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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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侯东明.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改革,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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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郑振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8月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史上的奇迹,但同时也率先遇到了空间资源紧约束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同时,国家和广东省也迫切需要深圳这样的改革开放先行地,率先探索一条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尤其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的新路子。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共同批复了《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赋予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权,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带动城市综合配套改革。
二、改革内容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包括改革:一是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二是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三是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四是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五是建立耕地保护及补偿机制,六是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七是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
围绕改革,深圳市先后出台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1+6”文件,确定了坪山、前海两个综合试点区。
三、主要做法
(一)创新土地二次开发机制,推进存量空间优化
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重构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一是创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处置办法。2012年8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明确了城市更新用地贡献率的比例(最低为32%)和不同用地的地价优惠(如城中村改造容积率2.5以下免地价)等。到同年12月,深圳市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6个,供应土地1.66平方公里,占2012年全市城市更新供应用地的80%,有力地推进了城市更新进程。二是创新土地整备机制。围绕土地整备登记、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土地整备项目实施等,先后出台配套政策文件30余项。成立土地整备局,初步搭建土地整备投融资平台,并获得银行授信240亿元,实际安排资金88.15亿元。为此,通过创新土地整备机制,集中释放土地67平方公里,并向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供应优质土地5.1平方公里。
(二)创新土地市场化配置,保障转型发展
加快产业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一是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产业用地实施差别化供应年限政策,其出让年限为10—30年不等,不再按照工业用地最高年限50年出让。完善差别化地价管理体系,根据用地类型、产业导向等多种因素,细化包括社会事业在内的各类土地的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二是拓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修订工业楼宇转让办法,探索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建立准入资格、转让时限、转让增值分配和政府优先购买权等制度,以盘活工业楼宇存量资源。建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和收益分成制度,激发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二次开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盘活原农村土地资源。
(三)创新土地立体化利用,提升集约利用水平
结合地铁、河流治污、城市发展单元等重大项目建设,以三维土地空间权利登记为核心,提出土地集约利用的多种策略。一是提高地铁站点配套用地的使用效率。初步建立地铁交通建设与沿线土地“捆绑式”开发的运作机制,拓宽轨道交通投融资渠道。对部分车站(车辆段)上盖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推动商业地产与地铁站点高度融合,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是集约利用城市重要节点的土地。以公共交通建设为导向,在交通节点地区提高土地开发强度,鼓励土地混合利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多样化功能配置。三是挖掘地下空间潜能。探索地下空间开发模式,如福田中心区地下铁路枢纽站,占地面积13.7万平方米,容纳地铁、高铁、城际轨道交通等6条线的换乘区域和大型商业设施,兼顾交通功能和市民休闲的需要。
关键词:新时期; 土地管理; 建议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三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
四要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来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缴纳浮动的土地使用年税制。规范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不同实施办法,公益性征地要严格依照论证、协商、听证、裁决、审批等程序确定,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地拆迁的不能强征强迁;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尽早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地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特别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体用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到组入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 梅旭龙;新形势下乡镇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7期
关键词:梨树;农村;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61-1
1 农村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之间问题
梨树位于吉林省西南部,地处东北松辽平原腹地,幅员面积3595平方公里,素有“东北粮仓”和“松辽明珠”之美誉,是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和吉林省畜牧业大县。全县有21个乡镇,313个村,总人口78.7万,耕地面积418万亩,耕地占有比例为:东部半山丘陵地区15%,中部平原地区65%,西部风沙地区20%,地理、自然条件在全省具有代表性。
近年来,随着梨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耕地上建住宅。当前梨树农村住宅趋于饱和,大批宅基地处于停批状态,只有少数农民为了解决子女婚嫁住房问题而不得不违法在路边田地建住宅;二是存在违法租地现象。一些个体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非法与农户签订合同,私自占用耕地建厂房;三是开发地个人私搭乱建现象严重。一些农民为了获得拆迁补偿,私自占用自己的责任田建房屋、盖养舍、扣大棚等;四是随意变卖村集体土地。有一些地方,村干部为了获取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机动地)当成私有财产非法租赁,转让、买卖,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 管理好农村土地工作的措施
在新形势下,要把梨树农村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做好,必须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
2.1 充分发挥乡村干部的作用
乡村干部工作生活在广大农民群众中,他们最了解乡村的具体情况,要调动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从法律层面说,管好农村土地也是法律赋予乡、村的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从我国土地制度上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既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当然有责任也有义务管理好农村土地。要建立对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土地管理的奖惩机制,把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
2.2 强化宣传增强责任意识
