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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6 17: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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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 土地整治;招标投标;现状;政策选择;问题;对

一、引言

土地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们促进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提供了重要保障。而当前我国进行土地整治对于保障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农村发展以及统筹城乡土地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招投标法》以来,其在我国土地整治项目中已经获取了非常广泛的多次运用。不过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各地土地整治项目的增多,在招投标过程中暴漏出来的土地整治串标、围标等违法现象也开始屡见报端。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我国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秩序,造成市场混乱。而且为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国家不得不投入巨资进行监督监管,再有,违法成本较低也成为了不少投标单位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因此,本文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首先对当前我国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总结,对当前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乱纪行为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的对策,希望可以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二、当前土地整治制度的概述

1、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释放出了相当的活力,政府为了规范国有资金在采购和建设方面的透明度,同时保证一定的经济效益,引入了国外发达国家在招标投标方面的成功经验,开始对符合我国国情自身的招投标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以维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和经营项目,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先开始了招标投标的有益尝试,开始将竞争机制进行引入。国家也开始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的行为进行规范,先后出台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各地的不断成熟,地方上也出台大量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地方法律法规。也初步形成了招标申报、资格审查、开标、定标和评标等一系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土地整治招标投标中突出的问题及原因

1、围标、串标现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活力释放,满足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条件的投标单位数量也是很多,在许多地方土地整理招标投标中,往往会聚集数十家投标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规范和约束。招标人就可能在私下与投标人串通,泄露已经设定的标底,更有甚者,会将其他投标单位的信息向投标单位泄露。还有一种情况,各投标单位私下也可能互相串通,私下对中标单位进行商议,让其他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仅仅走走形式而已,从而达到让预定企业中标的目的。这种围标、串标现象在我国有些地方土地整治项目中已经发生多起,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对项目费用的侵蚀

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中,一旦出现围标、串标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关利益的分配。这种扰乱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行为,势必会对项目本身合理的低价范围带来影响,因为这种形式的利益分配肯定会算到项目的成本中去,从而在无形之中增加项目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会转嫁到招标人的头上。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分配不仅造成了对项目费用的侵蚀,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财富浪费,需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完善土地整治招标投标的对策分析

1、在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投标实施条例》等高层招投标法律法规框架,各地还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出台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土地整治招投标地方法规或工作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身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首先,可以制定出一套针对招标机构、投标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的考核和评价体制,对他们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其次,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可以对满足要求、合格的投标单位实行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中标。同时采用相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第三,完善土地整治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细则和行为规范,可操作性要强。第四,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为当前存在着不少违法所得远远高于处罚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震慑相关行为的发生。对于罚款不一定全部采用经济处罚,还可以采取取消中标资格等其他方面处罚的配合。

2、做好土地整治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上文已经论述,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社会和行政监督机制,才使得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中出现了一系列围标、串标现象。因此,有必要采取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对土地整治招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工作。由于招标投标工作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开“选拔”形式的竞标活动,有必要将招投标过程中的工作信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不仅对招标机构、投标人近年来的经营资质、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工程违规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还可以让项目的各参与方可以充分了解项目的进度信息。

五、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引入招投标机制,对于规范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保护市场公开竞争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不仅可以极大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工期和质量的有效实现,同时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等,应该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断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郭军,彭尚源.如何防控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2]杜颂庶,杨慧.土地开发整理招投标存在的若干问题[J].中国土地,2006,12:43+45.

[3]冯君.小额工程随机抽取中标人是否合理[J].中国招标.2012(21)

[4]夏葆莉.信息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探讨[J].中国招标.2011(23)

[5]徐金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六弊”[J].审计月刊.2010(05)

[6]王闯.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应重视的问题[J].国土资源.2010(06)

[7]薛洪栓.做好新时期土地整治工作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J].青海国土经略.2011(06)

第2篇

县招标投标中心××××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思路

**日,**县招标投标中心正式成立,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下,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体工作人员克服人手少、事务多、时间紧等各种因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以主动、高效、规范和廉洁为目标,锐意进取,大胆创新,为把中心真正办成公平竞争的平台和公开办事的窗口,做了大量的工作,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已初见成效。

(一)招标投标中心基本情况

县招标投标中心为县行政服务中心下属副科级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定编*人。自中心成立以来,中心招标投标大厅共举办工程建设招投标业务**宗,土地交易*宗;在网站各类招投标、交权交易公告**条;政府采购部共完成**宗采购业务,金额为***.**万元,节约率为**.*%,节约资金**.**万元。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经营性土地和矿产资源开采权交易、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集中交易场。为规范对中心的管理,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修改、规范并上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县招标投标中心运作方案》、《关于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县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和《**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

二、配置设备,规范服务

中心为交易各方提供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雅、公正高效的服务环境,交易大厅可容纳***人,为国有经营性土地交易,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提供理想的交易场所。按照“高标准配备、高科技含量、高效率服务”的要求,不断加大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大厅配置了投影仪、摄像机、数码相机、中控系统等设备,还安装了通讯工具干扰系统,屏蔽了大厅内所有“空中信号”,保证交易过程信息保密安全,同时开标评标区数字化监控系统设备已向政府争取资金添置。

三、逐步完善,规范运作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一个新生事物,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我们采取了在边操作边总结的办法,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一是完善了信息制度。中心制定了信息制度,统一信息渠道。凡在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除在指定媒体、刊物、报纸信息外,均必须在中心招投标网站上公布信息,做到所有活动信息公开。通过网络,信息更加快捷,信息传播更广,受众面更加宽泛,现在县内大多数政府采购供应商和建筑企业每天必上招投标网查看招标信息。二是制定《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首先结合本地供应商的实际特点,重新制定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新的工作流程简化了采购程序,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加大了对采购资金的监管力度,使采购活动更快捷,采购人和供应商更方便,更重要的是节约了采购成本;其次为节约采购成本,体现招标投标中心的作用,中心对原有政府采购规模进行了调整,未达到一定的采购规模的采购活动不单独举行,待同类型采购标的累积到一定规模后再进行一次性招标。三是加强现场秩序管理。对各类招标交易会议,要求投标单位由交易代表人参加,严格控制人数和到会时间并签到,要求招标单位将招标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事前公开化,要求评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四、内外监管,规范行为

