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土地增值税管理

土地增值税管理

时间:2023-09-08 17:14: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增值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1篇

1.1土地增值税发展阶段划分

上世纪末,由于住房分配制度的终结,商品房市场开始蓬勃发展。以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原点,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启动征收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2006年,这一时期规范了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整体管理,但是更注重预征,对清算及后续管理跟进不足。

二是分类管理时期。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原点,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投资过热。文件在强调了预征环节管理的同时,要求加强对已经完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并正式将分类清算提上日程。

三是全面环节管理时期。2015年以来房地产行业迎来第二个高峰,为了遏制房地产行业泡沫化,自上而下要求税收发挥调节作用,而土地增值税就是最为重要的抓手之一。这一时期除了对预征和清算环节紧抓不放送,还加大了对尾盘销售以及后续对完工项目稽查检查的力度,开启了全流程管理的新时期。

1.2基层土地增值税征管运行分析

1.2.1管理主体

土地增值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基本是以房地产项目坐落地为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辖,而不是以企业注册经营地为准。纳税人自获得土地进行开发,开始进入县区级税务机关管理范围。由于房地产行业近年来普遍对税收收入贡献较大,根据目前河北省税务机关管理体制,基本由专业化分局进行管理,即各县区局的重点税源分局或者重点行业分局。

在税务局管内部管理流程方面,以信都区税务局为例,税政二科负责政策解释,风险科负责涉地风险任务上下级衔接,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税款申报征收工作,日常管理由第二税务分局进行。

1.2.2征管概况

2015年后伴随全国房价的又一轮上涨,作为三四线城市,邢台商品房价格基本完成了翻倍,成交量也大幅度上升,即使伴随着土地价格和原材料、人工成本的上涨,房地产企业利润总额仍大幅增加,由此带来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大幅度增加,以信都区为例2015年土地增值税收入15767万元,2017年18547万元,2018年24278万元,2019年26678万元,2020年到达27856万元,2021年1-11月入库土地增值税27324万元。虽然从数据上来看,土地增值税收入逐年大幅增加,但是仍然低于理论上的测算增加值,也就是说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仍然存在着不足,下面我们将从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2. 信都区X公司典型案例分析

2.1信都区X公司项目情况简介

邢台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信都区太行路开发了某楼盘,取得出让土地104亩,容积率2.1,总设计建筑面积145589.5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1761.45㎡:住宅126983.45㎡ 商业3930㎡公共建筑面积839㎡ ;地下建筑面积13887.09㎡全部为地下室和车库 。2013年5月取得土地证,2014年3月取得建设证,2014年9月取得预售证开始进行不动产销售,由于行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归属于当时的信都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分局管理。

2.2 X公司预征环节的问题

项目开始销售两年后,信都区税务管理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前台已销售房源信息表和申报数据明显不匹配,随即联系房管部门获取了X公司该项目网签备案信息,发现其共网签备案房屋1185套,网签价款47434.12万元,实际申报销售房屋1021套,价款43639.39万元 。税务机关随即对X公司进行约谈,该公司按照少计算的预售收入3794.73万元,按照2%预征率补缴土地增值税75.89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3 X公司清算环节的问题

2018年1月,X公司开发项项目取得预售证已经超过三年,该项目总体已经完工,且不动产出售的比例超过了85%,剩余房产也基本处于出租和使用状态。因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管理机关在当月向X公司下发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相关通知,要求X公司在通知规定的90日内提供相关项目的清算报告及所有涉及土增清算的资料,完成审核并缴纳清算税款。

X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书后,鉴于本地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从石家庄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并于2018年3月出具了《关于X公司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内容如下:通过对X公司提供的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账簿、报表、销售台账及其他有关清算资料计算,项目总可售面积144750.54平方米,已经出售的面积112342.45平方米,未出售面积11808.09平方米,预售收入共计50554.10万元,核算各种扣除项目累计47770.15万元,截止报告期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1011.08万元,本次清算应退土地增值税175.89万元元。

收到X公司提供的清算报告后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进行了清算审核工作,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存在20套商铺以61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给某投资公司,远低于其他商铺10000元/平米的均价,经约谈企业,企业承认某投资公司是其旗下的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交易价格至10000元/平方米;二是部分合同约定由X公司提供的建材,出现在施工方开具给X公司的发票明细中,确定为甲供材重复计算,将其调整出扣除项目。经调整后税务机关送达了清算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补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47.21万元。

2.4 X公司尾盘销售环节的问题

清算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员在对X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该公司对尾盘销售的申报处理并未按照收入减除扣除费用的方式进行申报,而是仍采取预缴2%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管理人员责令X公司限期改正并补缴税款。

2.5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房地产公司规模较大,财务人员基础水平较高,但是其受到利益驱动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在土增申报各个流程仍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其中预售环节利用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隐瞒部分预售收入,推迟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是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清算环节由于税务机关专业能力的欠缺,对开发建设的部分扣除项目无法进行准确评估,造成部分不合理扣除项目存在于最终的清算报告中。清算后,税务机关往往会认为项目已经结束,而忽略了对尾盘销售的管理。以下的篇幅我们将从案例中总结问题,从管理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流程、内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

3.问题分析

3.1管理主体问题

3.1.1部门设置和协调性问题

(1)部门设置问题。我市税务机关管事制度未能全面普及,大量税务人在一线被管户所束缚,总局、省局、市局、区局四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所有工作任务被分割给每一个管理员,这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流水化作业、专业化作业严重背道而驰,使得大量基层管理人员被大量日常琐碎管理任务套死。从人员分配来看,大量年轻干部集中于机关科室、处室,客观上造成基层缺乏年轻人,队伍严重老化,无法适应土地增值税管理这种专业性强,流程冗杂的管理事项。在保质还是保量上,基层分局往往选择的是后者,以完成工作为前提,质量只能退而求其次。

