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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时间:2023-09-10 15:02: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增值税税务筹划服务

第1篇

【关键词】系统集成企业 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即利用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操作,这种方法符合法律本意,既有利于纳税人节约成本,同时也对国家有利,具有零风险的特点。二是税务弹性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便是利用税率的弹性和征收征管执法中的弹性,具体可在税率、税额幅度、优惠幅度等上进行操作。三是临界点筹划,我国企业普遍利用相关临界点,如税率分级、优惠分等进行税务筹划,如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系统集成企业涉及主要业务:远程视频会议系统集成(包括背投屏幕拼接、LED显示系统、远程网络传输系统、摄影系统等);智能会议室、多功能厅、多媒体教室等项目建设(包括DCN教学会议讨论系统、同声翻译系统、表决系统、投影系统、音响系统、灯光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等);综合楼宇智能弱电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监控及周边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UPS供电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计算机网络建设、服务器集群系统及安全应用;远程教育系统集成等。

二、系统集成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实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个集成项目,其中有外购硬件、外购软件、自产软件、委托开发、项目集成、人工费、培训等,既有产品的销售,又有提供相关的服务(如委托开发、项目集成、培训等)。对于一个集成项目项目,若与客户只签订一个销售合同,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分析:案例1:一集成项目,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对外报价500万元,合同毛利率15%,其中:外购硬件300万元、外购软件50万元(外购产品的销售毛利率5%)、自产软件50万元(未登记为软件产品)、软件开发50万元、项目集成费40万元、培训10万元。另外,外购硬件成本285万元、外购软件47.5万元,均取得17%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为52.5万元,差旅费、市场等费用20万元、售后服务20万元。分析: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公司,税务机关会认定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500-332.5)/1.17*17%=24.34万元,应缴纳附加税=24.34*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24.34(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23.4万元。

项目利润率=23.4(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4.68%。案例2:同上述集成项目,除自产软件150万元(已登记为软件产品)、免费提供软件开发、项目集成及培训外,其他条件均同上述案例。分析:该销售合同也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且产品销售为500万元,因此交纳增值税。应缴纳外购商品增值税=(350-332.5)/1.17*17%=2.54万元,应缴纳自产软件增值税=150/1.17*0.03=3.84万元,软件公司销售自主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应缴纳附加税=(2.54+150/1.17*17%)*12%=2.92万元,项目利润=500/1.17(报价)-332.5/1.17(外购成本)-6.38(增值税)-2.92(附加税)-52.5(人工成本)-20(市场等费用)-20(售后服务)=41.36万元。项目利润率=41.36(项目利润)/500(合同额)*100%=8.27%,通过对比分析:项目利润率案例2比案例1提高3.59%(8.27%-4.68%),原因:登记的自产软件税率为3%,节省增值税150/1.17*14%=17.95万元,占合同额的3.59%(17.95/500)。

存在的问题:销售合同中必须跟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集成费、培训费等指定到自主软件产品中,但是用户方一般不予认可。因此,需要合同签订谈判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总之,科学的税务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系统集成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系统集成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王卓辉.浅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04).

[2]银样军.新税制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财务与金融,2009,(02).

[3]金文南.试论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科技情报开发经济,2009,(17).

[4]郑婷婷.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与案例探讨[J].经营管理 者,2009,(22).

[5]赵建蕊.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理论与实例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9,(07).

[6]孟洲林,宁博,吴居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西部财会,2006,(06).

[7]吕新来,马旭阳.也谈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09).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深化增值税改革;税务风险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可以采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具体措施结合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结合增值税涉税业务的具体环节,建议企业从如下角度采取具体措施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1.对增值税销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销项税的筹划主要以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为主:一是通过缩小税基来降低企业的销项税。在实践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企业的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据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当企业的议价能力不强时,对方有可能会延迟多次支付货款,此时企业应当考虑避免一次全款开票,而是结合对方支付款项的时间进行多期开票,这样就可以将企业支付增值税税款的时间向后推迟至每次收到货款的时点,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筹划:一方面是对于具有多元化收入的企业,若其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应当在进行财务核算时进行区分,并进行相互独立的核算,以使用其各自的税率,从而来降低企业销项税的总体税率;另一方面则是对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来降低税率,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差别较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低,但是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税率高,但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据此企业可以通过计算二者销项税的无差别平衡点来计算平衡点的进项税抵扣率,当抵扣率低于平衡点抵扣率,则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该无差别点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套入企业适应税率即可计算出平衡点时的进项税抵扣率。2.对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进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对供应商进行筛选来增加抵扣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加进项税的抵扣率能够较为直接地降低企业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抵扣的关键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能否从供应商取得合格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想从提高进项税抵扣率角度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必须要对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进行仔细的筛选,对条件基本相当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尽量选择信用较好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从源头上提高进项税抵扣率。二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来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实现节税。在日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重新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差旅、培训以及会议等日常的琐碎业务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额,以此降低增值税税负。三是通过加速对存量资产以及设备的更新速度来延迟纳税,降低短期内的税负。按照目前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的增量资产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当企业有扩大规模或者设备的更新改造需求时,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前进行资产的采购或者设备的更新改造,从而增加企业在短期内的进项税抵扣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筹划目标。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该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关注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及留抵税额,因为在增值税率两连降的前提下,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一般会出现大量的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只是占用了企业的资金,不会产生价值,此时需要企业有效控制存量资产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速度,确保留抵税额能够优先及时抵扣完。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等的事先谋划和安排。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当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并且其在纳税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选择性,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而增值税成为了我国税务筹划的重要领域。本文探讨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领域和筹划方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税务筹划的要件

