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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9-07 17: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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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第2篇

关键词:自主创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优惠对象;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政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政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政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同时还应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承受创新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群体,但也是很富有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因为中小企业内外信息易于沟通、适应市场、用户需求变化能力很强;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跨度较小、决策层次少且决策效率高,在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下容易接受创新;同时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规模和垄断优势,它们生存发展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中小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和热情会促使尚停留在大学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显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显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销售货物也只能在经县(市)国税局批准的情况下由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小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应该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由于实行的是18%和27%的两档税率,尽管是比例税率。但也具有了全额累进的色彩,使得两档税率临界点附近的税负增长过快,引起局部税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税率的优惠作用。应该在“两法合并”税率调整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就不会妨碍中小企业利润在临界点附近的增长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美国对中小企业一直都实行着一套特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税收,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地方政府对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减免地方税收,对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administration)颁发执照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允许其向sba申请软贷款,这一贷款还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待遇;法国1983年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日本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规定减免所得税等。这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启用多个税种、采用多种方式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中去,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适时构建起适合国情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框架。

第3篇

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体现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中,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其政策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几个税种,现将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表: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对企业研发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由表1可知,现行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环节给予的支持占很小的比重,只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税收激励措施侧重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享有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实施优惠,如企业所得税额的减免和营业税额的减免等,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或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这样的税收政策导向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产出而不注重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而科技研发在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中居于上游位置,研发投入量是决定科技成果产出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研发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偏差,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甚至会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出现“马太效应”的现象。

第二,对购置固定资产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其中最低年限的特别规定将此条政策的优惠力度大大降低。某些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有些资产更新换代周期很短,甚至三年就需更新一批固定资产,因此应缩短该类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可在更短时间内提取折旧;另一方面,从进口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来看,对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企业进口自主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时,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购置固定资产整机和零部件存在差别待遇,这样会挫伤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优惠力度不大。从税种设置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限于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企业,范围过窄,针对性过强,如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方面的缺失,其发展步伐必然会受到影响;增值税对绝大所属产品都实行17%的税率,而采取的低税率和即征即退的政策限于农业、核电等少数行业,绝大多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配套产业不在列举范围内,这样会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配套条件发展不足的制约。另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来看,缺少鼓励银行、资本市场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营业税对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全额按5%征税,这会间接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改进,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优惠对象来看,将技术研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从优惠形式来看,分为“加速折旧”、“支出抵免”、“税额减免”三种方式。具体来讲,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体现“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特点,允许战略性新兴企业采用“双倍法加速折旧”法来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此政策加速了战略性新兴企业生产设备升级换代的步伐,激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投入生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大有裨益。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实施的“支出抵免”政策是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最主要政策。美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了两种抵免方式,其一是增值研究支出抵免,其二是基础研究支出抵免。前者适用于各类实体,只要有增值的研究支出费用,都可以获得该抵免。增值的研究支出抵免额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当年研究支出额超过“基础额”部分的20%,特别强调的是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研究支出抵免政策的支出是必须用于更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某项新技术且能够改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改进购进原材料程序、物流程序、人员配置程序等而付出的支出,才可以享受此种支出抵免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看来,战略性新兴企业能否享受支出抵免优惠政策是从行为产生的功能性目的出发的,该抵免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对新技术的研发和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生产技术、传统技术进行优化实验而产生的支出。规定中的“基础额”是以规定的基础比例与毛收入相乘计算而得,税法规定每年的基础额不得低于当年研究支出的50%。基础研究支出抵免政策只适用于公司实体,该抵免政策是用于符合规定的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的非商业课题研究支出的20%。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解释是,必须是按照一份书面协议以非实物形式支付;该项研究必须是由非盈利科研机构如大学、科学研究所从事或管理。基础研究抵免所支出的金额不适用于计算增值额研究支出的抵免政策。

(二)日本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一般性鼓励和特别性鼓励两个层次。(1)一般性鼓励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企业进行一般性投资支出,规定所有研发支出和专利开发支出,既可以作为费用化的支出,列支当期的扣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在以后纳税年度分期摊销。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经营状况的实际,自由选择研发支出、专利开发支出的费用扣除方法。日本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支出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设备投资给予特别的加速折旧津贴,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买新机器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税前列支。对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可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对输出的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2)特别性鼓励政策:日本政府规定的特别加速折旧方法,具体来讲,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特别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日本规定的特别税额减免方法,特别税额减免主要是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开展开发、投资活动。日本现行的减免扣除方法主要有:(1)增加研究开发费等的税额减免。研究开发费等指与产品的制造设备、技术改进、程序设计和发明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税额的减免适用于蓝色申报纳税法人,具体来讲,当纳税人该年度的研发费等支出超过以往年度时,规定以其超出(支出额)以前最高年度的金额为限额,可将超出金额的20%(不超过法人税总额的10%)从企业所得税额中减免;(2)促进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免;(3)强化战略性新兴企业技术基础的税额减免;(4)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特别研究开发的税额减免。