中心坚持内外监督并重。内部监督主要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招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各类交易活动进入中心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三个层面的统一监管,县纪委监察部门对产权交易中心履行职能情况,各类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专门履行对交权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能,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真履行对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通过三个层面监管,保证整个交易平台运作的统一、规范和有序。外部监督则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行风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等,突出中心和交易市场在依法行政、软硬环境、服务质量与工作人员形象等方面实施的社会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对现有行政管理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权力的再调整、利益的再分配、改革的再深化,在发展和推进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完善。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目前只有政府采购中心并入招标投标中心,其余建筑工程、林业、矿管等工程交易职能仍在原主管部门,但为了规范统一,这些交易活动的报名、招标活动又在中心举行,使得中心即履行不了工作职能,又履行不了监管职能,只是在提供场所,这与政府建立招标投标中心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二是具体运作办法还需逐步规范健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各种工作程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及询价采购等的具体操作程序都还有待于在实践完善总结,特别是对于评标专家库的使用问题,专家的标准是如何界定问题对县一级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若是每个招标活动都动用赣州市的专家库,必定会增加招标活动的成本,就如何建立使用评家专家库的具体办法还需进一步解决。

三是监管力度仍需加大。由于监管环节相对薄弱,许多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有不足认识,少数单位甚至认为由自已单位采购物品,用自已的钱,应该由自已说了算,甚至出现了不履约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为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建议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和成果能得以落实、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规范招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中心的监督管理体制

招投标活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日常管理、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和市场交易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监督管理体制。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为本级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有形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及有形市场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承担市场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招投标中心和有形市场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

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

有形市场为市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督促规范招投标工作、推进招投标中心建设并对招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二、规范明确招标投标中心的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一)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的职责,政府采购信息、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等,政府采购项目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路桥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和普通货物、医疗器械及大型服务类项目;(二)承担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产权交易信息、提供咨询、组织交易活动、出具交易确认书等;(三)承担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规范进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范围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和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政府采购项目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公立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二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如建筑工程、水利工程、路桥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

*、产权交易项目

一是房产交易,主要是负责房屋所有权交易,包括房屋所有权交易的信息收集、、咨询、统计和上报以及房屋所有权交易的登记、交割等中介服务;二是土地交易,根据国有土地管理法规,土地用于建设与开发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外,都须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投、拍卖、挂牌出让;三是矿产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转让);四是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产权(含经营权)交易,指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含国有集体抵押权人转让被抵押的产权)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性资产的转让都须公开挂牌交易;五是林业产权交易,即国有、集体林产业转让。

*、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交通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权等)。

四、强化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运行

规范招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中心建设涉及各部门职能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抓协调、各部门齐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关招投标新旧体制的转换和衔接,确保招投标中心建设顺利推进,以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协调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招投标中心和有形市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规范、便捷、透明、高效、廉洁”的目标,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业务精通、设施优良、服务高效的平台。

县发改委、财政、国资、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矿产、房产、林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对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严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国资、国土和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招标情况备案时,凡涉及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交易的,必须要求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凭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或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凭证。

第3篇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市招投标监管模式按照"管办分离"原则,为"一局、一中心"模式。"一局"为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挂靠政务服务中心,赋予监管职能;"一中心"为市招投标中心,隶属于市政务服务中心,赋予服务职能。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对原有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于2007年3月成立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建制。内设业务科、督查科、综合科。主要履行八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3、审核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对此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对交易后合同的鉴定和履行结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4、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5、受理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6、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行托管并对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7、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招投标中心为副处级建制,设督察室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4个部。由市招管局进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市场秩序,协助职能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市场监督。

2、负责收集、审核、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负责为交易各方和各职能部门进场活动、监管提供场所和服务。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受政府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承担专家库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

二、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

2012年1-6月份,市招管局(招标中心)共受理项目210个,工程造价257624万元,公开招标项目178项,工程造价141442万元,邀请招标项目32项,工程造价116182万元,工程项目全部由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完成。

近年来,市招管局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建设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之初,坚持制度先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先后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办法。市招管局结合当地招投标活动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评标区管理制度》、《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

(二)业务环节方面。

1、资格审查。提倡一般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防止业主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发生。

2、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帐方式,并实行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制度,对于一些投资较大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防止围标、串标、挂靠和低价抢标等恶意竞争。

3、招标文件编制。为防止招标和评审过程中"量体裁衣"现象的发生,市招管局统一组织编写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试卷式的暗标评审方式,规范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和评标的公正性。

4、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针对目前标后监管较薄弱的情况,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发生,根据招投标工作实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倡投标人合理报价。对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着重评审,对投标人未给予合理解释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据初步统计,进入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被淘汰率约占60%。

(三)行政监管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三年来,严抓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处理。共受理各类投诉和领导交办的争议事项73起,件件投诉均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合法回复。其中,查处串标案件2起,涉及投标企业10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四)业务开展方面。

1、深入开展调研,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年来,市招管局不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经验,先后就招投标交易履约、城市资金支出管理等方面开展调研,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咨询。

2、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牵头推行"敞开城门大建设"。去年在合肥召开的大建设招投标项目推介会,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邀请我省50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有效扩大了大建设的影响。

3、市县级招投标工作联动方面。针对目前市、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无行业管理联系的现状,一是涉及招投标方面的文件,主动要求传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要传达到招投标监管机构,二是市招管局依托各行业协会,加强业务培训、评比,不断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传达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提高市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围标、串标,挂靠问题仍然严重。

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一直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明确的条款界定。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2、查实后处罚措施较轻,较低的违规成本和有限的查处手段难以彻底遏制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3、挂靠投标现象突出。为争取较大工程项目中标,常常本地施工企业挂靠外地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

市招管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人,但对于特殊专业如园林、绿化、消防、暖通等专业方面的专家极为缺乏。为解决评标过程中的这类问题,经常是市招管局到省招标办抽取,不但来回接送,有时还因为某些原因专家不愿前往。极大降低了评标效率。

(三)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难以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由于目前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普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即可中标,在这种标准下,用最少的资源完成项目要求即成为投标人的最大目标。但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特别是创优工程,施工单位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无形中会增加企业成本,即在投标中表现为工程造价的提升。但目前这种相对追求低价的评标办法难以提供优质优价的投标空间,制约了投标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四)投标人诚信信息相对缺乏。

