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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9-07 17: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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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2篇

(一)充分、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行业原先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中除了部分改革后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的优惠政策,其他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支持某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不随税收项目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营改增”的试点推行当中,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符合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营改增”后仍然继续享受免征政策;针对营业税减免政策,试点方案适当进行调整,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大幅增加税负的行业,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少“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是分阶段、有步骤、循序渐进地,为了保证该方案实现预期效果,并最大限度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会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及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预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即企业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之内,选择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充分考虑规模经济的同时,合理控制企业规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纳税水平不一样,如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以所有者为纳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像公司制企业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了公司上下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企业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纳税负担。以增值税为例,该税种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使其采用不同的纳税核算方法和税率,体现对小规模企业的政策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万或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同样体现类似的政策倾斜,其明确规定小规模企业采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模的企业则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时,应当科学地衡量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效应是否大于规模扩大导致的纳税负担的增加。因为一旦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增加纳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三)选择合理供应商,加强纳税筹划

随着产业分工日益精细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除了个别设计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或需要较大组织规模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行业,竞争经济已经慢慢在很多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经销商一般都呈现竞争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市场行为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营改增”的推行与实施,扩大增值税纳税对象的范围。增值税的核算是可以通过原材料等进项税抵扣产品或服务的销项税,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企业必须依据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核算。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担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并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发票,充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功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加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企业不仅可以用原材料等进项税进行抵扣,也可以在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支出方面进行抵扣。因此合理的选择供应商是加强纳税筹划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在“营改增”的实行加大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情况下。

作者:黄秀英单位: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第3篇

摘 要:我国经济正飞速发展,而税收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影响着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对公司企业来讲,无论再合法的税收也会影响企业的收入,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是企业的关注重点。企业要从税法要素角度对节税方法进行分析,制定出合法、合理的节税方法,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税法要素 企业 企业节税合法性

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公司需要根据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经济效益的多少进行纳税,这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部分中小型企业存在因缴纳的税款比较多,导致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生存,所以税收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不亚于企业的的增产增收环节,下面就目前企业发展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税收政策,从税法要素角度分析,企业如何合法节税的方法。

一、分析企业合法节税的方法

企业中的节税方法想要合法,即要求要符合我国的税法要求,因税法要素是税法制度的构成要素,因此可以说,要想节税方法符合税法,节税方法就应该符合对应的税法要素。税法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是税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通常可以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前者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的主体的纳税义务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后者主要指的是纳税地点,时间等纳税具体过程,合法的节税主要应从税收实体法要素入手,主要在税法主体、税收对象、税法主体、税率、税目以及税收措施等。

二、从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的角度,对企业合法节税方法进行分析

1、企业合法节税方法中对于税法主体的选择

税法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对企业节税有着重要作用是纳税主体。在负税这一方面,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在实际的税收法律中承担的负税程度也各自都不相同,

因此公司企业对节税方法进行制定之前,需要严格研究明确相关的规定税收规定。根据税法主体的选择不同,企业可以进行采用和法的节税方法,下面采用的例子是在增值税法中,对一般税法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选择作为例子进行合理节税的方法分析说明。

在增值税法中,规定纳税主体大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而且计算方法的不同会直接对不同纳税主体造成利益收入影响,实际在现实的增值税法中常常出现一种税款计算的方式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有着重要的节税作用,但是同时却对一般纳税人产生了不利影响,纳税人是指所有从事提供劳动服务或者是货物生产、运输的,将提供劳动服务或者是货物生产、运输作为主要职业的“经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每一年中不包含税收的销售总额处于一百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而每一年不包含税收的销售总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总额的纳税人,就是一般纳税人。同时一个重要区别是在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基本使用税率处于百分之十七,并且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一部分不同类型的货物适用于增值税中的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企业在对节税方法进行制定时要考虑到计算税款的方式。

2、企业合法节税方法中对于征税客体的选择

征税客体的不同导致在税收主体中所担负的负税义务也都不相同,下文就消费税兼营得具体节税方法进行分析。

对于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的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活动时,在我国的税法中有明文规定,需要对缴纳税率的不同消费品分别进行有关消费品的销量和销售额等的进行有效的核算调查,分别核算相应消费品的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需要企业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每一笔都要做到账目清晰,这是因为我国税法中有明文规定,将同税率的消费品采取组合的形式进行销售时,应当提高销售税率的征收。因此为了避免造成相应的损失,要对不同税率的消费品进行分类,分开进行计算。

