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0: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国有企业资产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不能移动的厂房和设备,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材料、成品等所需要的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是表达国有企业当前资产的存在形态,例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则属于无形资产,而有形资产主要体现在厂房、设备等实物形态资产方面,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不完善
国有出资人制度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受资产管理多元化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资产在形成上存在渠道多头,资产管理分散的现象,也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甚至企业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负责汇报,但是,大多数企业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缺乏协调,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部门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二)国有资产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同时立法和执法也存在不完善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国有资产的法规大多数都是属于企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且大多数法规都是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导致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执行力度,在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该法规在经济业务上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只注重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管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第二,国有资产监督也存在执行不够的现象,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通常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支撑,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体系和监事会、董事会等内部监督体系构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国有资产存在外部监督体系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例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常常出现作假验证证明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另外,受政府的约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产权都归政府所有,但是,政府主要是采用分别行使管理职能的方式,其管理职能主要分散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工委等部门中,进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资产管理,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和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的责权也不明确,并且政府时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导致国有企业资产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受资产重复购置和配置不合理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资产闲置的现象,甚至资产闲置的比例已达到了26%以上,资产使用率不高,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措施探讨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存在政企不分、政府对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针对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规范改革改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一)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上,第一,应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分开,从而解决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政企不分、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政府、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不能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但是政府及其他部门不能履行出资人职能;第二,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切实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我国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做好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并维护所有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权益,以保证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等来进行监管,避免资产流失而影响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所出资企业享有企业的经营自,这样不仅切实维护了企业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也充分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第三,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其依法享有企业出资人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应切实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各项权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确保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只有让企业具有经营自,才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虽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其主要体现在产权上的监管,而不是行政性监管,因此,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从而实现国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注重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科学管理等内容,建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规定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对于股东会的职责,应做好经营方针的决策,并能够完成企业的投资计划;做好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审批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对于董事会的职责,应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做好报告工作;做好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对于监事会,其主要由企业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但是,在建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上,应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发展,从而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三)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第一,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改制程序,做好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并清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以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因此,在企业该组转制的程序中,应确保企业职工公开,做好对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应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从而规范交易市场行为;第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最基本和最关键的管理工程,因此,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人员负担,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做好失业救济、再就业工程的结合,通过政府的指导和扶持,提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并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对职工子女采用免学费等措施,从而让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另外,对于低收入的退休人员来说,应建立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加快医疗保险的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何召滨.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黄平.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李建春.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0.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1.购置制度不健全。几乎每个国有企业都建立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购置制度,但很多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制度并不健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重复购置设备,部分国有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较为随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才可申请采购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国有企业以前就购置过相同或类似设备并且可以满足使用需求,却每次都重新申请购买新设备而并不查找现有设备是否可供使用,造成了重大浪费;二是缺乏对固定资产规格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制度对于拟购置的资产没有分类列明规格标准,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撑门面讲排场购置不必要的名牌或进口设备,而不选用国产实用廉价的产品,比如一些国有企业脱离车辆购置需要购置高档进口轿车;三是不遵守购置申请审批程序,少数国有企业不遵守固定资产购置制度的规定没有按购置申请程序进行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出现了先购置后审批或违规审批的现象;四是关于国有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方式的规定不完善,对于国有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何种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何种情况下可自行选取供应商采购的规定不明确,有些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的实际情况,每个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需要制定适合自身的固定资产购置制度。
2.使用制度不健全。一些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于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责任人,缺乏及时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沟通,不能及时跟踪固定资产的运行和使用状态。当国有企业出现内部员工调岗或者离职等情况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和变更实际使用人。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使用人由于缺乏对固定资产使用特性的了解,出现了因使用和操作不当、维护和保养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损坏、报废的情况,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3.报废制度不健全。固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制度不健全,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分类由哪些部门进行鉴定是否达到报废标准不明确,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而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履行什么样的报批程序才能进行报废的规定同样不明确,对于拟报废的单位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取得哪些部门的一致认同才能进行报废,以及由何部门认定报废价款是否合理等规定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在报废老旧固定资产中认为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较小,不必再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便随意处置固定资产。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清理过程中和资产接收方达成私下交易,而在公开的涉及到企业的交易中将交易价格压低,而资产接收方在私下贿赂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国有企业的报废资产。
