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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营改增;县域财经济发展;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营改增对县域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对县域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即:
1.对纳税人造成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对纳税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
(1)对其税收负担的影响。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一般纳税人在税负增减方面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例如,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普遍出现较大的加重,而其他的现代服务行业的税负则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减轻。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呈现出明显的减轻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其税负平均降低了2个百分点,成为本次政策改革当中最大的受益者。一些试点行业也在总体上呈现税负降低的趋势。此外,实行营改增后,下游的一些增值税的纳税企业所受到的益处更大,不仅降低了本行业的税负情况,也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了行业的建设发展。
(2)对其财务管理的影响。由于政策的改变,导致其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由原来的营业额转变为相应的增值税征收率或税率,导致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情况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其次,营改增也给企业的定价机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有些企业的净收入增加,而有些企业的净收入减少。同时,营改增政策也导致其财务数据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此外,它对发票的使用情况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对财政经济造成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对县域财政税收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
(1)对国税收入产生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由于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导致其区域范围内的国税税收收入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2)对地税税收入产生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其区域范围内的地税税收收入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没有税价格的核算,因此其税收收入计算没有了印花税、文化建设事业费、水利建专项资金等。同时,将新增的试点行业企业所得税纳入到国税征收当中,抑制了地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增长情况。
(3)对全县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营改增试点在实施期间的基本政策之一是保持现行的财政体制的稳定,其原来归属试点地区的企业营业税收入仍计入试点地区,并将税款进行分别入库。这就使得营改增试点对县域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仅仅是试点行业税收的减收额,以及一些下游增值税行业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减收额。因此,其对县域财政总收入所产生的影响不大。
3.对县域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对县域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
(1)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由于一般纳税企业的提供服务内容允许增值税发票的自行开具,并且劳务购进能够抵扣发票上的注明税金,因此,导致纳税企业实际额经营成本增加,导致小规模的纳税企业在整个市场竞争当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2)促进和推动了下游增值税行业企业的发展。由于增值税的本质特征为抵扣机制,因此,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整体上会变得更加的完整,避免了重复性的征收,且降低了试点行业企业的税负,因此,有利于下游增值税行业企业的经营发展。
(3)造成试点服务行业成为政策洼地。在进行营改增后,由于下游企业在进行试点企业服务购买时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同非试点区域的企业比较更加具有竞争优势,从而进一步的加强了试点行业的业务辐射能力和经营发展空间。
二、加强营改增对县域财政经济发展促进性的措施
营改增试点的实施,对县域不同行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了差异性的影响,如何加强它对县域财政经济发展的整体促进作用,成为试点地区政府的主要考虑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试点区域内企业的相关政策引导,尤其是增值税业务方面的辅导工作,从而能最大努力的创造一个“企税双赢”政策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2.要加大试点地区行业的营业税基数,及时的跟踪和适应当前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化动向,通过改进征税方式、加强税收征管,以及加大试点区域内企业的主辅分离程度等等措施,促进和推动试点行业的经济发展。
3.建立试点地区财政扶持的专项资金,从而确保其县域经济的平稳化过渡。
4.对服务行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适当修改,并鼓励试点企业对非试点区域进行业务辐射。
结语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对县域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也逐步的突显出现,因此,各地政府必须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营改增政策对县域财政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尽量减轻对其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从而更好的促进县域经济的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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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仁正,余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对县域财政经济的影响及对策建议[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04).
【关键词】财政收支效率 流动性 宏观税负 国库管理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与之相应,国库库存余额呈现迅猛增长态势,国库管理面临超收超支规模急速膨胀、国库存款长期居高不下、财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等复杂形势。国库库存余额的巨幅增量也引发了学者对财税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思考,有效管理财政收支运行,降低财政收支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十分必要。本文拟从财政收入、支出的角度出发,以财政收支效率为切入点,探讨财政收入效率与支出效率差异的形成原因,分析其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关注财政收支效率反映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财政收支效率差异分析
(一)财政效率及其决定因素
财政效率是一个特殊的效率范畴,是效率在财政领域的体现,反映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政府行政运行的效率,其实质就是在预算约束下,以最低社会和财务成本实现政府目标最优化的收支状况。财政效率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财政的经济效率和财政的社会效率。财政的经济效率是指财政职能的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财政的社会效率是指财政职能的履行应当能够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为社会成员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选取财政经济效率作为研究对象。
财政效率作为评价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核心指标,其决定因素在于财政收支规模、收支结构的合理确定,其高低取决于财政收支规模、收支结构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同时受到法制、征管体系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二)我国财政收支效率差异的现状分析
考虑到样本数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本文选取1990年至2011年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分别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经济产出贡献这三个角度展开财政收支效率差异分析。
1.财政收支规模及增幅比较。从财政收支规模角度看,我国22年的财政收支规模稳步上升,财政收入从1990年的2937.10亿元增加到2011年103740.32亿元,增幅达35.2倍;财政支出从1990年的3083.5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08930.16亿元,增幅达35.3倍。其中,除2007年外,各年度财政支出规模均大于收入规模。
图1 我国财政收支情况走势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财政收支增长率的角度看,同一时期财政收支的增长率并不一致。在22个比较期间内,1991年、1994年、1998~2000年、2002年、2008~2009年,财政支出增长率大于财政收入增长率;而其余14个比较期间,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支出增长率。
图2 我国年财政收支增长速度走势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2.财政收支经济效率比较。财政收支对经济产出的作用体现在单位收支所带来的经济产出。根据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GDP=消费(C)+储蓄(S)+税收(T)+企业转移支付和折旧(M),税收(T)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GDP的构成要素之一;根据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GDP=消费(C)+投资(I)+政府购买(G)+净出口(X-M),政府购买(G)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亦是GDP的构成要素之一,所以用GDP/财政收入(支出),可以反映出财政收支为经济产出做出的贡献,衡量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率。
财政收入的经济产出贡献率=GDP/财政收入的投入量×100%
财政支出的经济产出贡献率=GDP/财政支出的投入量×100%
图3 我国各年财政收支经济产出贡献率(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收支对经济产出率的变化基本一致,都是先升后降的过程,从1990年至1997年财政收支对经济的贡献率逐年递增,其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历年中财政收入的经济产出率均明显高于财政支出的经济产出率,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率存在明显差异。
三、财政收支效率差异对宏观税负的影响
(一)财政资金运行的“收先于支、收快于支”特点不利于税源拓展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财政支出进度明显低于时间进度,上半年本应获得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被缩减,导致企业把资金来源主要转向银行信贷,从而加大企业筹资成本,降低了企业盈利空间和纳税能力。
(二)财政总收入大于财政总支出,不均衡的财政等式带来宏观税负、财政成本、国库库存等多重问题
