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8 17:14: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代征土地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

第1篇

——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第2篇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而依法交纳的土地闲置费。

(五)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让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五条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土地出让金缓征、减征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第八条  土地受让方必须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市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对未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管理部门应解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不予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需用外币支付,也可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并在每月份终了五日内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按2%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十四条  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财政金库,纳入当年的全市城建投资计划,专项使用。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申报的具体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审核后下达预算支出指标,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沈阳市辉山风景区开发和沈阳市沈河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发区的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管理,全额纳入开发区的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上述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十日内,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的缴拨手续。

第十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送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季报表。

第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3篇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

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及模型;

3、市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发改委的批复文件);

4、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1份;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持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图1套(以A3规格和A4规格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8、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9、由北京市测绘院生产经营处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多提供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10、需要使用地名作为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l份;

11、规划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受理

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规划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1、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 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含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

(2)用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5)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7)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8)市交管部门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交通影响评价合格报告;

(10)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或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同意意见;

(12)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运或者矿山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3)市市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4)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4篇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总体形势良好。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反弹压力加大。1-5月,全国新开工项目6.7万个,同比增加1.1万个;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5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增幅提高3.9个百分点。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加剧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加大金融风险,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要从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清理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区清理工作的跟踪指导。

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控制好供地总量,掌握好供地节奏,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对投资和新开工项目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适度控制土地审批进度。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滩涂、盐场、荒地等进行投资建设的管理,防止过度、无序开发。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土地督察,坚决查处违法和违规用地,严禁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抓紧研究制订开发利用滩涂、废弃晒盐场、荒地、宅基地等土地的管理办法。对超额使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并相应扣减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投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27号)要求,抓紧做好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审查和发放项目贷款要依法从严审核,注意防范风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银行控制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银监会要加强风险提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以及“短债长用”。

五、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1号),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新上项目,提高环保、土地、安全、能耗、水耗、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产品供求、产能规模、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

六、切实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5篇

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为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三)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出让土地逐宗进行明细核算。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者调整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缴入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设立“账外账”。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转移“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资金。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制度。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1.土地取得的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2.农业土地开发费。农业土地开发费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发的《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288号)执行,即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用作农业土地开发费,其中25%上划省财政集中使用,75%由市、县留用。提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依法应当向国家缴交的费用。

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出让金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让全省各市、县共同受益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5.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1号)的规定,给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6.扣除上述5项费用后的政府土地出让金余额部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性支出。

国家和省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的清算核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及时向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明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并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付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当按季缴入财政金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划缴省财政金库和市、县财政金库。

(四)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也不得违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五)严格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偿的范围和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以土地为条件综合补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铁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和大型水工程项目,并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补偿地块的供应不得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金。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入户的管理,不得批准其他单位设立政府土地收益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金,对未及时将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应当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的联合办理以及通报、移送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需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或者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直接抵偿市、县政府债务的行为;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的行为;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规核算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6篇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引导消费、启动住房市场方面的调控作用,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规范成本构成,健全约束机制,是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有效措施。当前,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其成本构成。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审价制度,对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管理费按不超过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计算;贷款利息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工程建设平均贷款周期(七层及以上为18个月,七层以下为12个月)和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的40%计算。

利润以成本费用前四项之和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3%计算。

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定期确定公布工作,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求,严禁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或用于高标准的商品房建设。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户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加强对建安工程定额的管理,增强制定建安工程定额的透明度,保证制定工程定额的合理性、科学性。今后调整建安工程定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物价、计划、财政、劳动等部门论证。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定额。

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必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标GB50180-93)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配套规模,加大开发成本。

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二、继续清理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努力减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负担

本着大力扶持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的力度,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重复收费,取消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整顿、规范征地管理费、供电贴费和各种证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房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经认真清理,现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的22项收费予以公布(其中,减半收费17项)。凡本通知未公布的其他合法收费项目(含各种合法基金、资金、保证金和附加费等),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收取。凡本通知予以公布、各地尚未开征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再重新开征;凡具体执行标准低于公布收费标准的,也不得重新提高收费标准。

对重大建设收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费,商业网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或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用房,应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设防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不得收费;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必须易地建设的,按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严禁向非设防地区经济适用住房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范垄断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定收取水增容费、电增容费(贴费)后,不得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或开发企业重复收取相关的建设费用。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收取用电权费。对旧城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扣除原有水电容量部分后,缴纳水电增容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和批准建设项目手续时,不得代其他部门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代征手续费。

全面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监证费,降低交易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促进房地产流通。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实行《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按省政府公布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如实记载。拒绝记载的,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流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销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短给面积、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查处。

凡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防止以此误导和蒙骗购房者。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住宅价格外加价,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国家调整的税收除外)。

