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0: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税的会计核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进出口 会计核算 难点 特点
一、引入
进出口业务,顾名思义,是由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两部分组成。而进出口业务的会计核算,则是既要对企业从事的进口业务又要对出口业务进行核算的会计工作的总称。进出口业务与传统的商品流通业务相似,都包括了采购、储存以及销售三个环节。但是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流通业务的是,进出口业务涉及到的情况更加复杂,不仅需要对本币以及外币进行正确的核算,还要收到国内市场以及国外市场的双重影响(张文启,2005)。因此,正确认识进出口会计核算的难点以及特点,有利于对进出口涉及到的相关业务进行正确地核算。
二、进出口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使用“复币式”记账方式
所谓“复币式”即同时在会计核算时反映本币和外汇的一种记账方式。在进出口会计业务的会计核算的时候,需要首先设置相关的外币账户并进行正确核算,如“应收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等等,并在这些账户下进行本币和外汇的双重核算,即所谓的“复币式”记账方式(王舒,2003)。这种复币式的记账方式使得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
(二)成本和盈亏核算的双重性
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进出口业务的核算的时候,不仅应当正确核算企业总的销售成本和利润,还应当分别对进出口业务的盈亏以及成本进行核算(王舒,2003)。首先,在进出口企业的利润表上应当反映出该年度的总体利润和成本,以及收支情况。其次,对于出口业务,应当进行“出口每美元成本”的核算;同样,对于进口业务,应当进行“进口每美元赔赚额”的核算(将玉明,2002)。由于进出口企业的特殊性,只有采用成本以及盈亏的双重核算方式才能正确核算企业的成本和盈亏情况。
(三)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
进出口企业的业务由于涉及到了国内和国外双方,因此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的汇率制度采用“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因此,进出口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考虑即期汇率制度对其业务产生的各种影响。由于会计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是有差异的,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一旦和汇率结合起来考虑,就会对企业的整体损益产生影响(张文启,2005)。因此,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也是进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之一。
(四)受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律法规的双重约束
进出口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必须既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的规定,又要受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将玉明,2002)。首先,我国对于进出口企业设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等相关法规,以及“人民币外汇价排表”等相关规定。另外,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进出口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易货贸易、进料加工、以产顶进等等,并且对于这些不同的贸易方式,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各不相同的优惠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进出口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次,进出口企业还需要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以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五)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有别于普通的商品流通业务
有别于仅仅在国内进行的普通商品流通业务,进出口企业采用的收入和利润的确认方式方法与之不同。普通的商品流通企业往往只有一种价格,但是进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到国内外的业务,往往会采用不同的价格基准进行商品的价格核算(将玉明,2002)。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价格的确认应当以FOB(即离岸价)为准,而在进行进口的商品的价格确认时应当以CIF(即到岸价)为准,而普通商品价格由于不受进出口以及汇率的影响,因此会计上在进行价格确认的时候往往只有一种价格,这也是进出口企业不同于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的一大特点。
三、进出口会计核算的难点
(一)收入、成本以及库存商品核算上存在困难
首先,进出口企业在收入和成本,以及库存商品的会计核算上都存在困难。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企业在确认商品价格的时候需要使用到FOB、CIF等等,因此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以及进口销售成本的核算也存在难度。并且,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的问题也是一大难点。进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业务的核算的时候,需要根据FOB、CIF等相关价格确认基准进行会计做帐。这其中的账务处理或者分录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在此不再赘述。其次,由于进出口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就是采购、存储以及销售,因此,从最初的采购活动到最终的销售完成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时滞性,由于收到汇率变动以及产品或者存货跌价的影响,给进出口企业库存商品或者存货的价格和以及其单位成本的计量带来一定的难度。最后,按照我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所发生的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即进出口企业在发生的国内费用应当计入“经营费用”科目,而发生的国外费用应当冲减销售收入或者计入销售商品的成本(王舒,2003)。这种需要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困难。
(二)汇兑损益的确认以及计量
汇兑损益,顾名思义,即进出口企业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过程中,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在金额上的差额。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有一定的出入,因此会产生汇兑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对进出口企业的汇兑损益的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指出,进出口企业应当首先设立“汇兑损益”的会计科目,并且定期对汇兑损益进行正确地核算,即按照会计当期期初或者是在业务发生的当时的挂牌汇率对汇兑损益进行会计上的确认和计量(王舒,2003)。因此,综上所述,进出口企业在会对损益的核算上面可能也会遇到困难和障碍。
(三)出口退税核算上的难点
出口退税对于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动的时候,是一项有利的政策。进出口企业的商品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的核算。进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式。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出口商品的应交税金的核算有着约束作用,但是其在核算上却十分繁琐,会计账户和会计处理也十分复杂(王舒,2003)。“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方式,顾名思义,即对出口的商品采取先征收关税,在出口的时候再采取退税的一种缴税方式。而“免、抵、退”税的缴税方式即对不同类型的商品采取免缴关税、抵缴关税或者退关税的方式。这两种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在会计处理上各不相同,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商品的分类进行账户设置和分录的处理,以准确核算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情况,这对于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张文启,2005)。
(四)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多
最后,进出口企业的基本会计核算还和很多相关的业务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例如,和进出口的外汇核销业务以及进出口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就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由于进出口外汇核销业务和进出口的信用证结算业务本身就十分复杂,再和进出口企业的基本会计核算业务联系在一起,更加增添了进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四、结论
进出口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会计核算上的各种难点。虽然进出口企业在收入、成本、盈亏的确认和计量、汇兑损益的核算方面以及出口退税方面存在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但是通过加强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会计处理能够有效的加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何更好地加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文启.浅谈易货贸易进出口业务的核算 [J].对外经贸财会,2005(10)
[2]王舒.浅谈进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以及难点 [J].对外经贸财会,2003(05)
关键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存货 库存材料
一、存货的确认和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为了核算行政单位各种存货,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存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应使用“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货这一概念在旧会计制度中没有涉及,旧会计制度中提到的概念为“库存材料”,从性质上它属于存货范畴。
根据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是指大宗购进入库,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行政单位设置“库存材料”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对于购入数量不大或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可按购入数直接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比,新制度采用“存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核算内容范围更广,包括项目更丰富。
二、存货主要账务处理对比
(一)存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取得时的计量问题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根据其取得方式不同分别作如下具体规定:
(1)对于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2)对于置换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4)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货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
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记账。购入和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材料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比,不难看到新制度对于存货核算更趋同于企业会计,新制度规定更加完整和细致,增强了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对于采购费用(如运费、装卸费等)的核算新会计制度明确计入存货成本,这有别于旧会计制度中采购费用列于有关支出的规定区别很大。
2、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算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
(2)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算。
3、根据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库存材料外购方式取得的会计核算。
(1)按采购材料确定的成本编制会计分录:
借: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2)按支付的采购费用编制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等
通过对比,新准则对于取得存货核算的规定更为详细,分别不同的取得方式介绍了其核算方法。在账户设置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新设置“资产基金”这一账户加以对存货进行核算。该科目是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
(二)存货发出时的会计核算
1、发出存货的计量
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旧会计制度对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未作明确规定。
2、发出存货的业务核算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的业务核算
(2)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的业务核算
根据行政单位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作:
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三)存货清查的会计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均规定,行政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在核算方面,新准则增加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对存货清查进行核算。其会计核算对比如下:
综合以上对比,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存货核算上变化较大,这些变化有利于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新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为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增设了如“存货”、“资产基金”、“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15页―17页).
关键词:企业会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
前言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当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在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为企业的生存带去很大的压力。因此在市场经济压力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降低自身经营上的成本,是当前企业需要主要面对的问题。而通过对企业会计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压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一、税收筹划与企业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
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离不开税收,而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规划,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在收入、支出、存货等方面的纳税,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会计核算就是计算企业在各个环节的财务上是否有浪费、是否达到最优。因此两者之间息息相关。会计核算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如果不规范、不严谨,那么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会做到合理有效。如果会计核算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等,那么税务筹划工作就将发挥不了其真正的作用。并且企业可能还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企业的实际应用中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在会计核算当中更好的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审核中的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原则
企业会计审核中的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四个原则。第一是遵循合法性原则。企业会计审核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一定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一种通过对企业科学有效的统筹,降低企业税负的方式,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要严格的遵循《税收征管法》;第二是遵循事前筹划的原则,也就是在掌握国家相关税法的前提之下,提前的制定好企业各方面的税收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第三是经济原则,企业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盈利,因此企业对于税收筹划要着重于为企业盈利,在盈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四要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由于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企业要把握好与自己相关的税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对税收筹划进行调整,避免企业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1]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1.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收入上的应用
在绝大多数的企业生产以及经营过程当中,对于销售和结算采用的核算方法是不同的,而且国家税法对于企业的相关税务核算的要求也是不同,销售的核算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直接收款类、委托收款类、赊销收款类、分期收款类、预期收款类等”。而根据国家对预期收款的税收核算要求规定,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在经济交易的当天卖家企业必须要把提货单价给买方,同时双方要提前确认好交易时间;对于委托销售或银行销售的收入结算方法,首先要把需要付出的货物做好相关的委托手续,当天要对收货情况进行及时的确认;赊销分期付款等销售方式,要签订双方销售合同,合同当中要确认企业的收款时间。基于以上条款,会计核算人员在对企业的销售进行结算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物的收款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实现延缓企业的纳税时间。
2.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成本、折旧上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成本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成本进行分配的过程当中,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有限的资金进行分配,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多分配当期费用,从而间接地减少递延纳税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在企业当中的实际做法主要有,对发生的费用进行即时的核销,例如企业的存货发生亏损以及坏账等情况,以及对当期的费用进行合理的摊销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折旧上的应用。有效的折旧方法可以减小企业的纳税额,因此企业科学的进行折旧也可以达到纳税统筹的效果。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分为加速折旧以及直线折旧这两种方法,在比例税率每一年都处于不变或者下降的情况之下,就要运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折旧,这样可以保证将企业的前期利润先后进行推移,可以对纳税统筹进行时间上的递延。相反,如果比例税率每一年都处于上升的状态,那就要使用直线折旧法,对企业进行实际折旧,并且在超额累计税率的情况下同样要使用直线折旧的方法[2]。
3.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存货计价上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应用当中,存货计价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节。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相应存货的计算,选择货物的核算计价方式是当前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在企业的实际核算当中,存货计价对企业盈利核算来说至关重要。主要可以通过四个方面对企业的存货进行计价。第一方面,以先进先出的方式,就是指通过对先发出先收到的存货这种假设的存货流转顺序对企业实际发出的存货,和企业期末结算时的实际存货,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核算手段。利用这一核算方法,将计价之后收购存货花费的成本与之前收货花费的成本转出,使已经发出的存货和期末存货的相关成本得到有效的核算。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使存货发出的成本核算变得更加的科学,但是使用过程十分的复杂,容易出现错误;第二方面,利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实施存货计价,这一方法是通过对期初企业的存货进行结余,企业存货需要的成本以企业收入存货量进行计算,之后在期末的结算时对存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以此作为当期存货发出的成本以及期末结余的价值单价依据,计算出企业当期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及存货结余的价值;第三方面,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计价,这一方法就是在企业收获结束时,对企业库存和货物的总成本进行统计,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新的存货平均单价和成本,这一方法的实行,可以及时地了解企业库存的实际情况,并且计算出来的单位和存货成本相比其他计算方式会准确很多,但是这种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陷,那就是在每次的收货之后都要对库存进行计算,这样就会加大会计核算的相关工作量,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存货与发货不是那么频繁的货物;第四方面,个别计价法,它是一种在每一次存货收入的成本上,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方式,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就是计算出来的结果误差相对较小,不足之处就在于如果企业的收货和发货十分的繁忙,那么会计核算人员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对货物的成本进行辨别,这样就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这一方法一般都适用于企业不可替代存货的计价当中。以上都是税收筹划在会计存货计价当中的计算与应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计算与筹划[3]。例如河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用,它向政府买一块地,在实际与政府签订转让合同时,遇到了附加的免赠条款,要赠送给政府部门一亿房产成本,企业跟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将这一亿元包含在实际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当中,以成本的形式支付给土地转让部门,并获得相关票据,并且同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这样就可以抵扣进项与销项,减小增值税的缴纳。由此可见合理的将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结合在一起,可以减小企业税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小企业无形资产 专利权 商标权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处置
