低的显性税收却支付了较高的隐性税收;税负较重的资产则恰恰相反。隐性税收的存在使得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显性税收+隐性税收)大于通过显性税收计算的水平,因而,企业在考虑其战略的税收成本时,须通过测算求出隐性税收水平进而确定实际税负水平,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中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不过,应引起注意的是,隐性税收由于不易观测到而一般难以确切计量甚至被完全忽略。

3)非税成本。信息在各契约方之间分布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各契约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须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安排,如信息披露。旨在减少税负的筹划无疑会对信息披露的数据产生影响,如报告低收入的会计业绩,而低收入的会计业绩报告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非税成本:较低的股价、较高的贷款成本、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等,除了上述这些外,非税成本还有签订契约的成本、激励契约有效执行的成本、监督成本、政治成本和其他信息成本。

3 结束语

总之,如果我们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目标定位为“纳税最小”或“税负最轻”时的筹划称为“传统的筹划”,那么可以看出,传统的筹划把眼光局限在筹划本身,没有考虑到是否与企业战略一致。上述思维框架考虑了在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比传统的筹划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2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 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五、结论

第3篇

1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现状分析

11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整体层面而言,酒店主体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酒店的税收支出得到有效节省。但要深入分析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还需要从宏观及微观两大角度进行分析。

基于宏观视角而言,酒店的合法节税来说,是依照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披露而进行,这在立法机构上来讲无疑属于一类信息反馈。立法机构能够以酒店的各类纳税筹划方式,对酒店业的税收法律条款及制度进行完善,进而使酒店纳税筹划真正符合酒店长期稳健的发展。

基于微观视角而言,酒店主体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酒店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众所周知,酒店主要的目标是盈利;酒店之所以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希望酒店在税后所获取的利润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提升。基于条件允许的法律范畴以内,酒店主体以诚恳、合理、规范的态度进行纳税筹划,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税负得到有效减轻,进而使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成为现实。同时,酒店进行纳税筹划,还有助于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的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外来酒店企业纷纷至我国进行投资,这样的情势对我国酒店造成了发展方面的压力。[2]对于我国酒店与其他国家酒店来说,要想使自身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节支的增收是关键环节之一,在节支增收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还能够进一步使酒店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从整体层面而言,当酒店的纳税筹划获得成功,便能够使酒店的税收支出得到有效节省,并且当纳税主体实行了纳税方面的责任及义务,也有助于酒店良好品牌形象的打造,在酒店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的条件下,无疑使酒店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

12酒店纳税筹划的现状

在上述分析过程中,从多个角度认识到了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价值。虽然我国酒店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酒店纳税筹划的价值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且存在不足,这也是目前我国酒店纳税筹划的现状写照。酒店要想使纳税筹划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便需要具备符合行业准则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且对这部分人员在工作能力水平上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包括具备会计、财务方面的管理知识及能力,具备税法方面的专业知识等,此外还需要具备沟通能力、营销能力等。[3]当纳税筹划人员具备以上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够为酒店纳税筹划提出科学有效的方案,进而为酒店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但是,现状而言,酒店在这方面尚且较为薄弱,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技术显得不够好。并且,部分酒店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对酒店进行财务管理的情况下,尚且采取记账核算的模式,此类模式较为传统,难以使计划管理的价值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并且,酒店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存在认识不充分的情况,显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酒店纳税筹划的发展。基于整体层面分析,酒店自身在纳税筹划专业人才方面比较匮乏,这样便难以使税负得到合理、规范的减轻。倘若考虑外聘税收筹划技术人才,则无疑增加了酒店的经济负担。因此,我国酒店纳税筹划工作想要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展,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强化工作。

