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17:41: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建税税法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无论是按房产余值的1.2%征收,还是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按不同的基数计算税金,企业缴纳的税金就不同,这其中就有了节税筹划的空间。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根据计税依据,从三方面展开阐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例如:某国营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480×12%=57.6(万元)营业税:480×5%=2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84万元。上述合同,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改变后的出租合同,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营业税:24万元(48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65.9万元。总额就因合同改变而发生改变,每年减少税收负担21.6万元。
(二)转化服务内容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对外出租仓库,当年取得租金1200万元,依据税法,实际交纳的各项税金为:房产税144万元(1200×12%),营业税60万元(12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同样是这份合同,按照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将年租金1200万元,变为租赁费7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那么依据税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物业管理费只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房产税按租赁收入700万元计算为84万元,企业减轻税负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资格认定必须先经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去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了。
(三)改变收入性质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于是只好用来出租,出租的库房有6栋,其房产原值为33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按房租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中:房产税48万元(400×12%),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企业用租赁方式经营库房,税收负担明显过重。那么想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将单纯的房屋租赁改变为仓储保管服务。我们节税筹划如下: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同时,按照仓储保管的服务要求,公司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仓储保管属于从价计征,则按房产余值的1.2%交纳房产税,那么依据税法,该企业应纳税额为49.72万元。其中:应纳房产税:3300×(1-30%)×1.2%=27.72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20万元,2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20.28万元,筹划后企业需要增加保管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对于仓储管理,技术要求不高,可录用遵章守纪、责任心强的下岗职工,而录用下岗职工,公司又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部分经营成本比起税金来说是小头,企业在大帐上还是划算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税法规定了许多政策性减免优惠,如对损坏不能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企业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有困难的,可定期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减征。另外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地下人防设施的房产免收房产税。企业将这些房屋单独核算,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房产税支出,以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构建财务管理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方法,使企业决策时选择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作者:薛金花 单位:陕西省林产品开发贸易总公司
深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登记成立,主要经营粮油、家禽、牲畜进出口业务,兼营租赁服务。由于近些年来经营不景气及香港禽流感的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银行借款高达3亿多元,由原来的主营进出口业务,转换成以租赁业务为主。1998年10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检查一分局对该公司1996年至1997年度有关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了调账检查。 检查中发现,1996年,该公司“投资收益”高达1537383.13元,而1997年则“投资损失”520576.47元,对于这个项目数字两年相差如此巨大,检查人员感到事有蹊跷,于是决定从这里入手,仔细检查“投资收益”的来源。在对会计账本、凭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后,不但发现“投资收益”项目隐藏偷税行为,而且在其他项目中也发现了税务违章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由其出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该项目于1996年度完工交付使用,该公司把应得收入1150万元,记在“投资收益”科目,该项收入实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5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50元,教育费附加17250元。
2.该公司1996、1997年度将资金借与下属公司使用,每月定额收取资金占用费,共2605万元,用红字冲销“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30.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5元,教育费附加39075元。
3.销售不动产房屋收入6055120.74元,记在“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02756.04元,城建税附加302756元。
4.收取房租押金792139元,挂在“国内账款结算”账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9606.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6.07元,教育费附加1188.21元。
以上共查补营业税2323196.50元,城建税23231.97元,教育费附加60313.2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上述税务违章行为处以少缴税费0.1倍罚款计240674.17元。 从该案的检查反映出,有的企业对税法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新的税收法规不够重视,即使有税法资料在手,也不愿花时间学习,问题出现时悔之已晚;也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收入申报不实,带着“能瞒多少算多少,查出来再补”的心理,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偷逃税款不仅要补税,还要受到处罚。为自身的利益而打起国家税款的主意,到头来必然会受到税法的制裁。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enterprise rental business still exists, but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operating leases, tax law does not make clear that this article on corporate leasing business of accounting, tax treatment to do a study.
