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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
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现状与问题 对策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念界定 税务筹划(Taxing planning)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充分运用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对同一涉税业务的选择机会,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在界定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与“合理避税”这一行为相区别,所谓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来达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理,因为这种少缴税款的行为与政府的立法意图是相违背的,是不能提倡的。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的立法意图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使其能更快地发展起来,可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往往将盈利状况比较好的部门或分公司分离出去,设置成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企业,这种行为并不是有意义的税收筹划,只能是一种“合理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对税法立法、国家及社会的发展都是没有益处的。
1.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纳税筹划加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这也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了更加重大的意义。
1.2.1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法律特征,使得税收成了企业一项不可避免的经营成本,税务成本居高不下必然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对于企业所得税尤其如此,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具有一致性,使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净利润之间存在着非常直接的此增彼减的关系。因此企业通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即是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做出贡献。
1.2.2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 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觉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同时企业通过对税务筹划策略与方法的选择与适用,也会不断分清避税与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的区别,避免企业陷入避税的误区,从而导致纳税风险的增加。避税是指纳税人以税法的漏洞为依据,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精心安排,以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质是行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纳税的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合理合法的节税方法,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通的,纳税风险非常小(通常是一些税务筹划方法不当的风险)。因此坚持合理合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
1.2.3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决策最优化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不单单是税务筹划人员或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其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要求企业各个部门均要全力配合才能完成。企业的税务筹划实质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均需有税务筹划参与其中。在制定这些决策之前,首先应考虑税收因素,税收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些决策的成功与否。纳税筹划是决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过程。若各项决策不考虑税收因素,决策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优化。
2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管理者税务筹划意识缺失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占的比重很大,这些小企业有很多都是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再加上这些中小企业家们大部分都是农民企业家,他们只以自己的观念经营企业,对于内部核算、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等管理活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企业只以眼前利益为目的,但是到最后利润并不理想。南京某公司就是这样的一家小企业,企业的管理层也普遍存在着不重视企业的内部核算、税收筹划等问题,可以说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识缺失,根本没有或很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
2.2 企业管理层税务筹划人才缺少 家族式经营使得企业内部管理较混乱,对企业人才招聘没有合理的制度,往往是任人唯亲现象较严重,另外,由于管理者税务筹划意识缺乏,聘用人才时不考虑税务筹划的需求,公司管理中没有进行税务筹划的专门人才,税务筹划工作不受重视也就不难理解。南京某公司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几乎没做什么工作,错失了很多可以进行有效筹划而达到减少税务成本的机会,也因此没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2.3 企业支撑税务筹划的会计信息缺乏 南京某公司存在着很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再如企业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企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是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了专职会计人员,往往会出现一人又销售又记账的现象以及出纳人员管钱又管账等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核算信息,导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支撑信息缺乏,使得企业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对策与分析
3.1 树立企业管理者税务筹划的意识 我国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忽视税收筹划,没有意识到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者还是执着传统的观念太过重视成本控制,的确他们创造了许多成本控制的精明之道,却忽视了对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即税收支出的筹划。因此,中小企业要想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成本支出,树立管理者的税务筹划的意识是首要工作。
3.2 强化企业税务筹划队伍的建设 税务筹划工作必须有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来完成,所以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就是尽快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队伍,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成的,这项工作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目前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来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同时不断招聘税务筹划方面的人才,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队伍的建设。
3.3 完善进行税务筹划的会计信息 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正常开展,就必须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完整,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支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完善规范的财务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以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真实、可靠。同时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主要从业务方面、会计法规及税收法规方面进行),提高其业务素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3.4 充分享受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发[2012]1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正因为此,国家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出台了很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诸如资金方面、治理乱收费方面、政府采购方面及税收优惠方面等多方面支持及扶持,其中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及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中小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充分享受这些政策优惠,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规定.第四版.129~131.
[2]刘芬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年09期.44~46.
[3]《税务筹划》电子版.北京中恒润博税务.2008年10期.1~38.
[4]邓娜,吴君民.试论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价值工程.2008年第1期.164~165.
