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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印花税法

时间:2023-09-10 15:02: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最新的印花税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最新的印花税法

第1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 避税 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是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最大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经营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词上的缺陷来避税,更不是偷税逃税; (2)超前性,它是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标很明确,即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4)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税种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某一个纳税期限内不缴了,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进行综合衡量。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l、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做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筹划性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做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做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3、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不管使用哪种方案,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三、施工企业合理避税的思路

掌握了税收筹划的概念和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特点,就让我们探讨一下施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下面将逐一进行探讨、分析。

1、营业税

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依据这项规定,即可做出这样的税务筹划,改变原材料购买的方法,降低营业额,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施工企业A承包了单位B的某项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B供应,价款为20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000万元+2000万元)*3%=l 50万元。若A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不通过B企业供应材料,改为自购,这样,A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以1 50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0万元,此时,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4500万元*3%=l 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以少缴纳税款1 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随着职工收入的逐年递增,个人所得税税收飞速增长,成为国家重要税源之一。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如何做好税收筹划也就成为百姓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仔细研究《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应是从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方面入手,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将工资发放额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数以下;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某企业为季节性的施工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只有6个月施工期。施工期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另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计210元,则该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210)*10%―25=74元,全年则缴纳444元。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12000元,平均分配到十二个月,则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小于允许扣除数1010(即:800+210)元,此时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每名职工全年相当于增收444元。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对水利水电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对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地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时若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由于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据此企业就可以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报或不报利润,这样就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2)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出来的,盈利年度纳税,亏损年度不纳税。据此,企业经营者就可以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逐步消化企业存在的不良资产,降低企业利润,一方面可以少缴税,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企业资产质量,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4、印花税

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因而常常忽视了对其进行筹划。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经济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较大,如严格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做好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印花税筹划的关键则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

例:某施工企业A受托为另外一施工企业B加工一批钢模板,加工所需要原材料全由A企业提供,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100万元。根据这份合同,A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 000000元*0.5‰=500元。

由于合同签订时未统筹考虑,施工企业A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揽收入。如为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 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按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而只有混在一起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在此例中,如施工企业A在签订合同时,将加工费和原材料分立,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若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为90万元,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00000*0.5‰+900000*0.3‰=320元,可以节税500-320=180元。

四、结语

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它是国家政策允许的。施工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有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研究各项法律法规,把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时刻算好账、算细账,多思考,多探讨,才能真正做好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赵敏、吴中萍, 《试述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2)

[2]徐蕾.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解析.山西建筑,200733

[3]马瑜.论税收筹划及应用.河北煤炭,2005;4

[4]王烈波.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科技创业月刊,2005;18

[5]张华.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实践与探索.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6

第2篇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发[*]43号)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会计师;作用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也逐步的健全与完善,同时在各行各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税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公司中的税务会计也成为其科学的管理手段之一。税务会计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它是以国家当前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基本形式是货币计量,他们针对各项税务活动引发的资金行为给予监督与核算,而对于税务会计师的认识需要全方位的分析,要想使其在公司内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务必要准确把握税务会计师的作用与工作职能。

一、税务会计师的概述

(一)税务会计师概念

税务会计师即以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为基础,从事企业内部的税务相关活动,对于税务资金展开监督与核算活动,专业从事纳税筹划、税务检查、统筹管理等税务工作,从而有效对纳税人权益与国家利益进行保障的专业性税务会计岗位上的人才。税务会计师作为公司内部专业管理税务责任人及直接代表人,是公司内部具备税务管理能力、经验与知识的专业性人员,也是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单位财税管理工作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体现。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职务

依照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企业内部的全部税务申报与计算工作均由税务会计师负责办理,督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足额纳税,以保证国家及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税务会计师的日常综合工作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往上级相关部门录入、填写并报送相关账务报表,同时往地方财政局或税务局报送当月、季度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报表,再收集、整理并填写企业外部使用的统计台账等月底报表,还要往上级主管单位报送即时的财务报表与统计报表等;其二,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核算劳动工资,即配合进行员工保险基金、加班费、奖金及工资的校核,以便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其三,负责向上申报公司税务,主要包括计算印花税、缴纳防洪费、申报车船税、企业房产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外销增值税的退税等;其四,负责核销企业的进出口相关业务,按照企业进出口的实际情况来审核进出口相关业务,同时要领取企业进出口需要的专用业务单据。

(三)税务会计特点

税务会计是会计学里面相对独立的一个分支,它不仅具备了其他相关会计专业的共有特征,而且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方面:

1.统一性。国家税法具备适用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即同一种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会表现出规范性与统一性,这种一致性也使得税务会计在监督与核算各类纳税行为时表现出统一性。

