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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的变化

时间:2023-09-08 17:14:37

印花税法的变化

第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印花税;计税依据

当前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税法中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总和,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所反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从而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一、研究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1988年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营业账簿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其配套的《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为了适应“两则”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增加投资外,企业的实收资本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资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本就属于印花税的计税范围,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账面反映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间的等额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变化,因而该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于是,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研究关键就落在了“资本公积”自身的变化上。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析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变化很大,取消了五个明细科目,只保留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一步看,原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均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改在“营业外收入”中处理;原在“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也因新会计准则规定外币资本按即期汇率折算,不会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而不复存在。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1 “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无论是归全体股东所有的资本公积,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准资本或者附属资本,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要求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旧准则中就已经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包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产生的股本溢价等;三是新准则中新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如期权激励形成的准资本和股本溢价,但是在授权日并不形成“资本(股本)溢价”,只有在行权日才能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冲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为股本和股本溢价。

(2)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这里所指的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股本)溢价”,但是,与前述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同的是,该项溢价有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也有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减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增加或减少股本溢价。

2 “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部分利得和损失,由于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发生,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失真,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惯例上一般按照谨慎性原则将该项利得和损失计人所有者权益,在处置的时候再转化为当期的损益。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一般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投资企业的利得或损失,但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的时候才成为实际收益。二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才转为当期损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该科目。五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率变动而需要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该种情况下,需要对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调整资本公积,这种调整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也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也就是说,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纳印花税。但在旧准则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一般只保持增长,而不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当然,在企业分立等特殊情况下,还是可能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减少,而国家又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对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现行印花税法规与旧准则之间没有矛盾。但是,执行新准则以后,“资本公积”科目出现了许多旧准则中没有的新情况,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新旧准则转换的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的变动等多种情况均可能造成“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增加与减少。一旦企业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资本公积科目金额减少,企业在印花税的处理上将出现如下问题:

(一)在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会造成企业多交印花税

当本期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应采用本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而企业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了印花税,这样就会在本期这一短时间内出现已交印花税大于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的情况。但是税法并没有规定本期“资本公积”的减少可以退还前期多交的印花税,从而导致企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现象。

(二)由于资本公积的变动,企业多交的印花税可能永远无法退还

当企业本期“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如果以后各期“资本公积”科目在金额上能得到恢复,那么从长期来看,企业不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情况。但如果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一直未能得到恢复,或者虽然有恢复但没有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则在税法尚未规定对减少的资本公积部分可以退还已交印花税的前提下,企业因资本公积减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税将部分或全部永远无法退还。

(三)即使国家对此出台退税政策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在“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即便今后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对本期减少的资本公积已交印花税予以退税,那么在再远的今后又出现资本公积的频繁增减变化时,企业也将出现频繁的退税情况,从而给税企双方带来很大的不便。况且,当前企业不是采用税收缴款书,而是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纳税的情况下,由于贴花时印花税票已经画押注销,根本就无法退回印花税。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一)原“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在新会计准则实行后有适时修订的必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虽然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基本准则,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并没有明确界定,但《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中规定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人资本公积金。此后,由于新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使“资本公积”科目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的转入、清产核资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债务重组收益等都在该科目核算。总体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金额都呈增加态势(资本公积增资转增实收资本对资金账簿印花税不产生影响,不在此考虑),只有无偿调出规定资产等少数情况才会导致“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减少。这和实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公积增增减减、减减增增、频繁变化的态势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适用旧“两则”变化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行新准则后,应该根据新的变化内容进行适时地调整。这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的前提就不再是旧两则,而是新会计准则,从而更具有执行的理论基础,也做到了税法的与时俱进,适时更新。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设计原则

1 计税依据稳定或增长的原则。

从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纳实践来看,资金账簿印花税在执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于资本公积的增减波动,如能控制这种增减波动,困扰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的征收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资本公积基本保持稳定或增长,也就不会出现新准则下的因资本公积增减变动造成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如果能保持计税依据的稳定或增长状态,则能有效地解决税企在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上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2 对资金征收的原则。

顾名思义,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能定位于资金则更合适。当然,这里的资金不单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可直接转换为货币资金的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就原“两则”的实施来看,当时的资本公积为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基本符合资金的定义。此后,由于具体会计准则的和会计制度的实行,出现了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转入、清产核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划拨、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这些也基本符合资金的范畴。只有在投资准则颁布后,由于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资金而与税理相悖。可这只是资本公积变动范畴的一个小因素,从总体上讲,对旧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基本认定旧准则下资金账簿是以资金为计税基础的。所以,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资金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三)对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在新会计准则下所要做的并非是对该计税依据进行彻底地颠覆,而是进行适时地修订。由于新旧准则下实收资本核算范围并无变化,因此,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修订的重点就在于资本公积部分的处理。

1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一般处理。

如前分析,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的由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具有稳定或增长的特性,并且在性质上属于资金,因而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既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属于即期投入的资金,不宜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虽不具有稳定性,但其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对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具有潜在影响。它的形成又和资金的投入有着重要的关系,对该部分变动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具体操作上,应对该部分“资本(股本)溢价”在增加时交纳印花税,减少不予退还印花税,但税法上可以对由于减少“资本(股本)溢价”造成的多交印花税予以承认,并在企业未来“资本(股本)溢价”恢复时应交纳的印花税中予以抵交。为了便利税收上的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设立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类似的管理报表来登记减少的“资本(股本)溢价”多交的印花税、已恢复的“资本(股本)溢价”应交的印花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恢复留待后期抵交的印花税等专栏。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在企业并非经常行为,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不会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因而在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3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总述。

通过上述分析,修订后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形成的资本公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期权激励在行权日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而对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投资方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2篇

一、证券交易税变动对各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大多数国家减免证券交易税的行为与早期传统理论不太相符。Tobin(1984)的研究认为,管理者会为了迎合短期投资者对公司股票进行大量投资的需求,而做出较为短视的、对公司长期发展并没有好处的经营决策。因此,通过增加交易费用抑制短期投资行为,可以使管理者把目光集中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上。⑥Stiglitz (1989)认为交易费用可以抑制金融市场中噪音交易者⑦的短期投机交易行为,减少过度投机,降低市场的波动性。⑧但是随着金融交易理论的衍生和发展,特别是一系列实证研究的结果改变了各国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的看法。从成交量来看,Campbell&Froot(1994)对20个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和成交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和案例研究,发现一旦交易费用(主要由交易税构成)上升,投资者会选择各种方式避免在本国投资股票,导致本国股票市场的成交量大幅下降,这一研究结果有力地证明了交易费用的变动和证券市场的成交量成反比关系。从波动性来看,早期的实证研究主要支持增加交易费用(Lindgern&Westlund,1990),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受到后来学者们的广泛质疑。Umlauf(1993)利用事件研究方法分别研究了美国和瑞典的证券市场,并最终证明交易费用的变动与市场的波动性呈正相关关系。①此后在芬兰和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其他一些学者利用Umlauf的方法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Swan&Westerholm,2004;Chou&Wang,2006),他们也都提出了减免证券交易税的政策建议。也许是基于上述实证检验的结果,各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减免证券交易税。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希望以此提高市场的参与度,让国内外投资者更愿意在本国证券市场投资;另一方面也是相信交易费用的降低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不会造成本国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市场波动。

