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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

时间:2023-09-08 1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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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

第1篇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日;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旧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处理思维

在旧的会计制度当中财会字[1997]26号《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指出: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人相关的科目”。

也就是说旧的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中认为该种行为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能看做销售处理,那么不确认销售的收入和成本,但是税法要求这种方式下必须计算交纳相关的税费,然后将相关的税费和商品成本转入相应科目,增值税按正常的售价来核算。

例如: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10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000元)。当企业将甲型钢材移送流水线建设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134000贷:库存商品一甲型钢材100000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三、新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处理思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像财会字[1997]26号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存货发出(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

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属于非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还有捐赠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人,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也就是说上述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当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无偿赠送他人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来结转。其他6种情况只要符合条件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现举例如下:

(1)属于用在非应税项目、不能确认收入的举例:

例如:《初级会计实务》136页例题3—36[例3—36]N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捐赠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N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251000贷: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2)其他情况需确认收入的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