2酒店财务管理中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需完善的关键点分析

21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

对于酒店行业来说,其资金是非常密集的,固定资产在所有资产当中所占比重大概为80%,并且其固定资产在投资回收上的期限比较长。从中可知,酒店的固定资产变现能力较弱,这一特点便使得酒店基于经营管理过程中潜在比较大的风险。所以,便有必要对酒店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于酒店当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成本费用总额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折旧计算方法会对折旧费用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进而使整体成本费用受到影响。所以,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便有必要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在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让其实现最优化成本值。这样,便能够最大化地与利润抵消,最终使税收负担获得有效减轻。此外,酒店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加速折旧法的方式,此方法可行,但需充分注意几点要求:其一,必须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符合;其二,必须与国家及酒店自身财务会计制定规定相符合;其三,需与酒店主体具备的固定资产资金运动特点相结合。这样才能够使酒店纳税筹划显得更加合理及科学。

22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

我国规模较大、规范程度较好的酒店通常具备商品与餐饮两大部门。为使生产经营及销售经营的需求得到有效确保,两大部门均会采取存储货物的行为或手段。在存货的条件下,便需要相应的资金作支撑,从而产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因此,酒店存货计价是否正确,便对会计核算当中结转每期小时成本的数额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进一步使酒店当期的税收负担受到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酒店来说,规范地选择存货计价策略便显得极为重要。其中,个别计价法基于具体实施中工作负荷较大,并且成本较高,在大多数存货当中适用性不高。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情况下,酒店便有必要使用加权平均法,以此使利润的波动受到影响,让应纳税所得额维持平衡。在物价降低的情况下,便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主要是由于这个时候期末存货成本比较低,期初销货成本比较高,销货毛利比较低,便能够使所得税实现缓缴。总之,根据酒店实际存货情况,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非常关键。

23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

为了规范酒店纳税筹划工作,还需要努力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一方面,对不同税目应税项目的筹划进行兼营。对于酒店来说,所经营的项目比较多,不同的经营项目适合不同的税率。酒店主体需以经营项目为依据,采取分开核算方法,以此使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应用高税率征税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销售的筹划进行兼营。根据相关准则,服务型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需分开来核算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增值税及营业税进行分开来征收。对于无法进行核算或者难以精准核算的税收,应税劳务和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需同时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则不进行征收。此外,基于兼营销售筹划过程中,需避免和混合销售行为搞混淆,两者需清晰地划分开来。总之,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非常重要,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对此给予充分重视。

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前言:纳税筹划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筹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安排。从外延上说,它应该包括“合理避税、合法节税、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实施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纳税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1.固定资产折旧概说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换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期间费用等,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分析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筹划方法的选择有着亲密的联系,尤其是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如缩小税金、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纳税收益等,其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时税金和延期纳税。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限可以少缴纳税款,把较多的税收递延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资金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这就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度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值的税收收益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从纳税税额的限制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原因在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利润。另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该考虑国家政策、通货膨胀、税率的变化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作出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目的。比如,如果企业从中获利年度其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税年度,推迟列为费用。为了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则应该选择直线折旧法,这就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了优化税收的目的。

3.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以及纳税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至于因缺乏税收知识造成不应该有的税费损失,使企业本来的合法权益因自身原因而遭损害。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失误,实现涉税零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操作而受处罚的现象发生。

其次,企业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减少合法的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推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利息支出,改善企业的财产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税费筹划的意义就是在于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实现企业获利能力的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总而言之,企业税费筹划活动在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外资企业的引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会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减免税为目的的纳税策划活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征税系统的不断完善,规范合理的税收筹划也逐渐变得更加重要,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税种,企业的每一笔收入、成本、费用都涉及企业所得税。因此,各企业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及时关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税收筹划方案,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费支出,降低税务成本。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内容

(一)税收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相应的税额必然会出现,企业必须要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优化,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要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加强相关优惠政策的应用,将企业相关成本降至最低。因此,企业必须要提高对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企业纳税数额进行有效控制,并促进企业各项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资金流动比较明显,而在企业获取资金收入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并需要对相关税款进行缴纳。企业在收入方面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借助收入确认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在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进行确认时,必须要在该特定时期进行纳税工作,但是企业纳税的数额与企业确认的收入数额的关系比较紧密,所以要对各个时期需要确认的收入数额进行合理分配,从而为各个时期需要缴纳的数额进行分配提供一定的依据,将企业各个时期的税率降至最低,促进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防止企业在收入方面浪费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三)成本方面的纳税筹划