土地管理部门要联合农业、水利、城建以及新闻宣传单位加大宣传,特别是对乡(镇)村干部的宣传。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土地管理培训班,或座谈会,或讲座等,进行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增强乡村干部的时代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普及宣传。要组织宣传队到乡镇村屯,利用搞演讲、办画展、设立咨询台、悬挂布标、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牌、发放传单、法律法规书籍等形式,深入到广大农民群众中宣传“珍惜资源,保护耕地”,营造土地管理工作良好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
2.3 加强耕地保护,把好集约用地关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确保18亿亩耕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梨树县78.7万人口418万亩耕地尤其如此。因此,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一位的任务就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解决好当前梨树县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保护耕地的重点放在保护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上;梨树又是土地集约经营形式的发源地,应特别注重促进各类建设尤其是小城镇建设的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坚决制止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地占地的行为。
2.4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利用土地
加强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梨树新农村建设目标,规划乡村宅基地,严格执行梨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引导项目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梨树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招商企业向经济开发区集中,调整优化城镇乡村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应;小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不能脱离实际搞得大而空,一定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2.5 加大监察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33-1
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地籍管理、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土地市场、耕地保护、土地科技教育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农村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几年来,发现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1 农村宅基地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多数是宅基地,解决纠纷最多的问题也是邻里之间的宅基地纠纷问题。因此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应该非常谨慎,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从宅基地的定义不难看出农村宅基地的特征。首先: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效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他的集体所有。其次:宅基地使用主体特点,只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特定成员使用。第三:一户一宅,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一旦村民出卖、转让宅基地后绝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但事实上,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的也不少;村民出卖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现象也不少见;一户多宅的现象也不稀奇。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一项重要任务。
2 设施农业建设问题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疏菜大棚、养殖小区规模不断扩大,设施农业有了较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看护房面积逐渐扩大,引起土地违法现象发生,有些地区甚至形成了村外村的现象。很多违法者以发展经济为名,乱占土地搞企业。
3 农村土地存在问题原因
3.1 村干部和村民依法使用土地的法律意识淡薄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一些村组干部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私下越权非法批划宅基地,以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委会办公问题占用土地。村民不顾法律约束,把房子建到自己的承包地内等,发生这些现象,都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3.2 有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管理职责的缺失和越位
首先是村级组织的管理越位。有些村委会实际上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履行国土局的职能,随意允许村民以建设养殖小区为名,占用土地。其次是乡镇政府管理职责的缺失。在实际工作中,在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上,乡镇政府过多地把天平砝码偏向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幌子下,没有能够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这种缺失是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3 有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是涉地违法的主体
首先是违法主体的多样性。据调查,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违法主体既有村民等自然人,也有村委会等法人组织。其次是违法现象的群发性。根据全国多次卫片检查显示和通过我们的调查,农村土地违法呈现出群发性态势,很多乡镇和村庄都有。
4 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农村土地监管、动态巡查
1.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3.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村(居)委会要确保辖区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4.全方位推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土地巡查、检查力度。
5.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6.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分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在监察信息员的协同配合下,每周对所辖村(居)委会采取例行巡查和突出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巡查,并填写“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记录簿”。
7.建立健全巡查监测体系,建立处、村、组三级监察信息系统和巡查网络,划分巡查区域、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动态检查监测。
8.制定相应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签订全年目标考核责任书。
9.定期组织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0.建立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情况组织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4.2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利用
1.加强农用地的土地集约利用。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
3.加强乡镇企业用地的集约利用。
4.加强农村村庄建设的土地集约利用。
5.加大土地登记发证力度。
关键词:油田;企业;节约;土地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因此,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好土地,对油田企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制定系列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对节约利用土地工作的宣传。
为加强土地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土地资产,2008年胜利油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胜利油田用地实际情况,对1999年制定的土地管理规定《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胜利石油管理局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胜利石油管理局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和《胜利油田分公司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健全和完善了油田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理顺了土地管理程序,加大了土地管理力度,使油田的土地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加强土地国情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使节地观念深入人心。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节约土地对油田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推行规范化用地标准,节约使用土地。
