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4: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也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差异,税收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收作用主要是贯彻党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配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国家积累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2、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税收的主要作用表现为:为社会主义国家筹集大量财政资金,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民经济的管理,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作用有应当发挥的作用和际发挥的作用之分。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税收实际发挥的作用,除了客观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外,还取决于人们对税收职能作用的主观认识、掌握和运用。认识正确,运用得当,才有可能建立、健全与客观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税收法制,从而使税收发挥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发挥较少的作用甚至发生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将税收应当发挥的作用全部、充分地体现在税收法制中,使税收真正成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同税收职能相适应,税收作用可以从大的方面表述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关于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和讨论,一直以来最流行的说法和意见,是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应匹配或统一。但中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存在的巨大差距,决定了财权与事权匹配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中国政府间财政收支匹配关系的基本制度,应以寻求“公共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为目标。
事实上,事权与财权的概念为中国财政理论所特有,国际财政分权理论基本上不使用这样的表述。这一理论和概念的形成,与中国计划经济历史密切相关。
事权与财权及两者的统一,比较权威的表述,是财权和政权总是联系在一起,有政权就必须有财权,否则无法实现其政治经济任务。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有中央、省、县、乡四级政权,各级政权都有审查批准执行预算的权力。财权和事权也是联系在一起,中国的社会制度决定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国营企业与事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归哪一级管理,即事权放在哪一级,财权也相应放在哪一级,地方财权的大小和中央划给地方的事权一致。
上述理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发展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基本论点是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应该统一。现在许多人依然在使用这样的表述和理论。
但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改革的实践已经背离了这个理论。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统一,中央政府拥有了更大财权,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权与其支出(事权)相比要小。这种改革后的事实成为现在争论的背景。
问题在于,究竟是改革错了,还是原有的理论滞后了?更重要的是,应该遵循原有的理论,还是应该创新体制和理论?
建国以来至1994年前,中国财政体制历经了十几次调整,但划分中央与地方间财政收支的依据始终具有“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统一”这一特点,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后,收入划分实行直接匹配,财力实行“先下后上”。即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事权,收入与支出规模相联系进行财政资源配置,实行收支挂钩。
1994年分税制改革,直接目的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在财政的支出划分上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也没有进行明显调整。改革重点是对收入划分进行了大的变革,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实质上改变了以地方收支挂钩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形成了现行的财政体制。
这种体制的突出特征是收入首先向中央财政集中,地方财政收支脱钩,中央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使下级财政的收入财力与支出需要相匹配。因此,现行体制的特点,是地方财政收支脱钩下的间接匹配、“先上后下”的体制,这是目前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模式。
为什么中国在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后,要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重大改革?
表象原因,是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更深刻的原因,是经济体制和资源配置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旧的财政体制与新的市场经济发生了冲突。市场经济要求形成全国统一、资源自由流动的大市场,而旧的财政包干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激励地方政府保护本地经济资源,封锁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整个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大降低。
此外,政府职能由直接配置经济资源为主,转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政府间的职责划分,不可能按原来事权划分的概念进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财政收入以利润上缴为主,转变为以税收收入为主,使政府间的财源配置与企业的隶属关系之间的联系已经十分微弱。
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协调地区间因经济发展差距形成的公共服务差别,中央财政需集中一部分财政收入进行再分配。将影响市场机制按照全国统一市场原则配置资源的相关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收等集中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尽可能弱化税收环境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分税制改革正是适应了这样的需要。不过,由于分税制改革的渐进性、阶段性,中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许多人误以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统一可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但这可能导致体制的倒退,甚至回归旧体制。
既然事权划分及与财权相匹配的理论是一种“回归”原体制的想法和理念,与中国已经变化了的经济运行机制和体制现实有较大差距,这就需要更新理论。
首先,应将事权改变为公共服务职责。事权的特定含义,是各级政府对所管理的国营企业与事业的行政管理权,它反映的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划分,突出的是行政隶属关系。在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中,仍保留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支出责任的做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国企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尤其是收入划分的分税制体制的形成,“事权”概念与新体制发生了明显的不协调和理念上的碰撞。
