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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财政与税收

时间:2023-09-08 17:14: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师财政与税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

第1篇

2020年经济师中级报名时间是7月21日,经济师中级一般指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的第一个周末。

按专业可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发展;财税改革

一、“营改增”的涵义

“营改增”是属于中国经济建设中的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词汇。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处于并行状态,这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因此,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自2012年元旦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紧接着该项工作从上海市扩展至北京、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市。这是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在税制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营改增”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我们现行的财税制度提供改革的动力。

二、“营改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1.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微观层面来说,“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等。从宏观层面来看,“营改增”对经济总量产生影响:其一是优化资源配置;其二是为部分行业带来了税负降低的优势,形成减税效应。这两者结合起来影响和带动了投资、消费和出口的增长,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

具体来分析:首先,“营改增”的实施,避免了重复征税,并且许多增值税的税率较之前的税率低,为企业减轻了税负负担;其次,这些减税行为产生的良好的经济影响:“营改增”后,进项税从不能抵扣变为允许抵扣,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营改增”后,许多生产企业纷纷采用服务外包经营方式,转变了经营方式;“营改增”后,缴纳的是增值税并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许多服务部门从母体企业分离出来;“营改增”后,许多税率降低,保护了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营改增”的结构调整效应

“营改增”具有结构调整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实施“营改增”后,许多企业精细了产业分工和加深了专业协作。许多企业的主业和辅业得到有效分离,这样主业得到加强,提高了核心竞争力;辅业同时也可以做大。提高了产业层次,加强了产业的内外部融合。

(2)需求结构得到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需求结构失衡,其中主要是投资和消费的失衡。“营改增”后,首先企业税负减低,进而引发整个行业的整体性税负减免,这样就调整和改善了我国的需求结构。

(3)出口结构得到优化

我国目前出口结构中,工业制成品档次偏低、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偏低、服务贸易水平偏低。“营改增”后,有利于提高服务贸易的比重和水平,生产业会得到大力发展,提升我国服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进而使得出口结构获得优化。

三、“营改增”促进财税体制的全面改革

“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它不同于全面性减税。它是同时具有减税和优化税收收入结构的双重效果,因此它产生的功效,会超越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延伸至财税体制改革领域。

1.推动了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重建

“营改增”实施之前,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半数以上是营业税收入。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这对于地方政府会产生巨大的冲击,进而会引发矛盾。依据我国“十二五规划”,最迟到2015年,“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我国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这就要求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财政收支要发生新变化,必须要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重构地方财政收支格局。

2.尽快建立直接税体系

截至2012年,全部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39.%,营业税收入占15.6%。“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将升至50%以上,这不利于税收收入体系布局的均衡性,财政风险将加大。因此,在进行“营改增”改革的同时,要尽量做到“扩围不增”。这就要求加快建立直接税体系,增加直接税会相应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这是现代税制体系的要求,也是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3.重构分税制财政体制

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要求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75:25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税收入则是60:40的比例进行分配。“营改增”后,营业税收入将全部作为增值税纳入税收系统。原有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基于归属关系建立起来,若归属关系格局发生变化,那么分配比例就会随之发生变化。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和行政关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会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分税制财政体制也要进行相应改革。

4.引发全面财税体制改革

由于财税职能和财税体制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的运行范围遍及政府职能、政府部门和政府的活动。因此,财税体制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仅“营改增”一项改革的影响不仅仅会影响财税领域范围内,同时还会触及经济体制改革,直至社会、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的改革。意味着,“营改增”作为即将开始的全面性改革的导火线,将带动和引发财税体制改革、甚至是全面改革。

综上所述,鉴于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经济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们要抓住“营改增”这一难得的契机,对中国现行税制体系做结构性的重大调整。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N].中国财经报,2011(06).

[2]高培勇.尽快启动直接税改革-由收入分配问题引发的思考涉外税务,2011(1)

第3篇

【关键词】财政收支效率 流动性 宏观税负 国库管理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与之相应,国库库存余额呈现迅猛增长态势,国库管理面临超收超支规模急速膨胀、国库存款长期居高不下、财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等复杂形势。国库库存余额的巨幅增量也引发了学者对财税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思考,有效管理财政收支运行,降低财政收支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十分必要。本文拟从财政收入、支出的角度出发,以财政收支效率为切入点,探讨财政收入效率与支出效率差异的形成原因,分析其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关注财政收支效率反映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财政收支效率差异分析

(一)财政效率及其决定因素

财政效率是一个特殊的效率范畴,是效率在财政领域的体现,反映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政府行政运行的效率,其实质就是在预算约束下,以最低社会和财务成本实现政府目标最优化的收支状况。财政效率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财政的经济效率和财政的社会效率。财政的经济效率是指财政职能的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财政的社会效率是指财政职能的履行应当能够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为社会成员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选取财政经济效率作为研究对象。

财政效率作为评价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核心指标,其决定因素在于财政收支规模、收支结构的合理确定,其高低取决于财政收支规模、收支结构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同时受到法制、征管体系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二)我国财政收支效率差异的现状分析

考虑到样本数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本文选取1990年至2011年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分别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经济产出贡献这三个角度展开财政收支效率差异分析。

1.财政收支规模及增幅比较。从财政收支规模角度看,我国22年的财政收支规模稳步上升,财政收入从1990年的2937.10亿元增加到2011年103740.32亿元,增幅达35.2倍;财政支出从1990年的3083.5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08930.16亿元,增幅达35.3倍。其中,除2007年外,各年度财政支出规模均大于收入规模。

图1 我国财政收支情况走势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财政收支增长率的角度看,同一时期财政收支的增长率并不一致。在22个比较期间内,1991年、1994年、1998~2000年、2002年、2008~2009年,财政支出增长率大于财政收入增长率;而其余14个比较期间,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支出增长率。

图2 我国年财政收支增长速度走势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2.财政收支经济效率比较。财政收支对经济产出的作用体现在单位收支所带来的经济产出。根据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GDP=消费(C)+储蓄(S)+税收(T)+企业转移支付和折旧(M),税收(T)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GDP的构成要素之一;根据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GDP=消费(C)+投资(I)+政府购买(G)+净出口(X-M),政府购买(G)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亦是GDP的构成要素之一,所以用GDP/财政收入(支出),可以反映出财政收支为经济产出做出的贡献,衡量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率。

财政收入的经济产出贡献率=GDP/财政收入的投入量×100%

财政支出的经济产出贡献率=GDP/财政支出的投入量×100%

图3 我国各年财政收支经济产出贡献率(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收支对经济产出率的变化基本一致,都是先升后降的过程,从1990年至1997年财政收支对经济的贡献率逐年递增,其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历年中财政收入的经济产出率均明显高于财政支出的经济产出率,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率存在明显差异。

三、财政收支效率差异对宏观税负的影响

(一)财政资金运行的“收先于支、收快于支”特点不利于税源拓展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财政支出进度明显低于时间进度,上半年本应获得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被缩减,导致企业把资金来源主要转向银行信贷,从而加大企业筹资成本,降低了企业盈利空间和纳税能力。