关于“税收筹划”,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税收词典》中概括为:“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印度税务专家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投资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著作中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三种类型。通过上述几述几个税务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违法;二是计划性(事先的谋划或策划);三是目的性。下文简要地将税务筹划与偷税和避税等概念作一比较,以进一步说明这三个要件对税务筹划的意义。(1)税务筹划与偷税。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典》中的定义,偷税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偷税可能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收入数额。透过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偷税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的事先安排来避免或减少应税义务的发生,与偷税行为发生于应税行为之后显著不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行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2)税务筹划与避税。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差别或漏洞,通过对商业和财务事项等的安排,如采取转移和改变纳税人身份、变更经营方式和地点等合法的手段,规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避税可分为顺法避税和逆法避税。顺法避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负的行为。顺法避税顺税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功能,因而是税法允许或鼓励的。例如,国家提高资源产品的出口税率之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通过把资源产品出口业务改变为资源产品深加工和内销业务,即属于顺法避税,与税务筹划同义。逆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利用税法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消费税的课税环节是在生产领域,那么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压低出厂价格,再抬高二次销售价格的方法,降低税基,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的行为,即属于逆法避税。尽管世界各国均没有对逆法避税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均对其持反对态度,并且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当纳税人产品或服务转移价格不合理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价格进行调整。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逆法避税。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增值税纳人身份筹划。我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对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营规模要符合数量要求,另一个是会计核算要达标。但是增值税实施细则又规定,经营规模不达标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达标,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一例外性的规定,为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从法理上来讲,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别,而不存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时候,身份的差别就不会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因为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税负则越重;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与增值率无关。可见,关于增值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关键是判断增值率的高低。简而言之,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计划销售额和计采购额,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如果只考虑税额因素,税额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优的方案。略为复杂的方法是通过“无差别点增值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其确定方法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当含税收入*征收率=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相等,此时的增值率=征收率/税率。例如,如果征收率为3%,税率为17%,则无差别点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2)增值税特殊业务筹划。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劳务,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动,包括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餐饮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营业税纳税义务集中在一个纳税人身上,即增值税条例所规范的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两种特殊的经营业务。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遵循的是一项交易观,即两项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从属关系,即如果没有货物销售,就不会发生营业税劳务。对于特定的纳税人而言,混合销售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要么全额征收增值税,要么全额征收营业税,这要取决于货物与营业税劳务在总交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机器制造企业向某一客户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由于该企业属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安装业务所不需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兼营业务是指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且两者之间并无从属关系。对于兼营业务,遵循的是两项交易观,两项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税法又规定,如果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但是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的课税依据是营业总额,所以,一旦对营业税征收了增值税,又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势必会增加整体税负。所以,对于兼营业务,纳税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达到分别计税的目的,这也可以被视为增值税税务筹划。与兼营业务原理类似的情况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即纳税人同时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该种兼营行为,遵循的是不利原则,即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不同的税率依率计征;如果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该种兼营项目的筹划方法也只需要顺势而为,即可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是一种目的性和计划性很强的理财活动,会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业机会和税务风险,本文在展开税务筹划讨论的时候,只考虑了税额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应纳税额最小化,并不意味着价值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光要考虑税负因素,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要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既不能低估税务筹划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牛龙.营业税特殊经营行为税务筹划研究[J].经济师.2011(9)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

第4篇

【关键字】营改增;汽车租赁;税务筹划

汽车经营性租赁行业又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使用者不必办理汽车保险、承担汽车年检维修费用及车型更换方便等优点,且在企业成本管理中更有利于成本控制,在经济生活中正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事业用户和个人消费者的青睐。在税务划分上,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在提供车辆的同时不提供驾驶员,则该业务属“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如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驾驶员,该业务属交通运输服务。在笔者接触到的汽车租赁企业中,特别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租赁企业,较多的采取了不提供驾驶员的经营性租赁方式,以下笔者就在普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的汽车经营性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基础上,浅谈政策变动对该行业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税务筹划。

一、汽车租赁行业主要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分析

1.增值税销项税方面主要规定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点中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汽车租赁营改增之前为营业税应税行为,执行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作为汽车租赁企业,最基本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为购置的汽车,作为提供服务的工具,经过一定的运营周期之后,大量旧车必定因为再不产生经济效益而退出经营领域,企业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必须对这些被淘汰的汽车作出处置行为,而无论企业选择在二手车转让市场对废旧车辆进行销售或者是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置,必须按所处置车辆的购置时间区别而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营改增试点之前购置的车辆因为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所以销售的时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营改增试点以后购置的车辆,因为购置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由企业在日常租赁经营中进行了抵扣,所以销售的时候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主要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九项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汽车租赁行业影响较为重大的有: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汽车租赁企业之前执行的营业税政策,在税务处理上根本就不存在抵扣的概念,是按租赁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税款。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汽车租赁业务的营业成本主要构成为经营性车辆的折旧成本、燃料油加油费及车辆维修费这三大块,而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试点以后购进的车辆、车辆加油费及维修费,只要取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确认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其中,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中明确了可以进行抵扣,这项政策变动将有利于降低了汽车租赁企业的税负。

3.可供选择的简易计税办法

对于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条件,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试点期间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是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经营资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简易计税办法中的征收率为3%低税率,之所以出台这一规定是考虑到企业试点前购进的有形动产一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可供抵扣,如果一刀切按17%税率征收则大大加大企业的税负。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税收优惠,汽车租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税负特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办法,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3年内不得变更。

二、营改增政策下对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思考

1.对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

上述提到,简易计税办法不是税收优惠,一眼看上去3%的低税率远低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17%税率,但是不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对减低企业的税负最有利呢?我们知道,从计税原理上来说,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是对劳务服务环节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没增值就不产生增值税,而具体到汽车租赁行业,由于行驶时间较长的车辆租金递减,且油耗与保养费用增加的缘故,故旧车租赁业务的毛利率是较低的,且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下,维修费与汽油费均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因此一般计税办法下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可能低于3%。汽车租赁企业要慎重考虑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首先须对企业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车辆运营收入与支出现状进行计算分析,如果计算得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实际税负低于3%的话就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使对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车辆租赁业务税负计算得出高于3%的结果,亦要结合试点之后的车辆购置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因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只要公司取得了应税租赁收入即需缴纳增值税税款,而一般计税办法是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之后有余额才需缴纳税款,在公司存在或取得大额进项税额情况下可以适当把因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现金流出时间适当往后推移。