4.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很多国有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对领导、员工和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s对固定资产管理没有一个细化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恰当的奖惩措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重要问题假装不知,使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存在流失的隐患。资产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没有被纳入到绩效考核中去,使得固定资产使用人不注重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这就体现了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缺失。
(二)固定资产帐实不符,会计核算不规范
1.固定资产帐实不符。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账实相符,而现实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所登记的内容、实际使用固定资产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一致的情况。一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单独设置实物管理台账,主要依靠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这造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为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晰、监管不严,一些国有企业没有指派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不仅没有详细记录,也没有对账实不符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人,因此造成一些被闲置的固定资产被随意放置、丢弃,账实不符的情况较为严重。
2.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盘盈报废账务处理以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一是一些国有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一些和购入该固定资产无关的费用支出计入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员工培训费),把一些同固定资产购置时有关的支出(如固定资产安装支出和运输支出)作为费用处理,造成虚增或虚减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入账后对计提折旧的方法和年限随意变更调节,有些企业甚至为了少提折旧费用,对已安装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迟迟不结转到“固定资产”而仍留在“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三是某些国有企业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有些已经报废很久的固定资产还挂在财务账上未进行核销;四是对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核算不规范,一些企业对于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不能做到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造成其账面价值和利润总额发生了虚增,而另一些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把不该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造成其账面价值和利润总额发生了虚减。
(三)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1.固定资产配置不科学。很多国有企业没有做到科学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配置方式除了购建外,还有调拨、借用、租赁、共用、抵顶债权、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调拨、借用、租赁和共用应成为企业配置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不能只以购建为主要配置方式。例如,企业在举行宣传推广活动或者举办会议时,有些所需设备单价昂贵且只使用一次,企业就没必要采取购置方式取得造成浪费,可以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满足需求。
2.固定资产闲置情况多。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许多老旧、落后的固定资产被搁置在一旁,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对这些老旧的固定资产资产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没有管理部门考虑这些被闲置固定资产的再利用问题,大大降低了这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长久闲置造成了设备的损坏,大大降低了这些闲置资产的回收价值。资产闲置不仅损害了固定资产的回收利用价值,还不能合理利用闲置资源以使物尽其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固定资产是国有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物质条件,由于固定资产在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中一般都占有较大比重,如何避免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上可能造成的遗漏和隐患意义重大。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不仅可以全面了解全部资产状况,还可以有效提升资产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为单位资产管理、经营决策等提供更为可靠的数据支持,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在本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
(一)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制度、使用制度、报废制度以及监督机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购置固定资产的条件、规格、流程以及取得方式,特别对单位价值较高专业化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必要时还需聘请外部专家一同协商制定购置方案。
企业应改进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大规模运用新媒体和新技术,通过建立信息系统促进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电子化,利用信息数据的共享,建立起权责明确更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都应用了信息技术。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未达到全面覆盖,部门之间又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全面,共享机制不完备。故信息共享可以使固定资产管理实现管理上及时、有效、全面的目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使用人调岗或离职时,提出固定资产调拨、清查方案并组织核查资产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要求。办理资产的调拨和移交手续,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人走物清。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重视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将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潜在风险,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完善报废制度,报废标准应有明确文字说明。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部门鉴定,并同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致认可同意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不能随意处置。对于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弄清报废原因;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人员出具书面说明,由技术部门出具鉴定说明后才可以履行报废手续,同时对使用人和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绩效考核惩罚。
(二)加强固定资产盘点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核算
国有企业应建立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等同时派出清查人员进行定期盘点,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固定资产有无账实不符情况。盘点固定资产时可以利用信息扫码技术,将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生成与资产对应的条码,再将这些条码打印出来粘贴在资产上,用扫描枪扫录条码完成盘点。
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应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在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计提折旧、计提减值准备等环节,严格审批、准确核算。保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需要计提折旧的应根据其损耗特点科学区分折旧方法和年限,不得漏提、少提、多提或重提折旧,不得利用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调节资产价值和利润。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进固定资产处理,对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凡属中央企业的,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解决办法,个案报国务院审定。
(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580户债转股企业范围内的,从2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其他企业从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之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八)新公司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设立监管账户;
3、将原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要求第三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提供担保作为债转股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的;
4、原企业享受兼并、减员增效政策,银行应核销的利息而计入转股额的;
5、要求原企业全部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有关条款;
6、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时直接置换原企业出资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
8、凡不符合《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6号)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六)新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证监会依法受理上市申请,加快核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不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其股权定价须经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不能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的,原企业可用股权分红所得购买,购买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每股净资产,由买卖双方商定。
(十九)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出售的最终损失处置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二十)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必须控制的企业,在转让或上市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国家控股。
(二十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其所持新公司剩余股权处置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四、支持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发展
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高负债及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问题日益成为阻碍中国经济运行的“绊脚石”。为此,国家组建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实施债权转股权方案,以期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效益,降低银行不良资产,即实现所谓的“双赢”效应。债转股的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债转股仅是解决企业“病急”的一种权宜之计,属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人认为债转股是拯救那些陷于巨额债务泥潭而不能自拔的国有企业的一剂良方,其前景喜人。在此,我们对债转股的前景问题做出以下探讨分析。
一、转股的定义,目的及作用
债转股,就是以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与企业部门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也就是说,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持股或控股,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7000多字 有目录、参考文献 200元
备注:此文版权归本站所有;。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拨款或投资等各种形式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高新区所有,由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国资办”)是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国资办应当定期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高新区国资办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集聚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业等领域集聚,着力构建核心主业突出、财务运行规范、治理结构完善、规模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
