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5: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资产负债观;现实意义;运用
一、所谓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观指的是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它认为会计是计量资产和负债的一种手段,企业净资产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业的主要指标,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加以反映,当资产价值增加或负债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其目的是通过定期和经常地估价来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乃至整个企业的价值。资产负债观是先关注资产负债再考虑收益,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可作为收益确认,其方向是资产负债到收益。由此衍生的资产负债法是以净资产作为确认收益的方法,即净资产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因此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用公式表达为:
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期初净资产价值-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
在会计活动中,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体现出来,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的原则,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充分体现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这些符合会计原则的交易科目,并进行分录、转账、试算等一系列会计程序制成的会计报表。
二、资产负债观的现实意义
在过去,收入费用观占我国会计准则的主导地位,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结果,
直接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不以现实的资产、负债为标准,收入费用观只是强调结果,认为盈利好的企业就是好企业,而忽视了其实现的过程,导致许多企业管理层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透支企业的资产及生产市场能力,收入费用观下的会计报表运用递延、应计、摊销和分配等会计程序,使收益数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从而削弱了资产和负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利于企业高层做出经济决策。而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由此衍生的资产负债观正切合了这一目标。资产负债观非常注重相关性原则的应用,强调交易和事项的整体面貌和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及其后果,分析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为确定当期收入和费用提供基础,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资产负债观注重企业的整体价值,而不仅仅是某个期间盈利实现,凡是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都被剔除出资产负债表,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防止管理层,以企业净资产的增加作为衡量企业的标准,促使企业管理层努力通过生活活动、市场活动,把企业的资产提升到一个更好更优更强的层次,以强化企业的优质资产,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运营。
三、资产负债观的运用
早在1986年,美国财会准则委员会就以《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提出了采用资产负债法来计算企业所得税,1996年由国际会计委员会颁布及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也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目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成为代表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惯例的主导方法。 在资产负债观下,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利润观念得以有效突破,企业只有规避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的实行,提升资产负债质量,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实现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价值,有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资产负债观下的基本准则有所变化,其中会计核算将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基本假设中,将历史成本融入到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基本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注重强调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质重于形式,注重现有资产的质量及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切合了资产负债观中企业的收益是期末净资产高于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的观点。资产负债观下的存货核算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能更真实的反应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资产负债观还引入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利于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现行的所得税核算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是资产负债观运用的具体体现。以往的收入费用观下,所得税费用是与会计收益相配比的,其收益不包括直接计入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因此不能真实体现企业的权利及义务,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要明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明确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得出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从而明确企业的权利及以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1×适用所得税税率
总之,随着全球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只有实现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透明且可比的财务信息,才能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才能在反倾销诉讼、关税等方面获取更多优势。而资产负债观的提出及运用,提升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有效实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一形式对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掌握资产负债观下的核算方法,并在工作实际中有效执行,以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运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美国337条款;贸易效应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1-00-02
一、美国337条款简述
(一)内容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是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的不正当贸易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在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行为;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是指在美国销售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无需证明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337条款的绝大多数案件均涉及知识产权。
(二)特征
1.构成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要件非常宽松
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2.处罚措施严厉、期限长,限制作用大
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裁定外国公司侵权,则可颁布普遍进口排除令、有限进口排除令或禁止令,即使在侵权行为尚未得到认定的调查期内,ITC也可颁布临时排除令或临时禁止令,并且337条款对排除令和停止令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裁定违反337条款的当事方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不再违反该条款,要求撤销相关限令,但是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而337条款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是从根本上对进口数量进行控制,比通过价格机制控制产品进口的反倾销措施更为直接、有力。
3.被诉人应诉费用高、难度较大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一般整个程序的花费在300万美元以上,甚至更高,造成被诉人应诉时间紧、难度大的不利局面。
(三)与TRIPS的关系