一是市招管局只能根据投标人在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情况,查询投标人本地的诚信信息,对投标人在外地的工程业绩难以掌握。二是查询途径相对缺乏,仅仅是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场监管网站进行查询,并且这种信息查询较为被动,往往是不投诉、不调查难以核实真实的投标人诚信信息。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调研情况,经总结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突破:

1、针对目前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由各级政府设立,业务开展相对独立的情况,报请市政府下文,市招管局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具有业务指导职能,以此增进业务联系交流。

2、针对标后监管薄弱的情况,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招管局起草文件,落实标后监管责任。计划由市监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将各自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目前文件正在讨论中。

3、主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市招管局自成立之初,就通过市建委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在传达建委的同时也一并传达到市招管局,共同做好市招投标监管工作。

4、根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市政府赋予市招管局对于评标专家管理考核职能,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监督评标专家的业务开展情况,规范评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

针对市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当前评标专家相对数量较少,评标过程中"专家不专"的现象,因采取以下措施:

1、多吸纳特种专业的专家评委入库,弥补某些项目缺少评审专家的现象。

2、目前省直及合肥市专家人数相对较多、专业相对较齐全。建议由省招标办在合肥建立远程评标场所,利用高科技手段解决专家因某些原因难以去评标的现象。

3、开展评标专家业务培训,特别是招投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二)规范招标行为,多角度防范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严格查处招标机构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行为;查处招标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查处招标机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同时要加强机构考核。针对部分招标机构签订合同不规范,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制定、出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考核办法,加强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量化考核,规范市场行为。

(三)完善评标办法,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本意是为招标人选择最好的合作伙伴,这个合作伙伴要向招标人提供价格最低,质量最好,速度最快的工程项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写入其中。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取正向激励的措施提高投标人在科技进步和创优质工程这个方面的积极性,在评标办法中将建筑企业获得的鲁班奖、黄山杯加分,采用高新科技在住宅产业化的做法等,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体现,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第4篇

1、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针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质量和安全、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移民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移民政策兑现、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等专项监察。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及政策兑现的相关规定,坚决查处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实、办事不公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3、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执法监察。坚决查处假借改革之机变相侵占集体林产、侵害林农利益,违规违法低价转让林地、乱砍滥伐林木、领导干部参股入股等违纪违法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对“四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1、继续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力度。一是抓好我县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二是制定招投标行政监察规定。三是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招标机构和监理机构的清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积极推行招标文本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规模标准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程序。四是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继续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制度,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的查处力度。

2、继续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系列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的操作规范及监督管理措施,积极推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会同国土部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执法监察。二是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征用和出让程序,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三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问题,坚决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

3、继续监督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和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定点、协议采购的品种和范围。二是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和使用专家库进行评标,提高公开招标采购的比例,制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评标行为,严格执行采管分离。三是逐步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建设步伐,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网上招标、评标,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号)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重点解决各单位各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等问题。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全县落实安全生产开展执法监察,对20*年以来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推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和程序,着重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行政监察对象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的问题,对失、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惩事故责任人,坚决查处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积极发现、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五、继续推进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春季造竹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苗木的采购、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

2、加强对特殊党费项目设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特殊党费项目设施中项目立项、使用等情况的监管。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学习、心理、经济负担,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

第5篇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

第6篇

(一)明确思路

1、明确建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司是阜阳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微观(建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司明确了2005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行贷款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完成承贷建设和还贷职责,建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200*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重新组建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按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形成了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实施机构(经理层)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1、规范20**年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投资委领导的意见,在市投资办的悉心指导下,建司本着把握政策,摸清情况,认真编制,规范操作,逐级上报的原则,精心组织编制了20*年投资计划,并在第一次投资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完备的投资计划,增强了工作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建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20%;二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司相应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1、向开行申贷取得重大成果。200*年12月上旬,开行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了我市的信用评审,确定了1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200*年初我市申贷进入了最关键的贷款评审阶段,而开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基本停止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审批,致使申贷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刘庆强市长的有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建司有关人员不辞辛苦,七上合肥,八下北京,采取“死看硬守”的方式,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于200*年4月1日正式通过开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落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为8亿元人民币,至此,申贷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阜阳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3、融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借款协议,8亿元开行项目贷款资金将分四年逐步到位。考虑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资金需要,经过公司努力,开行在2005年用款安排一个亿的基础上,又给我市增加了2亿元用款额度;同时在开行的协调、支持下,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又从工商银行争取到3亿元贷款额度。一系列融资成果,有力保证了我市今、明两年的建设资金需求,超额完成了投资委下达给建司200*年的融资任务。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老城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5、做好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此次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试点是我市继8个亿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之后,与开行展开的新一轮金融合作,在整个贷款试点过程中,建司精心搭建平台,建立偿债机制,增强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首批300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到开发区园内7家中小企业手里,并于200*年12月8日在建司举行了贷款签约仪式。

(五)搞好协调

1、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保证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公司分别于今年4月20日、5月28日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开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4日,市人大柴修连副主任、市政府王改林副市长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11月3日,根据领导安排,公司就开行贷款项目情况和已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向市人大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各位领导同志对公司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偿债机制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2月11日,公司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2006年工作思路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了汇报。通过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对建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存在问题

200*年建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二)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三)项目资本金没有完全到位。按照我市200*年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和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年将到位贷款资金3.9亿元。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我市需按比例配套项目资本金约1.95亿元,而现在项目资本金尚有很大资金缺口,如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开行贷款及时提取使用,加大财务成本。

第7篇

一、以效能为目标,完善行政审批工作

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整合行政审批程序,力求办事程序的简化,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使得整体效率提高在1倍以上。去年一年,中心共受理各种审批事项达16.5万余次,办结率达99.6%,按日均计算,每日受理达633件次。

1、力实施办证提速

中心目前共有各类办证事项共计364项。其中即办件79项,即办率达100%。其它的事项如承诺件,在中心的努力下,承诺时间缩短,实现了办证提速。其中国税、地税窗口在这方面的突破尤其突出,两窗口率先改变了办事流程,将国、地税务登记证进行合并。另外,房管窗口也积极压缩办证日程,其中房屋产权登记缩短至7个工作日,房产转移、变更登记缩短至9个工作日,抵押登记缩短至3个工作日。工商窗口对准予变更通知实行特事特办,比法定工作日要缩短5日。其它窗口也相应把承诺件的办件时间进行了缩短。

