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8: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2-02
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国现行没有相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最后,尽管倒卖虚拟货币在我国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专门提供其买卖。由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辅犯罪大多数属于网络犯罪,而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罚往往要比洗钱犯罪轻很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统安全漏洞
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区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利用任何身份创建一个账号进入到虚拟货币市场。由此导致利用虚拟货币这一途径洗钱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存在跨系统转账等交易流程手续费低廉,可以无限次转账等漏洞,更加助长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之风。最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平台防火墙不健全,没有所属标识的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盗取,并利用其洗钱,使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且影响普通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通过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账户的匿名性导致所进行的线上洗钱活动难以追查到责任人,使监管受到制约,给反洗钱带来难度。其次,虚拟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性质及内容都不被重视,甚至于即使发现了洗钱相关的虚拟货币账户,也并不能意识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证据,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随意且金额庞大。最后,打击洗钱活动,通常需要借助国际合作,而由于调查过程通常需要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极其耗费时间,导致合作面临较大挑战。
三、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网吧、虚拟货币转换点、售卖处等贴上关于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横幅及标语。聘请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专门公安民警,举办普法讲座等活动,增加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禁止的网外宣传。其次,加大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网络宣传,与各大网站协商在一定期限或时间段内滚动播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广播条,举办虚拟货币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或将相关法律知识做成广告贴在网站的公益广告处,让网民们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法律。最后,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应加强其自律性,并使其积极接受反洗钱监管。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虚拟货币反洗钱法》,细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规定,要体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对虚拟货币发行方及服务方应承担的反洗钱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当今应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现实社会的价值体系来切实解决根本问题。最后,确定执法机构,不定时审查相应虚拟货币发行方主体及服务商,使相关企业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严惩违法行为
严惩违法参与洗钱的人或机构相当于敲响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警钟。对于追查到的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一般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有权以决定提讼或继续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对于洗钱犯罪的潜在及现存的证据有所认识,以防止破坏接下来的,防止出现替代性判决(如网络犯罪判决)。而网络洗钱犯罪应与现实中洗钱处予同量刑。依据《反洗钱法》第32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据《刑法》第191条:自然人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洗钱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弥补安全体系漏洞
1.严格核实交易者资格
一方面,国内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应严格禁止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使得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运用到信用卡、银行卡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联的支付工具。从事相关虚拟货币发行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个人交易的监控。对于已发生的洗钱行为,警方也应迅速追查相关账户注册的IP地址等,从网络追踪到个人,从而增加抓捕到洗钱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后台制作一份“黑名单”对有前科的人实行终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发现该身份相关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账号。各个不同网络的后台应该共享一份“黑名单”,将国内国外,各个区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监控起来,打击跨国洗钱。
2.完善跨系统交易流程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该增加跨系统转账流程过程中的比例费用,增加洗钱的成本,而随着洗钱成本的增加,会使洗钱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系统转账过程中,超过跨系统转账的规定次数和金额上限,应设定一个交易核实到账时限,在该时限内,对该笔交易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对交易服务方及发行方要重点排查。为避免有发行方参与其中,应对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总数有一个限额,例如对每个账户的最高限额控制在10%。加强其自律性,使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当事方配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
3.加强系统防火墙
首先,应定期升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防火墙系统,设立专门人员轮班监控,将黑客利用漏洞攻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应经常提醒虚拟货币用户所在交易环境是否安全,加强用户的防木马意识,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进行木马查杀,将虚拟货币被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虚拟货币大多数采用“分布式记账”,鼓励用户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验证,切实有效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对系统交易的监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对案件的追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对于大多数的交易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因此,应采取辅手段,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系统与其他商业世界的交界口的监控。同时,在禁止了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必定会经过实名注册的信用卡或现实存在的银行账户等,警方可通过对服务器或银行遗留下的信息进行追查、监控。
2.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
虚拟货币洗钱由于其线上化匿名性,大多数追查为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国虚拟货币宣传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发现了电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电子钱包或转账票据等,也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等的重视,在追查洗钱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虚拟货币,应立即控制所有智能电子设备以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联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并请求帮助。
3.加强国际组织合作
首先,对于贷款资金流入我国的账户要保存其交易档案,而对还款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一旦发现洗钱行为,他国可以根据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从我国取得补偿,我国会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在其过程中,国际组织积极配合。其次,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相关的国际合作规则,以免因为认识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碍,保障反洗钱活动跨国的时效性。最后,国内与国外跨系统交易要遵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除了实名之外,还要签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来源及明细,如果是公司集团或机构应注明法人代表,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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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邱玉飞.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J].上海金融,2002(9).
某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了委托存款人的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半月后,该银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交易存在较多疑点,要求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资料,发现对方提供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人民银行报告及分行。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反洗钱,是一个银行从业人员再熟悉不过的名词,是一项银行业长期以来的重要工作。作为一名银行基层员工,该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从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呢?
一、树立反洗钱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柜面工作,看似普通的开户业务、存取业务等都可能与反洗钱息息相关,柜员必须通过长期的学习与实践提高自身甄别洗钱犯罪行为的能力,在日常的工作中把好监督排查洗钱行为的第一关。并通过与客户的接触,积极宣传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危害,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严把客户身份识别关,防范冒名办理业务的风险。由于柜员是为客户办理业务的经办岗,因而与客户的接触最为直接频繁。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柜员疏于核实审查,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通过冒名开户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柜员要提高认识,利用操作系统提示和身份核查鉴别仪等优势条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核实,仔细比对客户身份证件,对于疑点客户应引起注意并核查到底。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登记簿,定期向反洗钱中心反馈情况。柜员应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登记台帐,对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可疑开户及大额资金交易,予以详细登记,在业务凭证中做好客户身份资料的留底工作以方便查询,并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主动为反洗钱的监察提供资料线索。
四、加强与其他岗位的合作,通力协作做好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本身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多渠道等特点,这就要求柜员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岗位和部门的合作,在做到自身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协助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逐渐成为金融交易的主流渠道使得反洗钱的工作越来越依赖后台系统的监控甄别,因此需要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反洗钱工作的进程。
综上所述,柜员岗是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维系前台后台反洗钱侦查工作的纽带,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面对越来越狡猾的犯罪分子和高科技的犯罪手段,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吸取经验,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关键词】网上银行 反洗钱 风险控制
网上银行业务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电子化金融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是通过终端设备来进行的,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网上银行业务的资金转移高效快捷,且成本低廉,因而在资金交易的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但网上银行业务处理的隐蔽性、交易过程的虚拟性和资金划汇渠道的广泛性,使得犯罪分子在进行洗钱时比起传统的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实体金融机构要便捷高效得多,而交易的隐蔽性、虚拟性和广泛性也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更难被跟踪和检测,增加了破案的难度。针对这一问题,各银行都已采取了各种措施,开展了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犯罪分子在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工作时一般会通过传统的转账结算工具、网上银行的银证转账交易、网上银行的外汇交易功能、网上银行的黄金交易功能和网上银行的跨国汇划交易物种方式来进行,将犯罪资金洗清。
在对网上银行洗钱风险控制上,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银行可以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保存三个方面来加强洗钱风险的控制。然而,虽然各银行都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内控机制等还不够完善,使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着难点,业务实际的发展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网上银行业务还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网上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还不能完全实现对客户要求的了解;对客户洗钱风险未分级的管理降低了银行对网上银行洗钱风险的控制;金融机构对网上银行洗钱风险的识别缺乏必要的人工识别;银行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报告工作不重视;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针对性的网上银行交易反洗钱操作细则缺失;网上银行交易的无纸化给资金的监测和侦查带来难度;银行的数据后台集中管理模式给系统对可疑交易的专项分析和报送造成困难。
二、如何控制网上银行业务的洗钱风险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力度,更好地实现对网上银行业务洗钱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网银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建设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起步晚但发展快,使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法律制度的建设无法跟上网上银行的实践。因而,在加强对网上银行洗钱风险的控制上,应该首先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对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资金交易种类和金额、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纳入到银行的日常工作中,避免网上银行的监管出现盲区。
(二)建立完善网银反洗钱内控系统
在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洗钱风险的控制时,金融机构应该要进一步优化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组织结构,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依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使反洗钱工作全过程覆盖网上银行业务。
(三)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方面,要严格加强网上银行开户的管理,认真执行网上银行客户准入的审核,对申请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要保留一份详细完整的身份信息档案,并通过公民的身份信息对客户的身份进行审核,以防客户用虚假的资料开户。另一方面,银行应该做好对客户的真实情况调查工作,对一些申请网上银行的个体户或者注册资金较少的客户,或者是短时间内申请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进一步核实客户的身份和真实情况。
(四)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交易监测系统
随着网上银行业务量的增大,必须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的交易监测报告系统,才能有效地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控制。要建立与支付系统对接的交易监测系统,利用计算机系统根据网上银行可疑交易的特征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参数和指标,运用高度自动化的检测报告系统,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的、实时的和不间断的监控和记录,以使网上银行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更加智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时效性和敏锐度。
(五)加强网银业务反洗钱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
应该不断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反洗钱的培训力度,提高银行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提高其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能力和网上银行潜在洗钱风险的敏感度,建立起一支精通银行业务与反洗钱监管的专业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在组织上的有效监管。
三、结语
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业务打破了传统的银行经营管理观念和模式,开辟了新的客户服务方式,给银行的业务处理带来了变革。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广泛性等特点促使其在银行服务业务中迅速发展,但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洗钱的风险控制,加强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更有力地对洗钱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证金融运行的安全,维护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和莉.花旗银行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对中资银行的启示[J].黑龙江金融,2012(8).