在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必须要不断调整运营成本。企业要将税前列支的费用进行提升,确保成本方面的税额最小化目标得以实现。企业在收益性质的运营工作过程中,在销售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产品成本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营业成本计算,企业可以扣除掉这部分费用。企业在长期运营活动过程中,要将资金的成本,结合折旧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税额抵扣工作,避免企业税务支出的上涨。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诸多方面都属于运营成本,所以企业在成本方面的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深入分析税收政策的细节,使企业可以充分掌握和了解其中可抵扣部分,进而将相关税务费用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策略

(一)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工作体系

现阶段,我国诸多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纳税任务中,也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了应用。我国纳税筹划的知识体系发展时间并不长,所以整体上成熟度并不足,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相关工作尚未做到充分理解,所以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尚未紧密融合在一起。一些企业的纳税筹划体系,仅仅体现在理念强调方面,诸多筹划工作与企业实际运营出现了一定的脱节现象。企业在纳税筹划体系构建过程中,要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分析企业运营工作特点,体系的内容要准确说明纳税筹划工作的应用范围、相关实施方法等,保证税务人员可以不断规范纳税筹划工作。企业在结合现阶段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要将其与纳税筹划体系结合在一起,一般来说,国家经济发展,会改变税收政策,企业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工作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二)分散利息费用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大都结合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相比较低,可以进行扣除。结合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要核算利息支出等。在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的影响下,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一些手续费等可以分散到工会经费之中。在为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向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的顺利转化,在产品销售费用等列支。

(三)加强加速折旧政策的应用

在新的税务政策中,加速折旧政策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一般来说,折旧抵税作用比较显著,缩短折旧年限,对于加速成本收回具有极大的帮助,对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如果税率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在国家降税的背景下,税率的不断下调,对于采取加速折旧来说,也能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效果。此外,在应用“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要确保后期利润与优惠期相符,也要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税负进行有效控制。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是最为常见的方法。如果企业集团对于当期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和税法核算中,要加强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应用,将加速折旧法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有效控制,不仅能降低纳税成本,而且还能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四)注重固定资产税务策略的实施

对于固定资产来说,企业所购置固定资产,要按期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确保良好的折旧抵税效果。因此,要想对企业所得税税基进行降低,必须要制定出可行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策略。其中,对于固定资产购进,要更改为费用支出。增大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将折旧费增大,但是折旧费,要分多年计入成本,其抵税效果难以保证。因此,对于固定资产购置开支,企业要转为费用开支。例如,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纳税人是一项重大利好,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了解到,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其使用时间大都在12个越以上。对于与条件不相符合的物品,要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合理处理,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五)注重防范纳税筹划风险

对于纳税筹划来说,属于综合性问题之一,其中,存在着较多的变动性因素,所以风险性特点比较突出。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要做到:首先,对筹划方案进行深入分析。基于整体视角,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所以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全面分析和权衡,将其体现在企业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之中,不能过于在个别税种中体现出来,也不能对节税过于依赖。如果可供选择的筹划方案比较多,最佳的方案必须要确保企业整体利益的提升。其次,针对税收政策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趋势,要予以密切关注。一般来说,纳税筹划手段也是比较丰富的,所以必须要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具有高度的变动性,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条件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确保纳税筹划方案制定的合理性和灵活性,为实时调整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强纳税筹划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技术的强大推动下,对企业税务管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现阶段,企业的纳税筹划在信息收集和整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对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极大的阻碍。所以企业要加强数据库的构建,借助信息化平台,将信息化纳税筹划水平提升上来,借助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接收和处理税务数据的时效性,税务人员也可以借助配套软件,不断提高相关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效率,并予以及时反馈,不断对企业运营模式进行调整,从而满足企业税务支出降低的需求。

