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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

时间:2022-09-24 03: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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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

第1篇

【关键词】买卖合同;孳息;所有权;归属

标的物的孳息,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因其本身而产生的利益。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物或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剪下的羊毛,挤出的牛乳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或出租人有权收取利息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也有可能涉及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

在民法理论中,关于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判断与标的物风险负担是相联系的,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此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不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二为“交付主义”,指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孳息的归属和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连的,因此二者应遵循同一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并不存有障碍。买卖合同中利益与风险共存,我国合同法对利益与风险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如何分担,原则上都规定了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分配点,但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标的物交付方式和所有权转移方式的多样性,给实践中正确判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带来一定困难,理论上也颇多歧义。在实践中,单纯依所有权来确定孳息的归属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收取孳息的情形即时常发生。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一)合同当事人对所有权无特殊约定的,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在实践中,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亦可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归买受人。

(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孳息的归属确是基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理论来判断,但在实践中有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标的物是否已交付为判断标准,因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认知与认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断的,其对价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标的物的自然变化与买卖行为本身并无关联,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交付”作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的分配点,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伴随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至于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不过是出卖人基于减轻交易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在买受人不适当履行支付价金义务时多了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既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又可要求其返还原物,而此时,出卖人是否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返还孳息?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买受人基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标的物并非无权占有,其未支付对价只是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一种合同之债的关系,出卖人可通过要求买受人在返还原物的同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对标的物的孳息一并主张权利。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公示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但实践中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先后发生,这就给确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造成一定的难题。

(一)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即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实际交付房屋,此时若将房屋出租,租金应归买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产权人(出卖人)支付租金,出卖人则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可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二是基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对于标的物所生孳息,买受人则无权收取。

参考文献

[1] 黄彤.合同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163.

第2篇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供应商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践中均存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而且是屡见不鲜,频频发生。在拒签情形下,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拒签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有的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详见谷辽海撰写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群众出版社出版;前者案例如《中标通知书带来什么》,后者如《邀请招标遭遇缔约过失责任》)。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虽然都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明确、强制性的规定。然而,如果一方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却都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答案。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一些分析,不论是对于实践还是立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在承诺生效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中确定合格的中标人;定标后,应该招标采购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论是通过那种政府采购方式,定标或确定成交结果后,都应该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这又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是采取“发信主义”。所谓承诺的“发信主义”,是指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发信主义”更适合于招标采购方式的特定情况,因为采取“到达主义”,如果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送达途中丢失或延误,那么将影响到招标采购过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约束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了使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承担起签订合同的义务,受到采购合同的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采购主体的权利。所以,我国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中,规定了承诺生效时间依“发信主义”,而非合同法上的“到达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中有关承诺的撤回等规定,不适用于招标采购。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又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没有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说明合同关系还没有成立,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以来,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拘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倘若我们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构成政府采购合同,则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主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一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徒具形式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所以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发生采购主体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一方面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承担的只能是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已经有明确的定位,即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新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旧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时间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标投标法》则早于《政府采购法》,我国《合同法》相对于前两部法律,为普通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规定,都不同于我国合同法,前述已经分析过,所以应该优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在明确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执行相应义务的,前者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必须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义务,必须会侵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和一定的财产权。相对方的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实际上是存在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选择诉讼请求时,应该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个案采取不同的方式为宜。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缔约过失民事责任赔偿,也可以援引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其它关联合法权益。如果提出民事侵权诉讼,需要符合民法关于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加害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由于侵权诉讼,取证和举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还是从缔约过失责任来主张更为稳妥有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契约阶段所负的义务。在缔约阶段,通过政府采购活动,确立了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当事人一方背离了这一基本义务,破坏了正常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其二,必须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破坏了契约关系,因此而引起的损害是指相对人因信赖政府采购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但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政府采购合同能成立或生效。其三,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实施违背契约义务的行为是处于故意或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政府采购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已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其四,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利益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判令缔约过失方赔偿损失,应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在我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于采购主体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力,违者所承担的不是合同违约责任。由于政府采购合同为要式合同,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拒签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前者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后者仅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要式合同的例外规定,体现了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然而,法律的这一例外原则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强调的要式合同又存在着矛盾。类似冲突的还有,作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可以变更、终止合同等。如果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那么履行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但这又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技术上需要进行一些处理和突破。