(2)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难度在现行各税种之间首屈一指,所以在征管体制设置之时将其统一归属至重点税源分局进行专业化管理,但是整体清算工作安排和政策对接解释工作却缺乏明确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尤其是在面对一些个体性差异的时候,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逐级上报和请示会极大加重基层分局管理负担,相应也会影响到管理效率,甚至一些问题久拖不决成为积症。

3.1.2缺乏素质全面的管税人才

(1)管税人员力量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活跃,市场中的主体成几何数量增加,而一线管理人员数十年来规模没有明显增加,电子化的信息系统虽然带来了管理上的便利,但是更多的任务也随着电子系统的应用而产生。极大的纳税人群体和有限的税收管理力量造成了整体上的力量不足。以信都区为例,辖区内有300余户房地产企业,每个管理组平均40户房地产企业,此外还要管理一百至二百户的其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从目前情况来看基层管理人员负担过重,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精力明显不足。

(2)管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房地产业务本身的核算和申报纳税有其特有的行业特点,要求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当深厚的房地产业税收和会计知识储备,同时还要对征地补偿、前期建设、开发费用、工程建设、竣工结算、销售等各环节有相当的了解,这样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目前的情况是重点税源分局的管税人员即使是其他行业的管理熟手,也未必能够承担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目前基层税务工作人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军人转业和复原,这部分人往往进入系统年龄偏大,没有从事过相关专业的学习,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符合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要求;二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的应届和往届大学生,这些人只有一部分是经济相关专业毕业,学习文秘、计算机等专业的人员缺乏基本的知识积累,即使是经济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也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积累,短期难堪大任。

3.2税收政策问题

房地产行业的运行核算有别于一般行业,其代表的土地增值税税种本身的设计思路也较为独特,除了其超率累进的计税特点,其复杂的扣除细则本身也决定着容易出现政策上的盲区。

(1)土地增值税立法等级有待提高。随着近年来城建税、契税、印花税的立法完成,目前现行的19个税种大部分均已上升到法律层次,土地增值税作为少数几个没有立法却又在总体税收中占有相当比重的税种,法律等次明显不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财政部制定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我们日常工作中尊为圣经的各种土地增值税文件政策大多数是总局和省局以以各种形式下发的文件,对于同一事项的处理规定往往各地不同,对于跨省市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同样的业务在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政策不同,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存在部分政策表述不清楚,缺乏可操作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于扣除的规定涉及规划、建设领域的专业问题,简单的表述不足以让基层管理人员明晓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在表述模糊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和企业站在各自立场都有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的对立,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与其他部门缺乏政策对接。目前的暂行条例和文件对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也存在对核算的相关要求,但是更多的是以“准确、真实”为主,但是对于如何判断“准确、真实”缺乏有效的指引。比如不同建筑方式的建筑成本应以什么规则为准,设计费用、装修费用在什么范围内发生属于合理范围,企业征地环节各种赔偿标准是否合理等,这些都需要与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对接。

3.3管理流程问题

3.3.1信息获取不对称

(1)信息获取渠道缺失。把握好一个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控制好企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管理上,建设、土地、不动产、银行等部门往往拥有比税务系统更早、更全面的数据源,比如施工进度、网签销售、贷款审批情况等,这些数据源对于税务系统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而目前要实时获得这些数据难度颇大,信息渠道缺失确实导致了企业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偷逃税款留下隐患。

(2)管理程序置后。一个房地产项目从登记到注销历时几年或十几年,从其申请项目立项到土地招拍挂,从土地平整到建设规划,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结算,先后要接受土地、不动产、规划、建设、税务等不同部门管理,税务部门进入管理的位次相对滞后,通常在其取得预售证开始销售才进入正常管理,属于事后管理,由于缺乏跟其他部门的沟通,事前不容易发现问题,后期发现问题往往企业已经结束经营不容易处理,造成执法风险。

3.3.2缺乏统一专业的管理系统

目前土地增值税管理嵌套在金税三期中使用,此外部分省市自行开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基本上没有对接大数据,缺乏第三方来源数据的比对,仅仅依靠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管理,不能有效的提出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风险,缺乏土地增值税管理应该有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4内外部环境问题

3.4.1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1)纳税人存在主观上少缴税款的故意。首先,纳税人在长期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他们通过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总结出哪些违法行为不容易被发觉,或者即使被发现,也可以以什么样的理由蒙混过关,只要是结果不超过补税加滞纳金,那么纳税人就有主观偷逃税的动机。其次,房地产从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强,往往不次于我们的业务骨干,他们利用土增清算过程的复杂性,钻目前政策文件的盲区,游离在避税和偷逃税之间。

(2)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手段。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少缴土增值税往往采取如下几种手段:一是瞒报部分收入。例如利用信息不对称瞒报部分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银行贷款到账后不及时计入预售收入,将房产抵账给建筑商不开发票不计收入。二是虚增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本身就是一项繁冗复杂的工作,要与自然资源、不动产、建设、规划等数十个部门打交道,还要与供货方和建筑总包打交道。项目存续期间长,期间很多费用容易出现重复计算,虚增的问题,如多计工程款,甲供材重复开票等问题。三是采用不合理的分摊方式。目前的实际运行中,商铺的的成本不高于住宅但是售价普遍高,开发商会采取多让商铺分摊成本的方式降低商铺增值额,达到逃避高税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核定税款逃避清算。企业在明知核定低于查账缴纳数目的情况下会主观造成核算不清楚,进而采取核定征收清算达到避税的目的。

3.4.2税务中介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务中介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桥梁,是作为纳税人从事复杂涉税业务时,替纳税人全盘掌握涉税事项,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有益第三方。目前,税务中介鉴证已经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普遍的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种复杂困难的涉税事项,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有效提高清算质量,加快清算进度。但是,实际情况是税务中介机构本身是企业化管理,其逐利性决定了其会站在纳税人一方想方设法与税务机关纠缠,其公正性就要打折扣,因此中介机构不能完全发挥其对土增清算的监督管理作用。

4.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对策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指出了问题,也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为了达到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目标,我们将逐个对准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1激励管理主体的对策