关键词:租赁经营 出租方 承租方
Keywords: Rental management Lessor Lessee、
我国的企业租赁经营是后出现的一种企业经营方式,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还处于“有计划的市场经济”阶段,为深化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各地先后引入了租赁经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租赁经营逐渐退出。但是,在当前经济发展中,有的企业要发展、扩张,受到土地、厂房等条件限制,则通过对其他企业的租赁,以获得经营资产,扩大规模;而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陷入了困境,企业自救的途径之一就是利用好企业的现有资产, 通常采用租赁经营的方式,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 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当前企业租赁经营还是存在的。
企业租赁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定期缴纳租金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企业租赁经营应当首先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出租方可能是出租企业也可以是出租企业的股东,合同可以约定承租企业以出租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也可能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租赁经营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会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以及是以出租企业的名义还是以承租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有不同的处理,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和承租方签订,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将企业的全部资产经营权转让给了承租方,从承租方取得租金;而承租方使用出租企业的资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取得收益,向出租企业支付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出租企业因收取的租金形成的收益确认企业所得税,承租企业则以通过租赁其他企业经营取得的收益确认企业所得税。
出租企业应继续进行资产的摊销、税金的计提及缴纳,其收入只有租金。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租金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以及按缴纳的营业税额计提城市建设维护税及附加,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摊销的资产以及计提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金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按最终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则将通过租赁经营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重新办理公司登记后的企业,承租企业因租赁经营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税直接计入本企业,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承租方按照最终实现的利润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租企业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但由于出租企业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针对企业整体资产确定租金,并未单独确定企业房产的租金,因而不能按照租金收入确定房产税。若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税率1.2%计算缴纳,则与税法相抵触,但是企业不可能单独确定房产的租金再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缴纳房产税,相反违背了企业交易事实。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和承租方签订,承租方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承租方通过租赁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纳税义务都应在出租企业处理,但是出租企业如何收取租金呢?在这里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承租方通过经营租赁企业形成的经营利润提取所得税后,应先将相当于租金的净利润留存于出租企业,由出租企业的股东决定进行分配,而剩余的税后经营利润全部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按取得的利润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承租方通过经营租赁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全部归承租企业所有,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收取的租赁费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出租方按因租赁形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通过经营租赁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扣除支付的租赁费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承租企业以出租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出租企业因收取租赁费产生的业务应独立于承租企业在出租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两者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公司租赁给乙公司。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60万元,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2009年乙公司通过租赁经营甲公司形成税后利润500万元。
1、若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甲公司应先将租金360万元从税后利润500万元扣除归甲公司所有,余140万元归乙公司所有,则乙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5万元(140*25%),净所得105万元。
但是,若乙公司通过租赁经营甲公司未能形成利润或税后不足支付租金时,就不便于处理了。
2、若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出租企业甲公司的税后利润500万元全部归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60万元,则乙公司净所得为105万元[(500-360)*(1-25%)];甲公司则按取得的租金360万元缴纳营业税18万元(360*5%)、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18*(7%+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5.05万元[(360-18-1.8)*25%],共缴纳税金104.85万元,净所得255.15万元。
两种方式的处理,对乙公司来说并无影响,取得净所得都为105万元;而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甲公司取得净所得360万元,按第二种方式处理甲公司取得净所得255.15万元,由于甲公司按取得的租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租金扣除以上税费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非常高。所以应当按第一种方式处理,但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如何收取租金。
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由出租企业的股东和承租方签订,承租方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企业属于股东投资成立,企业的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当归股东所有,但是企业一旦被租赁出后,其生产经营税后所得不再由股东支配,为保障股东的利益,股东应当收取租金,从公司运作的角度看,决定企业出租的也是出租企业的股东,所以租赁经营合同应当有出租企业的股东和承租方签订,出租企业为合同的标的。出租企业的股东收到承租方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租赁取得的收益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出租企业出租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不动产,根据税法的规定,营业税须在出租企业所在地缴纳,而不应在出租企业股东所在地缴纳。出租企业则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承租企业从出租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支付租金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由此形成的利润要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的企业租赁经营,虽然能保证出租企业股东利益,但同本应从出租企业取得税后利润相比,却额外承担了较高的税额,减少了股东的利益。另外,如果出租企业的股东只有一个或很少的法人股东时,股东可以容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也便于操作,但是出租企业有较多个股东或有自然人就不容易操作了。
另外,承租企业在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不能全部归承租方所有,由于按照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未达注册资本的50%时还要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四、承租方为自然人时,则只能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当承租方为自然人时,承租方可与出租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与出租企业股东签订合同,但只能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租企业、出租企业股东的会计、税务如前述作相应处理,而自然人从租赁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纳雍县财政税收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卢宏兼任办公室主任,郭云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乡镇煤矿转让税费;二是房地产建设及交易税费;三是重点建设项目税费;四是房屋门面出租;五是违法违章建筑应缴税费及罚款。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
在县财政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设四个专项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一)乡镇煤矿转让税费检查组。由张槐林任组长,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进行检查。