第3篇

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专门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合同订立前,合同并没有因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成立,否则就不需要专门规定需要订立合同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_员秆槭占觳椤_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 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七)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

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主题词:政府投资 工程招投标合同建设项目投资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在于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垄断、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对于业主则可以择优选定质优价廉的承包商。招投标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相关的招投标活动。发承包双方建设合同的签订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延续,也是实行招投标活动的一部分。合同的最终签订则意味着工程建设中招投标这一环节的结束,而这一环节完满的结束则是建立在合同所签订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的基础之上。

在近来的工程造价审计时发现合同签订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有关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况,如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细目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工程项目的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新增工程项目套定额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套定额的最终造价乘下浮点数(工程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计算。而发承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有新增工程项目造价乘下浮点数这一条款。因而在实际结算审计中就会出现问题了,根据结算审计的特点,招投标也是审查的工作内容之一, 我们发现了合同价款约定的这一问题并在实际操作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计算。但在与施工单位对数的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合同为第一解释权,坚持新增项目部分的工程结算价也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这两者的分歧在很多的工程结算中也会遇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引发的相关问题就产生了。

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一些文件后,笔者认为应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首先招投标的过程及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投标单位若中标则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实质性的内容作出响应,即应执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同时中标则是建立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存在着一致性。所以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来签订合同,如果违反了招标文件,就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清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4.2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为第一解释权,而合同第一解释权的成立则是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在合同合法的基础上的,合法成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合法的合同也就成为了无效的合同(在这仅对合同中的某一条条款作出解释,不延伸到整个合同或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相关问题上),无效合同的第一解释权也就不存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其次,延伸开来对未中标的单位也是一个不公平的对待, 与招投法的精神相左。

对这些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问题,下面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2)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构成合同文件全部资料,对合同文件中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指出修正后再行备案,对实施备案的合同文件,拟作出相应的备案标记,以便分清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内在的特殊性,反映出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具有其原则范围内的变化规律,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和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就变更和索赔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文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或文件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精神,补充协议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相背离。

第6篇

关键词:无效施工合同 法律

1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的普遍性适用原则

根据1999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五种类型:①通过欺诈或者胁迫手段签订合同,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②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指出“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论当事人签订的是何种类型合同,只要发生以上五种情形,均可认定为合同无效,当然也包括施工合同。

2 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六种

2.1 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我国对于施工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将直接导致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例如某个工程只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才可以承建,但是一个只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则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2 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建工程。这种情形实际指的就是挂靠,即某个施工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一定区间内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挂靠企业是指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挂靠人是指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

一般而言,“挂靠”具有如下特点:①挂靠人并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格,或者虽然具有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但是施工资质等级无法达到承建该工程需要。比如说,一些包工头以及企业具有相当的社会关系,可以接到工程,但是他们要么没有施工资质,要么只有劳务分包资质或者只有专业分包资质,或者只有较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因此无法进行只有具备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参与的工程投标。②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承建该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但没有由于大量工程都需要依靠幕后关系运作,致使他自行中标的可能性很低,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社会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③挂靠人自行承担在投标时需要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工程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挂靠人一般先把上述保证金汇给被挂靠企业,然后再由被挂靠企业向发包人交纳。④被挂靠企业一般都要向挂靠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由于被挂靠企业需要在工程现场成立项目经理部并委派几个管理人员,因此挂靠人还得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上述管理人员的全部工资及其他开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约定,由被挂靠企业出面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并负责和设计、监理单位打交道,挂靠人则负责筹措施工所需全部建设资金、采购材料、租赁设备以及组织人工,如果因工程施工发生亏损或者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均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责任,被挂靠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但实际上并没有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于这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如果没有招标,将直接导致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4 建设工程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中标无效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形: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③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⑥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如果出现了上述六种中标无效情形,就算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2.5 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所谓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后,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施工,承包人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施工的经济风险均由其他施工企业承担。尽管《建筑法》明文规定承建工程不允许转包,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工程都存在转包现象。