2、落实推进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制度于2003年经县政府发文后,中心各相关窗口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此项制度,来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开通重项目审批服务“快车道”

此项工作自实施以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内涵不断丰富。中心相应建立了中心领导、窗口负责人与企业的联系协调等一系列制度。去年在强工月服务活动和招商引资中更是发挥了不可顾量的“特快专递”作用。属==站-原创文章,还是到,更多原创

4、科学变通审批程序

中心针对在工作中因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群众办事多次跑腿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六种可以变通”和“三种不能变通”的审批办理原则,规范了审批制度,方便了办事群众。

5、坚持“三便民”服务活动

“三便民”服务活动是指:上门服务、双休日预约服务、特事特办服务。这三项服务活动在中心开展得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公安、房管窗口表现得尤为突出,房管窗口针对“老、弱、病、残”等不便前来办事的群众,开通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子女入学、入托,企业急于贷款融资等急需办理房产证等事项的,开展急事急办业务。

6、实行“上下联动,全程”的服务模式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心进一步延伸服务络,积极配合县政府健全镇乡涉工项目全程服务机制,完善镇乡全程为民服务制,中心还起草了《**县镇乡街道涉工项目全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并组织各相关窗单位的业务骨干对镇乡具体代办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在工作中实行“上下联动,全程服务”模式。

7、落实县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中心在服务方式上,改原来“一口清”模式为“一纸明”模式,从“单岗”推行到“ab”岗,并进一步贯彻落实效能建设岗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等八项制度。

8、完成第三轮审批改革和行政许可项目专项清理工作

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配合县政府开展了第三轮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项目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县26个部门单位的258项保留或待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实施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许可期限等进了全面清理。目前,26个部门单位中有22个部门单位进驻中心,现除工商、规划外,其它部门单位都已完成了此项工作,共取消了103项,待定29项,保留218项。审改后,许可条件更加明确具体,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在清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还相继提供了表格样张与示范文本,进一步方便了办事群众。

二、以科学为基础,规范招标投标管理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自成立并归并中心以来,中心不断探索,坚持阳光操作,强化监管职能,经济效应日益显现。去年一年,招投标管理中心完成建设工程招标230个,节约造价资金14355万元,平均节约率为23.35%;完成政府采购65宗560家,节约采购资金375万元,平均节约率为10%;完成国有产权交易4宗,超过保留价502.10万元;完成土地交易11宗,超过保留价1721.50万元。

1、招投标体系框架构建成形

2003年12月,此篇文章*-帮您,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招投标管理中心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的职责,中心工作人员对原有分散的的招投标管理职责进行了有效整合。在此基础上,中心还从强化硬件设施上下功夫,为各项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最佳的服务。

2、招投标市场运作机制得到规范

中心起草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提请县政府发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为规范场内交易行为,中心还分别制定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评标通则》等十八项相关规定,中心还对每一块交易相应制定了工作流程,先后制定了《**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操作流程图》、《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图》、《经营性土地出让操作流程图》等六项操作流程。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使标投标活动进入了依法有序运行的轨道。

3、招投标交易行为科学完善

中心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农地整理、绿化工程项目中己经采用这种方式,目前为我县招标投标的主要方式。中心积极引入拍卖招标竞争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产权拍卖过程中,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拍卖公司和拍卖费用,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中心有序推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制。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心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以及农地整理工程上都采用招标方式,得到了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高度评价。中心科学完善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尝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法,逐步完善协议采购方式。目前,己完成了办公用纸、空调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协议采购。同时,评标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实行了评委签到制。加强交易证规范管理。根据投标方资信情况和平时投标行为记录及参加投标频率进行分类管理,对信誉良好、投标频繁的投标单位实施一年期的交易证管理,对投标频率不高的投标方实施临时交易证管理,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环境。

4、招投标监管职能得到理顺

顺畅运转“监、管、办”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管理中心、交易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实行立体监督的措施来抓防范,首先是各部门的内部职能监督。其次是中心的全程监督,再次是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跟踪监督,最后是廉政建设防范制度的落实。《**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责任追究范围,促使交易主体诚信度不断提高。中心构建起的科学的“内外循环式”的监管体系,有效地防止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以创新为重点,探索上预审系统

上审批是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为此,中心积极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1、开通审批办证上申报预审系统

目前,中心整合资源己建成**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建成的上申报预审系统具有办事指南、上咨询、下载项目表格、上申报、预审、公开查阅中心各窗口的行政许可结果等诸多功能,通过办公自动公管理系统,方便群众采集、查询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使中心的服务更加透明,更加便捷,并随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8篇

一、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现状及有关保障措施

县公共资源管理活动是根据自然资源按法律规定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交易机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土地矿权拍卖类、其他类。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如:县住建局所属的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国土局所属的土地评审交易中心、县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另有部分公共资源交易由项目主体委托机构提供服务,如: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由黄河口拍卖行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产权交易、公路、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县相继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办法,如:《县土地统一征用办法》、《县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工作纪律》等。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交易制度及监督制度,如:《县土地交易市场工作细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公开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评审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程序》、《县政府采购办理程序》、《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须知》等,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实施“一项工程两个方案”制度的意见》,县公共资源交易逐步走向规范,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和做法

2010年至今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投招标491场次,总投资额87.1277亿元;县土地评审交易中心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236宗,成交额29.61亿元;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额为71宗、0.68亿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秩序,实现阳光操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招投标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严格项目进场、专家抽取、项目评定等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规避暗箱操作,有效地维护了招标交易过程的公正性;县土地评审交易中心,为切实挑选既有能力又有实力的企业参加投标,着重加强了对每个报名企业资质、能力、施工经验进行审核;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严格监督,真正做到对交易项目的事前、现场监管,并根据项目需要进行事后审计、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三、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问题

一是管办不分,体制不顺。近年来,虽然相继建立了县土地评审交易中心、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等3个交易市场,但是在实践中还普遍存在业务主管部门既当业主,又行使监管职能的弊端,业务主管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办分离和外部监督,许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仍然由业务主管部门说了算。