2.一般计税办法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

汽车租赁业务具有初始投资资金一次性投入,租赁收入递减、费用(油耗、维修费等)递增的特点,因此在分析汽车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变动时我们可以发现,业务经营的前期由于投资购买车辆获得大额进项税额而出现较低的税负,在经营周期的后期虽然租赁收入递减,且日益增加的汽车保养费用(主要为维修费)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总体的税负仍大幅增加,特别是旧车处置环节会增加大量的增值税。针对汽车租赁业务的这一特点,经营者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税负状况,合理安排车辆的的购置时机以获得大额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把税款缴纳时间推后,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与现金流,在企业发展阶段既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又减轻了税负。公司对于退出经营的车辆处置应当循序渐进,避免出现集中大规模处置导致应纳增值税款突增的状况。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要注意与现行营改增政策导向相一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一些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这些具体规定及时学习了解掌握,才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依法进行。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汽车租赁企业的纳税流程与试点以前截然不同,这要求我们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新观念,从汽车购置、运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处置整个经营管理流程各个方面税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从整体上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05-24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筹划 思考

一、“营改增”时代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意义

2012年1月1日我国首先在上海等地的部分行业实施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到2013年8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部分行业的营改增,再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落实实施,并在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行业开始全面开展。面对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企业需要提前进行全方位的税收筹划,企业必须在做好税收筹划的同时,严格有效地制定防范措施,及时防范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1)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纳税人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税收筹划上要减少税费支出,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例如将原现代服务业的税率由5%改到6%,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变为6%,邮电业由原先3%的税率改成11%,将原先的全额交纳逐步实施到营改增后的层层抵扣,特别要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逐步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减轻,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提高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率,才能逐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2)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特别是营改增政策出台实施后,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是要逐渐全面掌握好各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加强纳税意识,真正实现诚信纳税,降低税务风险。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应该给财务人员一定良好的发展空间,给财务人员创造良好的个人发展平台,积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逐步实现企业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积极创造有利的、积极的纳税平台,积极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才有利于纳税企业进行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3)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有助于国家积极完善税收制度,有助于全面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国家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强化相关税收相关条款,避免可能存在的税收缺陷,积极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有利于纳税企业全面长远发展。2011年我国国务院就开始实施了关于营改增政策的调研,逐步完善了相关征收税款的条款,完善了征收税款的相关制度,将真正的税款征收问题落实到实处,能够真正帮助更多的行业解决实际中的问题,特别是帮助企业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逐步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税务风险与管理控制

(1)营改增后的突出问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控。现阶段,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增值税抵扣问题有了新的发展。例如有些财务人员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目的,借此机会进行发票的造假行为,从事虚开发票的违法活动,但是自从实施了完善的营改增政策后,代开发票的现象更加普遍,甚至有些人员通过此方式进行套现,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针对以上的发票风险问题,财务人员应该正确运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规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才能帮助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针对可能出现的发票问题,实际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地取得相关扣税凭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完成合法的认证工作。例如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是纳税人经营生产的具体凭证,会经常应用到专用发票进行税款的抵扣。所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管理,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取得收入的现象,避免出现重复征税,使风险进一步加剧。因而,纳税人应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管理。

(2)营改增后会出现进项税额的抵扣风险。增值税的核算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发票的管理上,还出现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上,因此就会导致很多的税务风险。现阶段,纳税人能够通过扫描进项税额实现纳税抵扣。目前根据相关该类情况的发生,我国增值税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风险防范,应该逐渐进行增值税税额的有效防控,在管理上要及时表明有关增值税税额,特别是对购进发票的计算上要明确好相关进项税额。相关纳税企业要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增值税的有关条例和细则,严格约束好企业的纳税行为,如果企业不能进行准确的内部核算,就无法准确提供精准的税务资料,从而造成抵扣出现同样的问题,即使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标准,也较难完成抵扣。

(3)营改增后要控制好增值税税务风险。新实施的营改增政策,其方案中增加了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的内容。纳税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实施并建设好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于实施有效的内部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做好内部的风险防控。尤其是存在较大风险的行业,更加需要制定有效的税收内部管理政策。为纳税企业制定合理的政策,要从税收实际情况入手,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优惠政策,逐步避免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还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个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标准的优惠政策实施到位,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积极履行有关的税收政策,做好相关的基本申报制度和流程,才能及时做到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三、“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策略

(1)营改增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现阶段,税务筹划管控能够有效地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在政策的理解上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对相关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了解,政策上的变动也会使得税务筹划面临较大的风险。在筹划进行的阶段中要灵活,需要在确保经营生产活动顺畅有序开展的同时,对各类型的经济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的把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目前,很多企业在进行内部税务筹划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内部管控不严格的问题,例如在签订与用户的经济业务合同时,由于行业的不同及相关税率的变化,使得在签署合同的阶段,没有能够对有关经济活动的金额进行准确标注,从而就会出现较高的税务风险。

(2)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的科学策略。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在于实现合理的减税,这样的目标方向完全与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符合。现阶段在营改增政策准确实施后,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尤为重要。首先,应该充分的理解和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仍然还会出现有关营业税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管理,需要单位的负责人清楚合理地把握好相关优惠政策,选择有效并且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3)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需要科学地选择纳税人的身份。特别是在缴纳增值税的环节中,要根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选择不一样的纳税筹划形式。一方面,针对没有应税的企业来讲,可以按照税负的方式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另一方面,从具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角度来讲,特别是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中,应该清晰地建立一般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清晰的考核考量制度,创建完善并且合理的会计核算体制,同时应该积极聘用和培养更加专业的、素质较高的专业型会计人才,才能不断提升财务核算的质量。特别是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较为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财力和物力。