二、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我国自1992年开始对A股市场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共调整过8次税率(见表2)。如此频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到底影响几何,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史东贤、蒋贤锋(2003)从市场波动性、噪音波动性、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和券商佣金收入等方面分析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结果发现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可以使市场波动性和噪音波动性同时下降。②姚涛、杨欣颜(2008)运用回归分析和GARCH模型,对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股市波动性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短期内有显著增加,长期有所减弱,而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下调后变化不太显著。③许赫宁(2007)从法律角度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的合法性、征收方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辩证分析,认为我国政府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随意性较高,对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都没有好处。④吴昱等(2013)利用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股票交易高频数据,实证研究了期间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量、买卖价差、价格波动性及有效性的影响,结果表明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可以增加股票的交易量、降低买卖价差,同时可以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提高股票价格的有效性。其中,Xi为每个时间区间内的收益率,n为计算周期内的交易天数。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上述结果显示:第一,无论上调还是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在短期内都会引起股市波动,但是2007年5月30日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引起的波动更大;第二,从中长期波动趋势来看,2008年4月和9月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呈下降趋势,而2007年5月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一直处于高位,且不断上升。这两个结论与前人的研究有些不同之处,但主要发现是相似的,即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会造成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从保持市场稳定的角度不支持政府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三、结论

综合国外证券交易税政策现状、国内外证券交易税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看,上调证券交易税对于证券市场弊大于利,一方面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使投资者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另一方面会抑制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成交量大幅减少,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的趋势是进一步降低或免除投资者的交易费用,以此保护国内投资者、吸引国外投资者,政府可以考虑制定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减免政策,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

作者:汪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第3篇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第4篇

【关键词】 股市税制; 无谓损失; 效率; 公平

我国股市乘上了过山车,经历了从6 100多点的历史巅峰高速度回落的过程,股市频频下挫,政府又一次利用降低证券印花税来救市,利用税收调控市场,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证券印花税对股市的调控作用到底有多大,股市税制应如何设计,不妨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作一研究。

一、股市税收理论分析

(一)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其实质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职能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财政职能是其最基本的职能。然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调节了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直接减少了纳税人据以开展市场活动的资源和要素量,引起纳税人的市场活动和行为的改变,有意无意地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说,税收在完成其基本职能的同时,伴随着产生了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即税收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经济学研究表明,对某一物品征税可使这种物品的市场规模收缩,这就是税收杠杆的作用。国家可通过调节某一物品的税率等税制要素,实现对该物品市场规模的调整,进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以此来贯彻产业政策,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目的。

目前,我国股市税制中只有单一的证券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起来的,属行为税,是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的一种税。在股市税制建设中,证券印花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国家对股市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二)税收的无谓损失

国家税收是有成本的,税收成本除征收成本外,主要是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所谓无谓损失,是指“税收引起的总剩余即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收入之和的减少”。也就是买者和卖者由税收受到的损失大于政府收入的增加。其实质是税收扭曲了激励,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无效率而引起的。只要有税收,就会产生无谓损失,没有无谓损失的税收几乎不存在。无谓损失的大小与供需弹性以及税收规模(主指税率)有关。市场供需弹性越大,税收对该市场的扭曲度越大,无谓损失也就越大。

(三)税收的拉伐曲线

在税收规模和税收收入的关系研究中,著名的供给学派经济学家阿瑟·拉伐提出,无谓损失与税收规模成正相变化,税收规模越大,无谓损失越大,且无谓损失的增加要快于税收规模的增加,所以税收收入不是简单的随税收规模的增加而增加,而是随着税收规模增大到一定水平后,税收收入将出现拐点,随着税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税收收入反而将会减少,见图1(拉伐曲线)所示。

(四)股市税收的理论分析

股市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受经济、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敏感度极高,其供需弹性比其它市场要大得多,是一个高弹性市场。按照税收理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股市无谓损失要大于一般市场,税收收入拐点出现要早于其他市场。因此,股市是一个低效率市场,这是由股票市场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要讲求税收的经济效率,就必须降低税收规模,实施低税率。

二、我国证券印花税对股市的影响分析

1990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卖方单边征收印花税,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6‰比例征收。同年11月23日,深交所将印花税改为双边按6‰比例征收。1991年10月,深市将双边征收税率下调到3‰。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按3‰的税率实行双向征收证券印花税。从此,我国股市税制初步建立,并成为管理层调控股市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历次印花税调整对股市的影响

自初征印花税以来,我国证券印花税大体经历了8次调整,税率最高达到6‰,最低为1‰。最近的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4月。8次调整中,a股市场共调整7次,其中下调5次,上调2次。第一次调整是在1991年10月,为刺激当时极度低迷的股票市场,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引发股市启动,出现了一轮升势行情,半年后上证指数从180点飙升至1 429点,升幅高达694%。第二次调整是在1997年,针对a股市场的过度投机倾向,将两市税率由3‰提高到5‰,股指随即应声而落,转入了持续两年的调整。随后连续三次调整是在股指不断走低的情况下,税率从5‰一路下调到1‰,但均没能激活市场走高。随着国民经济连续多年的高增长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我国股市在经历了5年熊市之后,终于爆发了,一年多时间,股指从1 000点左右一路飙升到4 000多点,为抑制过快的股价上涨,2007年“5·30”管理层突然上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到3‰,尽管短期内使股票市场产生了大幅震荡,但并未改变总体快速上涨格局,四个多月股指涨幅接近50%,终于在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达到历史最高点6 124点。同样,伴随着暴涨必然有暴跌,半年间股指跌破了3 000点关口,跌幅超过了50%。因此,2008年4月24日,管理层对印花税进行了第7次调整,股市短期出现报复性上涨,尽管本次调账对未来一段时间总体走势的影响还无法断定,但通过前几次调整结果我们知道,利用税收调整股市并不总是有效,如果除去2008年4月的这次调整,在过去的6次调整中,最初2次调整引起了股市走势的方向性变化,后4次调整均未对股市总体走势产生重大影响,印花税调节效应降低,甚至失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笔者分析如下。

(二)证券印花税对股市影响的分析

根据税收理论可知,税收可以改变市场供需关系,特别是对于股市这种供需弹性大的市场,税收杠杆作用也大。但是,通过笔者对历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结果分析看,事实并非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我国股市不成熟等多种内在因素有关。我国股市是一个新兴市场,国企改制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企业所有权制度——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是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形成股权分置格局,使得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类股权,不同股权的持股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带来很多弊端,如股东“利益分置”,大股东恶性圈钱,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市盈率过高,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动态估值,不能形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资产增值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受到制约,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股权分置成为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股改探索,有股减持、全流通和解决股权分置,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建设的基本保证。然而,股改解禁2/3非流通股,将对市场供需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在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市场预期下,印花税连续三次下调,即使累计降幅达80%,均没能改变这个预期效应,股市持续走低。同样,“5·30”印花税上调,没能改变人们对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中国股票价值的重估预期,股市照样创历史新高。因此,股市走向不完全受单一因素影响,而是受内外环境、市场规律、制度完善、市场成熟度以及股民价值取向等多种综合因素影响的。证券印花税的调整会对股市有影响,但绝没有想象得那么大,只要市场本身存在问题,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市场投机氛围重,税收调节效果就不会明显,甚至失效。政府调节印花税只能起到传递政策信号的作用,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

三、我国股市税制的定位

(一)股票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股票市场是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资本市场给国企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必要条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随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中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基本进入了资本市场,国有资产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实现国有资产大幅增值。2.股票市场作为一个直接融资市场,已经成为上市企业后续发展的“蓄水池”。2007年度,a股市场融资达4 400余万亿,已成为全球融资最高的资本市场。3.资本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迫使上市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资产增值激励机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提高资本效率,利用资本市场在竞争中做大做强。4.资本市场是广大普通投资者实现“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稳定、健康的股市将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做大资本市场蛋糕,应该是股市税制定位的基本原则,稳定繁荣资本市场,以实现相关各方多赢的局面。