(二)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二手房交易及房屋门面出租税费检查组。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2005年以来的房地产及房屋门面出租税费进行检查。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契税、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等收入。
(三)重点项目建设税费检查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地税局、招商引资局、公安局、建设局等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进行检查,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金等收入。
(四)违法违章建筑税费检查组:单位抽人组成。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没款、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对照纳府发[2007]28号文件进行清理。
四、具体要求
开展财政税收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因此,特作如下要求:
一是确定清查对象。凡属2000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转让的乡镇煤矿和2005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房屋交易及门面出租(包括二手房转让)均属此次清理检查的范围。专项检查组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确定清查对象,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对,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查出的问题要与被检查单位见面。对偷逃税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在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专项检查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纳府发[2007]10号文件精神,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财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三是对此次专项检查出来的有关税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涉及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解缴入库;涉及罚款和收费,由财政局解交入库。绝不允许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四是要建立征管的长效机制。财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收”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财政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及时发现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税费征管秩序的目的,创建公平和谐的税费征管环境,保障和促进我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五、时间安排
本次财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初启动,11月底基本结束。
字号T | T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出《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账务处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境内购买方扣缴境外销售方在境内应缴纳的增值税规定如下: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为准确理解该规定,笔者通过案例的形式阐述如下,同时对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也进行解析。
境内企业扣缴跨境劳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从境外乙公司进口设备一台。2017年2月因设备故障,由乙公司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维修设备劳务,2月完成维修后乙公司请求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1.17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在2017年3月支付该费用,甲企业实际在2017年4月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1. 2月计算税费
借:制造费用——维修费 1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7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 204(1700×12%)
应付账款——乙公司 9796
需要注意:(1)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提出,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管理费用核算,但是在实务中一般计入制造费用。
(2)虽然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将扣缴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在实务中,未扣缴增值税前,不宜计入该科目。因为,由于扣缴境外增值税的缴款凭证,不需认证稽核即可申报抵扣。但是计入增设的“应交税费——未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似乎也并不合适,笔者暂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3)根据增值税计算的扣缴城建税及附加,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未说明如何处理。根据文件精神,笔者认为通过“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科目较为合理。
2.3月扣缴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7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 204
贷:银行存款 1904
为何在2017年3月扣缴增值税及附加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而境外纳税人已经提供了修理修配劳务,并且在2017年3月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3月),因此境外纳税人在2017年3月在境内已经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甲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3月扣缴增值税。
3.4月支付税后费用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9796
贷:银行存款 9796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不同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境外乙公司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在境内,应在境内计征增值税,在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人的,由购买方甲企业履行扣缴增值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其中原则之一是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乙企业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转让有形动产要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3%。
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税种如下:
1、印花税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防洪护堤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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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小税收负担合法内部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财务管理中对税收负担策划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主要环节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从而为所有者获得最小合理纳税的一种理财行为。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税和地税的纳税大户之一。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收入规模相当大,要上缴的各种税金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运用虽然处于尝试阶段,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行为,有必要对企业的税收成本作出计划和按排。
纳税筹划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综合原则、经济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整体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应注意法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顾问、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来开展,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应始终围绕如何实现成本最小化进行,下面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的角度来探讨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精通业务,对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精通房地产开发业务要求以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更要求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熟悉税法、会计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了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投资、营销、会计处理、纳税历史等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具有统筹谋划的能力。另一方面,税法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因为税法是人制定出来的,不仅受到"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还要受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社会现实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拆借资金,在融资时支付利息,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又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50%的,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2004年初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决定向集团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1.16%(税务局规定税前列支的税率),期限3年。3年后企业将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1.16%×3=334.8万元,税收负担减轻:334.8×33%=110.48万元。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等,掌握每个税种税法的内容,了解地方是否有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地方上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税率的差别,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比内资企业低5%等,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组建时能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在组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见税收筹划需要有超前的预见性。