(4)现阶段由于市场的相关产业出现精细化的发展,产业链条上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在采购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增值税。尤其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问题更是不容乐观。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企业的各个层面需要积极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尤其在采购货物的环节,合理进行税款抵扣才是关键。

四、总结

新形势下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和落实,一定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各行业需要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明确落实相关的营改增政策,真正、合理、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同时,在不断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自身合理的纳税行为,全面减少企业纳税成本,逐步完善税务筹划,及时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才能逐步、真正地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袁贵萍.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问题研究[J].经济视野,2014,(1):15-18.

[2]张佳,蔡晓旭.试论“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J],财经视线,2013(25).

[3]刘云昌.专家答问:“营改增”企业的税收风险在哪里[N].中国税务报,2013-1-28.

第6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住房质量。纳税筹划是指各类企业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轻企业内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种纳税管理手段。我国目前税收种类繁多,纳税工作复杂。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能力,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对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财务管理对象主要是指企业的资金流动与运动。纳税筹划对房地产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房地产资金流动方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通过调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减少无形资产分摊年限,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整体利润,从而推迟房地产企业纳税,并将纳税时间调整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国家所颁布的免税、减税等相关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成本,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选择不同形式计价方式,如分期支付等,减缓资金流动速度,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收入。

(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目标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房地产企业若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其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房地产企业若想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稳步前行,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成本支出,如税收成本等。纳税筹划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其作为一种规划手段,主要是围绕房地产企业管理目标而展开的,纳税筹划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巨大压力之下,其内部压力并不低于外界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注重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的特点,兼顾企业发展的长久利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色及财务管理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对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财务管理内容与纳税筹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关系。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主要分为资产融入、投资、经营及收益四个环节。纳税筹划贯穿于这四个环节之中。首先,在房地产企业融资阶段,应充分考虑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调整范围,合理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进而为房地产企业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奠定基础。其次,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关键环节,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成功的房地产投资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失败的房地产投资能够引发房地产企业破产等不良后果。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不仅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也能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配置,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充分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确定投资规模,进而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投资目标。再次,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生产、宣传过程中,应详细地计算每一个环节的开销,融入纳税筹划思想,进而选择更合理的生产经营、宣传模式。

二、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投资活动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迟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获取货币,而遵循国家法规规定的延迟纳税,则会使房地产企业将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优先使用到企业日常生产、生活及服务之中。房地产企业在此期间不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流通压力,从而扩大了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利用优惠政策

我国为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增值税金额计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费用、房屋拆迁等费用。此外,针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而言,可以利用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节能产业等有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拓展自身业务。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现阶段,我国采取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会设置相应的税收临界点。房地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临界点,当其税率明显低于该临界点时,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压力减轻,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提高房地产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当税率明显高于临界点时,企业将负担高额税负,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税负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利用税收临界点,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分解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主要部分,其税率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的增值税成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采取分解销售价格的方式,将房屋销售与装修分开,从而降低了房地产企业增值额,减少房地产企业所要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三、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们以某发展集团为例,结合该发展集团实际情况,阐述现阶段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并未明确

不同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纳税种类均不同,就该发展集团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项目。目前,集团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代建”和“自营工程”存在增值税差异,不明确的项目性质致使集团无法及时地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存在问题

深入分析该集团现阶段采用的安置房项目缴纳增值税模式,可明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该集团收到的超面积补差,通常按照5%缴纳增值税款,但在“营改增”后安置房项目的等面积部分并未申报增值税,通常是在税务局核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补缴。与安置房交付增值税的时间相比,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相对滞后。此时,集团再补缴增值税会产生大量的税收滞纳金,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

(三)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该发展集团在纳税筹划发票管理中,并没有明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存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其所采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一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同时,也并未区分新老项目所使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所有项目均使用同样的计税方法和专用发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发展集团增值税负担。

(四)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就目前现状,该发展集团领导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均能意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也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但在税务风险发生原因、企业内部潜在的税务风险事件等方面关注度仍有待加强。同时,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与自身的关联,往往认为税务风险与其无关,并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此外,该发展集团内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机制,无法对税务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避免,严重增加了集团内部税务风险负担。此外,该集团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工作通常由财务人员完成,身兼数职的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纰漏。同时,集团内部负责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仍有待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应持续进行。最后,集团内部对纳税筹划的培训工作开展较少,致使许多工作人员无法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往往会出现错误,影响了集团信誉等级。

四、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一)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加快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应明确该发展集团所承接的政府项目,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按照国家税法上规定的“代建”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该发展集团作为受委托方,其在开展立项等相关手续时应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义进行办理;二是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间不可私自进行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应签订“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发展集团在项目建设时不应垫付资金,不应以本发展集团名义办理工程结算,但该发展集团在工程结算中主要是以集团名义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该发展集团并不符合国家税法“代建”规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该发展集团应展开相应工作。该发展集团应与税务机关展开沟通,明确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项目性质,并以项目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纳税工作。若税务机关明确集团受政府委托的项目为“自营工程”性质,此时集团应将已认定的进项税额进行区分,明确进项税额的归属问题。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则应对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项目,应按照自营项目增值税缴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将企业受政府委托的项目认定为“自营项目”,则会出现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可能,在开展增值税缴纳之前,企业内部负责纳税的财务人员应与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商议后再做决定。自营工程增值税缴纳方法为,集团将收到的政府结算金额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项目应遵循增值税计算公式:项目取得收入/1.09×9%-项目进项税。

