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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3-09-11 17:41: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第1篇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第2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与一般性技术层面的税收筹划不同,本文所说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特指针对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的一种国家税收政策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从国内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对这种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总的来说,还没有引起关注。但从实践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政策性税收筹划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基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对政策性筹划的内涵进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和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见图1)。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 [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 [J].财务与会计,2001.2

4.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第3篇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新晨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财务与会计,2001.2

4.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第4篇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逻辑、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纳税筹划能力

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是以“应用”为主旨,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主要培养掌握会计基本理论、技能,具备会计手工核算能力、会计信息化应用操作能力、财务分析能力,并具有较强的涉税业务处理及税收筹划能力,能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种财务会计实务以及涉税业务处理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与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日益紧密,企业税收筹划的欲望也在不断增强,企业更是迫切地需要精通税收政策、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税务筹划的人才,以期通过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能力是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实现无缝对接的必备技能。

一、会计学专业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需要具备准确确定不同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的能力

计税依据是计算税额的数量标准,从量上限定征税对象,它的大小决定应纳税额的多少,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它是从数量上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而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确定征多少的问题,它代表税收征收的深度。计税依据及税率的准确确定,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更是培养纳税筹划能力的必备知识。

(二)需要具备准确计算不同税种应纳税额的能力

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确定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有很多税种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等都是直接计税依据与税率相乘得到应纳税额,但如增值税的计算,需要计算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不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简单计算,所以如何正确计算不同税种的应纳税额,是能否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需要具备准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能力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手段,对某些纳税义务人或者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减少或者免除全部或部分税款,从而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这也是税收筹划中最常见的方法。

(四)需要具备准确设置涉税会计科目的能力

涉税会计科目的使用,特别是二级或明细科目的准确设置,要考虑整个会计账户体系,必须同时满足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需要,这是财会人员必备的技能。

(五)需要具备准确及时填制纳税申报表的能力

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需要纳税人运用前面所述各项能力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首先要培养学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需要申报的税种,选择具体的纳税申报表。再次,根据具体申报表的构成要素及结构,掌握其填制要求及技巧,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企业办税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六)需要具备准确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能力

在准确确定具体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之后,企业应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及本企业的特点,运用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不能只会计算税款,还要结合企业整体实际情况,选择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培养税收筹划能力的核心部分。

二、会计学专业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现状分析

以广州工商学院为例,会计学是2015年刚刚升为本科的专业,其人才培养方案还不够成熟。涉税课程少,学分不足,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由此造成的2015级会计学专业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缺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不能准确划分,计税依据不明确

2015级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税法》课程只有2个学分,比会计专业专科学生开设的3学分还要少,一般《税法》课程主要包含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其他税类及税收征收管理四大部分,2个学分,教师的授课时间根本不够,所以大部分教师在授课时,最多讲完前面两大部分的内容,学生更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区分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不能准确计算。

(二)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2015级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由于涉税课程的减少,理论知识不扎实,所以造成大部分同学不能准确根据不同税种计算其应纳税额,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学生觉得最难的一个税种。从2015级会计学专业《税法》课程的期末考试情况看,很多学生只要涉及具体税种的计算,每个班失误率都非常高。从其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情况来看,《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中涉及的具体税种的计算,近年来已成为必考内容,在《基础会计》《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这三门课程中,《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的通过率是最低的,很多同学反映,不能准确计算具体税种的应纳税额是其没能通过考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无法填制纳税申报表

在涉税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于学时的不足,很多教师比较注重理论的讲解,主要集中在具体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具体要素的讲解上,涉及到纳税申报的内容大多一带而过,甚至在整个涉税课程结束后,学生都未见过具体的纳税申报表,更无从谈起正确填制。

(四)不关心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其中在《税法》课程中每个税种基本概述里面,在学生学习了纳税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等这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后,很多学生觉得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多又枯燥,往往忽视其重要性。

(五)无法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法理论知识的不扎实,造成了《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在开设时的尴尬,在整个授课过程中,很多老师仍然是在讲解税法知识,税收筹划的内容只是浅显的了解。所以,当该课程授课结束后,很多学生都根本不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三、提高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途径

(一)完善课程体系

学生涉税业务处理及税收筹划能力的提高,首先要从完善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入手。

(二)优化教学内容

鉴于2015级会计学本科专业学生涉税课程的开设情况,存在授课内容重复的现象,可以根据表2中《税法》《税务会计》合并为一门课程,即合并为《税务会计》一门课,分成两个学期讲解,学分共设为6学分。第一个学期主要讲解流转税类、所得税类的计算及会计处理,第二学期主要讲解其他税类小税种的计算、会计处理及税收征管方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与其同时开设,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核内容一起学习,与考证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电子报税》在《税法》《税务会计》课程学完之后开设,它强化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及税额的计算。《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实训》在学生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开设,主要介绍税收筹划方法及方案设计,同时结合之前所学的涉税知识,进行模拟实训,以期在学生实习或者毕业时与其实际工作岗位实现无缝对接。

