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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宣传方法

时间:2023-09-08 17:14: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信诈骗宣传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信诈骗宣传方法

第1篇

今年以来,按照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我局坚持“点面结合、常抓不懈”,针对我局干部职工和退役军人群体工作特点,扎实推进相关工作,为有效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部署

成立由副局长郝占雄任组长、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列出工作清单,细化落实措施。深入开展宣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坚持月报告、季讲评、半年总结等方法,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明确防范措施,使此项工作常抓常新、持续推进。

二、工作措施

1.加强教育引导,增强防范意识。通过宣传栏、微信群、例会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全体干部职工和退役军人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大家不断增强应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敏感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2.认清诈骗手段,开展防范宣传。通过典型案例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手段(一是电话诈骗;二是网络诈骗;三是短信诈骗。)和特点规律,拒绝各种高回报诱惑,并对各个种类的“警方防范提示”进行具体讲解和引导,使每名同志既有识骗“慧眼”,又有防范“绝技”,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和广大退役军人抵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免疫力”。

3.加强信息管理,严防信息泄露。一是严格管理干部职工个人信息,引导每名同志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严格管理个人信息,严防非必要公开个人信息。二是严格管理服务对象信息,严格按程序要求办事,严防退役军人相关信息违规披露,给军队、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三、工作成效

通过局机关和局系统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每名同志的警惕性、敏感性不断增强,辨别力、免疫力不断提高,自我防范和参与打击治理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积极、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同时,通过干部职工将相关预防诈骗知识传递给家人,营造了家园共同打击治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浓厚氛围,形成了防范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以来,我局所属干部职工及家属未发生任何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受害问题。

四、工作短板和整改措施

1.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手段更新快,防范关口前移难度大;

2.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技术门槛高,相关专业人才比较少。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在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积极探索信息条件下的网络违法犯罪新动向,及时学习宣传公安部门专业的防范知识,主动关口前移,做好防范。并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储备,在快速反应、果断应对上下功夫,确保早识破、早防范。

五、来年工作思路

2021年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严格落实市上统一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按照“加强领导、全员参与、防打结合、确保安全”的思路扎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六、对此项工作的建议

第2篇

农行云南省分行根据上级行及省银行业协会的安排部署,在充分依托网点和柜面宣传平台的基础上,

“六进”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扩大宣传普及覆盖面,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赞扬。

活动期间,该行537个网点参与,累计开展活动1123次,参与员工2103人次,累计受众数达13.8万人,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4.2万份。

进市场。保山分行腾冲市支行在当地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走进蒲川乡,选定“赶集日”在人口较为密集街道设点宣传,现场教授老百姓鉴别人民币的技能,呼吁大家从自己做起,共同反假币,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德宏分行瑞丽市支行深入到勐秀乡勐典村农贸市场开展活动,向公众普及反假币技巧常识、货币金融知识,受理各类金融知识咨询。普洱分行宁洱县支行到宁洱县鑫裕集贸市场人员集中地段集中宣传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

进扶贫挂钩点。保山分行领导率三农金融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挂钩扶贫点隆阳区蒲缥镇红岩脚村开展帮扶及金融知识下乡工作。

进口岸。临沧分行镇康县支行与人行镇康县支行在南伞口岸国门共同开展“金融知识走进国门”宣传活动。普洱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协同江城县支行到勐康口岸进行“货币金融知识”宣传,宣传内容涵盖《百姓征信知识》《信用报告网上查》《农户小额贷款》《打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等。

进景区。文山分行丘北县支行组织宣传小组到普者黑风景区宣传,向过往群众发放征信知识宣传材料,讲解征信知识。

进商户。德宏分行瑞丽市支行在瑞丽明诚电器和南方寝室瑞丽店两家商户设点宣传,进店的客户均有机会获赠农行的环保袋、纸巾、农行产品及预防电信诈骗等宣传材料,加深商户与农行的合作,商户为农行搭建更宽广的宣传平台,客户在购买商品的同时进一步关心关注农行产品、了解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普洱分行景谷县支行依托惠农支付服务点开展反假币宣传,向农户介绍反假币知识。

进学校。普洱分行宁洱县支行组织收集整理“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月活动宣传内容”,将防电信诈骗口诀、报案最多的诈骗方式及防范方法汇总及谨防微信付款诈骗案件等资料汇编成宣传单,向前来网点开办银行卡的学生及家长进行现场宣教。农行德宏分行借助网点标准化导入契机,携手内训师团队走进芒市第三小学进行金融服务及宣传,给孩子们普及金融知识、培养他们的金融知识兴趣。

据农行云南省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活动从6月起至9月底,为期3个月,有效提升了公众对金融知识及农行产品的认知度,增强了农行市场竞争力与服务价值。

第3篇

这是个电信业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时代,几乎每天电信行业都会发生变化,用户的需要也随之不断产生。顾客总是最任性的,就像腾讯的一句广告语一样,“我想要的,我现在就要”这就是当前用户需求的最真实写照。而现状是运营商基本在追随着用户需求,供应总是比需求慢半拍,所以表现出电信业产品创新跟不上用户差异化发展的现状,导致用户投诉增多、种类多样化。纵观2015年用户投诉电信运营商热点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从中可以找出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为不断地提升消费者对电信行业的认可与满意度探寻出路。

运营商除了以下主要热点投诉问题,还存在营业厅办事效率低下、排队过长、客服态度差、沟通不当、隐私泄露等等诸多问题而遭到客户投诉的发生。通信服务是与人们密切相关的事情,人们往往给予相当多的关注。而现在运营商的优势正逐步被互联网企业侵蚀,固有的垄断优势不断受到竞争与挑战。如何从自身体制建设改变做起,适应互联网+时代用户的需求,不断推出价格合理、新颖适用的通信产品是运营商走出困局的必然选择。

流量“偷跑”――自去年10月三大运营商开始实施流量单月不清零以来,许多消费者吐槽流量较不清零之前突然大增,不明白流量都如何使用了,纷纷质疑运营商故意为之,由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央广财经报道,一位消费者原本每个月套餐内700MB的流量都用不完,但是,在中国移动宣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套餐内剩余流量当月不清零之后,他在10月2日居然“使用”了近550MB的流量。

支招:对于流量“偷跑”,很多舆论都直指运营商,因为在跟运营商打交道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非常弱势,而且运营商设计的产品又很复杂,用户很难精确判断出自己使用服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电信计量有工信部相关部门负责检定,确保不会出现大的误差。但有时候出现一些误差也难以避免。如果近期流量使用过快是普遍现象,那就可能涉及到流量计费系统有误差,相关部门就有责任对电信计费进行检定,公开相关数据。

另外运营商也要对节省流量的方法多加宣传。例如,很多软件在设置中都是可以修改是否允许联网,一些完全没有必要联网的应用及时关闭。另外,不要下载来源不明的应用,有时候在网页中搜索到的应用很可能不是来自正规渠道,它们经过了第三方的“再加工”加入了一些恶意代码,安装至手机后,会绕过系统的限制自动联网,这才是罪魁祸首。其实只要用户细心在意,还是可以避免很多损失。

