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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07 17: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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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第1篇

摘 要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跨国公司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筹划来获取额外的税收利益,从而降低纳税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在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和避税港的存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外在的客观条件。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税收筹划重要性的基础上,就跨国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策略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界定及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的界定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收漏洞和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即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

1.2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首先,税收筹划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纳税成本,提高跨国公司的资本收益率,从而增加自身的收入(主要是可支配收入)。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可以帮助跨国公司延期缴纳应交税款,从而使企业在资金的支配上享有更高的自由度。

其次,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这四类决策,而这四类决策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税收的应用,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贯穿于公司财务决策全过程的一项系统工作,其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最后,税收筹划可以规范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为了获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然要对相关税法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从而在懂法知法的基础上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避免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分析

(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都是根据国情来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税收制度,因此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构成了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具体说来:各国税制结构是存在差异的,一般发达国家多实行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体系,而发展中国家多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体系;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的规定是不同的,同时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重,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也有差异;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较大,并且税率高低和税率结构也有很大差异,这就为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

(2)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和避税港的存在。根据税收制度的不同,国际上的避税地可以分为不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避税地、只征收较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避税地、仅对来自当地的收益征税而对海外收益免税的避税地、征收正常的税收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避税地,客观存在的高税国(区)和低税国(区)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重要信号导向。

(3)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一定的方式,有的在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饶让,这也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的外在条件。

3.新经济形势下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策略

3.1 通过设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节税

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低税区或者适用低税率的地区设立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如设立国际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控股公司、国际销售和采购公司、常设机构和子公司等,来达到跨国税收筹划的目的。

以设立常设机构为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常设机构来转移货物、转移劳务、转移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转移管理费用、转移利润和转移财产,从而来尽量减少现在或将来的纳税义务。跨国公司在利用设立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跨国公司应该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对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和控股公司的选址进行确定;跨国公司要认真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确保相应业务能够完成;国际控股公司如果设立在全面免征股息预提税的国家和地区,或者设立在虽有税收协定关系,但不实行预提税低税率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上述所说的优惠将不复存在。

3.2 通过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来实现节税

跨国公司要对不同国家的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和税收协定签订情况进行考虑;要对外资公司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进行考虑,因为一些国家虽然所得税征收很低甚至是免税,但对外资公司的利润汇出进行了限制,希望能促使外资在本地进行再投资;要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差异或区域性税收分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或税区进行投资。

3.3 通过利用国际避税地来实现节税

(1)虚构避税地营业。虚构避税地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其他劳务服务,虚构为设立在避税地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部分或全部滞留在避税地,以避免原本应该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但应该注意的是,虚构避税地营业必须发生在关联的企业间,否则就无法成立。(2)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虚构避税地信托的基本途径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地,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4.小结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充分理解和掌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做到既能合理合法的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节税,又要避免滑入偷税的误区。由于国际税收具有复杂多样性,使得没有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法是通用的,因为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确定。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避税 转移价格 避税地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7-0129-01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深,而且在海外投资领域也有了很大发展,从而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关注。

一、国际避税的概述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用合法的手段,通过个人、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产,以跨越税境的流动和非流动来达到避税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现象和行为。它不同于国际偷税漏税,国际避税最大的特征是合法性,偷税漏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在管理合作中的困难和漏洞,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来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规定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

二、我国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跨国纳税人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精心研究国家税收法规制度,来谋求更多的利益。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也不甘落后,在符合国际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国际避税港或避税地、转移定价及其他方法等进行跨国避税。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我国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滥用税收筹划进行国际避税

税收筹划行为与避税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一种经营和筹划的行为,是企业在总体经营策略上的组成部分。虽然税收的筹划是合法的,与国家法律并无抵触,但是纳税人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实现避税的,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

(二)最大限度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

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获利,最大限度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他们甚至忽视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计划,在避税地大量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同时在国际间资本进行流动或转移。虽然跨国公司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但可能会导致跨国公司资本过于分散,国际分工过于复杂,从而不利于跨国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利用发展中国家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恶意进行逆向的避税

逆向避税, 指跨国企业规避投资所在国比较轻的税负,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在它们的居住国内利用利润所得缴纳比较重的税负。跨国企业的决策层最主要目的是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最大利润,为了这样的目的身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跨国公司也不惜利用种种手段,通过税收政策获取利益。

三、解决我国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问题的对策

在国际避税中也会遇到很多麻烦和问题,面对这些我国跨国公司在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的对策:

(一)避税前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各公司地区的税收具体情况,要请一些专业会计人员,对你的避税计划进行指导。在不同的时期,各国的法律条例会随着该国经济的发展不断的改变,这样就会使你以前做的税收计划失去意义,所以跨国企业应该依据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对该地区的税收政策做充分了解,并且寻找专业人员指导,从新的课税制度中寻找方法。

(二)避税过程中

要周密做好税务的计划,并且要进行合理的实施。要想合法合理避税,这就要求企业做好详细的税务计划,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从而进行长期规划,更合理进行国际避税。在国际避税中,每一笔避税业务都要是合法的,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避税,要有良好的税务报表供有关部门查询。

总之,在我国跨国公司运用不同地区的税法、税规进行国际间的避税行为时,要做到依据各地区的不同条件,依据自身的状况,进行合理避税,不可以直接利用其他国家的避税方法,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符合自己公司的避税方法。还要严格要求自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避税。

面对国际经济大环境下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避税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并将会长期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我国跨国公司只有充分利用国际经济大环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国际避税来实现跨国经营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我国还应该不断改善和完善税制,适当缩减税收优惠政策,增强防范国际避税意识,维护好本国利益,避免外国企业来我国避税。

【参考文献】

[1]刘宝宏.世界经济与政治.东北财经大学,1995年第5期.

[2]葛憔熹.国际税收学教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

[3]朱清.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

第3篇

[关键词] 跨国企业 国际税收 筹划策略

一、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1.内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越轻,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因此,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一样都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安排。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

2.外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税收经济活动各方面所作的制度及法律上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基础。跨国纳税人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而且为他们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规避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收入或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3)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②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瑞士、中国香港特区、巴拿马等。

2.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3.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1]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时代大学生出版社,2000

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跨国税收筹划;融资租赁;避税港

一、跨国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轻或消除税务负担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际纳税的大环境下,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法差异和缺陷,通过人财物在不同国家或税境之间的转移,实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从国际纳税筹划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国际纳税筹划并不只局限于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而对于那些只在国内的、也要求实现本纳税区的税务筹划的经济主体也可以通过将经营所得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去。这样通过将资本投入到收益最大而税收负担最小的地区就可以实现利润的更大化。

二、纳税人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如前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政策导向制定的,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就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实施的客观条件。

1、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世界各国在形式税收管辖权时,对纳税征收对象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按地征收的原则,只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征税,而不管该经济主体是否属于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属人的原则,只对数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的经济主体征税,而不管其收入发生是否在本国境内:还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税收征收。

2、税率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在制定税率时都有自己的考量,或者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或者是政治方面的原因。总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率制度。有的国家税率很高,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低,甚至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的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的累计税率,还有的国家采用不同税率结合的税收制度。税率上的差别就为跨国纳税筹划在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提供了条件。

3、纳税基础的差异。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和确认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纳税地区的赋税不相同。

4、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各国为了吸引国外投资者,往往都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这在发达国家也是常见的。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存在差异。这样无疑给经济主体选择合适的纳税区提供了有力条件。

5、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向跨国纳税人提供较低税收、免除税收或者提供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地区。这些税收避风港的存在为跨国避税筹划提供了理想的场所。