(三)欧盟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德国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业所有研发支出都可在当年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研发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项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研发项目,可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德国高科技研发领域固定资产实行特殊折旧制度。德国制定了具体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动产部分和不动产部分的折旧率分别为50%和30%。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鼓励体现如下:在英国境内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1987年以后购置的建筑物发生的费用除外。如果用于研究开发的财产被处置,那么已经申请扣除的资本费用可以被收回,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20%的投资税收抵免,在英国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资本性费用是不可以扣除,但经常性费用可以扣除。另外,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流转环节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通过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的形式,减轻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第一,侧重于税前的税基式优惠方式。具体来讲,建议进一步缩减折旧年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活动使用的专用装置、先进设备、房屋实行加速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借鉴国际经验,区分增值研发支出与基础支出优惠政策,区分一般性投资与特别性投资优惠政策,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特别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适当调整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行为的优惠政策,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能单纯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而应重点关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进口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企业为开发、制造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减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对金融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创新研发互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差额计算营业税。对担保机构为研发贷款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收入,也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建议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减征相关税费,以促进科技保险的运用和推广。

第4篇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5篇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普遍征收营业税。从税率设置看,现行营业税采用行业差别税率,文化体育业按3%征收营业税,其他相关产业按5%或5%-20%的浮动税率征税,虽较好地体现一定时期内国家的产业扶持方向,但已经不适应新时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文化产业在同业之间也会因技术设备、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等因素而有较大差别,但都适用于统一税率,没能很好体现国家的文化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

    现行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扭曲了政策的效应。文化产业的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形成过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创意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企业在纳税时对这些投入不能进行抵扣。这种重复征税,难免会使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扭曲和变形,加大了文化产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

    我国对文化产业基本上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文化创意产品需求在区域、服务对象等方面的差异,忽略了企业的不同经营对象和盈利水平,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效果的发挥。其次,文化产业税收优惠缺乏公平性。再次,尽管我国已经出台很多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文化产业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具有明显过渡性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定期减免为主,减免政策不具有可持续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好处

    考虑当前我国文化服务产业普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研究文化服务业增值税与营业税对接、转型的税制体系设计,重点对公益性强的文化产业实行免税或减税,具有现实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文化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行为,降低产品价格。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个产业之间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消费品的税收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通胀压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就可以向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迈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

    当前环境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只能是先在某些行业试点,进而推广到全国。我国文化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主要难点有:

    (一)税率设计

    考虑到原有营业税税负水平,文化产业税率设计不应增加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其次,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税率设计应考虑不同经营对象和盈利水平,考虑文化产业在不同区域、不同服务对象的差异,设计差别税率,发挥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效果。再次,在税率设计时要权衡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性质与文化产业服务多样化的事实。

    (二)税收收入划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税收收入如何分配的难题。2009年,我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已经达到33.82%。我国在上海启动的增值税“扩围”试点,采用了“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的处理办法,避开了营业税改革过程中可能触及到的税收收入分配的难题。目前税收收入归属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反政府之间分享。(本文作者:卢巧云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第6篇

[关键词]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78-02

1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种类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实质上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⑤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⑥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6年后,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关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2006年调整更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二是2007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四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2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

(1)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东部特区税收政策植入色彩,但税收政策强度、普及面、执行时间和社会影响面远不如东部特区。

(2)区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区域优惠广,产业优惠窄。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能够享受的企业是有条件的,因而从产业优惠的对象分析,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产业优惠面较窄。

(3)大区域实行普惠,以直接优惠为主,减免税是其主要手段。只要纳税人在西部,属于特定产业(行业)就能适用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而不考虑巨大的地域差别,针对性不强。西部地区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主导地位,且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亏损面大,能够从直接优惠政策中获益不多。

(4)涉及税种少,以所得税为主。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和关税5个税种(其中农业特产税已废止),亏损企业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对众多企业的实际扶植作用十分有限。