(二)财政总收入大于财政总支出,不均衡的财政等式带来宏观税负、财政成本、国库库存等多重问题

在财政收入+国债收入=财政支出中引入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调出后,改变了财政收支平衡关系。设置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维护财政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较大数量的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会引发一些问题:一是加重宏观税负,理论上讲,在没有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财政收支可以实现平衡,引入这两个变量之后,为扩大财政收入提出了现实需求,加大了各级财政增收的压力;二是加大了财政运行成本,在平衡等式中,除了增加财政收入,另外一项就是扩大国债发行,一方面是财政不断结余,另一方面还不断扩大国债发行规模,使得财政不停地支付国债利息,增加了财政运行成本;三是大量国库库存现金闲置,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年底结余,使得国库库存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从2005年末的1万亿元迅速扩张至2011年2.4万亿元。

(三)财政收入增长率大于支出增长率是财政赤字背景下财政运行的本质要求,从而加大宏观税负

根据财政收支平衡要求,在发生赤字的后一年度,只有财政收入增长率大于支出增长率,才能满足财政平衡和缩减赤字的双重目标。2005年至2011年的7个财政年度,只有2007年财政盈余,在其他6个赤字年度的下一年度,财政收入增长率大于支出增长率的年度有4个,相应地,这4个年度赤字规模缩小{1}。

表1 2005~2011年财政收支增长率和赤字状况表

(四)超收大于超支加重税负

财政收入与GDP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应具有高度相关性,但对比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可以看出,财政收入增长率大大高于GDP增长率,除去2009年,2005~2011的其他年度财政收入同比增速几乎是GDP同比增速的二倍以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呈逐年增加态势,从2005年的17.1%增长到2011年的22.0%,税负水平逐年升高与超收不无关系。超收对税负水平产生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负总额增加,财政超收呈现逐年增长势头,2011年超收金额达到14020.01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0%,而且超收大于超支,表明从社会经济运行中抽出了超收超支差额部分资金;二是税负比重提高,每年实际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大于预算的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这表明,超收现象加大了宏观税负水平。

表2 2005~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财政超收在GDP中的占比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管理和运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一是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拓宽基层政府的财政基础,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进财政支出执行进度,减少财政支出过程的不合理性。三是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强化中央转移支付的能力,用专项转移支付来引导地方支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基础。

(二)有效控制财政平衡关系,降低财政增收压力

在财政收支平衡等式中,合理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格控制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尽可能把“财政收入+国债收入-财政支出=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回归到“财政收入+国债收入=财政支出”的财政平衡关系,在此基础上,加快税收体制改革,探索有效的结构性减税,降低宏观税负。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快“费改税”改革步伐

以非税收入改革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扩大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范围,提高国库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水平;同时,加快“费改税”改革步伐,在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切实减少可能造成财政收入超收的非预算收入项。

(四)控制税收总量,调整税收结构,减税减负,藏富于民

从国民收入和GDP增长的比较而言,我国的减税空间非常大,建议在进行税收总量控制的同时,调整税收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纳税人税负,提升居民收入水平,从而将更多的社会财富交由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支配。一是将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一税制逐步转变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二元税收结构;二是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三是寻求政府、企业、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推行收入分配改革,同时调整计税方式,从而真正实现减税减负,藏富于民。

注释

{1}其他收入增长率小于支出增长率的两个年度:2008、2009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经济增长下滑,导致收入增长率小于支出增长率,另外2007年财政盈余,也降低了2008年财政收入增长压力。

参考文献

[1]Jorid Kalseth,Jorn Rattso. Spending and Over Spending in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A Minimum Requirement Approach Applied to Norway.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5,(11):229-251.

[2]陈诗一,张军.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研究:1978—2005[J].中国社会科学,2008(04):65-78+206.

[3]贾康,苏明等.我国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分析[J].经济纵横,2008(6):3-9.

[4]唐齐鸣,王彪.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12(2):48-60.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政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在各自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稳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数己超过1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5%以上;它所提供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并提供了大约80%的城镇就业机会,成为县及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中小企业己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由于受到外部宏观环境变化和内部经营管理特点制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动力不足。因此,如何从财政政策方面为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仍然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

由于生产规模和资本积累方面的劣势,中小企业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成本较高,多数产品和技术属于模仿性质,并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成熟期甚至衰退期,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很难与拥有充足资金、技术和销售网络的大企业相抗衡。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全面引进设备和技术的资金来源,而自身又难以承担基础研究和科研创新的任务,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属于市场弱势群体。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社会处于短缺经济阶段,不管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式、性能如何都能卖出去。但在现阶段,全国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商品大多供过于求,市场竞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面对这样的形势,不少中小企业很难适应,处境十分困难。

(二)缺乏融资支持

⒈历史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诚信机制失效,导致其融资面临困境。在大量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人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信息。当双方掌握的信息有差异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信息,或扭曲信息甚至传递虚假信息,使得交易质量存在隐患,交易效率降低。这种在交易前隐瞒自身掌握的信息或利用对方不知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的行为称为逆反选择。在交易产生后,一方不采取积极措施或适当的激励机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称为道德风险。防止或减少道德风险是保证融资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和必要前提。在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为企业改制付出沉重代价,这是典型的隐藏行为的类型,道德风险在这里表现得最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掀起了企业改制的,中小企业主要采取了股份合作制、零资产转让、职工“持股制”、个人买断等形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对欠债银行封锁改制消息,或回避银行参与资产评估,或通过操纵拍卖,故意压低资产,压低银行偿债比例。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这就使改制之后的企业再度建立与银行的诚信机制出现障碍。

⒉现实原因。与大企业比,中小企业要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由于在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时难以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按照信贷配给理论,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倾向于给那些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的企业或项目放贷。就现实原因而言,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政府的财政和信贷投入往往偏重于大中型企业,其中,向大型企业倾斜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更有甚者,一些金融机构规定,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贷款条件,造成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贷款资格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特性,使其很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而随着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意识大大增强,中小企业将面临着一个更加紧迫的融资环境。

(三)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原国家经贸委管中小企业,科技部分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造成多头管理,难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各部门间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沟通与联系,信息分割,数据统计交叉、重复,对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财务状况等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数据。最后,导致难以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信息、担保、融资等各类服务工作和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和落实的结果产生。

二、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效率不高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基本都采用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操作模式的隐型财政支出模式,基本上没有直接运用于扶持和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出。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作用快时效性强的特点,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资金的一种“坐支”,在我国尚未纳入税收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还未形成,使得相当部分优惠政策非但没有实现其支持企业发展的制定初衷,而且还导致了许多企业为冒享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国家的税基受到了侵蚀,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增长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法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有关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只是从承受对象看主要涉及中小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同时,很大一部分优惠政策地制订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

(三)增值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与限制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人为地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凡达不到销售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不管企业会计是否健全都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界定把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都划入了小规模纳税人之列。而小规模纳税人较高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使其的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工业4%,商业2.5%)。同时,目前实行的只允许抵扣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还存在着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即使被划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承受着较重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资金投入量要求很高的资本密集度与技术密集度都很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危害更大。

(四)所得税制中的亚国民待遇我国中小企业的很大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集中在所得税当中,包括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几种形式,然而与外资企业在所得税领域享受的待遇相比,内资中小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形式明显单一,力度明显不强。主要表现在:税前费用列支标准过严,造成企业经营成本与外资企业相比偏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过于陈旧,而严重影响企业采用新设备提高产品层次的积极性等等。这一弊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日益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其危害性变得更大,严重地影响了国内企业竞争力,同时还造成了大量冒享优惠政策的假外资企业产生,导致了国家税收大量地流失。

