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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9-07 17:41:12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1 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1 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方面: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耕地占用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4)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施,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 执行效果

从政策落实效果看,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了不少鼓励类的内外资企业,但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庞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而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大部分企业不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行业,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却享受不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2 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共性问题

2.1.1 增值税问题

有关增值税转型的讨论数不胜数,东北三省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尝试。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采取规定行业、增量抵扣、按季抵退等办法,从2004年9月政策实施到年底,东北三省实际抵扣退税只有12.58%亿元,远低于预测数,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现行增值税最主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抵扣问题。

2.1.2 资源税问题

由于民族地区地处西部属于资源丰富地区,但通过分析来看,民族地区资源税比重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税率过低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不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2.1.3 消费税问题

现行消费税不利于民族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主要集中在西部民族地区,烟酒类、石油类等产业是消费税税负较重的产业,在云南、四川、新疆等省份,这些产业产值占了很大比重,已经成为和将要成为支柱产业。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民族地区税负,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要全部上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利于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2 个性问题

(1)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

(2)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且未充分体现民族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

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科技含量低等是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政策条文零散、割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3 完善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3.1 共性方面

(1)增值税方面:尽快在民族地区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一些民族制造业、军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柱产业,可率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及民族地区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议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后劲。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浪费。

(3)资源税方面: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之既能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又能为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凑集更多的资金。

3.2 个性问题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直接税上,直接优惠有降低税率,直接减轻税负等,同时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第二种:加速折旧。第三种:投资减免。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促进民族的去经济早日腾飞。

(2)制定真正适合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地区优势。少数民族地区也具有很大的自身优势:一是地域广阔的优势。二是自然资源的优势。三是农业、畜牧业实力雄厚,占全国的相当比重。四是对外开放的优势,少数民族人口多居住在边境地区,占全国边境线的半数以上。五是旅游资源丰富。六是中央已确定的战略“西移”政策,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能源、交通和基础产业将带来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优惠政策 措施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参考文献】

[1] 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政治出版社,2005.

[2] 庞凤喜、唐明、朱润喜:关于农资税收优惠实施效果的考察及政策建议[J].铜陵学院学报,2006(6).

[3] 陈海霞:增值税转型方案的理论分析[J].经济师,2006(4).

[4] 尤克洋:试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完善[J].集团经济研究,2006(3).

[5] 苏建、孙立冰: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6(12).

[6] 黄清宇: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时代经贸,2006(12).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61-02

面对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我国先后出台诸多刺激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在政策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融资信贷支持,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在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中,税收政策优惠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优惠势在必行。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优惠内容有一定的瑕疵

税收政策优惠是我国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其内容的健全性直接影响执法效果。最近几年,我国出台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有力推动了企业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不足。如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中小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如所得税政策优惠对中小企业条件做出了规定,但它就无法套用在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优惠方面,执法过程会引发冲突,加大执法风险。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太过单一

当下,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方式仅局限在优惠税率、减免税负等直接形式上,优惠方式太过单一,使中小企业在享受优惠上受到诸多限制[1]。如我国尚没有使用投资抵免、增加科研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提取特别准备金等国外普遍使用的优惠方式,难以满足不同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税收政策优惠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三项,即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这决定着税收征收是我国强制行使的,税收执行机关是主动的,具备执法权威,而纳税人很被动,行使权力本来就蕴藏着风险,不得不加强控制。如在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过程中,尽管政策规定了减免中小企业税收的标准、条件及程序,但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执法主体在正确把握这些标准、条件以及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协调好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内容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内容健全与否、是否与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相符、是否与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执法水平相互契合,这些都关系到税收政策优惠的实施成效,必须坚持建立健全其具体的内容[2]。一是改进有瑕疵的条文,健全具体的税收政策优惠内容。如我国不但要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调整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使用条件或力度,规范条文用语,消除模糊概念带来的执行难题,预防增加执法风险,还要合理限制税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预防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二是及时针对中小企业不同行业的状况、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调整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如我国开始分高新技术、农、林、牧、渔等行业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时,在制定政策优惠的初期并没有优惠中小企业投资,但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强烈,于是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也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符合济发展实情。

(二)不断丰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方式

一是健全增值税政策,促进税负的公平。如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应税销售额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改成以其是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为认定标准,不管规模的大与小,企业只要建立了固定经营场所,严格遵守了增值收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不存在偷税行为,那么均可被视作一般纳税人,打破政策歧视,保证税负的公平性。这样的优惠方式不但能帮助中小企业减少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的不良生产影响、销售影响,还能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二是科学设立税收政策优惠期,健全中小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如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其创办的当年及之后三至五年内,其经营利润可享受部分甚至全部免税的优惠,五年内则是减半征收。不管是生产技术还是内部管理,中小企业都处于探索阶段,税法可尝试设立新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鼓励创业。又如为鼓励中小企业用利润或降低投资风险进行再投资,国家可允许其通过再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抵免下年度所得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来扩大再生产力。三是着重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如我国应着重对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开发研究费用实行税收政策优惠,并制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直接从其所得税额中扣除新增投资或追加投资,增强中小企业创新科技的积极性。