3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不能很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为主,并涉及较为零星的耕地占用税、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减免,其他税种没有专门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直接优惠的效果明显,但受益面不宽、税收调控功能不强、政策负效应明显确是不争的事实。

(2)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纳税人受益有限,制约了税收政策功能的发挥。

(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区域普惠制度为主,不完全适应西部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

(4)税收优惠期限太短。相对于国家实施“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设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目标而言,10年的支持时间显然太短,导致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投资少、见效快的短期行为企业,造成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了西部地区全面健康发展。

(5)优惠力度不够,优惠的税种较少。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和关税5个税种(其中农业特产税已废止),从优惠力度和实际执行情况看,对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大多数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扶植作用十分有限。

4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变革导向及对策

一是以促进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导向的税收政策。未来10年西部税收政策应该继续发挥促进投资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注重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向的调节作用,把更多的投资引向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转变西部地区依靠重工业和资源粗加工式的发展模式。

二是以环境保护和主体功能区建设为导向的税收政策。政策制定上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对西部地区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全部留给西部地区,并且专款专用,作为西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基金与补偿机制,从而使税收政策体现出具体针对西部的特点。

三是保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建议国家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将现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后,再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之再延续25~30年。

四是实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多样化。在优惠政策设计的税种方面,从目前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流转税并重;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形态方面,从所得税的单纯税收减免向税收扣除、加速折旧、递延纳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态发展。

第7篇

当前高技术产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说,我国针对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纵观整个税制结构和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增值税使高技术企业负担加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但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一些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这样虽然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在所得税上享受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从整体来看,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倾斜政策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

现行增值税加重了高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而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那么,高技术企业负担也相对重一些,而且生产型增值税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现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此外,与其它产业相比,高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功能缺陷

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了不同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内外资企业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生产型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到批量生产,再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2年。

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别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的企业,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某些区外的高技术企业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政策重点不明确,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不科学。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优惠力度偏小。特别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活动,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150%的比例扣除,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限制为不应超过其应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但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

税收扶持存在政策真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但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WTO条款的一些相关要求

第8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民营经济;税收优惠;税收激励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内蒙古许多民营企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一般实行集权化领导,缺乏民主,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不少民营企业的营销方式、产权结构、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相对落后,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大多中小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贫乏,社会责任感不强,依法经营意识薄弱,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现代企业家的魄力与理念,传统思维惯性导致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弱,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建设。

(二)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即使融到资也存在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相对弱,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经常不敢贷、不愿贷。得不到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挑战。金融服务单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依然突出,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财税扶持效果不明显

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成本费用。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经济导向性作用不强,税收总体数额比较高。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少。内蒙古地区属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常会采用严格的税收政策,给发展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相对少,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税基极为广阔,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第一大税种。对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资源配置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政府主要税种之一,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机制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增长范围时,会反作用于经济的增长。税率过高,税收收入会因无人愿意工作与投资而逐渐下降,进而也会对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征税范围就比较广泛,民营经济会贡献大量税收,政府财政收入就会增多,此时政府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在现行GDP的考核机制下,地区间各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区间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加重对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削弱经济发展,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系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构成方式。良好的税制结构体现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社会政策功能。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成为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增值税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基数比较小,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结构失衡,其它税种存在设计不合理及调节功能差的现象,税制结构影响政府收入,从而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激励与调节作用

在内蒙古处于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减少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改变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维方式,要从政策、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的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某些商品、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改变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决策和供给结构,以实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扶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激励及调节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长大,还需自身不断创新发展。

四、执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

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尤其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有激励作用,比如对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其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享受直接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赖,不思进取。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现在的优惠扶持政策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内生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有能力贡献更大的税收,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我国的许多税种征收依据是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现阶段,许多企业通过“账外账”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对较弱,纳税申报失实现象严重。为创造规范的经济秩序,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包括银行信用、企业信用、财务人员信用、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检查与惩戒力度,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税收政策执行。诚信机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监管力度

第9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经济发展方式;可持续发展;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F0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54-02

1 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农业经济基础较差,社会物质财富较少,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不多。从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来看,1999年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为10931.64元、9182.73元、9125.92元、8422.95元,山西、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吉林省分别为4342.61元、4472.91元、4475.23元、4480.01元。最高地区为最低地区的2.51倍。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分别为5409.11元、3826.59元、3948.39元、3628.95元。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乐自治区分别为1309.46元、1357.28元、1363.01元、1437.63元、1466.67元、1473.17元。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4.13倍。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民族地区的经济总体上处于落后状态。这种落后状态除了历史以及民族地区自身的原因外,从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制度方面的宏观分析,也存在着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2 民族地区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方式与改革