无论是运营商使用技术手段修改流量数据,或是消费者安装的软件“偷流量”,运营商都要站出来自证清白。

电信诈骗――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收到许多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其中不乏打着银行、购物网站、运营商来电显示的诈骗短信和电话。通常,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对网络电话的主叫号码进行修改,将诈骗电话号码改为银行或公安部门的电话号码,让受害者信以为真,一不小心就会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造成财产损失。这几年,电信诈骗呈现案发率高,破案率和追赃率极低的特点。消费者倘若不小心“中招”被诈骗,损失的钱财可能就再无音讯。

去年,广州和深圳先后两起电信诈骗的案件,法院都对受害者运营商财产损失赔偿的案件做出判决。虽然法院认为,消费者只核查来电显示号码的正确性,对于诈骗电话内容的核实有失审慎,但仍判定运营商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两案“首战”胜诉,为遭遇此类电信诈骗的受害人“追回”诈骗损失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同时也为运营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支招:电信运营商一直存在着网络改号电话成灾问题,正是运营商提供的通信产品、服务存在缺陷,使得手机来电显示出更改后的虚假号码,才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由电信运营商实施源头拦截,也体现了一种法律责任,更倒逼着运营商向更高要求的改进。例如,运营商要加强资质和用途审核,定期检查,严管社会营销渠道;加强用户实名制认证和核验;不断完善技术支撑手段等等。在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需要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社会信息安全。

资费混乱――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套餐种类纷繁复杂、资费标准不透明、新老用户区别对待、套餐中的不平等条款等等。

4G正式商用之后,三家运营商2G、3G、4G套餐并存,让许多用户看得“一头雾水”。在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官网可以看到,资费套餐分为“和4G套餐”、“全球通商旅套餐”、“动感地带套餐”“神州行畅听卡基本套餐、长途套餐、幸福套餐”等几大类,每一类下还会根据月套餐费分出若干档位。除此之外,还提供了大量增值服务如专属数据包、流量加油包、流量可选包之类,非专业的消费者一时间还真很难搞得清楚。套餐种类的复杂增加了消费者选择的难度与购买成本,也很容易造成用户消费的障碍。

另外,许多消费者认为电信资费标准透明度低,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电信广告有时造成消费者错觉,导致消费者在选择资费标准时被误导,买了并不适合自己的产品。

第4篇

防骗招数一:

理清银行卡消费债务

“钱还没汇吗?我原先那张银行卡磁条坏了,把钱打到农业银行6228482310495327919,陈小林。”某日,在外企上班、平时习惯网购的职员赵小姐收到这样一条短信。收到短信,她还真以为是自己某一笔网购交易成功后忘记付款了,但登录淘宝网站之后发现,所有交易都已经付款成功,她这才意识到自己收到的是一条诈骗短信。

“如果不是核对一下,也许我就莫名其妙地把钱给汇出去了,因为自己正在网购,所以总觉得应该给卖家付款。”赵小姐这样表示。

与她有相同情况的人不在少数。刚刚使用信用卡消费过的张先生,前两天收到所谓农业银行发来的催款短信:“您从农行信用卡透支消费5000元,为不影响信用卡的使用,请将5000元汇入卡号为6228481120648278815,户名为张斌的账户,农业银行客服。”看了两遍,张先生才发现这是一条诈骗短信。“一开始就觉得是真的,因为我刚巧透支了5000元,后来想起来自己的卡是建行的,怎么农行在催款了,这才意识到差点上当。”张先生这样表示。

事实上,诈骗者之所以设计这样的短信语言,正是要钻人们对自己银行卡消费债务不甚清楚的空子。因此,谨防上当的第一步,应该是全面梳理银行卡消费债务,对自身的财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防骗招数二:

备份银行客服电话单

了解过自己的财务状况,市民还应对储蓄银行的客服电话及客服短信平台号码有一个基本的印象。

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工商银行客服热线为95588,其短信平台号码通常是95588或4006695588;招商银行客服热线为95555,短期平台号码为4008205555;建设银行客服热线为95533,短信平台号码为4008200588;中国银行客服热线为95566,短信平台号码为4006695566。

当然,目前开设分支行的银行数量有数百家,客户把所有客服电话单都记住非常困难,但应该将常用银行卡客服电话记住。如果实在记不住,也要牢记一点,即银行任何短信通知,绝对不会使用个人手机号码。因此,看到异常号码传发的催款短信,只要您拿不准,就一定要致电银行客服,由客服为您转接到相应部门进行查询,不要回复异常短信,以免财产蒙受风险。

防骗招数三:

收到短信后直接拨打110

公安部门在10086短信中提醒,凡是接到陌生人要求转账、汇款的短信或者电话的时候,请您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并且立即拨打110报警,以防受骗。

目前,公安部门已开通了反诈骗咨询服务台,这是公安部门新近推出的打击防范电话诈骗的新举措。今后市民遭遇电话或短信诈骗,或者没有办法辨明来电显示真假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员会立即把电话切到反诈骗咨询服务台,由相关的专家和民警为你答疑解惑,对报警的市民进行劝阻,帮助他们减少损失。

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各类电信诈骗被媒体多次曝光,但仍有市民上当受骗,说明除了市民的防范意识有待提高外,对于电信诈骗的预警宣传还存在真空地带。

对此,银监部门日前也表示,金融系统将在今后继续加强涉及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大额汇款和转账、网银、ATM机等业务的管理。在具备条件的网点,将开辟专门窗口,由业务能力强的业务员专门办理大额汇款业务和转账业务,发观可能涉及诈骗案件的转账业务,及时拨打110报瞥服务电话。银监部门也表示,对成功堵截诈骗案的员工将进行奖励。

防骗招数四:切莫用“歪招”惩戒金融诈骗

骗子并不高明的诈骗短信近来屡屡得手。先是一位教授被骗走了270万元,接着又有几名市民分别被骗走十几万元。这些案件在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有一些市民觉得,应该破坏掉骗子提供的账户,这样至少能使一些将要汇钱给他的上当者有所警觉。笔者认为,受骗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不能支持。

第5篇

1、大学生失联事件频频发生

2014年全国多地发生多起女大学生失联、囚禁、遇害事件。江苏吴江19岁女大学生高秋曦在失联半个月后被确认遭抢劫并杀害、20岁的女大学生高渝在重庆“搭错车”不幸遇害、22岁的女大学生小金在济南被黑车司机绑架,囚禁四天,并惨遭殴打、。这一例例的侵害事件不仅令人对受害者感到怜悯,对犯罪嫌疑人的恶劣行径感到愤慨,更在社会及高校引发了一场对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的大讨论,引发了社会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担忧。

2、大学生对公共危机缺乏警觉与防范

公共危机的祸因主要有六种,分别是自然灾害(包括火灾、风暴、地震、洪水)、公共安全突发事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疾病传播(即公共卫生问题)、自然环境恶化等。公共性危机的实质是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生存空间,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根除这六种祸因,难免就会遭遇公共性危机。当前大学生对公共性危机缺乏警觉与防范意识,缺乏面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力,掌握的应急知识与求生技能较为薄弱。通过相关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学生根本不懂得我国公共危机发生的情况,对身边潜藏的危机普遍缺乏警惕。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参加过类似危机事件的应急办法培训,具备基本的应急常识和处理技能。危机来临时,不能保证学生顺利脱离危险。