二是各自为政,资源浪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部门各把各的号,各吹各的调,沟通不够,资源配置不科学,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另外,受体制和办公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人、财、物分散配置,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是政务不公开,监督不得力。目前,多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各自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运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规范的情况,由于管办一家、同体监督,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另外,对中介机构监管薄弱,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四是软硬件配置不专业,服务不到位。目前,全县3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使用面积较小,拥有一些简陋的场所和设备,而要达到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具备专业化的开评标场所,拥有保密性良好的电脑自动抽取专家和语音通知系统,需要配备高清晰的摄像监控系统。在开评标结束后,还应具备开评标的网上公示条件。现在县各交易中心都不具备这样完备的条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现场缺少实时监控,诸多因素导致了开评标过程缺乏独立性,难以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五是交易平台建设不统一。目前全县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达不到“统一进场、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只能分头对交易过程环节实施对应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过程进行面上的监督,还不能从实质上对交易市场进行全程监管。

四、外地先进经验及实用做法

(一)模式。市设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办公室下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但各专业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该市已形成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和市民之家“三位一体”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投资项目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无缝对接和“一条龙”服务,让市民享受到了“一站式”便捷服务的同时,还大大节约了行政资源。该市制定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列入目录的项目均应统一进场交易,进一步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扩大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范围和数量。

(二)模式。市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采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方式,由该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下设招标投标中心,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拍卖中心等专业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划转到招标投标中心。

(三)模式。市设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专业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划转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行政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改变了以往管办一家、同体监督的格局,从体制机制上杜绝了“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积极推进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分散于县住建局的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的县土地交易中心、县财政局的县政府采购中心等交易职能从原单位分离出来,全部划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可以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统一管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和制度,综合受理投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人员作为机构内部人员,实行统一编制管理。

二是统一进场。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平台操作;各类招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的行业监管、行政监督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各类信息、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相关收费在指定窗口统一结算;评标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

三是管办分离。即监管职能和市场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办理机构分设。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办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任何活动。

四是规则主导。即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环节(招标中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9篇

一、土地整治项目审计中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为推动土地整治资金和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结合各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审计。审计表明,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耕地灌溉条件,减少了水土流失,节约了水资源,增强了抗灾能力,提高了复种面积,为粮食增产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大量耕地及田间道路得到平整,耕种的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减轻了农民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新增了耕地面积,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证了城市建设、工业发展、重点工程等建设用地的需求,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通过审计,也发现存在土地整治资金闲置严重,未按规定使用现象较普遍,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欠规范等问题。经笔者归纳,主要应关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土地整治资金闲置严重,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结余数较大。此外,土地整治资金未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的现象较普遍且金额较大,从审计抽查的情况看,违规使用资金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上缴用地报批规费、城市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转为耕地开垦费或用于购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

二是未按《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违反《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33号令)等法规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作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开垦费的来源不合规。此外还存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收入未在法定账目核算,致使资金收支脱离财政部门监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收入分配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三是项目工程招投标不规范,部分项目设计、监理单位未经招标,有些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缺陷,直接影响到项目建成效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有些工程项目通过肢解的方式化整为零,名义上交给村委会实施,实际上直接指定个人包工头施工。有些项目分解了多个标段,表面上看是几家施工单位中标并施工,但实际上背后是同一个人。

四是部分项目存在偷工减料现象,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如某项目挡土墙设计为浆砌块石,实际为干砌块石,挡土墙顶面设计为50CM宽浆砌块石,实际为25CM砖砌体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部分项目工程进度缓慢,竣工验收迟缓。如某县三个项目属2005年国家投资,合同规定现场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实际到2009年底才完工,至2011年仍未办理竣工验收。

五是项目完工后缺乏管护。项目完工后,因缺乏管护资金,管护措施难以到位。由于国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完工后一般交给乡、村使用和管理,但因无管护资金来源,这些项目大都处于用而不管的状态。如某2010年完工的某项目,因缺乏管护部分工程项目已毁损,沟渠淤泥无人清理,杂草丛生,田间道两侧的防护林残缺不全,修建的机耕道部分已经被种上蔬菜等。

除了以上应关注的问题,还应关注地方配套资金虚假到位、违规挪用资金、工程付款不规范、工程质量不达标、计量不到位、虚提费用、部分项目资金形成结余等方面。

二、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建设项目审计,防控国家审计风险

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没有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对审计情况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和评价,或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错误的处理处罚决定,而给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审计评价风险、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风险、审计结果公告风险。导致国家审计风险的原因,从审计主体方面看,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技术方法、职业道德、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水平都会导致审计风险;从审计客体方面看,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被审计单位的蓄意造假会导致审计风险;国家审计当前所处的行政管理模式、正在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社会对审计机关的高期望与审计机关能够发挥的最大作用之间的期望差,以及日趋完善的法律、法规,都在客观上导致审计风险的存在。其成因决定了国家审计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普遍性、潜在性,当然也具有可控性。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其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区农民的搬迁安置、土地整理与复垦、生产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能有效地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产业化调整等。虽然工程技术难度不大,但是因为涉及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实施起来的难度倒也未必小。要实施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计,在最大程度上防控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如何防控国家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增强风险意识。有效控制审计风险的关键是谁?是我们审计人员。我们首先要牢固树立风险观念,提高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以及识别风险的能力,恪守应有的谨慎与合理的怀疑,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防止审计失败。

2.要不断加强和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审计队伍素质的高低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审计对象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审计难度和风险有攀升的趋势。这无疑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掌握经济管理、信息技术、法律等专业知识,所以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审计人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一个审计人员,应该懂得经常了解各个行业的宏观政策,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其风险环节所在;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和经营体制,对其内控环节及制度的完整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同时还要具备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国家审计机关的自身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内部约束机制;要实行审计公开,建立审计风险的外部监控机制;要建立合理的审计管理体制,使审计机关从人、财、物到法律形式上均保持其真正的独立,消除审计执法受当地党政领导行政干预的不利影响,以达到减少和规避审计风险的目的。

4.严格按照审计程序,紧扣审计要点,即风险防控点实施好现场审计。土地整治项目审计首先应该关注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环节。是否存在利用项目审批管理权违规设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项目审查中串通作假;在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投资预(决)算审查过程中,任意降低和提高审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查,违规指定、照顾特定关系人参与评审等。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环节是否严格实施测绘、编制设计和预算、是否听取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及村民意见,有关部门审查是否严格到位。