小企业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管理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专营权等,但小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分为无形资产取得的核算、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无形资产出租的核算和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本文拟对无形资产核算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无形资产取得的核算
小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分为外购、投资、自行开发和其他等方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核算
1.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其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包含相关利息支出)等实际成本入账。小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小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没有界限,亦即凡小企业的无形资产都应按摊销期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合同年限,没有合同年限的按法律年限,同时有合同期限和法律期限的按孰短摊销,两者均没有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摊销时,“算头不算尾”,即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按受益对象分配。属于某项产品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属于组织管理整个企业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出租环节的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属于销售环节摊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无形资产出租的核算
小企业无形资产出租就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小企业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主要内容有取得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费并摊销无形资产成本。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小企业因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缴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小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报废或对外投资。如果是出售或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取得的价款或投资评估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照已经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费用,贷记“应缴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初始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会计核算
从专业化角度出发,营改增主要是指把之前征收营业税逐渐转变为征收增值税。现阶段,营业税以及增值税都是税制当中的重要税种,具体来说,营增改属于我国试点型政策,在所试点的行业当中仅仅需要对税法层面所规定的相关行业进行征收,当营增改完成后,重复纳税缺点已经得到了不断优化,从而使企业自身的营业税额逐渐转移到增值税层面。
一、营改增实施的意义
现阶段,企业贯彻落实“营改增”改革相关政策规定有着非常关键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进一步完善中国税制。当“营改增”改革制度推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传统形式的重复征税现象发生,同时这也是企业赋税大大降低的合理化措施之一,所以营改增将会对我国相关税收制度改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关键性现实意义。其次,营改增有助于实现我国交通运输业或者是现代化服务业得到快速健康发展。在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化服务业等行业健康发展受到营业税难以被抵扣或者是重复征税等因素的制约之后,将会使其自身的发展速度得到大大降低。“营改增”改革之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赋税在企业控制管理层面所发挥的作用,促进企业实际发展空间的不断开阔,有助于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与不断前进。再次,营改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不同企业间的公平公正竞争。当实施“营改增”后,淖ㄒ祷角度出发,第三产业当中的相关行业将会被纳入到增值税范围之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增值税税基逐渐扩大,变得日益广泛,而且所涉及到的范围也将会不断扩大,这种情况下,各个企业就不会再深受税负不均匀问题的严重影响,最终实现企业间的公平合理竞争。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1.在现金核算上的影响
在营改增改革之前,当企业收入或者是成本出现减少的时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现金核算出现较大变化,而且营业税税金减少同样会影响现金核算。此外,现金流变化情况以及企业整体税负之间的变化往往是相反的。一般情况下,企业现金流将会受到企业税金预缴制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状况,对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确,之后再实施交税处理,这种做法往往会使企业缴纳税款实际数量大大增加,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资金支出数量提升。当营改增完成后,以上所出现的不利影响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是彻底消除了,这种情况下,企业完成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款项之后再最终缴纳税额,从而便于现金流动,进一步减少企业支出,大大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影响
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缴纳以及核算工作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工作环节,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在所得税前需要抵扣的流转税。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所缴纳营业税能够在所得税税前实施全额扣除,然而营改增之后,该部分的税负必须要通过增值税来承担。此外,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可以减少企业当中所需要扣除的实际成本费用,从而对购进固定资产实际计税基础与相应的所得税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当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的时候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以百分之三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税缴纳。然而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该部分的企业营业税额已经不需要再缴纳了,从而使企业固定资产在实际购进成本上发生了相对较大的改变,最终将会影响到企业当中的会计核算工作。
3.在发票管理上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中比较特殊的凭证,同时也是经济业务开展期间的有效凭证,真实性相对较强的增值税发票有利于会计核算管理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关键性作用。营改增改革之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必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营增改改革之后,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将会对双方利益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在增值税缴纳的背景之下,营改增企业应该严格使用发票,并对发票进行有效管理,涉及到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的时候,要注重其审查工作,防止不科学化管理工作所造成的涉税风险。当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将会出现一部分技术问题,对适应营改增政策发展的相关问题实施大力调整。
三、营改增下会计核算的改进策略
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机制
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关管理机制往往涵盖很多个方面,比如企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以及详细化的核算工作等,并且要对企业所制定出来的相关工作任务与计划实施高效化管理,做到企业内部资源之间的优化配置,加强人员考核管理,实质上以上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将会计核算数据作为依据,在整个过程中,健全化会计核算机制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健全企业会计核算机制必须要在会计管理制度真正贯彻执行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要重视会计工作各个岗位职责的有效明确,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与会计电算化等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规范化会计管理政策。此外,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对报表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等工作职责进行确认,从根本上实现系统化成本会计体系与管理会计体系的有效建立,加强会计报告体系构建。
2.加强会计账务核算