(二)中外股市税制比较

纵观国际股市税制,各国政府对资本市场有不同的政策取向。我国和澳大利亚实行双向征收,多数国家实行单项征收;英国单项税率较高,为5‰,美、加等国实行零税率。日本、法国等少数国家对股市征收两种税。日本除征收单项差别比例税率证券交易税外,还征收一道差别固定税额印花税,交易税实行场内外交易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固定印花税额按交易额区间不同而有所差别,高交易额实行高档次税额。法国股票交易税也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交易额小于15.3万欧元缴纳3‰,交易额超过15.3万欧元则缴纳1.5‰,另外还征收资本利得税。与国际比较,经过本次调整后,目前我国股市税负率居于中下,反映了我国政府繁荣资本市场的意图。

(三)股市税制定位

我们知道,经济受两种规律的支配,一是供求规律;二是政府政策。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因有两类,一是把经济蛋糕做大;二是改变蛋糕的分割。税收典型地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取向,因此,在我国股市税制建设中,应结合股市自身特点,遵守效率与公平基本原则,以立足于培育市场,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引导人们理性投资,重视红利,打击过度投机。完善资本市场,通过其他手段调节市场供需,保持税率的相对稳定性,严肃税收的法律地位。

总之,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税收的调节作用有限,股市税制设计,应避免税收单纯成为传递政策信号的工具而频繁调整。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时期,培育市场、健康市场应是股市税制的基本定位。只有充分研究和掌握我国股市发展规律,才能发挥好税收的杠杆作用,实现在获取财政收入的同时调整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 蒙丽珍,安仲文.国家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第5篇

印花税的历史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应税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对印花税的性质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是法定凭证税;另一种认为,由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和使用的凭证征税,因此是一种以凭证为依据的行为税。最初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将应完税凭证送到“签验局”,由“签验局”用刻花滚筒在凭证上推出完税标记,以示完税,“印花”一词即由此而来。以后改为在应税凭证上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记,故称印花税。

印花税历史悠久,1624年始创于荷兰。此后,西班牙、丹麦、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相继开征印花税。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约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许多国家把征收印花税作为开拓财源的新领域,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印花税是一种温和的聚财手段,“取微用宏”,简便易行。对纳税人来讲,征税后的凭证受到政府的保护,且税负轻微,易于接受。政府部门通过税收手段对经济凭证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健全。

在中国征收印花税的最初动议是在清末的1896年。当时由于清政府需要支付巨额战败赔款,致使财政非常困难,朝廷中有人奏请开征印花税。1907年清政府曾颁布《印花税则》,因遭商界反对,各地也纷纷要求缓行,未能在全国普遍推行实施。辛亥革命后,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法》,从1913年起在全国各省先后施行。当时中国处于军阀割据四分五裂的局面,《印花税法》的执行很不规范,征收方法也不统一。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重新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1934年,经修改后正式制定了《印花税法》,共29条。此后又几经修改,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印花税一直是国民政府的一个重要税种。

新中国印花税的产生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之一。同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将税目调减为25个。1951年1月,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全国统一了印花税法。1953年和1956年对印花税制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和简化,把原来的25个税目缩减为9个税目。195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由国务院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到此就停征了。

1981年,在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设想》中,明确提出要恢复征收印花税。其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特点是:(1)对经济凭证的征税;(2)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自行画销完税;(3)税负从轻,违章处罚从重;(4)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均适用。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和书据,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征收,有利于增强征税凭证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促使经济往来各方信守合同,公平交易,依法办事,完善经济凭证的手续制度,也有利于其他各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产生和发展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征于1990年7月,当时主要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在深圳股票市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征收;同年11月,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开始了对买卖双方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1991年10月,根据深圳股市的实际情况,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至3‰。1991年底,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也开始按3‰双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1992年6月,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按3‰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始了中央对有关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事宜的统一管理。

为了加强对股票交易市场的税收调节,国务院先后8次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收政策:1997年5月10日,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高至5‰;1998年6月12日,又调低到4‰;1999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16日,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对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A股印花税从4‰降至2‰,B股印花税从3‰降至2‰;2005年1月,为了活跃股票证券市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为抑制股票市场过度膨胀,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1‰提高到3‰;2008年4月24日,国务院决定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再次调整为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保持1‰。此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一直免征印花税。

经过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的8次调整,有力地促进了股票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和上海的股票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为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作出了贡献。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至2009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已经达到514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若干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主要交易品种是股票,而目前与股票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至关重要。

第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性质。行为税?交易税?所得税?探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性质,有助于决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如何征税的问题。如果仅就印花税本身的属性来讲,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和使用的凭证征税,是一种以凭证为依据的行为税。也有人认为,就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而言,其实质是对交易行为课税,因此,应该归为证券交易税的范畴,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种流转税。同时,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所得税身份越来越明显,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正在扮演着这两种不同的角色。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质属性是交易税,或者说流转税。从长期发展趋势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该还其本来面目,作为行为税性质的税种。

第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作用。财政收入作用?调节市场作用?近几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比重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0.2%提高到2009年的约占1%,似有收入作用大于调节作用之势。但如果从国务院8次调整印花税税收政策的实际情况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市场。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市场,因此,税率的频繁变动不可避免。从长期发展趋势看,如果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成熟,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该发挥一种简单的财政收入作用。

第三,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由于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我国目前只能用现行的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然而,现行印花税征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对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都没有单独颁布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唯一明确的依据仍是1992年6月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显然,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法律依据级次不高,也不够规范。时机成熟时,应该单独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征税问题。

第四,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高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过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会加大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在股市上涨时,投资者为收回投资成本可能加大价格波动范围,引起市场更大的波动;在股市低迷时,则极大地限制交易,抑制交易的活跃程度。同时,征税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资金漏斗,抑制资本的形成。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当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仍然处于中等偏高的水平。例如,澳大利亚、荷兰都是双向征收,买卖全过程的税收负担约为0.25%~0.3%;泰国、日本都是对卖方征收,实际税负约为0.1%;瑞典印花税税负较高,按0.5%的税率征收,但设置了起征点,规定对半年内交易量超50万瑞朗者征收。

第6篇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检查人员在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转,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检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计算、汇总,工作效率不高。

二、实行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产生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有些企业提出了以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不断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地税局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了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必要性。通过到100多户企业、规划局招投标办公室、外经委等相关单位了解合同签定情况及行业特点,及时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代表座谈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想法和需求,确定了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并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

1、基本原则: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为目的,本着企业自愿、逐级审批、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的办法。

2、适用范围及计税依据:凡合同签定频繁,贴花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按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计征办法)。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对其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征收比例和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3、征收比例的确定: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进货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销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

4、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收入×一定比例×适用税率+成本×一定比例×适用税率

5、申请审批程序: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制《印花税计算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主管税务所——报局地方税管理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地方税管理科返给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6、审批时限:采用新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报请税务机关审批,一年审批一次。

7、缴纳方法及时限: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缴纳上月税款,并使用原印花税申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二)实行新办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五个月的试点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理顺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地税局共有116户纳税企业(其中:制造业67户,建筑安装业34户,商贸业15户)自愿提出申请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计算缴纳印花税,仅8、9两个月就入库印花税52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6万元增加了36万元,税款增收明显,同时也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缴纳税款。部分企业合同签订非常频繁,甚至每天有几十份订单,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工作量很大;有的企业合同不在财务部门管理,财务人员不掌握签订合同的情况,给印花税的完税带来很大不便。新办法的实行,从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税征管漏洞,财务人员按自己掌握的数据就可以完成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计算简单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业不按实际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和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企业罚款现象的发生。

