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8: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工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
3、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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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储能源不是国企。中国国储能源,即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成立于1981年11月21日,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滑会亮,总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远航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储存经营: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等制品,松焦油、石油醚、石油原油、煤焦油、石脑油、液化石油气;电池制造;能源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能源、节能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2015年12月25日,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来源:文章屋网 )
为认真落实“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重民生、创和谐”方针,全面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市局特制订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放宽企业组建集团条件。支持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上述行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至200万元。
2.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企业。鼓励发展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咨询、管理咨询、商务服务、检测认证、会展服务、品牌策划、人才培训等服务企业。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3.继续鼓励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引导股份有限公司明晰产权,优化资本结构,建全内部治理机制。鼓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4.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至2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知名商号、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政策上予以倾斜。村经济合作社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要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二、盘活企业产权,促进资本有序流转
5.扩大股权出质、出资登记的范围。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允许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以获得当金。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允许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在以股权向改制、重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基础上,允许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新设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推进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登记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拓宽企业直接投融资渠道,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7.放大动产抵押登记在企业融资中的功能。进一步贯彻《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发展。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以及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推进品牌战略,加快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8.深化“品牌强企、品牌强镇、品牌强基、品牌强市”系列活动,强化创牌基础,继续做大商标总量,提升商标质量,加快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培育,充分发挥品牌对企业发展的提升和促进作用,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品牌富农”工程,引导农产品注册商标,推进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应用,培育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稳步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加强商标品牌保护。2009年力争全市无商标工业企业减少10%以上,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件,省著名商标3件。
四、推进消费体验,支持区域产业发展
9.深入组织开展“牵手消费爱国行”系列活动,积极开展兰溪企业对接学校、对接社区、对接农村“三对接”活动,让消费者走进企业,走进厂区,体验消费,见证质量,提升消费信心。大力宣传消费体验活动中消费者认可的兰溪好品牌、好企业,提升消费者对国内品牌,尤其是我市品牌产品的信任度,支持我市的民族产业。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企业家人文素质
10.实施民营企业人文教育素质提升“1+3”培训工程。即:人文教育实践与高级经理特训工程、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工程。以突出民营企业家人文教育实践素养培育为主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家人文教育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和企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六、开展学送帮促,为企业解决实际难题
11.组织开展“百名干部联百企‘学送帮促’活动”。全市工商系统的每名干部联系1—2家企业,组织企业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送政策进民企,帮企业解难题,促企业提升。
12.推进“科学发展观进民企”活动。确定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联系的试点企业,深入企业全面开展科学发展观的宣讲和教育,帮助企业查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企业理清发展思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七、推进柔性监管,营造和谐宽松环境
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20xx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xx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xx年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股权投资的原则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关键词:对外投资项目;清理;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目前,一些企业的对外投资单位中,几乎大多数都没有回报,甚至还有个别的带来损失,投资单位效益较好的只有少数。另外,因为企业对外投资的单位分布比较广,疏于管理,再者有些单位多年未联系或单位名字早已更改或有些企业成立不规范,这些问题都为整治清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一定要对对外投资进行认真的清理。
1.对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与从组织上进行落实,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从政策上进行规范
(1)资产部。对参股、控股公司以及全资公司的建立和注销的相关事宜负责设立;对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审核进行负责;审核所设立公司的公司性质、基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负责对侵犯本公司权益,严重违背基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被投资单位的诉讼;对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拟定,对子公司以下企业的,包括公司制改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转让、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中的事项进行依法审定。对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责任进行落实,对公司内部以及子公司的绩效评价和考核进行组织;负责所设公司破产后的债务债权公告和催收。