关键词:纳税;避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17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090-02
一、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筹划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理避税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纳税人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也不是对税法法律的滥用,而是纳税人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的一种行为。充分利用纳税筹划工具具有积极地社会意义,一方面可以增强全社会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的意识,加快税法法制化进程;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巨额的税金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管理目标。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纳税人作为社会经济中的参与者,其基本目标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最多的经济利益。而税收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征收行为,是对社会生产过程中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它和纳税人要实现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是相反的,是减少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是对纳税人自身已获经济利益的一种削弱。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在熟知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利用税法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疏漏以及法律的优惠政策,有意识地进行纳税行为的筹划,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少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和费用,防止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现金流出。
(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法律的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统筹安排,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此达到税费节约的目的。纳税筹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财务部门要规范自身的管理,实现财务核算方法的优化;存货等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存货管理的各项要求,存货管理要符合各项法规要求等等。这些都客观上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纳税筹划有助于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税收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在充分研究现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自觉运用法律工具,实现纳税成本的合理节约。在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与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互动博弈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增强纳税人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另一面也将进一步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因此,纳税筹划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四)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和需要,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纳税人作为经济领域中的“经济理性人”,会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自觉的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尽量避免税收负担较重的投资和经营,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投资和经营,引导社会资源和资金流向宏观调控所指向的领域。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新旧企业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新税法法律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法律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了解新旧税法法律制度的差异,准确把握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和方法,对于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旧税法法律下,纳税筹划可选手段的主要差异有:
(一)新税法实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新税法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和税收待遇。这就使得旧税法下,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如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借用外籍人士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等来避税的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调整为主”转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这使得旧税法下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利用这些地方的低税率来达到避税的手段失效。新税法中税率的区域差异基本消失,使得选址经营已经失去了税务筹划的意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附送报告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即强化了对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检查力度,增加了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
以上是新旧税法下存在较大差异的规定,和企业的纳税行为息息相关,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因此,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新旧税法规定的不同,适时的变化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手段,达到合法合理的避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
颁布了新税法以后,虽然旧准则体系下有很多税收筹划手段失效,但新税法下依然保留了很多税收筹划的空间。因为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所以我们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下面简要的论述可选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不同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税率的地域差异,规定了税率的
产业差异,对从事国家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很多优惠措施。如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照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所得实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来实现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调整企业的设置方式,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集团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提供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集团企业可以按照经营情况的现状,对盈利状况比较好的行业、所属分公司设置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法人分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可以减按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来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实行加计扣除的措施。企业可以利用这两条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开发新产品,提升企业发展的新技术,既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寻求到更大的空间,同时又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一举两得。在招聘企业员工时,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适量的吸纳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既节约了成本,又为社会排忧解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利用新的关联交易空间达到避税的目的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单向性的税收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税款一旦缴纳就很难退回,这无疑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只是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大小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税种的不同内在要素:a.税基;b.税收扣除;c.税率;d.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不难看出,从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和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照顾、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筹划的相对空间也比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的,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的问题,尤其是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筹划
3.1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3.2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付”,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4.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考虑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形式及筹资方式等的不同导所税收负担的不同,充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优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都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多样,因此还要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筹划等方面进行。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行业竞争也日趋公平和激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提高效益减轻税收负担,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目前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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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环境 优惠政策 筹划
一、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
新税法相比于原税法最大的改变在于实行两税合并,税率是新税法的核心内容。 两税合并之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照顾性税率,税率为20%。通过计算,在新税法实行后,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平均约为12%,而内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约为25%。而电力企业因为电网企业不对外开放,所有的电网企业都是内资企业,除少数的发电企业是外资企业外,基本上整个电力行业都是内资企业,而内资企业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平均所得税负这么高,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必然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二、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资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避税筹划