(五)税外收费情况严重大量的税外收费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冲击了税收调节分配的主导作用,导致了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严重后果,令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负不堪。

(六)税收政策执行模式的欠缺现行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行的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其优点是,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然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的基础上的,这对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来讲还是一笔不轻的负担,导致其纳税成本大大增加。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分析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及投融资支持⒈设立并管理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可以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可由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拨款;出售国有中小企业收入;从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提取的一部分收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由政府管理,在中小企业技术升级换代、高新技术孵化等方面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具体形式可以包括资助、贴息、奖励、救济、坏账冲抵等。⒉为中小企业提供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扩大其融资渠道。对于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我国应有政策倾斜,使其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作贡献。国家应争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这些企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且向金融机构推荐市场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同时,国家应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从事节约能源、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中小企业给与更多优惠。⒊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与规范对中小企业投资。⑴鼓励居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启动民间投资。我国可对市场前景看好、具有财源价值的生产和建设项目,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中小企业,和对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补贴。⑵对中小企业新增员工(尤其是失业、下岗职工)的培训,工资费用进行适当补贴,以创造新增就业机会,扩大就业。⑶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以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二)规范和清理有关中小企业的税费制度。⒈我国应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应体现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确需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如福利企业),也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同一性和完整性。⑵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也应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创办企业。如日本对于新开业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既存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的税金。我国各地区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今后应逐步清理、规范和完善并上升到法律形式。⒉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路⑴调整增值税政策。①改变认定企业规模的标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作为认定标准的规定,改之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为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②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我国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虽然已调低为4%,但仍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据有关部门测算,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甘肃省为2.08%,广东省为1.18%,广西壮族自治区为1.7%,北京市为1.27%,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显然有悖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可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工业企业实行5%的增值税率;商业企业实行3%的增值税率。③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用于折旧的资金免增值税。④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但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要高于一般纳税人。⑵完善所得税政策。①尽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变国内企业的“亚国民”待遇,增加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堵塞由于两套税制而导致的税收管理上的漏洞。所得税政策历来内外有别,我国所得税率为33%,并且税前扣除少,实际更高。而英国为20%,其他国家也大大低于我国,并且美国等20多个发达国家还制定了中长期的减税计划。如加拿大1998年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进行了大幅度下调,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12%下调到13.12%,为此联邦减少3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省公司所得税税率从14%下调到8%,为此省减少1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意大利也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供创新投资额减税优惠,对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给予25%或20%的减免,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5亿里拉;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免税优惠,优惠额占利润投资额的30%,但不超过5亿里拉。即如发展中国家印度,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中也有很多减免税措施,如在1997、1998财政年度,印度政府对小规模工业的减免税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将产值低于3000万卢比的企业都作为一般货物税的减免税对象,货物税的免税限额从产值750万卢比的企业提高到产值1000万卢比的企业。②适当降低内资企业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以实现公平税负。③适当降低税率和优惠税率,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借鉴当今国际上税制建设普遍遵循的“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如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对年盈利6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对年盈利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实行20%的税率;对年盈利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小企业实行25%的税率④加强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拓宽现在优惠政策只限于软件行业这一规定,逐步普遍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等一系列优惠政策。⒊规范和清理地方中小企业的收费制度。①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②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③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使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甚至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④制止公共部门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害其它企业的利益。加强对公共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问题。(三)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产品目录制度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的产品目录,通过多种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可能多地获得政府购买份额。例如,我国应该鼓励与扶持生产“精、尖、特、优”产品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与壮大。一些技术难度大而又面临失传的产品如云锦,当属此列。我过可以学习美国对中小企业的采购采用扶持手段:搁置购买,即政府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待小企业投资;拆散合同,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同时,政府还可以颁发能力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招标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政府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四)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⑴运用财政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立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的政府管理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计划,对申请担保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贷款额的多少、贷款的性质、贷款时间的长短,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所需担保资金可采取“财政拨一点、资产划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的方式,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动产、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现、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社会和企业入股、国内外赠与等多方筹集。增加政府出资数量,大力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⑵运用财政手段,努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如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信息渠道和高质量的公共信息,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特别是应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另外,加强对中小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掌握中小企业经营情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此外,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低于市场标准的租金向中小企业提供场地和厂房,以融资租赁等形式向小企业提供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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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2-0029-03

增值税、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无论是对我国的财政收入还是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贡献,但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状所引发的问题已经日益明显,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弊端,对于有代表性的交通运输业表现更为明显。

一、交通运输业的税金征纳现状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以3%的税率进行征收,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和装卸运输。并且规定除购销免税货物外,受票方可对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按运费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此种征税模式对交通运输业的税金缴纳存在以下弊端:

(一)通运输业的流通环节中有大量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如运输公司在负责货物运输的同时又提供包装物或者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外还专门设立汽车修理部从事汽车的修理修配等。这些处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边缘地带的交易行为无疑都增加了对其的税收征纳难度。

(二)运输交通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续,但其对投入到其他行业的营业税额却无法扣除。虽然扣除率有一定的弥补作用,但仍远远不足以完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并且交通运输业的运费上游产业在已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仍对运费征收营业税,这些都不符合市场经济效率的原则。

(三)由于交通运输业的扣除率使得违法行为有了可趁之机。一些属于以3%税率课征营业税的企业可虚构一笔货运业务从而抵扣7%的进项税额形成征少扣多的制度,以及在运输发票抵扣中开具出高出实际许多的运输金额或者将企业正常发生的搬运费、装卸费并入运输费合并开具,这些都与实际经营不符,进而使我国税收蒙受损失。

二、增值税、营业税合并的必要性分析

两税并存不仅抑制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它已涉及到各个行业,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上海更是自2010年9月1日起率先进行营业税改革试点,由此可见增值税、营业税的合并已经正式拉开序幕,而改革的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共同税基难以划分,不利于特殊经营业务的税务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所有企业仅单一的按照赠值税或营业税规定的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会从事多种应税活动。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都对特殊经营业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其实在现实工作过程中是不容易分清楚的。并且按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据销售额和营业额的比重大小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这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兼营业务则依据分开核算与否依税种征收或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些都不利于税务处理的操作也有悖于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营业税税负重,不利于经济结构转型

营业税不同于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有多少道环节征多少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第三产业的企业税负。并且中国如今正大力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转型,营业税税负偏重的问题更显得尤为突出。像北京、上海等沿海城市的第三产业占比都已超过50%,税负过重严重阻碍其向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转型。若营业税合并为增值税即会对第三产业提供了一个稳健的基础,进而缓解就业压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为我国以第三产业发展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做出强有力的保证。

(三)征收链条断裂,不利于提高税收入库率

我国对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其余的经营业务普遍征收营业税。但是在经济活动中,商品和劳务的流动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导致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收上缺乏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链接。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后,增值税与营业税目前分别所涉及的范围可相互抵扣,这就既会消除我国税收上的制度也有利于税负公平且易于核查。而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道道征税进而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增值税和营业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导致征纳的行政成本大大增加,因此要完善增值税征税链条,降低征税成本,减少税收流失。