3、印花税收入进度趋于稳定,收入预测有据可依。按照新办法计算印花税,税款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成对应关系,这样印花税的税基稳定,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证。同时,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也可以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中找到依据,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

4、提高了印花税检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纳税单位检查印花税,经常要与企业的几个部门接触,工作难度较大,实行新办法后,不用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等部门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有些部门不提供合同等问题,使印花税的检查更方便,提高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

通过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应尽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对方扣缴了印花税的问题,应尽快明确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与合同的登记相结合,要求企业将全部合同在登记薄中进行序时登记;与税源监控及信息交换相结合,与有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全面把握区域合同签定情况。同时,通过制度增强对个别不缴或迟缴税款企业的约束力和震慑作用。

(二)计征比例的确定还需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税新办法计征比例的确定还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把握行业合同签定的特点和规律,使比例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应进一步放宽计征比例上下浮动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实行这一办法。同时,企业适用比例不能一成不变,税务机关要经常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定期调整适用比例,以使新办法的纳税情况更接近于实际合同签订情况。

(三)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使用印花税计征办法需要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上进行,适用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不能按要求序时登记全部合同的企业,及税务检查中发现印花税缴纳存在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果核定其按新办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7篇

[关键词]证券发行节奏 T期制度 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发行节奏、T期制度、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调控的“三大法宝”。我国政府利用“三大法宝”对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活跃程度以及交易成本的影响来调控我国的证券市场。“三大法宝”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发挥着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证券发行节奏――调控市场价格波动

通过证券发行节奏来调控证券市场,即通过影响证券的供求关系来影响证券市场,平衡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我国主要采取控制新股发行形式来调控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

从我国A股市场历史上超过1个季度的6次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暂停历史看(包括2008年9月份),除了2005年为了股改外,IPO暂停的一个共同的大背景是市场下跌,股市低迷,管理层出手干预市场,减少股票供给。但是从我国市场上看,6次中有4次市场延续跌势,并没有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下跌。

我国政府通过控制新股发行调控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过热的情况下,增加新股发行对于调控市场较有效;但是在证券市场交易过淡的情况下,放缓新股发行对于证券市场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效果不大,并不能较好的解决市场问题。

二、T期制度――调控市场活跃程度

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的基本规则,其对市场的活跃程度、安全度有很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A股市场采用T+1期交易制度,即首日买入、次日交割。T+1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在1996年以前,我国股市一直采用T+0的交易制度。T+0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买卖,甚至一天可以做多次交易,晚上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交投轧差(对冲买卖差价)。这种交易制度可以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了较大的投机空间。但缺点在于市场过度投机则会引起价格的较大波动,对稳定市场非常不利。为防止过度投机,1996年改为T+1交易制度。

目前,我国权证市场采用T+0交易制度,我国权证市场的活跃程度明显高于A股市场。权证超过A股市场的成交“天量”与其T+0的交易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以看出,T期制度对于调控市场的活跃程度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与此同时,T+0交易制度容易引起市场的过度投机,从而引发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我国权证市场的成交“天量”、权证价格普遍偏高也体现了T+0交易制度所引发的“投机”现象的严重。

由于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对市场的活跃度、安全度有很大的影响,其稍有变动即会对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国政府对交易制度的修改十分谨慎,既要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也要有完善的规划方案,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改变交易制度。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控市场交易成本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主要包括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税种。在我国证券市场并未开征证券所得税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印花税这种主体税种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其他税种的功能,被赋予了多重政策目标。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主要从两个方面影响证券市场:一、提高或降低交易费用,抑制或提高交易者积极性,从而维持股市稳定发展;二、政府向公众传达宏观政策的一个重要传导信号,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般意味着政府当局认为股市目前存在过热状况,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的其他措施来抑制股市的过热状况,相反,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往往意味着政府当局认为当前股市低迷,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公众对股市投资。

一般情况下,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会提高交易成本,促进投资者长期持有,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相反,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会降低其交易成本,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

此外,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具有重要的政府宏观政策信号传递功能,调高印花税会导致公众根据这一信号抛售手中证券从而进一步缓解证券市场过热或投机过度情况;降低印花税也会进一步促进公众对于证券的购买。

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变长期而言对于证券市场并没有多大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已经适应相应的税率,市场依然会遵循其内在规律运行。

此外,由于印花税是一项政府措施,其必然是以政府的公信力为成本实施的。

例如,2007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火爆,持续上涨的证券价格引起了政府的担心。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从0.1%上调至0.3%,2007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调高印花税政策引起市场的强烈振动,主要原因之一是媒体针对市场流传财政部将上调印花税消息采访国税局和财政部时,有关官员表示:“近期没有听说要上调印花税”,可出乎意料的是,财政部于5月29日宣布印花税的调整,正是这种不确定的政策导致了市场的强烈不满,一时大大降低了政府在股民心中的公信力。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调整市场冷暖的有效措施,其是目标明确、公众普遍理解的一项政策。但是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证券市场短期作用显著、长期效果不理想,此外,过于频繁的调整印花税会导致政府信用成本增大、形象受损,影响政府公信力。

证券发行节奏通过控制新股的发行来调控市场的价格变化,调控方向明确且实施的难度与成本均较小,对于证券市场能够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作用效果明显。T期制度是“三大法宝”中作用效果最显著、但也是最有实施难度的一项,在实际中,我国政府很少通过改变交易制度来调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三大法宝”中公众普遍理解的一项政策,政府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控证券市场,短期内效果显著,但是长期效果不明显且过于频繁的调整印花税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实施成本较大。

“三大法宝”组合运用可以有更好的调控效果,例如,在股市过热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增加证券发行节奏来适当降低证券价格,若发现效果不明显可以及时适当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三大法宝”各有特点,在调控过程中,要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集合“三大法宝”的各自优势、合理组合运用,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波动性;单因素方差分析

        1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历程

        证券税收不仅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同时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目前,

        ①深成指数的分析。

        2008年4月2日到2008年4月23日深成指数的均值分析

        2008年4月24日到2008年5月16号深成指数的均值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 可知,f=14.109,f检验概率(sig值)=0.001<0.05(95%置信区间),故拒绝 ,接受 ,即事件前后的大盘股指产生显著性差异。

        ②上证指数的分析。

        2008年4月2日到2008年4月23日上证指数的均值分析

        2008年4月24日到2008年5月16号上证指数的均值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 可知,f=34.896,f检验概率(sig值)=0<0.05(95%置信区间),故拒绝 ,接受 ,即事件前后的大盘股指产生显著性差异。

        2.3检验后可得的结论

        印花税的调整对大盘的指数是有波动性作用,但是其作用和时间效应有限。以上研究表明,2007年5月30日的这次印花税调高并没有对沪市的波动性有影响,但对深市的波动性有影响,而2008年4月24日的这次印花税的调整对沪市、深市的波动性都产生了显著影响。在印花税调整的一小段时间内,这个大盘的股指会有与印花税呈反相关系的现象。从我们的实证分析可看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下降会增加我国股市的波动性。但是这种效果只是短期的,且具有不稳定性,2007年的股市并没有因为印花税的提高而结束牛市,股指而是高达6000多点。        2008年的股市也并没有因为印花税的降低而有所好转。这说明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很小,并且由于人们投资的越来越理性化,印花税的变动对股市的刺激作用将更加下降。所以股市的 发展 主要要靠提高股市的内在价值,提高股票的投资价值。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的一种调控市场的手段,它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9篇

