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3: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流转税的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负率;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本质即节税。该观点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少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
讨论企业税收筹划对于我单位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浙江省宁海县三门湾园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周边业务不断扩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倍加关心自身利益的得失,将税后利润最大化视为经营目标。因而无论税收多寡,都会被视为一种即得利益的损失。而企业受到法律约束,只有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经营理财活动,实现税负极小化才是有效的。随着业务扩大,税收筹划作用也不容忽略和低估。针对目前税负过重、核算方法不合理、材料供应紧张、应收不及时问题导致资金流通不畅;我们有必要了解企业各类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合理税收筹划。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
税收筹划的特征:第一是合法性;第二是预见性,就是说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果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这就是偷税;第三是技术性,税收筹划是很讲究技术,不是说所有人都能做,所以税收筹划需要专业人员来做;最后就是整体性,税收筹划不是靠做假账,而是把业务、部门、项目进行重购,使税收最低,而不是做假。
二、砼行业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企业设立时税种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首先要考虑是企业的主要税收情况,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流转税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税的各个税种的统称。通过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建立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流转税制格局,即对商品的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交通运输等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12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开始实施。商品混凝土,简称砼,它是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增值税。针对商品混凝土生产特点,它可以分两部门,生产和运输,运输是按3%交增值税税种的。
下面以单价380元/立方米商品混凝土为例,如果以运到为销售,卖出时是按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6%交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380*0.06=22.8元/立方米
如分开核算需交两个税种,即出厂时交增值税和运输途中交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330*6%=19.8元/立方米
运输增值税税额=(380-330)*3%=1.5元/立方米
合计:21.3元/立方米
每方能节约税额=22.8-21.3=1.5元/立方米
如果一年按20万方计算,一年就可节约主要税种税额20*1.5=30万元,其它基金费也可同时节约不少。
这样,从客观上来讲,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减轻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收益,这也是所有纳税人所期望的,因此,从节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这是税收筹划的理论市场。在现实中,税收筹划并没有广泛地开展,由于其实施复杂性以及其他原因,税收筹划的现实市场要比理论市场小得多。
然后要考虑是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文件进行规范和补充。财税[2009]33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特定形势下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并实施于2010年度的新措施。
财税[2009]33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后,在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税[2009]69号文中对有关指标陆续作了进一步解释:“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根据以上指标,我们如能符合,可享受20%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也可节约不少。
最后要考虑是选择设置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子公司的特征: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事实上是完全独立的公司,他纳税的时候完全独立,子公司的纳税独立进行,并享有税收优惠,如果当地有税收优惠,他就有税收优惠;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这时候就要考虑不同的情况了:1)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内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能利用合并损益的便利,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2)对于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子公司,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3)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行业,也可以先设置为分公司,过一段时间再改为子公司,以纵向利用两种组织形式的好处。4)对于规模庞大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宜用子公司的设为子公司,宜用分公司的则设为分公司,从而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佳。
(二)对材料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商品混凝土材料主要有水泥、沙、石子,水、粉煤灰、外加剂组成。水泥、粉煤灰供应商比较稳定,主要是由宁海强蛟海螺水泥厂供应,今年的沙、石子特别紧张。主要由于海水沙被禁用,造成河沙特别紧张,因河沙地方资源有限,现在出了代替品,是石子沙和矿沙,但是使用它们的要求比较高,材料价格还是在不断上升,材料成本一般是通过存货发出成本,来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不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高,销货成本最低,将净利递前,从而起到早交纳所得税的结果。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税额上下波动。
(三)费用扣除时的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遵循有关税收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发生的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全部列出来。对于跨期摊销的费用采用不同的费用摊销方法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采用不规则摊销方法的企业,由于会导致成本忽大忽小,利润时高时低,如果撞上累进税率临界突变点,就有可能加重企业税负,不足取。通常情况下,平均摊销法由于可以避免平均利润忽高忽低,往往可以最大限度抵减利润,减轻税负,是跨期摊销费用的理想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期限选择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对于创办初期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选择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从节税额来看,各种折旧方法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
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以上通常的做法,但是事实上折旧方法一旦定下来,就不能随意改变。比如我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选择直线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不变,但是初期,由于业务量不多,车使用的频率低,有盈利,车使用频率高,但是年折旧额不变,存在不合理性,而且会影响成本,从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对单位不利。最好方法还是使用工作量法,它会比较真实反映成本,但是核算不方便,需要大量计量,且每辆车的使用频率又不同。只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来处理。
(五)应收账款的税收筹划