2.6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于违法分包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即: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总承包企业也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许可,由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完成;③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施工;④从事分包工程施工的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企业。

如果存在上述违法分包情形,将导致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7篇

招投标的承诺书范文

####有限公司:

真诚感谢您们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邀请我公司参加祁门财富广场工程的投标,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并经现场勘查和认真研究后决定,对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全部接受,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工期承诺:总工期12个月内交付使用,拟计划开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拟计划开竣工时间: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2月9日。承诺施工期间自行处理可能出现的干扰,保证顺利施工,不耽误工期。

二.工程质量承诺:承诺本工程将严格按设计图纸及现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三.安全文明施工承诺:承诺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我方施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我公司拟委派优秀项目经理#####同志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并承诺中标后不更换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

五.履约承诺:中标后及施工中没有挂靠、转包行为,且一切账务的企业名称均与中标时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我方将为此造成的损失负全责,并承诺本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承诺若在施工中未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措施及其他承诺条款,业主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额,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我公司愿承担赔偿责任。

七.回访保修目标:我们将严格按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进行回访保修工作。承诺保修期内不论发生何种工程质量事故均由我公司承担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未能及时配合处理,业主有权使用保修款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承诺投标过程中没有围标、陪标、串标行为。如评标委员发现后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祝作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投标的承诺书怎么写

致平顶山市农林水利局:

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项目质量达到合格,若因我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所报质量等级,我公司无条件返修并且承担由此给贵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在工程限定期限内我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贵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追究由此一起的一切责任。

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废除授标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2.招标人有权对我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我公司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如存在上述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被废除授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3.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4.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5.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不将项目转包,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其它内容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否则贵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因我公司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如有违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和法律处罚,同意终止合同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6.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进场,且服从招标人统一指挥与协调管理。项目负责人每周在现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有事请假。每缺岗一人次罚款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也必须到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否则每天每人次罚款500元。对于不称职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

7.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合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履行,如未能履行,招标人有权按违约处理。

8.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服从招标人的监督管理,配合各责任主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9.若我公司中标,项目用水电及临时道路由我公司负责,费用由我公司自理。

10.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负责在项目中涉及的地方及工农关系等方面进行协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中标文件未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进行约定或按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由招标人签字认可。

12.中标人在投标阶段或项目过程中若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接触施工合同,中标人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人:平顶山市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许金志(签字或盖章)

日期:20XX年3月5日

投标的承诺书格式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承诺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第8篇

【关键词】低价中标工程;投资控制;问题;措施

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办法是国际通行做法,其报价必须不低于成本价。但有些建设单位为自身利益需要,再加“不低于成本价”控制困难,将其简化为“最低价中标”,由此在工程实施中引起一系列问题。

1、低价中标工程给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带来的一些问题

1.1投标时恶意压价,实施时产生大量索赔

建筑业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无情的市场竞争迫使一些建筑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在一些建设单位片面追求低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不惜一切代价恶意压价,迎合业主的需求。中标是硬道理,但施工企业绝不做赔本买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处心积虑地进行索赔。对于投标单价高的项目,他们会要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对于投标单价低的项目,他们会列举各种困难,要求改变设计,改变施工方法,改变材料等,最终达到“原投标单价、重新组合单价”之目的。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如基础项目,他们会扩大地质问题,从而达到进行基础处理或人工降水之目的。对于施工图的质量或设计深度不够、边施工边更改的项目,投标人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的漏洞,以最低价获取中标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利用工程变更蓄意改变施工方案 ,变更工程量,造成竣工决算签证项目居多,增加工程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获取利润的目的。其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超出中标价,使得低价中标完全背离了原本的初衷。