(三)改革教学方法及手段

《税法》《税务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在多媒体教室授课,利用多媒体技术使学生更直观地通过案例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过程,掌握涉税会计科目的使用及凭证的制作。《电子报税》课程需要设置在实训室或机房,利用网中网电子报税平台进行各个税种的模拟计算及申报,该实训软件购买之后还未使用,通过该课程的开设,既能提高学生纳税申报的能力,又能提高实验室实训软件的使用率。《税收筹划与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目前已开设在实训室进行授课,在通过上述其他涉税课程的学习,该课程的授课重点主要是各个税种的具体税收筹划案例的讲解与分析,同时利用网中网税务会计实训平台,通过企业模拟案例进行综合实训。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学生能力培养的关键,而广州工商学院为民办高校,其教师流动性较大,青年教师多,实践经验少。针对这些问题,会计学本科专业的教师需要加强其涉税实践经验的培养及激励。结合学校顶岗实践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中去进行实践锻炼,了解整个企业的涉税会计流程,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多利用业余时间对实训软件的使用进行培训,更新教师的涉税知识及教学手段,并保证运用到实践教学中。同时,完善学校的兼职教师队伍,多引进企业专家,给学生提供实训指导,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从而提高学生纳税筹划的实践能力。

四、结语

会计学专业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是应用型本科院校体现“应用”,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无缝对接的必备技能。会计学专业可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并结合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教、学、做三方面入手,提高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促进应用型本科实践环节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朱琦.浅析应用型本科高校会计学专业实践课程教学改革思路[J].课程教育研究,2016,19:256.

[2]蒋媛,蓝相洁,张娜.财税本科专业《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探析[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6,03:137-140.

[3]侯丽平.会计类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J].科教导刊(下旬),2016,03:116-117.

第6篇

一、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描述

博弈论的基本理论出发点是具有个体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既他们在做出一定的行动之前,总是对各种选择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方式进行筹划和比较,从中选择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的方案。

从博弈论的角度,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对税法进行比较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或者取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在税收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中进行纳税优化选择(本文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

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对税收筹划政策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企业基于已有信息进行判断的过程。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它对自己的筹划意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相对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的信息又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方向以及如何变化等情况。因此,企业和市场环境就成为了一个博弈的双方。我们又知道市场的主体是企业,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纳税申报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时,国家既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透明的、公平的。但是,一旦作为立法者的政府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人如果不及时进行应变调整,就难免要遭受损失。同时,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虽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还存在着税务行政执行的偏差。税务行政执行的偏差使得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遇到一些来自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即使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极有可能被税务行政人员视为偷税或恶意的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所有的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都是非对称的。他们无法准确预测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界定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从这一点来说,纳税人与代表国家的税收机关成为博弈的双方。

二、企业与国家税收机关的博弈分析

(一)企业与国家税收机关博弈分析的基本模型

1、建立模型的基本假设。我们在分析企业与国家税收机关博弈分析之前,假定如下:(1)博弈的参与人为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但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的意志。(2)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各有两种行动可供选择:前者为检查和不检查;后者为非法筹划和合法筹划。(3)参与人关于对方的公开信息掌握是完全的。(4)参与人都是经济人。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目标都是利益最大化。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要考虑的利益不仅包括自身的利益,还包括整个社会的利益。(5)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实施非法筹划行为,设其偷漏税额获得的额外收益为T,预期支付罚款为F,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成本为C。(6)该经济活动涉及的税种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能够合法规避,而且规避之后不影响经济效率,如所得税等;第二类是无法合法规避,或者是规避之后会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税收,如印花税等。

2、企业与税收机关博弈的具体模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可以用图1的支付矩阵来表示。政府面对的是一个纳税人的集合,假设这个集合中有K比例的纳税人将实施非法筹划行为,政府又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分布,为了最大化地扩大自己的监控目标,又尽量减少成本,税务机关会选择对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实施详细的检查,设此比例为P,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

给定K(代表纳税人非法筹划的概率),税务机关检查(P=1)和不检查(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p(1,K)=(T-C+F)K+(T-C)(1-K)

Ep(0,K)=0K+T(1-K)=T(1-K)

解Ep(1,K)=Ep(0,K),得K=C/(F+T)

如果纳税人非法筹划的概率小于C/(F+T),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纳税人非法筹划的概率大于C/(F+T),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反之则相反。

给定P(代表税收机关检查的概率),纳税人选择非法筹划(K=1)和选择合法筹划(K=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K(P,1)=-(T+F)P+0(1-P)=-(T+F)P