“公共服务职责”则是指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责任,与“事权”概念不同。其特点是政府职责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不仅仅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应将支出责任细分为“公共服务职责”与“支出管理责任”,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往往决定相应的支出管理责任,此时两者的关系相一致。但有时会不一致:有些公共服务职责是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如转移支付的资金支出,上级政府承担资金的分配,具体的支出管理责任全部由下级政府负责。因此,笼统地使用支出责任的概念,很难区分上述两者的区别。
第三,要区别财权与财力的概念。财权是指在法律允许下,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和支配收入的财政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财力是指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来源于本级政府税收、上级政府转移支付、非税收入及各种政府债务等。
财权与财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拥有财权的政府,一般拥有相应的财力,但政府拥有财力不一定有财权。上级政府的财权常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一部分财力要转移给下级政府使用,结果是下级政府的财力往往大于其财权。这种财权与财力关系的框架,是目前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制度框架。
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应该与财权统一。中央政府具有调节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地方政府只有负责本地区公共服务的职责,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具有比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一、企业所得税适用阶梯优惠税率的税务筹划处理的思考
财税[2008]51号和财税[2009]87号两文都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文规定了部分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税率优惠期限,如: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型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时,就要考虑收到政府专项资金的年份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如属于税收优惠期限要把政府专项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低税率优惠,同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能在以后正常税率年份享受抵减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是2007年新建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8月31日该公司收到当地财政部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2009年12月15日,该上市公司用专项资金采购专用设备2000万元,当月已经投入生产。该公司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享受优惠减半税率为12.5%。(假定政府补助资金所采购的设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17%,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
200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把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2000×12.5%-2000/H7×(1 5%)/10×2×12.5%-2000/1.17×(1-5%)/10×8×25%=-115.39(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是很大的。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但是许多企业经政府高新技术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另外企业也会因某种原因今后可能不再享受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参照上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二、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特殊会计处理的思考
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2009年6月1日,财政部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 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400 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18000 000
贷:递延收益18000 000
借:递延收益
2 550 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2 550 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 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三、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报废清理税务处理的思考
关键词:税收;地区生产总值;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收入
1.引言
为了详细了解重庆市税收收入的各项情况,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税收的影响因素、税收如何影响财政收入、重庆市不同类型企业所缴纳的税类差异。
2.重庆市税收收入的影响因素
这里以重庆市的国有税收收入和地税税收收入分别为被解释变量,选取了地区生产总值(GDP)、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以及商品零售价指数三个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用回归的方法分别分析它们对两种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
选取的原始数据为从1996年到2014年的国有税收收入、地税税收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财政预算支出以及商品零售价指数的数据。
2.1国有税收收入的影响因素
将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去掉,只分析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预算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设回归模型为:Y1=B0+B1X1+B2X2+u。
其中Y1代表国税税收收入;X1代表重庆的地区生产总值;X1代表重庆财政预算支出;X1代表商品零售价指数。商品零售价指数对国税税收收入的影响不明显。
分析结果见表1。
由该结果可看出:
可决系数R2值为0.998,调整可决系数R2值为0.997,说明因变量Y中绝大部分可以由自变量x来解释,方程显著。F值为3364.187,明显大于临界值,说明方程拟合程度很好。以上表格也反映出每个变量的t值和P值都表现为显著,说明每个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税收收入的影响都是显著的。
所以正确的模型形式为:Y=-398695.889+724.052X1+0.021X2。
2.2重庆市地税税收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设地税税收收入模型为:Y2=B0+B1X1+B2X2+B3X3+Ui。
商品零售价指数以及财政预算支出对地税税收收入的影响不明显。
结合以上分析结果将地区生产总值与地税税收收入做回归。
设模型为:Y=B0+B1X+ui(其中Y代表重庆地区地税税收收入,x代表地区生产总值。)
其分析结果见表2。
由该结果可知:
可决系数R2值为0.985,调整可决系数R2值为0.984,说明因变量Y中绝大部分可以由自变量x来解释,表明方程显著。该表反映出F值为1125.083,明显大于临界值,说明方程拟合程度很好。从P值和f值看,地区生产总值对地税税收收入的影响显著。因此,该回归模型的方程和变量均显著。
因此回归方程为:Y=-1388459.269+891.286X。
经济意义表现为:在假定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重庆市地区生产总值每增加1亿元,平均说来地税税收收入增加891.286万元。重庆市地税税收收入主要是受到重庆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正向影响。
2.3综述
综上可知,国税税收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区生产总值的影响,财政预算支出对国税税收收入的影响次之,商品零售价指数对国税收入影响非常小。财政预算支出以及商品零售价指数这两个因素对地税收入的影响很小,地税税收收入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地区生产总值的影响。
3.税收对重庆市财政收入的影响