[关键词]证券税制体系;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本利得税

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到2006年底,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21家,总股本超过12656亿股,总市值达89404亿元,占当年GDP的45%左右。[1][2]为分享证券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政府需要建立证券税收制度;而为促使证券市场向健康、稳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证券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

作为政府筹资与调控的工具,证券税收制度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券发行和转让的行为课税,二是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三是对证券转让的增益课税,四是对继承及赠予的证券价值课税。证券税制体系覆盖了行为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红利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种。如何合理配置制度资源、以保证证券税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超低税负保证市场效率与财政筹资两全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体税种,是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向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印花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因此很多国家将这个税种称之为证券交易税。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1日,为约束股票转让行为,稳定初建的证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对卖方征收6‰的印花税;同年11月23日,印花税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收6‰。以后印花税率几经调整(如表1),或刺激交投,恢复市场信心;或抑制投机,调节市场供求。

回顾十多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的历史,一方面,不可否认,历次税率下调对活跃股市、反转股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或长或短导致了牛市熊市的转换。然而,通过对数次印花税率下调后的市场表现分析,印花税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1991年10月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上证综指当月大涨20.8%,次月再升13%;1999年6月B股印花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掀起一波升幅逾50%的上升行情,但相比较而言,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印花税率下调对市场的影响就较为有限。

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机心理非常重是不争的事实。通常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为50%―100%,如2003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换手率为89%,伦敦为107%,东京为83%,香港为52%,[3]而我国股市换手率远高于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见表2)。过高的换手率无疑表明广大投资者对买卖差价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了对税负水平的关注,为获得差价,频繁地买进卖出,追涨杀跌。中国证券市场如此严重的投机行为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的,除了证券市场本身发育不成熟以外,投资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会计报表失真等都不能不说是导致跟风炒作的重要原因。因此,奢望仅仅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以达到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

实际上,很多国外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证券交易税率变动前后,股市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即证券交易税率的变化对股市波动程度的影响其实并不大,但对股市的交易量存在一定的影响。Umlauf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率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所有上市公司的30%的交易量都转移到了伦敦。[4]因此,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保证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税率呈下降趋势,甚至有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早已免征了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税。

在证券交易税税率下调以增进市场效率的同时,其强劲的财政功能便明显地表现出来。实际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确实一度成为我国税收收入中重要的增长点。有统计资料显示,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5]2001年开始,股市成交量明显萎缩,然在2005年印花税税率下调以后,次年全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迅速增加,达179.46亿元,同比增长了166%。可见,印花税率的下调很有可能使税收收入不降反升,税收的筹资功能与效率功能都提高了。

二、证券交易利得税:携手红利所得税以维护公平

如果说行为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以增进效率,那么,作为所得税类的税种,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则侧重于调节收入差异,维护社会公平。西方国家的证券税制正在或已经经历了由行为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调控的重心着眼于民众间收益的二次分配,而把资源配置的职能更多地交还给了市场。

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转让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均纳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则纳入个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投资者个人转让股票的资本利得,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有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课税的规定,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成长性普遍不良,回报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企业经营业绩派发的现金股利与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相比实际上显得微不足道。同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暂不分配”、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等等。[6]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A股市场给流通股股东的累计分红派息共70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资收益率仅为0.37%,远远低于银行存款利息。[7]过低的收益率令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转化为对新增股份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从而也就导致了长期以来中国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意识,股票市场上投机之风盛行。所以,对股息红利所得课税而对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税显然不是税收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客观上鼓励了投资者短线炒作和频繁换手,不利于中长线投资。

同时,由于信息分布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处于的不同地位,收入分配差距被明显拉大。2002年院士何祚庥曾撰文指出,近十几年来中国基尼系数飚升,股市的贡献约是4.4%。[8]2006年下半年开始,上市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再一次显示了市场中证券交易的巨大财富效应。苏宁电器高管赵蓓在其所持股份解禁后,分三次合计减持1592.064万股,套现达5.99亿元。[9]不可否认,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通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将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股息红利课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显然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所得税天然具备的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理论上,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通过交易行为所带来的利润增加了投资者的消费能力和投资能力,同其它交易所得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理应处于应税所得范围以内,以保证税收制度对不同来源所得的公平对待。现实中,如果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资本利得免税,却对工资、薪金、股利、利息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鼓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方法把经常性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以逃避税收。如将原本用于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的资金在市场上购回部分股份,抬高股票价格,股东则可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收益,从而以股票交易增益代替现金股利。可见,只有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防范税收收入的流失。

在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应该说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容易。不过,要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1.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回答实际上取决于对“纸上利润”的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了价格水平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究竟是将帐面收益的增加视作真实收益课税,还是帐上收益必须套现以后才负有纳税义务?这个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税额征收时点的确定,是人为确定一个时间段(譬如一个日历年度)的期末,抑或是在资金退出证券市场的时点?究竟应如何界定“资本利得”,这影响到现实中对资本利得课税的制度设计。

2.关于证券交易的亏损抵补。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市场,损失无法避免。如果政府通过税收来分享纳税人的证券交易收益,则纳税人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分担。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征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配合,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规避利得税。另外,关于亏损抵补期限的设定也是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

三、遗产与赠予税:完善税制的一个必备环节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证券市场上的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予税。财产税实际上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

随着资本的积累和不断发展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证券资产的拥有者。当财产因增长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获得巨额财富。因此,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对开征证券遗产税与赠予税都相当重视。然而有效的财产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和清查制度,辅之以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均依赖于市场化的完成,可是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因此,我国对遗产税的征纳几度讨论,至今尚无关于遗产和赠予税的立法。不过,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并不能成为不开征遗产和赠予税的理由,相反,它应该成为加强制度建设的动力。

四、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今天中国证券税收制度实际上是一个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而所得税与财产税功能缺失的单一税制。充足、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保证的三项原则。可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缺陷以及市场对于资本流动性的要求,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功能日渐式微;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单一税制的情况下,政府难以分享证券市场上的巨大收益,同时,由于每一个税种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功能,作为行为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亦无力代行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功能,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上鲜见公平。

中外税制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表明,一个由简单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远比一个复杂的单一税制更具优越性。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广泛,仅依靠某一个税种对其进行调节几乎是不可能的。财政学者杨•阿瑟曾经说,假如要我给完善的税制下一个定义,那就是轻轻地把重税加于无穷点上,而不加重于任何一点。[10](191-201)因此,我国构建证券税收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持较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形成一个由多税种构成的多环节的税收制度体系。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各税种相互衔接、取长补短,共同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功能,同时筹集财政资金。

主要参考文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sseportal/ps/zhs/home.shtml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省略/main/default.aspx

[3] 江晓东,朱小斌. 中国股市高换手率的成因[J].经济导刊,2006(8).

[4] 杨大力.印花税改革尚存空间[N].上海证券报,2002-8-7.

[5] 伍旭川.标本兼治需要制度创新[EB/OL].上海证券报,2005-2-3.

[6] 陈 玲.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5(6).

[7]中国股市无国际惯例相比照 否定股改有违民意[EB/OL].中安网,finance.省略/system/2005/08/22/001333190.shtml 2005-8-22.

[8] 何祚庥.必须向股民征收个人所得税[N].检察日报.2002-3-20.

