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17:41: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进项税额纳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采购活动;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购货时间、购货对象的不同选择,以及对购进扣税法和运输费用方式的不同运用和安排,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或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对物资采购过程进行适当的筹划十分必要。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采购当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因此采购时间往往不能十分确定,但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采购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时间进行采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当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当供给量小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上升。企业采购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因为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嫁,即通过压低产品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在所需采购物品的供给过剩时,企业往往可以大幅度压低价格,而在供应不足时,企业往往成为销售方转嫁税负的对象。所以充分做好市场分析预测是购货时间筹划的关键。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关注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很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那么企业应尽早购进货物,以免因价格持续上升而使企业付出更多的采购成本。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购进扣税法,指的是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并不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可以通过增大企业的前期进项税额方式延缓缴纳税款,并利用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不含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商品经过加工后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400元,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试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9月份、10月份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也即4.08万元×10-34万元)。这样,尽管企业的总体税负完全相同,但假设月资金成本率为2%,通货膨胀率为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应为:
2.72万元÷(1+2%)9÷(1+3%)9+4.08万元÷(1+2%)10÷(1+3%)10=4.2348万元
显然,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三、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另一种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 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售价往往会比一般纳税人的要低,以此弥补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那么,究竟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多大幅度的折让才能弥补购货方的损失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无差别的价格折让点,或叫价格折让平衡点。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时,得到的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含税价格6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51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
分析:由价格折让平衡点得知,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含税价格折让平衡点为86.79%,即平衡点单价为52074元(60000元×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含税单价51000元小于平衡点的单价52074元,因此,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有利。
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提高运费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可以减少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采购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因此,采购活动中运费筹划的关键是找到运费的扣税平衡点,进而作进一步分析。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进行运输来讲,企业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索取专用发票的,按适用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假设可扣税物料的不含税价比率为r,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应为17%r。
作者简介:原玉辉(1975—),女,河南新乡人,经济师,本科毕业,从事水文水资源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3]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一项减税政策。自2013年开始在各个地区的各个行业得到试行,有效减少了重复纳税。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不但税负不减反增,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营改增税制下如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以最大限度降低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减少重复征税,并有效调节过高的税率。通过实施营改增,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若将原有的增值税率降低,采用11%和6%两档低税率,与现行的17%和13%的税率相比,可使试点区域纳税负担降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将所购买的服务作为进项抵押,可有效降低原本缴纳增值税的负担,可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实施营改增后,多数可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可明显降低税负,有利于其在市场中竞争力的提升。
但实际中,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不但没有降低税收,反而相应增加了税费。这主要是因为某些企业长期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税制,实施营改增后,刚开始应付较困难,进而压力逐渐增大。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问题,由于过去大部分企业并未缴纳增值税,使得所合作的客户也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实施营改增税制后,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手段,缴纳的税费增加,如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对税率进行了上调,然而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渠道,最终增加了税负负担。
二、营改增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通常情况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根据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以500万元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具体的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 万元,如:在试点的过程中的公路及内河运输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非企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负比等方法,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降低企业税负。通常,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获取时可向对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进行。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直接纳入到产品成本中,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也就不必负责对方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有效降低销售价格。
2.充分利用过渡期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已经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包括直接减、免税、即征即退等方式的增值税过渡期优惠形式,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而确保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改革的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后,对部分营业税给予减税,则相应调整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税负相对较多的企业,则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而这些企业均能够通过过渡期的优惠政策来加以筹划。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到营改增政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计划、有目的及有步骤实施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跟上营改增的步伐,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最终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3.做到销项税额的合理核算
根据相关营改增试点的文件,试点纳税人主要有不同税率、征收税率的销售货物,进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试点企业而言,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税率的经营业务而实现 “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包括账务核算、合同条款及原始票据,实现三者的统一,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试点企业势必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不利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充分利用“差额征税”政策。由于在试点期间,联合实行“差额征税”与进项税抵扣两项抵减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因此,试点企业应抓住这一机遇,熟知“差额征税”的应用条件,并得以充分利用。
4.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
由于营改增的试点在有限的范围内得以开展,加上受到各个地区的差异、行业的差异,进而难以获得统一的税额抵扣,并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为此,试点企业应通过纳税筹划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一方面,应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选取一般纳税人身份,并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有所扩大,而成本也扩大费用及固定资产上。为此,试点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应严格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进行严格区分,进而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如企业所购入的车辆用于运营,车辆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抵扣;而企业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可抵扣,但两者联用,则可实现全额抵扣。
三、结语
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纳税筹划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税制下,企业应积极实行纳税筹划,通过合理规划经济活动,实现减少税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衍群.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企业导报,2014,(7):101,103.