营改增改革之后,企业中的相关财务报表将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进而使会计核算产生受到相关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要结合科学化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核算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在了解增值税特点基础上,真实记录企业增值税所出现的整个过程,日常工作中,按照增值税发票就相关税额实施详细记录,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以及营改增前在收入成本记账方式上的变化,加强内部涉税管理,扩大税务管理范围,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3.重视会计核算人员培训
营改增改革之后,相关企业必须要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与管理,促使其提升税务意识,使其清楚认识营改增中的相关规定,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熟练掌握所对应的核算方式,严格控制好企业中增值税发票使用工作,致力于强化发票认证抵扣控制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企业还必须要配合相关的税务部门,安装好相应的发票税务控制系统,帮助企业能够快速实现税制改革与营改增转换。此外,相关企业还必须要结合营改增后的规范化税务要求,转变企业当中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促进会计工作效率提升,增加企业利润。
4.优化会计核算流程
从专业化角度出发,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当中的相关财务部门必须要就专业化的会计核算流程进行重新组合,然后进一步制订重组计划,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重组要求与目标,使其在原有流程上进行改革创新。此外,企业还必须要参照会计核算流程最终改革结果,制定相应的系统部门以及财务小组,不断明确各自职责,包括企业当中的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开发维护;而企业当中的财务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会计管理应用,加强会计信息监督等。总之,企业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流程层面的优化,能够促进财务资料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推动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工作效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在以往的税收政策中,营业税与增值税是相互分离的,企业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营业税扣税链条存在不完整性,因此导致重复收税现象明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国从2011年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重复收税现象。允许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一定的增值税项目,降低了企业的压力。随着税收体制改革和发展,目前多个行业已经享受了营增改的税收策略。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征,实现营增改是其必然结果。文章对其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以往的营业税征收政策下只针对计提与缴纳环节进行会计核算。而在实施营增改政策后,企业的核算方式更加具体化,可将材料购买、产品验工计价等环节纳入增值税核算环节。税收项目更是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三个项目。其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环节具有较大影响。
1.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以往的税务缴纳要求企业以工程的总营业额为准。而在营增改后,由于增值税划分为价外税,因此在缴纳税务时,其缴纳基准为除去增值税后的企业营业额。就国家现行的企业增值税缴纳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运营压力。
2.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企业的支出成本以价税合计额为准,实施价税分离的缴纳方法,即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的实际成本与进项税额。在这一税改政策之后,企业可根据规定开具一定数额的进项税发票,通过其与销项税发票之间的相减值来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要根据其所开具的发票类型进行判断。但这一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影响中小企业。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门槛较高。
3.对现金流与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利润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其成本、收入和营业税的变化程度。因此,营增改策略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影响在于其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和利润核算。事实上,企业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之间成反向相关。而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现金流受到企业相关税金预缴制度的影响。在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税金预缴制度指的是先预交企业应缴纳税款,并在企业施工完成后进行统一的核算,以确保施工顺利和营业额计算合理。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缴纳税款项目则是依据施工工程的进度来确定,这一定程度上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远高于其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增加了企业的运营压力。而营增改策略要求企业收人确认后进行税收缴纳,完善了税收制度,使企业的税收更加准确,也的对企业的现金流使用具有重要影响。
二、营改增策略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发展策略
1.积极应对,保障企业利润
营改增侧策略的优越性使其获得企业的认可。为了适应营增改策略,建筑企业首先要做到积极应对,使企业做大做强,获得可以维持企业发展的经济利润。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谨慎,必须选择可以开具发票的供应商,以为建筑企业获得可以抵扣的项目税款。针对这一政策,企业还可以实施外包形式获得必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在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上,采用外包形式可以直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外,企业还可将一些非重要环节进行外包,这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控制施工整体质量,降低后期维护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获得增值税纳税的资格,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2.完善会计处理方式
完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传统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和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企业应了解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地会计科目设置和调整,在此基础上设置相关账户和辅助表。建筑企业在进行业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与准则以及税法执行,做好纳税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之间的衔接。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最终确保会计企业会计核算的合理性,提高其工作效率。
3.优化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首先,加强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营改增政策改变了传统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和相关事宜的处理方案。这要求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做到与时俱进。使会计核算人员掌握改革目标下的核算方法,提高其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能力。降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财务风险,确保其获得有效地增值税缴纳项目,确保其稳定发展。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自身运营流程。当然,要适应新时期企业税收改革,还需要企业掌握先进的核算和管理技术,逐渐实现企业会计核算的信息化,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企业应获得增值税采用的专用发票,建立账务资料处理系统,保证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完整性。
4.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首先,企业应及时将销项与进项税额进行汇总以满足营增改策略改革的要求。基于此,企业应培养专业的建筑企业人才进行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自身要求高、管理严格等特点,企业应实施有效地内部管理。增加其获得的增值税的途径。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对需要采取纳税申报与抵扣的增值税进行汇总,从而促进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其次,建立统一的对外交易合同。要求企业在对外的一切合同要名称统一、并与企业名称相符,为其获得增值税缴纳项目提供条件。营改增要求建筑企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企业的需求适当减轻企业税负,并且具有一定的远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总结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政策的提出降低了企业的税收压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从建筑企业出发,分析了营增改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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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核算中渗透着税务核算,税务核算中包含着会计核算。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有“营业税金及附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等科目。
一、所得税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科目。原来所得税科目是“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一个明细科目,现作为费用处理,设置了独立的科目。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其升为一级科目,并列入“损益类”科目之中。这是所得税由单纯的利润分配性质向费用性质转变的具体体现。本科目应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另外,也说明了“所得税”核算的重要性。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或服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企业所属行业不同,科目的名称略有差别,如商业企业使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讯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经营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运输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使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外经企业使用“营业税金”等。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月末根据各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数额,贷方反映出口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本科目余额一般在借方,月末将其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应无余额。