三、从税收优惠、纳税地点角度,对企业合法节税方法进行分析

1、企业合法节税方法中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这会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计税基数造成影响,甚至改变纳税人的义务,企业所得税中,税收优惠过程中的具体优惠: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等等。

2、企业合法节税方法中对于纳税地点的选择

我国税法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异,不同地区中税法的标准与要求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我国在不同的地区中,制定了相应的低税率政策,例如:我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发区、经济特别行政区以及一些经济落后、偏远地区中,都执行的是低税率政策,而且针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等等针对税法存在的地域性差异,企业应当选择主体税税负低的区域进行注册安置。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充分进行利用,用于企业的注册地选择以及建设过程中。但同时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还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权衡轻重以及各个税收因素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企业发展。

结束语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中重要的经济来源,是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对象,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建设作用,企业的企业中的合法节税方法,首先应当建立在了解遵守税法的基础上,不能逃税、漏税、偷税,国家出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效、合理的运用,在企业的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管理环节中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而是应当对做到明明白白纳税,聪聪明明纳税。

参考文献:

[1] 张永良,宇文盛.关于企业节税、避税的几点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lO(06).

[2] 张彩荚.企业节税的筹划思路[J].时代财会,2009(04).

[3] 朱清,孙春莲.浅析企业合法节税的方法[J].中国税务,2011(17).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要灵活运用各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手段,并且逐渐由直接优惠为主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除直接的税率优惠外,还要加大力度,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费用扣除、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6篇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内蒙古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区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发展呈现出数量多、经济贡献大、吸纳就业广、发展趋向集群化的特点,截至2011年,全区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超过90万户。但内蒙古中小企业发展水平还不高,企业规模比较小,税负压力大,与发达地区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盘活民营资本,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有必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环境分析

中小企业占据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全国75%的城市就业。但其生存现状却是利润微薄、税制结构不合理,征收方式难以灵活调整,税收遵从成本高,经营环境恶劣。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还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曾对媒体表示,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已超过3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要缴纳、承受超过10种税费或"隐性"负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适用税率基本相同,这些税费大企业也同样要交,但中小企业相对的负担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大企业多处于煤水电、“铁公基”等垄断行业,利润相对丰厚,而中小企业多处于竞争性领域,利润较为微薄。同样的税费占各自利润的比例,大企业要明显低于中小企业。再加上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比重超过60%。流转税不像所得税,由于对企业所得征税,能做到'挣的少交的也少',流转税对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征税,往往是‘挣的少交的不少’,这样一来,会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利润少,交税却不少,进一步加剧了其负担。其次,不少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账册体系,税务部门难以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往往实行核定征收,将实际销售收入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连销售收入都搞不清楚,就干脆采用直接核定所得税额的定额征收方式,比如集贸市场往往按柜台的延米数定额收税。当经济增速放缓时,如果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税收数量能相应减少,而中小企业多为核定征收,如果没有及时下调核定税率或定额,尽管一些企业的税负可能低于查账征收时的法定税负,但与过去比企业的税负会加重。

二、减税还有空间

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近9万亿元,占G D P比重20%左右,而政府收入(包括财政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占G D P比重更高达35%左右;而且2011年在实施结构减税政策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仍然比上一年增长了24.8%。2011年,内蒙古地税系统各项收入累计完成1454.1亿元,同比增加385.3亿元,增长36.1%,是GDP增长速度的4倍多。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增长速度应该略低于GDP的增速,由此可见,进一步降低税费的空间仍然存在。

国家此番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施会减轻中小企业一部分负担,借此税改时机,应从根本上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认定标准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往往人为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税负。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不足。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小企业能享受到,而且能减免的税额是很少的。

三是增值税起征点需进一步调高。从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的形势,亟需进一步调整。作为与纳税人关系最密切的税种,调整起征点将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缺乏对中小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优惠方式。相比于税率优惠,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不仅仅是盈利企业能够享受到,亏损企业也能够享受到,折旧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五是税收征管和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地方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重视大企业的管理而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总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

(一)调整税收政策方面

企业所得税

1.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如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改为不超过50万元,允许采取定率征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中小企业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可考虑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应及时下调其核定税率或定额。“对于用工达到一定标准的中小企业,还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豁免税收。”