第八条高新区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区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资产统计和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及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收缴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新区国资办应当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结构、从严控制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内设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或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向高新区国资办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金由高新区依法核定,主要来源是:高新区注入的资本金;高新区债权或股权的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高新区批准的其他资金和资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接受出资人的监督管理,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高新区国资办应当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建议人选,并对企业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委会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依法设置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职权。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定期向高新区国资办报告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内控和财务、内审、企业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高新区国资办审核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1、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2、转让国有股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增减注册资本;
4、企业产权、对外担保、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
5、国有资产(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
6、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7、企业董事、监事的调整;
8、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
9、企业对外投资和对外委派董事、监事;
10、按规定应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调拨、报损、报废资产的,应报高新区国资办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应报高新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发展规划,并坚持集体决策、审慎投资、风险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需对外投资的,对外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并约定回收期限、办法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需在科学论证、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门填报审批表,办理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有关决议和会议纪要;
2、投资(合作)协议等情况资料;
3、拟投资经济实体的公司章程;
4、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由高新区国资办总扎口,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具体由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和监督管理。高新区对外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原则上应按照制定转让方案、组织清产核资、委托审计评估、申请挂牌交易、签订转让协议、办理产权登记等程序进行(如投资协议有约定的,则按照协议办理)。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转股是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减轻国有债务负担,实现扭亏脱困,促进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湖北省28家企业债转股进展顺利,并已显现出积极的效应。
一、债转股情况和效应
在国家经贸委重点推荐实施债转股的601户企业中,湖北省有28家,其建议转股额为271.22亿元,推荐企业数占全国的4.66%,转股额占全国4596亿元的5.90%。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各企业以债转股为契机,进一步开拓市场,深化放改革,加强管理。转抽象机制,初步显示出债转股给企业带来的生机与活力。
其一,债权转为股权,有效地改善了相关企业的债务结构,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总体情况看,1999年底,28户债转股企业总资产为1629.38亿元,总负债为1103.92亿元,平均负债率为68.05%,比全省国有及国有大中型控股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出2.41个百分点。其中,资产负债率在65-80%之间的有11户,80%至100%的5户,100%以上的1户。实行债权转股权后,28户企业的总负债将减至1035.31亿元,资产负债率也将由转股前的68.05%降至62.55%。企业债务剥离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停息之后,也大大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改善了企业效益。在28户债转股企业剥离出的312.95亿元债务中,银行贷款本金195.53亿元。从2000年4月1日停止计息后,相关企业减少利息支出10.30亿元,月均减少利息支出1.15亿元。东风汽车公司和荆襄化工集团公司月均减少利息支出2800万元和1635万元。神龙汽车公司实施债转股后,不仅解决了偿付银行本金的压力,而且由于投资各方同比例增资,还成功地引进了相当于10.233亿元人民币的法国资本,优化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并于当年实现了扭亏为盈。
其二,债权转股权,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了企业职能的分离,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创造了条件。实施债权转股权,为企业分离休社会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28户债转股企业自办学校、的分离工作已开始起步,已有部分企业自办学校、医院交由所在地政府管理。尚未移效和学校、医院,有关企业也正在同当地政府协商。同时,企业所承担的居委会、派出所等方面的社会职能也在逐步移交。
其三,债权转股权,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企业内部改革,突出地解决了企业冗员过重的。为了确保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以后,转换机制,扭亏为盈,各债转股企业均在深化内部改革,剥离辅休,精干主体,分离富余人员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底,28户债转股企业职工总人数为50.41万人,到2000年10月底止,已减至46.68万人,下岗分流达3.8万人,分流率为7.4%。湖北宝石水泥集团、武汉重型机床厂等企业分流力度大。按照债转股协议方案,28户债转股企业职工分流率应达到15-20%以上。由于多数企业的债转股协议方案国家刚刚批准实施,因而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尚未到位,预计到新公司全部成立运作时,28户企业的职工分流人数将达到10万人以上。债转股企业在加大企业内部改革、人员分流力度的同时,也加快了内部非经营性资的的剥离,对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企业、股务公司,包括企业自办的食堂等等,全部改为独立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精干主体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其四,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股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推动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按照国家债权转股权的规定,企业将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银行贷款本息剥离到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后,使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由独家占有变为多家占有,由生产企业绝对控股,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甚至达到或超过80%。同时,由于实施债权转股权,也相应地带动了企业在财政等方面的借贷资本转为股权,促进了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为企业按照公司制的运作规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条件。据有关部门统计,28户债转股企业中,如果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方案,均由企业独家持股变为多家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持股或多家持股。资产管理公司的的持股介入,对于突破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性障碍起了关键性作用。
其五,债权转股权,减轻了企业负担,激活了存量资产,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改善。据有关部门28户债转股企业2000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28户企业可实现销售收入668.76亿元,同比增长16.13%。产销率可达到98%以上。实现利润可达12.05亿元,而去年亏损5.0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亏增利17.14亿元;实现利税总额48.19亿元,同比增长95.76%。不仅如此,而且还消化了去年部分潜亏。去年28户企业有应计未计利息和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各项潜亏10.22亿元,今年已消化7.65亿元。到2000年底,有22户企业盈利,其中,有16户扭亏为盈,4户增利;6户仍在亏损的企业中有2户已大幅度减亏。
二、债转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股权退出方式过于单一,退出通道过于狭窄。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能否顺利退出,实现债权如期变现,是债转股工作成败的关键。按照国家债转股有关文件的规定,债权的变现和股权的退出,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上市、转卖、企业回购等多种方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可以选择的股权变现手段还不多,从已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的27家企业情况来看,各资产管理公司均把企业回购或母公司收购作为股权退出的最主要方式,按照债转股总额,规定了回购年限,分摊了回购额度,甚至要求企业以其有效资产质押担保。但是,从企业的现实情况来看,将企业回购作为最主要的退出通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将使债转股目标打折扣。从可行性上看,以已签约的27户企业为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转股209.61亿元,如按7年实行全额回购,年平均回购量为29.94亿元,年回购额占27户企业资产总量1661.29亿元的1.80%,按此比例回购,企业在不考虑给股东的红利的情况下,总资产利润率必须达到1.81%。据调查,2000年27户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相差1.09个百分点。
(二)转股操作过程的有关配套政策不到位,具体运作困难重重。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依据现行的、法规和政策操作债转股,将给债转股后新成立的公司增加新的负担和支付压力,不利于企业扭亏脱困和债权变现目标的实现。这些问题当前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问题。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目前推进债转股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难点。新成立的债转股公司都会涉及到原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而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绝大部分属于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尽管1998年国家土管局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除继续规定以出让、租赁、折为国家股处置土地使用权外,还增加了“保留学生划拨用地”方式,但“保留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而且不超过五年期限。它同时明确“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那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将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到新公司,首先必须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要支付评估机构费用;二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交纳高达40%的土地出让金。如果依此规定执行,所有债转股企业都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据我们了解,28户债转股企业没有哪一家有此支付能力。
(2)税务负担问题。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债转股企业因组建新公司导致资产所有权由原企业转移至新公司所发生的法定税赋。按国家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投资入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依法缴纳契税,而且不能减免。债转股企业在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同时,必然涉及到房屋、土地所有权等资产的转移,按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这种转移一旦发生,必须缴纳契税,而且数额必然不小,必然加大债转股企业的现金支付,增加其支付压力,许多企业如果要支付这笔昂贵的费用,债转股所产生的正面效应,有可能被此抵消。第二,债转股企业因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因停止支付而转化为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而应支付的税费。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增加的利润所得,应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问题在于债转股企业所增加的利润,不是企业改善生产的增溢,而是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后银行利息的转移,是国家政策性因素使然,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企业盈利,以利于企业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权。因此,对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转化而来的利润应当特殊对待,采取特殊政策特别处理。第三,债转股企业,因设立组建新公司而导致纳税主体的分解而增加税费的支出。这是债转股实施中,税费方面所遇到的一种特别情况,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据我们了解,在债转股企业中,有的企业是以集团作为纳税主体,一个头对税务,合并计算缴纳集团所属企业税费。债转股新公司设立后,新公司必须作为新的纳税人,从集团中分离出来,由此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设立的公司经营利润增加时,必须依据税法增缴所得税,相应减少企业积累,增加企业支出;二是不纳入集团统一计税纳税后,不能享受合并计缴税费的优惠。