三、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后的优势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所有货物和劳务领域,范围极其广泛,其中新西兰的模式对世界各国都有示范作用,也最值得我国借鉴。新西兰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以货物与劳务税(类似我国增值税)代替了税率档次繁多的营业税。并根据《货物与劳务税》规定,在新西兰境内的税务登记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对提品征税,而且对提供劳务,包括政府机关也征税。至今,新西兰是实行增值税范围最广的国家,并实行12.5%的统一税率。从新西兰增值税的实践经验看,呈现出税基宽广、抵扣彻底、衔接紧密、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诸多优势。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对货物和劳务同时征收增值税,借鉴其他国家开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成功经验,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统一合并为增值税从长期看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一旦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后,增值税就不仅主要适用于生产领域,同样适用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可以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保证相同的税收负担,实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理想。有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第二,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后可把增值税从生产制造业延续到第三产业。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当期增值额,并可对前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金实行税前抵扣,这从根本上了杜绝重复征税,有利于企业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发展也可以实现货品和劳务真正的出口零税率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三,由于增值税要求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强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又由于征收增值税产生的压力,迫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以保持原有利润率水平,因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素质。最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后税基广泛,相当于一个能对全社会征收的流转税税种。并且增值税还可使减免税受到制约,使收入流失大大减少,有利于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购销双方相互审计关系得到加强,增值税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交叉稽核,网上监管。

四、对增值税、营业税合并的建议

(一)逐步扩大征收领域

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在增值税、营业税合并的过程中,稳步推进,率先在某个行业进行试点。交通运输业首先具备试点的前提条件,因为它与各行各业联系紧密且涉及到生产、流通各个流域,其本身也具有价值的增值,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要求。且交通运输业的运输费凭证已经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范畴,所以可先将交通运输这个与第一、二产业关联紧密的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至所有营业税征纳领域。

(二)适度调减增值税的税率

2009年增值税的收入份额为43.57%(包括国内增值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若其他税种不做相应的调整,将占收入份额13%的营业税并入后,增值税的收入份额立即会增加到56.57%。这就使我国的税收过多的依赖增值税,税收收入的风险性相应加大。其次,增值税是中性税,税负可转嫁,且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后无疑会加重消费者的税负,所以应适度调减增值税的税率,减轻税负。第三,增值税属于间接税,调减其税率具有拉动物价下降的可能性,对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现状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也适应我国目前采取的稳健财政政策。

(三)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问题

增值税是共享税,用分割税额的形式以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间分成。营业税是地方税,也是地方税中最大的一个税种,从图中可以看出营业税自1995年至2009年基本上都占地方税收的四成以上。一旦增值税、营业税合并以后,营业税将有四分之三上缴中央,地方税收受到很大影响。因为地税部门若失去了营业税,就会加大地方收入风险,所以应将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成比例在俩税合并后重新商定。同时,地方政府应寻找新的主体税源,加大其他税种的征收,如考虑物业税、财产税等稳定税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此次改革涉及到机构问题、财税体制问题、财权分配问题,所以一定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995-2008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部2009年决算数

(四)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力度

增值税、营业税合并后,纳税部门需在征管的时候需要对各个界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增值税的发票扣税法对企业的财务水平要求较高,而像营业税所涵盖的服务业覆盖面广、情况复杂,相对来说财务水平也较弱。以及营业税涵盖的劳务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劳务的定价不宜核查,进项抵扣的制度使得劳务的价格很容易纵,这都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其次,虽然我国大力铺展的金税工程已取得显著的成效,但仍需要在我国税收征管领域加大信息技术、电算系统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并且除了加强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还要进行纳税人及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依赖于税银联网,尽快展开税收征管的网络化工作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缴纳税款,真正实现纳税过程的公平化、透明化。

(五)从立法角度为增值税、营业税合并保驾护航

增值税、营业税的合并还取决于相关财政法律的完善。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在立法中对增值税、营业税的合并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使其升级到法律级次,加强税收立法。且在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增值税法作为重大立法项目标志着增值税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的阶段,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降低谈判成本及各种消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规范征纳行为,为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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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研究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过程中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是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监督管理模式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是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比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积极稳妥的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积极稳妥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

国外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优化,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优化管理方法,积极稳妥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在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又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国内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的过程中要从制度体系建设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优化管理,为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平台和条件,在制度优化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创新模式,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有效性监督,保证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有效推动财政税收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

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个职责能够有效的运行,推动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确保有效的管理控制,提高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管理模式优化,必须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为实现多方位管理和综合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总结

第7篇

酝酿已久的资源税改革终于在今年提速。

6月初,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试行,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税率为5%。一个月之后,此项改革便得以推广。

在7月5日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表示,资源税改革将在褴个西部地区推行,税改范围由油气扩夫至煤炭,原油和天然气。

毋庸置疑,资源税改革将增加资源类企业的税负成本,但是,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启动的当下,要配合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资源税改革显然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负陡增

7月16日,记者致电山西省大同市一煤矿总经理刘峰,刘峰告诉记者:“目前,山西省资源税实行从鼍定额征收方式,对原煤按每吨3.2元计征资源税,如果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话,我们企业的资源税成本将增加5倍以上。”

这对企业来说足一笔不小的负担,电话中的刘峰停顿了一会儿,补充道:“目前,焦煤按每吨8元计征资源税,今年熊煤价格估计在1500元左右,如果征5%的从价税,税负为75元/吨,是目前的9.4倍。税改后的日子很不好过啊!”

“短期内,资源税改革对任何一个资源类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利空消息。”一位煤炭行业分析师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仅是煤炭行业,资源税改革对原油、天然气企业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多年研究国内财政税收制度的高级经济师盛立中提供给《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目前为14~30元/吨,如果按3%~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税负将提高5~6.5倍。

瑞士信贷银行的一份研究数据称,如果对石油征收3%~5%资源从价税,每1%资源税的增幅,将使中海油和中石汕每股赢利减少1.6%,中石化减少1.4%;并税率定为5%,上述三家企业盈利将分别减少10%、11%和9%。

铅、锌,铜矿石资源类企业亦是如此,税改后企业承受的税负也将大大增加。

目前,铅锌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0~20元/吨,铅锌矿石价格目前已经高达5100元/吨,按5000元计算,如果按3%~5%的从价税计征,税负应为450~500元/吨。

此外,15%含量铜矿石现价大约为1500~5500元/吨,按目前的税额每吨只需负担5.5元税收,如果按3%~5%的从价税计征,税负将提升到165~275元/吨。

面对来势汹汹的资源税改革,如何应对是摆在企业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对资源税改革,首先,企业要做的就是必须接受它,因为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没有后路可退。其次。企业要做好准备,提高生产效率和工艺水平,把方方面面的工作做好。这也是政府想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征收税本身就是要引导企业并迫使企业提高效益。”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除了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外,对整个行业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简单而言,面对资源税改革带来的税负,资源类行业或将提高其产业集中度。

“以煤炭行业为例,如果有1000家煤炭企业,面对税负的增加,可能会使企业减少到50家。如果企业数量减少的话,我们在谈判桌上就更有定价权,这样就可以将税负的压力转嫁给下游产业。”煤炭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的一位资深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

他进一步解释,煤炭作为上游产业,煤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产量,让煤炭供应处于紧缺状态。尤其是在用煤旺季,存煤不够可能导致供不应求,煤炭就会涨价,这样水涨船高,企业的整体收益也会增加,那时,税负对于企业来说也就是九牛一毛了。

不过也有人士持不同意见。在国内高级经济师盛立中看来,我国大部分资源都掌握在国有企业手中,因此不管资源税如何改革都会在国家的掌控之中,不同的只是企业的利润在国家的左右手中转换――对于企业的影响仅限于此。而最终,企业税负的增加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西部试点