目前房地产的行情不容乐观,它会影响到开发商的建设进度,也会影响到我们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回收情况。为了加强应收账款回收速度,保证资金畅通流通,我们从销售单价上作了调整,就是“早付优惠,信誉不好,停止供货”的销售办法。大大减少应收账款滞付的现象。但是有一部分单位实在无能力付欠款,我们只能通过降低售价,加强资金流转的税收筹划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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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以及影响因素分析
所谓的税收筹划工作就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的税法制度下,对相关的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以纳税人本身的利益为主。通过各种规划和经营工作,让纳税人本身的纳税量减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以降低税收成本为主,进而增加经济效益。税收筹划工作更多地是依靠纳税人主观意识。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所受到的各种影响因素如下所示:
1.1纳税人自身状况纳税人的自身状况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除了纳税人自身的经营规模以及业务范围之外,还包括结构形式,经营方式。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规模或者是组织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其业务范围也就越广,而且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可见,纳税人自身状况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2政策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程度比较突出,从税收筹划本身的概念上看,税收工作不能和国家的政策相背离。如果出现了违背政策的问题,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偷税或者是漏税的现象,只是从企业发展的眼前利益入手,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可见,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受到政策的影响比较大。
1.3税制因素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说,税制因素对其的影响是最为直接也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这种税制因素是任何纳税人都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进行控制的。从这一制度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上看,税制的刚度越大,其弹性也就越小,因此,税收的优惠也就少。最终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不但缩小。可见,税制因素是一种客观上的影响因素,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进行税制筹划工作中,应该对税制因素加强重视。
2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的关系
所谓企业战略,从总体上看就是指和企业的整体价值以及产期的发展相关联的具体策略,这种策略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另外,企业战略与企业的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包含着经营目标,手段以及行为等在内的具体关系。企业的战略本身就是一种全局性的规划,税收筹划应该从根本上符合企业发展的全局性规划。企业战略是一种长远的目标。税收筹划主要是一种具体的战略工作之一,应该积极地服从于企业的战略特点。在企业战略确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类型的税收因素,还应该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另外,企业工作人员需要处理好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在二者关系达到一定和谐行的前提下,才能够充分地发挥税收筹划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从企业战略方面来考虑税收问题,不仅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还可以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对整体成本和局部成本做好控制分析,企业发展的每一步工作都应该从企业长期的战略的目标入手。摆正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
3从企业的战略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
3.1从成本战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的优化税收筹划不但要考虑相关收益,还要考虑相关成本。实施成本指的是特定税收筹划决策的实施所导致的成本,有时可能是无法精确计量的隐性成本,比如为了享受高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进入一个需要设备专有化的行业,结果由于市场不景气而退出,那么由于投入的大量的固定资产成本无法收回而造成的损失也是税收筹划的相关成本。税收筹划的服务成本具体包括:税收筹划人员的工资成本、部门管理成本、外购税收筹划服务成本。服务成本不同于实施成本,后者是特定税收筹划决策的相关成本,涉及的成本包括企业的很多方面'而服务成本与企业的每一项税收筹划行为有关。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有必要投资人力、财力进行税收筹划。二是采取什么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3.2从产品竞争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流转税一般来说是可以转嫁的税负,不构成企业的税收成本,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消费品市场来说这部分税负将构成产品最终市场价格的一部分,顾客是基于含税价格做出购买决策。因此,含税价格也构成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对市场份额产生显著影响。上述内容考虑的是企业将流转税的税负完全转嫁的情况,但是还存在不完全转嫁的情况,这取决于企业的定价策略。实施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控制含税价格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的产品竞争战略的重要辅手段。
3.3从产业投资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产业投资方向、投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而企业的投资决策是关乎企业命运的战略决策。因此,我们根据投资战略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是很有必要的。企业的投资决策取决于产业的长期盈利能力,一个产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有五种竞争作用力综合起来决定:产业竞争者、潜在入侵者、供方、买方和替代品生产商。这五种作用力又是由很多因素所决定。如果替代品是国家鼓励产品,享有很多税收优惠,因此,替代品的相对价格就会比较低,会产生较大的威胁。
4结论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维持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我国出台了多项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由于国家调控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效控制成本就尤为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多,税收负担较重,由于内部成本费用压缩空间有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通过税收筹划以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与此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税收筹划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合理实施纳税方案,可有效降低纳税成本,从而达到防范涉税风险的目的,进而实现纳税人权益最大化。房地产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之一,具有供应链长、风险高、地域性强、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涉及了诸多税种,为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而言,不仅需要借助其自身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同时还需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
1.纳税临界点筹划法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即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纳税人通过减少收入或增大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纳税临界点筹划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我国税法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应按规定对全部增值额计缴土地增值税。此处所说的“20%增值率”就是指“普通住宅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
