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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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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一 增值税转型的背景及概念

(一)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是销售、生产或者提供相关劳务过程中,实现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法定增值额则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来说的。理论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即商品价值再减掉消耗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最后的余额,它包括租金、利息、利润、工资以及其他属于增值性费用。现代增值税纯粹形式是对劳物和商品最终消费支出征税,不过,消费者不是把税款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在销售和生产过程每个中间环节进行征收。但是增值税本身并不属于其中环节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也不会表现为支出项目。而增值税采用了抵扣制,最后实际税收的负担就落在了最后消费者身上,从而中间环节间不再承担税收。

(二)增值税转型背景。

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当时实行增值税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国企进行盲目投资。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也大都完成了体制改革,需要更新设备、进行资源整合时,生产型的增值税就造成很多企业虽有心整改却无钱纳税的局面,反而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障碍。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而生产型增值税则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此外站在宏观的角度看,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我国企业的投资和出口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增值税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短期内扼制经济增长的大幅下滑。从2004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行业进行试点推行;2007年将范围扩大至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推行;200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四川地震灾区以及内蒙古东部的五个盟市;在2008年11月10日公布转型方案,从而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首先企业要区分采购的设备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是新设备可以做抵扣,但是如是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旧设备,就不能抵扣;而且固定资产的采购还要区分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供应商通常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此外,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如果采用生产型增值税通常免增值税,不过增值税转型以后就必须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相关账目时,要考虑到这个影响。

三 利用增值税转型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注意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界定工程领用材料用于不动产的范畴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如果放弃了进项的税额抵扣,则进项税额就可以纳入固定资产原值,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能多提折旧少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是不是说明如果放弃抵扣可以少缴税款?通过一系列的实例证明,不放弃进项税抵扣与放弃进项税抵扣相比,要少交税金,所以显而易见放弃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并不划算,所以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时,不要放弃抵扣进项税,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其征收的税率或者增值抵扣分别为3%和17%,所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时,如果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不同,那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也不同,进而进项税的抵扣金额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进项抵扣,要远远少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但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其开具的是17%的增值税发票,其价格就会高过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只看得到抵扣的多少,而是要通过权衡现金流量以及结算方式后再作出选择。

(三)做好“混用”设备的筹划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比如企业用于后勤管理的锅炉设备,如果该企业的生产车间也会用到相关的设备,那么锅炉设备就可以“混用”。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四 论点

因为2009年1月1日后投资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全额抵扣,降低了企业每年的设备折旧费,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并且企业的流动资金情况也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得到明显的改善。现阶段各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相对比较紧张,所以通过此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慧玲,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的财税处理[J],税务筹划,2009,(4)

[2]郭文令,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09,(9)

[3]苏强,新准则中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J],财会研究,2009,(8)

第2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税收 筹划

1. 固定资产取得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分以下几种情况: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余额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试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 内部积累、增发股票、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发行债券和内部筹资。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

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在严格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可选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存在多种折旧方法可供选择,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年限平均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对各年损益的影响均等;而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的利润减少而后期的利润增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折旧影响纳税金额总额相同,但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企业将因此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实际税负水平。因而,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当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时,则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3. 折旧年限的筹划

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时,还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增4年与3年两档,这为企业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通过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费用,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但对一般企业而言,缩短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又称估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忆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这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利用残值比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4.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后续支出过程中有很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盈利年度,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再彻底更换零部件,从而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可能转化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年度的几次修理,便能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第3篇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9).

[2]姚晓东.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经济师,2006(12).

[3]李红岩.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点看法[J].会计之友,2007(1).

