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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法治教育

时间:2023-09-08 17:15: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小学生法治教育

第1篇

一、组织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

印发《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的通知》,组织全省小学高年级和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参赛。全省共有1 554所中小学校的584 538名中小学生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初赛,参赛人数居全国第六,其中326 037名中小学生进入复赛。2016年5月20日大赛结束时,全省共有325 991名中小学生完成复赛。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昆明市教育局、曲靖市教育局荣获杰出组织奖;昭通市、文山州、楚雄州、大理州、红河州荣获优秀组织奖;镇雄县教育局荣获杰出组织奖;宾川县、官渡区、石林县、禄劝县、巧家县教育局荣获优秀组织奖;另有337所学校获奖。

二、举办云南省中小学法律知识网络学习和竞赛活动

全省共有1 105所学校的283 224名中小学生、教师、家长参加云南省第二届中小学法律知识网络竞赛活动,共评出州、市教育局组织奖5个,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奖30个,各地教育局个人优秀组织奖35名、学校组织奖100个、优秀校长奖100名、优秀管理员奖100名、优秀班主任奖100名、教师参与奖100名、家长参与奖100名、学生奖1 400名。举办云南省第三届中小学法律知识网络学习和竞赛活动,共417 474名中小学生及教师和家长参赛,参赛人数比上一届增加47.4%。

三、开设“教育法治”专栏

2014年9月起,在《云南教育》杂志开设“教育法治”专栏,每月刊登1~2篇法治宣传文章,以以案说法、法规解读、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2016年该专栏重点对昆明学院、昆明理工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文山州教育局、玉溪市教育局等单位“六五”普法先进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并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为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深化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根据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工作安排,完成“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电视栏目第14期节目(教师资格制度主题)录制工作。该期节目已于2016年5月4日在云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同时向云南广播电台、云南日报、云南法制报、法制网(法制日报)、云南网、云南普法微信公众平台推送节目相关内容。《云南法制报》每周出一期《校园与法》专刊。在云南教育W开设“以案释法”专栏。

五、同步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

2016年12月2日上午,由省教育厅主办,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小学承办的云南分会场,通过与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连接,同步举行了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活动议程包括升旗仪式、部领导领读宪法、合唱《宪法伴我们成长》、部领导讲话等。省教育厅宋光兴副厅长出席活动并讲话。参会人员及昆明市高新一小(经典校区)师生接受了一次新颖生动的宪法教育。

六、组织参加第二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优秀多媒体课件资源征集活动

第2篇

1、是我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有机构成被写进了教育法。目前在校的中小学生,正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和生力军,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与科学文化、思想品德教育一样占据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必须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

2、是培养现代合格公民的基本途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大基本国策,也是实现富民强国和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前提条件。而要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民法律素养,关键在于进行法制教育。现代公民的法律素养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只有从小进行法制教育,通过长时期的知识学习、实践锻炼以及潜移默化的习惯培养,广大青少年才有成长为遵纪守法的现代公民的可能。因此,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说是培养现代合格公民的基本途径。

3、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正是其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人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带有很大盲目性,往往因为一时性起,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大部分少年犯罪时不知道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能够从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就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在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是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教育缺乏系统性

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都显得相对薄弱。纵观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材内容,涉及法制教育的内容并不多见,中小学法制教育缺乏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及接受能力相契合的系统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材。中小学法制教育缺乏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缺乏统一的领导组织机构、统一的教育计划安排,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具体目标;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的总体研究;没有统一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没有把法制课作为主要课目列入教学大纲,缺乏教学参考资料等等。

2、教师队伍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成效。然而,现阶段绝大多数中小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他们往往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难以帮助学生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实际问题从而使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此外,一些中小学教师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与法制教育的宗旨相对峙的教师“教育犯法”现象,如罚抄作业、罚站、取消午休、站办公室、放学晚回家等惩戒方式。

3、学校、家庭、社会各方未形成法制教育合力

不少人认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只是学校有这方面的教育任务,社会、家庭不需承担太多的责任。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而不少家长的脑中还保留封建时代的“万般皆下品,唯有独书高”的思想,对法制教育并不重视。此外,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部分地区社会不良风气盛行,没有营造出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文化环境。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社会环境的约束力量有限,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实突出。只靠学校和老师在那里演独角戏,没有形成教育合力,必定造成教育效果低下。

三、中小学法制教育开展必须坚持的原则

1、要坚持素质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学校教育是学生法制教育进行的主要场所,教职工对学生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的责任。然而,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如同思想政治课程一样,时冷时热,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应试教育在我国有着漫长的历史,片面追求升学率依然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升学率高低成为评价学校教育效果优劣,教师教学工作能力强弱的唯一标准。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领导不够重视,教师积极性不高。《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学校教育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为坚持全面育人指明了方向。要解决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唱的是素质教育的调,走的是应试教育的路”问题,必须从观念到实践上,坚持素质教育的方向,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教育评价体系,着眼于每一位受教育者,德育智育并重,成才与成人相结合,关注学生全面发展,造就社会主义各行各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