审计中要特别关注项目实施环节。在项目实施前期,是否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中所包含的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公开招投标方案、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管理等制度是否合理。项目的实施是否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通过查看业务资料,审计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或者虚假招投标,降低标准或者弄虚作假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串通泄露标底等。

要关注项目施工单位是否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及标段的项目经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返修或返工。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经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证确认。

要关注监理单位是否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在项目施工质量监管、工程量审核过程中,监管人员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放松质量监管,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量,弄虚作假变更设计套取资金等。

对于工程决算和验收环节,主要应关注决算的依据、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对部分工程进行抽查,审计其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准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不按质量标准验收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有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或者干预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人员任意降低验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验收,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等。

资金审计是审计的关键,对于每一项审计任务来说,基本上都是以资金为主线来开展。资金审计要关注项目资金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或挪用现象;项目实施是否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有无自行调整情况;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等,是否按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执行。项目工程款拨付的依据、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超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在工程审计中是一个敏感点,如某县土地整治项目2005年立项,2006年10月开工建设,合同规定的现场完工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但从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看,大多数标段的最后一次现场工作报验时间是2009年底,现场完工时间大大滞后于合同规定时间。且完工后未及时办理工程验收,而2010年又遭遇暴雨,部分标段形成灾毁,致使审计组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量实际完成情况缺少判断的依据。至审计日止,该项目尚未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更无法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和整体验收。什么原因呢?违规超合同付款较为严重,造成工程结算难以办理,影响项目验收。审计发现,该项目5个标段最低的付款比例达到87.36%,有的标段付款比例已经超过90%。由此造成施工单位迟迟不和项目建设方办理工程结算,影响项目验收进度。

第10篇

我区为全面贯彻中央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活动,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彻底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中“超投资、超工期、超标准”的“三超”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总承包代建制”的初步探索和尝试。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政府建设项目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也出现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新型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但从总体看,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尽完善,使得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方面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集中表现在:

1.项目法人缺位或不完善。往往项目的使用单位就是建设单位,而建设资金都是通过计划财政部门拨款来解决,因此建设单位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责任,于是“规模大、标准高、小而全”就成为建设单位追求的目标,因此造成投资规模不断加大,从而失去了项目法人控制投资、降低成本的职能;另外,基建处、指挥部等非专业化机构比比皆是,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管理水平低,工程洽商“满天飞”,“三超”现象严重。

2.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缺乏规范的投资定额标准,无标可依或有标不依,把关不严,行政干预过多,不断地提高标准追加投资。

3.前期工作不扎实,质量不高,为后期建设留下隐患。

4.建设单位无视工程建设承发包管理规定,擅自支解工程,随意分包,削弱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地位,各类合同多如牛毛,相互制约掣肘,人为地造成了诸多混乱,使管理成本急剧增长,工期拖延,浪费严重。

5.投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存在缺位或错位情况,没有抓住基本建设的主要矛盾,脱离了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甚至有时扰乱了基本建设程序。

二、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总承包代建制的探索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我们进行了“总承包代建制”的探索。针对基本建设程序中投资、建设、交付使用这三个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三超”问题主要出在投资环节和建设环节上。

1.控制投资环节的关键在于明确项目法人,并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行为。我们将社会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做个对比:

社会投资项目是以经济效益为利益目标,政府投资项目是以社会效益为利益目标。社会投资项目从投资、资产归属、使用经营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责、权、利相统一。因此,作为投资主体、资产主体、经营使用主体的企业法人就是该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但是,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资产归属、使用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有时是两个或者三个不同的行政法人或事业法人,责、权、利不统一。负责投资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职能所限,不可能管到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而使用部门只考虑使用规模、标准,投资靠拨款,不追求“省”,缺乏“资金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明确了管理已建成的国有资产的职责,无暇顾及新生成的国有资产。这就是“想管的管不到、想用的不着急、该管的不到位”,相互脱节,责、权、利不统一。确切地说: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存在着“错位”问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介入存在着“缺位”问题,管理部门不切实际、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干涉存在着“越位”问题。

那么,如何将“错位、越位”归位,将“缺位”到位呢?我们对照社会投资项目来分析,就会清楚地发现,资本纽带是关键,社会投资主体对自己所投资生成的资产要承担全部的保值增值责任,并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政府投资所生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只有国有资产的代表才能够承担,即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构或投资机构。

综上所述得出结论:

(1)政府投资所生成的必然是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的代表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应该是真正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即代建人),它是真正代表政府履行投资、建设、交用职能的责任人,是责、权、利的统一体。

(2)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即代建人)的产权地位、法律地位是任何非政府组织不能代表的,而其作为业主的建设行为中的一部分职能是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咨询、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来受托承担的。

(3)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即代建人)的行为,必须要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承发包相关规定,建立一整套管理办法,约束、规范其行为。

(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使用部门不宜作为项目法人。

(5)在项目建设中,项目法人(即代建人)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工程项目的主体,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筹建工作,从项目使用功能、专业特点辅助项目法人的工作。

2.控制建设环节的关键就在于全面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制,即“交钥匙工程”,这是国际最通用、最成熟的承发包方式。项目法人必须坚决执行,不能随意支解工程、任意分包。

我们推行的“总承包代建制”就是按照基本建设客观规律“明确主体、分清责任、简化关系、减少交叉、相互约束、严格把关”的指导原则将政府所确定的国有资产代表或国有资产投资机构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人,即项目法人,全面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因此,我们确定了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项目法人,代替原各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确定成立了石景山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法人,代替原区建委、区市政管委等部门作为项目业主; 确定了石景山土地储备分中心作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的项目法人,通过招标和委托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具体实施土地开发工作。

三、总承包代建制的具体做法

(一)确定一个主体:

政府投资性项目(包括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必须确定项目法人(即代建人),在目前法律和政策条件下,项目法人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成立的专门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管理的公司或事业法人。政府职能部门、项目使用部门不宜作为项目法人或代建人。

(二)建立一项机制:

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组建项目业主办公室。该业主办公室由项目法人总负责,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项目法人确定的工程管理公司参加,共同承担建设方面的业主责任。

(三)把住一个关口:

即投资关,发改委负责严格审定批准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额度等,一次包死。

(四)遵循三项原则:

1.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全过程引入中介公司,参与咨询、服务、招标等项目管理;

3.要用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

(五)分清两个阶段:

1.投资筹备阶段:发改委牵头,建委等各部门配合,共同监督协助项目法人(业主办公室)实施开工前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监督其与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签定四项合同。

2.投资建设阶段:建委牵头,市政等各部门配合,共同监督协助项目法人(业主办公室)认真履行其职能,督促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照图施工,规范分包和设备采购行为,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生产,协调红线外大市政配套,解决各种地方事务。

(六)明确三个责任:

发改委是投资筹备阶段的牵头责任单位,建委等各部门配合;

建委是投资建设阶段的牵头责任单位,市政等各部门配合;

监察、审计贯穿始终。

(七)实行五个总承包:

1.投资总承包:发改委与项目法人之间;

2.设计总承包:项目法人与设计总承包单位之间;

3.施工总承包: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

4.监理总承包:项目法人与监理总承包单位之间;

5.委托项目管理总承包:项目法人与被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单位之间。

(八)搞好四项招投标:

1.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招投标;

2.施工总承包企业招投标;

3.监理单位招投标。

4.项目管理单位招投标。

(九)签订好四项“包死合同”:

1.设计合同要包死:包括建筑结构、装修、机电、市政涵盖项目全部,由设计总承包单位负责,可自身完成,也可组织多方设计单位协作完成。特别强调设计总承包单位不得强行设计使用其推荐的产品。

2.施工总承包合同要包死:包括土建、装修、机电、设备、市政等项目红线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及设备采购任务,既可由总包单位自身完成,也可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组织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完成。

3.监理合同要包死。

4.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要包死:业主委托项目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全过程管理,如技术、质量、工期控制、投资拨付、工程验收、合同管理等等。

(十)确定“一条底线”:

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合同价格是项目法人所确定的最后“一条底线”,这条线是不可超越的,但项目法人可以通过监督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的招投标,还会节省中标价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使这条“底线”再降低,节约投资、降低成本。

(十一)实行“1+2+(1~3)”监督:

“1”一条主线。纪检、监察、审计进行全程跟踪,全面实

施阳光工程。

“2”两个层面监督:

一是发改委、建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法人监督;

二是项目法人对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

“(1~3)”项目法人要全面监督控制三方,反过来三方也

通过合同监督约束项目法人。

(十二)严格五不准:

1.不准项目法人和使用单位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擅自提高建筑标准;

2.不准项目法人推荐施工分包单位;

3.不准项目法人推荐设备和材料供应厂家;

4.不准项目法人接受施工、设计、监理、分包和厂家的馈赠和宴请,以及出国、出差邀请;

5.不准项目法人向施工、设计、监理、分包和厂家借用车辆及各种物品。

(十三)把握10个重点环节:

1.在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投标中,一定要给各个投标单位留足“吃图”时间,并召开若干个设计答疑会议,尽最大可能把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放在投标前消化解决,充分完善项目设计图纸,最终形成完美的招标图纸,作为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依据。

2.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投标前,各投标单位一定要出具保证函,确认施工设计图纸不存在任何重大问题,今后发生设计洽商,绝不向业主追加投资。

3.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及委托项目管理四项总承包合同一定要包死,包括不可预见部分,绝不留口,以确保投资包死。

4.项目法人与设计总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总包单位和项目管理总包单位签订的各项总包合同,一定要体现监督与反监督,特别是对项目法人的反监督,通过承包合同中加倍惩罚条款,制约业主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面积、提高建筑标准、推荐分包单位和推荐设备材料等违约行为。

5.由项目法人和使用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所组成的现场业主办公室是项目实施的办事机构,而业主办公室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就设计洽商、加工定货、质量控制、资金拨付等现场管理要形成有机运作、约束、配合机制,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

6.在项目开工后,如因极特殊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如:改变功能、增加面积、提高标准、增加投资等,则必须建立一整套经人大、党委研究确定批准的机制,并必须承担因变更所造成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公司等单位的索赔。

7.总承包施工单位要严格照图施工,并有理由拒绝业主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和洽商。但是,在不会增加该分项工程的投资(即分项工程暂估价)前提下,对于影响使用功能和样式美观的问题,业主可以向总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和洽商的申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总承包施工单位应自主、全权负责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选定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原则上不要推荐,并将依照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暂估价对总承包方进行监督,原则上在暂估价范围内应选择质量最好、标准最高的产品和分包单位。

9.关于投标保证函、工程保险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和惯例执行。

10.项目法人必须刻有该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完设计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总承包合同和委托项目管理总承包合同这四项主合同后,项目法人必须将该项目合同专用章交政府监察部门留存。同时,在项目法人与设计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中应明确:今后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凡涉及到投资、规模、标准提高,增加总承包费用的问题,必须以该项目工程的专用合同章为准;日常现场管理工作不使用专用合同章,可签字也可用其他印章。

(十四)探索创新投资决策的新机制――监督“四定”:

政府部门在确定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确定这些项目进展的几个主要关键环节时,应主动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 “定项目、定标准、定投资、定调整”,实现人大对公共财政的延伸监督,建立一整套依法立项、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

四、实践总承包代建制效果明显

在石景山区建设的“石景山区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鲁谷派出所”和“区劳动局办公楼装修”以及十三个功能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等建设项目中,我区试行了总承包代建制,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概括起来就是实现了“三保四少一短”,“三保”就是保投资、保质量、保工期;“四少”就是合同少、洽商少、纠纷少、成本少;“一短”就是建设周期大大缩短。

特别是石景山区图书馆工程,建设面积9042平方米,工程总承包合同价2765万元,合同工期338天,2004年8月8日开工,2005年7月11日竣工交付使用。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中铁建北京公司为总承包施工企业,通过实施总承包代建制,真正实现了保证投资不超、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合同工期这“三保”;实现了项目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少,工程洽商大幅减少,施工总包、分包、设计、供货商之间纠纷少,项目管理成本、施工成本明显减少这“四少”;实现了项目总的建设周期明显缩短。特别是项目法人在建设施工日常管理中,通过对总承包施工企业分包项目和设备采购招投标的监督,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时暂估价高于分包商中标价格的74.5万元又节省了下来,最后工程结算价为2690.5万元,也就是说建设工程项目在按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工程结算价格低于总承包价格,这的确是罕见的,也是奇迹,这充分说明了总承包代建制的真正价值。