反洗钱工作是银行工作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银行营业网点前都悬挂着反洗钱的横幅,反洗钱对于国计民生和国家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贪污受贿等国家财产流失的恶性案件,反洗钱活动的开展能够有效遏制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国家的损失降到最低。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反洗钱活动宣传总结报告范文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反洗钱总结报告1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工作部署,持续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如涉毒、贪污等不法洗钱活动,保证社会安定和商业银行声誉,并向公众宣传反洗钱的重要性,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上级向我行传达了《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我行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
我行在接到上级通知后,高度重视此事件,迅速成立了反洗钱宣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中负责组织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小组成立后利用晨会时间积极实施反洗钱宣传准备工作,向二级支行相关宣传资料,要求其深入学习该类资料。在准备阶段,我行还统一定制了《反洗钱法》的宣传条幅,将总行的宣传手册按时下发到支行,要求各支行也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营业网点内循环播放相关宣传标语。
____年5月,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开始进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同时,支行反洗钱宣传小组对各支行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天津农商行相关领导给予我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大力支持和关怀,在宣传月活动开展的期间通过多次指导我们工作,____年11月19日我支行风险管理?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焙陀挡糠聪辞∽樵诨饩傩辛艘怀〈笮偷姆聪辞疃敬位夥聪辞疃饕窍?镇附近街区居民进行一次反洗钱教育宣传,加强居民反洗钱意识,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重点面向公众宣传反洗钱基础知识、公民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商业银行合规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工作人员分批在人流量大的街区派发宣传资料,形成宣传辐射效应。宣传当天,相关领导亲临我行营业部宣传现场,和营业部宣传小组人员一起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共区域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向过往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洗钱的危害,呼吁社会公众自觉加入到反洗钱行列,活动中为过往群众提供咨询150人次,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260册,其他宣传资料420张。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开展过程中,我行各支行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力,利用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全力进行反洗钱法的宣传。如我行行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利用农村村民农闲赶集的时间,在支行门前摆放反洗钱宣传台,为过往村民提供反洗钱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认真向公众解答洗钱的概念,反洗钱的作用及意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客户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银行依法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义务,使客户和公众了解参与反洗钱的意义和社会职责;在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宣传咨询专柜”,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近期农业购销现金业务频繁的特点,及时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提高客户和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有些支行不但在营业网点外进行宣传,而且还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开展宣传。如我行营业部、支行等都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布置宣传台,向来行办理业务人员进行宣传;支行根据本行客户特点,以个体经营者、企业单位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走进企业和社区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普通市民的反洗钱意识,同时利用上门营销这一工作特征,积极向客户单位员工宣传反洗钱法。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我行下属各支行对反洗钱活动均作出宣传总结,并拍摄照片,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深入学习反洗钱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此次《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我行全行职工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了解了反洗钱法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熟悉了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洗钱的手段、特征、危害,更加明确了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我行所属的17个营业网点均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在36个网点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手册进行宣传,使宣传活动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社会群众对反洗钱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为《反洗钱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反洗钱总结报告2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东证合规内审字【2009】第36号)文件要求,我部在2009年11月积极响应公司“反洗钱宣传月”的活动安排和号召,有针对性开展了系列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员工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培训,扬青春智慧,争文明先锋!现将我部2009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员工培训
1、我部于10月16日下午4:00-5:30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以《反洗钱26问》为主,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员工反洗钱业务知识和合规意识。
2、根据公司要求,我部全体员工包括渠道人员在内54人,都参加了反洗钱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进一步巩固了员工的反洗钱知识。
(注:经了解,全体员工都通过考试。)
二、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一)、营业部场内宣传 自2007年反洗钱宣传活动以来,我部常年在营业场所内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横幅,内容为:“预防洗钱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设置反洗钱举报电话牌匾,在资料架摆放反洗钱宣传手册,在投资者园地设置反洗钱知识专栏。
(二)、场外宣传情况09年反洗钱宣传活动,我部打破以往的宣传形式,结合新股民培训、投资报告会、高端客户座谈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将反洗钱知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大大提高了宣传的效果。
1、于10月17日晚上7点半在我部交易大厅举办反洗钱知识讲座。
讲座内容有我部自己制作的反洗钱PPT,就反洗钱的概念、危害、洗钱形式等做了详细的介绍,同时还联系日常工作情况同客户就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做了交流,最后着重就证券行业反洗钱的规定向客户做了一番介绍。客户事后反映,他们一些人没有想到生活中有这么多的事情和规定是同反洗钱有关,表示受益良多。
2、于10月18日晚上8点,我部在横沥镇新世纪华庭会所举办了一场小区反洗钱宣传活动。
我部邀请一些横沥地区的客户,包括一些老客户和新开户的客户,加上新世纪华庭的部分住户和广发银行横沥支行的部分客户,共同进行了市场行情研讨会、客户交流会和反洗钱知识宣传教育。会场的前半部分,我部特别就反洗钱的概念、危害、洗钱形式等做了介绍,客户事后都反映这部分的内容丰富而又实用。
3、除了对营业部客户和特定地点客户外,我部还向常平镇的公众客户做了一次反洗钱的宣传推广活动。
10月19日下午3点半-6点半,我部在人流量密集的天虹商场门口举办了一场宣传活动,员工积极向路人派发反洗钱宣传单张,并向有兴趣的客人就有关事项作相关的讲解;还有部分同事带上这些资料,向商场内部的人员和客户派发,通过这次活动,我部一方面向社会人士宣传了反洗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部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总公司的要求,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在业务过程中加强监督,同时更大范围更深入地开展反洗钱宣传,打击一切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金融体系稳定,促进证券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让青春在岗位上闪光!
反洗钱总结报告3为贯彻落实总行《____银行2020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方案》,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普及反洗钱知识。____银行三河支行特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采用LED屏循环滚动播放反洗钱标语,如:点滴行动,助力反洗钱”、“打击洗钱,人人有责”、“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宣传洗钱危害,倡导广大群众远离洗钱犯罪。
(二)采用横幅、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开展活动。在活动期间,我支行三河周边各村设点宣传,向往来客户发放宣传折页,对群众讲解反洗钱基本常识:包括什么是洗钱,洗钱犯罪手段有哪些,客户身份识别应具备什么条件等;与此同时,我行结合工作实际,利用晨会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
(三)最后,我行员工通过在微信中推送相关链接,并让亲朋好友积极转发,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宣传。毕竟现在大多数人最长活动的地方是朋友圈,利用媒体传播的形式进行宣传,能够保证宣传普及工作的覆盖面和触达率,同时,由大堂经理负责负责反洗钱知识咨询,向客户提供反洗钱业务咨询,在营业厅宣传栏摆放宣传页、宣传册等,方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相关知识,这样可以高效快速的达到宣传目的。
通过此次“反洗钱宣传月”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行员工对反洗钱义务工作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广大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为我行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总结报告4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加大对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按照上级行及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2014年10月份,我行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系列活动,推动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推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我行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反洗钱办公室及各反洗钱专业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的组织推动、协调等工作,确保宣传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2014年10月10-12日,____人民银行在____市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主讲人为人民银行____中心支行______科长,主题为:“反洗钱监管转型下的可疑交易分析与识别”,主要内容有:一是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二是结合案例介绍五类洗钱犯罪交易特点;三是介绍刑法关于洗钱性质罪名的规定。我行反洗钱办负责人、兼管员以及城区各支行反洗钱兼管员共16人参加了培训。二是要求各支行、网点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班后和晨会时间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做好对反洗钱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岗位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客户风险分类、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责任观念,提高业务人员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和员工综合业务素质,提升全行员工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全行打击反洗钱犯罪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反洗钱意识。按照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一是各网点利用电子宣传栏播放反洗钱、禁毒宣传标语各1条,共78条。二是柜台摆放____人民银行印制的《贯彻法制法,预防洗钱犯罪》等宣传折页2160份(其中城区行920份)。三是积极开展上街宣传。____行反洗钱办公室负责人及兼管员,参加了人民银行____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以“贯穿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犯罪活动”为主题的上街集中宣传活动。该宣传活动在____市____广场举行,我行参与了分发反洗钱宣传资料和咨询活动;____支行等15个非城区支行参与了当地人行组织的上街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通过跑马灯滚动播放或悬挂反洗钱宣传条幅、宣传标语、电子屏滚动播放反洗钱和防范恐怖融资的知识、放置宣传牌、设立反洗钱咨询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上街宣传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将反洗钱信息深入、有效地传达给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营造了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了正确的理解,得到了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反洗钱总结报告5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____银行在人民银行和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____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培训和宣传相结合的同时不断提升____银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切实履行反洗钱业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为做好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
为切实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
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各支行相应成立了由支行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根据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合____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整章建制,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一是制定并下发了《____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安排》《____银行反洗钱业务制度汇编》。
1、进一步明确各分支行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2、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严格按照“业务创新,科技支撑”的有关要求,强调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先制定原则,将反洗钱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可控化、规范化。
三、严格培训,加强学习,为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顺利开展,____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行会计主管的觉悟和反洗钱知识的积累,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2、建立了支行反洗钱培训登记簿专门用于登记反洗钱内容的培训记录。
同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来行进行专题培训,近三年来自主培训及结合外聘人员培训共计30场次接受培训人员近600人次。
反洗钱义务有法可依
为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我国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主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上。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详细阐述了对金融机构履行三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遇瓶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反洗钱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虽然各商业银行大都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此内设机构大多为兼职部门,工作职责也只是停留在对相关反洗钱文件的制定、转发,大额、可疑交易的汇总报送上,日常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掌控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更是少有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的初衷只是应付行政监管,仅仅是转发了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规定及管理办法,或是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并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内控制度体系,所谓的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合规,只是体现在纸面上,可操作性较弱,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犯罪所得在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商业银行便建立了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成败,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目前该环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实名开户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人疏于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人代办开户、大额存取现时,交易记录中不体现人,不登记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身份识别;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存在难点,如业务存续期间,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的记载,也就无法及时提取失效证件情况,更做不到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完整。为更好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确保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商业银行在该项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开立账户时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问题在工资等批量开户时多发;二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如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没有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三是工作疏忽丢失业务凭证,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第五,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完成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一方面由于大额交易全部为量化条件,系统基本能满足自动提取数据报送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几乎都是定性的,所以在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程序化设计时难免会出现缺陷,比如,系统只能监测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而无法监测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这就需要反洗钱业务人员进行主观分析,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过分依赖监测系统,系统提取什么数据就报送什么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缺乏相应的主观分析,这就使得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有效性不强。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何遇瓶颈