由于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影响财政收入最重要的因素,因此需要分析重庆地区国民税收收入以及地税税收收入两种税收所包含的不同类型的税收收入对重庆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
以下对各种类型的税收以及财政收入的相关性进行研究,了解它们的相关性,以了解国有税收收入与地税税收收入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国有税收收入与地税税收收入所表现出来的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各种类型税收以及财政收入的相关矩阵如表3所示。
该表格体现了1996年-2014年间财政收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相关系数。从该结果可以看出每种税收与其它类型的税收相关关系都比较强。其中也可以简单看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相关性较强,这两项税收属于国民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性较强,这三项税收同属于地税税收。这说明国有税收收入与地税税收收入的确存在差异。财政收入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系数比它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系数更强,说明国有税收收入与地税税收收入所表现出来的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即地税税收收入对重庆市财政收入的影响更加明显。
4.税收类型与重庆市企业类型关系分析
由以上分析结果可知,地税税收收入对重庆市财政收入具有很大影响,为进一步探究重庆市各个类型企业主要缴纳的哪种类型的地税,即了解缴纳的各类型地税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分布情况,以下对各类型地税收入与企业类型进行分析。
4.1构成情况
4.1.1税收类型构成
由于在数据收集阶段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和屠宰税数据缺失,因此此处不将这两者纳入分析范围。最终确定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这几种。
4.1.2企业类型构成
根据统计不同类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分别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非内资企业(主要有: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以及乡镇企业)的税收类型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企业类型与税收在结构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采用以上13种类型的税收作分析。
4.2对应分析
根据分析,可得因子平面图如图1(图中数字1~11分别表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乡镇企业)。
由该因子平面图可知:11种类型的企业之间距离不大,总的来看区别不大,但仍然可以大致可分为3类:第一类:编号为2、3、4、5、6、8、10、11的样品,即政府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乡镇企业这几种类型的企业收取的税收主要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其中对样品11(乡镇企业)收取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第二类:编号为7的样品,即内资企业中的其他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种类主要是耕地占用税。第三类:编号为1和9的样品,即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它们缴纳的税类主要是印花税、资源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最后分类结果中可看出车船税和烟叶税没有与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距离较近。由于数据收集阶段车船税和烟叶税的部分数据已经缺失了,因此此处不对这两种类型的税收进行归类。
5.结论
1、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实效。目前,我国所得税优惠主要采用的是税率式、税额式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提取投 资风险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得比较少。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的激励效果不同,前者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取得利益,才能享 受此种优惠;而后者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国外许多国家的实践都表明,税基式减免具有针对性强、效果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等优点。我国企业 所得税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既不利于培养所得税税源,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也影响到税收优惠的实效。例如,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时,采用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因而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减让条款的国家,我国给予外商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是被其居住国政府补征了所得税,这样就会使得我 国给外商的优惠条款落空。
2、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全面优于内资企业,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社会福利、劳动就业、贫困地区扶植等方面,优惠力度较小;外资 企业的优惠政策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优惠程度深、力度大,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一般都优于内资企业。据青海省财税部门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实际税负均为14。92%,远远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外资企业本身在技术水平、管理方 法、资本运营等方面就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过多、过度的优惠政策,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优惠的积极作用,反而给我国的民族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 影响。长此以往,国内企业在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我国已加入wto,如果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这种超国民待遇,显然不利于市场功能 的发挥。这不仅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还带来了税制复杂化以及征管成本的增加,诱发了众多假合资、假外资现象的出现。
3、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现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侧重于照顾扶优惠,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则 是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把优惠的重点放在特定地区的投资上,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层次,实 施不同的所得税优惠,虽然也结合实施了产业优惠,但未能较好地区别不同类别的产业。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的现象,导致相当部分的外资投 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有资料统计,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外资投向主要集中在加工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而农业、交通运输、环保产 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非生产性项目吸引外资偏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吸引外资则非常少;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吸引外资偏 多,具备先进技术的外资项目为数不多,这种状况极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4、税收优惠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不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在投资环境不甚理想的情况下,我国实施的是梯度发展战略,由经济特区——沿海经 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故而在税收优惠上也体现了这一区域倾斜的要求,制订了以全面优惠为主要内容的涉外税制来提高外商的投资收益。这种 税收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东部沿海地区的繁荣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造成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的税 负反而轻于内陆西部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缺少这些优惠政策,加上本身所处的区位劣势,很难形成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利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的均衡、持续发 展。