(三)完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法律体系

一方面,我国应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立法乱象理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体系。我国可按照执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情况,把一部分良好、成熟的税收政策优惠纳入法律框架,使税务机关获得执法依据,协调好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3]。如所得税政策优惠就是适用范围较广、较成熟的税收政策优惠,它在不同行业的标准是不同的,已经开始形成自己的体系,如果能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稳定下来,势必有助于对中小企业执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完善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执行办法。税收政策优惠往往是按照中小企业的行业归属来制定的,行业不同,优惠内容也不尽相同,适用条件、使用程序也存在差异,且某些行业有较强的专业性,认定适用范围的难度较大,加上税收政策优惠涉及多个税种,导致适用条件、使用程序存在差异。所以,我国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指导下为税收政策优惠制定配套的执行办法。如可在优惠税种的主导下合理制定落实办法,以增值税为例,可在法律中明确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的执法主体,并明确其执法的法律依据、权限,明确如何在税收政策优惠时限范围以外做好衔接等,在提供操作以及同时提供法律保障,监督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执行。

三、结语

中小企业受到自身因素及外部环境等的制约,其持续、健康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各方面政策支持。而税收政策优惠不但要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优惠内容及方式,还要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春宇,郑兴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与创新[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3):114-118.

第4篇

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看,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内蒙古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和减免金额逐年增加。2010—2014年企业所得税累计减免企业户数约1500个,减免金额约186亿元,约占整个西部大开发税收减免金额的97%,可以看出,在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占主导地位。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看,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4年全区企业所得税累计减免企业户数和金额比2001年分别增长了3307户和74亿元,企业所得税减免在内蒙古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的唯一税权。从振兴东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看,2008年内蒙古东部五盟市纳入《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范围,享受“消费型”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在内蒙古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中,无论户数还是金额占比最多的是农产品加工业,2008年农产品加工业户数为21个,占整个认定抵退企业户数的38.9%,农产品加工企业抵退税额为337万元,占整个抵退税额的40.38%。由于内蒙古实施振兴东北税收优惠政策年限过于短暂,执行效果并不明显。从其他税收减免落实情况看,2013自治区地税部门累计减免企业户数85万户,减免金额为4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8%和下降8.3%;2013累计减免企业户数为102万户,减免金额为3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和下降13%。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在2014年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对能源、资源需求有所回落,内蒙古目前以能源、资源为主的产业结构,税收增收难度较大,企业所得税税额有所减少;二是内蒙古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采取直接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基数的下降直接导致减免金额的减少。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在法律效力、调控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内蒙古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吸引企业来西部投资的效果不明显;三是税收优惠调控方式单一;四是地方在税收减免方面权限小,范围窄,力度弱。

(二)原因分析

分析其原因,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存在缺陷。税收优惠本质上是一种辅的经济调控手段,不能过度使用、更不能代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税收优惠应当与其他经济、民族自治政策等协调使用,并与当地财力状况相适应才能发挥出最大效应。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没有明确的边界。就大部分地方政府而言,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是共享税收收入,因此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要形式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愈演愈烈。由于税权的纵向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导致税权划分的过程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过程。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偏差。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当作发展经济的突破口,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更偏向于以开发自然资源为主导的企业,虽涉及对象较多,带来的经济效应却并不明显。四是政府职能定位不准。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事务,甚至以经济人的身份参与到了市场竞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为不够规范,随意审批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

三、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借鉴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概况

中央给予新疆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新疆自治区又根据本地区政治、文化、历史、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政策,如《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等等。自治区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基础上,从农牧区、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等14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按行政区域划分7%和5%两档差别税率,而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是自治区根据“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原则进行的又一项税收政策调整,有利于筹集城乡建设资金,增强地方政府实力。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的各类企业(含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一是政策具有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具体的适用地区,有些还明确到特定区域,并对区域面积、位置也进行了说明。二是政策具有时效性,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有具体的适用年限,对于具体税种也有时间上的规定。三是政策出台较密集。四是政策支持力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有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五是产业导向性突出。六是优惠政策有一定的普惠性。七是执行程序更加简便高效。

(三)税收优惠政策借鉴

内蒙古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可借鉴如下经验:一是根据地理位置、资源、经济结构、区域特色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符合内蒙古实际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适当延长税收优惠政策时限,以吸引外资对获利较晚的项目进行投资倾斜。三是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四是突出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性,以发展无污染、高附加值的一类工业为主,有选择地引进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二类工业,严禁三类工业进入。同时,重点发展生物制药、农副产品深加工、新材料等新兴绿色行业。