西部民族地区面对的现实矛盾是:对资源优势开发利用价值认识上的偏差,一方面拥有最富有的天然资源与美景及丰富多彩的人文景观;另一方面由于不善开发、开发不当,使其占据天然优势的西部少数民族并未因资源而致富,生态环境还发生恶化,与周边汉族和东北少数民族区域相比较,显得更贫穷和落后。所以我们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从粗放型的经济增长变成集约型的经济增长,从外延式的经济增长变成内涵式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质量比经济增长率更重要。究竟我们怎样才能有效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呢?第一,必须打破行业的垄断。行业垄断能够保证这个行业有垄断利润,因此,对如何革新技术、是否注意经济发展质量就不作考虑了。行业垄断必须打破。第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督制度。你造成了环境的破坏、环境的污染,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淘汰出局的就要淘汰出局,这就给企业一种压力,迫使它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第三,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发展高新尖技术,实现从生产低附加值产品到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转变。第四,要加快民族地区税收制度的改革,减少税收政策的直接优惠,积极推广税收政策的间接优惠,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研发更多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摆脱依靠资源产品发展经济的现状。

3 民族地区税收政策的研究

3.1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形式

(1)减免税政策。

减税、免税等,主要适用于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盈利企业。其优点是见效快,透明度高,易于操作;其缺点是事后调节,手段单一,直接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

(2)先征后返政策。

主要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财敢返还政策。具体办法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后,需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税额,然后申报和缴纳,在一定时期后,财政、税务部门再将企业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企业。

(3)起征点政策。

所谓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数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实行起征点的免税政策,主要是为了照顾刚刚起步从事经营资金少,销售额低的个人以及特小企业的销售行为。

3.2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1)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目前世界的发达国家几乎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即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的增值税均可抵扣。而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试点的除外)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必然使企业对外购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造成科技含量越高增值税税负越重的情况,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及用于技术创新方面的资金投入,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制约了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的发展。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不利于西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

投资者在进行某项决策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收益和相应的投资风险,其公式可表示为:投资税后收益=投资总收入-各项投资成本-各项税收。税收优惠通过减少投资者的各项税收,增加其税后收益吸引投资。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税收越多,税负越高,则投资者的税后收益越少;反之,对投资者越有吸引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推行“梯度推移”战略,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就包括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倾斜性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实践证明: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在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区的投资回报率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在东部投资的政策与财务风险,相应降低了在西部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进而促进外资、技术在区域乘数效应的作用下向东部地区快速聚集。其结果是东部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加扩大了同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马太效应”愈演愈烈。

(3)优惠方法不科学。

我国目前的优惠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收益的企业,强调对技术成果应用的优惠,而对于技术落后或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急需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是有可能的技术失败,或是技术基础研究开发阶段等企业则没有一定的税收鼓励政策。这也导致了我国基础研究的投入不足。

(4)优惠对象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高新技术区内优惠,这种以国家划定的地区优惠作为优惠对象的方式,一方面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外的同一产业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也促使一些非高新技术的企业受到税收优惠的刺激,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幌子,进入产业区后改变业务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3.3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改革

(1)改革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固定资产。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完善的长远目标。因此根据税收优惠取向应以产业、技术倾斜为主与该税种改革的长远目标一致的原则,可允许西部民族地区急需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抵扣其进行技术改造及试验开发所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还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扣除其所购入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金。

(2)改革资源税。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原油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目前新疆境内有五大油田生产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为24元/吨,中国石化新星公司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为12元/吨。平均每吨原油销售单价为1500元/吨,相应的资源税是24元/吨,每吨原油的资源税占销售单价的比例是1.6%,与其所承担的资源税税负是极不相称的,即使提高到30元/吨,所占的比例也只有2%。

其次,应提高西部天然气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西气东输”工程是激活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一股强心剂,若不提高天然气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资源优势难以体现,就难以转化成经济优势。所以,应提高塔里木油田天然气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应将天然气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从目前的4元/千立方米提高12元/千立方米。

再次,要全面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促进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使其资源优势变为商品优势和财政优势。

(3)促进税收优惠方式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

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逐渐弱化直接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方式。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适当采取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基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