4.1.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专业化管理

(1)保持合理的人员配置。保证一线的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配置,保证征收和管理部门有足够的资源应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同时各业务科室应该加强协调,根据各自分管工作跨部门组建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团队,专门对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尾盘的相关管理事项进行集中式管理和辅导,将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专业化层次进一步推高。

(2)进行机构整合,简化工作流程。按照税收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合理分配部门职责,建立大征管、大风险的管理模式,彻底进行管事制改革,简化内部事项工作流程,加快内部事项运转速度,限期处理内部事项,提高基层整体运转效率。

4.1.2提升专业能力,培养专业人才

(1)开展高层次的学习培训活动。适时组织土地增值税管理相关人员开展专业性培训,在学习涉税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项目开发流程,造价评估,建筑核算的学习,加强对房地产主要涉税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同时通过培训可以开展学员之间的交流,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探讨提高业务素质,拓展业务视野,增强专业化能力。

(2)加强岗位锻炼,以干促学。重点行业分局可以成立专门的清算管理小组,由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带领经验不足的同志,下手干、实际查,通过实际工作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既能完成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又可以培养新的专业化人才。

(3)加强管理人员的日常培养。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很多溶于日常,比如,通过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申报对比土地增值税,查找逻辑关系的不合理;查询企业获得预售证后是否产生了预缴收入,如何对接不动产部门查询网签备案合同等,只有日常工作足够认真细致才能培养出足够专业化的管理人才。

4.2完善税收政策的对策

(1)提高土地增值税立法层级。目前土地增值税政策领域的支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均不是法律。税务系统应呼吁在人大层级推进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以期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做好细则配套工作,解决最后一步的问题。一是针对目前尚有部分政策解释不明确的,制定明确的解释并统一适用规范,尤其是一些已经引发纳税人诉讼的要第一时间解决。二是对于已经有政策解释但是无法进行落实操作的,如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中平均交易价格如何掌握等问题,要制作专门的操作指引,指导基层管理人员以及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可以正确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3)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应用汇编。集中各级土地增值税业务骨干、税收政策法规专家,将土增清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政策适用及疑难点进行梳理和汇总,编成手册发放到一线,方便一线负责征收、管理和清算审核的同志使用。这样做既可以促进土地增值税政策在系统内的普及学习,更有利于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和清算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

4.3完善管理流程的对策

(1)建立第三方信息获取机制。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之所以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建立和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稳定渠道,从而无法断定纳税人申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系统应尽量在更高的层次建立与兄弟行政部门及银行方面的信息共享渠道,得到第一手准确真实的数据。

(2)前移管理环节。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管理应尽量前置到其立项开发阶段,从其立项开始就要建立项目台账,把控其建设工期,预售证办理情况,销售情况和竣工情况。同时通过调查其工程款拨付还可以完成对下游施工企业的日常税务监管,保证施工方的应该缴纳税款不会流失,保证涉及项目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4净化内外部环境的对策

4.4.1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1)利用纳税人学堂,普及税法知识。及时在纳税人学堂更新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适时开展针对房地产行业的涉税专家讲座,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倡导纳税人规范记账,规范申报,提交真实准确的纳税资料并适时进行警示教育,提高纳税人主动守法的意识。

(2)主动进行一对一上门辅导。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数据管理,实际经营情况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入户,一方面带去最新的税收政策,上门解决企业遇到的税收问题,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企业最新的生产经营状况。这对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涉税风险应对都会大有脾益。

(3)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内控。监督房地产行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扣除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引导行业规范化管理。

4.4.2引导中介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1)提高涉税鉴证行业进入门槛。对于中介行业从事的一般记账工作,由于其技术含量不高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对于其的涉税鉴证事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事务应适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保证由拥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机构从事。并同时建立行业执业黑名单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执业中的公正性、规范性、合法性。

(2)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不能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直接推卸给中介机构,不能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一味的认可。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严格审核,确保其报告的准确性,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对中介行业的监督职能。

(3)设置统一保存的清算资料库。相关的清算报告应统一保存,定期分类存档,尤其是对于存续时间较长的地产项目,规范化的档案管理,意义重大。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技术;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第3篇

1.1做好项目开发成本审核工作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征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支付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例如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有如下资料:(1)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费协议,包含拆迁物类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价等;(2)被拆迁人签字并盖手印的收款收据或收条;(3)拆迁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4)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5)被拆迁房产证明;(6)房屋测绘图;(7)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单位物业,需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次,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列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成本如何分摊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根据税法要求,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式要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税务局可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项目首期清算时采用的方法非常重要。

1.2准确确认计税收入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是指取得上述利益的价款,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当一个项目跨越营改增时点,应能够清晰地分别核算营业税时期的收入和营改增后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币收入一般先根据商品的销售发票确定相关收入。如果销售发票不是销售收入的全额,应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表,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来核实应税收入。在预收房款过程中,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文|Article>陶金华如发现买卖合同所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发生退、补房款收入,应在清算时调整收入。如果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合作单位的债务抵偿、对股东分红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当产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根据税法规定来确认收入。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内容