四、完善内蒙古区域特殊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税收优惠政策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相协调

1.积极争取适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建议自治区尽快制定和出台《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将国家目前未予以明确的税政管理权限尽早在自治条例中加以明确,争取更大的主动性。首先,在确保全国税制统一和中央税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对于宏观经济影响较小,不易转移的一些税源和税种,可考虑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其他税政管理权限。其次,赋予地方特有税源的税收立法权。对属于内蒙古区域内部的、不易转移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特有税源,应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令畅通、不挤占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区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对这种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第三,适度扩大现行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对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注重优惠手段多元。一方面注重对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运用间接税收优惠,发挥直接税收优惠与间接税收优惠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3.在非民族地区与民族地区资源合作开发过程中,尤其在税收分配方面,更应该照顾到民族地区政府的利益。因为开发后的生态污染、移民搬迁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最终是由民族地区政府“买单”。

(二)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制定差异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和科技导向功能。根据内蒙古产业布局现状,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的重点应考虑对基础产业、生态和环保产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产业、非资源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给予较多优惠。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引导的重要程度给予分级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和科技导向功能。2.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优惠力度。对于民族特色的旅游业、手工业及其它相关产业,可考虑适度降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和标准,以使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对由于执行此类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建议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或设立专项基金。3.强化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内蒙古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能源的节约,应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能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三)落实现行内蒙古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争取新的税收政策

1.将现行可享受的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中,中央给予内蒙古的特殊税收政策主要有三条:资源税、煤炭的收费基金政策,风电产业税收政策和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属地化管理政策。煤炭资源税政策。中央已出台统一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和相关文件,地方无更多可操作空间。风电产业税收政策。虽然风电产业在能源开发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同时也对环境产生很多不利影响,项目征地也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目前内蒙古风电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已逐渐凸显,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根据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风电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由于风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加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会造成风电项目多年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考虑到现行风电税收政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建议对风电开发企业实行预缴增值税,即在风电开发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期间内,先预缴一定数额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在以后年度内进行冲抵,以使风电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在项目寿命期内相对平衡。中央企业在内蒙古分支机构的纳税政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其50%的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尽管分支机构在所在地进行部分比例的就地缴纳,但大部分税收收入缴纳至总机构所在地区。对于内蒙古这种资源型地区,税源地与税收收入之间的不一致性,加大了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因此,建议坚持税收和税源一致性原则,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应要求该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就地纳税,或者提高中央企业在内蒙古分支机构就地纳税的比例。2.积极争取新的税收政策。根据内蒙古地区的矿产、土地资源等特点,对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税种,应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享有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幅度范围内提高或降低一定比例税率的权限。根据内蒙古的风能资源特点,可考虑在内蒙古地区征收风能资源税或风能资源补偿费,即对风电开发企业按其发电量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以解决风能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针对草原、草场等内蒙古特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征收生态资源补偿税形式的税种。如,可考虑针对旅游人群在草原旅游观光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征收特有的旅游税或生态资源补偿税,收入用于草原资源的生态环境修复和维护。

(四)结合地方税体系的完善,积极争取特殊照顾性税收政策

1.调整部分税收分配格局。一是建议中央将四大国有银行所得税由中央全额分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二是将中石油等部分重点资源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全额分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将这些企业形成的其他税收由中央与北京分享改为由中央、北京、资源生产地共同分享;三是针对“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种的现状,可考虑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地方税,逐渐将消费税培植为新的地方主体税种。2.完善部分税收征收政策。建议中央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出发,赋予内蒙古部分税收政策试点权和调整权。一是积极争取内蒙古作为统一城建税税率改革试点地区,将目前城建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划分为7%、5%、1%三档税率统一改为7%一档税率。二是请求中央尽快修订对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油气企业生产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源产地给予利益补偿。三是进一步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城市、县城、建制镇之外占用草原、林地、耕地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明确为工矿区,由地方征收土地使用税。四是建议参照自治区做法,在内蒙古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

(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1.建议国家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重点考虑内蒙古自然条件艰苦、东西跨度大、执行民族政策和生态治理投入大等支出成本较高的实际,对内蒙古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按高于内蒙古上划中央所得税的增量安排,以把民族地区对中央的贡献更多的留在当地。同时,在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从标准收入中剔除,以全额落实对民族地区单独实施的转移支付补助政策。2.在确定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时,结合国家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建议国家考虑将民族地区单列一类,高于西部其他非民族省区,取消对民族地区的专项配套要求。3.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议国家加大对内蒙古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尽快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并开展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清理和整合,将一些适合地方管理、比较固定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地方。