(二)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回购模式

为避免由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问题而引起的集团税务风险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模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该发展集团安置房项目纳税方式可选取政府回购模式,在增值税计算上,政府回购模式为政府确定回购价格从而进行增值税计算,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政府除确定税后价格外,还具有确定收入等作用。若该企业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将政府回购全部用于拆迁户安置,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三)加强对纳税筹划发票的管理

发票是在商品销售、购买过程中,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具和收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管理的收付款凭证。由于国有房地产企业与常规房地产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国有房地产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发票管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针对该集团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增值税改革后,老项目与新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有所不同,老项目计税方式可依旧采取简易计税,即无需认证进项税,同时不用抵扣进项增值税。而新项目则应使用一般计税,即企业在成本支出时应尽量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集团内部增值税发票应指派专人进行保管,且每个月末均应对发票进行判断,确保发票上的数额与财务账本上所记录的数额相一致,应明确所有税务发票均应妥善保管,为集团今后的税务抵扣工作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增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事件发生概率。首先,房地产企业领导、高层人员应强化税务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学习税务风险知识,使税务风险意识深入人心。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明确税务风险意识的重要性,让房地产企业各级员工认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其次,集团中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在纳税筹划前了解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务机关行政标准为纳税筹划做充足准备。最后,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体制,全面监控房地产企业内部涉税业务,参照行业内部纳税指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办法。同时,应将税务管理落实到集团内部的各个方面,根据事先了解的国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严格监督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预防税务风险事件,事后应总结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经验,提升纳税筹划能力,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集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士从事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专业性。同时,加大税务管理人员招聘力度广纳贤才,招聘专业性强、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针对集团内现有的财务人员、纳税筹划人员应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国家最新的纳税政策,增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确保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实现纳税筹划工作与集团实际经营发展相结合。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采用不违法手段,进而获取避税筹划。此行为虽不违法,但也不应提倡。近年来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严厉管控,避免该现象发生。二是节税。是指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提倡的纳税筹划手段之一。三是规避税收陷阱。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陷入税收条款中所被误认为的税收陷阱,从而加重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四是税收转嫁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将税收转嫁给他人承担,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五是涉税零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进行申报税务时,不会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及纳税风险事件,通过该手段,纳税主体能够巧妙地避免纳税风险事件发生,进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只有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合理地规划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去向,减轻税务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幸晓辉.基于财务管理视角下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分析[J].财讯,2021,(12)

[2]赵聪聪.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纳税,2021,15(19)

[3]彭岚.财务管理视角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当代会计,2021,(11)

第7篇

摘 要 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仓储、报关、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

1.选择纳税人身份

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如对于交通工程监理,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归属“现代服务业”,国地税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已明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在归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做出合适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后,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化大为小”的办法,即将公司改为若干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3%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采用该种筹划时,需综合考虑客户对企业出具发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户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金,而企业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影响营业收入,将得不偿失。

2.选择税目

快递公司部分业务原适用“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但实行“营改增后”, 归属“交通运输业”税率就是11%,归属“现代服务业”就是6%,两者几乎相差一倍。快递业,主要是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对国内、外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与国税局反复沟通,争取有利归属。鉴于快递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邮政业一样带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行业归属,划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

3.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4.筹划进项税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项目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采购业务尽可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购的硬件,购进设备仪器,外包制作,固定资产采购,无形资产采购,水电费,燃油费,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汽车维修,法律、会计、税务等中介服务,运输费,广告服务,技术开发费用,设备服务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等。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不够了解,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企业需加强相关业务人员“营改增”应知应会的培训。

(3)加强供应商税票收取的管理

建议企业在原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由其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需要求对方至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1.税收筹划方案应随财税政策变化而调整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兼顾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2.税收筹划方案应合法

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3.税收筹划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能否有效实行,能否实现筹划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所以企业税收筹划需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理解透彻财税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业最优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营改增” 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由于增值税能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 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从长远角度看,营改增将给各行业带来巨大的减税空间。那么,营改增将产生何种影响呢,本文从营改增改革的利弊和意义开始,结合保险行业税收筹划实际情况做简要阐述。

一、营改增改革的利弊和意义

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两个积极性。增值税的特点是抵扣,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符合结构性减税的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 有效的减低了企业纳税金额,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促进企业资金的流动, 加快企业市场的发展。通过全面实施的营改增, 可以平衡各行业的纳税制度,易于形成良性的市场氛围,激发市场活力。

2.“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的创新完善经营管理模式。我国的很多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下,尤其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例如税收发票管理不规范、纳税筹划工作不完善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税收利好,必须对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完善。首先,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算缴纳要比营业税多出很多环节,尤其是增值税缴纳中存在进项税额抵扣这一环节,税收机关对进项税的抵扣需要严格按照发票来办理,所以在这种“以票抵扣”的制度背景下,企业必须对运行模式、组织架构以及业务模式等进行改革,另外还需要对供应商以及客户做出谨慎的选择。其次,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环节比营业税复杂很多,企业需要在发票管理以及税务申报等环节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营改增”下财产保险公司的税收筹划

1.财产保险公司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策略。我们知道营业税的管理相对简单,而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凭票抵扣,所以保险业就必须注意对客户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取得实行有效的管理,从发票的取得、开具、认证、抵扣到抄税、报税、风险管理、纳税筹划等环节都十分复杂与重要。由于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退保业务,在取得保费收入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现在退保就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国家在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十分严格,开具这种发票需要保险公司和税务机关以及购买方等部门共同参与,是件十分复杂的事情。这对保险业来说是一项挑战。