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业无序竞争形成不利于反洗钱的工作环境。银行同业间为追求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在反洗钱领域也不例外,例如,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如工资业务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不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妥协方式争得业务。各类无序竞争情况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者普遍形成了“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谁就可能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从而形成了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而被动应付,甚至对客户让步妥协主动违规的不良工作环境,这非常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思想。目前,无论是银行管理者还是柜面操作人员,均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普遍认为洗钱活动离自己很遥远,没必要下大力气进行防范,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而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不按规定执行,也不会真正涉及到洗钱活动,不会形成实际的风险。因此,往往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第三,反洗钱宣传不够,客户难认同。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社会公众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知度很低,甚至毫不知晓,导致商业银行在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时,得不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再加上国民往往不习惯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更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阻力与难度。
第四,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更是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更谈不上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别。
第五,相应系统无法适应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反洗钱工作对系统自动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如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的录入,这就使得客户基本信息的系统记录不完整,有待于进一步优化;针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开发相应的监测系统,实现了电子监测,但大多为半自动状态,还需人工干预补录,系统智能化水平不高,尤其在可疑交易判别报告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瓶颈有待突破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行政监管,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为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增大商业银行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成本,使其不敢违规;另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在反洗钱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级性。
第二,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一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反洗钱知识,认识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理解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二是要使各级管理者能够深切认识到洗钱对于商业银行的声誉和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反洗钱工作认真对待,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三要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其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健全,是反洗钱义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应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商业银行整体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中。使其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的双赢。并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关键词] 反洗钱;审计;审计策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006
[中图分类号] F239.4;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015- 03
0 引 言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报告》显示:与洗钱有关的案件数量呈现总量上的攀升趋势,几年间案件数量就增加了二十倍以上,涉案金额增长得更是迅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每年的洗钱金额进行过比较权威的估计,指出每年该数大体相当于经济总量的2%,总计能够达两千至三千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形势严峻,增强反洗钱力度迫在眉睫。
现实中大量的洗钱案显示,面对愈来愈复杂的洗钱手法,我们必须要通过多部门多领域的合作,才能对金融经济领域进行有效的监管。审计由于其独立性、有效性的的特点,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为审计主体的重要构成,肩负反洗钱审计责无旁贷。
1 公司洗钱常见手法
洗钱是包括存放(将犯罪所得放进金融体系内)、掩藏(将犯罪所得转换如支票、贵重金属、股票、保险等形式)、整合(将经过不同的掩饰后的财产如合法财产般融入经济体系)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经常相互重叠,其所用的洗钱方式也各种各样,大致分为三大类,即通过现金洗钱,交易洗钱和通过金融洗钱,一种洗钱方式下可能有多重洗钱手段,一次完整的洗钱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结合。
1.1 通过现金洗钱
1.1.1 化整为零存入银行,通过银行洗钱是较为常见的现金洗钱方式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国们大多对存款划定了临界数额,只要超过了临界数额,办理业务的银行就必须对该客户及银行帐户的真实受益人进行身份确认。为了避免遇到这样的障碍,洗钱者会将收益分成低于法律规定的临界数额的许多小份,然后通过许多个雇佣人把这些小数额的现金存入银行。
1.1.2 现金走私,这是将一种脏钱投入流通领域而不被怀疑的方式
大宗的犯罪活动带来大量的现金,如果洗钱者所在的国家反洗钱监管比较严格,洗钱者会将现金偷运到境外监管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将脏钱重新投入流通领域实现洗钱的目的。
1.2 通过交易洗钱
这类洗钱的目的便是要使人把违法收益误以为是合法取得的经营收益,因此洗钱者有必要选择一种或几种经营活动用以掩人耳目,为其洗钱作掩护。这里的交易指企业的经营活动。具体的交易洗钱方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2.1 通过现金结算交易洗钱
最简单的洗钱方式之一:混杂犯罪收益与合法的经济活动收益。这就要求选择交易频繁、现金周转数量大的商业经营活动,以把脏钱混进正常合法的营业收益中。早在几十年前,黑手党就已经开始通过现金结算贸易洗钱了,他们利用洗衣店的盈利洗钱,在计算营业额时,将通过赌博、走私、勒索等获得的脏钱与洗衣店的正常收益混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除应缴税款后,非法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
1.2.2 通过进出口贸易洗钱
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也是企业洗钱大手法之一。企业在进口时商定高报进货价格,高的金额以其他隐蔽形式支付给供货商,再以回扣方式分得赃款,使得非法收益留存在外;出口降低商品价格,或者开具虚假高金额的发票,进口商将货款差存入出口商的国外账户。另外,也可能是完全伪造进出口订货单,用以掩盖洗钱活动。
1.2.3 通过伪造企业间交易洗钱
这种洗钱方式通常易发生在多个企业之间,有些企业盈利少,业绩较差,想要粉饰财务报表,给其他企业的洗钱犯罪提供了方便。通过企业间交易运作与杠杆作用,洗钱的过程往往更复杂、数额更巨大,犯罪难以被发现。这种方式洗钱可能是多个独立经营企业共同参与,也可能是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关联企业(包括关联方为注册的空壳公司),甚至可能发展为地下钱庄,形成专门帮助企业洗钱的犯罪组织。
1.3 通过金融洗钱
1.3.1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1)通过短期退单方法洗钱。即洗钱者以购买大额财险并一次性缴纳所有保费,在保险人签出保单后随即要求退保,并将该笔钱付给不存在保险利益的第三方。
(2)通过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即以企业或团体单位名义购入团体保险,过一段时间以后要求退保,将资金退回其指定的公司或个人账户中。
(3)通过制造事故,套取赔款的方式洗钱。如通过伪造企业财险事故、车险事故等方式,套取理赔资金来洗钱。
1.3.2 通过保险中介洗钱
(1)借助保险中间人来套得资金。虽然保险的相关法有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直销业务不允许支付手续费,但部分财险公司却将直销业务在业务中列支,保险行业的监管漏洞使得洗钱者有机会通过中间人虚假违规套取手续费,以手续费的形式将脏钱“洗”出。
(2)有些财险公司通过保险中间人进行贿赂。即财险公司为了获取某些保险标的项目,借助保险的中间人向掌握相关信息和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贿赂,支付高额的保费佣金后将商业贿赂款再以保费佣金的形式“洗”出。
1.3.3 通过证券洗钱
证券洗钱主要是通过股票、债券、期货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不同账户转移,以及短期内大量的买卖和并购企业再抽出资金的方式洗钱。 由于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又复杂,加之,在金融市场上洗钱者可以进行大量的买进和卖出交易,容易假借交易抹去洗钱的痕迹,所以,全球资本市场的形成为洗钱提供了最好的保护。另外,证券经纪人在一种激烈竞争的环境中进行买卖交易,对账户上的大数额资金来源表现出过分的关心并不现实,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因此,证券市场对洗钱者来说充满了诱惑力。
2 审计参与反洗钱的必要性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在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辨别功过是非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洗钱活动危害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利益,由此看来,审计在反洗钱活动中应当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
众所周知,因为洗钱是使脏钱合法化的重要途径,所以洗钱与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管国家体制如何,各个国家均存在腐败公职人员借洗钱洗净非法所得的现象,扰乱了经济的正常秩序,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政府审计的作用上来看,其最基本的作用是凭借政府的强制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查错防弊,因此,政府在反洗钱方面应加大审计在其中的参与程度,提升国家审计在反洗钱中的指导作用,将反洗钱审计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高度。
社会期望注册会计师介入反洗钱的呼声随着洗钱的愈加泛滥越来越高,会计师在报表审计中需要关注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某些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而洗钱活动必然会对报表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注册会计师关注洗钱有其必然性,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中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对公众利益的关注三个优势,这些都成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
此外,金融机构本身也应当关注反洗钱机制的建设。金融机构作为大量资金交汇处,成为洗钱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渠道。洗钱不仅影响金融机构的外部经营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引发金融机构支付危机,甚至造成资金流动异常,打破特定时期内资本与货币供求的平衡关系,利率和汇率异常波动。因此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能够有效发现或防范洗钱问题,并且可以弥补外部审计的不足,进行查缺补漏,大大地保证反洗钱的效率和效果。
总之,审计参与反洗钱工作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结果,我们应当努力推进审计在反洗钱中的参与程度,提高反洗钱的效率效果。
3 反洗钱的审计策略
审计策略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时的审计方法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审计策略可以帮助审计人员集中有限的审计资源在重大风险领域,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完成审计任务。下文从审计视角简要分析反洗钱策略。
3.1 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测试
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初步了解企业内部是否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该内部控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设立,以及该企业是否遵循了内部控制的要求。由于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防止或者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生,了解企业的内部环境有助于审计人员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这里主要检查企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比如审计人员检查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制定有实用性强的反洗钱相关办法,用以识别洗钱高风险业务及业务环节的识别程序,可以通过查阅法和询问法,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咨询相关领导与业务员。
3.2 加强洗钱风险评估
审计人员应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重点关注机构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包括自身提供的产品、服务、销售渠道、面对的客户群体等导致的内在风险。对客户的资料和交易尽职情况调查,是否对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妥善的保存,比如银行内部审计时,审查客户开户时是否核对并登记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是否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服务等,主要通过查阅原始资料方式进行检查。
3.3 重点关注大额和可疑交易
在实施审计实质性程序时,审计人员应将关注点放在对底稿的实质性分析上,并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做横向比较测试,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指标以及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如果企业参与洗钱活动,那么必然会出现资金的异常状况,所以在实质性测试阶段应对具有洗钱活动常见特征的交易行为和大额交易行为给予重点关注。如保险机构频繁大量地对某个人或者团体进行赔付或者办理退保,银行短期内账户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分散转出、集中转入。
3.4 关注关联性业务
关联性业务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业务往来,关联性业务通常是企业进行洗钱的主要手段。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所以关联方交易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容易纵的。当这种交易被用于将非法所得及收益合法化时,关联交易便会成为一种洗钱行为。因此,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关注看似缺乏经济目的,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性业务,在必要时,可以采用盘点法和询问法,实地盘查或者询问相关人员以明确交易的真实性。
3.5 关注进出口业务相关环节
根据上文洗钱手法所述,在进出口环节上,审计人员应该予以重视。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现金以及业绩表现异常的企业,不仅要将财务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还要重视资金的流向,加大进出口业务相关凭证的抽查范围和数量,同时,还应该要取得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将企业的原始记录与相关部门的留存的凭证相比较等,以帮助审计人员发现可能寻在的问题。
4 结 语
洗钱活动中的资金来源、去向等都会留下相应的轨迹,审计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监督职能和财务方面查错防弊的专业技能能够当此重任。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当务之急是明确反洗钱审计的地位,强化内部审计的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应对反洗钱的挑战和冲击的指导,才能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切实重视反洗钱审计的作用,将其作为反洗钱查处的主导力量,不断健全反洗钱审计的相关制度,才能增强反洗钱的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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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寇璇.审计视角下的反洗钱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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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敏.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9):293.