2.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

(1)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规划。明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工作前,需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确定。现阶段,各个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土增清算条例中指出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大部分税务局以项目立项进行清算,因此,项目公司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对应的项目立项归集,这样便于后期进行清算时,成本和费用清晰明了,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更加细分处理。例如,重庆等地区通过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湖南等地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这些方式在政策上有明确要求,执行口径变化具备可控性。(2)项目开发涉及文书证照规划。各地区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各项政策执行都是按照项目开发过程中包含的文书证照等资料来确定,所以项目开发中包含的文书证照规划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文书证照规划来说,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学校、公交站、医疗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配套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就要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在所有可售物业中分配。若规划中确定有配套设施而不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自持经营。如果出售就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自持经营就不能算作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其次,项目立项的划分。若选择按照项目立项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业态的产品,要事先做好测算,避免增值率有级差的业态混合,让增值率跳挡,增加整体税负。例如某项目有多种业态产品,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配套商业和地下车位,根据测算,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这部分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增值率是40%,配套商业增值率是80%,地下车位增值率为-20%。因此就要测算,如果配套商业、非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合在一起,是否会让这三个业态的增值率上升一个税率挡。如果测算的结果会提升税率,项目初始立项时可以筹划把配套商业单独立项,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若以建设工程规划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单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书中各业态产品的构成缺少合理性,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项目规划初期,一定要进行各业态产品构成的税负测算,结合市场制订最优的产品构成方案。最后,各种财政返还批复内容描述给土地成本和加计扣除项目带来的影响。通过财政返还要求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例如河堤、公园、市政路等,也不能冲减土增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实际目标,尽量在文件批复中描述清晰。若描述不清晰,对于疑虑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补充。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下发清算通知书,或者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在满足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各业态产品的去化情况将会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不同影响。例如车位作为可售物业,也可能为亏损物业,去化比例如果不科学,就会使非住宅增值率随之升高,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各种业态产品的去化比例进行合理规划。(2)计税收入审核筹划。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工作时,计税收入通常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有特殊情形的房产销售价格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而被调增收入的风险。在清算准备期,要做好各种证明材料的取证工作,例如公司针对大众的促销政策以及宣传单,或者房产特殊结构图纸及现场照片等。其次,针对被用于销售的房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取相同性质房产的近期价格。另外,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长时间租赁收入是否可以纳入计税收入范畴中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3)开发成本审核筹划。开发成本审核筹划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归集、分摊土地成本。例如,地下不计容车位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要根据当地税务局执行标准去分摊,对地下车位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根据受益原则来处理。其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政策要求,确定前置性移交形式,以便在清算时能按照规定全额扣除相关成本。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产生原因

3.1外部原因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改变、政策调整等。其中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例如2016年房地产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增值税筹划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税收入确定、开发成本抵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抵扣确认等内容都发生一定改变。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将会发生和政策要求不符的状况,从而引发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税负。

3.2内部原因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工作时,企业内部清算工作体系不完善,例如各类合同、结算资料保存不完善,无法全面提供给税务局完整清算数据的佐证资料;土地增值税筹划团队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内在原因。例如,基层项目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执行者,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将会给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带来直接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培训工作,税收筹划考核机制不完善,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考核与培训,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将其落实到位,无法保证从业者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如果税收筹划人员存在判断失误情形,则会引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

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4.1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来说,需要加强各级人员专业培训。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自我学习意识,主动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学习了解。如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交流,向税务部门请教,提高企业财税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于土地清算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交流学习相关的知识,从而防止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4.2合理确定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常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因此,确定清算单位与计税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收政策不同清算口径为原则分别核算,选择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利的清算口径,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科学规划,减少税收风险。

4.3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018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全面,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找出并防范税收风险。首先,从根源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019年,我国财税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国税地税的充分结合,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来说,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强化申报风险管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将会面临诸多变量,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申报风险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计算财务数据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报表,确定自用、租赁房产情况。最后,加强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建立收入登记台账,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底册,从而引导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台账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约束财务人员工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发生。

4.4创新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创新工作模式,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纳税管理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方式,实现科学筹划,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情况,积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中介部门交流合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水平。

4.5优化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对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如国地税合并等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一定影响,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税务清算过程中计算方法和成本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规避政策风险,从根源上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其次,企业税务部门应该对清算收入登记台账进行优化处理,做好台账信息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约束财务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最后,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同的销售环节,应该对企业申报风险管理细化处理,例如将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信息表作为税收申报计算依据,重点对其自用项目和租赁房产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申报风险防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环境的逐渐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其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在对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和要求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需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风险出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婷.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筹划及风险[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20):51-53.

[2]陈晓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及清算技巧分析[J].投资与合作,2021(7):21-22.

第4篇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房地产业纳税人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督导其依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与税收政策,及时、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款,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风险;各级办税服务厅要对房地产交易、开票和办税流程进行公示,帮助纳税人了解纳税流程,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注重日常核查

(一)扩大税收控管范围

各单位要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勘探、设计、开工、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税收控管范围。

(二)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强化土地税收和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对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对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

(四)强化土地增值税预缴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严格执行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不得随意降低预征率;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审核,不得以预征代替清算。

(五)强化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三、实行房地产业税收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市地税局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发了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一系统,以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监控为切入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对房地产的开发、销售进行全程税收监控。要定期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与企业实际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对异常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约谈、实地检查、违章处理。

四、强化社会化管理,构建协税护税网络

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通过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与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契税征管、房产交易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对房地产涉税信息进行实时比对,实施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全程监控,实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房地产行业“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

第5篇

1.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2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3跨境业务

第6篇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管理司副司长高世星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税种有九个,收费近百种。财政部科研所曾经对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制度进行过专项调研,他们据此认为,目前我国房产业税制征税范围过窄、两套税制有违公平、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

五花八门的税费

据记者了解,房地产业税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这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涉及税种有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第二类是房地产保有税类,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人或占有人征收的,涉及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类是房地产转让税类,是对房地产或土地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涉及到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而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流通中,除了五花八门的税收项目,亦有可观的收费项目,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源交通基金、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等。

有专家分析,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税源,在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收入,各地政府就针对房地产业设计了名目繁多的收费。建设部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在各个城市中涉及房地产的规费有80项至 200项不等,其中有合理的收费,但大部分属乱收费的范畴。

对于目前房地产税费的混乱状况,学者普遍表示担忧。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土地专家刘维新告诉记者,国外的房价中,建安成本占房价的70%,而税费及其利润约占30%。而我国的房价,建安成本占到了40%。税费及其利润占到了60%。这些税费名目十分繁多,主要均集中在交易的环节,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而保有阶段税种较少导致炒作投机严重。

他认为,由于房地产业所涉及税费的调节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环节,而这一环节负担过重,无疑迫使开发商将这些土地出让金和税金转嫁给购房者,其实质是让购房者一次纳70年的土地税或地租。这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房产的价格结构,造成了房价的居高不下。