在财政收入+国债收入=财政支出中引入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调出后,改变了财政收支平衡关系。设置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维护财政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较大数量的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会引发一些问题:一是加重宏观税负,理论上讲,在没有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财政收支可以实现平衡,引入这两个变量之后,为扩大财政收入提出了现实需求,加大了各级财政增收的压力;二是加大了财政运行成本,在平衡等式中,除了增加财政收入,另外一项就是扩大国债发行,一方面是财政不断结余,另一方面还不断扩大国债发行规模,使得财政不停地支付国债利息,增加了财政运行成本;三是大量国库库存现金闲置,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年底结余,使得国库库存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从2005年末的1万亿元迅速扩张至2011年2.4万亿元。
(三)财政收入增长率大于支出增长率是财政赤字背景下财政运行的本质要求,从而加大宏观税负
根据财政收支平衡要求,在发生赤字的后一年度,只有财政收入增长率大于支出增长率,才能满足财政平衡和缩减赤字的双重目标。2005年至2011年的7个财政年度,只有2007年财政盈余,在其他6个赤字年度的下一年度,财政收入增长率大于支出增长率的年度有4个,相应地,这4个年度赤字规模缩小{1}。
表1 2005~2011年财政收支增长率和赤字状况表
(四)超收大于超支加重税负
财政收入与GDP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应具有高度相关性,但对比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可以看出,财政收入增长率大大高于GDP增长率,除去2009年,2005~2011的其他年度财政收入同比增速几乎是GDP同比增速的二倍以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呈逐年增加态势,从2005年的17.1%增长到2011年的22.0%,税负水平逐年升高与超收不无关系。超收对税负水平产生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负总额增加,财政超收呈现逐年增长势头,2011年超收金额达到14020.01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0%,而且超收大于超支,表明从社会经济运行中抽出了超收超支差额部分资金;二是税负比重提高,每年实际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大于预算的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这表明,超收现象加大了宏观税负水平。
表2 2005~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财政超收在GDP中的占比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管理和运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一是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拓宽基层政府的财政基础,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进财政支出执行进度,减少财政支出过程的不合理性。三是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强化中央转移支付的能力,用专项转移支付来引导地方支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基础。
(二)有效控制财政平衡关系,降低财政增收压力
在财政收支平衡等式中,合理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格控制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尽可能把“财政收入+国债收入-财政支出=地方财政结转下年支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回归到“财政收入+国债收入=财政支出”的财政平衡关系,在此基础上,加快税收体制改革,探索有效的结构性减税,降低宏观税负。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快“费改税”改革步伐
以非税收入改革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扩大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范围,提高国库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水平;同时,加快“费改税”改革步伐,在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切实减少可能造成财政收入超收的非预算收入项。
(四)控制税收总量,调整税收结构,减税减负,藏富于民
从国民收入和GDP增长的比较而言,我国的减税空间非常大,建议在进行税收总量控制的同时,调整税收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纳税人税负,提升居民收入水平,从而将更多的社会财富交由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支配。一是将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一税制逐步转变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二元税收结构;二是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三是寻求政府、企业、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推行收入分配改革,同时调整计税方式,从而真正实现减税减负,藏富于民。
注释
{1}其他收入增长率小于支出增长率的两个年度:2008、2009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经济增长下滑,导致收入增长率小于支出增长率,另外2007年财政盈余,也降低了2008年财政收入增长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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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非税收入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笔数量庞大的资金管理项目,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对非税收入进行科学的收缴管理对于优化当地资源的配置具有重要意义[1]。从宏观上来看,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基础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经过了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到非税收入资金范围的划分,再到非税收入划归预算管理的过程,在这一演变过程中,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日渐严格,而这对于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上来看,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提高内部管理中资金运行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分析,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对于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非税收入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政府为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增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等[2],以推动我国非税收入逐渐透明化、公开化,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收缴责任,防范、乱收费等现象。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问题依旧突出,例如违规收入屡禁不止,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打着行政管理的旗号,巧立名目进行费用收缴,或者依据国家的收缴项目,肆意抬高收缴标准;票据使用的不合理,在收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记录和凭据,从而导致收缴费用难以进行有效核算,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财务收支管理不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票款分离中缺乏严格细化的规定,从而影响了非税收入使用效率。针对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只有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才能够在制度的约束下提高管理效率,进而营造和谐的市场氛围。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法律保障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在政府宏观管理中,法律手段是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推进对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针对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乱收费、肆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法律上制约[3],以有效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此外各地地方还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定符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落实,以优化当地非税收入的法律环境。
2.重视预算,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推动非税收入进入预算管理,已经成为提高其收缴管理水平的必然趋势,在预算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对常见的收缴项目进行合理规划,以保证预算收入,其次,简化基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过程,化繁为简,整合预算管理内容;再次,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管理水平,提高对国有资产收入的配置效率;最后,做好债券管理,利用国家信誉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到公共建设中来,以扩大非税收入规模。
3.落实严格的票据管理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中,首先要集中权力,将票据的管理纳入到财务部门,以保证票据的统一性,规范票据使用;其次要细化票据管理部门的职责,消除商业影响,保证票据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出现票据造假的情况;最后,制定票据核算、核销的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规则,建立系统的管理模式,以保证票据对非税收入的有效记录与核算,提高收缴管理效率。
4.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
监督是避免非税收入收缴随意性的重要手段,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法律监督,即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征收办法,将收缴项目、收缴标准进行明确,理顺收缴过程,使非税收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重视外界监督,即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利用官方网站、宣传张贴等形式,对非税收入收缴办法进行详细的解释,以保证公众、媒体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最后,做好内部监督,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该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对非税收入的核查,以保证收缴管理的公平、有效。
5.加强内部检查,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事I单位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系统的财会报告,规范监督体系和管理体系的法律责任;其次,规范检查办法,逐渐形成以财务部门为主,以价格、监督、审计部门为辅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再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检查情况;最后,完善收缴责任制,利用系统的量化考核,保证收缴效率。
三、结语
近年来,行政事业部门为提高自身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的协调程度,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制度均有待完善,基于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中,应该对非税收入的项目进行科学的核算、申报、审查,提高非税收入的应用效率,从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玲.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01:271.