1.2施工企业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

施工企业为节省开支,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投标时的信诺在中标后很少兑现,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素质差,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只有在工程验收时才能露面,平时只是挂名,根本不到现场。堤内损失堤外补,通过低价中标的施工企业为填平投标压低的报价而谋取利益,在施工中往往在材料上大做文章,材料以次充好。现场使用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性材料陈旧不堪。机械设备陈旧老化、滥竽充数。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施工企业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以致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频繁发生,工程工期、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使建设单位的投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应有的回报。

1.3工程不能顺利完成,合同纠纷不断

施工单位尽力通过各种措施,努力做到虽低价中标但目标利润不少。如这些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施工单位坚信“打得、骂得、亏不得”,总找各种借口使现场停工,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使得“烂尾楼”工程频现,使建设单位的投资久久得不到收益,并将建设单位深深陷入合同纠纷、经济官司之中,使其有苦难言,悔不当初。

2、监理工程的投资控制措施

投资控制是监理工程三大控制之一,低价中标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产生的后果,给监理工程师带来严峻的考验。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在制定监理规划时考虑监理预防措施及工作应急预案,以保证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到从容应对、有效控制。监理实施过程中应多观察、勤分析、严监督,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从而使工程投资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

2.1认真分析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严格处理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分析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熟悉工程施工图,充分理解施工合同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了解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从而为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决算的审查、隐蔽工程的签证、索赔范围的确认和费用计算等提供衡量的尺度。

低价中标后,施工单位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为防止低价中标施工单位堤内损失堤外补,监理工程师应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于设计图纸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变更发生越早,损失就越小。切勿施工完毕后才发现、再变更,从而引起重大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自律,认真把关,加强现场签证控制的力度,明确签认的责任人及其权限,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层层把关,限额签证。对于非变不可的项目,须明确质量、工期、价格要求,切勿事后凭记忆补签;对于施工单位找借口以便采取手段进行索赔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明察秋毫,坚决杜绝。对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现场经济签证,监理工程师应断然拒绝。

2.2采取必要经济手段及合同手段加以控制

对于低价中标施工企业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从而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程工期,损害建设单位经济利益,监理工程师应该针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存在的不良行为,使用审核批准、下达监理指令,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及合同手段加以控制,例如下达停工令、建议撤换等,特别是采取推迟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拒绝签证的经济手段最为有效。对于业主及施工单位甲乙双方合同中明确的质量、工期、安全保证金及其它违约处罚措施,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分析,公正执行,使其能够真正成为施工单位确保质量、工期、履行合同的制约措施,从而保证业主的合法经济利益。

2.3监理工程师加强投资成本分析,及时勾通业主及承包商,防患于未然

施工企业合理低价中标是现行的评标方法,“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而有些施工企业由于投标测算失误,或恶意竞价,投标价低于工程成本,却意外中标。而这样的低价中标工程往往是产生重大索赔、工期拖延、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烂尾楼工程等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理工程师应加强投资成本分析,站在公正的立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勾通业主及承包商,尽量防患于未然。

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力促合同中各项承诺的兑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求中标人遵守招标文件中实质性的承诺及合同的约定,精心组织,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适时提醒业主履行职责,及时做好与外界协调关系、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为承包商提供便捷、有效、守信的作业环境。确保工程项目各合同主体能够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圆满完成合同任务。

2.4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优化施工方案,使业主、施工企业经济利益得到双赢。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优化施工方案有利于让利、低价中标工程的圆满完成。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施工组设计、分项施工方案,在满足质量、工期、安全等前提条件下,帮助施工企业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科学的施工工艺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让项目施工管理者重视施工方案的节约作用,在每个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上动脑筋、想办法,积少成多,最后就能够达到保本盈利的效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企业寻找最佳的施工方案,不是偷工减料,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否则会弄巧成拙,造成返工,增加成本。 低价中标工程保本盈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优化施工方案,帮助施工企业发动项目全员,增强成本意识,让他们从各自的管理岗位上入手,群策群力,把好成本控制、节约增效的关口,让施工企业有限的投入创造出最佳的效益和施工成果,工程项目能够如期得到验收和交付,业主的投资能够按期甚至提前得到回报。