6月初,酝酿多年的资源税改革终于有了破冰之举。财政部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新的资源税政策在新疆开始试行。一个月之后,国家便决定将资源税改扩至整个西部地区。

资源税改革试行为何选择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而不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中东部地区,盛立中认为,在西部进行资源税改革貌似一种试点,但实际上不单单如此。其主要原因是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的绝大部分资源。

西部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资料显示,中国60%以上的矿产资源储量分布在西部地区,45种主要矿产资源工业储量的潜在价值接近全国的50%,以铅、锌为主的有色金属,以锡、镍、钒、钛、稀土为主的稀有战略性矿产,以铂族金属为主的贵金属等储量都占有较大的优势,如甘肃的镍矿储量占全国的70%,贵州的铝、磷、汞、锑、锰的储量居全国前五位。

西部能源资源的探明储量占全国的比重也接近57%,水,煤、油、气四者兼备。其中,西部水能丰富,蕴藏量占全国总量的85%以上,可开发量占全国的81%以上。

林伯强告诉记者:“西部是中国能源增量的一个重要地区,所以资源税改革借助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东风’才在西部地区全面推广。资源税改选择在西部进行试点就是要结合西部开发以及能源开发的多重机遇来展开。”他表示,西部资源丰富以及西部资源大规模开发刚刚启动,资源税改牵涉的影响面较小,是资源税选择在西部试点的重要因素。

林伯强指出,目前,中国主要的能源开采还在中东部,西部地区资源大规模开发刚刚启动,主要是因为西部资源利用和资源市场较弱,而且西部相对于东部的能源需求企业而言较为偏远,运输成本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能源开发总是从近的地方开始,然后再开发远处的资源。

业内分析人士也认为,西部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集中地,在西部进行资源税改革将使能源企业加大新能源开发力度。而且西部的地方政府也能因资源税改革增加财政收入,从而,有助于西部进行经济和能源结构的调整。

以新疆为例,新疆资源税改革于6月1日正式启动,新疆地税局预测,新疆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每年将增长32亿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富强曾在一次会议中公开对媒体表示,资源税计征方式的改变,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根据他们对区内原油、天然气的实际测算,实现由从量到从价计征后,新疆每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可增收45亿元左右,可以增加财政收入37亿元。

资源税全球“热涨”

实际上,不仅在中国,在全球范围内,上调

资源税也已是大势所趋。

今年5月2日,时任澳大利亚国库部长的韦恩-斯旺公布了一份“亨利评估”,此份报告的关键内容就是对澳大利亚的几大产业矿业、陆地天然气、煤层气行业政府债券6%收益以上的企业征收4%超额利润所得税。

所谓资源超额利润所得税是指对矿业企业的投资收益高于正常利润率的部分征税,超出的部分以40%的税率予以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是对原有的资源税和特许权费体系的替代。

虽然该方案遭到了澳大利亚矿产商的强烈反对,但并未能改变上调矿业税的命运。不过,澳大利亚政府最终也放弃了原有40%的税收计划,改用另一套新税方案,即主要税率从原先打算的40%降至30%。

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财政都面临着因资源紧缺带来的压力,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与经济发展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澳大利亚政府一样不可避免。

“澳大利亚征收资源税主要还是保护本国资源,同时也为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积累资金。”一位资深的能源行业分析师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不仅是澳大利亚,巴西、智利,蒙古,赞比亚,秘鲁和厄瓜多尔等国家都有此考虑或已实施上调矿业税。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渐复苏,资源的稀缺也显得尤为明显,由此国际矿产资源价格的上涨也助推了矿业税的上调。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政府面临越来越大的债务,也急需增加财政收入。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政府存在向资源类企业征收更多税收的压力。而全球多数资源类企业都有可观的收益。业内人士预测,全球预期税率都会有暂时或永久性的调升。税改预期

调升资源类企业税率的预期在中国同样也得到了有效的印证。从新疆最初的试点到整个西部地区实行的资源税改革,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手段,资源税改革的势头会越来越猛。

但是,在资源税改革由西部向东部的推广或许不会一帆风顺。

“资源税改革肯定会向全国推广,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具体以怎样的方式,怎样的税率比较合适,这是需要试点。”林伯强认为,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意义就在于,这样的税改方式、政策是否合适,在试行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需要怎样解决。这些都会为以后向全国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资源税改革要推广到全国范围,林伯强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西部地区的经验对于中东部地区不一定适用。资源税在中东部地区推广影响的面会比较广,因为目前我国的能源开采主要是在中东部地区,比如山西、内蒙古等地,西部能源开采相对较少。而且,西部与中东部地区在资源开采量上,企业数量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部存在很大的不同,“仅在西部做试点可能是不够的,中东部可能也需要在一两个省市进行试点。”

而对于资源税改革在全国的推广,盛立中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资源税改革搞不搞试点并不重要,可在全国范围一起推开。而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广最大的阻力则来自于其对宏观经济的传导效应。

盛立中表示,资源税改革的阻力不是来自区域的问题,而是整个经济发展的大局。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仍然是保增长、保就业,而今年以来通胀预期苗头不减,中央于去年底就已释放出“管理通胀预期”信号,这是资源税改革步子迈不大的主要原因,也是进一步改革的难点。

资源税改革是一种改变企业行为的加税措施,税额上涨必然会导致资源性产品价格系统性反应,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一定的上涨压力。换言之,由于资源需求刚性,作为资源供给的上端,提高的资源税负最终将通过税负转嫁、传导到整个经济链上。

当然,这个转嫁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比如,作为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水泥用的石灰石、砖瓦黏土、建筑用沙、其他建筑用石等资源税成本提高,终将会使房子的造价增加。

盛立中告诉记者:“我原本认为,原油从价计征的税率不会低于5‰但也不会高于8%,但此次新疆的实际有效税率为3.27%~4.96%(名义税率5%)。当然,资源税改革是我国打造绿色税收体系的一部分,下一步还要开征环境税甚至碳税,资源税税率不宜设定过高,反之,则压缩了其他‘绿税’改革的空间。”

林伯强也表示,资源税改革将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推高能源价格。而被推高的能源价格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对政府来说,现在的资源税改革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应对它可能进一步推高通货膨胀的问题,这是必须考虑的。”

随着资源税改革在整个西部地区的推广,何时将推向全国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盛立中表示,2011年应该是在全国全面推出资源税改革的时间窗口,改革不会再拖下去了,而且改革范围要比现在的要广。因为下一步还有环境税、碳税等要考虑。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改革的范围可以包括诸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乃至动植物等所有自然资源。包括煤炭、水等这些原本亟须解决的都没有涉及。”他说。

第8篇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111-02

一、国际避税概述

一般情况下,国际避税是指当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流方向的前提下,伴随着资本、商品和劳动力在国际间的快速流通,跨国纳税人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和漏洞,通过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或进行财产转移等合法途径来减轻税负的行为。二战后,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主流趋势,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各种跨国公司的出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避税活动也变得前所未有的活跃和频繁。