2.法定性。税务会计实施的基础是目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因而其受到税收相关法律的制约与规范,这也成为了税务会计能够与其他专业会计相区别的最大特点。

3.广泛性。任何企业无论是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还是所有制结构不同,只要其被明确是纳税人,那么在进行税务行为时则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同时要结合专业会计核算方案监督与核算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也决定了整个税务会计的广泛性。

(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

1.计算损益的内容不同。财务会计计算损益内容为会计所得,而税务会计则为纳税所得。

2.核算原则不一样。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收益确认以及费用 扣减事项方面有所不同。

3.目标不一样。财务会计的目标即使用人所提供的有效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计税以及提供税务活动资料信息。

4.法律依据不一样。财务会计是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作为法律依据,而税务会计是以按时足额纳税和相关税务法规作为法律依据。

二、税务会计师的作用

(一)实现最大限度经济价值

企业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即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并不是尽量少缴纳税款,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经济活动的目标,因而也就成为了税务会计师工作过程中的核心内容,那么他们在处理税务筹划与管理的时候,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且强化生产经营管理,而在优化生产技术与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还要努力探求规模经济,企业的制度得到了创新,则能够获得超额利润,以便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价值。

(二)降低税负成本

税收活动中的筹划过程是为了企业在缴纳税费之后还可以实现最大化,而筹划工作的规划人员即是税务会计师,,他们运用纳税筹划可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科学进行节税与避税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利润增长的同时使得税收成本下降。

(三)降低涉税风险

税务会计师需要确保申报纳税的准确,公司账目全部清晰明了,这样就规避了相关税收活动方面的处罚,使得税务活动的为零风险,我国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合法纳税人相关活动制定了纳税信用评级体系,即对高信用等级的纳税者进行各项奖励举措,包含对于纳税人可以减少或免除纳税检查环节。那么,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师就务必要参考该企业的信用评级,可以在对自身企业信用级别不做影响的基础上,不会对公司的各项利益造成损害。

三、房地产企业中税务会计师的核心作用

(一)房地产行业的涉税现状分析

房地产公司即为进行房地产经营与开发的经济型组织,其是在国家、城市建筑商品化、城乡房建事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我国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内总共增收契税、印花税、城市房产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等十二种税收。

江苏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是具备二级开发资质的国家级房地产企业,其代表工程是高190米的银河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也聘请了专业的税务会计师处理税务相关问题,其在前期投资环节中,主要开展了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相关的税收活动,这些税收均是针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所需要投入的税费。在其中期交易过程中,则由税务会计师处理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营业税相关的活动,这样均以土地增值额或者是流转额当成是征收的对象。在其中期占用过程里面,税务会计师会负责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与房产占有课税相关事宜,其中包括了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内容。在其后期的所得环节里面,税务会计师则主要处理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其均以个人或者房地产经营者能够获取的利润作为征收对象,并不会进行转嫁的。

(二)税务会计师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实例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一个工业厂房项目,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了总包合同为一亿元人民币,主材也都由总承包单位购买,总价占到了七千万元,在没有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该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费是(10000+7000)*3%=510万元,而在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对当地建材市场进行询价与摸底后,只需要六千万元即可以配备原材料,其就购买建材同对方进行协调,结果就是相关材料有甲供,即业主方购买,这样得到税务筹划后的需要缴纳的营业额为(10000+6000)*3%=480万元,与此前相比,足足节约下了30万元人民币。所以说,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在其工程项目开发直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即通过分析从中选取最为有利能够降低总成本的方案,以此来节税,这样也使得该公司在税务筹划时可以全盘考虑,并且在整体水平上使国家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总税额减少,以此实现了该公司在经济利润上的最大化。

(三)税务会计师的职责分析

1.强化房地产公司税务管理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需要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与税收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的强化对于本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征管技巧、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他国政策等一系列方面的管理知识培训,以便使自身的管理技能与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另外,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机的联系在一起,而财务会计是作为税务会计的根本基础,那么就务必要加强收集与管理会计相关的基础文件资料,在该公司的工程项目中对于费用预算、成本收入等进行准确的核算。在房地产企业中的财务会计可以准确体现出企业现实运营成果,那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会计则需要根据实际成本与收入针对房地产工程的应缴税费进行结算,根据由此得出的项目利润和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其房地产工程的应纳税额。