5.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所得税优惠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比如考虑对研发投入、利润再投资等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

6.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增值税及其他各税

1.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提高标准。对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将对其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改为免征额后,纳税人仅就超过标准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额)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1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300元。

2.准予小微企业适用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且可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

3.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

4.2012-2015年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核定其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盖所有税费,超过一定比例后即不再多交税款,并由一个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支持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的税收政策

1.对中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400%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金额(如单笔贷款或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内)的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

(三)保障中小企业享受税收减免

1.要确保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要合理、简洁、便于实施。应该设立企业界参加的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听证会,由企业代表参与论证优惠方案的实施和履行。

2.确保各地区制定对于中小企业增加收费等项目时,要经过所有相关环节进行制约。比如提高增加收费项目审批的政府级次或者发起方需召开有公众媒体参加的听证会,确保增加收费项目的严肃性。

3.规范收费行为,减少地方费用的费种,必要时将一些地方费用并入中央统一纳税中。

(四)强化税务机关征管服务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第7篇

(一)税收政策的界定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8篇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 小微企业 税收筹划

一、“结构性减税”与路径选择

为了抵御金融危机给我国带来的经济冲击,中央分别在2008年及2012年两次提出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而针对特定的企业、特定的税种来削减其税负水平。首先,“结构性减税”不同于全面减税,它的切入点是优化经济结构与税制结构,进而有选择性的减税,而不是对所有税种不加区分进行“一刀切”式减税。其次,结构性减税以“减税”为核心,重点着眼于降低特定群体的实际税负水平,而非维持税负水平不变的税种之间的结构性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达到了60%,所以“结构性减税”政策应以这两个税种为主要着力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积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

二、小微企业的界定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小微企业可以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小型微型企业是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即是指其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表1条件的企业。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成本,尽可能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对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为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国务院决定2012年1月1日首先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到2016年5月1日为止,已经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举措,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下面以受“营改增”影响较大的建筑行业为例论述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而其中的机械费又是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资金限制,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大都采用租赁的形式,因此,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设备购入时间、变更长期租赁合同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保证租赁成本的进项税额充分抵扣,最大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

1.合理安排设备的购入时间。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按规定企业可以抵扣购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前,工程上使用的机械设备,尽量采用租赁方式,待“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再购入需用的机械设备,从而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额。

例1:安吉公司是一家小微建筑业企业,2016年2月份该公司拟增加一台价值1 470万元的设备,如果直接采购,1 470万元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则该公司可以考虑先与供应商签订3个月的租赁合同,每个月100万元,合计300 万元。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价格为1 170万元。则该公司在“营改增”前支付的3个月的租赁费300万元,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但“营改增”后公司采购设备的1 17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金额为1 170÷(1+17%)×17%=170(万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通过合理安排建筑企业需要购买设备的时间,增加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可以达到减轻建筑企业税负的目的。

2.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建筑业“营改增”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出租方缴纳营业税,承租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租赁支出无进项税额抵扣,进而增加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现有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如果有“营改增”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还在执行的,可与出租方协商,终止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执行新合同后,由于出租方的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出租方可以给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业支付的租金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2:假设某小微建筑业企业2015年5月1日与一家租赁公司签订5年的长期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 1 000 万元。如果不重新签订合同,那么 1 000万元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在2016年5月1日,该建筑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协商,要求终止原合同,重新签订为期4年、合同金额为800万元的租U合同,执行新合同后,该建筑公司支付的800万元的租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额为800÷(1+17%)×17%=116.24(万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通过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可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达到减轻建筑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对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等多种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各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各应税行为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上述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因此企业在实务工作中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将一般纳税人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分立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还要进行月销售额(季销售额)临界点的筹划。

1.按月纳税的小微企业,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多的情况下,应合理地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筹划。如果销售额超过3万元,可采用跨月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将月销售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的,在不影响客户使用的前提下,可与客户协商货物的发出时间,合理地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假设某企业本应在月末发出一批货物,发出该批货物会使得企业当月的销售收入超过3万元,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该企业可以将货物安排在下月初发出,在下月确认收入。

例3:金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6年6月销售一批工艺品给客户,销售额为5万元(不含税)。