(一)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B2C),个人对消费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ABC模式)等。这些形式在中国服装业电子商务中均较为普遍。在国内服装电商交易额度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许多国外的服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打造电商销售平台,消费者和商家逐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B2C还是B2B都有了较大的增长。
(二)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主要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过程,当前中国三大运营商均已建立移动支付公司并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移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手机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务支付,也即近场支付。另一种则是以手机发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转账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为远程支付。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移动性和及时性,移动网点覆盖比较广泛,手机的随身携带也十分方便。同时移动运营商可以将移动通信、公交地铁、银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构建与之配套的网络体系,进而使服务更加集成化。2.网上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以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无纸化的优点,运用的主要是电子票据、电子资金、电子钱包等。多数网上银行支付是传统银行利用网络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资银行在中国也获得批准开设了网上银行。但也有完全依赖于网络的虚拟电子银行,美国1995年设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便是典型的虚拟银行。虽然网上银行支付较为快捷,但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仍有相应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这对B2B下的支付有较大影响,而B2B通常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3.第三方平台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国内外银行、商家等签约的形式,建立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在具体交易时,买方先将款项打入第三方的独立账户,在适当条件下,再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其本质上是提供一个中间平台,建立过渡账户完成支付托管行为。由于商家相互之间不会了解对方的账户信息,这种支付方式相对较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风险。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支付更为普遍。截至2014年,中国的银联、支付宝、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台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牌照(方芳,2015),特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务和国际展览四项业务。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需要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国际社会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协议。SET是VISA、MASTER与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而SSL是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国际电子支付中这两种安全协议应用均较为广泛,加密技术虽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联网支付的用户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网络上注册、登录并传输其支付指令。因而电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软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资金风险加剧。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马的干扰更不易被监管,从而使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二)资金清算及外汇管理复杂化
一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的货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提供多币种多卡种服务,这对买家而言的确十分方便,但增加了卖家资金清算的难度。不同币种不同卡种的清算周期不尽相同,而境外电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长。买家已经得到货物或者享受了相关服务,卖家的资金结算却还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资金清算和核销的效率,会加大卖方的经营成本。同时依照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分类的要求,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且人民币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为了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中,贸易主体仍然需要凭借相关票证进行结售汇,然而跨境交易的电商商户往往缺乏明确的票据,这必然会使得在结汇时困难重重(郑,2014)。同时中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货币直接兑换的资格,对个人跨国外汇结算中国也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这对跨境电子支付而言是较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国关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并不相同,在支付过程中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较模糊。许多国家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电子商务又是以虚拟形式完成,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很难及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和支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国虽然一再强调网上经营商和消费者应该在公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明确的身份信息登记,但是目前中国对这种身份信息登记缺乏有效的强制信息核实机制,这必将使国家对平台支付主体的真实信息难以监控。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台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许可,但其毕竟不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
(一)国内立法
电子商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同年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则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商务部则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主体分散,立法层次较低。这必然导致文件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的状况。监管职责不明确,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都会加大电子支付的风险,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
(二)国外立法
在国外立法方面,美国法和欧盟法都比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国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主要对电子支付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框架性的构建。为了辅助该法的实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了联邦E条例,以细化规则。此外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非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划拨进行了规范,并对风险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欧盟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欧盟委员会的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议,1998年欧盟委员会的两个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指令。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监管做出了规定(杨松等,2013)。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支付了相关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了《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监管》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关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法。中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本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国外立法非常强调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责任的明确。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较为多样化,每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监管时应该首先对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明确的定义、分类,然后结合每类电子支付手段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其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同时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中心,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辅助的协调监管体系。此外对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主要应该从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危机处置、市场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规则,以内部自律结合外部监管的方式达到完善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2.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中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电子支付相关联的法律。例如当前的《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时主要考虑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网络支付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则缺乏细致的管理规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同时还应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构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此外《外汇管理法》、《证据法》、《公司法》等也应该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3.强化技术监管和完善信息保护。中国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在电子支付的很多技术标准领域仍无法统一,这也同时导致我国的技术监管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强化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管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在电子支付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客户应该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准,对支付客户在网上支付中的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也应该不断升级,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均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提升网络的安全等级,防止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外泄。根据以往的案件来看,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同样重要,支付平台在建立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二)加强国际合作
【关键词】反洗钱 法人监管 制度 政策建议
一、基本范畴分析
(一)反洗钱“法人监管”的政策背景
1.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内外基本形势。当前,以fatf修订颁发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新40条建议为依据,世界反洗钱监管体系进入了以“风险为本”的新的政策调整时期,同时,全球金融监管开始向重视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发展,而反洗钱成为金融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内方面,虽然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近年来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日常反洗钱监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国际形势也对我国反洗钱监管政策提出了“风险为本”的纵深调整要求。基于这样的形势,我国提出了建立以“法人”为对象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以期调动金融机构法人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边界,减少监管成本,克服现行监管缺陷,提高监管有效性,优化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在2012年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人民银行正式提出了法人监管政策,要求“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全面推行以法人为主体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并积极构建“立体性的反洗钱监管平台”。目前,全国反洗钱法人监管研究与试点工作已经初步展开。
2.银监、证监、保监的行业“法人监管”情况简述。法人监管并非新生事物,自实行分业监管以来,银监、证监、保监“三会”就先后开展了行业法人监管工作。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初,银监会即开始实施了“法人监管”,“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逐步成为其监管基本理念,2007年1月以来,银监会全面强化了“分工协作、监管有序、齐抓共管、资源优化”的对总部不在北京的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属地联动监管机制,即将其监管权下放给法人注册地的银监局管辖,贯彻“加强法人监管、加强属地监管、加强联动监管和提高监管效率”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对属地监管和法人监管的并举。证监会在2004年以前即实行了跨区域的法人监管体制,2004年后则转为实施“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按行政区划设置监管局并与地方政府协作,由原来的统一法人监管转变为“法人、属地”的双重监管模式。保监会在2009年11月以后也开始了“法人监管”工作,要求“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提高结构调整的科学性,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总体而言,“三会”的“法人监管”政策都不同程度体现了“法人”与“属地”的联动式监管。
(二)反洗钱“法人监管”的基本概念
反洗钱法人监管体制指“人民银行以金融机构法人为监管单位,要求金融机构法人对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负总责,由人民银行指导、检查、评估其实施统一的内控制度、统一的报告分析体系、进行系统风险监管”的制度。
反洗钱法人监管框架下,人民银行总行将统一制定金融机构法人监管规则,全面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则在监管好辖内金融机构法人的同时,积极采用巡查、督导等方式协助人总行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实施监测,此外,各分支机构经人总行授权后可实施对金融机构法人在辖内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
(三)“风险为本”与“法人监管”制度的关系
最权威呼吁“风险为本”监管原则的应是巴塞尔委员会,随着巴塞尔协议i、ii、iii以及《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先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已经成为全球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共识。2004年,英国首倡以“风险为本”监管方法在反洗钱领域中的运用,随后,在fatf和沃尔夫斯堡集团的倡导下,风险为本日益成为了反洗钱工作的核心理念。我国则在2009年以《2008-2012年中国反洗钱战略》为标志,确定了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指在开展反洗钱监管时,应该对不同组织机构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轻重、有主次地决定稀缺监管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最小化反洗钱制度的运行成本,确保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机构和业务领域,有
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洗钱行为。
“风险为本”的基本前提在于反洗钱监管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风险分布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非均衡性,其资源配置应尽量使反洗钱监管资源使用的边际效用与其边际成本相等。当监管资源使用的边际效用小于因之增加的成本时,理性监管者应减少对相关资源的投入,而将资源投入到边际效用更高的领域,即风险更高的领域。需指出的是,反洗钱监管风险的大小本身就决定了可获得边际效用的多少,当使用效率相同的等量监管资源投入到风险大小不一的两个领域时,显然该资源在风险较大的一方所产生的效用较大,直到反洗钱监管资源在双方的边际效用相同为止,此时监管资源已经在风险较大的领域内获得了集中。
2012年以来,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同时涵盖了“风险为本”与“法人监管”的制度要求。结合法人监管的基本特点,风险为本制度与法人监管制度的逻辑关系可以表述为:由于资源稀缺性与风险差异化,客观上应将监管资源优化配置,而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设定有科学的资源配置规则,以风险大小作为资源配置多少的标准即充当了这样的依据与规则,此后解决问题的关键转变为对具体风险的衡量,而法人监管制度的确立最终为风险的有效测度提供了可行机制。风险为本的监管需要以法人监管制度的配套实施,法人监管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实践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法人监管”为“硬制度”,即“管法人”,“风险为本”为“软制度”,即“管风险”,法人监管制度为风险为本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风险为本制度则为法人监管制度提供了指导思想,风险为本的制度与法人监管制度的根本目的均在于优化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提高反洗钱监管效能,相互可有机的统一,二者均是我国反洗钱工作与时俱进发展的客观需要。
“法人监管”制度有效体现了“风险为本”的基本要求。例如,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多、风险散点多、风险传导快、影响力度大、波及范围广,法人监管后,人民银行总行将直接对其各级机构履行监管职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则统一接受总行调度,配合总行实施监管政策,这样,人总行就能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风险大小或风险区域分布情况统一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相比之下,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的风险环节较少、影响区域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资源使用也将仅限于特定区域与环节。
二、“法人监管”与“属地监管”的比较分析
反洗钱“属地监管”与“法人监管”的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结合上述流程图分析,对属地监管与法人监管做进一步比较,如下表所示:
“属地监管”与“法人监管”比较分析表
对监管者,法人监管政策带来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工作开展外部化。一方面,法人监管下人民银行总行从幕后走向前台,工作对象由对内部(下级行)为主向对外部为主转变,人总行在实际上成为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最终监管者;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也将从对内(上级行)对外二位一体向对外为主转变,各级分支成为了当地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最终监管者。