对新建项目用地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从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征地、施工及投产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土地的规范使用,防止多占地,滥占地以及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自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油田上下为了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认真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油田实际,制订了《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管理办法》、《胜利石油管理局建设用地标准》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管理轨道。以降低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大力推行规范化施工为突破口,节约使用土地。在总结过去节约用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推行项目法管理,制定了物探、钻井、油建、铺设管道、架设线路、试油作业和基础建设等8个方面35类施工建设项目的限额用地标准。为建设用地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供了操作依据。钻井工程是油田用地的大户,近几年来,胜利油田每年打井都在1300口左右。过去,单井井场永久性占地3.9-5.4亩,借助新土地法实施的有利时机,油田土地管理决策者,在深入钻井一线调研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大幅度压缩了井场征地面积,在全油田范围内统一执行单井3.1亩永久征地的新标准。全油田各单位,为把标准落到实处,积极想办法、出主意,推行规范化施工,采取有效措施,节约使用土地。物探施工,为了少碾压土地,不断总结节约用地的新经验。施工中普遍推行了“车走一条线,钻机背水罐,人抬肩扛放大线”的“一”字工作法。物探三维测线施工用地,由原来的10多亩,压缩到现在的3.74亩;三维地震作业每平方千米用地控制在了80亩之内。自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通过压缩井场永久性用地,节约土地面积8320亩,节约用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通过采用生产施工新技术,提高节约用地效益。
石油开发生产离不开土地,哪里地下有油,就要在哪里占地打井,这是油田生产建设用地的特殊性,石油开采占用耕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现实。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尽力减少耕地的占用,对油田落实好土地基本国策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油田生产施工工艺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水平井、侧钻井和丛式钻井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节约用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创造了条件。
乐安油田,位于东营市广饶县城北的吨粮田之内,当地人均耕地只有0.75亩。为了有效地节约耕地,胜利油田对乐安油田的开发,进行了综合科学论证,打井全部采用了丛式钻井新技术,把计划安排的119口油井,集中到26个钻井平台上,打定向斜井。即由一场一井改为一场多井,节约耕地210亩,既减少了征占地费用2000余万元,又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欢迎。
陈家庄油田是十五期间胜利油田分公司滚动探明的具有千万吨级储量规模的重要能源接替阵地。该油田位于利津县陈庄镇农业生产重点区域,生产开发区域内80%是基本农田以及沟渠、水库等农业配套设施。在产能建设方案设计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耕地,油田土地管理部门与地质技术人员通过反复科学论证,精确测算,提出了多打斜井、丛式井组,加密开发井网的设计方案。把设计方案中的163口井集中到39个钻井平台上,打丛式井组,并采用定向斜井技术,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和相关的农业配套设施。通过这些措施,圆满完成42.9万吨产能建设目标,节约耕地273.4亩,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9年以来,油田共打丛式井组697个(单井2850口),仅此一项共节约土地4390亩。
近几年来,随着侧钻井技术的成熟与应用,利用老井场打侧钻井,成为胜利油田油气开发战线上的一道亮丽风景。这项技术的应用,又为油田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节约用地,开拓了广阔的空间。胜利油田自上世纪60年代初期勘探开发以来,已出现报废井4000多口,占地27000多亩,其中耕地约有10000亩。挖掘这些土地的使用潜力,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大有文章可作。自1999年以来,油田地质、规划、土地、开发和钻井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对老油田实施综合调整改造。采用侧钻井新技术,在老井场上打侧钻井,既降低了油田生产成本,又有效地减少了新增用地。
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在土地的利用方面,要本着“高效、节约、合理、珍惜”的原则,坚持“能用已征地,不再新征地;能用非耕地,不占用耕地;急用先征、暂不用缓征、能少征不多征;可征可不征坚决不征和有劣地不占好地;能用荒地不占耕地;能用边角地,不占好耕地”的准则,严把项目规划关、选址关和施工占地关。
胜利油田开发建设40多年来,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达140多万亩,其中,城镇存量矿区建设用地近11万亩。这些土地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征占的,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有的建设项目存在宽打宽用的现象。挖掘这些存量土地的使用潜力,提高利用率,对减少油田新增用地数量,降低用地成本费用支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近几年来,胜利油田积极适应和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高效转变,改变了上项目铺摊子外延粗放用地的旧观念,把“能用存量土地的,决不新征用地”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存量土地的利用和管理,2001年,油田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867万元开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采用了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技术,建立了土地图形库和数据库,并实现了宗地数据和图形的联接与互查,达到了土地利用现状可视化、统计管理系统化和地籍管理坐标化的要求。方便了对土地利用程度和现状的查询,为更好地利用和挖掘存量土地的使用潜力,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奠定了基础。在矿区建设上,坚持统筹规划,盘活存量,合理用地。对职工住宅区,实行综合调整改造,拆平房建楼房,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自1999年以来,胜利油田新建职工住宅1200多万平方米,占地2.1万亩,全部通过存量土地挖潜实现的。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 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摘 要】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最为基本的物质条件,而土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的根本制度之一。在平常的农村土地管理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做到依法行政、科学统筹,尽可能的发挥出土地的使用效能。本文指出了当前我们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种种不足,并据此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流转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集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之后,造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降低,一些农村除了少部分的机动地承包费用收入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收入,甚至是资不抵债。所以,一些农村地区将可以调用的机动地向外承包,强迫农户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出售集体用地或高价出租从而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挪占土地补偿费用及土地流转费用的情况比较严重。(2)土地资源闲置浪费与土地资源稀缺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非农建设项目占据了大量的耕地。另一方面城镇建设过程中用地规划不够,土地闲置浪费情况经常出现。主要是由于城镇毫无目的改扩建,以及农民居住点非常分散,空心户及一户多宅等超标用地等问题较为突出。(3)土地流转并不规范,农户得权利与利益难有保障。我们国家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国家有关政策引导,用集体经济及土地承包合约同时规定制约的。然而,合约本身并不规范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比较随意。(4)征地补偿款无法落实到位,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村干部并没有按章办事,有的还公然违背财政纪律,私吞农民的补充款项,中饱私禳,私自瓜分利息及贴息款项。一些村干部私设小金库,账务混乱,浑水摸鱼。还有些村干部默认企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造成群众十分不满。