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在2016年6月根据实际销售额开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由于超出3万元税收优惠的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5×3%=0.15(万元)。但若企业与客户协商,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分两个月收回货款,则当月收回2.5万元,那么企业当月按2.5万元开具发票,未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不用交税。

2.若小微企业各月间的销售额不均衡,忽高忽低,此时企业应该尽量采取按季度纳税的方式。这样可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避免小微企业因季节性原因,导致某月的销售额过高而多交税。

例4:善达雪糕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份销售额2万元,8月份因天气炎热,该企业的雪糕热销,导致当月的销售额高达5万元,9月份销售额1.6万元。

筹划分析如表2所示。

3.对于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等,应分开进行独立核算。如果小微企业有多项兼营业务,要独立核算增值税的各应税项目。尽量将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都控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范围内,这样企业可以享受多倍的免税优惠。如果不独立核算各项目,不仅会导致该企业销售额超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而且税务部门在征税时还会按高税率征收,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5:喜顺公司是一家兼营装卸搬运和交通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取得销售收入共4.9万元,其中装卸搬运服务收入2.6万元,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3万元。“营改增”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筹划分析:若该公司不分别核算这两项收入,那么本月销售额4.9万元超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并且在征税时还要按照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征税。应纳增值税为4.9×11%=0.54(万元);如果该公司会计分别核算装卸搬运业务和交通运输业的收入,装卸搬运服务收入2.6万元,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3万元,都位于税收优惠范围内,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

四、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国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微企业来说,要尽可能地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一)适当增加企业开支

企业可以向公益组织捐赠,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增发员工奖金、招聘残疾人员就业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增加净所得,还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一举多得。

例6:某小型超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支出项目中付给收银员的工资为3万元。该超市不适用小微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按25%的税率交税,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为:32×25%=8(万元)。该超市因销量不大,可聘请残疾人做收银员,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样支付给收银员的工资可按照6万元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处于30万元的低税率优惠范围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9×50%×20%=2.9(万元),为超市降低税负5.1万元。

(二)延期确认收入

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临界点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可考虑将部分收入延期到下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以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例7:某小微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16年1―11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不到30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10%税率U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年终汇算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1万元,超过了30万元的税率优惠临界点,适用25%的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75万元。

筹划分析:显然12月的收入就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我们可以采用递延收入的方法,把12月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具体方法是把企业12月的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12月31日之前收回货款1.5万元,剩余1.5万元货款在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收回。那么此企业2016年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5×10%=2.95(万元),当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8万元。Z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中小型企业适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整为3%,同时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降低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调整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扣除。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以人力资本的知识、智力、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原材料投入少、增值率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因此,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适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降低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获得节税利益。

(二)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条款,主要有免征、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例如对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可见,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等,增值税实际税负为3%,若将维护费、培训费等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可见对受托开发软件的行为,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需缴纳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要熟知税收优惠政策的适应范围和适用时限,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相对于独资与合伙,高新技术企业适合选择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个人所的税;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高新技术企业适合选择公司制企业,原因如下:一是我国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的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如果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人力资本,投资者获得的收益较高,如果选择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投资者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采用公司制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公司制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较低。三是高新技术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较短,采用独资或合伙形式,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尽快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力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产业优惠的前提是被认定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为此企业需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尽快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如果申报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短期内无法完成,可以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企业应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8个领域。三是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重,使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使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四是通过社会招聘或自主培养的方式,拥有一批高学历、高水平的科研团队,使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投资国家政策引导的方向,获得税收抵免效应企业所得税法中制定了诸多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选择投资的领域、产品、设备、地区时,应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考虑。一是企业应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力争享受15%的优惠税率;二是投资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三是投资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区域和产业的双重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规避资本弱化条款 一是在创建期,由于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自身信誉尚未建立,很难获得商业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减轻资金压力。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是处于产业化初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积极申请。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债权性融资,应规避资本弱化条款。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我国的资本弱化条款主要是针对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受关联方债权与股权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可以考虑从非关联方获得借款。此外,由于债权性融资财务风险较大,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能面临破产风险,企业应控制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三是对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争取获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高新技术企业若能获得创业投资,亦可获得投资抵税的利益。

(五)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第一,合理列支工资、薪金等费用。为了使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享受相关的优惠,应注意:一是应制定较为规范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薪的调整要有序进行,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企业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以及提取的研发人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应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三是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设明细账单独核算,享受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的优惠。