[9] 34家公司限售股东减持套现50亿 创投担当主力[N].证券时报,2007.1.15

[10]魁 奈.赋税论[A].见:魁奈经济著作选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Securities Tax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Wen Yuan

第10篇

一、印花税的实质

就印花税性质而论,虽然在形式上是流转税和行为税,但在本质上又是一种隐性财富税。印花税因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分散、征收成本低廉等特点而得到政府青睐。如英国2001年所得税的征收成本是1.56%,为各税种之最,而印花税的成本仅有o.09%,为诸税种最低。尽管有征管成本低的优势,但印花税在经济上的负面作用使得各国在近年来的税收实践中大幅度减小了其征收范围。即使在印花税曾经普遍征收的英国,除了股票和证券转让、无记名票据发行以及某些涉及产权转让交易的税目外,绝大多数印花税税目现今都已被取消。

传统印花税基本的含义是通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完税凭证(税花)而征收的税收,但现代各国的印花税已不再需要实物型税票,所以很多国家都用“交易税”来取代“印花税”这一旧称,或者用“交易印花税”这一承前启后称谓冠之。本文以下所涉及的印花税概念主要是指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各种虚拟金融资产(包括外汇、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在交易流转环节的买卖征收的证券交易税。

二、证券市场印花税的理论分歧与案例实证

各国引入印花税的基本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2004年7月印度引入证券交易税,当时股市的日交易量是1000亿卢比,征收0.15%的交易税后可增加375亿卢比的税收收入,这对印度这个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后国家财政收入不断下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久旱后的甘霖。英国印花税改革艰难也是因为财政承受力的问题。2004年英国的预留印花税(stamp duty reserve tax,在交割前预征的、只对盈利交易的印花税)就达到40亿英镑。2007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以后,该项收入竟然同比增长1017.4%,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5.9%,成为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超常增长31.4%、财政收入超高增长32.4%的重要贡献因素。

但在财政收入来源不断丰富的今天,各国保留或出台证券交易印花税理由大都以市场调控理论为依据。为印花税调控提供理论支持的代表人物是美国198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托宾(james tobin)。上世纪70年代凯恩斯亲手构建的战后世界经济框架“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世界经济陷入滞胀,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遭到了全面挑战和怀疑。作为凯恩斯主义的维护者,托宾于1974年提出可以用交易税来抑制国际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他形象地称之为“在过度高效的国际金融市场的车轮下塞入沙子”。从此以后,金融市场的交易税在经济学界又被称为“托宾税”(tobin tax)。托宾税的支持者们认为,对证券交易征印花税可以降低投机资金的流量,因为理论上每一次交易都要被征税.摩擦性税收成本足可让频繁炒卖的人望而却步: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遏制专业股民、“噪音交易者”、套利者以及大户操盘手们纯粹的短期投机行为,又不至于影响长期投资人。

但学术界对证券交易税的调控作用一直存在争议。首先.反对者认为印花税扭曲了正常的投资选择.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一国对部分类型的有价证券交易课征证券交易税,会导致投资者增加对免税类证券及基金的投资。2008年一季度我国债市在通胀加息压力下逆势上扬可算一例。但是最重要的隐患是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资本市场上,投资人会减少在国内的交易而增加在国外离岸金融的交易,损害本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竞争力。比如在1984年1月瑞典对股票和衍生品开征交易税,股票交易税率0.5%,双向征收.来回1%,期权交易税率1%,期权双向来回2%。1986年瑞典又将证券交易税税率提高为2%。此后市场对政府的行为作出了强烈反应,瑞典11家最活跃上市公司的60%交易量,以及全部上市公司的30%交易量迅速转移到其他国家。到1988年,瑞典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爱立信也只有27%的证券交易是在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1991年实施8年的瑞典证券交易税被迫宣布废止。另一例研究表明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引致的交易成本等原因德国股票的交易费用低于英国。德国投资人购买本国股票的成本是1.06%.英国人投资德国股票的成本是1.13%,而英国人购买本国股票的成本却是1.44%。近年来英国社会很多有识之士呼吁政府改革印花税制,经过测算发现,如果取消印花税,交易成本可以降为0.94%,英国股价总体还可以上升9%~13%,企业每年的总投资可以增加3%,约为30亿英镑。

其次,开征证券交易税会冲击市场.导致股价下跌、成交量减少,因而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初衷难以实现。事实上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税率由0.8%上升为2%当日,瑞典股票综合指数下降2.2%。英国的证券交易税税率由1%上升为2%当日,股市指数下降3.3%。亚洲也不例外,韩国和我国台湾股市在交易税变动公告的当日股指平均下降0.6%和1.6%.后者复征印花税后股市甚至连跌19天。我国股市的“530”震荡更是创出了印花税调整后的5个交易日内股指下行21%的周跌幅记录。因此,无论冲击是否是长期的.印花税调整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是客观事实。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托宾及其金融交易税的支持者们关于交易税减少市场波动理想化的假设得不到实证支持。“托宾假设”提出以后的30多年来的实证研究发现,证券交易税并不能减少市场的波动,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其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欧美市场的实证数据分析表明,证券交易印花税无助于减少市场的价格波动,但印花税的征收确实会影响市场的交易次数.从而降低市场的活跃程度。市场活跃程度降低是否有利于降低风险7研究显示的答案是否定的。据oecd的研究表明,欧洲一半以上的金融交易都是一般交易人之间(不是对机构交易也不是对个人)的对冲交易,由于大多对冲交易的目的都是为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增收交易税会导致交易次数减少,这样反而增加了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不支持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大多数的研究结果表明,交易税并没有减小市场波动的作用。有学者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四地区1975~1994的20年期间14次印花税调整作了实证研究,给出的答案亦是否定。

2003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大会第三届年会报告明确指出:“考虑市场的微观结构、资产定价、理性预期和国际金融等各种综合因素,我们认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向金融市场的轮子下面‘扔沙子’,而是在向市场的发动机里面‘倒沙子’。我们的结论是交易税对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市场波动、市场活力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了市场信息效率的降低。”。imf报告发现,证券交易税没有减低因为“噪音”交易而带来的波动,反而增大了价格发现机制的摩擦力,这一结论无疑是对证券交易税核心作用的明确否定。

总的来看,大部分国外学者对证券交易税功能的基本认识是:对股价和成交量有显著影响,但是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没有稳定金融市场的调控功能。事实上.这也成为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大主要证券市场逐步取消证券交易税的理论依据。

三、世界金融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趋势

分国别考察,欧美主要金融市场早已降低或取消了股票交易税。美国于1914~1966年之间开征过税率不高的股票交易税,其曾对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征收0.1%的联邦税,对二级市场交易征收0.04%的转让税。此后美国大幅降低股票交易税,现在股票在一级市场发行时联邦政府征收0.028%的交易税,对二级市场只保留了0.0033%的交易费,用于支付证交所的交易费用。

欧盟早在成立之初的1969年7月就通过了有关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间接税问题的69/355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协调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认为“成员国各自征收的资本市场的间接税,即证券印花税.造成双重征税,引起歧视,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不对称干预,所以应该通过税收协调予以废除。”当然指令中也允许成员国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对财政产生“最小冲击”为实施原则,稳步推进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工作。此后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废除印花税的行列。今天,除了英国、比利时.欧盟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这等同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而英国尽管对印花税有传统的依赖,调降税率提供减免也是该国印花税税制的改革趋势。英国1974年以前的印花税税率为1%,后来曾经提高为2%,1984年预算案又减为1%,1985年进一步下调为0.5%

,买方单向征收。英国为中小投资人设定了5000英镑免税交易额,目前英国的股票印花税率在oecd国家中最高,为此其上市公司平均增加了7%~8.5%成本负担,使上市公司企业损失了竞争力。有研究发现如果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1月伦敦金融市场的股指可以抬高7.2%。英国皇家税务及海关总署宣布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