二是监管方式一体化。法人监管后,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将从横向监管向纵向监管转变,较好解决了属地监管下“条块分割”的“x-非效率”问题。“x-非效率”问题指在垄断企业的大组织内部,由于层次较多,关系复杂,机构庞大及制度原因,企业费用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导致存在企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状态。横向属地监管模式形似“块状”或“网状”,人民银行总分行处于“网状”的中心位置,实际中“网状”需要多角度的共同作用才能保持平衡结构,极易出现“x-非效率”的问题。纵向法人监管模式形似“线状”,人民银行总分行处于“线状”的极点位置,线状结构下只存在单一的监管主体,对同一法人不同分支的监管不会参差不齐,对不同机构的监管也不易出现厚此薄彼,“x-非效率”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三是监管权力集中化。法人监管后,人民银行总分行间的监管权力将发生变化,其中,总行的对外权力边界得到了扩张(对内权力发生了局部收缩,总体权力扩大),分支行的监管对外权力边界发生了收缩(对辖内法人监管权或部分内部自主权获得了增加,总体权力变小),但二者的监管权力都体现了集中化,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的监管权集中于人总行,地方性法人总部与异地分支的监管权集中于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同一
法人的监管权限不在分散于不同的人行分支。
四是监管分权正式化。法人监管后人民银行各层级间将由属地监管下的“上下级”关系转变为各层级机构间的“分权与合作”关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拥有的产权从“准产权”向“正式产权”过渡,分支机构成为对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最终监管者。此外,在对非辖内地方性法人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生了从监管者向监督者的角色转换,仍然保持对人总行反洗钱产权的部分使用权。
五是监管重心带状化。以云南省为例,截止2012年11月份,全省实际被监管机构共135家,其中银行类54家(含信托、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公司,农信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当作一家看待),保险类32家,证券期货类41家,支付类8家。全省地方性法人金融与支付机构共有38家(银行类27家,证券期货类4家,保险类1家,支付类6家),其中昆明地区有17家,法人监管后全省具有直接监管权的机构将仅占现有监管存量机构的28%,昆明地区将仅占辖内现有监管存量机构的15%,对其他被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权将向东部、北部转移(金融机构的法人注册地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等东部北部发达地区),监管重心发生了带状化分布。
六是监管风险非均等化。属地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存在监管风险均等化的问题,即各区域间反洗钱监管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及风险大小同质化,如各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普遍分散于各省市,而其在全国各地基本都有分支机构,除了各省市地方性因素的冲击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程度存在均等化的问题。法人监管后,各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将集中体现,不同层级监管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再趋同。
七是监管资源重置化。科斯第二定理认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法人监管”制度重新定位了反洗钱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以及风险的传导机制,其必将影响监管制度、人员、资金等资源的重配,资源的配置数量将与监管权限及所面临风险大小情况更趋一致,资源配置得到优化,使用成本也将获得节约。
对被监管机构,法人监管政策带来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工作开展内部化。法人监管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由以对外负责为主,逐步转变成为以对内负责为主,此进一步加强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自主权,反洗钱工作在实际上由“是人民银行的事情”向“是自己的事情”发生了转变。
二是内控管理一体化。反洗钱法人监管将有助于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工作的纵向一体化,随着来自当地人民银行的横向监管力度的减弱以及机构内部纵向监管强度的增加,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只单一来源于内部自上而下的要求。
三是业务处理集中化。法人监管将带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业务处理的集中化,反洗钱业务主要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处理与分析,客户或交易信息的补正,案件调查协查分析等,法人监管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主要业务的集中化处理。
四是监督工作内部化。属地监管下,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以人民银行的外部监管为主,法人监管后,监督工作将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非本地法人机构直接监管权的丧失而以金融机构上下级间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发生转变。
五是成本费用节约化。法人监管后的主要变化表现为反洗钱信息传输通道的内部化,显然,信息在内部传输的效率要高于其在外部传输的效率。同时,非当地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再产生因当地人民银行差异化监管所带来的特定成本与费用。此外,法人监管后,一家法人机构名义上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而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可能在长期上保持稳定,金融机构可因监管者路径依赖而节约更多的成本或费用。
三、反洗钱“法人监管”的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
反洗钱的法人监管制度意味着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变革,体现的是制度的变迁,结合前面的分析,本部分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法人监管”做如下论述。
(一)产权理论与法人监管
反洗钱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属于一种社会服务,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公共物品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或个人来提供,而只能通过国家来提供,以避免市场失灵,人民银行即作为国家的方而成为反洗钱公共服务提供主
,其反洗钱产权也滥觞于此,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则经总行授权让渡后行使反洗钱产权。
反洗钱产权指因反洗钱事由的存在及关于它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其不仅是人们对反洗钱资源使用的一束权利,而且确定了人们在反洗钱中的行为规范与社会制度,反洗钱产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社会对反洗钱资源的过度或低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正式标志着人民银行反洗钱产权的确立,也标志着国家权力强制实施对反洗钱产权的保护。《反洗钱法》确立的反洗钱产权制度赋予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权力,建立了一套排他性的资源使用体系,形成了特定的反洗钱秩序(核心为权利与义务)。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以各金融机构对相关义务的履行为基础,反洗钱法规对特定秩序的规定越明确,那么其对反洗钱产权的界定与保护也就越清晰、有效。
从产权视角来看:
1.“法人监管”进一步明晰了人民银行总分行监管产权,解决了部分“委托-”问题。属地监管普遍存在“金融机构为人民银行打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人民银行总行打工”的“委托-”问题,典型比如监管信息的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本处于被动过渡位置。“委托-”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委托人”不能拥有私人信息,在信息占有上处于劣势,“人”则拥有私人信息,在信息占有上处于优势。法人监管强化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的自主性意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产权由相对产权向绝对产权转变,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间的监管产权得到进一步明确,各自成为一定监管层面的直接信息拥有者,“委托-”问题得到缓解。科斯第三定理认为,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换句话说,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没有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等规则,即没有产权制度,则产权的交易与经济效率的改进就难以展开。
2.“法人监管”意味着反洗钱产权的置换与转让。实施法人监管后,对金融机构各地方分支机构的直接监管权被上收到人民银行总行或地方性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将从受到多个反洗钱产权使用子主体的监管转变为只接受一个反洗钱产权主体的监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行使巡查、督导等职权。整个过程可以看作是人民银行总行以对非本地法人辖内分支机构的巡查、督导或经过授权后实施检查以及辖内地方性法人的全部分支机构的终极监管权与人民银行各分支置换其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各地分支机构的直接监管权,体现了不同制度下反洗钱监管产权在人民银行总分行间的转让过程。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才能把资源从低价值使用者手里转移到高价值使用者手里。法人监管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资源将从低价值处向高价值处发生转移。
3.“法人监管”解决了部分反洗钱“外部性”问题。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性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但该种影响却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得到体现。例如:属地监管下,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辖内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的地域性工作安排或要求,虽然并不针对金融机构的州市机构,但是金融机构一般均会将该安排或要求传达布置于下一级分支机构,下一级分支机构却又直接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而当地可能并没有此项监管安排或要求,这样外部性就产生了,同理,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下级分支行的内部要求,也将可能对当地的金融机构产生影响,构成外部性,法人监管将有利于解决诸如此类的“外部性”问题。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收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经济学强调外部性是与确定、交换、监督或执行产权的成本相联系的,且只有外部性内在化的收益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才有利于使得外部性内在化。“属地监管”下,较高的交易费用导致了反洗钱工作“外部性”的出现,法人监管后,因交易成本的节约,外部性得到内部化。
(二)交易成本理论与法人监管
交易成本指参与交易的组织在进行交易时产生的组织之外的非生产性费用,交易成本在本质上是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费用,真实的交易本身无法避免交易成本,显然,无论在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下,反洗钱工作都存在交易成本,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间表现出一定的专业化分工关系。
当然,反洗钱工作的交易成本主要指市场型交易费用与管理型交易费用,市场型交易费用指为了进行市场交易,交易主体对市场信息的搜寻发现成本,交易主体间的谈判和决策费用,监督费用以及对合约义务的履行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以及组织运行的费用。
交易成本一般主要包括制度准备成本、制度达成成本、对制度的监督和实施成本。“属地监管”和“法人监管”下的交易成本具体又可分为制度研究讨论成本、制度制定成本、制度灌输成本、政策传达与培训成本、法规修订成本、工作交接成本、制度维护成本、数据报送与审核的成本、成本等等,成本指“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费用,属于一种特殊的交易费用。“法人监管”下的数据报送与审核成本及成本比“属地监管”都大为减少。广义上,交易成本指制度运行的费用,即制度成本(阿罗,1969),其可看作是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在内的与物质生产过程和运输过程非直接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成本(张五常,1999),反洗钱交易成本也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成本。
反洗钱法人监管体制下,交易费用将获得节约。假定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属于各自独立的反洗钱参与主体,其上下级间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委托关系,人民银行则可以看作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相互间也存在委托关系。如属地监管和法人监管的信息报送流程比较图所示,属地监管中存在的交易主体间交易环节有13~16个,法人监管下的交易环节仅有10个,如果单位交易成本不变,那么法人监管下的总体交易成本必将小于属地监管下的总体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属地监管中的外部交易或外部环节有10~13个,法人监管下的外部交易或外部环节仅有4个,一般而言,内部交易或内部的交易成本将小于外部交易或的交易成本,即法人监管框架内交易或环节的平均交易成本将更具优势,法人监管下的交易成本因此获得了节约。从长期来看,法人监管下的平均交易成本将远小于属地监管下的平均交易成本。
“法人监管”与“属地监管”下的总体成本均可简要表述为“组织内部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成本”与“总体交易成本”之和,其中前者指直接与反洗钱工作开展运行相关的成本,在性质上等同于企业的生产成本,显然,随着法人监管制度的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法人监管下的总成本终将因交易成本的节约而小于属地监管下的总成本。
(三)制度变迁理论与法人监管
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随着人口、资源、技术和人们主观意识及想像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变化而变化的理论,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因包括受到外部冲击或者博弈结构的内部均衡结果的影响。制度既是一种博弈的均衡,也是一种博弈的规则,在某项制度下,博弈主体依然会重复进行博弈,或利用该规则,或回避该规则。根据制度变迁理论:
1.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全国性金融机构)博弈的结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各自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杰弗利·贝利(1989)将利益集团定义为“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利益集团会阻碍或促发某项制度变迁,其往往也会从舆论上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进行院外活动,影响政府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或规则。不同利益集团总是在不停地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反映了双方力量的大小,也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不难看出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博弈中,金融机构是实施法人监管后受益最大的一方。
2.非正式或正式制度变迁引发的新的制度变迁。比如,大额和可疑交易综合试点工作或者“风险为本”制度的实施需要“法人监管”的配套政策。历史学家蒋廷黼(1938)在《中国近代史》中曾说过,在社会变革中,只要走出第一步,就不得不走出第二步,为了保住第二步就不得不走出第三步。此即是一种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好的或不好的选择,诺斯(1991)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有“诺斯路径依赖一”与“诺斯路径依赖二”两种极端形式,在二者之间还有很多中间形式的路径依赖。诺斯路径依赖一指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诺斯路径依赖二指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法
人监管制度是一种靠近“路径依赖一”的依赖方式,法人监管政策将更能保障“大额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及“风险为本”监管的实现。
3.“属地监管”制度存在缺陷,而“法人监管”制度具有替代优势。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八年来,现行制度逐渐表现出较大的缺陷,已在很多方面不适应新时期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如:监管工作的宽化与深化要求、以风险为本的政策转型等等),而相对而言,“法人监管”能够克服“属地监管”的诸多问题,同时,其已经“三会”多年的监管实践,可资人民银行反洗钱“法人监管”借鉴。
4.“法人监管”体现了反洗钱监管当局的监管思路与监管风格。2012年2月,人民银行正式提出了“法人监管”的工作目标与要求,此正值人民银行有关领导履新之际,体现了反洗钱监管当局的监管新思路与监管新风格,体现了主观能动性。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人的因素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法人监管政策即是反洗钱监管当局的主观意识与客观存在相结合的产物,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
(四)企业的边界理论与法人监管
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边界。科斯(1937)认为随着所配置资源的增加,企业组织成本上升,导致企业不能无限扩张而存在边界的原因有三:一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家函数存在收益递减规律会导致在企业内部追加单位交易的成本上升;二是企业交易增加,企业家不能成功将生产要素运用于价值最大的地方,实现要素最佳利用;三是一种或多种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可能会上升。企业只会扩张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另一个企业组织中的组织成本或是等于由价格机制“组织”该交易所包含的成本时为止。威廉姆森(1984,1985)认为,由于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交易频率的存在,企业与市场间存在交易费用,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着边界,企业边界取决于公司对不同治理结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企业才会选择扩张边界。产权经济学则认为企业边界取决于纵向一体化收益和成本的权衡,纵向一体化决策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当一体化的收益高于成本时,企业实施一体化扩张其边界,相反,当一体化的收益低于成本时,企业则维持不变的规模和边界。
反洗钱的监管存在监管边界。随着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深入,监督管理的边际成本将会逐步增加,监管要素难以最优配置,监管资源存在资产专用性,反洗钱主体都会表现出有限理性或机会主义倾向,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交易频繁往复,普遍存在交易费用。因此,无论是“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反洗钱监管工作同样具有边界。
“法人监管”框架下反洗钱监管边界实现了扩张。反洗钱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为市场交易主体,二者之间的信息或工作交换在形式上表现为市场特性,交易的媒介不是货币而是行政指令,无需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即可达成交易契约。与“属地监管”相比,“法人监管”表现了反洗钱工作的纵向一体化,实现了金融机构对市场的替代,大幅节约了反洗钱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成本,纵向一体化带来的预期收益将高于预期成本,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边界能够因此得到扩张,当然,监管边界的扩张也包括监管深度的提高。 反洗钱“法人监管”的边界将在特定的条件下达到最优。根据科斯观点,当“新制度节约的交易成本”等于“新制度增加的组织管理成本”时,反洗钱监管的边界扩张达到最优。前者小于后者表明新制度因增加总体成本而变得不经济,监管机构应该从部分监管领域中退出,直到增加的组织管理成本等于节约的交易成本时为止。前者大于后者表明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扩张监管领域,直到新增的组织管理成本与节约的交易成本相等时为止。可以说,制度变迁节约的交易成本越多,那么监管机构就越可能最大限度扩张其监管边界。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当法人监管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反洗钱监管的边界扩张达到最优。根据产权经济学观点,当纵向一体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反洗钱监管的边界扩张达到最优。
四、对反洗钱“法人监管”制度及其政策制定的建议
综上所述,为完善法人制度及其有关政策,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人监管应坚持“以法人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为辅”的工作思路,将属地监管作为法人监管的有益补充
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各自具备优劣,因此法人监管不应该全部替代或排斥属地监
管,相反,应能有机结合二者的优点,并克服劣势,属地监管可以成为法人监管的有益补充。事实上,人行分支机构履行巡查、监督等职权即是法人监管结合属地监管优势的一种制度安排。人民银行应在实践中持续创新监管工具,合理分权与分工,强化纵向与横向监管抓手,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人行分支机构监管权力的弱化、空化的问题。
(二)法人监管制度建设应切实体现“风险为本”的原则与要求
法人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风险为本”的监管,法人监管框架内的监管资源配置应与监管权责及面临风险的大小相适应,法人监管制度创新也应始终保持与“风险为本”原则和要求的高度一致,背离了“风险为本”法人监管的效用将难以体现。
(三)法人监管应合理设定法人监管制度与机制,克服对属地监管模式的“诺斯路径依赖二”
