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3: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医药知识培训计划及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为广大农村提供中医医疗技术和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农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巩固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促进农村中医工作全面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从2013年12月份开始,以《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为标准,利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区中医院为龙头,以区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枢纽,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农村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逐步建成中医机构设置合理,设施配套,专科特色突出,集预防保健、医疗科研、康复促进、健康教育于一体的中医服务体系,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通过精心组织,宣传发动,狠抓落实,强化重点,规范管理,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创建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工作。
三、各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占全区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或近3年年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
(二)区发改委: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投入上给予倾斜。
(三)区卫生局:1.将中医药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制定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积极协助组织实施。2.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分管负责人,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中医药工作情况。3.把中医先进区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医疗业务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以及院长绩效考评内容。4.制定全区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区中医药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5.定期召开中医工作专题会议,调查研究全区农村中医药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6.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建档建账工作,建立健全全区中医药工作综合台账。7.负责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四)区人社局: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方案,对中医药人才引进采取倾斜政策,充实补齐中医药人才缺口。把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适时提高报销比例。
(五)区药监局: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市场的中药质量监管。
(六)区中医院:1.床位数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要求。2.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科等)。3.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规范,符合《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4.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要求,积极配置中医诊疗设备。5.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点。6.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7.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8.区中医院院级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9.开展3个市级以上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含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形成两个以上在我区有影响的中医专科(专病)。10.急诊科(室)具备常见危急重症的救治能力,常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11.制定并实施各临床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12.中医类别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应用等)。13.积极采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不少于60种,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14.住院病案甲级率达到90%,中医处方书写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15.积极使用中药饮片,门诊处方中,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处方比例不低于60%,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30%。16.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5%。17.在区中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系统、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制定完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制度,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18.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制。19.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1)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2)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中医类别医师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3)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三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区中医院中医类别医师推广平衡针、铍针等中医药新技术。20.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21.区中医院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对乡镇卫生院中医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22.开展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有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具体培训计划和措施,并注重培训的正规划、系统化,近3年辖区内区医院、区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均参加一次以上培训,培训率达到100%。23.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负责资料提供和组织乡镇人员培训。24.农村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区中医院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区中医院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区中医院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七)区人民医院:1.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3.门诊、病房等诊疗工作中执行有关中医药标准规范,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中医药服务。4.中医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大于80%,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本科室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70%,日均门诊人次占全院日均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5.建立并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以及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把中医药服务拓展到西医临床科室。全院平均西医临床科室申请中医会诊次数大于6次/月;请中医会诊的西医临床科室占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的比例大于80%。6.农村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区人民医院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区人民医院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区人民医院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八)乡镇卫生院:1.全区镇卫生院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达到《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2.90%以上镇卫生院须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并集中设置,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3.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4.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消毒锅、标准筛等,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提供煎药服务。5.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6.乡镇卫生院能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7.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8.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健康指导,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9.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乡镇卫生院能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农村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10.农村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11.针对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保健方案,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12.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不少于3种慢性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骨关节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农村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行为干预。13.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九)农村卫生室:1.至少配备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2.40%以上的农村村卫生室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其它农村村卫生室配备中成药不少于50种。3.每个农村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4.农村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5.每个农村村卫生室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医药预防保健科普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6.农村村卫生室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天30%。7.农村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农村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十)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1.将区中医医院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农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3.制定降低中医药服务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补偿比例提高不少于10个百分点,引导参合农村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制定应用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的鼓励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3年12月28日-2013年1月30日):成立区创建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创建工作相关政策和措施,召开省级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各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并召开本单位创建工作动员会,营造创建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3年2月1日-2015年2月1日):分解指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要求分年度对各责任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
20**年全省中医药工作将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工作中心任务,以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为目标,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主动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推进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和“六大行动计划”中的中医药项目建设,通过一年的努力,使我省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继承创新扎实推进,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逐步深入,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取得新的成效,中医药事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学习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深对实现中医药科学发展的认识和理解,在推进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与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厅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努力形成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药情况的调研,做好中医药发展的整体规划,科学制订贯彻《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部署落实各项重点任务,为今后我省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不断加强中医“名院”和重点中医院建设,进一步夯实中医药发展基础。按照《**省中医“名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中医“名院”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要求,对建设单位进行中期评估。在此基础上,推荐一批中医“名院”成为全国示范中医院创建单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重点针对县级中医医院,启动一批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统筹省级财政和中央拨款,每年重点支持5-8家单位,滚动建设。加快国债中医药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建设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努力提高中医“名科”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中医药特色服务。加强国家、省级中医重点专科、示范中医科的建设力度,通过专科协作组等形式,明确建设重点,提升建设成效。积极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示范、辐射作用,注重创新发展和绩效管理,争取1-2个中医药学科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好对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等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考核工作。推动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域建设,通过调整布局、优化资源等,引导中医医院集中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的服务科室、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巩固和发展临床特色,提升规模效应,浓厚中医药氛围。开展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提升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能力和使用率。全面实施《**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加快诊疗规范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增强中医药诊疗行为的规范性,使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得到进一步显现。
四、持续加快科技进步,着力提升中医药自主创新水平。建设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认真制定实施计划,集聚优势研究资源,搭建研究创新平台,集中学科联合攻关,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地建设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条件,力争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防治重大疑难病和传染病等方面有所突破,形成高水平、开放式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平台、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充分发挥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省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省级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对中医药等级实验室、研究室的指导和考核。开展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及新一轮申报启动工作,开展中医药二级实验室的遴选工作;规范省中医药优势病种研究推广中心、省中医“治未病”研究中心、省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中医药科技工作的有序开展。扎实推进中医药科技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认真做好科研项目招标、立项工作,按照定向招标、顶层设计的模式,重视重大疾病的中医药基础和临床研究,力争在若干优势领域取得突破。切实推进中医“治未病”工作,努力探索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扶持畲族医药的研究与开发。
五、切实重视人才培养,持续提升中医药队伍素质。一是充分发挥省名中医研究院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和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实施省名中医系列学术讲座计划,强化对省名中医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完成第一批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考核工作,启动第二批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培养项目。开展新一轮省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二是切实加强第四批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第二批全国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培养成效。三是全面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骨干单位的作用,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努力培养出一批基础较扎实、临床能力强、知识结构优化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四是继续开展西学中人才、农村中医骨干和乡村医生大专学历教育等多样化、多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培养质量。五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培养一批以中医药服务为主要手段、掌握全科医学知识的社区中医药人才。六是启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和培养工作。