关键词 多种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多种经营是指个别企业供给市场不同质的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法,运用合法的手段,为减轻税负,对企业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一、多种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筹划空间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空间分析
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企业和企业性的事业单位;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企业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等于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等于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金额乘以适用税率,我国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不享有税款抵扣权,以其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自行控制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从而选择性的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筹划空间分析
多种经营企业因参与多种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销售活动,要准确计算其不同业务的应纳税额。我国现行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
1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向购买方收取”表明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其税款是由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的。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计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基金、包装物租金、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企业在销售中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因此,在销售方面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不能合并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多种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主动向供应商索取有效的可抵扣凭证,确保进项税额可抵扣。
二、多种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筹划方法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我国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多种经营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要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企业最常用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判别方法是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购销情况做出选择。在选择纳税人的身份时,除了要比较税收负担外,还要注意,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可抵扣税额较多和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等优点。因此,多种经营企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做出选择。
(二)合法减少应纳税额
1 缩小销项税额
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有更多的自,多种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销售、经营方式等,来达到使企业销项税额最低。在销项税额的筹划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是重要的筹划部分。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业税。多种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
兼营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种或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行为。从事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其应纳税额。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多种经营企业从事多项商品和劳务的经营,要着重对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在从事兼营行为时要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应纳税额。
2 扩大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的货物或劳务有多种情形,多种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尽量推迟付款时间来达到有效节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项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三种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可行性建议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我国的税收来说,逐渐朝着规模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的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推行全面的增值税与之前实施的营业税有诸多不同之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筹划工作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积极研究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在新的经济环境与房地产政策的变化下,寻找出适合企业需要的纳税筹划的方法,以尽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对纳税筹划的简要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主要指的是通过对企业涉及到需要纳税的业务进行分析与筹划,来制作出一整套完整详细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来达到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纳税筹划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国家,原先是为企业的纳税策划提供一些建议,而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下,纳税筹划逐渐发展为一个成熟且稳定的行业。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从其本质上来看还是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就是说在为了追求经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产生了企业的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纳税工作而展开。所以,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也与企业的税收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包括企业的避税活动、节税活动、规避税收风险,转嫁筹划与实现企业的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需要在我国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够违背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避税的角度来说,所谓避税筹划的内容是相对于企业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主要指的是纳税人借助于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政策漏洞或者是法律空白来获取有关的税收利益的筹划。所以说,企业开展避税筹划工作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在一定意义上也不符合法律的定义,所以说,避税是处在于两者间而开展的一个活动。而节税指的是纳税人在没有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中如起征点、免征额、减免税等等有关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借助于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筹划与安排,来做到实现减轻税负重担的目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前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又是属于价内税,就十分容易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不管是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是销售的企业来说,房地产生产与发展链条上的分工越明确,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越突出。因此,在采用营业税这个税种进行纳税时,就会在无形中加重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每个环节只需要对其增加的增值额的部分进行征税,因此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重担。除此之外,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环节能够促使企业对其经营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能够将传统的粗犷式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为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但是,从实际中来看,在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纳税中还是会面临许多棘手的问题。如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对这类型的企业来说,购进业务较少,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在营改增后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税率,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其成本的构成中,土地成本在其中占据极大的部分。对一些企业来说,由于是政府直接收取土地的出让金,所以就不能够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加。另外,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企业规模与会计核算水平的不同,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而在全面营改增后,需取得增值税的专业发票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纳税人时,就有可能会对企业的税负带来不同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税负。因此,在营改增后,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意义
开发建设是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的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状况。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主要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各自需要完成的建设目标与规划,在每个不同的开发阶段都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而再加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都较长、资金投入也比较大,因此会大大增加房地产经营的风险,也增加了纳税的风险性。此外,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房地产企业从拿到土地、开发建设、完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都涉及到了纳税的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一个项目开发建设的完整过程总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税种: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可以看出所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十分的多。而在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1%,虽然税率的比例增加,但是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就能够对符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总额,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要进行企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需要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工作,以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建议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在增值税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者不同的划分享有不同的纳税标准与不同的优惠。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年销售的应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者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符合相关的标准后就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而不足500万元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税,但是不能够抵扣企业的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在11%,销售一些老项目为建议征收率5%。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大部分都是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而具体选择哪一种身份,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来仔细分析企业的资产规模、剩余货值、建筑成本以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后,如果房地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比较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这时可通过控制企业的年度预售签约的进度,借助于分立、分拆的方式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年度销售额。
(二)选择适合的建筑服务提供商
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主要与建筑商打交道。对企业来说,房屋的主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土地与建筑的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企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就是所选择合作的建筑公司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所以,企业在进行项目工程招标的时候,就需要对建筑上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核。其次,在签订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要增加相应的发票条款,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上,这是完善好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前提,也是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关键所在。最后,还需要考虑在过渡阶段后签订的建安成本合同中成本是否有上涨的问题。这是因为建筑企业下的人工成本费用是无法取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这就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上升。因此,在选择建筑公司的时候,企业还需要对项目的人工成本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
五、结束语
据上述的分析可知,营改增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中一项十分重大的决策,也是在新形势下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在全面的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要认真的学习有关的税收政策,在企业纳税环境的变化下,能够积极的应对,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晓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64-65
[2]张伟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当代经济.2015(17):26-27
[3]钮德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5(19):177-178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 纳税筹划点
一、增值税的转型及其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转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的转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增加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原来不能进行纳税筹划的地方有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取消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使原来通过纳税筹划形成的节税效应及利益不复存在。
3.改变了某些纳税条件,使得纳税义务的范围、征税时间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4.填补了税法漏洞,弥补了税法缺陷,使得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转换为纳税义务。
二、现行增值税下纳税筹划点的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思路也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对转型后可利用的常规筹划方法进行简单的分类和整理,大致有如下几个纳税筹划点: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却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对于同一涉税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导致其税负不一致。这就为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假设存在着一点使得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负是相等的,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以将其实际税负与该平衡点进行比较,从而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负,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的利润。但是在税务会计实务过程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实际运用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2.供应商的身份选择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税款因素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此看来,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企业的税负是不同的。这就为通过供应商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对于供应商的身份选择,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作为采购方选择供应商时,首选自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较多,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但是,问题远非这样简单,如果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货物,但是价格不同,则需要具体分析。