重重积弊

我国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虽然很多,且对于房产、地产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税种,但是,相对于每一种税来说,征税范围都相对狭窄。高世星指出,我国在房地产使用环节的税收,对外资单位和外籍个人是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而对内籍个人和内资单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这些税种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过于狭窄,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他认为,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部分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省、市的城乡之间企业的差别越来越小,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局限性,给税务机关划分征税减免范围带来困难。

同时,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计税的依据有多种多样,按照租金、余值或面积征税的都有。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的房屋是按照租金计征,而其余则按照房屋的余值征收。

此外,房地产业税收的税基重叠现象比较严重,重复征税的现象非常普遍。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

“内外有别”是房地产业税收的又一特点。高世星副司长向记者介绍,除了在保有环节的税制内外有别,在房地产的开发环节,对内对外也有不同的制度。对外商企业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此外,此类税收的税率畸轻畸重现象也十分突出。例如,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达60%。这些高的税率虽对抑制土地投机有重要作用,但不能配合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到调节作用。因为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都采取定额税率,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税率太低。这妨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

改革势在必行

有学者分析说,基于目前税制的上述种种问题,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经无法适应房地产开发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应从整体上加以改革。

刘维新指出,2003年我国房地产产业占到了国民经济的8%~9%,但房地产业所交纳的税不到税收总收入的1%。究其原因,一方面税收负担过重,造成依法纳税的开发商的成本偏高;另一方面,现行的税制也给不法开发商留下了大量偷税漏税的“空子”。

据了解,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一般是按照计划进行,税务征收部门和其他诸如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如此便很难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在行政程序上无法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税务登记行为。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信息和其收入情况,经常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

第7篇

《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根据《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及其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同时,要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旧货行业的龙头企业、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培训旧货从业人员等。1998年,我国旧货交易额仅300亿元,但随着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我国旧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到2003年底交易额已突破1200亿元,年均增长41.42%。不过,目前旧货行业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旧货市场数量不足,经营方式也很落后,缺乏正规交易场所,旧货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目前,全国获得旧货评估员资格的仅300多人,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旧货估价随意性大,影响了旧货行业的声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细则

为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及时、顺畅运行,专家委员能独立进行调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检测与实验数据公正、权威,国家质检总局了4个实施细则。分别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的管理除了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外,还要求: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要经过再次复审决定可否继续留任;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严控央企收购投资过热行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日前《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五条注意事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家林业局

举报造林质量问题将制度化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了《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举报受理程序、处理决定和处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举报。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30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财政部

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财政部近日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一是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二是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三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四是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五是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国家税务总局

第8篇

   

一、组织收入工作

   

今年以来,税政工作继续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潜力,大力加强税政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各税种的管理,保证各税种收入的稳定增长。年初,我们就提出了各税种收入每月必须较同期有所增长的目标,每月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薄弱税种、薄弱环节的征收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的大幅增长,截止11月,有五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强税源管理,抓住组织收入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增减变化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纳税大户的税收问题, 共到济钢、豫光、沁北电厂、 奔月集团、xx煤业等企业,就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几十次,得到普遍好评。10家重点税源企业共入库企业所得税 万元,占全市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加大和完善了对全市50家重点扣缴义务人和100 家重点纳税个人的管理和监控,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

   

三是加强新税收增长点的管理。结合我市情况,对发展形势好,税收增长潜力大的行业,采取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如针对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大,加强建筑营业税的管理;针对煤炭行业、电解铅等行业经营形势的好转,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针对企业改制股金分红的增多,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切实将税收增长点转化为地税税源。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200x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各基层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效用,保证了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全市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班,使每一位下岗人员了解有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下岗人员上访案件,保证了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今年,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xx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落实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和股权投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实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农口企业、金融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办理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涉税审批事项,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环境的保护,消化了企业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实科技投资和创新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等等。这些政策的正确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企业的技术投入、技术升级,拉动了市场需求,服务了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实城镇化建设有关政策。狠抓了重点城镇的组织收入工作,为重点镇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积极兑现重点镇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加强了重点城镇税收的执法监督,促进文明执法。

   

据统计,200x年度,我局共计审批各类政策性减免税 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1767万元;为213户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减免税55.8万元;办理税前弥补亏损592万元,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金额1310万元。

   

三、税种规范化管理工作

   

我们牢固树立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理念,加大分行业分税种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以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为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效显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外,制定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业务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个文件,并对汇算清缴全过程进行监控,注重汇缴前的宣传发动、汇缴中的政策辅导、汇缴后的审核统计,使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成效,企业共自核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76万元,审增所得税848万元;审减亏损2121万元。重点检查企业15户,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46.4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15.3万元,罚款10.5万元,合计25.8万元。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牵头做好了货运业税收管理

   

今年以来,根据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货运业管理规程,和征管、发票、信息中心紧密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货运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继续加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规范管理,逐步完善货运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和国税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三是针对纳税人借证开票的现象,制定了单车月开票最高限额,保证了货运业的税收秩序和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共入库道路货运税收1713万元。较同期增收增长1.2倍。

   

(三)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针对我市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市局高度重视,一是成立煤炭行业税收

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组,明确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展。二是紧紧依*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先后多次与克井镇、邵原镇、下冶乡党委、政府结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当地政府牵头抓、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单位内部纵向配合、齐抓共管的控管网络。三是全面调查,合理调整税负。成立了两个税源调查小组,先后两次对全市34家小煤炭生产企业开展调查,逐户调查核实各小煤炭企业的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并根据小煤矿的设计年生产能力、地质结构、开采条件、用电量、市场行情等情况,对各小煤矿税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四是强化基础管理,完善征管措施。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逐户建立了征管档案,专人管理,定期上报税收征管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并实行“阳光办税”,对核定征收的小煤矿公开核定产量和税额,增加办税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煤炭行业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煤炭企业共入库地方各税3237 万元,同比增长117。9%。

   

(四)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针对我市房地产投资热潮,我们采取措施加强了该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开发项目的户籍管理。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管理档案,详细收集和登记每一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开工日期、开发面积、有关证照、合同及纳税情况,并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杜绝虚假申报。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4月份,市局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政策,并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转让房地产营业税等管理办法进行系统讲解,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和预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企业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按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了土地增值税的足额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库土地增值税36万元,较上年增长1700 %。四是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鉴定,对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通过整顿工作,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秩序。