[2]王忌虚.规范非税票据管理、加强非税收入源头控制初探[J].当代会计,2016,04:67-68.
关键词: 税源管理 重要性 缺陷 解决途径
一、为什么要进行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提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时隔几年,在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30字的基础上补充了“强化管理”四字。强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税源管理,因为正是税源管理作为桥梁和纽带连接了“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
税源,顾名思义,乃税收的源泉,它不仅是税收的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由于税源只有通过税收征管才能转化为税款,税收征管水平对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就有决定性的作用。既然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那么税源管理就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税源管理的现状及相关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源管理水平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前者占有的信息较多,而且具体实际;后者占有的信息不仅较少,而且有部分内容虚假不可靠。对于税源管理水平无法提高的原因,许多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然而在这些表面因素之外,是否还隐藏着关键因素导致税源管理薄弱呢?拨开表层去探寻事件本质时,往往同时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一)原则与实务的矛盾
这里所谓的“原则”,即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法治税。原则重于泰山,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既不多收税,也不少收税,做到应收尽收。然而在实务中,相比征税的基础税法,税收计划对税款数额起到更具决定意义的作用,因为在强任务观念下,税务部门都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税收任务上。此举可能会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加强税源管理,保证税收数额,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有可能弱化税源管理。其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税源情况千差万别。在一个税源充裕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年年可顺利完成税收任务,那么该税务机关相比其他地区更有可能懈于管理税源;相反,在税源贫瘠的地区,倘若税务机关年年都为税收任务发愁,那它就不得不采取措施严格监控本地并不充裕的税源。这种反差在全国范围内扩散便形成了各地参差不齐的税源管理水平。其二,出于对“鞭打快牛”的担忧,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提前完成年度税收任务之后便不再征税,因为本年度完成的税收收入越多,往往意味着下一年度的税收任务越重。税源充裕地区的税务机关宁愿选择“藏富于民”,以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如此一来,所谓“应收尽收”的“应该”,名义上是以税法为标准,实际上却是以税收任务为标准。从该两点可以看出,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间接影响着各地的税源管理工作。如果税收计划的编制严格遵循了依法治税的原则,能够保证应收尽收,那也无可厚非,但事实上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并不科学。编制的基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财政支出,主要方法是“基数增长法”,编制的过程往往不会将税法予以首要考虑,不科学的税收计划形成了脱离事实的税收任务,导致了不规范的税收工作,也影响了税源管理。
(二)制度改革的“后遗症”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地两税正式“分家”,在之后的10余年中,国税与地税总是调整不同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源管理却无法及时跟进。例如,国税局2002年接管了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接管之前企业的经营信息都由地税保管,这些信息能否及时移交给国税?因为国税与地税一直都缺少沟通与合作,对于诸多共享税的税源信息也未实现共享,往往是各自征收,各自稽查。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诸多小型企业极有可能在调整后由地税的“宠儿”沦为国税的“弃卒”。调整前出于保证税收任务的考虑,地税对小型企业也非常重视;在调整后,财大气粗的国税却容易忽视小型企业,任小税源“逍遥”于税法之外,导致税源流失,管理出现漏洞。
(三)高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
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能力是一个挑战。相比西方国家,我国居民的纳税观念仍然十分落后。“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这类观点无法被普遍接受,甚至有居民认为匪夷所思。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纳税主体往往存在不诚信行为,该申报的未申报,应申报的不及时。另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主体,不具备正确计算税收的能力,其已申报的税款也有可能不准确。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少, 难以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导致零散税源、隐蔽税源、非正常纳税户出现真空地带, 在一定程度上令税源底数不清。
(四)管理手段与形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例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收购、合并、解散、破产、撤销,股份制企业的分合经营、连锁经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 这些都使纳税人、纳税地点和生产经营、税源基础处于不断变化中。然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征、管、查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不够。除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式外,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账目的设立以及网上交易的盛行都增加了确定应税业务性质和数量的难度。一方面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各地以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归类数据、比较数据的能力不强, 对数据的分析、监控、决策功能还有待拓展;另一方面,税务工作者操作信息系统管理税源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加强税源管理若干可行途径
加强税源管理,不仅仅是管理税源的问题,这其中还涉及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主体。怎样规范管理主体的行为,怎样调动纳税人参与管理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还必须更新管理工具及手段以提高效率。
(一)促进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税收观念
税务机关务必要坚定税源管理理念,在依法治税前提下,将编制税收计划与管理税源相结合,以缩小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税收计划的编制可在充分取得调查信息的基础上采用线形回归法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预测模型,使计划数额贴近各地税源。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税源管理,例如积极推行有奖发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通过增强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管理。与其每年斥巨资进行税法宣传,还不如将资金用于提高发票中奖金额以提高群众积极性。在具体操作中,可先鼓励学生及知识分子家庭消费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并渐渐提高整个社会消费者的自觉性。
(二)构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隐性经济、现金交易等不公开、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客观上更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纳税信息提供帮助。这就要求税务机关积极与工商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广域网络的作用,构建连通各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实施社会综合税源管理。
(三)规范精准纳税评估系统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和特征分析的结果,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评估的核心是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申报的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合理性。为了提高评估的效率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起规范的纳税评估系统,力求覆盖国税系统的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所得税纳税人,覆盖评估的所有工作环节。