路径依赖表示一种制度惯性,即旧制度对新制度的阻碍或促进,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该路径产生依赖。例如:法人监管制度下,随着风险聚集与传导方式的变化,监管资源配置也将随之变化,但是该监管资源的调整由于交易费用或者信息不完全等原因而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即资源的调整速度或周转率将大大落后于风险的变化速率,监管资源路径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与新的风险聚集与传导机制不相匹配。反洗钱法人监管初始制度的选择会强化现存属地监管制度的刺激和惯性,法人监管的后续制度选择也会强化初始制度的刺激与惯性。因此,法人监管制度的初始设计必须尽可能的与反洗钱工作实际相吻合,以使得后期制度设计对初始设计的依赖接近“诺思路径依赖一”,克服对属地监管或者法人监管初始制度的诺斯路径依赖二,最终确保法人监管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四)法人监管制度应完善人民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间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法人监管将弱化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对辖内反洗钱工作情况及风险掌握的全面性,跨区域监管也对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人民银行总分行间或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管资源与信息的通报或共享,建立协调互助机制,不断克服在监管或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全面问题。例如:分支机构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进行巡查前,应能获取人总行的日常监管信息;对辖区内法人公司设在辖区外的分支机构,应与对应的人行分支机构建立沟通交流合作机制等等。
(五)法人监管下应正确处理“法人监管”与反洗钱调查工作的关系
在反洗钱法人监管全面推进的同时,反洗钱调查机制应与其保持二元结构,即反洗钱案件调查工作应延续属地管辖的模式。反洗钱调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如果因“法人监管”而降低缩小调查的范围,将大大影响调查的效益。2012年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仅要求调整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流程,具体包括:“进一步规范反洗钱调查和可疑交易移送工作”、“加强对可疑交易报告线索的清理工作”、“继续组织做好涉及洗钱犯罪的大案要案查办工作”、“进一步增强反洗钱调查的敏感性”等方面,并未要求将“法人监管”的模式推行到反洗钱调查中。
(六)法人监管框架要求尽快修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我国以“一法四规”为代表的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基本立足于“规则监管”而设定,当前,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用于现阶段“法人监管”的工作需要,客观上亟待需要实施修改。例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等。
(七)法人监管工作应加强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法人监管的经验借鉴
人民银行总行与各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应充分借鉴“三会”及其各地分支的经验与教训,争取在法人监管试点与全面推进过程中少走弯路,快速、高效完成反洗钱监管转型,促进反洗钱工作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本文以我国网络借贷现状为基础,并通过对国外网络借贷模式分析,提出以下问题:我国监管制度缺失严重、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力较弱、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部分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等,并根据所提问题,找出与之相对应的实施政策。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措施
一、引言
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简称P2P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络来实现借贷的方式,即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共同实现借贷双方的“在线交易”。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资料审核与资金发放以及合同、手续等相关文件的办理都是通过网络来实现,属于因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随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产业发展的新趋向。
二、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一)国外发展现状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发展较好,比较知名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Zopa、Prosper、Kiva等。
1、英国Zopa。Zopa诞生于英国,是国际上最早的网络借贷,由于互联网具有成熟的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Zopa利用其便利的条件,提供P2P(person to person)社区贷款服务,第一次使繁琐的借贷流程变得简单。Zopa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将借款人分为四个等级,以供放贷人挑选合适的借款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都会在网络借贷平台详细出现。
2、美国Prosper。Prosper是美国出现的个人信贷网站,该网站将一些急需用钱和手中有闲置资金的人聚集起来,实现借贷的自由对接。借款者可将想要借贷的数额和能接受的最高利率水平在该网站进行公布,而潜在放贷方则会在这些数额和利率的基础上进行竞价。与其它网络借贷平台有所不同,Prosper没有严格的审核标准,而是根据借款人的个人经历、朋友评价和社会机构的从属关系来进行判断,这得益于美国相对完善的征信系统。
3、Kiva。Kiva成立于2005年,属于非营利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主要是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资金支持和融资需求,以实现消除贫穷的目标。Kiva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实行免费借贷的中介服务,并设置了一种称为“零利率”借款,也就是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者可以从平台的放贷人处获得免息的借款。该网站属于“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
(二)国内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在中国最早于2007年出现,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摸索,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步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已达到上百家,本文主要从规模、参与者、运营模式、贷款利率等方面来探讨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发展与交易规模。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成立――“拍拍贷”,在此之后,其他网络借贷平台也相继出现,但由于对这种借贷方式熟悉度较低,因此从业人数还相对较少;加上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注册资金由100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见表1),由于没有固定的融资资金限制,其规模也随之出现差异化。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交易规模,截止2012年,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已达到200亿以上,同比增长了271.4%。
并预计未来几年,也都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见图1)。
2、参与主体。在我国,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主体是社会个人,如拍拍网。而隶属平安集团的陆金所,则是一家由金融巨头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所以,他的参与主体更接近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客户群体,个人、中小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其客户范围之内。而齐放网则是第一个面对学生开放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支持,虽和Kiva面对的借款人群不同,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3、运营模式。(1)线上模式:“线上模式”也可以理解为“单纯中介模式”,只单纯作为网络借贷的中介平台,借贷双方如有借贷需求,平台只起到撮合作用,对于利率方面,则由借贷双方进行商讨决定。我国“线上模式”的典型代表为“拍拍贷”,拍拍贷作为单纯的中介平台,不吸收客户存款,也不对客户款项进行放贷,其主要作用是为国内社会个人提供小额借贷平台。(2)线下模式:“线下模式”也称作“复合中介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先将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人,如有放贷人想要放出贷款,则平台可以将先前垫付的资金以债券的方式转让给放贷人,以达到借贷交易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仅只充当中介平台的角色。(3)混合模式:这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引入拥有较雄厚资金的金融机构作为对放贷人本息的担保,在此基础上,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从而对借款者进行审核,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隶属于平安集团的陆金所就属于混合模式,与其它网络借贷平台不同的是,陆金所采用线上找投资客户,线下找融资客户的经营模式。陆金所用“一对一”的成交模式来替代“集中撮合”模式,其安全性也得到了提高。(4)收益率: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普遍不为传统金融机构接纳,或者只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次级客户”,由此导致民间融资需求较大,再加上网络借贷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由于这种融资途径的便利,借款人也愿意用更高的利率来获得借款,因此,网络借贷收益率普遍较高。风险与收益往往成正比,网络借贷的高风险也导致了放贷人的高收益率,且普遍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保护范围。
三、我国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制度缺失
网络借贷仅在最近几年出现并发展迅猛,在人们普遍认为中,其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也尚不完善,所以,网络借贷一直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并不能给其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法律定位的缺失继而导致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网络借贷监管的不明确,引发准入门槛低,使得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只需简单的登记,即可在线操作。大量不具备在线操作的网络平台泛滥,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以网络诈骗为目的的虚假网络借贷平台,这在根本上使网络借贷的风险加大。
(二)风险控制能力弱
风险控制作为网络借贷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使得虚假材料得到认证,从而引起放贷人资金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往往由放贷方承担。另一方面,借贷双方的资金得不到有效认证,网络借贷平台自有的审核制度又比较薄弱,且在实际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可操作性,资金监管方面因此存在很大的漏洞。
(三)征信系统不完善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有效的征信系统进行信用评级,我国公民个人征信制度起步较晚,导致现阶段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完善,使其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另外,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并没有在社会上普及,公民信用意识觉悟不高,使违约人的违约成本变得极低,更容易造成违约现象的发生。且我国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仅限于个人、商业银行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使用,而新兴的网络借贷平台不属于我国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从而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掌握不准确。
(四)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互联网金融,我国对此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这种情况首先就导致了网络借贷行为不能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另外,网络借贷现在归类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而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五)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税收等风险
由于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漏洞,导致在网络借贷中需要借贷双方提供较详细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且能证明自身信用状况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而放贷人需要提供其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一旦网站出现黑客攻击等类似现象,就极容易泄露客户比较隐私的个人信息。另外,有些网络借贷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也会出现泄露信息的情况,给不法分子作案留下了许多可乘之机,也给部分借款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更加不利于网络借贷的健康良性发展。
网络借贷中,成为放贷人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依旧是我国征信系统的不完善的原因,使网站无法对放贷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核查,这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网络借贷具有较高的利率,放贷人一般都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所得利息需要交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对网络借贷利息收入界定不清,甚至在这些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地位,从而使这部分的高利息得以逃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我国网络借贷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机制
想要让网络借贷走向规范化健康化,就需要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经营范围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完善网络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可对网络借贷平台设置明确的监管体制和部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与此同时,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约束的基础上,依靠行业自律和道德素养引导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整体上加强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提高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严格把好第一关,使网络借贷准入制度形成明文的规定,并对现有不合格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清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网络借贷平台真正实现规范化运作。
(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能否健康运行下去的重要保证,而审核借款人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在我国,征信系统建设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就被摆在较为突出的位置。作为网络借贷平台,首先要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有效的审核。与此同时,要与我国征信系统做好连接工作,以比较权威的第一手资料作为信息核实的基础,从而从根本上保证资金流向的安全。
由于监管力度的不够,加强资金的有效监控,明确资金流向,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首先,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对自身的监控和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和去向,在保证借贷的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的同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避免借贷资金流向不良行业,以保证借贷的合法,从而降低资金借贷风险。其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银监会派出机构也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以加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三)完善征信体制
随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和队伍的逐渐扩大,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现如今,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制,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对我国网络借贷的管理及其发展,加快我国征信体制的发展已经成为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可以引进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征信体制、管理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学习并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之处。
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数据报告仅限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使用和流通,除此之外,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尚不全面。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扩大个人征信系统所服务的对象和范围,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内也应当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并将其掌握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库,以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公民的信用意识觉悟较低,也是造成我国征信体系发展过慢的原因之一,在提高公民违约成本的同时,增强公民自主提高信用的意识,以道德和法制双重力量进行约束和控制,达到从根本上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从而在减少网络借贷平台违约方面做出贡献。
(四)健全网络借贷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方面的相关法规整合环境已经成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网络借贷市场,如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借贷平台以合规合法的身份运行下去,促进网络借贷走向合规合法的健康道路。
(五)完善配套制度
面对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技术层面来提高网站平台的抗攻击能力。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方面也要及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面对网络借贷中洗钱的不法活动,我国应修订和完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网络借贷领域范围内的大额交易资金反洗钱检测系统。
网络借贷平台可善意提醒交易平台中符合缴纳所得税客户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我国税务部门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控,了解或掌握其客户交易的部分信息,根据客户交易信息确定纳税主体,并收取所得税。
网络借贷是当今世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个新兴的行业有着较好的发展需求和前途,应允许其探索和生存。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体现了金融服务的真实需求,虽然现阶段,在我国发展不是很完善且存在较大漏洞,但是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对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其真正走上正轨、持续、健康的发展之路。(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宏光,谢勇模.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内生金融发展[J].银行家,2011(3).
关键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消费者权益;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间交易异常频繁,这离不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茁壮成长,然而,在巨大的商业竞争压力下,滋生了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近年来由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引发的消费侵权案件呈越演越烈之势,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第三方机构的互联网支付行为,给当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2010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在2011年5月18日,央行向支付宝、拉卡拉、快钱、汇付天下等27家企业颁发了第一批支付许可证。截止目前,共有269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许可证。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从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的市场份额来看,支付宝占据了半壁江山,具体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