六、扎实做好中医“三进”工作,大力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一是继续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和启动100个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争取1-2个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单位。对已经获得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和中医特色药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核。二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和内容,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将中医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认真做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在‘三进’工作中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试点”工作和“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及产品研究与应用”的中医药技术研究推广工作,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系列推广培训计划,采取专项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的推广模式,提高推广和应用效率。认真贯彻落实新农合制度中鼓励应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政策,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为广大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七、不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筹备全国中医医院文化建设现场会,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提升中医医院文化品位。二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认真制定适合我省省情和中医药工作实际的实施细则,拓展宣传普及渠道,推动科普专家队伍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医药知识科普和文化宣传,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能力,加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鼓励中医药、传统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三是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网站”和《**中医药》内刊的建设,使其成为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知识的主要阵地。加强与国家和省市主要媒体的合作与交流。四是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并与医院评审、中医“三名”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全省中医医院在医疗质量、行风建设、综合管理和中医药特色优势等方面的督查,切实提高全省中医医院的医疗质量与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行风建设,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中医医院的良好形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整体能力,促进医疗同质化管理,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某某区进一步加强区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共体),包括某某区人民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专科联盟参照执行。
第三条 依托医共体牵头医院成立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服务督导考核、质量控制、安全防范、学科建设、分级诊疗、科研教学等医疗业务管理职责。管理各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行,指导支持督促各成员单位根据辖区人口和病种特点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辖区内居民能享受到规范及时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医共体全面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依法执业,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共体法人代表是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共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成员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医共体对成员单位的医疗质量考核是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医共体质量管理制度;成立院感、急诊等相应质控组织,负责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及反馈工作;每季度牵头医院业务科室及成员单位质控报告并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意见。
第六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准入制度,明确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新技术、新项目目录,加强手术分级管理,明确手术医师权限。制订成员单位医疗业务运行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借助医共体牵头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帮扶,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一院一品”差异化发展。
第七条 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要求制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针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组织实施整改。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发挥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作用,各专业质控中心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更新区质控标准并监督医共体执行。
第三章医疗安全防范
第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由牵头医院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不良事件的无责呈报体系”和不良事件快捷处置流程,建立定期的不良事件分析改进机制,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享不良事件案例,牵头医院参与指导成员单位医疗纠纷处置化解。
第十一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全体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每年开展全体员工医疗安全教育或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次,定期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确保不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
第四章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统一要求、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创建,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区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在区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基础上积极争创省级区级龙头学科、市级重点(扶持)学科,逐渐在区域内形成以区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为基本架构的学科布局和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的良好梯队。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医共体(含各级财政补助)投入,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区卫健局负责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评比,对每年评比位于前列的区域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除资金补助外,并在医共体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评比排名落后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建设等措施。
第五章科研教学
第十六条 医共体应深化医、教、研协同发展,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在能力提升、知识更新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构建新型的医共体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体系,主动适应体制改革转型新常态。
第十七条 医共体应加强全体医务人员业务技能同质化提升,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各类别各层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特别加强各层级卫技人员三基训练与考核,确保人员技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重点培养住得下、留得住的基层卫技人才,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医共体应加强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引导并支持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多单位、多学科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推动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务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课时和授课师资,保障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建设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提升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学培训环节,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强化工作合力,完善统一考核、定期交流等工作机制;加强规培经费使用管理,优先保障学员生活补助、带教老师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分级诊疗
第二十一条 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患者提供便捷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共体应建立起有效、实用、便捷的转诊渠道,共享区域双向转诊平台,方便患者在医共体之间、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转诊,避免不必要的区域外转诊。完善各成员单位医疗应急体系,制定危急重症初步急救和及时规范转运的制度和流程,保障辖区居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医共体根据《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和某某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制订细化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疾病目录、出入院标准、转诊规范及流程,根据服务能力动态调整。鼓励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对于医疗能力基本达到区级医院水平的专科,可以突破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范围。
第二十三条 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标准把握,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区域内实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对上转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成员单位根据胸痛、卒中等十大专病中心建设及专科资源分布,原则上将病人转诊至区域专病中心或医共体牵头医院,严格控制区域外转诊率。经医共体牵头医院诊治后恢复期病人病情稳定,可以在基层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将病人下转至其所在辖区基层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卫健局不断完善转诊平台建设,加强医共体分级诊疗执行过程监管和督查考核。
第六章医疗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依托区域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等医疗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医疗资源共享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共享平台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实施远程诊断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诊断医生的排班、人员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诊断服务申请,完成诊断、审核及出具报告书;负责收集和保存远程诊断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防范相关信息泄漏;定期整理、分析远程诊断服务相关信息,向医疗机构和区卫健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医共体成员单位与医疗共享平台签订协议,原则上首选区域(检验、病理等)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影像、心电等)已建设的共享平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操作,并将检查检验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共享平台。
第七章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成员单位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合理使用中草药(包括颗粒剂),规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二十九条 依托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医院建设好全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在全区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带教等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规范开展十类四十五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各成员单位推广十类三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 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至少培养一名适宜技术应用推广骨干,掌握六类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并负责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培养一名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骨干人员,掌握四类六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卫健局应加强对医共体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的督导,跟进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关键词:低年资护士;考核培训;培训计划
1研究现状
2010年,卫生部提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在全国广泛开展,旨在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实现100%覆盖,加强护理专业的内涵建设,实施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护理技术规范,从而规范护理专业行为和提升护理服务质量。护士的核心能力对提升护理服务质量和降低医疗成本等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
美国护理学院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llege of nursing,AACN)将护理核心能力的概念界定为批判性思维能力、沟通能力、护理评估能力和护理操作技能[2]。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针对低年资护士培训的相关研究有很多,但大多数仍然较为基础,研究方法比较简单,也鲜有文章涉及到中医及蒙医之类的特色,对本院参考价值有限。因此,我们急需建立一套符合医院特色的、科学的低年资护士培训体系。
2理论基础
能级进阶模式是针对临床护士的一种系统性专业能力培养与评价制度,旨在通过核心能力而非按年资、职称、学历来评价和使用护士,它是管理者按护士不同能级来定岗、定级、定责、定薪的一种新型护理管理模式[3]。为了能够更好的实践能级进阶模式,本文参考了注册护士核心能力量表(Competency Inventory for Registered Nurse,CIRN),该量表是以国际护士会(ICN)公布的“护士核心能力框架”为基础,以质化研究方法为主的信度和效果均较高且接受过检验的核心能力架构[4]。
护士规范化培训是指在完成护理专业基础教育后有计划、有组织地接受规范的护理专业化培训[5]。刚入职的前3年是低年资护士水平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关键阶段。
本研究拟针对包头市蒙中医院的低年资护士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为了保证测试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主要采取他测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分别在他们刚入职时通过问卷调查法进行一次综合评测,在系统培训后再进行一次评测,比较两次得分结果,分析分数变化原因,从而间接客观地考察培训效果如何。此外,针对特色科室的低年资护士,笔者拟进行小组访谈,以期得出更有价值、更具推广性的结论。
3包头市蒙中医院低年资护士现状简介
2013年6月~2016年6月包头市蒙中医院新进75名护士,在对这些低年资护士进行了系统培训后,将其分配到了各临床科室。这些护士的主要情况如下:从性别来看,整体呈现出“女多男少”的特征;从年龄来看,近三年入职的低年资护士年龄差距相对较大,年龄小于25岁的护士所占比例最大,说明护理队伍具有“年轻化”这一特点;从入职学历来看,近三年入职的低年资护士中,拥有大专及本科学历的人占绝大多数,相较之前护士学历普遍较低的状况,说明当前的低年资护理队伍具有“高学历”这一特点。
4培训体系介绍
为了显著提升低年资护理人员护理质量,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参照2006年卫生部《临床护士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有关临床护士规范化培训的要求及《临床护理实践指南》、《中蒙医护理常规及传统技术疗法》、《中蒙医护理方案》和2013年的《护士分级培训方案》等内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针对新入职护士起点不同他们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有很大的差异。制订我院的培训计划、确立培训目标、组织持续实施。
4.1培训内容、模式 见表1。此外,护理部还设示教组、考核组、理论授课组,采取示教、情景模拟、病例讨论、护理查房、集中授课等多种培训形式,希望通过系统化地培训来提高低年资护士的综合服务能力。培训结束后,按照评估考核结果将新入职的护理人员分配至各科室工作并予以全院公示。
4.2考核办法 在对低年资护士进行考核时,包头市蒙中医院组织建立护理培训考核小组,由护理部统一管理,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院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持续深入的开展。在具体制定标准时,结合护士核心能力量表的要求与我院特殊情况,以期最大程度地调动低年资护士的学习、工作积极性。
5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期间,护理部不定期地进行多样化抽查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一次综合测评,以了解对护士的培训效果。打分表设计按照注册护士核心能力量表的具体条目进行设计。按照注册护士核心能力量表的具体条目[6],满足1条计1分,各条目数量分布如下。
5.1批判性思S与科研能力(CR) ①在临床紧急情况下,能分析和确定出首要危机;②在临床实践中,试图寻找多种方法来解决问题;③用实践经验及自己的知识评判他人所提出的理论;④做出有依据和经过良好判断的临床决定;⑤综合分析不同来源的资料;⑥将相关的研究结果运用于护理实践;⑦全面、准确地分析所收集的临床护理资料;⑧在护理实践中能以科学知识原则分辨是非;⑨用多种方法查找相关研究资料;10协助临床研究资料收集。
5.2临床护理能力(CC) ①提供多元文化护理服务;②确定患者最迫切的需求并将其纳入护理计划中;③全面评估护理服务对象的身、心、社会及精神方面的健康状态;④根据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制定护理计划;⑤按照护理计划实施精确、安全、全面和有效的护理;⑥护理患者及家属参与制定和执行护理计划;⑦利用先进的设施改进护理服务;⑧仔细监测和记录患者的病情进展;⑨对家属提供情感上的支持。
5.3领导能力(LD) ①涵盖认同他人的付出和所取得的成绩;②促进同事间的合作与信任并坦率交换个人思想;③根据对他人能力的评估而委任相应的任务;④起一个改革者的作用,将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⑤确认和理解他人的优缺点;⑥重要事情行动之前获得集体赞同;⑦工作中创造团队合作气氛;⑧以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⑨协调护理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10接受并采用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
5.4人际关系(IR) ①满足患者需要与健康队伍中的其他人员进行协调和合作;②表现出乐意分担他人工作负担的愿望;③清楚的口头表达事实;④书面表达条理清楚,文字恰当;⑤认可个人或群体信仰和文化习俗的差异;⑥根据他人行动适当调整个人行动;⑦信守诺言、敢于承担责任,与他人建立相互信任关系;⑧以建设性的态度表达不同意见。
5.5法律、伦理实践(LE) ①根据法律要求和组织机构政策开展护理实践活动;②尊重患者或委托人的隐私权;③依照护理实践法律条文履行护理责;④监督并报告医疗护理实践的渎职行为;⑤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任;⑥在护理实践中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选择和决定的权利;⑦维护患者医疗、护理权利的安全性;⑧维护患者或群体的权利。
5.6专业发展(PD) ①明确自己的学习需求,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局限性;②了解有关医疗卫生系统的新动态和信息,展现出个人发展方向;③明确专业组织的作用并积极参与;④把握个人及专业发展的学习机会以提升个人能力。
5.7教育咨询(TC) ①对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咨询;②帮助新入职护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③随时向患者提供健康教育;④确定他人的学习需求;⑤拟定适当的新入职护士的职前培训计划;⑥采用合适的患者及家属教育策略;⑦指导新入职护士满足其个人及专业发展需求。
从培训前后的单项得分情况来看,低年资护士在批判性思维与科研(CR)、临床护理(CC)、领导能力(LD)、人际关系(IR)、法律与伦理实践(LE)、专业发展(PD)和教育咨询(TC)各方面得分均有较大提高,其中得分增长最快的是“人际关系”和“法律与伦理实践”,说明我院在对护士培训时“团队合作培训”和“法律培训”两个模块效果最为显著。得分增长最慢的分别是“教育咨询”和“批判性思维与科研”,这两方面本身对低年资护士本身的能力储备要求较高,故而单纯授课制培训的效果相对较差,建议多引入情景模拟的培训方法。
考虑到护士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本研究特对各单项加权,算出加权平均数的变化。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达到优质护理目标,低年资护士的临床护理能力与人际关系能力所占比重相对更大一些。依照这个逻辑计算总分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数=CR×10%+CC×30%+LD×10%+IR×20%+IE×10%+PD×10%+TC×10%
从培训前后的加权总分情况来看,低年资护士在批判性思维与科研(CR)、临床护理(CC)、领导能力(LD)、人际关系(IR)、法律与伦理实践(LE)、专业发展(PD)和教育咨询(TC)各方面得分均有显著提高。
6讨论与建议
经过对近三年低年资护士的培训及结果分析,在笔者看来我院建立的护士核心能力量表及其相关培训体系能够使低年资护士在核心能力、理论操作等方面较培训前获得显著的提高。鉴于我院目前中蒙医科室以收治慢性病为主,以传统治疗方法为主,急危重患者少,护理人员在急救技能方面相对差一点,建议中蒙医科室的低年资护士定期到急诊科、ICU等相关科室轮转,使他们的急救技能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参考文献:
[1]王玲,张海燕.分阶段双向360度评估在低年资护士规范化培训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14(24):2223-2226.