再次,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比如,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装饰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会出现某一方面节税了,其他相关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税筹划方案才有用。
2规范管理、会计业务记录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保障
俗话说:"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会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销售委托1家专业的房产销售公司经销,销售公司在销售时以1000元1张发行了若干张VIP贵宾卡,并承诺执卡人购房可在房款中抵1万元购房款,结果30万元1套的房子,实际只收29.1万元,与客户签约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房款总价为30万元,首付款为总房款的30%,销售人员给客户计算的首付款金额为8万元。用VIP贵宾卡抵房款首付款1万元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扣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销售公司管理不规范和缺乏税收筹划意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交了营业税:(300000-291000)×0.05=450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00000-291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税:(300000-291000)×0.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税:(300000-291000)×0.01=90元、多交四税合计3512.7元。
纳税筹划的日常运用应注意会计业务记录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中从集团公司租用了两辆轿车,并列支了这两辆轿车的年检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为了获得合法凭证减少涉税风险,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租车协议,取得了税务发票,公司合理规避了税,所有者对税收筹划更加重视了。
3纳税筹划事后应进行绩效评价
年末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的年报进行审计,此时对上一年度的涉税筹划的效果进行1次评价,通过与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无疑是一次检查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最好机会,同时可以弥补原先税收内部筹划方案的不足。
俗话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查到的企业,要重视税务筹划的事后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视事前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治会越来越健全,执法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加强,迫切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练好内功,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一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会促进税务机关相应地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能促使税务工作和税收筹划都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这样的活动我们愿意参加”
4月22日,通州地税举行了一场“税务稽查开放日”活动,为区内一些A级诚信纳税企业、重点纳税企业代表、特约监督员和大学生村官税收宣传志愿者解析了一些稽查案例。
北京××建筑公司已与建设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项目部进行施工,在项目部收取了8085万元工程款后,竟浑然不知。“这是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下属项目部管理上的混乱,造成项目部隐匿收入,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给企业资金上带来损失。”通州地税稽查局检查二科刘威解析案件后建议说,建筑安装企业应该加大对项目部的监管力度,实时掌握工程进度、收入结算等事项,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回去以后我们确实要加强项目部的管理,没想到这儿还存在这么大的风险。”北京三元建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务总监杨云鹏听完案例解析,不知是幸运还是后怕。“财务人员以前总是觉得,税务检查对我们很不利,现在我们越来越感觉到,接受检查以后,他们是在真正帮助我们。”杨云鹏感触很深地说,一个大企业,防范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企业在不断发展,也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希望税务局经常举办这样的活动对我们进行培训,既可以让我们防范风险,又促进我们企业规范管理,避免企业受损失。”
“我们就是想通过开放日,通过一些案件让纳税人了解税法。同时,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工作评估、约谈、立案、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罚依据,将税务稽查工作全方位向纳税人、社会各界开放。”张孟松介绍说,“检查、打击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
“严格执法不是过头执法”
就像张孟松所说,税务稽查不仅仅给予违法者以威慑,严格执法的同时,他们更让每个纳税人都“得利于”税法。
张孟松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经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认定北京××家具有限公司采取在账簿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城建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为偷税。初步决定对该公司城建税偷税3万多元拟处以1倍罚款,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拟分别处以2.5倍罚款,总计30多万元。
该家具企业以对处罚金额有疑义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听证申请。“因此我们召开了通州地税局建局以来第一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后,申请人对稽查局查处案件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法律法规和拟处理意见无异议,但提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亏损严重及法人家属出现交通事故等原因,缴纳高额罚款比较困难。“我们调查企业实际情况后,又开三级审理会,认为房产税定性确实有些重,就将偷税改为少缴税。”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笔者结合案例,阐明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中的常见形式,分包形式也存在多样化。《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三、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
现以中铁集团某公司中标的一项高速公路为例来说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例】中铁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中标一项高速公路。其工程项目包括一座长度为1600延长米的隧道及2 800米的路基。总造价12 600万元,其中,隧道8 100万元、路基4 500万元。工期30个月,经业主同意,将路基分包给振华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施工。结算工程款时,由业主代扣“两税一费”(营业税率3%、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工程按期完工。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如下:
(一)税务处理
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业主按总承包金额12600万元代扣总包单位的税金及附加393.12万元(12600×3.12%)。业主代扣税金后,由地税局分别按总包单位应纳税金额81 00万元(12600-4500),开具252.72万元(81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按分包单位4500万元的应纳税金额,开具140.40万元(45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作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代扣代交的完税凭证入账。
(二)会计核算
1.记录完成隧道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6480万元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 480
贷:原材料等 6 480
2.记录分包单位完成的路基验工计价款4500万元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4359.6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路基(分包税金) 140.4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4 500.00
应注意:4500万元是含税价款。
3.向业主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12 600
贷:工程结算 12 600
4.业主代扣“两税一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78.00
――应交城建税 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1.34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393.12
