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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凡颁发宅基地证以来在全镇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具体整治对象是:
1、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和临时建筑物。
2、经批准拆迁新建房屋后,原有住房未拆除还耕,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
3、报经批准修建房屋,但超过批准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4、国有土地上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工作任务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4月8日至4月10日)组织镇村组干部会,做好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拆阶段(2013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由各联系村干部负责组织各村,开展集中清查,对违法建筑物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告知当事人,动员其积极自行拆除。涉及有违法乱建的党员干部要不讲条件、不讲特殊,积极带头自行拆除。凡在规定期限内(4月30日前)自行拆除的,不再追究当事人违法乱建的法律责任,由镇国土办登记备案。因为家庭人口增多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对旧房进行改造或异地建设的住房,只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暂不列入本次集中整治拆除范围,但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法处理阶段(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区分情况和性质,依法处置。
1、吴路沿线和金快速通道两边300米内有下列违法建筑物的必须依法:
(1)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
(2)新房建成后,拒不拆除的旧房。
(3)因项目建设,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未拆除的旧房及违法新搭建的建筑物。
(4)超过规划许可范围建设的建筑物。
(5)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6)非农业人口未经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
(7)未经批准的支棚搭架。
2、场镇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物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在违法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吊销其证照。
4、参与违法建筑物建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配合的,按相关规定吊销其证照。
5、对违法建筑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用电、用气、用水、通讯、电视等相关服务,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3年7月1日以后)
镇上成立集中整治违法乱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由镇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和各联系村干部组成,办公室设在镇国土办。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全镇整治违法乱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宣传。
各村由联系村镇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文书等参加成立自查清理工作小组,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分工安排
每小组由组长负责,绘图1人,收费1人,丈量1人,宣传政策1人。
(三)丈量标准
农户房屋丈量以滴水(天沟)为标准(场镇建房户以临街面以墙壁为丈量标准)。
(四)已批准的农户,在清查处理完毕后给农户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五)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奖惩。
四、处理的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2条之规定及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52、53条之规定,凡报经批准的农户超出批准面积或未经批准占耕地的农户,每平方处以30元的罚款,占未利用地每平方处以20元罚款,原基超占每平方处以10元的罚款,旧基未还耕的每平方处以20元的罚款,直到还耕为止。
五、工作要求
1、严肃工作纪律。凡涉及有违法乱建的党员干部要不讲条件、不讲理由、不讲特殊,积极带头自行拆除;对包庇违法乱建、、执法不公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不支持、不配合,行动迟缓、执法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1.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法处置自己的土地,严重丧失了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利,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也就必须是松散的。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然要触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土地是农民集体的,管理也是农民集体应尽的职责,充分调动所有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导致这一现状,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这种静态管理模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它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农民向建制镇、集镇、中心村集聚,而缺少农村集体土地的供给,城镇化建设是不可能进行的。我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却滞后了。第二,它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当然也离不开市场的优化配制。农民的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要显化,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农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体现。第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农民集体最大限度实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只有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转中获得土地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对土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就会重视,土地利用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第四,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土地供应、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资产的流通,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建设。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下城市郊区、集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隐形交易。因无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价格体系可参照,隐形交易就成了没有规则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引发诸多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要防止借“流转”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实,为切实保护耕地,必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的决定性门槛,要严把规划关。
3.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严重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大部分的农村村庄,宅基地没有规划,房子不整,样式、座向不一,村庄里的道路弯弯曲曲,东抹西拐,两边又没有排水设施,污水满地横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无法行走,居住环境十分恶劣。这里面有其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尽管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到了乡一级的建制镇、集镇规划,村一级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几乎是空白,农村土地管理根本就无规划可依,也无规划可言。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2)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谁使用的土地就是属于谁的,许多村庄的宅基地都划分为一块一块,每户都“霸占”了一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建房时宅基地界址不清,隐藏和出现了大量土地权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也为数不少,这种无序的“霸占”导致农村村庄建设非常混乱。
(3)还有许多农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建房时都要请风水先生来选地址、定座向,时兴避邪,本来规划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国土资源部门的科学规划执行严重受阻,从另一方面正好反映农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无得力执法措施可采用,执行力度也不大。