(2)财务处。管理收益和投资,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事项和经营状况进行及时的了解以及定期分析并且提出相关的处置意见,在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经营时进行督促和指导,实行按单位管理。
(3)审计处。主要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对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负责监督;在公司、驻外办事处、驻外直销公司撤销时,按照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对其例行审计。针对子公司、驻外办事处、驻外直销公司的供应销售、经济效益和资金运作等重大经营事项,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专项进行审计等。
(4)发展规划部。对设立公司的股东构成、总资本额、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和股权结构等进行了解;长期股权投资中,对每个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进行了解;分析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和所设立公司的目标和经营方针,看看是否具备目标完成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在股权的初始投入和增资上扩股,对于拟实施的长期股权的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充分论证和全面分析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潜力、经营状况和资质,对这项投资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公司投资后的前景预泓,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进行判定。
2.对清理整治对外投资的工作进行开展,专门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清理
(1)清理对外投资的工作小组在清理对外投资企业的基础上,针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专门的逐项分析和专项调研,同时根据持股的比例来重新分类,超过20%以上股权比例的对外投资企业要作为清N212作的重点。根据专项调研结果,把对外投资公司的处置建议提供给公司,由业务部门经过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采用邮件、函告、派员了解等联系方式,针对原对外投资单位的原始档案资料,协同当地工商管理局或被投资单位对近年来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询证和调查,力争做到一个档案库一个投资项目,对对外投资单位的档案按规范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
3.实施阶段
(1)权益保全。公司要针对严重违背公司章程、已经关闭或破产的部分企业以及多年失去联系等情况的投资的外部企业,协同法院和工商部门,尽力保全本公司的权益。
(2)存续经营。为了保障一定程度的社会效益,对于那些虽近年对公司没有经济效益但风险不大的对外投资企业,就定期的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三会制度进行健全,对董事进行重新委派,对这类对外企业的经营加强监管。
(3)股权置换或转让。针对那些股权比例小、投资总额少的对外企业,为了今后在管理上更方便,应该和其他股东单位尽力协调,让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近一期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对股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置换或转让。
(4)停业整顿。针对那些公司对该单位有绝对的控制权、评估后存在风险、生产经营管理混乱但将来可能会有效益的对外投资企业,要求其停业整顿,进行整改,对其生产经营秩序进行规范。
(5)终止经营和清算。对于个别投资金额较大,而且没有对其生产经营实际控制的对外企业,进行清算或终止经营。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张家港正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正富创投”)由正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合伙成立。合伙协议主要内容:(1)GP,出资100万元。(2)LP为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昌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华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赵某、钱某、孙某分别出资2 000万元、1 500万元、1 000万元、2 200万元、2 200万元、1 000万元。(3)合伙目的为对高成长型企业投资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单个投资项目的变现在退出后分配。利润分配顺序:支付合伙人资金成本(依未返还出资额按年6%计算);返还合伙人出资(未返还出资);剩余资金20%分配给GP,8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4)GP管理团队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进行配比投资,作为项目投资风险准备金。项目退出时项目收益小于零,风险准备金弥补项目损失,有剩余的退还配比投资人;项目收益大于零,配比投资人收回本金并享有年均收益率对应的收益;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15%的,配比投资人另获奖励。(5)合伙企业依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2%每年向GP支付管理报酬。(6)合伙人违约应依其出资额的0.5%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按出资比例获得该违约金。(7)合伙人被除名,其份额以被除名合伙人出资额70%的价格由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获得。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风险投资领域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所谓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企业。上述有限合伙协议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此为例,简要分析在现有税法规范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的涉税处理。
二、正富创投(有限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协议,正富创投的经营范围为:(1)创业投资业务,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2)创业投资咨询业务;(3)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4)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其表述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第十二条限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实际经营业务主要是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根据其经营范围,正富创投的主要收入为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和参与设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股权收入(收益);劳务收入包括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此外还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补贴收入等等。支出主要有GP管理报酬、资金托管费用、财务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会议费、工商费用、股权交易费用等等。
涉税事项主要有:提供劳务所涉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区域和行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股权交易的印花税等行为税、自用房产土地的财产税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股票转让是否征营业税,实务中有争议。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来看,该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也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无关。
三、解析金源公司、昌源公司、华源公司的涉税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159号文明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实务中裁量差异较大。