(三)新公司设立后运作难以规范,机制转换以到位。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制度落后,经营机制不活。如果不彻底改革旧的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单纯依靠债转股后减轻债务负担,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亏损问题的。因此,各企业的债转股方案都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革,按现代企业制度构造新公司的组织制度,建立多元股东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然而实践中,调整企业治理结构很困难。在债转股企业新设立的公司中,多数公司是资产管理公司处于控股地位,不少公司还是资产管理公司绝对控股。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经营者的选择上,应由董事会聘任,特别是股份制企业更应如此。但是,根据债转股的有关政策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并不直接参与新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在新公司经营者的选聘上,资产管理公司难以干预。特别是由于国家重点推荐的债转股企业,都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经营者一直是由企业所属党委、政府任命的,一时还难以突破。所以,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仍然由所属党委、政府任命。这种做法,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特别是新体制尚未到位之前,确有坚持的必要。但是,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继续坚持这种做法,有可能带来“四大”问题:一是政企分开难以到位。二是资产保全难以到位。三是机制转换难以到位。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股,且不参与企业经营,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如果按此运作,债转股企业仍将回到国有独资老路上去,这对国有企业机制转换是极为不利的。四是搞活企业难以到位。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持股是阶段性的,其终极目标是保全资产、债权或股权变现,这极有可能使资产管理公司为顺利实现最终目标,利用自身最大股东的地位及其在金融业中的,对企业施加种种压力,迫使企业作出只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决策。
(四)落实债转股的有关配套措施难度大。为了确保债转股转换经营机制扭亏为盈,债转股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中,均提出了“三个分离”,即“分离富余人员、分离职能、分离非经营性资产”的措施,并要求企业所属政府作出相应的承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实施起来难度极大。先看人员分离。冗员过多,人浮于事,是当前国有企业的通病,也是债转股企业的通病。按照债转股协议方案,债转股企业的人员分流率平均在10%-20%左右。当前分流人员的去向,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进再就业中心。但进中心的人员,企业应承担三分之一的基本生活费,三年后不能重新就业的要解除关系,这些分离出去的职工生活出路何在,没有事干的会不会再找企业这都存在很大疑问。二是推向社会。由于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企业下岗人员推向社会后,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不稳,因而必须审慎而行,谨慎对待。三是自谋职业。这种途径只能作为下岗分流的辅助措施而予以推行。四是转岗安置。应当说,这是解决下岗分流职工的根本性措施,也是一条安全可靠,有利于社会稳定、企业稳定的根本出路。但转岗安置要大量投入,开发新的产业,难度也很大。
三、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建议
首先,要明确主体目标。从债转股现有政策规定看,实施债转股,主要是三大目标,(1)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风险。(2)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为盈。(3)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企业制度。这种平行的多元的目标取向,给债转股的实施,带来一些障碍。实践已经证明,目标的多元化有可能导致力量分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事实上由于转权转股权存在着目标的多元性,其主体目标不明确,导致涉及各方从各自要达到的目标出发,增加了磨合蹉商难度,费尽周折也难以形成统一意见。这次国家重点推荐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是政策性债转股,应与其它方式的债转股有所区别。国家实行这一政策的根本目标,应当是促进大中型国有亏损企业扭亏为盈走出困境,是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上良性的轨道。银行不良资产的载体是企业,企业的经营搞不好,银行的信贷资产很难盘活,要实现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不可能。
其次,要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债权转股权以后,原企业相应改制为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持股或控股,是债转股企业的股东。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投资人或者资产所有者,理应全面履行所有者职能,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现有债转股政策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控股或持股仅仅是阶段性的,最终必然要从新的股份公司中退出。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股东,是一个特殊的股东。实际上没有对于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织权利,没有选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利,实质上没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和监督权利。如不重视和改进完善,债转股将面临重大风险。因此,仅仅对资产管理公司作出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的原则性的规定还不完善,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职能和享受的权利。第一,要有组织人事权利,按照公司法,组成股东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经理等。第二,要有企业发展战略及项目制定、审查、决策权利。第三,要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决定权利。第四,要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理权利。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融资理财方面的专长,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三,把债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布局战略性调整相结合,积极拓宽股权退出通道。具体来讲,除有条件的企业可让其回购部分股权外,根据社会化取向原则,还可以开通三条渠道。一是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转让。这是最合理,最有效也是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需要国家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比如,国家在推荐和安排企业上市时,优先考虑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放宽债转股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等,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创造条件。二是向外商转让。加入WTO后,我国市场的高度开放,给外商以极大的吸引力,资产管理公司和相关企业,应抓住这个机遇,向外商转让股权,以实现股权的变现。事实上只要企业的基础较好,是会被外商看中的。神龙公司通过债转股吸引外资同比例增资就是一个例子。三是向私人资本、民营企业转让。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私人资本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并涌现出了一大批实力强的民营企业,这是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股权退出的重要对象。债转股企业应当解放思想,不要怕被私人资本、民营企业“吃掉”,不要耽心私人资本、民营企业控股,应大胆地向私人资本、民营企业转让股权,加快规范和完善开放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总之,采取多种渠道退出,既可以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变现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股权多元化,解决资产管理公司退出后企业治理结构的“复归”。
债转股是债权转股权的简称,是指以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社会各方对债转股都寄予厚望,债转股目前已经在全国开始实施,其将取得的正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债转股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理论和现实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妨碍债转股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其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国企债转股中谨防出现的几个问题
1.谨防引发道德风险,出现“赖帐经济”。道德风险有三个来源:一是企业尽最大可能赖帐,将原可还贷款变为投资,变为投资后又不思进取,使银行股权降值;二是经办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额度,有可能把一些较好的资产或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转成了股权;三是地方政府协助企业舞弊将债权变股权,日后在银行与企业就股权发生争执时,又偏袒企业,致使银行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专家呼吁要警惕“赖帐经济”。尽管债转股的方向和初衷都是要从“呆帐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成为“债务大赦”变相豁免企业债务,甚至有出现“赖帐经济”的危险。这是因为:其一,债转股容易给地方政府和企业造成某种程度的债务豁免的预期,他们会千方百计地争取这顿“免费的午餐”。许多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到国家有关部门去活动,争取把自己列入债转股企业。因为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都是有工作年限的,毕竟这又不是他们自己个人拥有的企业,在这种前提下,谁能在任期争取到债转股指标,对他们而言,就相当于豁免了债务,这将使他们眼前的日子好过得多。至于将来赚钱如何给股东分红,也许就是下一任的事情了。其二,银行会在债转股中不知所措,在产权约束不强的情况下,银行也有道德风险,即放弃资产保全的战斗,听之任之,一笔贷款是否能收回与银行的努力程度关系极大,如果银行在巨大的压力下厌战,不能奋力保全,那么我国的不良资产会迅速上升。其三,由对债转股的误解而演绎出来的“债务大赦”,会对那些按时还本负息的好企业带来打击,甚至摧毁其“借债还钱”的道德观念,这很可能使按时还钱的好企业越来越少,赖帐的企业越来越多。这样的结果便是“赖帐经济”的出现。
2.谨防出现“帐面游戏”。如果债转股从指导思想上就不是要解决企业的深层次问题,而是要把帐面数字搞得好看一点,就必然会把帐面上的数字游戏也当成解困,并把资产管理公司当成推行这种解困游戏的工具。同时,由于国企三年解困的目标,有关方面会面临过大的行政压力,从而不能按照纯粹的资本市场的规则来运作而变成单纯的帐面游戏。比如说企业总资产是2亿,现在负债率比较高,有16亿都是借的,假如利息率为10%,现在企业的税前利润只有1000万,当然扣了利息还亏600万。这16亿都转成股,没有利息了,于是,企业就有了1000万的税前利润,交了所得税后,企业当然就赢利了。但是这赢利只是把利息变成了利润,只是在帐上调了一下。因此,这种所谓的扭亏为盈,是否意味着企业真正好转,企业经营效率是不是提高了,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3.谨防出现债权股权双损失。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失去了对不良贷款本息的追索权,股权人则背上了企业亏损风险及企业不道德经营行为风险,可能遭受由于企业亏损不支付红利造成的收益损失以及企业破产造成的股本金损失。企业在无盈利状态下无须对股权人支付红利而必须对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国有产权不明、国有股东权益压力软弱、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债转股使企业可将债权压力及偿债风险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投资预期收益良好且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企业愿意背负付息还本的负担借贷投资,但在企业投资失败陷入严重亏损困境之后,债权转股权则给企业带来减轻利息负担,推卸投资损失的好处。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难度较大因而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来说,模糊的国有股权压力比国有银行债权压力弱得多。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按贷款利率对银行付息,而且企业拖欠贷款本息会受到银行不再对其贷款的惩罚。然而,企业对股东只有在有盈利时才可能分红,在国有股权对企业控制软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有意减少盈利或维持亏损甚至假造亏损而对股权人根本不分红,或者不作利润再投资,致使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增大。债转股有可能使企业在免除债务负担之后获得无偿享用股权资本金的好处。使国有资产的债权权益和股权权益双双落空。