5.收到业主拨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2 206.88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12 206.88
6.代扣分包单位“两税一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14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35.00
――应交城建税 1.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4.05
7.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4 359.60
贷:银行存款4 359.60
8.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隧道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隧道 6 4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 1 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8 100
9.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路基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路基4 359.6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4 500
10.计提税金及附加(应注意:只计算自完工程部分)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隧道252.7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3.00
――应交城建税 2.43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7.29
11.工程完工,“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账户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隧道8 100 .00
――路基(分包) 4 5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 480.00
――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 4 359.60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金成本;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025-02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纳税筹划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均比较强的经济活动,不同的筹划理论和筹划方法背后隐含着的是对纳税筹划概念的不同理解。由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原因,我国物流企业由原来的国有物资企业发展到现在的初步整合运输、装卸、仓储、配送、加工整理、信息等环节并进行一体化经营的新兴产业,经历了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造成目前物流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除了物流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因素以外,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也很少,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税金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物流企业自身有必要对于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税金成本,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一、物流企业的税金成本构成
目前,我国对于物流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1.以主要提供物资储存服务的物流企业,目前在物流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这部分企业以原有仓库为依托,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要服务手段,并且仓储服务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兼以提供运输、配送、简单包装等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均为服务从属地位和辅助经营手段。这类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按照服务业税目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营业税率较高,仓储行业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租赁经营成本高,仓库空置率高,税后净利不到1%。同时还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
2. 从事营销活动为主的物流企业,此类企业主要连结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从生产企业购进物资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个流通过程中从事各种流通活动,主要从事一手购进、一手销售的营销活动。这类企业所涉及的税金成本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针对货物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的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以提供物资的运输载体为主要业务来源的物流企业是传统运输企业经过改造转型而来的,主要提供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等服务。这类企业税金成本涉及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物流业务如果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的,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税率3%;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税率为5%。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这类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较低,但这类物流企业往往要购置车辆,同样要负担17%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
二、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动因
1.国家通过在税法中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国家只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尽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不要求企业超越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多纳税,也不允许国家税务机关超越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之外对其征税。因此,物流企业在确保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税行为以减少税负增加物流企业的利益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的税收兼顾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利益的体现。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物流企业必须想方设法增加收入、减少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国家依法强制征收的,对物流企业来讲,税收是一种费用,它与生产经营中的其他费用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物流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无不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减少税负,这就使合理避税成为十分必要。
3.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物流企业的避税行为也不例外。而合理避税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合法性的行为,物流企业实施这种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1.分别纳税。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账,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2.充分利用现行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 0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全部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 000万元人民币,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 000万元降低到2 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按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400万元的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270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部统一纳税。物流企业应尽量按照税法的要求,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
3.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物流企业设立时,选择适当的注册地点可以较好的避税。例如,我国在中部六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取得时抵扣进项税额,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进项税额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将新办物流企业的注册地选在上述地区。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每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这里以某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途径作初步探讨,以明确寻找合理避税途径的思路。
“十二五”,结构性减税有望扩大,比如规划中的七大新兴产业;加税,仍然是主旋律,极有可能继续打着崇高的招牌以神鬼不觉的方式进行。昂贵的政府,减不下来的行政开销。税收,在中国没有人能够摸清它的边界。纳税人卡不住政府的支出,关键在于他们没有选票。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点评:上述文件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部分,营业税可参阅《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新的政策放宽了两项认定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下降20%;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的规定。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点评:两大石油巨头或可从中受益。不过业内人士认为,自用油在炼油企业生产中所占比例很小,上述政策对目前的油价影响不大。