3、结语

总之,低价中标应是合理低价。低价中标不能成为施工企业日后大量无理索赔的借口。低价中标更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进度等,实质性损害业主经济利益为代价。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低价中标工程的投资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确保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的经济利益,让工程投标报价、成本管理、投资控制走上健康发展的大道。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适用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均须实行固定下浮率中标法进行邀请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分解项目、规避招标。

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通过;

(六)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发售

(一)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规模、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二)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含已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等)编制后应在招标公告前2天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文件发售

招标人须委托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咨询站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四)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直接向招标人提出。所有招标答疑内容应于截标前5天在区建设信息网公布。投标人也可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到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咨询站索取书面答疑材料。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应在截标前两个工作日在区建设信息网公布。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分别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后予以修正,并在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若投标人认为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仍有误差,则应将其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三)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招标文件规定调整。

五、工程预算价、工程固定下浮率的编制与确定

(一)工程预算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制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工程预算价超过投资概算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房建和市政、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工程固定下浮率范围分别暂定为工程预算价下浮8%~10%和10%~15%(下浮范围将根据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动态调整)。

(三)工程预算价应经备案后与招标公告一并在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六、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概算价的百分之二。

(二)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两个工作日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咨询站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对帐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若缴款凭证上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标时,建设工程咨询站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帐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帐户。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

七、投标文件递交

(一)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

(二)投标文件应由一个包封组成:即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并包封,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盖上封条,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或直接作为无效标处理。

八、开标和定标

(一)开标应当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由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咨询站有关人员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及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如下:

1、各参加人员签到。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3、招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4、主持人宣布工程质量要求、工期承诺。

5、招标人代表随机抽签确定3个(8~10%)或6个(10--15%)工程固定下浮率中的一个。

6、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工程固定下浮率。

7、投标人代表先抽顺序签,后抽中标签。

8、由招标人宣布中标单位。

(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开标后3天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未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九、合同签定和备案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天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风险包干

十、投标风险包干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1、因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

2、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十一、履约保证金

(一)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为现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保证。

十二、工程合同价控制

(一)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中标价中的劳保费用按实进行调整。

(二)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除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

(三)发生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工程预算价的综合单价×(1-固定下浮率)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1-固定下浮率)计算。

(3)若定额缺项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计划、财政、审计、人大财经委等部门共同市场调查确定。

2、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预算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预算价中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与(1-固定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2)预算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与(1-固定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3)上述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计划、财政、审计、人大财经委等部门共同市场调查确定。

标后管理

十三、关于工程款的规定

(一)工程款可预付或不预付,预付工程款的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且合同生效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工作量的5%之内。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0%,余下的10%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若中标人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三)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

十四、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签订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

(二)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一)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分析设计变更起因、可能的责任单位,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设计变更涉及结构部分的应签章完整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报价,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方可实施。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变更理由和可能的变更责任单位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除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外,招标人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签证的零星项目(因中标人责任造成的除外),应由中标人提出并附上相关资料,由招标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

(三)招标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予拒绝。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也不予确认;设计变更书面材料应附上有关单位作出变更的详细说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实际调查核实。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和检察部门依法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资质机构进行审核,最后再送区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审定。

十六、勘察、设计单位的标后管理

(一)建设工程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时参加相关工程验收签证工作,保证施工及时顺利实施,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章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由于勘察或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弄虚作假进行勘察或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达到合同价3%以上的,区建设局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十七、监理单位的标后管理

(一)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实行旁站制度,及时验收、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

(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二个二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三个三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中标人。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十八、中标人的标后管理

(一)中标人应认真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二)中标人应当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验收及签认。