2、要坚持全面规划性原则

中学开展法制教育要做到把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贯穿于中学教育的全过程,落实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的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体系,建立以学校教育为核心,涉及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点连线”的法制教育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法制教育取得更大的成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不同学龄段的学生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循序渐进,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3、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正确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社会发展,接受社会实践检验。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获取法律知识,由被动接受到自主行为,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内课外相结合。学校法制教育要克服照本宣科、满堂灌、满足于讲授书本知识的倾向。学生需要的是情感体验,通过实践,丰富和充实人的内心世界。因此,无论是课内还是课外,都应注意结合社会生活中的案例,注重以案释法,引导学生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剖析,从实践中学法,从学生自己的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做起,遵守班规校纪,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促进良好班风校风的形成。

四、完善中学法制教育的对策

1、明确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

以传授知识为载体,以预防犯罪为目标的传统法制教育具有明显的工具性,难以使学生产生对法制产生的真诚认同。“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现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律、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知法并不必然守法。”因而,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包括权利义务意识、宪法意识在内的法治意识,而不是在于系统地习得多少法律知识,更不是单纯的预防犯罪。法制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每个公民自身文明素质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切实认识到中学法制教育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未来,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设定中学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能才界定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地位。

2、合理设置课程、编排教材

强化法制教育仅靠其他学科附带性的教育是不够的,法制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缓慢的过程,教育主管部门应考虑根据青少年年龄特点编写相对系统完备的法律课程教材,使中学生、小学生在各年级都有相应的法制课程。在教材编写上,可考虑以法治连环画、动漫视频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为主,在内容上应注意案例教学,使学生在相对轻松的氛围中掌握法律知识,完成法制意识的培养。

3、引进法学类专门教师

人才始终是教育发展的源泉、动力和目的,保证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在中小学引进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专门从事与法制教育有关的工作,以弥补多年来基础教育中存在的普法不及时、人力资源不足的现状,保证中小学教育中“重在治本,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帮助学生培养形成一定的态度和信念,理解法律如何体现集体的意志和价值观,理解法制教育的目的、基本态度、价值观等如何通过学科内容和教育方式得以实现。因而专业化教学人员的存在是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

第3篇

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学校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阵地,法制教育应从小抓起。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

问题之二: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在大多数学校里往往局限于校园之中和45分钟的课堂之内,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最多也就是每个学期邀请有关单位作一次法制演讲,平时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尚处于理想化,不利于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

问题之三: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其中很多教师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缺乏实践经验,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只能照本宣科、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使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问题之四:过于短视,家庭教育片面化。当今家庭教育潜存着一种可怕的倾向,注重实力、注重财富、注重比较和竞争,这种文化观及其衍生出来的价值观已经影响了许多家长,最为集中和典型的反映就是大部分家长对子女的智力发展非常关注,对孩子的学习成绩极为重视,忽视对孩子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或者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或者交给本身溺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模式的落后、家庭教育重点的偏颇,再加上有些父母本身的法制素质不高使得本应列为第一位的家庭法制教育位置缺失。

问题之五:学生压力太大,心理教育缺失化。学校、家庭、社会对分数的片面追求导致中小学生在心理上承担着过重的压力,特别是在学习上不能适应家庭或学校期望的孩子更是承受着成人难以想象的压力。有的孩子一直处于压抑状态,而自身又没有合理的宣泄途径,有的孩子产生抑郁心理,有的孩子滋生反抗心理,甚至报复心理。这样的孩子遇事不够冷静,做事不计后果,因为突发性事件的刺激就极容易一时冲动而造成恶果,这样的例子已屡见不鲜。

问题之六: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法制教育的责任不仅仅在学校,还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配合。但目前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大大降低了教育效果。比如对学生不在校的时间,由于学校鞭长莫及,家庭管不好,需要依靠社会环境的约束。而目前社会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各地区各不相同,有的尚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参与较少,因为诸多因素的存在,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可以采取的对策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中学生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中小学生自身素质,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抓好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几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教育合力,加强教育效果。

对策之一:有关部门和领导要重视开展法制教育。要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决策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同时,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另外,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资源保证。

对策之二: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要丰富。各学校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注意学生法制观念的养成教育。由于中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理性思维比较弱,所以要注重借助于形象思维的方法。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可以通过举办文艺演出、征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小报》,定期召开法制主题班会,举行升国旗仪式和重大节日庆祝及重要法规颁布周年纪念活动,组织旁听司法公审大会,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等活动,通过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使中小学生从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对策之三:家庭法制教育要跟上。不管社会竞争如何激烈,家长望子成龙如何心切,在家庭教育中,决不能只强调孩子的智育而忽视德育,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让孩子学会遵守人生路上的“红绿灯”,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拔苗助长、溺爱教育、棍棒代教育、放纵教育、怂恿教育酿成的苦果已不胜枚举;一些家长不注意自身修养,恣意妄为,身教不当,导致孩子出污染污,应了“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的箴言。家长必须具备现代道德观念与法治意识,了解相关的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平时注重自身修养,对孩子的发展重视全面素质,真正担当起孩子教育的发源地作用。

对策之四:关注心灵,适时心理疏导学业的压力。同学间的交往、家庭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中小学生的心理不适。家庭和学校应时时关注孩子的心灵,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合理的负面情绪宣泄途径教育,可以帮助孩子尽快摆脱不良情绪,以冷静客观的态度面对学习和他人,减少因为心理因素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给心灵留下一扇窗,吸纳新鲜空气、沐浴灿烂阳光,多一点理智和关怀,少一点冲动和责备,让我们时时关注孩子心灵。