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 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 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利润额 -10 30 50 70 80 120 150 60 10 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 直线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年折旧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1 20 -30 0 -30 40 -50 0 -50

2 20 -20 0 0 24 -44 0 -44

3 20 10 0 10 14.4 -8.4 0 -8.4

4 20 50 0 50 10.8 50.8 0 50.8

5 20 60 9 51 10.8 69.2 0 69.2

6 120 18 102   120 18 102

7 150 22.5 127.5   150 22.5 127.5

8 60 18 42   60 9 51

9 10 3 7   10 3 7

10 10 3 7   10 3 7

合计 100   73.5 396.5 100   55.5 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 折现系数 直线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1 0.943 0 0 0 0

2 0.899 0 0 0 0

3 0.84 0 8.4 0 0

4 0.792 0 39.6 0 40.2336

5 0.747 6.723 38.097 0 51.6924

6 0.705 12.69 71.91 12.69 71.91

7 0.665 14.9625 84.7875 14.9625 84.7875

8 0.627 11.286 26.334 5.643 31.977

9 0.592 1.776 4.144 1.776 4.144

10 0.558 1.674 3.906 1.674 3.906

合计 49.1115 277.179 36.7455 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第5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管理经验的日趋成熟,税收筹划逐渐为我国企业重视和运用,日益成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新的着力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1.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渠道时,必须考虑对债务资本的利用。当然,还要考虑负债的杠杆效应,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采用负债筹资渠道进行筹资,才能既减轻企业的税负,又能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企业自我积累筹资与负债筹资的选择。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属于税后资金,已经承担了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其资金成本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其税收收益特别明显。

3.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退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在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又因为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者可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额为:600÷(1-24%)×24%×100%=181.58(万元)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500×40%=200(万元)。

3.减免税优惠。新办企业属于生产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由于减半期后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仍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其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适用税率为24%,减半征收后则实际适用税率为12%。这样,该企业10年内前两年免税,后三年适用12‰的税率。由于有第二项优惠,该企业仅需就最后三年的1050万元利润按12%税率纳税。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费用就低,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就高;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或者按预计使用量平均摊销,这样,计入每期的折旧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平均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法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

-

款。

3.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摊销和预提的费用项目,由于选择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不一样,必然引起计入各期的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广义上说,分配活动包括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税前利润分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超过亏损弥补期限),因此,企业应力争在亏损弥补期限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后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不直接涉及所得税问题,但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股息、红利分配中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利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得税后利润要涉及到补税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作为被投资企业应该考虑的是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的问题以及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也可筹划的问题。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如何减抑税负,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但要达到某些目标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税收筹划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的。实际中要多用节税筹划方式和负税转嫁筹划方式,尽量少用避税筹划方式。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用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正当利益。(二)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三)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

一、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研究,却只是在近些年才有的事情,而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更是“小荷才露尖尖角”。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度改革,以及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后,企业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与国家确定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利益最大化这一经济行为得到越来越多法律和道德上的支持。

二、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赢得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获得投资者最大额度的投资。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讲有两条:一是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增加企业收入;二是努力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而税款就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而存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成本,就等于降低了成本费用,从而实现了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税法的规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使税收筹划成为必然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缴税最少。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都已产生,这时再想办法少缴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合理、合规、及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企业遵守法律;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润。最终达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 税收筹划是企业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过税收筹划纳税义务会变得积极、主动、简洁明了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行使的一项权利。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被动的纳税行为变成了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额度,企业会进行一系列测算、规划、分析、对比,设计几套纳税方案,然后选择其中最优的方案使用。对征税机关来说,利用企业的这种积极性,不但抑制了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方便了交税。从而鼓励了企业依法交税,提高企业的交税意识。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企业应选用移动平均法,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应选用先进先出发来实现税收筹划。

3.改变固定资产修理次数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规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根据修理程度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优惠。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研究开发费的税收优惠。按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在不影响生产效率的情况下,多安排些残疾人员工作,以便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减税优惠。

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享受上述低利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难将自身改造成高技术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科技企业,可以考虑新设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将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

(三)其他一些优惠方法

1、合理选择注册地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为进行注册地点选择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设立之初或扩大经营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国家在不同区域内不同的优惠政策,相应选择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投资。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区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在客观上存在地区税率差别,对同一企业来说,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会适用不同的税率,所以注册地点的选择对企业税收支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合理选择企业行业