[2]金丽萍,王宁,宁永金,等.护士核心能力量表对低年资护士培训体系的研究[J].护士进修杂志,2012(07):589-591.
[3]吴妙桓,郭剑虹,郑瑞琪,等.PDCA循环管理法在急诊科低年资护士培训中的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13(18):81-84.
[4]秦爱玲,屈红,王青丽.低年资护士安全认知状况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J].护理学报,2014(18):7-10.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功能任务 2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3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6
第六章 财务管理 9
第七章 保障措施 9
第八章 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1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6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
第六章 附则 2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24
第三章 登 记 26
第四章 执业 28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0
第六章 罚则 31
第七章 附 则 3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执业注册 34
第三章 职业规则 38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1
第六章 附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4
第一章 总 则 44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45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4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
第六章 附 则 52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国务院批准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职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关键词] 延续护理;面瘫恢复期;神经功能;疗效
[中图分类号] R24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2(a)-0170-04
Intervention effect of extended care on treatment of peripheral facial paralysis recovery period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umigation
MING Yingying JIANG Haibi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Shengjing Hospital Affiliated to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04,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linical rol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the treatment of peripheral facial paralysis fumigation recovery period. Methods 60 cases of peripheral facial paralysis in Shengjing Hospital affiliated to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during 2015 were divided into control group and experiment group according to registration order, 30 cases of each. All patients in two groups were still treated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umigation after discharge, 2 times a day, seven days for a course of treatment, taking four courses of treatment continuously. All patients in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till treated with nursing instruction from the day of discharge to 1 month after discharge from hospital. That is, made the specialist guidance program, one-on one instruction by full-time nurse once a day, completed the indirect nursing by their families. Patients in the control group were taught for discharge when patients left hospital, and telephone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once a week after discharge. Patients in two groups were observed for a month. Toronto facial nerve Assessment system (TFGS) was used to evaluate the neurological function before nursing and after four courses. The cure rate and tota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were compared. Results (1)There wa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on TFGS scores before treatment(t2=1.313, P > 0.05). (2) Compared with TFGS score before treatment, TFGS score after treatment was increased observably in each group, and 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t1=3.402, 3.524, P < 0.05). The TFGS scores of experiment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roup, and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t2=2.04, P < 0.05).(3)The cure rate of experiment group(96.7%)was high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roup(60.00%), and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χ2=38.25, P < 0.05).(4)Adverse events: There was no adverse event in the experiment group, and three cases of adverse events happened in the control group (one case of burns, two cases of cold source of stimulation). Conclusion Extended care can ensure the therapeutic effect Chinese fumigation treatment should be achieved, improve the patient’s facial nerve function, but also avoid the adverse events.
[Key words] Extended care; Facial paralysis recovery period; Neurological function; Therapeutic effect
周围性面瘫是神经内科最为常见的一种疾病。临床分为急性期(1~2周),恢复期(2周~6个月),后遗症期(6个月后),恢复期是整个治疗周期中的关键,尤其在恢复期的一个月内更为重要[1-5]。因此,我们选择恢复期中最为重要的时段进行观察。对于周围性面瘫治疗,西医尚无特效药物治疗,多选择中医药治疗,临床多选择分期治疗,急性期常选择针灸治疗,效果确切,恢复期常选择中药治疗,效果也可观,后遗症期常为针灸加中药治疗,效果尚可。大多患者急性期入院,待病情进入恢复期时,由于病情恢复进展缓慢,住院周期长,经费因素考虑很多选择出院家中或间断门诊治疗,选择家中治疗的患者,面临很多问题,缺乏医学常识,无疾病意识,无专人指导等[6-10]。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患者很快进入后遗症期,使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而使神经功能难以修复,所以我们对选择在家中继续治疗的患者进行试验观察,将护理延续至整个疗程运行期内[11]。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神经内科2015年1~12月收治的面瘫患者60例,纳入标准:(1)患者病情均为突发,患侧眼睑不能闭合,额纹消失;(2)患侧鼻唇沟变浅或消失,口角歪向健龋唬3)入院前均有受凉史或鼻塞、畏寒病史等;(4)患者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该项目试验,已签署知情同意,并已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无商业计划项目参与。排除中枢性面瘫者、其他药物治疗者、合并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者、外因(腮腺炎、中耳炎等)引起面瘫者、不能按时复查和配合随访者及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者。按入院先后顺序编号将患者分成试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各30例。试验组男16例,女14例,年龄39~64岁,平均(46.3±6.3)岁,轻度患者11例,中度患者15例,重度患者4例;左侧偏瘫患者13例,右侧偏瘫患者17例,文化程度:小学文化占7例,中学文化占21例,大学文化占2例。对照组男13例,女17例,年龄41~67岁,平均(48.4±5.1)岁,轻度患者13例,中度患者14例,重度患者3例;左侧偏瘫患者14例,右侧偏瘫患者16例,文化程度:小学文化占14例,中学文化占15例,大学文化占1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和护理方法
1.2.1 治疗方法 两组均使用中药熏蒸法进行治疗,即川芎、地龙、防风、伸筋草、红花各12 g,僵蚕、白附子、去毒全蝎各10 g混合,熏蒸仪自备熏蒸20 min,2小时内不接触冷源刺激,不见风,温度适宜(建议40~50℃),不可过高或过低,治疗过程中根据患者自身感觉和皮肤情况进行调节,熏蒸前温水清洁面部,每天早晚各1次,7 d为1个疗程,共连续治疗4个疗程。
1.2.2 护理方法 试验组患者出院后仍进行护理全程指导,首先对看护人(家属)进行岗前培训,制定服务手册,对看护人员进行电话指导,内容包括:生活护理知识(咀嚼、洗漱等训练)、康复训练知识(患侧面部运动,同时包括视觉、触觉、语言训练等)、沟通技巧、心理疏导、饮食搭配等方面的指导,根据患者不同病情制定专属培训计划,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实施看护人员每天一对一指导,专人陪护。看护者护理要点:(1)对每一位患者进行病情的评估,记录患者皮肤破损情况,进行治疗前的宣教,争取与患者的很好配合,消除患者疑虑,治疗前嘱咐患者排空二便,饮用500 mL水,清洗面部,调节仪器适宜的温度37℃,温度可波动1~2℃,随时询问患者是否适宜,根据情况来适度增加,避免烫伤,床前随时准备温开水进行补给,询问患者是否有胸闷、心悸、头晕目眩症状;(2)治疗后及时擦干,记录皮肤情况,嘱咐患者不要着凉,吹空调、风扇,测量血压,清洗仪器;(3)患者锻炼可缓解肌肉痉挛,脸部按摩,嘴部一张一合运动,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可反复练习;(4)该患者患病急,恢复较慢,因此心理打击较大,容易产生焦虑、抑郁,我们时刻根据病情告知患者进展,好转情况,消除患者疑虑,多与患者交流,开导患者。对照组患者仅给予常规的护理宣教,即出院前一天给予书面指导,内容包括:护理知识、康复训练知识、沟通技巧、心理疏导、饮食搭配等方面的指导(同上)。
1.3 指标评定
1.3.1 多伦多面神经评定系统(TFGS)[12] 对两组患者分别于出院时和结束4个疗程治疗后采用多伦多面神经评定系统对面部神经功能进行评价。(1)面神经功能评分标准:采用静态观、动态观、并发症评分表。面神经功能评分总分=动态观评分-静态评分-并发症评分,满分50分。面神经静态观评分和并发症评分中分数越低,功能则越好,面神经动态观评分中分值越高,则功能越好。(2)面神经功能分级标准:Ⅰ级:47~50分,面神经功能正常;Ⅱ级:35~46分,轻度面神经麻痹;Ⅲ级:25~34分,中度面神经麻痹;Ⅳ级:15~24分,中度面神经麻痹;Ⅴ级:≤14分,重度面神经麻痹。
1.3.2 两组患者结束4个疗程以后回院进行复诊结果 (1)有效率评价:临床痊愈:面部表情正常,额纹和鼻唇沟对称,能够皱眉和闭眼,无口眼歪斜,鼓腮不漏气(47~50分);显效:面部表情基本正常,额纹和鼻唇沟说笑过程中仍略显不对称(>15分);有效:患侧肌肉无力,面部表情不对称(>10分);无效:平静状态时面部表情明显不对称,较治疗前无明显变化(
1.3.3 不良事件 烫伤,冷源刺激。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TFGS评分情况比较
治疗前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2=1.313,P > 0.05);两组患者TFGS评分治疗前和治疗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3.402、3.524,P < 0.05);两组治疗4个疗程结束后试验组TFGS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临床有效率比较