EK(P,0)=-TP+(-T)(1-P)=-T

解EK(P,1)=EK(P,0),得P=T/F+T

如果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小于T/F+T,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非法筹划,如果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大于T/F+T,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合法筹划;反之则相反。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K=C/(F+T),P=T/F+T,即税收机关以T/F+T的概率检查,纳税人以C/(F+T)的概率非法筹划,这个均衡的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经济中有许多个纳税人,其中,有C/(F+T)比例的纳税人选择非法筹划,1-C/(F+T)比例的纳税人选择合法筹划,税务机关随机检查T/F+T比例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二)企业与税收机关基本博弈模型的深化。当我们假定纳税人进行的就是非法筹划,被税务机关查获,此时纳税人是否会选择进行非法筹划呢?可建模型如下:

设纳税人偷逃的税款为T,其偷税行为在被检查时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缴的罚金为F,滞纳金为V,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C,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为E,这里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F、V(假定T和P是独立变量),由模型得出纳税人的支付矩阵。(图2)

则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E=T(1-P)-(T+F+V)P

=T(1-2P)-(F+V)P

现在来看纳税人的选择:

1、给定p,若E>0,即(F+V)T+F+V,则纳税人不会选择偷税,因为这时偷税行为是完全不经济的;若C0时一样了。

2、给定F和V。E>0,p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纳税人只有在偷税的预期收益E>0时,或虽然偷税的预期收益E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税收筹划博弈分析

(一)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对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影响。图3为一方企业税务筹划对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影响。D为总需求曲线,S,SA,SB分别为总供给曲线厂商A和厂商B的供给曲线,在A企业未作税务筹划时,市场均衡点为E,这时均衡价格为P,均衡产量为Q,其中厂商A提量QA、厂商B提量QB,当厂商A进行了税务筹划而成本降低,其供给曲线推进到SA*的位置时,总供给曲线也推进到S*的位置,此时的均衡点移动到E*,均衡价格为P*,均衡产量为Q*,其中厂商A提量QA*,厂商B提量QB*。从图中可以看出,因为厂商A进行了税务筹划,刺激了供给,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均衡产量扩大了(QA*-QA),而厂商B的均衡产量下降了(QB*-QB)。

从图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一个企业积极主动的进行税收筹划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它可以减少税务支出,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博弈模型分析。假设在同等条件下的企业A与B,都面临是否作税务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务筹划,各自的收入为20单位,缴税10单位后,各自的净收益为10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务筹划,各分得收入为22单位(成本下降,供给增多,收入上升),缴税为8单位,付出筹划成本1单位,这时各自净收益13单位;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筹划的收入为25单位(不仅抢得另一企业的市场份额,还扩大整体市场的规模),不筹划的收入为18单位,扣除各自的税款与成本之后,净收益一个为16单位,另一个为8单位。这里博弈的参与人为企业A与B,他们的行动或战略组合为(筹划,筹划)、(筹划,不筹划)、(不筹划,筹划)、(不筹划,不筹划);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与B相互都知道对方的行为特征和可能的选择,对对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同时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可以得出如图4的博弈矩阵:

A企业的最优战略是进行税务筹划,B企业的最优战略也是进行税务筹划。因而,这项博弈中(筹划,筹划)是一个纳什均衡的解,且还可以看出,它也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的解。因此,在理性的支配下,企业有能力就必然会选择税务筹划的行为。

四、结论

通过对税收筹划中两种博弈类型的分析,无论是对于国家税收机关还是企业都有新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企业为降低成本,想尽办法要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减少企业的恶意避税,增加国家税收。针对上述矛盾,提出下列措施:

第7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全国工业就业职工1.5亿中,有1.1亿人分布在中小企业,约占总数的73%。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得出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尤其是在企业的收支情况和经营管理水平不相上下的时候,如果中小企业管理者能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负担,这就使得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获得相对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实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外部看

(1)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一方面与征收机关征管在税收征管中处于强势以及部分税收征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原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部分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简单以税收收入多少作为对单位和人员的考核核心,并将考核与人员单位奖惩进行挂钩,这就容易使得税收机关和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式方法的不恰当。

(2)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和税收宣传较为滞后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建设达不到要求,仍然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亟待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限定,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把握。此外,在对税法的宣传上,单纯依靠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和其他报刊、电视媒体和税务部门自己的网站进行零星宣传,宣传覆盖面小。使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特别是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的时候,不能及时将这些信息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这种信息上的缺失是十分不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