5、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现行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的各种通知、法规,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这种靠内部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 济的内在要求。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上的“内外有别”和税负上的“外轻内重”,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势在必行,而合并后的企业 所得税制应大胆借鉴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按照“拓宽税基、减少优惠”的改革方针,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 惠差别,取消一般性优惠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导向,规范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1、规范税收优惠方式。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因 此,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由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在完善减免税等各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首 先,应建立加速折旧制度,对不同的固定资产规定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其次,应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允许企业按资本 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比例可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投资地区而有所区别。最后,应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允许高科技企业 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保证专款专用。
2、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为防止假合资骗取优惠和老企业嫁接侵蚀税基,应不再对新办外资企业一律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笔者建议,这项优惠政 策只适用于新办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原内资企业嫁接的外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和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这不仅符合国民待 遇原则,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更重要的是可以打击假合资的现象,防止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和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一是区别税收和公共财政支出之间的不同职能,不要把二者的作用相混同,以免对企业所得税立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造成混乱。比如,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收入水平的地区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这本是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解决的主要任务,但是,中西部一些地区希望通过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差别税率,来为其解决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困难,就是混同了税收与公共财政支出的职能。
二是搞好税费关系的整治与协调,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33%)并不高,在我国周边的1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33%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况且近些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距甚远。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名义税率降得过低,不仅影响其应有的财政收入保障功能,而且将使我国所得税税收的优惠空间受到局限。当前企业之所以普遍反映负担过重,其根源并不在于税,而在于名目繁多的非税负担。因此,尽管廓清混乱的税费关系,加快税费体制改革步伐,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同时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总体负担,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真实收入和可支配财力。在现阶段,如果只考虑税而不同时考虑各种费,就可能出现因低税而高费导致企业实际负担反而比过去更高的不正常现象。总之,税与费的关系只有同时解决,才有利于企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长治久安”,并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创造基础性条件。
在复合税制下,政府赋予整个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必须在不同税种之间有所分工,不同税种在实现政府政策目标过程中必须协调平衡和相互衔接。所得税的政策协同包括所得税与整个税收体系中其他税类的协同。即与流转税的协同、与财产税的协同,还包括所得税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协同。协同的目标是使政府赋予税收的各项政策职能得以全面的贯彻和实现;协同的手段机制是相关税种税制要素的设计,如纳税人的确定、征税范围(税基)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与调整、核心问题是相关税种税收负担的平衡与调整。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所得税的协调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和个人在外地获得的收入在收入来源地缴纳的所得税是用抵免法来解决双重征税和地区间收入分配问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所得税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地方所得税的开征。但地方所得税一旦开征,不同征税主体之间的所得税协调将会产生大量新的问题。
1.地方所得税对中央所得税税基的依赖与协调实行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税制以后,就得确定地方所得税的税基。但地方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管理机构自行单独核定税基,还是依据中央所得税的税基征收,或者是按地方所得税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立和的税率征收入库,然后再由国库按预算级次划分收入,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选择。如果选择地方独立自行核定自己的税基,其优点是可以独立灵活地贯彻自己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发挥自己的地区产业优势政策,鼓励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捐赠的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快速折旧政策等),其缺点是会增加本地区税务管理部门与纳税人的征纳手续和困难,增加税务成本。如果选择地方依赖中央所得税的税基或者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税率征收的方法,优缺点正好与前者相反。对于我国未来将要分设的地方所得税,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财政状况、经济结构、民族构成等差异较大,以及地方所得税新开设征管经验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地方所得税宜选择与中央所得税共享税基,但允许地方为贯彻其社会经济政策作少量调整。
