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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时间:2023-09-12 17:10: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收入应纳税”体系

1993年,尼日利亚议会批准第104号《尼日利亚联邦个人所得税法》(PITA),她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之后尼联邦政府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法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发生在2011年6月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而PAYE (Pay-AsYou-Earn)体系,即”有收入应纳税”体系,是企业主作为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履行其代扣义务,负责从企业雇佣工作人员薪金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为此,税收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主根据企业办公驻地,就近向本地区内的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尼日利亚税务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具有“地税”的性质,属于州政府的收入,对每个州来说,各州有相应的州税务局,负责本州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评估和税金征缴。联邦国内税务局负责首都阿布贾地区和其他非尼日利亚当地居民非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尼日利亚联邦个人所得税法案》及有关修正案的规定,任何在尼日利亚工作并有个人收入的本国居民和外籍人员,任何有取得来自尼日利亚收入的外国居民都是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应予征税的个人所得(收入)

根据税法要求和“有收入应纳税”(PAYE)体系,企业主依法从企业雇佣工作人员薪金中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的个人收入都要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PITA),任何人的月薪、每周薪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收入和劳动所得,包括奖金、津贴、额外补贴(临时津贴) 等等,只要是个人收入性质,全部都要依法纳税。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1.企业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过程中,报销发生的费用。

2.企业职工发生的医疗或看牙病发生的开销。

3.企业公共食堂为外籍员工提供的饮食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支付给员工餐饮补助的应计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为员工提供车辆使用的,车辆归企业所有的,可只按车辆价值的5%按年调增员工的收入,但企业为员工租赁的车辆,则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调增职工的收入;企业为员工支付交通补助的,按实际补助额计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雇主承担外籍员工往返回国休假的机票费用的,视同雇员取得收入,但免征个人所得税。

6.外籍员工因工作需要搬家的,合理的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实物形式的劳保用品、工作服免征个人所得税。

8.年度免征额是200000+20%的收入。

四、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尼日利亚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性质,征管机关是各级州税局(Stat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和联邦税局(首都居民和军方人员、非居民纳税人)。通常根据住宅所在地来确定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住宅地被定义为在相关时期内,供纳税人在尼日利亚居住使用的地方。除非当时没有可以长期栖息的住处,一般不包括宾馆、客栈、休养别墅等暂时居住的地方。一旦住宅定下来后,相关税收征管机关就是纳税人相对固定的住宅所在地的税务机构。

五、纳税税率

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税率如下:

须纳税的年收入(货币:奈拉) 税率

0―N300000 7%

N300000―N600000 11%

N600000―N1100000 15%

N1100000―N1600000 19%

N1600000―N3200000 21%

超出320万奈拉的部分 24%

当职工的收入低于250000奈拉时,或职工的年度总收入超过了250000奈拉,但扣除减免项目以后没有应纳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缴纳最小额度的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交纳和纳税申报

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按公历自然年度计算,日常按月扣缴。企业日常应在税款代扣次月21天之内汇付。在次年的1月31日前,企业需汇总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纳税情况表。这是将来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稽查的依据。

第2篇

【关键词】中国创造;自主创新;税收对策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再次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更多知识产权、掌握“中国芯”作为振兴经济,富国强民、走自主发展道路的坚定措施,提出了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战略目标,我国将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质的转变。科技自主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支撑国家崛起的筋骨,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希望所在。近几年来,我国为促进科技自主创新采取了一些举措并取得了相应成效,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科技自主创新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多数企业尚未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突出表现为:其一、创新的组织机制不健全。我国2万多家大中型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仅占25%,有研发活动的仅占30%;其二、科技投入强度和结构难以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39%,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只占0.6%,这个比例还不到发达国家的1/10。其三、不仅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不强,而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程度也不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增长缓慢,投入产出效益低下。我国年专利申请数已位居世界第1位,但发明专利数只占世界第16位。其四、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仅为10%-15%,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由于缺乏掌握核心技术,我国企业高附加值产品很少,大量的生产企业利润极低。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效益外溢性和高风险性,需要政府相关政策扶持。促进企业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涉及诸多方面因素,如科技管理体制、财政、税收、金融等。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引导和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提高其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的功能主要在于为企业提供创新动力和持续性的经济激励,并创造良好的共同条件和外部环境。鉴于此,本文拟从税收角度就如何完善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作些探讨,以促进我国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更快转变。