(3)税务中介机构亟待规范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使得理论知识往往不能实现和实际操作的无缝连接,面对复杂的涉税事务,部分中小企业有时会出于自身人员能力和纳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过寻找中介机构来处理税收事务。但是中介机构业务的局限性比较大。目前企业对税务的需求主要是处理申报缴纳税收这种较为简单的涉税事务,几乎没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有数据统计显示在中介机构的项目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而在单项上,纳税申报、审查、顾问、登记分别占30%、25%、18%、13%,其他方面服务占到14%。此外,税务中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不可能像企业中的雇员那样对企业有全面的认识不可能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一个企业上,而税收筹划是一项耗时耗精力的事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全盘考虑问题就无法保证在中介机构的税务质量。因此,规范税务中介机构,使企业能获得高效、高质量的税务代服务不仅能维护征纳税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从企业自身内部环境看

(1)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和偷税的认识存在错误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界限里,通过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盘考虑,做好事先的安排和筹划,能使企业的行为达到税收法律法规中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取得合法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国家允许和鼓励;而偷税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不法的利益的基础上。带有明显的主管故意性,是一种欺骗和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和绝对禁止的。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

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的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人员多是兼职,有的虽然有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以及专职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普遍年龄老化,知识构成不能满足企业税收的要求。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中小企业拥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知识构成上能够了解税法法律法规的知识,同时还要求能够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除开这些因素,财务管理水平的不足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中在会计核算中本来就错误百出,造成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够真实,制约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3)税收筹划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

随着各种先进管理理念的深入,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认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也已经开始利用企业自身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但是,这种税收筹划多停留在简单的模仿和复制阶段,忽视了企业自身经营的特点以及企业间的行业差异、地区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以及征收方式差异等, 只是简单地把书本或者实际中一些大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生搬硬套地用到了自己企业上,这种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的税收筹划一方面无法对企业形成真正有用的帮助,另一方面,又花费了企业大量宝贵的资金,这种无用功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失去信心,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停滞甚至停止。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问题的途径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同时下手,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是保证税收筹划能顺利开展的保证,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离开了税收征收谈税收筹划行不通,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谈。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税务征收部门在注重为广大纳税者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的同时,还应当提升人员主动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深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业务指导,加大税法的宣传和辅导服务,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了条件,引导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同时还应当为广大中小企业着想,建立的便捷的服务渠道,提供以计算机征管网络为载体的远程信息互动服务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现代化便利的税收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此外,还应当改变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税务征管人员的考核指标,建立一种符合实际、体现科学评价的指标考核体系。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征收,严肃处理征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方面对征收人员要加强教育,提高依法征收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进行接待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大廉政建设监督力度。主管部门对于反映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相关问题。对事实确凿的,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税务人员一定要依法予以严惩,取信于民,为依法征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规范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提升从业人员的思想和道德水平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离不开税务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收筹划,一方面能降低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投入,节省出宝贵的资金,使企业管理者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运转中去,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中小企业取得发展。与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税务筹划相比,税务中介能够提供专门化的服务带来更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中介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开展税收筹划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就要求国家能尽快规范税务中介行业,对那些真心服务于企业的中介机构应该支持,对那些以盈利为目的,以应付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要加强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同时,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部分要加强监督,定期组织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道德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思想和道德水平。

3.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明确相关条款适用范围

我国要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中语言表达不清或适用不明确之处要进行修正,避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避免由于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税收筹划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空间。

(二)改善内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中小企业管理者要能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针对中小企业者在税收筹划、偷税、避税在认识的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应通过官方确认的方式明确划定税务筹划的概念、范畴,消除中小企业者在税务筹划概念上的错误,将其引导到如何开展税务筹划的正确道路上来,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中小企业者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和不同,利用网络、电视和报刊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等活动来最大限度宣传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及其重要性,增强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意识。

2.加快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吸收培养,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中小企业要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制定激励机制鼓励现有人员利用空余时间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还要制定出适合企业财物人员的培训计划,积极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具有吸引力的薪资和职业远景规划来吸纳优秀的税收筹划人才,提升企业人才档次。同时,中小企业者还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完善好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3.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应当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区差异和企业规模出发, 利用计算机建模等先进手段制定出最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筹划方案,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做好方案实时更新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总结

第8篇

一、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的重要意义

1、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重要地位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国民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府通常运用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内的多种手段搭配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节既立足于宏观层面,又落到微观主体,这不仅意味着税收有不同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范围和调控方式,而且决定了税收在宏观调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和使命。税收不仅能实现总量调节,具有明显的经济稳定功能和反周期作用,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结构调节功能,另外,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调节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由于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为了更好的驾驭税收服务于国家经济,需要更加重视税收问题以及不断深化税收理论研究。

2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税收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选择