(二)利用运输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实质上装卸运输费用可以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不同的装卸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对企业负担的税款和实现的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可以从支付运费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比较:
某水泥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无自己的装卸运输队,雇佣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其水泥销售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234元,装卸费20元,运输费30元,企业对货物本身价款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然后在货物运到后凭自己开具的收据与运输公司进行结算。
我们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销售货物方作代垫装卸运输费处理。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其他应付款50
方案二:由销售企业给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运输公司给销售方开具运输发票。
按照这种方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2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7
借:销售费用4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其他应付款 50
假定不考虑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比较两种方案,我们很明显地能够看出优劣:
方案一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34(元)
方案二每吨水泥的增值税应交税额=41.27-5.1=36.17(元)
可见方案一的税负较轻,每吨水泥比方案二节税2.17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方案一也较方案二简便,再者,将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比较愿意接受,有利于购销双方业务合作。
综合考虑应交税费和净利润两个因素,方案一缴纳税费较少,营业利润较多,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方案一即为最佳方案。
(三)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当然,此处的非应税劳务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若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3%,不分开核算没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此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时,这种筹划才有意义。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企业完全可以将混合销售业务分离出来或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可以和营业税的税率直接进行比较。现在着重分析一般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合并与分立问题。
我们采用税负平衡法,即以应纳税税额占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作为税负平衡点。通过判断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税负的差异来选择纳税方案。在对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与营业税税率相等条件下,不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对纳税人而言是一样的;如果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大于营业税的税率,则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反之,应选择缴纳增值税。
(四)利用企业销售时的折扣方式进行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或是融资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打折”销售方式。这里主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实物折扣等几种处理方式。
1.对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购货的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上有具体的税务处理规定,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纳税筹划,只能利用开具同一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2.对现金折扣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的解释,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用固定的形式来表示优惠的程度和还款的时间,如:“2/10,1/20,n/30”,对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费用,所以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纳税人都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方式。因此,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客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如,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一批商品,价税合计23 400元,若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条件下,甲企业销项税额为3 400元,假若综合考虑乙公司的资金信用条件,将现金折扣修改为商品价格打折2%销售,如此一来,销项税额=(20 000-20 000*2%)*17%=3 332(元),节税68元,并且购货方没有还款压力也乐于接受这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还要充分考虑本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收账成本等因素,不可只考虑税负而忽略企业经营其他因素的影响。
3.对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让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不是要求退货,而是要求销货方给予其一定的价格折让,根据税法规定,销货方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空间是很小的。并且销售折让的原因是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了损失,并且不需要将货物退还,所以从税负角度看销货方为了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总是希望折扣多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度,即在购货方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因为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在销售折让时,销售方的销售额减少恰恰是购货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减少,或者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加,购货双方谁能够在销售折让上占优势,主要取决于货物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对购货方有利,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对销货方有利。但是对于工艺性、技术性很强的货物,其价格的弹性是很大的,只要购货双方正确掌握市场的情况,对于某一方节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4.对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营销工作中,实物折扣是比较常见的促销方式,然而实物折扣表面上看是一种折扣方式,但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该使用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商业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
例如,客户购买100件商品,给予5件商品的实物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05件开具销售数量余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5件的折扣余额,这样处理后,便可以收到商业折扣同样的节税效果。
(五)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的纳税筹划,强调的是企业尽量在营业活动期初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在期初的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也正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依照这样的目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在此就存货入库和购进固定资产方面进行略谈。
1.存货入库
企业购进存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的重要方面。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税额,因此,企业对于购进存货,应尽量在年初购进,并且规范精简入库手续,及早办理入库,以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2.购进固定资产
利用增值税转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企业如果尽量在年初购入固定资产,则也能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三、展望增值税纳税筹划发展趋势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研究课题,随着实践的发展,总有筹划的空间,并且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所介绍的纳税筹划只站在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方面进行,一些需考虑的其他因素都作为不变量而未作论述。例如,纳税人的身份选择,税法对于身份认定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具有不可逆性,不能够随意选择;选择运费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成本等实际情况。纳税筹划应遵循整体综合性原则,而笔者只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未考虑其他税种及企业的战略规划等许多外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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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业 营改增 税负影响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62-03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完善国民经济生产体系,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它能消除重复纳税,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必然选择,也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国策。这次税改是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给物流业的税负变化带来一定影响。尤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分析改革后自身税负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目前正处于过渡时期的物流企业有着重大意义。
一、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影响
物流业是融合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等于一身的复合型产业,属于生产业,是基础性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物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晚,配套的税收政策还没有跟上。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在纳税时会涉及到两个税目,分别是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税率分别是11%和6%。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营改增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但由于不同行业适用的税目税率不同,营改增后对其产生的税负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二、营改增后福建省物流业的税负变化
自2013年8月1在全国推广营改增以来,全国减税效果明显。据新华网福建频道从石狮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市实行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年减税1.22亿元,其中转国税征收0.8亿元,为试点企业减负0.42亿元,释放了改革红利。但对于经济发展基础行业的物流业来说,其税负不减反增。根据福建省的调研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暂时加重,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确实有所下降。因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如果这几项都占优势,那么改革后企业受益较大。
(一)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
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营商品运输业务,年营业收入约为1700万元,营业成本约为1500万元。营改增前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交营业税,营改增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样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按11%交增值税。营业成本中约有一半能按17%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经过计算比较,可以得到表1数据。
相比之下,营改增后不论是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该公司都较改革前税负有所上升。如果假设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X,那么要使改革前后应纳总税额相等,必须令1700×11%-1500×X×17%+50=88.25,解得X=58.33%,即当进项税额占比超过58.33%时,企业总税负才会有所下降,否则税负是上升的。
(二)物流辅助服务的税负变化
厦门某供应链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年从事国际货运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
公司在2012年11月、12月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如表2。
该公司在营改增前适用服务业税目,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2014年该公司取得一笔含税货运收入1000万元(其中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收入300万元,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收入700万元),支付含税费用800万元(其中境内机构24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抵扣进项税额;境外机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运输费用560万元,取得费用扣除凭证)。
那么,在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1000-800)×5%=10(万元),营改增后境内应纳增值税=(300-240)÷(1+6%)×6%=3.40(万元),境外应纳增值税=(700-560)÷(1+6%)×6%=7.92(万元),应纳税增加额=3.40+7.92-10=1.32万元,税负是上升的。
(三)税负上升的原因
通过调查发现,“营改增”后,不但没有降低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反而使其税收负担加重,这显然是违背“营改增”初衷的。那么,分析税负上升的原因以应对这项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总的来说,造成“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加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税率上升。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如表3所示。
由此可见,不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税率是绝对上升的,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则没有实质变化,甚至有所下降。但税率上升不代表税负增加,主要还是看在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能有多少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多了,税负就有可能下降。
2.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有限。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燃油费用、维修费用。但如果交通工具是在营改增前购买的,就无法抵扣,而企业一般不会频繁发生交通工具的购置,因此抵扣的机会比较少。燃油费用和维修费用也可能因为无法在加油站、修理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定的抵扣机会。另外,占企业运营成本较大比重的过路过桥费、折旧费、保险费、人工成本等,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货代公司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像上例中的厦门某供应链责任有限公司的上游运输公司所提供的国际运送效力,要么施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要么不归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效力,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由于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公司只能实打实地缴纳全部税款。
3.交通运输业的成本增加。对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就会因为成本中的折旧额比重越大,税收成本就越高。这使以密集型机器设备为主的一般纳税人受到较大影响,比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而对不以固定资产为主的纳税人影响不大。
4.相关扶持政策落实难。政府优惠扶持政策设置了“高门槛”,使得企业自身各项指标难以符合有关规定以申请相应补助。重重的申请手续和关卡,使得许多企业望而却步。另外,抵扣流程操作效率不高,真正可进行抵扣的项目,所得到资助并不多,也有待改善。
三、利用纳税筹划来降低税负
(一)控制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
假设一般纳税人营业额与购进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营业额用S表示,购进额用P表示,增值率用X表示,那么:X=(S-P)÷S。
交通运输业的原营业税税率为3%,现增值税税率为11%,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可能存在17%、13%、11%和6%这四种情况。那么,当原营业税和现增值税税负相等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额与全部营业额的比率关系(P/S)以及增值率(X)计算分析如表4所示。
物流辅助服务原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可能存在17%、13%、11%和6%这四种情况。那么,当原营业税和现增值税税负相等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额与全部营业额的比率关系(P/S)以及增值率(X)计算分析如表5所示。
由此可见,只有当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重大于上表中P/S的值时,营改增后税负才是下降的,否则是上升的;同时也说明,当其增值率小于上表中X的值时,营改增后税负才是下降的,否则是上升的。
比较两表可以得知,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只有维持较高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才能使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但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是相当不容易的;而物流辅助企业对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的要求较低,是比较容易实现税负下降的。同时,由于交通运输业计算出的营改增前后的临界增值率并不高,而又要求维持相对低的增值率才能降低税负,那么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增值率过低,说明企业的发展并不好,这对于一个想急速发展的企业来说是不利的,但对于那些不追求高增值率,只追求稳定发展的企业将不会受到改革的影响;而物流辅助服务计算出的临界增值率都比较高,因此一般不存在为追求低税负故意降低增值率的情况。
(二)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采用含税营业额与含税购进额进行比较的方法,设含税营业额为S,含税购进额为P。那么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有利于降低税负呢?