3、大学生对各种诈骗行为的甄别能力差

诈骗是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变化发展,诈骗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升级。诈骗的技术含量也在日益增强。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行骗之外,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新形式不断涌现。同时,花样繁多的骗人行为也已走进了大学校园。针对学生特点的校园诈骗案件频频被曝光。如:每年秋季奖助学金评比期间常见的电话诈骗,学生从事兼职活动受骗,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受骗等等。诈骗的形式手段无论怎么变化,目的都是一样,为了掘取钱财,但大学生对此类骗术缺乏必要的甄别能力,常常因为贪图骗子承诺的利益而收到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大学生危机应对意识缺乏的原因

1、思想过于单纯

大学时代是人生最美好的时代,大学生活的无忧无虑、丰富多彩,与社会实践的脱离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思想过于单纯。生活在象牙塔中的他们很少有人主动思考隐藏的危机,对发生的事情也缺乏必要的思索,思想的单纯导致了面对危机事件时表现出的茫然不知所措、无以应对;对于骗局很难甄别,容易走进圈套。

2、教育体制的缺陷

我国教育体制重基础理论培养这一模式已经存在数年,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教育也在不断改革以求适用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但高等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教育轻人格情商教育的缺陷一直未曾有着彻底变化。传统的教育模式导致了大学生面对危机时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解决能力。使得大学生在各种危机、骗局面前显得无所适从。

3、安全问题认识与防范意识不足

目前,存在于大学生中间的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人际交往、寝室的安全管理、休闲娱乐等方面。从学生管理的角度看,学生选择的休闲娱乐方式是影响其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倘若大多学生选择通宵上网、暴力游戏、赌博等消极的娱乐方式,那在学生中间出现打架斗殴、对网络交友的疏于防范等等则在所难免。寝室内私拉电线、随处吸烟、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等已经成为火灾等人为公共危机的直接源头。学生对于安全隐患的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于各个高校,更谈不上防范与技术性的处理。

4、缺乏适当的教育机制

安全教育应当作为一项基础教育长期开展,当前我国教育的现状是安全教育还处在宣传阶段,还未形成具有全局规划的、目标发展的层次,有的学校认为安全教育应当作为学生工作的常态化来抓,还有的学校认为安全教育可做可不做。虽然近年来,结合国家文件要求,各高校也相应出来了一些具体的政策要求,如: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校园治安管理制度等等,但在开展效果上并不明显。在根本上并未解决当前大学生危机应对意识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现状。究其原因,在于当前的教育体制缺乏适当的安全教育策略与实施办法。

三、大学生安全教育应对策略

1、充分利用移动新媒体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移动新媒体在高校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已经得到了师生的普遍认可,其对教学效果的积极效用非常明显。目前,我们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的主要方式方法还是集中在主题班会、各种管理规定的解读、实践活动等等。但是取得的效果略见一斑。归其原因,由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层次不齐,自觉意识存在差异,价值观念不同等等,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存在诸多被动之处。为此,我们想要更好的在学生中间进行安全教育,就必须寻找适合学生自身需要,能够对其产生心理满足的方式途径。移动新媒体就应对被视为一个重要手段。将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公共危机发生与处理办法、宿舍安全隐患、人际交往陷阱、网络电信诈骗等系列知识作为专题通过网络平台、手机通讯平台予以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宣传的范围与幅度。其次,结合传统教育方式,将典型案列产生的后果利用新媒体给学生做生动、深刻的展示,使其在心理上真正承认并乐于接受这项教育。

2、加强学生危机应对技能的培养与训练

针对学生中间普遍存在的危机应对技能缺乏问题,学校可以根据个案形式进行针对性的训练。拟定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模式,设计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安排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摸仿情境,加以演练。后通过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的总结让老师、学生都能亲身参与,进而强化自身的危机感。在实际操作中也能检验出学生对危机事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3、强化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第6篇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原则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或现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断;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对问题做出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办法;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变革的方式就各类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长远、系统、普适性的解决方案。“法治方式”则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换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或对象化。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两个案例的分析

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普遍存在,透过下述两个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可见一斑。

(一)案例1:“小区业主维权”

2014年7月以来,我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以拉横幅、堵门、堵路、驱车游行等形式组织了维权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牵涉的矛盾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电、小区车位等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因房屋漏水、破损、施工工艺不到位等引发的矛盾;因小区修建变电站、周边污水排放、垃圾焚烧厂、环境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有法不依。无论是物业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还是环境问题,原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管理办法。之所以会出现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或擅自更改已获批准的规划,或不兑现售房合同已约定的承诺,违法违约在先;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后一般都会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才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诉,寻求救济。如果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履责到位,绝大多数业主都不会“无事生非”地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权。

(二)案例2:“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制”

近年来,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武汉市也不例外,仅2014年就发此类警情万余起。对犯罪手法深入剖析发现,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手机和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均不是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了极大障碍,也是导致此类案件持续高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不实”。为寻求防范、打击这类犯罪的有效之策,公安机关与各大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多次会商。后者普遍认为,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身份证是真实的就是落实了“实名制”,但同时也承认,为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应对行业竞争,在办卡时没有严格审验办卡人是否“人证相符”,甚至存在“批量办卡”的问题。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议,在处理网络电信诈骗问题方面,要追究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和垄断经营行业之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统一、执行不同步,以致留下了很大的管理漏洞和社会治安隐患。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必须遵循六大原则。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即坚持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性。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和解决问题时,都必须遵从法律、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必须受到制裁。第二,科学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格局。第三,严格执法原则,即:权由法定,权责对应;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执法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关系、人情执法。第四,保障人权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滥用公权。第五,全民守法原则。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六,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和优化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自身要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是企业等社会组织要守法经营;最后在于公民自觉守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要尽快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一是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不留“空白”,“织密”网络,形成体系。二是明晰执法主体,解决“多头执法”问题,防止“都管都不管”和“模糊处理”,做到权责统一。三是增强法律的“刚性”,减少自主裁量的空间,防止“随意执法”。

(二)理清权力清单,做到依法行政。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必须由政府管的事管好。一是明确划分国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的事权,不越权、不干预。二是明确划分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打架”、不“空档”。三是明确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做到违法必究。

一是要抓紧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守法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公之于众,并从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予以公示、以儆效尤,真正让守法经营者得实惠,让守法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抓紧建立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记录在案,从升学、求职、创业、置产等方面进行奖惩,真正让守法的公民得实惠,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全民守法。

第7篇

2020年3月30日是我国第25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自1996年起,教育部等七部委将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确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疫情期间停课不停学,广大中小学生独自在家中上网课。旧县小学给家长和同学们带来了一份疫情期间在家的安全教育小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学一学!