   

(五)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今年,我们在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针对我市市区范围的扩大和各建制镇发展的日新月异,与政府联系,对市区范围和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进行重新明确,确保将所属范围内企业全部纳入两税征收范围。二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拟订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方案,提请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后,通告全市执行,为确保今年土地使用税大幅增长打下了基础。三是从税源基础工作入手加强管理。根据重新调整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建立多级税源数据库。对应税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通过微机建立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标准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房产税共完成 万元,增长 %,土地使用税共完成 万元,增长 %。

   

(六)抓好涉外税收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不放松。对移动公司形式多样的收入项目,以及永坚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强监管,尽量保证收入的整体上升。二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一些小税种的日管,确保各税应收尽收。三是对联通公司新增涉外业务及时纳入税收管理,确保涉外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共入库涉外税收 万元,较上年增长 %。

   

四、调查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税政调研活动,3月份和计会科结合对全市今年税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全年税收收入进行了较为客观的预测。4-5月份开展了营业税普查,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及数据库建立工作,8月份对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展开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现了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加强税收管理和政策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第9篇

    房地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税收制度中都涉及到房地产税,考察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收状况,其共同特点及趋势总结如下:

    1、房地产税征收方式。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尽相同,在房地产税的征收方式上存在着差异,但总体来看,可以将其总结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美国、荷兰、丹麦等国为代表的将房地产与其他财产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一切财产综合征收一种税,一切财产中包括不动产部分;第二类是以日本、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车船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征收不动产税;第三类是波兰、香港、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和房屋课征房地产税,对其他固定资产不征税;第四类是将房屋与土地分开征税,例如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度的土地税,以及澳大利亚的地价税等。

    2、计税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税多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例如,英国的房屋税,其计税依据是基于市场价而确定的估定价值;日本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估定值征收的;韩国的综合土地税计税基础是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租金价值。论文百事通由于从价计征依据的是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所以比较客观、公正且富有弹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3、在税负水平设计上大多遵循“税基宽、税种少、税率低”的原则。首先,宽税基是指征收范围广、减免范围窄,即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房地产实行减免政策以外,其他凡是拥有或使用房地产者都要依法交纳房地产税,这样就为房地产税收提供了充足而稳定的税源。第二,设置较少税种是为了避免因税费复杂而导致重复征收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第三,税率低即指一般情况下主体税率都比较低,目的是减少税收的征缴阻力。此外,从各国的房地产税收经验来看,都比较重视发挥税率对不动产经济的调节作用,比如对房地产保有阶段设计较高税率,而对流转环节设置较低税率,目的是有效降低房屋空置率,减少荒芜土地及促进房地产正常流转;再如对农村用地、工业性房地产设置较低税率,而对城市用地和商业用地设置较高税率,目的是缩短开发程度较高的房地产的保有时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房地产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税制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长期历史实践中证明的、具有相当可行性的财税管理体制,与一般财政管理体制相比,分税制是财政和税收管理体制的统一体,其基本特征是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合理依法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并在保证地方各级政府拥有相应财权的前提下,保证中央和上级政府拥有对下级政府的财力和对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当中,满足地方政府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规模的经费之需,这不仅激发了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的积极性,也促进地方的建设和发展。据统计,在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50%-80%,澳大利亚近80%,肯尼亚也达到68%。日本的房地产税收,绝大部分都划归市町村级政府。

    二、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探索

    为使房地产税收体制与当前国民经济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中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应从改革税收环境、税收要素、征收管理,以及公平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实践。

    (一)税制改革的原则(方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是经国际经验证明的较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宽税基”可以为房地产税收保证充足而稳定的物质基础;“少税种”一方面可以防止重复、交叉征税,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征管成本。结合“宽税基”,“低税率”则可以保证在降低征管难度的同时,得到稳定的税收收入。这样搭配的房地产税收体制代表了房地产税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将其作为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原则。

    (二)房地产税种改革设想及相应税收要素设计

    1、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理由如下:一是现行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均为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其计税方式相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适用税率也基本一致,只是纳税人不同,前者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后者适用于外资企业和个人。所以针对同一课税对象分设两个税种实属冗繁。二是实际情况中,土地和房屋作特殊商品经常被同时占有、使用和流转,二者关系十分紧密,其价值也难以被准确划分和界定,所以将土地和房屋分开课税的做法不尽科学,在实际征管中也难以操作。对二者统一按房地产税征税有利于清晰识别课税对象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减少征管成本。

    设立新的房地产税以后,税收要素设计也要做相应的调整。首先,改革现有的从价、从租和从量多种计征方式并存的复杂局面,对房地产以其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统一从价计征,使税基与土地区位因素和房产的实际价值紧密结合起来。其次,新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应包括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第三,我国地域辽阔,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因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差别很大。因此,在税率设计时建议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即由中央政府规定比例税率的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范围内,根据管辖区的经济繁荣程度合理确定其适用的税率。第四,新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从原来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不再区分农村和城市,即将我国境内所有房地产全部都纳入征收范围。但需要注意,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根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福利水平仍然是当前的主要任务,所以对农村房地产课税仅限于经营性房地产,对农用地和农民自住性普通住宅应实行免税。

    2、取消土地增值税,将其纳入所得税类。1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类似房地产开发过热和炒卖、炒卖房地产投机行为盛行及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等问题随之出现。从而造成投入开发的资金规模过大,国家收回的土地增值收益较小,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追其根源,是被房地产业高额利益驱动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根本上抑制炒卖、炒卖等现象的发生。但随着十几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行业间利润以逐步趋于平均,土地增值税在设立之初的作用已极大的减弱,甚至已经成为一种负担制约着正常的房地产流转与交易。鉴于此,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将土地增值收入视为因转让房地产所得的纯收入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归并之后的税种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增值所得高收入起到调节作用,并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3、将契税并入印花税。契税是对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依据的是房地产的价格,印花税是对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立书、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上所载的金额。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税基交叉,且前者的征税范围被覆盖在后者的征税范围之中,所以建议将契税纳入印花税一并征收,使印花税成为与转让房地产证书相关联的唯一税种。新晨