1、坏账损失处理;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对于尚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如果出现坏账损失,应以当期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进行扣除。采取备抵法能够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在两种方法应交纳所得税一致的情况下,被抵法可以将纳税款之后,这样企业的流动资金将有所增加。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净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由是由资产计价与折旧决定,但是资产计价缺乏弹性,即纳税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资产计价上进行避税筹划,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应该重视的。固定资产折旧当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了折旧年限,同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纳入了很多主观因素在内的经验值,这使得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成为了可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将加速企业成本的收回,这样企业的后期成本费用将前移使得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当税率稳定时,企业通过所得税递延缴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本,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作为技术密集型的电力行业,设备技术发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二)运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工资的支出,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研发费用、捐赠等费用的规定变得较为宽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的税额时扣除。电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提高员工工资、增加员工伙食补贴、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为上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在支付给残疾人员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作为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可以安排残疾人在那些对身体条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岗位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与此同时还能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应。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当中对电力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应纳税所得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业所产生的预热生产电力所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在修建新的电厂时,优先考虑工业企业密集的区域,依附于各工业企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发电原材料,又可以减少纳税额。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唯一保留的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收取15%的所得税率。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怎样积极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是其应该重视的问题。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项目开始实施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税减半。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电力设施,可以更好的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应该重视新能源的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作为公用事业性质的电力,其服务功能十分的突出。这种突出的突出的服务功能决定了其应该首先考虑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新的税法的实行改变了电力企业纳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我们不应该为了节税导致企业正常发展受损,这就要求电力企业严格的遵循新税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税务筹划,确保企业更好的发展。本文阐述了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在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关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使其良好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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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结论
关键词:建筑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逐年增长使所得税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因此所得税的缴纳不仅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就企业而言,所得税的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每个企业都十分重视该税的筹划[1]。由于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大,税负的强性也很大,因此具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是每个建筑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因此应该引起每个企业的重视。建筑企业若能在筹资过程、投资、生产经营过程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合理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必能给建筑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同时增加税后收益带来好处,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2]。本文主要从建筑企业在筹资过程、投资过程、运营过程来谈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希望能够给建筑企业提出一些策略。
一、筹资过程中的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筹资是建筑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刚建立的还是需要扩充投资经营的建筑企业都必定会涉及到筹资问题[3]。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企业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所需资金,不同的筹资渠道或筹资方式气税负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选择不一样的筹资渠道,最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也是不一样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多少也不一样,即所得税的缴纳多少也不同。
其中利用银行贷款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筑企业减轻所得税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建筑企业在归还利息后,它的利润略有降低,实际所得税税负会比给银行所支付利息小[4]。假如金融机构和建筑企业之间能够达成某种协议,让金融机构提高部分利率,建筑企业在最后计入成本的利息就会增大,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建筑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金融机构再以某种形式将企业所支付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建筑企业或者为企业提供更方便地贷款等,也能达到避税的目的。从企业纳税的角度来看,如果自己积累筹资资金所承担税负将比企业与经济组织间拆借所承担的税负要重得多,但是相互融资的税负又比社会融资的税负要重。因此,从建筑企业角度来看,社会筹资达到的效果最好,因为这样可以使企业的纳税利润规模得到降低。
二、建筑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投资方向选择
建筑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先明确投资方向,选好投资行业或领域。不同的行业或区域,最后得到的投资收益会大不一样[5]。就纳税方面来说,我国为了优化产业结构,确保经济能够健康稳定发展,国家会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政策的投资,会给予建筑企业减免所得税税收等方面的待遇。为了改善我国目前的经济布局,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那些有税收优惠的行业或地区投资。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之投资结构选择
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国家会对不同行业、性质、用途的项目给予一些税收优惠待遇。比如国家现在为了促进农业发展,会对农业有关的项目进行扶持、优惠[6]。但为了分散风险,投资者最好不要将所有资金投放于一个地区或行业,这样就产生了优化组合投资结构的问题。不同的投资结构最后肯定会形成不同的应税收益过程,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所得税负担。
三、建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之折旧方法选择
折旧作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筑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年度总和法等。当我们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的折旧额也不一样,这样分摊到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会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折旧方法的选择必然影响成本大小,最终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轻重。因此,建筑企业便可以利用折旧方法上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方法开展纳税筹划工作[7]。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之坏账损失处理方法选择
我国的税法、《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等规定,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或直接冲销法来处理建筑企业中的坏账损失[8]。我们在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将会对所得税额的多少产生影响。通常选择备抵法要比直接冲销法使建筑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收益。大多数建筑企业选择备抵法来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坏账损失,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税负,企业能获得延迟纳税或增加营运资金的好处。
(三)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之长期投资核算方法选择
建筑企业对长期投资通常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来进行核算。成本法是企业 “投资收益”账户的反映,当投资企业所持有股份比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要小时,投资企业便就可选择成本法来核算长期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投放在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上作为资本积累,这样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最后在有利时机将投资收益收回,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目的。
四、结论
建筑企业要是能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必能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收益。但是,建筑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权衡各方面因素,然后才能作合理的抉择,在抉择过程中不能片面地看问题,把眼光只盯在税收上,要以实现企业权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最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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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省;新税制;税收筹划