第4篇

遵照《市“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现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五”教育普法规划的要求,通过组织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普法教育,加强各级各类中小学学生的法律启蒙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是非分辨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观念,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理念,有效预防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培养合格建设人才。

二、活动时间

年11月至年5月

三、活动内容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15日至12月4日)

各学校要根据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校园网、班会队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做到师生皆知,全面启动普法教育活动。特别是要通过第五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好宣传活动,在广大师生中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活动实施阶段(年12月5日至年2月28日)

各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创新教育形式和手段,丰富学校法制教育内容,提高普法教育的质量与效果,全面推动“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1、继续在中小学开设好《法治教育》地方课程,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切实做到法制教育课程开设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落实”。

2、认真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普法知识专题读书活动,让法律知识走进师生,入心、入脑,让违法犯罪远离校园,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3、组织召开法制宣传教育报告会,邀请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法制副校长、“五老”志愿者作法制教育专题报告,引导、启发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做守法、不违法的表率。

4、开展学生体验教育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演讲比赛、征文、主题班(队)会、开设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自身体验,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生法律素养。

5、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省第二届中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要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动员全县中小学生参与本次竞赛活动,让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在参与竞赛的过程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

6、认真组织收看《起跑线上的警示》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片,要确保收看率达100%,可截取其中的某个案例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让学生通过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达到预防犯罪和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

7、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互动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送法到万家”,通过学生、家长互动,提高法制教育效果;充分利用各级普法机构提供的法制教育资源,教育青少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的能力。

8、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要结合师德师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教师学法、用法活动,将法律知识纳入校长、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法律素质。

活动期间,县教育局依据制定的“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检查评估表,对各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发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督促、指导活动顺利开展。

(三)活动总结阶段(年3月1日至5月15日)

1、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学校要利用本次活动契机,建立健全学校法制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

2、树立典型,深入开展。活动中要及时发现典型,培植典型,树立典型,推广典型,总结典型经验,通过树立典型来影响和带动全县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3、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和反思,宣传信息和总结要及时报送县教育局基教股。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扎实有效地推进活动开展。

(二)建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县教育局成立由王玉军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和相关科室长为成员的县教育系统“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教股。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要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组织和人员、经费保障。

第5篇

近年来,我市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与群众的期望相比,我市素质教育的整体水平还不高,教学质量提升速度还不快。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现就促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考核意见。

一、工作目标

l、德育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德育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年内创建1所省级德育工作先进校,1至2所徐州市级德育工作

先进校。

2、依法治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恪守教育职责,廉洁自律,为人师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各学校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3、教育教学质量。全市中考,现有条件下市内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居徐州市六县(市)前列。应届生高考,本科上线总人数位居徐州市六县(市)第一位,且上线率位居徐州市六县(市)前三名。运河中学高考本科上线率比去年提高4个百分点,一本上线率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宿羊山、官湖、八义集高中高考本科上线率比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一本上线率比去年提高2.5个百分点。其它高中本科上线率比去年提高1个百分点,一本上线率比去年提高1.5个百分点。

4、体育、卫生和美育工作。校园体育、文化、艺术活动活跃,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充分发展,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

5、安全工作。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德育网络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作用。

2、深化“四五”普法教育,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加强各类招生考试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3、改革教学模式和方法,推行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倡导因材施教。加快教育手段现代化步伐,提高课堂容量、质量和效益。推行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考试管理和质量分析,制定实施方案和奖惩细则,以教学的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实现教学质量的大提高。

4、抓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施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提高中小学体育运动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

5、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当年新增危房隐患当年消除,防止发生校园失盗、失火等现象。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杜绝食物中毒、车祸、溺水、触电等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考核办法

对德育、体育、美育及依法治教、学校安全等方面的考核,按照市教育局年初制订的工作目标验收认定。对高考的考核,按徐州市教育局公布的成绩和排名为准;对各学校中考的考核,按我市教育局统计后公布的排名为准。

四、奖罚办法

l、由市政府对教育局进行奖励,其余由各镇奖励。

2、达到上述各项考核指标,且全市中考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

线位居徐州市第1名,奖教育局10万元;居第2名,奖教育局6万元;居第3名,且达到市下达指标的,奖教育局3万元。所得奖金,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得4%,可拿出4%奖励局有功人员,其余用于奖励获奖学校和有功人员。居4、5名,不奖不罚;居最后一名,罚教育局主要负责人1000元,分管负责人500元。

根据我市教育局统计,凡中考被中等专业学校和省重点高中录取率(以初一入学人数除录取数)居全市各中学前6名的,分别对镇和学校给予奖励。位居l、2名的,奖给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1000元,奖学校8000元;位居3、4名的,奖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800元,奖学校6000元;位居5、6名的,奖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500元,奖学校4000元。对学校的奖励,50%奖给校长,其余奖给副校长和有功人员。位居最后三名的,罚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300元,罚学校1000元,其中校长拿罚金的50%,副校长和其他有关人员拿罚金的50%。其它位次不奖不罚。

3、达到上述各项考核指标,且完成全市高考升学目标,奖励教育局20万元,所得奖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得2.5%,可拿出3%奖励局有功人员,其余用于奖励获奖高中。高考本科上线率位居徐州市六县(市)5、6名的,罚教育局主要负责人1000元,分管负责人500元。