试验组中总有效率为96.7%,对照组总有效率为6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8.25,P < 0.05)。见表2。
2.3 不良事件
试验组0例,对照组3例(1例烫伤,2例冷源刺激)。
3 讨论
周围性面瘫中医讲多为风寒所致而命名风寒型面瘫,多因正气不足,脉络空虚,外邪入侵,对面部筋脉冲击所致气血痹阻,经筋失养[13]。面部的血运不畅通,缺氧、缺血引起了局部的发炎,甚至面部肌肉坏死,肌肉不受神经支配而松弛下垂,症状出现“口眼歪斜”,这种疾病特点不受年龄限制,面部肌肉是受累及最为严重。西医认为是茎乳突孔内的面神经受到的寒冷刺激、病毒因素导致组织神经或局部血液循环障碍而致病[14]。中药熏蒸法是恢复期常用的治疗方式,以热药蒸汽作为理化治疗,利用了皮肤渗透的原理,面部毛孔在热源的熏蒸下,毛孔会自然舒张,吸收后能发挥活血化瘀,祛风除湿功效[15]。湿度适中,可以有效促进代谢致毒性排出,加快血液循环,从而达到治疗目的。治疗固然重要,护理也是重要的环节,很多治疗无效,很明显一部分是因方法操作不得当而导致的[16]。因此,我们采用该治疗方法实施延续护理,观察其效果。
延续护理自1947年美国老年学会诞生以来,当时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20世纪90年达国家将延续护理逐步发展,经过多年反复实践,在2003年被重新定义后而在华盛顿逐渐盛行,而我国护理资源和观念的匮乏,严重影响了护理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才将该模式引进国内,对于该模式我们更没有合适的病例去引进实施而被搁浅[17-19]。受国外护理先进理念和成功案例的启发,我们院神经内科护理团队将其模式引入并在30例周围性面瘫恢复期患者中实施。
本次研究中,治疗1个月,患者依从性好,数据中可见,试验组总有效率可高达96.7%,其中只有1例无效,可能和患者本身病情较重有关,患者仍做不了面部表情,治疗前后并无明显变化,在对照组中,无临床痊愈者,考虑患者可能熏蒸方法并不得当,熏蒸的时间和熏蒸的温度把握不够好而导致的,对照组无效的数量明显多于试验组,这也是主要和患者自身不重视病情和家属照顾不周因素是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延续护理可以有效督促患者重视恢复期的治疗,达到了一定预期效果,每日治疗前都会叮嘱家属或患者熏蒸的要点和方法,遇到难解决的问题及时得到我们护理团队的有效指导,真正达到了药物熏蒸治疗的效果,在不良事件中尤为突出,试验组之所以无一例,原于每日都会重点强调患者避免冷源刺激和温度烫伤,因为重要提示是避免不良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患者面部神经功能很难恢复,很可能会萎缩下降,所以恢复期间治疗至关重要,若效果不能达到治疗目的,不但影响了患者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而且还可能加剧患者再次复发的风险,试验组与对照组在功能指标比较中具有绝对优势,说明延续护理模式在该治疗方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防止面瘫的再次发生也是护理过程中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们要嘱咐患者睡眠休息的时间一定要充足,避免劳累过度,多做些户外的体育运动,要保持一份良好的心情,心态要积极,提高免疫系统功能,当患侧的面部肌肉有运动的迹象时,要着重增加局部的运动,对表情肌肉进行规律的、适度的运动是对病情有非常大的帮助作用。因为脑卒中的患者容易累及的面部肌肉为眼部的轮匝肌、颧肌、下唇的肌肉和提口肌肉、枕额肌、口唇的轮匝肌、提上唇肌,注意这些面部肌肉,注意局部肌肉的特点进行熏蒸和运动康复必然是重要而且有效的。方法包括:(1)提眉训练,将眉毛进行上下抬放;(2)捏鼻运动:轻柔的扭动鼻子,左右摇摆,上下抬放;(3)闭眼运动,轻轻闭合双眼,练习20~30次,若患者的眼睑不能完全闭合,可用手协助;(4)眼部的轮匝肌,双手搓热并按摩眼部轮匝肌,用指腹进行轻压,重复动作20~30次;(5)枕额肌运动,沿着枕额肌的方向,用指腹轻轻按摩,选择头顶和眉弓之间轻柔按摩;(6)提上唇肌肉运动,患处的上口轮匝肌向鼻子两旁和颧骨部按摩,然后沿着鼻唇沟的口唇的上角向颧部按摩,用指腹轻柔的按摩;(7)下唇肌肉运动,口唇下角的内侧方向进行推拉按摩,这样有助于帮助颧骨肌肉、下唇的方肌、三角肌肉的康复;(8)颧肌的运动,沿着纤维走向,从口角到颧骨之间提拉肌肉,轻柔按摩;(9)口轮匝肌的运动,下口轮匝肌,用手指的指腹沿着口角的周围进行按摩,上口的轮匝肌也是如此,用指腹沿着口角到鼻唇沟的位置进行重复按摩。按摩修复的过程,按照不同的患者不同症状进行方案修改和处理,每个动作练习可以按照自己的条件适度调整,每天重复运动2~3次为宜。
综上所述,周围性面瘫患者在恢复期时需及时纠正,以改善预后,在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下配合有效的护理模式是有必要的[21],这样不但会肯定治疗效果,而且还会避免意外发生,对患者提高生活质量和提升康复信心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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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1、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医院管理。
完善的医疗规章制度,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托。自年月以来,按照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我院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规章制度326条,新制定规章制度52条,如制定了合理用药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病人回访制度、疗质量考核制度、安全监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等,内容涉及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传染病防治、药事、仪器设备、医疗用品、医院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管理等方面,并将其中部分主要制度和职责汇编成册,如《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考评细则》、《护理人员工作手册》、《药剂科工作制度与职责》、《检验科工作制度与职责》、《行管后勤部门工作职责》等,作为职工的必备工具书。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加强了医院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了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2、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
依法执业是医师合法权益、老百姓健康的重要法律保障。年底我院聘请了法制副院长,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和监管。医院制定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了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按照要求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如《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病例报告管理之规范》、《关于加强依法执业管理的办法》、《关于严格分科诊疗病人的规定》等,将法律条文具体化,落实到了医疗工作中。切实把好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关。针对新分配医务人员无执业资质的情况,我院明确规定了其工作职责和范围,不允许单独执业,签订《依法执业管理协议》,规定其取得执业证的年限,否则将降级或调离岗位使用。据此规定,我院对2名未如期取得执业证的医务人员作出降薪跟班使用的处理。我院没有超范围执业和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的医疗行为;医院挂牌名称与机构登记名称相符,未在新闻媒体或户外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医疗信息或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内容。
3、狠抓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院成立了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了质管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各科室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医疗质量,形成了院控、科控、个控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医疗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奖罚制度明确,落实到位。成立了输血管理小组、药事委员会、药物和器械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院感领导小组等专业性质量管理组织,基本构建了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组织体系。医院每季一期的《医院管理年简报》、《质控园地》以及《药讯》,及时传达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文件精神,针对全院医疗质量状况、安全工作进行报导、分析讲评,提出可行性整改意见。院长作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把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重要议程,除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专题会议之外,还利用全院行政业务大查房、院周会、科室晨会、医疗质量讲评会的时间实行质量管理。今年我院还以市卫生局开展的“创建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科室”为载体,强化了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医院业务院长、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负责人每周三次查房,质管科、医务科、护理部、临床药学室每日深入各临床科室查房,检查医疗文书、合理用药用材、医疗操作规程,尤其重视对新入院、手术、输血、危重病人的医疗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经治医师、上级医师、科主任反馈,督促其整改、完善;各临床科室制定了切合本科室实际的医疗质量管理奖惩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措施、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护理质控标准与质量持续改进方案等制度,落实各项重要医疗规章制度,并建立工作记录本,如业务学习、疑难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会诊、术前讨论、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特殊手术和高值耗材审批、出院病人回访、医疗质量讲评、医疗差错事故登记、交接班记录等;医院质控科按照医院《病历质量控制考评细则》、《抗菌药物使用质量控制考评细则》、《上级医师病历管理职责缺陷考核标准》等规定对所有归档病历进行考评,依据检查结果奖惩兑现;临床科室每周一次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讲评,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药剂科、物价、医保等职能科室每半月一次轮流在各临床科室进行质量讲评,医院每半年一次召开全院性医疗安全讲评大会,通过医院、职能科室、临床科室三级的质量讲评,找问题,促整改。
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保障医疗质量最有效的方法。我院坚决实行奖、罚兑现,年以来,我院制定了每份优秀病历奖励经治医生15元,上级医师奖励5元的办法,同时也明确了对不合质量要求的病历、输血、用药、处方的处罚细则。据统计,年1-7月份质量奖励16178元,扣罚769元。由于制度和管理机构的健全、质量监管工作的到位,我院医疗质量有了较大的进步。如病历质量明显提高,消灭了不合格病历,优良率80%以上,处方合格率从低于10%提高到90%以上。为确保医疗安全,我院制定了《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及其他突发紧急医疗事件的处理预案,明确了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与医务人员签订了医疗安全责任状,明确了医疗安全责任;制定了《安全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工作的要求、目标和奖惩措施。分管医疗安全工作的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加强了对安全工作的监管,深入科室督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查找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认真接受患者的投诉,做到有记录、有处理、有反馈,资料存档;由于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没有发生等级医疗事故。
4、加强继续教育,重视人才建设。
