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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业务规则

时间:2023-09-07 17:43: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业务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业务规则

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风险规避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级的财务管理活动,如同其他的财务决策一样,其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充分认识到引起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进一步意识到并重视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对一个企业的经营乃至长期发展非常重要。

一、税收筹划及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达到低税负或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高级理财活动,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收筹划如同其他的财务决策一样,其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由于企业某些方面违背税收精神,还需要为其偷税行为承担额外惩罚。这种实施结果与预期不一致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即所谓的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风险也可以说是因税收筹划的失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

1.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的短视性

由于企业目标的短视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锁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而为了在优惠期内获得税收减让或退免,企业往往会超出自身承受范围来进行这一类行为。而这些过度行为造成了企业的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的混乱,导致企业正常业务难以协调和平衡,这样不但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反而还可能葬送的企业的大好前程。例如:上海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为为了充分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而选择把大量的轮胎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最终因为终端销售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而导致企业濒于破产。

2.进行税收筹划者的业务素质

即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与掌握程度。这是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内部约束条件。纳税人能够拟出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

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并不高,构成了纳税人税收筹划成功的内部约束条件。受到业务素质水平的约束,纳税人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以落实为具体的筹划行为,或虽然落实为具体的筹划行为,却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政府政策的不断变化

这是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外部约束条件。这也是纳税人最容易忽视的内容,因为纳税人往往更关心内部的涉税行为,税收筹划就其本质而言是合理合法的,符合法律的精神,但是由于税法的变动性,导致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的存在。

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如果税收政策或者成立条件发生变化, 就有可能使得原税收筹划方案, 由合法变成不合法, 或由合理变成不合理, 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本高于收益的风险。因此,对于税收筹划而言,尤其是那些长期性的税收筹划,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三、重视和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能获得节税收益,但是在获得税收筹划收益激励的同时,所蕴含的风险却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正视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的规避。

1.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税收筹划并不是万能药方,对于某些财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税收筹划的预期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于是也会产生税收筹划的风险。

对于企业,财务基础工作是基础中的基础。从企业长远的利益出发,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一个方面,在进行税收筹划是一定要强调以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为基础。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其会计核算,灵活设置科目,做到账目清楚无误、税款计算申报无误、纳税及时足额。这样才能站在财务管理的高度,从全盘出发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多方兼顾,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以此排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短视性及片面性。

2.提高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高度

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做到这一点, 尤其需要企业的高管人员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企业各类人员也应各司其职, 整体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融资等事项,设计最优纳税方案, 积极主动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筹划。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要遵循合法、成本收益及综合利益最大化等原则, 这是企业进行税筹划成功的基本前提。同时, 要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 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以有效地遏制税收筹划风险。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围绕经营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

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确立法制观念,认真选择,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税务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是进行筹划工作的前提,一项违法的税务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注定是要失败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树立风险意识。

3.加强税收筹划的专业性

税收筹划的理想状态应该是这样的:针对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根据其规模、运行情况和相关的财务资料,合理规划出最适合该企业的纳税方案。最重要的是,这种筹划应该是动态的,应该随着国家宏观环境的变化,随着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变化,实时做出纳税规划的调整。而只有这种动态的税收筹划,才能符合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才是最合理的一种方法。结合国外实践,企业一般都在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研究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和税收筹划。这种经验在国内值得借鉴,是可以大力发展的一种模式。

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这也要求不断增强筹划人员素质,使他们对税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时也可避免筹划具体执行上的风险,这就要求筹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够“专心”,一方面要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使用或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要给予筹划队伍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对筹划具体操作的人为干扰,使筹划人员能专心开展工作,从而将筹划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降至最低。

4.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能否得到当地主观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都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筹划,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进一步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合作,还有利于整个税收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何鸣昊:《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企业理财,2007

[3]侯婉霞:《浅谈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知识经济,2008

[4]郭英武:《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提高财务管理效益》经济理论研究,2008,(3)

[5]韩晓翠:《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财会通讯,007,(12)

[6]马 慧:《税务筹划浅谈》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01)

[4]胡子昂:《如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商业时代,2008,(06)