市场清出

十九、投标人

凡已在区建设局备案的施工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后必须参加投标,否则取消其一年内在我区的邀请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人

(一)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退场:

1、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二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中标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3、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最低价中标

Abstract: the reasonable low price bidding is to point to: in the process of bidding, the price is to be able to ensure that project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technical measures of the lowest quotation. Reasonable low price, from an investment perspective, based on the least amount of inputs, to obtain the same value of the project; From the construction point of view, is 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with minimal consumption to obtain the same value of the project.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and tendering; Lowest bi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但目前建筑市场信息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遗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科学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的界限,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

一、合理最低价中标的优点

最低价中标法是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的优点,但是如把握不好、配套措施不完善,也会出现一些人们所担心的弊端:例如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导致工程造价失去控制;低价低质,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或价格太低无法履行合同,工期一拖再拖出现烂尾楼等情况,使招标人遭受很大损失。实践证明,只要保证措施相配套,投资环境日趋完善,最低价中标的基本作用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

在招标人选择中标人过程中,所有投标人之问在公平的状态下,展开竞争,投标人为获得工程承包权的竞争,必然导致价格下降,质量提高,不仅如此,投标人为了获得建设工程承包权,还可以使政府颁发的工程定额与现实市场价格或企业内部定额的价格存在严重背离充分体现出来,降低工程项目的投资。

2.体现“三公”原则

由于招标人选择投标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化过程,一切以投标人反映自身实力的公开报价为选择依据,该方法无法暗箱操作,无运气可碰,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体现各投标人真正实力的招标方法。

3.操作简便行为规范

在整个的中标人选择中,最低价中标就是商务报价中谁报价最低,谁就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不仅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费用,还使招标过程的时间大大缩短。使种种人为因素降到最低,是一种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的招标办法,对于清除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各类腐败现象,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的行为有着特殊效果。

4.促进市场竞争机制

在最低价中标条件下,投标人不需要靠运气,而是靠自身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的实力报出最低价,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不仅如此,最低价中标法也因此将质次价高、信誉低管理落后的企业淘汰出局。

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缺点

1.低价缺少合理性,实际操作随意性大

在实际操作中,将最低价中标法的“低价优先”原则错误地理解为“低价中标”。很多施工企业为能中标讨得生计,往往不惜以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作为投标价,之后通过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索赔、设计及材料变更等手段获得利润。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土建工程一般比标底低20%甚至30%,装修工程一般比标底低30%。如果一味倡导低价将会导致投标企业不顾企业成本盲目报低价,这必将使建筑市场竞争恶化,导致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工程索赔增多和工程质量低劣,缩短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因此,最低价中标法需要一个可参考细分的成本预警底线。

2.“低价中标”使资金周转困难

工程质量要求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确保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成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合同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当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3.“低价中标”导致恶性循环

工程单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三、实施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

1.抓好招标前期工作,把好“源头”关

招标前,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的把关工作。勘查设计时必须认真抓好深度和精度,保证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逐步改变边施工边更改及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等现状。要做到实际操作时,业主与勘查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查设计合同中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等条款内容明确。同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招标机构业务要求进一步明确,使其能做到编写招标文件细致周到,做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编写的越精细越周密。

2.建立科学的施工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是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及有关造价资料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通过制定企业定额,施工企业可以清楚的计算出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材、机的消耗量,

从而确定出企业的个别成本。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承包商必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有把握,减少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对本企业的基础数据加强积累和收集,必要时借鉴国家的消耗量定额,本着先进原则、简明适用性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企业定额要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的原则,尽快建立企业定额,否则盲目原来的一套熟悉的报价体系而直接凭经验按工程量清单报价必然加大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承包商,对业主也产生不利。因为如果投标报价较低(在评标人看也是合理的),而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又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必然导致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合同纠纷的增加,使业主也陷入困境。可以说企业定额是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基础,评标专家只有依据企业定额才能准确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这不但能提高投保者的中标机会,业主也能选择出强有力的承包单位。目前,建立企业定额是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将眼光放远一点,看到的是不可估量的机遇,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施工定额定会体现在投标报价中。