第6篇

一、火力发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目前,火力发电厂固定资产管理由于类别较多,资产价格计算难度较大,报废资产处置难度大。在进行会计核算中,需要通过精细化的会计核算来提高资产变动记录的准确性。火力发电厂要细化资产管理方法,通过内部信息平台,来对固定资产进行整合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记录完整。同时,要强化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分离和稽核工作,确保资产变动有监督、有记录,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进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

二、对火力发电厂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研究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实际工作中,火力发电厂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较多,应当及时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但是要准确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以实行最优节税筹划效应。火力发电厂要注意新税法对企业的限制性条款规定,购买的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如果超过范围,即使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而不能用于出租,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例如某企业2010年3月购买一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价格为15万元,增值税为2.55万元,价税合计为17.55万元,那么,可以从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1.5万元;但是,如果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按价税合一的10%抵扣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即某企业当年可抵扣1.755万元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除了要预测其投资回报,还应考虑环保及安全因素并且在《目录》范围之内,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优惠。

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首先,火力发电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火力发电企业的纳税筹划可能会变成偷漏税,进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火力发电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悉心筹划,并对现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或优化,防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变成非法的纳税筹划方案。火力发电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国家会计制度的变化,充分考虑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冲突,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尽可能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

其次,要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火力发电企业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完全认为税负低就是优良方案,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原则,实施该方案而增加的费用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收益小于税负减少额,那么这个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另一方面,不能只重视缴纳税款金额的减少,要充分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有时延迟纳税和缴纳税款金额的减少相比,可能延迟纳税更为有利,因为延迟纳税虽然纳税的数额不会少,但未来税款的现值会减少。

再次,火力发电企业要全面系统综合筹划。对火力发电企业来说,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火力发电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而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统筹。同时,不仅要使火力发电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则就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作者:冯兴军 单位: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7篇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不断深入,全球经济竞争愈演愈烈,既促进了资源流动的速度,又增加了企业间的税收竞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其中会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处理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管理情况产生直接性的影响,所以,本文在对会计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处理的影响。

关键词:纳税筹划;会计方法;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88-01

在会计行业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将对各种性质的纳税筹划计划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的时候,影响尤为明显。当前,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有很多种,主要有:延期纳税、逐步缩小税基、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降低税率的方法等。另外,我国的纳税计划起步比较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传统经验的影响,部分企业过于依靠政府的税收政策来控制企业的生产成本,不重视对企业内部自身条件的应用,所以,本文以企业内部会计方法的选择作为着眼点进行具体的论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以及和会计处理方法之间的关系

纳税筹划主要指的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许可下,以法律法规作为向导,对企业的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规划,实现投资成本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国外纳税筹划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得到了非常普遍的推广,但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没有得到普遍地推广,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受外部税收政策的制约,忽视对企业内部资源的利用。通常来将,纳税筹划离不开会计方法的选择,两者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二、会计处理方法之固定资产折旧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作用

(一)通货膨胀因素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方式对企业的内部资产进行有效地核算。一旦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将会直接导致企业成本计价回收所得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出现贬值的情况,基本很难再按照现行的市价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简单重置。因此,在出现通货膨胀情况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方式来提高资金短期内回收的效率,这种方式不仅能延缓税收的时间,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通货膨胀的合理利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折旧年限因素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

新会计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以及企业的预计净残值,只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性质以及企业资产的消耗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合理地确定出企业固定资产能够使用的年限即可。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选择能够促进企业收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针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多少进行折旧。一般来讲,企业在创建初期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待遇,再通过延长年限的方式,获得有效的节税政策。

(三)资金时间价值因素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

在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值一定的时候,不论是延长折旧年限,还是采用不同形式的折旧方法,提取的折旧总额基本是相同的。但是,时间价值因素能够对资金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且企业也会根据所选择的折旧方法的不同,来获取不同时间阶段的价值收益。通常来讲,时间越长,资金的增值效益就会越大,所以,不同时间阶段所获得的资金价值含量也是有差别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之后,企业会根据动态分析的方式,来分析不同类型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在进行动态分析的过程中,应当先根据当前市场利率的实际情况,计算出企业规定年限内的折旧,并进行贴现,然后再比较使用不同折旧方法后的折旧现值总额以及企业税收抵税额度的现值总和,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出能为企业带来最大收益的折旧方法。