4.谨防债转股操作中出现失误。一是债转股目标企业如何选择。尽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入围的必须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并要求满足产品适销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机制活等条件。但这些都是定性的规定,缺乏定量的标准,认定时必然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很容易造成一哄而上,使债转股工作难以开展。二是银行的债权如何划分。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应该是经过努力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的那部分银行的不良债权,但存在着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可能把完全不能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部分的不良债权进行甩债,扔给资产管理公司,使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将这部分由债权转成的股权盘活,但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不良债权,是不好界定的。三是不良债权如何作价。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是按照不良债权帐面价值购买的,实际上,企业的不良债权其不良程度是有差别的,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的这些债权,应该存在一个作价问题。将这些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其股权也有一个作价问题。这个价格的高与低,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四是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如何退出。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债权接过来变为股权,它需要经营盘活这些原来的不良债权,盘活以后,才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退出。而其退出要依赖于资本市场,中国目前缺少这种市场。
二、亟待完善的措施
1.针对道德风险发生之源,建立一套约束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的机制。目前看来,有三项工作必不可少:其一,银行必须获得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权。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企业可能不愿意让渡监管;作为国有性质的银行也没有能力监管企业,因此,比较现实的办法是稀释对企业的监管权。现在国家同意债转股,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国有银行应该利用这个时机,以可能损失为交换条件,要求政府在法规上作出改进,为上述思路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其二,严格掌握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范围,规范选择标准。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和债转股方案的成败。因此,在确定债转股目标企业的选择范围时,应严格掌握政策要求,谨慎行事。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一套科学而又规范的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债转股目
标企业的选择标准。同时,为了保证选择标准的刚性,政府必须放弃行政干预,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的选择权,真正做到让市场选择企业。只有这样,债转股方案才能运作成功。其三,必须让企业、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责任。比如交出管理权、解决债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工人再就业问题等等。
2.建立和规范具有市场公信力的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承接的不良资产是按照帐面价值买入的,转股时,资产应如何评估,是关系到债转股操作的重大问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来操作,但是,我国目前还非常缺乏具有市场公信力的中介机构,这无疑会给资产处置带来不便。因此,应该着手成立和规范此类机构。
3.增强资产管理公司的实力,切实加强对股权的管理。债转股后,第一步是财务重组,通过财务重组实现债权转股权;第二步是管理重组,管理重组才是债转股的实质。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管理能力或者不具备客观条件,那么,债转股只是把不良资产变成不良资本,把不良债权变成不良股权,岂不是白白浪费财政资金?因此,我国的债转股仅靠几家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够的,必须加快发展各种中介组织,比如“重组基金”等等。面对几千亿元的投资股权管理,还必须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各行业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以胜任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4.逐步完善资金市场,重视建立和完善股权退出机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国际流行的资产运作模式。它的成功运作必须要有资金市场的成熟与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股权,在经营状况好转以后,最终将通过多种形式,把这笔资金收回。但对已上市公司来说,目前证券市场法人股尚未流通,转配股亦未上市交易;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没有在深沪两市交易之机会,柜台交易又被取消,靠市场完成股权转让的可能微乎其微。为此,政府应扶植股市稳定健康发展,为不良资产股权的变现创造条件;从政策上尽量拓宽股权推出的途径;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成为股权投资的购买者,原则上应该允许外资进入。只有这样,上千亿股权的抛售才有接盘,巨额不良资产才能变现,债转股方案的实施才能成功。此外,法制保障对债转股的成功也很重要,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时,必须要把大批根本救不活的企业推向清算程序,此时特别要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以保障债转股的顺利实施。
5.标本兼治,推进国企改革。债转股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还有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如果债转股后,国企和银行的制度创新跟不上,结构调整没有大的进展,却形成新的“赖帐机制”,这样,存量中的不良资产不但不能变现,增量中的不良资产又会产生。而且,通过债转股化解不良债务,各方都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既然花了钱,就要买个好机制,借此彻底根除形成不良资产的制度基础。所以,无论是国企还是银行都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强化自身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和商业银行制度,使债转股真正作到标本兼治。
参考文献:
[1]邢爱芳,杨亢余债权转股权的理性思考[J].市场经济研究,1999
[2]金晓,周晓娟“债转股”酝酿出台[J].新华文摘,1999
关键词:国有存续资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管理
一、国有存续资产的组成
国有存续资产主要是指未纳入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范围的企业和资产,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不满足改制要求的主业类、成建制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第二类是不能纳入改制范围(如住宅等),以及部分权属不明、存在争议或其他法律瑕疵的土地、房屋资产(以下简称房地资产),这类房地资产都留存在纳入改制范围的企业(以下统称原主体单位),由原主体企业实际占用和管理。第三类是承担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成建制非经营性单位,或与主业关联性不大辅业(非核心)单位(如医院、幼儿园等)(以下简称业务单元)。
二、国有存续资产的管理机构设置方式
目前,国有企业集团对存续资产通常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不成立专门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履行相应职责或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原主体企业管理。第二种,在集团公司设立分公司或事业部,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对存续资产的管理职能。第三种,设立独立法人性质的存续资产管理机构,将存续资产划转至其中。
三、国有存续资产管理的总体设计
1.工作原则
(1)“先划转”是确保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工作进程的客观需要。从整体上确定改制资产与存续资产边界,明确管理责任和范围,不因为存续资产问题,影响整体改制工作推进。(2)“后清理”是存续资产管理的基础。由存续资产管理机构联合存续资产原主体企业,对相关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摸清资产状况,分类建档建账,明确管理重点。(3)“再管理”是存续资产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着力点。在接收和清理的基础上,研究存续资产的管理工作,确定有关政策,针对不同资产状况,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按照整体改制规范要求,区别情况,采取直接管理、共同管理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管理。
2.基本要求
(1)集中管理,就是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的存续资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牵头实行专业化的归口管理。(2)分步实施,就是按照“先划转、后清理、再管理”的原则,实现存续资产划转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整体改制工作顺利完成。(3)规范操作,就是要体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严格遵循改制规范,依法办事,严明纪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后续管理符合整体改制规范要求。(4)维护稳定,就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坚持维护改革大局,毫不动摇加强存续资产管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
3.工作目标
(1)“接得住”就是合理确定存续资产范围,做好存续资产的分离与划转接收工作,实现平稳过渡。(2)“管得好”就是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方式,针对存续资产不同情况,分类分项实施差异化管理,确保存续资产管理工作有力,管理有效。(3)“有发展”就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改制后续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以改革求发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国有存续资产的分类管理
1.存续企业产权管理
存续资产管理机构通常是“小机关”设置,通常只对存续企业进行产权管理。这类企业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存续资产管理机构委托给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及其所属有关企业进行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原有管理方式保持不变。(1)立足企业“自我发展”,继续过渡、观察、培育一段时间。(2)实施具有改革意义的“整体托管”,在委托股份公司管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托管主体,引入优势企业的支持。(3)采取“人资分离”改革。若以是否成建制保留原企业为标志,前两者为保留或暂保留,而“人资分离”改革更为彻底,不再以成建制保留为目的。
2.房地资产产权和价值管理
房地、土地往往是国有企业最“值钱”的资产,要发挥存续资产管理机构与原主体企业的“两个积极性”、“两个作用”,对房地类存续资产实施规范管理。(1)原主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土地房产,由存续资产管理机构委托原主体企业使用管理,与原主体企业依法合规签订有关合同与协议。原主体企业作为使用人,应做好实物形态管理和有关土地房屋确权办证、盘活等工作。(2)存续资产管理机构要不断强化对房地、土地类存续资产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推进重点项目开发工作,推进存续房产土地资产实现信息化管理;规范房产土地类存续资产处置管理,特别是对外出租及租金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业务单元归口统一管理
业务单元的归口统一管理,更多是体现在“规范化”和“专业化”上。(1)将业务单元作为集团公司的一个独立业务板块,结合国家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发挥社会资源优势,积极探索独立发展的可行性。(2)探索与政府、外部单位合作,共同发展。通过合作实现双赢,全面提升业务单元的实力和能力,促进共同发展。(3)按照国家政策和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实现相关业务单元无偿划转、移交社会等有序退出。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关于存续资产课题研究
存续资产管理伴随改革改制而生,课题研究工作需要持续推进。要进一步重点研究:如何建立既科学高效又符合企业实际的存续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存续资产的最终改革去向和发展归宿,如何促进存续资产合理流动、实现最终回归等。
2.关于存续企业深化改革
存续企业没有进入股份公司,但改革改制不能停。推进存续企业深化改革,重点是要逐步化解历史问题。历史问题解决需要资金量庞大,迫切需要争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帮助。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分流、债务处置和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移交均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
3.关于房地资产规范管理
房地资产规范管理工作涉及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相关物业有偿使用收费定价复杂而敏感,必须要规范,且符合上市监管。与生产经营相关、职工住宅、对外出租三类房地资产取费标准确定,税费和财务处理等工作需拿出细致稳妥,获各方认同的方案。
4.关于业务单元发展方向
在对业务单元实施归口统一的集中管理后,下一步要结合国家产业改革有关政策要求和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按照上级单位的总体部署,通盘考虑业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合理选择发展途径,以改革求发展,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国有存续资产管理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原来就存在,有的是随着深化改革的进程而新出现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努力避免、积极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做好国有存续资产管理就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坚持国有存续资产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白英姿,马正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研究与案例[M].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3.
[2]黄速建.国有存续企业改革:问题与建议[J].经济管理,2004(15):6-11.
[3]黄速建.国有存续企业与国有企业改革[J].新视野,2005(5):29-32.
[4]沈冰.国有存续企业问题探讨[J].商业研究,2006(12):45-48.