2.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策略可通过对公司成本费用列支来实现,在这过程中,要注重对相关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1)对公司准备金进行有效列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潜在风险要求公司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依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提取的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目前保险行业提取未到期准备金主要有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和二分之一法三种方式,财产保险公司可通过相应的计算选择提取责任准备金较多的方法,使公司所得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税前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2)合理规划成本费用支出现行税法规定在企业广告宣传费用中,与企业经营相关部分可在税前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企业其他赞助支出则不在此扣除范围内。因此在财产保险公司实际财务管理中,要注重广告宣传费和业务赞助费的区分,保障公司税收筹划。

3.财产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策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虽不用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却有代公司员工扣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公司员工的薪酬在公司成本支出中占重大比例,实现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对公司整体税收筹划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公司员工薪酬发放均衡化财产保险公司员工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个基础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作于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这就会加大员工在绩效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款缴纳额度。为避免由于一次性高额度薪酬发放导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上涨,财产保险公司应尽量平衡公司员工的月薪发放,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税率。

(2)提升员工福利与物质性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职员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基金可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保险公司若能有力提升公司员工的福利保障,实现对员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并对其进行税前列支,对公司税收筹划具有极大推进作用;此外,公司可用一定的物质保障来对公司员工薪酬进行抵消,这类物质保障若由员工自行购买将无法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若由公司统一发放,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员工薪酬造成减损,但也能够帮助员工规避这类物质开销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有效实现公司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三、结束语

总之,新形势下的“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和落实,一定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各个行业更需要积极地应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明确落相关的“营改增”政策内容,才能真正、合理、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方能在有效的效率前提下,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并且在不断的经营发展环境中,进一步规范自身合理的纳税行为,方能够历行全面的企业纳税成本的节约,逐步完善税务筹划,及时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才能逐步实现企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现状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作为一项不动产,价格昂贵这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大宗房地产交易涉税金额多,税收负担重,也令许多房地产企业感到了行业压力。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造、销售等整个经营周期内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此对开发商而言,与其在销售广告上宣传诸如“上风上水”“海景房”等倒不如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减轻税负,降低房价更加实惠和重要,在这其中税务筹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各种税收政策及优惠纷繁复杂,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税务筹划的涵义及其对房地产企业的意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以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多维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税务筹划对房地产企业具有以下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税务筹划作为房地产企业理财的一个领域,从围绕资金运动展开,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同时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综合收益

作为以营利为目标的房地产企业,追求利润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房地产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通过税务筹划来节税,在无形中就增加了企业的综合收益。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筹划

(一)营业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有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针对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从营业额和税率两方面着手考虑。

1.从营业额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补贴、基金、集资费、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又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行为,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就可将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从销售额中分离,可以通过专门成立物业公司或是暂缓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将这部分价外费用分离出来,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延期收费也不影响其收入,从而达到营业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2.从税率差异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房屋等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而房屋装修、装饰适用3%的税率,相差的2%的税额对房屋这种大宗商品而言可不是个小数目。企业可以将房屋售价和房屋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并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从而实现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针对该公式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从降低增值额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的提高会直接引起税额的大幅度上涨,因此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售价,则在一定程度上把本应上缴税务的部分返还给了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的利益没有太大的损失,同时也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

2.从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允许扣除的税金和加计20%扣除。其中在开发费用中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比较大。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计算开发费用。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收益最大化。

3.从税收优惠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在建设高档住宅的同时另行建造一批普通中低档住宅,控制好楼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恰当的利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核算中应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而且应该通过调整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或者调整扣除项目的金额,使得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优惠。

(2)采用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配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房,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资金的方式,这样在内容上是定向建房,在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一幢住房中地价款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商品房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购房者分得。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剩余部分商品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缴纳土地增值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自然降低。

(3)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代建房顾名思义即开发商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代建费用的情况。对于开发商而言,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仅仅是提供了建筑业劳务,并收取的劳务收入,自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代建房不失为一种税务筹划的切入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作为大多数经济组织面对的税种,因其税率高、征收面广而成为经济组织的主要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无一例外的要面对这一税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比如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同时由于房地产商品的地域性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不同区域投资时还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即开发商通常需要建立项目公司,此时就会面临建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选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们在税收利益方面存在差异。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设立区域被视为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区域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区域不被视为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综合权衡不同地区的税负和经营预期来确定项目公司的形式。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的财务管理活动,需要专业税务人士的统筹开展,并且要做好每个细节的规划,不当税收筹划带来的税务危机不容小觑。企业不但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被处以巨额罚款的后果,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在看到税务筹划优越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它的严肃性、专业性和风险性。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遵守税法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不能只靠对税收政策的一知半解,税务筹划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税务筹划要规范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重规范性筹划,万万不可只重投机。要想合理、合法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规范的组织和谨慎的筹划。

(三)税务筹划要坚持多维性的原则。筹划的目的是使得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某个税种的节税,因此,要从整个企业的利益出发,做好税务筹划。

(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的财务管理活动,需要专业水平高的财务人员多方权衡、细心规划,更不是变“节税”为“逃税”。

总之,税务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事实上,税务筹划是综合的统筹各种税种,通过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使其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前期开发、建设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贯穿税务筹划的思想,让企业和普通购房者双双受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1993.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2008.