一、我国现行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造成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创新主体错位、创新激励不够、创新资源配置失衡、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僵化等等。但从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来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台了不少针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鼓励性税收政策。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地明确了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重点。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更是将企业自主创新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我国通过所得税、流转税、关税等税收优惠,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更新技术开发设备、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对企业予以激励和支持。根据统计,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中,有20个税种有税收优惠条款(约600项)。其中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类48项、所得税类58项、财产税类12项,合计118项。从优惠对象领域划分来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目列第二,科技税收减免额也位居前列。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基本涵盖了自主创新的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多税种、多方式和多环节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我国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兼有增值税、营业税的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资金。但是,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提高创新绩效的要求来看,目前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也较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涉及多个税种,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包括了各类科研机构、各项科技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环节,但对其进行梳理和剖析,不难发现这些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开发项目所要经历的完整循环或运行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机制,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没有总体上的规划,而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有的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先进技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不明确且杂散,使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加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现存的问题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再如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应分别或集中采取哪些措施,对自主创新的投入、研究开发、技术成果的转化等过程,应采取哪些措施,缺乏系统的政策扶持体系。现行政策重视的是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优惠,而忽视了运用优惠政策使企业“形成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所必需的人才、资金未能向急需的企业聚集,未能形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机制。

2、税收优惠的受益对象存在偏差。现行所得税制虽然解决了长期以来重视对区域的优惠,但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研发项目为受益对象的税收激励政策依然存在,使得高科技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享受了优惠待遇,而一些非高科技企业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却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以企业为优惠对象易导致企业不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偏重于新建项目的建设,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甚至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等认定方面做文章,钻政策空子。此外,在自主创新的企业中,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行业备受青睐,依税法规定,这两个行业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低税率,而且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制度。这样的规定虽然推动了个别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不利于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在激励内容上,缺乏对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在激励力度上,一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如投资抵免(包括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和用于购置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投资),我国至今应用不足;在激励对象上,缺乏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

3、缺乏必要的自主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现行税法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支持是非常有限的,仅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以下单位和各企业发放的科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均须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法不允许将高科技人才的教育投资成本在税前扣除,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或因创新而获得的股权收益等也缺乏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4、直接优惠措施较多,缺少关于间接优惠的规定。据统计,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支持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优惠措施多数属于直接优惠,约占全部优惠措施的2/3左右,间接优惠较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解决了以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同的问题,但统一后的优惠方式却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和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并未广泛采用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及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等间接措施。过多的直接优惠导致可享受优惠的主体主要是已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和能够获得创新收益的企业,而大多数尚处于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阶段的企业则无缘分享优惠待遇。在优惠形式上更多采取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的减税免税措施,对于利润较少或没有利润而又需要扶持的企业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由此可见,这种优惠方式不仅弱化了税收的激励作用,也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

5、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相互之间不协调和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实际执行中,审批管理环节过多,认定标准不统一,效率较为低下,使得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例如,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需要第三方认定,对有些技术,中介机构收取的认定费就达交易额的1.5%,而免征营业税才3%,导致成本过高。

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税法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全面、系统、公平、法定及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并重原则。

1、建立完善的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层次,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台一个独立、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税收优惠特别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有明确规定。同时,基于提升我国科技创新水平、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之政策目标,也应考虑对税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专门立法,用法律形式把税收促进科技创新的宗旨、原则、主要内容等确定下来,真正形成一套系统性强,科学性和规范性并存的税收支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体系。