三、应交税金
本科目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资源税、进出口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土地增值税等。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缴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缴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已经计提应缴而未缴税金的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期末多缴的税金。例如,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设置。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另外,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般下设多栏账明细科目:借方多栏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贷方多栏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如,明细科目“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按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结束语
总之,企业会计核算中渗透着税务核算,税务核算中包含着会计核算。因此,我们应着重对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会计科目进行研究,从而便于财务人员从熟悉的财务会计知识入手,迅速掌握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关键词:科技企业孵化器 税收政策 引导资金 会计核算
一、孵化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要求
(一)针对孵化器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当前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包含营业税的部分减免优惠、特定类型孵化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此外还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优惠。按照相关税务文件的规定孵化器出租给被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无论是否向被孵化企业收取租金,均可以申请减免此部分的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孵化器自用房产亦适用此条款;孵化器取得的营业收入中的部分收入经备案后可以减免营业税,依照文件仅限于对孵化对象提供服务所取得报酬。有部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孵化器,比如非盈利性组织(如创业服务中心),还可以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税收政策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孵化器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文件中相关减免条款,财务部门需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对于孵化器通过出租方式转让自有房屋使用权、以及免费给入园被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免征上述两种税,孵化器自己使用的办公房屋部分也享受此政策。因此孵化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注意区分孵化器自有土地房产和孵化器租赁房产。因此其财务部门在进行记账和相应核算时对自有的房屋和土地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便于在申报优惠政策以及后期地税管理部门跟踪检查。
根据孵化器营业税的减免条款规定,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孵化器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和业务登记中需对孵化器取得的营业收入会计科目,按照业务类型设置二级明细会计科目。同时将服务孵化对象取得的收入单列记账,此部分收入经过备案后可免征营业税。并根据业务收入类型在收入类会计科目下设置“孵化服务收入”明细科目,在申报营业税时,此科目当月发生额可享受孵化器营业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根据孵化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财务部门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两种经济类型:一种是企业法人,另一种是非盈利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营业性质的孵化器类型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求的。部分非盈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但仅限于为入园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部分。
会计部门应建立营业场地使用状况的动态台账。孵化器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和场所、租赁给被孵化企业的营业用房屋,应该记录实际使用人变化情况。只有当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占到孵化器自有的场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才可享受当月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孵化器制定的产业引导资金现状及其会计核算要求
(一)孵化器产业引导资金的现状
当前多数孵化器都针对辖区内孵化对象的不同类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出台了相应的产业引导资金政策。以江苏省淮安软件产业园为例,为了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针对辖区内孵化对象的类型,设立了软件企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和电子商务产业引导资金等多种专项孵化资金。各引导资金都对使用范围和孵化对象的产业对象、研发人员、专利申请等做出了具体要求,企业经过申请,符合政策的即可享受产业引导资金。
同时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多种形式的产业引导资金,通过科技、经贸、发改等不同职能部门予以管理。孵化器对初步创业的孵化对象,给予包括财务核算辅导在内的孵化服务,完善孵化对象的会计核算问题,帮扶孵化企业获得相应财政资金性质的产业引导资金。
(二)孵化器对产业引导资金的监管与会计核算规范化
当前孵化器多为地方政府成立的国资公司,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产业引导资金需要专项核算。因此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是必要的,财务部门通过独立核算以保障资金不被占、挪用。
当前孵化器的产业引导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种渠道:一是孵化器企业的经营收入,如房屋租金、孵化服务收入、管理费等。此种情况需要确保做到收支两条线,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核算相应的收入。二是当地政府对孵化器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孵化器出台的补贴资金,经过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以免缴此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化的会计核算为孵化器所带来的收益
以作者工作的软件产业园为例(2012年已通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孵化器财务部门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行记账核算,从而降低了孵化器当期的纳税成本,本单位2014财务年度享受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额两项合计达到310余万元。通过对产业引导资金的规范化会计核算,有效的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安全,并通过产业引导资金为孵化对象补充了发展资金,由此为当地孵化了大批高新技术企业,为地方的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孵化器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其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孵化器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引导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节约了孵化器的纳税成本,实现了产业引导资金的高效投入,并完善了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差错;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CAS28
税务差错是我国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重要原因。从发生的原因分析,有会计核算错误形成的税务差错,也有未按税法规定计算并交纳相关税金造成的税务差错以及因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偏差引发的税务差错。上市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这些税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了前期财务报表税金、年初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由于形成税务差错的原因各异,上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税务差错进行会计调整,这些会计处理是否合理,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上市公司税务差错会计处理现状
本文将税务差错定义为上市公司因自查、税务检(稽)查、审计财政部门纳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发现以前年度应交税金核算存在错误,这种错误需要对以前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税金及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1.上市公司税务差错发生的原因。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公告内容发现,上市公司发生税务差错的主要原因包括:①因会计核算错误,导致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少交或未交相关税金;②未按税法(含地方税收规则)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少交或未交相关税金;③未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税前利润按税法口径进行税纳税调整(含白条或不合规票据入账),导致年度财务报告税金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数之间产生差异,上市公司对已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税金数据进行追溯调整;④实际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存在的差异,导致上市公司须补缴或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金,如表1所示。