运河中学完成升学指标,奖励学校主要负责人15000元。每减少一个百分点,罚学校主要负责人700元。

宿羊山、官湖、八义集高中完成升学指标,奖励学校主要负责人8000元。每减少一个百分点,罚学校主要负责人400元。

其它高中完成升学指标,奖励学校主要负责人4000元。每减少一个百分点,罚学校主要负责人200元。

五、资金来源

第6篇

关键词:德育功能;中学生;法制教育;思想政治课;法律功能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102-01

一、思想政治课程的德育功能日益弱化

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的中心和灵魂所在。然而,由于高考改革尚不到位,应试教育观念还大有市场,德育与智育严重失衡,其德育功能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再者,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教师和学生的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也与以前有了很大不同,复杂多变的内外部因素增加了思想政治课发挥德育功能的难度。因此,当前的高中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逐步弱化,效果不甚理想,中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令人堪忧。尤其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正在日益加重,就更加说明了思想政治课程的德育功能没有起到预期的应有功效。

二、对中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日益迫切

党的十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学习法律、崇尚法律,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是合格公民的应有素质。

在过去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校坚持“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观。不但忽视了学生的道德教育,也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在学校成了真空地带,大都流于形式,应付了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未成年人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的影响等原因,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低龄化。特别是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正因为中学法制教育的形式主义,导致中学生对法律知识极度贫乏,法律意识甚为淡漠。中学生法律意识低下有中学生自身的主观原因,当然也有社会、家庭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我们在加强思想政治课程的德育功能的同时,还必须有意识的在课程教学中渗透和贯彻法律思想意识,使中学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三、中学思想政治课程的法律思考

(一)必修模块中的法律思想意识渗透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设计上,建构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四大必修课程模块,在这些模块中也相应的穿插和渗透一些生活中基本的法律意识。例如:在必修一中所涉及到的:公司的依法设立、市场经济的法制规范等,在必修二中所涉及的: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等。在必修三和必修四中也略有涉及。这些法律思想,使学生在接受专业知识的同时潜移默化的树立法律意识。

(二)选修模块凸显基本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是新增加的高中思想政治课选修内容,是对初中思想品德课法律常识教学内容的延伸,又与必修模块的有关法律内容相呼应,为我们搭建了进一步拓展法律知识的新平台,也为我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更为实用的法律知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六个专题所选取的内容是与公民学习、工作和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常识,是每个公民都离不开的。通过这些内容设置,旨在使我们了解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对增强思想政治课程中的法律功能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设计课程布局

当前的高中政治教学以必修为主,选修为辅,虽然选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涉及很多的法律方面专业知识,但是绝大部分高中学校并没有开设这一选修课程。因此,可选取部分基本的与学生密切关联的法律常识入选到必修模块内容,以高考为指向,提高法律常识在高中教学中的重视程度,以此引导学生梳理法律思想和观念。也可仿照欧美高中学校单独开设一门法律课程,当然主要以案例的说服教育为主,崇尚社会生活的法治精神。

(二)专业教师的素养提升

基本的法律常识已经是当代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在高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常识这部分的知识所占的章节不是很多,学生和教师对于这部分知识的重视程度也不是很高。甚至有些教师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是很了解,更难驾驭这部分专业知识的讲授。而且,选修模块所涉及的知识还包括大量的专业术语,对法学领域还有广泛深入,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仅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教育思想。显然,现有的高中政治老师很难独自胜任这一课程,这就需要一方面不断加大对高中政治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另一方面,学校可以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和工作者走进学校课堂辅助教学。

(三)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党的十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尤其是对青少年,大力培育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法治精神。我们学校可以通过以思想政治课堂为宣扬法治精神的主战场,充分开展法律辩论活动,开设法律讲坛,制作法律海报、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弘扬和宣传法治精神。

(四)灵活多样的教育模式

由于法律本身严谨规范,内容又极其宽泛,因此,学生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难免枯燥晦涩,很难引起兴趣。我们可以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以真实生动地案例取代生硬难懂的法条。我们要打破课堂的束缚,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审判、到派出所考察当地违法治安情况、到监狱聆听囚徒的忏悔告白,接受现实生活中最近距离的法制教育,真正的提高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7篇

接上级指示精神后,校领导班子立即集体学习文件,及 时安排部署,成立了学校“法治进校园”活动领导小组,以 王校长为组长,杜主任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和班级安全委 员为成员的安全小组成功组建。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法治工 作的研究、督办和管理,建立学校法治工作校长负责制,落 实各项工作的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 定法治进校园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整治重点,对工作 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使各项计划、 要求和任务落实到位。

同时, 我校将这次活动纳入中心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对 应的奖励制度。加强全班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 确保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学生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1 我校把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作为学校的 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 点和接受能力,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 实践活动并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逐步 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学习《义务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且聘请怀远县榴 城镇土楼小学派出所李所长作法制报告,加强青少年学生守 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搭建各种平台, 形成学校、 家庭、 社会“三位一体” 的师生法制教育宣传网络。主要做法: 1. 在校园制作法制宣传栏。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升旗 仪式上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2. 利用校园广播站时间,法制办公室选拔学生干部定 期广播,进行法制宣传。