第11篇

一、及时组织学习,强化对创优发展环境的全面认识。

1、2012年1月19日下午利用政治学习的时间召开了全办会议,组织学习了《市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全部内容,了解了全市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明确了整个活动的工作要求。

2、2012年1月28日上午我办召集全体干部职工组织学习了全市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内容,认真传达了会议精神。

3、2012年2月8日上午再次对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进行了再动员,再布署。会议再次系统地学习了市委、市政府活动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针对方案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讨论研究了我办在2012年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的主要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步骤等内容。

办党组书记、主任刘爱民同志从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企业发展和改进机关作风等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工作布署,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1、全体干部职工都要有一种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意识。

2、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服务条件。一是要将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所能提供的支持纳入“十二五”规划;二是要制定目标,明确具体任务,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三是要采取措施,提前介入,先行引导;四是要量化服务指标。

3、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组织机构。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成立创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组织落实到位,活动考评结果要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二、对照《实施意见》逐条清查落实。

我办主要职责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农发项目资金,由于业务特点,《实施意见》中的很多事项,我办并不存在,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自查。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我办建立了市农业综合开发网站,日常办公也主要通过农发OA办公系统,相关政府信息及其他政务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对社会进行了公开。对每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立项信息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后,以标志牌的形式公开项目资金的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资金管好用好,切实发挥效益。

2、全面推行公共资源进场公开交易。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必须全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直接实行招投标,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实行捆绑招投标。

3、支持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积极帮助企业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贷款贴息的扶持,并按照有关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单位给予贷款贴息补助。2012年全市已上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12个,正在经上级农发管理部门审核批复之中。

4、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在遵循国家农发政策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都能够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对已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已作出的承诺要予以兑现;对不切实际,条款笼统,不便操作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如2011年对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市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5、坚决整治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行为。坚决整治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没有借立项之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6、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自查和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单位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和以职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12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问题;解决方法

1土地整治项目及项目管理含义

1.1土地整治项目概念。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就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的的利用土地的整理工作,对于生产建筑破环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有修复的作用。将土地整治按照类型可分为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有很多,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等。1.2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的申报立项、设计、政策处理、招投标、实施、验收、审计、后续管理等工作。项目是一个过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者对项目进行管理的行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就是把土地整治知识、专业技能、工具与技术应用到项目各项活动中,来实现或者是超过项目利益有关的要求和希望。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首先就是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标准体系不够完善,现在的设计标准还是遵循20年前的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且这项制度标准无法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考量,而且主要的是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建的相关标准,申报资金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清理和需求进行申报,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的申报单位知识看重项目资金,而不重视工程技术,严重的浪费了资金的使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过去的评估指标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无法适应现在的发展需要,所以应及时的调整和改变,还有就是操作流程评估不规范,会使部分地区连项目的评估操作流程的细则都没有,有很多地区都没有建立健全的评估机构和相应的评审制度。项目的申报时间太长、程序多,导致需要很长的时间才可以得到审批,但是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物价、政策等都有很大的变化,这就会影响到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对于规划设计报告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很多的设计报告中,由于语焉不详,交代不清,对于相关的技术经济问题缺少准确的研究分析,导致规划设计报告在实际生活中缺乏可实施性。2.2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缺少科学性。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认知,其中存在着很大的功利性,就算确定了土地整治以后,地方基层部门缺少对其可行性的论证和研究,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缺少规范性的管理,导致数量和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就会存在偷工减料、投机取巧等问题的出现。2.3土地整治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不高。就目前而言,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不熟练综合素质低等问题,对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人员需要懂得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相关的知识,才可以保障土地整治项目顺利进行。2.4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性较差。国家的有关部门和地方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控力度不足,在资金的拨付方面没有相关的制度,导致断层的现象时有发生。2.5标段划分不合理,影响施工协调问题。在招投标的时候会把项目划分为很多标段,一般大的项目划分以资金为限额进行分标段,尤其是有一些工程项目因为超过单项招标资金的要求,会将其划分到其他不相邻的标段中,有的招标机构不了解情况,机械的对项目进行拆分,这样对项目施工、验收等工作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项目在验收的时候不仅要对各标段分别进行验收,还要对各标段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和资金的结算,所以此类项目在审计时往往会出各种问题,对工程验收产生不多不良的影响。在招标过程中,有很多施工单位会借用资质的情况十分的普遍,投标文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不提供设计图纸,评分的时候会以投标的总价为评分的依据,不会考虑分析共享计费,导致施工单位在不突破总价和不以实际情况为原则的情况下随意报价。

3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的建议

3.1强化项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会涉及到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项目选定等前期的准备工作,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坚持严格、科学、民主的决策,利用各种先进的管理办法,以参与式发展理论为主要导向。3.2强化项目检测评价体系建设和执行。对于土地整治项目中科学而严密的检测评价是十分重要的,项目实施检测包括对社会影响、财务进度、工程进度、采购进度的检测,其中检测主要包括对安全、水资源、土壤、环境的检测。所以应重视检测工作,增加检查的次数,并且填写完整的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等。3.3强化项目建设的公开性。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过程时,要对劳务、物资和建设工程进行公开的招标,只有将项目建设的公开性不断的加强,才可以保证合理有效的使用项目的资金。3.4强化项目资金审批的管理。对于项目资金在使用上并不是无偿的,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和制度进行,以保证专款专用,还应该加强财务的手续和流程的规范,以保证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贯彻落实。3.5制定实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审计等资质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参与计、施工、验收、审计等单位,现在还没有专业资质的要求,导致从业的单位人员素质、真实性、科学性、严密性、规范性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对这些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得这些从业单位、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毫无危机感还应该对设计、审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投标评分制度及标准规范进行制定,选择有能力的投标单位,防止出现承揽以后转包的情况,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的用在项目上。4结论中国虽然是一个领土大国,但是由于很多原因导致人均占有量少,有效使用的土地很少,这就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的整治和管理,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的使用,土地整治需要社会、政府、施工单位等共同的努力,只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各级部门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才可以使中国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中的问题逐渐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吴奇格.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J].城市地理,2016(20):25-26.

[2]蒋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J].科技与企业,2016(22):5-6.

[3]王维娜,李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4):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