基于以上规定,如果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在临界点2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出售价格或适当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使项目整体增值率降低到20%以下,从而达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目的。一般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在临界点附近,如果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与临界点相差太大,将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时就需要分析成本收益,测算筹划是否有利,避免得不偿失。
2.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是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法。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综合考虑,谨慎选择。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如果是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需转让,则需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缴纳营业税的税目为“服务业-业”,从而可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初期就可以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条件;反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我国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的最优筹划,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
3.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
房地产销售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其中,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房地产增值率越高,所缴纳的税率也就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可采用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通过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提供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降低房地产增值率,从而大大降低房地产销售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时如已进行过简单装修,可将简单装修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借助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4.资金筹措筹划法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不允许税前扣除股息,而债权融资可税前扣除利息。因此,当财务风险可控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优先选择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融资而言,又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通常计入当期损益,能够在税前扣除;然而,项目长期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直接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往年度的亏损可予以抵扣或企业在本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时,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如果处于盈利年度,则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费用化,从而最大化成本费用。
5.递延纳税筹划法
递延纳税筹划法即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地分期或者是延迟缴纳税款。在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税源由增值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组成。其中,流转税以收入为税基,所得税以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将纳税期限向后推迟,实现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这种做法并没有减少缴纳税款的数额,但是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当于得到了短期无息贷款,获得了相对收益。因此,递延纳税筹划法的本质是推迟确认收入及纳税所得额,同时尽早列支费用并及时入账使其能够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6.会计政策选择筹划法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可选择性,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形成的财务结果也不同。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方法是采用直线折旧法还是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均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税额。通过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和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合理控制损益项目的列支和扣除。
一、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关键词:税负;收益;税收筹划;财务管理
一、税收筹划对于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是完成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使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增加企业收入,一个是降低企业成本。当在企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费用能够有效减少税务的支出。而税款作为一种应交费用,减少税费也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所以税收的管理筹划是使企业获利的重要因素。税收筹划是通过对各种税基与税率关系的研究,从整体税负的角度出发制定科学的税收计划;通过与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行为的比较进行事先安排统筹,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税收筹划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税收筹划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税法与税收政策的深入,企业的税负加重。税收筹划把认识理解各种税收政策与税法为基础,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尽管税收筹划在目前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在短期进行税收筹划后,应纳税金有所减少,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企业税基的不断增加,整个税收的总量是在增加的。因此,作为一种不违反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企业筹划行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持鼓励税收筹划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一)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综合考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为其自身的避税行为并没有与税收的立法理念相违背,与那些利用法律的空子恶意避税的行为截然不同,所以避税筹划可以说是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之下进行的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二)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纳税人以国家税法为依据,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导向的减轻税负行为。它是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随着财务活动的进行来安排或是更早于一些筹资或投资活动来安排,尽可能的达到少缴税的行为。其中要说明的是,节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所以它们不是等价的。
(三)转嫁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直接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并在整个流程中仅充当税务部门与真正纳税人之间的中介,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并没有使得国家利益受到伤害,也没有违反法律,所以,税负转嫁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存在,也是纳税人青睐的减轻税负的方法。
(四)涉税零风险