一、交通安全

1.交通安全要注意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道路右侧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没有交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2.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二、消防安全

1.防火意识不可懈怠

(1)培养孩子的防火安全意识,告诉孩子玩火的危害,不让孩子玩火。

(2)让孩子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认识常见的消防安全标志。

(3)教会孩子正确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时讲清失火地点、起火物质、火势大小、被困情况等信息;教育孩子不要谎报火警。

(4)让孩子知道,小孩子还不具备灭火能力,遇到火灾应立即逃生,确保自身安全后立即向大人寻求帮助。

(5)家中要适当配备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绳等家用消防器材,确保初起火灾时能及时扑救,减少伤害与损失。

2、定期检查电气线路

(1)重点检查线路的接头部位,若发现线路老化问题,应及时更换。

(2)电源线如有破损应及时加裹绝缘胶布,如果破损严重,要及时更换,防止出现短路。

(3)各种电器的插座应远离火源,同时注意不要超负荷使用插座。

3.逃生自救不应鲁莽

(1)身上着火时,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2)油锅起火时,不可用水扑救,可用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

(3)高楼逃生时,不可乘坐电梯,不要轻易跳楼,应使用消防通道逃生。

(4)门外着火时,应先用手触摸门把手及门板,如果发热或发现烟从门缝窜入,说明外面已经着火,不要打开房门,应从其它出口逃脱。

(5)穿过烟雾逃生时,要尽量放低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6)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时,应立即退回室内,关闭房门,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封堵门缝,并泼水降温,延迟火焰的蔓延速度。

(7)发送求救信号,除了报警,还可以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从窗户或阳台向外发送求救信号。

三、诈骗陷阱要当心

1.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常用手段:电话、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钓鱼网站。

常见套路:冒充亲友求助,冒充公检法办案,冒充商家、代购诈骗,电话欠费诈骗,冒充领导借钱或转账,发送虚假中奖信息。

2.“三不一快”远离诈骗圈套

(1)不轻信。不轻易相信中奖、低息贷款、信用卡套现等短信或电话。

(2)不透露。保护好个人隐私,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宝、网银账户及支付密码。同时教育孩子不向他人透露父母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等个人信息。

(3)不转账。接到涉及转账信息时,一定要反复核实,不转账给不确定账户。

(4)快报案。一旦发现诈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诈骗分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以便尽快破案。

四、食品卫生安全

1.不喝生水,不买无证小摊的食品,不吃过期或变质食品。

2.不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

3.生吃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以免造成农药中毒。

4.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检查食品是否适合自己食用。

5.不盲目随从广告,广告的宣传并不代表科学,这只不过是商家宣传的一个手段。

6.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一些饮料含有防腐剂、色素等,经常喝不利于孩子的健康。

7.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

8.选择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9.少吃油炸、烟熏、烧烤的食品,这类食品如制作不当会产生有毒物质。

五、假期居家安全

1.尽量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

2.告诉孩子不给陌生人开门;

3.要让小孩远离打火机、火柴、燃气阀、煤气罐等,防止发生火灾;

4.要把剪刀、锥子等金属物品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以免孩子被划伤;

5.不在阳台、窗户边上堆放杂物或摆放椅子等,以免孩子攀爬,发生坠落事故;

6.疫情期间,教育孩子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要正确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在公共场所不触摸公共物品,勤洗手;关注孩子体温变化,如有变化及时就医并按幼儿园要求做好体温检测和上报工作。

第8篇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网络监管 宣传教育

一、案例导入

相信看过陈凯歌导演作品《搜索》的人都会被其故事情节深深吸引。它讲述了一个人肉搜索获取个人信息引发的不可挽回后果的故事。由高圆圆饰演的叶蓝秋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由于心情不佳,在公交车上没有为老年人让座。公车事件被王珞丹饰演的记者拍成视频,并被姚晨扮演的陈若兮做成新闻报道报道出来。一个简单的视频,让众网友挖出叶蓝秋的所有信息,并对其本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攻击。电影探索的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其中涉及了网络媒体、舆论群众甚至人性善恶,联系到本文,笔者想谈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因为在现实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徐玉玉案:嫌犯攻击报名系统盗取考生信息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不法分子冒充教育、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诈骗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后因心脏衰竭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全力工作,查明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情况和信息泄露源头。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了木马病毒,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江西省九江市租住房屋设立诈骗窝点,通过QQ搜索“高考数据群”、“学生资料数据”等聊天群,在群内个人信息购买需求后,从杜某手中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条2016年高中毕业学生资料。同时,陈某雇佣郑某、黄某等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8月19日16时许,该团伙诈骗徐玉玉9900元,在徐玉玉向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账户汇款6分钟后,陈某即操控在福建泉州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组织熊某、陈某某等人在泉州市一银行ATM机上取走赃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通过网络多次向陈某犯罪团伙售卖非实名手机卡,供犯罪团伙作案使用。目前,以上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二)蔡淑妍案:嫌犯利用钓鱼网站获取个人信息

2016年7月19日,广东省惠来县高考录取新生蔡淑妍收到不法分子假冒“奔跑吧,兄弟”栏目组发出的虚假中奖短信,蔡淑妍回拨短信中的电话号码,被嫌疑人诱骗点击登录钓鱼网站,并填入相关个人信息。随后,嫌疑人又以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诱骗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账户汇款,分三次共汇入9800元。蔡淑妍从8月28日起失联,29日下午,她的遗体在惠来靖海海边被发现。蔡淑妍留下遗书,称遭遇诈骗,“无颜面对父母”。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组织林某、熊某在海南海口设立短信群发和钓鱼网站窝点,指使高某、范某在海南儋州设立话务诈骗窝点。犯罪嫌疑人首先使用电脑软件群发虚假中奖短信,然后由话务窝点人员诱导受害人点击钓鱼网站获取精确个人信息,再以各种理由诱骗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账户汇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陈某团伙用于诈骗取款的银行卡由陈某某提供。目前,以上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电话号码、网上登录账号及密码、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1.关联性: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个人信息,它必然能够与公民个人的特征相联系,能够反映公民某一个部位、领域或全部的特征。

2.专属性: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独有的、专属于其自身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指纹、出生年月及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

3.商业价值性:正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关联性和专属性,所以对于某些行业而言,掌握这些信息即意味着掌握巨大的资源和商业价值,例如电话营销行业、教育培训行业等。

4.法律主动保护性:我国立法明文规定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除了公民个人自身同意或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

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就是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让人防不胜防。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有一次在下班等公交车的时候,看到有一个摊位上写着扫一扫,免费拿礼品,王某本就是个爱占小便宜的人,就凑过去看,原来是让用微信扫一下,然后就可以拿礼品,王某也没有多想,就拿起手机打开微信扫了码,而且填写了手机号。没过多久,王某的手机上就收到了一条诈骗短信,让其给某人汇款。庆幸的是,王某最终没有汇款,但却将个人信息泄露。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如果我们能够提高警惕,注意防备,就会大大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二)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日益增多

这些年可以称为“网络年”,网络媒体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在特定的情境下,如果网络的核心媒体,不管是门户站点、论坛还是博客,对一条新闻或是一个被忽略的议题产生关注,这些网络媒体本身就可以成为主流媒体和人物的聚焦点,形成强大的议程设置力量。目前,网络媒体已经引发了有关农民工问题、司法改革及反腐败等话题的全国性讨论,这是网络媒体的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曝光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轻则涉及侵权行为,重则涉及刑事犯罪,而且通过网络媒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影响非常广,因为我国现在的网民人数非常之多,如果个人信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利用,对当事人来说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三)侵害行为隐秘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当代社会科技进步,网络发达,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察觉,个人信息被搜集往往是在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种无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显的侵害现场,又很难判明侵害的时间,甚至通常会出现被害人既不知道犯罪人,又不知道犯罪的源头,网络的介入,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经常不一致,或者有多个结果发生地,让司法人员取证很困难。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当前,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频发,为了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保护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一方面是要从国家宏观的层面进行立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大惩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则是要细化我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列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种类和特征,以增强执法中的可操作性,避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条文最终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