新西兰于1992年宣布取消证券交易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各州政府可设有自己的证券印花税。根据2005年《改革共同体洲际金融关系的州政府协议》,地方州政府除保留土地过户印花税以外,其余印花税将在201 0年以前用商品服务税(gst)收入取代。同年4月20日澳大利亚各州或地区的财政厅宣布了全面取消印花税的时间表。到2008年3月,除了南澳和新南威尔士州定于2009年和2010年完全取消场外交易印花税以外,澳大利亚基本废除了全部证券交易印花税。

亚洲各国的做法各异。日本于1998年修订了《央行法》和《外汇法》,促进证券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制度从“银行为中心转向资本市场为中心”,即由“间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1999年4月,日本废除了证券交易税,2001年又全面修改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从2003~2008年对国内投资者减半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地方税。同时废除了“源泉征收制度”,统一执行“自主申报制”。1992年马来西亚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税,不征资本利得税。我国香港特区政府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已呈逐年下降之势。香港股票交易印花税1993~1998财政年度为0.15%,1998年4月~2000年4月调低至0.125%,2001年9月以后再度调降为0.1%。2008年2月,香港交易所主席夏佳理动议取消印花税。

我国台湾证券交易税制变动频繁,对市场产生过很大的负面冲击,成为世界印花税历史上的典型案例。台湾印花税于上世纪50年代开征.于1976年停征。1988年李登辉掌政以后,新任女财长郭婉容于当年中秋节宣布对证券、期货交易恢复征收0.3%的交易税,随后造成股市连续19日暴跌,跌幅达35%。台湾当局后作出让步,将税率由3‰减至1.5‰,但为时已晚,后到年底跌至5119点,下跌40%,台湾资本市场遭受重创,有观点认为这也是丢失政权的重要原因。此后台湾当局迫于经济社会压力采取多项救市措施,包括10月初宣布将免税交易额从股票出售总金额300万元调增致1000万元等。1990年台湾再度停征证券交易税。经过多次变动,现在台湾交易税税率为3‰,存股证、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为1‰,只对卖方单边征收。

全球资本市场近年来提高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很少,只有印度和我国大陆。印度于2004年开征证券交易税,对场内证券交易,包括指数期权和期货交易征收交易税,但对央行、商业储蓄银行依托电子网络进行的协商交易免税。印度在引入印花税的同时调整了资本利得税结构,免除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一年以上)的资本利得税,同时继续保留短期资本利得税,以遏制短期投机行为.但将税率从33%降为10%,还规定长期证券资本损失不可用来冲销其他应税长期资本收益。。2006年2月6日印度政府宣布小幅上调证券交易税税率.经过近4个月市场准备期后新证券交易税于当年6月1日生效,税率从0.1%提高到0.125%,双向征税。对已签订合同还未实际交割的股权转让税率从0.02%提高到0.025%,买方承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税率为0.017%,其他金融交易实行零税率。。特立独行的是我国的印花税,在2007年5月30日我国以200%的升幅提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以双向税负0.6%而超越英国一举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印花税头号高税负国家。

总的看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金融大国都已降低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随着理论界的争议逐步明朗,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界以及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对印花税的态度也变得非常一致,取消和减免其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税制改革的主流趋势。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正确认识资本市场性质,把握宏观调控力度

科学推进资本市场税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对资本市场作用和性质的正确认识。国际印花税实践的第一条经验就是要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对市场机制运行的重要作用,避免重蹈泛意识形态化的左倾主义错误。梳理我国2007年资本市场走过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认识偏差是导致政策调控工具选择不够准确或调控力度不够恰当的根源。当前资本市场税制改革政策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思想偏激,怀疑市场规律的作用,自觉不自觉地以国家理性代言人的身份怀疑资本市场机制作用,出台一些短期似乎合理、但长期有害市场基础的非理性调控政策;二是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研究不够.调控时机不够恰当,认为股指一旦高涨就是市场发育过度,直接从政策上诱发资本市场波动:三是不能合理把握税收调控的力度,未进行科学的测算和总量监控,使国家从市场抽取的税收总额超过上市创造和分配利润总和,从而使资本市场发生机制性萎缩,损害其造血功能,影响中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历史性战略的顺利实现。

(二)顺应世界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大趋势,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

国际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社会背景来自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式微。30多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交易印花税改革的总体趋势已经得到确认,那就是取消、调降证券交易印花税.恢复市场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基础调节功能.保持税收中性,减免金融市场流转税,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的耗散作用,提高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现在世界金融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大势已经明朗,我们要认清形势,顺应资本市场税制改革的大势而为。

(三)科学认识资本市场规律,准确把握市场阶段特征和环境

科学地管理和调控资本市场在于对资本市场状况的正确把握。当年我国台湾地区人为地设定市场上限,误认为股指靠近9000点就是市场过热,要“先发制人”地捅破“泡沫”,以彰显李登辉、郭婉蓉“新政府”有所作为,结果造成台湾资本市场无可挽回的动荡。

反思2007年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依据静态市盈率(p/e值)这种历史与现实数据混合的单一指标,在出现p/e超过成熟资本市场2~3倍的现象时就简单作出了市场“过热”的判断。如果能考虑国际通行的、更能反映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集历史现实与未来三位一体的简化动态市盈率指标(p/e/g值),能考虑到中国经济增长率11.4%(成熟市场只有2.7%)是成熟市场的4.2倍的事实,也许不会仓促作出中国资本市场“不可持续”的推论。

第11篇

试根据青岛海尔历史交易数据(2007.7.3-2009.8.18)模拟出该股票最近1个月收盘价走势,在此基础上模拟最近两年该股票收盘价走势,并分析印花税对该股票的影响。

一、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一)短期收盘价走势模型

通过对青岛海尔历史交易收盘价数据的MATLAB时间序列分析,得出其变化趋势呈现布朗运动状况,各因子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故建立GM(1,1)模型进行求解。

由于影响收盘价格的因素错综复杂,其中有些因素也难以控制,使收盘价格的随机性较大,往往有一定的摆动性。因此,采用常规方法建立简单实用的收盘价格模型是有困难的。但是,灰色系统理论认为,收盘价格的数据已携带着充分的信息,采用一定的数据生成方法,减少数据的随机性,增加数据的规律性,用来预测未来的趋势。

为了保证建模方法的可行性,对已知数据列做必要的检验处理,对参考数列取适当的常数c作平行变换处理,使得变换后数列的级比。

GM(1,1)模型灰微分方程相应的白化微分方程为。由灰色系统预测模型进行时间序列纵向预测,带入已知数据运用MATLAB软件求解得到方程模型

并将预测累加值还原为预测值,由此我们运用MATLAB计算可得相对误差数据,预测出09年第三季股价数据,呈现下降趋势。

同时,建立BP前馈神经网络模型进行预测,BP网络由输入层、输出层及隐含层组成,采用误差反馈学习算法,其学习过程由正向传播(网络正算)和反向传播(误差反馈)两部分组成。以青岛海尔历史交易数据预测股价走势,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选取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交易量和交易金额5个因素作为输入因子。在正向传播过程中,输入信息经隐含单元逐层处理并传向输出层,如果输出层不能得到期望的输出,则转入反向传播过程,将实际值与网络输出之间的误差沿原来的联结通路返回,通过修改各层神经元的联系权值而使误差减小,然后再转入正向传播过程,反复迭代,直到误差小于给定的值为止。

由于07年7月3日至09年8月18日时间段内共513天中对收盘价的影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网络连接权重和阈值需不断校正,所以采取实时学习训练及仿真来预测未来一个月股价走势。用前400天的统计资料作为一个学习样本,进行学习训练、仿真,预测后100天的收盘价,并不断将新的预测资料增加到学习模式中,增加新资料的同时剔除最早的资料,预测结果趋势与灰色模型大致相同。