2.开展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从前期开发到最后出售交房会历经许多不同环节,包括了物业管理、营销、资金、装修、采购、土建、设计、拆迁、拿地等一系列行为活动,而其中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均会产生税金,并且生成税收筹划的过程,由此可知,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的税务会计师所开展的税收筹划工作需要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经营与开发全过程。首先,是工程项目的报建阶段。会计税务师的筹划工作要体现出超前性,并且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前,而房地产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就是从公司筹建阶段开始实施,税务会计师即要通过选择出资方式、人员结构、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注册地点等等,科学合理、并且有针对性的选择房地产公司在经营阶段中需要承担的各项税负。其次,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筹资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占用资金较多,开发周期较长,那么当一个房地产工程项目全部建完以后,若是长期的闲置那么就会产生许多新的成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要在经营与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一定量的负债利息支出,这是方便能够在税前就扣除并且获取所得税相关利益,可是现金红利往往只是在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里面再进行分配。因此,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务相关决策的过程中,务必要准确分析公司内部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之间的分摊比例,这样才能从宏观上对整体利益与房地产公司税收的关系进行权衡,然后再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税收的决策与选择进行判定与优化,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再次,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环节。由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税费,那么房地产公司的税务会计师就需要首先明确国家颁布的有关于税法的法律法规,这样能够保证在法律控制的范围中从事税务工作,处理好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在房地产公司收益增大的同时使其税收成本降低。最后,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卖房销售阶段。房地产公司的税务会计师能够提出在公司内部设置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二级法人机构,这样他们就可以处理和房地产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这也能够让代垫以及代收的资金由公司的应纳税营业额里面分离出来,让这一部分的房地产公司业务与相适应的税率进行匹配,以便有效的使税负下降。

(四)科学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会计师需要对于自己所在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财务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并充分的了解,尤其是需要该公司税务会计师能够理解涉税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这样才可以保证公司里面的财务情况真实的反映,同时也可以及时准确的进行税收缴纳。在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对于相关税收风险需要开展评估工作,同时要设置与之对应的防范举措。与此同时,还要掌握税务机关稽查内容和程序,并且随时都可以接受上级领导的税务稽查准备,保证资料及其中的数据的完好性,积极配合所有的稽查工作,以便该公司各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孟庆丽.浅谈对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师的认识[J].财会审计,2010,7.

[2]赵宏婧.浅谈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与作用[J].现代商业,2012,8.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5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7-0082-04

q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脚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目前,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目前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活动。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但是,在技术不断进步,观念体制不断转变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渗透到十分广阔的业务领域,如各种类型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企业,出版、医疗、旅游、运输、金融服务等行业。最近10年,电子商务得到令人震惊的发展,根据“2007中国互联网市场年会”最新统计数字,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

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1. 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直接面向大量的消费者或受让者,使纳税人的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中国营业税的课税地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电子商务中远程劳务的提供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如企业根本没有派员工出差到客户所在地,而是通过网络向境内外的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这种情况下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显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应界定劳务提供地还是劳务消费地。

2. 所得税。中国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国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居民则就其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开展的,这使得对所得来源地难以认定。另外,在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在网络贸易中,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等所得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在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信息中,税务机关难于划分互联网贸易所得的性质,这将导致所得税适用的不同,引发新的避税行为。

3. 印花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交易行为的签约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上实现,由此产生电子合同。而对电子合同是否应税凭证,中国的印花税条例未做规定。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在线交易,客户直接由网上下载数字化商品,根本不需要书写任何应税凭证,如同传统交易中以现金方式交易一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何况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更改、隐匿。因此,税务当局很难查证真实交易额,其结果必然会使大量的印花税流失。

(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有着巨大的差异,现行征管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

1.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很难发挥作用。中国现行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互联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这一切都使得税务机关想借助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控管的目的不易达到。特别是在仅仅开设一个网站,凭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成立一家网络虚拟商店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轻易地将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其国内的生产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毫无意义。

2.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制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传统的纸制凭证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这些数字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甚至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线索,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3. 加密技术的日益提高,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来隐匿与交易和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如果强制要求纳税人交出“私人密钥”,又将与宪法规定的保护隐私权相悖,这也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4.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中介作用的减弱,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产生影响。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经销商可以在网上商品信息,客户可以在网上浏览商品,并从中选取所要购买的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这就意味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产生影响,而税收的代扣代缴制度通常起着税收监控的作用,这样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

5. 电子商务中支付的瞬时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多数情况下为电子货币。非记账式的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可能将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交易主体所处的国家甚至交易本身,从而丧失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在传统税务稽查上,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信息的重要来源,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国内银行会不断在国际避税地开通网上联机银行业务,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就更为容易。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

6. 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国际税收转移难以避免。网上无形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交易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他们会在低税赋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经济上合算和时间上允许的话,他们会尽量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企业和消费者在不同税率国家之间有选择地购销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二、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的建议

1. 重新明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无形资产、远程服务)的提供不按货物处理,视同提供劳务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要征收预提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完善中国印花税法规,明确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必须保留的电子交易记录,规定电子合同或虽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但发生实质上的合同行为均应按相应税率缴纳印花税。