2、确立税收在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中研发环节的核心地位。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的完整链条,政府应根据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充分支持。在改进和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应将税收激励作用的重心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税收优惠的重点也应放在降低和补偿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税收优惠的目标应该更加明确,突出重点,要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逐步转为对技术研发补偿和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重点扶持的政策,也就是建立对技术创新各个阶段都予以扶持的新型税收激励机制,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3、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1)建立技术准备金制度。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等方面。(2)加大投资抵免力度。(3)放宽科技型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对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和专利等先进技术全面实行加速折旧和快速摊销。同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项目,应该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改为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审批,尽量缩短审批时间。(4)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自主创新的基金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5)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健全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优惠上。一方面,着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知识致富。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优惠范围,放宽科技创新人才应税工资、薪金的扣除额,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调动个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的劳务所得及资本所得,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以推动科技创新热潮的兴起。这些措施都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科技创新。

第3篇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起征点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3.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4.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上述特征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主观上,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有以下重要意义:

1.从短期看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工资、薪金支付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对工资、薪金支付方案进行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支付方案。从短期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2.从长期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相关联。纳税人要节减更多的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于是会积极主动地关注国家税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发,督促工资、薪金支付单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趋利避害;或由自身亲自进行纳税筹划,争取税后收入最大化。因此,从长期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代扣、代缴人自觉把税法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使得其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理论是西方行为科学理论的核心。激励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的根源是一种内在的压力、内在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人类的需要以层次形式出现,划分为由低到高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对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才能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强调工作绩效与奖励的主观联系,即员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论认为员工的决策是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价值、绩效获奖估计和期望。所谓的价值是指员工对奖励价值的评价,绩效获奖估计指的是高工作绩效得到奖励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员工对自己尽到努力就能够获得良好工作绩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其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员工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获得与他们的期望相吻合的奖励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三)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认为对员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则是指会使员工产生不满足感的因素,这类因素通常同工作环境或条件相联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监督方式、人际关系、薪金、工作条件等;激励因素指促使员工产生满足感的因素,往往与工作内容本身相联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战性、个人晋升机会等。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独立,对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当人们缺乏保健因素时,会产生极大的不满足感,但具备了它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当具备激励因素时,对员工能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缺乏它也不会感到非常不满足。

双因素理论对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励员工,首先应明确哪些属于保健因素、哪些属于激励因素,以此为基础制订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所得的报偿进行比较,有三种比较情况,一是将报偿与其所付出的投入进行比较;二是将现在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他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三是将自己取得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其他可比较对象的情况相比。公平理论的基本公式可以写为:本人对自己所得报偿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得报偿的感觉(本人对自己所做贡献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做贡献的感觉)。当等式成立时,员工会感到公平,工作处于稳定状态;当左式大于右式时,员工会感到满足,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减少报酬或增加投入;反之,当左式小于右式时,员工会产生不满,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大报酬或减少投入。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员工薪酬和福利是现代组织全面薪酬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员工福利具有保障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功能,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月工资-35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75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90000元。全年缴纳个税[(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终奖9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2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从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590元、比方案一节税37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月工资适用税率;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适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

2.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终奖6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可看出,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却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因未做好个税筹划,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资金越少情况的“禁区”。这些“禁区”被称为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禁区”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禁区”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会起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超过起始数的收入部分转化为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3.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在将工资、薪金筹划为福利发放时,要考虑到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界限,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在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征收税率等。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第4篇

第一,《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第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对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什么要出台上述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上述《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谈到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时说,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国际上有的国家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那么,我国为何明确要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说,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

据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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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年金管理建立报告制度。

仅仅时隔两天,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年金无论是个人缴费还是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都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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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特点,作为国内较早涉足企业年金、第一批获批管理人资格的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总经理赵卫星总结了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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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安全稳健。资产安全是年金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我国企业年金采用“资产独立”的信托模式,基金资产交由第三方独立托管,证券投资业务与后台清算业务独立,交易管理与资金管理独立,从而实现年金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制度效应。目前,没有任何一家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四个资格管理人的身份。此外,年金投资制度的设计相对较安全:投资根据23号文规定,企业年金证券类投资上限为总资产的20%,远低于社保35%的比例;

“2008年金融危机,国外养老金投资损失大都在30%以上,而国内养老金的投资收益还略有盈利。”赵卫星说,年金“养老钱”的特点决定了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第一是保障资金安全,包含时间价值和货币价值方面等,第二是追求回报,以长期投资收益考核投资管理人。