法人LP基于本合伙协议取得的收入包括:(1)利息收入,依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扣减已收到的返还出资,即合伙人资金成本)按年6%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前后两次分配时点之间的期间,不计复利。(2)返还的出资额,收到合伙企业返还的出资额时合伙协议的出资额不作减计调整。(3)剩余资金的分配。以上三类收入为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益的分解,按税法的定性项目投资收益可以分为股权持有收益、股权(票)转让收益。(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除项目投资收益外的所得),根据15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法人LP因合伙协议可能从其他合伙人得到的收益。(5)违约方违约金。(6)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获得被除名合伙人份额应确定的收益。(7)可能发生的损失赔偿金。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会计实务一般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上确认为投资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合伙企业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据此,法人LP在转让其份额、退出(法院执行或被除名等)其份额及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出资的成本才能税前扣除。即合伙存续期间,依合伙协议收到的出资返还应纳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LP从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合伙企业留存而按分配比例归其所属的部分,均应计入其收入总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但仅限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法人LP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项目投资收益中股息红利所得的部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据此判断,对于法人投资人而言,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税负不一定低于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创投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目前看来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和法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对此有所突破,其第一条规定,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2―2013年试行该政策的其意义在于,确立了有限企业合伙是“透明体”的原则,把合伙企业的行为直接归为合伙人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也许可以成为确定法人合伙人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原则。
四、解析赵某等三个自然人合伙人的涉税事项
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其他后续文件的规定执行。据此,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即个人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LP与法人LP取得的收入基本相同。按其税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二是其他所得。对于前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合伙人)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按年计算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类同,但较为粗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然人合伙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五、解析正豪公司的涉税事项
正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是公司法人,虽然在合伙关系中正豪公司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但正豪公司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在本合伙中并没有无限责任人。法人GP企业所得税事项与法人LP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1)GP取得执行事务管理报酬,本合伙管理报酬为全体合伙人投资总额的2%,管理报酬不属于利润分配,属于法人GP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GP取得剩余资金超出资比例分配部分,本合伙协议约定,项目投资收益剩余资金的80%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另20%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业绩报酬,即正豪公司分配20.8%的项目投资收益。这部分所得应确定为分配利润,而非管理报酬。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本合伙GP为法人,如为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自然人GP取得管理报酬,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处理,即自然人GP管理报酬准予在计算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自然人GP管理报酬的净所得与从合伙企业分配确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有待于有权部门予以明确。
六、对正豪公司管理团队(配比投资人)收益的涉税意见
GP管理团队依合伙协议取得的收益和奖励兼具工薪、利息和股息的属性。笔者认为,目前以确认为工薪所得为宜,建议有权部门对此予以明确。该所得与配比投资和经营业绩相关,其具有股息所得的属性,但配比投资人并不是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配比投资不是出资,在合伙协议中不计入合伙人出资金额,不列为全体合伙人投资总额。配比投资不是出资,可以认为是某种债权,该所得具有利息所得的属性,但该所得并非是从债权取得的所得,而是从工作业绩取得的所得。该所得为非独立劳动所得,其具有工薪所得的属性,GP管理团队取得收益和奖励与其工作业绩挂钩,是较为普遍的企业薪酬管理方法。当然该所得不属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归合伙人所有,而不归GP管理团队所有。因此本文认为,正豪公司管理团队的成员依本合伙协议取得配比投资收益和奖励,应与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依工薪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而GP管理团队成员因项目投资亏损承担的风险准备金损失,作为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项处理。
七、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是,完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政策。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大体相同,但也有差异之处,必要的统一可能是简化计税的政策选择。建议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细化合伙企业收入(收益)和所得的组成部分,有些项目如股息、红利等予以单列进行明细分配。确立合伙企业透明体原则,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所得可按其收入或所得明细项目,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款。
二是,加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但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离不开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建议明确由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分配,由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各合伙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和征缴。由于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部门和各合伙人(特别是法人合伙人)的税收管理部门在多数情况下都不相同,建议设计《合伙企业所得额分配表》,通过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在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传递、核对和反馈,实现跨区域的共同管理。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S].国税函[2001]84号,2001-01-17.