三、会计处理方法之存货计价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市场物件变化趋势因素对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当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的时候,使用先出后进的方式进行计价,能够有效地降低期末存货的成本,提高本期销货的成本,进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基数,达到增加企业税收后利润,减轻企业内部负担的目的。如果使用先进先出的方式,不仅导致税后利润降低,还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来讲,当市场材料的价格不断下降的时候,采用先出后进的方式就会出现与之相反的结果。因此,当物价上下波动的时候,企业可以采用加权平衡的方法进行存货计价,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销货成本波动较大的情况发生。

(二)税收期因素对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影响

当企业处在免税期的时候,期间企业能够获得的利润就会越多,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采用先进先出的方式计算出材料的价格费用,通过不断减少材料费用,逐步扩大当期的利润。如果企业的发展处在征税期,企业发展获得的利润越多,所缴纳的税后金额就会越多,这期间,企业可以采用先出后进的方式逐步扩大当期材料费用的摊入,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当期利润的目的。

四、会计方法选择之债券溢折价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实际利润法或者直线法,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进行摊销核算。在使用直线法核算的时候,基本可以确定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金额和企业能够确定的投资收益是一致的;当使用实际利润法进行核算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利率以及账面价值的乘积进行计算。通常来讲,不论使用哪种类型的债券摊销方法,基本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的总和,但是会对年度利息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当根据市场以及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选择方法,上文中提出的几种方法,运用得当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帮助企业实现效益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8篇

1 财会政策的选取对于纳税筹划的意义

1.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1.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

它的实际衡量标准的定义现在还不是非常的合理,不过这个剂量体系的存在会干扰到单位的资产以及负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于投资性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当存在非常明确的指标表示公允该数值可以持续获取的话,单位可以使用上述内容开展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不独自分析。这两个模式的选取会对单位的利润产生不一样的干扰,进而对于税负有一些影响。

1.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

1.3.1 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此时,很多没有能力还债的单位,如果获取了债务的一些豁免之后,它的利润就体现在利润表之中,此时提升其当期的利润。不论是上市单位亦或是别的单位都可以结合具体的状态来筹划分析。

1.3.2 新业务的增加。新规中多设置了很多的内容,像是单位的年金等等,在目前的纳税里,并未认真的论述有关的处理活动。针对此类空白内容,肯定会有新空间。总的来讲,新规的落实对于单位的财会供祖宗指出了更为严苛的规定,首先其要了解税法的规定,在其划定的区间之中论述,除此之外,要切实的探索新的规定,要明确新规和相关法律的联系体,进而为单位设置最为合理的决策。

2 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2.1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纳税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之好处。但是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

2.2 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集资是单位开展运作管控的必要前提。虽说单位可以从自身的发展以及推行股票等等的一些方法来获取资金,不过它的总的资金除权益资本外就是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和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称之为资本结构。它不但干扰到单位的财务风险以及费用,同时还对于单位的税负等等有一定的干扰。因为负债的利息可以抵税,所以在税前投资的利率大于相关的成本的时候,如果负债比非常高,数额非常多的话,它的节税意义就越显着,这就是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但负债融资杠杆并非总是体现为正效应,所以,单位在筹资的时候要对使用的一些具体的方案认真的比对分析,进而选择一个不但可以保证单位获得最佳的利润,同时又能够起到节税意义的规划认真的落实。

2.3 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2.3.1 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现在,我们国家对于不一样的区域,不一样的行业的投资要素指出了不一样的纳税指标。所以,单位在开展决策的时候,要认真地分析不一样的项目对于单位的总的利润带来的干扰,要切实的优化投资的体系,进而降低利润,降低单位的压力。