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具有一些主观上的原因。首先,纳税人都具有渴望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欲望,所缴纳的税款越多,则意味着实际利益的减少;而在现实经营活动中,税收支出往往成为纳税人最头疼的开支,为了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会想尽办法规避纳税;其次,纳税人所参与的经营活动必须足够规模并且获得的收益值得为此进行避税活动,因为避税活动离逃税漏税在某些方面只有一步之遥;最后,纳税人已经具备了专业的避税知识和避税技巧,并有信心保证自己的避税行为是合法的而不会被定性为逃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同时,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也具有一些客观原因。首先,各国由于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模式而施行不同的税率制度,而不同的税率制度直接带来税率的不同,税率高低又决定了税费负担的轻重,税费负担越重,避税行为的发生率相对应也更加高;其次,国际避税地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加大了纳税人避税的自由度;再次,通货膨胀造成货币的贬值、等量货币实际购买力的下降,直接造成纳税人财产的实际价值缩水,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悄无声息进入政府财产,纳税人心理的不平衡导致避税动机更加强烈;最后,各国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措施、不同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差异性等原因也是国际避税活动存在的重要客观原因。国际避税虽然是纳税人的主观行为,但对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有着不利的影响。同时,国际避税活动所带来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投资方利益的损害、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以及外汇收支不平衡,后果都是极为严重的。

二、国际避税的常见方式

目前国际避税活动主要发展于跨国公司,因此跨国公司也成为世界反避税的主要对象。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经营规模以及经营范围相对较大,所以跨国纳税人认为值得为此进行避税活动,所以只要存在可以避税的机会,跨国公司就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避税活动,并且根据法律的变动而不断地“创新”他们的避税手段,但主要以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避税活动。

1.转移定价避税法。跨国公司与它的关联公司相互约定交易价格,人为地对销售收入进行压低,或者人为地提高销售的费用支出来压缩利润,从而使资金以高进低出的形式把税收从高税国转入低税国,降低应缴税的额度,进而达到利润转移并且合理避税的目的。转移定价避税法是跨国公司间最常用的最隐蔽的避税方法。为了使利润的转移看起来更合理更自然,转移定价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货物销售转移定价;(2)利用融通资金转移定价;(3)利用提供的劳务转移定价;(4)利用集团资产购置与租赁转移定价;(5)利用无形资产使用与转让的方式转移定价。

2.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乐园或避税港,是一个国家出于希望吸纳外资或者引进先进技术等原因,来改善或发展提高自身经济水平,进而对外国投资商在该国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益回报采取免税或征取极少份额的税款的地区。跨国投资商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在避税地建立一个虚设的经营机构,通过此机构来转移收入和利润,将利润收益“洗”到避税地,逃离高税国的税收;二是在避税国与当地的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建立信托,将财产委付与当地信托管理,实现财产的分离,达到避税的目的。

3.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以共同利益出发作出妥协约束,并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原则上来说,协定中的优惠只能由协定国公民享有,但各国采取的允许资本自由进出政策往往使其他国家纳税人也能在世界各国建立经济实体,这些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建立的这些经济实体进行资本和利润的转移,即以第三国的迂回投资在不同的税收协定中进行避税活动。

4.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在实现交易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导致传统的审计环境、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无法准确区分,一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朝更加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国际反避税带来严重的考验。

5.国际税收屏蔽避税。国际税收屏蔽是目前世界上最新出现的国际避税方式,它指纳税人可以在收税国税收法允许的范围内延迟一定时间纳税,这段推后的时间称为“延迟期”或“屏蔽期”。在“延迟期”内,纳税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无需立即缴纳税款,纳税人以该笔税款进行经营活动,并获得利益,即成功达到避税目的。

三、国际避税的应对措施

国际避税虽然采取的是合理合法的途径,但它层出不穷的方法和规模的愈发壮大给世界各国都带来了消极的后果,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使原先财政状况不乐观的国家财政更加处于劣势,外汇收支更加失衡。由于使经济发展、国家财政状况改善的理由,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甚至于强制手段来防范国际避税。

1.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各国应该着力完善增值税进口征税制度和出口退税制度,并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优惠制度。只有税收制度的完善,法律漏洞的减少,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公民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避税。同时,各国还应站在国际反避税共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来限制避税活动。

2.确立税务部门审查权,保证交易正常合法。纳税人往往会建立虚设机构来转移财产和利润,达到规避税务的目的。为了避免跨国公司进行这种非正常的营业易来避税,政府应赋予税务机关定期审查的权利和利润的适度调整权来确保纳税人的交易正常合法。

3.取消延期纳税。“延迟期”内,纳税人往往是利用原本应该交的税款进行其他的投资,取得利益;纳税人受法律的保护而延期纳税,仿佛得到政府的“无息贷款”,即便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所得,子公司未能及时汇报母公司,也应该及时交税。完善反避税法律制度、取消延期纳税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税收漏洞。

4.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延伸提供税务情报。各个国家应根据本国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和国家的限制,来制定不同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情况的资料。采取这一措施是因为一国无法取得跨国公司的所有税收资料,同样跨国公司存在的其他国也无法了解该公司在除自己以外国家的税务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很容易利用税务资料的不完全公开来进行大量避税活动。只有加强双边税收合作、实现情报互通,或者规定纳税人提供真实的税务情报,才能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5.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有些国家为了摆脱税务当局在反避税活动中处于的被动局面,而采取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的办法,让纳税人互相监督、互相规范行为。

6.加强反避税管制。一切反避税措施都离不开严格的税务监管,如果离开税务人员,所有的税法、反避税措施都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反避税管制与加强反避税立法措施处于同样重要的环节,通常反避税管制的加强有如下几个方面:(1)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2)加强税务调查;(3)争取与其他国家合作,实现情报互通;(4)采取科学的征管手段;(5)加大处罚力度。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国际避税活动是当今全球化经济局面无法避免的一种趋势。严格的税收立法使纳税者无漏洞可钻,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国际间的合作是一切反避税措施的基础。各国如何采取最有效的反避税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同时使本国经济稳定增长是新时期的一个巨大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江洪娟.论国际避税的存在与应对[J].经济研究导刊,2009,(1).

[2] 李新远.国际避税与国际避税地浅谈[J].甘肃农业,2006,(4).

第9篇

【关键字】节能减排 问题 改进建议

1.节能减排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领域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节能减排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紧锣密鼓地展开。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建立现代节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党和人民的长远选择。政府要在节能减排事业中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充分认识并准确界定政府与市场在节能减排事业中各自的作用范围和边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2.节能减排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2.1对节能工作政府投入资金不够,支出结构有待完善

在节能减排工作方面,政府预算中没有经常性预算支出。用于节能减排的政府投入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支出结构大多侧重于研发和生产领域,而在节能产品的其他相关领域(如销售、服务、信息传播等方面)几乎鲜有涉及。近几年,尽管我国节能总投资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但由政府预算安排的节能投资占节能总投资的比例不足5%。目前整个节能事业既缺乏顺畅的资金渠道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保障。

2.2国家对于节能减排的激励作用仍然十分有限

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颁布了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资源环境税收政策和消费税的结构调整政策,但是由于这两种税收的作用对象狭窄,因而对我国主要节能设备和产品的生产及推广使用收效不大。可喜的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解决了多年来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的两套税制问题。两套税制把大量的税收优惠给与了外资企业,而未能按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建立税收优惠。这种税制安排不仅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而且对国家鼓励的清洁发展,对能源的高效率利用都是极其不利的。此外,我国的进口税收政策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亟待解决。