二、改进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办法
(1)依法行政,增强政策落实与执行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是否落到实处主要取决于干群关系是不是紧密。当前,应该仔细研究土地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政治觉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言必行,行必果,切实充当好人民的公仆。严格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及“五个不准”等有关政策,保证有关方针、政策以及路线落实与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利与利益,确保农村在稳定中谋求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局面。(2)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农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应该享有决定承包地是不是流转及采取哪种模式流转的权利,无论按何种方式,包含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及标准等均应该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严禁阻碍或强制农户合法对承包地实施流转的行为。以稳定及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偿、平等、自愿、合法为原则,积极寻求、探索对土地流转有利的新机制。应该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规章制度及程序,严格审核土地流转的对象与用途,明确土地流转收益的范围与主体,合法有序的进行。(3)转变观念,同时兼顾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两方面。应该转变思想,在确保耕地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推动经济进步,尽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以限制增量、控制总量、搞活存量、高效集约为原则,积极开垦新耕地,加大对老城镇老村落的改造力度,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逐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实行尝试,不断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4)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应该及时更新土地补偿标准有关的计算方式,不但应该顾及到征地之初几年农作物的收入,还应该根据土地的相应市值,将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充分考虑进去,体现土地真正的市场价值。对分配补偿款得机制实行改革,科学确定农村居民个人及集体各自享有的比例,直接将应该发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发放到位。(5)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当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建立了一整套执法监察巡视、联络员以及事后跟踪监督的制度,强化了执法力度,与司法、审计、纪检以及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了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按照新实行的《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到三不准则(不推、不拖、不避),将记录、查处及结案等各过程落到实处,强化推行三个转变,也就是变滞后工作为提前工作,努力控制源头;变行政处置为依法处置;将普通工作转变成抓重点,重实际效果的工作,努力降低越级、集体以及重复上访。主动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合作,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对那些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不法分子根据刑法严惩不贷,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6)为失地农民提供其所必须的生活保障。这些年以来,由于农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农民利用土地所获取的收入在下降,农业经营的收入有限,土地对于农民的保障能力正在慢慢的减弱。对此,要全面构建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对那些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显得更加的迫切。要增加对农民的就业培训,能够有效的保障其在就业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小艳.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管理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甘肃农业.2006(8)
[2]刘彩霞,郭宏俊.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J].农村经济.2001(8)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广大劳动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属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以及市场模式的不断改革,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的政策也在不断改进。一方面大幅度地提升了土地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农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研究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地区在农村土地管理认识上存在偏差
由于地方检查不够深入,政府往往存在主导违法用地的问题,国家政府进行修路、城市公共建设的用地面积与农村土地面积比例已经表现出失衡。一些土地面积较大的地区往往以建设农村新城、建设小城乡等理由对农村土地耕地进行大量削减,违法的开发商搞房地产也已从城市蔓延到农村,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2、农民耕地矛盾日益突出
农民耕地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地区耕地荒芜。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很多农民为了养家糊口纷纷涌入城市淘金。而外出打工的人数逐渐增多就导致农村的土地大面积荒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对农民政策进行了大力扶持,但是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徘徊不前,很多农民不再愿意去种田。二是有些地区出现无地可种情况。农村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保持不变,农村人均分配土地不均衡,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农村超生人口众多,不能及时分配到口粮田,就形成了家庭人口多而分配的地少。还有许多农户要求重新对土地进行调整或将耕地面积种植苗木和花卉,更有甚者是交易土地,造成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严重违背国家政策。
3、农民无地问题目趋严重
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的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此,农民反映强烈,不愿土地被征。
二、如何有效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1、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O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4、规范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农民在全国人口中占着很大的比例,其权益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大局的稳定和发展。而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到农民自身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落实有关农村的各项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土地管理能够有法可依,农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够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关键字] 资源节约 土地管理 社会
0 引言
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
1 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的要点
1.1 深化认识,准确把握国土开发空间不足的现实国情。
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我国目前整体上处于工业化快速推进阶段,产业用地需求依然强劲。城镇化水平正处于快速增长区间,今后还将不断提高,城镇用地需求将持续上升。只有切实转变土地利用与管理方式,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才能应对国土开发空间不足的严峻挑战。
1.2 科学统筹,促进各类用地合理利用