三、我国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1、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可行性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的国家的一种融资租赁活动,其产生是源自于战后国际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和迅速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不仅具有一般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特点,而且由于其含有涉外因素,因此承租人拥有更自由的设备选择权,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和设备。由于国际融资租赁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这样这种方式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其中,各国政府对国际融资租赁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为我们通过国际融资租赁活动来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

2、我国企业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纳税筹划的方法

根据我国税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处理,我们可以知道出租人在出租设备时是被当作出售设备来进行确认。这样,出租人既不能提取折旧,也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于国内出租人来说就可以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来筹划税收,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将融资租赁视为实质租赁并有加速折旧和投资抵税制度的国家,并在那里建立子公司。通过建立的子公司来开展国内业务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对于承租人来说,由于国内的税法规定承租人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且具有税收递减政策,是有利于节税的。若承租人想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选择其所在国把融资租赁视为租赁行为的融资租赁公司,就可能减少融资租赁成本。

(二)通过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1、通过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避税港,又叫国际避税地、税收天堂、离岸中心等,是指由于历史、制度或经济上的原因形成的可以被人们用于规避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国际避税国际和地区。目前,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实行的特许税务处理主要有对跨国投资者的境内境外收入均不征税和对跨国公司境内所得征收很少的税,对境外所得不征税两种方式。此外,有的避税港虽然没有明确对跨国投资者减税或免税,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投资者享受避税港的待遇,如英国、爱尔兰和卢森堡等国家。

2、我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方法

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不健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限制比较弱,比如避税港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这样就很难判断投资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否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有很大的空间。我国企业可以分别利用利用离岸公司、控股公司和转让定价进行节税三种方式进行跨国税收筹划,也可以将上面的三种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将该离岸公司同时作为母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免交所得税和减免预提税的好处。该离岸公司开展贸易、服务等利润中转业务,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避税港。免交了这些利润的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刘儒呙,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分析,税收征纳,2008;

第5篇

税收筹划,按照美加州W.B梅格斯博士的观点,就是指“商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税收的方法。” 所以,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计划性、科学性和规律性等特点,与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逃税和利用现行税法存在的漏洞使少交税款的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的事先周密的规划,是国际上提倡的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并使社会整体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基本手段。

尽管税收筹划在国外早已出现并已被广泛应用,有关理论也被引进中国不少年限了,但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广泛应用。国外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林立,我国则中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加之国外税收环境与国内环境迥异,国内税收法律较不完善和落后,因此国外税收筹划也只能作为借鉴,而不能完全照搬。

众所周知,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它的规模巨大,所涉及的业务繁多和所跨地域至多使它具有更多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而中小企业则不同,首先受到自身规模的限制、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行业分布的单调等特点,其税收筹划必然不同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方法。作为中国企业的主体力量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有必要进行本地化的分析与研究,使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税收筹划的工作是十分复杂的,没有完全统一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会计部门首先必须非常熟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因为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一些行业以及地方的优惠政策,代表了国家进行产业调整、地区经济调整、行业结构调整等经济发展的方向,企业应尽可能多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当然由于行业不同,方法差别很大,笔者将以中小建筑安装企业为例,集中论述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以期抛砖引玉。

初创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建立之前,首先要从税收筹划方面考虑是建立有限责任还是合伙制,建立有限责任缴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仅仅从税收节税方面,在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下,建立合伙制明显优于有限责任制。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人资产对外仅负有限责任,但这是另外话题。所以小型企业应该从税收筹划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开创之初以合伙制经营是最优选择。

当企业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提供劳务时,还要选择究竟以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还是以建筑安装业来缴纳营业税。这时需估计商品所占的比例、增殖率大小。增殖税税率较高,但有扣除数,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以增殖率为17.65%为例,当增殖率超过51%时,采用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100元只需缴纳税款3元;当增殖率小于51%,则采用销售业,100元缴纳税款小于〔100×17.65%×17%=〕3元。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的税率是比率税率,计征依据是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应当尽量减小计税的依据或减小实际的税额负担率(税款/实际纯劳务)。

1、尽量减少价外费用,就可以减小计税依据。出租房屋时,不妨将水电单独签定合同,按照转售水电缴纳增殖税,否则水电费的金额将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签定合同的重要性。建筑业的转包是可以从总包中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的,转包必须签定合同。如果企业请建筑队建设,不与建筑队签定合同,建筑队自身需要缴营业税外,该企业也必须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相当于建筑队的部分营业额在没有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多缴纳了一次营业税。与建筑队签定合同后,建筑队收入可依据合同从该企业的营业中扣除。例如,承包工程20万,付给建筑队14万,签定合同后缴纳的营业税为〔20-14〕×3%=1800元,相反,不签定合同就要缴纳20×3%=6000元。

3、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建筑业无论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料费都要计入营业额。那么就应该尽量减少料费的比率,提高劳务占总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率,以减低实际的税负。最好采取包工包料。如工程劳务款为4万元,包工不包料,受工单位提供料价值6万元,那么该企业施工后缴纳〔4+6〕×3%=3000元,实际负担率0.3/4=7.5%,但如果有该企业包工包料,专业化经济优势使得同等质量下节约不少的料费。假设节省料费8千元,该企业缴纳〔4+5.2〕×3%=2760元,实际负担率0.276/4=6.9%,节省240元。

4、安装工程由被安装方提供设备。安装工程按照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产值总额计算营业税。如果安装的设备由安装企业进行购买,那么安装设备款要计入安装工程产值,一并缴纳营业税。尽量让被建设方提供设备,企业仅仅收取劳务安装费用,并以纯劳务安装费作为计税依据。例如,安装劳务费为5000元,设备款为1万元,那么该企业购买设备进行安装,〔0.5+1〕×3%=450元,但如果设备由被安装单位购买,则只需缴纳纯劳务费为依据的税款5000×3%=150元,节省300元。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计算依据,按月预缴,有三档税率,在临界值时尤其注意合理安排收入与费用的时间。例如企业总收入为3.1万,还有一笔2000元的审计费,那么这笔审计费的在12月31号之前支付,就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万以下,从而适用抵档税率。

2、现行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多项选择中以有利于企业为准,例如通货膨胀时存货的计价应采用后进先出,折旧的提取采取加速折旧法,缩短固定资产的建设期,使更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对无投资项目的闲置的资金可以购买国库券,所得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涉及下设机构时的筹划。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在于下设公司预计赢利情况。分公司的利润需要合并入总公司的利润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计下设机构亏损时,应采用分公司形式,分公司的亏损用总公司的赢利抵补,且可能降低适用税率。在预计赢利情况下,可采用子公司形式,使子公司的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如预计下设公司前期亏损2万元,总公司赢利11万,下设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合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1-2〕×27%=2.43万元,如采用子公司形式,该年缴纳营业税11×33%=3.63万元,适用税率提高为33%,子公司下年可抵补2万元,按照税收筹划目的,节税或合理延期纳税,此种情况下,采取分公司形式是有利的;反之如下设公司能赢利,假设为2万元,采用分公司形式,共缴纳11×33%+2万×33%=4.29万元,如采用子公司形式则该年缴纳营业税11×33%+2×18%=3.99万元,比分公司形式要节省3000元。

5、公司进行清算时也涉及税收筹划问题。清算期是单独为一个会计期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日的选择应尽量在所有可能的收入之后,否则不管总计的亏损,只要清算日后计算出是赢利,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公司亏损100万,9月20日将有一笔销售收入20万,清算费为2万元,清算日定为9月19日,则清算期间需缴企业所得税〔20-2〕×33%=5.94万元,而将清算日定为9月21日,显然,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第6篇