2.所得税税基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计算所得税税基时是否可以扣除中央所得税税额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税额,方法是不同的。就中央所得税来说,有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或不可以扣除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多数国家的中央所得税税基是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的,如美国的联邦所得税税基可以扣除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所得税额。就地方所得税来说,也有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从技术结果看,如果都允许互相在自己的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额,除了一些地区不征所得税或收入来源地的税负低于居住地的税负之外,原则上等于各个征税主体都只实行收入来源地征税。但是受到国际税收惯例的启示,也由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国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也都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在征收地方所得税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的双重征税问题。有些国家的一些地方所得税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有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但不允许扣除其他地区的地方所得税;还有一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对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都不允许扣除。我国将来开征地方所得税后,这一问题也会十分突出。对此的选择,我们认为:(1)如果不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将阻碍资本和人才的流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2)由于难以统一衡量各地的所得税负担,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以应该允许在自己的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同时,也应该采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模式,通过全国税收征管立法的途径或由各省市参加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形式,来解决地方所得税中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不同征税主体均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综合与选择,在实行地方所得税独立征收以后的所得税分税制下,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将可能被多个征税主体征收,这时就要综合衡量,才能合理设计各个征税主体的所得税负担。从考虑的层次和顺序来说,首先是要确定中央所得税的负担,再确定地方所得税的负担,但在确定中央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该考虑有多少给地方政府征收。
在确定地方所得税时就应考虑纳税人已经承担了多少中央所得税。另外地方在确定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考虑在本地纳税人的公共产品受益与纳税成本的关系,既要考虑筹集财政资金的需要,也要兼顾吸引税源、发展本地区社会经济的目标。
所得税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类,其地位将日益重要。在所得税制的制定和改革中,必须注意所得税与其他税类的协调,也要注意所得税内部各税种的协调以及和不同征税主体的所得税之间的协调。才能使所得税制更加完善。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着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 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 (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大批项目的开工建设,带来了可观的税源,也为地税部门挖潜增收提供了机遇。但是,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发形式复杂多样,又属政府涉农工程,敏感性比较强,既要兼顾税收政策扶持,又要考虑依法治税,税收征管阻力较大。再者,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涉及利益主体多、资金来源广、社区情况复杂、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一等原因,造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管理难度大、风险多。税收征管过程中,主要存在有下几点问题。
1.建设类型和开发模式复杂多样,涉及利益主体多,税收征收阻力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分为城市改造、驻地集聚、多村联建、园区带动、强村兼并和村企共建六种类型,其开发模式主要有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和集体土地的村居委自行开发两种模式,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建设类型和开发模式的不同,所涉及的行为主体也不同,政府在扶持力度上更是有所区别,导致利益主体多,征收难度大。
2.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缺乏对税收成本的考虑,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在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时,税收政策不明朗,建设预算不周全,部分预算只考虑到建设成本,忽略了税收成本,造成了村居委片面的认为集体土地的社区建设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以村居为主体的集体土地开发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模糊,税务机关在实际管理中可操作性不强,异议多,执法风险和阻力大。
3.各社区情况复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不利于规范管理目前,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共涉及37个村庄,其土地获取形式及土地性质各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其中大部分项目分散在乡镇或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项目可谓一镇一特点,一村一形式,且村居委一般收入来源少,支出项目多,财务收支随意性大,一旦工程完工后,若不及时将税款追缴入库,往往出现“有税无钱”的现象。
4.无资质建安业户充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市场,严重制约了建安行业的税收管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的明显加快,受区域、资金及村居保护等因素的影响,一部分不成规模的私营、个体等中小建安企业充斥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市场,而这部分中小建安企业大都受资金、规模、人数、管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没有建安业施工资质,存在着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市场化、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税款易漏难征,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5.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方面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项目大多是由村居委自行开发建设,而村居委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村居委在开发建设上大都没有正规的核算制度,账务核算不规范,甚至不纳入村居委的账务核算范围,直接将其收入转入小金库。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取的措施