第2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收筹划;应用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林德奎斯特这样定义法务会计:所谓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在英、美、加拿大等国家,法务会计的需求已节节上升。“9.11”事件之后,美国甚至在反恐调查中也大量动用了法务会计。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证明,现在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纷纷开始聘用法务会计来防治公司欺诈和其他不道德行为。而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2002年在香港成立,包括黎嘉恩在内共有4名董事,整个团队由专业会计师、警察和电脑专家组成。黎嘉恩先生说:“法务会计的工作,我们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在做了。两年前,我们看到,在香港,这个市场需求已经到了一定程度,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的队伍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美国2003年的一个统计数据显示,一个初入行的法务会计的年收入在2.5-4万美元,但在工作三四年之后,其收入就能达到7-8万美元,有的人甚至能拿15万美元的年薪。

一、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会计人员现状及不足

相对于国际上的发展,而在中国大多数地方这个领域尚未起步。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从事税务服务的人员存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由于部分人员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较差,很难满足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面对众多的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如何领会其立法旨意以便在税收筹划中加以运用,特别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把握,他们颇觉困难。由于缺乏能够胜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即使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难以落到实处,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经济意识使得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我国企业往往未能真正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有些企业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为了少缴税。

不仅如此,不少企业还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漏税款,甚至是采用诸如偷税、漏税、抗税等财务违规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我国很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是关注于短期甚至仅仅只是当期的节税效果,考虑的仅仅是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甚至只是初步的规避额外税负,常常为了眼前的税负降低而游离于违法与偷税的边缘。加上企业自身并未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未对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往往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整体效。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税收筹划,但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企业税收筹划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

近些年在国外,税收筹划反映出更加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许多企业都聘用税务律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而且很多人也需要这些专业人士提供的涉税服务。从世界各国来看,凡税收筹划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不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如日本目前有约27万人专业从事税务服务,美国律师1∕3的业务收入来源于税务咨询业务。在我国,目前从事税务服务的人员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存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面对众多的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如何领会其立法旨意以便在税收筹划中加以运用,特别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把握,他们颇觉困难。而合法性恰恰是税收筹划成功的首要和关键因素,这使得财税律师在税收筹划领域得以大展身手。

近年来,随着大量海外留学人员、年轻政府官员、高等学校教师等高素质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具有专才的律师纷纷涌现。他们除精通法律外,还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辩别舞弊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他们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有独到的理解能力;同时部分人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这些“会算账的律师”,在税收筹划中直接给企业带来安全、合法的效益,被企业家们称为“财税与法律的优美结合”。由此中国的财税律师宣告诞生。实际上,他们就是财税服务领域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可以成为财税律师。财税律师的业务领域一般集中于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如对外投资、兼并重组等。他们通过对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进行权衡、比较,变通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或稍稍调整某些经济活动,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以寻求税务筹划的最优方案。法务会计作为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高超的沟通技巧和独立敬业的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务会计应有的广泛性要求在职会计人员补习相关法律知识;在职法律服务人员补习相关会计和审计知识,从单一型人才成长为复合型人才,以便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法务会计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举例

(一)企业房产税税务筹划

在房产税税务筹划中,经常遇到以房产原值还是以房租作为计税基础的问题。若经综合考察认为以房租作为计税基础较优,则需进一步考虑为企业拟定一份房屋出租合同。法务会计人员特别注重方案合法性的考量,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注意尺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表现为调查取证、寻求低税赋法律依据;同时也要注意研究不同方案的账务处理效果,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法务会计人员比一般会计师、税务师作业跨度更长更全面。他们不但可以促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形成与实施,甚至进入争议阶段的复议、诉讼、执行程序时都能全程参与。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对一项方案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做出更具有准确性和预见性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理分摊费用等方式来实现。同时,法务会计知识在税收筹划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会计政策方式的选择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等等。由于会计方式选择的不同,有的企业在使用会计方法时的错误运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比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损耗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期间费用中。同样的道理,企业存货计价的方式也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也会对企业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折旧方式和存货计价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此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筹划。这里的费用主要指的是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由于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当营业额一定时,成本增加,利润就会相应地减少,利润减少就使得税基减少,最终导致应税金额的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个时候企业的利润也是减少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不光要考虑到纳税的减少,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效益,才能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康剑南,张绍江,李树超.法务会计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应用,经济师,2005.