    4、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空地税,以弥补无偿转让房地产环节的税收缺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辅助所得税调节财富分配。空地税是指对可利用却逾期未利用的农地和非农地课税,目的在于以法律形式对土地荒芜和土地闲置问题的解决予以规范,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10篇

是我县提速发展、加快赶超的突破之年,这对做好全县地税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上半年我局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先导,以省、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为指导,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地税工作会议和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一个中心”(组织收入),加强“两项工作”(思

想政治工作、效能建设工作),突出“三个重点”(征管基础、纳税服务、业务建设),实现“四个突破”(依法治税水平、信息管税水平、服务创业水平、队伍建设水平),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地税,为加速都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抓组织收入,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效财力支撑

今年市局分配给我局的税收任务是1.72亿,为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现,我局依法强化税收征管措施,把组织收入的工作重心放在强化管理、挖潜增收上,紧紧依靠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收,依靠加强各税种、各行业税收征管增收,依靠挖潜堵漏增收。至6月30日止,共组织收入万元,同比增长%,组织“三金二费”万元,同比增长%。

1、搞好税源普查,强化税收分析和预测。坚持“以税源为本、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税收管理理念,建立“源头监控、动态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的税源管理机制。年初,我们采取从征管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上户调查掌握情况对比的方式,对税源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更新税源数据库,将计划层层分解、级级落实。在组织收入的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月度、季度收入情况分税种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力求税收分析有深度、有前瞻性,对征收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2、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分类管理。深化户籍管理。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完善责任考核,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重点是对注销、停业、失踪纳税人加强巡查,防止漏征漏管;深入推进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全面开展清漏检查;对《外经证》的管理,经常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互通信息,防止部分纳税人利用《外经证》管理不严进行偷逃税款。规范分类管理。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对大型税源企业确定专人管理,从日常事项入手,实行跟踪式管理服务办法;对重点税源行业实行集中管理,从案头分析入手,大力推行纳税评估;对个体税收贯彻“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从提质提效入手,加强巡查巡管,全面推行计算机参数定税管理方式;对流动税源从源头控管入手,进一步健全委托代征制度。

3、细化税种措施,强化挖潜堵漏。强化小税种的管理。加强对房屋出租税收的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清欠,强化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检查及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督促,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资源税证明单的管理,深化“两税”比对信息化管理,并凸现成效。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余小税种都表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其中印花税同比增长%,车船税同比增长%,土地增值税同比增长%,资源税同比增长%,城建税同比增长%,教育附加同比增长%。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遏制逃税骗税的发生,防止税收流失,我们不断完善稽查制度,采取稽查回访的办法,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在稽查程序上下功夫,科学选案、严格检查、强化审理、执行有力、案卷规范。

(二)抓依法治税,服务于我县“三年工业决战100亿”的工作大局

今年是xx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将为xx规划打好基础。为此,我县提出“三年工业决战100亿”的奋斗目标,对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局必须从依法治税入手,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夺取应对金融危机的最后胜利,促进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

1、着力宣传树形象。紧扣“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搞好税务务宣传。创新创新宣传形式,开展“绿色助创业,企业出绿色”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宣传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重点,组织四个税收宣传小组,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12条、决战工业亿20条、服务重大项目建设20条、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历程图、绿色企业知识简介等多方面宣传材料汇成税收宣传大餐,进企业,进矿区,进学校,受到社会一致好评。率先开展了”情系玉树捐款”活动,同时,将宣传与体育活动相融合,成功地举办了地税杯老年门球邀请赛。该邀请赛有兄弟单位组成的十六个代表队参加,我们组织全体干部参加开幕式,较好地展示了地税人的形象。

第11篇

    一、税务专业职业资格重构的现实性和必然性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以大专学历为例,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或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才可以报考注册税务师。这也就意味着,从大学毕业起六至八年,正是这些专业的毕业生业务和实践能力得到急剧提升的时间,却出现了职业资格考试的空白。这无疑会对他们的职业发展产生很大的障碍。实践中,很多从业者可能会选择考取会计专业资格。但是,纵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涉及和税务专业直接相关的内容只有流转税、所得税及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等,而税务专业服务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个方面,涉税服务包括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及其他,这就使得仅通过会计从业和专业资格考试的学习不能完全满足税务服务的需求。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税务专业和会计专业的天然渊源分不开的。尽管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但是两者在核算目标、核算基础、核算对象及核算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就使得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黄鸿平,201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税、会统一”的模式,而海洋法系国家则普遍采用“税、会分离”的模式。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会计国际化进程也在加快,大陆法系的国家开始进行会计改革,其会计规范与税收制度在某些方面呈现出分离的态势(刘植才,2011)。这种分离的趋势实际上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这种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胡宝亮,2011),产生了税务专业建立相应职业资格的迫切性。总之,现有的税务专业的唯一的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格,在实际中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无递进层级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队伍的建设,这也和经济发展中对注册税务师的大量需求相矛盾。同时,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趋势,未来的税务会计会逐渐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论和方法体系,完善会计学科体系(黄鸿平,2011)。因此,由于企业财税管理岗位的细分,建立税务专业职业资格具有必然性。

    二、税务专业职业资格重构路径

    1.修订注册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为了使更多有志于税务工作的人员尽早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应对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适度调整,降低门槛(曹颖,2008)。大专以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四至八年正是业务、实践能力上升的黄金时期,如果能够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对他们的专业水平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也能缓解这个行业的人才需求匮乏状况。因此建议修订对大专以上税务及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考试报名条件,使得他们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的同时即可参加注册税务师的报名考试,这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具有很好的提升作用。2.完善现行的税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基于该专业与会计专业的传统渊源,习惯上都是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税务专业同学的考试方向,这也使得很多税务专业的同学对该专业产生了疑惑:税务和会计专业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因此,税务专业职业资格重构的第二条路径就是:建立一个层级递进结构,在注册税务师之先,可以建立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税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制度,例如助理税务师、税务师和高级税务师等。目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税务会计师(CTAC)既是一种有效的尝试,一方面,可以填补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取得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格之前的空白期;另一方面,也可以完善税务专业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的空白,适应企业税务管理人才的需求,促进行业发展。