(四)完善考核奖励制度
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评价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源管理分析通报交流会,通报交流税源管理情况,开展工作讲评和考核,并定期对税源管理质量组织测试。其次,在外部建立监督评议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和评价热线、开展纳税人座谈,通过媒体、网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纳税人税源管理和服务情况的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意见和评价。此外,还可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能级管理挂钩,奖优惩劣。同时,做好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控,对工作效率低者加大处罚力度,在考核、提高、再考核、再提高的往复循环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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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负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直接税间接税
在诸多税种当中,所得税能够很好地起到调节经济的作用。不同地区的人民收入发生变化,购买力就会发生变化,也就会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用收入效应来说明税收的这种作用。这里的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主要是指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关系。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可以很好地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但不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下文考察韩国宏观税负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税收负担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
(一)韩国直接税和间接税分析
首先是韩国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例。从图1可以看出韩国的直接税所占比例大于间接税所占的比例,且呈增加的趋势。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具有良好的调节收入的作用。
其次,分析韩国企业所得税情况。图2表明了分年度分地区的韩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从图2可以看出,首尔厅的税收收入优势明显,然后是中部厅、大丘厅和釜山厅,大田厅和光州厅最差。这与韩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是相适应的,首尔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其次是中部厅的仁川和京畿道;大丘厅所在的大丘地区和庆北地区;釜山厅所在的釜山地区、蔚山和庆南地区。最差的就是大田厅所在的忠清道地区和光州厅所在的全罗到地区。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且韩国的企业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具有很好的调节收入的作用,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再看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图3表明了分年度分地区的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从图3可以看出,首尔厅的税收收入优势明显,然后是中部厅、大丘厅和釜山厅,大田厅和光州厅最差。这与韩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是相适应的,首尔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其次是中部厅的仁川和京畿道;大丘厅所在的大丘地区和庆北地区;釜山厅所在的釜山地区、蔚山和庆南地区。最差的就是大田厅所在的忠清道地区和光州厅所在的全罗到地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且韩国的企业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具有很好的调节收入的作用,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最后,分析韩国的增值税情况。图4表明了分年度分地区的增值税的纳税情况,从图4可以看出,除了首尔厅的收入相对明显外,其他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基本都差不多。因为韩国的增值税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且增值税是间接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不明显。
图5表明了2004年韩国分道(省)和广域市(直辖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也是和韩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具有很好的调节收入的作用。韩国的地方税主要是由财产税制组成的,属于直接税,也具有很好的调节收入的作用,如图6所示。
(二)韩国企业所得税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分析
表1表明了韩国企业所得税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把韩国的企业按照收入分类,分析一下到底是高收入的企业群缴纳税收多,还是低收入的企业群缴纳税收多。
从图7可以看出收入高的企业群缴纳的税收明显高于收入低的企业群。
本文依照收入规模进行分类,以100亿韩元为标准,分为以上部分和以下部分,分析是高收入的企业群纳税多,还是低收入的企业群纳税多。结果发现,1000亿以上法人企业纳税总额占全部纳税额的79%,1000亿以下法人企业纳税总额占全部纳税额的21%。高收入的企业群多纳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1000亿以上法人纳税人数却只占总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的1%,而1000亿以下法人纳税人数却占总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的99%,少数富裕的企业群缴纳了大部分的税收,说明韩国的企业所得税起到了很好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而也能起到调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优化税收制度以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在增值税方面,目前我国所实行的是不分地区经济差异、统一税率的生产型“增值税”,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税负远远高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历来是我国的重要原材料基地,主要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大中型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严重制约了西部企业的资本积累和技术改造,导致粗放经营,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增长乏力。另外,以农产品初级加工和资源开发为主的西部地区,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东部地区。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西部地区客观上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如果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西部地区能从中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也符合国家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
我国也应当考虑遵循国际趋势、再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在拓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累进的所得税率,既能发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财政功能作用,又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真正成为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在整体上降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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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税 概况 必要性
一、房产税的概况分析
了解房产税的含义和目前的征收情况是分析我国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的基础,也是为了针对目前的情况开展房产税征收工作的前提。
(一)房产税的含义
通俗来说,房产税是一种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它的征收对象是居民使用的房屋,其计税的依据是房屋的计税余额或者是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我国国务院于1986年就了相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开始向国内的房屋所有个人和单位实行。