3.严格和高标准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必须配合严格的资质预先审查措施,确保参加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这种资质预审内容和传统的预审内容不同,不仅是企业等级,还要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因为它代表施工企业的支付和赔偿能力。其好处在于,对于业主来说,无论是企业自由资金还是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都可以保证企业实际的财务实力,只要出现问题都在

费用上解决,省去很多的担心和麻烦,而且它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有好处,可有效防止企业因盲目扩张而引起过度竞争,企业就只能量力而行,随意抢标的现象自然减少。这种做法同时提高了企业对信用

的重视,投标和合同旅行过程中的不法现象自会大大减少。要规定提供工程担保是参加工程特别是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工程担保的金额是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提高或降低保函金额也就改变了对投标者的资质要求。当然,对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与信誉也进行审查。这样做主要是要求投标人要有足够的现实财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按质如期顺利完成。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经济手段解决市场问题

建立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履约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一旦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执行合同,则履约担保将对招标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若是招标人无故拖欠工程款,则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保证中标人的权利。

建设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参加工程保险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确保建设工程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从而最终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5.规范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办法,科学界定“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成本”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如何判断其合理性,没有一个参照的标准,评标专家是很难操作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结合招标投标实际情况,投标人个别成本的确定,可采用如下方式:一是,由政府的行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先进企业的个别成本与本行业的社会平均水平成本,测算出投标人合理的成本下浮幅度。二是,如果投标人成本下浮幅度低于主管部门确定的下浮幅度,可参照物价定价的听证会制度,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成本下浮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质询、论证。

6.加大低价中标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以最低价中标法得到工程,利润一般比较薄,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比如说有的中标人中途就放弃了,有的则进度一拖再拖,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都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

结束语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所以,探讨如何确定最优的“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招投标法,是实现业主与施工方“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

参考文献:

[1]刘尹生.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第11篇

关键字:招标技巧 采购成本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化建被誉为“中国化工建设第一军”。60多年来,建成了500余项国内外大中型工业生产装置及建筑工程,公司业务遍及国内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境外7个国家。在国内,公司承建的吉化合成树脂10万吨/年ABS生产装置、大庆石化总公司30万吨/年乙烯装置、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万立方米/小时制氢装置、吉林市松江中路改造工程等,有64项工程荣获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其中有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7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两项,并创造了8项全国企业新纪录。国际上,公司完成了对朝鲜、蒙古、越南的多项援助建设任务,施工承包建成了、利比亚16万吨/年聚乙烯、马来西亚曼绒3X700MW电厂、土库曼斯坦9万吨/年聚丙烯、卡塔尔天然气、美国(关岛)辛阿娜写字楼等项目。目前,阿尔及利亚ADRAR的炼油厂项目正在建设中。

面对如此众多的采购任务,急需管理者尽快找到一条适合企业发展的采购之路。2009年起,公司由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物采中心统一管理采购工作,将包括机械分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等在内的分子公司采购工作,集中到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一级物资、二级物资分别通过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点击和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管理,对于大宗项目、尤其是项目群采购都显现出了高度的优惠性。

结合数据分析最低价评标对节省项目成本的影响

根据我单位招投标实际情况,以下主要分析钢材招标采购中合理低价招标模式对于企业采购成本的影响。

2012年的97次钢材招标中,每次中标价格与平均报价的对比图例。可以很明确地看到,每次的中标价格都要低于平均报价,参与投标的单位最少为3家(注:平均报价为参与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中标价格为中标单位最终的报价)

图1-1为2012年1-7月采购中心钢材招标情况统计

图1-2为平均价格与中标价格对比折线图

通过该图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到每次招标节约成本的情况。上述两个图例,涵盖了宁夏、大庆、大连、抚顺、吉林、阿尔及利亚等共计国内外19个项目的97次招标,采购物资主要涉及钢材、焊材等方面,可以相应反应同期其他物资招标的一些情况。从图中可以明显的看到。最低价中标对于企业总体采购成本的节省情况。