(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

在立法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着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和遭受侵害大多是人们在已经受害的情况下才报案的,故而公安执法机关执法应该更为主动,一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鼓励收到诈骗短信或信息的公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查处相关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则是公安机关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重处罚,加大罚款的力度,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监管

在如今信息爆炸的年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大部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是发生在网络上或是与网络有关,那么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应加强巡查,对一些异常的网站和未进行合法注册登记的链接及时进行清理,对网上和传播的一些潜在的可疑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不给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留下任何藏身之地。

(四)加大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从近年来新闻报道的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来看,大多数受害者都是由于两个原因造成最终受害:一个是防范意识较弱,轻易相信网上或陌生的电话或短信的信息内容;另一个则是过于贪心,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故而我们在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联合街道、社区、学校、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向公民宣传各种侵犯公民信息的常见手段手法和防范措施,以及提醒公民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各种“优惠”或“中奖”等信息,对于涉及财务转账等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等。

另外,针对时下比较流行的网络反腐,结合本文所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二者之间的权衡。法律赋予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利,所以公民有权对公职人员的有关信息如其道德操守、家庭收入,以及廉政勤政等方面信息进行了解,从而发挥监督的作用。但公职人员从根本上来说其身份也是公民,和其他普通的公民一样享有自身应有的权利,其有权保证自己的隐私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晓,自身生活的安宁不被侵扰,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冲突。要解决此矛盾,国家就应当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在保证其人格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考虑其隐私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多少,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中的部分内容加以限制,例如与人身权利相关的如个人基本信息、个人道德操守状况、家庭成员及亲属状况等;与财产相关的如家庭财产状况、动产与不动产等;与公职行为相关的如工作表现和成绩等内容,如此才能达到网络反腐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五、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问题已越发严重,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尽管法律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该从整体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吸纳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进来,多措并举,减少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何春中.为何会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中国青年报,2013年6月20日11版.

[2]孙昌兴,秦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第9篇

第一类,办假证广告。这一类数量占所有非法广告40%,这类张贴主要用小型不干胶或用油笔直接涂写在建筑物的立面,人行道的立面、地面、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是目前最多、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第二类,高薪招聘及中介公司的广告。数量占20%,以小型不干胶广告为主,多粘贴在电线杆、车站牌、护拦和建筑物墙壁、楼梯间以及街道、小巷的墙壁上。

第三类,各种性病、疑难杂症的治疗广告。数量约占15%,此类广告篇幅较大,在主干道已经不多见,主要在一些小的街道。第四类,疏通下水道广告。数量约占15%,大都主要出现在内街内巷和住宅楼道内。第五类,修理卷闸门、开锁等的广告。数量约占10%,主要张贴在一些商铺、公司的卷闸门上。

目前,我组在整治乱张贴广告时一般的做法为: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个,严惩一个。一旦发现有乱张贴广告的,马上拍照取证,及时中止不法行为,责令乱张贴者清理乱张贴的广告,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我组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虽然收到一定的效果,但由于不法分子的手法不断变化,未能从根本上杜绝乱张贴广告的现象。由于乱张贴不仅是城市的“牛皮癣”,而且更为严重的是隐藏着大量丑恶行为。假证制作、非法行医、招工诈骗……这些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其实都和“乱张贴”有着直接联系。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杜绝乱张贴广告的现象。

为从根本上杜绝乱张贴广告的现象建议:

1、加强对路面的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各类乱张贴的行为。建议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各类乱张贴的行为,纠正其错误的做法,使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加大执法力度,“围歼”乱张贴。建议与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相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整治责任制,进行划片包干,共同“围歼”乱张贴,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

3、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用高科技治理乱张贴。由于乱张贴的目的是为了亮出联络方式,这就给治理明确了目标。因此,建议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与电信等部门相配合,采取“快迅响应监控系统”、城市管理语音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使“乱张贴”的通讯信息(如电话、传呼等)立即失效,尽可能快地缩短乱张贴内容的时效性,使乱张贴的信息变得毫无意义,使乱张贴者彻底绝望。

4、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继续对在金的制假窝点进行整治,对制假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第10篇

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二次伤害还有很多,通过研究信息不对称环境下消费者二次伤害产生的机理,以及从信息传播角度,探索如何让消费者应对二次伤害提出对策建议。

1问卷调查

1. 1问卷概述

为了更好地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设计了1份问卷,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发放,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53份,男生占41. 51%,女性占58. 49 %,被调查者并不局限于某个社群或者区域,以便获得更有代表性的数据,不足的是被调查者中有94. 34%集中在21-30周岁这个年龄段中,对于职业的划分还不够详尽。

1.2问卷分析

社会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使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出现信息差别。人们常说没有错卖的,只有错买的,这其实也是很久以前消费者对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认识。在此次调查中,有49. 06%的人知道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16. 98%的人听说过,只有33. 96%的人不知道这个概念,这个可能与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有关,在解释了信息不对称的概念后,那些没听说过的人中仍有11. 11%的人不理解。信息不对称往往会让消费者陷入卖方的圈套里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除了经济上的一些损失外可能还会引发出其他的问题。

相信很多人都有在网上购买衣物的经历,虽然有了较为可靠的网络安全技术以及身边多数人的成功的网购经验不会让人们担心在线付款后商品不会送达,但是经常网购的人几乎都遇到过实物与网站上图片不符的情况,如鞋码大小标示不正确,衣服颜色有色差,或者隐蔽地方有划痕等等,对于一些这样的类似的情况也可以从其他消费者给出的差评中了解到。即使是客户评价等级很高的钻石卖家也会出现这些情况。根本原因就出在信息不对称上,买家无法亲眼看到更别说触摸到商品,而卖家却是非常了解商品的优缺点,通过图片及文宇等处理效果往往会把优点无限放大而缺陷近乎直接忽略(即使是3D的商品展示也无法真切展示商品),这让买家陷入了对商品错误的判断之中,最终选择了购买。调查中,79. 25%的人表示有过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购买决定的经历。并且超过95%的被调查者认为网上或者电视购物会比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更加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里也出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印象中女性在消费方面更加不够理性,但是在性别和有无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购买决定的交易分析中,男性显得更加不够理性,这可能与男生大多数情况下不够细心、没有足够耐心询问问题有关。

2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二次伤害现象的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毋庸置疑的是信息不对称会给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此前也有科研人员就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伤害进行过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往往只是侧重于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伤害,没有进一步阐述一次的信息不对称会给消费者带来负面的连锁反应。事实上一次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双重甚至是多重的伤害反应,有些产生的是放大的类似于蝴蝶效应的伤害。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四;有些产生的是细小绵长的类似于牛鞭效应的此恨绵绵无绝期的伤害。本文从新的视角出发,探究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