[2]谷书平.论纳税筹划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聊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3]张静伟.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理论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

第3篇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因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纳税人具有纳税理性,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中会进行自利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纳税、纳税成本等)与产出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的均衡。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具有征税理性,通过制度的安排,如实施各项税收法律及政策法规,以影响税收环境,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现象。

所谓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或节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从种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事前选择,进而规划或设计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其财务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延缓自身税负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获得节税收益,与偷税漏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从法律角度看,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是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财活动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偷税是在违反国家税务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务筹划是一种正常行为,具有公开性。偷税是一种非正常行为,要采用种种手段加以掩盖或隐匿,具有欺诈性;税务筹划既然是合法行为,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打击,除按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二、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

1、税法不完善刺激了企业税收违规和抑制了正常税收筹划现象的出现。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在一个法治程度差的治税环境中,纳税人自然会为争取税收利益而会想歪方,走斜路,企业也就懒得进行税务筹划。相反,在一个税收法治化环境中,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利益除了依法进行税务筹划、事先选择税负轻的经营行为外别无他法。依法治税不只是对纳税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及征税机关的要求。如果政府本身严格维护税法,真正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观念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造成纳税违规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法律界定,尤其是治税权力边界不清,导致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等现象频频发生;二是多年来我国税法宣传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忽视了对政府官员的税收法制教育。政府官员习惯于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而对自身有什么权力和义务,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不十分清楚。法律上的漏洞抑制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

2、税收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一方面,我国税收法律的不完善抑制了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税收政策本身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1)企业可以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的投资选择机会,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必须慎重选择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2)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区别对待,其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可以在购并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使购并后的企业保持或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国内区域税收政策差异。我国对在经济特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都实行了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购并企业可以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购并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从而使购并后的纳税主体取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税收收益。(4)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外商投资于生产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5)计税依据复杂,税收筹划空间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企业可以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租赁方式,利息偿还方式,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计价方法都能对计税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国内税收优惠具有地域明确、灵活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操作空间很大。税收优惠过多,使纳税人无论是在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地点的选择、投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性质的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成本核算的方法、收入分配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分配等方面都有可能进行精心筹划,以最小的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别是我国有些税收优惠条款规定过于原则,边界不明确,纳税人可有意延伸优惠的外延,具有较大的避税操作空间。

3、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就不能有效控制税源,将给纳税人以较大的避税空间。例如,我国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控制。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费用转移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下,税务部门限于现有的征管手段,很难有效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因此很多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内部转让价格来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现在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将反避税的税务调整由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预先约定,但是该项工作目前还刚刚起步,主要局限在少数涉外企业的商品交易往来。

三、税务机关如何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1、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个独立的空间。企业开展税务策划有两个必备的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动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方式实现的保障。企业减轻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务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如果国家与企业间利益混杂,企业税务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政府希望借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现其各项政策意图,调节经济的目标要想得到实现,不能单纯从放权让利入手,而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彻底扭转政府对企业干预的传统做法,按市场经济要求改组改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能真正建立起来。

2、加大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企业和税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平时广泛地收集和积累与税务相关的尽可能多的企业资料,并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发现企业不合法的纳税事务,及时地加以制止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机构的行为,提高其为税收征管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严厉控制和打击假借税务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筹划扭曲变形。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等中介机构,因直接受雇于企业、服务于企业,为其自身经济利益着想,极易在税收筹划掩护下图谋避税,对此应严加防范,至于越出法律规范的偷逃税行为,政府应态度明朗,严惩不贷。只有如此,才能支持真正的节税筹划行为,引导税收筹划向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第4篇

税收筹划的实施具有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一,需要在企业、筹资、经营及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进行;其二,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需要通过提前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确保实现纳税额度的最小化。一旦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及股利分配等事项完成后再进行避免则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不仅有效的保障了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遵守,而且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的净利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全局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筹划活动,其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总体税收的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税收利润的增加,具有全局性的特点。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选择较低的税率,对纳税期限进行适当的延缓,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要想企业税收筹划,则需要对企业业务及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对企业税收筹划原则和准确应用进行充分考虑,从而利用税收筹划来确保预期目的实现。企业税收筹划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特点,所以需要考虑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从而确保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税收调节的一种手段,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随着企业管理者对其认识的加深,税收筹划的运用越来越多,但在企业税收筹划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手段,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确保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在企业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为了筹划的进行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所以需要有效的降低筹划成本。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是为了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但并不能一味为筹划而筹划,需要充分的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全面进行考虑,周密进行安排和布置,更好的体现出筹划的特点,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因素