(4)制定突出产业结构的开发西部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的资源特点和产业结构特点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产业的优化升级。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于那些急需发展的、西部民族地区较薄弱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制定倾斜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对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具有发展优势的地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应当给予更为优惠的或者给予5-10年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

4 总结

在民族地区改变现有资源性经济模式,建立创新型经济模式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人才储备,更涉及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长期努力才能成功。

对于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建立创新型经济社会的选择模式也是不同的,即使都是资源型经济,可能由于各地资源天赋的差异,各自选择的道路也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地区的特点,研究、制订建立创新社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尽可能少走弯路。早日将我国民族地区建设成经济发达、人民富足、社会和谐、各具特色的创新型经济社会。

参考文献

[1]林珊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J].企业技术进步,2008,(6).

[2]罗平,尚晓慧.资源型经济与创新型社会的思考[J].绿色经济(GreenEconomy),2008,(2).

[3]张冬梅.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与调整[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第10篇

一、正确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科学确定税收激励范围

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和当前经常提到的高新技术产业,它有其独特的内涵特征,正确认识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是保证贯彻实施中央部署,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税收支持政策建立的基础。2009年11月,总理在《让科技引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中,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概括为三点:一是具备重大科技创新特征;二是有稳定和有前景的市场需求;三是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变革,是未来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从产业本身特征看,新兴产业是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是伴随科技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而出现的新产业,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某产业在一定时期属于新兴产业,但当该产业应用技术进入成熟期而不再出现大的突破或被其它技术更新替代后,它就不再属于新兴产业范畴。新兴产业具有全局性、创新性、不确定性、正外部性和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以及规模经济等几个方面特征。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中央基于抢占新一轮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而提出的国家层面的产业发展概念,是为解决一系列重大、紧迫的经济社会需求而科学选择的特殊产业,是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如“十二五”规划纲要列举的七大新兴产业,都是围绕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而提出来的。正确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特征,也为我们科学确定税收激励范围提供了完整思路。从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分析看,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上,以及配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而实施的各项产业税收政策。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引领经济发展和科技突破创新的基础性作用看,基于整体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目标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凸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明确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政策体系。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和产业税收优惠没有完全涵盖或替代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别扶持要求,并且激励政策相对比较零散,针对性不强,政策力度有待加大。按照中央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发展真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遵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增强税收优惠集中度和针对性,提高政策实效性。税收优惠政策作用范围选择必须紧紧围绕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七大类创新工程,以现行国家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为范例,在现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低税负的基础上,增强突破重点领域、研发核心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引导科技风险投资、增加科技人力资本,以及扩大消费需求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突出税收激励重点,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我国高度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运用税收优惠促进高科技研发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摊销、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加计扣除等形式,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通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形式,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应用。支持低碳、环保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主要通过免征增值税、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形式,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引导企业进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根据国家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新兴产业某项具体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实施系统性促进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进一步促进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方面都采取了积极鼓励措施并取得很好效果。今后,应在现有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框架基础上,本着集中资源,扶优扶强,多点实施原则,统筹协调税收政策,形成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目标机制。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方式,增强政策系统性和针对性,促进科技、产业、税收政策紧密融合。集合各税种特点和优势,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延长产业链相关企业税收优惠。从顺应产业发展要求和扶持产业快速发展的目标出发,扩大优惠覆盖面,延伸优惠政策,将其扩大到产业链相关上下游企业,提高产业关联效应,增强对整个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提高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和灵活性。注重政策在研发、产业化、市场化不同阶段的衔接与配合,对于不同的产业重点,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细化税收优惠政策与新兴产业规划和项目对接,围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专项产业规划、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顺序,有重点地在某些环节加以特别扶持。完善税收制度,增强各税种专项配套调节作用。从以下几个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方面。一是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产业范围。按照国家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思路,进一步扩大该项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将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全部纳入政策范围。二是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允许增值税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考虑将企业无形资产投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使企业无形资产投入可以进行抵扣。三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其开拓国际市场,对允许出口的科技产品实行全额退税。

(二)营业税方面。为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对外转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比照对科研单位实行的优惠政策,内销免征营业税,出口实行零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开发投资大、风险高的状况,在积极构建各类风险投资体系的同时,给予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支持,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处理时,可提高加计扣除数额和放宽摊销年限。二是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加速折旧,但高科技发展变化较快,用于科研开发的机器设备更新频繁且设备贬值速度远高于普通科技开发和一般制造业。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应大幅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机器设备加速折旧幅度,减少因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带来的资金损耗,增强机器设备更新改造能力。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下,可以细化对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为鼓励技术创新,激励高科技人员科技开发积极性,对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股权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可减征一定额度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高科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技术服务收入,可以享受与稿酬类似标准的税收优惠。三是对企业和院校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省市级以下的奖励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适当扣除。