外资专家认为,我国要想进一步改善外资引进工作,必须注意从市场经济体系、法律体系、投资管理体制、国内市场开放、吸收外资方式和政策限制等各方面找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从长远看,外商投资由潜力变为现实需克服以下六大制约因素:
首先是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同所有制造成的市场准入和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差别待遇、行政管理为主造成的透明度不够,法治化薄弱、开放水平低造成的与国际惯例国际规则不吻合等,使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立法基础、法律规定等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外商投资的要求。
其次是审批制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限制了外商投资进入和运营。过多的投资管制(体现为企业建立的多环节审批)、过多的经营约束(体现为企业经营权、经营范围、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的政府规定)和频繁的政策变化等成为企业经营不能承受之重。
第三是新的投资领域拓展缓慢。如果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积极推进,而不是仅仅“试点”,那么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将会在短时间内有大幅度的增长。因为这些领域目前开放度极低,有的虽然开放了但仅是“试点”,远没有形成规模,有的则还是禁止外商投资的,新开放的领域(如电信)大约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是以往“试点”的循环。
第四是难以采用新的外商投资方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造成资产无效率无效益沉淀,难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出售等方式引入外资,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及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也使外商投资不能顺利进入。
国际资本的流动,80%以上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实施。而我国目前无法用并购的方式,因为操作上是完全纳入外资投资审批的。面对外方日渐增强的增资扩股趋势,简单地从政策上加以限制,恐怕不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吸引外资究竟要得到什么。如果答案是增加税收,增加就业,引进技术,转换机制,提高水平,那么股权比例就显得没那么重要。当然,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在竞争性领域,真正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的领域,控股权仍是我们的最后屏障。其实,不管合资双方的分歧有多大,起码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把企业做大,获取更多利润。基于这一共同点,对于单个企业,不管目前经营状况如何,外方有增资扩股打算,中方不必如临大敌。
第五是缺少承接外商投资的有效载体。国有企业与外商投资在体制、机制上难以融合,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网络等方面难以与高水平的外商投资匹配,今后可能是吸纳外商投资着力点的民营企业更还有投资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上的限制。
第六是传统引资优势在降低而新的竞争优势还远没有培育起来。劳动力、土地等廉价生产要素吸引力相对减弱,国内市场持续低迷也使市场吸引力下降,但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劳动力素质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并且效率低服务差收费高等没有根本改善,投资环境缺乏总体竞争力。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艰苦的工作。并且由于涉及到现有体制深层次的问题,必然引起利益分配格局的大变化,使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任务更加艰巨、复杂,不能期望两三年内顺利完成。如此,其对吸收外商投资的效应也不可能立时显现。
对比此前的经营范围不难发现,提议中去掉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然而就在去年,爱建股份还忙于为定向增发做补充工作,把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的两家房地产公司注入,变成更大的房地产公司。
仅仅一年,公司的主营方向就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从经营范围你可以建股份要退出房地产的推测。”6月8日,爱建股份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报》表示,“不过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是爱建信托、房地产以及爱建证券等。”
就在此前的5月28日,爱建股份刚刚终止了前一个定向增发方案,也就是上海国际集团注入房地产公司的方案。同日公布的新再融资方案为,向四家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募集资金26亿元,其中20亿元用于注资爱建信托。
爱建股份的主业投向由此产生变化,由房地产转向信托。而这样的变更已经不是第一次。自2004年以来,爱建股份一直在进行重组,这已经是其七年来的第五次重组方案,此前的四次方案都以失败告终。
七年五次重组
爱建股份重组路可谓漫长而多变。
其前身是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该公司1979年由上海工商界与部分境外人士以民间集资方式创建,1993年4月在上交所上市,创始人之一是刘靖基。
爱建股份同时拥有信托、证券两大业务牌照,由爱建股份、爱建证券、爱建信托组成的“爱建系”曾经在金融市场叱咤风云。但是2004年爱建证券和爱建信托先后曝出巨亏和挪用资金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公司下属子公司原相关负责人――爱建证券原董事长刘顺新、爱建信托原总经理马建平等相继涉案,上市公司随后也陷入连续亏损,不得不寻求重组计划。
2004年11月24日公告,香港名力集团启动重组爱建股份的计划,但是这一计划在2007年终止,据称是因为哈尔滨信托资产的遗留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8年7月,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与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成立合资公司作为投资人,参与爱建信托的重组改制。但经过半年的谈判之后,也退出了重组计划。半年多以后,爱建股份引进有泰国正大集团背景的富泰(上海)有限公司,最后依然未能成功。
有分析人士称,三次重组均未能如愿以偿,究其原因还是爱建股份背后巨额的资金黑洞让参与者望而却步。而这个资金黑洞涉及爱建股份和神秘富豪颜立燕所合作的哈尔滨爱建新城项目。
颜立燕公司因为从爱建信托贷款被诉涉嫌挪用资金9.37亿元。爱建股份6.87亿元的炒股亏损和13亿元不良债权被隐藏在一份购买爱建新城20万平方米地下商铺的房屋销售合同中金额高达40亿元,这就是颜立燕通过哈尔滨爱建新城项目掏空爱建40亿元资产的来由。
目前,案件还在进行之中。爱建股份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去年2月就开庭了,还处于择日宣判阶段。公司希望尽快判决,能够尽量追回损失。”
在三次重组均经历失败之后,2009年8月,重组方变更为上海国际集团。根据这次的重组方案,爱建股份以12.21元/股,向上海国际集团非公开发行2.2亿股,购买其持有的上投房产和通达房产100%的股权。资产认购部分的方案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再向上海国际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7亿元资金用于对爱建信托增资。
分析人士表示,上海市政府要保爱建这个牌子,所以让上海国际集团来接手,当然其他人也不敢接手,这个重组方案的政府意图十分明显。