(20__年11月2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是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意见》,安排部署全市的专项行动工作。刚才,**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把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要分类处置,真查实纠。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开展专项查处工作,坚持自查自纠、查纠并重。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按照“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清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研究分析,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消化解决,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清查出的问题要不等、不靠、不攀比、不观望,积极主动地解决和纠正。[本文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要通过这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切实澄清底数,使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得到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置,用地手续得到基本完善,典型案件得到有效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无一遗漏,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典型案件,尤其是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屡禁不止、群众上访反映强烈又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这次专项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改善我市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同时,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土地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土地利用政策。继续抓好新开工项目用地情况的清理。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集约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依法、足额、及时补偿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开展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闲置土地公示制度。对涉及工业土地闲置的企业,其土地闲置面积、土地闲置原因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召开闲置土地企业业主会议。向企业主宣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使企业业主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尽快开工建设,自觉纠正土地闲置行为。
三、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一)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责成签订补充协议,限定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根据用地规模限定6-18个月内竣工投产。对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功能区)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政府闲置原因消除后,企业主应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鼓励将闲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二)政府折价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如果业主主动与政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折价收回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价格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并按年息7%给予利息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签订补充协议,又不与政府签订折价收回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收回的土地(厂房)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由市国土局依法公开重新挂牌出让。
五、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东政发[20*]68号文件规定作出处理,即:工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规划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规划原状,如不能限期恢复规划原状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逾期仍不交还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约定缴纳入库税收额度外,承租方应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照章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外,还应承诺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缴纳。承租方与出租方日供税可合并计算,承租方要按每亩不少于2万元的标准缴纳,否则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土地违约金由市国土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禁止将闲置厂房分租给非生产性企业。擅自出租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不能纠正的,一律由市国土部门收回重新出让。
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东政发(20*)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就在游同普开工建房的10天前,在澧县县纪委的会议室,含县国土资源局在内的7个部门和乡镇的负责人因为土地违法问题被纪委诫勉谈话。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从发现到被制止不到10天时间,诫勉谈话使得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任人对土地违法异常警觉。2012年,澧县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出台文件,强化土地执法,重拾土地快速执法机制,建立巡查每日一报制度,通过诫勉谈话,完善共同责任机制,探索建立破除土地执法的“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三难机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澧县土地监管保障机制。
土地执法“三难”困局
所谓“三难”,是土地执法遭遇的全国性困境。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将违法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此谓“发现难”;由于执法监察缺少手段,力量单薄,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制止,此谓“制止难”;对人对事很难处理到位,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此谓“查处难”。
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7万件,涉及土地面积41.1万亩。有1124名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825名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200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邹谢华表示,执法监察发现难、查处难、制止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土地督察内部体系有待进一步协调,有必要全面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制、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土地督察制度法制化,继续提高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效率与效能。
澧县也不例外。伴随澧县县域经济不断发展的是土地违法的愈演愈烈。游同普案只是以单个农民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而更多的则是本应保护耕地的乡镇一级地方政府,却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而且违法的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正因为此,据常德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通报显示,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给澧县疑似违法用地图斑139个,占地801.39亩,耕地528亩。经核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261.5亩,为常德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最多的县级行政单位。
总结上述澧县土地违法的原因,常德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小组认为:一是土地执法监管不到位,违法用地问题突出。墨池公园占地达192亩,项目开工两年多,到现在还没有组卷报批,也尚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混乱,乡镇违法用地量多面广,主要涉及安置点、工业用地、幼儿园,液化气站、水厂等项目用地。据统计,6宗安置点监测面积75.2亩,耕地74.88亩,据了解今年新开工建设用地面积又有数百亩违法用地。三是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44宗违法用地绝大部分案件查处不到位,其中6个安置点用地、墨池公园用地、澧阳变电站等对当事人均为处理到位。特别是墨池公园在卫片下发时占地只有62.6亩,现已达到120亩以上,不但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制止,而且违法用地愈演愈烈。
动态巡查机制:破解“发现难”
土地违法的居高不下由于无法驱走的阴霾一直围绕澧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四周。而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执法则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落到澧县土地管理者们的头上。
8月份, 常德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利用土地执法监测系统对澧县规划区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澧县在卫片执法检查期间,又有百亩违法用地,形势非常严峻。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副队长周乃柏的手机会在每天下午5点准时响起。这是队员们上报当日县城内土地动态巡查的结果。