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点评:终结了此前对金融业利息收入计税点的乱像。对金融行业来说,政策宽严不一,喜忧参半。
公布工行等央企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点评:涉及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点评:政策偏好,有利企业。
企业财产转让收入计税方法有变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五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点评:可供参考的其他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五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点评:用税收促就业是良策。目前的问题是程序过于繁琐,而且审批制往往导致权力寻租。
外企不再享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税待遇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点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此举貌似一种“取消超国民待遇”的公平。其实把城建税和“乱收费”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取消掉何尝不是一种公平!在中国,任何的加税总有非常给力的借口。
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方案,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点评:一种直接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加税。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1%;2005年10月提高至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地自行决定是否征收,目前已开征省市的征收标准大多为1%。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一种“鹅毛税”,类似于一种不想听到鹅叫声的零打碎敲式的拔鹅毛收费。
公布新一批物流试点企业名单
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等106家物流试点企业名单公布(第六批)。
点评: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可享受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政策。
明确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契税政策
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点评:不服不行,央企总能够享受到一些令人羡慕的、额外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进口税收政策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点评:中国关税政策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让企业坐失很多机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点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名单。
制种行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点评:我国对制种企业一般采取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财政上也有补贴。
农用机专用轮胎不征消费税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点评:惠农专项政策。
从事饲养业等所得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业主代扣;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建造合同;会计核算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award, the owner generation of buckle business tax money and the additional situation is very common, how always wraps the unit to sublet the project generation of buckle tax money to carry on the correct calculation,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construction business accounting calculates means" as well as in 2006 promulgates "business accounting criterion 15th - -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has not sublet the project the accounting to make the explicit stipulation, this article is really to this situation, has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elaboration on the owner generation of buckle tax money's subpackage project tax treatment and the accounting method.
key word: owner generation of buckle; subpackage project; tax treat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ounting
前 言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二、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常见的,分包形式也多样化。《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此外,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第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三、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
现以中铁集团某公司中标的一项高速公路为例,来说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例】中铁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中标一项高速公路。其工程项目包括一座长度为1600延长米的隧道及2 800米的路基。总造价12 600万元,其中,隧道8 100万元、路基4 500万元。工期30个月,经业主同意,将路基分包给振华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施工。结算工程款时,由业主代扣“两税一费”(营业税率3%、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工程按期完工。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如下:
(一)税务处理
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业主按总承包金额12600万元代扣总包单位的税金及附加393.12万元(12600×3.12%)。业主代扣税金后,由地税局分别按总包单位应纳税金额81 000万元(12600-4500),开具252.72万元(810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按分包单位4500万元的应纳税金额,开具140.40万元(45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作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代扣代交的完税凭证入帐。
(二)会计核算
(1)记录完成隧道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6480万元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 480
贷:原材料等 6 480
(2)记录分包单位完成的路基验工计价款4500万元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4359.6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路基(分包税金) 140.40
贷:应付帐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4 500.00
应注意:4500万元是含税价款。
(3)向业主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12 600
贷:工程结算 12 600
(4)业主代扣“两税一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8.00
——应交城建税 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1.34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393.12
(5)收到业主拨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 206.88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12 206.88
(6)代扣分包单位“两税一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14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5.00
——应交城建税 1.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05
(7)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4 359.60
贷:银行存款 4 359.60
(8)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隧道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隧道 6 4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 1 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 8 100
(9)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路基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路基 4 359.6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 4 500
(10)计提税金及附加(应注意:只计算自完工程部分)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隧道 252.7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3.00
——应交城建税 2.43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7.29
(11)工程完工,“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帐户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隧道
8 100 .00
——路基(分包) 4 5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 480.00
——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4 359.60
——合同毛利(隧道) 1 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