很多企业会由于对国家的税法政策理解不到位,使得企业存在税收的风险问题。税收筹划则就是让企业避免这些问题,要做到纳税人账目、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方面不会受到任何的法律处罚,及将税收风险减少到很低或是没有的状态。实现涉税零风险的途径主要是按照所有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一系列有关财务的行为。由于当企业税收存在风险时企业有可能受到经济与名誉上的损失,使得纳税人在精神上受到折磨(称为精神成本)。但当实现涉税零风险后纳税人便不用担心处罚,及精神成本得到减少,也相当于一种收益。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筹资活动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税前与税后的企业资本结构是不同的,筹资的目的就是让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动,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使得对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一般的筹资方式是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债务筹资是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及资金流出数额为参考,选择减少税负最多的方案。其中筹资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但利息可以作为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所以具有抵税作用。权益筹资是一种社会筹资,筹资之前要考虑到发行股票时一系列的手续费。它的资金成本主要为股息,而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对税收筹划的要求更高。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中的应用
投资是企业盈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和投资结构等进行综合的考虑。投资方向要结合公司情况,了解被投资方的性质在纳税方面的不同。在投资地点上,由于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税收政策,正是这种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契机,可为公司选择税率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而投资形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涉及到流转税、收益税、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需要考虑到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在税收方面的差别。而间接投资是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其中购买国债所得收入可以免交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所得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不用交税。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运营中的应用
企业的营运是企业主要的获利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存货、固定资产和流转的物资等都需要税收筹划。其中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是一定要考虑到的。存货计价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加权平均、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方法计算得到的成本不同,使得企业缴纳的税费不同。因此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种计价方法。当企业盈利能力很强时可以采用加大材料费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减少利润减轻税负。固定资产在它的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当期的费用和产品成本。运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收筹划中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采用哪种折旧方法。使用直线法会使企业每期应税所得相对均衡。可一般企业在发展时期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但是企业在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这就相当于延期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是等同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的。
【关键词】高新技术 企业纳税 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广、差别大、方式多、内容丰富,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是多维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利用纳税人身份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目前的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就不尽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有不同的征税方法。影响节税空间的纳税人自身因素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涉税种类等。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则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多个税种;在我国税收政策存在地区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成为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组织结构复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从这方面进行筹划能获取节税的潜力大。
2、税种筹划(从节税潜力大的税种入手)
税收筹划可以是各个税种的筹划,但不同的税种的性质不同,筹划的方法、收益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可获得节税收益大的往往是那些税负弹性大的税种。所谓税负弹性,是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税负弹性的大小:取决于税源大小,税源越大的税种,其税负弹性也越大;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计税基础、扣除、税率。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而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税收优惠政策的多少,也直接影响到税负弹性的大小。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税源大,税基宽。特别是国家大力促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了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税收优惠。因此,所涉税种弹性大,节税空间广阔,税收筹划也主要在这两类税中开展。
3、利用税率差别筹划
税率是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设计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口同样的税种,不同的纳税人税率不相同,不同地区更有区别。例如:增值税设计了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还有6%和4%的征收率。营业税按行业分别设计了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还有两档照顾性税率27%和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则更加丰富,针对不同地区设计了不同税率。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借此进行节税筹划还是有空间的。
4、课税对象筹划
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课征税收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及不同税项的交叉并立,使得纳税人可以寻找最佳课税对象,因而有多种纳税方案。例如: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处理;其次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借此进行节税筹划还是有空间的。
5、利用纳税期限筹划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推迟纳税人纳税时间,虽然从绝对量上不能减少应纳税款,但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就如同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高通货膨胀时期,推迟纳税时间能够提前获得收益,及时收回投资,因此,纳税人能够从中获得很大好处。而税法每个税种都按不同的情况规定了纳税时间;其它非直接的制度安排,例如固定资本折旧、存货计价可有不同的方法,企业有充分的运作空间。
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1、合法
即筹划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尤其是税收法律和政策,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筹划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方案实施过程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两方面都符合才能称为合法,在这个框架下,税务机关才会认可,才不至于被处罚。比如,企业为使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采取虚增职工人数,增加税前扣除额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内容和手段上都违反了税法规定,是偷税而不是筹划。