税收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均可发挥能动的调节作用,不仅作用范围越来越广,而且涉税活动主体曰趋多元化。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将不断增多,伴随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导致税收作用范围由境内拓展到境外,涉税活动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各个市场主体通过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来降低纳税成本、获得税收比较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税务人才来处理其涉税事务。税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动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升,导致税务专业人才供需缺口越来越突出,在新时期开设并大力发展税收专业教育是解决这一需求缺口的有效途径。

3、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务专业人才需求新变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首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需要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的税务专业人才。随着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税务执法规范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以及偷、逃、漏、骗等违法成本的加大,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纳税成本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极大地增加了对涉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其次,税务中介事业的蓬勃发展急需大量应用型税务专业人才。目前全国己有税务师事务所3100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但真正拥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仅约21万人,占潜在的市场需求的10%都不到。相对于日本85%的企业、美国5私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的潜力巨大,这也给我国税务中介事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4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财税学科建设的需要

以前是在财政学专业下设税收方向,这种设置对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因为税收学不同于财政学。财政学在西方被称为公共财政学,是研究国家财政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的收支活动以及政府政策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财政学科的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行为,而税收学除了研究政府行为,还进一步研究市场行为,即各个经济组织的纳税活动及相关事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税务专业培养的学生除了面向财税部门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面向企业和纳税人以及中介机构,二者的侧重点、研究方向均不完全一致。二是因为单独开设税务专业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教研水平的提高以及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将税务专业独立出来,可以单独制定教学计划,针对税收实务性强的特点,开设更多管理、会计和法律类的课程,有利于夯实专业基础,让学生掌握更多操作技能,能够在校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以便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

5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将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例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加强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的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外向型人才培养;从国内形势变化看,我国迈入了一个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这就要求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学生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

二、新时期税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课程体系设置

1、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1)人才培养模式.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紧紧围绕税务人才市场需求的新变化,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构建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熟练掌握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具有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

(2)人才培养规格.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目前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规格上更加突出其应用性、实务性、操作性和技术性。鉴于当前本科生己逐步成为一般性的应用型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主要通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因此,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应定位于为社会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具有实践能力的技术型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3)人才培养方案.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贯彻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采用以下方案:以课堂教学为基础夯实专业知识、强化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践教学为支撑培养动手能力、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培养创新能力。税务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要达到以下要求:对于知识结构,一要系统掌握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二要具有较强的处理税收业务、中介事务和企业理财的基本能力,包括会计、统计、企业管理、法律和审计等;三要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备一定的注册税务师能力,能利用所学知识解读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为企业和公众进行税务和税收筹划。对于能力结构,一是具有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务、税收筹划以及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二是语言文字能力;三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四是较强的相关学科渗透能力;五是身心健康和完善的人格,具备一定的协作组织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税务专业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

根据新时期税务专业的特点,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税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应立足于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人才需求,税务专业通常下设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税务三个方向。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程四大模块。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和应用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可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

三、新时期实现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改革教学手段、丰富教学方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录音、录像、投影、电视、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以及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其次,教学方式和方法要突出特色,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第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增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3、注重社会实践及技能训练,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实验项目开发

实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在税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税务专业所需的模拟实验、实践教学平台以及校外实践基地。首先,加强与税务部门、各中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或实训场所,以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可以为学生展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公司纳税核算业务流程、税务师事务所项目接洽办理等各种不断变化和逐步复杂化的典型税收环境和税收条件,帮助学生在模拟仿真环境中获取对实际工作的初步感性经验。实验室建设不仅要明确其基本功能、拟解决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应尽可能地与税务部门及企业的实际工作接近,为学生创造逼真的环境。通过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团队交流中和老师精彩点评中把枯燥的专业知识转变为亲身的体验,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加强税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

第9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公路施工企业;应用;策略

公路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有财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其主要税负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公路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生产周期长、“订单”式作业、受业务量的制约、各年度盈利水平往往不够均衡等特点。因此,跨期确认收入与费用、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及其进度是影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因素。企业应结合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基本理论

(一)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与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区别,税务筹划是在合法的原则下进行的,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进行巧妙安排,以达到在合法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及优化税负成本结构等目的。而偷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企业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简单化的偷逃税款行为风险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而税务筹划是在守法的前提下的理财行为,在未来的企业管理中,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公路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并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随着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最常见的、最有文章可做的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2.稳健性原则

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3.专业化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的专业素质较高。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不仅要精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具备财务、金融、统计、数学、贸易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环境和企业内部业务情况,在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实用、灵活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

4.成本效益原则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获取最大利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收益小于为此发生的成本,筹划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二、公路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降低公路施工企业的税负成本

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同时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 通过纳税筹划, 实现税负的减轻, 是企业的唯一选择。

(二) 规避涉税风险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很多公路施工企业怕税务机关查帐,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该交多少税,是否合理合法,一旦税务机关查出问题,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企业的纳税筹划,在业务过程中注意税收问题,才能避免税收风险。