(二)开征房产税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并在不断的完善中。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房地产行业已经迅速成长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针对目前我国房价持续走高的现象,我国已经在上海和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并被广大人民群众认为对打压房价有一定的调控作用。据相关研究者分析,从2012年起将有更多的城市参与到试点开征房产税的行列中来。并且我国的财政部科研所领导也明确表示开征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必将由两个城市扩大到多个城市,并且在技术上我国的一线和二线城市都具备了与开征房产税而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在局部地区进行了试点开征房产税,但只有在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开征房产税工作。
(一)开征房产税有助于支持地方财政和提高我国税制的完善程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改革,自从实施分税制度后,我国地方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地方财政收入,可以说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源泉,这势必造成地方财政对出卖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局面。而相对于国际上开征房产税的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其地方的财政收入不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主,而是以征收房产税为主。例如英国的地方财政百分百是来源于开征房产税,虽然美国地方财政收入中房产税所占的比例没有英国如此之高,但也处于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八十之间的高比例状态。
由此可以知道,对除我国外的很多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来说,房产税是其地方财政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助于地方政府有长期稳定的财政收入,促使地方的行政改变狭隘的短期观念,而向可持续的长期的行为观转变。由于我国税收的基数要比各外国的基数要大,我国开征房产税就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长期主要源泉,一改过度依赖卖地的状态,助于实现地方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二)开征房产税有助于缩小我国贫富过大的差距,稳定社会环境
虽然开征房产税有助于打压过高的房价,但是并不能把打压房价的重任都寄托于开征房产税。这主要是因为造成我国房价过高的主要原因是供给关系,加上对国际经验的参考,开征房产税对打压房价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开征房产税的最主要目的是缩小我国贫富过大的差距和增加地方税收。
开征房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是通过针对适当的、高端的或者拥有多套住房的个人征收房产税来实现。开征房产税能使那些相对富裕的人多缴一定的房产税额,使相对贫困的人少缴或者不缴纳房产税,这样通过税收制度的调节来缩小贫富之间过大的差距,从而调节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0.4,并且近些年来看,这个系数值在不断的提升,说明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确实过大,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就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八成以上的居民住房已经私有化,房子俨然成为衡量我国居民贫富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开征房产税能让拥有多套房的富人多缴纳税额,从而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以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开征房产税有助于遏制恶性的投机性购房,降低房屋空置率
目前我国住房价格畸高,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效果不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投机性购房的现象过于严重。而投机性购房就是指人们先把房子买下囤积以期房子涨价后再倒卖掉,从中赚取差价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正是投机性购房的这个利润循环得以在大量投机者中运转,因而吸引各行各业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除了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外,还吸引了国外大量资金的投入,大量资金汇集推动了我国房价的过快增长。
而开征房产税有助于降低投资者投机的价值。投机性购房者购买住房后必须面对因购买多套住房而必须缴纳的税额,加上我国对房地产行业的大力度调整和决心而使得我国住房价格的起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投机者的投机性购房热情被大大削减。
三、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开征房产税是极其必要的,既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还能够缩小我国贫富的过大差距,更能打压投机性购房行为。
参考文献
[1]吕文静.我国现阶段房产税改革的特点及其未来――以上海和重庆为例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1(05).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经济影响;因素
前言
房地产是重要的资产形式,而房价则重要的资产价格代表,房价的波动应该受到社会各阶层的人的高度关注。在西方,虽然房地产市场已经趋于成熟,但是作为重要的经济产业仍然受到学者和重视和政府的调控,房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产总值的增长和通货膨胀程度等关键经济指标,因此对房地产价格从理论到实际都应该高度重视,防止房地产产业的不健康的发展并引发破坏性的经济灾难。而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改革过程,正常的房价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其影响因素的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因此控制房价必须知道房价的影响因素和发展规律。
一、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
(一)国外的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研究
第一,通货膨胀因素。英国经济学家研究了其信用配给制度的转变对英国房价的影响,发现在抵押贷款一定的情况下,国家出现高度通货膨胀并不总是导致消费者倾向购买房产,但是若去奇效抵押贷款则通货膨胀的影响力显著增强,房价将会明显地随着通胀率提高而提高。说明通胀只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房价。
第二,买房者的收入和卖房者的成本因素。美国经济学家柏特巴和奎格雷对美国的东西部的大中型城市经过系列实证研究后认为,买房者收入或者卖房者的成本越高则会相应提高房价,反之亦然。
第三,政府相关政策。爱尔兰经济学家詹姆斯、斯特朗、西蒙和杨等四人合作分析了政府的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给房价带来的影响,以爱尔兰对房地产征收的印花税为例,政策刚开始实行确实影响了房地产价格,但是随着长期市场的自发调控,售房者相应地提高了租金和价格抵消了政府的税收成本,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投资者影响仅限于短期。
第四,相关商品的价格。美国经济学家艾纳瑞和克拉里通过对房价的和相关商品的消费价格指数对比发现,房价不同程度低受到相关商品价格的影响,例如家具价格、装修价格等变动会一定程度影响同期房价变动。
第五,其他因素影响。综合因素复杂程度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谢勒尔在研究过多个地区的房价和收入关系时认为,一般来说房地产价格变动越大的地方,受到收入因素的影响程度越小,而房地产价格变动小的地方,受到收入因素的影响程度越大。而日本学者在研究日本的80年代房地产泡沫后认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也会导致房价的波动。
(二)国内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研究
第一,市场投机行为。我国各大城市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务工人员对住房的刚性需求使房价成了投机者的热衷的领域。导致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远远到不了投机推动的房价水平。而作为城市炒房一族的投机代表群体,也使得我国大城市房地产价格长期过度上涨。
第二,外资的推动。我国外资投入越多的城市,往往房价越是难以管理控制的地区,外资的流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价的上扬,主要原因是外资参与了土地交易市场,加大房地产开发的成本直接决定了外资会推动当地房地产价格的上涨。
第三,土地政策。我国长期实施紧缩性土地供给政策,开发商往往把房价的上涨归因于此。虽然土地供给政策一定程度加大了开发成本。但是开发商的供房结构比例失调也是导致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并且持续上涨的重要原因。
第四,城市化水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村的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涌入城市充当雇佣劳动力,同时部分农民工在提高收入的同时也开始有了在城市的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紧张的情况,城市化水平和房价水平增长呈正相关关系。