2、综合利益最大化
即筹划方案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降低,而忽略其他成本的上升,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要重视方案的机会成本;还要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既要考虑当前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利益。如果企业受片面性经济利益的驱动,单纯从税收的角度去考虑或实施一些方案,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是得不偿失。例如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企业许多税收筹划都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目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上市公司,较低的利润会导致每股收益下降,这会使投资者产生不好的预期,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滑,公司价值缩水,不利于再融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税负最轻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一定就是企业最后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进行筹划所投入的成本,而且要避免由于选择某种方案减轻了一种税负而引起另外一些税负的增加,造成整体税负的加重;更不能把税收筹划建立在牺牲企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必须要全盘考虑,综合权衡。只有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3、时效性
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完善,许多规定都由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等形式,政策变化快。特别是我国己加入WTO,国内税法受到国际税法发展变化与国际间税收竞争的挑战,今后我国对税制的调整将比以往更加频繁。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在强调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影响的同时,还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必要的预测,对税收政策与国家其他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解,根据不断更新的要求,及时调整税收筹划内容,充分防范筹划带来的风险。否则,一旦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后,相应地,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甚至有可能会突变成偷税、逃税行为,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就要求企业因时制宜,来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4、简便可行
即凡能用简单方法的,拒绝复杂;凡能就近解决的,拒绝舍近求远;税收筹划要遵循财务上的重要性原则,争取在获得的税收利益一定的条件下,筹划支出的最小化。方案应该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在实务中实施,而不是纸上谈兵。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税务筹划人才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成功的先决条件。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以下方面。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但不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纳税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纳税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此外,纳税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纳税等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参考文献】
[1] 黄黎明: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有效筹划理论[J].涉外税务,2004(2).
关键词:税收筹划;契约;利益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面对税收契约的必然选择,必然会引起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关注。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较晚,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与此同时,目前研究大多局限于个案分析,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完整实用的税收筹划程式模块。本文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四个角度分析税收筹划的理论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和理解税收筹划行为。
一、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
企业是劳动者、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结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同一契约中各契约关系人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那么政府毫无疑问地应该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企业在上述契约之外将另外订立一份税收契约。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流转税的规定将影响物质投入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所得课税将影响劳动者。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不过相对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还是具有自身的特点:
1.主体地位不平等:在订立契约时,政府是强势主体,有权制定基本条款,并保留解释和修改的权利。这使得企业只能面对税收契约而不能违背税收契约,由此界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必须以不违背税收契约为前提。
2.实施策略不同步:尽管政府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订立契约后,相对于其他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税法修改来实现策略调整,而税法修改往往是不及时的、滞后的。相对而言,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也就意味着政府在税收契约的约束下进行税收筹划具备可能性。
3.追求目标不同:政府和其他契约方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它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于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调整,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为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
此外在现实中,税收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政府无法制定一份面面俱到的税收契约(税法空白的存在)或者制定的契约并不能完全执行(税收监管存在期望差距),这种不完备的税收契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
二、博弈论与税收筹划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从80年代以来,博弈论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一)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凭借其国家权利要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尽可能少地缴纳税款。在这个税收博弈过程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只能接受制度的约束。但如拉弗曲线所示,如果税法规定企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上交国家,企业一定选择不生产,国家税收自然为零。因此博弈双方可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关键。税收契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实施税收契约时必须考虑遵守税收契约的收益大于破坏它们的收益。换言之,税法在制定时必然会考虑到税源的存在和可持续增长,为纳税人预留一定的空间。比如在税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税式支出”,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等条件的企业A和B,都面临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的收入为10单位,缴纳5单位税后,净收益为5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各分得收入为12单位(成本下降,价格下降,收入增多),缴税4单位,各自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各自净收益为7.5单位。如果一个筹划另一个不筹划,筹划方收入为15单位,另一方收入为9单位,扣除各自的税款和成本后,筹划方取得净收益10.5单位,另一方净收益为4单位。博弈矩阵如下:
企业B
筹划不筹划
企业A
筹划
不筹划7.5,7.510.5,4
4,10.55,5
如果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与B相互都知道对方的行为特征和可能的选择,对对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同时选择自己的行动并且只选择一次,这样上述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存在最优解(7.5,7.5),即(筹划,筹划)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说,出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因。
2.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的存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
企业一旦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是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进行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筹划活动其合法性还需经税务机关界定(如转让定价),这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收益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其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收益为T,税收筹划的成本为S。当企业选择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检查或是不检查。假设检查成本是C,界定为非法筹划对企业的罚款为F,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可以得出以下税收机关收益矩阵:
企业
合法筹划非法筹划
税务机关
检查
不检查-CF-C
0-T
当-C×P+0×(1-P)=(F-C)×P+(-T)×(1-P)时,税务机关得出均衡解,此时P=T/(F+T)。对企业而言,当认为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非法筹划的可能性时,只有预计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T/F+T时,企业才会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过程
1.税收筹划环境博弈分析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企业基于已有信息的判断过程。企业所获取的信息精确度越高,信息的价值越大,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就越有可能成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它对自己的筹划意图、财务和经营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但是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企业来说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趋势和如何变化等。同样对市场环境而言,它是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其中某一特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因此企业和市场环境就成为一个博弈的两个博弈方。
对企业来说,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货币成本指企业为税收筹划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机会成本是指采纳该项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
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中货币成本为C1,风险成本中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C21和税收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或恶意避税的罚款额C22,机会成本为C3;由于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为R。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矩阵如下:
市场环境
变化不变化
企业
筹划
不筹划-C1-C21-C3R-C1-C3
00
如果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动荡不安时,企业若贸然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筹划很可能失败,企业的期望收益函数E=-C1-C21-C3。此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函数E=0。
现假定企业搜集到的信息不能使企业充分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为P,则市场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概率为1-P,另外我们用Q代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给定P,此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Q=1)与不进行税收筹划(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Q(1,P)=(-C1-C21-C3)×P+(R-C1-C3)×(1-P)
EQ(0,P)=0
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设
EQ(1,P)=EQ(0,P),得:P*=(R-C1-C3)/(R+C21)
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大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等于(R-C1-C3)/(R+C21),企业可以随机地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税收筹划。
2.税法空白策略博弈分析
利用税法空白减轻税负,属于避税的范畴。避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这种筹划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双人动态博弈。企业作为博弈的一方,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积极寻找税法空白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作为博弈的他方,在观察到企业的行动后,也会发现税法中的空白,并通过完善税收契约进行反应。因为双方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博弈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如果企业没有找到税法中的空白,就需要缴纳数量为T的税收,此时企业的收益为0,政府的收益为T。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并在政府发现之前加以利用,那么企业可以避免缴纳此笔税收,获得节税收益T,此时企业的收益为T,政府的收益为0。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而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准备填补此项空白,那么最终的结果要看这项空白被填补的程度。如果用t表示政府通过填补税收空白挽回的损失,此时企业收益为T-t,政府收益为t。经过一系列的动态博弈过程之后,政府和企业将分享税收筹划收益。与此同时,只要企业依然面对税收契约的约束,这个博弈过程就会一直进行下去。
三、比较利益学说与税收筹划
比较利益学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来的,他指出两国间不同商品的比较成本存在差异。比较成本较低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优势商品,而比较成本较高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劣势商品。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都将生产自己的比较优势商品,通过交换双方都将取得比较利益。因此该理论通常被应用于比较两个不同系统的利益,我们可对这个理论作进一步运用:对同一系统,其不同的子系统同样存在比较利益问题。如果我们将企业集团视作一个系统,其成员企业就是子系统,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比较利益问题。这种比较可能源自集团对不同利益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利益不同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经济利益的比较。但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利益不是指个别子系统的利益,而是指整个系统的利益,是为了达到整个系统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同子系统利益比较,自然会发现比较利益差异,系统内的交换因此产生,这种交换多数以价格为媒介,由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在不同子公司之间利用价格转移收益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转让定价的理论渊源。当然税收筹划只是达到这种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需要放入跨国公司整个经营战略中进行考虑。