(六)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有效监督

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第6篇

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可直接获得利益,个人所得税下的减免优惠也能让纳税人获得直接受益,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税收优惠给纳税人的实际获益不等于减免数额。

纳税人不是在任何税收优惠下都能获得直接利益,不同的税种或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计税环节实行减免税有不同的后果。如对全值流转税的减免数额不等于企业实际获益数额,因为企业缴纳全值流转税后还要就其纯收入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对所得税进行减免也因方式不同而作用不同,在所得扣除法情况下,同样存在名义优惠与实际优惠的差距。在增值税的情况下甚至还存在免税不一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现象;如农民生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农业税,看上去好像给农民一种税收优惠,实际上给农民免增值税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因为其进项税额将得不到抵扣。在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4%、6%)征税,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实行17%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我国实行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情况下,采用税式支出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受益方面的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

(二)隐蔽性。我国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越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企业办社会,企业自己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企业动用利润(摊入成本、税前列支等)举办各种福利性措施如学校、公安机构、邮电局、医院等等,这部分开支虽然没有以减免税等优惠的名义发生,但实际上也是对应当上缴给政府的所得税的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公共性、社会性开支是一种隐蔽的税收优惠,准确地估计其数额很困难。

(三)生产性。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税式支出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而我国由特定的税制结构所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重点放在鼓励纳税人所从事的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免税等优惠不是用于增加纳税人的消费,而是用于提高其生产能力,一般不允许将税款用于发放奖金、实物,提高福利待遇,增加非生产性消费。

(四)灵活性和随意性。给予税收优惠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交由执法人员任意斟酌使用的权力,它的灵活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体现为立法过程中的灵活,而不是执法过程中的灵活。一般而言,某些政策性、宏观性税收优惠可以在税法中详细规定项目、税率、条件。对临时性困难减免不能具体规定项目、税率,但也必须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一系列条件,不能含混不清。但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优惠通常更多地以临时通知、补充规定名义出现,而且层层加码,减免频繁,层次过多,透明度不够。由于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税收优惠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随意性很大,管理权限混乱,出现税收优惠政策多、散、乱的现象。如在各类过渡性税收优惠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24项之多。

(五)差别性。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它同样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具有公平性。具有同等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同样数量的减免优惠;具有不同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不同数量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在具有同等条件的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之间,有的给予优惠,有的不予优惠或优惠的数量不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就会损害经济效益。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而且统一的税法、统一的政策得不到统一的实施。各地差别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的则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或只能享受较少的税收优惠,负担较重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特有问题。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具有上述特殊性外,还存在所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表现为我国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面子、人情和关系等特有社会文化的影响,使我国税法的字面规定与实际执行差距很大,导致我国偷逃税比较严重,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标准性条款作许多阐述,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准确估计税式支出数量就更难了。这就影响了通过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强化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支出预算办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税制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否则,完全按照税法字面规定来编制税式支出表,肯定与实际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充分认识了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才能就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做出正确选择。

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

当前我国在税收优惠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讲,对税收优惠的规模、使用方向、效益状况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反馈系统。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往往被当作是强化地区、部门、企业本位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从微观上讲,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主体(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审计的制度,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受主体(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效益的跟踪管理制约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被滥用的倾向,所产生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表现为税法软化、财政减收、税负不公平、效率降低。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一)完善税法、集中税收优惠立法权。完善税法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随意性、灵活性和差别性所造成的不公平性。各实体法在税收优惠规定上要具体、明确、系统、相对稳定,尽量减少通过文件形式推行个案的减免措施,任何减免税优惠的变更均要通过修改税法条例的程序进行,政策通过后直接在税法条例中修改并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更改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审议时一并确定,国务院的部门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权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补充更改税法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通过编制有中国特色的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优惠进行宏观管理。要使税式支出表的编制不流于形式而发挥其实质作用,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更要注意我国在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税收优惠的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性,以及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立足于中国特色。具体地说:

一是控制重点税种。西方国家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重点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因此,若要采用税式支出预算的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控制,其重点应当放在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增值税和消费税(含出口退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多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通过这些税种作为载体,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控制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这些税主要对企业征收,制度比较规范,优惠条款也较为系统,对税式支出数额进行估计比其他税种更有可行性。在其他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等税种上,实行统一优惠办法就比较复杂,如果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就可能使税制规定与实际征收数额差别很大;又因这些税种收入规模较小,实行优惠政策很可能是各地政策不一,很难通过统一的税式支出表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甄别、估算。在这方面,可以考虑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编制税式支出表。

二是按预算功能编制但要突出生产性。如果现阶段只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纳入税式支出表控制范围,很显然它们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税收优惠一般与生产有关。在选择分类办法时应当既要按国家预算主要功能项目分类,又要在具体细目上突出生产性、行业性以及资本来源,否则某些项目可能过于笼统,不利于掌握全面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增值税 所得税