2. 在营业税、所得税条例中,补充关于电子记录,保存和加密的相应条款,要求每一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保存一定期限。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对于是有形的或电子记录,征税的基本原则是:除非提供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赋予网络征税以法律效力。

3. 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转让其使用权也应征收营业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都在不断扩大和更新,现行税法只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纳入了无形资产的范围。目前对于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增值税和营业税存在着相互交叉重复征税的现象,应将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 应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把因电子商务而增加的境外纳税人包括在内;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5. 对偷税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对隐匿电子商务的交易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备份,不通过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进行核算,修改电子数据,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都应当认定为偷税。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偷税的行为,要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严重的可以取销其经营资格。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的对策

1.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登记制度。税务登记文书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机关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之后方可凭税务登记证号在网上银行开设账户,但其客户账号应当与电子商务登记证号一致;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变更;网络提供商也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上网情况和变动情况,网上银行必须随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可以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交由指定的保密机关保存,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取得密码钥匙。

2. 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发票管理制度。对B2B企业而言,在网上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必然会开具发票,否则将不能入账和抵扣;而B2C形式的交易,由于消费者可能不需开具发票,则可以通过配货中心的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单等途径掌握其交易情况,为了防止发票使用的混乱,可以建立电子发票库,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经税务机关确认身份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电子发票使用情况。

3. 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4. 建立网络商务服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构建网络服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中心及纳税户管理四部门联合的规范网络,制定相关的法规,对网络商务中心的建立、法律责任、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应保存资料及撤消的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网上交易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以便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5. 开发相关软件,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研究设计一套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能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能对纳税人的情况特征进行描述,能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能侦测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能锁定偷逃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开发具有网上交易自动跟踪、记录和自动计税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每一笔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时,自动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实现征收入库,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其网上交易系统内部嵌入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网上征税软件,以便纳税人在从事网上交易的同时知道应纳税额,在网上交易成交时,将应纳税额和交易金额一并结算。这种征税软件应有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功能,可以记录交易的全过程和所有表单、数据,并且可以实时或定期将记录数据传回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器,从网上资金流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额。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重点对网上转账是否同时纳税进行检查。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机关。

6. 加强各部门的合作,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构、工商、海关、电信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7. 建立一支熟悉电子商务的税收队伍。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领域作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电子商务征税的解决方案,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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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范坚,李丽凤.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J].中国税务,2002,(6):56.

第6篇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

这样: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惟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7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研究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重复征税仍是我国营业税中存在的一个棘手问题。社会分工变得更加多元化,各个环节的专业化程度也得到了提高,因此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导致营业税造成的重复纳税状况屡次发生,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然而利用增值税却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这一情况的发生,因为增值税是对流转环节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给建筑企业提供更加广泛的税收筹划空间,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对每一个纳税主体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错综复杂的分包关系,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进行精细化分工协作,提高效益,最大程度的避免重复纳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影响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最新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时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项政策不仅有利于建筑行业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为运营规模的扩大创造条件,同时还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耗量,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三)有利于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增值税主要通过开发票的形式形成纳税链条,若其中有某一环节缺失缴纳税款,那之后的环节买卖双方必须缴纳更多的税款,使利益双方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无形中规范了纳税流程。同时企业为了降低应缴税额,需要在决策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以此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以及错记税款现象的发生,为建筑企业营造良好的税务管理环境,降低税务风险。

(四)“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的影响

理论上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然而由于我国建材市场比较混乱,很多建筑企业的管理仍然比较粗放,导致当前的管理模式无法对进项税额进行有效的管理。加之建筑行业的材料“甲供”现象比较普遍,对于大多数企业购置原材料、机器设备等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抵扣成本中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税务机关正规增值税发票,这可能导致加重施工企业成本的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工成本比例将持续增大,可是人工成本得不到抵扣便会增重了企业税负,使得建筑业在税务管理上面临的挑战更严峻。

二、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探讨

(一)对企业或部门进行精细划分,减少纳税负担

在建筑企业许多部门之间存在混合销售的,容易造成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为了使得税负得以降低,应当按业务合理地拆分经营并依据兼营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划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尽可能地优化施工方案,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但在环节中应降低印花税以及随主税征收税种等重复缴纳的影响。

(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地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与纳税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在招投标环节可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条件之一,确保供应商能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然而应对供应商不能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情况要根据进项税税率进项结算折让,同时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防范发票管理舞弊风险。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处理能力

营增改作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剂,财务部必须加强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防范会计处理变化带来的风险,使财务人员尽可能多的学习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并知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的同时,施工企业也需要培训采购等业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认证和保管。