1.税收政策的变化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能够与市场的发展步伐及国民经济发展有效的适应,国家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随时调整产业政策及结济结构,这就导致税收政策会处于不断的变更状态,在时效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定期性。由于税收筹划属于一种事先筹划,从开始到最终目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则会导致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没有必要的依据,失去合法性,从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2.筹划基础不稳定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具有良好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稳固,则会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加剧。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缺乏了解和重视,单纯的认为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搞好关系及钻空子来实现少纳税,在企业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即运用税收筹划,部分企业在有偷税及多次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这就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缺乏稳定的基础,导致其风险急剧增加。

3.税务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税务执法部门确认这种合法性。目前我国各种税收在纳税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一些税收范围及纳税对象模糊清的情况,税务机关对其进否需要纳税可以自行进行判断。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受到税务人员自身素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一旦税收执法存在一定的偏差性,则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受到较大的影响,税务执法过程中可能将企业的税收筹划认定为故障的偷税、漏税及避税行为而加以惩处,从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增加。

4.筹划目的不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对其目标进行明确,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其阶段性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税务利益的最大化,但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企业税务筹划需要服务于企业战略财务管理目标。所以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严格以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作为依据,避免由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而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影响,破坏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加企业的运营风险。特别是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对机会成本进行充分的重视,确保税收筹划成本的最小化和税收筹划成果的预期化,避免由于忽视机会成本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增加。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完善措施

1.加强企业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自身的税收筹划意识进行增强,确保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选择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同时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要充分的重视递延纳税中所获取的利益。通过递延纳税,可以利用时间因素来借助这笔税款来对企业资金周围困难的进行缓解,也可以利用这笔税款进行投资和创造,进一步减少企业实际税负的支出,确保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通过递延纳税来对税收筹划进行审视,可以有效的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因素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的管控

在加强对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控制方面,企业应该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便做好宏观规划预测,对于未知因素及不确定因素提前制定评估策略,将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到最低。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需要釆用动态跟踪计划来收集时效性强的信息,为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加强成本效益因素考虑

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一些企业缺少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重视税负支出的减少,未意识到实施节税方案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其结果是导致税收筹划前的企业净收益低于税收筹划后的企业净收益。由此看来,这种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运营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不符,甚至可能破坏企业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最终导致成本费用激增、企业利润率降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沟通

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需要具有合法性,同时还要得到税收执法工作人员的确认。由于当前我国法律种类和层次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税收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这就使其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上会存在客观上的偏差,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与税收部门的沟通和对话,使其对税收筹划方案给予认定,这样才能确保整体税收筹划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同时也能够为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企业节税经济效益的实现。

四、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 企业税收筹划 正当性 税法学分析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5]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6]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政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础,税法学的研究十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易及其对税收法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影响。就税收筹划而言,它的正当性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正当性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水准。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和实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态度,而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则源于对其经济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程。早些时候,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和著述税收筹划问题,但是政府和企业都尽量回避税收筹划这一话题,其原因是税收筹划的直接结果对政府聚集财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正当性问题的规定缺失,所谓合法与非合法难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税收筹划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低调处理。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用以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各地税收征管实务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专刊,并配发了题为《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评。几年来,该专刊发表大量文章,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做法,分析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合法正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概括性肯定、许可和鼓励,也标志着企业税收筹划在税法法理、税法制度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得到了公开承认。还要看到,在税收筹划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随着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和区域性调整,政府对于税收筹划的认可态度、规制程度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适时在税法制度中得以体现。

注释:

本文原标题为《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1]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税收筹划不同于税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税法的冲突,或者利用税法的漏洞,滥用私法自治权利,规避国家税收。有的学者认为,节税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属于法律所鼓励或许可的行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英国议员汤姆林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法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缴税。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负率;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本质即节税。该观点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少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

讨论企业税收筹划对于我单位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浙江省宁海县三门湾园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周边业务不断扩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倍加关心自身利益的得失,将税后利润最大化视为经营目标。因而无论税收多寡,都会被视为一种即得利益的损失。而企业受到法律约束,只有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经营理财活动,实现税负极小化才是有效的。随着业务扩大,税收筹划作用也不容忽略和低估。针对目前税负过重、核算方法不合理、材料供应紧张、应收不及时问题导致资金流通不畅;我们有必要了解企业各类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合理税收筹划。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