(一)平滑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对存货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选择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税赋目的而选择后进先出法。当公司预计存货成本会提高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现金流入。该方面的研究表明,倾向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会选择后进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课税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公司是否出于纳税考虑而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同时选择与此相应的财务报告处理方式使二者趋于一致,尽管账面税金和实际纳税额并不要求一致,但通过上述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国内收入署允许其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当避税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了预计偷税的成本时,公司就会选择一致的财务报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断后进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损益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时,发现采用了后进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比没采用的资产价值更高。KevinHolland与Richard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与公司税”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迟税储备(即不足或过度递延纳税储备),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做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的使用来减少了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把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作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利润目标而引至的成本,含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and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ang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例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鲜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and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他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的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为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之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就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无疑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单纯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策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基本上不能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极大地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例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交织关系会计谨慎性原则是指鉴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风险,要求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会计确认须持谨慎的态度,即应充分估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而一般不确认预计的收入或利得,或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但该原则如不仔细加以运用就可能导致滥用,造成不必要、不诚实的盈余低估,或者通过压低披露某一期间的盈余来提高另一期间的盈余。尽管该层面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旨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别,但比较明显的经济后果就是国家税收利益容易受到谨慎性原则的侵害。可见,过度运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一种表现,并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基于稳健性原则考量的会计核算对盈余的影响与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行为对盈余的影响之间可能难以划清边界,这对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研究中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等方面均提出了不小挑战。

(四)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研究盈余管理不同目标的冲突程度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尽管都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倾向,单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的立足点不同,操控行为也不会一样,因此可能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可能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因此盈余管理的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权衡矛盾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明显,非上市公司会做低盈余甚至做亏,盈余管理的税负动机可能较易甄别。但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如此,最大化企业价值的理财目标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亏损公司会有做大亏损的倾向,而面临扭亏压力的公司则会极力做大盈余,同时在实证分析时,还须充分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否则就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因此,上司公司盈余管理研究理应区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并分别考察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这样的研究结论会更为精确。

参考文献:

[1]王运传:《会计政策选择研究——从契约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厦门大学会计学位博士论文2003年4月。

[2]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6年12月。

[3]KevinHolland和RichardH.G.Jackson,Earningsmanagementanddeferredtax,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sh,2004.

[4]Phillips,J.,Pincus,M.and.Rego,S.,Earningsmanagement:

newevidencebasedondeferredtaxexpense,TheAccountingReview,2003.

第7篇

关键词:管理税收筹划节税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状况显得尤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项目,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当前,不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如此便产生了怎样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等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问题,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两个层面,即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探讨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阐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内在涵义表明: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业依据税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便产生了,这时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已不是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漏税的违法行为了。因此,企业在节税时要高度重视事前筹划和安排。下面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即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组建、重组、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两个层面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进行配合。

一、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建、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或“分红”时);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直接设立分公司还是以控股形式组建、重组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讲,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重组的分公司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股利分配方式。此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取现金股利,按规定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方式。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了避税的考虑,股东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我国目前尚无此项规定。由此,为经营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安排

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其在获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属于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增大广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润的同时,也相应给国家多交税收。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选择

这是适用于关联企业、跨国经营企业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

①根据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对子公司的销售。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分配销售订单。实质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销售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收益;反之,则是将销售订单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得收益因此增加。这种方法也常被关联企业作为节税的一种手段。

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定价。其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法。转出利润企业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企业则通常是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二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对于实行一体化的关联企业,其上游环节免交的增值税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③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收费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⑤机器设备租赁中的避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进行避税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公司,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公司,便可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但应注意:在国内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极有可能受到避税的制裁。国家为了增加和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转让定价必须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但是,在国际市场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税收筹划方法。

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我国各种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拟通过企业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来讨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取得“节税”效益。

1.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其一或组合使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适用的税率、物价波动等因素,并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

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中一个重要内容,有抵税作用。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另外,可选择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还可选择适当折旧年限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3.债券溢折价摊销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用上,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帐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下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时间规定了范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存在摊销期间的选择问题。

但应注意: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做好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的预测和规划,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创造节税效益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三、企业内外部两个层面上税收筹划的配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外部经营管理层面重在从纳税地点的选择、纳税时间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等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战略规划,属于一种由企业自主抉择的动态管理;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重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许可范围内,从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于企业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静态管理。同时,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如资产转让定价必须考虑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动,反过来对企业资产转让定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外部两个层面上的税收筹划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现实经济环境中,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有的实行税收筹划,增强竞争优势,给我国企业造成极大压力。鉴于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减少企业税负,降低成本费用水平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本国与国际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将成为企业新时期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均平.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具体应用[J].财务与会计,2002,(11).

[2]李先秋.上市公司的13种造假术.中国注册会计师[J].2001,(12).

[3]王恩政等.财税大辞典[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第8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当前商品普遍的现象是供大于求的局势,竞争程度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进入微利时代。这种情形之下,通过降低成本来提升利润的途径,比较有直接效益的是通过税收筹划途径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即合理合法的来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通过少缴税,来提升利润途径很多,比如偷税、漏税等,但是这些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税收筹划是合理也合法的。如果企业的经营规模很大,通过税收筹划节的税是相当的可观的,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相当的重要,对企业的资本积累、改善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对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理论指导具有很强的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逃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

逃税、避税还有税收筹划虽然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是途径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区别。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看三者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没有直接违犯税法。但是逃税是企业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而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是对税法的挑战与蔑视,如果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税收筹划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避税只是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该目的落空。而一旦这些缺陷得以弥补,避税行为就再也不能游离于税法之外,就会被纳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行为不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无害。因此,税收筹划是法制社会下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的最佳选择。

(二)从时间和途径角度看三者区别

逃税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避税是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而实现,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而税收筹划则是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是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或安排实现的,以其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四、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与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虽然根本目的都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税务筹划具有逃税、欠税及避税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筹划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四)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

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一是时间性方面,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一是空间性方面,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五、税收筹划的基本实施方法

虽然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比较多,但是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做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因为资金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节税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那么我们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从企业一开始设立就想着税收筹划。应该从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等方面着手。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企业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核算进行税收筹划,即依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在通货膨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第9篇

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和纳税环境

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源自国际税收管辖权中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目前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模式。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分为两类: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指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以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其很多筹划方法来自于国际税收筹划的经验积累。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质量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筹划与一般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相比较,具有筹划范围更广,筹划环境更复杂,筹划方法更多样灵活等特点。我国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如下现状: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业务时间短,变化快,税务问题易被忽略;非居民企业缺乏专门的财务和税务专员对中国的纳税负责;非居民企业对中国的税务环境及法律法规缺乏清晰全面的认识,税务风险大;中国税收中介机构收费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成本高;非居民企业大多作为企业集团的一部分,需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非居民税收涉及跨国流动,在法律上是被监管的重点对象。根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应该考虑成本因素。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特点和目前中国的经济和税务环境,非居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评估其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优选税收筹划方案。[3](一)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该筹划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例如,应考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影响其他交易方和所在国政府的利益,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商业机会。(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税收筹划容易局限于单独税种税负的降低,忽略其他税种税负的增加。(三)相对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国际收入分配上承担了更多的政治责任。税收筹划时需要明了这种政治责任,并将这种责任和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结合来。如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考虑和自己未来的战略合作国建立良好的政治和商业关系。(四)应考虑执行税收筹划方案所带来的人力物力成本,使税收筹划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五)应关注中国关于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特殊的现有政策和未来政策动向。即税收筹划不光考虑现阶段成本,还应立足长远,关注局势发展,实现超前筹划。例如有些税收筹划在现阶段有效,在未来政策变化后则可能带来更大的成本。中国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中提出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措施。虽然不是很完善,但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这意味着,我国非居民企业面临独特的纳税环境。(一)常设机构认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不承担完全纳税义务,它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于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场所。(二)预提所得和源泉扣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将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同时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非居民企业取得适用源泉扣缴方式征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减半征收。[4](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结合。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且能如实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据实征收,否则核定征收。(四)税务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相关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5](五)涉及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往往涉及国际收入的分配,为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目前已经和9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不再自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能证明自己是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按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六)与国际避税问题紧密相关。非居民企业税收具有跨国流动性,容易发生国际避税,故非居民企业往往是各国反国际避税监管的重点对象。我国有针对该问题的很多政策法规,比如我国在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方面都出台了很多政策来规范该类税务问题,防止国际避税问题的发生,保证税源。[6]