5月27日,爱建股份的公告否决了该重组方案,变更为注资信托的新定向增发方案。不过,由上海国际集团接手的事实并没有改变。
上述爱建股份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出增发方案后已经一年多了,但是注入房地产的方案一直没有获批,再加上宏观政策调控,对房地产的未来也并不是很看好。因此,公司调整为目前的现金增发方案。”
变更后的新增发方案为:发行A 股股票数量合计为2.85亿股,其中,上海国际集团、经怡实业、大新华投资和汇银投资分别拟以10 亿元、7 亿元、4.5 亿元和4.5 亿元认购相应股份。本次发行后,爱建基金会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为12.30%,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总共持股1.2亿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91%,将成为第二大股东。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资爱建信托、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增资爱建信托为20亿元。
信托前景难料
信托目前的形势虽然不错,但是考虑到由于今年的贷款收紧,很多贷款都走信托的方式,使得信托的业务数量大增。如果以后贷款政策放松,那么信托的业务量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与此同时,爱建股份旗下的爱建信托爆发的那场纠结于信托、证券、地产之间的案件审判还没有结束。这或许也是爱建股份要求尽快脱离地产,专注于信托的原因之一。
“总体来说,信托还是很重要的牌照,因为国家对信托的牌照已经不批了。”天相投资分析师姚轶楠告诉《投资者报》。而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对于金融牌照的保护显然是政府所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爱建股份手里有两张金融牌照:一张是100%控股的爱建信托;另一张是以20.23%股权参股的爱建证券。
截至2010年底,爱建信托净资产4.38亿元,营业收入0.97亿元,实现净利润0.64亿元。管理信托资产规模总计84.79亿元,净资本3.10亿元。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搞活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明确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和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与职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政发〔〕32号)、《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府〔82号)及《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105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经区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是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等所有者权利,具体工作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五、区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
第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调拨;
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四、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五、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来源。
第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
第八条设立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区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区国资委授权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的职权;
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及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五、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承担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运资产的授权事项,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五、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活动;
六、公司重大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八、区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计)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二、公司年度审计、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收益收缴等报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分析;
三、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等经营层人员的报酬由区国资委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区国资委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区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第二十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结合,具体办法见《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区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区国资委与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批准。
第七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第三十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计)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八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净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按核定比例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三十八条经区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纳入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
第九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区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其他违规行为。
在不亚于合生创展的发展轨迹中,不同时期有着不同使命的珠江投资,几乎承载着朱孟依每一步落子的想法,甚至承载着更为浓厚的家族情怀:合生珠江合作开发、珠江系地产整合上市、四大板块分立等。
此后,珠江投资整合地产业务上市失败,又为珠江投资带来了怎样的冲击?
从珠江投资的经营重点转向上,可以看出朱孟依与经营管理层经营理念的不同。这也是导致合生珠投系高层动荡的直接诱因。
珠江投资有意向商业地产靠拢,但是这却遭到了管理层的抵触。如今,在整合地产业务上市失败后,珠江投资能源矿产业务的异军突起,是否意味着,朱孟依接下来的行棋方向有所转向,重心转向矿产能源?