为了体现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某些企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农业、第三产业等行业的长足发展,税法中也规定了针对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者或投资者在进行某行业的投资活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看一下自己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可暂免税收的主体,如果属于,可以申请减免;如果不属于,则尽量投资于较为优惠的行业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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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冬梅.浅谈企业税收筹划.辽宁师专学报,2005;11

[5] 张晓冬,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6

第7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 折旧法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纳税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于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便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利用税收的优惠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企业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机理分析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重视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渠道一般有以下六个方面: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它企业借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选择各种方式筹资关键是看其所承担的税负和税前扣除的多少。

从税收筹划的效果来看,在这六种方式中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借款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贷款次之,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再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节税和较轻度节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负担外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单一筹资方式,也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组合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磨损和损耗,计提折旧是企业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保证。折旧费用是固定资产损耗反映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构成了产品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计提的折旧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的大小,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计提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税制环境下,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选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能起到递延纳税的节税目的。

1、折旧年限的选择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经验值,使得这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这并不是说,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2、折旧方法的选择

目前,会计实务中普遍应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的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通过年折旧额计提数值的变化造成了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时间差异。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相同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额时间价值的差异。

例:某企业购入一大型设备,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该设备可使用5年,该企业5年内每年末扣除折旧费以前的年利润总额维持在12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面就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三种方法对各年税收的影响做一比较(见下表):

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比较单位: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企业5年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不尽相同的,每年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由于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不同,因此会对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产生影响。而实际中,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获得财务受益的目的。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纳税,使纳税期向后递延,而资金本身具有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企业从政府处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进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其实在节税总和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时间价值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租赁的筹划

根据租赁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一般来说,企业在资金短缺而又急需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融资租赁法。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项目,因此,应计提折旧。同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负担往往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样就减少了应缴所得税。对于经营租赁来说,它可以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租金的支付较平稳,具有很大的均衡性。而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为一次性支出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时,其资金的支付时间比较集中,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哪种租赁方式。

(四)固定资产修理筹划

在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蕴藏着许多筹划的机会。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因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其所耗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况且改良支出要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要么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购进配件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修理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显然二者享受的待遇相差甚远。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税收筹划将会有一个较全面、正确地认识。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企业 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是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是:

1)合法性。所有税收筹划的财务手段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符合现行的财经及税收政策法规,是一种合法的财务管理行为。企业应当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如果背离税法就是偷税、漏税。

2)前瞻性。税收筹划是通过对当前帐务和税务进行分析,从减税的角度出发,对将来企业财务管理和投资经营等行为作出前瞻性的筹划。

3)专业性。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财务管理行为,不仅要精通各项财务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各种税收政策。

4)灵活性。税收筹划的方案应当具有灵活性。税收筹划方案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税法、相关规章的改变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修正筹划方案,使得方案达到最佳,并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5、风险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充分考虑避税收益和避税风险,科学地权衡两者的利弊轻重,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6、效益性。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体现是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对企业的发展影响也比较大,所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还应当考虑社会效益。

2.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注重税收筹划,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切实需要。我国的税制已经进行了全面、整体和结构性的改革,新的税制体系已经建立,目前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税负就需要重视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各种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在财务管理和经营中开展税收筹划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新的增长点。

2)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是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双赢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后,企业可以按较低的税率纳税,短期来看减少了应纳税额,但是长远来看,虽减少了应纳税额,但是随着企业税基(收入和利润等)的不断增加,税收收入总量会增加。

3)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注重税收筹划,是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的要求。企业一般是利用税基和税率的差别降低税负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然而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利用税收杠杆来引导企业的投资也是通过税率与税基的差别来完成的。企业税收筹划尽管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在国家税收宏观调控中却促进了税收杠杆的引导作用,优化了企业的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4)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注重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财务管理开展税收筹划也正是为了使企业的资金、成本及利润达到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的理论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外许多企业在招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时,比较重视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

5)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促进税法建设的内在要求。不违背税法和拥护税法是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是在深刻认识和透彻理解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就有助于企业加强法律意识。