(一)点面结合,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明确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作用,积极与财政、建委、房管、土地等部门联系沟通,全面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工程进度、财政拨付款情况、开竣工手续及土地证办理等信息,形成市局与分局互动,分局与镇区街联动的护税局面。
(二)理顺流程,分而治之,把握关键环节搞好不同类型社区建设税收征管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的特点,龙口市地税局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从理顺流程入手,狠抓环节控管,有效杜绝了税款流失。
1.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开发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将房地产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将村居委自行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隶属管理分局实施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举措,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公平税负。
2.对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实施由财政拨付工程款时代征代扣建筑业税款充分发挥部门协税护税作用,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与沟通,大力推行财政监管建设资金由国库中心统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模式。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当地税务发票,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整个工程项目完税证明。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监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代扣税。
3.充分发挥镇街区经管站部门优势,实施环节控管以乡镇经管站为突破口,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须由经管站签字盖章确认用途后方能予以拨付的规定,及时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资料,合理组织税款入库,有效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4.实行以证控税、部门把关、环节控管制度首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土地交易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缴纳行政性规费发票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次,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开、竣工把关制度,与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在开工和竣工环节予以把关,并由建设单位扣缴施工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在办理开、竣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全部清理施工、竣工前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施工合同印花税和建筑业营业税等,同时提供土地证、规划证、税务登记证、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书和工程竣工纳税情况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凭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建设项目(施工)信息传递单》和《建设项目(竣工)信息传递单》办理开、竣工手续,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营业税。
(三)拓宽渠道,积极宣传,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1)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村居委支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优势,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工项目情况,建立联合控税机制,形成综合治税网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步入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介,进行普遍性宣传,提高村居委纳税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3)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开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税收知识缺乏的实际,强化纳税辅导,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征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成效
(一)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税护税体系通过部门联动、环节控管,有效地促进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水平,建立了“地税部门明确政策,地方党委政府协调领导,财政经管部门代扣税款,村居委密切配合”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控管体系。
(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公平了税负,减少了税收执法阻力和异议,和谐了税企关系,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了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
(三)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打破了社区建设税收管理相对混乱、税款征收难度大的局面,缩小了房地产开发与村居委自行开发之间的税负差距,有效化解了由于税负不均导致的社会矛盾,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
关键词:创新;中小企业;扶持;财政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68-01
前言
财政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来源,财政税收制度作为财政税收工作全面开展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一方面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深入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效推动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因此,国家财政税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有了新的定位。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的影响,发展并不乐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中小企业在选择高成本投资项目时,面临很大的风险性,导致企业面临着倒闭、破产等现象。根据相关调查数据信息显示,我国百分之十五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亏损现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很大的挑战与困难。除此之外,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造成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肩负着很大的税收压力,换句话说,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国家财政税收政策。
二、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2.1 现行财政税收制度缺乏先进性
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先进性,落后的管理制度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受到传统管理模式与理念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对市场需求与发展情况进行有效调查与分析,导致财政税收在实际运行中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 相关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与政策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中,主要采用开发票收税的形式,并且已采用很多年了。企业通过开发票的形式缴纳相关的税率。然而由于我国关于财政税收的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许多企业都追寻税收漏洞,使用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方式实施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严重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资金能力有限、融资困难、资金来源不稳定等问题,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深入发展。