四、系统论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是把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系统论的以下观点对我们分析税收筹划大有裨益:
(一)整体性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观点首先是整体性观点,用系统观点看问题首先是用整体性观点看问题,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首先强调从整体上解决问题。按此观点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和设计,不能单独围绕一个税种进行。比如流转税和所得税在计算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交叉。此外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企业必须从整体用度看待税收筹划。
(二)环境观点与税收筹划
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共存、运行的,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环境对系统的特性、状态、功能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企业经营处在一个多样化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构成一个系统,因此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相关环境因素。比如税收筹划的社会舆论环境会影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积极性。
(三)自组织、他组织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认为,凡是在没有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自组织。凡是在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他组织。税收筹划也是一种自组织与他组织相互作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制定税收契约,并在既定的目标下设置某些优惠条款,企业如果顺应这种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就是一种他组织过程;另一方面企业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主动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核算方式则是一种自组织过程。显然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把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企业预定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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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冷琳.基于企业战略的税收筹划优化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6,(4):93-95
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今企业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法宝之一。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但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得不偿失,给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纳税人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真正的从中获益。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起源、法律环境、税种筹划方法、案例、筹划风险与规避的分析,解析税收筹划,体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
一、绪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学科、一种经济行为、一个朝阳行业,正向我们大步走来。如格言所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面对税收,“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税收筹划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一大重要法宝。为了更好的理解与应用税收筹划,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本文将着重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筹划为详细分析对象,剖析企业税收筹划以及税收筹划的风险与规避,其他税种的筹划本文不做解说。
二、税收筹划的概述
2.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也就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2 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发展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发表司法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务,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即使他从这些安排中获得了利益,也是法律许可的,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此观点提出后,得到各界的认同,自此税收筹划开始了高速发展。在我国,税收筹划是一个朝阳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它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更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税收筹划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企业或公民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私人和部门自动享有该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行为自主化,企业利润独立化,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所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4 税收筹划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正确使用税收筹划能保护企业利益,但使用不当则会适得其反,要想使用好税收筹划必须先了解税收筹划的特点和基本原则。特点主要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即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开风险有目的的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基本原则,坚持好守法原则、自我保护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时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风险效益均衡原则,不能盲目跟风,合法安全的进行税收筹划。
2.5 税收筹划的范围和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如税种的税负弹性,税基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异性,纳税成本的大小,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方面,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纳税成本最低,获取最大的资金时间价值,使得税收负担最低和税后利润最大。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保证企业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追求。
2.6 税收筹划的作用与必然性
税收筹划的运用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长期增长。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兴起成为了必然,也使得企业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3.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
所得税是我国将来的主体税,而企业所得税正是所得税中的主要成分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所得税呈快速增长的势态,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3.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途径与案例
3.2.1 纳税人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涉农行业的植物油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由数量众多的经营个体组成,这些经营个体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地点、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众多差异,因此每个经营个体所存在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对行业内不同的经营个体都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最终税负会转移到产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因此做好该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供质美价廉的植物油产品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