(四)提前做好税收筹划,迎接挑战

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发展趋势,施工企业应提早做好准备,强化经营模式、分包、工程实施细节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在进行营改增后,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在行业的形势来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系统的收集和整理资料,建立可操作性、实用性的评价体系。使得自身在营改增政策的大环境下税负的得以降低,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顺利发展。

第8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负 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 版社,2010

[2] 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中国税务报社

[3] 杨志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9篇

1、货币市场利率应当由不受约束的市场力量决定,而不能由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行政命令来制订。这是一个活跃的货币市场所应具备的首要条件。此外,政府还应当允许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加入货币市场。这两种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价格自由竞争的环境。

2、拥有基础良好的初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的交易商和经纪人网络.在建设充满活力的货币市场过程中,如何建立起活跃的二级市场是一个难点。首先,政府在最初对交易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就应当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并且能够在市场上积极运作,从而保证政府短期债券以及其它有关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最初发行时就能够进行忠于客户的竞争性拍卖。其次,政府在构建市场时,还应当考虑让交易商或经纪人从这一业务中获取合理利润,最好让手续费和佣金可以自由协商或至少建立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之上。应避免用行政手段来控制手续费和佣金,更不应使这种控制导致交易商或经纪人无利可图。在这方面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60年代美国可转让定期存单二级市场的发展.当时联邦储备委员会为了刺激这一市场的交易,将l一3月期的定期存单利率上限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但同时又提高了期限较长的定期存单的利率上限,由此形成长、短期存单之间可观的利差。这种利差使得交易商在长期存单的交易中十分有利可图,他们可以购买长期存单,并一直持有到只剩下一个较短的期限,然后再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由于当时银行尚不能以竟争性利率发售新的存单,因而交易商完全不用担心他们手中的存单会有跌价的风险。联邦储备委员会正是利用这种让交易商享有人为的高利差的战略,刺激了美国定期存单二级市场的发展.第三,政府应当注意的间题是,当交易商或经纪人操作失误时,中央银行应当让其自担风险,而不需提供任何援助.此外,应尽可能做到让交易商和经纪人彼此独立操作,并且地位平等,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最后,银行最好不要设立自己的经纪人事务所,以尽量避免分配不公.

3、货币市场上的税收制度应越简单越好。对货币市场上的税收管理而言,应尽量避免对交易过程征税,如印花税、预提税等等。但是由于当局不可能对货币市场免税,因而相对而言对市场参与者征收机构和个人所得税比较合适。对发展货币市场来说,应清除任何不利于货币市场参与者以及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税收障碍。

4、国家应当建立一个灵活的、有弹性的立法、监管体系。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货币市场也处在不断发展中。一旦变化出现,政府应当能够及时对立法及监管体系作出调整.任何阻碍某种货币市场工具自由转让交易的立法及管制都应当取消。

5、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和发展信用评级机构。这对于发展非政府性的债务市场,如各种私人公司所发行的商业票据的市场等,尤为有益。因为它可以使投资者不需求助于其它渠道便获得有关票据质量的信息.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是比较困难的。因而,对发展货币市场而言,应尽可能多地设立信用评级机构,以鼓励它们对货币市场上的投资工具进行评级时,真正做到准确、客观、公正。

6、货币市场应当应用发达的电子通讯技术及计算机网络。缺乏这样的网络系统将会阻碍货币市场的发展。目前许多国家正转向对政府债券以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的无纸化、薄记发行、交易,毫无疑问这种转变正是在现代化的电子通讯技术的便利下才得以实现的。此外,薄记体系也将大大促进二级市场交易量的扩大。

7、对货币市场各组成部分而言,一个完善、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包括实施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规定合理的市场行为法则、制订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各项条例以及其它监管方案.不过应当注意,应尽可能地减小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以避免对不受约束的市场机制产生不利影响。

8、应建立和发展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建立起完善的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对一国的货币市场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要短期国债的收益反映着市场供求状况,那么这一市场上的利率就可以被视为货币市场其它投资工具利率的基本标准。此外,由于人们对政府债券的信任度远远高于私人票据,因而在单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之外,建立短期国债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一旦这一市场建立之后,中央银行便可以运用短期国债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从而转移更加有效地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9、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建立和发展货币市场应保持财政与货币状况的稳定。其中一个主要口标是保持低通货膨胀率,使物价稳定。如果这个条件可以得到满足的话,那么一般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大幅度波动便不太可能发生。一旦能够维持货币市场利率的相对稳定,便为较长期限货币市场工具的发行创造了条件。进而会大大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以及实际经济部门的衔接统一。