医院为所有医务人员配备了三基书籍,医务科、护理部制定了每2周一次的学习计划,按照医院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了一些基础专业知识学习,实行院内学分制,学分考核情况列人年度综合考评。各科室也定期开展了业务学习,有记录可查;两次组织三基知识抢答赛,职工参加踊跃;每季度分专业组织三基理论考试考核及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率达95%以上,将考试考核成绩与绩效工资挂钩,促进了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对于刚毕业分配的医务人员,严格按要求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率达100%;对于低学历人员,医院给予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自学自考,提高学历水平和专业能力,鼓励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对取得文凭者,制定了带薪读书和奖励8000元的政策,极大提高了医务人员的学习热情,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根据医院业务发展的需求,选送了一批学科骨干外出进修深造,参加省内外的各种学术活动,接受本专业前沿知识,为人才梯队的构建,造就更多优秀医学专家打下了基础。
我院有高级职称人员近30人,省、市级名中医1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这些专家名医是医院的宝贵财富,医院领导高度重视他们的作用,把他们安放在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位置,发挥其才能。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其各种津补贴与院级领导相当,免费为名老中医订阅医学杂志,为名中医每月发放补贴100元,组织专家外出旅游,充分调动了专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我院作为省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承担着教学任务。每年接受大批大中专院校实习人员和进修人员来我院学习和进修,同时还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开展了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农村适宜技术推广班的培训、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5、增强科研能力,倡导科技兴院。
科研是创新的动力,而创新是医院发展之源泉。年,我院请市科技局专家进行了科研基本功的培训,提高了医务人员科研基本功,医院对各部门、科室下达了科研课题任务,规定了各部门科室论文写作数量,制定《科研论文管理办法》,对科研立项、科技成果、、新技术开展制定了明确的奖励措施,营造了较好的科研氛围,调动了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年度先后有3个科研课题立项,分别是《骨伤疾病中西结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研究》,获市科技局立项;《三黄散在闭合性损伤中的临床应用研究》,获省卫生厅立项;《中医平衡调理疗法防治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临床研究》,获市科技局立项。主任医师小儿马蹄内翻足诊疗规范化研究国家级科研课题年验收通过。科研工作带动了专科建设与发展,目前,医院拥有国家重点中医专病专科小儿马蹄内翻足科,市级重点中医专科骨伤专科和针灸按摩科,并拥有肛肠科、中医内科、皮肤科等特色专科,提高了为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
6、规范医疗处方行为,推动临床合理用药。
为规范医务人员处方书写,我院严格执行今年月份卫生部新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为此,开办了“处方制度学习培训班”,加强了宣传教育,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法,强化了监督检查。如制订了《市中医院处方质量点评制度》,将《处方管理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通用名”下发到每个医师手中,帮助医师规范处方书写,对处方实行每周不定期检查,处方在医院门诊大厅公示点评,每月抽查10天处方进行分析评价,按照处方考评细则,对处方检查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有效地规范了医生的处方书写,提高了处方质量。确保合理使用药品,避免滥用药,是当今社会对医院工作的重要要求。我院制定了《合理用药实施细则》、《抗药菌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举办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培训班,每月对药物尤其抗菌素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抗菌素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对每月用量前十位、增长前五位的药品在医院大厅进行公示,有效地规范了药物使用。临床药学室积极开展临床用药咨询工作,为患者提供经济合理的治疗方案,对特殊病例跟踪查房,参与疑难病例的会诊,与医师共同商讨个性化治疗方案,努力控制药品费用在医疗费用中的比例,遏制临床滥用药现象,努力缓解“看病贵”问题。
(二)树立良好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落实便民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自年月以来,我院共推出便民、利民措施36条。主要有:
①改善医院内环境。年筹措资金对3、4、5、6四个病室、供应室、大会议室、中心实验室进行了装修改造,放射科进行了整体搬迁,兴建了CT室,并进行了污水处理系统改造、气改电工程建设、电力增容,制剂室净化改造升级;为所有病房配置了空调、热水器、电视;统一了各种医疗标识。
②添置医疗设备,增加服务功能。根据医疗业务发展需要,购置了CT、CR、C型臂、500maX光机、BS-4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色多普勒诊断系统、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心电监护仪、电蒸汽发生器、麻醉机、骨伤治疗仪、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救护车等硬件设施,提高了医院诊疗水平。
③更新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品牌:举办了礼仪培训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让医疗服务亲情化;设立了“服务委屈奖”,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摆在第一位,突显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开设药学咨询窗口,开展电话咨询;实行“无假日”门诊,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组织社区健康大课堂,深入社区义诊;开展贵宾卡优惠服务;提供轮椅、公用电话、饮水设施,增设候诊椅,为空腹体检病人免费提供早餐;落实新入院病人接待“四个一”(一声问候、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次宣教);免费挂号、门诊中西药优惠,对部分特殊人群免费检查;采用感动服务,为在院生日的病人送去鲜花、贺卡和祝福;对住院病人全程陪检,出院病人护送至大门口或电梯门口;免费接送出、住院病人;出院病人进行回访,延伸服务半径和时限;医院每月开展一次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及时收集患者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我院注重了服务细节,规范了服务流程,简化了服务环节,满足了患者就医的基本要求,患者对我院服务的满意度一直维持在95%以上的较高水平。为确保服务措施的落实,我院聘请了行风监督员,督导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据统计,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共收到感谢信43封,锦旗18面,退红包68人次,金额达38600元。
2、加强宣传教育,严肃行业纪律。
医院组织全院职工观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为民书记》、《市优秀员先进事迹报告》和《的两面人生》、《医德医风警示录》等电教片,教育职工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召开了“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号召全院职工学习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医术精湛,强化“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人性化服务措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各服务窗口制定了服务规范用语和优质服务“十项承诺”,规范了服务行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加强了对服务的督查和考评。对病人及其家属不满意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如发现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制订了岗位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严格考核,由主管领导、病室主任、护士长、住院和门诊病人进行测评打分,对违反制度的、工作上出现差错的、服务上病人不满意的岗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和工作热情,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医院重新制定了《优质服务、医德医风考核标准》并和各级人员签订了行风建设责任承诺书,加强了对行业作风建设的管理。严肃查处收受、索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违纪违规现象,进一步完善药品、大型设备、器械、高值耗材、试剂等招标采购制度。加大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力度,对临床药品用量实行动态监控,每月公布药品使用情况,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整治和处罚,通过上述举措,医院行业纪律有了加强,行业作风明显好转。
通过结合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医药购销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和培训,改进了我院行业作风,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缓解了老百姓看病贵的困难,促进了医院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规范医疗行为,减轻群众负担。
我院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突破口,认真执行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医疗措施,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用材,降低病人医药费用。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势头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继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限制临床科室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成立医院药事委员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合理用药办公室,监督和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生临床行为,杜绝“大处方”;落实大型仪器检查申报审批、高值耗材使用审批和患者签字,避免了乱检查。这些措施遏制了医药费用上涨势头,减轻了群众看病负担。为了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我院实行医院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公示栏向患者公示各种医疗信息。对单病种收费、检查、药品、诊疗项目等重要信息,在医院醒目位置长期公布,住院病人费用实行一日清单制。
实行优惠让利服务,是我院解决患者看病贵的又一重大措施。我们推出了贵宾卡服务,凡入网者免费健康体查,免挂号费,中药优惠10%,西药优惠5%,检查费优惠15%,农村贫困患者,城市下岗工人也享受上述优惠服务。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患者,我院更是给予了大幅度的费用减免。经统计,仅年,我院给患者的优惠让利共计达20万元。
4、规范收费行为,落实物价政策。
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及相关的物价政策,医院各种药品、检查、诊疗项目统一实行价格公示,让患者一目了然,明白消费。各诊疗、检查项目、药品价格均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没有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无分解收费、比照收费、重复收费以及超标准收费的违规收费行为。医务人员在制定诊疗方案时,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认真落实费用签字同意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一日费用清单”及时送达病人手中,做到计价准确,实行费用差错双倍退还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出院病人费用审核结算制度,使病历违规收费得到及时纠正。实行了出院病人结算签字认可制度,病人对收费有疑问时,做出耐心细致的解释,并主动向科室咨询核实。这种签字认可的做法,在省内尚不多见,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并在日报进行了宣传推介。年我院被评为市卫生系统唯一的一家“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这对改善我院的形象,提升我院的诚信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医院药房 现状 优化政策 科学管理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8.553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8-0476-01