第二,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一是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应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材料。二是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企业应要求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利用加速折旧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法相比,可以增加当年税前扣除费用,提前收回投资,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利用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应把握两点: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上海浦东新区,正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适合采用直线法折旧;若企业在正常纳税期内,适合采用加速折旧法。

(六)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利用临界点享受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技术转让收入扣减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高新技术企业为享受此项优惠,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估算出技术转让所得,对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应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三是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承包、相关税费,将超过500万元的部分递延到下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制造企业 税务筹划 途径 策略

一、电子制造企业经营与纳税特征

(一)电子制造企业具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制造企业是指持续进行高尖端技术研发与技术成果应用的行业领域,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是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电子制造企业生产一些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仅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也会得到国家扶持,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电子制造企业进口产品完税价格对企业纳税有重大影响

电子制造企业从事的智力和技术活动,依赖于人力资源的推动进行经营活动,其产品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国内电子制造企业往往又需要进口一些核心技术的产品,这些产品大都是构成最终产成品的核心主件,具有技术高新、价值构成比例高的特点。电子制造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环节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对于企业的应纳关税和所得税皆有重大影响。这些核心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短,高成长与高风险并存。

二、电子制造企业应税税种

目前国内电子制造行业企业主要通过采购原材料然后进行组装加工,并植入软件进行整机销售,因此,针对电子制造行业的经营业务特点,可以进行筹划的税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电子制造企业的应税税种――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具有价值的商品进行生产、销售、流通、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就是由消费者来负担,产品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使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得到的就是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或4%;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电子制造企业的应税税种――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三、电子制造企业税务筹划途径

(一)电子制造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

1、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和低税率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因此,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纳税人的种类,主要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可能性;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三为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由于其他行业企业也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且不具有行业特点,因此本文不再赘述。现假设电子制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税务筹划,则企业正常情况下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7%-当期进项税额。

2、电子产品配套服务的税务筹划

兼营情况下的税务筹划,由于电子产品往往是与配套的软件信息服务捆绑销售的,一些电子产品的信息服务利润率是相当高的,对于电子制造企业来说是产品销售与信息服务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可以运用临界点法来比较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到底哪个更为有益,则:增值税率Z=营业税率/增值税税率,如果实际增值税率大于Z,纳税人对产品进行分拆,一部分改交营业税,如果实际增值税率小于Z则纳税人交纳增值税比较合理。

3、采购过程中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采购中选择对自己企业有利的政策来筹划自己设备的购买,例如,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在比较采购设备时,可以考虑衡量国内设备价值与国外设备价值减去退税后款项来做比较,帮助企业制定采购决策。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从事电子产品加工的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利用的来料加工复出口的政策进行筹划。根据“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金额-对应进口材料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当对应的进口材料价格越高时,企业转出的进项税额越多。因此,在国内采购与国外采购中做临界点分析,从而决定我们的采购来源,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电子制造行业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1、电子制造企业自主研发减轻税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电子制造企业应把握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尽量使企业研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利用区域调配,选择税收优惠多的税务主管机关

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利用区域调配的方式,来主动选择区域税务主管机关,对于所得税给予更多优惠的地区作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例如,将电子制造企业的总部设置在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将生产经营集中在税收政策较为有利的区域,统筹衡量企业的布局安排。

3、设置独立销售机构,增加企业营运资金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的生产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企业应将这类支出尽量计入销售费用,尽量在当年税前扣除,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因此,电子行制造企业应尽量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不仅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而且间接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4、招聘时,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

电子制造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衡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人员就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招聘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000元,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在充分考虑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实现企业节税目标。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我国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海关应该依据下列办法依次进行估定完税价格,其依次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电子制造企业在进口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时,如由于这类核心技术产品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难以对其进行准确估计,但由于产品较高的研制开发费用,将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当前电子产品消费市场已有的类似产品价格。因此,海关机构对这类高尖端技术产品价格的审定,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制造企业的原材料购进关税及所得税的计量和征缴。

四、结束语

电子制造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树立统筹管理意识,重视对财务核算的控制,降低财务风险;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为企业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开展提供基础环境。本文从电子制造企业经营和纳税特征的阐述出发,对电子制造企业的主要应税税种进行分析说明,着重探析了电子制造企业主要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筹划的途径,以期为电子行业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提供良好的对策和思路。