近年来由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的迅猛增长,支付平台良莠不齐,由此带来的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泄露风险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需要输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被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及其相关联公司所掌握,而这些个人信息往往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商业收入,这就面临着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而一些不良机构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牟利甚至用于欺诈、盗窃等非法活动;有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数据库的安全级别较低,容易被黑客攻击,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泄漏,如铁路购票系统数据库泄密就是例证。
(二)资金滞留、损失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进行交易时,首先要将资金转到第三方账户,由第三方保管,如天猫淘宝网的支付宝。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一旦资金滞留巨大(据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显示,天猫淘宝网2014年“双十一”当天的成交额高达571亿元),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2.违约风险
第三方支付作为金融机构的非传统营销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涉及资金的清分和结算,业务主体是资金的收付,但却未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未能与商业银行等接受同样严格的监管,一旦发生风险,极易造成损失。一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自身违规操作,出现获取资金后携款潜逃现象,如2011年爆出的GSPAY冻结商户资金,删除账户等,被疑“卷款跑路”事件。一些第三方互联网机构管理不严,将收单业务外包时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和业务跟踪,将收单业务转给不良外包商,甚至是非法机构,往往是出现问题后解除外包合同,甚至外包商早已消失无踪,造成的消费者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欠缺
我国现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建立在规范和保护传统消费行为的基础上,没有专门涉及互联网消费行为和商业关系;我国虽然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但其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可以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手段有限,且该管理办法仅对各类支付服务业务规则、沉淀资金管理、消费者保护、反洗钱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1]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6月了《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因外包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收单机构全额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但通知并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一旦出现风险,恐难以实现。
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规范第三方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及信息安全
首先要多部门合作开展综合治理,打击黑客、清理恶意软件、钓鱼网站、伪基站、伪WIFI,提供安全的互联网支付环境。其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应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从自有资金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风险时可动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消费者的相应损失。[2]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也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出卖消费者的信息也成为第三方机构获取利益的方式之一,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教育必不可少。
2.明确监管对象,完善法制建设
一是建议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专门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支付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与该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制度办法,如《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办法》等,提高第三方支付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一是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消费者使用互联网支付安全手册》,帮助养成良好的网上交易习惯。二是开展风险教育,使消费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支付产品,不盲目追求便利。三是开展法制教育,帮助养成研读合约、分析合约的习惯。四是开展维权教育,提供投诉渠道、解决纠纷等信息。(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当前,银行业务呈现出市场化进程快、信息化速度快的“双快”特点,业务量和金融数据量也实现了“双增”。银行进入了海量信息时代,金融服务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银行客户信息也随之成为银行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由于银行客户信息与资金财产的高度关联,致使针对这部分信息的不法行为频频发生。如何保证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平衡银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
一、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处境令人担忧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虚拟化”、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客户信息安全与客户财产安全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政府以外的公民信息最主要的收集和使用者,以及公民财产重要的贮藏和代管者,与其有关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令公众震惊与忧虑。
2010年7月,香港“八达通”卡(香港通用的电子收费系统,又被称为电子货币)被媒体曝光从2002年开始,先后向6家公司转移客户个人资料197万个,从中获利4400万元港币。
2011年1月21日,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前,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出于数据处理或母国反洗钱机构的要求,将一些数据向境外监管机构、母行或总行报送,外资银行将中国境内取得的客户信息任意向境外提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增加了国内客户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
2011年2月下旬起,上海警方连续接到几十起报案,涉及国内多家银行机构,涉案被盗金额最高的达到233万余元。后经上海警方查实,银行内部人员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出售了300多份个人银行信息和2318份个人征信报告。此事件在2012年的“315”晚会上被公诸于众。
2012年,关于个人资料泄密的话题从互联网行业蔓延至金融领域。有网友称,国内多家银行的客户数据已经泄露。虽然事后相关银行均集体否认,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出面澄清,但仍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围绕客户信息的不法行为屡屡发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信息内容的衍生化导致客户信息成了“唐僧肉”。目前,银行客户信息不再单一反映个人基本信息,它包含了客户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衍生信息,甚至是密码信息,因此银行客户信息蕴含了巨大的利益价值。为此,不法之徒对其垂涎不止。
二是信息的商业价值导致部分银行内部人员道德沦丧。有对客户信息的需求,就有对客户信息的有偿出卖,而这些出卖客户信息者则通常是掌握客户信息的银行内部人员。他们在牟取利益的同时,对其行为,不以为然。
三是交易渠道的多元化形成开放式风险。进入信息时代以来,各种信息手段的应用使银行业务完全处在开放式的环境下。拒不完全统计,2012年第2季度,全国性银行中最高的电子替代率已接近80%,多渠道的交易方式在节约成本和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令不法之徒窥到了可乘之机。一方面,由于逻辑关系,安全措施的不断更新实则是亡羊补牢的滞后反应,客户信息的安全始终存在风险,银行对此除了紧跟技术革新的步伐之外,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开放式环境下,以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得客户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银行除了提示客户和事后挂失外,一筹莫展。
二、我国银行客户信息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是我国银行客户信息缺少专业法律保护。目前,国际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德国1976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美国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1999年《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政策》,法国1978年颁布的《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加拿大的《隐私保护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对于个人信息的出境,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等要求。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犯罪,但却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2011年,由于诉求强烈,我国颁布的第一项“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填补了缺少具有广泛指导性和适用性制度的空白,但推荐性强度的指南形式,仍无法满足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立法的声索要求。截至目前,银行客户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在这种粗放型的规定之下,监管部门、客户在查处和维权时,屡屡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是银行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存在漏洞环节。目前,我国银行客户信息的处理环节缺少信息化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银行在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客户信息时,涉及的信息化手段,如数据库、核心硬件等技术专利,都是国外厂商提供的,这无疑将客户信息托于产权国操作。同时,如果出现可能导致信息丢失、损坏的软件漏洞或硬件故障,国外专利产品又无法供给时,客户信息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截止2012年,我国部分银行通过自建系统,为消费者发放电子签名证书以用于电子交易。发放证书的银行作为交易的一方,既是服务机构,又是认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第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第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的内容规定,在银行无法证明客户信息属于客户专有前,这些电子签名是不可靠的。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建设
专业立法方面。首先,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等行为。必须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管理者的义务、信息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跨境使用,确定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诉讼程序。其次,法律应设定最低的损害赔偿标准,并在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能力赋予上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倾斜,从而使其得到合理的赔偿,使泄露者、买卖者的违法成本高于收益,从根本上威慑、遏制盗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最后,立法应明确除了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外,若因机构丢失客户信息造成客户的重大损失或侵权,机构需要负民事责任,负责赔偿。
监管法规方面。首先,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客户信息保护的监管法规,督促银行履行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制定“最小授权、最小知悉范围、最小信息量”的客户信息使用原则,明确内部的客户信息管理部门。其次,参考国际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专项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框架,通过抽样测试和银行试点等方式,制定关键标准。最后,应建立行业涉信人员从业资格机制,签订涉信人员保密协议,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担方式。明确银行对其内部人员、第三方合作人员或机构的盗卖、丢失客户信息的行为负有同样的责任。
(二)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国产化方面。首先,在国家战略层面上建立信息技术国产化体系,加大对国产技术产业链的政策倾斜,引导其逐渐发展成为具备支持能力的高端产业链,实现产业准备。其次,加快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靠的国产技术专利,大力推广国产化技术在国际上的认可度,营造适宜的国际环境。最后,在顶层设计的框架下,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产业部门,依靠国有商业银行的技术优势,选择可行的重点突破领域,通过开展检测验证、试点等前置任务,积累经验,在银行核心技术领域逐步推广国产化。
技术规范方面。首先,制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专业技术标准,明确客户信息,特别是跨境使用的客户信息在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的环节中,最低安全标准的技术手段和配置参数。其次,对于通过自建系统发放客户电子签名证书的银行,督促、指导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足以证明所发放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整改。最后,引导所有银行选取实力雄厚、技术成熟、服务规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
(三)开展银行客户信息的环境建设工作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P2P网络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问题及背景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凭借其方便简洁、能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供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该市场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还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被越来越多人重视。然而,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甚至影响到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针对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各种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情况促使我们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内P2P行业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出现至今刚满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异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为全球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市场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为例,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控制机制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期,认为社区的互动原则是平台发展的基础,借贷双方及Zopa之间基于这种社区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同时,Hulme还认为以Zopa为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对比了美国的Prosper平台和英国的Zopa平台,结果显示两者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共性,对不同的贷款周期、信用风险和贷款规模的项目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是平台的重点,而投资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誉对风险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在美国Prosper平台向研究者开放交易数据之后,对借贷双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逐渐成为目前P2P网络借贷研究的热点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数据分析“硬信息”对于借贷行为的作用影响,认为“硬信息”对于贷款的成功率、贷款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均会产生显著的影响。Ravina(2008)在对“硬信息”的分析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与借贷交易行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认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别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影响借贷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优势,那么该借款人对应的借款项目的成功率会越高,得到的利率也会更低。同时,Lin(2009)对社会资本信息等“软信息”在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社交网络在借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并且贷款的违约率也更低。
在国内,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起步较晚,所以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停滞在比较基础的阶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可将研究成果划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比较、制度建设、风险研究等方面。在网贷平台的介绍、运营模式比较方面,刘文雅(2011)、王继辉(2011)、王紫薇(2012)等认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创小额借贷,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陈初(2010)对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概括,将其分为四类: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的综合授信;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P2P”网络融资模式;专门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吴晓光、曹一(2011)对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完善用户识别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P2P网站的安全技术。在风险研究方面,郭弈(2011)、苏莉娟等(2011)认为国内网络借贷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担保、欠款逾期无人追偿、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客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张玉梅(2010)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个人信用风险问题难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较高,风险只能由借入者独立承担,这种形式对现行货币政策是一种挑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更加广阔,结论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还包括了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借贷成功的影响因素、社会资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研究成果都与国外透明公开的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较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为今后金融创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础。而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制度建设和风险分析等方面,总体来说,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更为宏观,还较少对借贷双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扩大。这些差异也与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特点有关,P2P网络借贷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迅速,由于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的差异,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成为了研究热点。