医院的药房作为一个独立的医院科室,是医院药品经营与病患取配方的场所。药房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为不同的病人调配对应治病药方,同时依照国家相关药品规定,购置安全药品,添加配药设备,发挥社会医学作用。因此,医院的药房管理是否标准、正规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社会的药学质量。
1 医院药房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的医院药房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医院名声,也不利于和谐的医患关系构建。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1 管理队伍素质与技能有待提高。在医院常常听到有病人埋怨“药房人员工作散漫、态度不好”,可见医院药房人员普遍存在职业素质不高的现象。同时,不少管理人员安于当前的工作状态,不积极进行自身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时间一长就会导致医院药房管理同时代脱节。
1.2 管理方法和制度有待调整。医院的药品收发室和经营窗口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形式、方法、制度上的封闭会导致医院库房的信息封闭。同时,病人在得到医生处方至去药房取药以及药房人员配药这一环节中,有很多步骤要走,不仅花费时间,还可能导致治病急切的病人同药房人员发生冲突,导致医患摩擦。
1.3 药房设备、药品需要更新。因为医院的建立时间较长等原因,药房出现药品堆积、设备陈旧的状态。比如一些药品存放过久,标签模糊,药库人员就很难分辨药品的有效期和药性。还有一些药物储存条件未达标准,如避光药品未避光,冰箱因为使用的年限太久,冷冻性能逐渐降低,最终降低药品质量。
2 医院药房管理优化措施
下面笔者就上文提到的我国当前医院药房管理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的优化措施。
2.1 优化管理队伍。一方面,管理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会直接影响到医患关系、病患的用药安全、药房工作质量以及医院的未来发展,因此,要想让医院效率以及效益更上一层楼,就要从医院各方面着手,诚然,也要从优化工作队伍着手。另一方面,由于新型医学理念的改变,传统的药房管理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药学需求。医院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方法,更新当前医院就职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观念、职业技能以及集体职业素质[1]。比如以下形式:
其一,定期在药房内部开展最新药学理念宣传活动,通过海报、会议、影像传达等形式,让药房工作人员在一个不断创新的环境中,改变旧观念,吸收新时代的药学理念。
其二,通过补贴、凭技能升职的方法鼓动药房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比如学习新型药理、配药方法等知识,通过不断的训练和知识更新,丰富自身知识库,从而强化自身技能,不仅有利于药房工作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利益,也能实现药房的专业、规范管理,从而提高医院药房的工作水平。
其三,针对药房工作人员的个人水平,工作时间,科学定制培训计划,通过针对性的计划方案,完善个人不足,进而优化整体队伍质量。
其四,在药房新来人才的挑选上,除了选择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较强的人才,还要尽可能的选择思维活跃、思想先进、能够较快接受新事物的人才[2]。
2.2 构建科学管理制度。医院药房的管理制度不是纯粹的药房运行框架,而是保证药房工作有序、标准、安全开展的最基本条件。当今社会是科技在领先,科技不仅能实现人类活动的快速化、便捷化,还能实现人类管理的智能化,协助人类的各项生产和生活。因此,医院可以考虑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科学药房管理。比如通过计算机管理,明确药房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负责事项、工作状况等,也可以利用科技网络,有序管理药品,记载药品信息以及存放位置,当工作人员需要调配紧缺药物的时候就能快速找到药品的位置,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这样的科技手段,实现了药房的科学管理制度构建[3]。
举个这方面的成功例子:广东省广州市某一县级医院因为药房办事效率低、对待病人态度差等原因,时常遭到病人的投诉,医患之间的冲突、争吵事故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发生,这样的状态极不利于该院的未来发展。于是该院在2012年进行了一次大型药房管理制度整改活动,根据病人的反应意见和建议,减少了从就诊到取药过程的工作环节,通过增添计算机设备,完成药品的快速查找、配药、收费等工作,比起以前的药房工作制度混乱状况,该院的药房工作制度更为科学和规范。病人们反映,整改后的药房工作效率确实让他们比较满意,就诊到拿药由以前的两三个小时变成现在的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就能完成,医患冲突事故明显减少。药房工作人员也表示,比起以前手写记录、忙乱工作的混乱工作制度,现在的科学制度更能降低他们工作出错率。
2.3 更新药库设备和药品。一方面,就药品管理而言,大型的医院药库药品种类不下四千个种类,小型的医院药库也有两千左右的药品种类,而且每天都有新药要增添,药房人员就无暇顾及对旧的药品的管理。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药房设备多为普通冰箱,药品的常温保存和冷冻保存都安置在同一个冰箱里,而且许多家医院的冰箱设备长年使用,已经出现老化、底部腐蚀、冷冻性能降低的状况。基于以上两点,医院应该依照有关药房管理规定,定期处理过期药品,定期检查储药设备检查,对于使用时间过长的老化冰箱设备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保证冰箱设备的冷冻功能。同时,药房要根据药品的储存需要,增置新型药库设备,对需要冷冻保存药品数量比较大的药房,要多添置几台设备,避免冰箱储存空间不足的原因,遗漏对部分药品的储藏。而在摆药过程中需避光储存药品置于避光袋或者避光盒子之内,如使用输液避光袋,避光输液器等医疗耗材,尽量不要暴露在外,以保证病人的用药质量。
3 总结
综上所述,医院应当加强药库的管理,针对医院现存问题采取有效改进手段,真正发挥医院药房的作用,给病患提供一个安全、可靠、有效的取药窗口,给医院一个有序、高效、人性化的药房科室,服务病人、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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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理干预;老年住院患者;静脉输液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住院患者的比例逐渐增加,而老年患者入院后大多数都采用了静脉输液治疗,但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特点,存在一些如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退化,记忆力下降,听力、视力下降等特点,加之静脉输液从生产配置到临床应用,操作中任何环节疏忽大意,即可造成安全隐患,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安全,导致医疗纠纷发生,恶化医患关系,因此,为了提高老年住院患者静脉输液质量,减少静脉输液并发症,保障老年患者静脉输液的安全,我科于2012年4月起对老年住院患者静脉输液过程实施了相关护理干预,取得了较好成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3月在我科住院输液治疗的老年患者120例作为观察组,2012年3月在我科住院输液治疗的老年患者120例作为对照组。纳入标准:年龄≥60岁,需住院输液治疗,意识清楚,能够沟通交流。排除标准:病情危重,意识不清,有精神疾病或认知障碍,不能沟通交流者。其中观察组性别:男64例,女56例,年龄67~89岁,平均(75.56±5.67)岁;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42例,初、高中55例,大专及以上23例;病种:高血压37例,糖尿病28例,慢阻肺19例,胃肠道疾病11例,其它病种25例。对照组性别:男61例,女59例,年龄65~87岁,平均(74.74±5.26)岁;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38例,初、高中57例,大专及以上25例;高血压34例,糖尿病29例,慢阻肺20例,胃肠道疾病13例,其它病种24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按照常规护理,实验组患者除常规护理外进行一系列护理干预措施,护理干预措施如下。
1.2.1输液前充分评估 针对老年住院患者特点,科室制定老年患者输液评估单,>60岁老年患者在第一次静脉输液治疗前由管床护士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①治疗方案:输液目的、输液疗程、液体总量、滴速、输注药物名称。②患者全身情况:病情、心肺功能、活动情况、语言沟通能力、配合程度、情绪控制能力。③穿刺部位血管与皮肤情况。④穿刺工具类型、型号[1]。通过输液评估单,管床护士可按图索骥,避免评估的遗漏和疏忽。
1.2.2加强护患沟通 护士在操作时,着装整洁,面带微笑,对老年患者采用尊称,穿刺前向患者解释输液的目的、输入药物的名称与作用,可以采用咨询、聊天等方式,选择一些患者感兴趣的话题,对反复询问的老年人一定要耐心,态度热情、真诚,让老年患者感到温暖,消除焦虑、恐惧心理,取得患者的信任与配合。
1.2.3合理选择血管及穿刺工具 老年患者的血管较细小、表浅、皮下脂肪少、皮肤弹性差、血管脆性大[2]。护士在穿刺前应结合患者意愿与评估情况,选择合适的穿刺工具与血管。高龄患者一般建议使用外周静脉留置针,血管较细的可选用小儿留置针,对不愿使用留置针的患者,可选用针身较短、针头斜面较小的5号半头皮针进行穿刺[3]。仔细观察患者血管,做到多看、多摸,避免选择有感染及硬化的血管,尽量选择弹性好、直、管径较粗、易于穿刺和固定的血管。
1.2.4加强护士操作技能及知识的培训 请医院静疗小组的专家到科室讲课,内容包括静脉输液工具与途径的合理选择、固定技巧、静脉输液感染控制与并发症的预防及静脉输液理论和技能方面的新理念、新技术。针对我科低年资护士多的现状,在制定培训计划时,除了静脉输液知识与技能培训,还增加了药学知识,老年患者的心理特点、用药安全等相关知识。每月对低年资护士进行静脉输液培训及考核。
1.2.5把健康教育贯穿于输液全过程 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衰退,尤其是大脑功能退化导致理解力和判断力下降,因此,科室制作了图文并茂的静脉输液健康教育手册,在为老年患者输液过程中,采用口头教育与书面教育相结合方式,输液前耐心解释输液全过程及不同药物的性质,药物反应及应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输液速度的重要性,不要自行调整滴速;液体输完后及时拔针,并告知患者正确按压针眼的方法及时间,老年患者血管弹性差,多种慢性病均会影响凝血时间,因此拔针后应保持足够的按压时间。
1.3效果评价 ①一针穿刺成功率。统计两组患者静脉输液总次数及一针穿刺成功次数。②静脉外渗发生率。统计两组患者静脉输液总次数及静脉外渗发生次数。③静脉炎发生率。④患者满意度。在患者出院前1 d,请患者填写医院统一制定的满意度调查表,统计非常满意和满意例数。
1.4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6.0统计软件包,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描述,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进行描述,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 两组患者一针穿刺成功率和静脉外渗发生率的比较,见表1。
2.2两组患者静脉炎发生率和患者满意度的比较,见表2。
3讨论
3.1有效的护理干预在提高老年患者静脉输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1和表2显示,实施护理干预后,一针穿刺成功率提高,患者静脉外渗发生率、静脉炎发生率明显下降,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2 有效的护理干预提高了患者满意度 护士在干预过程中,要掌握老年人的生理特征,还要根据患者的心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过程中做到主动告知,不断强化,让老年人理解和掌握基本的疾病知识和自护方法,从而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精湛的操作技术,及时的巡视观察,提高了穿刺成功率,减少了不良反应,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4结论
老年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提供优质的老年护理是护理领域的重要课题。静脉输液在老年住院患者的治疗、抢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老年住院患者静脉输液实施护理干预,不仅可以达到良好的输液治疗效果,让老年患者尽快康复,并且保障了老年患者的护理安全,提高了患者满意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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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系营销;顾客忠诚;辉瑞公司
[DOI]10.13939/ki.zgsc.2015.44.025
近年来,医药企业大量兴起,竞争对手的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医药企业利用各种营销手段和方法组合运用,力争在医药行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在产品同质情况下,企业营销策略的优劣将显得极其重要。而关系营销模式强调以“关系”为导向,企业在营销过程中与参与营销活动的各方成员建立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关系,从追求每一笔交易的利益最大化转向追求各方利益最优化。然而,我国医药企业在关系营销的应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研究关系营销在医药企业中的有效应用,了解辉瑞公司的关系营销策略就会显得极为重要。