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先天弱势,就必须要政府给予税收政策扶持。中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先后出台了诸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存在很多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1.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这种转型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一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新的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可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这会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原来6%、4%两档税率统一降为3%;三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新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月销售额3000元~10000元的,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6000元,低于这个标准的小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所得税法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改变了内外资企业区别征税的状况;二是统一各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对企业人员工资提高了税前扣除限额;三是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三是提供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3.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在提高起征点方面,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在税收优惠方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中小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这也将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制存在缺陷。一是目前增值税只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扣除购进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纳入到此项优惠之中。二是增值税法将增值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导致很多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减负。

2.企业所得税税制存在缺陷。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还是偏高的。尤其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10%~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的税负还是比较重。这样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外,我国所得税税率也没有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地区差异以及行业差异。

3.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方式还比较单一,不太适应越来越复杂的中小企业。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比较高,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最终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三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国税与地税的分设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另一方面现有的税款征收方式也给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同的税收负担。

4.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纳税服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征管法,还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中小企业的权益还缺乏有效的保障。二是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错误认识。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在思想上假定中小企业会偷税、漏税,从而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三是纳税服务内容不足。现有的纳税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1.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税制体系。一是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要调整和完善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制,包括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实施定率和定额纳税等。还要,同等对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促进两者税负的公平。三是要从准予税前列支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缩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完善所得税税制。

2.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即直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提高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鼓励和扶持创办中小企业。二是要完善中小企业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免征所得税,还比如允许中小企业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比如鼓励中小企业将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等,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健全中小企业税收征管制度。一是要消除中小企业税收歧视政策,以发展的眼光给中小企业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要改革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要改变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部门的存在,减少多头管理中小企业税收的问题。另外,还需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促进税法真正落到实处。

4.完善中小企业纳税服务体系。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税务机关要将中小企业纳税人作为“客户”,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二是要加大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力度。税务部门需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纳税人做好服务。三是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税务服务队伍。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广西;产业结构;税收政策;经济增长

[作者简介]甘莉,广西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 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2-0067-04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一国产业结构会发生相应变化。即产业结构的重心明显按一、二、三产业的顺序转换,这种变化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即具有由低水平均衡向高水平均衡有序演化的特征。一方面,产业结构的转变使劳动与资本进行重新分配,从生产效率较低的产业转向生产效率较高的产业,给经济发展以新的动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增长给产业结构的调整奠定物资基础,促进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合理化。在单一市场机制调节下,经济资源往往流向投资少、见效快的部门,使有些部门生产力严重过剩,而有些部门却投资不足,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同时,通过市场力量调节产业结构也比较缓慢,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政府的参与,而税收则是政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广西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纵观近20多年来三大产业对GDP增长贡献份额情况可知,如表1所示,第一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基本呈下降趋势,第二、三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基本呈上升趋势,并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其中,2008年与2007年相比,第一产业增加值212.55亿元,增长17.12%;第二产业增加值612.44亿元,增长25.25%;第三产业增加值390.94亿元,增长17.07%。

在投资方面,2008年广西第一产业投资165.56亿元,与2007年同比增长140.22%;第二产业投资1543.61亿元,与2007年同比减少28.26%;第三产业投资2068.93亿元,与2007年同比增长126.20%。第一产业投资增幅较大,但绝对数额却相对较小,第三产业的投资所占份额最大。

2008年广西从业人数为2799万人,从按产业类型分组来看,2008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为1528万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为424万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为847万人。根据2007年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统计,98万人为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的广西从业人员为2769万人,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5%。

二、广西在产业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第三产业结构水平低

广西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增幅最大,但其GDP的增幅却较小,投资利用率不高,这主要是由于广西第三产业的结构水平偏低。第三产业2008年全年产值为2679.94亿元,在第三产业2008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中,服务业增加值为1197.09亿元,可比价增长速度是IO.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为178.12亿元,可比价增长速度是11.1%;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为267.40亿元,可比价增长速度是8.6%;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为79.41亿元,可比价增长速度是1.5%;金融业增加值为94.34亿元,可比价增长速度是7.6%;房地产业增加值为78.37亿元,可比价增长速度是10.7%。传统的生活服务业比重较高,但较高层次的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咨询、评估等行业比重低。

(二)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过大,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比例偏低

产值占全区GDP20.27%的第一产业,从业人数却占总从业人数的54.59%,这说明广西第一产业劳动产出率很低;另一方面从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情况看,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人数比例较低,特别是作为吸收劳动力作用大的第三产业,影响了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后劲。

(三)工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从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很低可以看出,广西的企业研发能力及创新能力比较低,这就导致了大多数的企业集中于科技含量低的初级产品的生产上,而对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的行业则明显缺少高技术人力资本条件。