不同阶段肩负不同使命
“珠”联璧“合”,甫一开始,这就是朱孟依为地产棋局布下的棋子。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孟依俨然在不同阶段赋予了珠江投资不同的任务。
1992年,入籍香港的朱孟依在港成立合生创展,且注册于百慕大。彼时,合生创展在香港乃至国外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业务。实际上,境外投资者亦不能在内地开发房地产,也就是说,只有投标和投地资格,而没有独资开发资格。
为此,一个里应外合的实体应运而生。如此大费周章,在当年已是罕见,因而过去一段时间合生创展在广州地产界更有“假洋鬼子”之称。
查阅工商注册信息,不难发现,珠江投资的成立颇为应时。
1992年11月,广东丰顺韩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韩江公司” )组建广东珠江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当时的韩江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朱孟依。
珠江投资成立后,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有关投资业务咨询服务、信息传播,投资市场的策划及组织有关方面学术研讨。
不过半年时间,珠江投资获批珠投才获批兼营房地产业务。在此之后,合生创展至少70%的房地产项目都是与珠江投资合作开发。
直至1998年,合生创展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值得注意的是,在合生创展的股东构成当中,朱氏家族仅有朱孟依一人。相反地,朱氏家族则是悄然入局珠江投资。
1999年3月,珠江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韩江公司出资2500万元,占50%股权;广州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置业” )出资1750万元,占35%的股权;广东顺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同实业” )出资250万元,占5%股权;广东可曼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曼德” )和广东新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方” )分别出资250万元,各占5%股权。其中,新南方是由朱孟依之兄长朱拉伊当家。
显然,合生创展与珠江投资之间,作为境外融资平台与开发实体几乎是境外房地产上市公司内地开发的样本。彼时,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更是不吝感叹:“合生创展才是中国房地产界真正的航空母舰。”
“王石所佩服的是,老板的整个地产家族,不是单一的合生也不是单一的珠江投资,而是包含了合生、珠江投资以及其他关联公司在内的地产航母,基本是一条龙全包的过程,从拿地、开发、建设、设计,后期物业到后期经营,再到地产外延业务的全包。”一位已离职的珠江投资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道。
直至2003年,CEPA(香港与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政策实施,港商内地投资开发的所有限制都已取消,这意味着合生创展与珠江投资“两条腿走路”的互辅关系即将终结。
“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地产集团,独立运作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一方面是合生上市的缘故,一方面也是牵扯到珠江管理层的利益,如果合生烂项目都扔给珠江投资去背,珠江投资的管理层肯定是不愿意的。”上述人士对时代周报如是说。
彼时,朱孟依已在思索珠江投资的下一步棋路了:2003年2月,广东珠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集团)本部调整,主要负责集团的战略管理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原直接负责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全部转入珠江投资。
这亦不难从珠江投资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额的数次变更窥得一二。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工商资料显示,2003年2月、2003年8月18日、2005年12月。珠江投资经过几轮增资和股权转让。朱氏家族的持股比例大幅提高。
其间,珠江投资的法人代表经历了走马灯式的变更。1993年2月,何国华出任法人代表。1998年12月,何国华再次出任,2003年9月,朱克林出任;2007年12月,珠江投资增资,法人代表变更为朱庆伊。其中何国华和朱克林分别为朱孟依(姐)妹夫和亲戚。朱孟依,彼时正在酝酿一场空前的重组。
珠江投资上市搁浅至今
然而,仅凭朱孟依“白天用前面的脑子想问题、晚上用后面的脑子想问题”,如此浩大的重组工程,凭一己之力,显然是力不从心。
武捷思,曾经主刀“亚洲有史以来最大及最复杂”的债务重组的前深圳市副市长、前广东省省长助理,无疑是不二人选。
为此,朱孟依三顾茅庐,以500万最高年薪和2000万认股权聘请武捷思出任合生创展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三年后,合生创展将是国内最大的地产开发商。”这是武捷思2005年4月挂帅珠江投资的首次发言就许下凛然一诺。言下之意,其实就是合生创展收购珠江投资。时隔不久,淡马锡、老虎基金等战略投资者的入局备粮,已是踌躇满志。