1 关系营销的起源与发展
关系营销发迹于20世纪70年代,由北欧的诺丁学派首先提出,但是当时并未完整提出关系营销的实质概念,只是提出市场营销存在很重要的一个维度,就是关系导向。而科特勒于1991年提出全面营销理论指出,关系营销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还可以在企业与社会中各相关对象进行普遍的应用。此后,众多学者也就将市场营销的任务确定为创造和保持顾客。当前关系营销的研究更加注重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更重视通过高质量的顾客服务、顾客参与、顾客联系来创造顾客忠诚度,从而为企业创造长期的利益。企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客户为导向,时时刻刻把握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善于捕捉市场信号,及时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1] 这不仅要求企业管理者能够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和合作意识,更要求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为关系营销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力量。
2 辉瑞公司简介
辉瑞公司创建于1849年,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以研发为基础的生物制药公司。辉瑞公司的产品覆盖了包括化学药物、生物制剂、疫苗、健康药物等诸多广泛而极具潜力的治疗及健康领域,同时其卓越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辉瑞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念中包括“客户至上”以及在日常营销活动中运用关系营销的策略都是领跑在整个行业前沿。其在日常营销活动中十分注重关系营销,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企业与客户(医生与终端客户)的关系是最为关键的一部分,企业所有其他的经营活动,基本都是在为其服务。
3 关系营销在辉瑞公司的应用
关系营销是以系统理论为指导,将营销的研究范围扩大到企业与分销商、供应商、竞争对手、公共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等各种关系上,从而划分为六个市场,即企业营销活动以顾客市场为中心,围绕它还存在五个支持性市场,分别是供应商市场、分销商市场、竞争者市场、影响者市场和内部市场。[2] 本文主要从顾客市场角度分析辉瑞公司在关系营销中的应用研究。
3.1 学术推广会议策略
学术推广会议是辉瑞公司典型的学术性会议的代表经典之一。公司邀请在医学界有一定权威及学术影响力较大的主任作为会议讲者,主讲医药产品的相关适用患者及产品优势。邀请小范围内的周边医院的主治及以上医师参与,通过病例讨论以及学术研讨会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推进医生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的规范性。学术推广会议的展开能为公司带来稳固的客户基础,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可以通过学术探讨来促进医生了解企业药品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较高水平的学术展示共享平台,从而巩固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预期的产品推广效果。
3.2 病房科室会议策略
公司市场部以及销售部在市场战略上也相当注重学术推广会议策略应用,要求定期在病房科室中开展科室会议,邀请科室主任、高年资主治医生或者公司营销人员通过幻灯片向科室内部的医生讲解相关疾病以及药品等知识。在科会结尾还会进行互动讨论环节,可以让轮转医生和医学生向主治及以上医生请教平时在临床上遇到的问题和用药知识,进而增强医生对公司及其药品的忠诚度。病房科室会议不仅能够对拥有直接处方权的医生进行产品普及,更能深入地与临床客户进行无障碍的医学信息沟通与合作,推动产品的推广进程。
3.3 患者教育策略
辉瑞公司除了注重与客户关系营销的忠诚度培养,还注重患者(药品最终使用者)。因此,辉瑞公司实施患者教育策略,公司营销人员在自己所负责的医院中定期邀请科室中高年资主治医生及以上以患者教育的形式在医院病房或社区服务站点开展患者教育会议,为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疾病知识方面的教育,正确认识疾病并且科学合理用药。公司也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来为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3.4 重点客户策略
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必须依赖于客户。处方药是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消费的特殊商品,辉瑞公司的药品以处方药居多,医院又是医药企业的必争之地。因此,面对竞争激烈的医院市场,公司实施重点客户策略是关系营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其建立一个稳定长期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惠互利,彼此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合作关系。重点客户策略对公司营销人员要求较高,需要其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以及销售技巧,能够发掘重点客户的真实需求,传递公司的推广策略,培养重点客户忠诚度。
3.5 社区服务策略
辉瑞公司的社区服务策略正是公司企业文化“社区精神”的体现。在社区服务站点,公司通过展览、咨询和讲座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知识教育,定期展开义务血压血脂筛查服务,使得社区的老年人提早预防疾病,增强定期检查的意识。
4 关系营销在辉瑞公司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辉瑞公司作为医药企业的领先者,其在关系营销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公司内部的管理者以及市场部、销售部等都非常注重关系营销的应用,但由于管理者、营销人员以及顾客市场等各方面原因,关系营销应用仍存在问题。为辉瑞公司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关系营销,使关系营销在应用中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本文分析了公司在关系营销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4.1 管理者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关系营销的认识及重视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者应开展关系营销的相关培训计划,对关系营销有更具特色的见解,提出更具前瞻性的策略。应适当地跟随营销人员实施重点客户拜访等策略,实地考察关系营销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时和营销人员沟通并共同讨论对策,为公司获取理想的效果和收益。同时,公司管理者通过定期开展周会的形式与营销人员进行沟通,形式单一,可以适当改变流程,增加趣味性的环节,使营销人员不感到乏味枯燥。这要求管理者在与营销人员之间的关系营销应用要恰到好处,可以适当增多团队建设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4.2 营销人员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辉瑞公司对于营销人员的培训机制是比较完善合理的,营销人员是在市场上直接与客户接触,其形象及表现将影响客户对于公司的印象。营销人员也应具备良好规范的职业操守,具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并将其表现于平日的行为规范中,为公司树立专业规范的优质形象。在平时的医药营销过程中,营销人员往往对关系营销的理解不到位。辉瑞公司需要重视对营销人员的关系营销应用的培训,使得营销人员对关系营销有更深的理解,对于公司制定的关系营销策略,积极主动配合。营销人员也应积极主动向上级反馈日常工作,与上级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在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4.3 患者教育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辉瑞公司在患者教育上,需要管理者制定多种形式策略,鼓励营销人员实施内容新颖且形式创新的患者教育会议,通过增强患教会议的趣味性来增强会议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并采用通俗易懂的会议宣教内容,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接受健康教育。如今社会的信息传播迅速,且媒介发达,公司可以打破患者教育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例如通过网络上传疾病知识视频,利用互联网进行患者教育,方便患者及其家属学习健康知识。
4.4 病房科室会议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在病房科室会议中,辉瑞公司也不应局限于讲解幻灯片,这往往使得医生感到枯燥乏味。可以适当在会议中增添病例讨论,及时为医生解决在临床上遇到的问题。或者组织科室医生一同外出活动,增加科室医生间的感情交流和工作沟通,有利于平时工作中的协作,同时让医生感受到公司的真诚与热情,了解到公司的企业文化,与其保持良好的关系,增强其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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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护理问题;探讨
随着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1]。社区护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如何更快地促进社区护士的专业成长不仅是护理领域同时也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构筑中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将就目前社区护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综述如下:
1社区护理存在问题
1.1社区护理人员缺乏社区护理理念 我国的社区护理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护理人员观念还未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以院内护理向社区家庭护理方向转变,缺乏对疾病预防的健康指导,对护理专业的价值和专业信念认识不够,缺乏自觉性、责任心和紧迫感[2]。
1.2社区护理人员严重缺编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要求较高,发展又较快,社区护士在工作中承担多重角色,日常工作琐碎繁重,为保证连续,平均日工作超过8h,尤其人口密集地区,护理人力相对健康需求显得尤为不足[3]。特别是正式在编人员少,聘用制人员增加,聘用制人员待遇与在编人员存有差距,社区护士普遍对目前的定位和今后的归属感到不安,造成护理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
1.3社区护理人员多重角色 社区护理人员的角色应是:护理服务提供者健康教育和咨询者;初级卫生保健者;协调者和合作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社区健康代言人;观察者和研究者[4]。由于护理人员紧缺使得许多社区护理人员兼做检验、收费等其它工作,社区护理人员承担了过多的职能和繁杂的工作,社区护士工作职责不明确,与其他专业人员分工不清晰[5]。
1.4社区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薄弱 我国的社区护理教育主要有在校教育和岗位培训两种方式,在课程内容和培训方式等诸多方面还存在问题,他们所接受的课程教育主要是以课堂教授为主,课程安排内容比较局限,实践所占比例较少,学校社区护理课程的学习效果不明显[6]。
1.5社区护理人员缺乏规范化培训 社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差。而社区护理知识与能力的学习多以在职学习和转岗培训为主,在职学习和转岗培训也仍然以诊疗处置和基本技术为主,缺乏突出预防、保健、精神护理、交流、行政决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7]。
2社区护理工作探讨
2.1转变观念、强化角色意识、正确定位社区护理 作为卫生保健工作第一线的社区护理人员,力求做到四个转变:服务功能从医疗护理服务向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基本医疗和身心康复转变[8];服务对象从为病人服务向为群体服务转变;人才培养、岗位培训应从临床护理向社会医学、心理医学、行为医学等边缘性学科转变;工作方式从院内护理向院外、社区、家庭服务转变[9]。
2.2扶持社区护理,提升社区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 呼吁政府加大投入,适当提高社区护理人员的待遇,制定社区护理人员工作标准,减少人员流动,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增加对社区护理的投入,有利于社区护理的全面、快速发展。并真正建立双向转诊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培养和扶持长期护理机构发展等系列配套措施和政策[10]。
2.3调整社区护理人员结构,提高社区护理人员知识水平 社区护理工作应从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远景来考虑人员结构的配置,不但具有丰富的护理知识、经验及能力,还应受过严格的社区和公共卫生专业知识训练,具有相关的学历、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及健康的身心。社区护理人员应有相应的工资待遇、职称晋升上也应有所扶持,使她们更加热爱社区护理工作[11]。