9月25日,澧县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实施城市管理“三年行动工程”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成立了两个巡查组对县城城区进行动态巡查。每天5点电话报告巡查情况,及时发现违法。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也取消了节假日,进行全天候巡查。巡查结果同时要上报给县政府的“三年行动工程”指挥部。“发现问题当场制止不了的,立即报告给县政府的创建指挥部,县政府城镇组、督查室、监察局及分管副县长直至县长。”周乃柏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城区以外的地区,国土资源所联合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内必须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
一旦土地违法行为被发现,则引入澧县独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土地违规案件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就是甘溪镇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的,上报情况后,迅速启动快速执法机制,及时查处到位。
快速反应机制:破解“查处难”
在县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的地产商下沉至乡镇一级市场,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异常严峻。使得澧县县委县政府重拾澧县2008年首创的“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这一机制也被国家土地督察局重点推荐给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早在2008年,澧县人民法院和澧县国土资源局就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快速法院机制的实施意见》。这一意见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的时间节点做了明确的限定。然而,这一意见却因各种原因被搁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只能限期拆除,没有其他处罚措施;而且处罚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全部走完法律程序需要的时间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而违法建房户可能已经搬进新居居住多时了,再去强行拆除,造成执法成本增加,建房农户也因损失巨大而产生抵触情绪和报复倾向,往往导致矛盾更加尖锐和激化,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而快速反应机制则利用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的这一不足。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
这就意味着法院可利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游同普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被巡查发现后,正是快速执法机制,引入法院财产保全的条款,对搅拌机等施工设备进行封存,才得以及时制止违法,迅速查处到位。
“在查处违法占地中引入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违法占地行为的进一步扩大,有效制止继续施工、突击抢建行为,减少违法用地既成事实。这样,既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果,也减少了违法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缓和执法与被执法之间的矛盾,消除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澧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复凡对记者表示。
共同执法机制:破解“执行难”
澧县方石坪镇副镇长虞钊对9月27日县纪委的诫勉谈话记忆犹新。2013年4月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方石坪镇宜居新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50亩。该项目虽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虞钊作为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因此被约谈。
在全国层面,政绩驱动下的“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加剧了对土地的非法占用,造成诸多政府部门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对此,11月1日,澧县县委出台了严禁违法规划、严禁未批先用、严禁乱占耕地、严禁违法程序、严禁处置迟缓的“五个严禁”通知,对政府各部门的土地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该通知,乡镇辖区内因管控不严,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地1万元标准扣减乡镇财政拨款。出现3处以上、5处以下违法用地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出现5处以上、7处以下违法用地的,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乡镇长给予警告处分;7处以上违法用地的,乡镇长责令辞职,乡镇党委书记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全县范围内因管控不严格,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1万元标准分别减扣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拨款。出现违法用地,被省市约谈问责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分管负责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进一步树立企业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切实利益,推动我县房地产开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这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环节,重点解决挂靠资质、土地审批、报建程序不规范、方案不合理、违规开工施工、违规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达到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商品房价格的目的。
三、具体内容
(一)强化审查管理,完善准入机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要严肃查处。
(二)严格规划审批,完善服务功能
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组织国土、房产、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非因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对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作变更审批。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切实完善住宅小区服务功能。
(三)加大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规划站、质监站、房管站在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市场监管、质量评定、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层层严把质量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质监站应突出抓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以及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做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抽查;抓好建筑节能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并应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做好房屋售后质量保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价格管控,保障群众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时,须将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要对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进行如实核算并上报县房管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物价局对上报的成本和销售价格进行进一步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予以备案,严格杜绝开发商随意提高房价。
(五)加大售后监管,提升物业档次
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减少和防止商品房买卖争议的发生。积极引导督促房地产自觉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指导房地产经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应由县房管站审核并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接管。严格杜绝管理不到位、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我局将面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声势,确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本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开发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物业公司要认真对照《县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自觉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查找问题要实要准,切实切断问题源头。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3月底)
开发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物业公司要根据整改方案抓好落实,切实将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大到规划设计,小到人员管理,逐项逐条狠抓落实。
【关键词】小产权房 博弈 相关主体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1、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相对“大产权房”而言的。狭义上小产权房即“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商品性住宅。这种产权必然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大”,也就顾名思义被称为“小产权房”。广义上讲,“小产权房”则泛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或违法建设与销售、租赁的房屋。