2.上市公司税务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公告信息,2001~2015年,沪、深证券交易所372家上市公司公告以前年度发生了(重大)税务差错(见表2)。其中:371家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发生的税务差错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对前期财务报表税金及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一家上市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发生的税务差错直接计入发现税务差错的当期损益。
二、上市公司税务差错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
1.因会计核算错误等导致的税务差错(序号①②③)会计处理方法合理性分析。进一步分析会计核算错误等三类税务差错形成的具体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疏忽或马虎导致的税金计算错误,如:一些上市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对拥有的房产、使用的土地、签订的合同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未对大额白条和不正规发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等;因曲解事实或者错误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核算错误等。根据CAS28,上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按照这类差错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税金及相关科目。
2.因税收优惠政策原因导致的税务差错(序号④)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1)上市公司补缴转让已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企业所得税税款、上市公司因外资身份的变化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补缴的税费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并使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合理。两点理由:①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减税申报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有利条件;②上市公司无法提前预知税收优惠期内,企业是否因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模式的改变而转让或出租这些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设备;也无法提前预知企业能否成功上市,上市后外资股东是否减持股份、减持多少等可能导致“外资身份”变化。因此,由于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的前差会计差错,不属于追溯调整法的适用范畴。根据CAS28,上市公司因合法、合理变更会计政策,或因财务核算出现遗漏、错误或欺诈,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才能使用追溯调整法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重述。从这两类补税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其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也不属于因遗漏、错误或欺诈而导致的前期税金核算错误,因而,上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合理。2010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中就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基于以上分析逻辑,本文认为类似于上市公司因在税收优惠期内转让或出租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因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而导致“外资身份”丧失所补缴的税款产生的税收差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将补缴的税金直接计入当期的补缴税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以及特殊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因疏忽、内部控制缺陷或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所补缴的税金应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13)的规定,按照税法要求预计很可能产生的税金和所得税费用。上市公司明知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仍然按照税收优惠政策核算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少计,属于一项税务差错,按照CAS28的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发生的税务差错调整前期财务报表。
(3)上市公司纳税年度申请税收优惠与税务机关核准时间不一致,上市公司收到以前年度多计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使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合理。上市公司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务报告对外报出前尚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准文件,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根据CAS13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确认一项或有资产,即上市公司尚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前,不得轻易确认可能获得的税金优惠额(实际上是不计提或少计提在正常情况下应予缴纳的税金),只能按照正常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由此造成已对外报告的税金与税务机关批准不一致产生的税收差错,不属于上市公司人为疏忽或过失,而是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或有资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就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导致的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问题时指出,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否则,并不表明前期估计存在差错,也不必然表明这种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基于以上分析逻辑,本文认为,由于时间差导致上市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务差错,上市公司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认定结果的当期,将减税或免税金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不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前期报表。
三、改进建议
因经营环境变化导致的税务差错,建议上市公司不按会计差错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CAS18)的规定将补缴以前年度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少交或补缴的税金,计入补缴税金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因未对能否享受税收政策进行谨慎评估,或明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但仍然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核算税金,导致补缴以前年度少计或未计税金,建议上市公司按CAS18、CAS28的规定,仍然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前期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因申请与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存在时间差,导致上市公司收到或调减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的税金,建议上市公司按CAS13、CAS18的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减免的税金调减税务机关批准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一、母公司下属非经营性的非法人单位亏损会计现象不符合经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外国公司日益重视开拓中国大陆市场,在中国大陆开设越来越多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联络、咨询等相关商务活动;同时,随着国内“走出去”战略与拓展国内市场战略实施,许多国内企业纷纷在国内外开设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市场调研、联络业务等商务活动。不论是国外公司在中国开设的代表处,还是中国公司在国内外开设的办事处,均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仅为母公司开展联络、咨询等相关商务活动,其活动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福利费、办公场所费用等均由母公司划拨并承担,年末合并计入母公司经营损益并作税前扣除处理;这些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活动业绩体现在为母公司开展市场调研、开拓市场、联络业务等事项的工作量和效果上,无经营性收入;而且这些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商务活动而流人的经济利益或成果体现在母公司账面上。可见,这些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既非生产经营机构,又具有非营利性质,每年发生的活动经费支出,在年终应由母公司核销,直接反映为母公司当年经营费用;对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而言,不存在生产经营性亏损会计事项,也不能说会计期间发生的活动经费支出就是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开展商务活动的成果。
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按照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注册登记,取得相应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开展活动许可资格证件,从会计核算角度讲,这些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应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但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却将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而发生的经费支出反映为当年经营亏损,并且存在本文第一段所描述的“所有者权益负数越大”的情况,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不符合经济意义,扭曲了这些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财务状况与会计信息。
二、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成因分析
1 会计主体非营利性
母公司下属的代表处或办事处职能定位就是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其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母公司拨付,无其他经营性收入;仅发生开展活动相关人员工资、办公费、税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等费用,完全属于非营利性机构。除了母公司拨入经费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之外,这些代表处或办事处无其他收入冲抵当年活动经费,一般经费支出大于利息等收入来源。正是这些代表处或办事处的非营利机构性质,才形成了其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产生。