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框架设计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有必要进行适当并且有效的税收筹划。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特点、面临的纳税环境和影响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主要因素,结合现行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组织形式、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其他税种五个方面进行筹划。本文以太阳公司为例,考察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太阳公司是A国第四大汽车公司,创立于1952年,该公司是一个跨国汽车公司,产品销往世界多个国家,目前已经在B国和C地区建立有全资子公司。公司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A国。所以,太阳公司是A国的居民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业务,为了方便,该案例只考虑主营业务。太阳公司在A国有24家汽车制造厂和零部件长,18家仓库。此外还下属有自己的运输公司和很多附属机构。发展到现在,太阳公司已经拥有一支全球化的员工队伍,全球化的股东结构,以及全球化的品牌意识和发展战略。太阳公司的战略大致是:全球化,品牌化,技术创新和领先化,成本集约化。A国属于发达国家,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太阳公司面临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33%。B地区是一个临海小港,连续多年被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和组织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B地区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等。B地区的利得税税率为16.5%,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在本例中,B地区的利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C国是一个岛国,其汽车制造业十分发达,拥有高素质的技术人群且富于创新。该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其税负在发达国家中较高,法定所得税率为40%。D国是一个小国,人口少,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居民公司所得税率为7.5-20%。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税,只需交纳很少的资本税。D国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为4%。D国的低税政策和严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公司来这里投资组建公司。(一)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筹划由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外国企业来中国寻求发展和机遇,就要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这就要求外国企业关注中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依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同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比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负重。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此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对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筹划。目前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仍然是一个难题,这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合法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我国,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的类型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同时,我国还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也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对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筹划主要立足点在于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和避免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进行筹划。1、参照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利用各个国家税负不同和特殊的税收优惠条件,选择具有较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成立公司,同时注意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在中国,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非居民企业应将注意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董事会办公场所等设在国外。2、避免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注意提供劳务的期限的合理安排。通常,尽量在事前筹划将在中国的劳务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缩短至6个月以内。具体情况需参看各个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同时,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把一些纯属为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的场所,不视为在我国所设的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其在我国实施业务活动的机构的性质进行巧妙的塑造和安排,避免成为我国的常设机构。3、大企业可以利用通过合同分割,利用不同的业务类似的子公司与中国境内的企业签订合同等来进行避免成为我国常设机构的筹划。如果集团已经在我国建立正常纳税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非居民企业可以与这些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活动结合起来,也可避免成为常设机构。4、对于已经在我国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进行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筹划,通过业务活动流程的设置,费用的扣除和扣除时间,利润的分配转移,税收优惠的使用等方法使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尽量的少,从而降低税收负担。2008年金融危机后,通过战略考虑,太阳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在中国开辟市场。通过市场调查,太阳公司发现公司正好有一批为另一国家研制的汽车很适合销往中国市场,这批汽车在另一国市场已经饱和,正好可以在中国将这批汽车处理掉。尽管根据长期的战略规划,太阳公司决定进军中国市场,将会在中国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由于刚过金融危机,太阳公司并没有资金在中国建立公司,所以公司拟在中国寻找公司代替公司签订合同,并在中国设立汽车展示厅和货物存储仓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顾问建议不在中国寻找公司签订合同,而是所有合同都在A国签订,这样,根据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太阳公司此次在中国的销售项目在中国将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为公司节约税收成本。(二)非居民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应该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当非居民企业决定采用常设机构形式时,常设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产生该常设机构与其投资者(及投资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等问题。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经济责任、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所以,非居民企业在投资成立常设机构时就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分公司税收的特点是:缴纳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必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亏损可抵消总公司利润,减轻税收负担;与总公司资本转移不负担税收;成立方便,成本费用低等。子公司税收的特点是:当中国税率低于非居民企业居住过税率时,子公司累积利润可达到延缓纳税的好处;利润汇回比分公司灵活;更方便和容易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等。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组织形式的不同特点,结合企业自身的需求,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1、考虑中国与非居民企业居住国之间的税率高低,一般中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选择分公司更有利,这可以使得在中国缴纳的税收在非居民企业居住国得到完全的抵免。反之,选择子公司,这时子公司的利润可累积已取得延缓纳税的税收优势。2、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政府对外国企业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子公司能享受很多分公司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时,非居民企业则应对此加以筹划。3、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和盈利筹划。如果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亏损,往往选择分公司,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转给母公司,降低非居民企业在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子公司则不可以。扭亏为盈后可考虑变更为子公司,因为子公司独立性更高,利润不用立即转移,税收筹划空间更大。2010年,经过长时间的战略考虑,太阳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在中国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但是在选择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却不知如何是好。中国的所得税率25%。根据太阳公司的预测,该分支机构第一年即可获得盈利1000000美元,设立一个分公司在各项成本、费用、税收方面比设立一个子公司节约20000美元。在征求了税务顾问的意见后,公司决定建立子公司。1、建立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该年所得利润1000000美元需要汇回A国,A国总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1000000*33%=330000美元,除去抵免的250000美元,还应补交80000美元。太阳公司实际税负为330000美元。2、若建立子公司,该子公司在中国缴纳所得税250000美元,剩余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太阳公司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只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建立子公司税负为250000+(1000000-250000)*10%=325000美元。所以,建立子公司更有税收优势,另外,分公司已经取得利润,在同一纳税年度就要将利润汇回,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假如子公司将利润用于在投资,该筹划效果更加明显。(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据统计,去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占八成以上,达到871.66亿元。可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其最主要的税收负担,这为其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最直接的激励。同时,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不断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但依然有很多可利用的筹划空间。再者,各个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对非居民企业来说也是一种税收筹划的契机。加之非居民企业所得自身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灵活性大等优势,使得非居民企业在所得税上的筹划空间很大。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具体而言,1、尽量享受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2、对收入和成本进行筹划。可以通过合理方式延缓收入的实现。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减少和延缓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负担。利用财产转让地点和财产所有权的合理筹划安排,并结合各个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筹划。同时,对财产净值的精细合理评估,也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在非居民企业进行跨国股权转让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进行合理安排,也可以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筹划。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利用预约定价,以降低纳税风险和最终降低税负的目的;对关联交易应进行有利的核算,并提供清晰、完整的资料;在进行国外子公司设置时,既要考虑投资目的国的低税率,也应考虑投资目的国的税率太低所造成的不利处境,若投资目的国的税率低于12.5%,而被投资企业不作利润分配。这可能在我国被特别纳税调整,反而增加成本;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违反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关联企业间进行合理的转让定价筹划。如:A国甲公司是中国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从当年盈利中向甲公司支付股息100万美元,中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那么中国B公司当年应该缴纳1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为了避免这笔预提所得税,B公司不是直接向甲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为甲公司生产的价值为200万美元的零部件以100万美元的低价卖给甲公司,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减少了预提所得税税赋,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营造合理的商业实质。4、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最终使整个集团获益。如纳税人要减少预提所得税的缴纳,可以选择一个与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均签订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国家进行中转来实现节税,如在避税地建立中转控股公司或离岸公司来进行集团整体的税收筹划。5、通过纳税方式的选择进行筹划。我国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方式。如果无法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核定利润率,非居民企业可以比较据实纳税的核算成本与核定征收发生的额外税收成本,选择对企业整体有利的纳税方式。太阳公司采取了转移定价和设立中转公司两种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筹划。C国子公司技术水平较高,太阳公司决定让C国子公司为中国新兴市场提供零部件。已知C国子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些零部件,利润率为20%左右,计划以12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而中国的子公司经过加工过后,预计可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太阳公司总部税务顾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考虑到中国相对国较低的所得税率,建议C国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1100万美元卖给中国的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水平。公司税收筹划前和税收筹划后的税负分析参看表1和表2。这样,太阳公司通过不同国家地区的税负差别,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案,进行税收筹划,为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二是设立中装公司。2011年,中国的子公司已经进入正常的运转,太阳公司的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分别获得1000000美元利润,现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母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收负担最小化,公司税务顾问在考虑D国的特殊税收政策后,建议在D国建立一个控股公司,先集中各子公司的利润,之后再汇往母公司。为了简化起见,这里忽略预提所得税,并假设所有国家都有税收抵免制度。公司筹划前后的税负分析见表3和表4,通过设立中转控股公司,太阳公司集团的总有效税率降低,为公司降低了税负。(四)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筹划我国截至2011年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来中国发展可以申请按照其居民国与中国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执行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而这些税收协定往往是为避免双重征税和界定国家的利益等,对非居民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而且,我国对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很多并未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样,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另外,我国属于税率高但税收优惠政策多的国家,特别是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等有很多鼓励性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也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活动前进行事前安排筹划,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同时,非居民企业尤其需要关注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1、直接避免成为相关税收的纳税人。如,与一些国家我国的签订税收协定中规定,一些纯属为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的场所,不视为在我国所设的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该税收协定避免成为我国所得税纳税人。2、通过合理筹划,减少计税依据。如,我国对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可以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安排,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计税依据,降低企业税收负担。3、吃透政策措施,降低税率。如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2010年,B地区和中国子公司利润为均1000000美元,都向母公司支付1000000美元股息。太阳公司发现,B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在B地区,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按股息总额的5%征税。而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约定股息所得税率为10%。同时,根据B地区汇往A国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0%。根据该项税收协定,太阳公司的税务顾问提出如下建议:将太阳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在B地区的子公司,使在中国的子公司成为太阳公司的孙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成本费用为20000美元。而股权转让后中国子公司将利润作为股息转入B地区公司缴纳所得税1000000*5%=50000美元。节省税收成本50000美元,减去股权转让的成本费用20000美元,整个税收筹划为公司节省30000美元。(五)非居民企业其他税种筹划根据我国税法,非居民企业还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只是这些在非居民税收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在此只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发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筹划进行简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非居民企业有必要对其在中国发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进行筹划。具体而言,1、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已很成熟,同时,我国地域广,环境复杂,税收政策也多而杂,正因为如此,税收筹划的空间也更大。如,在我国,由于增值税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进行增值税筹划。该税收筹划思路要求非居民企业对中国相关税法有深入理解。2、通过巧妙的业务活动的安排,来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分解营业额,改变收入性质,签订第三方合同,纳税时间筹划,劳务发生地的巧妙安排等来降低企业的税负。2011年,太阳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轿车,打算向中国市场推广。经过战略部署太阳公司决定由中国的子公司负责该轿车的生产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推广时间大概为2年。由于该型轿车涉及两项新的世界领先技术,公司决定为购买者提供为期三天的该轿车使用和维护知识的培训。该轿车销售价格为58.5万元/辆,其中包括培训费4.68万元/辆。经过预测,两年可以销售200万辆该型轿车。中国税务顾问了解情况后,根据中国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税务顾问建议太阳公司A国总部派遣培训队伍来华与客户另外签订培训合同。那么培训业务可按3%缴纳营业税。可以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筹划前税负:增值税:[58.5万/(1+17)*17%-40万*17%]*200万=340万元。筹划后税负:增值税:[53.82万/(1+17)*17%-40万*17%]*200万=204万元;营业税:4.68万*3%*200万=28.08万元;总税负:204万+2808万=232.08万元。预计建立该临时机构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常设机构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为80万元。考虑成本因素后,该税收筹划还可为企业节省107.92万元。总之,太阳公司在利用本论文提出的税收筹划框架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后,为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太阳公司在案例中结合公司的自身情况,通过避免成为中国常设机构,合理选择在中国的公司组织形式,通过转移定价和设立中转公司,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优惠和中国特殊的税收政策等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实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也说明了本文提出的税收筹划框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属于假设案例,公司的数据为计算分析方便,纯属假设。案例中的A国原型为德国,B地区原型为中国香港,C国原型为日本,D国原型为新加坡。虽以这些国家为原型,但为了案例分析方便也有一些其它非真实的修饰,所以论文中各个国家只以字母代替。