2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方法
3.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23.53%时,外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税负较轻,此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是否成立运输公司,要根据运输业务量特别是企业内部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效益是否可以维持运输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5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3.10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关键词】税收筹划 纳税人资格 计税依据 税目转换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征收面广,相对其他税种,其减免形式较少。如何在相对较少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下扩大筹划空间呢?以下介绍几种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资格的界定
1、利用“境内”、“境外”做文章,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按现行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应税行为”这里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例如:我国国内一施工单位到法国安装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在“有偿”和“视同有偿”上做研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有偿”和“视同有偿”的判定标准是:第一,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行为肯定是有偿行为;第二,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若发生结算行为就是有偿行为;若没有发生结算行为就不能视为有偿行为;第三,结算关系的判定要看是否有实质性的交易行为。
[案例1]某建筑企业自建一栋大楼,工程预算为8000万元,企业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二工区施工。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虽然二工区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但其承包自建工程,发生了结算行为,应视同为有偿行为来处理。所以,二工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营业税:8000×3%=240(万元)。
税收筹划:若由该建筑企业主持自建工程(其委派设计科设计,材料站采购材料,二工区施工等),由该建筑企业统一办理结算。那么,二工区与公司都没有发生结算行为,既不视为有偿处理,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建筑公司自建工程免征营业税240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通过在纳税人资格做文章,避免成为纳税人,可以节税100%,节税效果显著。
二、通过分解计税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特点,灵活分解计税依据,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案例2]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一栋办公楼,工程造价土建3500万元,装潢5500万元,各类设备1000万元,合计1亿元。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1亿元×3%=300万元。
税收筹划:通过与客户协商,材料由客户甲采购提供(即由客户交付货款),其中土建需材料2000万元,装潢需材料3000万元。所以其应缴纳营业税:[10000-(2000+3000+1000)]×3%=120(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通过分解计税依据,建筑公司所交营业税的税基缩小,税负相应减轻,此案例节税比例达60%,效果也相当显著。
三、利用税目转换来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营业税税目共有九类,税率主要是3%、5%、20%三类,然而在实际经营当中,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来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案例3]甲建筑公司承揽工程10000万元,由于施工队伍跟不上,其将此工程转包给一建筑公司,从中收取5%的中介费用。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甲建筑公司的中介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应按其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甲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25(万元)。
税收筹划: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不是中介合同,而是分包合同,即甲公司将此工程其中的95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行为就不涉及服务性质,而只是建筑业中的分包行为,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000-9500)×3%=15(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由于甲公司将合同性质由“中介”改为“分包”,使税率降低了2%,使甲公司税负减轻了10万元,节税比例达40%,效果较为显著。
四、通过分开核算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兼营是指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现行税法规定,对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进行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于涉及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要尽可能分开核算,利用税率差别来节税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法。
[案例4]一宾馆某月客房收入为90万元,餐厅收入30万元,卡拉OK歌舞服务等项目收入共50万元。其中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20%。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若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其兼营的各项目,则按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则该宾馆应缴纳营业税:(90+30+50)×20%=34(万元)。
税后筹划:若该宾馆分开核算,则可按不同税率计征,其应纳税税额为(90+30)×5%+50×20%=16(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通过分开核算,该宾馆可节税18万元,节税比例约为53%,节税效果显著。但此种税收筹划方法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相对较高。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次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劳务(营业税),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需要判断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之间的关系,权衡比较,相应转换适用税种,以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5]某企业生产销售一种建筑材料,每平方米1000元,另需150元安装费,其中每平方米外购获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元。
税收筹划前的税负:由于该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所以对其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即其每平方米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50÷1.17)×17%-(500÷1.17)×17%=167.09-72.65=94.44(元)
税收筹划:若该企业另外成立安装分公司,且该安装分公司独立核算。这样,该企业就能通过分开核算把混合销售分开,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7%-(500÷1.17)×17%=72.65(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3%=4.5(元),两者合计72.65+4.5=77.15(元)。
税收筹划效果分析:该税收筹划方法通过分开独立核算,以达到利用两个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差别来减轻税负。就本案例来说,该企业建筑材料每平方米节约税收17.29元,节税比例达到18.31%,效果也较为明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