此次金融危机中不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纷纷破产或者被兼并。受访的所有机构都表示今后要不断地加强自己的风险管控能力,把安全放在年金管理的首位。

第5篇

今天参加这个座谈会感到很高兴。作为一名纳税人,有幸参加这次会议,说明税务局的领导同志对我们很重视、很关心。作为一名生意人,多年来,得到了税务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借此机会,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这里,我想重点就加强税法宣传问题提几点建议。

当前,为什么还有不少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律观念不强、偷税逃税现象屡有发生,我认为,需要我们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税法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宣传效果。

作为一名纳税人,平时我十分关注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从有关的媒体上看到,有的地方开展“五进一送”税法宣传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鉴。他们所谓的“五进一送”,就是做到税务法律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送政策上门提高税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覆盖率。进企业,就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通过举办税法知识座谈会、发放税法光碟等形式,将收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册子发放给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和出纳;进校园,就是在中小学校开展“上好一堂税法宣传课,当好一名税法宣传员”为主要内容的税法知识讲座,让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学税法、懂税法、宣传税法自觉性,也可以起到让学生监督和提醒家长依法纳税;进机关,就是向机关干部宣传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等;进农村,就是以宣传车、税收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送税法下乡进村活动,把农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涉农政策送到农民群众手中;进家庭,就是以信息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为宣传平台,播出滚动的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税收宣传标语,开设“税收宣传月栏目”、“税收与和谐社会论坛”和问卷调查,使税法知识入心入脑,走进千家万户。

同时,每年要坚持举办纳税人知识竞赛。通过比赛,一是督促纳税人学习掌握实实在在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增强税法宣传的互动性,拉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距离;三是进一步增加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税务机关自身依法行政意识和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通过竞赛,让观众看一看纳税人台上说的和台下做的是不是相一致。

我就谈这些粗浅的看法,若有不妥,请谅解。

谢谢大家!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激励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 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 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 识从生 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 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

1 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 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 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具有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 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 力的新兴 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 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 000 亿 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 直接带动 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 百 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 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 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 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 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 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 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 支持。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 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 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 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 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发挥着主导作用。同 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而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 业、软件产业、集 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 地支持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 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 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 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 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 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 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 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 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 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 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 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 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 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 。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 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 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2 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 品业”比较成熟的三大产业板块。[6]现行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 施在相关 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加以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表1)。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 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 制约因素。

2.1 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 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 策极少。 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 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 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 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 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 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 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 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2.2 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 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 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 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 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 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 助捐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 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 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 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 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 社会进行 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 例仍然偏低。

2.3 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 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 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 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 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 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 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 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 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 ,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 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 际上的地 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 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22号)为指南和契 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显得尤为必要。

3.1 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 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 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 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 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 免、加速 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 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 体育休闲 、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 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 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 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 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 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 ,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 合法 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 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 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 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 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 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 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 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 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 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与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 口器材的 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6)在体育彩票征管方面,鉴于体育彩票的筹资 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 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彩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 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 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 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 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 俄 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 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 展的税收 政策体系。笔者认为,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 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 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 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 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 体系。

4 结 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 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 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 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 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 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 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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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公司按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企业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创建学习型企业等工作为载体,紧紧围绕“五五”普法工作规划所提出的目标,认真开展“法律进企业”工作活动。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和谐企业建设,推动了“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法律进企业”与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

在开展“法律进企业”工作中,把安全生产月活动贯穿于“法律进企业”工作中,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力打造安全生产无事故企业。一是及时印发了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二是在公司前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在宣传专栏刊登防洪预案、雷电防护小常识及安全知识问答等内容,营造安全月活动氛围。三是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有奖征文,讴歌安全生产先进人物事迹,探索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管理途径。五是举办“两法”知识竞赛,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六是落实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防汛大检查的整改措施,做好了防汛和迎峰度夏的准备工作。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全体员工的遵章守纪意识明显增强,依法依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

二、把“法律进企业”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相结合

该公司“五五”普法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和全体管理人员是普法的重点对象。因此,在这次“法律进企业”试点工作中,做到了法制法纪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是通过集团网络、宣传橱窗和《公司简讯》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宣教氛围。二是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学习,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三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电教片《慎交友警示录》。四是结合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进行理论研讨。通过党风党纪和法制教育,使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地思想教育,增强了党纪国法观念,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三、把“法律进企业”与创建学习型企业相结合