2.3对低能效产品和高能耗产业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对低能效和高能耗产业的惩罚性措施少且惩罚力度不够,甚至对部分高能耗产业(行业或企业)仍然存在一些财政补贴制度。如我们所熟知的电石、硅铁、电解铝等高能耗企业都拥有相对可观的利润,而这些利润多是以资源的极度耗费和生态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对于低能效产品和高能耗产业,世界各国多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来限制其发展,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近两年电解铝行业仍存在着高额利润,以至出现了这些高能耗产业投资、生产过热的局面。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我们对于低能效产品和高能耗产业,除个别情况采取了强制性行政淘汰手段外,缺乏经济上的限制措施。而且,当前的资源税也难以发挥节约能源的功能作用。另外,在限制低能效产品和高能耗产业发展方面,财税政策也基本处于空白,相应的环境税制如碳税等尚未有效运转。

3.未来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建议

3.1加强政府资金投入

在我国现有的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已经单独设立了环保支出科目。但是仍然没有节能支出科目。实际上环保和节能是相辅相成的。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不仅能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而且对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可以考虑拓宽目前的环保支出科目范围,设立一个“环保与节能”支出科目。二是单独增设一个节能支出项目。实质上,扩宽现有科目还是单独增设一个新科目纯粹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保证节能支出作为一个经常性支出项目得以确立。同时,这个节能支出项目还应该随着经济的增长,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为此,可以把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专门用于节能预算资金,还可以通过调整现有预算支出结构,压缩或削减其它支出项目来解决一部分节能基金。

3.2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

为了缓解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所面临的能源紧张和环境质量的双重压力,根据中央精神,我国应该加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步伐。一方面,政府采购要从已经得到认证的那些节能产品中,选择社会需求量大而且节能效益显著的产品,然后再逐步拓宽政府采购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总结近年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工作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领域。

3.3加强节能减排事业中政策手段的奖惩力度

首先,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节能战略目标的实施,这需要从当前经济发展的全局着眼,多方引导,突出重点,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效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各企业节能减排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政策功能特征及其作用规律,实事求是的设计出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企业所得税节能优惠政策体系。

其次,能源税是对化石燃料中的能量征税。通过征收能源税,可以促使高能耗和高污染产品(如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调控能源消费,使这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通过抑制化石燃料的消费,还可以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政策的长期效果来看,能源税的征收还可以对生产企业产生长期的动态激励作用,促使企业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开发清洁生产技术以及资源节约型技术的创新中去。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节能不仅是国际化的大趋势,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一个正确选择。节能减排是确保我国未来能源安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安排。我们要逐步完善相应措施机制建立一个节能型社会。

参考文献:

[1] 苏明,傅志华,包全永,鼓励和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财税政 策研究,2005年5月.

[2] 刘群,如何有效促进节能减排,节能与环保,2008年第3期

[3] 周波,杜亚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选择,大连海事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4] 朱晓冲,毕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研究,经济纵横,2007 年第7期.

第10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104-01

2004年9月我国东北地区率先试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型增值税是否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最佳选择,一直是国内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增值税转型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转型将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每个人观察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所以产生意见分歧是完全自然的。但是仍然可以看出来,无论何种观点,大家对增值税转型的长远积极影响均持肯定态度,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收获。

1 增值税转型对总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要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二是物价水平要基本稳定。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将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为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实际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将出现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是,从长期影响和我国宏观均衡发展需要看,这一财政减收无疑又相当于我国政府为企业注入了大量的现金流。鼓励新技术的使用、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落后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此番增值税转型所要发挥的作用,可能会在若干年后收到明显的效果。从长期看,因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也将促使税收收入总量随之逐步增加,增值税转型的正效应终究会大于负效应。

3 增值税转型对促进投资的分析

(1)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显著。有关数据表明,在国内生产总值、法定税率、投资增加额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类型不一样,造成实际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将起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其影响将是减轻企业实际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加经济活力。相比较而言,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当年的投资增加额越大,实际税收负担比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比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投资的变化,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投资支出的增加在乘数理论的作用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而显现出来。

但是还有一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企业在实际中投资与否取决于投资的边际效益增值税转型后税负的降低只是投资者附加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因素。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的市场供需以及商品的赢利空间。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是一种相对长期的趋势,它是通过扩大企业未来收益与投资的成本的空间,使因转型所产生的税负减轻这一利益大于投资成本,影响企业当前或未来的现金流量,而促动企业增加投资的。

(2)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在增值税转型下,既鼓励了企业进一步增加投资需求,又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优化。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后,原先固定资产比重小的行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偏低的优势也将逐渐消失,而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大,相对于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转型将对它们更加有利。这就促使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同时,还会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税负结构的重新调整还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不同地区之间产业的发展,这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此外,对刺激西部投资,缩小地区间经济差异,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4 转型后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问题。首先,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偏窄,相关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其内在的相互制约机制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可以多次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相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各个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内在的促使上下游相互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现行增值税仅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而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可能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削弱。同样也不利于这些行业之间的公平税负与公平竞争。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多元化改革的深化,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很难分清。再加上国际间经济活动的频繁交往,企业经营活动或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特别模糊,主观的人为判断和选择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说要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等。

我国这次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是对增值税制度完善迈出的重大一步。但是依然还要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应该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更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增值税必须征收范围广泛和税率统一才能保证各行业的税负公平。从国际上一些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增值税都是比较彻底的。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适当扩大,至少应当包括与工商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领域。这样,就保证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整,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还能解决转型后增值产生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

第11篇

征收利息税

1999年11月重新开征利息税,当时的理由是为了鼓励居民消费、抑制通货紧缩,帮助国家增加税收的一种手段,同时还作为一种平衡收入分配的方式。但是,利息税开征历经数年,国富至此,依然从民众并不宽裕的钱袋中拿走这部分钱,已经证明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税收。因为在目前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投资产品匮乏的市场环境下,中低收入人群主要选择储蓄作为个人资产的投放方式,使得征收利息税有“劫贫济富”之嫌。况且目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这些多为富裕群体选择的投资方式却并不需要交纳利息税,这种反差十分明显。

按照2007年全年平均储蓄余额20万亿计算,假定平均利息收入为2.5%,一年的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约为1000亿。同2006年3.5万亿的财政收入相比,这一数字不是很大,但对于居民资产的价值储蓄增值部分缩水20%,显然同平衡收入差距和刺激内需的政策原则是相背离的。

低存款利率

对当前低存款利率的判断,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从存贷利差角度看,二是从实际利率水平看。首先,按2007年3月18日新调整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利率2.79%,贷款利率6.39%)计算,中国法定的存贷利率差就达到了3.6%,存贷利差处于近20年的历史高位;再考虑存款利率上面封顶、贷款利率可以上浮的制度缺陷,在银行业竞争加剧而盈利模式又过于单一的市场条件下,必然导致实际操作中形成的存贷息差比法定利差要高得多。而存贷息差的国际平均水平仅仅维持在1.5%~2%,北美比较高,也不过只有2.5%。事实证明,过大的存贷差可能会暂时优化金融行业的利润表现,从长远看,并不利于银行业竞争力和金融创新能力的培养。

其次,通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比较,今年4月份和5月份月CPI指数分别为3.2和3.4,显然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值。低利率政策意味着直接剥夺了存款人应得的利息收入。还是按照20万亿的居民储蓄规模计算,这一绝对值可能高达4000亿元人民币。每年民众失去4000亿元的收入,而中国的市场也同时失去4000亿元可能的消费,这还会导致民众生活改善缓慢,贫富差距迅速拉大。