1999年4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1999年8月国务院又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建立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1)处置银行边际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3)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国家对能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规定了5个基本的条件:①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②工艺设备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③企业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④领导班子强;⑤改革方案措施有力,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由于满足5个条件的企业很多,又规定了更具体的3个条件:①“七五”至“九五”期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因素,负债率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②国家确定的512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导致资产负债率过重,造成亏损;③1995年以前年度借用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企业。
债转股对企业的收益最大,反应也最强烈。不少企业简单地认为债转股实质上就是减免债务,把它当作国有企业最后的晚餐。有关债转股的文件下发以后,企业纷纷跑向有关部门游说,不惜一切手段争取把自己列为债转股企业。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各种融资成本中,股本融资成本是最高的,债务成本是最低的。其原因有:第一,债务成本税前支付,企业实际支出债务成本为:贷款利率 (1-所得税率)。第二,对投资者来说,债务资金投资的风险小于股本资金,债权人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低于股东要求的投资报酬率。第三,债务奖金的筹集费用小于股本资金。
有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仅有20%,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小于6%,已失去配股资格。按市场规律办事,企业需要优化资本结构,再筹资必须加大负债资金的比重。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企业也争取到了债转股的指标,减免了大部分债务,股本资金比重进一步加大,资产负债率几乎为零。很多企业长期以来资产收益率始终低于债务资金成本,是造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而并非完全由于资产负债率过高造成。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1980年只有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5年已过77.5%。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统计数据表明:平均来讲,日本公司资产负债率85%,德国公司是63%。按国际惯例,资产负债率的警戒线是60%~70%,超过次警戒线,企业将面临市场的多变性而承担极大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当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时,应保持高的资产负债率;当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时,就保持低的资产负债率。由于市场风险及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在宏观经济萧条时期,或企业成长周期的低谷期,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这是较低的资产负债对企业有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会有以下3种情况:第一,企业息税前利润大于债务利息,企业利润大于零,股东权益资金虽然有收益,但股东权益资金收益的一部分补偿了债务利息,资产负债率越高,补偿越大。第二,当企业息税前利润等于债务利息时,意味着全部资金收益都补偿了债务利息,股东权益资金收益为零。第三,企业息税前利润小于债务利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出现亏损。从亏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是企业资金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因素造成。在宏观经济繁荣时期,或企业成长周期的高峰期,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资产负债率越高,股东权益资金收益增长越快。
二、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缺乏资金使用效率的约束机制
企业不愿运用财务杠杆,增大资本金的投资收益率,与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有关。与股本资金相比,债务资金成本支付的约束是刚性的,股本资金成本的支付缺乏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可以通过统计数据说明。1994年,40%上市公司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7%的上市公司不分配;1995年~1996年,30%发放现金股利,30%的上市公司不分配;1997年~1998年,23%的上市公司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56%的上市公司不分配。不分配的公司越来越多,超过了半数。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不分配的动机是资金积累用于再投资。被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处理为免费使用的资金,股本资金成本为零。则没有企业愿意冒着财务风险使用债务资金。
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在企业经济运行中违背资本结构的经济规律,片面追求高股本资金结构,正面看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负面看却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反映出我国企业缺乏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其主要原因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最具现代企业性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由于中国国情,很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大股东是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上市剥离出去的原国有企业,这些大股东的股票是不能上市的,同时这些股权也不属于个人,属于国家所有。绝大多数能流通的国有法人股及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感受不到股东的压力。依然由政府任命的公司经理们努力经营的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经营者追求高收入、高在职消费,同时又以未摆脱政府干预为理由推托责任。大股东只关心股票上市及配股时的股票价格表现。一旦将流通股股民的资金圈到手,大股东不再关心如何实施科学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将股东的财富增值最大化。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滑坡严重,股份制改造并未带来国有企业经营素质的整体改善,国有企业原有弊病仍然存在。1994年以前的上市公司1994年底净资产收益率为14.6%,到1997年仅为4.85%;1995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9.22%,到1997年下降到12.49%;1996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1.99%,到1997年下降到11.99%。
另外,上市公司经理实际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经济资源。理论上,公司股权转让、重大投资、股利分配、资金筹集要有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实际操作中,经理可以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操纵股东的表决。更有伪造股东大会决议者。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表面上已采用了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实质上是对国有企业改造基础上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已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但仍具有旧经济体制的痕迹。
三、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1.银行经营没有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在一个产权明晰、法制健全和金融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束是很硬的。借债人要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和违规拖欠或赖帐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由计委、经委、主管部门、国资局和财政多个系统及多个部门代表。这些系统及部门只是所有者的代表,并不承担所有者的责任和风险。借债者是经营者,经营者替所有者借债,替所有者花钱。银行面对的是地位比自己高的政府各系统及各部门。经营者若不按时还本付息,银行无法向上述部门和系统讨回贷款。另外国有企业目前依法破产很难,即使依法破产,按我国法律,其剩余资产要安置职工,最后银行的清偿率一般不到10%。银行大量不良债务的形成无不与这种局面有关。
关键词:债转股 风险防范
一、引言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债转股再次成为市场的焦点,围绕再次实施债转股的利弊与得失的讨论由此展开。根据相关研究报告,资本市场和相关从业人士判断债转股是一个利好政策。而一些经济学家和市场人士持保守或者反对意见,认为债转股不完全是利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以经济的长期稳定为代价。然而,判断一项政策好坏的标准,不仅看其产生的效果,还要看后续带来的长期影响,这需要用时间来检验。根据历史经验和规律,按照科学的方法论,任何政策的出台都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又针对特定的事项或问题,有着明确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讨论是否实施债转股时,必须对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趋势、实体经济整体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及操作工具等充分了解,并充分考虑、紧密结合这些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研判出政策制定是否合理,尺度把控是否恰当。至于实施债转股后续带来的长期影响,首先要看我国乃至世界未来的经济形势,其次要看后续是否有新的政策出台,这取决于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机构做出的判断及行动。简言之,制定政策可以借鉴历史做法,更须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把握好尺度,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尽可能地考虑各种可能性。
二、关于前一次债转股
(一)历史背景和主要做法。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银行在贷款质量控制方面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效的内部机制,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鉴于此,我国政府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所谓债转股,是指由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由此可见,债转股是国家赋予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是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分阶段、有节奏的操作。因此,股权退出是评定债转股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从实例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并不是很清晰、稳妥,主要采取了企业回购、法人股上市流通等办法。以下重点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转股企业的股权退出的有关案例。
(二)案例分析。2000年4月,作为我国第一批债转股企业,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的正式协议,转股金额为123 969万元,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87 800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1 142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5 027万元。随后,熊猫集团又作为个案进行了清产核资。2003年,经财政部办公厅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熊猫集团实施债转股方案。债转股实施前后股东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见表1。
2007年5月15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与江苏省、南京市联合投资成立了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重组熊猫集团等七家原电子工业部部属企业。本次重组完成前后,股东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见表2。
中国电子重组完成后,通过债转股成为熊猫集团股东的资产管理公司变成了被动的财务投资者,应尽快实现股权退出。但退出方式的选择和退出价格的确定又会因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方的利益冲突而有待商榷。
1.回购退出。2011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中电熊猫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中电熊猫转让其所持有的熊猫集团8.87%股权,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8 087.45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实现退出。对比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熊猫集团债转股时的转股金额21 142万元,及熊猫集团进行清产核资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熊猫集团的出资额11 232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熊猫集团债转股,在持股熊猫集团8.87%股权近10年期间,并未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2.置换上市公司股权(附加少量现金)退出。2014年9月,熊猫集团各股东就熊猫集团股权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熊猫集团之股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减持熊猫集团46 646万元、7 983万元注册资本;熊猫集团之股东中电熊猫出资额不变。所减持熊猫集团股权的权益按评估以后的价值作价,熊猫集团以其持有的南京熊猫A股及F金作为支付对价。根据重组方案,熊猫集团支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熊猫82 811 667股(作价68 071.19万元)及现金29 885.41万元;支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熊猫14 172 397股(作价11 649.71万元)及现金5 114.59万元。对比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熊猫集团债转股时的转股金额,熊猫集团进行清产核资后这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在熊猫集团的出资额、实现退出的对价及投资收益十分可观,具体见表3。