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统筹国土利用布局,促进国土高效开发。从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基本格局看,在优化发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的同时,选择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高效集约发展一批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整体疏、局部密的国土空间利用格局。
(2)统筹各类土地复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综合效率提高。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耕地的生态功能,发挥耕地作为城市"绿心"、"绿带"的功能;在生态建设与维护方面,应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退耕关系,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退耕规模,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复合利用。
(3)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格局,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优化。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建立与人口城镇化进程相匹配的城乡用地协调互动机制,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应按照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传统村落风貌保护等方面的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1.3 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战略,加强节地型社会建设。
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时序,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走集约式城镇化道路,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1)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升为国家战略。从我国国土开发空间不足的现实国情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来看,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节地型社会是未来我国加强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必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升为国家战略。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战略应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走出一条耗地少、结构优、效率高、可持续的土地资源利用新路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战略的目标任务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中,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节地型社会建设。
(2)树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国家理念。一是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同认识;二是培育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全民意识;三是树立新型土地利用观和管理观。
总之,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战略实施,任务重大。需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理论、技术和制度等方面创新,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的思考
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行政管理能力建设。
2.1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的空间规划管控制度
第一,完善土地利用的空间规划体系,引导产业和经济合理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加强规划落实的监管体系建设,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2.2 尽快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深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制度改革
要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市场配置改革,尽快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不断扩大有偿使用覆盖面。对具有竞争性、取得经营收入、改革条件成熟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近期,除军事、保障性住房、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继续划拨使用外,其他各类建设用地应全部实行市场配置。
2.3 加大保有环节征税,完善土地财产税制度
要建立适应土地资源国情的新型不动产税制。对土地保有、流转及其收益环节的税收制度进行整体构建、系统改革。当前,重点是加快保有环节和增值环节的税收改革。
3 结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依法管地用地。要深入进行土地资源国情和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基本知识,使全社会都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重大意义,使保护耕地、节约用地观念深入人心,广泛形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资源;监督;宏观调控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准确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社会各界的共识。而在国土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如何提升地籍管理的整体水平,适应现阶段参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走在其它各项制度之前,最大程度的发挥监督与调控作用,是值得我们国土资源人员思索的一个新问题。
1.努力强化地籍管理基础地位
地籍资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运用全国统一的分类系统、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土地调查、统计经过实地勘察,结合图表册,按照科学方法统计、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每年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是翔实地反映了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结构和变化规律,以及辖区内建设用地存量、流量信息。这些准确可靠的基础信息,为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制定和各项建设用审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判断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检测土地利用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实施土地产权管理,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土地登记无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产权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土地确权登记,解决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土地产权关系,推进了土地使用有偿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国有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为经济社会提供了合法、准确的土地产权信息,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服务,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评估,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明晰产权,为企业改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基础信息;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保障。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实,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2.积极建立地籍管理动态监督体系
地籍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许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用途观管制度的执行。根据地籍管理随时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特点,管理者可以对每一宗地类变更的来源、去向及时进行变更,并上图、载册、入库。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的执行,凡是违反规划、计划,以及改变法律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过地籍图、表、簿、册及数据等,一目了然检查出来。另外,通过土地遥感监测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行为,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在土地变更登记中,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登记、地价等进行审核的过程,就是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把关过程。通过对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它项权利的审核确认,可以随时检查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规避土地有偿使用等。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通过对土地用途、面积、地价等项目的审核,可以随时发现抬高或降低地价、弄虚作假的行为,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办理土地登记和启动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为土地市场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防止了违法交易等不法行为。