10、一个完善的货币市场应当拥有各种期限、各种面值的工具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另外,一国政府,包括中央银行,还应当能够掌握最新的,且全面详实的货币发展统计资料,如货币市场利率方面的数据、货币市场工具已发行数量、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或周转量等等,以利于对该市场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调控。

二、不利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一些因素—来自政府方面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发展货币市场的过程中,都曾出现过由于某些官方行为而阻碍了货币市场发展的实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对货币市场工具给予了过多的支持,以至市场对这些投资工具的需求带上了很重的“人为因素”色彩。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一旦失去政府扶持,货币市场便难以自我生存。政府的这种过分扶持的行为可能表现在为投资工具提供过于宽松的贴现便利,或直接在市场上大量购入。应当说明的是,在货币市场某子市场的初期发展阶段可以允许这类行为。例如在美国,当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刚刚起步的时候,联储就曾参与购买过。但几年之后,货币当局就应当从市场上撤离,以便使市场本身能自我运行。在这里很关键的一点是投资工具的利率应当由市场需求状况自由决定,而不能因行政力量而被固定下来。第二,另一种不利于货币市场发展的政府行为与税收有关。不但税收负担本身,而且政府征税的方式,都可能对货币市场工具产生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一个例子发生在泰国对其商业票据收益征收所得税的过程中。当时的税法规定,如果商业票据到期之前被转入了另一方,那么最后的持有者得对票据在整个期限内的收益纳税,即使最后的持有者并未在整个期限内持有票据时也是如此。很显然,这种征税方式很不利于投资工具的交易,因为许多最初购买者根本就无法将票据转让出去。此外,在七十年代中期的菲律宾,还出现过由于税收负担过重而严重地阻碍了货币市场发展的例子。197,午3月3日,该国政府开始对商业票据收益征收35%的收益税,结果导致市场交易锐减。政府采取这一举措的动机源于试图平衡银行与货币市场中介机构之间的利润差异。因为银行对其存款所支付的利率必须低于某一利率上限,而货币市场中介机构则可对市场工具支付远远高于这一利率上限的利率。但是,菲律宾政府并没有放松对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而是选择了对货币市场中介机构施加控制的做法,从而严重制约了这一市场的发展。第三种通常会阻碍货币市场发展的政府行为是对货币市场工具或市场参与者的过分管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香港曾对商业票据市场施加管制。他们在对发行商业票据筹资的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时,要求所有发行人都必须获得“证券及期货委员会”认可,而且登记及注册程序十分繁琐且耗费时间,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香港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因而政府若希望促进新生或现有货币市场的发展,就必须使货币市场工具的发行程序在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合理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单。上面的一些例子以及简要的结论说明:如果一国政府力图发展其货币市场,那么应当避免:对货币市场给予过多的扶持;对货币市场施加过重的税收负担;以及对货币市场管制过严。这些都是政府应当避免采用的做法。

三、完善货币市场可采取的一些措施

首先,在时机成熟时放开各种各样的期限管制和市场条例。在这些管制阻止了货币市场发展的时候更应如此。这些措施包括降低某些投资工具的最小面额、延长或缩短某一市场工具的期限,或解除发行各种工具时所需遵循的利率上限或控制。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对货币市场某子市场的参与者放松管制。当政府对货币市场的征税抑制了市场参与者购买投资工具的积极性时,建议政府暂停这一税收措施。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曾在70年代新加坡出现过,当政府放弃对包括商业票据在内的票据交易征收从价印花税时,便大大促进了这些市场的繁荣。此外,政府及时阐明、澄清某些法令法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法令的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往往会阻碍货币市场的发展。例如,在1984年n月以前,由于法规上的不明朗,香港许多投资者担心转让商业票据会是对1976年《吸收存款公司法》的一种违背,因而该市场的二级市场发展缓慢。1984年n月,政府颁布了一项重要法令,申明发行转让商业票据并不是对前述法规的违背。不确定因素得到澄清后,商业票据市场很快便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第10篇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性

经过2013年的“欠税门”事件之后,房地产企业税负之高已众所周知,高税费必然最终转移到房价上,而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三大税种之一,在各个环节中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所以“营改增”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能够有效的避免一个商品的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增值税链条进行连接,这样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就能抵扣税收,理论上有效地降低了税收的缴纳,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压力。“营改增”政策以来,各试点行业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故“营改增”对企业的发展和运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既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国务院确定的2016必须完成的税改目标,是大势所趋,“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种的变化,税率的改变,而且对房地产企业的多个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的影响