2 现有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缺失对母公司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亏损会计处理规定
由于母公司下属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照,虽然这些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能从事生产经营,但构成会计主体地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适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据税法申报纳税。
按照目前会计准则和适用会计制度规定,这些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对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而发生的活动经费以及母公司拨入的经费,只能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1)对母公司拨入的活动经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2)对本机构发生的活动经费,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年末将年度发生的管理费用全部结转为经营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上述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会计核算结果,势必造成母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项目贷方余额和“未分配利润”项目借方余额一年比一年大,直至注销为止。此外,母公司对拨付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活动经费,在账表中反映的“其他应收款”,在存续期间不可能收回,同理越滚越大,这也不符合经济意义。虽然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抵销了与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之间的往来款,也完整地将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年度损益纳入了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但从母公司以及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个别会计报表看,仍存在上述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会计现象。笔者认为,现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缺失对母公司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年度核销规则或亏损会计处理规则,是造成上述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制度原因。
3 母公司未能及时核销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经费支出
按常规,母公司应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与财务管理制度,在年度终了时对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经费支出以及收益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各自进行核销会计处理,并直接将予以核销的经费支出纳入母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使得母公司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将经母公司审核认可的活动经费支出净额(已抵销当年收益)与母公司拨入经费相抵冲,合理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在实务工作中,目前大多数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则操作。笔者认为,母公司未能及时核销下属非营利性非法人单位经费支出,是造成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主观原因。
三、革除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亏损会计现象的出路与建议
既然母公司的代表处或办事处职能定位就是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既不从事具有收益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经营性收益来源,完全属非营利性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开展活动的经费由母公司拨付,这些机构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的成果完全在母公司体现,那么这些机构的活动经费支出年终就应直接纳入母公司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贯彻收益与成本费用配比核算原则,而不应在母公司的代表处或办事处年度会计报表中体现为经营亏损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按照母公司及其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内部财会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年终将母公司拨入经费与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发生的经费净支出(已抵销存款利息等收益)进行核销,并对双方相应往来款进行抵销,避免造成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真实反映母公司及其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年度财务状况,做到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符合经济意义,避免会计信息扭曲。
针对由母公司拨付活动经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无经营收入的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会计核算工作,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规范,消除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
第一个层面,国家应制定会计核销这一具体会计准则,对符合会计核销具体会计准则条件的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为母公司生产或贸易开展联络或咨询活动发生的经费,明确年末母公司应当予以核销,并将予以核销的经费净支出直接并入母公司损益反映,使得母公司核销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活动经费工作有据可依且规范操作,从会计准则层面上为消除母公司下属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符合经济意义的亏损会计现象创造制度条件。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情况,在税法方面,除了免税资产重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的。如果要说差异,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的暂时性差异则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后的总额之间的差异。对于这个暂时性差异来说.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况,都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来计量并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照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还应计算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有甲、乙两公司,且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的一幢厂房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厂房与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均为9 5 0万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时发生了律师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现假设该投资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且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 5 %,因为是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会计上,甲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8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 9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万元
资本公积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万元
合并中各项费用,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律师咨询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5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厂房的转让所得为100万元(950—850),相关费用则为2 0万元,所以,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调增应交所得税30万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是合并双方企业自愿的经济行为,所以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这类投资是按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为投资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之和作为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对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益应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两种。按照相关准则规定,采用成 本法进行核算则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确认为当期投资益。而采用权益法的话,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按照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持有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持有期间内,能够对企业的经济利润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我们要对其成本与收益、股息等进行核算与划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资收益的积累计算法。这就是将所持有长期股权从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润与本金和股利与之相应的计算与不同时期累计的收益做比较,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自投资起到清算长期股权这一时间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终确定利润时后,再与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应确认的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投资收益相减,就可确定出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期间的收益与利润,为持有长期股权的企业做出明确的判断,未来季度与年度,是否继续持有该股权。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持有企业还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进行调整。在企业长时间持有股权,不准备出售时,投资企业即被看成是被投资方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限。在会计上,权益法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按照最初的投资成本计价,在整个长期持有该股权的期间里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发生亏损时则相反。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并以此来进行纳税调整与管理。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