2、小产权房的现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允许出售给城镇居民,所以小产权房不管是从建设还是交易方面来说都是违法的,但是受居高不下房价的影响和各参与主体利益的驱使,在北京、天津、郑州、杭州、广州、昆明等各大中城市出现了大面积连片建设的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便宜,出现了供需两旺的局面。就全国范围来看,小产权房在城市房屋开发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超过66亿平方米,相当于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总额的近7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93713万平方米),目前小产权房已经从个案发展成为普遍性、全国性现象。
二、以博弈视角分析小产房产生原因
博弈行为中参与博弈的各行为主体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他们在达到各自的利益目标的过程中会考虑到对手的各种可能性行动方案,并力图选取对自己目标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小产房的存在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各方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利益博弈的产物。政府三令五申地发出禁止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通知,而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依然大规模“开发建设”,购买者明知是办不到产权证的违法建筑却依然进行购买。在这个建设、购买、禁止的三种行为之间已构成一种典型的博弈关系。
1、建设行为主体与禁止行为主体博弈
(1)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博弈。政府是整个博弈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博弈行为的参与者,政府一方面要保障自身利益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开发商开发小产权房,没有经过政府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招牌挂的法定程序,因而规避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造成国家利益流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商品房市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所以政府会严格禁止开发商开发小产权房。虽然政府禁止小产权房开发的态度明确,但是由于正规房地产市场获取用地的高门槛以及开发小产权房的高利润,使得开发商在政府出台对小产权房处理的切实可行的具体细则和强有力的执法行为之前,依旧会选择进行小产权房的开发。
(2)村委会、农民与政府博弈。近几年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在逐步放开,但是由于城乡土地二元产权结构为特征的土地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滞后于城乡快速发展的需要,使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同权不同价,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作为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导致村委会和农民难以获得土地增值的利益。
一方面农地被征后,最高补偿为前三年平均年收入的15倍;另一方面,即使村委会和农民不进行小产权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农地也迟早会被政府征收或征购为建设用地。以武汉市为例,从事农业生产年收入3000元/亩计算,一亩地获得的补偿不足5万元,而一亩地(约666.7平方米)建成小产权房出售,获得的收益将高于政府征地的补偿费用的数倍。所以村委会和村民会有强大的驱动力去开发小产权房,以获得更高的增值收益。而政府为了防止土地财政收益的流失,以及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被动摇而威胁到国家的粮食生产安全,会选择对村委会和农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管制。
2、购买行为主体与禁止行为主体博弈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下发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设部于2007年6月18日也了购房风险的提示,提示消费者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多省市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一些强拆的行动。虽然政府明令禁止购买小产权房,但是消费者对购买小产权房仍有着强大的驱动力和无奈。
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或城镇居民,他们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而承受不了当前的商品房市场持续高涨的高房价而只能“尝试”小产权房。如武汉市商品住宅2007年底均价为4300元/m2左右,而到2010年二季度均价就已经涨到6325元/m2左右,涨幅达47%。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严重超过了一般家庭的支付能力,据粗略估计一般家庭25年的可支配收入,才能勉强购置一套住房。而小产权房的价格只相当于周边商品房价格的30%―60%,例如武汉市小产权房较为集中的洪山区的熊家咀惠安“小区”的房价仅2000元/m2左右,而周边的正规商品住宅均价高达7000/m2。因此,小产权房在售价上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极大的吸引力。此外,政府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监管力度不够(全国多个城市出现的经济适用房连号现象就是其诸多问题的典型表现),造成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得不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加上政府对购买者还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使购买小产权房的“安全”预期大于风险预期,实际需求依然不减。
3、建设行为主体与购买行为主体博弈
(1)小产权房开发者与购买者博弈。由于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叫停和多种风险提示,使小产权房的销售已经不能以前那样“名正言顺”了,只能由公开转为地下。购买者对小产权房的选择会更加的谨慎,但是由于无力购买正规的商品房,购买者为了居有定所,会权衡考虑一些他们觉得相对安全的小产权房,在购买时也会要求相对苛刻。小产房的开发者为了打消购买者的顾虑,一方面会提高小产权房的建设质量和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另一方面会通过“以租代售”、“法律公正”等方式来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在无力购买高价的正规商品房的情况下,购买相对安全的小产权房也不失是一个无奈中的“选择”。
(2)村委会、村民与购买者博弈。政府对小产房明确叫停,虽然部分消费者在无力购买高价的正规商品房的情况下会选择相对“安全”的小产权房,但是购买者会利用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打压政策在购买时讨价还价。作为但是村委会、村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真正管理者和具体的使用者,也是最有权力与购买者直接对话的群体。村委会、村民可以利用这个特殊的身份与购买者进行私下“公正”和颁发“集体产权证”等方式来让购买者误以为购买行为安全、公平。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解决路径
1、针对建设行为主体与禁止行为主体博弈的解决路径
建设行为主体在与禁止行为主体博弈中之所以还有发展空间,一方面是我国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地方与我国目前改革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另一方面是在土地用途转变的利益分配机制中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办法,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加强立法工作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切实利益。
首先,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创新土地产权制度。尊重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加快研究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的途径和相关制度,完善和整合现行的立法,统一农村宅基地的划分标准及流转办法。在保证农民的土地收益足以解决农民生存问题的同时,确保农民通过土地收益改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以促进城乡统筹的实现。尽快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享有真正同等地位,逐步达到“同地、同权、同价”,确保在集体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得到实现,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范有序、逐步推进。
其次,完善集体土地用途转变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的利益。现在土地出让的利益基本上由国家控制,由于土地长期计划征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分配中,农民只能得到5%―10%,甚至更少。在既保护当地农民利益又要实现公平的基础上,集体组织所收取的土地收益当以税收的方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剩下的收益应用于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
2、针对购买行为主体与禁止行为主体博弈的解决路径
购买行为主体在与禁止行为主体博弈中有强大的驱动力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小产权房的购买者都为中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另一方面是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执行管理不到位。
(1)采取严厉措施抑制高房价。政府规范房地产市场降低准入门槛以提高商品房供给的同时,要采取严厉的措施抑制高房价,如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二套房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疯涨。但是仅这一政策很难真正解决房价继续走高,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各地方政府也必须出台配套措施,给予遏制高房价以强大的政策支持。
(2)加大保障房建设的力度以消除小产权房的需求“市场”。由于住房制度改革中住房保障的不完善,以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供应较少等原因,城市中低收入者为了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不得不购买低廉的小产权房。在现行土地制度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只有缓解了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和压力,小产权房问题才会真正得以解决。
3、针对建设行为主体与购买行为主体博弈的解决路径
建设行为主体与购买行为主体的博弈主要在于“地下市场”的博弈,要解决这一问题要从购买者的心理进行分析,并对供地行为的源头实行有效监管。