随着经济全球化大热潮下,企业的跨国发展不可避免。非居民企业来我国发展之前有必要了解我国的税收环境,同时立足整个集团利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在节约税款的同时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通过分析,对未来我国发展的非居民企业有如下建议:一是非居民企业来我国发展之前应对我国的税收环境,尤其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有全面的调查了解,全面分析居民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在充分了解并理解我国税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发展。二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发展应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同时,非居民企业往往在多个国家发展,应全面考虑整个集团的税负,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本文建立的税收筹划框架可以为非居民企业,尤其是在我国发展的非居民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但经济环境和企业个性差别很大,税收筹划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是其显著特征,本文的税收筹划框架并不全面,非居民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灵活,全方位的税收筹划。三是非居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各种成本因素,做到有效的税收筹划。

本文作者:张曾莲吴晓娟工作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第10篇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税收空间是征纳双方博弈均衡的结果,包括主动空间和被动空间。其中主动空间是国家为推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的政策弹性及税收优惠,更具有导向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进程加快了跨国公司的国际流动,提升了中国对国际经济的参与度和依存度。至2006年5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6860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54.14亿美元(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资司)。然而,据商务部外资司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55%处于亏损状态,全国50多万家外资企业,每年亏损金额为1200亿元以上。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促使我们反思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跨国公司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却不断追加投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行市场渗透战略,尽管中国市场目前购买力和整体环境并不是很理想,但跨国公司从其全球战略出发,尽其所能抢先占领中国市场,以期将来获得可观的回报;二是这为跨国公司利用中国政府所给与的政策空间,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如果第二种情况居多,就应认真审视中国政府主动提供的税收空间,并将与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税收空间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以求调整税收空间中存在的问题。