(三)案例小结。由于第一次债转股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实施主体是国家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贷款,首要解决的矛盾是确保金融系统安全,而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进而实现债转股的股权退出时,则需要面对实体经济运行周期、供需结构等诸多问题,涉及面较宽,影响因素较多。具体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是一个单向行为,决定了退出的时机具有单一性,即资产价格高的时候,退出才有利可图。因此,对于退出时点的选择,及对经济形势的研判是成功实施退出的关键。(2)实施债转股的初衷,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和定位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成为合格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债转股企业的后续发展既无帮助,也无影响。因此,强有力的合作对象是资产管理公司得以实现有效退出的重要保证。(3)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处置对象的依托载体都是国有背景,并且债转股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性任务,因此具有政策叠加的效应,其中的博弈不容忽视,产生的影响可能会超越应该遵循的市场规律。因此,权力机构或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运用得当,将缩短退出的时间,否则,会迟滞退出事宜。
三、当下实施债转股的考虑
基于研究讨论的目的,以及方便与前次债转股对比,笔者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为研究对象,讨论本次债转股事项。
(一)不良贷款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的2015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全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为12 744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51.2%,不良贷款率1.67%,较2014年底上升0.42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28 854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37.5%,关注类贷款占比3.79%,较2014年底上升0.68个百分点。鉴于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前期实施经济刺激的效应显现,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形成持续性压力,预计不良贷款和关注类贷款数额持续攀升,关注类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增大。
与之相呼应,中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密集发生,Wind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募债违约主体已达10余个,从信用风险爆发的路径看,已经从民营企业蔓延至央企、地方性国企。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央企,一再成为债券违约事件的主角。继钢铁领域的央企之后,煤炭等行业也拉开了央企债券违约的序幕。由此可见,金融风险在债务融资领域逐渐孕育,确实应该予以足够重视,并及时介入处置。目前,商业银行一方面主动收缩风险较高行业的贷款,另一方面也在尝试采用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贷款。债转股则是其中的一种。
(二)实施债转股的目的。目前,实施债转股的首要矛盾是降低商业银行不良率,保证金融系统安全;其次是解决“去产能”和“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长期负债问题。
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对于保证金融系统安全的意义不言自明。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是持续性任务,为此,国家在不同时期通过债转股、核销坏账等方式处理了相当一部分不良贷款。相信后续仍然会出现不良贷款,仍然需要相关方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而核心问题是设计处置路径和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5)》,产能过剩是不良贷款快速增长的主要诱因之一。为了应对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4万亿的一揽子的经济刺激政策,加上地方的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我国生产能力迅速扩大。而近年来,我国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增长有所放缓,消费和投资增速均出现一定回落,内需的放缓也难以消化当前大规模的产能,因此出现产能过剩。在2015年银行家认为预期不良率上升行业调查中,冶金业(含钢铁、有色金属)由2014年的35.9%大幅上升至2015年的48.5%,超越房地产业,成为银行家认为预期不良上升行业榜首。目前,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另一个目标是解决“去产能”和“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长期负债问题。
(三)风险防范和应对举措。时至今日,原来承担政策性债转股任务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或已完成改制上市,或已形成“金融全牌照”格局,或正积极实施改制转型。商业银行自入世以来,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引进战略投资者甚至整体上市,部分已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在逐渐加强。这决定了当下实施债转股的本质应该是风险自担的市场行为,这是有效落实、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
基于前一次债转股的操作经验和国外有关案例,目前实施债转股的具体操作中,应更加关注风险防范,具体有以下举措:
1.实施主体设置。由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债转股的主体,在商业银行与实施单位之间设置隔离墙。商业银行在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构建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
2.标的对象选择。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标的对象,毫不避讳地优先选择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债转股本质上是不良资产处理,虽然按照市场的方式进行处置,但终究不应受到鼓励。鉴于国内商业银行多数为国有企业,债转股实为国有体系内的一次股权和债权的重组。
3.转股额度控制。按照市场的规则实施评估和定价,科学确定转股金额、转换比例和转股后的持股比例,转股后不宜成为控股股东或单一大股东。就目前商业银行的营运体制、经营能力及现实商业环境,商业银行和之前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样,无法成为合格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债转股企业的后续发展既无帮助,也无影响,只能依靠产业资本或其他股东推动债转股企业经营发展。
4.后续规划制定。制定债转股方案时,应结合转股标的基本情况,转股后持股比例等相关要素,制定后续的股权处置方案,提出明确的处置目标和应对措施。
四、未来研究展望
对比前一次债转股,目前实施债转股的经济环境、实施主体等要素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然而前一次的操作仍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当下商业化债转股,一定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商业化的方法进行的债务重组,应该审慎地制定政策和实施细则,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风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慎重选择转股对象,谨慎地进行操作。同时,关键还是在于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对接,加快发展,增加股东投资回报。否则债转股只能算是一剂“止痛针”而非解除疾病的良药。
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不良资产置方式,仅从操作方式、主体、对象等方面研究是不充分的,在以下方面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监管体系的构建。构建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对保障债转股顺利实施具有重大作用。从债转股企业的入选标准、债转股总体规模,到后续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和权益保障,构建完善债转股的监管政策体系。同时,避免通过行政指令性方式推进,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允许商业银行与债转股企业通过商务谈判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和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意愿撮合、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不应干涉交易的具体过程。
(二)债转股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不论初衷和结果如何,实施债转股对商业银行推进混业经营来说是一种新尝试。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后,事实上形成了股权投资,在混业经营上迈出了实质步伐,这或许早于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商业银行应该在部门设置、人力资源配置、控制程序设计等方面早作打算。
(三)不良贷款的处置。研究发现,不良贷款金额和占比最大的行业是制造业。2015年,我国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计划,谋求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在此之前,美国启动了“再工业化”发展战略,德国提出了“工业4.0”,我国制造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危机,也蕴含着巨大的机会。在我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过程中,淘汰落后不可避免,贷款逾期或者无力偿还可能性陡然提高,规模也会放大。以当下的债转股为试点,为处置因落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计划而出现的债务问题提供经验和思路,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提前准备预案和可行性方案论证。X
资产重组是一种以联合、收购、兼并、破产等方式为主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进行重新组合的经济活动,目的是优化生产要素,追求最佳规模和效益。但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处于发展阶段,还不够成熟,并且存在一些观念落后、资金不足以及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因此,在没有外资介入的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已经被证明是效率不高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行,外商并购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因此,怎样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借助外资的力量加速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把外资并购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结合起来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途径
1、整体收购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将逐步退出竞争性产业部门,那么原有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将通过拍卖、转让、租赁等形式实现非国有化。外商通过对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的国有企业进行整体收购的方式进入这一行业或地区,国家也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变现,完成了国有资产的重组。如1992年香港中策公司收购福建省泉州市37家国有企业,注入美元高达2.4亿元。又如, 1993 - 1995年某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我国染料行业21家骨干企业,前后共注入资金2亿多元。
2.证券市场上的收购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的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受让北京北旅(现PT北旅)法人股一案。而1996年3月,法国圣戈本工业集团间接控股福耀玻璃开创了外资控股我国上市公司的新模式。
从目前看,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有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两种。所谓直接收购是指外资通过二级市场、定向增发和协议收购等方式直接参股和控股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是指外资通过其他途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如外资通过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外资购买上市公司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股权来控股上市公司等。在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上的外资收购仍受到法律不完备等的限制,因此外资在今后一段时间仍主要以间接收购的方式入主上市公司。
3.通过协议转让参与国有股“减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的弊病日渐暴露出来,政府希望通过国有股“减持”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消除股权结构不合理及国有股不流通的种种弊端。但国有股“减持”实行近一年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造成了股市低迷。因此,国务院于2002年6月23日再次宣布暂停通过证券市场实行国有股“减持”。停止减持国有股,并不能说明中国证券市场不需要减持,因此,有关专家指出,随着停止国有股“减持”,原来影响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相关政策性因素已经完全消除,国有股的转让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正常渠道,尤其是国有股股权转让也可以面向非国有单位(尤其是外资)或其他战略投资者,这在客观上为外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国有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导致的股权价格低估,也让外资看到了通过收购非流通股权达到并购国有企业的低成本性和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外资通过受让股权,或战略投资人绝对控股的方式参与国有股“减持”,从而间接控股中国国有企业,进入中国股市的做法已屡见不鲜。
4.接受不良金融资产