(1)消除购买者的侥幸心理。政府在切实有效地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的同时,要加大对小产权房违法行为制止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一旦发现小产权房建设和购买行为就要进行查处,真正做到一案一处理,加大购买者的博弈成本。对需要拆除的小产权房进行“高调”地拆除,传递政府对小产权房违法处理的决心和信心,以消除购买者的侥幸心理。这样在一定程度可以阻止潜在的购买者进入小产权房市场,遏制了小产房的进一步发展。
(2)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以控制小产权房供应“市场”。为了控制小产权房的供应市场,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府)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健全土地供给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对城市土地的合理供给。对违反用地规划的单位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政划拨用地单位所使用的土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帮助其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这样就有可能从源头控制小产权房的供应“市场”。
四、结束语
小产权房的产生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有着经济、社会和制度层次的原因,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根本的解决,国家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小产权房治理,从近期来看应该针对各博弈主体从需求和供给方面通过市场调节加以缓解;从远期来看则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和创新土地产权制度。只有这样,小产权房问题才可能最终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陈双、程凯强:对小产权房有序演变路径的探悉――以武汉市为例[A].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土地问题研究[C].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2] 李献忠、潘慧琳:小产权房的法律分析[J].决策探索,2008(14).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关工作。刚才,县国土资源局利鹏同志对制订我县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及其考核办法作了详细说明,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对照责任书和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做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坚决严格执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决心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确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区委书记、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参加了会议。市委陈建华书记就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刘小华市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题报告。
陈建华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发展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在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过程中,必须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多引进用地少、税收多的项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为未来留足发展空间。同时,要扎实做好新一轮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刘小华市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贯彻落实省委张德江书记“三句硬话”和黄华华省长“六个一律不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发〔*〕11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征地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县区近期要对准备和正在征用的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征地手续不完备和与农民分歧未解决的,一律暂停征用。同时在会上,刘小华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为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会议还明确要求,从现在起至明年5月,对全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
二、认清形势,从严要求,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县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是确保当前我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势头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制度,重点要做到“三个强化”:
(一)强化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全县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从*年的9408元上升到*年的13786.21元,增长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国土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最突出、最严峻问题之一。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严重滞后。按照《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中确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标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增量为10440亩,现在实际用地达34158.9亩,突破23718.9亩,如果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跟不上,不仅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县发展空间将会受到严重限制。三是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全县没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亩。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年我县单位用地GDP产出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达29.62万元,对比差距巨大。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创新思路,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按照市下达计划,今年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3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超过2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4公顷,其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2公顷,独立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公顷;补充耕地数量不少于94.25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1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顷。执行这个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必须做到“五个坚决”。
一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去年,我县制订出台了《紫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镇要按照考核办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至*年底,我县耕地保有量达42.5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44万亩,其中各镇划定的保护区面积38.90万亩,代深圳、中山两市代保面积1.54万亩。可以说现在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95%左右,保护任务重。为此,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要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要坚决执行“六个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禁止性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同时,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公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决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六个一律不批”是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纪律,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镇、工业园区引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一律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审程序把好预审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给予预审上报。二是征地实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记;严格执行省批转我县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保护价:县城2.2万元/亩,古竹、龙窝、蓝塘1.86万元/亩,其它镇1.66万元/亩。三是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一律进入县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我县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