结论:当P/S>70.61%或48.54%时,一般纳税人税负
(三)通过“油改气”进行纳税筹划
在环保受到人们重视和营改增税制推行的形势下,对于原先使用柴油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若在今天将柴油变更为天然气,并改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税后利润和流转税的应纳税额分别会受到怎样的影响?现就以下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福建省目前93号柴油价格为6.06元/升,天然气价格为3.7元/立方米。普通车辆在城市路段行驶100千米耗油量约6升,消耗天然气约6立方米。运营这样的车辆每行驶100千米能取得劳务收入200元,同时发生其他成本50元(柴油进项税额按17%扣除,天然气进项税额按13%扣除,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率为11%,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使用柴油交营业税时:
改征增值税时,使用柴油和天然气对比:
从以上计算分析的结果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1.车辆“油气”后节约了成本。使用天然气相对使用柴油节约成本14.16元(36.36-22.2),节约率达38.94%(14.16÷36.36),这对于之前以柴油为主的运输企业改为天然气运输是非常有利的,可以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2.车辆“油气”后增加了税后利润。营业税下使用柴油的税后利润是80.73元,增值税下使用柴油的税后利润就增加了4.5元(85.23-80.73),而增值税下使用天然气的税后利润又增加了10.62元(95.85-85.23)。
3.车辆“油气”后多交了流转税。同样使用柴油,在营改增前交营业税6元,而营改增后交增值税15.8188元,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增值税下,用天然气替代柴油,由于油气成本低,进项税额抵扣率也低,使得企业多交增值税3.2952元(19.114-15.8188)。但由于改用天然气后的税后利润高,即便多交了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实际收益依然增加了7.3248元(76.736-69.4112)。这在营改增不可逆的今天,油改气对于企业来说还是有利的。
4.车辆“油气”有利于环保。通过“油改气”的实行能降低交通运输过程中的空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促进整个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四)其他纳税筹划方式
除了以上几种,在税负增加时,企业还可以采用分摊筹划法,将一项费用分摊到多个纳税对象,或者采用会计估计筹划法,对一些坏账的估计、折旧年限的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的估计,利用其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减少纳税额度。另外,采用递延税收筹划法,对一些尚未收到的服务费用,可暂缓申报,来减轻企业税负。
四、税负上升物流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建议政府放宽抵扣政策
政府应当适当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对物流企业占比较大的各种费用纳入抵扣范围,比如前面提到的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对于一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设置一定的扣除率进行扣除。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在一定年限内,允许从折旧额中抵扣进项。
(二)统一物流业的税目和税率
物流业税目繁多,不统一,建议设立“综合物流服务”税目,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执行6%的税率,统一发票,有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使得上游货物运输公司缴纳税款下降,运输费用减少,下游的货代企业因此支出的运输成本也会减少,所获利润增加。这样还符合营改增方案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有效解决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
(三)将业务流程外包
人力成本逐年上涨,但企业直接支付的工资却由于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凭证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此一来,企业可以将内部业务模块外包,如会计业务交由记账公司执行,不再招聘会计人员,将从记账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还包括财务咨询业务、管理咨询业务、税务咨询业务、物流流程管理咨询等,均可考虑外包。
面对税负上升,企业应对各项税收政策和涉税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从中测算出一个最佳平衡点,并对服务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提价。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长期合作伙伴,日常购置办公、经营中的各类物资时,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多地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行业协会,反映政策变动带来的影响,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消除了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虽然现阶段它可能导致物流企业税负增加,但我们应该明白这只是暂时的,并且应从中找出税负增加的原因,通过自身的筹划、各方面的转变和国家优惠补助政策的扶持,使得行业总体税负水平趋于一个较为平稳的状态,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福建省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413762024)最终成果。项目指导教师:邹灵涵讲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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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财会学院 福建福州 350202)
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95 -02
一、增值税筹划风险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得到了完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各企业紧抓“营改增”时机,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项税额的核算等方面着手,以提高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质量,进而推动企业高效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结构、财务管理等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当前,如何正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企业财务人员为实现最大程度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可抵扣及可抵扣进项税项目进行不严格区分,从而对企业涉税风险没有加以有效控制。如:车辆购入后,如果被用作生产运营,则应抵扣进项税;如果被用作员工接送班车等,则不得给与其抵扣。此外,不得抵扣某些家庭装修费用,改为获取企业经营过程中购置的办公桌椅的专用发票,须采用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又如:集中购买加油卡,统一为公司员工私家车代付加油费,待油卡消费完毕时,再换取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折扣与折让
企业通常利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增加销售额,我国相关的税收法律对企业的折扣销售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当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销售发票的记录上,并实现业务票据和合同、账、证数据的一一对应,这种处理方式是按实现销售额减掉折扣额的净额纳税,如汽车4S店,明为折扣实为赠送购买汽车人的赠品;销售的折让,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一定质量问题时不采取更换的方式,而是采取一定价格折让的方式,这种方式税收法律规定按照折让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进行纳税。同样在汽车4S店,为了少交增值税和汽车购置税,采取少开或低开汽车实际销售价格,差额价款;假冒以促销活动、店庆活动大折让,逃避税收。
(三)赊销
中小企业赊销产品的销售方式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进行经营生产几乎都会存在大量的赊销的情形,不少企业认为可有效地延长了企业缴纳税费的时间,为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的增加。企业认为赊销的方式主要是货物销售之后,只是凭开具销货的发票进行报税入账。这种情况,税法专门规定赊销方式可以根据其合同的收款、发货时间进行税款的缴纳,这种筹划方式的销售不仅对企业全年的整体销售额会造成消极的影响,还会导致企业资金风险。
(四)混淆对其不同税率的销售的筹划
实现了中小企业投资所产生的税务额度的巧妙设置。例如:我国税法规定,:”营改增”后,仓库租赁费是应税项目,作不动产租赁,进项税额抵扣所占比
例为11%;将服务方式外包,可获得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其所占比例为6%;运输服务,其抵扣进项税额为11%;此外,设备车辆出租均是有形动产出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为17%;在进行粮食"食用的植物油等方向销售时,其进行纳税的最低纳税率为 13%;对于一些企业直接从事动植物的饲养和生产的可以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
二、企业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主要方法
纳税筹划目的存在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产生的诱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在认识思想上统一了,才可能在行动上统一。
(一)了解和掌握税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树立全面风险意识
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不仅仅是存在于企业的财务的会计处理环节,而是存在于企业运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企业需要树立全局防范风险的意识,才能将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在企业的每一个环节,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部相关管理人员要对国家的税收法律及进行熟悉和透彻的了解,结合企业自己在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所对应的国家税收法律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内容以及企业自身运行生产的主要模式,对企业所承担的税务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促进企业发展。
(二)建立专兼结合的专家团队,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是一项较高层面的团队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这对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及职业素养要求较高,需要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对税收知识掌握力度,全方位的理解和熟悉专业知识,以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最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不要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倘若企业涉及到了综合性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可以考虑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完成,从而提高纳税筹划的效率。企业不但应该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也同样应当对财务部、重要的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进行税收知识与筹划方面的培训。其他部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不够理解以及对财税知识敏感度不够,在工作中全面配合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的能力也不足。必要时借助机构,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财力投入和更有效率地利用好时间,还可以获得更好、更有效的专业纳税筹划方案,同时还可以将自身的财务管理和资金预算方案的风险降到最低,以得到在纳税之后更高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