第10篇

一、汽车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及风险点控制

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为流转税,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中常常会交叉,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特殊情况,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这导致增值税及营业税具有比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是按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例来确定,是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如果涉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会被判定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计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如果在销售方案中有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业务,并且该劳务分开核算缴纳的营业税低于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在设计销售方案时应作为兼营销售行为进行设计,即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设计为两种销售行为,并在会计核算时分开核算两种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成本。例如,购车赠送汽车清洁这项销售方案,销售车辆属于增值税纳税业务;汽车清洁属于营业税纳税业务。汽车专卖店在进行营销设计时应该把销售车辆和提供汽车清洁作为两个业务进行设计和筹划,并分别核算两个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使业务流程、财务流程通畅,并满足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作为兼营销售行为筹划的营销方案,如果在业务宣传、业务单据的准备上没有作为两项业务进行,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并进行处罚。因此,筹划不充分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2)通过降低应纳税额进行税收筹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汽车制造商为了维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通过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鼓励汽车专卖店出售自己品牌的产品;汽车专卖店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来吸引客户达到促销的目的。税法中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在制订销售方案时,不管促销目的如何,需要尽可能地将销售方案与销量挂钩,来计算需支付给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折扣,并且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样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方式更加复杂,有积分换礼品、买一赠一、购车送保养、二手车回收及销售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需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如在“积分换礼品”的销售方式下,汽车专卖店可以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的“金额”栏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销售额”。当消费者拿着折扣券消费时,汽车专卖店可将销售商品的金额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应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进行抵减时,降低销售额需要掌握定价的尺度,如果被税务机关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二、结语

总之,企业在采取某种销售方式之前,不能盲目进行,应详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销售过程中的业务手续,选择最佳的、合理合法的销售方式,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务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罗宁 单位: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负担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5日

一、印刷业务的税收筹划

图书出版企业一般会将印刷业务交给专门的印刷企业,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即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纸张等主要材料,则图书出版企业将加工印刷的图书收回时,就支付的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为17%。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可能会有一个出版社与印刷企业的博弈,如果印刷企业要求执行13%的税率,出版社很可能不会将印刷业务交给该印刷企业,所以,很多时候印刷企业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假设执行13%税率)。

筹划策略:比较委托加工方式下与非委托加工方式下,图书出版企业印刷业务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选择可抵扣进项税额大的方案。

案例1:2012年6月某图书出版企业委托一家印刷厂印刷1,000册图书。为完成该项印刷工作,现有两种方案:

方案a: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即该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纸张等主要材料,总计X元,支付印刷厂加工费Y元,均为含税价格,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X+Y)÷(1+17%)×17%=0.15(X+Y)元

方案b:该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该图书出版企业一次性支付印刷厂一笔货款,总金额记为Z元,为含税价格,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Z÷(1+13%)×13%=0.12Z元

比较方案a和方案b:

0.15(X+Y)元=0.12Z元,则Z=1.25(X+Y)

0.15(X+Y)元>0.12Z元,则Z

0.15(X+Y)元1.25(X+Y)

筹划结论:当Z=1.25(X+Y),即当一次性支付总金额等于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的纸张等原材料及支付的加工费的1.25倍时,两种方案可抵扣税额相同;当Z

二、广告业务收入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图书出版企业生产销售图书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营改增”之前,若广告收入与杂志发行收入合并核算,则一同缴纳增值税,当月购进材料可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若二者分开核算,杂志发行税收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广告收入需缴纳5%的营业税及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且购进材料中用于广告支出的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广告服务收入是否与图书出版发行收入分别核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纳入文化创意服务中,统一改征增值税,相应的企业日常采购业务和服务性支出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广告业务的部分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否会影响核算方式,需要进一步筹划。

筹划策略:计算图书出版企业分别核算与不分别核算收入的应纳税额,选择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的方案。

案例2:某杂志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杂志的同时提供广告业务,2012年9月取得杂志发行收入500万元,广告收入120万元(均不含税),当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

方案a: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合并核算,由于广告服务与杂志发行应税项目收入没有划分,所以一并按照较高税率13%缴纳增值税,则:

当期销项税额=(500+120)×13%=80.6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0×17%=34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0.6-34=46.6万元

税后收益=500+120-46.6=573.4万元

方案b: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分别核算,杂志发行税收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广告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销项税及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则:

当期销项税额=500×13%+120×6%=72.2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0×17%=34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72.2-34=38.2万元

当期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20×3%=3.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38.2+3.6=41.8万元

税后收益=500+120-41.8=578.2万元

筹划结论: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分别核算比二者合并核算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为,虽然分别核算中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广告服务单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远低于合并核算13%的税率,综合起来分别核算可少纳广告服务收入乘以4%的税额。

三、成立旧书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古旧图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免税项目,该处古旧图书专指从社会上收购来的古书和旧书,并非企业本身滞销的。通常图书出版企业会有滞销的图书,如果企业能够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旧书销售公司,由该旧书销售公司从图书出版企业购得旧图书,然后再对外出售,这样独立核算的旧书销售公司销售的旧书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而言,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

筹划策略:计算出版企业直接对外销售滞销旧书及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成立旧书销售公司销售旧书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选择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

案例3:2012年12月某图书出版企业资金短缺,急需处理一批囤积的旧书,企业进行盘点估算得出该批图书总价格800万元(含税,下同),成本为300万元。

方案a:直接面向消费者5折销售,则: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销项税额=800×50%÷(1+13%)×13%=46.02万元

进项税额=300÷(1+13%)×13%=34.51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增值税=46.02-34.51=11.51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税后收益=800×50%÷(1+13%)-300÷(1+13%)-11.51=353.98-265.49-11.51=76.98万元

方案b: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家下属的旧书销售公司,并以4折的价格将该批旧书销售给旧书销售公司,然后再以5折的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则: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销项税额=800×40%÷(1+13%)×13%=36.81万元

进项税额=300÷(1+13%)×13%=34.51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增值税=36.81-34.51=2.30万元

旧书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0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税后收益=800×50%÷(1+13%)-300÷(1+13%)-2.03=86.46万元

筹划结论:成立旧书销售公司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节约税收成本,还能增加出版企业总体利润,长远来看,这项投资或许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

主要参考文献:

[1]秦玲.图书出版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西安市为例[D].硕士学位论文,2012.5.