3.借助《品德与社会》课程这个教学的平台,对学生进 行法律和思想教育,通俗地、多角度地对学生进行的危 害教育,让学生从小学会拒绝,珍惜生命。

四、开辟第二课堂,拓展法制教育的途径。

通过各学科教学渗透,班团队活动以及举办法制讲座、 法律知识竞赛、观看法制教育视频等多种形式,注重我校青2 少年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教育。首先,学校组织了一次师、 生法律知识考试。其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在全 校师生中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活动,为师生举办《道路交通法》知识讲座,并将有关图片 在校园内巡展。再次,全面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 学期我校都开展禁毒知识讲座,举办禁毒图片展览,发放禁 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教育片,力争所有师生都能接受“珍 爱生命,拒绝”知识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根 据本地和本校的实际,在学生中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五、班内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宣传氛围。

首先,加大遵纪守法文化氛围的建设,如教室黑板报定 期出法制教育专栏;校园广播对全体学生生进行法律法规知 识宣传与教育等。其次,引导学生懂得拨打法律服务热线和 青少年服务热线。最后,举办和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征 文、演讲、文艺演出等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六、 充分利用周会课与课外活动,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利用周会课、课外活动组织学生生动有趣、深入地学习 《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 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学 生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抵制 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还根据本班的3 实际情况召开主题班会,围绕有关法律法规,展开广泛的学 习讨论活动,激发学生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充分认识学法、 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青少年学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学校青少年 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我们通过开展“法 制进校园”工程,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 的发生,而且能够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怀远县榴城镇 土楼小学4

法制宣传进校园工作总结_法律进校园活动总结法律进校园宣传周活动总结郭塬小学 2016.9 法律进校园宣传周活动总结我校根据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 紧紧围绕 “法 律进校园”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开展了青少年 律宣传教育周活动,取得了好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全面开展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学校下发了《法律进 校园》活动的实施方案。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活动周专门 领导机构,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 和措施。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法律进学校宣传周期间,我校紧紧围绕“宪法在我心”这一 主题为中心,突出重点,创新形式。通过家庭、社会、学校“三 位一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宣传与小学生健康成长密切 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家长与学校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切合实际的 法律法规的教育,如学校把法律法规打印成宣传单,发给学生带 回家,让学生在家与父母一起学习。使他们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 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二是把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列入 工作的重点。活动项目包括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教育片展 播、法制图片展示等。三是聘请民警来校讲课,在法律进校园宣 传教育周期间,为青少年学生上好了一堂高质量的法制课,认真 为学生辅导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是通 过开展了一系列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 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理解 法律精神,尊重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觉履行法 定义务,正确维护合法权益的素质。

三、积极宣传,效果显著 通过对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好的效果。在法 律进学校教育周活动中学校的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如今已取得了 十分好的效果。提高了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同学年普遍受到良好的法 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在学生 年中形成了崇法、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二是建立了法 制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教育关系,中小学生 的法制教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工作相互配合,为小学生健康成长 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16 年 9 月 14 日

法制宣传进校园工作总结_学校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总结学校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依据上级指示精神,我们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全 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初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 好氛围。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 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 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

我们认真制定了活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 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国旗法》 、 《教师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 体师生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 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活动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 的工作:(一)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了以校长 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同志为成员的 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 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以教导处为主体,以法 制教育教师、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 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加强了与当地派出所的联 系,在当地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聘请法制副 校长来学校上法制课,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联校充分发挥校红领巾广播 台、校报、黑板报及手抄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张旗鼓 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 护法,依法办事。

(三)是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提高法制宣 传教育的效果, 聘请法制副校长进校园。

我们一方面采取 “通读法律、 法规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等学习形 式,不断提高学习的效率,我们由法制副校长统一授课;另一方面,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 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动员 大会;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评选活动;学校进行“做守法小公 民”手抄报比赛;学校开展“做守法小公民”征文比赛; 进行“做 守法小公民”法律知识竞赛。

二、团结协作,普法依法治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 我校广大师生员 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 提高,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事业健 康、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和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法制教育活动月中,广大教职员工重新学习了《义务教育法》 、 《教师法》 、 《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 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遵纪守法、 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例如,广大教师通过再次认 真学习《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明确了自己权利的同时, 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认识到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摆正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增强了教书育人的自觉性, 教师当中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多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没有了; 热心帮助困难学生的多了,懒于做学生工作的少了;加强自身修养, 自觉做表率的多了,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杜绝了。

( 二 ) 加大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了青少年学生学 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我们针对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紧抓 住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 的实际效果。

1.加强合作,注意法制教育的社会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 社会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 才能保证教育效果。

因此,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一是邀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 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争取当地执法机关和村委的配 合,对学生在社会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 形式,与家长建立联系,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 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发挥少 先队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充分利用课堂、红领巾广播台、学校橱窗、 班级黑板报、晨周会、班队活动、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宣传阵地,狠抓 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体系的进 一步健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 0 记录。

2.立足课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渗透性。我们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 活动课内容,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保证” ,普遍开展法 制教育。学校除确保活动课完成法制教材规定内容外,还充分利用队 活动时间及每周的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由于思想重视, 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3.普治并举,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 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

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 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 ,学校严格 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 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 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第8篇