纳税筹划的很多活动都是在税收法律的边界进行。纳税筹划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行政执法对于纳税筹划合法性的界定。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努力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与帮助, 不断研究国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动态, 合理预期税收政策变动,科学准确地把握我国税法精神,树立良好的诚信纳税形象。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这对纳税人日后的纳税筹划活动的顺利进行很有帮助。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是以遵守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为前提,纳税人利用国家的税务法律所给予的相关权利对税务的额度进行减轻税负的一种谋划方式。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在经营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实时适度的纳税筹划,时刻提高防范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理财规划,看清楚它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但也要看清它与偷税、逃税等非法行为的不同,要健全自身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相关知识人才的培养,从整体的角度辩证地看到纳税筹划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将触犯法律的风险降低以及不断提高筹划的能力和效率,实现企业的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谷沛.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08).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在“营改增”之前,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之后,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理论上说,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进入第二阶段,即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行业(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营改增”以来,各高校也应开始“营改增”转换。但据笔者调研发现,部分高校积极响应,已全面缴纳增值税;也有一些高校因为科研规模小、财务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尚未启动“营改增”程序。对于高校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选择哪种流转税更为有利是其纳税筹划的关键。
(二)税法中的一些可选择性规定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由此可见,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即使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可选择性规定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科研经费数额的快速增长使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有利可图我国自“十一五”规划以来,科技经费总支出由2006年的300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4亿元,平均年增长近2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从2006年的1.42%,增长到2012年的1.98%,[1,2]我国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连年巨增的科研经费支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用款单位做好款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高校作为科研大户,其科研项目经费也逐年增加。为了管好、用好科研经费,高校财务部门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四)高校财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工队伍发展较快,人员素质也有所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队伍也随之不断更新和扩充,人员素质持续提高,这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
二、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流转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1.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某一高校在“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假设其一次横向技术研发获得收入800000元,“营改增”之前税收情况如下。2.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资格的税收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17%、13%、11%、6%四档,其中与高校横向课题有关的税率为6%。高校按月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本月购进的实验材料和设备均可按17%抵扣进项税。设本月该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额相同时,其购入的实验材料和设备总额应为X元。可见,在进项税率17%的情况下,如果购进的材料和设备占到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以上,高校即可考虑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可抵扣金额低于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导致进项税额很少时,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更为合理。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高校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3%、11%、6%时的可抵扣临界值。实际可抵扣金额大于可抵扣临界值时,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亦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讨论可以看出,高校应根据其规模、经济业务特点等来选择纳税人资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前文已经列举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在税收筹划时应尽量创造机会去符合这些优惠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优惠政策是税法上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免税项目,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免税”的规定。但另一些减免税项目是依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免税的,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审核并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下简称“四技合同”)”,这一规定不但要求转让方(或受托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紧密相关的,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另外“四技合同”还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高校财会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应熟悉税法政策和规定,掌握其约束条件、审批程序,以便指导具体业务人员积极争取免税机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其他方式的纳税筹划高校还可利用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销售额的筹划,要做到不将本来与提供劳务无关的事项与提供劳务人为地联在一起,从而增加价外费用;进项税的筹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多的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尽快抵扣的目的,等等。
三、流转税纳税筹划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流转税纳税筹划应遵循基本的原则纳税筹划并不是要经济单位采取一切手段减少税负。流转税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纳税方要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尽其义务,才能享有其权利,纳税人不得偷税、逃税和漏税;其次,纳税人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使纳税筹划符合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政策精神和发展方向,且在筹划活动中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容易被税务机关接受。再次,要遵循长期性原则,流转税纳税筹划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作为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应综合考虑不同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利弊前文已经讨论了不同税种的纳税人选择会影响高校的流转税税负。除了税负的高低之外,高校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在计算简单,利于会计核算,财务工作量不大、名义税负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缺点,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等。相反,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抵扣;同时自己能抵扣研发服务项目中产生的水电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实际税负有可能更低。但也存在需要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复杂,以及横向课题需要按项目核算,财务管理工作量太大等缺点。高校如果存在财务人员短缺或总体素质不高等情况,应综合衡量自己的实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合理选择纳税人资格。
(三)流转税纳税筹划在税之外纳税筹划主要在于“筹”,要有前瞻性,未雨绸缪。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要求经济单位事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和税率等已成定局,[3]就无法事后补救了。就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而言,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关键是做好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编制与签订工作,使纳税义务的产生符合自己的预期和意愿。同时要求经济业务相关人共同配合,学习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法律意识,降低纳税成本,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人;进项税;销项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2
随着我国会计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通过人为调整账务来隐瞒收入、加大成本费用,人为调节利润来逃税、避税,空间越来越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会计制度改革方向必然向国际准则靠拢,企业将更多地利用会计准则范围内许可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来实现合理的账务调整,以及通过对税法及税收体系的熟练把握,尤其是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法规的熟练运用来实现纳税筹划目的。
作为纳税基础的会计工作其重要性将不仅仅体现在对已产生的经济业务内容进行记录,更体现在利用深厚的专业知识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达到改进经营管理,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适当节税,扩大经营成果的目的。本文仅就我国企业增殖税纳税筹划空间作探析。
一、纳税人身份界定空间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按2010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其中以生产加工为主的,50万元;以商品流通为主的,8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中还提到: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上两条规定给出了企业确认自己身份的空间: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50万,80万)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仍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但在30万元以上,但会计核算健全,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有了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此时,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是:1.对经济业务的影响。有些企业若不能自主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丧失掉一些需要专票的客户,因而只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以满足客户之需;2.应纳税额的高低。