第五,政府干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的管理角色退位于市场的引导角色,然而由于我国分税制的改革,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得不行政介入了土地交易市场,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推动了地方城市房价的持续上涨。
二、房地产价格对经济的影响
(一)经济危机的重要指标。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和霍夫曼在经过对十二个国家的CPI指数分析后认为,以房地产价格为代表的资产价格,比起其它诸如股价的指标,是预测通货膨胀的有效指标,例如1929年美国的经济大萧条房贷一族破产,97年东南亚经济危机香港的房地产盛极而衰,日本80年代房地产价格泡沫,08年美国次级房贷市场泡沫等,对房价的监控和管理有助于对经济危机的预防。
(二)房价泡沫对经济的危害。经济学家斯密斯和嘉利在对美国08年房地产泡沫的研究后认为,过高的房价往往会导致房地产泡沫的发生。而同时高房价会在同期抑制普通居民的消费能力,中国的高房价往往会暗示普通居民需要存更多的钱才有能力够买属于自己的房子,因此反而鼓励居民长期持有货币,不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三、调控房价的重要措施
(一)国内学者郭科在研究了货币政策与房价的联系后,认为提高货币的存贷利率,同时减少货币供应,抑制信用消费和不良资产的扩张,可以有效地降低房地产价格。西方的经济研究支持这一做法,英国经济学家古德哈特、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和约瑟芬等很多学者认为中央金融结构应该及时对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作出相关调控,因为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往往预示着通货膨胀的程度,应该及时将通货膨胀控制到目标范围以内,同时房地产之类的资产价格的破灭会产生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对社会生产的破坏力惊人。
(二)政府的有效干预。我国房地产市场由于地方政府的强势介入是不健全的市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参与土地交易实际上是把税收转嫁给了普通购房者,而目前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抑制房价出台的税收政策适得其反,并不能阻止房价的上涨,最根本的措施是政府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多样化产业以提振经济,拓展地方财政税收来源,不依靠土地交易税收支撑财政,完善税收结构,真正地充当一个市场调控者而非推手的角色。
四、结语
房地产价格是资产价格的典型代表,能反映市场的通货膨胀程度市场的消费能力,是国民经济是否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房价过高或者失控都会导致灾难性的经济后果,国家学者都必须重视房价的研究和调控。而要调控房价必须认知房价影响因素,从供给方面主要是政府的干预和开发商的成本,需求方面主要是庞大的刚性需求购房者,房价回归正轨一方面需要适应城市化水平完善供房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角色,从主导到引导,这样房价才能回归理性,市场才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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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行业 税收流失 措施 逃税漏税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异常迅猛,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并且对我国的财政税收起着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总是存在着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这种税收流失现状对我国当前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本文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的现状,探讨了治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的措施和方法,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的现象发生。
1 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的现状
(1)在我国的基层房地产行业中存在这种现象,基层政府部门在当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设有专门的项目指挥部门或城建公司,通常都是政府人员组成。从表面上看由这些指挥部门或城建公司对当地土地进行征集或转让,项目指挥部门在房地产初期负责土地的操作事宜,由于实际上是政府操作,因此在征收税收时会存在不能快速地代扣税款,擅自减少税率或者根本不收税收等,指挥部门还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与土地购买大户协商,存在各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在多种利益条件下,指挥部门将实际转让价低于同类市场价格,这样对地方税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2)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故意将公司房源以超低于同期商品房市场价的价格或成本价卖给公司职工,在这个转卖过程中由于不办理“三证”,因此这个过程不受任何部门约束,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逃脱了商品房市场价和卖给员工之间形成的差价造成的公司营业额的提高,但这部分使房地产商偷逃了营业税的征收。而由于目前商品房市场销售火爆,员工可以很轻易的以较高的价格将商品房卖出,因此员工也逃脱了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转让收益所必须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随着目前国家在房地产行业施行限购令以来有所缓解。但在限购令出台之前还是存在这种现象。
(3)房地产项目成本核算不规范,偷逃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房产商从项目开发、工程施工、竣工到楼盘销售等有很多的环节,因此造成工程结算较为复杂,有些房地产商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期限,一般房地产商的房产项目都是几个一起进行,当一个项目完成之后房地产商就会把上一个项目中的利润投入到下一个房产项目中,通常造成结算周期延长。并且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是以年度为单位,因此房产商的结算周期就会延长,这实际上就导致了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或造成了企业收入与项目支出不对等,造成税收流失的现象。
(4)在我国现行的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税收制度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根据这种制度,转让方就利用这一时间差来逃税,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就可以进行二手房交易,等买房住满5年之后再通卖方一起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的话就逃脱了营业税的征收。还有就算买方购买了没到5年得普通住房,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通常都是提供给房产局一份价格明显缩水的报价,使房产税收部门征收的营业税也有所降低,造成了税收流失的现象。
2 房地产业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根据以上所介绍的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税收流失的现状,国家财政税收、审计及相关财政部门应制定有效的措施,相互之间信息共享,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征收的方法,坚决抵制税收流失的现象发生。
2.1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防止税款流失
(1)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严肃税收法纪。税收稽查人员应对房地产企业房产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证、征用土地面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总额等情况有应非常了解。督查房地产企业每年都要做一次税收自查,税收稽查人员及相关部门根据自身了解的房产企业资料对自查内容仔细分析,严查是否有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另外稽查人员还要不定期的对某些有逃税漏税前科或有重点嫌疑对象的企业应重点进行税务稽查,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稽查力度。
(2)财政税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及其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档案,跟踪房地企业的房产项目的承建、施工、竣工以及房产销售等情况,并按照实际情况记录在档案中,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税务监督能力。另外还要督促房地产企业每个月都要上报销售合同、发票清单、存量房产盘点表等一些涉及到税收的资料,全面了解房地产企业的承建、施工、竣工以及房产销售等情况,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监督力度。