2.3.2 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对于投资来讲,有两个具体的层次,第一是直接性质的,第二是间接性质的。通常来讲,开展直接的活动的时候,要分析的纳税要素较之于另外的一种多,其是由于投资人一般对于单位的生产运作工作开展直接的管控,其涵盖的税种非常多,但是间接性质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3 开展规划工作的时候要关注的具体事项

3.1 综合化的分析和集资以及运作等等有关的纳税法规要素。必须对纳税政策有综合化的分析,才可以得到不一样的纳税规划,而且优化分析,然后指出对纳税者最为合理的决策。

3.2 应该形成综合化的纳税思想,确保其筹划意识是合理的。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安排运作事项,以此来防止不合理的避税的嫌疑。

3.3 要站在深远的层次上分析纳税规划,一些规划或许会使得赋税者在特定的的时间段中的税收最少,不过对于总的发展来讲并不是合理的。该项规划活动是单位财务管控的一个关键组成要素,要和单位的财务管控的总的意义保持一致,所谓的节税是提升单位的总的利润的一个具体的措施。单位在分析的时候要综合到许多具体的要素,比如有效的使用资源,提升管控力度等。

第9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 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一、高新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意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 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 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 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实行新会计准则的高新企业纳税筹划实物研究

1.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 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 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 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2.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 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 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 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3.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合理避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 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4.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5.利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纳税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税法赋予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 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之好处。但是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 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2006)》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

6.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的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7.选择有利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的成本不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不同。纳税人在选择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时,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均衡、合理地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对于成本费用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而言,当实际发生额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利于节税,纳税人可通过均衡、合理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得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2)适时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具体运用中应注意: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三、结束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税收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在正确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8).

第10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纳税筹划(Taxpla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现对中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三大方面的纳税筹划略陈管见。

一、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1](P4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比发行债券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2](P121)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可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借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3)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购置设备、兴建工厂、开办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4)从投资伙伴上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除征企业所得税外,投资者分配的股息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交所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中的紧密合作型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松散合作型企业,则部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虽部分的承担纳税义务,但不能享受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子公司不仅可独立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享受注册地区的税收优惠。[3](P205)

由于企业的经营目的不同,应该根据自身的状况,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依照国家制定的财务政策所允许的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主要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现行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结算;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结算;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结算;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结算;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结算。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4](P132)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与已有利的方法。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宣传费业务、业务招待费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5、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5](P138)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由于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受到企业内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企业的财务、供应和销售、企业管理等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致力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信互动的税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节约税费支出,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英法,王全福,宋惠玲.邯郸市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42-45.

[2]于反.中小企业如何合理节税[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11篇

企业组织形式纳税筹划可通过企业性质的选择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进行,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的不同,其适用的税基、税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筹划影响

由于国家内部发展不相均衡,为促进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可选择到符合国家规定相对低税率的地域进行注册,如: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设立的税务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新的税改已经启动,对此,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

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四、选择适当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⑵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⑶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⑷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3.确定合理的债务比例,节约税源。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4.合理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5.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可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会计政策

一、引言

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中,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关系最为密切,相辅相成。首先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其次,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种纳税筹划中,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最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另外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同受税法制约。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否则将因偷税受到处罚,背离了纳税筹划的宗旨。企业在会计政策可选择的空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受税法的约束,虽然其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因与税法规定不符,需做纳税调整,仍无法达到节税的目标。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平安收回。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和税率变动因素。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税法认可的折旧方案是按照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使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一般企业只能选择既定的折旧方法,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对于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通过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在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初期计算得较少的应税所得额,在后期计算得较多的应税所得额,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四)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政策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此外,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准则对无形资产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规定,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决定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还是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则可直接通过“管理费用”扣除项目一次性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则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分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重视减少税负而不考虑筹划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则应衡量其利弊进行决策。企业在选用会计政策时,要遵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应注意整体的协调性。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而是整体性的选择。由于不同会计政策的作用点、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进行组合性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既能最恰当地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与企业整体目标相协调。因此,应该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与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