二、税收政策主动空间比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的精髓之一是“义务与权利对等”。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依法纳税外,还有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下进行的。从立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可以利用的空间有主动空间和被动空间之分。主动空间是国家为推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的政策弹性及税收优惠。同时,作为纳税无偿给付的一方,纳税人必然会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税法的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税收实务。由于税法本身的缺陷和时间上的滞后性所产生的漏洞空间,需要立法者被动地随着税收实务的变化加以完善和补漏,这样的空间可以称之为税收政策的被动空间。

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笔者选择各个国家均有的主体税种,以区域性优惠、产业性优惠以及投资优惠政策为对象进行较为详尽的比对。

(一)区域性主动空间比较

中国现行优惠区域主要包括特定地区和西部地区。对特定地区的优惠主要是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经济技术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标准时给与的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设在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3个省、市、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际上,为鼓励或帮助特定区域发展,各个发达国家也给与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1993年政府拨款25亿美元用于税收优惠补贴。康涅狄格州对向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五年所得税,再投资继续享受减免五年所得税优惠;法国对发展区域内新建企业或公司大约减了80%的税收。1984年在老工业区新建公司或企业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3年,期满后仍享受减半征收待遇。在洛林、诺尔加莱重点改革区设立“无税特区”,3年内免征企业地方税、公司税、所得税、劳工税及其它社会杂税和分摊;而德国对落后地区企业给予地方税减免,对特别开发区新办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发展经济的基本理念,还引导着资本的流向。通过几年的实践,这些地方的招商引资以及经济发展所取得的绩效众所瞩目。同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二)产业性主动空间的比较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使经济运行越来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企业制度、企业组织结构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又进一步推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了经济的普遍增长。

1.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给与的主要优惠

(1)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企业才享受15%的低税率,其它地区一律为33%。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继续再享受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2)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免征所得税。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国家对高新产业技术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企业科研。美国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政府还设立了总额达7亿法郎的“国家启动资金”,资助生物技术、电讯和多媒体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日本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政府给予50%的补贴。

(2)鼓励风险投资。对于风险投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用于投资,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在法国,购买技术开发融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在期初扣除50%的税收。对于软件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3)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美国除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外,还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在日本,国家财政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经费补助,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韩国则规定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

(三)投资的主动空间比较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投资优惠政策同样被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采用。中国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若再投资开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在海南获取的收益再投资于海南的,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发达国家如西班牙规定,企业以税后利润购置资产的、可分类扣除5%-30%的应税所得额,用于购置外国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扣除应税所得额的20%;发展中国家如摩洛哥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在应税利润20%内提取储备金用于增加投资,对采矿业还可用于冲抵某些生产费用;日本采用的是投资抵免方式,其具体做法是直接按固定资产购置额的7%抵免应交税款,同时对企业支付的研究费可在法人税的10%以内抵免;罗马尼亚对外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税1至7年;保加利亚为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给予定期免税的规定。

三、主动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以上几方面的比较来看,我国税收筹划的政策主动空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分强调区域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基本上形成了阶梯式的经济发展格局,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区域牵动整体有关。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东西部经济失衡状况日益严重,这已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的不平等程度已超过了不少亚洲发展中人口大国,如印度和印尼。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整体不平等程度是所有有资料记载的国家中恶化得最快的。地区差距过大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符,并可能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国家(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差距不要进一步扩大,并保证社会服务更加均等。”

目前,我国的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沿海省份,布局结构很不合理,客观上有违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为了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今后应逐步取消对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涉外企业的优惠,鼓励外商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实行产业和技术导向为主的涉外税收优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档次,以便及时转移在东部地区失去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挥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缩小东西部差距,促进“中部大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总之,制定区域均衡发展法律,改变现行向沿海倾斜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支持“中部大崛起”、“西部大开发”的有效措施。

(二)产业空间定向性不足

从经济发展模式上分析,中国改革开放是按照东亚四小龙模式,通过引进外资,建立强大的、能给为数众多的农业人口提供工作的工业部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粗放式增长。目前,我国的内外资企业虽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突出的问题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从总体上看,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基础产业和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居少。

世界产业结构演进的规律表明,任何一门新兴产业的崛起和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培育。反过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也应当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重点支持高科技产业。目前,我国产业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不够强,基本上是以企业为优惠对象,而不是针对项目的优惠。如对外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未区分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不能鼓励资本、技术密集型外资的投入,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在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要突出产业导向与技术导向,以使有限的税收优惠集中在基础产业和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上,使税收优惠法律的调整同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投资战略重外轻内

目前,我国在实施投资战略上只注重对外资的优惠而忽视了国内资金投入的优惠。虽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速度较快,但其对GDP的贡献率并未增加,甚至有些资金就是我国的资金,只是通过某种形式变相作为外资投入而已,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外资带来的优惠。所以,目前在鼓励投资方面应实施全方位的税收优惠,即不论是国内资金还是国外资金都应按相同的税收优惠予以对待,政府吸引投资可以从投资额、投资行业等方面进行政策诱导,彻底改变目前重外轻内的现象,具体实施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按投资额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二是选择重点行业投资确定税收优惠;三是投资国家优先发展区域实施税收优惠;四是继续鼓励实施再投资的税收优惠。

(四)间接优惠空间不足

第1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组织(wto) 财务实践变化 财务观念变化 财务战略转变

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金融、税收、法律的影响,近年来已有大量文章进行探讨,但对财务影响的文章却很少看见。究其原因,一是实业界涉外财务的业务未迅速发展,要求不够迫切;二是学术界对财务理论研究的重心还放在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财务问题,与wto相关的财务问题的研究未引起大家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膨胀与速度的加快,对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方法与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这就要求财务实业界和学术界对加入wto后的财务新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本文试对中国加入wto对财务管理工作与财务问题研究所带来的影响与新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wto的性质与基本要求

wto(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它是取代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gatt)而建立的一个国际性贸易管理机构。它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成员进行多边贸易协议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并促进上述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为成员提供谈判的讲坛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定和程序的谅解;管理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为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以适当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进行合作等 。

wto对成员国(或地区)的基本要求是各成员之间实行最惠国条款与国民待遇、实行关税减让、取缔不合规定的非关税壁垒、促进公平贸易、鼓励各成员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等。它要求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通过反复谈判所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争端解决规则,其目标是力图建立长期稳定的多边贸易体系,加快经济全球化步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中国加入wto,一方面在世界贸易中取得与其他成员的平等地位,享有最惠国待遇,有利于我国工商、服务与金融企业等各类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又必须按wto的规定真正转变政府部门的职能,作到“政企分开”,全方位开放国内市场,给予其他成员国民待遇,让外国各类企业平等地进行中国市场,使竞争加剧,面临严峻挑战。国际经济环境的这一重大变化,导致理财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必将对中国财务理论与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二、加入wto对财务管理实践的主要影响

(一)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相关的财务条款

企业经营者与财务主管人员,应尽快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中涉及财务方面的条款,作到既充分享受优惠待遇与平等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例如,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控告的补贴和不可控告的补贴三类,前两类要立即取消,第三类补贴可在协议生效后保留5年。企业经理与财务主管人员对自己出口产品的补贴,应区分三种情况加以处理,对前两类应取缔的补贴则应受按规定不再享受,而对于不可控告的补贴,则应明确告诉购方,并按规定公开信息,避免遭受国外竞争者控告而增加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又如,wto关于税收国民待遇的规定方面,一国的税收可按不同征税对象设置不同税种,但同一税种的税负却不能因人而异,对国内外企业应一视同仁。了解这一关系着企业出口或进口产品的价格与盈利水平的规定,企业产品或服务出口时,应了解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税种与税负水平,考察对方是否遵守wto的规定,如发现有税收歧视行为应提出异议,甚至改变出口对象。