在实践中,337条款多被用于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而在WTO机制下,主要是TRIPS来规范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行为。根据国内一些学者(廉思,万勇,2006;刘玲,2007)的研究,认为337条款从条文表面上看是符合TRIPS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但从337修订缘由即法理角度上看,337条款与TRIPS协议相矛盾,偏重对美国企业的保护,违背国民待遇原则、TRIPS的一般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现状
(一)数量呈递增趋势,且专利侵权是最主要诉由
美国自1972年发起第一个337调查以来,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见表1)。截至2011年,共发起337调查825起,涉案国家(地区)达65个。同时专利侵权一直是美国启动337调查的最主要诉由,1972—2008年,在美国对全球发起的669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的达506起,占比高达75.6%;2009年,在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5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的达31起,占比88.6%;2010年,美国发起的56起337调查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调查的55起,占比高达98.2%;2011年美国发起的69起337调查中,有66起案件因专利侵权而被,占比达95.7%。
(二)近年我国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特点
1.调查数量逐年增加,成为美国337条款调查国之首
纵观美国337条款调查历史,20世纪80年代涉及日本的案件最多,90年代涉及中国台湾的案例超过日本而居首位,1995年以后,涉华337调查总体数量呈上升态势,且2003—2011年涉华337调查分别居各年涉案国(地区)之首(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大陆遭受“337调查”的情况,不含港、澳、台地区)。
1972—1985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239起,无中国企业涉案;1986—1995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143起,其中涉华3起;1996—2005年,在美国发起的177起337调查中有43起涉及中国企业;2006—2010年,美国337调查增至197起,涉华企业数量也随之攀升;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涉及中国企业26起;而截至2012年6月,美国对中国已经发起了10次337调查,中国企业涉及数量继续高居首位。
2.涉案产品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
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涉案产品多以电子信息产品居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子产品一直位居美国337调查的首位。1991—1995年为18起,1996—2000年为37起,2001—2005年为57起,而在2006—2010年涉及电子类产品的337调查已达120起,2011年达53起。2011年在涉华的26起337调查中,有15起案件涉及电子信息产品,5起涉及轻工产品,涉及医药产品和机械产品的案件均为2起,涉及化工产品和汽车产品的案件均为1起。
3.涉华企业多集中在粤、浙两省
2011年,在26起涉华337调查中,有16起案件美方将中国出口企业列为强制应诉方,涉案企业主要涉及:广东8起、浙江5起、山东3起、上海2起、福建2起、江苏1起、天津1起以及四川1起。
三、美国337条款调查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导致我国涉案产品出口美国受阻,影响整个产业链发展
美国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出口企业一旦遭遇美国公司337调查,美国政府就可以采取禁令等救济措施,将直接限制被企业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或致使该产品完全退出美国市场,从而影响中国其他厂商出口该类产品到美国市场。这不仅对涉案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更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冲击,继而会波及该产品的上下游环节,将会对该产品所处的整个产业链产生巨大影响。
(二)恶化了我国对外贸易环境
首先,337条款从制度上增加了我国产品出口美国的难度;其次,我国企业遭遇337条款调查后,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限制,难以积极应诉,导致其他美国公司以及拥有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频繁提起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排除令使该系列产品出口美国的阻力增大面临严峻的形势;第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仿效美国使用类似的337调查来保护本国市场,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动不断升温,恶化了我国外贸环境、加大出口难度。
(三)遏制了我国企业转型升级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自主研发能力增强,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美国国内生产企业造成较大威胁,许多美国企业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先发优势,频繁运用337调查打压中国出口产品,目的在于遏制中国企业转型升级,影响了我国高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不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制约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四、 我国企业频遭美国337条款调查的原因与应对措施
(一)我国企业频遭337调查的原因
1.美国层面
(1)近年来美国经济整体形势不明朗,尤其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创伤,国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而同时我国大量地将价格低廉的产品出口至美国,挤占美国市场较大份额,因此出于增强国内产品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就业的动机,美国政府频繁发起针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
(2)美国频繁发起对中国的337调查,与执政党为了获得民意或者转移民众的注意力,从而在相关选举中处于有利地位或缓解当下紧张的经济政治形势不无关系。
2.我国企业层面
(1)我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认知,对美国的337条款掌握不足,盲目出口,致使触犯了相关条款。同时我国企业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出口企业主要关注如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等问题,而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重视不够,警惕性低。
(2)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时,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难以积极应诉,导致出口企业承受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进口方的嚣张气焰,导致美国频繁对华发起337条款调查;
(二)应对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强化法律意识,熟悉美国法律环境,深刻领会337条款的内涵,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与337条款冲突;
(2)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应为追求短期利益而采用仿冒、剽窃等侵权的手段;加工贸易企业在接受订单时,必须特别注意外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且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积极在美国申请专利,避免成为美国337条款的调查对象,同时,也可以利用在美国享有的合法知识产权,使用337条款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甚至是不在美国本土生产产品的美国企业;
(3)企业在产品出口美国前,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来判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并提前采取相应措施。
2.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诉
在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后,我国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积极探询与研究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漏洞,以证明其专利无效或者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或者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争取庭外和解。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由于337调查会影响整个产业大会美出口,而且还会牵涉到相关的企业、承包商、下游产品和二级产品;另一方面,对单个涉案企业而言,应诉成本过大,而应诉成功后的利益是由整个行业分享,存在“搭便车”现象,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利用其优势,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联合整个行业共同应对、集体应诉。同时建立相关预警机制,有效维护产业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涂庆丰,张芳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J]当代经济,2011(6)
[2]全小莲论美国337条款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借鉴意义[J]时代金融,2012(4)
[3]卢梦杉美国337条款对我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特区经济,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