(五)其他税种方面。出于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目前各地在针对列入本地发展的优势产业,普遍给予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地方性税收直接或间接的减征或免征照顾。如何规范,需要中央与地方进一步协调。既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政策支持作用,又要避免任意肢解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相互重叠、重复优惠政策泛化问题。

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分析,做好政策落实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科技税收优惠量化监控机制为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产生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政策实施方向失控或泛化,应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量化监控机制。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契机,探索相关扶持政策税式支出制度,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不断加强政策应用与效果量化管理,逐步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第11篇

关键词:低碳;绿色税收;税收瓶颈;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199-02

引言

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政府宣布预期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2010年“两会”期间,多次提到“低碳经济”;同年,上海世博会提出了“低碳世博”。低碳经济是改革经济发展模式、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低碳经济,既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开征环境税,适时引进碳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至关重要。

所谓“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的一种比喻,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征收的各种税费。“绿色税收”主要是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提高以上应税行为的成本,旨在限制污染和保护环境。可见,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与绿色税收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如何优化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制约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税收瓶颈

(一)尚未设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门税种

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开征独立的碳税,但在其税收体系中设置了环境税。这些国家的环境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二,以能源税为主体,对可以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征收较高的税收,一些国家汽油税负达到其总价格的50%以上,德国、法国甚至达到了70%以上;三是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主要针对有害于环境的消费和生产,如排放二氧化碳等进行征税。我国现行税收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是以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促进低碳的内容,但是由于税种分散,覆盖面不广,税收优惠形式不丰富,尚没有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因此,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现行的环境间接税设置存在缺陷

以增值税为例,考虑到产业政策、国计民生和环境保护,增值税设计13%的低税率及零税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农业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综合利用发电、废旧物资、森工企业和污永处理等方面,但增值税在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还不够明显,享受优惠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产品,许多循环链上的资源及产品未包含在内,不利于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

(三)税收体系的整体性不足

尽管我国对于低碳减排在税收上有所体现,然而仅仅是相对其特定的征税对象而规定的,这些征税政策并没有构成征税上的整体性。一方面,在实务中为企业的财务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使得不能整体考虑企业低碳方面的税收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的征税环节缺乏效率,我国的税收体系尚未反映出与促进企业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

(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偏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7大类,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资源的有偿开采和使用。目前资源税的设置已经不适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资源税税率较低,纳税人开采资源、破坏环境承担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很难补偿高额的资源消耗,难以达到抑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效果,对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

(五)税收优惠的灵活性不强

我国对低碳经济的绿色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受益面比较窄;绿色税收优惠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和导向作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及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还没有推广,用来完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在客观上产生了有害环境保护的后果,抵消了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如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对农药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在环保意义上就违背了“绿色”的政策特点。

二、完善我国低碳绿色税收体系的对策

(一)开征环境税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任何环境税种,如二氧化碳税、化肥税、电池税、二氧化硫税、噪音税、杀虫剂税、水污染税及垃圾税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征收环境税。征收范围可以设定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然后再设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纳税主体主要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开征碳税和硫税等新的环境税,应该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技术水平等相关因素,同时必须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便保障新税种的顺利实施。

第12篇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年(20**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税种单一。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采用,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并且新产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而这些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导致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增值税税负较高,抑制了企业应用新技术,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我市多数企业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情况下,这种优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2、某些具体规定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单一,具体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如“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测试等职能。

3、优惠环节设置不合理。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这样,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明显不足,从而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部分优惠政策条件设置过高,使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纳双方主动意识不够强。目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业害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好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税务部门政策宣传和鼓励不够,部分税务人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审核、落实政策规定有畏难情绪。

三、对完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明确细化政策规定。一是明确和细化现有相关规定。对于“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一方面企业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核算内部科技人员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积极辅导并督促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保证核算的规范性;二是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如对于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划分动漫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政策界限,出台一些更优惠、更宽松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合理设置优惠环节。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实效。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特别要对“中试”阶段(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往往是企业不愿涉足的区域,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宽优惠限制。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逐步降低当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适当放宽,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逐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