调整证券印花税

今年5月30日,财政部宣布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1%调整为0.3%,理由是试图通过提高交易成本,以平抑过分狂热的投机交易。这一政策出台后股市的表现看上去验证了其有效性,甚至大大超过了几天前人民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扩大外汇交易浮动区间一系列组合拳的威力。

果真是利率政策失效,印花税调整政策恰如其时吗?笔者倒不这么认为。一是存款利率提高的幅度远远小于物价上涨幅度,尤其是活期存款利率低得吓人,因此对市场产生不了什么影响力。二是提高印花税政策实在是一大败笔,不仅与国际上普遍降低甚至取消证券印花税的趋势相悖,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印花税自0.1%上调到0.3%后,即使按照2000亿元左右的日成交量计算,每个交易日因印花税流出的资金将达12亿元,这比调整前每日多支付8亿元。2007年全年投资者预计将支付交易费用3000亿元左右,这一数字超过了2007年全部上市公司5200亿元预期利润总额的一半。这种通过让股市“失血”来平抑过热市场的政策实在是不可取,从长期来看也是与目标取向相悖的,不能不让人感觉到政策出台背后某些部门利益的存在。

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其目的是试图通过增加炒房成本来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从而达到降低房价的效果。但这种政策同样的毛病也在于其执行结果是让房市“失血”,政府收走了大量的税收收入,由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不论买卖双方按照何种比例分担这部分,其结果也与降低房价的初衷大相径庭。最近听说有些省市又准备开征房屋转让土地增值税,其目的也是要降低房价,但是有一个简单的道理似乎有些人没有想明白,这一政策出台的结果是又会有一大笔钞票从买方或者卖方那里流走,难道房价会因此就降下来吗?

以上所提到的四种经济政策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总会有因这些政策而直接受益的部门(三种税收政策谁受益不言而喻,低存款利率则是为银行们考虑的)。而同时,这些政策出台所要实现的目标(也就是政策出台的“幌子”)却是间接的,而且这种因果关系也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事实往往难以实现。例如,利息税的征收对平衡贫富收入未见作用,低存款利率难以促进银行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印花税可能会遏制股市的健康发展,给房屋转让附加上各种税种几乎肯定不能降低房价。

第12篇

关键词:国际避税;表现形式;存在问题;反避税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29-02

在全球经济迟缓复苏的大背景下,随着各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本、商品和劳务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加速活动,打击由于各国法律上的一些漏洞而发生的避税行为,再一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总部位于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布,中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全球共同打击逃税避税的行列。如何正确认识国际避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是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

国际避税一般认为是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对于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行为合法,其理由是避税只利用法律没有覆盖到的调整范围,纳税人利用了法律漏洞,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认为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主观上故意减少纳税行为,即表面没有触犯法律规定,实际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三是认为行为中性,其理由是纳税人采用合法的国际避税方式,其行为不具有欺诈性,但国际避税损害国家财产,破坏税负公平。目前对于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仍然没有统一判定,但从其本质上来看,可以定义为是一种金融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国际避税行为的动机方面,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以求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与偷税漏税行为的动机相同。其次,在国际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方面,避税行为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二、国际避税常见的表现形式

1.自然人利用居所的变迁避税。这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类避税形式,纳税人通常利用居所的真实迁出、虚假迁出、部分迁出、临时迁出等方式来进行避税。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原居国的税收,把居所迁往低税国或避税港。跨国纳税人通过成为低税国或避税港的临时居住者,享受居住国税收方面特别优惠。一般来说,当位于高税国的纳税人发现低税国的税负较轻时,便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内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跨国企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协商对等的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先进技术,各国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就是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纳税人,利用在协定的缔约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低股权控股公司等方式,间接地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随着世界贸易不断增长,各国在经济上联系更加紧密,同时国家间相互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也不断增多,这使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

3.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国际税收领域所涉及的转让价格,专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时人为确定的价格。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是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形式,一般表现为: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将本属于高税国公司的所得转移给低税国或避税港的公司,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4.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一种活动。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跨国电子商务使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难以确定,影响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造成国际避税。电子商务的迅速融入虽然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增大了国际避税的可能性,使得世界各国政府反避税难度增加。

三、国际避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国目前反避税活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防范了外商企业的避税行为。但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避税问题,中国现行的反国际避税法律法规还过于简单,过分强调原则,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1)只限于成文的法律规定,缺乏调整各种实际内容和方法的法定范例,对可比性问题分析不详细。(2)关于劳务和无形资产的立法不完善。(3)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偏松。(4)中国规定在进行转移定价调查审计时,企业才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这不仅降低了调查审计的效率,也为纳税人不及时提交相应资料提供了借口。(5)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存在瑕疵。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产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但目前外商基本上垄断其企业的购销大权,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由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资料,因而难以及时发现外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国际反避税工作具有程序复杂、内容广泛、调整有风险的特点,这要求在反避税调查审计及与外商谈判过程中,需要素质较高和经验丰富并懂国际经贸、税法、财务会计及计算机、外语水平较高的人员。而中国由于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反国际避税要对付的主要是来中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也使我们的税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的信心不足。

四、加强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1.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律法规。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中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堵塞现行税法的漏洞。第一,制定反避税专门条款并规定跨国纳税的税务申报义务、调查举证义务;第二,取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差别,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起一个较为科学和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第三,完善增值税进口征税制度,取消增值税起征环节和中间环节的税收优惠措施;第四,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对避税的定义、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的适应范围、对纳税人避税是否要加以处罚和如何进行处罚等等;第五,注意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中国在这方面的缺陷进行避税;第六,限制居民的财政性移居活动;第七,完善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中对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所有这些条款的制定与完善,都是致力于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范且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2.积极开展国际间反避税合作。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因此,中国政府要同其他国家的政府开展双边乃至多边的广泛国际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协同行动,共同打击国际避税活动。开展国际间反避税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政府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减少反避税调查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税收情报交流,跨国公司的反国际避税通常涉及国外关联企业,税务部门不可能跨越国境调查取证,通过国际合作,可以请求对方税务局帮助调查,提供资料。要有效地制止国际避税并收到预期效果,就需要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力度,研究制定相关的国际规范,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当今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避税逃税经验,即使有再具体完善的反避税措施,也难以遏制,必须有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才能贯彻执行。所以,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征管水平,防范避税现象发生的重要条件。中国要尽快培养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队伍,做好如下几方面:一是提高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二是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严把税务人员质量关;三是对增加人员和现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开设特别课程,探讨反避税的策略等,提高相关的业务水平,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也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四是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增强对税务人员的激励。五是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针对经营者的各种避税方法,培养反国际避税的骨干人才和力量。

4.改善国际投资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从中国国情为根本出发点,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国际惯例,来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反国际避税工作的效率。首先,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纳税人信用评定制度和方法,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其次明确地方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强国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最后,建立一个健全的约束和防范机制,杜绝不良的社会性经营行为,这要求金融、保险、工商、海关、外贸等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要有相互配套的管理法规和办法,通力协作,共同战斗。 通过几个方面来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给外商投资者稳定的政局、灵活的经济体制,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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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袁红.目前中国政府反国际避税实践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J].经济师,2006,(2).

[3] 杨惠芳.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及中国的反避税措施[J].经济研究,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