三要坚决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优化土地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镇要根据本镇规划要求,调整好今后20年经济发展所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七大”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转入县、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使修编后的县、镇规划更加适应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为今后20年我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以县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各镇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县20个镇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保有压,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布局和各镇发展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集中土地保重点、保发展,确保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
四要坚决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破解我县土地资源瓶颈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举措。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促进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的办法和措施,坚定不移地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路子。坚持成本体现补偿、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利益冲动,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过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拓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要求,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土地任由投资者圈占”的现象。要提供项目“入园”的条件,多引进占用土地少、内销比例大、创造税收多、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动土地利用率实现重大突破。着力挖掘潜力,盘活消化存量土地。通过拆迁改造、整体搬迁、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旧村庄,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快处置抵债土地,显化土地价值,盘活闲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研究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办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要坚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切实加强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予配合和监督,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取得实效。刚才,县政府与各镇分别签订了耕地保护与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责任书,定下了军令状。大家务必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这不是图形式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是郑重严肃的承诺。同时,县根据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台考核办法,年终统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将给予奖励,凡是违法违规的,将严肃查处。
(三)强化发展意识,消除土地管理认识误区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必须正确处理好土地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两种主要关系,切实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和加强土地管理的关系。当前,部分干部群众认为严格土地管理,就是要少上项目,少搞招商引资,消极地理解土地管理工作。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们发展,而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特别是要求我们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尊重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正确处理加快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农民的利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纠纷。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过程,
就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严格按照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统一补偿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中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多渠道筹集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从而实现加快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相统一。
三、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于*年8月至*年7月底,对全县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同时,从*年8月起至*年12月,对*年1月1日起至*年7月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行为,规范建房报建审批程序,增强全县人民对土地管理的法制观念。要做好这两项工作,做到“六个必须”。
(一)必须统一思想
统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县土地利用总体水平较低,利用方式较为粗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偏低,大部分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业项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积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费现象较严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县仍有在册登记的闲置土地384宗,面积531.6亩。在当前我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经成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决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问题一次解决”,确保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必须摸清底数
这次清理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彻底清理全县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准确摸清全县范围内已依法征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审批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出现闲置,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况,决不能因为工作马虎而出现“漏网之鱼”。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户,要逐宗(块、户)定性,做到一宗(块、户)一档,为依法处置提供依据。
(三)必须依法办事
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紫金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紫府〔*〕79号)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因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凡发现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标准处罚。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决定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清理工作中,不管涉及到哪一个单位,不管事关什么背景的人,都要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决不搞法外施恩,不搞人情标准,不搞标准外的标准。党员干部要带头配合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主动登记,主动接受处置。对在这次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态度不认真,马虎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
(四)必须强化宣传
加强宣传,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动期间,县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对各镇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进行跟踪报道;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负面典型要进行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成精干的工作队伍,深入做好相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坚持讲规矩、讲道理、讲发展,使有关清理对象的思想从抵触转向配合,从误解转向支持,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必须讲究方法
在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给群众讲清楚,把疏导措施落到实处,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要在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的基础上,处处注重以人为本,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既达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设法解决企业、群众的实际困难,从而赢得广大群众对清理行动的支持与配合。
(六)必须加强协作