地籍管理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依法用地执行。地籍资料翔实记载了每一块土地的状况,是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前了解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用途合理与否的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后,经变更登记实地调查审核,用地情况与批准文件一致的准予确权登记,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同时注意发现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现象。另外土地利用监测可以及时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3.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基础调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标准和缴纳标准的改变,对地籍基础业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1要求准
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既要有影像还要有图形和位置,无论是建设占地还是耕地以及基本农田面积都要求准确,要保证数据与实地一致,不能有虚假,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3.2要求全
不但要有农村土地信息,还要有城镇土地信息;不但要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据,还要求有各行业、各产业用地数据,要涵盖土地管理的各个方面。要求新。不能只有过去几年的数据,还要有每年、每季,甚至每月、每天的数据,要及时用最新调查成果更新原有数据。
3.3要求快
要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变化信息,利用网络技术,快速汇总,统计、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保证各地土地利用变化数据的及时获取,满足形势分析的需要。
4.结语
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措施,是严格土地管理保障,是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地籍与财政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地籍管理涉及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与核心。我们应该在科学发展规的统领下,理论结合实践,勇于摸索,敢于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使地籍工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科]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
一、土地制度的基本内涵及演变
(1)土地制度的基本内涵。土地产权制度指的是所有的经济主体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而产生的不同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的全部经济关系的总和,具体包括土地权能与收益制度,土地权能制度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行使某种行为的权利的一种制度,而土地收益制度是指经济主体实施的权利所获得的收益情况的一种制度。(2)土地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中国的土地产权上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两种。土地所有权是单向流转的,也就是说只允许由集体转向国有,而不允许从国有转向集体。任何个人以及单位无法获得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个人也无法取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只属于集体所有。只有当国家征收的情况下后才允许转为国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允许依法流转,至于取得的形式以及流转的方式则比较多。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土地管理之间的关系
(1)城乡统筹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一,城乡统筹发展是尽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扭转城市偏向的必然产物,从而扭转我们国家当前存在的城乡失衡,以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第二,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以统筹城乡经济的全新发展思路,从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高度统一规划城乡之间以及工农之间的全新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第三,城乡统筹是解决中国的“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通过强化城乡统筹,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支持力度,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不断缩小城乡差距;第四,城乡统筹是中国工业化步入中期阶段的必然选择,使得城乡关系能符合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基本特征。(2)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土地管理基本原则。土地是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各种建设的基本载体,同时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良好平台。土地的基本特性包括其稀缺性、永续利用性、不可移动性以及资源资产的双重特性,正是由于土地具有这些特性,这就决定了国土资源工作对于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
(1)中国的城市化与土地利用。由城市化、城市扩张产生的征地问题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城乡结合部用地需求量非常大,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空间。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矛盾凸显,而受耕地动态平衡政策的影响,阻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土地生态极不协调,加上过度开发利用,使得城乡结合部土地生态系统以及土地退化问题十分突出。(2)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措施。第一,高度重视区内土地资源紧张以及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切实树立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权威性以及必要性,城市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符,建设用地不能超出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所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数量。第二,强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分析与研究,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尽快扭转耕地数量不断减少的被动局面。第三,鉴于当前城镇的快速增加,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导致农村居民点闲置现象十分严重,高度重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以及农村建设用地不断减少的问题,以缓解城镇建设用地的矛盾。积极复垦农村闲置的宅基地,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发展与当地相适应的农业、林业等,以实现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完美统一。第四,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必须高度重视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从而获得民众的大力支持,这就要求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必须是公开、透明,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具有最坚实的群众基础。
当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情、民生以及“三农”问题,而其中土地问题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也成为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土地使用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科学、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