2.2全面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建立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税源控管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企业征收的税收种类较多,税务部门在征税使难度较大,对税源的控制和管理有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税务部门在对房地产企业征收不同的税种时所依据的资料基本上一样,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房地产税源的管理和控制,可以很好的减少税收流失,使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工作形成一体化管理,要实现这一步通常情况下要采取下列措施:
(1)财政税收部门应加快建设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相关行政之间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全面了解房地产企业的涉及到税收的相关资料。
(2)税收部门应统一要求房地产企业预缴房地产交易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到房地产项目楼盘销售完毕之后再对房产企业的营业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税收部门应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实行定向税收管理制度,即对楼盘每一栋商品房的交易建立台账,详细标明该栋商品房的详细地址,对其楼盘交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房地产企业通过暗箱操作偷逃税款。
(4)税收部门在对商品房交易过户进行税收审核时,稽查人员应对房地产企业必须征的相关税收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对没有缴清税款的不予办理过户,直到房地产商缴清税款方可办理。
(5)政府应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涵盖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过程中的税收受理、审核、审批、查询以及纳税通知书、完税证明等与税收相关的内容。对整个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对房地产交易的各种税源可以进行有效地控制。
2.3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征管效率
(1)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房地产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防止漏征的现象发生,要从一开始就控制房地产企业的信息,防止新办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漏征现象。政府各个行政职能部门应对那些没有缴纳税务证明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房地产立项,不允许房地产项目施工,还应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开户或贷款事宜。相关部门只有凭借房产企业纳税证明才能给予办理相关业务,如此以来,就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积极缴纳税收。
(2)国税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业务之间的协作,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中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部门缴纳,而营业税则去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因此特别是对于一些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国税和地税部门应加强协作,防止因职能属性不同而造成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流失形象发生。
3 全文小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要得到各个税收部门的重视,加强对税收流失的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通力协作,改善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的现状,使我国税收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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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遗产税;税制设计;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B)-0000-00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进而在学术界形成了对遗产税征收理论依据的几种看法,包括权利说、追税说、能力说、社会公益说、均富说等。权利说认为遗产税是源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或其他情谊关系,继承人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遗产,是一种意外之财;追税说认为只有生前逃避税收才能留下大额遗产,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能力说认为继承人在获有遗产后, 增加了所得, 负担税收的能力也提高了,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 按照应能课税的原则, 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并非不合情理;社会公益说认为遗产税的课征能鼓励个人向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提供捐赠,私人财产遗赠后代或他人要课征税收, 还不如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均富说认为遗产税可以用来平均社会财富,高收入阶层在课征个人所得税后, 税后所得日积月累形成了大笔财富,若死后全部留给子孙后代,常会导致社会财富不能得到平均分配,并造成更大的贫富差距,这对不利于社会稳定,通过遗产税,特别是累进税率的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均富说认为遗产税防止财富过分集中,以达到均衡分配社会财富,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目的。我国所开征的遗产税应建立在均富说的基础上。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1.促进公平竞争: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正急需税收发挥其调节作用,维护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差距,避免出现贫富分配不均的代代积累。
2.完善税收制度:针对遗产征税,可以作为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辅助税种。遗产税的缺位状态,大大降低了税收对于收入分配公平的调控功能。
3.维护国家利益:目前的不少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如果中国政府不征收该项税收,无异于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遗产的税收管辖权。这种不平等是对中国政府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损害。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与可行性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1.没有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我国已有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且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产权归属名不符实的现象,这十分不利于为遗产税开征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财产申报制度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财产评估难度巨大,阻碍了遗产税的征收。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而个人财产的具体明细不透明,不动产的转移难以核查,这都给遗产税的征纳带来了阻力。2.个人财产转移问题:遗产税的开征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某些消极作用,如引起资本外逃。而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现状来说,征纳遗产税的大户财产监管机制还未建立完全。如果开征遗产税遗产税,这些富豪可能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去,这就会导致税收的损失,并增加税收成本。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趋于成熟。尽快开征遗产税既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为了我国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应对国外的遗产税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的遗产税制度。
1.建立财产申报和资产评估制度:(1)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并就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船管理机关、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专利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检法部门、公证部门、在遗产税征管上应履行的配合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2)建立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统一的评估机构建立将会促进遗产税征收的准确性,对评估机构的设置、评估的程序、方法、法律责任、评估人员的资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为减少个人财产评估中的不正之风,应以税务机关为主,借助社会评估力量,建立高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产评估机构。