三、税收政策影响产业结构的经济学分析

(一)从供给角度影响产业结构――影响劳动力供给

1.税收可以影响劳动力供给总量。根据西方经济学的替代品和替代效应原理,在此闲暇和工资收入就是相互替代的商品,主要是指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等方面的调整影响人们的劳动热情,提高征税起点及加大费用减除范围都是促进劳动力供给的措施。一个地区的劳动力投入总量较多,则有利于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反之抑制人们的劳动热情。此外,不同等级税率规定不合理还会导致多干一小时比少干一些的税后工资收入低的情况,这样会使人们选择更多的闲暇,而不是通过增加劳动获取更多报酬。

2.税收可以影响劳动供给结构。在调节产业结构上,可运用不同产业费用减除标准不同这一手段来调节不同产业甚至不同行业的劳动力供给量,从而影响总体的劳动结构和影响资本供给。税收可以通过影响企业融资的成本,而改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率。此外,税收也会影响自然资源的供给。

(二)从需求角度影响产业结构

1.影响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根据西方经济学的收入效应原理,这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间接影响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改变可以改变人们对不同层次商品的需求。收入水平偏低的劳动力者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可以促进其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收入水平高的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可以促进其对高档品甚至奢侈品的消费;反之,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则可降低对相应种类商品的需求。

2.影响产品的价格。影响产品的价格是通过税收影响需求最直接的表现。通过对不同商品征收的税率不同,而改变其最终售价。直接作用于最终消费品上的是消费税、营业税及关税,间接作用于商品上的是增值税。要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则可利用对其产品采取优惠税率的方法,使企业利润率增大,引导产业转型;反之,可对其产品课以重税来抑制某个产业的发展。

四、广西产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一)就业方面税收政策不够完善

广西的就业税收政策主要是执行国家的促进就业政策,我国促进就业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特殊群体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善了他们的生存状况,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不全面,有些受益对象之间待遇不平等;享有优惠政策的企业面较狭窄,力度也有限;有些优惠政策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各种优惠分散于各个税种,而且享受优惠的期限比较短;减免的税种有限;税种之间政策欠缺公平性。

(二)区别对待不同资金来源的企业

资金来源不一的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条件不同不利于鼓励各方资金的流入。例如,在关于引进台资的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但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台资企业,只要求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就可以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的非台资企业,相关项目要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其中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日起就开始“两免三减半”,但是大部分企业往往是营业了几年之后才获利,不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侧重在所得税税收优惠

侧重在所得税,这仅仅从政策条款的数量上就可见一斑。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虽然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不符合广西流转税占一半财政收入的税制结构现状,从而降低了优惠政策的效率。

年来,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广西承接产业转移,以台商投资为例,台商在广西投资建设台湾产业园,包括台湾(钦州)石化产业园、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台湾(南宁)光电产业园等等,上述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会带动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含的增值税相应增加。虽然2009年增值税实行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但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例如房屋、无形资产等仍然不能抵扣,造成了事实上的重复征税,影响了所得税优惠的效果。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针对科技成果收入给予减免的较多,而对事前科研开发活动的支持不够;现行所得税的定期减免优惠,是在一定年限内有优惠,过期则按规定征税,政策的最大受惠者,往往是那些已有较强科技实力及成果已带来收入的企业,而那些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的企业得到的实惠不大,这对潜在投资者只能算是一个“利好”信息。

五、对广西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学界定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的期限,建议根据未来就业的形势合理确定政策的执行期和执行时限;进一步放宽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企业的限制;适当增加优惠税种,建议在对下岗失业后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的优惠政策中,将增值税包括在内;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公平对待资金来源不同的企业

广西的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其发展的瓶颈,光靠某个国家或地方的投资是是不够的,且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带来的技术不同,更有助于产业结构协调健康发展,而为了吸引更多广西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应对资金来源地不同的资金平等对待,在设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时,应把各自的“门槛”统一,避免来源不同的资金遭到“歧视”;而且也要考虑到如何真正让企业获利,这才能真正发挥税收优惠的效果。

(三)区分主次,分别采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措施

第9篇

一、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同经济成分税收差别待遇的现状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不同经济成分同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差异。如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公用事业等行业给予一年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而大部分企业没有此项优惠,国有、集体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而民营福利企业同样承担安排残疾人员的义务则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2、不同经济成分经营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而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企业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上述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3、不同经济成分由于所处地域不同存在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外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而设在其他地区则没有此类优惠。

(二)在税收管理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商贸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必须在正常生产经营1年后,其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认定,这与其他企业的开业即可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大量的中小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限制了小型企业的发展。

3、个体工商户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其销售货物下道环节不能抵扣税款(或抵扣税款相对较低),从而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限制了发展。