2.4社区护理工作应职责明确 要根据标准合理配备社区护理人力,建立以需要定编制、以任务定岗位、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按劳分配、贡献大小为奖惩原则,提高社区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稳定护理岗位,激发社区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社区护理事业的发展[12]。召开由社区护理的专家、医疗体系的管理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听证会,确定社区护士的岗位职责[13]。
2.5业务素质管理培训 加强对社区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尽快完善社区护理健康教育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评价体系,促进社区护理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我国社区护理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14]。制定长期和短期培训计划,鼓励社区护理人员主动参加各类学习与培训,以全科医学教育的形式,进行社区护理知识培训,培养社区护理人员的观察、判断、应急处理和独立工作的能力[15]。
2.6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天津市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研究制定老年病科,姑息治疗和临终关怀的护理规范及指南。增强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将护理服务延伸到家庭和社区,更加注重患者的延续性护理和康复,拓展护理服务领域,提供居家的长期护理服务。制定社区卫生护理规范和管理规定,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元化护理服务,很有必要,势在必行[16]。
因此,社区护理人员不但应具有丰富的护理知识、专业技术水平、经验及能力,还应受过严格的社区和公共卫生专业知识训练,并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理念及健康的身心,才能满足居民的保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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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层管理; 精神科; 暴力行为
中图分类号 R473.7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22-0059-03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nurse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on the violent behavior of psychiatric department.Method:Since July 1,2015,obtained th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nurses,17 nurses working in psychiatric clinical nursing work for more than 1.5 years,used the nurse hierarchical management,flexible scheduling,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nurses,nurses were divided into four levels of N1-N4,the development of each level of nurses job responsibilities,took the flat responsibility system as a whole nursing work mode, and compare the incidence of violent behavior of nurses in the 6 months before and after the management.Result: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urse stratified management,the incidence of violent behavior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at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Stratified management; Psychiatry department; Violence
First-author’s address:Xiamen Xianyue Hospital,Xiamen 361012,China
doi:10.14033/ki.cfmr.2016.22.030
精神科暴力行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症状影响下突然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等冲动行为,以攻击行为较为突出,具有极强的爆发性和破坏性,会对攻击对象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1]。及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是精神科护理的首要工作,更是精神科护理的难点之一。据调查,精神病患者暴力攻击行为发生率约为一般人群的10倍。有研究发现在精神病患者的攻击对象中,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占首位,而护士所占的比例最高[2]。笔者所在科对精神病患者发生暴力行为进行根源分析,其中,患者因素、工作人员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所占比例最大。而工作人员因素、管理因素是护理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选择有效的护理管理措施是确保护理安全的重要前提。护理人员的分层次使用是适应现阶段护理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3]。笔者所在医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笔者所在科是中西结合科封闭式病房,收治的是男性精神病患者。通过实行护士分层管理,取得满意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科开放床位50张,共有17名护士,其中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2名,护师5名,护士9名;本科学历6名,大专学历6名,中专学历5名;性别:男护士2名,女护士15名;年龄分布:20~30岁12名,30~40岁3名,40岁以上2名,平均年龄27.3岁。精神科工作时间:其中25年以上者1名,16~25年者1名,6~15年者4名,5年以下者11名。
1.2 方法
1.2.1 确定层级 根据护士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工作能力,按照笔者所在医院制定的护士分层使用标准,考核岗位胜任能力、专科实践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完成任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全局观念、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等,经过医院及科室两级考核后评定为N4护士1名,N3护士6名,N2护士5名,N1护士5名。
1.2.2 实施分层培训及考核 根据不同层次制定各自的培训方案,护理部及科室负责培训计划的实施。N1护士主要培训三基技能、应急能力、精神专科理论知识和技能、患者沟通技巧等。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60学时。N2护士着重于精神专科理论知识及技能的提高,中医各项物理治疗操作技术,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N3护士培训主要以教学、科研能力、风险评估及防范能力为主,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4]。护士长每日晨会进行提问,每月组织理论和/或操作技能考试,护理部定期组织抽考,成绩计入绩效考核。
1.2.3 工作模式 采取扁平化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将16名护士分为两组,设2名责任组长,责任组长不参与值夜班,以保证患者治疗、护理的连续性。组长经过竞争上岗,每3个月考核1次。每组由不同层级护士组成,每名护士包干4~5位患者,负责所包干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期间的治疗、护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工作。N3护士负责急危重患者、护理技术难度大的患者。N2护士负责较重患者,N1护士负责较轻患者[4]。绩效与层级挂钩。
1.2.4 排班方法 按照护士分层使用的方法弹性排班。采用APN排班,各班次保证双岗制,强弱搭配。每天安排备班,备班在家休息,24 h手机畅通,随时调配。A班工作时间为08∶00-15∶00,P班为15∶00-22∶00,N班为22∶00-08∶00,护士长及责任组长、办公班护士上正常班,工作时间为
08∶00-12∶00,14∶30-17∶30。
1.2.5 不良事件的上报 笔者所在医院制定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采用不良事件直报系统,各个班次发生不良事件直接用自己的工号在护理管理系统按照不良事件的种类、内容、原因分析、事件后果、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填报。护士长每天对管理系统进行查看,防止漏报、错报,并在1周内组织全科工作人员对不良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每月统计不良事件数,计算每月不良事件、暴力行为发生率。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实施分层管理后6个月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率较实施分层管理前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对预防精神科暴力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笔者所在科收治的是急性重性精神病患者,床位与护士比达到1∶0.34,与卫生部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1∶0.35很接近[5]。这与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护理工作是分不开的。护理管理者要结合精神专科护理工作的性质、特点,科学合理排班、弹性排班,以保证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护理安全。同时还要在充分考虑人力成本的基础上探索如何使护理工作达到最大的效益[6]。
3.2 分层管理有利于保证护理安全,降低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的风险
表1结果显示,实施护士分层管理后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率下降(P
3.3 分层管理提高护士的竞争意识及学习热情,消除职业倦怠
护士分层次使用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对促进护理质量的提高起到很好的作用。责任组长实施动态考核,3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轮换1次。鼓励N3以上护士竞争责任组长,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激励了护士的学习意识,提高了护士自身的职业价值感和荣誉感。
3.4 分层管理对培养人才,对调动各层次护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起积极的作用
分层管理拓展了护士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空间,为专科护士的发展奠定了基础[6]。责任组长经过竞争上岗,这一举措刺激了护士的学习意识,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增强了职业荣誉感,提高了对职业的热爱。分层管理模式由护士长全面负责护理人员的教学及护理质量监控,组长配合护士长负责本组护理人员的专科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重点突出临床技能、专科护理、教学、沟通协调能力,同时承担护理业务指导和护理管理工作。临床护理技能是护理管理者取得下属信任的基础,是衡量护理管理者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9-10]。通过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了组长的专科技能、操作能力、教学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提高了护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暴力行为是精神科病房安全管理指标之一,通过分层管理,有效降低精神科病房暴力行为发生率,同时锻炼了组长,为笔者所在医院培养了一批护理骨干及临床教学师资,有3名组长成为福建医科大学及中医药大学的临床护理教师,1名组长参加2014年全国精神卫生专科护士培训班,取得全国理论第二名的好成绩,护理专业人才脱颖而出,为培养临床护理专家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护士分层管理能有效降低住院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提升护理质量,值得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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