企业应选择哪种身份更为节税,就需要考虑企业的增值额度。增值率越高,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越吃亏;反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更有利。要合理地确定增值额度,就需确定增值率的界限。
设A为商品不含税进价,x为增商品增值率(即加价率,不含税售价的加价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A×x×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A(1+x)×3%。令A×x×17%=A(1+x)×3%,计算出增值率界限为21.43%。
即:若一家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进销差价率(按可抵扣进项税票的进价计,要注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进项税可扣税的情况)在21.43%以下,应当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高于21.43%,则应当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同时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有利于开拓客户群,但一定要慎重选择。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可抵扣空间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指企业购建的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其购置物质材料和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于购置当期一次性扣除。
从实务来看,为了考虑可抵扣数额,可以操作的空间是:
1.取得固定资产购置税票的时间。因为要求在“购置当期”一次性扣除,因此,可以根据企业所需要抵扣的期间与固定资产销售方协商开出固定资产购进发票的时间。
2.固定资产用途的认定。固定资产若被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是不允许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先被认定用于生产经营而后又转而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要求在改变用途的当期进行转出。因此,固定资产是否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对固定资产使用的安排,尽量地使固定资产呈现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状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三、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的合理运用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提前收回款项,而给予对方提前付款的优惠。
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因客户购买商品量达到一定数额后,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这种优惠有时体现在累计购买量到达一定数量后在某次销售中给予对方以前所有购进量对应价格的优惠。
销售折让是销售方因发出产品与合同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而在价款上作出的让步。
税法对于这三种方式分别给出了税收方面的处理规定:1.销售折扣本质是企业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支付,不影响实际销售额,因此不得扣减销售额,也不得扣减对应的销项税;2.折扣销售则要求在发生折扣销售时,若折扣数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的金额栏予以注明的,可以扣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若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的,比如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3.销售折让,在与对方进行协商少收货款时,需要开出红字增值税发票(实务中以负号填列),经税务部门认证后可以冲转销项税额。
由于三种方式产生的条件不同,会计处理上的规定也就不同。对于企业来说,三种情况都会导致少收款项,在结果一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用“折扣销售”方式,以减少认证环节并方便地规避销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认证时间的安排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力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规定比起2003年出台的规定,延长了可以认证的时间(以前为90日)。这说明企业自取得发票后,可以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申请去认证,但在认证后的下一个月,必须申报抵扣。则认证时间的把握就成为关键。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而定,绝大多数企业是以月为纳税申报周期。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当月计算的(通过税控系统开列的,无法隐瞒的收入)销项税额,反过来考虑应该认证多少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企业销项税额(按整个经营期间)会高于进项税额,因此,可在发生销项税额的当期向前推180天,看这个时间范围内的进项税额为多少,从前往后排列,使累计可认证的进项税额票据略小于当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即可。即尽量避免零申报。因为税务部门对零申报的企业将留下“案底”,而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五、促销方式的选择:打折销售还是买赠销售
经常在逛商场的时候发现常用的两种促销方式:一是打折销售,二是买赠销售。
按税法规定:打折销售,企业应当按打折后的价款开具发票,从而按打折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而买赠活动,则要求销售的产品按原价开具发票并按原价计算销项税额,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其已有市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显然,如此的规定,使买赠促销承担了更大的增值税。
比如,一家体育用品店的361品牌专柜采取了“买一送一”的促销方式,而李宁品牌专柜则直接打五折销售。假设每双球鞋原价300元,两种促销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打五折销售;第二种方式是买一送一。
则,在卖掉两双鞋的时候,两种情况下均实际收到价款300元。五折销售时,应认定两双鞋销售收入300元,应纳销项税额为300*17%=51元;而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下,应认定销售收入300元,但应纳税额则包括卖掉的那双原价300元的鞋,及“赠送”行为“视同销售”也应计算的300元,所计算的销项税额则为(300+300)*17%=102元。显然,税负翻倍。
因此,企业不应当轻易采用买赠的促销方式。
其实,在实际的买赠促销活动中,企业往往并不是赠送同一款商品,而是其他的商品。这可能有如下原因:一是被赠商品属于企业滞销商品或生产厂商搭售物品;二是被赠商品其实已被虚增了价值而并未达到所称赠品价值;三是被赠商品作为新品推出。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还本销售”方式下,“还本”数并不能减除销售额的情况;“以旧换新”促销下,旧货价值也并不能减除新品销售额的情况,以妥善谨慎地运用促销手段。
六、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取得
企业购进农产品,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且按照买价直接乘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由于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部分进项税的取得就显得较为容易,同时税务部门也难以监管(销售方为农民,分散,难以取证)。因此,这部分收购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涉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就显得较为随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适当多开,但要注意的是:税务部门将同时关注开出的销项税票,推算企业的当期生产量,从而反推应予购进的原材料的数量。在多开收购发票的同时,企业应该找到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收购农产品量的增加。
此处所指的筹划空间是:1.在材料耗用率的适当调整解释下,多开出收购发票;2.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选择。
七、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增值税认定
按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行为,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进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以生产、销售行业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应视为销售货物按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则此处可以提出以下筹划建议: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的行为,如同时经营普通日化商品(17%)与图书(13%),应分开核算,以免税务部门均按17%计税;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分开核算,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认定非增值税劳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从而计算出不予抵扣的进项税;
3.混合销售行为,若能拆分,且拆分后非商品销售部分计算的营业税额比增值税额要低的,应尽量拆分,以少纳税。如:销售一批商品,并同时承担运送服务由对方支付运费,只要销售商品的发票与本企业承运商品运费收入分开开票,可以视同两笔业务,对收取的运费部分应按运输费收入交纳3%的营业税,而不必负担17%的增值税。(需注意:一是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兼营”业务一栏有运输服务的列示且可开具运输费用发票;二是对方企业因为收到的运费发票只能按7%抵扣增值税,要考虑对方增加的税收负担而协商运输价格。)
随着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增值税将进一步明确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有重要地位。各类型企业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会更加地重要和复杂,围绕增值税开展的讨论也会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在不做假账的前提下合理地规避税收,是保证每一个企业能够更加良性地运转的前提,也是保证我国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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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最大的改变在于,增值税由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方支付,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企业从消费者那取得的增值税款,要么缴纳给税务机关,要么已经提前支付给上游供应商。这正是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巧妙之处,配合增值税会计处理也设计了一套核算体系,将部分收入(改为销项税额)和成本(改为进项税额)的核算放在损益核算体系之外,造成了增值税缴纳多少不影响企业利润的表象。
然而税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销售总价固定的前提下,实际税负率的高低则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市场主体千差万别,议价能力各有不同,产业链的顶端具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产业链的底端则不能有效转移自己的负担。甚至税制本身也不是完全统一的,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率、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有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着专业分工的细化,一项业务或产品不再是简单的A或者B,而是有多种组合,千差万别,造成不同的业务模式有着不同税收负担,不同的行业特点需要不同的组织结构。
地产公司规模大、开发周期长、工作环节多,使得税收筹划有了较大的市场空间。现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向及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一、对增值税本质的再思考