从1999年4月开始,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挂牌成立,至今已运营两年,这段时间从国有商业银行接收不良资产达1.39万亿元。于是寻求多种回收渠道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早在处置工作开始时就已经明确表示,欢迎外国投资者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各种政策也表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将成为一种趋势。世界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级经理曾透露,目前已有来自中国香港、美国、欧洲等地的客户通过他们洽购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涉及金额达上百亿元。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的不良资产,对外资的吸引力应会大增。事实上,参与这项业务已越来越被外商视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捷径。另外,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庞大资产中,对上市公司的大量不良债权最终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处置。外资将来还可以通过参与国有资产债转股的方式进入甚至并购上市公司。
二、外资并购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作用
外资以并购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为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提供了资金来源,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了国有股“减持”,加速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进程。
1、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拓宽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企业改造技术、改进产品结构的资金需求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障碍之一是资金不足。由于资金不足,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改进以及企业间的重组都无进行,同时,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无法进行。
我国现有国企近40万家,国企负债5万多亿元人民币。另外,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的退出和对部分产业的集中进入。退出的方式不论采取实物资产出售或股权出售,都需要购买者。而目前国内有资金实力的非国有经济主体数量太少,难以担此重任。据估算,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大致需要资金2 - 2.6万亿元左右。如此巨额资金只从国内筹集,显然力不从心。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国企改革和资产重组是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资金不足严重地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而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拓宽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同时,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可以使我们将现有存量国有资产置换为资金,起到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双重积极作用。
例如,1992年香港中策公司收购福建省泉州市41家国有企业,注入美元高达2.4亿。继“扫荡”泉州后,中策的并购大军又开往大连、太原。短短两年,中策斥资33亿人民币,将大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国有企业成批改建成35家中外合资公司,每家公司都由中策控股51%以上。因此,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并购来解决国企资产重组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借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无疑是一条值得探讨和实践的途径。
2.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并且不流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国有股平均所占比例高达60%左右,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主体严重缺位,没有起到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起到的作用,导致了上市公司“国企化”,以至于公司绩效低下,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国家正在探索“减持”国有股的途径,以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但没有找到较好的途径。
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外资的介入,为国有股“减持”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有利于改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主体多元化。
以格林科尔入主科龙电器为例,世界三大新型无氟制冷剂供应商格林科尔一次性拿出5.6亿元现金,协议收购了科龙电器20.6%的法人股,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此举被市场评论为根治科龙电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很难分离而导致的大企业病”的“治本之策”。科龙电器的老东家顺德市容桂镇政府出售其股份时目的是很明确的,希望跨国公司格林科尔的入主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体制与国际接轨。因此,外商并购将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有助于改善和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3.有利于推动我国国有股“减持”,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问题
原先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由于争议较大,被迫暂停,而引起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整个市场上资金有限,在短时间内出售部分国有资产,使部分国有股进入流通,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巨大压力,造成股市低迷、股价下跌,国有资产“变现”所能回收的资金就会相应地减少,从而没有达到借国有股“减持”,既筹集了社会保障资金,又解决了“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流通问题的目的。
因此,国务院于2002年6月23日再次宣布暂停通过证券市场实行国有股“减持”。而此次国有股“减持”的暂停,为国有股向非国有单位(尤其是外资)或其他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提供了机会,因为国有股需要通过证券市场以外的途径进行。因此,外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有股成为国有股“减持”切实可行的方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为国有股“减持”既提供了资金来源、补充了社保资金,又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既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些国有企业若不尽快重组,其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会进一步因赢利率的下降而下跌),又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尽快实现充实资本的目的,从而推动国有股“减持”,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调整的不断深入,上海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工作,始终坚持国有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将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作为企业改制和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档案局与市国资委、各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积极联系,强化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对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管职能,针对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加强调研、检查和指导,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措施和对策,使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得到有效管理。
探索改制档案管理模式,搭建集约化管理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市属16家产业类的国有企业集团及所属国有改制企业拥有改制档案约330万卷,平均每家集团拥有企业改制档案约20万卷,有的集团甚至多达100多万卷。统计表明,各集团、系统子公司及所属改制企业,都面临着管理大量企业改制档案的挑战。上海市档案局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从实际出发,不搞管理模式“一刀切”的原则,提出各集团公司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探索出了适应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的档案处置管理模式,即按照企业行业板块和壳体企业集约化管理模式,搭建企业改制档案集约化管理平台,实行企业改制档案的区域化、集中化管理。
1.企业按行业板块集约化管理改制档案
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所属子公司,公司总部按行业划分设置5个管理部,分别负责机床机电、液压气动、通用、电线电缆和日用电器等设备的管理,公司下属33家子公司。该公司按照行业板块管理,利用已关闭企业的旧厂房对4个管理部的改制企业建立起了10个档案保管区域,其中管理一部有2个档案保管区域、管理二部有3个档案保管区域、管理三部有2个档案保管区域、管理四部有3个档案保管区域。10个保管区域,保管了171家改制企业、共29.3万卷已通过鉴定的企业改制档案。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各保管区域的企业改制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和统一指导,制定了《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改革重组企业档案鉴定整理工作规定》,统一了公司系统改制企业档案鉴定整理要求,明确必须经过鉴定整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保管区域。同时,为保证改制企业档案的有效利用,公司要求,进库档案的纸质与电子案卷目录同时归档,有条件的单位要拟写全宗介绍。档案保管区域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硬件设备,还有专职档案人员管理和提供借阅利用,库房条件符合“七防”要求。目前该公司10个档案保管区域库房面积近2733平方米,利用率达1828人次/年。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心,为了便于档案处置工作的开展。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了集团档案分室,集中统一管理集团下属关闭企业的档案。公司还在所属企业粮油仓储公司建造的嘉定粮库综合办公大楼内,开辟档案库房,集中存放仓储、油脂、集团清理办等三部分企业改制档案,为安全保管改制企业档案,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2.“壳体”企业实施档案集约管理
所谓“壳体”企业是指已停止生产和经营,还暂时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并承担着原企业不良资产和债务清理的企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自2005年2月成立资产管理中心后,针对“壳体”企业实施集权、集聚、集约和专业化管理,对行业系统企业改制档案也实施了相应的集约化管理。一是将全行业改制档案集中到一个地方管理。棉纺印公司统一负责该行业系统改制档案的集约管理,将所属“壳体”企业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安排、统一指导,统一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保管设施。所属停产企业按照公司部署,将企业改制档案清理、造册,并通过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后,移交归档,使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切实做到定点、定人和定时。目前,该公司档案集约点库房面积561平方米,专职档案干部2名,保管了27家企业、17.9万卷档案。二是按地理位置分块集约管理。如针织、华宇等公司,根据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划分出几个集约地进行档案的相对集中管理。针织公司将下属改制企业档案按照东、南、西、北、中地域划分,建立了5个集中保管基地,集约管理改制档案,基本保证了企业改制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需要。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在本系统各行业中积极推行改制档案集约管理模式,公司系统实施集约管理的覆盖率达83%。
在“壳体”企业的人、财、物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由行业公司牵头,统筹考虑和安排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等问题,不仅确保了改制企业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同时,对于整合改制企业人、财、物等现有资源,盘活存量,减债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国有企业改制档案行政监管,推行档案处置工作登记备案制度
2005年,上海市档案局与市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工作的通知》,强调各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在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工作中的法定责任,重申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与企业改制同步的管理原则,明确有关企业改制档案处置要求,并首次提出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该项登记备案制度,针对集团公司提出三方面要求:1.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在改革重组方案报批通过后的三十日内,由该公司档案部门填写《上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工作情况登记表》,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档案局登记备案;2.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在完成改革重组后的三十日内,填报《上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处置情况备案表》;3.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在做好集团企业改制档案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下属各控股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实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管理,并在下属控股企业完成改革重组后的三十日内,向市档案局汇总报送《上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处置备案情况汇总表》。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登记备案制度推行后,不少集团公司向市档案局报送了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处置情况登记备案表和所属企业改革重组档案处置情况汇总表,对加强上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