该公司在每年学习计划中,对法律法规学习进行了重点安排。分别利用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员工学习等形式普及员工的法律知识,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举行了“法律进企业”活动启动仪式,并邀请普法办领导参加,同时为公司全体员工讲授了宪法有关知识,使法律进企业活动有形式、有内容、有载体、有成效。在普法办购买了普法教材,分发到各部室、班组,以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普法教育,为公司深入开展普法打好了基础。

四、把“法律进企业”试点工作与企业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

公司始终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作为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的主线。在深入开展各项文明细胞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把法制宣传学习教育贯穿文明创建工作始终。“五五”普法期间,公司加大对《宪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个人所得税法》、《物权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大力实施法制教育,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教育员工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

通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佳纳税人授牌仪式上,公司被省、市、分别授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十佳纳税人”称号。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第9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课;职业标准;对接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使理论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统一,注重实践教学,应从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和适应社会能力出发,与职业标准对接,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具备综合职业能力。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两方面的内容。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应具备的基本准则、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从业者都必须掌握的职业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与本职业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由此可见德育课教学与职业标准对接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当代德育理念,适时调整德育课程内容,与职业道德对接

中职学校德育课程的内容是学校德育目标的具体化,只有体现当代德育理念、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符合学生需要的德育课程内容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应以为企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重点,准确把握职业标准,融入企业文化元素,与职业道德对接。

(一)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与职业道德知识的对接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在职场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的总称。中职学校使学生内化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捷径就是把德育课和实践教学相结合,让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到职场的状态,因此,为了让学生适应社会,有机会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应把德育课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中职学校的德育课可以把授课形式分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班级、第二环节是学校实习车间、第三环节是学生实习的企业。只有这样德育课教学才能从简单的说教、硬性灌输转变为学生主动学、主动接受职业道德知识,教学效果才能达到预期的状态。只有把三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德育课与职业道德知识才得到真正的对接。

(二)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与职业态度的对接

职业态度就是指个人对职业选择所持的观念和态度,包括工作取向、独立决策能力、选择方法等。正确的职业态度影响着一个人选择职业的成功率,所以正确的职业态度的养成是不容忽视的课题。个人的职业态度形成分三个层次:家庭教育部分、学校教育部分和社会教育部分。在大多数家庭中,家长只注重孩子的学业成绩,对具有职业试探功能的课程大都不重视。社会教育是指个人进入了社会后,社会对个人的影响而形成了一些观念。而学校教育才是形成职业态度的重要阶段。中职学生的年龄正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而中职学校又是学生踏入社会、从事工作准备阶段,所以职业态度的形成在中职学校教育阶段是关键阶段。中职学校的德育课程是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态度的主要途径。我们学校为了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职业,专门设立了职业鉴定中心,我们德育课程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在课程中设置职业试探、职业辅导等环节,通过职业鉴定中心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职业能力和职业兴趣,教师通过职业测试了解学生的各种职业数据,帮助学生选择职业,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观念,增进学生就业信心。

(三)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与职业行为规范的对接

行为规范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和准则的总称,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等。良好的行为规范是从业者走向成功的桥梁。中职学校德育课应适时改进教学方法,德育课程应采用实地教学方法,与职业行为规范对接。例如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讲授中,我们结合课程内容适时和法院取得联系,带领学生到法院听庭,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法制的威严和违法所受到的惩罚。结合《职业生涯规划》的教学内容,我们设计课程的部分内容和专业课相结合,到实习车间,切实有效地向学生展现良好的行为规范带来良好的结果及不良行为规范带来的后果等。结合《哲学与人生》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进行情境表演,把班级设为一个企业,内设董事长、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员工。学生上网查找有关内容,自己订立企业规章制度,如遵章守纪,正确行使职权;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劳动技能;杜绝、减少失误和差错,提高工作效率等。学生通过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中领略了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不良行为规范所带来的结果。