事实上,税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将它人为地与价格分开是在玩概念,只有真正理解了税是商品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才能够正确地理解所谓的“价内税”、“价外税”的概念,税也是包含在商品中的一种价格。现在我们将增值税重新纳入价内进行会计处理,来看增值税对损益的影响(先不考虑附加):
利润=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
=(含税收入-销项税额)-(含税成本-进项税额)
=含税收入-含税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含税收入-含税成本-含税收入*实际税负率。
因此实际税负率的高低,不仅影响着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多少,而且影响公司的利润总额。但这样理解有一个前提,就是实际税负率的变动不能同步引起含税收入或成本的变动。故在含税收入或含税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实际税负率,成为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向。
二、关于预售收入预缴增值税的筹划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将被注销,如果预售期间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在结转收入后予以抵回,将形成税款损失,因此,应提前判断项目的增值额是否足够抵消3%的预缴税款。不动产的增值税率为11%,3%/11%=27.27%,也就是如果项目的毛利率小于27.27%的情况下,前期预缴税款存在后期无法抵回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降低总包单位开票税率的方式,如采用甲供材方式,总包单位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专票,降低前期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加交房后的应缴增值税款,以使前期预缴税款可以在后期予以抵回。
三、买赠行为税收筹划
对各类买赠活动进行筹划,避免出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偿赠送,否则需要补缴视同销售17%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并要求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本质而言,买房子,赠家电不属于无偿赠送,理应为折扣销售,但需要在合同和营销方法上做足功课。
当然,类似的筹划空间还广泛存在于地产公司促销房屋,同时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例如,对部分户型提出家装设计、施工管理、材料供应、软装选择及后续跟进等。
四、精装修房策略选择
增加精装修房销售,既可以回避营业税环境时重复纳税,还可以取得更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同时,利用精装修房销售降低土地增值税也是该模式大量使用的原因之一(装修毛利低、同时可以加计扣除20%+10%或5%的_发费用)
五、售后返租的税收筹划
一类是先将房屋销售给业主,再从业主手中租回,统一运营。税制改革后,业主(基本是个人)无法向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1%的税金将由地产公司承担,需要重新设定交易模式和流程;另一类模式是地产公司先以低于市场价格卖于业主,再通过零租金或者低租金的方式将房屋租回,而后按照市场价格将房屋租出。这种模式相当于用后期市场租金与给付业主低租金之差额弥补房屋销售时的款项,多数情况下还有结余。但是税制改革后,同样面临着业主无法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的问题。
房地产的纳税筹划对企业和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能让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以提升,促进整个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成都华铁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81)
摘 要:随着我国新兴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原来的税制设计已经无法满足不断促进新兴服务业不断发展,稳定各行业税收负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便应运开始。“营改增”可以减轻某些新兴服务业的税收负担,捋顺上下游企业的税收抵扣环节。而物流运输企业作为我国原来属于缴纳营业税,现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必然也会受到这项税收政策变动的影响,物流企业需要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 :“营改增”;物流企业;影响;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71-02
一、引言
我国税制需要通过一定改革以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是我国在商品服务领域进行的税收改革之一,目前我国“营改增”的试点首先选定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具有生产性的服务业中进行。而我国原先对这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主要是因为营业税的征收过程简便,利于税收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但营业税具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等缺点,随着生产业及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较重,无法有效发展。而增值税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税种,其征收过程虽然更加复杂,但却可以促进企业税收负担的均衡,利于企业发展。物流业作为一种符合性较强的现代服务业,汇聚了包括交通运输、仓储保管及组装配送等功能,在我国现展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物流企业如何有效把握“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变动,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不断减轻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价值便成为了物流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由于物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营改增”能否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捋顺物流企业上下游税收抵扣链条关系成为了国家也密切关注并需要及时把握的问题。
二、“营改增”进行之后,物流企业的税收现状
(一)物流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额较少
物流企业的主要成本包括交通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等,而交通运输成本占据成本链条中最重要的部分。物流企业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交通公司一样,其交通成本主要构成是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包括大小型货车、分流专用车等)、租用其他公司运输工具、过路费、汽柴油购买消耗、企业员工工资等。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物流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规定如下:在进行“营改增”改革之前物流企业所有买入的运输工具都不可以重新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等费用由于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同样没法顺利抵扣。这种情形的出现,造成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不降反升。例如,MF物流企业主要从事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商品运输派送服务,根据该企业的企业发展规划,MF物流企业需要于2010年前完成企业80%以上的运输车辆更新。因此,在“营改增”推行后,该企业由于2010年之前购买了大量运输车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上升,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二)物流企业适用的税率明显上升
在推行“营改增”之前,根据我国旧税法的规定,物流企业所从事的运输业务收入需要按照3%全额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需要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在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物流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收入依照11%差额征收增值税,仓储装卸业务依照6%差额征收增值税。虽然“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进行差额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无法平衡企业的成本开销,这直接导致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上升。同时,造成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物流企业所主要从事的运输业务税率由全额征收3%上涨到差额征收11%。例如,主要从事大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货物业务的SP物流企业对该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收负担进行了核算。根据财务部门给出的相关报告显示,该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前的运输业务税收负担为3%,仓储业务税收负担为5%。而“营改增”以后,该企业的运输业务税收负担为8.9%,仓储业务的税负为4.5%。由于SP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占总业务比重较小,同时由于运输业务税负增长过大且仓储业务税负降低较小,造成SP物流企业税负急剧上升。
(三)物流企业获取进项抵扣发票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数目正在不断增加,大多数物流企业的运输范围较大,往往都是全国范围内进行物流配送。而这种现象也造成了物流企业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难度较大。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大多是运输业务,而运输业务中的柴油汽油费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目前大多数的加油站无法即时向加油方当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造成了我国物流企业在获取油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物流企业的自有车辆每年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维修,而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维护费用一般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因为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流动性较大,很难定点进行维修维护,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进行小型维修,不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即使物流企业可以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定点维修维护,但一般维修点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依然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例如,T物流公司的物流司机谭某的日常工作就是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将货物运送至山西太原。根据其自述说明,其驾驶的货车在每次进行运输时都会在沿途的小型车辆维修点进行简单检测和维护,保障行车安全。但从没有收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提高物流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
1、增强财务税务人员业务能力
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较为简单,只需要核算业务总收入就可以进行税款的计算缴纳。但是在进行”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需要计算总销项税额和总进项税额,因此核算过程较营业税更为复杂。因此物流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处理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税款缴纳合法。
2、升级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系统