经过规范的招标程序,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方法确定的中标结果,需通过网上流程的严格审批,方可进行采购。这样既保证了采购流程的准确,也确保了采购工作的规范。

采购工作通过网上审批的程序经过合同立项、合同申报、合同履行等步骤。合同立项工作中,需要填写预签订的合同名称,根据采购物资名称、采购时间、物资使用项目等情况如实填写。合同立项申报经过第一级采购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可以进入合同选商阶段,通过合同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并需事先加入中国石油供应商网络中的供应商,进行邀请招标。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进入到合同选商结果确定,经过评标委员会确定,原则上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厂家作为预中标单位,并同时在合同选上结果页面填入相应的预中标单位名称及预中标金额。经审计部门审批通过后,确认中标结果,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及投标书中的规定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签订需按照中油集团统一文本进行,在合同申报流程中明确注明合同履约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合同上报经规划计划处审批后,按照统一版本以及修改意见,进行签订,并提交至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打印封。通过上述严格的采购流程,保证了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为公司的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让采购人员有据可依,有规可查。

根据公司规定,如果所采购物资属于一级带量物资,并且规格在中国石油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平台中属于规定范围,则可以通过网上点击的形式,直接进行最低价点击采购。这种方式更好的弥补了招标采购费用、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让中油项目中需要物料供应的单位都可以及时享受到最优惠的全年统一定价,并且程序便捷,更适合大规模的项目群采购的需求。

实施招投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根据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虽然可以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但是由于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围标、漏标等情况,因此并不能严密的控制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尽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每发出一个标书,都要事先做好调查、考察等前期工作,另外还可以直接从中国石油物资供应商网络中直接选取厂家进行发放标书,这样至少可以确保供应商选取的正规性,避免出现杂牌厂家、产地等问题。

(2)投标前与每一位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详细沟通确定图纸等技术条件,确保开标时每个投标单位都能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投标,可以保证评标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

(3)开标现场,邀请至少5人以上的单数技术人员及招标相关人员参加,尽量保证评标人员的公平性和专业性,避免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参与投标。公开唱标,一次报价,不再议价,给每个投标单位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条件。

(4)开标前,准确的针对每家供应商发放统一版本的标书,以利于供应商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投标。

参考文献:

[1] 王艳玉,王霞.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计量出版社,2010:76-90

第12篇

需方:_________

本协议所称定点采购是指甲方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对乙方中标的_________产品,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同产品采购需求,由乙方按中标价予以供货。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

│采购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及选配件 │ 单价 │ 数量 │小计金额│

├──────┼───────────────┼───┼───┼────┤

├──────┼───────────────┼───┼───┼────┤

├──────┼───────────────┼───┼───┼────┤

├──────┼───────────────┼───┼───┼────┤

├──────┴───────────────┴───┴───┼────┤

合计(小写)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注: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数量超过_________台时,需方可另行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重新报价(单一合同指一个需求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二、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后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检测标准及安全认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乙方保证产品安装由有安装资格的人员完成。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电话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在小时内到场,48小时未修复的,酌情提供备机应急。

4、乙方保证履行生产厂对该产品的其他售后服务措施的承诺。

三、标识要求:供方须在所安装的每个产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销售商、销售日期、售后服务电话、产品保修期限等内容。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_________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装箱单:_________;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供方将供货发票交给需方,同时凭采购合同、供货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表》(资金结算联)、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资金汇总支付单向_________市政府采购办提出结算申请。

供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向需方支付未按约供货部分货款0.5%的违约金。

2、供方逾期10天以上未按约供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供方按约提供的产品,应向供方支付拒收部分货物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4、其它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的经济责任。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等办公设备_________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需方、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各一份。交采购中心的一份由供方按月汇总上报。

3、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盖章):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