(三)增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应该怎样交, 要看业务怎样做。不同的业务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尤其在当前,公路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承揽到的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利润微薄,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涉税事项的管理已经成为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质量的“必修课”。

三、税务筹划在公路施工企业的应用策略

税收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而发生的。而我国一些公路施工企业认为缴税是财务部门的责任,缴多缴少是会计核算上的问题。税务部门不会完全依赖企业的账目去征税,而是根据企业经营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证明来确定业务发生额,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参与经营管理,站在全局的高度应用一定税务筹划策略对涉税事项进行统筹谋划。

(一)工程承包应尽量采取包工包料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缴纳税收中,营业税是其中一种主要的税收。施工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的工程承包合同。因为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材料价格较高,这必然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获得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时注意方式的选择

1.签订总分包合同,避免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例: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3000万元的公路工程,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2000 万元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3000-2000)×3%=30 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3000-2000)×5%=50万元。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20万元(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

2.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不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随着施工企业竞争的加剧,有些企业的施工任务不足,有些设备闲置,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而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注意签订合同的类型不同,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如根据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分为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如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应尽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纳税时间的确定

公路施工企业缴税的一个特点是本期收入和成本的确定时间与金额具有可调节的余地。税款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 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如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而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据此,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可能地少确认收入,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从而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

(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税法赋予了施工企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可以摊销更多的折旧费用。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还能够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利用集团的优势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现在很多公路施工企业是集团性质,可以利用本企业的集团优势进行利润和费用的税务筹划,如企业集团可以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企业所得税率低的子公司或分配给处于亏损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的不同税率或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可以分摊给下属公司。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税率高的子公司或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税率低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六)利用设立下属结构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由于公路施工企业地点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当企业去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可以选择建立从属机构,利用国外或外地所得税、营业税的差异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如在异地项目有可能亏损时,应采用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形式,其亏损用总公司的赢利抵补,且可能降低适用税率。在预计赢利情况下,可采用子公司形式,使子公司的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

参考文献:

[1]金虹.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思路与方法的探讨[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 (4):42~43.

[2]王芸. 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与应用[J].中国农垦 ,2008(9): 48~51.

[3]匡益元.浅谈施工企业纳税筹划[J].金融经济,2007(6):158~159.

第10篇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是20 世纪30 年代以来形成的一种企业理论。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投资人、所有人、经历金额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契约理论包括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指契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到契约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情,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当契约双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可以强制执行。不完全契约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整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这一切。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因此,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符合税收契约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政府在制定税收契约的时候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存在税收漏洞和税收空白。但是,企业完全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这也决定了企业是可以在税收契约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开发流程

房地产开发的首要步骤是要选取项目,确定开发对象。在这个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取得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确定开发之后,就要获取建设项目所用土地。目前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是采用招标的方式。但是也可以采用其他不同的获取方式。如可以采用企业合作开发、公司合并、股权收购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土地获得方式会对企业的财务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

有了前两项工作的铺垫,房地产企业需要正式着手项目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和相关资质的取得以及资金的筹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以获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房地产委托有规划资质的单位依据上述通知书来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主要是用来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空间尺度以及建筑结构。设计完毕提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再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方案设计。同时不能忘记资金的筹集工作,即企业的融资工作。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采取期房销售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前述准备做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进入非常核心的环节――建设施工环节。在具体的施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请公司以外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也可以是自行成立建筑公司进行。这些不同的安排都会使用不同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前文谈及商品房预售的问题,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当今房地产企业最为盛行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也是一条重要的筹资渠道,预售房地产可以用客户的资金建房,同时也完成了房屋销售工作,即售房又筹资,资金来源既无息又安全。

当然,最终房地产的销售策略也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状况,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可谓各个环节都有税收合理筹划的可行性存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环节税收筹划政策建议

1.土地取得环节

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最常见的三种形式即:直接购买、合作建房和接受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分析。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优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容易保证对房地产企业的控制权,不容易稀释股权;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交易简单,便于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操作。但是,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也存在其固有的缺点,而这些恰恰是另外两种方式的优点所在:不必直接支付购置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建成房屋的销售问题,便于节约销售费用,畅通销售渠道。所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初创时期,可以采用合作建房或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盈利能力日益增强的繁荣发展时期,可以采用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方面在这个发展阶段,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另一方面,合作建房和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方式容易稀释企业股权。

2.前期准备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准备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做好拆迁安置和融资准备。针对房地产企业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被拆迁户的求偿意愿,应和被拆迁户做好沟通,保证前期的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即将建设的项目的市场需求度以及房地产企业的定价和盈利能力。