二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摒弃传统说教方法,与职业基础知识对接

中职学校德育课程传统的教学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完全颠覆说教模式,把德育课融入到各种学科当中,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化、实践化、职业化的“无边课堂”。同时将学生参加德育活动的情况作为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德育课程教学计划要细化,而且完整成套。我们把德育课划分为基础型课程、探究型课程、拓展型课程三大类,课程内容与职业基础知识对接。

(一)德育课的基础型课程与职业基本理论知识对接

德育课教学计划的基础型部分应与职业理论知识对接。例如我们学校在《职业生涯规划》和选修课《求职与就业能力训练》(我们老师编写)课程的基础部分,我们详细讲解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我们利用学校职业体验馆实地讲解职业环境、工作要求、职业能力和工作内容,让学生简单的了解了职业的基本要求和技能要求。学生通过考试可以取得国家认定的技能等级证书。通过德育课教学,让学生在学校就了解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使德育课和职业基本理论知识对接,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德育课的探究型课程与企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接

德育课探究型课程应与企业法律法规对接。企业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商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德育课探究型课程应与企业法律法规对接。例如我们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探究部分,组织学生设置模拟法庭、和学生模拟签订劳动合同等等,向学生讲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让学生懂得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中职学生是未来的职业劳动者,作为社会的成员、未来的职业人是法治国家的一员,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治精神,是学会适应社会、适应企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对于学生来说,知法、守法、用法主要表现在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和职业活动。通过德育课教学让学生懂得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通过感悟、内化所学的知识,变成自己的信念。应培养自身高尚人格、陶冶道德情操,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质。让学生了解生活在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离开法律寸步难行。

(三)德育课的拓展型课程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对接

德育课拓展型课程应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对接。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我们通过在实习车间教学法给学生们讲解有关知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德育课教学让学生了解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今后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定位,为将来的职场做好准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我们通过德育课主渠道对中职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职业培训,德育课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提高学生职业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就业能力,使学生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对于校企联合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德育课教学与就业办联合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德育课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对于培养技能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国家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学校通过德育课程教学的知识传递,让学生了解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使得学生能顺利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把德育课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写教材、开展职业培训,这为提高中职学校学生职业素质,培养适合企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

[2]刘根华.中职学校德育管理模式问题与应对措施[J].职业教育研究,2008(6):36-37.

[3]叶建锋.中职学校德育工作探讨[J].中国教育,2009(2).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税务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会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11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____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

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

国××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__职务__国籍__。

××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国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__。法定代表:姓名__职务__国籍__。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

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

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省__市__路__号__。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对合营企业超过认缴部分的债务,无论系分别债务或连带债

务,均不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

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____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产品。(注:要根据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

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___

_外币。)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___元,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____元,占____%;乙方____元,占____%。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投资:

甲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厂房____元

土地使用费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它____元共____元。

乙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它____元共____元。

(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

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以上所列的各项目,除现金和土地使用费外,其价格应由甲、乙双方按下述

方法进行评议商定:(注:可以采用帐面净值法或重估价值法等)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期缴付,每期缴

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数向本合营企业缴付其出资额,则该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或合营企业)按下述之方法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

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

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

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

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和工人及其他人员。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

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协助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办理进入外国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签证;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

议,以取得为达到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

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

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

技术的合营合同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__(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

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

司经营目的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

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

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

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

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

术资料,应及时提供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

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

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

%。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年。技术转让协议

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

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

内销部分占__%。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

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

包销的占__%;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

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

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甲乙两方协商确立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甲乙双方一方担

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

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

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

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

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__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

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议决可随

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外。筹建处由

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人,乙方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方推荐,副

主任一人,由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生

产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

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

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

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

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

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

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

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

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的订立

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

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

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

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

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

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提取第四十四条所列基金后,应按合营

各方出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若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

补,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另外,对分配

形式应加以规定。)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满;

2.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企

业也可解散;

a.合营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b.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员会,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到108条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

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

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险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

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三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

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

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

止合同,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

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

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

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收取违约方应交出资额

的百分之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

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

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

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

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

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

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二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

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

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

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

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

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

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于一九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

国__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