2. 1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

在传统的买卖当中,几乎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都能在付款前亲眼看到、亲手摸到产品,即使卖方说得天花乱坠,买方大多还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是否购买,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的非现场型交易(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盛行,这与人们越来越紧张的生活节奏有关。非现场型交易使得买方很难获得产品的关键信息,而卖方依旧是产品真实信息的掌握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为空间上的原因而加大,给部分不法商家钻了空。

2. 2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二次伤害

引言部分提及的案例中对于消费者的第一次伤害是电视购物。这些消费者只凭借几分钟广告对产品的吹嘘就对其产生极大的购买欲望,并且大多数还会觉得自己是赶上了优惠活动。实际上卖家知道产品的全部信息,即使质量不过关也会尽力吹捧,而消费者一是看不见实体商品,二是不知道商家的确切信息,只能依赖电视屏幕上的零星信息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很多不理智的消费者就会选择购买了,但是在接收到商品之后即使产品是劣质品,大多数消费者也是选择既往不咎(中国人传统观念就是吃一堑长一智),加之对商家的信息不了解,即使想投诉也无门。部分消费者也会觉得可能只有自己收到的商品是次品,而且考虑到只是损失几百元,对家庭总体的经济状况没有任何威肋、,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他们自己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便于主张退还这笔钱,因为它单独看起来很小,但积聚起来却是数额巨大的金钱。但是即使他们知道很多人与他们遭遇相似,因为他们相互不认识,地区较为分散,也很难联合起来去维权。

第二次伤害是该电话营销组织针对那些第一次被电视购物欺骗的消费者们所实施的。他们通过某些手段得到这些目标消费者的详细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等,针对他们想要获得赔偿或者得到公正的心理,谎称是维权部门,编织了较为圆满的谎言,而消费者其实对他们只是从电话号码归属地、他们的话语中获得一些信息,他们不知道这些信息都是假的,于是悲剧又在部分消费者身上上演了。在本次调查中,只有5. 66%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伤害不会触发生活、学习或者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可见大多数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伤害确实不止一次。

简单地说,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造成了第一次伤害,而大多数时候第一次伤害又是第二次伤害的源头,或者说因为第一次伤害的存在事实加之新一轮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触发了第二次伤害,但是根源仍然始终是信息不对称。

3消费者杜绝二次伤害的对策建议

关于信息传播的研究有很多,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果。这里列举一些较为著名的信息传播理论或者模式。首先是拉斯韦尔的信息传播模式,即谁,说了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对谁,取得了什么效果。其次就是申农一韦弗的线性模式:虽然在后来的进一步研究中,我们知道信息的传播是有反馈过程的,是双向的,但是申农一韦弗模型还是比较好的单向地诠释了信息传播。

3. 1加强信源管理

对于你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出现主要是哪个方面的问题 , 60. 38%的人认为是信息源(信息传播者)出现了问题,33. 96%的人人为认为是信道(信息传播过程)出现了问题,当然也有5. 66%的人认为是信宿(信息接受者)出现了问题。

从信源这个角度看,就不得不提到自律的概念。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也无法避免人们传播虚假信息,就像学校的监考制度再严格,也会有学生铤而走险。所以这或许更像一个信息伦理、信息道德上的问题,只有更多的人都能在这个环境里自律,才能让信息质量提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本次调查也询问了有关问题,75. 47%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现象和社会的诚信、道德、伦理体系有关,18. 87%的人认为可能有。事实上也有专家对此做了研究,段伟文提出了一个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包括5条伦理原则:(1)无害原则;(2)行善原则;(3)公正原则;(4)自主原则;(5)知情同意原则。如果大多数人能像信仰宗教一样信仰信息传播领域这样的伦理原则,那么着就很大程度上在源头上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接近问题的根本所在。

当然,政府应该加大监督力度。被调查者中只有3. 77%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与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关。政府不应该忽略电视购物这一块,应当明确要求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频道、打广告的厂家的责任,购物频道必须起到第一层监督作用,拒绝为不法厂商播放虚假广告,否则电视平台以及厂商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电视购物反馈平台,消费者可以在上面举报不法厂商,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遏制更多的消费者受损现象。

3. 2规范传播行为

再看在信道这一环节上,以前会因为信道的原因出现很多问题,如信号不稳定、存储介质发生物理损害等等,这些都会使得信源发出的信息与信宿接收到的信息不一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信道环节上物理上的损坏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所以这里可以忽略发射器和接收器这两个环节,它们基本不会助长信息不对称的气焰,但是以讹传讹的事件还是存在。因此除了有效的监督外,还需要建设完善法律制度,让传播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实有效的监督也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淘宝网以及天猫商城是做电子商务比较出名的,虽然网站上有客户在确认收货后的产品评价部分,在某些程度上可以给其余消费者相关的参考作用,但是我们往往看到的都是好评占多数,也听到过某些消费者因为给了卖家差评而受到卖家威肋、甚至是人身恐吓的事件,这些都是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规定,不法商家自然敢于肆意妄为。在关国,有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其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些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消费者了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Cal。国内也有相似的法律制度,只是制度不尽完善或者说消费者的法律求助意识不够强烈。

3. 3提高消费者的信息鉴别力

最后,在信宿这一环节上,即信息接受者。作为信宿的消费者自身应当提升辨识力。调查结果显示88. 86%的人认为自己需要更多的知识来应对这种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述实例1中,消费者最初在电视购物上购买了劣质手机,对其进行二次伤害的不法电话营销组织的雇员们说自己是北京市手机维权中心的,其实他们很多说的话都带有严重的口音(一般在正规机关单位的这种客服部的人员普通话都是比较标准的),所以这也是一个判定点。其次,可以上网查看是否存在这样的机构,实际上只有北京市手机售后维权中心面非手机维权中心。消费者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充分使用咨询权,尽可能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咨询权是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对于自己经常接触的非自己专业领域的范畴,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学习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自身方面上减弱因为知识掌握不足而加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总之,应该想办法主动地多方面去了解,在没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不能随便做出购买的决定。

4结语

事实上,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完善是需要较长的时间

第11篇

不但如此,在2006年,央行就加强了与环保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将企业遵纪守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除环保总局外,央行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质检总局、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加紧协商,争取尽快将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奖励评优、欠税等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采集企业和个人缴纳电信费用等非金融负债信息的工作也已经在吉林、深圳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吉林省六家电信企业的用户缴费信息都已实现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对接,用户如果无故欠费超过2个月,相关信息就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而这个记录将影响到是否对该客户发放贷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电话缴费记录进入个人信用档案赞成者有之,更多的则是质疑,有人甚至担心建立在此种基础之上的个人信用档案是否公正、公平。

个人信用,“第二张身份证”

所谓信用档案,就是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除了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还包含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信息。如今,只要个人进行过贷款、担保、开设过个人账户等,就会被录入到个人征信系统中。

个人信用小心留下“污点”

日前,重庆市民甄女士向农行申请了一笔26万元的贷款,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其他银行曾经逾期14个月的房贷记录被农行逮了个正着,其贷款要求自然被拒绝,甄女士为此十分苦恼,“早知如此,我一定会按时缴房贷。”

2004年10月15日,央行在重庆等7个城市开通了个人征信系统。以重庆为例,只要在人行重庆分行营管部征信管理处,输入被查询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看到一份长达3页的个人信用报告样本。在这个样本里,被查询人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借还款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有无担保等信息都一览无遗。