上下联动,部门合作,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内在要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县政府分别成立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本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清理行动中,要做到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成员要始终坚持在第一线,指挥每一次大小行动,深入做好“难通户”思想工作;要对照工作计划,及时掌握清理进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指导服务,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进;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组织申报,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可靠。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目标任务已定,关键在于抓落实。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把规范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责任落实要到位
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今天,县政府与各镇签订责任书,镇长是第一责任人,镇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执行责任书的具体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各镇主要负责人要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着力抓,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职责、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督促检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查处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耕地保护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领导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严肃处理。在清理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队伍建设要到位
要切实抓好国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县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发挥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特别要增强主动把关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属重大问题,务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真正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岗,守住我县耕地“红线”。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已决定自*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用两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部署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开展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土地调查社会关注度高、牵涉面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和每一个用地单位,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影响,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虑,使用地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真正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责令停止开采,而通知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的只能是同级人民政府。操作性不强!
四、履行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不足:在当前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只管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钱、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能真正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费用相当有限。再加上市级国土资源执法支队虽然已提升为副处级单位,县级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但都无单独的核算体系,且执法监察的交通工具极为落后,从而对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执法监察人员待遇在同类执法单位中偏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最辛苦、最得罪人,常年处在国土资源管理最不好干的第一线工作,还要经常下到最危险的矿井等地实地勘察。虽然要以“执法为龙头,全面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口号提得响,但涉及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走样。全国各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大部分都有一定的经济目标任务,真正用于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方面少。测绘人员和征地拆迁有外勤补助,监察室人员有监察津贴,连人员仅对案件进行分类或转批,每月都有80元津贴,而具体处理落实每件案件和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却什么也没有。国土资源部最近出台了真正具体落实的执法人员连一分钱的津贴也没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至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政策,既无标准,又不具有操作性。
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土资源监察体制,必须分析新形式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各地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能独立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执法监察体制。结合我们基层工作实际,提几点解决问题难点的建议:
一、建立国土、公安和监察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林业、税务、海关等部门早就引入公安机制,使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与手段大大的加强。事实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对抗性上,都不亚于这些部门。现阶段,公安部门介入对有效制止毁坏耕地、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现行体制,目前笔者所在的县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付出很大的代价(每年要给公安部门提供5万元的办案费用,对派出的干警还要支付工资补助),不便开展工作。同时,与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火工产品供应制度:在矿山
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采购炸药的,必须由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公安部门才能发放炸药,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制止乱挖滥采行为。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行省以下执法监察人员人、财、物、事由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统一收编、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监察总队、市级成立支队、县级成立大队。但这次体制改革,上级部门只实行业务领导,人员编制和经费等属于地方管理,在执法过程中,放不开手脚,不敢碰硬,导致执法处于被动状态。建议实行省以下执法监察机构的人、财、物、事等都由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统一收编、统一管理,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并向地方派驻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省级向市级、市级向县级派驻2名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一段时间后,再实行异地交流。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工作主要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当他们发现地方政府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或行政干预国土资源执法时,可以要求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调查处理,或者自已依法处理,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关键词:房地产;矛盾普遍性;成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城市化的基本标志之一,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一个个新的住宅小区(本文主要以商品房住宅小区涉及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建成销售并交付使用。但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及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和业主地位不对称等问题,存在不少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不安定因素和,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新形势下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这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尽量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及时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一、城市房地产矛盾普遍情绪的原因分析