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型企业 规避 企业所得税 途径 方法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合计后的余额。因此,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如何设立组织机构、如何确认收入和各项扣除项目等内容上。
一、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含义及意义
当前,我国小型企业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出现常态化趋势,甚至有些地区小型企业已将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所有者考量管理者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呢?这就要从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定义说起。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的一种,它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做出财务最优安排,以达到规避和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目前,小型企业正处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导致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低成本、低利润就成为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在我国,小型企业往往是通过压缩各项期间费用和工人工资来降低内部成本,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员工的积极性受挫以及产品、服务质量不佳等现象,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换一个视角来考虑问题,作为外部成本之一的税收支出则成为企业管理者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一)守法性原则
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与偷税、漏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从内容到形式,始终要以遵守税法为前提,不能违背税法规定,也就是说整个避税过程应自始至终经得起现行税法的考验,这是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根本原则。
(二)计划性原则
在纳税过程中,一般是经济行为发生在前,纳税义务发生在后,企业因此才可以通过对各种经济行为的事先安排,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纳税筹划,从而来合理安排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
(三)效益性原则
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初衷是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如果一项纳税方案的取得成本及方案实施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则违背了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初衷。
(四)优选性原则
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本身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在避税方案中不考虑避税成本,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势必违背了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初衷,因此,面对多种纳税方案科学的选优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三、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途径不外乎在企业设立、筹资、投资及生产过程中,而在这些途径中选择正确的避税方法不仅能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外部成本支出,更能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
(一)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小型企业在设立新企业过程中,选择什么类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对其自身未来税负起到了关键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出资人、经营项目、行业准入、融资规模等条件上都予以限制,进而很多小型企业法人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又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无法从核算上进行控制,所以目前很多小型企业选择了设立分公司,其主要原因是一旦设立分公司就可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可将分公司经营风险无形中转移到母公司中,使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导致整个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降低。
(二)企业在筹资环节中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主要采用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和租赁等方式。从我国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从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采用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同样,企业采用金融机构贷款一方面使企业归还利息后的企业利润降低,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
(三)企业在投资环节中的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企业在投资环节中主要可在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上进行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选择的投资对象往往是中小型企业为主,而小型企业又成为投资主流。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小型企业在经营模式、经营管理以及组织形式上比大中型企业灵活;二是小型企业初期投入比大中型企业少;三是小型企业在投资资金回笼上比大中型企业快捷;最后,小型企业在政策扶持上比大中型企业优厚。另一方面,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也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以实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般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的方法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首先,在合理和范围内企业在实际运用中一般可采用增加管理费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或者增加企业员工薪酬、福利等方法来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企业税前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其次,企业在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运用合法的会计方法进行调整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可以推迟收入确认时间、扣除项目等方法进行避税。
四、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目前,我国小型企业通常使用的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方法主要是利用国家政策避税、会计核算调整避税、资产租赁避税、转移定价避税等,在这里我们重点讨论如何利用会计核算调整避税。
会计核算调整避税法是小型企业最常用也是成本最少的避税方法。由于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就不同。企业管理者可以合理、合法地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使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
(一)利用管理费用规避企业所得税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业务招待费、税金、无形资产摊销、公司经费、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因此企业在利用管理费用进行避税时通常通过“坏账准备”和“累计折旧”这两个会计分录。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来计提坏账准备金,而坏账准备金最后计入管理费用中,这样就无形中减少了当年的利润,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二)利用财务费用规避企业所得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资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从税收的角度看,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所形成的利息和股息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依据国际惯例,权益资本以获得股息报酬为主要形态存在,而股息是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的,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而支付给债权人的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债务资本融资而少以权益资本投资。
(三)利用资产租赁办法规避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
(四)利用推延收入确认时间规避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尤为重要。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途径。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形式有很多种,例如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
(五)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规避企业所得税
小型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何对获得的利润进行税前扣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同时也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税前扣除项目的多少,决定着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它们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所依据的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扣损后的余额。因此,税前扣除项目越多,实际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少。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税前应扣除项目充分计提,实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六) 利用转移定价规避企业所得税
转移定价避税法是小型企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最基本的常用方法之一。它的避税原理是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按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以达到少确认收入的目的。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因此只要关联企业之间税率差异越大,贸易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纵上所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途径和方法,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途径和方法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方法必须运用在各种途径中才能显示其效果,而在途径中如果不能使用科学方法去处理,那也达不到合理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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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实施,安庆市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也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天柱山机场的建设以及交通的发展,都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遇见,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庆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 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 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