在国外,个人信用档案早已成为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个人一旦留下“污点”记录,将会在贷款、保险、就业、升学等方面“寸步难行”

“个人信用报告是‘用事实说话’,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始素材进行‘来料加工’,最终得出对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价。”人行重庆分行有关人士介绍说,“在银行审批个人贷款和办理信用卡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其防范风险的首选。”而信用评价不同,市民在银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市民,可能享受较低的下浮贷款利率;反之,不仅申请贷款比较困难,还会面临较高的上浮贷款利率。

有关资料显示,重庆市内银行使用该系统的查询量,已从开通时的每月数百次突破到3万次,去年累计查询量达17万多次,拒绝个人贷款375笔、信用卡申请421笔,个人征信系统共拦下风险贷款近9000万元。

从2005年6月起,“个人征信系统”已在云南省试运行,周查询次数也从开始的数百次急剧攀升。省内各银行在受理个人贷款申请前,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

来自山东的消息说,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覆盖山东省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系统收录了山东省内个人结算账户信息1.03亿条,个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1600多亿元,信用卡信息100多万条以及个人居住、职业,收入、教育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1亿多条。

一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银行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更迅速、准确、全面地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因此信用良好的客户可享受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假如客户向商业银行的支行申请贷款45万元,由于支行审批权限只有5万元,在没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贷款申请必须经过层层审查、反复核实、现场调查,至少需要3至4天才可能完成审批,但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人员能很快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过辅助调查后当天上报上级行审批,上级行经过调查核实后第二天就可完成审批。

据了解,央行征信系统2006年1月正式运行仅一年时间,其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黄双全的担忧

济南市的何先生也遭遇了甄女士同样的事情,近日他到家银行申请房贷,信贷审核人员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时发现,何先生在另一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5000余元,已逾期50多天未还款。何先生表示将立刻把信用卡的钱还上,但这家银行最终还是拒绝了何先生的房贷申请。

央行征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因此提醒,千万别拿信用不当“钱”。这位负责人指出,不讲信用后果十分严重:对于恶意透支、金融诈骗、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证等客户,银行会拒绝其办卡及贷款申请,信用卡客户如果连续多次超过规定期限还款、恶意拖欠长时间不还款,银行可能会考虑拒绝或降低其信用额度;对于已办理了住房按揭手续的客户,连续多次未按时交付按揭,再次申请贷款和办理信用卡将受到限制。

对于如何才能保证个人的良好信用,这位负责人强调,一是明确约定的还款时间,按期在这个期限内还款。二是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刷卡消费、透支。三是及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对于一些人担心个人隐私泄露,央行人士表示,目前,除本人外,只有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和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直接查看个人信用报告;即使商业银行查看信用报告,也需要先得到本人的书面授权。他还指出,如果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出错,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反映,要求核查处理:一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不过,民法专家、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黄双全对这几种渠道并不认可,他认为,这种做法的后果是,送交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旦信息错误,将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黄双全认为,不良诚信记录纠纷的增加凸现了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无人审核和相关立法缺陷的尴尬。因为送交信息的单位都是企业,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不具有权威性。而目前尚无法律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黄双全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应及时建立权威的不良诚信记录的审核机构,而相关部门在提供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

企业信用:博弈消费者信用

黄双全的担忧不无道理,而人们

对个人信用与电话缴费挂钩的激烈反应正是这种担忧最直接的体现。

85%反对缴费入个人信用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与某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有1.78万余人参与的调查显示,85%的人反对电话缴费记录进八个人信用档案。

调查中,72.2%的人认为,电信企业收费难以保证公平,自身信用就值得怀疑。这也是人们反对的最大理由。两个月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去年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情况显示,“通信运营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机上网等服务存在一定价格欺诈行为”,通信价格违法案件在增长率上居所有行业之首。电信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如初装费、漫游费,还有让人防不胜防的信息费,都让人们对它们的信用大打折扣。有人甚至评论说,电信差不多是最不讲诚信、身上欺诈污点最多、消费者投诉最多的行业之一。

除了怀疑电信企业自身的信用外,人们反对的理由还包括:57.5%的人认为,有很多欠费都不是恶意欠费,通信企业还无法对其加以甄别。

人们对电话缴费记录进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怀疑和反对,甚至影响到了人们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态度。调查中,一位参与者说,“我本来是赞同建立个人信用系统的。但是如果像现在这样,只针对个人信用却不考虑企业信用,这样的系统我反对。”这样的意见在调查中很有代表性,调查结果显示,甚至有46.7%的人不赞同建立个人信用系统。

银行涉嫌“越俎代庖”

两年前,记者的一个同行在郑州驻站,参与了当地移动的促销活动。后来,优惠方案遭禁,移动公司承诺免交月租费,后又反悔。这位同行一气之下没再缴费,后奉调回京。上个月,他收到移动的追缴单,月租费和滞纳金共1200多元。“明明对方违约在先,且过了这么久才追缴,像故意拖长滞纳期。”同行一脸无奈。

其实,电信企业和用户发生费用纷争,这应该是一个经济纠纷,和任何企业与客户发生的纠纷并无质的区别。我们不排除有些用户有恶意拖欠费用的行为,但大部分纠纷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用户不愿意按期付费。这样的纠纷,企业和客户一般都通过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来解决。而现在银行和电信的这个协议,把电信的权利推向了“绝对主动”的地位,客服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需要经过仲裁或法律程序,客户就要“无条件”地受到“信用污点”的制裁。如此一来,今后无论电信出台什么政策,要收什么费用,用户就必须如数及时地缴纳,否则就只能遭遇银行和电信部门的合力“惩罚”了。

此外,银行用这种方法涉足在企业和用户的经济纠纷中,难免有些“越俎代庖”的意味。即使在国外,大多数银行要出具信用证明也仅仅限制在自己的业务之内,而我们的银行和信息产业部的这个协议,就使自己不由自主地充当了消费仲裁甚至法院的角色,这不仅伤害了广大消费者,也伤害了法律的威严。银行可以考核自己客户的诚信度,有什么资格对电信行业的客户进行诚信度考核?而从现在许多事实特别是服务规范来看,我们的银行本身就因不少做法令人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这样的企业,也有资格充当社会人信用的“法官”?这种行为,又怎么可能利于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央视《经济信息联播》也认为,由于电信企业计时计价不准而引起的电话费纠纷经常发生,假如不问青红皂白把所有的拒绝交费都记八个人信用记录,那就等于是把所有拒绝和拖延交电话费的过错全都算在了用户的头上。银行急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是应当有一个办法将这原始信息进行甄别筛选,把那些能够说明问题的有效信息、纳入到诚信档案中,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央行:不会“一票否决”

对于公众的质疑,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是给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信用卡时提供参考。每家商业银行都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信用考评办法,不会简单地根据个人征信系统的某一条负面信息就对客户“一票否决”。而且一般也会甄别得出恶意和非恶意的拖欠记录。

不过,一些专家对手机欠费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持肯定态度。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电信专家阚凯力就是其中之一。