税收筹划的特征:第一是合法性;第二是预见性,就是说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果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这就是偷税;第三是技术性,税收筹划是很讲究技术,不是说所有人都能做,所以税收筹划需要专业人员来做;最后就是整体性,税收筹划不是靠做假账,而是把业务、部门、项目进行重购,使税收最低,而不是做假。

二、砼行业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企业设立时税种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首先要考虑是企业的主要税收情况,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流转税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税的各个税种的统称。通过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建立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流转税制格局,即对商品的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交通运输等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12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开始实施。商品混凝土,简称砼,它是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增值税。针对商品混凝土生产特点,它可以分两部门,生产和运输,运输是按3%交增值税税种的。

下面以单价380元/立方米商品混凝土为例,如果以运到为销售,卖出时是按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6%交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380*0.06=22.8元/立方米

如分开核算需交两个税种,即出厂时交增值税和运输途中交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330*6%=19.8元/立方米

运输增值税税额=(380-330)*3%=1.5元/立方米

合计:21.3元/立方米

每方能节约税额=22.8-21.3=1.5元/立方米

如果一年按20万方计算,一年就可节约主要税种税额20*1.5=30万元,其它基金费也可同时节约不少。

这样,从客观上来讲,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减轻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收益,这也是所有纳税人所期望的,因此,从节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这是税收筹划的理论市场。在现实中,税收筹划并没有广泛地开展,由于其实施复杂性以及其他原因,税收筹划的现实市场要比理论市场小得多。

然后要考虑是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文件进行规范和补充。财税[2009]33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特定形势下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并实施于2010年度的新措施。

财税[2009]33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后,在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税[2009]69号文中对有关指标陆续作了进一步解释:“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根据以上指标,我们如能符合,可享受20%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也可节约不少。

最后要考虑是选择设置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子公司的特征: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事实上是完全独立的公司,他纳税的时候完全独立,子公司的纳税独立进行,并享有税收优惠,如果当地有税收优惠,他就有税收优惠;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这时候就要考虑不同的情况了:1)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内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能利用合并损益的便利,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2)对于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子公司,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3)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行业,也可以先设置为分公司,过一段时间再改为子公司,以纵向利用两种组织形式的好处。4)对于规模庞大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宜用子公司的设为子公司,宜用分公司的则设为分公司,从而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佳。

(二)对材料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商品混凝土材料主要有水泥、沙、石子,水、粉煤灰、外加剂组成。水泥、粉煤灰供应商比较稳定,主要是由宁海强蛟海螺水泥厂供应,今年的沙、石子特别紧张。主要由于海水沙被禁用,造成河沙特别紧张,因河沙地方资源有限,现在出了代替品,是石子沙和矿沙,但是使用它们的要求比较高,材料价格还是在不断上升,材料成本一般是通过存货发出成本,来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不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高,销货成本最低,将净利递前,从而起到早交纳所得税的结果。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税额上下波动。

(三)费用扣除时的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遵循有关税收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发生的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全部列出来。对于跨期摊销的费用采用不同的费用摊销方法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采用不规则摊销方法的企业,由于会导致成本忽大忽小,利润时高时低,如果撞上累进税率临界突变点,就有可能加重企业税负,不足取。通常情况下,平均摊销法由于可以避免平均利润忽高忽低,往往可以最大限度抵减利润,减轻税负,是跨期摊销费用的理想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期限选择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对于创办初期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选择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从节税额来看,各种折旧方法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

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以上通常的做法,但是事实上折旧方法一旦定下来,就不能随意改变。比如我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选择直线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不变,但是初期,由于业务量不多,车使用的频率低,有盈利,车使用频率高,但是年折旧额不变,存在不合理性,而且会影响成本,从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对单位不利。最好方法还是使用工作量法,它会比较真实反映成本,但是核算不方便,需要大量计量,且每辆车的使用频率又不同。只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来处理。

(五)应收账款的税收筹划

目前房地产的行情不容乐观,它会影响到开发商的建设进度,也会影响到我们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回收情况。为了加强应收账款回收速度,保证资金畅通流通,我们从销售单价上作了调整,就是“早付优惠,信誉不好,停止供货”的销售办法。大大减少应收账款滞付的现象。但是有一部分单位实在无能力付欠款,我们只能通过降低售价,加强资金流转的税收筹划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筹划:实现低税负的专业活动[J].中国税务,2004(1).

[2]黄董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与风险问题探讨[J].税务研究,2004(3).

[3]刘凯.谈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税务,2004(4).