经营者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住房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选择项目与收费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在测量规范允许范围(正负1%)以内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超过正负1%的,按照契约规定的售房价格多退少补。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建设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明确标示住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并严格按售房契约的标示交付购房者质价相符的住房,不得变相提高房价。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申请表》,在出售(或预售)前,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要求如实填报,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对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物价等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30日内要审核、审批完毕。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除审核成本外,还要兼顾审核住房的建设质量、地理位置、供求情况等因素,在利润率不超过3%限幅内,明确开发企业的具体定价权限。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安排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宅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各项政策的落实。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处罚,并按规定将罚没款上交财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

|  序  |                  |                                        |                  |

|      |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     收费依据     |

|  号  |                  |                                        |                  |

|---|---------|--------------------|---------|

|      |  |土地补偿费    |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    |

|      |  |安置补助费    |同        上                            |国土地管理法》    |

|      |  |-------|--------------------|                  |

|      |土|地上附着物和青|                                        |                  |

|      |地|              |同        上                            |                  |

|      |安|苗的补偿费    |                                        |                  |

|      |置|-------|--------------------|                  |

|      |补|拆迁补偿费    |由市、县政府规定                        |                  |

|      |偿|-------|--------------------|                  |

|      |费|新蔬菜基地开发|                                        |                  |

|      |  |              |征用蔬菜基地,征多少补多少              |                  |

|      |  |基金          |                                        |                  |

第7篇

ス丶词: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统筹城乡

ブ型挤掷嗪牛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5-0104-05

收稿日期:2008-07-20

作者简介:丁瑶(1968-),女,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经济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区域经济。2.邓兰燕(1982-),女,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农村经济研究室副主任,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但西部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仍然较大,西部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目前,西部地区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起点,处于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国家又批准重庆、成都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面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其中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开放化进程中,如何正确运用好国家政策,积极探索土地利用上理论和制度创新,处理好供需用地的矛盾,提高集约节约用地的水平,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已是西部地区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迫在眉睫的问题。

ヒ弧⒌鼻拔鞑康厍推进土地合理流转的必要性

ィㄒ唬┩平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在要素流动上有所突破,尤以土地、劳动力人口的流动性上需要创新,这也是“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

ネ吵锍窍绶⒄怪饕是建立和健全城乡统筹的商品市场体系、要素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要素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是城乡统筹的重要内容。西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统筹城乡的压力大、任务重。同时,由于长期行政手段的“均田制”以及现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僵化,西部地区耕地过于分散,许多建设用地未得到充分利用甚至闲置,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伴随的耕地撂荒问题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偏低。而作为连接城乡发展的主体――中小企业在城市旧城改造、“抓大放小”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正面临无地可用的困境。推进土地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方面有利于农村集体利用土地资产参与经济建设,通过推进农村居民住宅集聚和进城农民市民化,盘活乡镇企业用地,提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所需要的建设用地,增加单位土地经济总量和财富创造量,提高城市发展反哺农村的能力,同时,因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减少闲置土地数量,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耕地。另一方面有利于以土地为主要载体的农业加快产业化进程,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附着在土地上的产品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逐步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和宅基地预期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财富水平。

ィǘ)西部地区正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发展需要与土地利用矛盾更加突出

ジ母锟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发展、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土地开发和利用作为带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繁荣提供了强劲动力。据有关资料,浙江湖州、福建晋江、广东顺德地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中约有80%左右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周建春,2007)。沿海发达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基本未受土地要素的制度制约。总体上,西部地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落后于沿海发达地区,目前刚刚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起点,面临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良好机遇,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十分迫切,用地需求增大与供地有限之间的矛盾突出。以重庆为例,1997年~2010年,重庆市获批的规划用地总量为4万公顷,截至目前已经用地3.47万公顷,今后几年可作为开发、建设用地的土地相当紧张。但同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稳定经济发展,近期我国土地“闸门”进一步收紧:“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被严格禁止;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从紧的宏观土地政策环境使西部地区在发展的关键期土地利用矛盾和问题更为突出。

ィㄈ)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有序流转,是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现实需要

ノ鞑康厍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市场水平较高的区域,因发展需要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涌现出多种多样的土地经营模式,部分地区出现了与沿海地区早期发展过程中类似的土地隐性市场。如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契机,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直接出租、转让;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违规操作,上报合作、合资合同,实际却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采取“自征自用”方式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后,“无证用地”;城乡结合部出现小产权房等,土地非法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例如,四川省清理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非法入市的集体土地3210亩,贵州省清理出非法圈占土地1.89万亩(王名扬,2002)。究其原因,一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比较利益差距巨大,农用地的经济效益远不如转为建设用地,办工厂、开商店或住宅出租。二是征地补偿水平过低,而用地成本很高。农民和村集体更倾向于采取不征自行转用流转的方式,而土地使用者也因为转用后的土地用地成本很高倾向于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尤其投资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多是中小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其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实际上,这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以出租、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变相进入市场流转,建设用地流转已成既定事实不可逆转,政府仅靠强行的“堵”、“禁”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而需要建立制度规范,将之纳入土地有形市场,才能有效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市场黑洞”,防止集体土地收益的流失,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ザ、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对西部地区土地流转的制约