第12篇

关键词:营业税;征增值税;企业;税收筹划

中央结构性减税的重要落实内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不断的在进行加速式的推进,并且得到了全面的铺开,本次进行试点以后,我国的各行业都因此而产生的较为深远的影响。企业合理的进行税收和筹划,对自身的税负进行合理的减轻,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的利润与税收负担的大小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纳税人与管理都在一定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断的运用各种国家的税收政策,对自身的税负进行合理的减轻。

一、背景

国家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我国重要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始进行试点,对于上海市内交通运输类的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其改革的大幕开始拉起,同年的8月份,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开始分批的进行增加。这种改革实行以后,消除了以运输行业的劳务与货物分别进行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情况,减少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而且这对税制的优化改革与进行税收和减少负担,对产业内的分工进行深入的转变,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行制度上的支持与调整,不断的促进经济发展形式上的改变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结构上的调整。

(一) 二者的的区别

营业税的征收是对我国的境内从事劳务与无形资产转让,或是进行不动产的销售中的主体单位或个人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种。营业税是流转税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

增值税是通过对一些对货物进行加工销售或是提供修理与劳务的相关企业,或者一些从事货物进口贸易的企业,进行增值税额征收的一项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当中,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的税种。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

1979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增值税的征收,国务院在1984年对增值税的相关条例进行,对全国范围内的十二类货物进行了增值税的征收,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的改革,增值税从原有的征收范围,增加到了所有的货物与劳务、修理,征税的范围增加到对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的征收。2009年,我国为了加快投资的增加,对技术的促进,我国的部份地区开始进行试点,增值税的增加了对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以内。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对转变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时刻,对我国国内的第三产业进行在力的扶持,特别是对现代服务业,不断的对其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可以有效的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税制度的发展应该符合相关的科学发展的需求,营改增的实现,有利于我国的税制进行完善,对重复征税的情况进行消除,社会专业的分工不断进寂,三次产业融合得促进,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在竞争中的发展动力,优化投资与消费、出口的经济结构,使得国民健康来断的向协调发展方向迈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我国的税制明显表现出不合理的现象。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具有中性优点,政府在筹集收入时,不对相关的经济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在客观上这有利于企业在日常的竞争中具有增加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想要将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完全进行激发,那么就需要其税基要最大化的宽广,其中最好将所有的商品与服务品类都包含进来。便是随着税制的改革,现行的税制中,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其中性的效应得不到有效的应用。

2. 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增值税将第三产业完全排除在其进行征收的范围之外,这对于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3.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服务与商品一般都是进宪二者的合并销售的,这种行为在不断的增加,的以对于服务与商品无法准确的进行划分其各自的占比。划分难度不断的增加。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我国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的进行扩大,将商品与服务进行全部的纳入其中,用增值税取代了营定税,这与国际惯例相符,也是一种必须的税制改革。我国首先在上海进行此项税制的试行,此行为将对国内的一批市场中的主体进行促进,提升其服务时的水准,担升消费与民生的改善,提升内需,加快生产方式上的转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企业税收筹划

(一)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推动企业结构优化升级

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与强制性,所以在新形势下的营改增情况下,企业的权利层应该对相关的税务政策进行关注,对企业内部的营改增政策进行学习,加强对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对企业运用营改增政策的操作方法的熟练性进行保障,对相关政策的实行进行保证,保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国家所实行的营改增政策进行利用,对企业的自身利益进行保障。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整体业务进行独立的开展各项过去业务的整理工作,所以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增加项,与增加的抵扣金额与数目,对营改增后的企业内部部份税负的增减情况,进行比较详细的整理,并且整理后的吉果向企业的相关财务部门进行汇报。

(二) 充分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进行了税收征收,税率11%,营业税税率为3%;其中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进行扩围以后,增值税率为6%,而原有的营业税率为5%。

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的核算与筹划。例如,相关的纳税人可以兼有不同的税,并且其销售的货物与提供加工修旦与劳务都可以进行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使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分开的核算,对销售额进行征税,销售额未征必的,按从高进行税率的征收。

(三)合理选择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为了稳步的进行推进,我国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我国的小规模的纳税人其标准规定为销售额小于500万以下的企业与个人。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进行时,其所产生的销售额超过国家的要关规定,那么就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纳税的规模不大,所以根据自身的营业收入情况,资产的情况,对业务进行分拆与新增等相关的方式,也享受有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税率。

(四)通过对供货商的选择,减少进项税额的增加

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政策的实行开始,一些规模不大而且纳税人无法进行增值税的发票开据时,而一些企业又选择了这些企业作这其供应商时,那么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的有效的减除,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对进货商进行选择时,就需要将增值税发票的提供作为其主要的选择依据之一,当发票开具时当供应商不同以后,就需要企业加强对供应商报价的相关计算。例如,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供货商提供了相关税务相关单位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当其所提供的商品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的96.46%时,企业就可以与其进行供货合作。

(五)通过赋予固定资产的多用途降低税负的处理

2012年1月1日以后销售或是购进自已使用过的自制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201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与购买自已使用过的相关自制固定资产,将按照4%税率进宪增值税的减半征收。

所以,纳税人在不同的行业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方式与税率,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转变,而进行税收的筹划,或是通过企业的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相关税务主管相关进行申报纳税的方式而进行税收的筹划,改变货物的采购地点或是通过一些技巧,对以后产生售出的产生进行回租的方式时行税收和筹划,对国家的相关政现进行利用与组合,通过筹划进行合法与合理的税负减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值征税的纳税人员,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可以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并且其取得的效果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企业应该对国家的税收政现进行关注,对自身的经营模式与结构进行调整,合理的对企业的税负进行筹划,减少企业自身的税负负担,增加营改增所带来的切实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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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韦瑛.“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筹划[J].财会学习,2014,07:55-57.

[3]王胜军.浅议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税收筹划方法[J].河北企业,2016,05:22-23.

[4]盖地.全面推开“营改增”及其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探析[J]. 会计之友,2016,14:9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