二、差别政策的成因分析

形成上述差别政策的成因可以说是各方面的,既有国家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促进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企业优先发展采取的激励措施,也有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的对国有集体企业保护措施,当然也有民营企业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不能守法诚信经营,造成社会信誉程度低下的结果。

(一)国家为实现特定目标采取的税收差别待遇

1、国家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制定了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1991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管理上比内资企业更加宽松灵活,某些方面政策比内资企业更加优惠,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规范税制,促进招商引资,借助外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按照经济政策的需要,对一些地区实行了倾斜的政策。1980年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对经济特区实行了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对西部的一些企业实行了鼓励性的优惠政策,等等。

3、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尽快转轨转制,在一定时期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经营过程中确保粮食的社会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购销业务采取了免税的政策,为了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发展,促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针对民营经济的不规范性,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跑冒滴漏,制定的限制政策

1、民营经济的不规范性导致税务机关采取针对性的管理。从民营经济自身来讲,不少民营经济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规范的财务帐目和经济核算,受自身规模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很难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此,从会计目标来讲,小企业没有向投资者或所有者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外在激励。一些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入无法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严重侵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虚列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促使税务机关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限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采取核定征收等方法。

2、对民营经济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由于民营经济的特殊性,政府部门缺乏对民营经济管理的有效监督,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民营经济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除税务部门外基本上无其他外部约束。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受人力、业务素质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了政策执行上的不公平性,如对个体经营者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就采取了限制的政策。

三、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竭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全发育,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去包办发展中的问题。既要按照“中性”原则建立税收制度,又要注意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进行税制改革,促进税制进一步完善。

1、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使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给予外资过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上抑制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不同档次的低税率。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容,也是WTO的核心要求。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及政策,因此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内外资本形成良性循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2、适当取消税收优惠,对需要照顾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统一集中的法律文本,给税收优惠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要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税收中性”的原则,尽可能排除因税收制度本身不合理所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增加社会的额外负担,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上弊大于利,如大量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通过联营等渠道,分走了大量的税款,使减免税进了个人的腰包。另一方面,对国家必须要进行调节的,应制定并完善专门的税收优惠法律,增强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维护税法的尊严,或采取按规定征税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给予财政补贴,避免对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和人为变更现象的发生,尽量使各类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体平衡,现行税制规定小规模工业企业适用征收率6%,商业企业为4%,虽然商业企业税收负担比原来降低了2个百分点,降低的幅度不小,但实际税负仍高于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35.29%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23.53%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实际上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没有那么高的增值额。要测算一个比较“中性”的比例,使一般纳税人不是一种优惠性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是一种惩罚性征收。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经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也允许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以申请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纳税。

(二)强化税收宣传,提高税收遵从度。一是开展依法纳税光荣的宣传,宣传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使纳税人感到依法纳税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作为共和国纳税人的自豪感,激发纳税报国的热情,形成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二是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特别是对《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及《税收征管法》的宣传,由于纳税人并不是100%的都奉公守法,税收管理并不只是如何使纳税人方便纳税,还需要促使纳税人尽可能的依法如实纳税,要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使全体公民了解不依法纳税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使大家了解为什么要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从而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10篇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利用粉煤灰、尾矿、三剩物等废弃资源的生产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其中,增值税优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为减计收入总额。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建议纳税人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47号)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减计收入,实际该企业生产掺废比例达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扩大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又如,某企业利用100%的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即类推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缩小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为防范扩大或缩小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纳税人应关注:1.综合利用的资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按资源分三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主要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2.生产产品的名称。应该是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其中有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共同产品名称,也有适用所得税优惠特有的产品名称。3.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两个税种的优惠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由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出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掺废要求不一样,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产品掺废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产的砌块,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达到70%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上,所得税优惠范围更广,但技术标准的要求高于增值税。

三、按规定取得发票,避免被税务协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利废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并建议将开票金额大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协查其真实性。

四、正确填写申报表,减少查账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大列,分别列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申报信息。兼营纳税人经常将即征即退货物与一般货物合并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内,税务机关在征、退税信息比对时,会因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空白而无法比对。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该户存在一般货物进项税多抵扣、少缴税,而即征即退货物少抵扣、多缴税又全部退税的隐患,从而进行纳税检查,延迟退税。

为防范被查账或推迟退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收入,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五、申请合适的预缴申报方式,合法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减计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实现,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就会出现预缴税金大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多占用的资金要到次年汇算清缴后才能无息退还。有的纳税人为避免资金被占用,在预缴时,通过预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到汇算清缴时将虚假预提费用冲回,虚假预提费用与减计收入金额基本一致。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会使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进而要求其补缴所得税。

为防范资金被占用,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分月度或分季度预缴时,不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蔡惠萍 乔 玲)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87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

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2000÷20000×9200=5520(万元), 该项目利润=12000-4180-