参考文献:

[1]费佩.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0

[2]陈玲.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财务通讯,2011

第11篇

【关键词】 小微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105-03

一、创设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设立时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因其归属为流通行业,故在创设阶段应重点考虑注册地点,注册地点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入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规划自贸区、物流园、科技园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相关纳税人注册地点选择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然,国家对于注册地点的优惠会涉及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小微物流企业在设立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和自身资源状况综合考虑,以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最大税后收益。

案例1:2015年初,郑州的吴先生拟在本地投资100万元,成立一家小微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小件货物配送业务。年服务收入预计为480万元(含税),各项成本及管理费用预计为421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约为7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二是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

根据以上情况,为吴先生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上述两方案在流转税方面无差异,但因注册地点不同,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将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存在很大的差别。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故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应纳增值税及附加:

应缴纳增值税=480÷(1+6%)×6%-7=20.1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7×(7%+3%)=

2.02(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80÷(1+6%)-421-2.02=29.81(万元)

方案一: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5.96(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5.96=23.85(万元)

方案二: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根据郑政〔2012〕23号文规定,对入驻郑州华南城的所有商户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所有入驻商户五年内给予“三免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1-50%)=2.98(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2.98=26.83(万元)

筹划点评:注册经营地点对小微物流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十分明显,小微企业要想获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不仅要对享受优惠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作客观分析,同时还要融洽与政府招商部门的关系,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同。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应提前对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进行测算,优先选择税负轻、税后收益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5年北京在校大学生小双联合同学小左,准备在学校自办一家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预计年度收入总额为360 000元(不含税),相关成本费用为216 000 元(其中投资者每月工资5 000元),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三种设立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设立合伙企业,三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企业在设立阶段,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可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财税〔2014〕71号文及国税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其应缴纳增值税均为0。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 000-216 000+5 000×12-3 500×12)×35%-14 750=41 950(元)

方案二:设立两人合伙企业,假设小双和小左的投资额各占5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 000-216 000+5 000×12×2)/2-3 500×12]×30%-9 750}×2=34 500(元)

方案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360 000-216 000=144 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4 000×50%×20%=14 400(元)

税后利润=144 000-14 400=129 600(元)

假设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小双和小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9 600×20%=25 920(元)

两位投资者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 000-

3 500)×3%×12×2=1 080(元)

税收负担合计=14 400+25 920+1 080=41 400(元)

对比可见,方案三将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可节税550 元(41 950-41 400),效果并不明显。但对比方案二却增加税收负担6 900 元(41 400-34 500)。因此,从税收负担最轻的角度,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设立为合伙企业更有利。

筹划点评:设立为合伙企业虽可节税,但受企业性质所限,合伙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较大的债务风险,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作出合理决策。

二、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在经营阶段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关注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变动带来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变化。只有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后的税后收益高于起征点前的净收益,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高于起征点标准才是划算的。

案例3:续上例,小双及其同学小左投资设立的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2015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年经营,预计月销售额在30 000元(含税)左右。在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销售额为多少才合适呢?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快递企业所从事的快递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月销售额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0 000元的,应按全额计算征税。规定所指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销售额。所以,应将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与之对应。即:30 000×(1+3%)= 30 900(元),亦即含税销售额超过30 900元,应按全额计算征税。

方案一:每月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0 900元(含)

应缴纳增值税=0(元)

此情况下,月销售额越接近30 900元越好。

方案二:每月含税销售额超过30 900元

此情况下,由于超过30 900元要全额征税(同时依增值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故综合税率为3.3%),为此,超过起征点后的节税点销售额计算如下:

设含税销售额为X时的税后收益与起征点前30 900元销售额相等,则:

X-X÷(1+3%)×3.3%=30 900

X=31 922.75(元)

当纳税人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1 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为30 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在30 900~31 922.75元之间时,其税后收益小于等于30 900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选择月含税销售额30 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大于31 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大于30 900元,在这种情况下,含税销售额越大其税后收益亦越大。

筹划点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时,一定要考虑节税点的影响。实务中,小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前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平衡每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充分利用节税点销售额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利润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而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就是净利润,是可供企业分配的经营成果。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策略不同,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性质不同,实际所得税税负有较大差异。