依据(2009)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增加,“营改增”的实施杜绝了这种现象的发生,成本也随之改变。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有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来完成的,其营改增后的税率是11%,税率相对较高,施工企业利用增值税的可转嫁性提高建筑安装工程中的成本。此外,施工中涉及到很多材料,如黄沙、模板、脚手架等一系列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抵扣3%的税额,从而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对利润的影响有两点。其一,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边缘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开发经营至关重要,选择不同方式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其二,增值税是价外税,同样金额的销售额,营业税下收入总额大于增值税下的收入总额,同时增值税具有转嫁税负的功能,房地产企业由施工企业转嫁而来的税负就会增加建筑成本,由此营业收入的减少,建筑成本的增加,造成了房地产企业利润的下降。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对现金流的影响应该是喜多于忧。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资金的占用数额较大,占用时间的也较长,房地产企业必需有充足的现金流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转。财税(2016)36号文件后,对房地产企业采用的预售制延续了营业税的操作方法,在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比营业税税率5%降低了2%。在预售项目上降低预缴税款,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是房地产企业的一项政策利好。

(三)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房地产企业最关心的就是要缴纳的税收是增加还是减少。营改增之前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三大税种。“营改增”之后,其他税费不变,只有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主要按照企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随着产品的流通税收一直存在,营业税的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1%,单从税率上看,税率有较大的提高,但是增值税是按照增值额来纳税,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相应的进行抵扣,并且可以对之前环节的纳税进行扣减,避免了重复征税。上述表明,如果假设可以从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都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理论上来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应该是降低的。但现实中很多阶段,房地产企业都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获得抵扣,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四)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模式的影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既有老项目,又有新项目,市场上既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又有严格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税的新项目,房价如何去竟争,特别是不让抵扣的高额融资费用、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现状,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首先在思想理念上受到了影响。其次,投标报价和合管理模式还是停留在原营业税的模式中。第三,成本管理和采购模式没有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第四,机构设置和人员架构,都将受到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策略

(一)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才的素质

要平稳的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不稳定,就要很好的了解这个政策。企业老板至少是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应该掌握好政策发展的动向,根据政策重新梳理、设计流程,调整会计核算的方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应对政策初期带来的波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税能够被合理的扣减。

税收的设计和操作最直接的就是财会人员,企业做好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从根本上保证内部管理。建立一个素质和能力过硬的财会队伍,还可以从社会中广纳贤士,定期给企业财会人员培训,了解最新的财务政策和专业技术,只有会计人员的素质整体提高了,才能使财务工作井然有序,良好的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负面作用。

(二)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增加利润;加速现金流转,减轻税负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建筑安装成本是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应当通过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合作,及时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争取较低的单位成本来增加利润。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的改变其原有的经营模式,缩短项目运作周期,减少资金占用,加速现金流转,降低财务费用,从而增加利润。

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划分新、老项目。老项目争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新项目相关业务尽量外包,合理的将进项税抵扣,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例如对于设计、广告和销售等相对独立的业务,可以考虑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外包的形式,将不能抵扣的人工等费用为可以抵扣的外购服务,有效降低税负。

(三)改革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模式

房地产企业从取得土地到交付使用的过程中,“营改增”逼迫管理层打破营业税下的管理模式,树立起增值税的理念,管理层要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政策重新梳理本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于不合理者要进行修改和流程再造,推动由上而下的全员“营改增”工作。在招投标报价环节,要把以营业税确定的招投标价变更为以增值税计算的招投标价。在开发成本的管理中,慎选供应商,注重成本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关系。增值税实行“项目就地预缴、机构集中汇缴”的管理模式,就使得房地产企业合理设置总分支机构,对税收进行集中管理。在销售环节要关注销项税额的管理,改变营销方式,准确划分新、老项目,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1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一、纳税筹划风险分类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企业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还不健全,现有的税收规定中法律法规少,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多,从而造成税收法令政策的规范性、刚性和透明度明显偏低,政策的变化,从而导致原先所选择的节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使纳税筹划失败,甚至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如:某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如果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1.425万元;如果设立为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微利企业税率为27%)。因此,该企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可以节税0.195万元。由于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微利企业为20%,这时,如果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不变,又如选择为有限公司,则税负降低为1.2万元。由于政策调整,有限公司的税负反而比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0.225万元。

2、财务风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负债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即享有所得税收益;而股息则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享有所得税收益。所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考虑利用债务资本。一般而言,企业筹资的债务资本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获取可能的纳税筹划收益也就越多。然而,过多的债务负担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一方面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另一方面也会减少股东的财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借贷资金比例越大,财务杠杆的收益较高,获取税收收益也较多,但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除了要考虑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收益及税收收益外,还要考虑其中的财务风险。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安排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防止企业出现过度负债。

3、经营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预先安排,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或对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有可能失去纳税筹划的必要特征和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有可能加重税收负担。因此,经营活动的变化时时影响着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面临由此产生的风险。