第12篇

一、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加强了房地产税源管理,有效地堵塞了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漏洞。但是从目前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来看,房地产行业存在“税负偏低、偷欠税多”的现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则存“监管失控、管理偏松”的问题。

先说现象,一方面房地产行业税负明显偏低。以我市某区为例,从宏观税负方面分析,该区2005年度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完成额为18141万元,实际入库房地产税收868万元,行业税负率为4.78%;从微观上分析,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开发的某商务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0236m2,实际售出面积8475m2,账面销售收入为9923587元,实际申报入库地方各税528768元,税负率为5.32%,每平方米税负为62.39元(按售出面积计算)。按照房地产业现行税制,其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的综合税负率为6.5%(土地增值税按1%预征),加上所得税等,企业税负率至少应在8.5%以上。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差,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欠税行为较为普遍。我市地税稽查系统在今年开展房地产行业专项税务稽查中,共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78户,有问题的53户,占所查户数的71.8%,查补税费1028万元。据调查,当前企业偷税手段繁多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开发商往往以降低价格为手段,利诱消费者,售买双方不按真实的交易价格签订合同,税务机关面对这种双方合谋的不法行为,往往因为取证困难而束手无策,无法对不法开发商进行查处。

再说问题,当前房地产税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从事房地产税源管理的税管员喜欢“坐等”、“坐看”的工作方式。对现有的纳税人,在办公室坐等纳税人送税上门,或者下户简单看看纳税人账面数据或申报数据,催催税款,对经营情况不做调查,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不加核实;对新增的纳税人,则坐等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下户时发现纳税人不在,发份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可,纳税人来不来办理纳税手续则留到以后再说,至于那些隐蔽的纳税人,像是户籍管理中的“黑户”和“超生游击队”,因为平日他们就在与税管员玩捉迷藏,所以就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纳入正常的税源管理轨道了。因此,“坐等”、“坐看”在客观上造成了漏征税款的事实。

其次,税源监控不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管的重点是销售收入的确定和成本费用的开支,其及时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到纳税义务的确定实现。但是在税源管理中,税务机关往往偏重于表象管理,强调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的及时性,而不注重对其财务核算和资金链条的监管状态,对企业明显的财务信息核算失真现象因畏其难而不追查原因,加之一些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有意将税基置于税务机关监控范围之外,致使我们的税基管理和税源监控停在表面,形同虚设。

再次,税源管理职责错位。据不完全统计,税管员每户需要收集、整理的征管资料就多达46项,日常工作中相当一部分时间花在收集资料和填表报数等事务性工作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对税源进行实地监控管理。由于一些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差,或嫌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频繁,干脆不报资料,许多税管员为了应付考核,达到征管资料完整性的要求,只得主动要求企业报送虚假的资料,有的甚至干脆直接叫纳税人报送空白资料,待检查时自行代替纳税人申报签字。税管员税源管理职责的错位,直接导致了对纳税人税源管理的力度弱化。

最后,税源管理手段落后。由于种种原因,地税部门与国税、公安、工商、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协作关系一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信息交流平台,部门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地税机关内部,综合软件中的税源监控模块功能不全,偏重于静态数据分析,对最重要的基础数据――财务信息数据没有进行录入、分析和处理,从而无法通过计算机对税源进行动态管理。

五是税源管理制度不严。对地税机关而言,由于收入任务的压力,重税款征收、轻税源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没有给予税源管理明确的地位,税收管理员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税源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建设跟不上税源管理的要求。同时税收执法风险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对不征、少征税款现象缺乏制度约束;对纳税人税基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手段,对纳税人违章违法行为处罚不严,没有树立税法应有的刚性。

二、房地产税源管理的对策

根据税源管理理论,有效管理税源,控制税收收入的“跑、冒、滴、漏”,堵塞税收漏征漏管是税源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新时期税收公平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了应对上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以控制税收流失为主要目标,在现有的税源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内外结合,加强税源管理,达到落实国家调控政策、税收收入增长、竞争环境公平,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首先,要强化税源户籍管理,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登记信息,提倡将多个部门掌握的信息,整合形成多部门综合运用的户籍信息交流平台。地税机关要根据户籍信息平台,建立税源分布电子地图和纳税人电子档案,使税管员定期索图普查工作目标更为明确。税管员要改变“坐等”、“坐看”的工作方式,要深入实地,走出去扎扎实实地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变被动接受税源信息为主动出击掌控税源信息。

其次,要强化税源监控措施,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地税机关要争取银行、房产、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严把涉税交易关口和纳税人资金的运行链条。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税管员要把好调查核实关,将纳税人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采取纳税评估、计算机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控。面对纳税人花样繁多、日益翻新的偷逃税手段,税管员要多走、多看、多访、多问、多想,全方位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税基信息。对纳税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高进行核定,对纳税人不真实的财务信息,要坚决说“不”,要不畏其难而查之,遇到纳税人签订假合同、隐瞒收入和资金链等不法行为时,更要有一股不查到底誓不休的劲头,有力地维护税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再次,要强化税务稽查手段,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现象。作为专司偷、逃、骗、抗税等不法查处的机关,税务稽查被称为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最后一道“闸门”。针对房地产行业税负率偏低的现状及偷漏税现象普遍的现实,税务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列点,以税款应收尽收为工作目标,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查办案件。在案件稽查中,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就账查账的稽查方法,克服困难,将证据采集作为重中之重,从房地产购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银行信贷部门等多种渠道寻找、获取房地产交易的真实信息和第一手证据资料,最大限度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漏征漏管现象,与税源管理部门共同筑成税源监管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