二、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约束力,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已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发展。P2P贷款平台目前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但P2P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等业务。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由此导致了P2P的监管真空,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P2P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由于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P2P的监管责任,导致P2P真正的监管主体缺失;另一方面我国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我国P2P面临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这些问题构成了P2P的潜在风险。
2、监管内容不明确。此类网站只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然而,从业务性质来看,其从事的却明显是金融中介业务。但网站确实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其实施管理,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3、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槛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就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并不对投资人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三)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P2P平台无法通过调查手段准确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此外,整个借贷行业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面临周期性信用风险,在当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出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会导致P2P无法继续经营。
2、安全性风险。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P2P网络贷款中存在借款人进行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款人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隐私安全风险。在当前的P2P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因此会发生资金沉淀。目前,沉淀资金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和严谨,又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使得借款人填写在网上的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2013年3月5日,开心贷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被恶意篡改,登记的提现账户被申请提现8,000元,经调查网络借贷平台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资料。该事件显示,网贷平台技术薄弱,账户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市场及政策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导致的坏账和利率波动导致的不良贷款上。表1反映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借贷平台Zopa和Prosper的坏账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见高杠杆担保甚至是无担保对应较高的坏账率和收益率。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多通过鼓励分散贷款的方式对坏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于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还是存在因为坏账累积造成资金断裂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表1)
另外,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利率的波动会十分敏感。当货币政策从紧,利率水平上升时,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增大,转向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借贷业务规模会迅速扩大,呈现逆周期增长的特点。但是当货币政策过于紧缩时,虽然业务规模扩大,但是此时实体经济会受到冲击,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违约概率升高,P2P平台的不良贷款会增加,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即为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虽然属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对象是资金,具备一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性。由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资金运作并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从掌握P2P网络借贷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P2P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大量资金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外,使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不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银监会已经指出P2P网络借贷公司可能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以及使民间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问题。作为一种存在于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P2P网络借贷行业和平台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探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P2P市场发展粗具雏形,因为它的“野蛮生长”和其“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特征引起的各种问题而被称为金融业的“野孩子”。国内P2P行业始于2006年,最近几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不断发展,但政府一直未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政府一开始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约束呢?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引进于国外,大家都不确定其是否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壤环境下得以良好的发展,既然无法预料它的发展情况,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二是P2P网贷平台发展伊始,行业处于初步创新中,变化速度会很快,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并且过早的监管可能会束缚和压制它的发展;三是P2P理财公司发展初期规模比较小,尽管缺乏相应的监管,也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如同婴幼儿时期的孩子一样,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对其采取的是自由放养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网贷平台赚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国家金融改革之风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而名声大噪;另一方面则因行业内频频曝出的违规及风险问题而备受争议。因此,现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须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从而降低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二)网上交易不易进行监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模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使其面临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无法可依之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网络交易形式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借贷平台的信息资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记资料,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地考察,对于网站的真伪很难辨别,极易被钓鱼网站利用成为欺诈工具;其次,平台的运营难以监管。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我国P2P形成了多种运营模式,有的侧重线上活动,有的侧重线下活动,业务活动的差异性大,网络借贷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更加困难;另一方面P2P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员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由于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客户借款货款用途审核力度不够等原因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最后,平台的风险控制难以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拥有风险控制弱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不利于银监会和央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现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三)行业门槛低,行业自律缺失
1、行业门槛低。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低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是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准入门槛最低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至今没有自己的资金门槛,在工商部注册备案时,虽然不允许进行信贷经营备案,但是可以通过登记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方式避开信贷业务要求,获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也相当容易,几乎没有限制条件。不仅公司备案登记简单,而且没有场地经营限制,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也为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带来了风险。由于P2P行业门槛较低,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
2、行业自律缺失。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P2P网络借贷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协会组织,部分区域性小的行业协会也只有地方政府认可的身份,难以出台整体行业规范指导市场。在没有统一的行业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市场化的需要进行着自我探索,寻找新的经营模式与盈利点,探索着所谓的改革创新。2013年,在小额信贷联盟的牵头下,几十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签订了P2P行业公约,但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地说,至今P2P行业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这给予了P2P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球”的业务活动,对于P2P平台的运营安全造成了威胁。
(四)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对P2P网贷公司的封闭性和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向P2P网贷行业开放,P2P网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正是由于征信系统的封闭性,P2P网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增加了P2P网贷公司的运营风险,对P2P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各P2P网贷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后者则导致P2P网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对于金融基础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事实上,对于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来说,发生坏账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单纯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容易产生坏账;复合中介型P2P则存在实现偿付力与盈利间的平衡问题。同时,在缺乏外部约束和监督的条件下,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发生的坏账无力追款,这进一步加剧了坏账发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场风险;三是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监管不足,高额利润的驱使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弱化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在其发展至一定规模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不完整,导致政府部门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平台运营体系,加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能使P2P网络借贷得到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P2P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行等内容做出规定,规范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引,才能使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时有法可依,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摆脱监管真空的状况,才能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是对P2P平台进行监管等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明确“由谁来管”是P2P网络借贷监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由于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所以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联合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明确监管方、网站、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明确P2P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银监会为主体,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在具体管理上,可以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首先应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建议尽快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将其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相统一,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管理办法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最后,加强对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监管力度。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拘束性,使得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强而且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励公众等各界成员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公众等各界成员监督,可以弥补政府和有关机构监管的盲区,有利于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透明度,对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中,日常运营的规范和监管是基础和根本。只有法律对其有一个正确、系统的规范指引,加之贷款平台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才能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首先,健全我国征信体系。我国应该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与安全是公众目前较为担心的问题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资金交易过程中,P2P网络平台在某个时期出现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资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其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的资金安全。网络平台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的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网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这不仅能够提高客户资金账户的透明度,降低发生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同时也能够提升用户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度。
(四)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由于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在交易活动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市场和政策等风险,因此需要我们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降低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明确行业门槛,加强行业自律。应制定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标准以及准入门槛,改善P2P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交易活动制定一个清晰的标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只存在有个别企业自发形成的企业联盟等组织,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全国性的、代表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强的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硬件和软件建设。一是用用户名/密码方式、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认证以及USB Key认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二是在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可采用TCP/IP协议中网络层的防火墙技术、VPN技术以及用于保障互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性的SSL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对信息传输过程进行加密,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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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umar S.Bank of One:Empirical Analysis of Peer-to-peer Financial Marketplaces[J].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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