ノ夜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支配、征用,积累了大量资金,用于发展工业、搞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经济、工业经济的扩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土地制度对现阶段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越来越大,引起了土地流转不畅、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偏低等问题。

ィㄒ唬┫中姓鞯刂贫戎圃剂伺逋恋厥谐〉男纬

コて谝岳矗农村与城市分割的二元性土地制度以及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造成土地市场的“价格双轨制”,扭曲了市场功能。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市场,或通过转变用途获得增值,只有一种途径,即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这将《宪法》规定的征地范围由“公共利益的需要”扩大到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一切用地项目,甚至一些私人经营性项目。现行的征地制度,由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造成过低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农民没有法律许可的“讨价权”,对于土地在城市市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也不能参与分配,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收益分配政府所得与集体和农民所得之比约为17:1(沈飞等,2004)。因此,无论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都不愿意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且,过低的征地费用,为降低出让金提供了较大的空间,造成城市、工业用地粗放式扩张,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

ヅ逋恋氐恼饔弥贫仁羌苹经济的产物,建国初期,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乏法制化,且国家经济实力有限,对农村土地只能推行土地征用制度,对城市土地只能实行无偿划拨制度。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配置制度,但农村土地市场仍没有得到法律正式确认。显然,建国初期建立的征用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者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用地单位都是依附于政府的从属机构不同,每一用地单位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城市化、工业化依靠农村和农民的低成本发展之路也是不可持续的。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重要的资产,农民的土地具有更多的功能。城市获得农民的土地必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多种功能,尤其是社会保障功能。三是城市用地与农村土地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经济上也应该加以实现。西部地区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农民和集体土地,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成本,但他会从制度上解决长期存在的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ィǘ)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制约了土地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

ハ中小锻恋毓芾矸ā饭娑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法律条文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使用范围,只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用。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者建住房,土地转让一般只能在同村甚至同村民组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向本村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的流转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了土地流转的封闭性,土地使用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组织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土地利用上的余缺调节,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这不仅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不利影响,也会使农村土地流转局限在封闭的小范围内,以至形成十分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阻碍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ハ质抵校部分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突破了现行法规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自发的通过出租、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就集体建设用地而言,本身主要就是为了发展乡镇村工商业经济用地,如果限制取得和流转,不能最大化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的效益,同时,由于各地区之间、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能力各异,如果限制取得和流转,各地发展差距可能越来越大,不利于实现统筹发展。现行法律规定在经济学上明显是无效率的制度安排,相反自发流转虽然承担巨大法律风险成本,却是理性的、符合财产效益最大化原则的。并且,因为这种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农村地价低估,尤其是与城市相邻地带的农村住宅价格低估,使得城市近郊买卖农村宅基地的现象频繁。尽管目前国家出台了各种条例法规阻止,但无论从城乡居民权益的公平性或市场经济规则来说,这都是无法治本的办法,无法适应与解决大批农民“非农化”的现实需要。现行的用途管制等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尖锐冲突体现了现行立法的制度缺陷。

ィㄈ)现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制约农村土地有效流转

ハ中小吨谢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可见,在现行的制度下,农民既不能抵押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也不能抵押自己的宅基地,而乡镇企业在抵押时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但事实上,无论是外出务工和迁居城镇的农民,还是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出于生产或生活的需要,由于往往借贷无门,土地的价值实现对于他们都是极其重要的。对准备进城的农民来说,如果限制承包地或宅基地抵押,他们进城购房或自主创业的资金就得不到有效补充,不利于农民及其家属进城工作和生活,不利于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对继续留在农村中的农民来说,由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大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如果限制承包地或宅基地抵押,农民会因为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无法加大生产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实现持续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这也必将制约农村土地流转。

ト、促进西部地区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设计

ピ诩岢峙寮彝コ邪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的基础上,在确保耕地基本农田总量、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前提下,通过推进土地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引入农用地发展权市场交易模式,探索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平衡指标的方式,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增强西部地区土地流动性和利用合理性。