[4]任志宏.合理企业税务筹划,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J].税务研究,2004(5).

第7篇

税收筹划的风险性分析

1.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从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分析,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筹划)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税收筹划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纳税人适用的财税政策。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纳税人将为此遭受重大损失。

(4)税收筹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

纳税人的筹划成本主要包括办税费用、税务费用、培训学习费用、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个方面。进行筹划也应该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这是一种成本约束。

2.税收筹划的相关风险及其计量

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失误的风险。如果方案涉及筹资决策,则税收筹划风险还包括财务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中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原来许多企业通过变相的“公费旅游”为雇员搞福利,避税现象严重。为弥补政策漏洞,国家规定公费旅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筹划方案的实施一般要经过一定时期,所以我们在评价收益效果时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价值就越小。

例如,A方案年净现金流量为20万元,经营期为10年;B方案的年现金净流量为25万元,经营期为8年。无风险报酬率为4%。筹划者判断,A方案的筹划风险为5%,而B方案的筹划风险为8%(经营期限短,经营风险小,但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大)。8年期4%的年金现值系数为6.7327,10年期4%的年金现值系数为8.1109,8年期12%的年金现值系数为4.9676,10年期9%的年金现值系数为6.4177。

其一,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两方案的净现金流量相等。

其二,不考虑风险,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A方案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值:20×8.1109=162.218(万元)

B方案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值:25×6.7327=168.318(万元)

显然B方案净现金流量折现值大于A方案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值。

其三,考虑风险、资金的时间价值:

A方案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值:20×6.4177=128.354(万元)

B方案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值:25×4.9676=124.19(万元)

显然A方案净现金流量折现值大于B方案净现金流量折现值。所以,在做筹划时,经营期限仅是考虑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才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低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

1.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模式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四种,即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从事某一事件。可见风险规避是避免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当窄的范围内应用。因为企业不能为避免税收筹划风险而彻底放弃筹划思维与筹划行为。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频率最小化的努力,风险控制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事前筹划性,即采取事前风险防范;对于事中、事后风险只能是补救或减小风险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嫁到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移,譬如纳税人可以与筹划者签定最终筹划风险责任约定以及其他形式的筹划损失保险合约等风险转移合约。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法,是指遭遇风险的经济主体自我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保留重心在于寻求和吸纳风险融资资金,但这取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一种是风险承担,在风险发生后承担损失,但可能因为须承担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而面临财务问题;另一种是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准备,在财务上预提风险准备金就是常用的办法。

2.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但税收政策层次多,数量大,变化频繁,掌握起来非常困难。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对适用的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学习掌握,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是开展税收筹划、设计筹划方案的前提条件,也是衡量税收筹划水平的重要标志。

(2)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切记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切记伸手必被捉。

(3)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合理、合法,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实施筹划方案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意方案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实施过程还会增加纳税人的相关管理成本,这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还要考虑战略规划、税收环境的变迁等风险隐藏因素。

第8篇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总的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有如下特点。

(1)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着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如何缩减成本或增加收入,已达到提高经济收益的目的。

(2)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者在纳税之前就把需要纳税的相关情况加以考虑,从而为日常决策提供基础数据。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须做好充分的预算,能够提前准确的得出税收情况的数据。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专业知识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入,从事税收筹划的研究也不断走向高层次化。这对税收筹划这一工作走向科学化和专业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在市场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有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都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生产经营者少纳税、多收益。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会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完成这一操作,使企业经营者实现收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已经越来越受重视。一般来说,税收在企业成本支出中占的比例非常大,在大型企业中更是占了成本的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如何缩减支出越来越重视。相应的税收筹划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

2 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国家通过征税来实现其各项行政职能。企业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推动企业发展。企业的发展又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上文已经提到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支出,从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二是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增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掌控程度。由于税收筹划多是事前的一种筹划,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种数据的计算,因此,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减少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一定的打算,大大降低了决策风险,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学习使用税收法律政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护企业不犯错误具有作用。

(2)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筹划减少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领域,节约了社会资源消耗,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税收筹划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首先就保证了法律规定的纳税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保证了国家的税收稳定,从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三是有利于税务事业的发展。前文提到过,市场上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与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随着业务的越来越频繁,推动了税务事业的发展(李文斌,2004)。四是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收筹划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机关产生联系。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