2.3 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内容不合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虽然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有效调整,但由于调整内容相对较少,导致现行财政税收政内容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我国财政税收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税收标准不一致,所缴纳税收额度也不一致,导致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着很大的区别。除此之外,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财政税收标准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标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进而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的研究
3.1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灵活调整财政税收制度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灵活调整财政税收制度,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纳税经济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财政税收制度的灵活发展是现代化财政税收改革与创新的必然趋势。
3.2 有效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逐渐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小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律的完善应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与中小企业发展两个入手,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实现财政税收制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促进财政税收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进而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小企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对此,国家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应根据时展的需求与经济发展的形势,加速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方面有效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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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ax accounting is a new arising interdispline which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accounting but also different from it. influenced by it,51lunwen.com/ tax accounting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but it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financial accounting in principle,checking. it has a shor会计专业毕业论文t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hich need perfecting in practice.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络,在受财务会计影响的同时,税务会计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质,在准绳上、核算办法上,明显区别于财务会计,在我国开展时间比拟短,在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时在理论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区别
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根底,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根本理论和办法,对征税人的征税活动所惹起的资金运动停止核算和监视,维护国度和征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1]。目的在于征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足额精确及时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同时,经过合法谋划使征税人获得合法利益,公平税负以确保企业涉税零风险。
税务会计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税双方都必需承受税法的标准和限制,税务会计在一切税款的核算和交纳过程中,必需严厉根据国度税收法规请求办理,当财务会计与税法的规则不分歧时,必需依照税法的请求停止调整。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会计。随着我国经济开展以及财政、税收体制的不时完善,税务会计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是必然趋向,税务会计固然从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与财务会计有着实质的区别,但在本质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络,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两种会计核算办法既有联络又存在着一定区别。
一、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络
税务会计脱胎于财务会计并依赖于财务会计运转中的众多环节和内容。
1. 二者效劳的运营主体相同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是笼统理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详细理论操作的部门和人员,其效劳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处于效劳于同一主体时,才具有实践的关联意义。
2.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工作核算内容相同
以财会中的会计分期( 时间性) 、货币计量( 数量性) 、持续运营( 持续性) 为根底,共同施行对效劳主体的效劳。
3. 工作准绳根本分歧
以财会工作中的核算办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为权衡规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内容根本相同
以财会的凭证、账簿、报表为参照,除征税报表以外,无需另设会计报表,更无需设置特地税务会计机构,毕业论文税务会计的全部核算融于财务会计之中。但这种高度类似性和关联性并不能消弭现代经济开展过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别离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实质上的区别。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准绳上不分歧
1. 相关性区别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准绳,请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运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运用者对企业过去、如今和将来的状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强调的是“有用性”; 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准绳重在计算所得税时,强调同期扣除的费用要与同期的收入相关联,二者字面上同属于相关性准绳,却有实质的区别。
2. 配比性区别