3.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祖辈为子孙积累财富是天经地义的。因此,若要在我国顺利实现遗产税的开征,首先就要做好宣传工作。要引导人们认识到,留给子孙过多的财产也会带来不利影响,转变人们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为开征遗产税营造良好的思想环境。这就需要获得全社会范围内对遗产税的认可和与遗产税相配套的健全法律法规。各项配套设施的建立于完善,可以为遗产税的顺利开征提供前提条件和有效保障。
4.实施反避税措施:针对我国由于遗产税的开征所可能导致的避税问题,作为税务机关,就要在征管的过程中积极应对,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反避税的相关措施。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二、税务机关行政权力滥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三、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体法、程序法的障碍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四、税收司法人员现实素质存在的问题
由于经济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发展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会计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注释
① 翟继光,《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财税法网
「参考资料
1、范立新:《关于税收司法改革思路的设想》,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9期。
2、周卫兵:《当前我国税收法制所面临的几个问题》,载《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2期。
内需活起来
“截至6月29日,湖南省财政已将6.8亿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分三批拨付至各县市区补贴专户。全省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66.9万台,销售金额达11.7亿元,发放补贴7862万元;截止6月15日,发放1599台汽车补贴资金613万元,发放1071台摩托车补贴资金59.45万元。家电下乡产品销量和补贴发放量连续两个月排全国第四位,在第二批启动家电下乡省份中位居第一”。
7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在向国家财政部做上述汇报时,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得到了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的肯定和称赞。
“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做法是,我们的宣传攻势铺天盖地。”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欧阳煌兴奋地告诉记者。
湖南省于去年12月26日启动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今年5月25日全面正式启动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为此,湖南省积极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宣传月”,召开新闻会,印制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宣传挂图5万份,分发至全省每个乡镇、村;与广播电合开辟家电下乡专栏节目,开通热点电话;专门制作了家电下乡公益广告,在全省各级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为期半年的宣传,确保相关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
“我们另外一个特别的做法就是将补贴发放到位时间由30个工作日提速到15个工作日,并做到了足额发放。下一步将努力提速到10个工作日内。”欧阳煌总经济师表示。
湖南省家电下乡已经实施了半年,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了1个月,但一套科学、简单的操作流程已经平稳运行了起来。记者看到,湖南省财政厅专门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厅内10个处室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严格的实施方案,出台了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等“1+N”实施文件。
为进一步理顺补贴发放流程,开展了新的兑付方式的试点;要求乡镇财政所每天安排专人值班,方便农民群众申领补贴资金;规定各市州每季度定期统计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确保省财政及时预测、拨付下季度所需补贴资金;认真查找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会同商务、人行等部门协调解决。
欧阳煌表示,为让农民群众能够买到更高档次的家电产品,此次政府还特意对最高限价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彩电的最高限价从原来的2000元以下提高到了3500元。
为了提高农民群众购买的积极性,湖南省财政出台了收费减免政策,对汽车上牌的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豁免上牌的工本费由当地县级财政负担。
“在已拨付6.8亿元的基础上,最近湖南又新增安排5000万元,都将全部用于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欧阳煌透露,今后,湖南还将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和农民购买的踊跃程度,随时再新增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兑现,让农民群众满意。
欧阳煌信心满满:通过上述措施,湖南省全年力争实现农村家电、汽车摩托车消费新增50亿元,拉动相关消费新增150亿元。
内需的启动,为湖南弯道超车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
软实力硬起来
快乐湖南更是“活力”标杆。
煜煜生辉的羽翼形建筑、光彩夺目的广场、数千万的灯光音响、特色花鼓戏、湘版“二人转”、25米生死大转盘…… 开业月余的长沙“琴岛”已成为湖南演艺文化的“集结号”。
而距长沙不过100公里的韶山,6月30日,纪念广场上人头攒动,红旗翻卷,“这些都是来上党课的,平均每天有1万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群众参观,缅怀的丰功伟绩。”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李铁强告诉记者。
“演艺湘军”、“电视湘军”、“出版湘军”、“动漫湘军”,“旅游湘军”……这些产业无不在国内独挡一面,“就拿旅游来说吧,尽管我们遭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我们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财政手段,让旅游保持平稳发展。”张家界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王剑钧告诉记者。
张家界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林成志仔细介绍道:“今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就核心景区门票优惠下发了通知,我们通过对旅行社等机构给予专项奖励的办法刺激了上半年的旅游业。我们的做法是,按照旅行社招徕国内游客购买全票进入核心景区的人数实行累进分等级奖励:10万人以下的按8元/人给予奖励,10万―15万人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15万―20万的按12元/人给予奖励,20万人以上的按16元/人给予奖励。实行奖励后的效果很好。今年1-5月,我市各景点共接待国内外旅游者574.97万人次,比2008年同比增加4.75%”。
“尽管形势很紧张,但我们张家界各项任务还是完成得很漂亮,半年刚过,我们的财政任务实现了‘双过半’。”亲自下乡抓税收回来的张家界市财政局局长康德鑫欣慰地说。
为了有利文化等第三产业的壮大,湖南明确提出文化产业将是“弯道超车”的生力军,“从今年起,湖南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文化产业引导,通过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干部罗云峰透露。
另外,体制和政策促使着文化湘军的飞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湖南财政还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在财政的强力扶持之下,2008年,湖南省文化产业总产值突破1千亿元,实现增加值560亿元,占当年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了5.1%,居全国各省区市前列。
“‘文化湘军’是湖南的特色,它体现了湖南人‘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特别之处,湖南为什么能弯道超车,关键就在于湖南人有股不服输的劲儿。”张家界市财政局外经科科长陈建民志气十足。
如果说新型工业化是湖南弯道超车的主要素,弯道超车后的湖南如何保持继续领先的状态呢?自然是财政在大力扶持的文化等第三产业。
湖南因而迸发着长远性的活力。
“逆势亮剑”
新谱现
当“答卷”翻至此页,湖南深深地启示着我们:人民政府如何为人民执政理财,而财政又如何替政府为人民理财。
财政,哪怕是属于“吃饭财政”,其实可以“两条腿走路”――即保社会建设,又促经济发展,而不是因“建设财政”的历史阴影而狭隘于“公共”化。
湖南完善出公共财政的新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