引言: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由此也会引发相应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调整增多等等,但二者的关系是经过从不同到统一,进而再进行协调的过程,最终将差异降至最低点。因此通过认真分析二者差异,理清形成二者差异的原因及影响,提出建设性建议,努力对这些差异进行合理控制,以防止导致国家税源的部分流失现象进一步扩大。针对此问题制定相关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达到真正有效意义上的协调,是源头上,根本上的重要举措,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
在我国,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制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税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质的继承性和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会计法》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上述条文体现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高度重合。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虽然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关联,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一种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特殊会计,所以它们又有着诸多不同之处。
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虽然原则相同,但其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如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会计核算不遵循税务核算一直遵循的合理性与确定性原则;同样税务核算也对会计核算规定的谨慎性以及实质重于形式这两个原则没有明文的具体规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具体差异表现如下:
(1)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税务会计处理却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如在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之中,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的税金。尽管从长期来看,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基本对应的,但是,就每个会计期间来看,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不同会计期间存在差异。
(2)在计提减值准备上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制度》明文规定了包括计提坏账准备在内的八项减值准备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独特的重要性。税务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只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对其他七项的减值准备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3)在时间配比原则上的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包括含义之一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对收入的确认方面。由增值税条例中所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期销售额”。财务会计和税收的角度不同,所以两者的经济来源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就体现在税收除了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着其他的价外费用。
(5)借款费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体现:①利率限制。税收法规规定,一旦借款的费用实际上比贷款利率高并且超过了规定的数额和比例,就会在政策规定下做出一定的协调性调整。但严格的利率控制在会计上实际上是没有的。②辅助费用。对于左右着会计的重要事项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这些必须是有明文规定的,在会计核算中是有着重要性原则进行规划,但是税收没有对重要或者次要的辅助费进行细化和分条说明,影响着会计的工作。③折价摊销。税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这一问题,但是会计法的规定中明确引导可以使用直线或者实际利率法。④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税收法规规定这些费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分摊,但是会计上的规定就不同了,是在经营的第一个月一次损益。⑤资本化费用数额。税收法规对于会计上规定的,认为这些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受到实际的输出成本购入的资产影响的,同时这些借款费随着利率的变化也需要进行不同的计算并未进行规定。
三、 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造成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费用是没有在具体规定指引之下进行核算的,对于可以计算入内的没有具体的比例限额进行限制,通常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就将全部的费用当作成本,因为落后的税法法规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进行铭文的规定。
(2)对于税收细则方面,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有着永久性和时间性,这就体现在收入界定的标准以及划分的时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一旦增多,需要随之调整的地方也会增多,这样便会对于企业核算造成不便。
(3)对税收监管的影响。从企业的角度看,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的差异扩大对于征税的顺利进行很不利,不但是使各种税务信息变得庞大复杂,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很多躲避税务的经济行为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差异要是扩大开来,会加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不仅,一方面增加纳税金额,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逃税漏税现象频发,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很多企业已经或者说正在参见国际相关条例和法规进行着商业活动,但是税收法规落后于会计制度,并没有适时做出调整,这就难免会有争端和争议产生,两方的利益的确难以协调。
四、缩小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建议
面对我国目前的现状,税收的作用日益明显,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这一作用至关重要,因为会计制度方面相关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作为一种制度其规范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实效。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与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解决好现代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之间的差异问题,而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协调显得不仅重要,且十分必要,基于上述分析思考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由于经济决定税收,所以从长远来讲,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务制度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
(2)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2000年在大中型企业采用、2001年在所有企业采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其填列方法,充分说明税法越来越显示其与财务会计的“独立性”。过去的纳税申报表是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而新的纳税申报表则从税法认定的收入开始填列。会计制度尽管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却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由此带来企业纳税调整是必须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必然的,这些都可以由税务会计来承担。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按税务制度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 “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
(3)税法中有些政策急待明确。如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了可以计提8项减值准备,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出发予以确认,但为了防止企业过度谨慎,税务制度应明确其计提比例,以保证国家税源不流失。
(4)借鉴他国经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差异并难以协调,不仅是在我国有之,对于世界很多国家而言,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因为这本身也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衍生的一个问题,所以面对问题,首先要有信心和底气,坚信可以解决好,同时要想办法如何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配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找到适合我国的那个有效途径,这就需要观察和学习,研习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历史性做法,基于本国国情,不断创新制度和计算方法,充分发挥税收对于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完善。
六、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经济事项不断涌现,财务会计发展成独立的个体就是最明显的体现,在这各个体之中,税务会计就是作为基于财政财务的基本法则而衍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分支,这就需要从事财务核算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对税收知识税务理论有一个明晰的了解,这样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的差异才不至于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乃至于最后影响纳税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丽红.浅谈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J].现代商业.2011(15)
[2]赵顺娣.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2005(07)