(3)有利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税收筹划时,税收的法律政策就得到了执行。法律政策一方面规范着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也引导着税收筹划朝健康的方向发展。税收筹划对于法律政策具有反作用。税收筹划水平越高,越能推动法律政策的完善。在不断的实践中,法律政策得以不断完善实践再完善,最终达到一个较为完善的层次。

3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虽然税收筹划的专业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越来越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税收筹划的发展时间不长,仍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制约着这一工作的长远发展。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可能伴随着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减少税收、增加收入的目的。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有可能催生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产生消极影响。

(2)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制约着税收筹划工作的发展。在大部分企业中,多是由会计人员来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事项,也有部分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交给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来做,此时仍需相关人员从事资料收集、法律评估等辅助工作。税收筹划工作的综合性很强,涉及到财务、法律等多重知识。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大部分企业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素质不高的话,无疑会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障碍。

4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有效措施

(1)完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以丰富详实的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数据为依据,在正确的数据基础上进行。因此,若要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必须完善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有关数据的工作是非常精细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尽量保证每一个数据的准确性,有时甚至一个数据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二是建立信息收集整理的传递系统,使信息工作朝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同时必须考虑到,信息的收集范围尽可能的广泛,信息的整理必须具有针对性,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展开。

(2)要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虽然税收筹划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安全隐患。近几年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风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徐晶纯,贺俊峰,2003)。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既可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岗位从事这一工作,也可以在企业外部聘请专业技术人才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第9篇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第10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第11篇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依据税法并结合企业经济运行的特点,对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策划,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前期筹划,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针对企业的业务实质,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也不相一致。笔者仅就所在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方面的经验,介绍如何对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

1.出现的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而且不同的内容都是为了建造一个实体项目,因此无法做到合同的分立,要按照一个总的合同对待,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该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这样就需要总承包商依据合同总价缴纳营业税,即按照上述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的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但是,合同中的供货部分一般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就形成了对于供货部分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增值税的不正常情况,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通过税收筹划找出解决办法。针对以上情况,分析[2003]16号文,对于设备价值部分能否从营业税计税金额中扣除就成了关键。文件规定对于设备价值部分扣除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然而实际上,包括北京市等一些省级地方税务局一般不明确该项具体扣除的名单,有的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规定一律不得扣除营业税计税金额。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部分和其他建筑安装设计部分),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取得业主方的认可。

第二,如果无法签订分立的合同,在一个总承包合同项下,只能按照[2003]16号文的要求申请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的扣除,即将工程项目情况、设备部分比例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交给工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扣除的申请工作,待税务局审批后将设备价值部分扣除。该项工作需要将工程中的设备部分进行列举,并说明其与工程其他部分具备相对独立的特性。

通过以上两种税收筹划安排,既可以满足工程执行中业主对于固定资产入账的需要,又可以节约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成本。

国外工程总承包业务

对于国外工程项目总承包业务,涉及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境外所得税境内抵免的问题。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当地缴纳(或免除)所得税后,在国内要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

1.关于境外所得税扣除,国家的税收政策和企业工程方面的税收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第一,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进行抵扣,即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办理抵扣。

第三,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需要按照所在国的税法办理税收注册登记手续。就公司的经验而言,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比如越南,外国承包商在越南进行工程总承包业务必须办理税务注册登记,选择其不同的会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由业主代扣代缴,采用简单会计办法核算,或者注册成立一个越南公司,完全按照越南的会计系统进行规范,项目经理部直接与越南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申报关系。属于前者时,总承包商只会取得业主颁发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凭证;属于后者时,总承包商会取得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两种情况下,企业的涉税范围和税收负担不尽相同,主要看具体执行项目时成本的界定和归集。

针对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实际企业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后,应取得相应的凭据,即代扣代缴凭证或纳税凭证,然后按照不同国别进行抵免。中国目前的政策规定是限额抵扣法,即扣除的限额是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步骤和要点。

(1)分析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般在合同中的税收和费用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在国外的税收由业主来负担。另外还要关注是否可在合同执行期中,有当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包括代扣代缴)或免税的凭证或证明。

(2)按照工程所在地法律和规则要求,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选择不同的会计系统,项目的所得税按照当地的税法要求进行预缴,可根据当地的税收管理要求预缴半年或一年。

(3)预缴税款后,应取得预缴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4)按照计算公式分国别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5)虽然境内外业务在财务上是分别核算,预缴也按照各自规定进行,但是每年在汇算清缴时,要将境内外业务合并计算。