3.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筹划人才匮乏。税收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是企业领导重视的问题之一,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同时需要在十分熟悉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人员的指导下,由相关人员参与完成。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恰恰缺少这类人才,因此企业高标准、系统的税收筹划工作不尽人意。

2)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顾名思义,策划性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企业要有计划的在纳税活动发生之前或之中进行合理筹划来减少税收环节降低税负。

3)以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曲解税收筹划。偷税、漏税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需要对每项计划和实施过程进行详细的部署和周密的安排。眼下仍有许多企业混淆税收筹划的概念,采用偷税和漏税进行“税收筹划”,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不仅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还会被罚款的风险损坏企业效益和声誉,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4)缺乏风险意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无处不在,如果企业在设立或者对外投资的时候,没有吸纳税收筹划人员参与设立或投资,那么很容易会导致企业在设立时就不能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4.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对策

1)财务管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第一,资金结构的选择。企业需合理确定长期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构成比例。权益资金在使用中具有长期性,没有负担固定的股息,使用中相对比较安全;而债务资金到期需要归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企业到期无法归还本息可能导致被甚至破产的风险。第二,筹资利息的处理。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因筹资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计入开办费,从企业投产经营开始在不少于 5 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和企业构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有关的应当将利息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的价值。

2)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第一,销售的筹划。企业自由的选择销售模式为企业利用销售模式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企业不同的销售模式常常使用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在实际运用中,销售模式的选择应当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相结合,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是相关的,这样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提供了条件。企业在销售模式筹划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尽可能的避免采取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销售模式,避免税款垫付;二是在分期收款或者赊销结算方式下避免垫付税款;三是销售商品时多采用支票、银行本票以及汇兑等结算方式;四是少用销售折扣,常用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等等。第二,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首先是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应当慎重考虑固定资产购置后的折旧问题,固定资产购置后企业可采取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由于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这就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总之,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高级财务管理活动,是对经济业务的事前谋划与安排,税务筹划人员除应具备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还应具备这样的职业素养:对经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变化趋势的把握能力。因此,企业应当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进而在财务管理中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拥军.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科学之友(B 版).2007(12)

第9篇

“税务筹划”又称税收筹划、节税,英文为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 ,指的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主动和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站在纳税人角度,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从而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管理行为。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二、固定资产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为什么对固定资产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可以通过企业购入、租入、投资者投入、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盘盈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同时,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使资产发生减值。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及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特点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为纳税人难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进一步打开的空间。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损耗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渐减少。所以“ 固定资产折旧 ”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出来的。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 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例1、某高科技企业2010年1月18日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5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10=45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45000 *25%=11250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500000-50000)/5=90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90000 *25%=22500(元)。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知,由于折旧期限的改变,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不同折旧法的税务影响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 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现金流,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但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

(三)折旧筹划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静态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而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就有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所以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筹划不一定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表面上看上税收负担尽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 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2.折旧筹划不一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但是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就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一是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3.折旧税务筹划不一定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先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 策略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营改增”实行后,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要细化自我分析,制定出详尽地同其特点相契合的完善度比较高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权衡全局计划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制定合理而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设置纳税筹划目标并依此执行。税务筹划的首要目标便是最大地争取多的进项税额扣除。企业实施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环节,还能够增强进项项目的抵扣效果,实现一举两得。同时,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燃料项目时,应尽可能挑选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从而实现增值税投入产出的配比,获得更多进项抵扣。税收利益只是企业选择筹划方案时考虑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减少企业支付的税费和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增加并不能划上等号。因此企业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应该关注的是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存在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尽管会使物流企业某一时期的税负最低,但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甚至还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企业在选择和评价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仅关注眼前利益。

二、善加利用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推进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各地政府出台了优惠幅度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营改增企业积极响应改革。各地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收补贴,以补充企业因营改增而增高的税负负担。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不可持续,将来企业仍然会以全部税额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收优惠背景下,企业需要探索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成本来源,根据成本收支来对业务环节、业务流程以及税收发生的时点进行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和产业链条关系,着眼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设计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平稳过渡。