在选择融资手段时,保证融资方式的多样性,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安全。同时善于利用债务融资在进行利息抵税时的重要作用,发挥“税盾效应”应有的功能,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利用的过程中要掌握“适度”原则,保证净经营资产净利率与税后利息率的差额是正值,以便使债务融资的优点发挥到最大。

3.工程施工环节

针对于工程开发项目采用自建销售模式还是受托代建也有不同的盈利方式、空间和税收负担。针对于销售渠道畅通、预计销售净利率比较高的模式下,自建销售带来的巨大盈利可以弥补其多样和复杂的税收成本;相反,则受托代建能给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和较少的税收负担。企业需要结合现有的市场状况和代建机遇来确定具体采用何种盈利方式。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测算出利润均衡时的销售收入和代建费用,可以使决策更加的科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设环节的相关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一定的影响,根据前述分析和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设阶段的有关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方可以在建筑企业的指导下,自行采购设备,减少营业税的应纳税额。(2)在签订装饰劳务合同时,房地产企业提供各项材料、设备,建筑企业只提供劳务及辅料,这种做法会减少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3)针对于开发项目的需要分包或者借助外部设备的辅助才能完成的情况下,要权衡分包款项和设备租赁款项,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税负,以确定在同样完成该项工程的成本和税负最优的方案。

4.完工销售及清算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售选择应该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比较雄厚时,可以选择一部分进行出租,一部分直接销售,这样可以获得房地产未来的增值收益。并且可以通过对于将售价、租金、税收成本的等因素包含在内的收益均衡点的测算,计算出合理的租售比例。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租部分房产,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租金收入的合理分解。针对与房屋租赁相关的代收费用、物业管理费用通过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等方式而与租金分离开来,以减轻物业管理费部分的房产税的税收负担。

第11篇

【关键词】 优惠型企业; 税务筹划; 筹划方法

一、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吴晶,2007)。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按照税务筹划技术类型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筹划方法、纳税临界点和税务平衡点筹划法等。其中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也称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学习税收法规,掌握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抵免、延期纳税和退税等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由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可知,企业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获得享有优惠政策的必要客观条件,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二、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实施步骤

通过总结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税务筹划实践经验,本文将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步骤归纳为:

1.悉心研究税法,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要进行优惠型税务筹划,必须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系统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全面掌握税法各项法律规定,重点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仔细学习国家各项税收鼓励政策。除搜集相关税务法规信息外,企业还应当在平时对税务筹划相关制度文件、优惠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2.确立节税目标,制定筹划备选方案。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筹划内容,确立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作为备选方案制定依据,并最终指导方案实施并为反馈控制提供标准。节税目标确定之后,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各种条件、因素,制定优惠型税务筹划的各备选方案,为决策提供更多空间。

3.测算分析。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税务筹划备选方案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应当包括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

4.确定最终方案并付诸实施。根据测算结果,以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为评估依据,确定最优方案并开始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和人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方案的贯彻和节税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5.及时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运用信息反馈机制,验证实际筹划效果。

三、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的实践案例

根据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施要求,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严格贯彻成本效益、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税务筹划原则,按照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的五个步骤在房产动拆迁、旧仓库改建以及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筹划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在动拆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差额的金额比率计算,税金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由于土地增值税在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缴纳税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具有税率高、税务重、策划空间大等特点,所以对土地增值税的策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纺织经营公司,地处闸北区,占地1 396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列为闸北区的动迁用地,获得了1.08亿的高额动迁费。但是高额的动迁费并不等于高额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动迁费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对于企业来说税负相当大。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通过仔细研究土地增值税税法条款并向相关税务专家进行咨询,对这块地进行了税务策划。

首先是策划应税项目的扣除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新纺织经营公司作为一个老牌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市场价格,若以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无疑将承担高额税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于是企业将动迁补偿款拆分为土地补偿、企业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补偿两大块。由于厂房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企业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部分的动迁费,所以这部分动迁款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且合法合规。

其次是进行税收政策差别选择。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差别选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寻求自身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并把握税收政策的时空性,从而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税务筹划人员了解到该子公司房产所处位置在此次动迁中,有1/3要变为道路拓宽所用,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即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发生的动迁补偿款项,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通过查阅土地动迁的原始资料,最终税务筹划人员找到了能够证明这块土地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文件,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认定,免征土地增值税5 644万元,不征营业税600万元,合计获得免税6 244万元,占动迁费用的57%。这次土地增值税的成功策划,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旧仓库改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纪蕴仓库,地处上海市宝山区。总公司对该仓库进行了改建。该地块属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工业用地性质的办公房。一期旧仓库改建工程建成后,时间不长,就获取可观经济效益,获得了区政府的好评。为推动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区政府主动建议公司在二期工程两个地块中,拿出一个地块来转性、招拍挂①,并且承诺招拍挂区里所得收益全部返回总公司。显然,这对公司是件大好事。但二期旧仓库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投入支出费用300万元。“转性、招拍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决定“转性、招拍挂”,选择哪一个地块能够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为了统一思想认识,总公司领导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对各备选方案进行了测算。