4、法律风险。由于涉税事项不是纳税人单方面的问题,税务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特别是筹划中税法的适用具体事项认定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纳税人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认定很有可能会产生冲突。如果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发生对法律理解的偏差,那么税务筹划就可能蜕变成偷税行为。目前,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又参差不齐,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比如:同一筹划方案,税收任务宽松的地方或税收任务宽松的时期很容易获得通过,但是在税收任务重的情况下就很难认同,纳税筹划方案就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视为偷税或被视为恶意避税而加以否定,因而产生风险。

5、信誉风险。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强调品牌意识。企业的税务筹划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企业所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增加企业未来经营的难度。比如,虽然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获得解决,但如果纳税人的大部分筹划方案都与税务机关有争议,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才能够解决,虽然企业最终获得了节省税收的经济利益,但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在未来要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那么纳税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影响纳税筹划风险相关因素分析

(一)内部风险因素

1、筹划人员的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员要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不仅包括财务、税收、相关法律知识,也包括与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因为纳税人能够拟出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几乎完全取决于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如果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业务比较熟悉,甚至是相当的熟悉,那么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相反,其失败的可能性也越高。如:某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4年6月份,该公司按照某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并取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该公司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方案1: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某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八年,租金总额800万元,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另一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设备残值200万元。通过计算,方案1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方案2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通过上述筹划分析,该公司的财务部门最终决定选取方案2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某公司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应采用服务业的确定标准,即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不应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故,某公司获利应=800-44-(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0.8(印花税)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判定该公司偷逃营业税税款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相应税收法规的错用,导致该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的失败,反而为此承担了不应该的税费损失。

2、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首先,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而制定的。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其次,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其经济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一定特殊性,否则就会面临风险。并且,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约束着企业某些方面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等,从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如果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

3、操作执行。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来实现。即使有了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实施程序和措施,或者没有得力的实施人才,或者没有完善的实施手段,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纳税筹划的失败。影响操作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另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筹划实施程序,没有把方案中的涉税事项下达到具体的相关部门。企业的纳税环节多种多样,贯穿到企业的采购、生产、营销等部门,筹划方案设计妥当后,如果没有具体部门和人员去落实和协调,一方面会使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人浮于事,另方面,各个相关的关键部门不知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哪些环节发生了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在具体的业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节税,使得纳税筹划方案难以有效实施。4、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与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一样,不仅要受到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也需要付出一定量的必要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成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直接成本。指纳税人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设计成本包括支付给税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以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工资或奖金。实施成本则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额外支付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包括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所从事的产业、经济活动以及会计处理等作出相应的处理或改变等事宜的成本。(2)机会成本。指采纳该项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它方案的最大收益。纳税筹划过程本身是一个决策过程,即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某个可行且整体税负较低的方案,但选定一个方案必然要舍弃其他方案。这样,在选择某一税务优势方案的同时,可能会牺牲另一方案的非税优势。这种由于选择而牺牲的非税优势就是此项筹划的非税成本,即机会成本。(3)风险成本。企业因筹划方案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例如,筹划中使用的偷税手段被税务机关识破而补缴的税款甚至罚款等。因而,任何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是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比的基础上,选择收益最大化的结果。

(二)外部风险因素

1、法律政策因素。根据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必须有严格的政策法律作依托,必须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来进行,因此法律政策因素是引起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在法律政策选择方面。如果纳税筹划人对法律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纳税筹划就很可能成为偷税和恶意避税的代名词。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内容复杂层级很多,并且多数法律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如果与相应的法律精神理解有偏差,就会使纳税筹划失败。其次在法律政策变化方面。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为一国的税收政策总是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地推陈出新,因此,一国政府的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实效性。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发生变化,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更差,一些税收细则会出现频繁的变化,增加了纳税筹划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地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不能及时合理地变更方案,仍然照搬过时的方案,就会面临筹划方案失败的风险。

2、执法因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许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纳税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况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高低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遭遇一些税务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从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或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企业纳税筹划成为一纸空文。

3、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企业纳税筹划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某些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投资环境不完善,需求状况不确定,经营风险可能较高。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这些外部因素在纳税筹划时也不得不进行考虑。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管理对策

1、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方便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对纳税筹划存在的潜在风险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及时遏制风险的发生。

2、明确纳税筹划责任,规范纳税筹划程序。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的责任部门,由其统一协调纳税筹划事宜。同时,规范纳税筹划的流程,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比较结果——修正方案”程序规范操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人。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薄,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基本依据。

第12篇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WAP(无线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 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 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 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1996年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进入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截止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 68.27%。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1996年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1998年真正开始起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目前全国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网速太慢是CN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 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 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