根据对近年因房地产引起矛盾普遍情绪的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在我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施行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运行机制复杂,利益群体出现多元化,现行法律法规日益显得不够完善,房地产涉及的需要调整的各种关系,并未能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二)征地过程不透明,补偿不到位、被侵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补偿安置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一致,重复要求补偿现象突出。征地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首要环节,特别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补偿款,补偿款被侵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导致群众群情激愤[1]。
(三)行政管理缺位,有法不依或监管乏力。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涉及众多消费群体,对这一领域,行政的管理和指导必不可少。然而在施行管理和指导过程中,往往缺乏行政效率,甚至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开发商缺乏自律,违法违规操作。
相对而言,开发商和业主地位是不对称的,开发商是强者,处于强势地位,业主是弱者,是弱势群体。因此,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中缺乏自律,为追求最大的利益,甚至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纠纷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开发商违法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使消费者无法取得合法房屋产权。
2.部分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小区配套设施和公用场所用途,引起业主集体采取维权行动,甚至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3.开发商在销售宣传、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中缺乏自律,甚至故意设计陷阱欺骗消费者,直接侵犯购房者利益。
(五)物业管理不规范。随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迅速增加,物业管理行业也方兴未艾。由于多种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目前业主集中反映的物管问题主要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裙带”关系;物业管理收费缺乏透明度,执行的收费标准一律是物价部门指导价的上限;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不符,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维修基金被挪用等[2]。
二、解决房地产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
城市房地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客观事实,而且纠纷一旦产生,由于利益关系复杂,涉及的人数多,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解决的过程也相对困难。因此,要努力探寻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使矛盾纠纷减少发生和把可能产生的危害最大限度降低。笔者认为,解决因房地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法制化建设必须加快进程,特别是对房地产权的保护是当前房地产法制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制定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提高征地透明度。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做法,农村集体土地并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直接变为建设用地,必须先经政府征用,再行转让。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政府代农民行使其权利。因此,政府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并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设置比较合理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三)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行政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和物价等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保护消费者权益,相比司法途径及社会监督,行政保护的实际效果会更好。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如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要注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依《合同法》赋予的职权,主动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执行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建设部门对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时,细化物业服务和标准等。
(四)建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房地产业自律。有必要在政府部门指导下,通过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诚信监督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行业协会建立诚信评级制度,以此代替当前行政部门的资质等级评审制度,设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故意侵害消费者全法者权益的企业,及时向社会披露。当前,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物管企业,加以整顿或清除出市场,以消祸患。二是在行业内推行服务规范等级标准,使行业自律有章可循。三是在比较成熟的小区试行由业主评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制度,促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五)提高司法效率。随着各种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施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事实上,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大多属于商业合同的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正常情况下,事主双方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但是,由于上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较高,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赢了官司执行难等问题[3],使许多业主感觉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于是,有的就干脆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等极端方式来向开发商、政府施压,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却又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提高司法效率,采取一些切实措施(如建立巡回法庭,定期到各社区,特别是有房地产纠纷较多的社区处理法律纠纷),简化诉讼程序,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因现行法律欠缺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在群众心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当事人能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六)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功能,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在我国传统习惯上,当矛盾纠纷产生后,人们首先考虑的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求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强化政府职责,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迅速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政府要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必须充分组织和利用好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居委会的功能作用,因为社区居委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涉及房地产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加强社会监控,发挥职能作用,当前重点是要加强镇街综治维稳中心建设。
参考文献
[1]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四川省征地拆迁引发的调查报告[J].公安研究, 2004, (1).
一、公路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要得富,先修路,公路通,百业兴。建好农村公路,拉动农村经济大发展,其主要表现在:
1、是农村公路建设带动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促进农村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快速发展,农民传统种养殖业的观念得到了转变,资源优势得到了合理开发利用,城郊型农业逐渐形成,农副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
2、是农村公路建设带动农村客货运输业大发展,群众说:“公路修到家门口,赶场运物不用愁”,村级公路的修建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改善了农村运输环境。
3、是农村公路建设带动农村旅游、矿产资源、绿色食品的加工利用。
4、是农村公路建设带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改善农村交通运输条件,促进机动车辆的增长和运输业的发展,缩短运力时间,活跃城乡经济。
二、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
1、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目前已进入一个高峰期,“十一五”期间投入了数千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建设热潮中,中国农村村镇建设缺少规划,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乱等现状,造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较大土地资源压力。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必须坚持农村公路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