一、结合课堂,由“点”入手做到精准渗透

语文课堂教学是实施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更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只有充分利用教学的主阵地,同时找准渗透点,法制教育才能立竿见影,也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最自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充分挖掘里面的教育因素,由“点”入手做到精准渗透,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例如,《鸟的天堂》一文中的“朋友说这里是‘鸟的天堂’,有许多鸟在这树上做巢,农民不许人去捉它们”。对于这句话,教师便可以从“保护”“关爱”等“点”上入手,提出问题:“这为何变成了鸟的天堂?”大部分学生在熟悉了课文之后便可以找到答案:因为本地农民禁止他人捉鸟。学生在回答完这一问题后,教师便可以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来对学生实施这一方面的法律常识教育,使学生知悉爱护、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体社会人员应承担的义务。

二、结合学科特点,拓宽渗透“渠道”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结合学科教学特点,从多个角度开展法制教育。语文的教学离不开教材,离开了教材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教材中的育人因素,大多寓于阅读、习作、实践活动、口语交际等知识板块之中,呈隐性状态。只有充分驾驭教材,拓宽渗透渠道,才能悟得育人真谛,探寻到知识教学与法制教育的最佳融合点,教学过程中才能做到精准渗透法制教育。例如在开展交通安全讨论中,我在课堂上利用“班班通”展示一些惨不忍睹的交通肇事案件,特别是自己身边发生的小孩子横穿马路被车撞的事件,孩子们小小的心灵受到强烈的震动,他们会发自内心的感慨,劝告同学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并通过讨论交流,深化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强化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又如,在习作过程中,老师收集一些学生购买路边摊点的“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件作为素材,告诉学生因一些“黑作坊”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导致学生食后出现恶心呕吐、拉肚子等现象,严重危害到学生自身的身体健康。同学们怀着悲愤的心情写下了黑心商家的不良行为,怀着激动的心情写下了对儿童的关爱,呼吁全社会都来关爱祖国的花朵。从写作的角度,就可以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对于售出的商品应该保证质量,生产销售此类伪劣商品完全可以通过拨打“12315”向消M者协会投诉,造成严重影响的还可以到法院提讼。通过不同的切入点,在语文教学的各种板块中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潜默移化地接受一次次的法制教育。

三、把握时机,在良好的教学氛围中渗透法制教育

孔子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人力求认识某种事物或活动的心理倾向,是引起和维持人的注意力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一旦学生的兴趣被激发出来,教学就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学生只有对所学的内容感兴趣,才会想学、爱学,才能主动学习、掌握知识。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要做到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让学生通过对法制渗透的感知、理解、探索而获得成功,进而产生满足感、好奇心,不断激发他们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例如,我在教学三年级上册课文《掌声》一文时,学生在课文描述的字里行间感受到残疾小姑娘开始的自卑,到后来得到同学们的掌声鼓励而变得自信时,学生内心充满了同情和关爱。正好我们班上有一个小儿麻痹症的患者,手脚不太灵敏,这时我就不适时机地用这位小同学来举例,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此时我便灵活渗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部分条文,使学生懂得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也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从此以后,学生们对这位同学帮助有加,其他班的大同学欺负他,班上的学生看见了也会会马上制止,并把他带回教室,真心让人感动。

四、掌握技巧,熟练运用渗透方式

语文学科的教育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一种交际工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在现代教育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小学语文法制教育的渗透要在保证课堂教学效果的同时,实现法治教育手段方法的多样化。要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通过班级宣传板报、校园墙报、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征文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青少年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进行守法实践。适时组织开展当“小交警”、模拟法庭、法治夏令营、观看法治电影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看守所、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以及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的青少年案件等实地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学生不仅在校期间具有法律意识,将来进入社会还能自觉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演讲、征文、讲故事等活动。

五、把握分寸,做到渗透适度而不过度

第9篇

教育法律和教育制度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法律保障。我们提倡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谁违反法律,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学校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的具体实施者,还要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和制度,否则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这些法律和制度都比较完善、规范、科学,那么学校和教师执行起来就比较顺利,工作也会开展的得心应手。而现实状况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感到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越来越难教难管。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生本身,而在于现行的教育法律和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给学校和教师工作设置了障碍,使学校和教师在许多方面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对现行教育法律制度进行认真梳理、修改、完善,使之真正成为广大中小学校有效开展工作的指明灯和保护神,使我国广大教师都能放开手脚,轻松愉快地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一、现行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对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同时,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部(国家教委)了许多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许多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可以说,教育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法律和政策制度中存在许多缺陷,成为横在学校和教师工作中的一道道坎,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这种缺陷和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法律制度对学生重权利轻义务,保护过度,约束不力,造成学生法纪观念淡薄;而对学校和教师约束过多,权力过少,教师的尊严和安全失去保障教育法律也好,教育制度也好,对学校和教师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得比较多,要求很高也很详细,而能行使的权利却不多,尤其是没有有效的教育管理权,教师对学生说不得、批评不得、更是体罚不得,否则就要受到各种各样的处分,同时还会受到家长的威胁、辱骂甚至殴打。相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规定得很全面,而对学生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却规定得很少很笼统,尤其是学生违纪违规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制度几乎没有规定,使学生成了无所约束的自由主义者,导致部分学生法纪观念十分淡薄。家长对自己的子女百般宠爱,国家的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居然也对学生百般庇护,让家长有了一个很好的靠山,对教师有了个很好的呵斥理由。在这样一种极不对等的教育环境下,学生可以随意违纪,可以随便辱骂甚至殴打教师,而教师却不得还口,更不许还手。如果教师和学生之间产生了矛盾,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往往把板子都打到教师身上,给教师难看,教师的尊严受到严峻挑战,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所以,对违纪学生教师哪还敢去管,安徽教师“杨不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教师没有惩罚违纪学生的权利,就不能维持好课堂秩序,就不能将知识完整、全面地传授给学生,从而就会失职,最后又是教师的错。教师管不是,不管也不是,两头受气。