(二)要加强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

wto使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加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已变得十分迫切。跨国公司是指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控制东道国当地企业使之成为其子公司,并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国际性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已有近400家进入中国 ,美国的星巴克、普尔斯马特、必胜客、麦当劳等已在中国各主要城市大量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相比之下,我国的跨国公司为数甚少,在国外投资设分公司与子公司还刚刚起步,多数还处在与外国企业进行项目合作阶段,要能在与外国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我们必须建立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尽快组建中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跨国公司的组建与运作中,必须在外国开展融资、投资活动,进行国际结算与外汇汇兑业务,建立与完善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办理向外国政府的纳税业务,在遵守wto规定的条件下,制订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处理好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属于国际财务管理问题。与此相联的是要加强母公司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与控制,防止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者侵犯母公司的权益。在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中,财务主管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内的财务法规,还要通晓东道国的财务法规与税法、金融法、产业政策和政治经济形势,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搞好资本跨国经营,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取得更多的收益。

(三)要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财务措施

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是wto的基本要求之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大量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过去强调的是如何保护外国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等,这无疑是必要的。但应看到,在加入wto后,随着外国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合资、联营、兼并、收购的经济活动迅速增加,我国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向外国企业投资也将不断增多。在这些产权变动中,必须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确认、估价、交易、结算、入帐、监管、摊销等财务与会计处置。在财务处置中,要照wto有关规定进行。对合资入股的外国知识产权,要对其技术先进性和时效性进行鉴定,按未来收益折现作价。其购入方式是采取一次购买,还是收入提成,或投资折股,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对方的要求反复协商确定,对外方不应作无原则的让步。对输出的知识产权,也应正确估价,选择好投资方式,力争取得更大的回报,不能为取悦于对方而作不必要的让步,损害自己的权益。

(四)要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wto成员之间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交易会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单纯依托国内市场的企业将难以生存。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人民币与外汇不仅在经常性项目下要自由汇换,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汇换也将逐步放开。仅管我国未承诺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时间,但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这里有几个原因:一是外国投资者将由过去对中国的实业投资逐渐走向实业投资与证券投资并举的局面,我国资本市场也需外资的进入以补充新鲜血液;二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期货市场、期权交易的发展,外汇市场也必将开放,走向外汇与人民币间的自由兑换;三是随着我国经济势力与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币必将成为世界几大国际性货币之一,客观上要求人民币与外汇自由兑换,包括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同时,人民币的汇率也将逐步走向市场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将大大增加企业的外汇收支、外汇资产与负债的风险,要求在财务上加强外汇风险管理。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应熟练掌握国际上通行的外汇风险防范手段,如外汇汇率变动趋势预测、结算币种选择、外汇期货买卖、外汇保值条款的运用等,尽可能预防和防范外汇风险,并力求在外汇兑换中获取更大的收益。

(五)要重视财务索赔

wto的各项协议要求各成员之间实行公平竞争和非歧视贸易,但成员国(或地区)之间常常为了保护国内(或地区内)的某些弱势产业,甚至有时为了政治目的而取悦某些势力集团,采取违犯wto有关协议的办法,对进口外国某些货物征收高额关税,阻止外国商品进入国内,给外商造成巨大损失。例如,最近美国布什总统为了保护国内日益衰落的钢铁企业和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不惜启动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对钢村、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此举给美国最大的钢铁供应商欧盟造成高达数十亿美元的损失,中国、韩国、日本、巴西等国将因此深受其害 。这一典型案例告诉我们,wto的协议的制定与执行是充满矛盾与斗争的。作为企业经理与财务主管人员,一方面要了解自己的商品出口到有关国家的未来前景,对有可能采取限制的进口国应早日察觉,尽可能少出口,避免争端突然出现而措手不及;另一方面要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反击”意识,对违反wto协议精神,损害企业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要配合政府向对方进行财务索赔,必要时应向wto内的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力求减少财务损失。

(六)要维护财务信用

wto协议的执行是建立在各成员之间的商业信用和财务信用的基础之上的,对不遵守信用的成员将受到惩罚。我国企业经理与财务主管人员对遵守信用问题应高度重视。在自己的货物、服务为知识产权输出时,一定要事先通过网络或可靠渠道了解对方企业的信用纪录和企业经理的个人信用纪录,情况不明时不能随便与对方签定合同与发出货物,防止被外国的骗子与信用不良的人欺诈。当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时,应该诚实守信,在收到进口物品并验收合格时,应及时支付对方货款,绝不能“赖帐”,破坏了自己的信用,使自己在国际贸易中被淘汰出局。为了帮助企业维护商业信用与财务信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大力气建立我国企业与经理人员、财务主管人员的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通过网络向国内外公开;另一方面,也要作好信息搜寻工作,对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信用状况与个人信用状况通过网络向国内企业公开,作到知己知彼。对企业要求查询的某些国内外小企业的基本情况与信用状况,应该开展查询服务,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维护信用中的作用。

(七)要搞好国际税收筹划

wto规定了税收国待遇原则,“它要求一国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即不同国籍、不同资金来源的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 。这就是说,不同国家所设的税种是不同的,只是同一税种不能对不同纳税人采用不同税率。这一规定主要征对间接税(按销售额或增值额征收),对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国民待遇问题,则属于wto规则未加规范的领域。同时,wto的规则在坚持国民待遇和不搞税收歧视的大原则下,并不限制各成员国(或地区)根据宏观调控和促进某些产业发展的需要,对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税收整体水平大体接近的条件下,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均有所不同,这就为财务上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际税收筹划是在遵守东道国税法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纳税计划安排,使企业总体税负水平最小化的一项财务管理工作。国际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财务行为。合法是遵守东道国的税法与有关法律,不准偷税漏税;合理是享受东道国宏观经济政策所给的税收优惠,符合对方要求,不是故意钻税法的空子。搞好国际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法和相关法律精神,了解东道国所鼓励的投资产业与进口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将东道国的税收导向和企业的生产与销售产品的结构尽可能地协调好,多出口东道国征税的税种少、税率低的产品与服务,少出口东道国征税的税种多、税率高的产品与服务,尤其要重视对方有减税免税照顾的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当出口产品与服务品种多时,要在各品种出口量上进行结构优化,用加权平均法求得综合税负水平最低的出口结构,据以制定出口计划,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三、加入wto后财务问题研究面临的新问题

加入wto对财务管理实践产生的一系列重大影响,必然给财务研究提出许多暂新的课题,要求学术界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与方法去指导新的财务实践。

(一)财务观念的新转变问题

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到加入wto的20多年里,人们的财务观念(主要是指导思想)发生了第一次根本性的转变。在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产品经济决定了财务是生产的附属物,资金需求、成本开支、收入取得、利润分配都由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决定,是一种适应型、服务型财务,在财务观念上认为财务是被动适应生产需要的服务,财务工作的优劣要以生产经营计划完成的好坏来衡量。企业财务计划纳入部门财务计划,部门财务计划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企业财务是一种无风险财务,如果有什么风险都由国家财政承担(如亏损补贴、坏帐冲销等)。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市场经济是利润导向的经济,财务的盈利目标一跃而为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目标,财务则由计划经济件下的适应型、服务型摇身一变为主导型、控制型财务;财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向、规模、结构产生了主动的导向作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劣要以财务目标完成的好坏来决定。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经济,财务也由计划经济下的保守财务向风险财务转变。