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是企业进行有效税款核算缴纳的重要配置。由于其主要业务所征收的税种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其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都有了较大变革。根据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已经开始使用现代化税务管理系统进行税务管理。随着“营改增”的推行,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需要对现有税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防止因为信息失误造成的税款缴纳错误。
(二)合理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主要从事仓储业的物流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仓储业务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仓储业务按照6%差额征收营业税。虽然表面上看税率上升,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后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税率反而有所下降。因此,主要从事仓储业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物流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后,其他企业从该企业购买的物流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样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减轻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业务量,促进企业拓展市场,不断发展。
2、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开展纳税筹划
小规模纳税人便是我国税法划定,某些小型企业在满足特殊规定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法仍然给予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在符合某些条件时适用于简易征税法。虽然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的企业规模比较大,根据税法规定大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但是物流企业依然可以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划分来避免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企业的税负。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对从事业务种类、运输距离远近等进行合理划分,并成立相应的公司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低征收率进行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这和之前适用的运输业务全额依照3%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全额依照5%征税差距并不太大,对企业税收负担变动影响也较小。且这样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明显低于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时的税收负担。可是,物流企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其无法独立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如果一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需要申请税务局进行发票代开,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下游的业务购买方。如果其他的物流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且业务提供价格相似,则该物流企业的生意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供应商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1、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选择供应商身份的方法
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身份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式进行。如果物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原料的可抵扣税款越多,其税收负担越低,因此即使某供应商虽然供应某原料的价格略高于其他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但是因为该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在物流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原料价格更低,则物流企业仍然可以通过选择该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选择供应商身份的方法
如果某物流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就是减少企业某业务的收入。但此种方式必然会造成企业利润率下降,因此当物流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方面需要注重企业利润的高低。此时对该物流企业而言,能否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在其进行供应商选择时,只需要考虑供应商给予的最终价格高低这一因素即可,无需再考虑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税收链条的完善也逐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目前“营改增”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全面推行,这对我国税制结构完善、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行也对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前物流企业可以在不断提高企业相关财务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纳税人身份的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等方式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减少企业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立夏.“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和决策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3(05).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期间颁布的一项结构性调整措施,已经成为当前热门的财务话题,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完善财税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投资、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日益激化,盈利空间越来越狭小,利润越来越薄,各大企业纷纷开始从降低经营成本着手,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对于各大试点企业而言,是降低纳税成本的大好时机,科学合理的纳税策划策略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提高企业发展的能力。
一、充分利用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暂时不用缴纳增值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建筑业等劳务可不用缴纳营业税。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与试点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试点企业如果是承揽广告投放地在中国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营改增”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并以新注册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广告服务业务,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比如上海未来广告公司在2013年初想投资设立一家为境内环宇国际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身份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境外广告宣传服务的子公司A,A公司的设立地可选择在苏州(试点地区)、长沙(非试点地区),选择这两个地方建立A公司都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任何影响,如果每年预计可以从环宇国际有限公司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收入,应如何筹划纳税方案。
①若A公司设立在试点地区——苏州,则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费用。②若A公司设立在非试点地区——长沙,则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收入应缴纳一定的营业税,收入为12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为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为6万元,应缴纳税合计为66万元。因此A公司应设立在试点地区。
筹划总结:若子公司设立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应尽可能将纳税人身份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税额。
二、合理选择试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若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提供的应税服务,在现行的13%、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6%以及11%两档低税率。因此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也会有不同的适用税率以及计税方法,试点企业则可以通过事前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深圳试点地区有一家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研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含税年销售额为68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研发专用材料)9万元,则应该如何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该公司可应用两个筹划方案,①仍然保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该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万元,应纳税合计为33万元。②可拆分为A公司(提供400万元应税服务)和B公司(提供289万元应税服务),则A、B公司的含税应税服务收入均
筹划总结:“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增值税税率,若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小,可在“营改增”试点政策条件下,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业务拆分、机构分立合并、缩小税基、新设公司等方式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将纳税身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三、选择合理的供应商
在企业生产供应链中,不同的产业会有不同的供应商,当企业在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时常常会伴有增值税,很多企业为了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常常会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从而抵扣增值税,减少税负。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有低征高扣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也从成本领域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及费用领域,因此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获得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车辆租赁费用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若外包运输业务则可抵扣11%;货代企业的仓库租赁费属于非应税项目,但可以通过提供仓库服务外包方式抵扣6%进项税,获得相应的低税率税额。
综上所述,在当前“营改增”政策改革试点阶段,各大企业有很大纳税筹划空间,筹划人应熟练掌握自身企业的基本流程、性质以及当前的发展,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以及文件,准确分析企业经营业务,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编制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减少企业赋税负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