ィㄒ唬┩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工作

ピ谖鞑康厍,选择正推进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庆市和四川省成都市开展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在土地征用方面,政府征地权严格用于纯公益事业或准公益性事业,非公共利益性质的用地交易应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性征地,尽量交由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在土地利用的规划上,根据国家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局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在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上,国家一次性下达5年指标,允许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跨年度滚动统筹安排;在项目管理上,赋予部分土地项目管理权限,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与城镇建设用地“调增”挂钩试点;在土地产权上,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在土地权力和流转收益上的分配,允许和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产权交易、租赁等方式进行土地开发与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在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适当允许宅基地的转让、抵押,促进农民宅基地的商品化。

ィǘ)引入农用地发展权市场交易模式

ス家对建设用地总体上采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异地置换政策,主要操作手段是利用规划机制和土地用途管制机制,这种做法带有很强的计划性,缺少灵活性。在西部地区,可以选择试点地区引入农用地发展权市场交易模式,推动农地向非农地合理置换,双向流动。农用地发展权即指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权利。农地发展权是与农地所有权相分离的一种物权,农地发展权归农地所有者所有,发展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量逐步增加,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将产生更大的收益,农地发展权的价格也将逐步上升。允许农地保护区的发展权向发展区转移,允许开发者通过使用发展权提高预先规定的开发强度进行额外开发。经济发展条件不成熟地区,通过发展权(若干年期)的出让,得到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收益;经济发展前景好的地区,可通过多支付费用获取更多的农转非指标,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抬高用地门槛,促使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此外,通过农地供求市场的公开交易,有利于平衡非农用地与农用地边际收益差额,从而减少征地过程中的寻租腐败及滥用征地权等现象,有利于节约耕地和保证粮食安全。

ィㄈ)探索多种方式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平衡指标

ヒ皇枪睦新增耕地潜力较大的地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加强对采煤塌陷地、矿山废弃地、废河滩地、旧村庄的复垦开发,适度开发荒山等未利用土地,进而提供新增耕地指标储备。二是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聚,通过土地置换等办法,在建设工商业集聚区时,充分考虑将周边农村零散的建设用地通过置换等方式集聚在一起。三是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逐步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严格用途管制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合作或联营等方式直接进入小城镇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四是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对农业产业化中圈、舍改造等建设占用耕地可以与耕作层剥离的,尽量采用剥离,对耕作层进行保护和利用。五是出台农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管理机构组织复耕,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ィㄋ模┙立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ヒ皇墙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培育流转市场主体。建立土地管理服务中心,规范流转市场管理。各级土地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流转、托管、仲裁、登记、中介等职能。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信息系统。放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范围,允许各种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各种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各类经营主体在税收、融资、用地、经营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农村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ザ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性质和承包地用途的情况下,推进农民承包地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形式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可以是农民自发流转、托管组织流转、委托流转、集中连片流转、再流转等。

ト是适当放宽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范围。在不损害土地耕作条件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可视为农业用途。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开展与经营主业相关的农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活动。鼓励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投资兴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所占土地不占其临时建设用地指标,并免收各种手续费。

ニ氖峭黄婆寮体建设土地的用途限制。拓宽土地使用范围。支持工业化、城市化程度高、经济较发达、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除不允许开发商品住宅外,集体土地可通过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用于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设定抵押权;适当放宽宅基地流转、继承、利用方式上的限制,因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导致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村民住宅用地随之流转。此外,打破分村审批制,新宅地申请者,在一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居民点。对于确实没有经济实力或农业劳动不方便的农户,允许购买已搬迁农户的老宅基及其房屋作为过度。即尝试农户的老宅基地有条件的流转,规定购买的最长年限――比如10 年,同时规定对房子只能维修而不能翻修,到期前可以依法买卖,到期后政府只补偿房屋残值,土地无偿收为国有。

ノ迨谴葱铝髯模式。首先,普遍推广“田保姆”模式。对因出外打工缺乏劳力而无法耕种、可能撂荒的农田实行代耕、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优化人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收益。第二,积极推广“五统一分”模式。将农民手中不能流转的分散的土地资源进行互换,根据市场需求,“统一规划、统一耕作、统一技术、统一种苗、统一销售、分户管理”,形成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局面,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益。第三,扩大推广“招投标”模式。在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将农民闲置的承包地、未利用地、四荒地等采取项目招投标的机制进行流转。第四,完善推广“股田制”模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形式。五是强化农村土地使用、流转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妥善解决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进行流转,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土地流转的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土地流转风险资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推进农村农业保险试点,降低规模化经营的流转受让方的自然风险。

ゲ慰嘉南祝

オ[1]王磊荣.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存在的原因和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6).

オ[2]邓永亮.对现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反思及其创新完善[J].调研世界,2006,(12).

オ[3]张秀智等.满族村落宅基地利用的实证研究――以北京市满族七道梁村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7,(11).

オ[4]沈飞,朱道林.政府制度性寻租实证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