2.削弱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剥夺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使教师难以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把教师推向非常尴尬的境地中小学生正处在生长发育之中,思想活跃、精力旺盛、表演欲强,但是自控能力比较差、是非观念比较弱,在学校里和班级中经常会做出一些违反纪律甚至违反法律的事情,需要教师加强管理和教育,必要时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也才能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人们的思想觉悟和自觉性还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在国家和社会还没有为学校教育和教师提供强有力的后续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现在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制度就全面限制甚至完全剥夺教师的教育管理权,是不合时宜的。不管学生怎么违法乱纪,教师都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连让违纪学生站在教室后面或教室外面、面壁反思、写反思等也被看作是变相体罚而应禁止),也不得开除,教师唯一能做的是苦口婆心的教育,如果学生不听,教师就什么办法也没有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学生继续违纪。极少数学生正是抓住学校和教师的这一软肋,肆无忌惮地违反纪律,无意中助长了学生的违纪欲望,使学生的私欲膨胀,变得无法无天。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制度氛围下,学生成了无所顾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对中小学教育的影响筅浙江省新昌县实验中学求苗仁忌的强势群体,而教师成了逆来顺受、敢怒而不敢言的弱势群体。这不仅严重影响教师的教学和学校的正常工作,而且也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3.取消留级制度,弱化毕业制度,降低学习要求,给教育管理带来难度,影响义务教育的公信度在义务教育实施以前,学校对学生的学习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学生如果有几门功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思想品德不合格,就应该留级。这对学生的学习和表现是有一定的威慑力和促进作用的,也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有利于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但是实行义务教育后,情况就完全变了,只要学生九年时间坐满就行了,至于他们到底学到了多少知识、思想品德如何,似乎一点也不在意了。义务教育成了学生混日子的教育。按照现在的教育制度,不管学生成绩怎么差,平时表现怎么差,时间一到个个都自动升级,个个都毕业,学生没有一点留级或不毕业的顾虑和担忧。这样,少部分问题学生根本不把学习当回事,也根本不把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回事,肆意妄为,我行我素,给学校教学管理带来了难度,也使义务教育的地位和功能大打折扣。

4.取消春秋游、外出参观、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和校内的课外活动,过分强调学生的安全,束缚学生的手脚,影响学生群体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前,学校几乎每年都安排春游和秋游活动,同时开展适当的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走出校门,走近大自然,去呼吸大自然清新的空气,欣赏优美的自然风光,考察和研究有关自然现象;或深入农村、厂矿、社区等,去感受工人、农民、商人等火热的社会生活。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增长学生的知识,开阔学生的视野,陶冶学生的情操,增强学生的爱国情感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利于促使学生运用课堂中学到的知识去分析自然和社会现象,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让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去验证课本中的知识和道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课内和课外的结合、知识与能力的结合。可是后来,为了防止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教育主管部门从2000年开始逐步限制并最终取消春秋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从此,学生像小鸟一样被彻底关进了“笼子”,完全失去了亲近自然、接触社会的机会,真正步入“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境地。到现在,学生脑子中已没有春秋游、外出参观和社会考察的概念了。后来,教育主管部门频繁下发有关学生安全的文件,对学校安全责任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使学生安全成为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到最后逼得许多学校把校内的课外活动课也取消了,学生中午的自由活动时间也被剥夺了,除了吃饭、下课,其余时间一律把学生禁锢在教室里。这样做,表面看学生似乎安全了许多,但并非意味着学生从此就进入安全的保险箱。长此以往,学生的身心会受到很大影响,会大大降低学生的运动机能、独立能力、风险意识、社会活动能力等,从另一个方面对学生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群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对完善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以平等、公平的法制理念修改完善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将教师与学生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厚此薄彼教师是学校教育的核心,没有教师的尊严,就没有教育的尊严。学校的一切工作需要教师去完成,教育的目标需要教师去实现。所以,无论是教育法律还是教育制度都必须首先保障教师的尊严和权利,让广大教师积极、快乐、有效地开展工作。在这个前提下,将学生置于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对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规范。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法律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但是教育法律和制度不能矫枉过正,把学生保护抬高到不适当的地步,把学生权益凌驾于教师权利之上,把保护变为无原则的迁就和宠爱,使学生成为只享受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特殊群体。如果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身不平等、不公平,人为地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将教师和学生对立起来,是不可理喻的。国家法律和教育制度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从小就有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以保证他们健康成长,但同时又要努力培养他们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纪观念,使他们懂得权利和义务不可分,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保证,也是一个合格公民的自觉要求和应有表现。法律制度只有公平、公正,才能成为人们行为准绳和自觉行动,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现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教育法律,以及据此制定的各种教育管理制度,要想有效指导、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必须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文进行修改,必须改变重学生轻教师或者打压教师而独宠学生的不平等做法,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同一平等的法律平台进行考量和规范,增加学生及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都能敬畏教师,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而不会也不敢辱骂、殴打教师,让广大教师安心、舒心、有效地工作。