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准绳突出表如今费用确实认上,为了分别核算不同的产品,需求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汇总归集,然后在不同的产品之间停止分配。而税法中的配比准绳思索的是,对不同的税收项目停止分类配比,比方,税法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征税所得额,那么境内的投资损失与其消费运营无关,也不能在当期应征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能从投资收益中得到补偿。所以,税法对财务会计上的配比准绳持认可态度,允许征税人将发作的费用,经过合理配比在征税的当期扣除,同时为了避免税款的流失,税法对征税人税款的申报做了严厉的限制,不允许征税人在一个征税年度提早或滞后申报征税费用的扣除[2]。
3. 本质重于方式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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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重于方式准绳是财务会计中的一项重要准绳,请求企业应当依照买卖或者事项的经济本质停止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买卖或者事项的法律方式为根据。一项买卖或事项的本质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现方式有时是不分歧的。比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编制兼并报表等问题都属于本质重于方式的运用,这些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规则[2]。财务会计的“本质重于方式准绳”依托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别,税法对征税事项确实认依托的是法律根据,不能靠经历估量,必需有据可依,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法的“本质重于方式准绳”表现的是“本质至上准绳”,目的为了避免征税人应用《企业会计制度》允许的估量偷逃税款。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征税人向税务会计的信息运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运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它们依据此信息停止税款征收、检查、监视,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根据。其次是企业的运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他们依据此信息理解企业征税义务的实行状况和税收担负,以做出正确的运营决策和投资决策。同时,这些信息也是企业停止税务谋划必不可少的根据。而财务会计则是经过对经济业务事项确实认、计量记载和报告提供真实、精确、牢靠的会计信息。向信息运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3],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义务实行状况,有助于会计信息运用者做出正确的运营决策。
2. 根据不同 &nbs会计毕业论文范文p;
财务会计核算的根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原则》,力图会计信息真实、有用、完好。税务会计根据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契合税法的会计准绳,税务会计给予确认,但凡不契合税法的会计准绳,不给予供认。正由于两者核算根据不同,致使会计利润与税法上的利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财务会计收入减去本钱费表现会计利润,而税务会计必需依据税法请求停止收入和本钱费用的列支,超出税法规则的收支项目即使在财务会计上得以表现,税法也不允许列为征税所得的构成要素。
( 1) 收入确认上二者的处置不同: 例如,国债利息收入财务会计作为投资收益记入收入,而税务会计不把国债利息收入列为收益,不作为应征税所得额的构成要素。征税人在根本建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运用本企业商品的,或将企业自产、拜托加工和外购原资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以及以非现金资产赔偿债务,在财务会计中不计入收入,列为相应支出,而税务会计均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 2) 本钱费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财务会计可据实列支而税务会计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征税人的消费、运营因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超越国度规则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一切这些支进项目是税务会计所不供认的,税务会计规则了严厉的列支规范。关于超出的局部作为调整事项,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征税所得额。
3. 根底不同
财务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作制,强调的是收入的实践发作与费用相配比,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并不代表实践的现金流入量,实践发作的费用也不代表现金的流出,会计利润与净现金流量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税务会计由于本身强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权责发作制与收付完成制相分离的核算办法,在实践核算中常呈现与财务会计相偏离的现象,给征税人形成不利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采用的权责发作制是树立在应收对付根底上肯定当期收入与费用,应收对付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收入、费用、会计利润; 而税务会计即使从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在实践的核算过程中依然以会计要素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权责发作制,这里的收付完成制与权责发作之间产生差别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税务会计在我国还属于一门新兴学科,处于初级阶段,税务会计还要依赖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征税核算的主要根据,如今的会计人员同时统筹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任务,担负着多项职能,由于缺乏系统的税务学问,对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着偏向,经常在税款的计算和交纳申报时呈现少缴或多缴的状况,给征税人和征收机关形成不用要的损失。
其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脱节,1994 年 1月 1 日开端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置的暂行规则》只是相对的调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会计原则,使财务会计曾经成为独立的体系,这种时间上的差别,导制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多,这种差别表现在所得税前调整项目日益复杂,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征税人本钱的支出。
再次,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度税收的完成,却无视了征税人的实践支付才能,税务会计当期的收入不思索实践现金能否流入,均计入应征税所得额,当企业赊销业务量大的状况下资金周转不畅通,形成征税艰难[4],许多企业为了征税以至要举债,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本钱,企业的营运才能降低,这种恶性循环限制着企业的开展。
四、处理财、税会计体制问题的开展思绪
以税法为根据树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财务会计核算的主要根据,包括资金运转的全部过程,税法是税务会计核算的根据,核算的也只是涉税事项,这些经济事项也作为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只是并不详细,在制定税务会计的核算办法时应加以补充,税务会计的记账凭证、账簿与财务会计根本分歧,两者能够共用,税务会计只需单设应交税金和差别额账簿。同时要经过培训考核进步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作为一个合格的税务会计,只要控制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负税[5]。
一
--> 个新兴学科降生之初必然会存在着许多缺乏之处,这显然不顺应经济高速开展的需求,但还要看到它的开展将来,置信经过不时的变革和完善,一定能树立一套独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更好地效劳于企业、国度经济的开展。
参考文献: 会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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