案例4,续上例,出于风险的考虑,最终小微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选择公司法人制,由小双和小左共同出资设立,经营成果均分。2015年末,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4.4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4万元。现有两个利润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筹划分析:由于该公司2015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所以小双和小左两位投资人当年没有股息红利所得,但“风顺快递”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将对两位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5%)=7.65(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65×50%×20%=0.765(万元)。

方案二:“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10%)-5

=2.2(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20%=0.22(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为每个投资者减少个人所得税0.545万元(0.765-0.22)。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小微企业的股东即使保留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此,小微企业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投资人税负的目的。

通过上述涉税案例分析可见,小微快递企业在创设、经营和利润分配阶段,可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小微物流企业受组织形式、投资者品质、财会人员素质等限制,决定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时效性、合规性和适当性会有所差异,也会受技术与程序、方法与步骤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不同阶段,小微物流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以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金星,彭新媛.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5(3):81-8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A/OL]. http: // , 2015-

03-13.

第12篇

[关键词]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政策;税收政策;法律责任

一、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限制及建议

当前正在施行的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一,适用主体存在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3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而创业贷款申请主体则限定为城镇复员置业的退役军人。第二,适用时间存在限制。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规定军人须在退伍3年内申请贷款方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第三,贷款和税收减免优惠额度存在限制。退役军人的贷款优惠额度一般个体经营在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等其他形式的创业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退役军人的税收减免优惠额度通常为每人每年8000元。为打破限制条件的桎梏,有效利用创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创业应注意3个问题。一是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方式,避免因计划安置不理想再辞职创业而丧失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二是尽量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创业税务登记,以充分利用3年税收优惠期;三是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统筹经营规模,防止因错估优惠额度而陷入融资不足、税负超支等引起的财务困境。

二、退役军人创立新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利用建议

退役军人创业可在创业环境、金融和税收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应在具体分析各项优惠政策内容及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最大化地利用政策优惠,降低成本支出、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创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利用金融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军人在退伍3年内申请贷款可以享受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的政策[3],即国家补助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自身无须承担贷款利息,从而有效降低了退役军人创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可帮助退役军人规避采用其他方式融资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清楚受理贷款申请的机构,应持退役证件向创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二是要经得起层层审核,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初审、县级以上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贷款资格的审查和放贷银行对贷款资料的审查。因此,退役军人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将相应资料、证件准备齐全,以便尽快通过审核取得贷款,尽快开展创业活动。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支出

税法针对不同税种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但不同创业形式具体可享受的优惠内容存在区别。若退役军人创立公司制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3个。一是适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降低所得税负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退役军人应知道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若为工业企业从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应控制在80人以内,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因此,退役军人创业初期应适当控制企业规模,以适用优惠税率,减少税务支出。二是利用抵扣优惠规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即安置残疾人的工资支出可加倍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安置残疾人入企工作;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5],即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退役军人创立的企业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安置退役士兵,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小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扣减税收优惠。因此,退役军人创立的企业要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招收安置退役士兵,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税收优惠。若退役军人进行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3个。一是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降低增值税负担。自国家全面停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地位日益突出,相较于一般纳税人16%的增值税税率和5%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务负担明显下降。二是选择合规行业创业,以享受免税优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因此,退役军人可选择限制性行业以外的经营项目进行创业,以享受3年的免税优惠。三是凭有效证件免交部分费用。自谋职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也免交。

(三)分析偿债责任区别,控制失败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形式的经营实体,对债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拥有优良的创业环境,享受一系列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但受限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及自身长期服役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客观情况,退役军人创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退役军人应认真分析不同经营实体债务承担方式的区别,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以控制失败成本。新创立企业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权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退役军人创业若选择从事个体经营中的个人合伙形式,应选择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他人合伙经营,以避免因创业失败背负较多的债务。二是创立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总体上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区分为等额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仅以其在公司内所拥有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特殊规定,即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役军人在创立公司时,为控制初始投入成本,可创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防止因财产区分不明而陷入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

三、退役军人加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除退役军人创业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外,国家针对招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也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部分企业为享受财税优惠,就会吸收退役军人加入企业。若退役军人以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进入企业,应着重关注两个法律问题。

(一)加入合伙企业重点关注原有债务分配

合伙企业法对不同入伙形式的债务承担有不同规定。如果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需要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企业,则仅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退役军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应当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身份入伙,避免陷入债务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