5520=230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300)×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钟美辉 方 健 永 红)

第11篇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一、服务外包的含义及中国当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层次不断提高,服务附加值明显增大。

目前全球服务业主要发包国家集中在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是外包业务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最高时占据全球服务外包发包市场90%的份额,接包国家主要是印度、爱尔兰、菲律宾、巴西、中国等。近年来,中国服务外包业务迅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产业集群,日渐成为一个新兴的全球外包中心。2006年以来,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相继认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西安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7月新增厦门市。这些城市纷纷出台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发展成中国国际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21个示范城市的各项主要统计指标已占全国总量的75%以上。但与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印度相比,无论是在经济转型的思路上,还是在地方发展的实践上,都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2008年,印度承接服务外包金额422亿美元,是中国的9倍;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是中国的4倍;承接全球65%的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其他服务外包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提供外包服务的国家。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出台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现行税制的研究,涉及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上,具体为:

(一)现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上,64号文继承了63号文的规定,对21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此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需要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同时,在现行所得税法中,对经过认定的、新创办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对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10%的税率计征。

2、增值税。服务外包业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信息技术外包业在提供外包服务的同时,也有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行为。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法,在2010年底以前,自行开发生产销售其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后(17%的法定税率),即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按14%的退税率予以退税。而所退税款若继续用于研发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则所退税款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予以征税。

3、营业税。服务外包按业务不同在营业税上应分别按3%、5%的税率征收。根据64号文的规定,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2010年7月1日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与63号文相比,不仅取消了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要求,扩大到所有企业;更是对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由原来的三类增加到四个类别,即新增“企业运营服务”项目,使优惠进一步扩大。

(二)存在的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虽对服务外包业有所规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与服务外包业发达的印度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上存在以下问题: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尽管64号文在优惠政策上比63号文更加明确、优惠范围更加扩大,但在所得税优惠上仍需要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局限性明显。但现实中,软件外包企业能否认定为软件企业,从而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大困难:首先,软件外包企业受委托方的委托,按对方的创意、要求开发的软件,其法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应属于委托方,开发出的软件产品应归委托方所有,对外包企业而言,只能是软件服务,即劳务。很显然,这类产品不符合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软件外包企业也就无法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软件外包企业除软件产品必须拥有产权这一硬性规定外,自产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若不能占软件外包企业年总收入的17.5%以上,同样也无法认定为软件企业,因而也不能享受系列的涉及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扶持政策大都集中针对ito,受惠行业均为动漫产业或软件产业,对bpo和kpo涉及较少。而服务外包业务在形式上从ito到bpo再到kpo,则是一个价值链从低端走向中高端并不断提升的过程。服务外包涉及行业诸多,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从鼓励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需求的角度出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涵盖相关配套设施业务在内的整个服务外包业务。

3、税率设计上不利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业发展。一方面在增值税上,服务外包企业除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外,其余均按现行税制划入了营业税征税范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偏窄,使得此类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给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沉重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营业税上,涉及服务外包行业执行的却是3%和5%的不同税率。例如:以营业额全额征收的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税负不公,金融保险业税率偏高。同时,现行营业税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按营业税法规定,物流服务按业务分类,属不同税目,执行不同税率的营业税政策。例如: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含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税目和“邮电通信业”(指邮递快运部分)税目;税率为5%的“服务业”(含代理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税目;且规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劳务行为,必须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否则就从高适用税率。但现实中,服务外包业务是一个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系统化的经济运行过程(即含流通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及物流信息等),按现行税制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流业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三、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对策

第一,减轻服务外包企业总体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综合运用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措施。一是营业税上,对服务外包企业应克服当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对全额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以差额计征,对承接转包、分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以扣除转包、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二是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现行的对外承接外包业务全额收入计征的营业税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外,还应对涉及该项收入发生的研发投入等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进行税前抵扣、所得来源地已缴所得税应按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抵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收入应实现出口零税制,转包、分包所发生的流转税负等应逐步实行完全退税。三是对服务外包业直接给予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并在优惠期满后再视情况继续减免或给予优惠税率,并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性,公平税负。随着全球经济的平稳复苏,服务外包的发展潜能正在逐渐凸显。为推动中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抢占国际市场制高点,中国应取消地区差异,将64号文确定的21个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还可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在确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使优惠政策与行业发展同步在发挥税收政策经济作用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第三,考虑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将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实现制造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企业同等税收政策。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后,服务外包企业因属营业税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同时因无法获取抵扣凭证,抑制了制造业企业对于生产性服务外包的需求,间接影响了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为此,应在增值税政策上将部分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制造业企业细化分工、专注核心业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增加对服务外包的需求,从而推动中国服务外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娜,尚铁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09(4).

2、史晶等.完善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j].涉外税收,2010(12).

第1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