(二)长期收盘价走势模型

在GM(1,1)模型的基础上,对原始时间序列x(0)(k)进行三点滑动平均光滑处理,增加光滑度,并对进行多次取值,测试出最佳权重,当时取极值,此为预测值上下限。在数据处理方面,我们采用股价移动平均线MA5、移动平均线MA10进行预测,并考虑季节变动影响因子,收益率的滑动平均变化,假设市场供求仅受季节变化影响,即收益率仅由季节因子决定,故代入数据可得方程模型

同样,我们对BP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改进,为减小短线波动影响,先对股票数据进行线性平均,具体输入数据为股价移动平均线MA5、移动平均线MA10,并考虑季节变动、收益率的滑动平均变化,以时间段内的最高最低值分别取值为1、-1,对所有数据进行平滑和归一化处理。确定使用一个隐含层,输入层的神经元个数为7,隐含层的神经元个数为9,样本数量为513,输出层的神经元个数为1,运用MATLAB进行编程处理,待完成若干轮训练之后,计算总体误差达到极小时,即可结束训练,使用该网络进行对未来两年青岛海尔的股价进行预测,预测结果误差较小。

(三)导入印花税影响因子模型

由于印花税是股票的交易成本之一,基于交易者理性人的假设,其变化必然影响股票价格。通过对模型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的检验对比,根据印花税调整的实际情况,即从调整为,印花税率变化与股价成反相关关系,采用控制变量法,分析突变因子印花税率变化对股票的影响,而通过实证分析,交易佣金变化率随印花税率正向相关,故将其作为同质因子考虑。

直接将印花税变化率r导入关系式中,同时,运用BP神经网络,将变量印花税率作为新增的输入层神经元进行分析,解得印花税对股价影响可忽略。

二、模型的评价及改进方向

(一)关于虚拟变量季节因素变动的讨论

通过对每一季度收盘价拟合可以看出,股价虽受季节变动影响较大,但不具有明确规律性,仅作为虚拟变量参考。

(二)模型的优缺点

第12篇

一、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一)数据来源 我国股票市场的证券交易税采用印花税这种形式。从1990年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其中出于抑制股市泡沫目的而上调税率有两次:第一次是1997年5月10日将税率从3‰调高到5‰,第二次是2007年5月30日将税率从1‰调高到3‰。由于我国上海与深圳证券市场存在齐涨齐跌现象,B股在我国证券市场所占份额很小,我们采用上海证券市场A股的数据进行分析。本文的数据均来源于CSMAR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数据库。 (二)研究方法 学术界对如何度量股市泡沫问题提出了各种度量模型和检验方法,但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主要是由于对如何度量股票的内在价值及其影响因素看法不一。市盈率是股票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率,是衡量股票投资价值的常用指标。如果一个股票市场平均市盈率太高,意味着存在股价泡沫,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增大。本文通过比较证券交易税调整前后市盈率,判断证券交易税对股市泡沫是否有影响,能否起到控制股市泡沫的作用。 常用的计算股票市场平均市盈率方法是用样本股票总股本作为加权平均数。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存在大量的非流通股,而股票的市场价格仅由流通股形成,常用的方法不能体现股市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文以流通股本作为加权平均数计算市盈率。 为了分析印花税对泡沫是否有抑制作用,我们将印花税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的数据分阶段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进行分析。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我们首先计算1997年5月10日调整前后60日每天的平均市盈率。每天的流通股本总市值由CSMAR数据库中的37701个日个股流通市值数据按日加总而得。样本股票的每股收益采用1997年上市公司会计年报公布的调整后每股收益,可直接由CSMAR数据库获得,共282个数据。 样本股票日流通股数的计算公式为:样本股票日流通股数=日个股流通市值日个股收盘价(2)由此我们得到37701个样本股票日流通股数的数据,将其乘以样本股票的每股收益,按日加总,即得每天的流通股本总收益。根据式(1),可得每天的股市平均市盈率。同理可得2007年5月30日调整前后60日每天的平均市盈率。我们将两次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分别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时间长度为30日,然后考察各阶段市盈率的变化。对得到的数据分时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997年第二阶段市盈率均值比第一阶段上升了18%,说明股票市场泡沫膨胀速度很快。调高印花税率以后,第三阶段的市盈率比第二阶段下降了16%,第四阶段比第三阶段又下降了18%,表明印花税调整取得了很好的抑制泡沫的作用。 2007年第一阶段市盈率均值为28.56,第二阶段市盈率均值为36.75,比第一阶段上升了29%,表明泡沫膨胀速度比1997年更快。调高印花税率以后,第三阶段的市盈率均值比第二阶段上升了2%,第四阶段比第三阶段上升了7%。尽管这次调整没能阻止市盈率的持续提高,但相对于原来急剧扩大的泡沫,印花税率的提高使得泡沫扩大的速度大大降低,也表明印花税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抑制泡沫的作用。 (二)单因素方差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可用于检验单个因素取不同水平时某因变量均值是否有显著的变化,其前提条件是各个水平下的总体服从方差相等的正态分布。我们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单样本K-S检验。 原假设H0为市盈率服从正态分布。备择假设H1为市盈率不服从正态分布。从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K-S检验的Z统计 量所对应的相伴概率都大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不能拒绝原假设,认为各阶段市盈率服从正态分布,可以进行方差分析。然后进行方差齐次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表3中Levene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分别为0.000和0.012,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拒绝各组方差相等的假设。,1997年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两比较的均值差为-13.02,相伴概率为0.000,说明第二阶段泡沫比第一阶段泡沫明显扩大。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市盈率的均值差为14.69,相伴概率为0.000,说明由于提高印花税率,泡沫有明显缩小。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均值差为12.08,相伴概率为0.000,说明泡沫程度进一步明显下降。因此,此次调整起到了缩小泡沫的作用,取得了相当理想的效果。 2007年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段市盈率两两比较的均值差为-8.19,相伴概率为0.000,有显著差别,说明第二阶段泡沫比第一阶段泡沫明显扩大。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均值差为-0.601,相伴概率为0.950,两组之间没有显著差别,说明由于提高印花税率,泡沫没有明显扩大。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均值差为-2.77,相伴概率为0.006,两组之间有显著差别,说明泡沫程度有明显上升。因此,此次调整在短期内起到了防止泡沫扩大的作用,但从更长的时间内来看,并没有能抑制泡沫的持续扩大。但这也不能否定印花税率提高的作用,因为在长期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市盈率,市盈率的继续提高可能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从我国1990年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的多次调整中选取出于抑制股市泡沫目的而上调税率的两次调整,采用上海证券市场A股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比较证券交易税调整前后市盈率,发现证券交易税对抑制股市泡沫有显著影响,这种影响在短期内特别明显。 从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证券交易税税率来抑制股市泡沫。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将证券交易税税率与市盈率挂钩。首先需要确定合适的市盈率区间。海外成熟股票市场市盈率一般在20%~30%之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市场研究小组,2007)[7]。 #p#分页标题#e#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是新兴市场,经济增长率也很高,市盈率可以适当高些。假设对于中国股市来说,适当的市盈率区间是[a,b],a<b。那么可以根据市盈率来调整印花税率。当过去一个月市盈率每超过b的m%时,印花税率就上调n‰。同理,为了改变平均市盈率太低的状况,当过去一个月市盈率每低于a的p%时,印花税率就下调q‰。这里仅仅是提出一种方法,其中具体数值的确定需要政府部门进行测算后确定。这样就可以使投资者对证券交易税政策形成明确的预期,起到减少过度投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