2.还教师应有的教育管理权,建立教育管理的后续保障制度,为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证对中小学生特别是初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教师的主要精力不是知识传授,而是课堂秩序的维护,是对部分学生的纪律管理。在家长的百般宠爱下,在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下,现在的不少学生任性、自私、暴躁、叛逆、好动,不服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对于他们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就能奏效的,必须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措施,使他们有切肤之痛,在一定的皮肉之痛和心理压力下,感受法纪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如果学校和教师没有一定的杀手锏,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部分学生就会无法无天,不把教师放在眼里,不把纪律当回事。课堂是传授知识、培养习惯、提高品德的场所,教师只有有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当前正处于社会大变动大转型的时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上学生生性活泼好动,从小缺少严格的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学生平时的习惯较差,法纪意识淡薄,如果教师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就很难教育和管理好学生。特别是对极少数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如果不动用一定的惩罚措施和强制手段,使他们有惧怕的感觉,教师的说教是无济于事的,教师深切感受到自己是那么的无奈、那么的孤立无援、那么的力不从心、那么的心如刀绞。这样教师怎么继续开展工作?所以,国家、法律、制度要么赋予学校和教师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权,要么为学校和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续保障措施,使学校和教师能及时接手并有效处置严重违纪又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不能让学校成为学生违法乱纪的场所,不能让教师成为学生欺负和愚弄的对象,更不能让学生把严肃的法纪当儿戏。因此,教育法律和制度必须严正公平,不能偏袒学生,要使学生从小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心中有所忌、有所怕,明白违反纪律和法律是非常可耻的,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据笔者调查,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破坏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笔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尽管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曾耳闻目睹了一些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例,如对一个逃课的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责问道:“你经常不上课,是偷东西去了,还是谈恋爱去了?”对一个喜欢化妆的女生训斥道:“你整天浓妆艳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个三陪女。”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倘若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圳人,动辄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轻则影响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重则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带来一不必要的麻烦。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窃案该宿舍学生王某300元的汇款单被人偷走后冒领。该校保卫处经过了解和核对字迹,把同寝室的毛某作为重点怀疑对象。随后,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贴出了通告,称毛某“故意旷课,蓄意在寝室内作案,无视校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将毛某开除学籍”。面对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学有苦难言,无奈之下将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被侵犯

学校、教师对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学校、教师违背客观事实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以及本该发给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不予发给的情形。《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而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但一些高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违反《学位条例》的规定,硬是强行规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使为数不少的本可以获得学位的学生而不能获得学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毕业生学业成绩合格后就应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否则就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如学生王某在填报某师范院校志愿时,只填了中文系,没填二志愿,也未填服从分配,但该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将王某录取到了历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请,要求转中文系学习,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经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转系,但要交5000元转系费,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如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一律应予退学”,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造成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轰动全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因为这个通知所规定的退学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其内容是违法的。

第11篇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据笔者调查,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破坏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笔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尽管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曾耳闻目睹了一些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例,如对一个逃课的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责问道:“你经常不上课,是偷东西去了,还是谈恋爱去了?”对一个喜欢化妆的女生训斥道:“你整天浓妆艳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个女。”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倘若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圳人,动辄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轻则影响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重则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带来一不必要的麻烦。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窃案该宿舍学生王某300元的汇款单被人偷走后冒领。该校保卫处经过了解和核对字迹,把同寝室的毛某作为重点怀疑对象。随后,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贴出了通告,称毛某“故意旷课,蓄意在寝室内作案,无视校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将毛某开除学籍”。面对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学有苦难言,无奈之下将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被侵犯

学校、教师对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学校、教师违背客观事实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以及本该发给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不予发给的情形。《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而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但一些高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违反《学位条例》的规定,硬是强行规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使为数不少的本可以获得学位的学生而不能获得学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毕业生学业成绩合格后就应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否则就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如学生王某在填报某师范院校志愿时,只填了中文系,没填二志愿,也未填服从分配,但该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将王某录取到了历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请,要求转中文系学习,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经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转系,但要交5000元转系费,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如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一律应予退学”,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造成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轰动全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因为这个通知所规定的退学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其内容是违法的。

二、加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应该说,现实中因侵犯大学生权利而发生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无诉”时代结束后,高校管理如何应对因学生而引发的司法审查?在高校办学自逐渐扩大的新形势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应该说保护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尊重、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师应切实做好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教意识

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要之处在于广大高校教职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观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平等教育观念和教育法制观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可见,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非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利。根据被申诉人的不同,大学生的申诉可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两种。行政申诉是指大学生把学校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②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财产权的。③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④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校内申诉是指大学生把教师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②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③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2.诉讼

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两种类型。

其一,民事诉讼。当大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其性质属于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诉讼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的侵权属于职务侵权,职务侵权的赔偿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师,因而,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只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

其二,行政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之问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问因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而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执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部分地区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侵犯大学生权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教育法》第8l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学生人身权;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侵害学生财产权;③赔偿损失,如侵害学生身体造成伤亡;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侵害学生人格权。

2.行政法律责任

高校教师对学生造成侵权,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两种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学校对有过错的教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若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