从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后,人们的财务观念迎来第二次根本性的转变。第二次根本转变的动因是wto带来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紧密连结成一个国际大市场,企业财务收益不仅来自国内,也来自国外,企业财务风险也由国内财务风险与国外财务风险构成。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市场竞争也由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重点转向跨国公司与大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由于国外财务风险相对于国内财务风险而言不可控的程度更高(外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与政策变化不如国内那么易于预测),风险更大,在财务观念上则不仅是主导型、控制型理财(着重于国内生产经营活动),更要重视竞争型、风险型理财(着重于国际财务活动),要重视与外国(或地区)发生经济往来的企业签定好财务合约,并认真监督执行。在财务风险大的情况下,财务安全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在外国(或地区)进行投融资或取得收入,进和分配,都要考虑财务安全的需要,事先采取财务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财务损失。总之,由于财务观念的根本性变化,要求财务理论工作者的视野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从比较既定的国内理财环境下的理财问题研究,向经常变动的国际理财环境下的理财问题的研究转变。这就不仅要研究国内财务与会计法规,更要研究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法规和惯例,要求具备国际经济、国际金融、国际财务、国际法规的多方面知识,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设有财务管理专业与会计学专业的高等学校,应由原来开设一门国际财务或国际会计课程上升到在专业内开设财务国际化专业方向或会计国际化专业方向。随着形势的发展,是否单独设置国际财务专业与国际会计专业的问题也可以探讨。

(二)财务战略的新转变问题

加入wto之前,我们对财务战略的研究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与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方针出发来研究企业资本投入产出(收益)的方针与基本原则 ,这对于财务活动仅限于我国国内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适当的。在入wto后,随着企业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活动也从国内扩展到国外,企业的财务战略制定所考虑的因素除本国的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与战略外,还要考虑国际的宏观经济与政治发展趋势(如国际形势的主流是和平发展还是走向战争)和东道国(或地区)的宏观经济发展情况(长期发展还是较长时间的衰退),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关于企业长期与全局的财务发展方针与基本原则。企业财务战略的执行与调整是要立足于国内与国际的宏观理财环境来进行。例如,我们分析了欧元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长远趋好的形势,预测欧元在几年后可能由软货币变为硬货币,企业在结算货币的选择和外汇资产的结构上就要改变过去单一的采用美元的格局,规划在几年后作到美元与欧元并重,这就是企业外汇管理的战略调整。总之,加入wto后,企业的财务战略由国内财务战备转向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的国际财务战略,对财务战略的制定、实施与调整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暂新的课题。

(三)财务问题研究范式的新转变问题

财务问题研究范式是我们在从事财务现象分析、概念归纳、逻辑推理时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技巧的总和。从大的方面看,财务问题研究的基本范式可分为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两类。规范分析主要是从事物的性质分析入手,提出概念,分析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行逻辑推理,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得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认识,用以指导人们去认识和改造客观事物。由于规范分析遵循了“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认识规律,只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去认识事物,得出的结论是可靠的,方法也是科学的。现在有的人认为规范分析不科学,只有实证分析才科学的说法是片面的。实证分析主要是从事物的数量变化分析入手,提出假设,建立数量分析模型,进行真实性论证(证实)或不真实的检验(证伪),从而作出事物变化之间的相关或不相关的结论,得出规律性的认识,这也是一种科学的分析范式。

我国传统财务问题研究的主导范式是规范性分析,其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企业为国有企业,企业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只是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车间”,企业的人、财、物各生产要素和供、产、销各环节的决策权均在企业主管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企业财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国家批准的财务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以及执行国家的财务规章制度,企业不需要进行财务预测与决策,也就不需要以数量分析为主的实证分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发生根本性变化,财务预测与决策成为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财务预测与决策又有新的发展,这些都对财务实证分析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这就是近几年实证分析逐渐兴起的原因。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财务预测与决策所依据的因素增加了国际性因素的内容,且不确定性程度更高,国内资本市场与国外资本市场日益融合为大的国际资本市场,这些都要求实证分析有一个质的飞跃。在新的形势下,财务问题研究范式将由过去的规范分析为主转向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范式并重的局面。对于财务制度选择与战略问题研究,可以规范分析为主,辅以实证分析;对于财务具体政策方案选择与策略问题研究,可以实证分析为主,辅以规范分析。如果两种分析的结论不一致时,应反复研究,慎重决策,切不可粗心大意。例如,我国某一跨国公司是否应在东南亚国家从事投资问题的研究,我们运用规范分析研究东南亚国家在1997年金融危机后经济逐渐走出低谷的趋势,得出可以投资的结论;我们再运用实证分析,研究东南亚不同国家、不同产业的经济复苏情况不同,得出某些国家、某些产业暂不能投资的结论,这就可以筛选出现在可以投资的国家与产业,从而作出正确的结论。总之,质与量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某些情况下可能侧重于质的研究,另一些情况下可能侧重于量的研究,但总的要注意质与量的统一。笔者认为,加入wto后,财务问题研究范式应为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在某种条件下可以有所侧重,但不能用一种范式去取代另一种范式。

本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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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相国、王化成主编《国际财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郭复初领著《财务专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

第12篇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特点

新会计准则较大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对经济建设的需求。新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诸多的改善,例如在计量方式上越来越多样化、高标准化与多元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财政的管理水平。

(一)处理方式更加多元化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业务范围也不断地扩大,这就需要企业会计模式的多元化,以便适应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基于政策的多样化,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计量模式的多样化

新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模式更加的全面多样化,重点计量企业的公允价值、成本以及现值。企业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变化更有效地反映了企业的效益情况。

(三)会计方法的标准化

基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对外开放,旧的准则已经不适应国际的标准。在新的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债务法,极大的优化了我国企业的会计体系。使企业的税收体制逐渐的国际化。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性以及特征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跨国的公司,国际贸易交往越来越频繁,会计成为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通用语言,反映了国际之间的经济活动状态。不同国家之间的会计准则不一样,在跨国公司的的频繁交易下必须得衍生一种适合其发展的会计模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仅吸引了大批的外资企业,中国的民族企业也逐渐走向国外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也需要一个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征

新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大部分的外资企业,它具有全面性、科学性以及国际性等特点。新准则内容中集中体显了现代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会计模式。其准则分类编号等方面严格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编排,极大的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新准则中包括具体准则38项,应用指南二项,囊括了企业经营中各种经济类型的业务,比较全面。新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了一定的中国特色,但在大方向上则与国际准则相接轨。

三、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策略

(一)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重点把握对资产的筹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愈加的频繁,企业必须合理规划资产的分布,才能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传统的会计准则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在资产上的税收统筹缺乏科学性,严重阻碍了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且企业的税收统筹应当重点放在长期的股权投资上,合理化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规避系统风险,另一方面完善长期股权筹划的核算方式,控制成本范围,使企业能够稳定的实施相关调控政策,促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长期股权筹划的核算方式应当确定合理的税种比例,在实现节税的目的基础上增长企业的利润。

(二)改进企业对存货计价方式的税收统筹

企业的科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效益,新准则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壮大企业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中改进了传统准则中的会计理念和核算方法,优化了企业的税收统筹方式。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素质,还可以以更加科学、理性的原则参加企业活动,新准则与国际贸易活动接轨,实行新会计准则,可以吸引外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会计计算差异带来的损失,而且在促进企业形成跨国企业方面起了积极作用。该准则的实施规范了各地企业的核算方式,对存货成本进行均分计价,调整成本以及利润之间的比列,防止在税收计算时出现高估、多缴纳以及额外支出等问题。

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制度的完善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以便适应企业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