三、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减税增效

在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采取融资性售后租回办法,解决现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在融资性售后租回中,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而租回业务则可享受税收抵扣以及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果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上述业务合作,则不仅能够达到融资的目的,还可以解决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有效降低经营的成本和支出。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企业则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办法来取得。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得税收的抵扣或者返还优惠,较之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要更为经济合算。对于企业分散采购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四、优选上下游合作企业

营改增税收改革完成后,服务类企业将以缴纳增值税税目为主,通过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来缴纳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而服务类型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应当在考虑到企业自身纳税时点和纳税方式的同时,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来进行合作,避免因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税收成本过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业企业、运输业企业尤其应当注意甄别采购合作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动提高合作门槛,这样不仅仅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和自律,也有利于行业上下游链条的完整性,实现更加深度的产业整合,也能够更加直接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借助“外脑”,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专业和经验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w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七、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项新的挑战,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抓住“双核”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凌志刚.“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合作经济与科,2016(2):174-175.

第11篇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二、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8.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3,(1)。

[2]王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3,(11)。

内容提要: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

第12篇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意义

(一)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当前的财务实际状况,这就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另一方面则是要使得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的行为与国家相关的法规相契合,从而促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更加的规范,步入法治化发展的轨道。

(二)促进企业经济既定目标的最终实现

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节约税收的方式来促进企业资金的节约,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较为复杂的,科学化的税收筹划就使得这一活动表现出规范性、制度性与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促进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发展,进而推动企业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策略

正如所言,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在其归属上应该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这就使之受制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其最终的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即必须要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股东收益的“双丰收”,基于此,就要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优化税收筹划的方式。

(一)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原则,规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要涉及到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这两个因素。这两个因素因为归属于不同的系统,就使得二者会影响到税务筹划的实践,为提高税务筹划的实效性,就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这一原则会为新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供基础,使之要采取诸如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式来实施相应的财务管理,当然,“权责发生制”这一原还会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实施税务筹划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所谓的固有资产会存在“交易的过去时、归属的明确性、效益的目的性”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交易的过去时,指的是资产的交易应该是已经发生过的,在时间上,就属于过去时的范畴;二是归属的明确性,固有资产在所属上是归于公司企业所有的,不存在他属性;三是效益的目的性,固有资产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也就使之成为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源泉。

固定资产定义的明确会对税务筹划产生积极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认为要注重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的基本前提,二是要将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应用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实践中去,《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基于此,在税务筹划中,企业就要明确固定资产适用范畴,在扣除资产处置收入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相关收益,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涉范围。

(三)选择恰当筹资方式,优化税务筹划

简单的说,所谓利用筹资方式税务筹划,指的就是借助于一定的筹资技术,对不同的筹资途径予以优化选择,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里,企业可以选择的筹资途径主要有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自有资金、融资资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筹资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如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则在税前可以予以扣除,但是股息则不属于这一范围。这对于企业的筹资所选择的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之下,将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作为自己筹资的首选方式,在增加筹资资金占有比例的同时,也会使得利息增加,从而使得企业的税收支出得以冲减,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的优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就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提高了企业的纳税率,使得企业的资金支出大为增加。

(四)落实科技创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推进税务筹划

国家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积极推行实施诸多的优惠政策,在这其中,激励科研创新的优惠政策最引人注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核心科技水平的提升,基于此而言,在市场上,只要是掌握核心科技,就会居于优势的市场竞争的地位,不仅如此,企业的科技创新还得到国家在税收征收方面的优惠,这也就是说,企业的科技创新的投入会在所得税列支前得到减免,这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有利。

三、结束语

实践中,就应该从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原则,规范税务筹划;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实施税务筹划;选择恰当筹资方式,优化税务筹划;落实科技创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推进税务筹划等方面着手,从而促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俊伟. 多角度探讨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J]. 企业导报. 2012(04)

[2] 王之远. 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应用[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10)

[3] 王德忠. 新时期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 企业研究. 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