“招拍挂”增加费用约每平方米楼板成本2 000元左右,但转性后,产权性质从原来的“工业用产证”变为“商业办公大楼”,两者售价差额每平方米3 000~4 000元。转性,首先要收储,这样土地出让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不征营业税。如不转,房屋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转性后,容积率由2调整为2.5,可比原来增加25%的建筑。不转性,房屋只能整栋出售;转性后可分层出售,甚至可以分间出售,有利于销售。对于选择哪一个地块转性,测算发现,土地面积越大转性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越高,并且可以完全弥补前期300万元的沉没支出。

经过专题研究,领导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也获得了认同。现已纳入2013年总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在此项目的策划过程中,税务筹划人员既考虑了直接成本,也考虑了不同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新税法颁布实施后,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原始投资某企业股权2 350万元,折股2 350万股。经过历年的转股、送股,目前持有该企业股权5 103万股。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送转股企业不作会计处理。现在以0.9元/股进行了股权转让,收入4 592.7万元,高出账面成本2 242.7万元。对该部分盈利是否应交所得税,同样进行了策划。税务筹划人员认为,税后利润送股,应视同分红,可以调整课税所得额,因为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本着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被否决后,重新研读税法。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二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收益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应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那么不应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是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尽合理,就又去市税务局,找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咨询,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取得转让收入时可以调整纳税基数,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四、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所开展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践及成效总结,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企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惠型税务筹划,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对税法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与了解,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不违法只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当中还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2.成功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多目标限制下的财务管理活动,单一的节税目标不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务筹划中必须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考虑节税的同时,统一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自身情况、涉及的收入支出以及税务筹划实行成本等,制定最佳的筹划方案。

3.加强税务筹划信息管理对于保证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因为与企业各项税收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相关批文有哪些,在何方,企业大多并不了解,所以很难提交详细依据,税务筹划就很难成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这些税务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关于税务法律知识的相关指导。同时必须意识到,要改善企业的税收环境,需要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 吴晶.企业实用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2-3.

[2]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3-27.

[3] 陈懿■.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研究与运用[D].湖南大学,2005.

第12篇

【关键词】制造业 会计政策 纳税筹划

一、我国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现状与分析

1、对纳税筹划含义认识上的误区

通过对我国大型制造业企业财务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认识上存在着以下的误区:认为纳税筹划和逃税一样,是违法的,都是为了企业能够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的。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

2、漠视纳税筹划风险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3、缺乏整体筹划观念

在纳税筹划目标上,企业目前所进行的纳税筹划通常是单纯地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当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追求减少税负显然毫无意义。因此战略性的纳税筹划必须立足于一定的企业经营期间,必须着眼于企业全局,考虑企业长远、整体税负的下降。筹划过程中,目前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常常着眼于某些税种,集中于某个经营时段以及局限于本企业,从而使筹划进程呈现单维的特点。

二、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纳税筹划

1、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

(1)安排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会计核算中购进材料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在采购之初企业并未确定所购货物的用途则视同生产用采购材料。在采购时会计上仍按采购材料的价格计算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部分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不用于时就无须转出该部分材料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存在一个时问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颇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2)物资采购的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结算方式筹划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采购结算方式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付款之前,先取得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因为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时购货方可以根据销售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在会计上确定采购成本,同时可以以发票金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此时购货方可能在当期并没有进行款项的支付,而销货方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并交纳了增值税。这样就相当于由销货方垫付了购货方的增值税为企业赢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也可以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货方先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另外,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都是企业常用的结算筹划方式。

2、生产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其中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上文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而根据新会计准则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影响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所得税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市场物价变化因素。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后迸先出法,故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的成本按存货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这样销售成本中包含了后期进货部分的成本,使得成本数额较高;相应的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其次是企业税负期。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解现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而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计算出的折旧额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宜选择平均年限法。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

(3)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从以上新的政策法规来看,国家开始更加注重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政策在自主创新和外购无形资产上加一权衡,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会计核算要分清研究费与开发费的范围,研究费作为费用在当期利润中扣除,会使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开发费用资本化,在当期和以后各期进行摊销。

3、市场营销中的纳税筹划

下面仅谈下市场营销中的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上述两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分摊决非是简单地将有关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将对利润和纳税产生影响,企业在分摊费用时就必然面临如何选择分摊方法的问题。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从事某个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躲避。

【参考文献】

[1] 凌莉:税收筹划中企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