根据《上海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显示,彼时的珠江投资是以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投资为主要业务,涉及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百货,日用杂货,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房地产开发等。
实际上,据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原来的思路,合生创展整合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和品牌业务,而珠江投资则主攻基建投资等领域。
然而,与合生创展不同,围绕着珠江投资,朱庆伊与朱拉伊旗下的新南方集团与珠光集团与之盘根交错。武捷思的重组收购路线亦正在渐渐偏离预定的轨迹。
然而,重组筹备的同时,珠江投资的日子并不好过。其中,令珠江投资不曾料想的是,合生创展和珠江投资的京津新城,这场计划120亿元的造城运动,由于没有达到预期的销量,占用了大量资金,包括上海地王以及通州家居城在内的项目亦然。
“朱老板的压力很大,也遇到过上门讨债的情况。”接近其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朱孟依对新融资平台的渴求可想而知,其中珠江投资旗下丰驰投资所持的上海电气9.08亿股持续被质押是为佐证。
2008年1月,珠江投资宣布“因集团战略发展需要,原珠江投资改制为‘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房产、商业地产、一级开发业务的经营管理”。
根据《上海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珠江投资是以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投资为主要业务,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珠江投资总资产136.58亿元,净资产34.22亿元,实现净利润6.72亿元;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总资产135.05亿元,净资产35.66亿元,净利润1.02亿元。
时隔两月,珠江投资全国大规模招聘,职务包括上市公司董秘、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经理、证券事务中心总经理等。
彼时,按照朱孟依的思路,珠江投资旗下唯一的房地产业务将纳入上市主体,为此珠江投资共收购 36 家公司股权,向关联方收购 14 家公司,向非关联方收购 22 家公司,收购的项目主要有珠光新城御景、珠江御景湾、珠江高派、北京珠江御景湾等。
然而,事与愿违。2008年,可谓是朱孟依的多事之秋:武捷思抱病离任、金融海啸袭市、黄光裕案祸至。为此,珠江投资的A股上市议程搁浅至今。
“某种原因,珠江2008年的上市计划悄然无声了,上市组原班人马各回各的岗位,部分已经离职。上市的规模扩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财务状况必须公开,而且以朱孟依家族这么错综复杂的财务状况,珠江投资是很难上市的,即使上市,也可能弊大于利。”上述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道。
即便如此,知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珠江投资管理层每周末都赴中山大学参加财务管理课程,涉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税务、审计等方面,多引用分众传媒上市等案例。
重心偏向能源矿产
随着珠江投资的地产分立,珠江系的四大板块,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还有铁路、煤矿、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业务板块,商贸物流、工业园、软件园业务板块以及教育板块显然更加明晰化。
“地产基本是主营业务,能源、基建、教育都已相应成立专业公司,从珠江投资分离出去。”上述人士表示道。
其实,在启动重组之时,朱孟依已经将商贸物流、基础设施、上海电气股权投资、通信、教育等其他业务归属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投控股” )旗下。“珠江控股,是各大集团的控股公司。各集团还是朱孟依在总控,比较大的决策还是要他来拍板。”他继续表示。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工商资料发现,2007年11月13日,珠江控股出资5000万元,独资持有广东珠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投集团” )100%的股权。原董事长何国华也变更为朱帆。实际上,何国华和朱帆均为朱孟依的(姐)妹夫。
其经营范围为对煤炭开采、矿产开发、电力行业的投资;铁路、公路、港口、通信、电脑网络、环保、证券行业的投资及管理。此后,珠投控股也经历了多次增资。2010年11月5日,珠投控股增资至16.72亿元。
目前,珠投控股已开工和正准备开工的项目还有100亿元投资规模的阳江、惠东等4个电厂;山西大同、内蒙等4个煤矿;广东省境内已开通的有广惠高速,以及正在建设的广深沿江高速;运煤专线的铁路项目。
由此不难看出,朱孟依对此的倚重,这与其稳定现金流无不关系。即便如此,作为珠江系重组之肇,珠江投资依旧是个谜。
“珠江投资原总裁廖惠文已经卸任了,4月起由原华北公司总裁黄韶海接班。黄韶海才30多岁而已,相当于老板半个儿子了,老板不轻易信任人,但是对他是比较信任的,华北基本的事务都是他在理,直接放权给他。黄总擅长商业,老板也是有意向商业地产靠拢,这是大方向。”
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版权所有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五)加快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改善保险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