据统计,在2001年中国因盗用通信设施和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户均60元以上。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知情人透露,200亿这个数字是最保守的计算。因为2001年是中国电信业动荡的一年,分拆合并不断进行,再加上各个运营公司刻意隐瞒用户欠费数字,专家认为这个数字有可能更多。造成这部分巨额损失的大部分都是恶意欠费的用户,但目前除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公检法会介入调查以外,运营商仍未有任何积极的措施能够给予防范。

基于此,阚凯力认为,手机欠费纳入征信系统基本合理,因为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者惯例。但是,具体实施要保护消费者的切实利益。目前移动运营商可以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手机欠费信息,有一部分是恶意欠费的用户,有一部分则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而导致的欠费用户。征信系统所需要的是恶意欠费的用户信息,而非“无意”欠费用户的信息。这就涉及一个用户筛选的问题。而且,由于盗用他人身份证而产生的手机欠费每年就有几百万,因此,希望一些平台是开放可查询的。

新闻晨报评论主笔许莽指出,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而言,我们要赶上发达国家确实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而且还必须以尽快启动、加快推进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宗旨明确,一些举措就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因此,对于电信缴费接入个人信用记录的问题,我们似乎不妨将其视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某个切入点,从积极的层面考虑得更多些。

声音:加快信用立法

完善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只是、个人信用体系涉及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虽极其必要又必须慎重。美国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之所以健全有效,跟《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不无关系。而央行和信息产业部是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议,来为公民个人建立个人征信记录的。本应作为制度博弈主体的公民,似乎完全被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

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准确性

美国是当今信用消费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与其相适应的是有着相对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问,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十多个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律交织构成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也可以说,没有这套信用法律体系,也就没有美国发达的信用消费。可见推动个人信用消费,信用立法之重要。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蓝寿荣曾对美国信用法律制度做过研究,了解到在美国收集、记录、整理各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多为一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每个人的消费信用贷款的所有信息数据,从贷款的发放者那里无偿地传送到当地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转而汇集到全国的三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电脑数据库中。这三家公司搜集了1.7亿多美国人的个人信用数据,提供可供消费者、信贷公司、雇主、房东及其他相关商业参考的信用报告及评估,其信息传递效率相当高,一次信用查询的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

为了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录入“公正适当或正确”的信用信息数据,《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情况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同时赋予信息数据当事人对其信用信息数据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有不利该当事人的内容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把形成这一信用信息数据的信息来源机构的名称、住所告知给该个人;当事人中有对其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或正确性提出异议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负有再调查的义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时,须采取一系列严密程序确保信息的正确性。

当信息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时,《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监督、刑罚的适用等法律手段,其中,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重要手段。因过失而违反该法的机关,负有支付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责任;因故意违反该法的组织或个人,除了要进行以上各项的支付外,还要增加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出于故意或恶意的目的提供了错误的信用信息数据或拒绝当事人的知情请求,构成对个人名誉或隐私权的侵害,则要支付1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仍然停留在试点阶段。从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运作企业――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运作情况来看,目前试点进程缓慢,效果与预期相差较大。究其原因,试点工作遇到的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即如何将各个银行的个人信贷(信用)信息以及在公安、法院、社会公用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合法地纳入资信公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同时又能妥善解决最敏感的问题――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因此认为,我国应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抓紧研究、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放程度低,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他建议这几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

其次是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可以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

第12篇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四、当前非法集资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七、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水果营行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水果营行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二、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政府金融办)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1.不要恐惧投诉。如果你怀疑自己受到了诈骗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及时去相关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2.要提防送上门的信息。投资者需谨慎送上门的信息,很多骗子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网络信息,哄抬股价,好让他们卖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们抛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对该公司的宣传,股价很快就会跌下来。

3.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人出现推拖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资金现在无法获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中这种借口所欺骗。

4.不宜对投资不闻不问。“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是件难为情的事,同时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5.不轻易做选择。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内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6.对销售员适当了解。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7.不懂就要多问。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8.对公司进行调查。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的新闻作为唯一的调查依据。

十四、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权部门进行追赃挽损。参与集资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处非工作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核实情况,确认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部门将冻结集资组织者的有关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有关资产,防止集资组织者挥霍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参与集资者的经济损失。

十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六)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七)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六、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一)“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丁宁。2014年6月,丁宁收购金易融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2015年2月丁宁收购荚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合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二平合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合、芝麻金融平台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决策的同时,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负责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负责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负责收取、支付、调动集资款。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负责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此外,法院还认定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路涛、张平、丁如强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晨、王磊、高俊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谢洁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犯罪集资诈骗罪,造成数十万人员财产损失达数百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王磊、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丁宁谢洁所犯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丁宁、谢洁所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同时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剖析解读】

“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人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单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合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认定一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且依法从严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邦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被告人蒋洪伟作为广东邦家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张荣珍、陈少锋、范秀忠、薛云峰等人负责组织、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伍志国、温运平·熊婉婷·罗礼俊、丘光前、黄志华、高可创、姚棉涛、何叶洪、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蒋洪伟指使下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相关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罗永鹏负责对经理以上的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被告人吴逄笑负责清理、审计全国各地分公司财务账册,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使用蒋洪伟的个人账户转款到各分公司和个人账户,非法集资期间,蒋洪伟大量挥霍集资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获得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数额不等的业绩提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吴逢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熊婉婷、伍志国、何叶洪、黄志华、温运平、罗礼俊、姚棉涛、丘光前、高可创、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荣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文风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

【剖析解读】

本案被告人蒋洪伟及相关邦家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情况下,以相关邦家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通过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蒋洪伟非法集资后,绝大部分不用于经管活动,主要用于以新偿旧,不具备偿还能力;还肆意分配、随意处置集资款,大量资金,根据个人喜好,以现金方式奖励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额的业绩提成或被蒋洪伟个人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认定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作为再洪伟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的密谋,策划和系列具体运作,罗永鹏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培训,被告人昊逢笑负责清理、审计公司财务账户,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转付集资款,均得到巨额利益,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据此,对蒋洪伟及前述被告人认定集资诈骗罪,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在蒋洪伟等人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属于蒋洪伟等人的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三)“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认定,2007年3月,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称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梯为公司股东。2007年至2010年间,公司多次更名及变更注册资本201年5月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银制品的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被告单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贏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

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指挥、决策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被告人何海靖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被告人李运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后勤及开设分公司、营业网点等新店的选址,被告人魏喆作为廊坊市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公司交易部经理、负责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软件研发及维护,被告人许汉杰作为黄金学院的副院长、负责培训,被告人王蒙君作为公司行政人事总监负责入力资源和员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为公司二名股东之被告人康学伟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经理兼石家庄分公司经理,被告人陈梅杰作为公司财务副经理,被告人刘兴隆作为董事长助理兼司机,被告人崔志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王来锋作为深圳分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新作为京津廊大区廊坊市区第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昱涛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张玮立作为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在不同时期均参与了谋划、指挥和具体实施公司吸收资金业务。

2014年7月,被告单位账户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分别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0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肖雪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区工业园区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投资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绿野仙庄、固安绿华浓等关联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国留学费用并分别给肖淑娣、肖娟,肖发各1000万元人民币;向清华大学捐款5000万元人民币,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人民币,向经济参考报社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运江、魏喆、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张玮立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及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肖淑第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