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减免税的问题,如果总承包商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待遇,工程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这一点对于工程承包业务比较重要,因为大多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在工程当地的任何税费全部由业主承担。这样的描述从合同双方的角度看,显然不能免除承包商的纳税义务,因为即使在境外免税或由业主负担该项税收,如果不能提供要求业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也需要到国内进行补缴所得税税款。

(2)工程总承包商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第12篇

关键词:新税法 企业 会计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最早是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不影响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对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的一种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用合理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税赋支出,使企业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它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合法性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策划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它过于考虑短期的利益,忽略了企业长远利益的战略发展,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它关系着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目前企业会计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的筹划意识且纳税观念过于陈旧

近些年来虽然人们对于纳税的观念已经逐渐熟知,但在企业中相关的财会人员对于偷税漏说以及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却难以界定,而且对其概念也认识不清,大多数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的内容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纳税会计业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依旧采用着以往旧的税务筹划方案措施,这样一来就很难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旧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不符合国家税收相关精神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税、漏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上要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就是企业隐瞒真实的内部情况,采取不公开和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避税是企业为了解除税负或者减轻税负从而利用税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漏税指的是在企业中会由于相关的财会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企业对于税法相关的规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并非主观意愿的。偷税、漏税、避税这三种行为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税务会计筹划则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税务精神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相关财会管理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不强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企业中的税务筹划工作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企业中相关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策划的重视,且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很难满足新税法的要求,税务策划方面的能力整体都比较低,这样一来企业的税务负担就不能减轻,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想有效的开展,就要求相关的财会人员在精通税法、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并熟知投资、金融、物流、贸易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税法和会计知识都没有完全精通,且会计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和观念较为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主动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税收负担,致使企业内部的财会部门不能够制定出合理细致的规划,不能使各部门之间达到很好的配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大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没有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和相关的管理机制

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筹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税务策划的目的不够明确,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和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详细的计划,从而保障税务筹划在时间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现实中的一些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束了各项经济行为之后才开展了税务筹划工作,这样不仅使税务筹划工作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而且很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税务筹划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税务策划方式的单一和缺乏创新,很难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适应。此外,部分的企业忽略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使征管的流程变得复杂,这样不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五统一主要的变化

首先,五个方面的统一分别为:一是新税法不再把外资和内资企业区分开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二是新税法将之前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的税率降低,并把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统一为25%。三是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的一些标准和政策,使企业的税负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四是新税法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和统一,并且将特惠制取代普惠制。五是新税法统一规范了税收的征管要求。除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之外,新税法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这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进一步实现了节约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简化处理了所得税的税率,它把基本的税率定位25%,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于不管发展进步还是缓慢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最低的水平和标准,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在财务方面增加一些经济实力和效益,进而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最后,企业所得税五统一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税前的一些扣除项目,如工薪资金和附加项目的扣除。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对企业的相关工薪、福利、经费等的发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对企业在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和招待费用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捐赠费用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的规定进行税前的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五统一后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一)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有一个明确的筹划目的和筹划方案,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不仅需要有税法和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筹划能力以及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企业应该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极强的税务筹划人才,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很好地把控和掌握,并对企业中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详细的了解,并通过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和计划。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思维型和规则性极强的工作,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人才,不断地扩大人才建设的队伍,且在工作中定期地开展培训,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策划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调整税务筹划的方案,使其能够与企业的利益相契合。

(二)完善税务筹划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尊重税收筹划的时间性、目的性和实践性,建设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岗位责任制来确定在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要确保在其他各项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筹划,从而设定一个合理的财务格局。其次是要明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后是要结合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实践,使企业与税法能够充分的融合起来。总之,企业要根据税务筹划的具体特点,结合着企业自身的状况,建立并健全税收筹划的管理体系,进一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制定不同的筹划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关的税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通过才能够实行。因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的咨询并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如果相关的筹划方案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无效的,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沟通,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划方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够使税收筹划的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结束语

就目前现代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企业会计税务进行有效合理的筹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新税法相对于旧的税法来说在纳税的内容、税收的优惠以及纳税人主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它对于企业在税务的筹划工作上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地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进而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和资金时间价值,不断地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和地位。

参考文献:

[1] 迟麟欢.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北方经贸,2014,(1):70.

[2] 程节.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消费导刊,2014,(10):22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